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整顿执法作风的十条规定
1.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整顿执法作风的十条规定 篇一
《关于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利用中国石化资源和平台谋取
私利的十条规定》
1月22日,集团公司在全系统印发《关于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利用中国石化资源和平台谋取私利的十条规定》,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行为。《十条规定》全文如下:
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有关法规及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针对领导干部利用中国石化资源和平台谋取私利的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禁止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设立或参股与中国石化相关的油品、炼油化工产品、油气田工程承包、技术服务、物流运输等经营实体或中介服务机构。
二、严格禁止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建设、租赁、参股、买卖、承包或委托经营加油(气)站、油库(仓储)等。
三、严格禁止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代替客户提取、保管提油(货)卡(单)及任何有价券证(票);代替供应商保管货款及任何有价券证(票)。
四、严格禁止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其权力或影响力,直接或通过供应商、请托人向中国石化推销(代理)原燃料、设备、工具等。
五、严格禁止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授意、推荐或指定请托人为工程承包商、分包队伍或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等,指定工程工艺技术专利商,指定用于工程的设备材料、构配件或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六、严格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财经纪律和内控规定,授意、指使、强令对外出租、出借单位银行账户,利用单位账户套取资金,违规使用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印鉴,非法融资和集资,违规提供担保、拆借资金,违规向供应商预付款项,违规提高客户信用额度,指定相关中介机构、购买或推销保险等。
七、严格禁止领导干部违反对外投资有关规定,违反决策程序向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投资;与外部投资人串通损害企业利益。
八、严格禁止领导干部泄露招投标标底、产品调价、核心技术、股权交易、资产收购(租赁、处置)等内部信息和商业秘密。
九、严格禁止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其权力或影响力,投资或者经营与本企业形成同业竞争且损害中国石化利益的业务。
十、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兼做第二职业,严格禁止在中国石化之外的同类型企业、关联企业及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关系的生产经营、物资(商品)供应、建设施工、信息技术、科研开发、技术服务等单位或中介服务机构兼任职务。
凡领导干部利用中国石化资源和平台违反上述十条规定的,一律先停职调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或合并进行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等,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系指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领导人员、直属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管理的领导人员;特定关系人系指与领导干部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请托人系指领导干部本人和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单位。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细化严禁事项,明确适用范围,制定具体规定。
本规定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人事部、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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