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弊处置办法(共11篇)
1.作弊处置办法 篇一
一、枪手
清朝就已经出现了考场须知,明令禁止枪手入内。
为了验明正身,考场也需要一种类似准考证的证件,上面写清楚你的名字,描述一下体貌特征,比如皮肤是白是黑,身高几何,有没有胡须。
另外,考生得找人证明你是考生本人,这专门有个名词叫“具保”。
考生在考场中的座位号写在“浮票”上,比如“收字五号”。字和号都是事先印好的,收和五是当场填上去的。
当时贡院按照千字文的顺序给每个小考场命了名,“天地玄皇宇宙洪荒……秋收冬藏”。找到“收”字,再找五号。
由于考生得在考场里待上几天,肯定有机会走动,所以也可能趁机换座位来作弊。
二、夹带
嘉定科举博物馆展示了古人作弊的各种工具,有普通的棉布坎肩,上面密密麻麻地用蝇头小楷抄写了64篇文章!窄看上去,绝对想不到是字,肯定以为是图案。
天津收藏了一个袖珍小本本,共九卷,均长为4.5厘米,宽3.8,厚0.5,每卷里面大概收录有十来篇文章,九卷总共十万多字,撑得起一部长篇小说了。这么细密的字毛笔写不出,得用鼠豪,就是老鼠的胡须。
为了避免夹带,考生进考场时必须接受搜身,从里到外,衣服全部脱完,包括内衣内裤。天很冷,很多年纪大的人都吃不消。有人曾经把纸条封在鞋底,所以后来厚鞋也禁止入场。
这个比较粗暴,宋朝比较人性化,考生进来先洗澡,换套统一的衣服。时间一长,问题也来了。这么多考生,一个接一个洗澡,麻烦。考取考不取先挣一套衣服回去。又牵扯到经费问题,所以实施时间不长。
以上算是直接夹带,还有一种是间接夹带。自己身上没有,通过飞鸽传书。考试开始,自己即将动笔,打个口哨,鸽子马上飞过来,把题目传出去,外面请人写好再传进来。
三、关节
为了防止考官看出考生笔迹,有的朝代实行糊名制和誊录制,不仅把考生姓名封住,考卷也派八百多个人用红笔重新誊抄,所以叫“朱卷”,原先的叫“墨卷”。
这种情况下,就采用关节作弊法。考官与考生事先约好在文章开头或是结尾第几个字写上什么字,约上好几处。第一个字可能碰巧,其它人也用这个字,但第二个、第三个字总不会都这么巧吧。全部符合的,就是约定人的试卷了,屡试不爽。
例如,考生今波只要在文中写上“今日秋高气爽,波澜不惊”之类的句子,考官就能认出来了。
四、作弊处理
考生作弊一旦被发现,后果相当严重。轻则取消读书的资格,发配边疆,重则脑袋掉地。
这么严酷的惩罚措施其实是保护了其他忍受了十年寒窗苦的儒生以及天下儒学的尊严。毕竟只有拥有真才实学,才能真正实现读书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终极梦想。
有清朝的画卷上描绘,雇枪手代考的秀才被人揭发出来,带上枷锁游街示众。
肉体的难过还在其次,关键是从此以后就抬不起头了。
不仅自己受辱,连身旁的好友也被拖下了水。
江南四大才子之首、风流倜傥的唐伯虎就是这样被朋友阻断了通向功名之路。
传说唐伯虎中了举人之后,结交了一位徐大公子。
这家伙很有钱,唐伯虎就跟着他,乘船骑马,得意洋洋地招摇过市。
徐大公子为了考上进士贿赂了主考官,后来事情就败露了。
其实唐伯虎和这件事情没关系,无非是和他要好,一起吃吃喝喝,结果和徐大公子一起被抓了起来。
一个家里有钱,疏通一下,不至于治罪,只是将来只能做个富翁,甭想再考了;另一个嘛,削掉仕级,就是知识分子的职称,从举人降到了秀才,于是以后就以画画写字为生,从此就少了一个官,多了一个艺术家。
清顺治14年,江南地区曾经出过一场轰动全国的舞弊大案,“丁酉科场案”。那年的乡试主考官姓方名尤,副主考官姓钱名开忠。古人曾戏称钱为“孔方兄”,这俩名字好像都跟钱有关。考生当中不少人给考官行贿,消息传出,众人不满,聚在江南贡院门前,把贡院的“贡”字中间加了一个“四”字,改成了“卖”,又把“院”字的耳朵边给去掉,变成了一个“完”字,连起来变成了“卖完”。有人干脆指着方尤和钱开忠大骂,边上有人帮忙扔白菜胡萝卜臭鸡蛋。还编了顺口溜,四处传唱。这件事传到了朝廷,顺治大为震怒,当即下令将主考副主考和十八名同考全部革职,押赴到京城杀了。同被绑去的还有行贿的举人。
为了公平起见,顺治下令重考。这次考场布置得很特别,每个举人旁边都站了两个武士,全身盔甲。不远的地方放着刑具,如果文章写得不好,等于是招认作了弊,马上就要动刑,后来果然有人挨上四十大板,屁股开花。当时天气又冷,考生心里怕,手上不免都有些抖。考试结果一公布,只有一个江苏武进的举人通过,允许殿试。其他人中,很多人有74人被勒令停考一年,24人停考两年,还有14个人被撤销举人功名。他们父母孩子都发配到黑龙江
2.作弊处置办法 篇二
1 临床处置
临床处置原则是阻止毒素的进一步吸收, 迅速确定毒素的种类。
2 救治措施
⑴催吐:催吐是将进入胃里的内毒物排出体外, 在毒物吃入的短时间内效果最好灌服0.2~0.5%的CuSO4溶液10~30ml。当毒物吃入4h以上时, 大多数毒物已进入肠内, 此时不宜再用药物催吐。
⑵洗胃:在不能催吐或催吐后不能见效的情况下采用洗胃的方法, 毒物摄入2h内效果很好。洗液用温盐水、温开水、温肥皂水等, 插入胃导管, 反复冲洗, 在洗液中加入适量的活性炭, 可以增强洗胃效果。
⑶灌服蛋清、牛奶:其作用是中和毒素, 保护胃肠粘膜, 减缓毒素的进一步吸收和对消化道的腐蚀, 对于食物中毒的犬应禁用。
⑷根据毒物种类采用特异性解毒药物, 食物中毒选择抗生素或肉毒梭菌素;有机磷中毒选择阿托品、解磷定;砷中毒 (如砒霜) 选择二硫基丙醇等。
3.作弊处置办法 篇三
关键词:变电站 监控信号 优化处置 集中监控
中图分类号:TM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11(c)-0077-01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电力系统中的变电站集中监控的漏洞逐渐暴露出来,必须对变电站集中监控信号给予相关的重视,因为变电站集中监控是电力监控系统中的重要组成方式。与此同时,变电站实时监控包括很多种监视信号,其中包括频发信号。伴随信号以及调试信号等多种干扰信号,根据电力系统中的变电站集中监控的干扰信号,必须对干扰信号进行科学的分级,采取延时屏蔽频发信号、过程信号、挂牌屏蔽调试信号等进行优化处置,以减弱实时监控信号的比重来提高变电站集中监控效率。
1 变电站集中监控系统的相关理论性概念
变电站的集中监控系统一般分为多个站点,采取分级式的管理方案,并且以现代电力传播途径为媒介对变电站的网络实施统一的监控。对整个监控系统进行集中的管理,也就是对相关的用户进行认证并且集中前端设备的管理,对于用户数量较多的地方,设置频繁的监控点,并且通过相应的服务器进行转发,并进行相关的宽带调节,用组播的方式进行访问,对变电站实施集中监控有利于对地方和监控中心实施监控,可以建立录像资料集中管理,并且可以建立科学的、有效的相关检索机制,方便对检索的查找,并且可以解决跨网络对相关设备的监控。
2 变电站监控的现实使用状况
目前变电站监控系统的遥信信息相对繁杂,各个厂家获取的实际信息和实际操作出现较大的差异,在变电站监控中难以合理地对型号进行划分,以至于遥信的信息重复覆盖了设备自身的基本使用属性,导致相关监控人员难于关注其他的信号。在变电站相关的监控设备中经常出现抖动情况,产生信号的频发现象,由于这些问题的出现导致监控中心不能及时区分各种告警信息,不能及时屏蔽调试信号,未能合理地屏蔽开关分合操作伴随信号。这些现象的发生致使现实生活中变电站监控弊端的暴露,这些问题必须要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采用相关的集中监控系统对变电站实施监控,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针对变电站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弊端,对传统的分散监控系统实行改革,建立一项健全的监控技术平台,降低人工工作量,提高监控的科学化,增加监控的效率,减少危险的发生[1]。
3 变电站集中监控相关优化方案
3.1 科学地对信号进行分类
变电站集中监控顾名思义就是集中一体化的对变电站中的设备进行监控、调节和控制,如何科学的对信号进行分类,首先就要对相关信息的性能充分掌握,按照不同的类别逐条地进行分类,将信号分为事故信号、异常告警信号、越限告警信号、变位告警信号、告知信号五种。在设置信号集中监控系统的实时事项窗口时将这五种信号分别显示在事故、异常、越限、变位、告知这五个信号窗口中[2]。
3.2 信号监控系统的优化以及不同功能信号的设置
合理地对信号进行分级,设置不同功能的信号处理方案。根据以上的信号分类区别不同类别信号的轻重缓急,事故信号是反映各类事故的监控信息,需要实时监视、立即处理。异常信号是反映电网设备非正常运行状态的监控信息,需要实时监视,及时处理。越限信息是反映重要遥测量超出告警上下限区间的信息,需要实时监视、及时处理。变位信号是指各类开关、装置压板等状态改变的信息,该类信息直接反映电网运行方式的改变,需要实时监视。告知信号是反映电网设备运行情况、状态监测的一般提醒信息,该类信息需由运维人员定期查询。
3.3 挂牌屏蔽调试信号
变电站的调试信号给变电站设备的监控工作带来负担,影响监控人员对实际事故情况的判断,导致监控人员难以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掌控。因此应该在监控系统中实施手动挂牌检修,以挂牌的方法使间隔上送的遥信、遥测信号不在实时的监控事项窗口显示,调试工作完成后及时摘除挂牌,恢复正常的监控状态。
3.4 对同类信号进行筛选,以及删除重复信号
对同类信号进行筛选,以及删除重复信号可以减少对大量的信息进行处理,以便提高变电站监控系统的工作效率。可以根据不同类别的告警信号进行相关地处理,如果10 kV系统接地时,系统会及时发出警告,以及其他消谐设备和接地母线连接的所有间隔保护装置都会发出警告,对于多次无用的告警信号可以有效地进行删除,增加监控人员精准的掌握相关告警信息[3]。
3.5 监视屏蔽开关分合操作伴随信号
开关分合时会产生多种信号,在固定时间内限制相关告警信号自动复位,影响监控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伴随信号短时复位的属性,可以对屏蔽开关分合操作进行延时,可以延时15 s来屏蔽“弹簧储能”信号,致使在这15 s内信号不再进行上传工作,在15 s后相关的报警信号再上传。
3.6 降低信号频发现象
由于设备缺陷造成变电站设备的辅助接点、保护装置等会经常出现频发信号,这样将严重的影响着监控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根据信号的抖动频率设置相关的信号,以监控信号分类原则优化延时屏蔽频发信号,将相关信号及时存储在数据库中,等到设备缺陷现象消除后,快速取消延时信号,最后达到降低信号频发的现象。
4 结论
综上所述,通过科学地对信号进行分类、延时屏蔽频发信号以及其他非重点信号、合理的对信号进行分级,设置不同功能的信号处理方案、挂牌屏蔽调试信号、对同类信号进行筛选,以及删除重复信号到最后屏蔽开关分合操作伴随信号,这些都能有效提高对变电站集中监控的效率,并促进对电力系统中其他的监控系统进行升级,增加电力系统的安全,确保电力系统能有效地、合理地為人民大众服务,不断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壮大。
参考文献
[1]梁燕.浅谈变电站集中监控信号优化处置办法[J].广东科技,2013,22(16):88-89.
[2]林秋燕.变电站集中监控信号优化处置办法[J].科技风,2012(23):8.
4.废旧机油处置办法 篇四
2014年08月01日 17:25:22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李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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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茌平县环境保护局监察队日前在对当地汽车公园检查时发现,一家汽车4S店半年以来与合同里的废机油回收企业一直没有业务往来。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废机油必须交给有资质的回收企业进行专门处理。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对土壤、水产生危害。事实上,据笔者了解,废机油不当处理问题不在少数,亟须引起高度关注。
汽车4S店的废机油没有流入回收企业,那流到哪里去了?笔者随机走访了国道边几家维修点,看到地面黑乎乎的,废机油到处跑冒滴漏。店主说,像他们这样的店不外乎两种出路,卖给废品公司或排到污水沟。
之所以维修单位更愿意将机油卖给废品公司而不是有资质的回收机构,是因为卖给废品公司,可以卖到更高的价钱。以一桶70公斤左右的废机油为例,卖给废品公司一般700~800元,而卖给有资质的回收单位,价钱为500~600元,其中有200元的差价。此外,假如废机油出售给有资质的回收机构,店主要与回收机构签订转移合同,必须支付1.5~2万元的合同费。
为何废品公司比有资质的回收机构回收价格高?笔者了解到,废机油被有资质的回收机构回收后用来制作建筑材料分离剂、制造防水材料、炼制柴油等,而非正规公司的回收机油少量流向工厂进行再加工,大部分用来制作假冒伪劣机油。只要加入一种添加剂,经过提炼,废机油就能变成亮闪闪的正牌机油,从外表看几乎可以乱真。目前市面上的某品牌机油几乎一半是假的,不法厂家收集正牌机油桶之后,再把伪劣产品灌进去当正品卖。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机动车数量已突破2.5亿辆,若每辆车机油用量按4升计算,每年换两次,共废弃机油20亿升。由此可见,废机油回收的乱象,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笔者认为,首先,各地环保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对维修站点下发关于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的相关文件,制定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废机油、废轮胎、废电池的处理必须按相关规定执行。其次,协调有废机油回收资质的厂家、汽修业行业组织,共同商讨对策,使他们尽量降低转移合同的价格,降低汽修业的经营成本。第三,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监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使乱排乱倒废机油维修企业受到处罚。
5.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加强对报废、积压闲置物资的修旧利废,明确废旧物资处置管理程序,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结合公司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已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的物资;已办理流动资产报废手续的库存物资;已办理固定资产退役手续可以再利用的物资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废旧物资处置主要分为再利用和报废变卖处理两种方式,废旧物资处置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利用、集中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废旧物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物流中心部是废旧物资处置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废旧物资处置工作的重大事宜;
(三)负责组织废旧物资的处置工作。
第六条 物流中心是废旧物资处置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废旧物资处置实施细则;
(二)负责收集、汇总废旧物资处置需求,制定废旧物资处置计划。
(三)负责实施废旧物资处置工作。
第七条 物流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汇总公司废旧物资报废申请,并上报公司物资管理部。
(二)负责处置经公司物资管理部批准的、可自行处理的废旧物资。
第八条 资产管理单位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交报废物资申请;
(二)配合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三)安排已办理固定资产退役手续可以再利用的物资的使用;
(四)负责废旧物资拆卸和现场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主管部门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
(二)负责确定废旧物资处置方式;
(三)参与废旧物资的拆卸管理。
第十条 财务部门在废旧物资处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再利用退役物资资产调拨手续;
(二)负责报废物资变卖后残值回收和帐务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工作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法律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处置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处置原则和方式
第十四条 废旧物资处置坚持“先利用,后变卖”的原则。
第十五条 可再利用的废旧物资,由物流中心负责仓储管理及利库。
第十六条 报废物资的变卖处理采用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进行,以出价最高者中标为原则。
第四章 废旧物资回收
第十七条 对因工程需要拆除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单位应登记造册,保证资产实物形态的安全、完整,财务部门应加强资产价值形态的管理,对拆除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清理核实,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十八条 经技术鉴定可处置的废旧物资,由资产管理单位负责拆卸。
第十九条 物流中心负责对废旧物资进行现场盘点,核实现场实收数量,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对可再利用的物资,物流中心及时安排入库,并负责库存管理。
第二十一条废旧物资应及时规范地回收处理,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其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废弃危险品和化学品的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为防止报废物资回流进入电网建设,对报废设备在变卖处理前应进行拆解处理。
第二十四条 物流中心牵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对各单位的废旧物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废旧物资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电力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操作。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单位负责废旧物资处置前的保管及防盗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6.不合格品处置管理办法 篇六
不合格品处置管理办法
编 制: 日期: 审 定: 日期: 采购会签: 日期: 审 核: 日期: 批 准: 日期: 版 次:B/1 受控状态:
2018年06月01日发布
2018年06月01日实施
重 庆 樽 明 汽 车 零 部 件 有 限 公 司
重庆樽明汽车零部件有公司程序文件 编号:
ZM/CX-8.3-B01 版次及修改状态:B/1 不合格品处置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和交付。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樽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生产全过程的不合格品控制。
三、术语及定义 错检: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检验失误,对产品状态错误的判定。漏检:经检验的产品,部分或全部项目没有经过检验、判定就流入下一道工序。轻微不合格:外观上存在轻微缺陷,不影响产品使用的不合格。一般不合格: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返工/返修,能满足要求的不合格。严重不合格:直接影响产品使用或性能的不合格。返工:为使不合格产品符合要求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
返修:为使不合格产品满足预期用途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特采:原材料不符合品质要求时,已进行了选别,追加工等最大努力后,仍不能完全满足品质规格,为了使生产不陷于停顿或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在影响品质不大的情况下,限定数量,用于生产。让步接收:对使用或放行未能满足顾客/或规定要求的产品/或服务的授权。
四、职责 4.1 品质部负责对产品的符合性进行判定、标识、追踪、结案,参与评审决议。
4.2 技术部针对品质部所开出的品质异常组织生产部、采购部、品质部、销售部等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4.3 技术部负责对不合格品实施评审和技术支持,包括根本原因分析及制定纠正预防措施,返工、返修方案的制定,参与评审决议。
4.4 生产部负责对判为不合格的产品进行隔离、全检,并按照技术部的返工、返修方案对不良品进行返工、返修。参与评审决议; 4.5 生产部负责发现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品,并及时报告当班检验及当班班组长。重 庆 樽 明 汽 车 零 部 件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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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采购部负责当供方产品在我司发现不合格时,联络供应商按照最终评审结论进行处置。
4.7 仓库负责对成品及供方的不合格产品进行隔离和保管。
4.8 副总经理负责对《不合格处理流程单》做最后批示。
4.9 公司承担质量损失月度累计超过500元后,仍需公司承担损失的,由总经理做最后批示。
五、不合格品评审处理流程 5.1供方来料不合格品
5.1.1 IQC按相关检验标准执行检验,对其符合性进行判定并做好标识、记录。当产品不合格时,须将不良状况记录在《质量检查报告》经检验组长判定后由品质主管进行审核。并在1小时内回复:退货、分选、特采及其它意见。5.1.2 仓库根据不合格标识对产品实施隔离,确保不良品不与库存合格品混淆。5.1.3 若不合格内容为一般、严重不合格或连续2次以上发生的同一问题,品质部应出具《质量信息联络单》递交采购部,由采购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我司书面整报告,交品质部存档(正式量产前的产品可不提交报告);采购部负责跟踪验证其效果。5.1.4 品质内勤将审核后的《质量检验报告》,传递至采购部,由采购部组织生产、品质、技术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处理,副总经理按照评审建议,签字批准; 供应商不合格品在评审决议中,有退回供应商、让步、特采使用和挑选使用四种形式:
5.1.4.1 若决议为退回供方,则采购部需在24小时内通知供应商、办理退货手续并退出公司; 5.1.4.2 若评审为让步、特采使用,需由采购部门提出特采申请,并由技术部作出评审并经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并由IQC用特采标签将此批产品隔离,单独流转,以保证不与其他相同产品相混淆,降低质量风险及可追溯性;
5.1.4.3 若决议为挑选使用,副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注明是供方挑选还是公司内部挑选。若为供方挑选,须明确完成期限,挑选完成后,IQC应重新检验;若为重 庆 樽 明 汽 车 零 部 件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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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挑选,则须在评审报告中明确挑选部门、挑选完成期限,以保证生产顺畅并将产生的费用统计下来经副总经理签字由供方加倍承担。5.2 过程不合格 5.2.1 检验员按照标准对半成品、成品进行抽查或全检,并按照标准对产品进行记录、判定,填写《质量检查报表》。
5.2.2 当发现实际检测数据与标准不匹配时,检验员负责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采用红色不合格品标识卡),并立即通知生产部对不合格品进行隔离; 5.2.3 检验员在1小时内开具《不合格评审处理单》,若不合格内容为一般、严重不合格或连续2次以上发生的同一问题,检验员还应出具《纠正/预防措施处理单》一同传递至品质内勤处,简单说明不良信息。品质内勤负责单据和不良信息的传递。5.2.4 品质内勤按照《不良品评审处理单》上,各部门的意见签署顺序依次进行传递。5.2.5 各部门收到《不良品评审处理单》,应在0.5天内完成意见的签署(技术部在1天内签署完成),不允许托单、压单等情况,否则按50元/天考核押单部门。5.2.6 如不良原因跟原材料有关,则由采购部先签意见后再传递到品质部;品质部给出复验判定结果和处理意见以及报废产品价值的计算(所有半成品、成品或原材料,制程中造成的报废损失全部统一按10元/Kg计算)。5.2.7 技术部收到《不合格品评审处理单》与《纠正/预防措施处理单》应在1天内组织生产、品质等相关部门评审,分析原因,评估潜在风险,并且确定整改方案和纠正/预防措施;确定不合格品是否予以修复,若能修复,则应制定返工、返修方案并确定完成时间; 5.2.8 副总经理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复核,并在0.5天内完成最终处理意见签批。5.2.9 所有考核或损失直接由部门或个人承担的《不合格品评审单》,不需呈送总经理审批;只有需公司承担的损失,月度累计金额≥500元后的评审单才呈送总经理处审批。重 庆 樽 明 汽 车 零 部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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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 品质内勤应及时将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批后的《不良品评审处理单》及《纠正/预防措施处理单》分发至生产、技术、采购、行政、财务、仓库等相关部门,并作好文件签收记录。5.2.11相关责任部门签收到品质部,分发出已评审完成的《不合格品评审处理单》后,必须按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最终处理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完成相应的不良品处理;如最终处理意见没签时限完成,则以收单之时算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合格品处理;超出规定时限没处理完成不合格品的,按50元/天考核
责任部门。
5.2.12 采购部根据《不合格评审处理单》的最终处理意见,在1天内联系供应商处理。如需退货处理的可要求其办理退货程序,并做好相关账目记录及统计。5.2.13 行政部将《不合格评审处理单》中的考核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上交至财务执行。
5.2.14 生产部根据《不合格品评审处理单》与《纠正/预防措施处理单》的最终处理意见对该批产品进行处置;生产部需在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签字批准的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5.2.15 返工/返修后的产品,由生产部重新报检,经检合格后再进入下道工序或办理入库;若返工/返修后不送检或同一批不良品在返工/返修连续报检超过2次仍不合格的,按200元/单考核责任部门; 5.2.16 凡检验员粘贴的不合格标识卡,任何人不得私自撤销,若因特殊情况需撤销,则必须联络粘贴检验员,经检验员复检合格后方可撤销。否则按500元/张考核责任部门。
5.2.17 任何不良品的返修处理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如有超期的则由品质部将对应的《不合格品评审处理单》呈送副总处签署考核意见。
5.2.18 品质部相应检验员根据《不合格评审处理单》与《纠正/预防措施处理单》上的最终处理意见,进行跟踪完成情况及整改效果。
5.2.19 报废品由生产部凭《不合格品评审处理单》办理退库手续。重 庆 樽 明 汽 车 零 部 件 有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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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0 仓库负责根据《不合格品评审处理单》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置;报废产品由仓库每月集中处理一次。
六、不合格品控制流程图 来料不合格 制程不合格 不合格品标识与隔离 填写质量检验报告 填写通知单和评审单 组织评审 主管 审核 原因分析 提出纠正 来料不合格评审 预防措施 退货、报废 保 存副总 特 采 审批 相 关 挑 选 记 录 总经理让步放行 审批
返工/返修 执行纠正 预防措施 品质 NG 检验 OK NG 验证保存 效果 相关记录 OK QC监督控制 进入下工序或入库 重 庆 樽 明 汽 车 零 部 件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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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核
7.1 质量考核:
7.1.1 对《不合格评审处理单》中的不合格,经查实属人为原因的,一般不合格扣罚责任主管100元/项/次;重要、安全项的处罚按以下规定处理: 7.1.2 当发生成批不合格品,造成直接损失在1仟元~5仟元为三等质量故;
7.1.3 当发生成批不合格品,造成直接损失5仟元~1万元为二等质量事故;
7.1.4 当发生成批不合格品,造成直接损失大于1万元为一等质量事故。
7.1.5 当发生上述1~3等质量事故时,由责任部门查清原因、责任和防止重复发生,在制定和采取纠正措施的基础上,三天内写出书面的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包括提出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送品质部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各种质量事故考核如下:
7.1.6 对发生三等质量事故,对责任部门按直接损失的30~40%进行考核,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7.1.7 对发生二等质量事故,对责任部门按直接损失的20~30%进行考核,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7.1.8 对发生一等质量事故,对责任部门按直接损失的10~20%进行考核,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7.1.9 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未审批),强行闯关流入下道工序的,罚责任岗位100~500元/次。7.1.10对生产过程中丢失、故意损坏《产品状态标识卡》的,罚责任部门100元/次。7.1.11检验员对《产品状态标识卡》要认真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漏签,任何人不得在标识卡上乱写乱画,违者罚款50元/次。7.1.12对后道工序发现前道工序流下来的人为因素的不合格,根据情况励问题发现人50元/次,对问题责任人按50元/次进行考核。7.1.13对监督检查的产品如存在错检、漏检现象,品质部承担30%的责任。重 庆 樽 明 汽 车 零 部 件 有 限 公 司
重庆樽明汽车零部件有公司程序文件 编号:
ZM/CX-8.3-B01 版次及修改状态:B/1 不合格品处置管理办法
7.2 供应商考核 7.2.1 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出现不合格产品,经查实属外协供应商原因的,由供应商承担质量损失。依据《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最终考核意见进行考核。
7.2.2 外协供应商未按要求向我司提供自检报告,或提供不真实的随货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合格证等,按50元/次对供应商进行考核。7.2.3 对于退货产品,供应商未返工再次报检的,按200元/次对供应商进行考核;若供应商将不合格品混入合格品内,再次送货报检,企图蒙混过关的,按1000元/次对供应商进行考核。7.2.4 供应商同一质量问题在我司重复发生的,按100元×问题发生批次,对供应商进行考核。7.2.5 品质部于每月28日将供应商考核明细统计于《质量问题扣款通知单》中,交由副总审核后呈送总经理处审批。经公司批准后由采购部通知供应商、财务部直接从当月应付货款中扣除处罚金额。
八、相关表单 8.1 《质量检验报告》 8.2 《特采评审记录单》 8.3 《不良品通知及处理跟踪单》 8.4 《不合格品评审处理单》 8.5 《质量信息联络单》 8.6 《纠正/预防措施处理单》 8.7 《质量问题扣款通知单》 重 庆 樽 明 汽 车 零 部 件 有 限 公 司
重庆樽明汽车零部件有公司程序文件 编号: ZM/CX-8.3-B01 版次及修改状态:B/1 不合格品处置管理办法
九、文件修订记录 序号 版本号 修订内容 修订日期 修订人 审核 批准 修订A2版,独立售后不 1 A3 2018.1.13 付朝科 牟森 赵文韬 合格品处理流程。
1、将A3版《制程不合格品处理流程》与《质量管理考核办法》合并
A4 为《质量异常处置管理2018.3.5 付朝科 牟森 赵文韬 办法》。
7.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实施办法 篇七
一、主要内容
本办法中的网络舆情,特指可能或已经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产生影响的网上负面报道或网络负面言论。网络舆情的管理与处置,是指对涉及宣传思政工作的新闻报道或评论在互联网上刊发、扩散后,所引发的反应、言论、评论和后续报道等综合舆论情况的监测、控制和化解等具体措施。
二、组织机构
成立新疆师范大学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校领导任组长,宣传部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相关部门和学院党总支负责人担任。指定宣传部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牵头开展网络舆情管理与处置的组织、监督、实施、考核工作。
三、坚持原则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监测到的舆情信息进行分转交办,按照“快速反应、确认事实、妥善处理”的原则及时对网络舆情进行分析、判断、评估,准确查找舆情信息产生的原因,认真核实舆情反映的问题,对舆情走向作出正确的判断,对舆情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客观、全面评估,及时准备好跟(回)帖材料。
在处置网络舆情事件时,一定要端正工作态度,多渠道、多方法全面了解事件真相,不推卸责任,勇于承担应负的责任;在回应时不要只站在如何消除对学校形象的影响上,而要站在师生或受害者的立场上
表示同情和安慰,第一时间告知师生或受害者事情真相,进行真诚、公开、及时的沟通,不使矛盾进一步激化,赢得师生的理解和信任。根据某一重大舆情事件的发展态势和走向,最大程度地争取媒体的支持,利用报纸、电视台等媒体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适时转移目标,发布最及时权威的信息,左右网络舆情的走向,把噪音杂音压下来,使该网络舆情信息关注度逐渐转冷。要加强正面宣传,树立学校良好形象。
四、操作流程
(一)网络舆情的监测
由网络评论员对涉及的网络信息进行查询、收集,对新出现的网络信息及时下载,对不良舆情进行监测,做好记录、梳理等工作,及时送办公室分转交办。
1.监测对象。较经常出现涉及本系统相关舆情信息的各主要门户网站、政府网站、新闻网站和网络论坛等发布的有关的报道、帖子和相关跟帖。
2.监测内容。网络上涉及司法行政部门的敏感工作和容易被关注的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学校的意见、建议、投诉,相关问题的咨询,涉及教职工、学生的投诉,涉及服务人员违法违纪违章行为和效能作风问题等。
3.监测方法。一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站和论坛进行定期浏览,收集有关对司法行政报道和论坛中出现的一些敏感的话题;二是利用百度等搜索引擎,通过关键词全网搜索国内各个知名的门户网站有关对学
校报道和论坛中出现的一些敏感的话题。
4.监测形式。一是每天至少1次对相关指定网站、论坛和贴吧进行浏览和搜索,并做好监测记录;二是在服务工作人员具体行政行为和个人行为引发特定舆情事件时,要对舆情产生的相关网站、论坛进行高频度的浏览和搜索。
(二)网络舆情的应对机制
1.被网络媒体报道转载的一般突发事件和申诉建议的负面报道,必须在发现该报道或帖子的1个工作日内向具体业务主管领导汇报,3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处置并回应。
2.被网络媒体报道转载的重大突发事件、网上投诉举报,虚假信息和不良信息引发的错误舆论导向,必须在发现该报道或帖子的1天内向主要领导汇报,2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处置并回应。
3.被网络媒体报道转载,被上级以上领导批示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发现该报道或帖子的3小时内向主要领导汇报,1天内作出初步处置并回应。
附件
网络舆情办理情况登记表
8.襄阳市腐败风险信息预警处置办法 篇八
中共襄阳市纪委
襄阳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襄阳市廉政风险预警控制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党委(党工委)、纪委(纪工委)、监察局,市直部办委局、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
《襄阳市廉政风险预警控制办法(试行)》已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襄阳市纪委 襄阳市监察局 2010年8月4日 襄阳市廉政风险预警控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鄂纪发[2009]29号)和《襄阳市全面推进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实施方案》(襄办发[2010]24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廉政风险预警控制工作,扎实推进具有襄阳特色的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政风险预警控制,是指市纪委监察局通过收集各县(市)区“四大家”机关领导班子,市直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以及上述单位中的市管干部的廉政风险预警信息,对其中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对发现的错误苗头、错误倾向,积极采取预警处置措施。
第三条 市纪委监察局设立廉政风险预警信息处置中心(综合室),负责全市廉政风险预警控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四条 廉政风险预警信息收集的重点内容是:
(一)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执纪执法、便民服务情况;
(二)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三)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情况;
(四)领导班子成员及市管干部履行职责、开展业务、社会交往、处理个人重要事项情况;
(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六)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廉政准则》及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
(七)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情况;
(八)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情况;
(九)其它情况。
第五条 廉政风险预警信息收集途径:
(一)信访举报和投诉、案件检查、专项检查、执法和效能监察、政风行风评议、政风行风信箱(热线)、电子监察等;
(二)参加县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领导干部述职述廉;
(三)与市人大、市政协、司法机关、执纪执法部门、社会媒体建立信息交流制度;
(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五)上级巡视组反馈的情况;
(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结果;
(七)选人用人满意度测评结果;
(八)问卷调查、网上调查,访问相关单位服务对象和业务 工作对象;
(九)市监察局特邀监察员反映的情况;
(十)其它途径。
第六条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案件检查室、党风室、执法室、纠风室、建设管理纪检监察室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向市廉政风险预警信息处置中心报送一次预警信息。
第七条 建立预警信息分析制度。组建由市纪委监察局分管廉政风险预警防控的领导为组长,综合室、信访室、案件检查室、党风室、执法室、纠风室和城市建设管理纪检监察室副主任为成员的市廉政风险预警信息分析评估小组,对收集的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风险等级评估建议,提交市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风险等级。分析评估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遇到特别重要和紧急的预警事项,可及时评估,并提交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处置办法。
第八条 市廉政风险预警信息处置中心建立预警信息库和电子平台,对预警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预警处置
第九条 廉政风险预警处置按照腐败行为发生几率和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由高到低实行“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三级管理。
第十条 各级预警处置措施适用范围:
(一)一级预警适用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情节较重但不构成违纪立案的单位和个人;
(二)二级预警适用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有倾向性问题且情节一般的单位和个人;
(三)三级预警适用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情节轻微或存在群众议论较多的苗头性问题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市纪委监察局根据不同预警对象分别采取不同的预警处置措施:
(一)对国家公职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谈心疏导、批评教育、信访约谈、发函询问、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
(二)对部门和单位,采取对责任领导诫勉谈话、发送纪检监察建议书、责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发问廉问责书、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预警处置。
第十二条 一、二、三级预警均应在作出警示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综合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预警处置结果回告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预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廉政风险成因进行剖析,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在30日内回告市纪委监察局。
第十四条 建立廉政风险预警处置督查制度。市纪委监察局负责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控,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单位及时督导。对高风险单位、高风险岗位的 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第十五条 建立预警处置情况通报制度。市纪委监察局实施预警处置的重要个案和综合情况,应及时编写预警信息参阅,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纪委监察厅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六条 建立预警处置结果的运用制度。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预警对象能够认真接受批评、整改到位的,既往不咎;整改不力,错误继续蔓延,产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组织处理或立案查处。
(二)预警对象的相关情况应及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考核依据,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三)预警处置情况纳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凡实施了一、二、三级预警的,视情况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予以扣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廉政风险预警控制办法或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反腐倡廉 预防 办法 通知 中共襄阳市纪委办公室 2010年8月4日印发
9.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篇九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1 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骆琳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
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 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第十一条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可以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事故信息举报后,应当立即与事故单位或者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系,并进行调查核实。
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事故信息举报核查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并在2个月内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
对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核实结果;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5日内对事故情况进行初步查证,并将事故初步查证的简要情况报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详细核实结果在2个月内报告。第十三条
事故信息经初步查证后,负责查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之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有关事故信息的通报制度,及时沟通事故信息。第十五条
对于事故信息的每周、每月、每年的统计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事故信息的处置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处置责任制,做好事故信息的核实、跟踪、分析、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当随时保持与本单位的联系。有关事故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本单位或者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根据事故信息报告的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或者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二十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10.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三章 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
第四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五章 责任的认定原则
第六章 附则
为促进和规范抵债资产处置工作,防范抵债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最大限度回收不良资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手续》、《中国银行抵债资产变现损失核销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
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及法院查封资产的,可以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银行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自用资产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将抵债资产转为本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海外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工作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但本办法中与当地监管法规不一致的规定除外。
第二条 及时原则
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坚持及时原则,不得为掩盖损失或出于其他考虑而人为拖延变现。
第三条 公开透明原则
抵债资产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注意防范道德风险,严禁搞暗箱操作。
第二章 关于处置工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 处置时限要求
根据抵债物变现难度的大小,将抵债物划分为易变现物和难变现物,处置时限分别为:
(一)易变现物的处置时限
易变现物应当自取得之日起立即着手变现,原则上应自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处置完毕;
六个月内处置完毕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时限,但最多只能延长六个月;期限延长方案及下一步处置计划应及时向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报告。
(二)难变现物的处置时限
难变现物应当在取得后及时制定处置计划,积极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手段寻找买家,原则上应当自取得抵债物之日起一年内变现;
但大宗房地产、大型厂房、大型专用机器设备等资产确实无法在一年内变现的,在一年期限届满前应提出下一步的处置计划和处置时限,报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处置期限,但原则上只能延长一年;如需要延长一年以上的,应报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
(三)现有物资处置时限的掌握标准
对于本办法出台前取得的抵债物,其处置期限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计算,并按照前两项规定的处置时限从严掌握。
第五条 处置方式
抵债资产可以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公开市场出售、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六条 处置方式的选择
抵债物的处置应优先采用拍卖、招标方式;
日用品、纺织品等低值大众化消费品可以采用公开市场销售方式进行处置;
由于资产本身专用性过强、潜在购买者过少等原因,确实不适宜采用拍卖和招标方式进行处置的,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各行应积极采用委托专业机构处置的方式。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处置的情况下要注意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并保留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第七条 处置过程的公开化
在采用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方式处置抵债物的情况下,应利用广告、公告、在全体员工中公布等方式,做到购买方寻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
在委托专业机构处置的情况下,应监督受托方做到购买方寻找过程的充分公开化;
抵债物的购买方原则上不得为原债务人或其关联方。
第八条 公平对待
在处置过程中,必须确保每一位潜在购买者都可以公平地获得与其他潜在购买者同样充分的信息和竞争机会;不得无故拒绝任何潜在的购买者。
第九条 二人经办原则
在处置抵债物过程中,与潜在购买方进行商谈时,一般应至少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会谈完毕后应对主要会谈内容形成纪要,并由参与会谈人员签字。
第十条 抵债物评估
在处置抵债物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债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1.处理抵债物时,原办理以物抵债时的资产评估报告仍在有效期内的;
2.采用拍卖、招标或公开市场出售方式处置抵债物,处置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得到充分保证的;
3.资产处置价格高于抵债价格,且取得抵债物时间未超过两年的。
在对抵债物进行评估时,应优先采用现行市价法;在无法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时,可采用重置成本法和收益折现法进行评估;原则上不得采用破产清算法进行评估;在确实需要采用破产清算法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也必须同时用至少一种其他方法进行评估,两个评估结果共同作为确定处置价格的参考。
经中介机构独立评估得到的评估价值是确定处置资产价格的标准之一,各管辖分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影响中介机构的独立评估活动。
第十一条 价款支付方式
价款支付方式应以一次性付款为主。
在抵债物价值较高、购买方信誉良好、一次性付款确有难度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次付款金额不得少于总价款的40%,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在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情况下,应将所处置抵债物抵押给我行或在债务人全部支付价款后再办理过户,以作为购买方支付剩余款项的保障;在抵债物本身不适宜抵押的情况下,应由购买方提供其他的足值有效担保;原则上,只有难变现物可以采用此类付款方式。
在购买方符合我行有关授信政策和条件的情况下,我行可以为购买方提供贷款用于支付抵债物价款,但发放金额不得超过总价款的70%;需要提供贷款的,应按照我行有关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此类贷款审批中应特别注意分析借款人的自身还款能力、现金流量情况,审慎研究以抵债物为抵押的贷款申请,不应有抵押而降低了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
分期付款方式与贷款方式只能运用其中一种,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不得提供贷款,在提供贷款的情况下也不得再分期付款。
如需要采用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付款方式,应报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
第十二条 处置费用
处置费用的列支按照《中国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变现损失的处理
变现损失按照《中国以物抵债变现损失核销办法(试行)》的规定申报核销。
第十四条 处置档案的保管
处置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件;
(二)与处置工作有关的各种内部请示文件、报告及其附件,相应的批示和批复;
(三)处置过程中各种会谈纪要和备忘录;
(四)可以证明处置工作公开性的材料,如媒体广告复印件、公告发布记录等。
处置档案的保管按照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抵债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批
第十五条 分行审批权限
对一级分行的授权实行金额和损失率双线控制,在抵债金额和损失率均达到一定水平时上报总行审批。
一级分行可以对辖内资产规模大、管理水平高、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强、所在地经济环境较好、资产处置委员会已正常运作的二级分行进行适当的转授权,但转授权金额不得超过各行的转授权限额。
各行审批权限及转授权限额见附件。
第十六条 总行内部审批权限
以下项目由总行资产保全部审批:
1.抵债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抵债资产处置项目;
2.抵债金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且损失率在50%以下的抵债资产处置项目;
超过资产保全部审批权限的抵债资产处置项目,经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后报行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预报与预审制度
对于可能需要上级行审批的资产处置项目,应自处置工作开始的整个处置过程中,随时将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行报告,不得只在整个处置方案正式形成时,才将处置方案上报审批;
上级行在接到下级行的预报后,应及时了解情况,并对其处置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于需要到现场了解情况的,可以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八条 正式申报
在正式形成处置方案时,对于超本行处置权限的项目,应报上级行审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置项目,不需报批:
(一)通过拍卖方式处置抵债物,拍卖活动在重要媒体进行了公告,拍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得到了充分保证的;
(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处置抵债物,招标活动在重要媒体进行了公告,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得到了充分保证的。
按照本条规定不需报批的项目,应将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宜以及正式的处置方案及时报备总行资产保全部。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
上报的抵债资产处置方案应包括抵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和相关附件。
抵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抵债物情况介绍;
2.处置工作过程介绍;
3.购买方情况及其他询价者情况介绍;
4.选定购买方的过程与理由;
5.处置价格的形成与合理性分析;
6.分期付款方式下购买方的偿还能力分析和担保措施。
申请报告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处置过程中的所有重要会谈记录;
2.有关的广告、公告复印件;
3.其他可以支持申请报告内容的材料。
第二十条 审查要点
上级行应重点审查以下方面:
(一)处置过程是否做到了充分的公开透明;
(二)是否有理由对处置价格的合理性作出怀疑;
(三)付款方式是否合理;
(四)在采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付款计划是否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后续款项的偿付有无得到充分保障。
第四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管理部门
各行资产保全部门为本行资产处置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专业处置机构、招标公司、各类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管理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的聘用、考核与解聘工作;
各行资产保全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应在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的选取方式
对中介机构的选取应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取的,被邀请单位应是同类中介机构中业绩卓著、声誉良好者;被邀请单位数量不得少于拟选聘单位数量的3倍。
评标工作应由资产保全部门组织评审小组进行,对外聘用的中介机构,需经各管辖分行资产处置委员会议定。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的考评与解聘
各行资产保全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考评,每年应对其服务质量、工作业绩、收费水平、是否严格遵守职业操守等方面至少考评一次;考评合格的续聘,不合格的不再续聘。
中介机构的考评、解聘等事宜应及时报备本行资产处置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的集中统一管理
对于资产评估机构,各一级分行资产保全部门应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对于其他中介机构,有条件的一级分行也可以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总行应根据情况逐步推行对资产处置过程中各类中介机构的集中统一管理。
在实施集中统一管理的情况下,对中介机构实施统一选聘、统一考评。
由上级行统一选聘的中介机构为下级行的指定中介机构。
上级行统一选聘中介机构时,应遵循“择优选聘,方便下级行使用”的原则。
在上级行选定的中介机构需要某一下级行使用时,选聘中介机构时,原则上应有该下级行的参与。
对于同类中介机构,可供任一下级行方便使用的应至少有两家,由下级行在其中自主选用。
指定机构的考评,应在使用单位的参与下,由上级行统一组织进行。
第五章 责任的认定原则
第二十五条 变现损失责任认定
在认定变现损失责任时,应注意分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以物抵债办理、抵债物保管以及抵债物处置等不同阶段的责任,应避免将变现损失一律认定为处置阶段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处置工作是否适当的判定标准
认定处置工作是否适当,应重点审查以下两个方面:
1.处置工作是否及时;
2.处置行为是否正当。
第二十七条 处置工作及时性的判定
未能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处置时限要求处置抵债物的,如果没有理由和证据证明已经积极地采取手段寻找买家、但确因抵债物本身的不足或市场原因无法按规定时限变现的,可以认定为变现工作不及时。
第二十八条 处置行为正当性的判定
在认定处置行为是否正当时,应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1.处置行为是否坚持了公开透明原则并符合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只要处置行为坚持了公开透明原则,抵债物处置价格合理,且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认定为处置行为正当。
变现损失的有无不作为判断处置行为正当与否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处置行为公开透明性的认定
如处置行为满足以下三点,则可以认定处置行为具有充分的公开透明性:
1.就拟处置抵债物的性质来说,所选择的公开方式足以使相当数量的潜在购买者知悉处置信息;
2.选择更大范围的公开方式会使公开成本显著上升且不是十分必要;
3.所有知悉处置信息的潜在购买者都可以便捷地与处置方取得联系,并可以获得与其他潜在购买者完全公平的竞争机会。
第三十条 处置价格合理性的认定方法
处置价格合理与否应根据处置当时的一般市场条件及信息条件进行判断,在判断处置价格合理与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不得因为抵债物处置以后市场行情好转,抵债物价格上涨,而认为处置价格过低;
2.不得因为处置以后市场行情走低,抵债物价格下跌,而将处置当时过低的价格认定为合理;
3.判断处置价格在处置当时是否合理,应以当时的一般市场情况为依据,不得以极个别的特殊交易案例作为评判的依据;
4.判断抵债价格是否合理,应注意当时处置方所掌握信息的有限性,不得依据处置方难以获得的更好商业信息来认定处置价格不合理;
5.要注意合理价格本身有正常的区间范围,谈判能力的强弱对最终交易价格有相当的影响,不能一律以合理价格区间的最大值作为评判价格合理与否的标准;
6.要考虑到市场对银行抵债物资的压价心理导致的正常价格下浮;
7.要考虑到处置紧迫性压力造成的抵债物价格的正常下浮。
第三十一条 处置责任的追究
因处置不及时而造成多支出保管费用、抵债物损坏、丢失或大幅跌价等损失的,由处置责任人承担责任;
因处置过程未作到充分的公开透明导致处置价格不合理的,由处置方案制定人承担责任;
在处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要移交国家司法部门或行内纪律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定义与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接收的用以抵偿我行债务的各类非货币财产和财产性权利,既包括根据《中国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手续》规定,已经纳入有关会计科目核算的资产,也包括虽然尚未纳入有关会计科目核算,但银行已经依据有关协议或法律文书取得了实际控制权的资产。
(二)本办法所称处置,是指银行将前款所述资产的所有权、处分权让渡给第三人的行为。
(三)本办法所称易变现物是指:
1.家用电器、五金产品、电子产品、纺织品等普通消费品;
2.办公用品;
3.价值在20万~50万元以下的交通运输工具;
4.小型通用机器设备;
5.普通工艺品;
6.除以上五项外,抵债金额在10万~30万元以下的物品。
第2项和第6项的具体金额标准由各省级行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金额范围内确定后执行;
各省级分行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调增本条规定的易变现物的范围;未经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不得调减本条易变现物的范围。
易变现物以外的抵债物为难变现物。
(四)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多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本办法所称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多数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处置抵债资产或选聘中介机构的,工作程序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办法所称处置责任人是指对抵债物负有处置责任的人员,通常为具体管理抵债物的人员及有关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处置方案制定人是指拟订、审查及审批处置方案的有关人员。
(六)本办法所称重要媒体是指在拟处置抵债物目标市场中具有广泛影响、熟为人知的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络等信息媒介。
第三十三条 风险管理部门对同级资产保全部门抵债资产处置业务及审批工作的合法合规性、正当性、公开透明性等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后评价。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资产保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1.网络舆情管理处置实施办法 篇十一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网络舆情,特指可能或已经对我院形象产生影响的网上负面报道和负面言论。网络舆情的处置与管理,是指对涉及我院各项工作的新闻报道或评论所引发的反应、言论、评论等综合舆论情况进行监测、研判、预警、处置和引导。
第三条院属各单位要安排一名负责人分管网络舆情工作,配备一名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有一定写作能力的同志担任网络信息员。(亦可由宣传员担任)网络信息员并入院党办宣传联络群。
第四条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各部门要通过报送、人工搜索,争取第一时间发现舆情。
第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分管院领导,重大事件报告院主要领导。同时,向党委办公室报送信息,需要上报上级的舆情由党委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六条建立突发事件舆情研判制度,突发事件和网络热点事件发生后,由分管领导和党办召集相关部门开展舆情研判,对事件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及时准确地评估,研究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报党委讨论审定后实施。
第七条已在市级以上引起广泛关注的重大事件和网络热点事件,应与市委宣传部、市网管办及时沟通,联合研判,需要市网管办协调处理的网上信息,以书面报告,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八条 网络舆论引导工作要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效管理、正确引导”原则进行,需要组织网上舆论引导的,由党办提供引导口径,信息员网评在党办和网络中心指导下进行。
第九条重大群体突发事件、敏感事件、网络舆情热点事件的报告、新闻通稿、须经党办审批,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由院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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