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甘肃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2024-11-10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甘肃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共2篇)

1.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甘肃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篇一

甘肃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和卫生部、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关于确定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的通知》(卫医管发〔2012〕43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遵循上下联动、内增活力、外加推力的原则,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改革要求,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落实医院自主经营管理权为切入点,深化我省“315”(完善监管机制、补偿机制、服务机制,突出中医药特色,使群众就医费用基本稳定、自费比例下降、报销比例上升、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医疗机构健康持续发展)改革模式,统筹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价格机制、医保支付制度、采购机制、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县级医院运行机制。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和中西医并重,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统筹推进县域医疗卫生体系发展,走出一条具有甘肃特色的县级医院改革之路。

(二)主要目标。推进综合改革,完善县级医院管理体制、法人治理机制、药品采购机制和运行补偿机制,建立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激励约束有效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通过加强能力建设,构建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县域医疗服务体系。力争到2015年,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切实减轻群众看病负担。

(三)功能定位。县级医院是县域内的医疗卫生中心和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并与城市大医院分工协作,主要为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包括运用适宜医疗技术和药物,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危急重症病人救治,重大疑难疾病接治转诊;推广应用适宜医疗技术,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供培训和技术指导;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改革补偿机制。

1.取消药品加成。改革“以药补医”机制,鼓励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形式。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将试点县的县级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性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进行补偿。

2.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降低高值医用耗材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政府出资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按不含设备折旧的合理成本制订检查治疗价格,已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有困难的限期降低价格。严禁医院贷款、集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或购买大型医用设备。合理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使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公立医院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提高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积极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病种数量不少于50个。

3.落实和完善政府投入政策。全面落实对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边、支农等公共服务的投入政策,逐年增加经费投入。县级政府对所办医院履行出资责任,逐步化解医院建设债务,禁止县级医院举债建设。提高公立医院在职人员工资待遇,调动人员积极性,适当提高对县级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标准。

对位于地广人稀和边远地区的县级医院,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给予必要的保障,医院平均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4.完善基本医疗保障费用支付方式。改革医保支付制度,全面推进试点医院总额预付、按病种、人头、服务单元等付费方式改革,及时足额支付符合医疗保障政策和协议规定的费用。科学合理测算和确定付费标准,建立完善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逐步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公立医院通过谈判方式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医保支付政策进一步向基层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合理就医,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

5.规范药品采购供应。建立药品(含高值医用耗材)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集中招标采购机制。在省级集中采购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能够有效保障药品及耗材供应及时、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采购供应办法。坚决治理药品及耗材方面的商业贿赂。县级医院应当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

(二)改革人事分配制度。

1.创新编制和岗位管理。根据县级医院功能、工作量和医院级别所应配备的床位医护人员比例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县级医院按国家确定的通用岗位类别、等级和结构比例,在编制规模内按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岗位。逐步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医院对全部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制度。

2.深化用人机制改革。落实县级医院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坚持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结合实际妥善安置未聘人员。推进县级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完善县级医院卫生人才职称评定标准,突出临床技能考核。鼓励执业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点执业活动,促进医务人员合理流动。

3.完善医院内部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提高医院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逐步提高医务人员待遇。加强人员绩效考核,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收入分配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作出突出贡献等人员倾斜,适当拉开差距。严禁把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

(三)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1.推进管办分开,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成立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管会”),作为县级医院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推进县级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决定县级医院发展规划、章程拟订和修订、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院长选聘与薪酬制度等重大事项,审定县级医院绩效考核、资产运营和工作报告。医管会主任由同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县级医院负责人,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相对独立的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医管办”),承担医管会日常工作,监督县级医院运行,制定考核方案报医管会同意后对县级医院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县级医院的资产和财务监管,落实财政补助政策。

2.落实政事分开,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县级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自主经营管理权,明确县级医院举办主体。县级医院院长由医管会聘任;副院长由院长推荐提名,医管会聘任。县级医院执行医管会的决策,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人事管理权、内部机构设置权、副职推荐权、中层干部聘任权、收入合理分配权、预算执行权等自主经营管理权。实行院长负责制,强化经营管理责任,重大决策须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建立院长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快推进院长职业化建设。

3.优化内部运行管理。健全医院内部决策执行机制,推进医院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探索建立医疗和行政相互分工协作的运行管理机制。建立以成本和质量控制为中心的管理模式。严格执行医院财务会计制度,探索实行总会计师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

4.完善绩效管理。建立以公益性质和运行效率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绩效管理体系与考核制度。要制定具体绩效考核指标,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由医管会与院长签署绩效管理合同。把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效率,以及社会满意度等作为主要量化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院长任免、奖惩和医院财政补助、医院总体工资水平等挂钩。

(四)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1.合理配置医疗资源。针对县域群众主要健康问题,根据人口数量和分布、地理交通等因素,制订县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医院的数量、布局、功能、规模和标准。政府在每个县市区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以县级医院为中心完善县域急救服务体系,建立县域院前急救体系,设立中西医联合参与的重症医学科。设置血液透析室,同时积极开展腹膜透析业务。有条件的边远地区县级医院可建立中心血库或储血点。严格控制县级医院建设规模和大型设备配置。鼓励资源集约化,成立检查检验中心,推行检查检验结果医疗机构互认,以及后勤服务外包等。落实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政策。

2.提高技术服务水平。编制县级医院重点专科发展规划,按规划支持县级医院专科建设。近期重点加强重症监护、血液透析、新生儿、病理、传染、急救、职业病防治和精神卫生,以及近三年县外转诊率排名前4位的病种所在临床专业科室的建设。做好宫颈癌、乳腺癌、终末期肾病血液透析等重大疾病的救治和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复杂疑难疾病的筛查转诊工作。各县卫生和医保管理部门要组织所辖医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按病种付费的要求,制订实施适应基本医疗需求、符合县级医院实际、采用适宜技术的临床路径,病种数量不少于50个,规范医疗行为。

3.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标准,建设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重点的县级医院信息系统,功能涵盖电子病历、临床路径、诊疗规范、绩效考核及综合业务管理等,与医疗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衔接,能够互联互通,逐步实现远程会诊、远程(病理)诊断和远程教育等。建设医疗健康信息网。全面推进新农合“一卡通”工作的落实。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全面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每个医院每年安排3名医师参加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积极培养或引进县域学科带头人。鼓励和引导城市大医院在职或退休的骨干医师到县级医院执业。通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职称晋升、荣誉授予等措施,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到县级医院长期执业。可在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合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由地方财政支持,招聘优秀卫生技术人才到县级医院工作。增强护理人员力量,医护比不低于1:2。落实护士人事代理和同工同酬制度,开展优质护理和“宾馆式”管理、服务和护理。继续做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天津对口支援我省10家县级医院项目,建立三级医院向县级医院轮换派驻医师和管理人员制度,加强对三级医院派驻情况的考核。每年在全省选拔230名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到省内外三级医院进修培训,重点培训骨干医师临床思维、医患关系有效沟通和临床技术操作能力,帮助受训人员熟练掌握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适宜技术等。县级医院每半年必须派15名(全年30名)以上医务和管理人员到省内外进修,其岗位空缺由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进修替补。

5.开展便民惠民服务。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模式,实行预约挂号,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态度和质量,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建立健全先诊疗、后付费制度,禁止大额度收取住院押金。完善患者投诉机制,加强医患沟通。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患者满意度。

(五)完善监管机制。

1.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质量、安全、行为等的监管。治理过度诊疗,开展县级医院医药费用增长情况监测与管理,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等行为。积极推行医疗质量安全分析评议会议制度、厅局长“行政查房”制度、医院院长值周制度和医疗机构“八个排队”及医务人员“四个排队”等22项监管制度,严格执行处方权监护制度和点评制度,有效防范过度医疗。对于排队结果以院务公开形式向职工和社会公示,并列入绩效考核范围。建立以安全质量为核心的专业化医院评审体系;依托省级或市级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中心,建立健全县级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

2.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认真实行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医疗卫生行业有奖举报制度、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业绩记录制度,强化医务人员警示教育。建立健全患者维权站,引入第三方调处机制,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委托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开展综合监督检查工作。

3.建立医保对医疗机构的激励与惩戒并重的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医保机构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和监督制约作用,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采用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药占比、次均费用、住院率、平均住院日等指标考核,加强实时监控,结果与基金支付等挂钩。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促进诚信服务。加强对县级医院履行功能定位和发展建设、投融资行为的监管,强化预算、收支、资产、成本等财务管理的监管。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建立诚信制度和医务人员考核档案。实施公正、透明的群众满意度评价办法,加强社会监督。推进县级医院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县级医院财务报告、质量安全、费用和效率等信息。

(六)提高县域中医药服务能力。

针对县域主要疾病,积极利用当地中医药资源,充分发挥中医简便验廉的特点和优势,提高辨证论治水平。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和指导,促进中医药进基层、进农村,为群众防病治病。加强县级医院中医服务能力建设,落实对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

1.加强综合医院中医科和中医管理科建设。住院部中医病床数不低于医院总床位数的5%,病床每床至少配备0.4名中医类别医师和0.4名护士。试点医院应建立和完善中医师每周2次到西医科室查房的制度。建设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在临床科室中设立中医综合治疗室,并开展中医综合治疗服务。鼓励各医院在总费用不增长的情况下,探索实施中西医结合的多措施治疗疾病的综合临床路径。试点医院要积极组织医护人员学习培训中医适宜技术,确保一年内使每人至少掌握15项适宜技术和6项食疗保健技术。加强中医管理科建设,制定和完善能够引导西医科室积极运用中西两法综合治病的奖惩政策和具体措施,严格管理考核。

2.加强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做好中医药五级师承教育工作。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人员配备,积极引进和培养中医药人才,合理补充基层中医药人员。不断强化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

3.加强中医护理服务建设,体现中医特色优势。对护理人员进行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及技能培训,积极倡导“护理整体观”、“因人施护”、“因病施护”、“辨证施护”,开展中医特色护理项目,对病人心理、饮食、用药、康复等实施整体护理。同时,充分发挥中医中药特色,开展中药熏蒸、中药热敷、穴位注射、推拿按摩等特色项目。

三、进展安排

(一)2013年1月起,试点县全面启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实行全部药品零差率销售。开展按病种收费试点,病种数量不少于50个。

(二)2013年2月底,完成定岗定编,落实人员聘用制和绩效工资制度。完善政府补偿机制,完成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

(三)2013年上半年,总结评估综合改革成效,形成基本改革路子。

(四)2014年底,力争使试点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实行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数量不少于50个。

(五)2015年,实现县级医院阶段性改革目标,建立以医疗服务质量、效率和满意度为核心的现代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医疗服务模式,让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激励,医院发展有活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试点组织领导。各试点县要细化分工,落实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具体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各级编办、发展改革、财政、人社、卫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并加强工作督导。省医改办、省卫生厅对改革试点进展情况和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和考核,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

(二)加大支持保障力度。根据工作需要,在改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县级政府要落实投入政策,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支持县级医院综合改革。将所需政府投入纳入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市州级政府要加大对试点县的投入力度,给予相应补助。

(三)建立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各地要建立公立医院改革信息定期报告制度,加强领导、责任到人,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所辖公立医院改革工作动态经验和做法,加强区域间工作信息交流,为各级领导掌握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进程、整体推进全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四)做好宣传引导。深入细致地做好对医务人员的宣传动员,使广大医务人员成为改革主力军。宣传和解读改革的政策措施和目标,争取社会理解、配合和支持,营造良好环境。

附件:甘肃省第一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名单

附件

甘肃省第一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名单

兰州市:榆中县、永登县。

金昌市:永昌县。

白银市:靖远县、会宁县、景泰县。

天水市: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县。

武威市:天祝县。

酒泉市:瓜州县。

庆阳市:庆城县、环县、华池县、合水县、正宁县、宁县、镇原县。

定西市:临洮县、陇西县。

2.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甘肃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篇二

甘政办发〔2012〕15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主要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2主要工作安排

2012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也是全面实施“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开局之年。为落实国务院医改办与我省签订责任书的各项任务,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巩固扩大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医改,现提出2012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以建设符合我省省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核心,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保持医改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着力在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方面取得重点突破,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保持医改良好势头,为实现“十二五”阶段性改革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1.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重点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学生、学龄前儿童和新生儿参保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困难群体参保工作。(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

2.继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人均筹资达到290元以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

(2)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于6万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分别达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缩小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之间的差距,门诊统筹支付比例进一步提高。探索通过个人账户调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

3.改革医保支付制度。

(1)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逐步覆盖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加强付费总额控制,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与付费标准相挂钩。积极推动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通过谈判确定服务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服务质量要求。结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对个人负担的控制办法。逐步将医疗机构总费用和次均(病种)医疗费用增长控制和个人负担控制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列入医保评价体系。(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

(2)完善差别支付机制,支付比例进一步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引导群众首诊到基层。将符合条件的私人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

(3)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建立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实时监控系统,强化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逐步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加大对骗保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

4.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力度。

(1)加大救助资金投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救助范围从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稳步提高封顶线,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进一步提高。(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2)研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政府出资、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建立基金,解决无费用负担能力和无主病人发生的应急医疗救治费用。抓紧制定基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机制。

(1)研究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办法,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贫的问题。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保险等的衔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甘肃保监局、省民政厅负责)

(2)全面推开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8类大病保障,将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12类大病纳入保障和救助试点范围。(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

6.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

(1)积极推广医保就医“一卡通”,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和省内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加快推进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跨省医疗费用异地即时结算。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制度内跨区域转移接续,加强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

(2)加强医保基金收支管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坚持当年收支平衡原则,结余过多的结合实际重点提高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淀过多,也不出现透支;职工医保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有效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3)探索整合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和经办资源,完善基本医保管理和经办运行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

(4)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甘肃保监局负责)

7.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制定落实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甘肃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8.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成果,落实基本药物全部配备使用和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对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和支持政策。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政府可结合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其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甘发改社会〔2011〕854号)要求,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按照省级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结果,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县级核算中心统一回款,杜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下和自行采购使用药品。对供应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及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次违规严厉警告,并限期纠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违规的,由省卫生厅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两年内不得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我省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探索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机制,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紧缺品种可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完善基本药物目录。认真总结各地基本药物使用情况,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情况和本省用药实际,研究调整省内基本药物目录,更好地适应群众基本用药需求。逐步规范基本药物剂型、规格和包装。增补药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4)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继续提高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9.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部分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给予足额补助。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

(2)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县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省编办、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

(3)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实现个人收入与绩效考核结果的正比例关系。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和社会效益的综合考核,使单位公益性服务水平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有效结合。在平稳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4)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0.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支持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的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2)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

(3)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继续为乡镇卫生院招收310名以上定向免费医学生,安排91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按照国家要求,实施全科医生特设岗位项目,完善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力争实现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按照国家要求,加快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建设步伐,重点开展具有全科医学特点、促进基本药物使用等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培训项目,共培训2.25万人次。(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编办负责)

(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和服务模式改革试点,推行全科医生(团队)与居民建立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积极推进基层首诊负责制试点。(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11.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1)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对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给予扶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落实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养老政策。(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2)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采取本地人员定向培养等多种方式充实乡村医生队伍,确保每个村卫生室都有乡村医生。(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3)加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行业管理,重点强化服务行为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负责)

(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以县级医院为重点,统筹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分配、药品供应、价格机制等综合改革,根据国家安排,开展县级医院综合改革试点,鼓励地方因地制宜探索具体模式。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12.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改革补偿机制。采取调整医药价格、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和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收费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地方财政要按实际情况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投入。(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2)调整医药价格。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提高诊疗费、手术费、护理费等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积极推进药品带量采购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压缩中间环节和费用,着力降低虚高价格。(省卫生厅、省监察厅负责)

(3)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

(4)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5)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负责)

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

(6)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13.拓展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围绕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尽快形成改革的基本路子。研究探索采取设立专门管理机构等多种形式确定政府办医机构,履行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职能。根据改革需要,在绩效工资分配、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政府国资委负责)

14.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1)要尽快出台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发展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细化并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各项政策,支持举办发展一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限期清理修改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依法开办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予以补助。积极发展医疗服务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人社厅负责)

(2)鼓励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负责)

15.全面开展便民惠民服务。

(1)以病人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简化挂号、就诊、检查、收费、取药等医疗服务流程,积极推进区域统一预约挂号平台建设,普遍实行预约诊疗,开展“先诊疗、后结算”,改善就医环境,明显缩短病人等候时间,方便群众就医。大力推广优质护理,倡导志愿者服务。(省卫生厅负责)

(2)大力推行临床路径,加强质量控制。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以电子病历和医院管理为核心,推进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检验对社会开放,检查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备法定资格,实现检查结果互认。(省卫生厅负责)

16.提升县级医院服务能力。

加强县级医院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能力建设,每个县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县中医院),提高县域内就诊率。县内住院病人转出率不超过10%,乡镇卫生院住院人次不低于当地住院总人次的30%。启动实施县级医院设立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巩固深化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的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23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发展面向农村及边远地区的远程诊疗系统。(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四)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17.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

(1)继续做好10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着力提高服务质量、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60%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管理人数分别达到115万、32万。将排查发现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管理范围。加强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提高流动人口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老人公共卫生服务可及性。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2)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做好传染病、慢性病、职业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继续支持农村院前急救体系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加强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18.推进医疗资源结构优化和布局调整。

(1)制定并严格执行区域卫生规划,明确省、市、县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强化区域卫生规划约束力,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严格病床、设备、人员准入制度。(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2)加强医疗服务体系薄弱环节建设,支持医疗机构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加强省级儿童专科医院和市、县级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启动边远地区市级综合医院建设。加强医疗卫生信息技术标准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管理、诊疗规范和日常监管有效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19.创新卫生人才培养使用制度。

(1)加大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师、儿科医师,以及精神卫生、院前急救、卫生应急、卫生监督、医院和医保管理人员等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出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加快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省卫生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

(2)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出台医师多点执业实施细则,鼓励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申请多个地点执业,完善执业医师注册、备案、考核、评价、监管政策,建立医师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执业保险和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省卫生厅负责)

20.推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改革。

(1)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依据主导企业成本,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完善医药产业发展政策,规范生产流通秩序。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提高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收购兼并和联合重组。鼓励零售药店发展,并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完善药品质量标准,提高仿制药质量水平。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挂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证照,以及买卖税票、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等违法违规活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信委负责)

21.健全医药卫生监管体制。

(1)加强医疗费用监管控制。将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率、住院床日以及药占比等控制管理目标纳入公立医院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考核范围,加强对费用增长速度较快疾病诊疗行为的重点监控。及时查处为追求经济利益的不合理用药、用材和检查及重复检查等行为。加强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监督检查。(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研究建立科学的医疗机构分类评价体系。加强医疗服务安全质量监管,加强处方点评和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和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药品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关键环节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医疗机构进行独立评价和监督。加强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问责制,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责任书。各市州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医改工作负总责,分管常务工作和卫生工作的领导具体抓,形成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强有力实施机制。各有关部门、各市州要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2012年6月底前完成各项任务分解,作出具体安排。

(二)强化财力保障措施。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将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在安排卫生投入预算时,要切实落实“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的要求,各市州2012年医改投入要明显高于2011年。加大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各级财政部门在向政府汇报预决算草案时要就卫生投入情况进行专门说明。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绩效作为医改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强化绩效考核。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市州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实行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要继续加强定期督导,及时发现医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并督促整改。要加强分类指导,采取分片包干、蹲点督促和约谈通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组织实施。

(四)强化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健全部门、地方医改宣传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主动引导和正面宣传,深入挖掘典型经验,采取贴近群众、深入基层的方式展示改革成效、扩大宣传效果。要及时发布医改进展情况,完善舆情核实机制,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监督,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心的问题。要调动各方参与医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医务人员主力军作用,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主题词:卫生 医疗 体制改革△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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