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热机组手册

2024-08-24

换热机组手册(精选7篇)

1.换热机组手册 篇一

员工手册

前言

从现在开始,您的成长将与公司紧密联系在一起。公司将为您提供发展的机会与成长的空间,而您在这个空间里,应尽可能地展示您的学识、才能及优秀的品质,以便能更快、更好地融入于这个大家庭中。

本《员工手册》是公司全体员工的基本行为准则。每一位员工都应对《员工手册》中所述内容熟记于心,并自觉遵照执行。本《员工手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甘肃省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

本《员工手册》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从业人员。

公司始终认为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是公司取得成功的关键。每位员工都应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行为准则。公司竭诚希望全体员工热爱公司、敬业爱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克尽职守、勤奋务实,把公司的发展与个人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这样公司定会兴旺发达、长盛不衰。

一、入职

1、入职引导

接到录用通知后,员工应在指定日期到公司行政人事部门报到,报到程序包括: 1.1、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填写《员工履历表》、登记考勤等; 1.2、进行职前培训;

1.3、与试用部门负责人见面,接受工作安排。并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介绍部门职能、人员情况、工作职责、工作要求、部门相关制度及其他工作上的具体事务。

2、试用与转正

2.1、通常情况下,员工的试用期为一个月。此期间,如果员工感到公司实际状况、发展机会与预期有较大差距,或由于其他原因决定解除试用关系的,可提出辞职,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相应的,如员工的工作无法达到公司要求或由于其他原因,公司也会解除与其的试用关系。2.2、新进员工转正,由员工所在部门领导及公司行政人事部门分别对其在试用期间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其他相关事项提出意见,并填写《员工试用期满转正评估表》,报总经理审核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门向员工发放《转正通知单》,并办理相关手续。2.3、试用期内请假在五天以上的员工的转正时间将会被顺延;若请假超过一个月的,原则上,作自动离职处理。

二、员工纪律与行为规范

1、员工守则

敬业爱岗、忠于职守;服从领导、胜任工作。求实进取、追求卓越;精益求精、开拓创新。遇事不推、敢担责任;善于总结、完善自我。谦虚务实、真诚待人;团结合作、坚持原则。严于律己、勇作表率;举贤荐人、唯才而任。举止文明、不传是非;忠于公司、服务社会。

2、仪容仪表

作为公司的一员,你的形象、言行代表着公司,因此,工作时你应注意遵守下列要求:(1)、工作期间,你应保持精力充沛,高效敏捷;(2)、穿着得体,整洁大方。男员工不可留长发,女员工不可浓妆艳抹。

(3)、接听电话语言文明,简短明了,不闲聊,不大声喧哗;

(4)、对外交往有礼有节,诚信务实。

三、考勤管理

1、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有特殊工作要求的人员除外);

2、员工每日的工作时间为:上午 8:30-12:00 下午 2:00-5:30(如员工所在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员工上下班均应本人考勤,任何人不得托人或受托考勤,因特殊情况不能考勤时,应有所在部门总经理出具的证明(现场工作人员或因工作性质特殊无须考勤的,由其部门主管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批准);

4、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条款处理:

(1)员工均须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到岗的为迟到,罚款30元;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或一天论(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部门总经理同意者除外); 工作时间结束前15分钟内下班的为早退,无故提前15分钟以上下班的,按旷工半天或一天论;

(2)上下班忘记考勤者,应有所在部门同事的书面证明,反之,则视为早退或旷工;

(3)旷工期间,按三倍工资标准扣发;

(4)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累计10天的,解除劳动合同,不发任何补偿费。

5、外出

员工上班时间因公外出,至少应以口头方式向直接主管申请核准,并说明事由,告知欲去地点,与何人接洽及预定返回时间等。未经部门主管批准擅自外出,情节严重的以旷工论处。

6、请假

(1)员工请假应提前一天填写《请假申请表》,经部门领导同意,将《请假申请表》递交考勤员并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如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的,应在第一时间利用电话或其他方式迅速向部门领导报告,并由其代理人依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反之,则以旷工论处;

(2)请假审批权限

①部门副总裁以下人员请假审批权限:

●事假1天,病假3天以内的,由部门副总经理批准;

●事假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病假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由总经理批准;

●超出以上期限的,由主管副总裁批准;

②部门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请假审批权限: ●副总经理病、事假的,由总经理批准;

●总经理病、事假的,由分管副总裁批准;

③所有请假手续均须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详见:《公司考勤制度》

7、加班(1)公司不提倡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公司可在工作时间以外指定员工加班,被指定的员工,除因特殊事由且经部门总经理同意,不得拒绝。

(2)各部门在安排员工加班时,应预先提出加班申请,经部门总经理或副总裁批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备案。

(3)加班实行调休制,以下几种情形的加班,公司不予以调休: ●各部门总经理及各项目经理级以上人员; ●工程现场管理人员; ●享受佣金提成的人员;

●由于本人延误,员工自行加班。

(4)加班人员均须按规定考勤,反之,则不予以调休。

(5)加班时间如擅离职守,除不计加班外,还需按《奖惩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罚。(6)公司根据已批准的的加班申请单及考勤上所反映的实际时间按月统计。

四、奖惩

(一)奖励

1、公司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表彰、一次性奖励、记功三种。

2、员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予以奖励:(1)为公司创造显著经济效益;(2)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3)为公司取得重大社会荣誉;(4)改进管理成效显著;(5)培养和举荐优秀人才;

(6)维护公司规章制度,对于各种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声誉行为敢于批评、制止、揭发者;(7)部门总经理认为应给予奖励者。

3、员工的奖励,由员工所在部门提出建议,经部门总经理、副总裁审核批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执行。

4、员工奖励程序(略。祥见《公司员工奖励惩罚条例》)

(二)处罚

5、对员工的处罚分为行政处分与经济处罚两类,行政处分可附加经济处罚,符合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并处解除劳动合同。

6、行政处分的等级依次为:通报批评、降级、降职(包括调动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与赔偿损失。

7、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级、降职(包括调动工作岗位)或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1)未获准许而缺勤或迟到、早退;

(2)托人考勤或代人签到、考勤;

(3)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私自外出或擅离岗位;

(4)无故旷工两天以下;

(5)在工作时间睡觉、聊天、嬉戏打闹、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杂志,下棋、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或其他消极怠工、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6)在工作时间内干私活;

(7)利用公司电话打声讯电话或私人电话,经提醒仍不改正的;(8)擅自开启或使用非本人工作范围内的设备、仪器或设施等;(9)未按公司要求着装;

(10)在工作场所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杂物等;(11)破坏公司财物;(12)在工作禁烟场所吸烟;(13)在工作场所争吵、打架;(14)行为不检,有失文明的;

(15)传播小道新闻,议论他人是非;

(16)打探他人的工资或将本人工资告诉他人;

(17)拒绝保安人员合法、合理的询问或检查;

(18)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携带家属、亲友进入工作场所或在工作场所逗留;(19)未经允许携带违禁品或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

(20)故意疏忽或拒绝主管人员的命令或分配的工作(包括拒绝主管人员安排的合理加班等);(21)发生或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导致工作贻误的;

(22)未遵守安全条例或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操作但未造成事故的;(23)因服务态度不周被客户投诉到员工所在部门或公司;(2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25)未按规定参加培训且不履行请假手续的;(26)其他应予以惩处的事项。

8、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及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1)严重的渎职、失职或失察行为;

(2)超出职权范围,擅自作出决定或对无关本职事宜随便作答,造成影响或损失的;(3)擅离职守、贻误公务;

(4)工作质量与效率未达到要求;

(5)玩忽职守,违反专业操作规程、安全规则或违章指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或人员伤亡的;

(6)拒绝接受任务,不服从正常调动,经劝说无效的;

(7)长期在工作中不思进取、得过且过、业绩平平;(8)工作中遇突发事件故意逃避;(9)虚报个人资料;

(10)伪造公司任何文件、报表和人事资料等;

(11)私自使用公章对外从事与公司及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12)未经批准,擅自将公司图纸、文件或经营机密泄露给他人;(13)伪造帐目、虚报费用;(14)挪用公款;

(15)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

(16)虽未接受任何贿赂,但其目的是为了谋取直接或间接个人利益,从而损害公司权益或形象;

(17)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侮辱同事、领导或妨碍他人工作的;(18)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打架斗殴的;

(19)利用武力或其他手段对同事、领导进行威胁、胁迫的;

(20)品行不端或行为粗暴屡教不改的;

(21)搬弄是非、挑拨离间或在公司内拉帮结派,营造不良气氛,影响公司内部团结的;(22)在公司内传阅、散播黄色书刊、影像等;(23)有贪污、盗窃、诈骗等违法行为的;

(2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5)在职期间发现有吸毒、嫖娼、参加邪教组织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或受国家治安条例处罚,罚款金额在2000元以上或拘留10天以上者;

(26)因自身原因被新闻单位曝光,影响较坏,造成公司声誉损失较大者;(27)伙同其他单位或个人,侵害公司利益;(28)旷工二天以上;

(29)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30)其他应予惩处的事项。

9、处罚权限

各部门总经理有权对所辖员工实施经济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处分权,也持有更高金额的经济

处罚及相应行政处分的建议权;公司总裁或副总裁有权对公司员工实施经济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处分权;但所有的处分或处罚决定均须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10、处罚程序(略。祥见《公司员工奖励惩罚条例》)

(三)申诉

员工如对处分或处罚结果不服或认为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可以越级申诉,但公司总裁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11、申诉程序(略。祥见《公司员工奖励惩罚条例》)

五、薪资与福利

(一)工资

1、发薪日期

(1)、公司按月计发工资,付薪日期为每月20 日,新进员工按入职之日起计薪,试用期内只发基本工资。离职人员按离职之日起停薪(按天计算);

(2)、若发薪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3)、公司将在每月付薪日时将工资转入各员工的银行帐户内,员工可凭存折到银行领取。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在付薪日到公司财务计划部领取现金,待转正后,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办理银行帐户,凭存折到银行领取。

2、薪资组成(4)、公司实行相对统一的薪酬福利政策,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管理这项工作的职能部门;

(5)、薪资组成: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奖金、交通补贴、移动电话通信补贴、年终奖金、保险金等;

(6)、承包人员的薪资由基本工资与业绩奖金两部分组成。(以上薪资已包含国家、地方规定的各类津贴、补贴或其他费用。)

(7)、原则上,应届毕业生来本公司工作的,需有一年见习期,见习期间的报酬按对应等级的80%给付。

3、薪资调整

有以下任一情况,员工的薪资会作相应的调整:

(8)、公司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社会综合物价指数出现较大幅度的变动;(9)、经过考核,员工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绩效超出或未达到公司的要求;(10)、员工职务发生变动;(11)、公司总裁直接决定。

4、薪资结算

(12)、员工在试用期内离职的,工资按试用期工资标准结算。非试用期期间离职的,按转正后薪资标准结算;

(13)、员工转正后,薪资按转正后薪资标准计发,试用期间月发工资与转正后月发工资之间的差额,在员工转正后一起发放。

(二)、福利

员工转正后,可享受公司提供的以下福利:

1、社会保险

已转正公司的员工,公司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综合意外险等社会保险项目;还可办理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各类保险。

(1)、国家法定假日

所有在职员工均可享受以下带薪假期: 元 旦(一天)

春 节(三天)

劳动节(三天)国庆节(三天)(2)、婚假

达到国家法定婚龄,但男性、女性的员工,结婚时可享受带薪婚假3天;员工应在结婚注册日后6个月内提请休假,逾期不补假。

(3)、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不幸亡故,公司给予3天的带薪休假;其岳父母、公婆等不幸亡故,公司给予1天带薪休假。

(4)、产假

产假90天,若为多胞胎生育,每增加一胎,增加产假15天。产假以产前产后休假累计; 配偶分娩时,给予男员工陪护假3天;(5)、工伤假

按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

六、培训与考核

(一)培训

公司管理层致力于培养员工以及为员工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机会和空间。员工在工作期间,除可以得到公司适时提供的正规培训和发展机会外,还将从领导、同事以及本人在操作具体事务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得到其他收获。

培训为公司完成经营目标、提高绩效、实现持续增长提供人力资源的保证;培训是员工胜任本职工作、提升自我、开发潜力、拓展职业的途径。

1、培训体系(1)、公司实行两级培训体制,即公司一级培训和二级公司培训共同运作;(2)、公司一级培训由行政人事部门主办,主要负责新员工的入职培训;(3)、二级公司培训由各相关部门主办,针对实际需要开展业务培训和新员工入职培训。

2、培训形式(4)、职前培训

凡新进员工(限兰州地区)在入职前,都须参加公司行政人事部门举行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为:

公司发展史及组织结构的介绍;

员工手册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讲解;

部门制度、工作职责、业务特性、作业规则及工作要求说明(由用人部门实施)。(5)、在职培训

在职培训可以分成两类:

在日常工作中对员工的培养、训练。即通过制定工作计划、分派任务、听取汇报和意见、评价考核业绩、推进工作改善、帮助解决问题等途径对员工进行指导。

原则上,在职培训不占用工作时间。

凡公司举办的各类培训,被指定参加的员工,非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参加,反之则按缺勤处理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

员工培训的情况及培训考核结果将被记录在员工个人培训档案里,作为年终绩效考核及职务升迁的依据。

(6)、员工自我学习

指员工因自我发展需要而参加的各类业务培训或教育。员工自我学习可以分成两类: 第一类为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自费参加的各类学习;

第二类为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的员工自我学习。本类培训应符合以下原则: ①员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

②学习内容应与其目前所从事的工作(业务)基本一致;

(二)、考核

1、试用期考核

(1)、员工试用期间,由试用部门负责考核,公司行政人事部门进行跟踪;试用期满经各级考核合格的,正式录用。

2、日常考核(2)、各级主管对所属员工就其操行、学识、经验、能力、主动性、责任心、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随时作客观公正记录。日常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年终考评及绩效奖金分配的依据,有特殊功过的,可随时报请奖惩;

(3)、公司行政人事部门将员工德、能、勤、绩各方面情况随时记录备案。

3、考核(4)、考核的结果直接与绩效奖金挂钩;

(5)、在部门绩效奖金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实行部门内部绩效奖金再分配,从而达到奖优罚劣的目的;

6、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以及调整;

7、考核一般在每年的十二月份进行。

七、人力资源管理

(一)人事内部调动

1、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能力、工作表现和公司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将员工调至公司内任何部门工作,亦有权按业务需要指派员工前往全国各地公干。员工的内部调动,须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批,由公司行政人事管理部门具体办理,在完成调离原部门的手续并交接好工作后,方可安排其到新部门工作。

(二)晋升与晋级

2、晋升:公司鼓励员工努力工作,在出现职位空缺的前提下,工作勤奋、表现出色、能力出众、业绩优秀的员工将优先获得晋升的机会;

3、对业务能力强、敬业精神与工作绩效突出或成长性好、有发展潜力的员工,公司每年都会给予晋级加薪的机会。

(三)离职

4、试用期内离职:在试用期内,员工个人或公司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试用劳动关系。但员工离职时必须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经相关领导的审批,交接好本职工作后,到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

5、合同期内离职:

(1)辞职

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核批准,交接好本职工作,到公司行政人事部门办理完相应的离职手续后方可离职。

(2)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①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形象、声誉造成损失或影响; ③有欺骗公司行为的;

④隐瞒个人历史或重大病史的;

⑤有吸毒行为或参加国家禁止的邪教组织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员工一年内累计三个月未能完成工作指标的; ⑧公司《奖惩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会提前15天通知员工。员工亦须办理完相应的离职手续后方可离开。

6、合同终止

员工合同期满后,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合同时,会提前告知;员工在办理完相应的离职手续后方可离开。

离职手续包括:

(1)交接完毕所有的工作;

(2)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及其他公物;(3)退还办公用品等;

(4)结清与公司的帐目,归还公司款额;

(5)如与公司有其他协议的,还应履行协议中所约定的事项。以上交接事项,均须经相关负责人员签字确认。

(四)、员工关系与沟通

1、公司提倡良好、融洽、简单的人际关系;同时提倡个人与公司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沟通。

2、公司注重与员工的关系及相互之间的沟通,并把沟通作为对全体员工尤其是各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以及考核要素之一。

3、公司行政人事部门是员工关系管理的主要机构,将为员工在工作满意度提升、劳动保障、申诉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同时,各级管理人员同样负有与员工沟通的责任。

2.指导员手册和示范户手册填写 篇二

第六页:

武立举,专业:农学和蔬菜,电话:*** 邮箱:cpnjz@126.com 侯金星,专业:农学,电话:*** 邮箱同上

刘家魁,专业:植物保护,电话***,邮箱ljkzhbzh@163.com 刘玉旺,专业:农学,电话:***,邮箱:lywzhzzh@163.com 刘云:专业:植物保护,电话:***,邮箱:chipingtufeizhan@163.com 第七页:工作方案(见下文,此方案可复印粘贴)

2013工作方案

根据小麦的生长习性以及工作安排,制定2013工作方案

一、重点讲解良种选择,时间安排在9月中下旬

适用于我县种植品种的有鲁原502、良星66、济麦22。

二、讲解整地施基肥,时间安排在9 月下旬到10月中旬。

1、秸秆还田,在玉米收获时实施秸秆机械粉碎还田。2.深松:深松30厘米后旋耕2-3遍再镇压。

3、施底肥:高产田要将全部有机肥、磷肥、钾肥、微肥、氮肥的50%作底肥,第二年春季小麦拔节期追施50%的氮肥。中低产田应将全部有机肥、磷肥、钾肥,氮肥的50%~60%作底肥,第二年春季小麦起身拔节期追施50%~40%的氮肥。

三、讲解播种,时间安排在10 月上旬到下旬

1、搞好种子处理,提倡用种衣剂进行种子包衣,预防苗期病虫害。

2、足墒播种。墒情不足时,要播前灌水造墒。应掌握“宁可适当晚播,也要造足底墒”的原则

3、适期播种,我县小麦适宜播期一般在10月5-15日,最佳播期在10月7-12日播种。

4、适量播种。在适宜播种期内,分蘖成穗率低的大穗型品种,每亩基本苗15~18万;分蘖成穗率高的中穗型品种,每亩基本苗12~16万。

5、精细播种。实行宽幅精量播种,播速不超过5公里;深度3-4厘米为宜;精量播种亩播量15-18斤;播后镇压。

四、讲解灌溉、除草等技术,时间安排在11 月中、下旬

1、根据降雨和土壤墒情浇好越冬水。浇越冬水的时间一般在日平均气温7~8℃时开始,3~5℃夜冻昼消时结束,我县一般在“立冬”到“小雪”期间进行,水量以当天渗入为宜。

2、冬前除草:小麦出苗后30天后采用世玛+苯磺隆可一次性防治禾本科、阔叶杂草。要求最低气温在零度以上,天气晴朗,时间以上午九点到下午五点为宜。

五、讲解追肥、灌溉、田间管理技术,时间安排在3月中旬至4月上旬:

1、追肥:。一般在拔节期追肥。旺苗徒长田块适当晚追。每亩可追尿素 10-15公斤左右或者采用氮肥后移技术.中高产田可以在3月25号—4月8号施用20公斤氮磷钾含量为30-0-12的配方肥。建议机械穿施,深度 7-10 厘米并压实。

2、灌溉:根据墒情,及时灌溉,每亩灌水40方。

3、田间管理:待地表稍干后,及时划锄,清除杂草,利于保墒,提高地温。

六、讲解防病、防虫、收获,时间安排在:4月下旬至收获 小麦抽穗期重点抓好小麦赤霉病和吸浆虫的防治。

1、防治赤霉病在齐穗至始花期施药最好,4月下旬可用5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每亩100克或25%多菌灵胶悬剂200毫升,或50%甲基硫菌灵可湿性粉剂40克,兑水50公斤进行喷雾。如遇连阴雨天气,要抓住下雨间隙或雨后及时喷药防治,视病情喷药2-3次。

2、吸浆虫成虫期是防治的关键时期,在小麦抽穗扬花初期(成虫出土初期),每亩可用4.5%高效氯氰菊酯乳油或2.5%溴氰菊酯乳油20-25毫升,针对小麦穗部进行喷雾,发生严重的地块应喷2-3次。

3、小麦扬花期至灌浆期搞好“一喷三防”。用“磷酸二氢钾每亩50g、1.8%阿维菌素(5克/袋)或吡虫啉(10克/袋)每亩用2袋、甲基托布津每亩用75克或三唑酮75克,三种药剂混合后喷雾。建议连喷两次。进入蜡熟期及时收获。建议留高茬,推广秸秆还田。第九页:分户方案与指导记录,以温陈办事处杜陈村杜玉山为例

根据示范户信息模板填写此页。注意事项:如果示范户是女性,注意示范户姓名和户主姓名的填写;土壤类型问所服务乡镇农技站站长;示范种类填作物(小麦)

1、该农户生产现状与存在问题

生产现状:土地零散,不重生产投入,没有大型农机,施肥一炮轰,品种多乱杂,小麦播量大;

2、重点指导内容:

1、选用良种。

2、深耕、旋耕、整地。

3、配方施肥。

4、科学播种、5、追施拔节肥。

6、化学除草、化学调控、防治病虫害。

7、秸杆还田。

指导计划:选良种1天,秸杆还田指导1天,整地、施基肥、播种这一时期到户指导不少于3天,冬季田管浇越冬水、查看苗情、化学除草到户指导不少于5天,春季化学调控、防治病虫、追拔节肥入户指导不少于10天.4、现场指导记录 1、9月15选良种,讲种子包衣的技术 2、10月1日日指导秸秆还田,技术要点打两遍,长度短于五公分 3、10月5-6日进行整地,亩施基肥:有机肥3000公斤,C、P、K含量为|:18—20—10复合肥40公斤,深松30cm,旋耕两遍镇压。

4、10月8日播种,精量机播15-18斤,播后镇压 5、11月20-24指导浇冬水、化学除草,查看苗青;

6、3月下旬至4月上旬根据小麦长势,施拔节肥,亩施尿素10-15公斤,注意灌溉 7、4下旬“一喷三防”防治小麦病虫害;后期小麦喷叶面肥防早衰

5、指导效果

该户熟练掌握了小麦规范化播种技术、小麦宽幅精播高产栽培技术、氮肥后移技术,单产量达到550公斤,比上一年增产13%。

6、农户意见反馈

(1)原先,我们种植户总是控制不了小麦的病虫草害和施肥,产量不理想,可自从参加农业科技入户和农民技术培训工程以来,XXX技术员定期传经送宝,我们的种植技术一天比一天高,小麦长的一天比一天好,我家的小麦亩产比去年可以增加100多斤呢。”(2)我作为科技示范户,接受的技术比他们多,而现在农业生产成本高,农民种田不容易,我应该尽我的能力帮助他们,能使他们少投入、多产出、多收益,体现一个科技示范户应有的作用。

到此,以杜玉山为例的分户方案与指导记录填写完毕,大家一次为参考,填下一户的时候内容没多大变化,把入户指导时间稍微改变一下,日期控制在2013工作方案中指出的大范围内,时间可以有变化也可以有交叉,重在合理。

右下角的示范户签字不要忘记,笔记不要雷同 第29页-38页工作计划表

根据2013工作方案,在相应的日期下面画对号即可

第45页继续教育登记

2013年9月16日参加茌平农业局举办的指导员一期培训班,学习小麦规范化播种技术

2013年10月2日参加茌平农业局举办的指导员二期培训班,学习小麦宽幅精播高产栽培技术

2013年11月10日参加茌平农业局举办的指导员三期培训班,学习小麦病虫害防治技术和小麦氮肥后移高产栽培技术

2013年12月9-13号(16-20号)(),参加聊城市举办的普通版一期(二期)(重点班)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47页技术指导阶段小结 2013年11月,从9月份选良种到10月份的整地、施底肥、播种等一系列技术指导,我负责的示范户种地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种子选用以优良品种济麦

22、鲁原502、良星66为主,好的品种是高产的第一步。今年我负责的示范户采用深松深耕技术,很好的解决了地块板结现象,可以很好地抵御自然灾害,播量也得到了很好地控制,以前播期又早播量又大,过早的消耗地力,今年每亩地控制在20斤以内,播期控制在7-12日,目前小麦长势良好,出苗率适中,避免了过多现象。

2013年12月,以前这10户示范户不注重冬前除草,以至于来年杂草较多,难以管理,11月中旬以后,我就开始讲解冬前除草的意义和技术要点,目前这十户示范户都按技术指导进行了冬前除草,为来年麦田管理省里不少人力物力。第49页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

2013年9月份,我有幸被选为茌平县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的一名技术指导员,主要负责

两个村共10名示范户的技术指导工作,指导产业是小麦;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和县农业局的具体安排,结合我指导的10名科技示范户的实际情况,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现将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阶段的工作小结如下:

一、在此期间的主要工作:

1、认真遴选科技示范户,并对科技示范户的生产现状等进行了摸底调查。自9月份被选为技术指导员、确定所指导村后,我紧接着和

农技站人员一起来到村中,经过和村干部交流沟通,从现有务农人员中筛选出10名知识水平相对较高、具有一定科学种田意识的农民作为科技示范户;并与这10名示范户逐一见面详谈,掌握了他们的生产现状和基本情况,在取得他们个人同意后,与这10名科技示范户签订了技术指导协议书,明确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2、制定工作方案、分户指导方案。在2013年10月召开了全县农技推广补助项目启动会后,各项工作全面展开。我及时制定了工作方案和分户指导方案,拟定了具体的入户指导时间和指导内容,填写好科技示范户手册,在进行集中培训和入户指导时,发放到示范户手中。

3、及时发放物化补贴物资和技术挂历等。严格按照项目的要求落实补贴政策,2013年12月,将每户补贴的尿素80公斤发放到示范户的手中。

4、组织示范户参加集中培训,入户进行现场指导。技术培训和指导是项目实施的核心内容,是发挥技术指导员作用和提升农民生产技术水平的关键,2013年共组织示范户参加了3次集中培训,其中9月份参加全县集中培训一次,11月和12月在温陈办事处政府会议室举办培训班2次,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小麦秋种技术、小麦宽幅精播高产栽培技术、氮肥后移、小麦规范化播种等。我还根据农时季节,抓住关键时期,入户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帮助示范户掌握好技术实施的细节,共入户指导10次,使示范户基本掌握了小麦高产栽培的一些技术细节。

5、认真填写《技术指导员手册》、《科技示范户手册》,及时记载指导记录,理清思路,为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供依据。

二、主要技术内容

1、济麦22号(国审品种),良星66

2、冬小麦宽幅精播高产栽培技术,冬小麦精播半精播栽培技术,小麦氮肥后移高产栽培技术,小麦规范化播种技术,深松少免耕节水栽培技术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示范户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接受能力差,需要多次强化才能接受和理解新技术。个别示范户思想保守,学到的技术不想再传授给其他农民。

2、受农产品价格和劳动力价格影响,目前农民不想再增加投入,特别是劳动力的投入,因此发展现代农业、规模农业非常紧迫。

3、由于所在单位其他事物繁多,使得下村入户的时间保证非常紧张。

下一步打算:

1、继续做好春季小麦生产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使示范户全面学习和掌握生产技术。

2、合理安排时间,增加入户指导次数,多宣传、多指导。

3、加强自身业务学习,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和指导能力。

示范户手册填写模板:(以温陈杜陈杜玉山为例,我以杜玉山为例,大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不要照抄),示范户手册填写内容要与指导员手册中填写的该户内容对应起来

第五页:

示范产业:小麦

示范规模:5亩(此处大家根据实际情况填,是几亩就几亩,别照抄5亩)

当年产量:2500公斤

技术需要重点:小麦宽幅精播高产栽培技术、小麦规范化播种技术,氮肥后移技术 户年总收入:3万元

农业收入:1.8万元(占总收入比例50%以上)人均收入:1万元

享受项目补贴情况: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物化补贴复合肥160斤(2袋)

第六页

此页我以五亩为例

种子,150元,9月10号,天城种业有限公司

*** 化肥,480元,9月3号,鲁西化工 农药,100元,10月

第七页 小麦,6曰20日,1.3元,数量4000斤,收入5200元 玉米,5月7日,1.1元,数量6000斤,收入6600元

第十页

技术指导方案,此处可照搬指导员手册中2013工作方案,可打印粘贴。

右下角签名不要忘记

第十二页

技术员分户技术指导方案

介绍我县主导品种:济麦22,鲁原502,良星66;我县主推技术:小麦宽幅精播高产栽培技术、小麦规范化播种技术,氮肥后移技术等。计划:选良种1天,秸杆还田指导2天,整地、施基肥、播种这一时期到户指导不少于3天,冬季田管浇越冬水、查看苗情、化学除草到户指导不少于5天,春季化学调控、防治病虫、追拔节肥入户指导不少于10天.第十三页 :接受培训指导记录 1、9月15接受良种培训 2、10月1日接受秸秆还田培训,掌握技术要点 3、10月5-6日接受整地、施肥培训 4、10月8日接受如何控制播量播期教育 5、11月20-24接受浇冬水、化学除草,冬前麦田管理培训;

6、3月下旬至4月上旬接受氮肥后移,拔节期灌溉技术培训 7、4下旬接受一喷三防,小麦病虫害防治培训

第十四页:带动周边农户情况记载表

自己写上本村五六个人的情况

第十五页

9月15日,指导如何选良种,并确定该户主要品种济麦22 10月1日,指导秸秆还田 10月5,6,指导科学整地、施肥技术 10月8日指导规范化播种技术

11月20,21,22,23,24,指导浇冬水,化学除草等技术 3月26号讲解氮肥后移技术

4月26讲解一喷三防技术,小麦病虫害防治技术 第36页家庭通讯录

把本示范户的信息填上即可

注意:每位指导员负责指导自己的示范户填写手册,如有示范户不会写字,可有指导员代写。

3.换热机组手册 篇三

为了加强公司各部门及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更深入地理解质量、环 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运行的内容和目的,生产安全部于9月6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管理手册’、‘安全生产管理手册’培训学习的通知》,要求各职能部门及各项目部通过自学的方式展开学习讨论和总结,现将全公司培训学习的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完成情况:

各部门及各项目基本完成了学习任务,除了5人未参加测试评分以外,共交回试卷46份,其中九十分以上8人,八十分以上11人,八十分以下27人,平均分78.5分,总的来说,效果不是很好,没能达到预期的培训学习目的。

二、存在问题:

1、各职能部门和各项目都不重视,通知下发后,没有一个部门 和项目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回培训学习情况总结和心得体会;

2、测试试卷存在替考现象。

介于以上情况,生产安全部将分期分批加大培训学习力度,多想一些操 作性更强,更有效的办法,强化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和体系管理意识,也希望公司每一位员工积极主动地参与这方面的学习和沟通,争取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取得进一步的成效。

生产安全部

4.团员操作手册 篇四

操作手册(团员版)

手册编写:福建青少年事业发展中心 客服电话:12355

2014年12月 目录

福建数字共青团操作手册—团员版.........................................................................................3

一、团员信息激活................................................................................................................3

1、操作步骤:..................................................................................................................3

二、团员信息申报(团支书遗漏录入的团员走本流程)................................................6

1、UP通行证注册............................................................................................................6

2、团员信息申报..............................................................................................................7

3、新团员入团申请..........................................................................................................9

三、我的共青团..................................................................................................................14

1、个人信息....................................................................................................................14

2、团的通知....................................................................................................................16

3、团的学习....................................................................................................................17

4、组织生活....................................................................................................................18

5、团的活动....................................................................................................................19

6、我的支部....................................................................................................................23

7、问卷调查....................................................................................................................24

8、青年网络文明志愿行动............................................................................................24

福建数字共青团操作手册—团员版

本操作手册适用福建数字共青团团务服务系统http://ty.fjcyl.com 适用对象:普通团员。

一、团员信息激活

团员收到团支书录入团员信息到团务服务系统的帐号、密码短信。团员登录团务服务系统网站http://ty.fjcyl.com进行个人信息完善激活,由团支书、团总支书记、团委逐一层级进行审核。(备注:如有团总支的情况下才需要团总支书记进行审核。)

1、操作步骤:

1)接收短信,按照短信内容登录网站即可

2)进入个人信息信息申报,如下截图:

3)点击“激活”,确认个人信息,并添加个人照片和联系地址。4)点击“激活”即可。(如团员非该团支部,请点击“拒绝”)5)登录密码修改

团员初始密码由网站随机生成,建议进行密码修改。步骤一:点击左侧导航栏,进入密码修改

步骤二:修改密码

二、团员信息申报(团支书遗漏录入的团员走本流程)

如果团支书未将团员的信息预录入系统中,团员可自行注册账号,加入组织进行信息申报。再由团支书、团总支书记、团委逐一层级进行审核。(备注:如有团总支的情况下才需要团总支书记进行审核。)

1、UP通行证注册

1)登录http://ty.fjcyl.com,点击“没有帐号,注册帐号”

2)团员需先进行帐号注册,注册后,方可进行信息申报。 登录用户名可使用11位手机号码,便于记忆。 若使用手机号码,为确保信息安全需进行短信验证。

 依次填写各项资料即可,建议填写邮箱地址,以便后续密码取回。 注册成功,即可使用用户名登录。

2、团员信息申报

团员注册后,即可发起信息申报,团支书、团总支、团委将进行资料逐一层级审核。(备注:如有团总支的情况下才需要团总支书记进行审核。)操作步骤:

1、点击“个人信息-信息申报”

2、查找所在团组织机构  可直接输入关键字检索。 可选择区域,缩小检索范围。

 或询问上级组织,获取本组织的组织编码,直接定位。

搜索页面:

A、示例:输入“三中”,显示搜索结果,可点击展开下级组织

B、展开下级,可展开到团支部层级,找到本组织点击“加入组织”,即可

3、填写个人资料,填写完毕即可。 请如实填写,以确保信息真实;  照片将用作电子团员卡制作;

 联系地址将可能用作电子团员卡寄送地址。

4、资料提交完毕,请等待支部负责人审核。同时可查看申报进度。

3、新团员入团申请

新团员入团的学生要先进入平台自行注册页面进行帐号注册,登入平台点击“个人信息入团”,查找所在组织点击“加入组织”。进入入团申请界面,填写入团申请信息,由团支书进行入团初审。紧接着要进入学习考试,考试通过后发展团员要填写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提交完毕,由团支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上级团委审核。操作步骤:

1、点击“个人信息入团”

2、查找所在团组织机构

 可直接输入关键字检索。 可选择区域,缩小检索范围。

 或询问上级组织,获取本组织的组织编码,直接定位。

搜索页面:

A、示例:输入“三中”,显示搜索结果,可点击展开下级组织

B、展开下级,可展开到团支部层级,找到本组织点击“加入组织”,即可

3.入团申请

A.填写入团申请信息

B.团支部进行入团初审(提示:这步是由团支书操作的)

C.进入学习考试

D.填写入团志愿书

4.入团申请提交完毕,请等待支部负责人审核。同时可查看申报进度。

三、我的共青团

1、个人信息

1.个人资料

备注:如个人信息有误,点击“修改”。2.担任入团介绍人

★担任发展团员的介绍人可填写介绍人意见,点击按钮即可。

3.组织关系转接 进入“个人信息”—“组织关系转接”

查找需要接收团籍的团组织进行转出申请。

团员团籍转出由转出地团委审批,转入地团委接收审核后即可完成团籍转移。

团员自己可登录团务服务系统查看团籍转接申请情况。

2、团的通知

团的通知模块主要接收查看上级团委下发的团内通知公告。第一步:点击“团的通知-通知查看”;

第二步:点击“标题”查看通知正文内容。

3、团的学习

团的学习模块主要实现共青团相关文件精神、百宝箱、团的读物、优秀工作案例的展示学习,后续团员培训等功能模块会陆续上线。(百宝箱功能主要提供团内基础知识等工作手册内容展示。)

1)团的文件:

团员可点击“团的学习-团的文件”查看上级团组织发布的文件精神、领导讲话等进行学习。

2)百宝箱:

功能主要提供团内基础知识等工作手册内容给团员学习。

3)团的读物:

团员可点击“团的学习-团的读物”查看上级团组织发布的团刊、团报等团内读物进行阅读学习。

4)优秀案例库:

团员可点击“团的学习-优秀案例库”查看上级团组织发布的团内优秀工作案例进行学习和借鉴。

4、组织生活

团员可查看了解本组织发起的团小组会、团支委会、团员大会、团课等组织生活活动,并可关注相应的活动总结等情况。

备注:

团小组会:团的支部为便于团员进行教育、管理和开展活动而划分的相对独立的活动单位。团小组会议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

团支委会:团支部在支部团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负责团支部的日常工作,是团支部的核心,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会议。

团员大会:团支部全体成员共同讨论决定重要问题的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团课:团组织对团员进行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和团的基本知识教育的主要形式,是提高团员思想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的有效途径。一般情况下,每季度应上一次团课。

示例:

★团员可点击“团小组会列表” 查看上级团组织发起的团组会议通知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5、团的活动

团员可查看本组织发起的团活动,并可关注相应活动开展进程。

★点击“活动列表”查看所有活动的内容。

1)共青团员义务星期六

每周六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传播志愿服务精神,扩大社会影响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志愿服务正能量。

团支书、团员可以发起共青团员义务星期六活动,还可以查看、报名参加其他的共青团员义务星期六活动。第一步:点击“发布活动”团支书、团员可以发布共青团员义务星期六活动。

第二步:填写活动内容,还可以下载志愿服务活动卡。

第三步:点击“所有活动”和“与我有关”可以查看平台上所有发布的活动和与自己有关的活动(我参与的活动和我发起的活动)。

第四步:可以查看活动的内容,还可将活动分享到QQ空间、微博、微信等一些主流新媒体上宣传和给别人发起的活动点赞。

2)我是青年志愿者

进入“团的活动”—“我是青年志愿者”进行线上志愿者注册和志愿团队注册(提示:已有“团务服务系统”帐号直接点击“我要登录”登录完善资料信息)。注册完善个人资料后可以报名参加义务星期

六、迎青运等系列志愿活动。达到认证要求还可创建自己的志愿团队和发布志愿活动。(提示:志愿团队注册:需先登录您的个人帐号,达到认证要求才能创建志愿团队。)

6、我的支部

提供本组织的通讯录,后续可查看本组织的成长轨迹。

★点击“我的支部-通讯录”查看本组织团员通讯录。

7、问卷调查

系统将随机抽取团员进行“XXXXX”的问卷调查。抽取方式:

1、系统将随机给团员发送参与问卷调查的邀请短信; 2、12355客服将随机电话回访团员。

8、青年网络文明志愿行动

青年网络文明志愿者的主要职责

1.在互联网上主动弘扬正能量。积极参加“阳光跟帖”行动,用文明语言和理性 态度发表网络评论,营造理性、平和、有序的网络舆论氛围;积极参加“大大你好”、“向上向善”、“日行一善”、“日行一孝”等“青年好声音”网络文化行动,围绕中国梦、推进改革、推行法治、奋斗创业、社会公益等内容,主动在网上发出和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微博、微信、帖文、视频等作品。2.在互联网上自觉抵制负能量。对于网上出现的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利于民族团结等错误言论,对于“黄赌毒”等负面 网络信息,坚决抵制、主动驳斥、积极举报。

3.自觉增强网络文明素养。遵守互联网法律法规和网络文明规范,自觉依法上网、文明上网、绿色上网,不浏览不健康的网络页面和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1)点击“申报青年网络文明志愿者”进入“清朗网络 青年力量”——青年网络文明志愿行动;

2)点击“我要报名”进入“青年网络文明志愿者信息填写申报”页面;

5.学生手册评语 篇五

努力,一定会取得更大的进步。

健臻:对班级的热心让我感动,对同学的真诚也让大家称道。要勤奋好学、锲而不舍的道理也许无须对你多讲,你要记住的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这句歌词,朝着自己的目标前进吧,成功就在不远的地方等着你。

昌俊:你以乐观的态度面对人生,而这正是一个人成功的重要保证。我想目前的成绩滞后一定是暂时的,因为从你的眼神中我很清晰地看得出你固有的上进心。每一个挫折只不过是生命中的一段小插曲哦!

丽洁:你心地善良,脾气温柔,活泼可爱,为人坦诚,接物待人春风扑面。看到课堂上,你那专注的神情,认真的学习态度,老师也感到欣慰。刻苦踏实的学习精神也很让我喜欢。如果平时你能多思、多问、多说,那你的进步会很大的!

欣蕾:你性格活泼开朗,总是带着甜甜的笑容,但你偶尔会犯一些小错误。有时上课不够留心,还有些小动作,你能想办法控制自己吗?希望能从根本上认识到自己学习上的不足,在课堂上能认真听讲,开动脑筋,努力提高学习成绩。

宝仪:你是个可爱的女孩,踏实、稳重、有礼貌;在班里时刻起着模范带头作用,给同学们作出表率。能遵守学校纪律,按时上学,老师相信:只要你信心不倒,努力不懈,终有一天会到达成功的彼岸!

明政:你是一个相对内向的男孩,但是在课上老师却能发现你专注的神情,感受到你对知识的渴望。你是一个很自觉的学生,就是学习有点跟不上,望认真掌握好基础知识,多练、多问,继续努力,老师关注着你的进步。

润雄:你真诚可爱,对待同学热情大吴彤:你是一个上进心强,自尊心方,从你的笑容中可以看出你心灵的善良。也很强,聪明而且心地善良的女孩。但有儒雅的你,无论是作业还是考试,书写总是工工整整。希望你今后在学习上多问、多练、多探索。相信你定能成为更优秀的学生。

智杰:你是个踏实、稳重、有礼貌;能遵守学校纪律,按时上学,你学习较勤奋,课堂上那双求知的大眼睛总能把老师深深地感动!老师相信:只要你信心不倒,努力不懈,终有一天会到达成功的彼岸!飞扬:尊敬老师,热爱班集体,是你的优点,你有宽阔的胸怀,却少了坚韧不拔的钢铁意志,你有一付好脾气,不过好脾气的背后却是很慢的性子,你应该灵活一些,学习要更投入一些。希望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争取更上新台阶。

治彬:对班级的热心让我感动,对同学的真诚也让大家称道。要勤奋好学、锲而不舍的道理也许无须对你多讲,你要记住的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这句歌词,朝着自己的目标前进吧,成功就在不远的地方等着你。

时在你遇到挫折时候,缺乏克服困难的信心。你要知道在通往知识的顶峰的路上长满了荆棘,望勇往直前!新的一年里,希望你再接再厉,取得更好的成绩。

思琦:善良的孩子最让人欣赏,恰好你就是;乐观的孩子最若惹人喜爱,恰好你也是;重感情的孩子最值得称赞,恰好还是你。课堂上,你也是专心致志,从你专注的眼神中,老师看到了你的自信,也看到

你成绩的进步。

宇昊:你是一个上进心强,自尊心强,聪明并且心地善良的孩子。但有时在你遇到挫折时候,缺乏克服困难的信心。你要知道在通往知识的顶峰的路上长满了荆棘,望勇往直前!新的一年里,希望你再接再厉,取得更好的成绩。

文博:善良的孩子最让人欣赏,恰好你就是;乐观的孩子最若惹人喜爱,恰好你也是;重感情的孩子最值得称赞,恰好还是你。课堂上从你专注的眼神中,老师看到了你的自信,也看到你成绩的进步。

俊杰:你面目五官清秀,言谈举止斯文。老师每次批改你那干净整洁、字迹又漂亮的作业本。学习目的明确,自学能力较强,成绩一直保持优秀。亲爱的孩子,记住喽,进步的唯一方法就是比别人更努力。

泽元:我想你应该是个很懂事,也想进步的同学。但是光想是没有用的,贪玩和得过且过只是懦弱的表现。你想让别人刮目相看吗?那么你愿意从现在开始有所改变吗? 只要你严格要求自己,总有一天会梦想成真的!

淑宁:你是老师眼里的好学生,同学的好朋友。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热爱集体。如果你能再倍加努力一些,一定会前途不可限量的。希望工作上更加大胆,想更多的办法,带动班级中其他的同学,共同进步。

柏霖:你性格内向,平时沉默寡言,不爱说话。期待着有一天,你能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起积极的人生目标,并朝此目标奋起直追,老师将为你感到高兴。只要追求,就永远不会遗憾。

煜培:我想你应该是个很懂事,也想进步的孩子。可是你总是去关注别人的情况,却没有好好关注自己。你想让别人刮目相看吗?那么你愿意从现在开始有所改变吗? 只要你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完善自己,总有一天会梦想成真的!

嘉诚:你喜欢简单,但思想比较复杂,有主见,思维也很活跃,有时候上课过于活跃,忽冷忽热、不想钻研、使你的成绩总是起色不大,你并非不是学习的好料,希望你克服困难,勇往直前!

你是一个上进心强,自尊心也很强,聪明而且心地善良的孩子。你有一颗纯真的心,能与同学友爱相处。但有时在你遇到挫折时候,缺乏克服困难的信心。你要知道在通往知识的顶峰的路上长满了荆棘,望你克服困难,勇往直前!

冠洋:你活泼可爱,在校能尊敬老师,见到老师主动打招呼。但是上课的时候,常常不专心,会和后面的同学讲小话。如

果你能端正学习态度,老师相信你会有很大的进步。

嘉炜:踏实、勤奋、刻苦的学习精神可以成为任何人的榜样,锲而不舍一丝不苟的学习态度更是你成绩稳步上升的重要保障。人生最需要的是拼搏,最难得的是坚持。希望勤奋好学的你走会成功,老师深深地祝福你。

泽远:你活泼开朗,聪明好学,待人随和、诚恳,热爱集体,乐意助人是你的美德。对待同学总是谦虚友好,对待学习总是毫不怠慢,你学习上的进步,老师和同学们都看在眼里,同样也为你感到高兴。继续努力吧,愿你成绩能进一步提高!

诗儿:你关心集体,毋庸置疑,敢作敢当,也有目共睹。你的表现可圈可点,希望你在今后更注重基础知识的学习与训练,加强能力的培养,做一个全面发展的好学生!继续努力吧!我深深地为你祝福!

你有很多优秀的品质,学习上,你的基础不是很好,学起来有些吃力,但你并没有放弃学习,遇到不懂的问题还不断地向老师请教,这一点很多其他同学都做不到。希望你今后多注意科学学习方法,去实现人生的梦想

王奕:你为人正直诚恳,尊敬老师,团结同学,关心班集体,待人有礼,能认真听从老师的教导,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希望你今后在学习上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努力把自己塑造成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好学生。

秉霖:你是个腼腆、斯文、帅气的小男孩。待人真诚有礼,和同学相处融洽,但是课堂上有时会心不在焉。上课认真听

课,保持阅读课外书目的习惯,把握自己,我想你一定能做一个更出色的人。

诗颖:你是个聪明、可爱的孩子,关心集体,兴趣广泛,善于与同学交往,人缘好。学习成绩比较稳定。希望你今后在学习上能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努力把自己塑造成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好学生。凯琳:你很有上进心,能严格遵守学校纪律,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各科基础知识比较扎实。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一直保持优秀。记忆力好,自学能力较强。希望你能把握日历的每一页,奏响人生最强最美的乐章。

刘勇:在同学们与老师眼里,你是个大方、待人有礼的男子汉。可是在学习上却缺乏积极性,希望你能在下学期的学习中,更加积极一些,对于自己有更高的要求。若你能在自信及勤奋中加些细心与开拓,也许前途将不可限量。

逸朗:一个学期下来,你每天活泼,无忧无虑的身影,我都看在眼里。课堂上,你积极回答问题,不懂得也敢于提问。这些都是你身上的优点,可是你总是有说不完的话,上课也常常会转头去找后面的同学。如果能改掉这个习惯,老师相信你一定会更好。

小菲:你是一个十分可爱的女孩,课堂上你专心听讲,认真做好课堂笔记,课后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你的成绩有待进步,学习上还需继续努力,愿你在平时更注重学习,加强能力的培养,做一个全面发展的好学生!

依微:文静、善良而又不失直率的你虽然成绩不是太理想,但是老师看到了你的努力。你要坚信:路,是一步一个脚印走出来的,只有始终如一地朝着既定的方

向努力,才能达到胜利的顶峰。

嘉琪:有古道热肠,也容易感情用事;积极要求上进,但专心和恒心尚有欠缺。还记得鲜花和掌声吗?在那掌声中,有老师和同学对你过去成绩的赞赏和祝贺,更多的是希望你在鲜花前、掌声中不要迷失方向,继续前进。

耿峰:你思维灵活,求知欲强,富于质疑精神,这很好。人无完人,金无足赤,遇到挫折时候,缺乏克服困难的信心。多理解别人,也许会有更好的发展。记住了:彩虹只是瞬间的美丽,而把握今天才是永恒的改变。愿你坚持不懈,再创辉煌!

佩珊:你是一个聪明、文静的孩子,平时总是沉默寡言,对于学习不太上心,但是老师能够感受到你对知识的渴望。你文静有余而勤力不足。愿你多一些活泼,多一些微笑。希望你能再接再厉,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宣名:你是一个机灵善良懂事的孩子,对事物常有自己不一样的看法,关心集体,热爱劳动,乐于助人。但是在学习上却不太用心,有时缺乏自信。如果你能在课堂上集中精神听课,改掉坏毛病,相信你在 下学期的学习中有大的进步。

叶涛:人缘好,很好胜的阳光男孩。学习上认真与执著的你给老师留下深刻的印象;劳动中埋头苦干的你令老师很欣赏。如果你能一如既往的走下去,将会是老师、家人、同学的骄傲!要知道,命运的

佳航:你是一个安静、乖巧、诚实的孩子,适应能力很强,已经能和同学们和睦相处。但是有时太沉默寡言,过于细致入微。如果你可以提高一些速度,在课堂上活跃一点,积极举手回答问题,你的进纤绳将永远掌握在自己手中!

林逸:即使你有时对有些事表现得有些蛮不在乎,但总难以掩饰你那颗火热的求知之心。聪明是上天赋予你的宝贵财富,但没有后天的努力,要想成就一番事业恐怕也只能是镜中之花、水中之月。

洲林:你待人随和、诚恳,同学关系好,热爱集体,能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同时你也有自己想要完成的目标,希望你能在学习上更进一步。同时老师祝福你今后能一生平安、永远幸福!

黄莉:你是个文静秀气漂亮的小女生,你能脚踏实地学习,但是你也要知道学习还要讲究方法、技巧。学习上有不懂的问题,不要羞于开口,要多问,多思考,多练习。老师相信:只要你努力不懈,终有一天会到达成功的彼岸!

6.学生手册试卷 篇六

1、学校对于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为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等处分。(2.5分,每一空0.5分)

2、受、、、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2分)

3、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教育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1分)

4、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1.5分)

二、多项选择题(4.5分)

1、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的是()1.5分

A.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B.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一部分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C.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D.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2、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全部课程且达到、、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1.5分

A.毕业条件

B.经本人申请

C.领导同意

D.老师同意

E.学校同意

3.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补办的学历证明书所需材料由。()1.5分

A.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

B.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

C.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D.实际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三、判断题(3分)

1.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信学习证明。()

2.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对新生的档案材料进行复查。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或属徇私者,要取消其学籍。()

3.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答案

一、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2..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3.15

4.学生学籍档案

二、1.ACD2.ABE3.BC

7.学生手册 篇七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是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前身九江船舶工业学校创建于1960年,先后隶属于原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三机械工业部、第六机械工业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994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是全国首批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10所学校之一。1999年学校由国防科工委划转江西省人民政府管理,是省教育厅直属高职院校。2003年通过教育部组织的全国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2004年被财政部确定为“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基础实验室院校”,2005年学校被国务院七部委授予“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称号。2007年学校被国防科工委遴选为全国15个重点建设的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之一,被财政部确定为“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院校”,2010年获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2010年6月,学校“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顺利通过教育部、财政部验收,成为我省唯一一所过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1年5月,学校被教育部授予“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称号。2012年,被教育部确为首批“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

学校设有7个二级学院和3个教育部,现在全日在校生15000人,学校共有58个专业,其中5个国家示范专业,8个国防军工特有专业,7个江西省高校特色专业,8个江西省高职高专示范专业,3个全国机械行业特色专业 2个全国机械行业创新专业,形成了以工科为主,以船舶工业、先进制造、电子信息为主要特色,兼有经济、管理,等多门类协调发展的专业体系,在服务船舶工业行业的能力上形成了明显的比较优势。

学校建有1个工业工程中心和1个工程训练中心,实验实训是156个,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价值1.58亿元。学校是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江西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江西省船舶工业人才培养基地、江西省职业培训综合基地、江西省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5个国家示范专业实训基地、三个中央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一个国家紧缺人才培养基地、15个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实验室,五个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实验基地。此外,与中国船舶两大集团公司等200余家单位合作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和就业基地。

学校拥有专论教师542名,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165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人员242人,国家级教学团队2个、省级教学团队四个,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获得者、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省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省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和江西省高校名师等34人,生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首席技师、省技术能手、市拔尖人才等21名,外聘兼职教师357名,初步建立了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建校以来,学校秉承“质量立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以教学为中心,以内涵建设为重点,以专业建设为龙头,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近年来,学校荣获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国家精品课程3门、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3门,省级教学成果奖11项、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4个、省级精品课程31门、胜奇,精品资源共享课10门。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与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地多所职业院校建立了合作关系,并选派骨干教师100余人次赴境外学习培养,不断提高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层次和水平。

学校设立了奖学金、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助学项目,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学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4000元;勤工助学岗位平均每生每学年2000元;国家助学金贷款,每生每学年8000元等。

当前,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全体师生员工正以饱满的热情,扎实开展工作、开拓创新,力争将学校建成特色鲜明的国防军工高职教育办学典范,成为行业领先、江西领先、全国一流的国家示范型高等职业院校。

“德行大道,技承天工”

——校训释义

校训是一校之魂,既是一种文化,又是一个标尺。作为文化,是学校面向社会的精神标志,应该境界高远,寓意深刻,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作为标尺,因为办学理念之标志,培养目标之诠释,为办学行为规范,办学定位之依据。作为有别于普通大学的教育机构,高职院校的校训既要体现高职院校的根本使命和人才培养的规格要求,又要别具一格,卓尔不群,经世而独立,历久而弥新。“德行大道,技承天工”所彰显的正是这种“魂”。

德,即道德。行,即行为。在心为德,施之为行。道,原始涵义指道路、坦途,以后逐渐发展成为规律、原理或道德,是中国古代哲学的重要范畴。大道,只具有普适性的公里和正理,是对不同哲学体系中“道”的超越,是道德的最高境界。德行大道,之于个人指道德高尚,品行端正,胸襟宽广;之于群体指主张公道,倡导公平,致于昌明。

技,即技艺、技术、本领,指由生产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发展而成的多种工艺操作方法与技能。承,指继承和发展。天工,引自明代科技文献《天工开物》(初刊于1637年,宋应星著),寓指合乎天理智能功,也只高超的技术和技艺。由于该书记载的是劳动人民的生产科技成就,外国学者称其为“中国17世纪的工艺百科全书”,因此“天工”可引申为先进的实用技术和工艺方法,而不是简单的操作技能。技承天工,指的是继承和发展先进实用的生产技术和工艺方法。

“德行大道,技承天工”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蕴含着讲究规则、遵循规律、崇尚实践、追求卓越的基本精神。对高职院校而言,“德兴大道”有两层涵义。一是学校的办学行为应遵循教育规律,承担社会责任,体现出一种大德,彰显出一种大气;二是全体师生员工要有历史使命和时代责任感,行得端,立得正,恪守职业道德、职业操守。“技承天工”也有两层涵义。一是对培养目标本质属性的规定:高职院校培养的人才,既不是普通大学培养的学科型人才,也不是中专学校培养的技能型人才,而是高素质的高技能人才;二是对培养目标规格要求的诠释:高职院校培养的人才应掌握先进实用的生产技术和工艺方法,成为技术精英。

承华夏文明之源远流长,传人类智慧之千秋万代,为社会培养仁人志士,为建设铸造技术精英,是高职院校的根本使命;大道天工,德能并举,行人间之大道,承精湛之天工,乃高技能人才之品格特征。“德行大道,技承天工”,既体现了高职院校的办学理念和根本使命,又诠释了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方法和规格要求。

校徽涵义说明

1、整个图案主体由三部分组成,中间部分学校汉语拼音字母缩写“JZ”组合造型;下部分线条有机变化为波浪,1960是学校的建校时间,一条巨轮乘风破浪航行在历史的长河中;天空中一轮红日正冉冉升起,象征着学校的教育事业如朝阳蓬勃发展。

2、“JZ”组合造型似独具智能的巧手,体现了高等职业教育注重学生技能培养的鲜明办学特色;造型又似一只矫健的海鸥,在广阔的大海上自由飞翔,体现了学校在创建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过程中,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和时代精神。

3、破浪前行的整体造型,体现了学校船舶军工的办学历史和专业特色,蕴含着前进的动力和气势,也体现了学校面向地方、服务船舶军工行业的办学宗旨。目录

第一部分 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本专科学生)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

第二部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教育管理文件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实施细则

就想家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试行学分制的暂行规定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规范结业学历管理和返校补考工作的有关规定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公共进修课教学试点管理暂行规定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党建工作细则(试行)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程序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党员评选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团员入党推优工作制度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销假及报告的规定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实施方案(试行)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项目指南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登记流程图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开展创先争优工作评比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先进班级体评比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三好学生评比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比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素拓之星评比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单项奖评定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共青团评优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贷流程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特困生补助实施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费减免暂行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助学金工作实施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晚归、夜不归宿暂行管理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申请流程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读者须知第三部分 九江职业术学院学生办事服务指南

学生办理课程免修流程图 学生成绩修改流程图 学生办理休学流程图 学生办理复学流程图 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流程图 学生证办理流程图 校园一卡通使用须知

学生就诊和办理城镇医保医疗费报销须知 庐山区驻区大学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办公电话号码表

第一部分

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年八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的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再高的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学成才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对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引导,使学生找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主要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去了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须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只要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人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半学校的专业年限作出调整。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要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金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都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实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研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的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和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建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调节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求,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组织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资产、国家财政性之助、受捐赠财物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值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发展计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定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和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习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厂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依法保障教师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他组织的评估。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的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生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的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研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以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解剖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款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入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我是建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高等教育机构是只猪,高等学校和新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合金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位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2005年九月一日正式施行)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社会。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法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但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 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嫖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理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简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练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年9月1日正式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处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用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机油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一年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U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交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的,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子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修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为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前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理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交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兼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纪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的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收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成语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

申诉期内未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C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请以本规定为准。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研究、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

园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与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数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

对违反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

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

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

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

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活动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老师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位置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在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老师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

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害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考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

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关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老师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老师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关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露,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盗取、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案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老师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考场巡查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考试教育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纪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世纪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考试教育机构报送材料及证

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场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

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包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

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4月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务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高等学校等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举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放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全,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

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及,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 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与,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等情况时及,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应。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真长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外,须经学校同意须,按学校规定进行按。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得。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并。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事故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43 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务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毕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部长

陈志立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

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

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47 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

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49 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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