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委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共10篇)(共10篇)
1.政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委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篇一
乡委员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工作意见
各党总支、支部,村委会、村民小组: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真正做到“领导当楷模,机关作表率,基层树形象”,建设一支政治硬、思想好、作风强、纪律严、业务精,求真务实、廉洁高效的机关干部队伍,进一步提高机关
服务意识、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提高干部素质、树立机关良好形象。针对我乡机关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我乡制定的《XX市XX乡政府机关管理规定》,经乡党委研究,分别从机关、村委会、村小组入手,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努力开创新时期我乡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的新局面。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切实转变党员干部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对于加快改革发展,塑造党和政府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六大对党员干部转变作风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对此我乡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学风不浓、责任心不强、观念不新。全乡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云南省国家公务员“八条禁令”》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不断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以进一步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以解决基层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定信心,齐心协力,扎扎实实地搞好作风建设,做到让基层满意、让群众满意。
二、以创建学习型机关为目标,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学习,是时代赋予我们的第一位任务。创建学习型机关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机关创建学习型机关的主要目标是:通过组织乡机关全体党员干部学理论、学知识、学技能、学先进,形成创建学习型机关的浓厚舆论氛围,树立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产生一批学习型站所和学习型干部典型。
(一)学习重点
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着力用十六大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机关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拓展学习领域、培训服务技能,全面提高机关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和创新能力;大力推进转变机关作风和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强化服务意识、争创一流业绩。
(二)具体实施
1、坚持党委学习中心组的学习制度。党委学习中心组的学习是全乡学习的表率和龙头,在继续坚持每季度一次固定学习的同时,积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全机关的学习树立良好的榜样。
2、政治理论学习。机关党支部坚持在全机关开展“十六大精神”、“两个务必”、“学习三个代表、力争两个率先”和向好公仆郑培民同志学习等主题教育,继续巩固党员先进性教育的学习成果。通过党课和支部学习等多种形式,围绕全乡中心工作,提高机关全体党员和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为创建学习型机关打下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
3、党风廉政建设学习。由乡纪委牵头,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中心,继续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系列教育活动,强化制度建设,抓紧抓好全乡的党风廉政建设学习。
4、法制学习。为适应入世后依法行政的迫切要求,根据“四五”普法的有关要求,由乡司法所组织全体机关干部进行普法学习,切实提高机关干部的法制意识。
5、业务学习。各站所要根据新形势下面临的各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相关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积极鼓励和支持机关干部参加高一层次的学习或根据工作需要在职自学。积极学习电脑知识,切实提高机关党员干部应用电脑的兴趣和水平。
(三)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成立由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机关总支书记XXX任组长,乡人大主席、机关支部书记XXX任副组长,机关支部第一党小组组长XXX,机关支部第二党小组组长XXX为成员的XX乡机关创建学习型机关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党员干部集中进行学习。学习计划要根据上级的布置要求,结合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发展和领导干部思想实际灵活安排,力求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辅导、有研讨、有时间保证、有具体要求,以保证学习真正落到实处。
2、每周一下午机关进行集中学习,提倡平时利用工作之余进行自学。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理论研讨与调查研究相结合,辅导与讨论相结合,中心组学习与全体人员学习相结合等形式进行。
3、以站所为单位建立学习小组,每个学习
2.政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委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篇二
城市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重要载体, 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成就显著, 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实施机制基本形成, 基础设施明显改善, 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优化城乡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务必清醒地看到,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城市规划前瞻性、严肃性、强制性和公开性不够, 城市建筑贪大、媚洋、求怪等乱象丛生, 特色缺失, 文化传承堪忧;城市建设盲目追求规模扩张, 节约集约程度不高;依法治理城市力度不够, 违法建设、大拆大建问题突出, 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 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城市病”蔓延加重。
积极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 把城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对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 建设美丽中国, 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解决制约城市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 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 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依法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 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 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 着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着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 着力创新城市管理服务, 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
(二) 总体目标
实现城市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 努力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让人民生活更美好。
(三) 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相结合, 坚持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相结合, 坚持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相结合, 坚持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相结合, 坚持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相结合, 坚持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
二、强化城市规划工作
(四) 依法制定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中起着战略引领和刚性控制的重要作用。依法加强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 认真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编制、社会公众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定。创新规划理念, 改进规划方法, 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 增强规划的前瞻性、严肃性和连续性, 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坚持协调发展理念, 从区域、城乡整体协调的高度确定城市定位、谋划城市发展。加强空间开发管制, 划定城市开发边界, 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 引导调控城市规模, 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形态功能, 确定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的思路, 逐步调整城市用地结构, 把保护基本农田放在优先地位, 保证生态用地, 合理安排建设用地, 推动城市集约发展。改革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 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推进两图合一。在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城市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一。
(五) 严格依法执行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 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必须严格执行。进一步强化规划的强制性, 凡是违反规划的行为都要严肃追究责任。城市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 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从制度上防止随意修改规划等现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实施的基础,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 不得进行建设。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对违规建设的处理结果, 都要向社会公开。全面推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健全国家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 实现规划督察全覆盖。完善社会参与机制, 充分发挥专家和公众的力量, 加强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建立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多种手段共同监督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严控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设立, 凡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 一律按违法处理。用5年左右时间, 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 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三、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六) 提高城市设计水平
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 通过城市设计, 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 协调城市景观风貌, 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必须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抓紧制定城市设计管理法规, 完善相关技术导则。支持高等学校开设城市设计相关专业, 建立和培育城市设计队伍。
(七) 加强建筑设计管理
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 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 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强化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设计管理, 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制度。坚持开放发展理念, 完善建筑设计招投标决策机制, 规范决策行为, 提高决策透明度和科学性。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建筑设计市场, 依法严格实施市场准入和清出。为建筑设计院和建筑师事务所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 鼓励国内外建筑设计企业充分竞争, 使优秀作品脱颖而出。培养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 进一步明确建筑师的权利和责任, 提高建筑师的地位。倡导开展建筑评论, 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交融和升华。
(八) 保护历史文化风貌
有序实施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 解决老城区环境品质下降、空间秩序混乱、历史文化遗产损毁等问题, 促进建筑物、街道立面、天际线、色彩和环境更加协调、优美。通过维护加固老建筑、改造利用旧厂房、完善基础设施等措施, 恢复老城区功能和活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 保护古遗址、古建筑、近现代历史建筑, 更好地延续历史文脉, 展现城市风貌。用5年左右时间, 完成所有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
四、提升城市建筑水平
(九) 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 特别是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 充分发挥质监站的作用。加强职业道德规范和技能培训,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 推广工程总承包制, 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行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机制, 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地铁等按市场化原则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工程保险。
(十) 加强建筑安全监管
实施工程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 重点抓好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斜坡 (高切坡) 、隧道 (地铁) 、地下管线等工程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管, 做好质量安全鉴定和抗震加固管理, 建立安全预警及应急控制机制。加强对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加固的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排查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 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 严防发生垮塌等重大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一) 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 减少建筑垃圾和扬尘污染, 缩短建造工期, 提升工程质量。制定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完善部品部件标准, 实现建筑部品部件工厂化生产。鼓励建筑企业装配式施工, 现场装配。建设国家级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力争用10年左右时间, 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积极稳妥推广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 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
五、推进节能城市建设
(十二) 推广建筑节能技术提高建筑节能标准, 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支持和鼓励各地结合自然气候特点, 推广应用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技术, 发展被动式房屋等绿色节能建筑。完善绿色节能建筑和建材评价体系, 制定分布式能源建筑应用标准。分类制定建筑全生命周期能源消耗标准定额。
(十三) 实施城市节能工程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 加大工作力度, 全面推进区域热电联产、政府机构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工程。明确供热采暖系统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技术要求, 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估监督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技术改造和运行管理, 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大力推行采暖地区住宅供热分户计量, 新建住宅必须全部实现供热分户计量, 既有住宅要逐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
六、完善城市公共服务
(十四) 大力推进棚改安居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以政府为主保障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 以市场为主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大力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 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 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打好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战, 到2020年, 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完善土地、财政和金融政策, 落实税收政策。创新棚户区改造体制机制, 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 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作用。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因地制宜确定住房保障标准, 健全准入退出机制。
(十五) 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认真总结推广试点城市经验, 逐步推开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统筹各类管线敷设, 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 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老城区要结合地铁建设、河道治理、道路整治、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 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加快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标准和技术导则。凡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 各类管线必须全部入廊, 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管廊实行有偿使用, 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地下综合管廊。各城市要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远景, 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 在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 并预留和控制地下空间。完善管理制度, 确保管廊正常运行。
(十六) 优化街区路网结构加强街区的规划和建设, 分梯级明确新建街区面积, 推动发展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 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 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 促进土地节约利用。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 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打通各类“断头路”, 形成完整路网, 提高道路通达性。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 提高道路安全性。到2020年, 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8 km2, 道路面积率达到15%。积极采用单行道路方式组织交通。加强自行车道和步行道系统建设, 倡导绿色出行。合理配置停车设施, 鼓励社会参与, 放宽市场准入, 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
(十七)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以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为突破口, 缓解城市交通压力。统筹公共汽车、轻轨、地铁等多种类型公共交通协调发展, 到2020年, 超大、特大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40%以上, 大城市达到30%以上, 中小城市达到20%以上。加强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 促进不同运输方式和城市内外交通之间的顺畅衔接、便捷换乘。扩大公共交通专用道的覆盖范围。实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 m内全覆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改革公交公司管理体制,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 增强公共交通运力。
(十八) 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坚持共享发展理念, 使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加强社区服务场所建设, 形成以社区级设施为基础, 市、区级设施衔接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超市、菜市场, 以及社区养老、医疗卫生、文化服务等设施, 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 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继续推动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 (站) 、博物馆、科技馆免费向全社会开放。推动社区内公共设施向居民开放。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 方便居民文体活动, 促进居民交流。强化绿地服务居民日常活动的功能, 使市民在居家附近能够见到绿地、亲近绿地。城市公园原则上要免费向居民开放。限期清理腾退违规占用的公共空间。顺应新型城镇化的要求, 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在住房、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证照办理服务等方面, 与城镇居民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十九) 切实保障城市安全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地下管网改造工程。提高城市排涝系统建设标准, 加快实施改造。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和安全设施建设配置标准, 加大建设投入力度, 加强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城市备用饮用水水源地, 确保饮水安全。健全城市抗震、防洪、排涝、消防、交通、应对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 完善城市生命通道系统, 加强城市防灾避难场所建设, 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加强城市安全监管, 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 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 形成全天候、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
七、营造城市宜居环境
(二十)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充分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 建设海绵城市, 提升水源涵养能力, 缓解雨洪内涝压力, 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单位、社区和居民家庭安装雨水收集装置。大幅度减少城市硬覆盖地面, 推广透水建材铺装, 大力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 让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 不断提高城市雨水就地蓄积、渗透比例。
(二十一) 恢复城市自然生态制定并实施生态修复工作方案, 有计划有步骤地修复被破坏的山体、河流、湿地、植被, 积极推进采矿废弃地修复和再利用, 治理污染土地, 恢复城市自然生态。优化城市绿地布局, 构建绿道系统, 实现城市内外绿地连接贯通, 将生态要素引入市区。建设森林城市。推行生态绿化方式, 保护古树名木资源, 广植当地树种, 减少人工干预, 让乔灌草合理搭配、自然生长。鼓励发展屋顶绿化、立体绿化。进一步提高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城市建成区绿地率, 改变城市建设中过分追求高强度开发、高密度建设、大面积硬化的状况, 让城市更自然、更生态、更有特色。
(二十二) 推进污水大气治理强化城市污水治理,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 提高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 抓紧治理城区污水横流、河湖水系污染严重的现象。到2020年, 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力争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以中水洁厕为突破口, 不断提高污水利用率。新建住房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中水设施, 老旧住房也应当逐步实施中水利用改造。培育以经营中水业务为主的水务公司, 合理形成中水回用价格, 鼓励按市场化方式经营中水。城市工业生产、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绿化浇灌、生态景观等生产和生态用水要优先使用中水。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城市工业源、面源、移动源污染综合治理力度, 着力减少多污染物排放。加快调整城市能源结构, 增加清洁能源供应。深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加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 动员全社会参与改善环境质量。
(二十三) 加强垃圾综合治理树立垃圾是重要资源和矿产的观念,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 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 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到2020年, 力争将垃圾回收利用率提高到35%以上。强化城市保洁工作, 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统筹城乡垃圾处理处置, 大力解决垃圾围城问题。推进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化、市场化, 促进垃圾清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对接。通过限制过度包装, 减少一次性制品使用, 推行净菜入城等措施, 从源头上减少垃圾产生。利用新技术、新设备, 推广厨余垃圾家庭粉碎处理。完善激励机制和政策, 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 基本建立餐厨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
八、创新城市治理方式
(二十四) 推进依法治理城市适应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新形势和新要求, 加强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 形成覆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的法律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坚决遏制领导干部随意干预城市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的现象。研究推动城乡规划法与刑法衔接, 严厉惩处规划建设管理违法行为, 强化法律责任追究, 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二十五) 改革城市管理体制明确中央和省级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确定管理范围、权力清单和责任主体, 理顺各部门职责分工。推进市县两级政府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改革, 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在设区的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 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加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提高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
(二十六) 完善城市治理机制落实市、区、街道、社区的管理服务责任, 健全城市基层治理机制。进一步强化街道、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以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带动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增强社区服务功能, 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加强信息公开, 推进城市治理阳光运行, 开展世界城市日、世界住房日等主题宣传活动。
(二十七) 推进城市智慧管理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 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管理服务融合, 提升城市治理和服务水平。加强市政设施运行管理、交通管理、环境管理、应急管理等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功能整合, 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推进城市宽带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强化网络安全保障。积极发展民生服务智慧应用。到2020年, 建成一批特色鲜明的智慧城市。通过智慧城市建设和其他一系列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措施, 不断提高城市运行效率。
(二十八) 提高市民文明素质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推动城市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实践, 促进市民形成良好的道德素养和社会风尚, 提高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参与城市治理的意识和能力。从青少年抓起, 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 将良好校风、优良家风和社会新风有机融合。建立完善市民行为规范, 增强市民法治意识。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九) 加强组织协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 建立城市工作协调机制, 定期研究相关工作。定期召开中央城市工作会议, 研究解决城市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中央组织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定期组织新任市委书记、市长培训, 不断提高城市主要领导规划建设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十) 落实工作责任省级党委和政府要围绕中央提出的总目标, 确定本地区城市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集中力量突破重点难点问题。城市党委和政府要制定具体目标和工作方案, 明确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 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 落实工作经费。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制度, 确定考核指标体系, 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并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3.政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委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篇三
农农发[20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
农药管理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地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农药管理工作,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最近一段时期,一些地方农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违法生产、销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行为屡禁不止,因农药残留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营主体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当前,农药经营主体多、规模小、秩序乱的问题比较突出。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全面开展农药经营单位的清查,对无照经营及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坚决依法取缔,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网公布。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严格进货查验,向购药者提供正确的用药指导,出具销售凭证。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对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一年内多次违法经营的,要提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停止其经营活动。大力发展农药连锁经营,鼓励农药生产企业开展农药直销,支持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卖药、施药”一体化服务。蔬菜优势区域重点县要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严格核定高毒农药经营单位,实行实名购药,建立高毒农药销售流向记录。
二、强化使用技术指导,引导安全合理用药
农药使用行为直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病虫害发生特点,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用药指导目录,向农民推荐安全、高效、适用的农药品种,指导农民正确选用农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用药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规范的农药使用记录。重点加强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主产区分散农户的用药技术培训和指导,推行农药使用监管员制度,加强对农药使用情况的巡查,发现违规使用农药的,要及时纠正,严重违规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蔬菜、水果生产过程中农药残留监测,发现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园艺作物标准园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民安全合理用药。
三、加强农药监督执法,整顿农药市场秩序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市场的日常监管,特别是对基层乡村农药经营门店的检查,重点检查其经销的农药产品标签是否规范,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查处并责令生产者改正。要加大对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主要检测有效成分含量及是否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强化“检打联动”,发现假劣农药的,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请我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抓好大案要案查处,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强化省际间、部门间协作配合,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送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案件办结后,要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曝光。加强农药展销会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查参展单位资质和参展产品合法性,展销会期间出现虚假信息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展销会组织者责任。
四、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增强公共服务意识
政务信息公开是推动依法行政、提升公共服务能力的有效手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公开农药管理相关信息。要公布办事程序和要求,推行阳光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及时公布农药登记、质量监测、农药药效、安全风险等信息,为农药执法人员、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民提供服务。
五、妥善处理药害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农作物药害事故是影响农业生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妥善处理药害事故,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敏感的社会问题。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农药药害技术调查及技术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建立药害鉴定专家库。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对药害事故进行鉴定,科学判定药害发生原因及损失程度,指导农民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药害事件,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六、健全农药管理机构,提升农药监管能力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牵头单位,统筹协调农药管理各项工作,积极推动农药管理机构参与管理,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农药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农药管理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密切配合,全面履行农业部门农药监管职责,禁止农药管理和执法人员参与农药经营活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落实农药管理经费,保障农药市场检查、质量监督和安全用药指导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农药登记、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农药工业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农药安全使用、农药产品质量及农药残留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实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单位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第二章 农药登记
第五条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
农业部负责组织对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单位和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单位的认证,并发放认证证书。
经认证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研制者和生产者申请农药田间试验和农药登记,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新农药应申请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
(一)田间试验
农药研制者在我国进行田间试验,应当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农药研制者持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与取得认证资格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签订试验合同,试验应当按照《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实施。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田间试验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研制者的田间试验申请,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研制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田间试验资料审查。
(二)临时登记
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示范试验(面积超过10公顷)、试销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其生产者须申请原药和制剂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初审后,向农业部提出临时登记申请,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申请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经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农业部发给原药和制剂农药临时登记证。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对临时登记资料的初审,应当在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境外及港、澳、台农药生产者向农业部提出农药临时登记申请的,申请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
农业部组织成立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至两个月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农药临时登记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当自农药生产者交齐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完成临时登记评审。
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累计有效期不得超过四年。
4.政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委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篇四
协工作的意见
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2007-02-02 23:04:30
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年月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省、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确保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推进全县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人民政协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协商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色,对于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党委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政协成立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从提高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
对人民政协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促进全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为镇坪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委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县委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做好政协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统筹政协工作。县委每届任期内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安排部署工作。县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政协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委把是否重视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政协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作为检验各级党委(部门)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县委、人大、政府要继续坚持一名领导联系政协工作,政协主席列席县委常委
会,副主席列席政府常务会,邀请政协副主席参加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会议和政府全体会议;党委、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要求党委、政府部门领导干部普遍参加的,同时通知政协同级干部参加;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的有关重要会议应邀请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政协全委会期间,县委常委和政府县长、副县长参加大会,并分别到各小组参加讨论、听取意见;政协常委会议就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等重大问题进行协商时,县委、政府联系领导参加会议,主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县委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参加政协全委会、常委会议及小组讨论或政协专门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建立政府与政协,政协专委会与政府相关部门,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办主任、秘书长联系会议制度,通报工作、协调问题,促进政协履职。充分发挥政协党组的政治核心领导作用,党委和政府有关政协换届的人事安排和换届后的人事变动、政
协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配备等问题,应征求和充分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并按政协章程有关程序办理,政协党组要坚持县委的领导,主动向县委汇报和反映情况,把党委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到政协工作中去。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政协委员、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要在政协工作中认真执行党组的决定,利用政协优势,发挥模范作用,积极参与实施“经营绿色镇坪,建设‘一区两谷’,争创人均经济强县”的战略目标。
三、大力支持人民政协充分履行职能
(一)各级党委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政协工作,努力使政协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政协组织要把思想建设摆在政协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政协工作的规律,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
(二)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增强政治协商意识、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意识和支持政协参政议政意识,努力为政协履行职能创造宽松的政治环境。政协组织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促进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围绕全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通过多种形式广开言路,广求良策,广聚力量,广谋善举,切实履行政协职能,努力做到政治协商更加郑重经常、民主监督更加切实有效,参政议政更加富有成效。
(三)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政协围绕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开展工作。政协组织要充分发挥团结各界、凝聚人心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要切实做好全县社会各阶层的协调工作,进一步坚定他们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
信念,引导他们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为镇坪发展施展才华;要充分发挥政协广泛代表性和较大包容性的特点和优势,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构建和谐镇坪服务,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在政协开展上述活动的过程中,给予全力配合和支持。
(四)各级党委、政府要大力支持政协对外交往和联谊活动。政协组织要充分发挥联系广泛、位置超脱的优势,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和联谊活动,切实做好牵线搭桥,引进资金、项目、人才、技术工作,努力促进全县的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宣传镇坪,推广镇坪,促进发展。政府要对政协开展对外交往和联谊活动给予经费保障,涉关部门应全力提供各种保障措施。
四、努力推进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
(一)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 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县委要坚持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把全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社会政治生活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事项、重要的地方性规章,重大建设项目和重要事务的决定,县委推荐的同级国家机关及政协领导人选,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纳入政治协商,做到重大问题协商在县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县委、人大、政府要根据工作重点,研究提出政治协商意见,提前通知政协,并提供相关材料。政协要做好协商准备,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协商;协商后形成书面意见和建议送县委、人大、政府。县委、人大、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到会认真听取意见、建议。政协要就有关重要问题向党委、人
大、政府提出协商的建议。
(二)民主监督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支持政协对本县实施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章情况,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的解决情况等进行民主监督。政协要利用意见、建议、调查报告、委员提案、调查视察、民主评议、反映社情民意、举报、批评、跟踪督办工作等形式加强民主监督。在开展民主监督时,政协要针对重点问题,研究制定全年民主监督规划;每次开展监督活动提前通知有关部门,说明监督内容;有关部门要按要求提前向政协提供有关政策、法规资料和相关汇报材料;活动期间,政协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集中各方共识,形成集体意见,并做好沟通反馈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认
真吸纳,及时整改。政协委员也可随时向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党政有关部门组织重要调查和检查活动可邀请政协委员参加,政府部门举行重要听证活动要邀请政协委员参加。继续坚持和完善聘请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察员、监督员、审计员、行风评议员制度,把聘请和选派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完善监督形式,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效果。
(三)参政议政是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渠道,是促进党政领导机关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积极支持政协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和建言献策,履行参政议政职能。要不断拓宽政协委员知情知政渠道,建立和完善党委、政府向政协半年通报一次全局工作和不定期通报重大问题制度。党委和政府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适时
向政协提出重要调研课题,安排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使政协调研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党政机关要切实为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评议等参政议政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充分调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五、建立和完善政协意见、建议办理的反馈机制
认真采纳和办理政协意见、建议并做好反馈工作,是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是尊重政协委员劳动、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发扬民主作风的具体体现。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协意见、建议的办理工作,把积极采纳政协意见、建议作为衡量党政领导干部民主作风的一个重要标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协意见、建议办理的反馈机制,保证政协智力成果事事有答复、件件有回声。对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建议案,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批阅,党委和政府办公室要在一个月内
将有关部门采纳办理情况向政协作出书面反馈;对政协的调研报告或研讨会形成的建议,党政联系领导要认真阅批,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将采纳落实情况向政协作出书面反馈;对政协委员在调查、视察、民主评议活动中提出的建议和批评及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信息,有关部门要认真处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反馈;对政协提案,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认真办理,及时答复;对重大的社情民意信息和重点提案,党政主要领导或联系领导要认真阅批督办,党委和政府办公室要将党政领导的批示意见及其督办情况及时向政协反映。党委、政府要把政协意见、建议的办理和反馈工作纳入督查工作内容,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政协办公室及专门委员会,要加强与党委、政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做好跟踪督促落实工作。
六、充分发挥政协委员作用,完善
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保障机制
政协委员是做好政协工作的主体和基础。要加强政协委员的培训,引导和发挥好政协委员按章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要尊重和维护政协委员的权利,积极组织政协委员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评议和调查等活动,充分发挥委员作用。党委、人大、政府和法检两院要主动加强同政协委员的联系,为委员联系群众开展活动,履行职能提供条件和服务保障。各部门、各单位要支持和保障委员按章履职,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为其提供各种方便和优先,特别是政协委员参入政协活动与本职工作发生冲突时,各单位要优先支持政协委员参入政协活动,要邀请其参加单位有关会议,落实相关待遇,关心他们的生产、生活,支持他们的工作。要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权利,鼓励政协委员负责任地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配合政协委员以个人名义进行的调查、视察、了解社情民意以及其它
方式的履职活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提出批评意见的政协委员进行排斥、打击和报复,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政协委员的正当活动。
七、重视和加强政协机关建设
要着眼于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事业长远发展的全局,把选拔任用高素质干部作为关键环节,优化政协领导班子结构,高度重视政协领导班子建设。要按照政协章程和中央有关规定精神,完善政协委员的选任办法,扩大政协委员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切实加强政协委员的管理与考核,选任好政协委员。要按照组织人事工作总体规划,做好政协机关干部的教育培训和合理配备,优秀干部的下派锻炼、交流和提拔使用力度,逐步安排年轻后备干部到政协机关挂职锻炼,充实政协机关干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知识丰富、业务熟练的高素质政协干部队伍。县编委会要对政协机关干部的编制重新核定,逐步解决提案法制委员会、经济科技委
员会只有主任而无干事的实际困难。解决政协调研视察、各种会议和专门委员会独立开展业务所需的经费,政协委员的活动经费标准提高。政协主席、副主席、调研员、秘书长、一办三委主任按行政编制预算公务经费。逐步解决政协办公用房、工作用车、老干部服务和信息化建设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八、不断加强对人民政协理论和实践的宣传教育
(一)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政协工作的宣传。电台、电视台、政务网等传播媒体要及时报道政协召开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等活动。对政协组织开展的视察、调研、民主评议、政协论坛等活动以及政协委员的事迹和履行职责情况,要通过专栏、专版和专题节目等形式进行无偿报道。政协通过的重要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媒体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协机关要加强自身
宣传阵地建设,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单位的联络,定期召开新闻交流座谈会,重要活动提前制定宣传报道方案,提高宣传水平。
(二)加强对党政干部进行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的教育培训。党委中心学习组要带头学习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定期安排有关专题学习。党委组织、宣传、统战部门要把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党员教育和干部培训计划,通过党校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新任领导干部进行教育培训,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督察督办室要加强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不断增强领导干部的统一战线意识和支持政协履职的意识。通过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政治协商制度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政协工作,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
中共镇坪县委
5.进一步加强政协宣传工作的意见 篇五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杭州市萧山区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宣传工作的意见
人民政协的宣传工作是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政协优化自身舆论环境,推动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为进一步强化我区政协的宣传工作,推动政协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区政协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协宣传工作重要性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政协的宣传工作是党的宣传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协宣传工作,深入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广泛宣传区政协和广大政协委员在推动文明幸福新萧山建设 1
中履职尽责的生动实践和取得的积极成效,是着力打造“活力、有为、务实、和谐”政协,开创我区政协工作新局面的重要途径。为此,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对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组织开展宣传报道,在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深化宣传效果上下功夫,在贴近中心、贴近工作、贴近委员上做文章,在增强宣传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可读性上用气力,积极扩大人民政协影响,努力优化政协工作环境,营造有利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切实把握政协宣传工作的重点内容
要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的前提下,注意把握政协宣传工作的重点内容,运用行之有效的宣传载体和形式,进一步体现政协特点,加大对政协工作的宣传力度。
1.要大力宣传人民政协在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深入了解多党合作、政治协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深入了解人民政协作为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在国家和地方政治生活特别是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的自觉性。
2.要大力宣传政协服务科学发展的工作成效。要进一步加大对政协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所取得成效的宣传力度。宣传政协组织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重要作用各项工作取得的新成果;宣传人民政协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功能优势、联系广泛的渠道优势和界别组织的结构优势,扎实做好团结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努力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维护团结,倾力关注民生,积极反映民意,为促进和谐萧山建设做出的新贡献。
3.要大力宣传政协务实创新开展工作的实践经验。认真做好政协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以及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通过相关会议、活动提出的建议和呼声的宣传报道,对专题协商、重点调研、专项视察、提案督办等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的重点报道。特别是要大力宣传政协创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新思路、新举措、新进展、新经验,进一步彰显政协特色,展示政协风采,扩大社会影响。
4.要大力宣传政协委员履职尽责的先进事迹。要宣传政协委员带头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履行委员职责,为推进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献计出力的典型事例。通过先进引领,进一步提高广大委员履行政协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扩大政协在社会上的影响,塑造人民政协的良好形象。
三、努力加强政协宣传工作的载体建设
1.加强与上级政协媒体和新闻媒体的联系。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政协报》、《中国政协》杂志、《杭州日报》、《杭州政协》杂志等上级政协媒体和新闻媒体的联系。要认真组织撰写高质量稿件,努力提高发稿率。同时要及时提供新闻线索,搞好宣传策划,积极主动配合各级媒体宣传报道萧山政协工作,做好借力宣传文章。区政协办公室、各专委会要把宣传工作列入工作目标,确保每年在上级政协媒体或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发表1篇以上稿件。
2.加强与区级新闻媒体的联系。加强与《萧山日报》、萧山广播电视台、萧山网等区级新闻媒体的联系,密切协作关系,拓展宣传平台。改进宣传形式和内容,在《萧山日报》上推出政协专栏,重点报道政协工作开展情况和委员反映的意见建议。
3.优化政协网站宣传。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借助网络等现代化传媒手段,提高政协宣传工作的时效性和广泛性。对萧山政协网站建立责任编辑制度,加强管理,扩充内容,活跃形式,及时更新,增强宣传效果。按照分工负责、即时更新的原则,落实责任,形成经常化的信息采集、上传、编辑、刊发、管理的工作流程。区政协各界别、各专委会、各镇街工委开展的各项活动要及时向区政协网站报送信息,并确保信息质量。
4.改进内部刊物宣传。着力办好《萧山政协》,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加大信息量,增强可读性和艺术性,要加大对政协履职情况和工作成果的报道,为委员反映社情民意、交流典型经验等开设园地,使之成为展示政协工作成果和委员风貌的窗口。办好《政协工作简报》,及时宣传政协工作动态消息,加强宣传工作时效性。
四、不断强化对政协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
1.健全领导机制。区政协宣传工作在区政协党组和主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确定由一名副主席分管此项工作,通过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整合力量,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协宣传工作,促进政协工作的全面发展。2.加强队伍建设。区政协建立信息员队伍。信息员队伍由各界别、专委会、镇街工委及区级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 推荐的政治素质高、事业心强、严谨务实并具有一定文字综合能力的同志组成,信息员要按区政协的具体要求,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积极主动地向各级新闻媒体、区政协及上级政协提供稿件和报道线索等。为提高宣传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区政协将采取组织学习培训、专题讲座等形式对信息员进行理论和专业培训,以促进政协宣传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3.落实工作职责。区政协各界别、专委会、镇街工委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宣传工作。区政协办公室负责具体统筹协调,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实行每季度对各界别、专委会、镇街工委宣传稿件录用情况进行通报制度。宣传稿件录用情况列入年终评比考核内容。
4.提供工作保障。根据宣传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摄影、摄像、录音、传真等设备;落实采访、报道、报送稿件等活动的相关后勤保障;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工作交流;以上所需经费与稿件刊用奖励一并列入年初整体经费预算。
5.建立激励机制。对政协委员、信息员、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稿件录用奖励制度。具体考核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政协杭州市萧山区委员会
2012年3月 28日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各民
主党派、区工商联,区政协各界别、各专委会、各镇街工委,区级新闻单位
6.政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委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篇六
中共中央办公厅
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
1.重要意义。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泛协商、凝聚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政协的性质、作用被庄严载入宪法,党中央对加强人民政协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强调,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为人民政协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人民政协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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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发扬民主、参与国是、团结合作的重要平台,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有利于广纳群言、广谋良策、广聚共识,有利于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指导思想。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拓展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广泛凝聚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智慧和力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3.重要原则。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宪法和政协章程确定的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切实提高协商实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努力营造良好协商氛围。
二、明确政协协商的内容
4.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5.制定政协协商计划。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协商计划,对明确规定需要协商的事项必须经协商后提交决策实施。政协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专题协商会议题及其他协商形式的重要议题,应列入协商计划,做到协商议题和协商形式相匹配。
建立健全制定协商计划的工作机制。政协办公厅(室)在广泛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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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政协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协商计划草案。党委办公厅(室)会同政府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修改完善协商计划草案。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会议确定。
6.在实践中丰富协商内容。鼓励各级政协根据形势发展,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结合实际丰富协商内容,拓宽协商范围。政府起草一些重要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视情可在政协听取意见。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等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三、规范政协协商的形式
7.完善政协全体会议协商制度。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开幕会、闭幕会,参加界别联组和委员小组讨论;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听取大会发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界别联组和委员小组讨论、听取意见。可安排跨界别联组讨论;界别联组和小组会议应安排时间讨论界别提案、推荐界别大会发言。规范会议活动程序和机制。完善大会发言遴选机制,提高发言质量。改进会议成果报送工作,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
8.健全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全国政协一般每年召开2次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政协可视情安排。会议按专题分组讨论,进行大会发言。根据议题需要,政协邀请党政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并可与委员互动交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参加讨论。会议成果以政协党组报告、大会发言专报、政协信息等多种形式报送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
9.规范专题协商会。全国政协一般每年召开2次专题协商会,地方政协可视情安排。根据议题需要,政协邀请党政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听取意见,与委员互动交流。组织相关委员和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发言应充分反映政协专门委员会专题调研、委员视察、界别调研和民主党派调研等成果。会后,相关意见建议以政协党组报告、政协信息等形式报送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
10.完善双周协商座谈会制度。全国政协应选择内容具体、针对性强的问题作为双周协商座谈会的议题,部分重要议题列入政协协商计划。视情每年召开若干次双周协商座谈会。根据议题需要,政协邀请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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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同志参加并介绍情况。优化参会人员结构,以委员中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为主,视情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会前,全国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和有关方面应深入开展调研。会后,及时将会议主要内容、形成的共识和重要意见建议,以信息专报等形式报送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参阅。推动协商过程和协商成果公开,增加影响力和共识度。地方政协可结合实际,对协商座谈会等活动作出安排。
11.开展对口协商和界别协商。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对口联系的有关部门以议题为纽带建立健全对口联系工作机制,开展对口协商。加强走访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定对口协商议题。对口部门根据情况邀请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参加重要工作会议或重要活动,政协组织的视察和调研活动可邀请对口部门参加。
充分发挥界别在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政协领导同志和专门委员会联系界别的制度。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整体部署组织界别委员开展专题调研,举行界别协商会、座谈会等活动。政协主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界别协商活动。健全政协办公厅(室)和专门委员会服务界别协商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
12.健全提案办理协商制度。修订提案审查工作细则,严格立案标准,提高提案质量。加大专门委员会和界别提交提案力度,增加集体提案比重。建立交办、办理、督办提案协商机制。在提案交办环节,建立共同交办机制,召开提案交办会,做好落实责任的协商。在提案办理环节,建立健全联系沟通、办理询问、研讨交流机制,把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在提案督办环节,建立健全跟踪督查和成果反馈机制,做好成果转化的协商。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把提案办理纳入政府督查计划。完善提案办理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落实提案及办理结果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办法。落实政协办公厅(室)和专门委员会参与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的工作制度。全国政协完善主席办公会议协商督办重点提案的做法。
13.拓展协商形式。政协在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形成过程中及时召开专题座谈会,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建议。在视察、考察、专题调研等活动中开展协商。通过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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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协商。整合现有网络资源,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
四、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
14.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认真落实由党委、人大、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提出议题的规定。建立党委同政府、政协重点协商议题会商机制,议题可由党委和政府交办,可由党委召开的秘书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可由政协与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建立政协内部选题机制,通过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座谈会、发函等形式征集议题,积极探索由界别、委员联名、委员小组提出议题。
15.健全知情明政制度。党委召开的有关重要工作会议可安排政协领导同志参加。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列席。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建立相关部门定期通报情况制度,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前,根据需要可组织情况通报会,请有关部门通报工作情况。协商活动举办前,有关部门应提供需要协商的相关材料。组织委员视察调研,可邀请有关部门同志介绍情况、交换意见。
16.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办法。协商后形成的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政协信息、大会发言专报、重要提案摘报等成果,党政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应及时告知政协办公厅(室);对领导同志要求有关部门落实的,应将落实情况抄送政协办公厅(室)。
五、加强人民政协制度建设
17.政协全国委员会研究制定规范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具体意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对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加强政治协商的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作为重要环节纳入决策程序,明确党委、政府和政协在协商活动中的职责。
适时制定民主监督的专项规定,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重视发挥协商会议、视察、提案、建议案、专题调研、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委员举报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政协各种协商活动特别是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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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等,增加民主监督内容,加大民主监督力度。政协办公厅(室)和专门委员会应开展监督性的视察和专题调研。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可应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邀请推荐特约监督员。密切与党委和政府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总结推广专题民主监督、民主评议的做法。
建立健全参政议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和改进经常性工作。修订专门委员会通则,发挥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工作中的基础作用。修订视察工作条例。做好党委和政府委托政协开展的重大课题调研和邀请委员参与的重大项目研究论证,集中优势资源,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形成整体合力,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建议。
18.研究制定规范委员履职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进一步明确委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实行委员履职情况统计,将委员履职情况作为换届时继续提名的重要参考;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委员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通报;探索建立委员每届任期内就履职情况向本级政协报告的制度。强化廉洁自律,逐步建立委员履职的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制定委员违反政协章程的处理办法。
19.在政协建立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建立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充分发挥政协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界别、机关、所在地全国政协委员活动召集人等联络服务委员的作用。完善发挥全国政协委员作用的意见。各级政协领导考察调研,可视情与当地同级政协委员座谈。政协的视察考察和专题调研活动可安排当地相关同级政协委员参加。全国政协定期向京外委员和港澳地区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建立健全与委员联络的具体机构,明确职责,做好委员日常联络工作,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管理,依法维护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配合专门委员会,联系政协参加单位和界别召集人,及时通报政协会议精神和工作情况;做好接待委员信访的工作。
六、提高政协协商能力
20.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完善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学习制度,组织委员专题学习研讨。加强委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的学习,—6—
在履行职责的实践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判断形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坚定理想信念,增进政治认同。
21.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坚持问题导向,重视调查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调研工作实施办法。视察和专题调研课题应与政协协商计划和政协重点工作相衔接,由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统筹审定。优化调研队伍构成,采取集中调研、分散调研、蹲点调研等形式摸清真实情况。加强对调研成果的研究论证。加强人民政协智库建设,整合各级政协组织、政协委员等各方面智力资源,发挥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作用。
22.提高联系群众能力。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表达和汇集分析机制,畅通和拓宽各界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修订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密切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人民团体等界别的联系,积极组织委员参与协商、视察、调研等活动,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其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意见建议。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广委员联系点、委员网上信箱等联系群众的新形式。委员应主动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疑释惑,引导群众理性有序合法表达诉求。
23.提高合作共事能力。完善工作机制,搭建更多平台,加强政协组织与党委统战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民主党派委员和无党派人士委员在政协履行职能、协商议政、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建立政协主席、副主席联系各界别委员制度。强化政协开展统战工作的职责要求。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和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应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在工作中既增进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共识,又包容不同意见的存在和表达,提高合作共事的质量和水平。
七、加强和完善党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领导
24.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人民政协事业要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就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支持人民政协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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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
25.建立健全党领导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工作制度。各级党委应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和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分工负责的原则,统筹制定加强党委和政府工作与政协协商有效衔接的相关制度。支持政协制定并实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专项制度。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会议听取政协党组工作汇报,讨论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协商计划等的制度。深入研究发挥政协界别作用的思路和办法,拓展有序政治参与空间。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对政协界别适当进行调整。完善委员推荐提名工作机制,优化委员构成。改进委员产生机制,严把委员素质关,真正把代表性强、议政水平高、群众认可、德才兼备的优秀人士吸收到委员队伍中来。加强政协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干部选拔、交流和任用,加大干部培训学习、挂职锻炼的力度。加强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6.发挥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肩负着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政治责任,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把党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政协全部工作中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协商依法开展、有序进行。健全政协重大工作向党委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委员队伍建设和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正风肃纪、反腐倡廉。
27.营造全党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良好氛围。坚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的方针,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大力推动关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将其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把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宣传列入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的工作计划,积极宣传各级政协和政协委员履职的生动实践,形成有利于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良好环境。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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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政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委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篇七
一、充分认识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机试验鉴定是《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农机化管理重要职能, 直接关系到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装备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先进性, 关系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系到农机装备结构改善和优化, 关系到农机企业技术进步, 是促进农机化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基础。《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就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强调要加大对农机推广鉴定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增强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能力。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机试验鉴定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 努力促进农机试验鉴定工作全面、协调、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农机试验鉴定工作基本原则
要按照立足公益、依法鉴定、科学高效、公正廉洁的基本原则开展农机试验鉴定工作。坚持公益性职能定位, 牢固树立服务意识, 充分发挥技术支撑和保障作用, 满足农业机械化发展需求;坚持依法鉴定、依法监督,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要求开展农机试验鉴定工作;坚持科学管理, 创新方法, 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水平和工作水平;坚持公平公正、廉洁高效, 不断提高农机试验鉴定工作人员的廉政意识和道德素养, 树立良好职业形象。
三、不断提升农机试验鉴定能力
各地要紧紧围绕现代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需求, 按照保障重点、调整结构的要求, 不断完善提高农机试验鉴定能力。当前要着力提升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试验鉴定能力, 优先发展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50-70马力节能环保型水田拖拉机、高地隙拖拉机、多功能谷物联合收割机、玉米收获机、甘蔗收获机、棉花收获机、大中型动力机械配套机具等试验鉴定能力;加强节水灌溉、精量播种、高效植保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增产增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农机化技术配套机具的试验鉴定能力;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经济作物、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农业等机具试验鉴定能力;加快发展适合丘陵山区使用的小型机械试验鉴定能力。进一步优化全国农机试验鉴定能力结构, 统筹部省两级鉴定能力建设, 逐步形成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布局合理的鉴定能力分布格局。积极推进农机试验鉴定机构部级鉴定能力认定, 引导省级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全国农机试验鉴定规划, 完善基础设施, 提高鉴定能力, 承担部级鉴定任务, 促进鉴定资源优化整合。各省级鉴定机构要根据当地实际, 积极发展区域性农机装备试验鉴定能力, 满足当地农机化发展需求。
四、大力推动农机试验鉴定科技进步
各农机试验鉴定机构要不断加强农机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农机试验鉴定评价方法研究, 不断改进完善试验鉴定方法, 提高科技应用水平。农业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要组织实施好《农业机械适用性评价技术集成研究》《农业装备可靠性检测技术试验方法研究》等行业科技项目, 确保取得成果并促进成果应用。加快农机试验鉴定大纲的制修订工作, 为农机试验鉴定提供科学依据。要提高大纲制修订工作质量, 充分体现农机试验鉴定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评价特色, 保证大纲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协调一致。不断完善试验鉴定手段, 改进检测设备和检测方法, 推动自动化、数字化和信息化技术在试验鉴定中的广泛应用, 提高试验鉴定质量、效率和科技水平。
五、继续推进农机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化管理
各农机试验鉴定机构要认真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加强制度建设, 完善工作程序, 切实规范农机推广鉴定受理审查、检测鉴定、证书变更和证后监督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加强推广鉴定检验员和审查员的培训考核, 完善上岗考核制度, 做到检验员和审查员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推广鉴定大纲和通则要求开展鉴定工作, 坚决杜绝简化工作程序、减少鉴定内容、以偏概全和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认真落实监督管理制度, 强化内部管理措施, 完善企业监督等外部监督机制。各农机试验鉴定机构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 进一步推动省际间推广鉴定工作的有序管理。各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在受理外省企业产品鉴定或其他省区委托鉴定业务时, 要严格按照规定受理, 不得放松要求或提高受理条件。
六、认真开展获证产品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根据农机使用者质量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实际需要, 定期组织对在用获得推广鉴定证书的农机产品质量调查和重点检查。有关质量调查和重点检查的计划和结果, 要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备案, 并按程序向社会发布。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农机产品, 要及时督促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整改, 妥善处理, 切实维护农机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全国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网络, 遵循“属地管理、首问负责、就近处理、无偿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 方便农机用户投诉。按时汇总和认真分析辖区内的农机质量投诉信息, 并逐级上报。获证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集中质量投诉, 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有效解决的, 可对其证书予以撤销。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重点农时季节、产品旺销季节组织开展补贴机具质量保障督导, 推动补贴机具质量不断提高。
七、高度重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农机试验鉴定机构要认真贯彻《农业部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 切实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要以推广鉴定和国家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制定工作为重点, 围绕权力运行, 对每个岗位、每个工作环节进行认真梳理, 逐一排查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点, 并对风险点进行风险等级评估, 制定完善防范措施, 形成完整的防控体系, 构建预防腐败、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的长效机制。要加强廉政风险警示教育, 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和廉洁自律自觉性。
八、切实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8.政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委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篇八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1)进一步提高对改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化改革,是巩固和发展宏观调控成果的根本措施,是解决经济发展中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治本之策,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改革和发展已经进入关键时期,要充分认识到着力推进改革、以改革带动全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改革放到突出重要位置上,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的部署,用更大力量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的突破。
(2)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经济体制改革涉及体制转轨和机制转换,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关联度高,综合配套性强。要牢固树立以改革促发展的观念,将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改革的部署贯彻到日常工作和各项发展措施中。领导班子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改革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改革工作,拿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指导和推进改革。
(3)充实和加强改革工作力量。为保证改革职能的积极履行和改革工作的有效组织,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健全相应办事机构,并配备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承担综合改革工作的机构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不断提高谋划改革、指导改革、推进改革的能力,积极协助领导同志创造性地履行好各项工作职责,努力做到有为有位。
二、做好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的拟订与协调工作,加强对改革的总体指导
(4)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是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指导和推进改革的有效方式。要积极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通过适当形式,及时对改革的中长期目标、阶段性任务和重大政策措施提出建议。要加强年度改革的总体指导,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本地区年度改革的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实施步骤,并落实责任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发布。
(5)协调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要按照国务院和同级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参与和做好涉及面宽、影响大的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对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的改革任务,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有关部门为主推进的改革,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主动加强业务联系,及时沟通交流改革信息,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努力形成部门协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格局。对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专项改革方案,要主动履行好协调职能,组织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同级政府决策。
(6)为党委、政府部署改革工作当好参谋。要主动加强向当地党委、政府的汇报,定期、及时报告改革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深化改革的建议,并加强重要改革事项的请示。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积极提请党委召开常委会或政府召开办公会,对当地的总体改革和重点改革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并做好会议精神的组织落实、跟踪反馈。
三、健全机制,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统筹协调
(7)探索建立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探索建立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和其他有效方式,研究本地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和总体方案,论证、协调、衔接重大专项改革意见或实施方案,督促有关改革工作的落实,检查评估改革效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部门。各地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争取政府支持,探索建立更高层次的改革工作协调机制,以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8)建立部门内的改革沟通协调机制。要推动发展改革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按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改革工作,并充分发挥综合改革工作机构的改革综合、协调和衔接职能。综合改革工作机构年初要汇总本部门主抓的各项改革,向部门领导提出本年度推进改革的工作建议;年中年末要总结各项改革的实施情况,提出评估报告和推进意见;发展改革部门主抓的各项改革政策出台前,内部主办机构应事先征求综合改革工作机构的意见。
(9)探索建立有效推进改革试点的工作机制。对一些涉及面广、触及利益层次深、风险较大的改革事项,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推动试点,积累经验。其中,对国家已有明确改革方向和思路的改革事项,可按照部署、结合实际组织试点;对符合市场经济方向,但突破现行政策法律框架、跨行业跨领域的重大改革事项,要积极组织论证、协调,按程序报批后组织试点。要创新试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将区域性综合改革试验与行业性改革试点等有机结合起来。
(10)逐步建立改革工作责任制。各项改革方案出台前,要明确提出相关的责任单位,并尽可能制定科学的改革绩效考核评估标准。改革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政府的统一安排,通过有效方式加强对各部门改革的监督检查。改革阶段性工作完成后,要及时组织有关方面评估改革实施效果。要健全纠正改错机制,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改革进展情况和评估意见,对问题较多的改革措施进行调整。发展改革部门内部也要落实改革责任单位,加强对本部门负责的改革的监督检查。
四、及时、准确地沟通改革信息,加强改革工作交流
(11)建立灵敏、有效的改革信息沟通机制。每年5月、11月,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本地区推进改革的基本情况、体制创新的好做法、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要强化改革形势分析工作,把改革形势分析与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形成全局性的改革形势分析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加强改革信息的采编和传递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加快建设全国统一互联的改革信息网络的步伐。
(12)加强改革经验的总结推广。要结合改革实施情况,及时总结相关领域的改革经验,推动本地区的改革经验交流,并及时将重要改革经验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选择重要改革领域,建立改革工作联系点,总结改革的主要做法和典型经验,反映并协助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同时,通过改革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对典型经验加以推广。
(13)加强改革宣传工作。要通过多种有效形式,积极向社会宣传深化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的出台和实施情况、年中和年度改革进展、地方和部门推进改革的典型经验,探讨改革进程中的理论难点和政策走向,引导改革方向,促使广大干部群众更多地关注和了解改革,营造全社会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9.政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委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篇九
加强班组建设,是企业抓好一切工作的立足点,是促进职工、企业全面发展,构建和谐企业的必然要求,为切实加强新形势下的班组建设,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强化班组基础建设,增强班组团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推进班组成员整体素质提高,实现职工与企业的和谐发展,从而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为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贡献。
二、总体目标
要以建设学习班组、安全班组、高效班组、创新班组、和谐班组为目标,进一步推动班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不断提高班组的执行力、创新力和凝聚力,努力把班组建设成为能够出色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坚强集体。
三、主要内容
1、加强规章制度建设
选配好政治、业务素质高、有一定组织能力的班组长,工会小组长,制定各自的工作职责,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班组长负责制,形成以班组长为核心的班组管理体系。要制定班组的各项管理制度,如质量管理、目标管理、考勤制度等,明确班组内的工作职责,任务、作业程序等,形成制度,加以执行。
2、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加强班组思想政治工作,是对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加主人翁责任感,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要紧密结合班组实际,定期开展班组学习活动,大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企业的美好愿景和发展方向,要通过班组落实到职工群众中去,使班组思想政治工作有明确的方向、丰富的内容。
3、加强职工素质建设
以职工素质建设工程为平台,大力提升班组成员素质。倡导终身学习理念,提高职工整体素质。积极组织班组成员开展学习培训、拜师学艺、岗位练兵、技能比赛、技术交流等活动,最大限度地影响和带动广大职工提高文化道德素质、技术技能水平,使职工成长与企业发展和谐统一,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4、加强安全班组建设
要将安全生产作为班组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企业和班组的自身特点,以“安康杯”竞赛为载体,大力开展班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组织职工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职工安全操作技能。加强工作过程的现****管理,把牢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5、加强和谐班组建设
班组是企业的缩影,信息来源广,人员思想活跃,各种思想观念交叉,碰撞不断出现,是非矛盾时有发生,从而妨碍团结,影响生产。解决这些矛盾, 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职工、依靠职
工,为职工营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体现人文关怀,逐步形成班组关系和谐、工作协调、互相帮助、奋发向上的良好精神面貌。
10.政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委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篇十
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代拟稿)(2011年11月28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1‟129号)(以下简称意见),市卫生局代市政府起草了《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代拟稿)》,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国务院办公厅《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长期以来为维护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基本药物制度在乡镇卫生院普遍实施,实行零差率销售,乡村医生的收入水平进一步受到影响。为了进一步筑牢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网底,切实发挥乡村医生的重要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职能定位、执业场所、规范化管理、待遇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一是明确乡村医生的职责;二是明确村卫生室规划设置和乡村医
生配置标准,要求“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三是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管理,严格乡村医生的执业资格;四是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门诊统筹范围,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五是完善乡村医生的补偿和养老政策,通过“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新农合资金支付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偿”建立对乡村医生的多渠道补偿政策。通过“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和“政府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的方式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六是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7月19日全国“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务院医改办主任孙志刚同志明确要求“今年年底前要在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目前已有安徽、黑龙江、上海、四川、重庆、云南、甘肃、青海、宁夏在村卫生室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
二、我省《意见》起草的依据和过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指导意见》,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卫生厅在深入基层调研、多方座谈讨论和了解周边省份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代省政府起草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代拟稿)》,从五个方面提出了系统意见,9月27日,李克常务副省长和赵建才副省长召开省医改领导
小组进行了专题研究。
三、根据我省《意见》制定我市《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乡村医生的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
(二)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全覆盖
一是实现村卫生室全覆盖。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对人口不足500人或无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可委托临近行政村的村卫生室为本村村民提供相关服务。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单位举办,经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201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二是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具备执业资格、年龄在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的乡村医生中考核确定,按照所辖户籍人口,原则上每千人口配置1.2名乡村医生,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65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
三是实现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在村卫生室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
和处方笺,为乡村一体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三)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管理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加强准入管理。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加强乡村医生技术培训和后备力量建设。
(四)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农合)门诊统筹范围
一是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1年12月1日起,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二是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范围。
(五)完善乡村医生的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是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的村卫生室,政府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将30%-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将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
2.基本医疗服务补偿。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按照我省《意见》,明确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药事服务成本)标准为5元(含一个疗程),其中:新农合支付4.5元,个人支付0.5元。新农合支付部分由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实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按照省《指导意见》专项补助“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的要求,我市乡村医生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的补助标准,按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5000元,省财政承担50%,剩余部分县(区)财政承担。对服务人口不足千人的村卫生室,按千人计算。
二是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县区要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参照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等多种形式,探索为乡村医生建立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村医,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不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300
元的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承担50%,剩余部分县(区)财政承担,妥善解决好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以上意见已经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乡村医生配置标准、专项补助及养老资金测算
截至目前,全市注册在岗乡村医生10463万人(不含固始),其中60岁(不含60岁)以上的1743人,65岁(不含65岁)以上的835人。
(一)乡村医生配置标准及专项补助测算(按全市农业人口523万计算)。若每千人口配备1名乡村医生,全市应配备乡医5230人,富余乡医5233人(含835名65岁以上应退出执业的乡医,下同);若每千人口配备1.2名乡村医生,全市应配备乡村医6276人,富余乡医4187人。若按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5000元,省财政承担50%,剩余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二)65岁以上(不含65周岁)村医养老保险。全市共有65岁以上乡村医生835人,对于65岁以上(不含65周岁)、不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助,省财政承担50%,剩余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附件: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代拟稿)
附件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代拟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乡村医生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力量。长期以来,我市广大乡村医生工作在农村卫生第一线,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服务,承担疫情报告、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农村公共卫生工作,为维护农村居民健康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发展遇到了新情况、新问题。为切实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1‟129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进
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完善村卫生室基本设施,改善诊疗环境,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强化管理指导,规范执业行为;加强培养培训,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三、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
(一)实现村卫生室全覆盖。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根据服务人口、居民需求、地理条件等因素,确定辖区内村卫生室数量,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对人口不足500人或无乡村医生的行政村可委
托临近行政村的村卫生室为本村村民提供相关服务。
村卫生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单位举办,经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配备基本设备,做到功能完善,适应需求。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2012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
(二)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乡村医生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具备执业资格、年龄在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的乡村医生中考核确定,按照所辖户籍人口,原则上每千人口配置1-1.2名乡村医生,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65周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实施乡村医生准入制度。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加强准入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新进入村卫
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实施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乡对口支援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
(三)建立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储备制度。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各地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工作。
(四)强化县级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科学监管。要制定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建立并完善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标准。县级卫生、财政、价格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 — 10 —
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五)加强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和药品器械供应管理以及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要通过举办业务讲座、召开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在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
(六)实现村卫生室信息化管理。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进行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在村卫生室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为乡村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在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从2011年12月1日起,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
— 11 — 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供应。
(二)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列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其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鼓励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引导乡村医生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完善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对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的村卫生室,政府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将30%-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将相应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2.基本医疗服务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
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含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药事服务成本)标准为5元(含一个疗程),其中:新农合支付4.5元,个人支付0.5元。新农合支付部分由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实行总额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3.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按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5000元,省财政承担50%,县(区)财政承担50%。对服务人口不足千人的村卫生室,按千人标准补助。各地要根据村卫生室执业人员的服务年限、岗位职责、学历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补助分配办法,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优秀乡村医生荣誉称号、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可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
(二)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要结合我市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乡村医生,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不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
予300元的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县(区)财政承担50%,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生活保障困难问题。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落实相关政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细化、实化相关政策措施,在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保障资金投入。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四)严格绩效考核。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建立乡村医生基本信息电子档案,记录乡村医生聘用、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乡镇卫生院在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根据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岗位责任和群众满意度等,定期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
经费核算、执业人员动态调整和收入分配的依据。
(五)大力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为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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