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2024-06-11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精选6篇)

1.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篇一

《旅馆业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店、饭店、酒店、宾馆、大厦、招待所、度假村、山庄、疗养院、会所、接待站等(以下统称旅馆),均应遵守本规定。军队在开设对外营业的旅馆按照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工商、旅游、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旅馆业经营者、旅客和其他在旅馆内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旅馆治安秩序。

第五条 经营旅馆应当具备如下安全条件:

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放射性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加油站的距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按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客房每张床位的占地面积星级宾馆不少于7平方米,普通旅馆不少于4平方米。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经营旅馆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具备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第七条 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须填写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旅馆建筑物结构质量安全鉴定材料。

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材料。

房屋产权合法证明;属租赁房屋经营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出租人产权登记合法手续。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旅馆名称。

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情况资料。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安装情况资料。

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资料。

标明房号、服务台、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出入通道等的平面图。

第八条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合并、改变名称、改变内部结构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应当经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歇业、转业的,应当在歇业、转业前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交回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

第九条 旅馆经营者应当履行如下职责,确保旅馆和旅客安全:

建立门卫、住宿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旅馆内部治安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旅馆治安秩序。

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确保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组织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 旅馆应如实登记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于旅客入住后三小时内传送到公安机关。住宿登记表册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一年。

第十一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和技防监控资料,但国家侦查机关办案需要提供的除外。

第十二条 提供国际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应当安装已经取得公安部颁发的销售许可证的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旅馆附设经营歌舞厅、桑拿按摩、沐足、美容美发、音乐茶座、棋牌室、电子游戏机室、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旅客应自觉遵守住宿的有关事项,按规定交纳房租,协助旅馆维护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接受公安民警和旅馆保卫人员的询问,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笫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如下职责:

保护旅馆业的合法经营和权益,依法打击侵犯旅馆和旅客正当权益、危害旅客人身和财物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做好旅馆安全鉴定和开业备案工作,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严格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

协助、支持旅馆建立和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馆的治安秩序。

协助、指导旅馆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查处旅馆发生的治安问题,处理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旅馆不落实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公安机关对星级旅馆依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相关条款处罚;对非星级旅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五款的,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安装的,对旅馆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准确、如实、及时登记录入、传送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对旅馆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安民警在旅馆业治安行政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或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省人民政府1981年颁布的《广东省旅馆业管理规定》和1986年颁布、1998年修正的《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2.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篇二

1 客房管理系统简介

客房管理控制系统为客房的智能化监控及管理系统。该系统集智能灯光控制、空调控制、服务控制与管理功能于一体,具有智能化、网络化、规范化、人性化等特点,将科学的管理思想与先进的科技相结合,可通过旅馆局域网上的各部门电脑终端,实时查看各相关的客房内受控设备状态,并能够帮助旅馆各级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对旅馆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动态的、复杂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及时准确的分析处理。

1.1 网络连接方式

旅馆各楼层的客房控制模块RCU/80-20.A、RCU/80-30.A等通过RS485网络连接至楼层网关,通过网关将RS485协议转换为以太网协议将数据传送到前台计算机、客房部计算机、工程部计算机和服务器上。

1.2 控制方式

客房部、工程部和前台的计算机通过网络直接控制客房内的电器,同时,客房内各个电器的运行状态也可实时反馈到客房部、工程部和前台的计算机上。

1.3 系统特点

(1)安全。控制原理为弱电控制强电,所有面板开关输入均为DC12V直流电压。

(2)设置灵活。可根据旅馆对客房控制功能的差别要求进行系统定制。

(3)软件功能强大。采用B/S方式,客户端不需要安装客户端软件,具有访问权限的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只需要通过标准的IE浏览器便可对系统进行访问,进行在线动态管理;可以方便地集成客房内的智能设备,同时向PMS软件提供数据库接口;控制功能、参数可根据旅馆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在线调整。

(4)标准化。系统采用国际通用IEEE规范、TCP/IP联网协议。

(5)接口方便。采用国际通用OPC接口,容易和其他系统连接。

(6)信息采集快速。通过网络智能化设计,客房内的大量信息、状态可以自动传送给总台。

(7)节能管理。系统可提供多路双控,对于节电的处理做到了客人在客房随需所置,智能逻辑判断的处理可使服务和智能节电系统达到有效平衡。

2 工程实例

某高层旅馆建筑,其中13~19层为客房,每层有客房25间。依据业主要求,从简捷、经济、高效的角度设置旅馆客房控制系统,实现对客房各照明灯、排气扇、门铃、空调等的集中管理和控制,以及局域网在线灵活控制,体现管理上的便捷性、一体性。

2.1 系统方案设计

依据业主要求及该旅馆的客房特点,选用m-bus8000系列旅馆客房管理控制系统,旅馆各客房内受控设备的控制均通过各客房内的旅馆客房RCU控制箱连接,各控制箱通过箱体内的控制模块RCU/80-20A或RCU/80-30A通过RS485网络连接至楼层网关,通过网关将RS485协议转换为以太网协议将数据传送到前台计算机、客房部计算机、工程部计算机和服务器上。

2.2 设备选择

依据业主对客房各设备类型的控制要求,主要设备选择如下:

(1)客房内的旅馆客房RCU控制箱。选用RCU/80-20A或RCU/80-30A型控制箱。其具体功能:(1)控制客房内的灯光、插座、空调、窗帘、门铃;(2)客人在进门插卡时可自动打开客房空调功能;(3)空调的本地控制及远程控制功能;(4)可通过连接双红外探头实现卫生间“人来灯亮、人走延时灯灭”的功能;(5)紧急求助功能;(6)衣柜灯的开门灯亮、关门延时关闭功能;(7)一键总控功能;(8)客房查询功能;(9)预退房功能。

(2)客房门外显示器。选用DP/80-6A型六键触摸屏门外显示器。可定制门外显示器的按键及显示内容(客人在房、清理房间、请稍后、请勿打扰、紧急求助、门铃)。

2.3 系统设计及平面布置

(1)网关设置。该旅馆13~19层为客房,在这几层的配电间内各设置1台楼层接线网关,型号为GT/80-2。

(2)RCU控制箱设置。依据客房的类型(标准间及套间)设置不同的RCU控制箱,标准间的控制设备的数量较少,选用RCU/80-20A型(经济型)RCU控制箱;套间因控制设备较多,选用多回路的RCU/80-30A型(扩展型)RCU控制箱。

(3)弱电控制。该系统为通过弱电实现对强电设备的控制,各服务器电脑通过M-BUS系统总线连接楼层GT/80-2网关,并通过GT/80-2网关接至RCU控制箱内RCU/80-20A或RCU/80-30A模块。客房内各受控设备的控制开关,均通过CAT-UTP-5E弱电电缆接至RCU控制箱,控制各设备开关、启停等功能。

(4)客房配电箱系统。

(5)客房设备布置及接线。标准间客房照明图详见图1(套间客房照明图参照),标准间客房插座图详见图2(标准间客房插座图参照)。

2.4 管理主机设置

考虑到客房控制的重要性,客房管理控制主机设置在管理值班室内,以实现值班、管理的一体化,提高效率。

3 结语

旅馆客房管理控制系统在旅馆客房管理中的应用,无论是照明、电动窗帘、空调、客房服务、员工管理还是与其他监控系统的连接,都能实现智能化,为旅馆管理者解决了旅馆管理上的难题,为顾客提供了更舒适、周到的服务。

摘要:简要介绍客房管理控制系统的主要功能及其在安全性、灵活性、快速性等方面的功能特点,并以某旅馆工程项目为例,介绍客房控制系统在旅馆建筑智能控制上的应用,表明了客房控制系统在旅馆建筑管理上的简捷、经济和高效。

关键词:客房管理控制系统,旅馆建筑,智能控制

参考文献

[1]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S].

[2]GB/T50033—2001,建筑采光设计标准[S].

3.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篇三

【颁布机关】公安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1-01-08 【实施日期】2011-01-08 【备 注】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

4.拉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篇四

第39号

《拉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18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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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多吉次珠

2012年5月31日

拉萨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治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馆包括各种宾馆、家庭旅馆及提供住宿服务的饭店、招待所、客货栈、洗浴场所和其他经营场所。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旅游、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旅馆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旅馆与其所在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之间有隔离设施;

(三)客房区为独立区域,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附属服务设施分隔;

(四)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五)有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设备设施;

(六)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以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市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

申请开办旅馆的,申请人应当向开办旅馆所在地的县(区)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从事旅馆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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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旅馆经营。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四)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五)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辖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县(区)公安机关;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区)公安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等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自决定变更许可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因翻修、改造、扩建、合并等原因改变原有开办条件的,应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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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进行实地勘验。

第十条 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当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机关重新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 旅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歇业的3个工作日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人办理许可手续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关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建立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建立会客登记制度;

(五)及时制止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七)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原主的,送交公安机关;

(八)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公安机关执行公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入住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的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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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涉外接待资格的旅馆,不得接待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住宿。

第十五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或者隐瞒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一)住宿旅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住宿的;

(三)住宿旅客携带反动宣传物品、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过期的身份证件或者有伪造、涂改身份证件等情形的。

第十七条 旅客住宿时应当按照规定持合法有效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手续,遵守旅馆的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对旅馆进行治安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

(四)建立旅馆业治安不良信息记录制度;

(五)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对突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事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七)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公安执法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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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经营的,超出《特种行业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事旅馆经营的,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员、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后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县(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区)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二条 旅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旅馆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二)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不落实旅客验证登记制度,未按照规定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四)不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的;

(五)不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客房区无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不设专人全天值班的;

(六)不能保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在旅馆营业期间正常运行,或者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限少于30日的;

(七)未按照要求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

(八)对违反旅馆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不及时制止的。

第二十三条 旅馆不按照规定落实会客登记制度的,旅馆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由县(区)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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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5.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篇五

(2013年8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9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公布 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馆、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洗浴场所、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第三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旅馆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六条 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行业协会应当制订行业自律规范,指导和规范旅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的间距符合国家规定;

(二)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的旅馆,通风、照明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两个以上宽敞、通畅的出入口。

第八条 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三)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设备设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材料;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还要提供已安装由公安部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安全管理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

(五)旅馆方位图及标明内部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 建设乡村酒店、农家乐等旅馆,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数在20间以上50间以下或床位数在3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其工程建设、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等,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取得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前款规模以下的该类旅馆,应当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第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旅馆经营场所迁移的,应当在15日内重新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

旅馆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停业的,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 旅馆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旅馆的治安责任人,对旅馆及其附设经营的歌舞厅、洗浴场所、音乐茶坊等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负责。

旅馆应当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支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 旅馆应当建立健全验证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各项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旅馆接待住宿,应当逐一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时间,并实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接待外国人、港澳居民、台湾居民或华侨住宿,应当查验旅客的护照、签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按照境外人员入境的相关规定登记住宿信息并传报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到旅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旅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保障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 旅馆应当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值守。值班人员应住宿人员要求开启房门,应当核对住宿人员身份。

第十八条 旅馆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 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一)旅客使用过期、伪造、涂改的身份证件;

(二)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

(三)旅客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

(四)旅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

发生前款第(二)、(四)项情形,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 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

(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或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

(四)除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的外,泄露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和技术防范监控资料。

第二十一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评定星级宾馆、星级农家乐和星级乡村酒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旅馆治安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旅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本人身份证件,配合旅馆登记相关信息;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

(三)不得将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带入旅馆;

(四)不得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旅馆治安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旅馆治安管理信息档案;

(二)监督、指导旅馆建立健全治安管理防范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旅馆对前台登记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等开展安全业务培训;

(四)及时查处侵犯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旅馆旅客信息和图像

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不得侵犯旅馆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向旅馆、旅客收取费用或增加其他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馆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 旅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对经营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如实将旅客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三)未建立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的。

旅馆未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按照《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住宿人员信息,或者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视情况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按本办法规定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6.网络时代治安管理问题分析 篇六

1.1 互联网舆论良莠不齐, 威胁了社会的稳定

由于网络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 使得网络舆论目前已经发展为社会舆论的一部分。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在网上蔓延的速度非常快, 而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 社会存在着诸多矛盾, 这使得对现实不满和偏激的恶劣情绪常常通过网络扩大化。治安管理是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 一些过激言论、宣传黄赌毒的有害内容、揭露隐私的不良言论等, 以及有人利用网络组织的大规模的犯罪活动, 这些都严重威胁了社会治安的稳定。

1.2 违法交易日益增多使得互联网滋生出各种犯罪

发布和传播虚假和欺诈信息、利用互联网进行伪劣、违禁品交易都影响了网络市场的秩序, 威胁了社会的安定、和谐。众多网络事件都涉及到了治安管理, 如在互联网上进行仿真枪、雷管等危险物品的交易、从事非法买卖刀具、黄牛票等违禁物品、进行旧货收购等行为。互联网交易中双方进行交易时采用隐藏真实身份的做法, 增加了网络监管与侦查的难度, 众多现象屡禁不止。

1.3 利用互联网从事赌博问题增加, 扰乱了社会治安

网络赌博比传统的赌博行为具有更强的隐蔽性、便利性, 加之赌博团伙用高回报引诱, 使利用互联网从事赌博的数额、人数大量增加, 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 动摇了互联网产业的稳定与发展。据统计调查显示, 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而使资金大量流入境外的赌资数额竟高达数千亿, 与全国的旅游行业年收入持平, 这种资金的损失对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1.4 色情问题的肆意蔓延污染了互联网环境

网络色情问题是长久以来威胁互联网健康发展的难题, 严重影响了接触互联网的青少年生理和心理的健康发展。互联网由于隐蔽性强、成本低、受众面广诸多特点, 刺激了网络色情问题的蔓延, 许多不法商业网站利用互联网进行色情视频、色情图片以及招嫖信息的传播活动, 采用宣传教育的方法不能从根本上制止网络色情活动, 只能切断利益关系链。

1.5 新动向以及新苗头层出不穷易引发新的治安问题

互联网与现实社会的关系日益密切, 相互影响和作用的也越发明显。网络治安管理的对象愈发呈现网络化、多样化、虚拟化等显著特征, 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的新动向和新苗头层出不穷, 互联网给不法人员提供了较为广阔的犯罪平台, 治安管理工作的施展难度日益加大, 新的治安问题日益涌现。

2 网络时代治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外部管理制度的缺陷

2.1.1 网络治安管理缺乏先进的法律法规做支撑

为了控制网络犯罪, 我国先后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 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刑法》修正案等, 在解决部分网络犯罪方面起到了一定效果。但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的形式日益多样化, 而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在进行网络犯罪的治理和惩罚方面缺乏足够可以遵循的法律法规, 因此使得治安管理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2.1.2 管理体制过于分散不易形成管理合力

互联网涉及范围广, 各行各业都涉及到互联网的使用, 如工商、教育、出版、信息产业等, 而各个使用部门之间没有统一、规范的管理规则, 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 使得管理体制非常分散, 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合力, 不利于管理工作的开展。

2.1.3 缺乏跨国际、跨地区的协同合作

互联网覆盖范围广, 很多网络犯罪活动可能是跨国际的犯罪, 而不同国家的司法体系和管理规则常常不一致, 各国之间和各地区之间缺乏有效的协同合作, 使得对网络犯罪的打击难以顺利进行, 这给治安侦查带来一定的障碍。

2.2 治安管理内部存在的问题

2.2.1 对网络犯罪缺乏充分的思想认识

我国互联网的发展时间不是很长, 与之相配套的治安管理工作处于起步阶段, 相关管理人员对网络治安管理的工作认识不充分、工作手段不先进、信息情报的开展没有合理展开, 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 这都制约了网络的治安管理水平。

2.2.2 网络治安管理工作机制不健全

正如前文所述, 由于网络治安管理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 相关的工作机制刚刚建立还不是很健全, 缺乏充分的磨合与必要的完善, 针对网络安全的管理工作缺乏线上和线下的通力合作, 完善的工作机制和具体的规范流程没有建立, 尚处于简单粗放的管理模式。

2.2.3 治安管理的技术水平跟不上新形势的需求

我国网络治安管理的技术水平较为落后, 没有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从目前的发展状态来看, 网络治安的工作技术含量低、软件配备不到位、在数据搜索、跟踪以及整合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提高网络治安的技术水平和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都是非常必要的。

3 针对网络治安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3.1 建立健全治安管理机制, 构建综合治理的网络治安管理新格局

由于网络治安管理工作关乎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是一项较为系统、复杂、综合性的工程, 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治安管理体制。

(1) 立法部门要结合网络发展的具体情况, 来准确定位网络犯罪活动的基本特征以及活动规律特点, 以此来制定较为先进的法律法规, 为网络治安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

(2) 政府部门做好充分的带头作用, 引领公安、信息管理、新闻宣传等职能部门共同建立联合机制, 明确划分责任分工, 健全网络舆论引导机制、信息通报机制、协调配合机制、危情处理机制等, 形成综合性的网络治安管理新格局, 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惩处力度。

(3) 建立健全联动机制, 加强国际和各地区之间的协调。实行治安、网安以及刑侦等多警种配合机制, 加强情报信息交流、落实联动管理等措施。加强与信息发达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为网络治安的开展铺就顺畅道路。

3.2 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督与控制

宣传部门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同时, 信息管理相关机构加强对信息资源的合理掌控。

(1) 网络治安管理部门加强与各大媒体网站的沟通与联系, 通过媒体网站的协调配合, 建立长效的治安管理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工作。

(2) 建立健全网络治安的舆论情报整理、搜集、分析、汇总等反应机制, 对治安舆情信息进行全面系统的监测与管理, 对舆情所反映的社会矛盾进行解决和处理, 做到提前预防、主动防控、增强舆论引导力, 全力营造互联网的有序发展空间。

(3) 采用科学、合理的方式方法不对推动网络舆论情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立信息资源库, 研究数据预警模型, 设定对舆论信息的研判标准, 形成指标体系来推进治安工作的深入开展。

3.3 进行管理队伍培训, 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能的治安管理队伍

加强治安管理队伍的教育与培训工作, 力求建设创新型与专业型的网络治安管理队伍, 全面提高网络治安管理工作人员的自身素养和技术水平, 从思想上提高认识, 提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加强网安管理人员的素质队伍建设。构建掌握技术、懂得创新的全新型网安人才, 最终才能保证网络治安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摘要: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使社会的面貌发生了重大的改变, 互联网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 也给社会带来了不少问题, 特别是加剧了社会治安的紧张局势。主要从社会治安管理的问题入手研究, 分析了存在的问题, 并针对问题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希望对加强网络治安管理能有所帮助。

关键词:网络时代,治安管理,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李国君.浅谈在治安管理工作中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思路[J].内蒙古统计, 2003, (6) .

[2]屈明.对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的思考[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08, (2) .

[3]邓向阳, 郭建杰, 陈博叙.网络时代治安管理问题研究[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11,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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