集体企业改制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重要(精选14篇)
1.集体企业改制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重要 篇一
集体土地统一征收相关问题补充协议
甲方:宁县教育局
乙方:和盛镇和盛村三组
和盛初中建设项目需占用乙方集体土地,县国土局已签订了集体土地统一征收协议,现就征地范围外有关事宜与乙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关于三角地带补偿问题的处理。和盛初中建成后的西围墙与和盛广盛寺之间形成了三角地带,面积为522.5㎡(229×5÷2),折合0.86亩;紧邻校东墙外的土地也因学校建设形成了三角地带,面积为654.9㎡(218.3×6÷2),折合0.98亩。为了解决这两块三角地带耕种不便的问题,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兑付土地补偿费2万元,作为以上两块地耕种农户损失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归现耕种农户。
二、关于已征用地东、西、北界限内青苗补偿问题。对学校四周围墙建设中的东、西、北围墙内宽为6 m处的青苗按照所种植青苗种类玉米800元/亩,黄豆1200元/亩,小麦650元/亩的标准补偿给现耕种农户,协议签订后次日由乙方向甲方供地,确保甲方进地施工。
三、四周围墙建设临时用地补偿问题。学校在征地范围内修建四周围墙当中需在征地界限外临时使用宽为1 m的土地,青苗统一按小麦补偿标准650元/亩由甲方向现种植农户予以
补偿,并由乙方负责兑付到户。乙方必须在本协议签订的次日12时前向甲方供地,确保甲方施工队进地施工。
四、所征土地内青苗补偿问题。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于征地内楼房建设、堆土场、施工场、施工便道用地上的青苗,按所毁青苗种类玉米800元/亩,黄豆1200元/亩,小麦650元/亩,由甲方分别补偿给现耕种农户。乙方必须在本协议签订的次日12时前向甲方供地,确保甲方进地施工。
五、关于所征土地内青苗的收割问题。除楼房建设、堆土场、施工场、施工便道、围墙建设用地上的青苗,因急需用地予以补偿外,其余土地上的青苗由乙方负责,必须于农历8月20日前无条件收割,不再补偿。逾期不收割者,甲方施工损坏的青苗,一律不负赔偿责任。
六、关于暗坟补偿问题。对施工当中挖出的暗坟,经甲方、和盛镇政府、和盛村村委会与坟墓所有权人现场确认登记后,按照明坟搬迁补偿标准1900元/座,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兑付,并由乙方负责兑付给农户本人。甲方在向乙方兑付补偿费之前由乙方负责必须在暗坟挖出之日起三日内搬迁完毕。
七、关于建设环境问题。学校施工当中,乙方必须提供优良的投资建设环境,确保学校建设工程顺利进行。
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不得擅自反悔,否则后果自负。
九、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县国土局一份,和盛镇政府一份,和盛村委会一份。
附:有关青苗补偿的面积、金额、领款人签名及暗坟的补偿后附花名表。
甲方:宁县教育局
法人代表:
监证机关:和盛镇政府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和盛村村委会二〇〇九年月日 3乙方:和盛村第三村民小组
2.集体企业改制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重要 篇二
关键词:学科组,集体备课,资源共享,实效性
一、学科组集体备课重要性
学科组是学校学科教学的一个专业性基础组织, 是学校教学指挥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同时也是各学科教师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 交流教学经验和教育科研成果的基本单位, 也是学校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的重要“载体”。
学科组集体备课使同科教师组合起来互相协调, 合作共事, 从而使成员间建立起稳定、合作、团结、互助的关系。一方面摆脱了个体备课中教师相对狭隘的见解, 避免了对基础知识的错误认知和教学设计能力不足方面的局限性;另一方面是教师在分享集体智慧的基础上, 再度创造和提升自己的备课水平, 能动地、更好地发挥个人潜能, 真正彰显出教师个人的教学魅力和风格。可见, 学科组集体备课的价值就在于实现教育教学效益的最大化。
二、当前集体备课中面临的问题
当前, 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 集体备课出现了一些误区, 面临着种种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达成实效。
1. 集体备课就是“汇集教案”。
集体备课在有些学校就是在统一教学设计后同科教师分头备课, 然后集体备课就是去完成一个完美的“教案组合”。这种做法, 成就了“整齐划一”的教案, 消磨了研讨空间, 占据了一线老师的有效工作时间。有些学科组的集体备课就是轮流备课, 采用这种“轮流备课”的方法, 互相复制、交换、组合教案。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 更是对教育的不尊重。
2. 集体备课变成了“机械地摘抄”。
有些学科组为了快速完成集体备课, 减轻教师负担, 各任课教师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 分头在线查找, 共享资源, 盲目下载各大教育网页中与新教材相匹配的教案, 装订成册后, 名曰“集体备课”。
3. 集体备课成了教学骨干的“个人表演”。
不少学校往往根据年级和学科不同, 将参加集体备课的教师分成组, 每组挑选出教学中的骨干教师担任备课组长。在集体备课中, 备课、研讨的内容往往由组长说了算, 组长唱“独角戏”。集体备课由组长一人垄断, 个人意志代替了集体见解。教学骨干的“个人表演”致使集体备课名存实亡。
4. 集体备课重视“商议”, 忽略“争鸣”。
有些集体备课往往只重视集体的“商议”, 却忽视在争辩中“用思维碰撞思维”“用智慧点燃智慧”。备课期间, 许多教师对他人提出的观点很少提出异议、表达不同意见, 更谈不上热烈的反驳和激烈的争论。缺少了集体协作中的求异与争论也就意味着多数教师缺少独立钻研、敢于创新的勇气与智慧。久而久之, 就弱化了教师自身素质的提高, 换来的只是“形式主义”与教学质量的下滑。
5. 集体备课注重“课前准备”, 忽视“课后反思”。
学科组非常重视充分认识学情, 确立教学重、难点, 合理设计教学情境与教学流程, 即非常注重“课前准备”。然而, 有些备课组, 既不研讨后续教学重点, 也不对上次集体备课内容的实际教学效果交流总结。忽视“课后反思”, 难以实现备课水平的真正提升。
6. 集体备课制度和管理相对滞后。
集体备课是最需要管理且最难管理的教学活动之一。我们也正缺乏对集体备课进行有效管理, 致使集体备课形式过于单一, 效果不尽人意。集体备课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集体备课无“法”可依, 缺少规范, 备课流程无“章”可循。在集体备课中没有引入科学的竞争和激励机制, 忽视对集体备课经验及成果必要的推广和宣传。
三、结语
面对新一轮的课程改革, 无论是教学理念的更新, 还是教法与学法的选用, 单凭一个教师的力量远远不够的。新课程倡导同伴互助, 不仅指学生需要合作探究, 教师更需要集体研讨、合作交流。通过集体备课, 实现互利互惠, 使教学效果真正达到高效、优化。这样既发展了学生, 又成就了教师。
集体备课是教师集体智慧的凝结, 它不应是“教案之和”, 更不是骨干教师说了算的“家长制”;它不应是资料的“网络拼盘”, 也不是“模式化”的教学设计与流程。搞好集体备课, 教师们要群策群力, 充分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与此同时, 抓好集体备课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加强对集体备课流程的有效管理也是新课改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浦章坤.促进集体备课功效更大化的几点思考[J].曲靖师范学院学报, 2009, (06) .
[2]王美君.以集体备课促教师专业化发展[J].现代教学, 2008, (Z2) .
3.集体企业改制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重要 篇三
【关键词】合并报表;问题;对策
一、合并报表对电力集体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在会计工作方面是将母子公司进一步有机结合的重要工作内容。随着企业企业集团内部纽带增多,向心力逐步加强,财务报表的各多使用者日益需要了解公司整体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内容反映往往不能达到统一和标准,这既会影响集团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提升,也会影响反映整个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也不能为公司的战略规划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电力企业集团主要由电力施工企业及电器设备制造公司组成,从业人员众多、内部机构复杂、内部资金往来繁杂,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对电力市场进一步放开,竞争将日益激烈,竞争压力不断增大,但要进一步发展壮大, 为外部和内部会计信息使用部门提供真实的、综合反映企业集团财务指标、经营成果及现金流的会计报表,加强合并会计报表方面的研究就显得尤为关键。
二、电力集体企业合并会计报表相关问题的研究
1.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和编制要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电力集体企业因成立时间较早,原投资设立时产权来源渠道较多,有的是主业扶持产生的经营积累形成;有的是原职工持股会投资形成;有的是主业借注册资金进行工商注册形成;有些是通过收购形成(如:2011年集体企业收购“多经企业”)等。因渠道多,部分集体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行政命令形成的实质控制。账务上没有投资关系,但实质存在控制权。有些企业是由原职工持股会出资形成,职工持股会撤销,主业通过行政命令将这些公司指定由电力集体企业管理,但并未对齐实施投资。(2)往来款项核算投资。集体企业设立子公司时,因核算不规范,未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而是通过往来进行投资。(3)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不符。主要体现在实收资本远远小于注册资本,有的甚至实收资本为。(4)以实物资产投资,产权关系没有转移,一般体现在股东以房屋投资设立,但房屋产权证明未变更登记。(5)应由主业无偿接收的用户资产,但由集体企业无偿接收,集体企业用其进行注册资本验资并工商登记,登记的股东为供电公司,但供电公司账上并无投资关系,实质为该集体企业为没有建立资本纽带关系的国有企业。
2.提高合并报表编制质量的管理措施
合并报表的编制的准确性对于电力公司集体企业集团的发展具有很强的推动作用,能够为公司决策层提供更为合理的战略和决策依据,但与此相适应的是在具体业务方面还需要加强变革和转换管理方式。
(1)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会计队伍素质
合并报表与一般报表有较大的差别,需用新颖和特殊的编制方法与编制理念,要求财务人员站在集团整体的立场上来看问题,大量的调整及抵销工作都是在账套外进行的,这对于一般会计尤其是老会计来说,从理论还有实践操作上都是一个新的挑战与考验,加之近年来会计准则更新较快。因此公司亟需引进具备合并报表编制理论与实践知识并且熟悉财务管理、财务报表知识复合型人才外,还要组织相关业务人加强培训和学习。
(2)统一母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及编报规则
为了提升合并报表的编制质量,集团公司应要求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严格执行统一会计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集体企业会计核算细则》。包括各类资产、负债的确认原则、分类标准、账务处理方法;收入的确定原则、计量标准和账务处理方法;资产减值计提准备;涉税事项的会计政策;折旧摊销政策;执行建造合同;租赁、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的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等。账务处理应统一使用相同的财务软件,在财务软件内统一设置规范的会计科目。集团公司统一会计科目要实现会计业务的全面覆盖,单位上要覆盖施工、物业、电气制造等;业务上要细化核算内容,覆盖各项经济业务。
(3)加强网络信息建设
合并会计报表需要子公司、孙公司及其他需要合并的相关单位提供财务会计数据,但是对于电力企业集团来说,会计信息传递互动的滞后性表现得相当明显,因此为了提升集团公司掌握财务会计信息方面的及时性、可靠性,就必须提升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加强企业网络建设,使合并报表编制所需的各项数据可以及时获取,最好能先把母、子、孙公司层次分清楚,各负其责。对这种内部往来和交易比较复杂的集团合并,仅靠人工对账和抵销就比较困难了,需要整个集团开发对账系统和合并软件来进行辅助。
(4)做好账目核对工作
合并报表编制最重要的一环就是抵销分录的编制,为此做好企业之间的账目核对就显得格外重要。电力企业集团子公司多,业务量大,必须及时对帐,账目不符的必须查明原因及时调整,不能出现所谓单边账、未达账。
(5)做好抵销分录工作底稿
此工作是提高合并财务报表的质量保证。编制合并抵消分录使内部交易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反映与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反映一致,要通过内部往来余额借贷方的明细合计与合并会计报表“内部往来借项、内部往来贷项”的科目余额相等;母公司净资产与合并净资产;合并资产负债表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分析;合并利润表投资收益科目金额分析;合并资产负债表内部往来科目余额分析等对合并报表的进行检验。抵销分录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抵销数据的取得,为减少抵销数据搜集的工作量,可以会计科目和业务处理过程中对涉及抵销的科目和业务加以标注或对涉及抵销的项目设置相应的辅助核算,这样将大大养活合并抵销数据的提取工作。
(6)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要遵循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是一项重要的会计核算原则,同样也体现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中,电力集团涉及业务庞杂,合并报表编制过程繁杂、数据量大,要提高合并报表的编制效率并及时编制出一套高质量的合并报表,必须有所取舍,为此,在编制过程中必须遵循重要性原则,具体体现在:在内部债权债务抵销时,不必将每一明细项目一一对应进行抵销,只需将合并各方应收应付等债权债务期末余额的合计数进行汇总抵销,如果借贷方余额合计数相等,则按合计数抵销即可,如果借贷余额合计有差异,但差异较小,影响不了整个报表的真实,则可以忽略差异,直接按合计的较小或较大金额进行抵销。另外,要确定好内部交易的重要性标准,对重要性标准以下的内部交易不需要抵销。
(7)尽快开发出符合新会计准则核算要求的财务软件
合并报表虽然比较复杂,但也有一套完整的编制体系,企业可以根据其编制流程需要开发出相应的财务软件,从而在数据的搜集、取得等方面可以大大减少人工的工作量。
(8)对电力集体企业产权关系彻底清查
清查应在每个集体企业中展开。对电力集体企业母公司长期投资的清查,要区分各级次集体企业的投资情况,根据“长期投资”明细科目逐项进行,查找对下属子公司的投资;对投资性质的往来账款的清查要区分经营性和投资性质的往来账款;账外资产的清查,从电网主业人员的流动和组织关系、资金的流向等方面查找由于历史原因形成账上没有反映的各类资产形成的企业;对投资性在建工程的清查主要指用于集体企业项目的在建工程。根据清查结果,上报集团公司,对股权结构不清晰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或改制,相应的进行关停清算、转让、工商变更登记等处理。
三、电力集体企业财务报表合并几个特殊事项的研究
1.电力集体企业中存在清晰产权纽带关系的母子公司间,以前期间没有编制合并报表,首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期初数和上年同期数要以正确的合并报表编制方法,重新确定合并报表期初数和上年同期数,但同时考虑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上年同期数据中上年数以母公司单体数据填列不进行调整,勾稽关系以“差额调整”方式衔接。
2.电力集体企业由于各种经营管理目的的需要,公司集团进行多种投资及集团公司之间的股权交易,形成了交叉持股,这就需在权益法核算或权益法调整的基础上,分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即从最底层开始以持较多股份的公司为主,先进行小合并,再向上层合并,最后与最终控制母公司合并。
3.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增资,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将该非货币资产调整恢复至原账面价值,并在此基础上持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4.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在合并当期编制合并报表时,需要对合并报表期初数进行调整,同时对比较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一直存在。
四、公司内部决策者如何使用合并财务报表及其意义
合并财务报表经过抵消后,能更真实的反映企业的权益资本以及企业的成长空间,有利于评价企业的总体经济指标;决策者可以通过合并财务报表:制定投资决策。合并财务报表对于电力集体企业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具体重大影响,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日益规范、信息化水平日益提高的今天,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准确性,提高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质量,为企业决策层提供更加准确可靠的财务数据和财务信息,同时也是企业进一步生存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电力集体企业应重视合并财务报表管理工作,不断提升报表编报质量,提高报表编制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吴湛.合并报表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分析[J].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4(23) .
[2]毕芳. 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研究[D]. 陕西科技大学 2014.
4.集体企业改制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重要 篇四
(摘要)
孙仲彝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是确立并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明确了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的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改革开放过程中,调整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是必要的和必然的。
然而,到2010年,公有制资产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为34.0%,非公有制资产的比重为34.14%,联营经济占0.30%,有限责任公司占25.28%。如果将联营经济、有限责任公司的公有制资产按1/3折算约为8%,2010年公有制资产也只占42.0%(其中国有经济为37.96%,集体经济为4.04%)。集体经济和国有经济资产的比重,在调整所有制结构过程中,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作下降是必要的,但是,为了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了坚持在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前提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确保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未来改革过程中,集体经济和国有经济的资产,在全社会总资产中不能毫无限度的下降,否则,无法体现包括国有和集体的公有制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和主体地位。
5.农村村民建房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篇五
高京
内容摘要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当前农村村民建房存在的相关问题及矛盾进行了一番法律方面的思考。文章从“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法律依据及审批程序”、“农村村民建房的主要问题”、“意见与建议”三个方面,联系桃江县某些乡镇村民建房的具体情况探讨了解决农村建房乱占滥用耕地的相关法律方面的问题,指出只有真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依法处理某些问题、当前农村村民建房问题上存在的有关矛盾就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关键词《土地管理法》 农村建房矛盾意见建议
目录
1、内容摘要……………………………………………………………………12、关键词………………………………………………………………………13、正文…………………………………………………………………………34、参考文献……………………………………………………………………
5农村村民建房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衣食住行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建房造宅是农民生活中一件大事,由于结婚成家、添丁加口、分家立业、改善居住环境、房屋年久失修等因素影响,农民都需要建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富裕起来的农民,广聚财力,为了改善居住条件,盖房造屋的要求十分强烈,农村群众建房中存在不少新问题和新矛盾。本文试就当前农村村民建房的有关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法律依据及审批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根据以上规定,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本人所在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用地申请:
(2)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对用地申请进行讨论,并作出同意或否决的决定;
(3)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查;
(4)根据是否需占用耕地的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
(5)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
(6)县级人民政府对用地申请进行批准;
(7)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土地登记并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二、农村村民建房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人口的增长及农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农民建房无序发展,村体大量外延也占用了很多耕地。
(一)村庄外延扩张,土地利用粗放,耕地破坏和土地资源浪费严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农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也越来越迫切,农村建房热始终居高不下,并呈增长趋势。农民住宅建设所用的土地多为自留地、承包地或房前屋后的空闲地,由于房屋的工程量小,施工难度不大,建造周期较短,再加上农民法制观念淡薄,在没有进行土地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建房现象屡见不鲜。如2008年1至6月桃江县桃花江镇政府就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了30多起村民未经批准而私自建房的案例。虽经土地、城建等相关执法部门阻止,但效果不大,还是经常有农民借节假日机关工作人员休假之机,突击建房,而一些住房问题已经解决,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村民,也仿效此例,违法建房。同时在建新房的同时,老房子又没有拆除,以至于农村建房容积率低、一户多宅、建新不拆旧等问题普遍存在。这样便形成了“空心村”,使得村庄外延扩张,耕地遭到破坏、土地资源严重浪费。
(二)农村建房无序、规划不到位,村容村貌差。
由于农村村庄建设规划滞后,农民建房随意性很大,过去常常由村干部说了算,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村干部不重视规划。近年来虽然不少村有了建设规划,但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缺乏整体的、长远的考虑,因此,有的虽搞了规划,但在编制规划时缺乏科学论证,对配套设施建设考虑不周;有的在编制规划时没有严格遵循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忽视旧村改造;有的班子干部之间有矛盾,工作不得力,或新班子换届后,对村庄建设规划不满意而要求调整,有的虽然编制了规划,但只作为一纸空文,做做样子,没有充分发挥规划应有的作用。造成年年讲规划,村庄多年无变化的不合理现象。还有一些村长期以来土地按自然村管理,出现“队队硬”,自然村村界难打破,村居点的选址、规划编制虽多次协调,也难落实。如桃花江镇所辖的30多个行政村存在着的上述问题的就达9个村之多。
(三)未批先建、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现象严重。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基本特征是土地的所有权属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按人口在村集体内平均分配。村内宅基地的管理是政府国土管理部门审批与农村集体内部划拨分配相结合的体制。另外,村里实行的是“宅田合一”管理方式。所谓“宅田合一”是指村民在承包集体土地时,将宅基地占用的土地面积与其分得的责任田面积合在一起,即把每家每户的宅基地与责任田一同丈量,算作一共应分得的责任田面积,宅基地多的耕地就少,宅基地少的耕地就多。这种“宅田合一”的管理对很多农民而言,在宅基地使用上的认知上普遍存在很强的私有观念,认为“土地是我的,我要建房想在哪建就在哪建,想建多大就建多大”。因此,在农村仍然存在未批先建、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等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部分村民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县、乡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建房或超标准建房;二是将旧房或者新房卖掉,重新申请宅基地,从中获得土地收益,这种现象在城郊农村尤为突出;三是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如瞒报已有房屋、虚报家庭人口,新房建起而旧房不拆等,这是造成一户多宅的一个主要原因。
(四)“空心村”大量存在。
“空心村”的大量存在一方面是由于村庄外围交通方便,视野开阔,自然条件优越,许多村民愿意到村庄外围建房;另一方面是由于农民子女升学、参军及人口死亡,村民外出打工、经商造成的搬迁而形成的空闲宅基地。而旧宅基地的收回及其具体规范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这使得村庄内部空闲地多,造成了土地浪费,形成了大量的“空心村”。如我县的浮邱山乡因邻近城关镇,就存在着近7个这样的“空心村”。
(五)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国家对农村宅基地实行无偿供应,一部分村民就钻法律的空子,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主要表现是部分村民在宅基地批准后,用宅基地建成小型工厂、商业房、饭店等,严重改变了农村宅基地用途,造成国家资产的损失。还有一部分村庄借宅基地之名搞房地产开发,这种情况主要见于城乡结合部和集镇所在地,一是以农村宅基地的名义申报,统一建房,向社会出售;二是未经批准,村集体就占用大量土地建住宅向社会出售。通过以上方式,村集体可获得高额利润,而国家的财产却遭受巨大损失。如桃花江镇团山村因靠近县政府办公大楼,近10户村民就玩起了这样的把戏,2007年被县国土局依法处理了8起,另外2起正在处理之中。
三、意见与建议
(一)深入对国情、国策和国法的宣传,增强人民群众保护耕地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人口增加、耕地减少严重影响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广大农民群众土地国情以及基本国策等的宣传教育,加大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基层干部的宣传,在广大干部队伍和各级领导中兴起学习《土地管理法》,依法管地、用地,自觉保护耕地之风,把一般号召变成全民自觉参与的社会活动,为促进我县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管地、用地意识,使“人多地少,土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的国情观念深入人心,为长期保护好耕地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要强化管理措施,做到依法、集约、规范用地。
在土地管理上要解决重城镇轻农村的倾向。在管理措施上,采取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和技术的措施一齐上,尽快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本着“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将耕地开垦费投入使用到土地复垦开发、农田基本建设中去,以保持耕地的总量动态平衡。调整执法思路,加强宅基地使用权过程的监督。加强对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把调查与执法检查紧密结合起来,认真落实耕地保护的各项法规政策,把科学管地、文明用地的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台阶之上。
(三)严格规划,强化管理,加强执法检查力度。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实行“红线”控制,建立耕地保护的绿色屏障,防止村庄建设的盲目外延扩张,切实搞好农村建设规划,科学地进行功能分区。结合新一轮土地规划修编,合理确定不同类型村居住用地规模。对一般农村要圈定村界,严禁无度扩展;偏僻的小村、自然村要逐渐向中心村集中,以达到集约用地。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允许乡村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村庄用地措施。同时还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一建筑设计,将土地规划和农村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在对预留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制定详规,以形成一套科学规划引导农村建设的良好机制。
严格执法,加大土地执法力度,一是要加强土地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的土地执法队伍;二是执法必严,在农村要把乱占土地尤其是破坏耕地,违法建房和非法交易的行为列为执法重点。必要时,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威慑违法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同时,加大对乱收费、乱罚款的治理力度,严禁“以罚代法、以罚代批”行为的发生;建立巡回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巡查,及时处置,将违法占地建房抑制在苗头倾向状态。同时还要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执法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依法批地,加强对宅基地控制。
部分农民群众在宅基地使用上的许多违章搭建行为,与有关职能部门管理措施没有及时跟上有很大关系。依法加强对农民群众住宅建设用地的管理至关重要。严格审批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对不按规定审批宅基地和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部分农民受经济利益驱使等原因不遵守《土地管理法》,乱占滥用土地建房的,要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查处。坚持建新拆旧的原则。在全县农村宅基地初始登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电脑台账,土地管理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做到资源共享,用地审批、地籍发证等都要根据电脑台账数据,依法报批和发证,监察部门也可根据电脑台账跟踪检查,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杜绝新的一户多宅现象发生。
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县、乡(镇)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用地计划向社会公示。
建立宅基地审批责任和过错追究制度,严把审批关。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对申请人的情况审查清楚,审查其是否具备申请条件,村委会上报前是否按程序张榜公示,村民有无反映,房子是否符合村集体规划。审查人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核时,要随机抽样复审,确认无误后报县政府批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管理法》
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3、《湖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4、《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
6.对大学英语相关问题的思考 篇六
对大学英语相关问题的思考
本文首先介绍了在日益趋向交流与合作的时代,英语作为国际交流所必须的能力,已成为时代的发展对现代人基本的素质要求.然后列出了大学英语改革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大学四六级考试存在的问题,高等院校及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以及作者的一些看法.
作 者:魏风枝 作者单位: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外语系,河南,鹤壁,458030刊 名:科技信息(科学・教研)英文刊名: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年,卷(期):“”(14)分类号:H3关键词:大学英语 四六级考试 高等院校及用人单位 思考
7.集体企业改制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重要 篇七
关键词:企业重组,税收政策,问题,建议
近年来, 企业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利用重组交易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 以此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并购交易已成为我国企业资本运作的重要方式, 企业重组方式也在不断创新。同时, 在企业重组过程中, 税收问题日渐突出, 影响着企业重组方式的选择以及重组成本, 而现行关于企业重组的税务规定的不统一、不完善对企业重组行为造成很多掣肘, 制约着企业资源的合理配置。
一、企业重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在企业重组中, 几乎涉及到现行的所有税种, 由于企业重组行为的特殊性, 各国税法都对其做了专门规定。从我国的情况看, 目前涉及企业重组的各税种还各自为战, 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 对于企业重组税收问题的规定还处于空白状态。同时, 各税种内部对企业重组中的涉税问题也没有做统一的原则性的规定, 在目前的涉及企业重组的税种中, 只有企业所得税对企业重组的定义及其重组方式进行了定义和明确, 其他税种均没有相应的规定。对于在企业重组过程中遇到的需要明确的涉税问题, 往往通过国税函的形式予以个案处理的方式单独明确, 并未对相应经济行为体现出来的共性问题进行规范。国税函由于只针对某一个企业或者地区的税务部门, 其适用范围未予以明确, 造成其他企业或者地区的税务部门在遇到同一类问题时, 往往无所适从。实践中, 在资产重组中涉及的流转税问题上以及无偿划转资产这两个问题上表现的尤其突出。
(一) 资产重组的流转税问题
资产重组流转税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目前流转税关于资产重组的免税规定基本达成共识, 就是企业整体产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各地税务机关对整体产权转让的理解存在差异, 造成相关税务处理执行上的不确定。
1、增值税。
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420号) 中规定,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因此, 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 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不征收增值税。该文出台后, 根据执行中反映的对整体转让企业产权的理解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对“整体产权转让”做进一步的定义, 只是采取个案处理的方式, 对个案予以明确。2009年, 国税总局下发《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85号) 中认定上市公司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重组行为, 即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 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 不属于《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420号) 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 需缴纳增值税。585号文同样未对“整体产权转让”的具体判定标准给予明确的指引, 仍然是采取个案处理的方式, 文件只是对大连市国税局请示的单独批复, 大连金牛股份公司重组中置出资产并保留壳资源这一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行为, 全国其他地方的同类重组交易是否需要同样遵守, 585号文中没有体现, 有待国家税务总局的进一步明确。
2、营业税。
关于重组中营业税的免税规定, 与增值税的原则一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第165号) 文件中, 国家税务总局在答复海南省金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转让富岛化工有限公司全部产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时, 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 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 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不应征收营业税。”在免税重组中, 营业税面临着与增值税同样的问题, 即对转让企业产权的判断问题。
(二) 无偿划拨资产
无偿划转行为分为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拨以及企业内部对资产的无偿划拨两种。
1、政府主管部门无偿划转资产。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拨这种行为, 除契税有明确规定予以免税处理外, 现行其他各税种针对重组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行为均未做相应的规定,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对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行为, 税务上做免税处理。
2、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的划转。
对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的划转, 除契税进行规定外, 其他税种均未涉及, 契税规定,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 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 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 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 不征收契税。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 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 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 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不征收契税。现行的一些企业重组的税收规定, 存在政策不统一的缺陷, 导致不同税种对同一经济行为没有掌握统一的原则。特别是新的公司法出台后, 允许设立全资子公司后, 上述契税适用的原则能不能适用到其他税种上没有明确说法。本着税收平等性的原则, 对于国有资产的无偿划拨和其他产权性质资产的无偿划拨不应该实行双重标准, 因为无论国有资产的无偿划拨还是其他产权性质资产的无偿划拨, 其经济行为的实质是没有差别的, 都是同一主体内部资产的转移, 不应因为产权的性质而区别对待。
二、重组税收导向问题
对于企业重组而言, 大多数税种的税收政策导向目标不够明确, 缺乏与产业政策的有效配合。
在企业重组税收政策的导向性上, 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导向性比较清晰明确, 根据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企业享受免税重组主要依照重组交易的支付手段来判定, 而不再仅仅取决于重组方式, 即资产收购时, 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 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企业合并时, 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企业分立时,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 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在股权收购时,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 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即可以按照特殊税务处理的规定, 享受免税重组的优惠。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种, 重组税收政策导向不够明确, 一般按照重组交易方式来判定是否应享受免税重组。
在以往国家出台的产业政策中, 由于缺少税收政策的协调配合, 效力大打折扣。目前, 工信部正在牵头制定《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据介绍, 在此前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过程当中, 讨论最多的是, 如何消除企业兼并重组政策障碍, 和减轻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负担问题, 其中税收政策涉及企业重组过程中的利益分配, 是企业最最关心的一个问题。由于企业重组税收政策导向性的不明确以及与产业政策配合的不足, 导致企业重组成本加大, 与税务机关沟通协调的时间过长, 阻碍了重组的进程。
三、业务重组应享受免税重组的优惠政策
在实践中, 企业重组更多的是业务重组,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的复函 (财会便[2009]17号) 对业务进行了定义: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 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 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等, 可以为投资者等提供股利、更低的成本或其他经济利益等形式的回报。有关资产或资产、负债的组合具备了投入和加工处理过程两个要素即可认为构成一项业务。对于取得的资产、负债组合是否构成业务, 应当由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上述业务重组方式与国税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420号) 中规定的“转让企业全部产权”的定义基本相同, 国税函[2002]420号“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指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业务重组过程中, 与资产、负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一般都随着权属的转移而发生转变, 包括劳动力、或有事项等, 特别是在借壳上市过程中, 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已经全部转移, 上市公司成为壳资源, 已经没有经营活动, 只保留法律意义上的壳。因此, 业务重组与单纯的资产交易不尽相同, 也应享受免税重组的优惠政策。
四、完善企业重组税收政策的建议
其一,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重组税收政策。调整按所有制性质、经济性质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路, 以产业政策为取向, 强调全国范围内税收政策的统一性, 尽可能减少政策的随意性。调整、优化现行税制的不完善之处, 扩大税收覆盖面, 尽快弥补税制链条上不利于企业战略性重组的缺位环节。
其二, 加强与国家产业政策的配合, 提高企业重组税收政策的导向性。应该侧重对企业重组的优惠导向, 加大对企业投资的鼓励政策, 加强对企业并购活动的引导。
8.集体企业改制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重要 篇八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我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根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劳社养〔2005〕5号)及广州市政府审定同意的《番禺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处理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具体如下:
一、我区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我区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至九十年代期间,受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影响,不少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原固定职工,因各种原因未经批准或擅自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导致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时间不能按照国家、省、市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确认为连续工龄,更不能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这些人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或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很短,导致其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因没有参保或缴费年限不足而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我们对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进行了大量调查工作,据初步统计,我区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涉及全区各镇街,人数约18,724人(含南沙区1,930人),其中大部分人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处理意见》的实施,将会切实解决了这部分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问题。
二、《处理意见》的具体内容
(一)适用对象的范围。
《处理意见》的适用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广州市城镇户籍; 2、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番禺区国有、集体企业及在本区参加养老保险的省、市属企业的原固定工,其原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市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人员(下称“早期离开企业人员”); 3、1978年6月1日至各镇实施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上月底期间(见附件1)离开原镇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原固定工,其原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市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人员。
(二)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处理方法。
在我区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中,对因年龄较大,及过去没有参保或参保时间较短的特点,为解决这些人员的参保问题,并可以满足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年限。《处理意见》规定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或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两种方法解决他们的养老保险问题。具体如下:
1、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法: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
2、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法: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可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延长缴费的基数、缴费比例,按本区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确定。
一次性缴费的基数统一按不低于2000年度本区职工月平均工资(928元)的60%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9%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同时,对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由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本人承担。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
(三)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享受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见附件2),1998年7月1日前参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1998年7月1日(含本日)后参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的人员可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在缴费达到规定年限时,从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四)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标准。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标准计发: 1、1998年7月1日前参保的: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2、1998年7月1日(含本日)后参保的: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五)其他有关参加养老保险的规定。
1、本办法实施前已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或老年津贴)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按上述办法一次性缴费后,并全数退还原领取的款项后,其原来的缴费年限可与一次性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符合缴费年限规定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可申请继续延长缴费。
2、已按《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1998〕第4号令)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核准其一次性缴费年限时,不扣减原补缴年限。
3、本办法实施时已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为其缴清费用时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具体按穗劳社函〔2006〕527号文执行);延长缴费人员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为其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申领基本养老金时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
4、现已在本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本人要求按上述办法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不变,个人帐户养老金重新计算,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新核定的数额发放。
个人帐户养老金重新计算办法:原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形成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20。
5、对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安排在第二批进行,时间为2006年10月至11月。凡申报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的人员(原固定工)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个人保存的可反映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经历和身份的原始凭证(工作证、工会证等)、档案转移回执、调动工作的商调表等到原单位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小组进行登记,按穗劳社养〔2006〕4号文的规定,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可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后,如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在缴费的同时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手续,次月享受待遇。
(六)基本医疗保险的办理及其待遇。
1、缴费办法
(1)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经核定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须以本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按75%的标准缴交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按0.26%的标准,一次性缴交10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2)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条件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在参加本区基本养老保险期间,以本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0%的标准缴交基本医疗保险金(属单位在职的,按现行规定)和以本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0.26%的标准缴交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由地税部门逐月征收。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缴交基本医疗保险仍不满10年的,余下年限按退休人员缴交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办法和标准一次性补缴。
(3)一次性缴交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作为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资助的计算年限。
2、基本医疗待遇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各项基本医疗待遇按《广州市番禺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番府〔2003〕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经核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缴费到帐次月起,可享受当年度医疗待遇最高限额。
(2)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参加医保后,其医疗待遇按新人参保办法处理。
三、具体办理程序
(一)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程序。
符合条件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从9月1日起,可携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向管理其档案所在机构的原单位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小组提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并由管理其档案所在机构根据职工档案资料填写《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后,连同职工档案送区办公室工作小组审核。
有主管部门的,统一由主管部门携带职工档案到区劳动部门(办公室工作组)审核,完成审核后,所有送审资料要一起装订、封存,并由主管部门负责档案管理;档案仍在原国有集体企业的,统一由企业携带职工档案到区劳动部门(办公室工作组)审核,完成审核后,所有送审资料要一起装订、封存,交回档案所在单位或到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参照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办法办理档案托管手续,托管期限至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但托管期不足一年按一年处理。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档案资料,核准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根据审核结果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为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参保的机构携其已作出一次性缴费年限选择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失业、超龄人员由其本人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二)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办理程序。
申请延长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前3个月,由本人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同时提出养老和医疗保险延长缴费的申请(本办法实施时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而缴费年限不足的人员),经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办理延长缴费手续。(三)申领基本养老金程序。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或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为其参保的机构携带《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次月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放其基本养老金(失业、超龄人员,由本人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四)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申请办理手续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3、一寸彩色相片4张;
4、银行存折(工行、农行、邮政储蓄)复印件;
5、缴费凭证。
(五)办理参加医疗保险须提供如下资料:
1、彩色小一寸相片一张;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医保卡和附卡按通知的时间和地点领取。
四、职能分工
1、办公室工作组负责对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档案、户口及《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进行审核,核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已审核的档案资料负责办理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缴费手续及对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办理申领手续。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工作。
2、各镇(街)由主管领导、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经济发展总公司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工作小组,负责对辖区内早期离开镇(街)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固定工)进行摸查、收集档案进行初审、填表(录入磁盘),并将名单公示七天后上报区办公室工作小组。各镇(街)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协助经济发展公司开展具体工作。
3、各主管部门、省市属在本区参保单位或企业要成立工作组指定专人负责对本系统企业(含已转制企业)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进行摸查、收集档案进行初审、填表(录入磁盘),并将名单公示七天后上报区办公室工作小组。
4、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也可以按规定进行摸查、初审、填表录入磁盘,并将名单在本单位公示七天后上报区办公室工作小组。
5、对遗失档案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由区就业服务中心按穗劳社养〔2006〕4号文的规定进行初审,符合参保条件的,可向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请事务代理,并建立个人档案,办理参保手续,同时参照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办法办理档案托管手续,托管期限至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但托管期不足一年按一年处理。
6、无主管部门,现单位又不存在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个人),其个人档案已经有关部门封存,经工作组审核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可由本人携带档案到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请事务代理,并填写《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后,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同时参照失业人员档案管理办法办理档案托管手续,托管期限至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但托管期不足一年按一年处理。
7、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主管局和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的企业请于9月10日前向我局工作组报送本部门工作组或参保单位的负责人和联系人。
8、办公室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通过电视、报刊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宣传报道,使广大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了解政府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妥善解决他们的养老、医疗保障问题,也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让这一群体人员更快更好获悉相关政策和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
9、在实施《处理意见》工作中,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政策办事,认真审核职工档案资料,如实填报资料,杜绝提供虚假资料参保和骗取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发生,对有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必须纠正,并取消其参保资格,追回其非法所得,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构处理。
五、办理时限
1、为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从9月份开展工作,在今年11月30日前办理完毕。
2、办公地点设平康路48号劳动保障局3号楼二楼(联系电话:84610909)。
附:附件1《番禺区、南沙区各镇实施参保时间表》 附件2《各类群体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列表》
9.集体企业改制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重要 篇九
案情:
2011年4月10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向工商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A公司股东黄某和王某的股权转让给股东张某,并附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一份。
关于股权转让的生效判决应当如何执行,登记人员对此存在3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按照《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143号)的规定,要求当事人提出变更申请,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工商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直接变更股权。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采用折中的方法处理,先通知当事人提出变更申请,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变更,再直接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变更股权。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分析:
做好协助法院执行转让股权工作是工商机关防范“两个风险”的重要内容之一。协助转让股权是个错综复杂的问题,处理方法不可一概而论。在实践中,转让股权的企业存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伙等不同类型,有的是向企业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有的转让股权是用于抵偿金钱给付债务。笔者认为,不同情况对工商机关协助法院执行股权转让有不同的要求,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实际操作程序。
一、确定协助执行的形式要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工商机关应当协助法院执行。可参考的操作依据是《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143号)。这个答复在协助转让股权问题上规定了工商机关要依申请变更而不能直接变更的工作原则,书面要求企业申请变更是一个应当履行的程序。
虽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内资登记材料规范》已经进行了修改,但是《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0〕247号)明确将上述答复规定为“保留的规范性文件”,表明其现行有效。
根据《关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冻结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的要求,企业申请变更时应提交原任或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新股东会的决议、修改后的章程和新董事会的决议。在本案中,A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修改章程需要转股股东的同意,而本案转股股东怠于履行股权转让,因此受让方不能提交“修改后的章程”。
针对这种情况,工商机关援引《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这条规定,破解了本案形式要件上的难题。同时,依据《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要求,要求A公司在申请变更时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法院判决(裁定)书、公司章程修正案(盖公司印章)和新股东资格证明,顺利为A公司办理了变更登记。
二、明确协助执行的具体内容
一般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机关根据司法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请示》的复函,工商机关协助法院执行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然而,上述规范性文件同时指出,在行政机关扩大协助执行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当事人损失的情况下,该执行行为就可以被诉讼或者复议。
具体到本案,法院起初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只是要求把A公司股东黄某和王某的股权转让给股东张某,其依据的法院判决结果也未明确具体股权比例和出资额。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工商机关与法院进行沟通协调,行使对司法部门的建议权,使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补正判决内容,重新签发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执行范围和执行措施。
笔者认为,工商机关应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是否明确股权比例和出资额等问题进行必要审查,避免在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股权出现增资、减资、变更等变化导致执行错误,有效降低执行风险。
三、慎重选择协助执行的处理方法
工商机关是否协助法院执行股权转让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在没有明文规定如何操作的情况下,应当分析比较不同行为的法律后果,选择较为稳妥的处理方法。
1.按照有关规定,书面要求企业申请变更;企业怠于申请的,对其处罚但不直接核准变更。如果工商机关采取这种处理方法,有可能被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工商机关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对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在此期间发生的股权受让人的损失(如股权被变更或股权价值减损等),股权受让人可以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要求工商机关赔偿。
2.按照有关规定,书面要求企业申请变更;企业怠于申请的,对其处罚后直接核准变更或不处罚直接核准变更。
如果工商机关采取这种处理方法,如前所述,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工商机关的审查不是实体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在协助执行工作中,工商部门对法院的判决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中的内容不进行实体审查。如果由于法院的原因造成执行错误,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可以执行回转;不能执行回转的,由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造成转移登记错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受理及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法办〔2006〕610号)的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参照这一规定,工商机关在协助执行时,可以书面告知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提出质疑的,工商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从而体现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选择第二种执行方式风险更小。
四、协助执行的其他问题
在本案中,股权受让方张某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有营业执照和公章,可以按要求提交材料。如果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是未持有营业执照和公章的股东,在企业(其他股东)不配合的情况下无法提交上述材料,此时应当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如果受让方因企业不配合而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工商机关可以对企业作出处罚,企业仍不申请变更的,直接核准变更或者不经处罚直接核准变更。
在实际工作中,应准确把握“依申请”的形式要件,不能因行政相对人是企业,就认为依申请只能是依企业的申请。股权受让人正是因企业不配合才不能提供相应材料,无法实现判决结果,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恰恰是因为企业(或其他股东)不配合,法院才需要工商机关协助法院执行股权转让。
如果把股权受让人的申请或者说是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看做“申请”,则可以在不违背《行政许可法》原则的基础上协助执行,工商机关的执行行为也就成了司法权的延伸。这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行政机关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行为不属于诉讼或复议范围的答复精神。
10.集体企业改制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重要 篇十
1 中小企业融资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中小企业大多数是民营企业性质, 长期以来在法律、金融、财政等方面难以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的待遇, 加之中小企业自身的因素, 导致中小企业一直面临着融资难这一困境, 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1.1 中小企业自身管理基础薄弱, 抗风险能力差
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模式比较粗放, 缺乏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 很多中小企业的管理权过于集中, 抗风险能力差, 管理基础的薄弱成为制约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因素。首先, 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严格按照现代公司治理机制来构建管理体系, 企业经营管理权力过于集中, 决策的主观性和随意性比较强, 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其次, 我国的中小企业大多资金实力比较薄弱, 企业所处的行业竞争非常激烈, 导致其面临着很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大大提高了企业融资的成本。另外, 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财务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很多企业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况, 财务信息的透明度非常低, 这些因素导致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下, 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根据我国很多银行的记录显示, 一些中小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比较差, 在面临市场剧烈波动的时候, 很多企业的资金链往往很快断裂, 导致无法偿还银行贷款。
1.2 中小企业的规模和效益制约了其信贷融资
由于中小企业的经营规模大多比较小, 难以形成稳定的效益, 导致银行等信贷机构不愿意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比较低, 资金和管理基础都比较薄弱, 没有建立健全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 企业的财务管理不规范, 财务透明度也比较低。另外, 由于我国的中小企业大多数处于竞争非常激烈的行业, 行业的盈利水平比较低, 导致中小企业整体的资产质量不高, 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根据银监会相关的数据显示, 我国主要的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不良贷款率为32.11%, 大大高于商业银行的平均不良贷款率。而且, 很多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比较差, 存在大量的逃避银行债务的情况, 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整体的信用状况。
1.3 我国缺乏健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
目前, 我国的信用担保行业发展水平比较低, 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机构数量不多, 难以满足大量中小企业进行融资的需求。很多由政府设立的担保机构仅仅为中小企业提供成立的一次性担保, 后续的担保难以维系。其次, 我国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担保机构无法与贷款银行形成风险共担, 往往要独立承受中小企业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 这严重制约了融资担保体系的发展健全。另外, 我国的金融体系仍然具有很强的国有化色彩, 大多数金融机构都是由国家拥有和控制的, 这导致金融政策和资金支持无法向中小企业倾斜。
2 破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建议
2.1 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的财政政策支持
财政要不断提升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 扩大资金规模, 在中小企业外源融资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目前, 由中央财政拨款成立了很多专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金, 包括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基金、中小企业服务专项补助基金以及其他各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金。然而, 这些财政专项基金的管理比较混乱, 权责不清晰, 资金的规模不大, 在资金发放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情况。各级政府部门要不断扩大对这些基金的资金支持, 并规范基金的管理, 制定统一协调的政策, 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2014年4月, 财政部联合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出台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的构建和融资环境的优化提供了很多政策支持。
2.2 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提供政策支持
针对我国中小企业缺乏健全的融资担保机制, 企业融资担保比较困难的情况, 各级地方政府应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 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提供政策支持。2014年1月份, 山西、云南、河北等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政策。山西省中小企业局与山西省证监局签订协议, 在中小企业挂牌上市、培育和发挥基金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服务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意见;云南省则针对省内的小微企业出台了一系列融资服务政策。云南省将在三年内试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省财政将每年安排3000万元的风险补偿基金, 为省内的小微企业融资提供资金扶持;而河北省则与省内的几家大型银行达成协议, 在未来三年向省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累积授信100亿元, 并为中小企业开展金融培训、财务咨询以及融资服务等业务, 不断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2.3 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
国家要以降低中小企业实际税负为目的, 制定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在增值税方面, 国家要进一步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 扩大营改增的行业覆盖范围, 并扩大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 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 从而降低中小企业增值税税负;在所得税征收方面, 要将改革重点放在中小企业自有资金的增加方面。政府要对中小企业自有资金的增加提供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要对中小企业的投资行为提供鼓励;通过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缩减, 鼓励中小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的投资和更新。2014年4月8日, 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宣布, 从2014年1月1日起的三年内, 将享受减半计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微企业范围的上限由原有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提高到10万元, 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将覆盖更多的小微企业, 将有利于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负, 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活力。
2.4 扩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创新融资方式
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比较狭窄, 大部分中小企业都是通过传统的银行贷款以及民间借贷来进行融资的, 发行股票以及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的比例较少, 国家应该为中小企业扩展融资渠道提供支持, 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方式。
首先, 国家要为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提供支持, 对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股本、盈利能力条件逐步放宽, 并为企业上市提供法律支持和政策引导, 促使更多优良的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融资。例如, 被称为“新三板“的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从2013年底以来被批准扩容之后, 已经有大量的中小企业进入融资。
其次, 要不断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方式。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 借助互联网平台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加便捷和透明的渠道成为未来的重点发展方向。2013年以来,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 国家要进一步支持和引导互联网金融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支持, 大力规范和完善P2P等互联网融资平台建设。
3 结语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全局以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 我国要针对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从金融、财政、税收等各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平台支持, 促进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摘要: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 融资难问题一直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的关键因素, 需要得到重视。近些年来, 我国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从各个方面出台了很多政策支持。本文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出发, 对如何破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李金生.试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完善[J].当代经济管理, 2013 (01) .
[2]董瑞华, 王喆.破解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新思路——天交所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平台与模式的探索[J].产权导刊, 2010 (03) .
11.集体企业改制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重要 篇十一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基于党的思想政治,为保证企业坚持党的思想,在企业中建立的思想体系;企业文化建设是企业持续发展基于实际情况所形成的文化体系,是企业发展道路中不可缺少的支柱。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但也有着一定的联系与共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的结合是当前企业健康发展中的必然条件,同时也能够为企业带来积极的影响。文章就对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的结合来进行分析。
在当前社会中企业的发展对企业文化的建设越来越重视,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能够有效地提升企业在社会中的形象以及地位,对于员工的发展与企业的管理也有着积极的作用。在此期间,政治思想工作的开展是能够加强企业文化的建设基础,从思想上改变员工工作的态度,能够跟上社会的发展脚步,增强企业在社会中的影响。这两者是不同的工作,开展的方式也不同,那么要想让两者能够有效地结合,就需要找出两者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实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的有机结合,为企业的发展带来强大的动力。
一、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的意义
(一)企业思想政治工作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企业管理人员针对员工在思想上的问题所做出的思想上的改变,用正确的思想观念以及政治理论为员工树立起科学的“三观”,使员工能够坚持党的原则、党的思想、党的理念,从而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工作,坚决维护党的政治地位,促进企业的发展。思想政治工作是在党委的领导下,针对党员干部与广大群众进行的思想政治教育,建设精神文明,基于党的理论思想,加强职工爱国主义精神的建设,培养其集体主义思想,增强社会公德心与勇于奋斗、敢于吃苦的思想,为企业的生产建设提供思想保障,加强企业的人员管理与生产经营。
(二)企业文化建设
企业文化建设是通过企业的实际情况、发展目标、价值观、行为准则等所组成的符合企业的独有文化形象。企业文化的形成需要长时间的累积,为能够有效地对职工进行管理与控制,是在不断经营发展中逐步形成的能够使整体人员共同遵守共同认识的规范要求。从员工的价值观念与行为作风上进行改变,形成有助于企业发展的文化氛围,使员工在实际的工作中表现出来。企业文化需要确立企业的发展目标、道德准则、企业形象与精神等,在管理中需要划定有效的底线标准,加强企业对职工的管理。企业文化建设要能够顺应社会的发展,在当前的文化背景下,通过企业领导的积极倡导,将企业文化内涵灌输给员工,让员工以符合企业发展要求的姿态工作,加强员工的自我监督自我学习,企业文化是企业发展中的血脉。
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之间的关系
(一)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的区别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其有着不同的性质、内涵、内容、方式等。性质的不同体现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是灌输政治思想理论,帮助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念;企业文化建设主要是通过共同的价值观念来确定道德标准,对职工进行有效监管。内涵的不同体现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是针对员工思想的教育,是属于理性的概念的建设;企业文化的建设是需要将理性概念实现到实际的工作当中,体现出其价值作用。内容的不同体现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是加强群体的思想教育,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与修正;企业文化建设主要是根据企业的内外条件来选择适合与企业的管理制度,培养企业精神,树立企业形象等。方式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主要是以党组织为领导来进行统一的思想教育与正面灌输;企业文化建设主要是以企业领导为主要负责来帮助员工进行自我约束养成的。
(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的联系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的联系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对象相同。两者的研究对象都是针对企业中全体员工,都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道德建设,尊重每位职工,重视职工之间的人际关系的发展,提高员工的集体意识,从而培养其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2.方向一致。两者都是从思想仪式上来进行的,将社会发展现状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互结合,遵循社会主义思想原则、道德规范、行为准则来作为企业的主导思想。3.目标相同。两者的目的都是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通过马克思主义理论来对员工进行思想教育,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从而达到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4.开展途径上相通。两者都是通过一些活动来建设开展,并且在相同的企业环境当中来进行的,从企业的内部环境到外部环境共同进行,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发展条件影响因素等也是共同的。两者在企业中都是为了能够促进企业的长效发展,相辅相成,共同建设职工的中心思想,实现企业的效益增长。
三、企業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的结合(一)在内容上结合思想政治工作开展与企业文化的建设都是企业发展的重要部分,企业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加强企业文明单位的建设,从而促进文明建设的开展。根据社会发展的现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企业文化的建设,以正确、健康、科学的价值观念倡导职工加强工作积极性,从当前社会发展的要求中找出企业发展的目标,制定企业运营的相关内容,确定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以正确且符合企业全体职员的价值观念与企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使职员的思想在其中变得符合公司的中心思想,从而共同为企业的发展目标奋斗。当企业文化氛围能够使员工为同一目标努力时,职员就会更加注重自身的作用,不断提升自身的水平。在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中,企业职工便自然而然地加入其中,使工作的开展变得更加顺利,在不断地发展中,企业文化与政治思想融合深入,企业的发展会更快。
(二)在形式上结合企业文化的建设是能够让员工从思想层面上进行改变,促进职工艰苦奋斗、持之以恒的精神,从而在实际的工作中得到企业的认可,也能够将企业的管理理论、道德标准、行为准则落实到实际的工作当中。这样在企业的发展中便能够有效地对员工进行监管,从而使职工养成自我约束的习惯,在工作当中也能够发挥出其应有的价值与作用。将企业文化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便能够有效地避免思想政治工作开展不顺利的弊端,从教育模式上改变思想政治工作的管理空洞性。思想政治工作要能够将企业文化中的管理内容进行融合,借助企业文化所提高的员工积极性来进行思想工作的开展,从而使职工能够积极资源的接受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工作的开展。企业文化的建设以各种途径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与正面思想,这样便能够作为载体为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有效的途径,同时,通过思想政治工作的进展也能够不断强化职工的党政思想,从而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活跃的动力。
(三)在生产经营上结合生产经营是企业的核心,其直接影响企业的最终目的经济效益。在当前的社会发展中市场竞争愈加强烈且风云莫测,企业的发展需要能够针对市场风险提出相对应的战略。企业要能够结合国家政策及时做出调整,改变发展路线,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实现企业发展的目标,在市场中占有自身的一席之地,并且能够不断地赢得发展机会。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就需要结合于生产经营,在经营过程中时刻抓紧时代发展的线路,坚持党的路线方针,从而能够有效发挥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作用,在发展中能够以顽强的精神促进企业的运营。当然企业文化也需要切合生产经营,要能够贯穿到生产经营当中,以企业的最终目标为核心来增强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有效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的提升。企业文化使让员工能够围绕着生产经营工作,思想政治是让企业的发展能够结合我国政府的政策运营,两者都有非常关键的作用,两者不是独立存在的,需要相互结合,共同发挥出作用,从而来推进企业的发展。
四、结语
12.企业可研报告编制的相关法律规定 篇十二
(一)审批制
指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政府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以及审核申报争取国家、省政府投资的项目。其中: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于审批备案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咨询资格证书”资质分甲级和乙级,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审核颁发。还有一个是“丙级”的由各省(直辖市)的工程咨询协会审核颁发。一般的工程咨询公司、工程咨询中心、建筑设计院都有这个编制资质。需资质的可行性报告编写,收费都是数万计,价格较贵。
(二)核准制和备案制
指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其中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内的项目适用核准制,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目录》以外的投资项目适用备案制,依照《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进行备案。适用于核准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自己编制或委托其他专业公司编制,不需要任何有编制资质单位的盖章。如贷款可行性报告,呈报市级及以下的发改委的可行性报告等。
下面结合可行性报告的用途分析:
1、用于企业融资、对外招商合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备案制,不需资质)此类研究报告通常要求市场分析准确、投资方案合理、并提供竞争分析、营销计划、管理方案、技术研发等实际运作方案。
2、用于银行贷款申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备案制,不需资质)
商业银行在贷款前进行风险评估时,需要项目方出具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国家开发银行等国内银行,该报告由甲级资格单位出具,通常不需要再组织专家评审部分银行的贷款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要资格,但要求融资方案合理,分析正确,信息全面。另外在申请国家的相关政策支持资金、工商注册时往往也需要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文件类似用于银行贷款的可研报告。
3、用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以前的计委)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备案制;根据项目大小、呈报单位、是否需要政府资金等情况而定)
此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而编写,是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立项的基础文件,发改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核准、备案或批复,决定某个项目是否实施。另外医药企业在申请相关证书时也需要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此类可行性报告是否需要资质,根据所呈报的单位、项目大小、是否公共建设项目、是否申请政府资金投入等因素而定。
4、用于申请进口设备免税(审批制,需资质)
主要用于进口设备免税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办理中外合资企业、内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的项目需要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用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制,需资质)
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对国外矿产资源和其他产业投资时,需要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或省发改委,需要申请中国进出口银行境外投资重点项目信贷支持时,也需要可行性研究报告。
采取审批制的可行性报告编写单位需具资质,而采取备案制核准制的不需要资质。不需资质的可行性报告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呈报市级发改委或以下部门的;二是不打算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三是非国家所列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上述可行性报告不需资质单位盖章,适合于备案制。
13.集体企业改制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重要 篇十三
一、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重要性及关系简述
1. 幼儿园教育的重要性思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对人才综合素质的要求也就更为严格, 所以想要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 就必须从幼儿开始抓起。所谓的幼儿园教育其实就是结合国家所制定的教育目标与学习任务, 并在相关部门的监管下, 结合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在我国, 幼儿教育起步较晚, 大部分的家长还没有认识到对幼儿进行早期教育的重要性, 所以在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上还存在着较大的误区。而正规的幼儿园具有开放性与整体性等特点, 这些特点直接影响着幼儿未来的发展。我国制定的《幼儿园规章制度总则》中明确指出, 幼儿园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将保育与教育相结合, 并对幼儿实现全方面的发展, 帮助幼儿树立健康的发展目标, 并促进幼儿身心的健康发展。另外, 幼儿园教育不仅要以幼儿自身的特点为基础, 还应当在教育中循序渐进, 培养幼儿的适应能力, 养成良好的个性。
在幼儿园教育中, 幼儿教师会根据幼儿的实际情况来开展教学活动, 所以对不同年龄段的幼儿有不同的教育任务。随着年龄的不断上升, 幼儿所遵守的规矩也就越来越多, 学习的时间也就更长, 对于这些, 需要幼儿能够及时调整自己, 这样才能适应以后的学习生活。
2.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思考
人的一生中, 家庭教育影响决定着这个人的未来发展, 家庭教育一直伴随着人的一生, 同时也是在家庭互动的过程中长辈对子女的未来成长所产生的影响。所以家庭教育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家庭教育不仅包括了父母对子女的教育, 还包含了子女对父母的教育;另一方面则是单向的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但是在幼儿教育中, 所讲述的家庭教育更倾向于第二种, 也就是比较狭义的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具有灵活性高、连续性好等特点。父母对幼儿的教育不会受到时间与地点等外在条件的影响, 教育内容也可结合具体情况来进行。而幼儿在接受这样的教育时, 记忆也会更加深刻与具体。且在家庭教育中, 父母结合幼儿已掌握的知识内容, 进行有的放矢的教育, 也是幼儿园教育无法达到的。且在这种环境的长期影响下, 幼儿不需要适应期, 就能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巩固自己的思想道德与言行, 并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3.幼儿教育与家庭教育二者互补
想要充分发挥幼儿园教育在实际教学中的作用, 就必须加强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的联系, 让家庭教育促进幼儿的健康成长, 同时让幼儿园教育辅助家庭教育。一方面, 由于家庭教育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与片面性, 所以会影响幼儿的未来发展。幼儿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 在教育的性质上, 呈现出了较强的目的性与系统性。另外在实际教学中, 家长对孩子的不听话常常无计可施, 这是由于家长对教育的理念与概念不了解, 也就不能从科学的角度出发来进行教育。虽然家庭教育对于幼儿来说伴随在整个发展阶段, 但是也应当借助幼儿园教育的指导, 这样才会真正确保家庭教育具有科学合理性。另一方面, 幼儿园教育的教育目标能够反映出社会的需求。
二、促进家庭教育与幼儿园教育两者相互联系的策略
要想做好对幼儿的教育, 就必须充分加强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的联系。要积极开展亲子活动, 通过亲子活动让家长直接参与到幼儿园活动中, 且通过开展亲子活动让教师、家长与幼儿之间进行良好的情感沟通, 加深对彼此的理解与认识, 家长通过参加亲子活动, 能及时了解幼儿的实际成长情况, 并了解幼儿园教育, 从而与幼儿园保持一致的教学目标。这样还可确保将幼儿的知识体系与生活经验联系在一起, 最终让幼儿达到融会贯通的效果。
总之, 想要真正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就需要幼儿园与家长联合起来, 将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融合在一起, 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 这样才能够确保幼儿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上健康成长。
摘要:要想做好对幼儿的教学, 那么不仅要重视幼儿的学校教育, 家庭也是幼儿主要的教育阵地。对于幼儿来说, 最为有效的教育方式便是加强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的联系, 多方面对幼儿进行教育。同时, 家长要做好与教师的沟通, 以此来充分了解幼儿在幼儿园的状况, 针对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来与教师进行探讨, 制订出科学合理的措施, 促进幼儿健康成长。本文主要是对幼儿园教育与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进行了分析研究, 并且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幼儿园教育,家庭教育,重要性
参考文献
[1]宋雯.关于家庭教育在幼儿教育中作用的点滴思考[J].都市家教 (下半月) , 2014, (1) .
14.集体企业改制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重要 篇十四
及路径对策思考
随着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我国移动企业面临的竞争逐渐激烈,并且国际经济也给予了一定压力,所以就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企业改革,紧跟时代发展脚步,促进移动企业的长远发展。但是当前我国许多移动企业内部都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使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因此企业就要针对这些问题将其积极作用充分发挥,从而逐渐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移动企业要顺应形势发展变化,加强企业内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工作的有效性,提高内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工作任务更好的完成。
我国移动企业为了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紧跟时代发展脚步,正在逐渐的进行体制改革,从而保证自身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可以更好的生存。而在移动企业逐渐发展过程中会面临许多复杂的新问题和情况,因此就需要移动企业自身对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思路进行不断探索,使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逐渐提升。由于企业内部员工存在一些思想问题,导致移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受到制约,所以就需要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建设和管理逐渐增强,使移动企业自身可以获得长远的发展。
一、加强移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
移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就是企业管理人员对员工思想进行正确引导,解决员工思想上的各种矛盾、疑惑和问题,对正确的道理进行宣传,使员工的思想问题得到解决,从而帮助员工逐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念,使员工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具备积极的思想和态度,推动企业自身的稳定发展。要想移动企业治理工作具有较高的成效,就需要企业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从而在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保证员工具有较高的精神动力和思想政治意识。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移动企业逐渐进行深化改革,在企业内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凝聚力,使企业员工具有较强的向心力,促进企业逐渐发展和進步。
在现代化企业管理过程中移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企业任务的顺利实现。要想使经济得到振兴,就要加强企业的进步,而移动企业进步的重要因素就是技术的创新,管理水平的不断完善,以及企业员工素质的提升,企业员工素质提升又可以增强员工的精神状态,因此就需要加强企业自身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员工进行科学有效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可以对移动企业员工进行引导、教育、塑造和培养,在企业管理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随着移动企业的逐渐转型和改革,其中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因此就需要注重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逐渐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当前社会中将企业的活动形式和工作作为衡量思想政治工作好坏的标准,而将实际的工作成效放在次要位置上,还有一些企业缺乏对工作效果的考察,这种只注重形式而不关注实际思想的影响下,许多企业都存在着形式化,这些工作根本不能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同时不能得到企业员工的支持和认可。在移动企业日常管理过程中经常会听到员工抱怨大道理不管用,而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些大道理并不能渗透到员工心中,员工不乐意接受,因此就需要企业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对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探索新的思路。
二、提高移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有效性的策略
(一)更新移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理念
移动企业要想有效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就需要具备一个具有较强实效性的工作理念,从而规范企业的经营理念,推动企业的不断更新和发展,使企业逐渐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在现代的社会背景下,企业要想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高效性和可行性,首先就需要更新自身的思想政治工作理念。移动企业政工人员需要具有较高的发展眼光,随时审查和观望移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形势,从而在第一时间内收集和反馈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了解和把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动向,掌握相应员工的思想动向,对市场竞争意识和改革意识进行不断强化,尽可能将每一个员工的思想政治观念进行统一,充分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二)加强移动企业领导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视程度
要想能够真正的加强移动企业领导对于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视程度,那么就需要从根本上转变相关领导人物的思想观念,提高思想政治工作在移动企业当中的地位。但是对于移动企业来说,在很多情况下,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与保障经营安全存在相互对立的情况,这两者之间既存在矛盾性又存在统一性,这时部分移动企业会以盈利作为最终的目的。这种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而忽视优质服务的企业会使自身的经营陷入死局,这时企业的领导人必须要转变为经济论的观念,从员工的实际情况出发,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优化窗口服务,细化经营流程,重视企业的长期发展,为企业员工的营销安全着想,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不断的将员工的工作环境以及生活环境进行提升,从而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引导职工积极主动的为企业创造价值,这样就能够保证移动企业获得长期的经济收入并表现出良性增长。而提高思想教育工作在移动企业当中的定位,需要企业进行政策制度以及经营管理手段方法的改革,将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模式和方法进行转变,甚至需要将思想政治工作与经营管理工作相互融合,共同作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从而创造移动企业社会及经济价值。
(三)对移动企业员工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不断强化
移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通常要与日常实际工作相结合,从而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为了有效激发员工的潜力,充分发挥员工的价值,首先就要不断增强员工的企业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对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使企业员工能够深入认识自身岗位,提高企业基层员工对自身工作的认同感,有效维护企业内部和社会的稳定,引导员工逐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念,增强员工的思想政治观念。在人类行为中思想是向导,同时对人类具有很强的支配力量,如果员工可以将自身思想态度逐渐端正,对自身职责进行明确,就可以激发其积极向上的工作动力和激情,使员工潜能得到很大程度的发挥,从而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企业政工人员还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选择恰当的时间和地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对文体进行宣传,从而使员工逐渐了解企业自身的优势,感受到企业对员工的关怀与重视,促进员工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工作中,增强员工的工作精力,促进企业的运营和发展。
(四)对移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模式进行创新
我国经济社会正在逐渐转型,同时移动企业员工思想正在逐渐提升,而在这种形势下就需要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移动企业首先就需要对员工进行合理帮助,使员工对现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形势进行明确,从而使企业对自身肩负的责任逐渐认识,使员工可以逐渐转变自身的观念。企业还要引导员工合理把握机会,增强员工的自信心,使他们敢于接受挑战,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到企业的发展和变革中。对于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还要创新问题解决方法和途径,适当开展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员工能够在移动企业改革工作中主动的参与,对主人翁意识进一步明确。其次,移动企业要对员工进行定期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使他们能够逐渐掌握专业技能,了解更多的科学知识,在企业日常工作中渗透企业发展的相关知识,使员工对不同文化的需求得到充分满足。最后移动企业要准确把握员工的生活和思想动态,对员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体察,促进企业和员工间的沟通与交流,增进员工与企业之间的信任和情感,最大程度的帮助员工排忧解难,使员工不会具有额外的忧虑,可以专心的进行工作。如果遇到节假日,企业可以进行走访慰问,对生活有困难的员工给予关怀,使他们能够深切感受到党的温暖,体会到企业的真切爱护。
针对移动企业的思想政治存在的新问题和挑战,企业要积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进行处理,针对各类挑战进行积极应对。因此企业需要对员工进行合理引导,使员工对社会主义荣辱观进行明确,使员工逐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具有较强的荣辱观,当遇到严重的问题时,要鼓励员工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对问题解决的方法不断探索,寻找正确的解决途径。首先就需要移动企业将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逐渐融入到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在人文理念中以人为本理念是核心,同时在现阶段社会的各行各业中都在倡导以人为本的理念,人是企业活动的主体,各个企业中都离不开人,所以就需要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落实,从而有效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要想使企业政治思想工作的有效性合理提升,就需要注重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促进将服务与教育指导的相互融合,对员工思想进行统一,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将员工情绪的梳理与员工创造性与积极性的激发作为移动企业工作重心。同时,科学完善思想政治工作考评制度,注重思想政治工作与移动企业文化建设工作的有效结合,对企业发展提供合理的指导作用,为移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有效性的提升提供可靠保障。
(五)对移动企业政工队伍进行进一步建设
移动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支持会对移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产生直接影响,因此就需要企业对内部员工进行宣教,对各个部门阶层逐级进行,从而使每一个员工都可以深入认识到建设政工队伍的重要性,了解到这一举措的意义,促进企业快速稳定的发展。移动企业还要对资金组织的投资力度逐渐增强,对政工队伍建设提供实际行动的支持。如果不能从资金物质和精神层面进行支持,就不能使政工队伍建设具有实质性的成效,所以企业就需要合理分配企业内部资源,加强对政工工作建设的重视,为企业政工队伍建设的顺利开展提供有效保障。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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