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协议挂名(精选11篇)
1.股东协议挂名 篇一
委托人(甲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地址)
受托人(乙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地址)
?? 甲方投资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考虑公司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公司名义上的经理,并担任名义上法定代表人。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委托内容
第一条 甲方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实际出资人,甲方实际拥有公司100%的股权和经营管理权,公司全部证照、公章、财务章、乙方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章,都由甲方保管使用,甲方实际享受公司全部控制权。
第二条 甲方是公司的实际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只是委托乙方作为公司的名义上的经理和法定代表人,以乙方的名义作为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对外开展业务
第三条 乙方作为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东,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不承担股东义务。
第四条 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事项、知悉并同意公司全部经营管理权和实际所有权都为甲方享有。乙方所拥有的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职务都只具有形式作用,乙方不因此而享有公司的实际管理权。
第五条 本协议委托关系成立后,甲方不需向乙方支付相应对价。乙方本系甲方的职工,依法与甲方实际经营控制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相关职工权益,除此之外不再因该委托关系享有任何额外的报酬。
二、委托期限
第六条 本协议的委托期限为不固定期限,甲方可以要求随时撤消该委托,甲方撤销该委托的通知发出即生效,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所涉及的全部手续。
三、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为方便日常事务的操作,公司的设立和变更以及其它一系列的登记手续工作直接由甲方办理,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乙方承诺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按照包括保监会、外经委、工商、税务、质检、银行等相关部门规定,应由经理、法定代表人出席或出面办理的各种手续(书面或现场)时,乙方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条 甲方根据未来实际经营的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对公司增加投资。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增资所产生的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乙方应于积极配合。
第十条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特别委托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签订任何协议或从事任何活动。否则视为乙方侵犯公司及甲方利益,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若乙方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四、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本协议的内容及相关事宜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即使在协议履行完毕或终止后,双方仍旧有保护本协议信息不被他人知晓的义务。
第十二条 双方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的约定,均视为违约。守约方可以自行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承担给守约方带来的一切损失,同时承担三十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2.股东协议挂名 篇二
一、理论分歧
隐名出资情形下挂名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 理论界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 笔者将这两种不同的观点归纳为肯定说与否定说。
(一) 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挂名股东享有股东知情权。该观点认为《公司法》上股东知情权, 主要是指股东享有查阅公司章程、公司会计报表等资料的一系列权利。挂名股东满足股东外观主义要件, 应该享有股东知情权。有学者认为, 挂名股东应该享有比上述权利更广泛的知情权, 他有权要求实际出资人向其告知与被挂名相关的事实。[1]
肯定说坚持股东资格认定的形式要件说, 从形式要件认定挂名股东是否享有股东资格, 判断挂名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形式要件说认为只要满足形式要件就应确认其股东资格。1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有孔祥俊和施天涛两位教授。法院对股东知情权案件的审理, 多采用形式要件对股东资格进行认定, 从而判断挂名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例如曹先生为公司的挂名股东, 林先生为法定代表人, 公司成立后, 曹先生并不参与公司事务, 曹先生认为自己作为公司的股东也应该享有股东权利, 要求行使股东权利, 但是遭到林先生的拒绝。曹先生向法院起诉, 要求法院对其拥有“知情权”进行确认。法院审理后认为, 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的材料中原告被记载为被告公司股东, 因此法院确认了其股东身份。[2]上述案件认定中, 法院从形式要件对股东资格进行认定, 认为工商部门的登记具有公示效力, 所以曹先生作为股东享有知情权。
(二) 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隐名出资下挂名股东不享有知情权。学界一般认为, 凭出资获得股东资格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实际的出资。二是要有有效的出资证明。世界范围内, 以出资作为取得股东资格的方式, 从来就是最主要的、最为核心的法律方式。[3]否定说从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要件说来考量。实质要件说认为应以实际出资行为考虑出资人的真实意思作为认定股东资格标准。该观点主要以刘瑞复和漆多俊两位教授的学说为代表。二者都强调了股东出资的行为。隐名出资情形下, 挂名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行为, 不享有股东公司知情权。
二、学说评价
(一) 对肯定说的评价
笔者认为, 肯定说坚持以形式要件判断为标准, 来判断挂名股东是否享有股东资格, 并判断挂名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 具有一定合理性。从个人法和团体法角度分析,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关于出资入股协议属于个人法上的法律关系, 股东资格是涉及到公司及第三人等多个利益主体的团体法上的法律关系, 不宜采纳实质说, 原则上应采用形式说, 形式要件说能更好保护善意第三人, 有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4]
该学说也存在一定缺陷。首先, 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分析, 股东知情权通常限定在对公司信息的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应该是限制在与公司事务相关的范围, 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知情权问题应该属于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个人之间的事情进行解决。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纠纷不同于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 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归属于私法调整领域。[5]其次, 从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的协议分析, 双方协议约定挂名股东参加公司管理, 挂名股东为了履行义务, 参与公司管理必然会存在享有公司的知情权的情形。所以, 隐名出资情形下, 挂名股东在不参与公司管理的情形下, 不应当享有知情权, 肯定说仅从形式上判断是不合理的, 违反了双方协议的约定。最后, 从公司、实际出资人及挂名股东三方利益分析, 形式要件说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挂名股东要求知情权的情形发生在公司与挂名股东之间, 属于公司制度范畴, 涉及到公司利益与挂名股东利益的平衡。
(二) 对否定说的评价
否定说考虑了实际出资人的真实意思, 但依据实质要件说对股东资格进行判断存在一定缺陷, 首先, 确认股东资格时, 需要在股东资格纠纷中确认谁是实际出资人以及实际出资人的真实意思, 实践中很难取证。其次, 如果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约定, 由挂名股东行使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 享有股东知情权, 在不肯定其知情权的情况下, 不利于挂名股东继续履行与实际出资人约定的义务, 从而损害各方利益。最后, 在挂名股东参与公司管理时, 公司其他股东并不知晓实际出资人, 由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权利, 违反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三、笔者观点
在认定股东资格时, 不应该机械的采用实质要件说或者是形式要件说来对其进行判定, 应该结合隐名出资情形下, 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的协议来进行探讨, 同时考虑到公司与挂名股东及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利益衡量, 从而得到公司利益、挂名股东利益及实际出资人利益的合理实现。
(一) 挂名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情形
目前, 各地方的法律法规也在探索如何解决隐名出资情形下, 挂名股东的知情权问题, 笔者认为挂名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情况下, 是否享有知情权需要考虑两个条件。
1.协议约定的情形
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稿 (试行) 》第27条规定, 隐名出资情形下, 挂名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 双方明确约定的依据双方的约定, 双方约定不明情形下, 挂名股东参与公司治理, 而实际出资人也没有相反实质证据证明自己的情形下, 挂名股东享有知情权。
2.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存在的情形
挂名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 在与实际出资人协议约定的参与公司治理的情形下, 还需要考虑其他股东是否知情。江苏省高院的意见规定为“其他股东”予以认可的情形, 并没对“其他股东”作人数上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规定了“半数以上的”的人数限制。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只有当公司中有半数以上股东知道实际出资人出资并对他认可的。相反, 在公司其他股东不知道挂名股东的挂名事实或者知道挂名股东事实的股东不到半数以上时, 为了维护公司的稳定性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则应有挂名股东承担应该承担的法定的或者约定的责任, 挂名股东拥有股东资格, 享有股东知情权。[1]
通过对以上分析, 挂名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的情形应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 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明确约定的情形。依据双方是否对知情权进行约定, 又分为两种情形:1.双方明确约定挂名股东享有知情权,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是半数以下的股东并不知道实际出资人存在的情形下, 挂名股东则享有知情权;相反, 如果其他股东或者是半数以上的股东知道实际出资人存在, 并予以认可, 那么挂名股东则不享有知情权。2.双方明确约定挂名股东不享有知情权, 那么挂名股东知情权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2) 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约定不明的情形。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约定不明的情形下, 依照实质证据不能证明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情形下, 挂名股东享有知情权。相反挂名股东则不享有知情权。
(二) 挂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的情况
挂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的情形下, 笔者认为在该情形下, 挂名股东不应该享有股东的知情权。
首先, 从实际出资人利益考虑, 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约定借用挂名股东的姓名进行出资, 挂名股东不履行任何出资义务, 不参与公司管理, 如果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 则会违反双方间的权利义务, 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其次, 从挂名股东自身利益维护考虑, 挂名股东在不参与公司治理的情形下, 行使股东知情权没有实际的意义。最后, 从公司利益考虑, 挂名股东在不参与公司治理情形下要求行使股东的知情权, 既不利于公司正常的运作, 也可能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损害公司的人合性。
挂名股东知情权的问题, 对于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来说, 是合理分配其在公司的权利问题;对于公司来说, 是通过承认股东知情权来使自身合理运作的问题。所以隐名出资情形下, 笔者认为应该按照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的约定及公司其他股东对实际出资人的认可情况来判断,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以达到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
[1]张亚楠.挂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 2012.
[2]佚名.未出资却想查看公司账簿, “挂名股东”也享有知情权[DB/CD].http://finance.ce.cn/law/home/alfx/200611/28/t20061128_9608075.shtml, 2006-11-28.
[3]虞政平.股东资格的法律确认[J].法律适用, 2003 (8) .
[4]肖新学.论挂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 2006.
3.股东协议挂名 篇三
合作协议书, 按酒店(公司)劳动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工资,年底参与股东分红。第二款 大股东应监督酒店(公司)管理好资产,监督企业依法经酒店(公司)资金增减由股东会决定,并报请股东会成员协商,根据资金增减合理调整本协议有关分配比例的规定。第四款 酒店(股东协议书, 股东退股时,应该向董事会 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对比一下。合作公司应先行将公司盈利部分的85%(15%是公司的资产折旧 和风险公积金 ,不得分配)按照分红比例结算,然后再将该股东的现金出资退回。如合作公 司没有盈利, 则根据合作公司现有财产按照实
店面股东合作协议书, 分红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普通股可以享受分红,而优先股一般不享受分红。股份公司只有在获得利润时才能分配红利。下面是以香港xx投资集团为例的投资分红协议书,仅供大
入股分红协议书范本, 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友好协议商共同注册“上海.有限公司”.以公平、公正按股份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的原则拟定此协议。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订本协议。
一、公司注册
入股协议书, 股 东 协 议 书 为了发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优势,保证企业顺利运作和不断发展,经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八、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后向股东签发记名的出资证明书,作为股东的入股证明和分红依据。
九、股东的出资额按下列
股东投资协议书(), 分红协议书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某员工(以下简称乙方)为稳定公司经营团队,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增强员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六、本分红协议中所确定的分红比例,仅作为甲方对乙方的奖励,并不作为乙方享有股东权利的依据。
七、对本协议所涉及的全
股份制协议书, 股东投资协议书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第一章 总则 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第二十八条 利润分配是指公司在支出各项费用,依法纳税并提取三金后的纯利润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
金筷子大酒店入股协议书, 店面股东合作协议书
一、____(店面)由股东____、____¬¬¬、____、____共同注册,根据友好协商,店面交纳税后的利润,分配顺序:
1、弥补以前季度的亏损;
4.股东协议书 篇四
股东: 身份证号: 股东: 身份证号: 股东: 身份证号: 第一章 总则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明确公司各股东的合法权益和相互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协议书。
公司名称为:遵义微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公司所在地为: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港湾丽都A栋17楼2号
本公司是企业法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章 宗旨以及经营范围
公司宗旨:充分发挥企业的优势,面向国内外市场,积极开展多元化经营,全力追求最优经营业绩和利润的最大化,为全体股东提供优厚的回报。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以及比例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拾万元。各方一致商定出资比例以及出资方式为:
股东,出资方式为人民币 万元;所占比例: 股东,出资方式为人民币 万元;所占比例: 股东,出资方式为人民币 万元;所占比例: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全体股东在本协议签字后,必须按协议出资,其入股资产和出资归公司所有。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每个季度底分红一次);
(五)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遵纪守法;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不得任意抽回其投资资金;
(四)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五)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六)保守公司秘密。
(七)《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甲方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1)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3)审批日常事项;
(4)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股东转让出资以及股权转让
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但可依法转让出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 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六章 财务核算及利润分配
公司的会计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的一切凭证、单据、账薄、报表用汉字书写。
利润分配是指公司在支出各项费用,依法纳税后的纯利润减去10%的(公司运营资金)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公司注册成立前各股东所花的开办费用计入股东的出资额,股东足额认缴出资的公司依法注册成立后,各项开支计入公司费用,从公司资金中支出,股东个人不再承担公司支出费用,股东用于公司正常经营所花的实际费用由公司予以报销。
利润分配:会计每季度进行一次,如公司经营亏损,则依法进行亏损弥补。公司应在会计每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如有亏损,应作亏损原因的详细书面说明。
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包括下列财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现金流量表
(五)财务状况说明书
(六)债权债务清单,包括发生时间、履行期限、数额、发生原因等项内容;
(七)亏损原因说明书。
第七章 解散和清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所有股东协议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被收购兼并、分立时解散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企业组建后连续数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时,经全体股东同意,可宣告公司终止并进行清算。
(七)其他法定事由。
公司解散时,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全体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争议解决
股东之间出现争议应该友好协商解决。
因任何股东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外,守约股东都有权要求其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将股份转让。
第九章 其他事项
本协议经股东共同协商订立,股东均应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自协议签订之日 起生效。本协议未规定的事项,适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可由 订立协议的全体股东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对本协议作补充。补充协议必须交审批部门 备案。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各项原则所制定的公司章程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全体股东 均应遵守。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具备法律效应,一式六份,各股东一份。
股东: 年 月 日
股东: 年 月 日
5.股东分红协议 篇五
股东一:宋
股东二:苏
股东三:马
根据XXX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一致通过,先将XXX有限公司营业利润分红事项做如下协议,全体股东以兹遵守:
一、名词解释
1.营业周期:是指每个自然月/季/年为一个经营周期。
2.周期结算:每个营业周期满后,公司财务人员将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汇总。3.利润:总营业额-开支-税后的纯盈余。
4.法定公积金:利润的1%-10%为法定公积金(又称储备金)。5.分红的本金:去除法定公积金后的利润。
二、已出现营业成本:
差旅费、汽车租赁费、汽车燃油费、通信费、招待费共计28000元。
三、利润分配方式:
经营收益在除去经营成本及法定公积金后的利润部分每次按照: 股东一占:35% 股东二占:32% 股东三占:33%
四、利润分红的其他事项
1.每个营业周期届满后,日/月内进行周期结算。2.结算完毕后,将财务报表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3.根据批准的财务报表制定红利分配报告,经股东会用以后,实施红利分配。
五、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全体股东另行商议,制定补充协议。
六、本协议签订于2017年 月 日,一式三份,全体股东签字后有公司盖章生效,每位股东各执一份。
股东一:
股东二:
6.股东投资协议 篇六
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丙方:身份证号:丁方:身份证号:经上述股东各方充分协商,就投资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
2.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
4.法定地址:
5.法定代表人:
二,出资方式及占股份比例
甲方以作为出资,出资额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乙方以作为出资,出资额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丙方以作为出资,出资额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丁方以作为出资,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三,其他约定。
1.成立公司筹备组,成员由股东方派员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东代表为
组长,组织
起草申办设立公司的各类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东现行垫付筹办费用,公司设立后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3.上述各股东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办公司的各项注册事宜
4.本协议自各股东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份,各方股东各执一份,以便
共同遵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7.股东合作协议 篇七
现由甲、乙、丙、丁、戊等五方商量研究决定,共同合作成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生产为主。综上所述,五方协商决定如下合作协议方案规则:
一、公司成立董事会:上述五方是董事会成员,也是股东。董事会成员有权参与公司发展决策及资金管理。由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执行董事,负责实施、执行公司董事会的研究决定和公司日常生产、销售等管理,任期一年,期满后再通过选举或经董事会同意可连任。董事会每月召开一次董事会成员会议,由执行董事通知时间,如遇特殊情况,执行董事可临时决定召集其他董事会成员开会。董事会参会人数占董事成员七成人参加,会议上所决定事项就生效。
二、公司资金管理:由董事会成员推荐一名董事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审批公司收、支。公司会计员负责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凡公司收、支单据,必须由负责财务管理的董事审批,并由执行董事签名,会计员方可入账。
三、公司合作模式及股份分配:
1、2、甲方以自有研发的公司生产和使用,以此作为参股,占公司股份(干股)。
3、乙方是公司的主要股东,其以现金投入的方式参加公司,占公司的股份。
4、丙方是公司的主要股东,其以现金投入的方式参加公司,占公司的股份。
5、丁方是公司的主要股东,其以现金投入的方式参加公司,占公司的股份。
6、戊方是公司聘请的顾问,占公司干股股份
四、甲方负责组建公司的生产和生产管理。公司聘请一名厂长协助甲方工作,在正常情况下,甲方要确保公司正常生产。
五、甲方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80天内能生产出并能推出市场。如因生产技术、机械设备设计等问题造成损失,则全部由甲方负责赔偿公司(除遇不可抗力之外等非人为因 1
素造成损失)。
六、甲方在与本公司合作期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与任何单位或他人合作发展生产与本公司相同的产品和项目,否则公司有权没收甲方的股份并追究有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七、属甲方的发明专利权归甲方所有,公司只能在合作协议期间内使用,但因甲方的发明专利使用而产生的民事诉讼而引起经济责任时,一律由甲方负责,与本公司及其它股东无关。在生产理顺后,甲方负责继续研发新产品,为公司发展多作贡献。
八、合作协议生效后,一年内股东不得退股,如因特殊情况,有充足理由需要退股的股东,也要征得80%股东同意后才能退股,而退股的条件由其它股东确定,要视公司经济情况,但最多只能收回投入资金的50%。
九、在合作期间,股东与股东可作股份内部转让,但要当即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如遇公司内部无股东受让时,股份方可转让出公司外部人士,但要事前报告公司的其余股东,并经得股东会议商讨确定同意后,才能转让出外和立即办理股权转让有关手续。如因公司发展需要增加参股人,也要股东大会确定才能吸收新股东。
十、任何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名义侵占公司利益(含款项及资源和回扣等),违者一律追究法律及经济责任。
十一、公司原则上每半年分配利润一次,如因公司生产发展需要资金,也可延长分配时间或留起部分利润作公司发展,分配利润问题由公司董事会研究确定为准。
十二、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至五个工作日内,乙、丙、丁三位股东要按公司初次计划总投资额的20%投入第一期资金,作公司筹建开支,其余的资金投入时间根据公司运作需要而投入。
十三、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商议补充协议。本协议自董事会成员签名后即日起生效,可起法律效力。
十四、公司本次合作期限为年。(即从二〇年月日起至 二〇年月日止)。在本合作期满前三个月内,公司要召开股东会议,商讨公司合作事宜。
8.增资股东入股协议 篇八
甲方: 有限公司,住所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法定代表人:
,职务 ;
乙方: 有限公司,住所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法定代表人:
,职务 ;
鉴于:
1、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原股东为
共 人,其中 方持有公司 %的股份
2.方有意对公司进行投资,参股公司。方愿意对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接受 方作为新股东对公司进行投资。
各方经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就
入股公司暨公司增资扩股事宜达成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住所:
二、增资前的注册资金、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1、公司增资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货币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数的%;
2、甲方以
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数的%;
三、增资后的注册资金、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1、增资后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____万元,其中,货币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数的 %。
2、甲方以
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数的%;
3、乙方以
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数的%;
增资后公司仍为有限责任公司。
四、审批与认可
此次 方对公司的增资扩股的各项事宜,已经分别获得、、方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如为自然人股东可加表示“已取得 方的书面同意。)
五、声明、保证和承诺
各方在此作出下列声明、保证和承诺,并依据这些声明、保证和承诺而签署本协议:
1.甲、乙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已获得本次增资扩股所要求的一切授权、批准及认可;2.甲、乙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各方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3.甲、乙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各方承担的其他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六、新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
新股东同原有股东法律地位平等,享有法律规定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七、新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新股东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月内,按本协议足额出资,并承担公司股东的其他义务。
八、章程修改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根据本协议内容对“
有限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九、股东地位确立
甲、乙两方承诺在协议签定后 日内通过公司对本次增资扩股的股东会决议,完成向有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一切必备手续,尽快使 方的股东地位正式确立。
十、董事推荐
甲、乙两方同意在完成本次增资扩股后使得 方推荐的 名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
十一、特别承诺
新股东承诺不会利用公司股东的地位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
十二、协议的终止
在按本协议的规定,合法地进行股东变更前的任何时间:
1、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 方有权在通知甲方后终止本协议,并收回本协议项下的增资:
(1)如果出现了对于其发生无法预料也无法避免,对于其后果又无法克服的事件,导致本次增资扩股事实上的不可能性。
(2)如果甲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3)如果出现了任何使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2、如果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则甲方有权在通知乙方后终止本协议:
(1)如果乙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该违约行为使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2)如果出现了任何使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在实质意义上不真实的事实或情况。
3、在任何一方根据本条1、2的规定终止本协议后,除本协议十三、十四、十五以及终止之前因本协议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外,各方不再享有本协议中的权利,也不再承担本协议的义务。
4.发生下列情形时,经各方书面同意后可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签署后至股东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前,适用的法律、法规出现新的规定或变化,从而使本协议的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符,并且各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就本协议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
十三、保密
1、各方对于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3)本协议的标的;
(4)各方的商业秘密。但是,按本条第2款可以披露的除外。
2、仅在下列情况下,本协议各方才可以披露本条第1款所述信息:(1)法律的要求;
(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3)向该方的专业顾问或律师披露(若有);(4)非因该方过错,信息进入公有领域;(5)各方事先给予书面同意。
3、本协议终止后本条款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十四、免责补偿
由于一方违反其声明、保证和承诺或不履行本协议中的其他义务,导致对他方或他的董事、职员、代理人的起诉、索赔或权利请求,一方同意向他方或他的董事、职员、代理人就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提供合理补偿,但是由于他方的故意或过失而引起之责任或造成的损失除外。
十五、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3、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预见的,且不可避免的,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政府法令或总动员,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
(2)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国内骚乱;(3)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他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4)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直接影响本次增资扩股的不可抗力事件。
十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经签订,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守约方的损失。
十七、出资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资,但允许出资各方之间或与其他投资人转让、合并等。
2、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出资各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3、本协议为各方就本次增资行为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与内容,其中涉及的各具体事项及未尽事宜,可由各方在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八、法律适用、管辖及生效
本协议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各方在协议期间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当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书于协议各方盖章、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各方各执一份,其余二份留公司在申报时使用。
甲方: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时间: 乙方:
9.股东协议书 篇九
隐名合伙人x x x(以下简称为乙方),出名营业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兹为隐名合伙经当事人间同意缔行契约条件于下:
第一条 甲方开设x x商行专营x x事业计共资本金人民币x x元整,除甲方自出人民币x x元整外,余人民币x x元整,由乙方于本契约成立同时一次交清甲乙方各自确认。
第二条 乙方投入资本人民币x x元整后,即为x x商行的隐名合伙人而甲方认诺。
第三条 甲方应每届事务年终,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交付乙方查核。
第四条 前条查核时,如乙方发现疑义之处,即可到商行查阅合伙人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五条 本隐名合伙人损益应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分配负担。
第六条 前条利益的分配,应于损益计算后,五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而未支付的分配金,乙方可充作其出资的增加于甲方同意。
第七条 关于x商行营业事务,均由甲方执行,而乙方不得参与事务的执行。
但乙方得随时查阅合伙人的帐簿,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
第八条 隐名合伙期间中,如遇亏蚀时,如果其财产不足资本额半数的,甲方应即通知乙方,而乙方可终止契约。
第九条 甲方与乙方所出的资本,以甲方为一的比例如遇亏蚀时,应以此计算分担。
第十条 本隐名合伙有效期间,自x x x x年x月x日起至 x x x x年x月x日止共为x年x月。
第十一条 乙方如遇不得已事由,须中途终止契约的,应于年底为之;但须于两个月前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 契约终止时,甲方应返还乙方所出的资本金额,并应支付应得的利益金,担因亏损而减少资本的,只得返还其余剩的存额。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间所出的资本,如不幸亏蚀净尽的,以契约终止论;但双方愿意继续出资的,不在此限。且甲方有意继续经营,而乙方亦不愿意再出资加入时,甲方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甲方如中途欲将x x商行出让于他人时,应先通知乙方,如乙方愿意按照时价受让时,应尽先使乙方受让,甲方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
第十五条 甲方如违背前条或因乙方不愿意受让,将x x商行股份出让于他人的,出让之日即为本丰契约终止之日。
第十六条 甲方在契约存续中发生不测的乙方可终止契约。
第十七条 本契约未订明事项依民法或有关半规办理。
本契约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出名营业人(甲方):x x x
商行名称:
商行地址:
负责人:
住址:
隐名合伙人(乙方):x x x
住址:
10.股东合作协议(本站推荐) 篇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合作开发项目:杭政储出(2011)-号地块
一、本项目以甲方名义竞得土地,土地款由双方共同出资构成,其中甲方出资50%,乙方出资50%。
二、双方按出资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项目开发由甲方进行全过程管理。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受让人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土地款付款时间与比例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兑现土地款。三、四、五、本项目的有关税、费及其他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项目中重大策划、实施方案,须经双方代理人签字方才生效。双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异议,应由双方共同协商,本着有利项目开发的原则予以解决。
六、项目开发完成,双方进行清算,并可邀请有关中间人参与清算,项目中的债权、债务结算分配完毕,本协议终止。
七、本协议由双方代理人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11.股东协议书 篇十一
一、由三人(刘斌、王和平、王汉民)共同投资所征地是由三人共同合伙开发投资建厂。
二、法人代表由三人协商推举,刘斌当法人代表,五年为一届,大小事由三个股东共同协商,股东为三人共同投资,股份三人平分。
三、用工:三个股份必须遵守厂规、厂制,凡任何亲戚或子女家属必须遵守厂规、厂制,不能特殊化。必须与员工一视同行,家属与亲戚不能参加管理,不能干扰公司大小一切事物。
四、凡是厂房和办公楼及员工宿舍和绿化等一切投资开发,是三人共同出资。
五、三股东不能是赢利或亏损在五年内不能退出股份,如在五年内执意要退出,本公司所用建厂等所有一切的投资资金不能向在办厂股东索要,所抽资的一切资金及厂房只能给办厂股东所用,退出股东无偿提供给经营者使用,不能向经营者要一分钱租金。
六、三股东不能拿公司任何一分钱,不准任何人挪用。
七、公司资金必须由三人股东投资开发项目使用,任何人不得私自挪用公款。
八、分红半年或一年一次。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