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现任人大代表

2024-08-05

黑龙江省现任人大代表(9篇)

1.黑龙江省现任人大代表 篇一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公告第18号 【发布日期】2009-06-12 【生效日期】2009-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公告第18号)

(2009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9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 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二、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列席会议,认真阅读会议文件,做好发言准备。”

三、第十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第二款:“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三款:“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获准请假的以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未经批准,一年内三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实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通报制度。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缺席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通报。”

五、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以及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议案文本及有关的资料。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按规定时间提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认真阅读材料,做好审议准备。”

六、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改革发展稳定”修改为:“经济社会发展”。

七、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八、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方案草案送交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九、将第三十八条中的“改革发展稳定”修改为:“经济社会发展”。

十、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整理,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意见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办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十一、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十二、将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要做好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建立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在每年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将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通报。”

十四、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六条。

本决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年修正本)

(1988年3月11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2008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本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权力。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五条第五条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第六条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会议建议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可以邀请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可以邀请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列席会议,认真阅读会议文件,做好发言准备。

第九条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按照《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组织公民旁听。

第十条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采用公开形式,允许新闻单位采访并报道。会议通过的法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名单,应当公开发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获准请假的以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未经批准,一年内三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实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通报制度。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缺席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通报。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出。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召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举行联席会议,协调工作。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代主任会议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向会议提出对民族事务以外的地方性法规的审议意见的报告;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提出对民族事务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以及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议案文本及有关的资料。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按规定时间提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认真阅读材料,做好审议准备。

任免案提请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召开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继续调查研究、进行审议,提出本委员会审议意见交法制委员会研究处理。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该法规案时,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派负责人列席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对与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重要问题,应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并进行讨论。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在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进一步调研、修改、审议,提出审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第三章 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提出调查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收到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征求意见稿后,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并反馈。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情况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汇报。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进行整理,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在四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代表工作机构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省级媒体上公布。

第四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八月以前,将上一省本级决算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八月底以前,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本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省人民政府提报的调整方案,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方案草案送交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

(八)需由本级财政还款或者承诺的重大借贷和偿还债务情况;

(九)其他相关事项。

常务委员会可以在适当时候,听取和审议本级接受上级财政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整理,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由代表工作机构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省级媒体上公布。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审议省人民政府对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常务委员会应当审查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调整方案,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

第五章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参照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整理,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意见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办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代表工作机构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省级媒体上公布。

第六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规范性文件,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时,提质询案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八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者专门机构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九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地区、农垦区和林区等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地区、农垦区、林区等人民检察院分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规则第五十五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规则第五十五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规则第五十五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或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每次不超过十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发言人的发言内容,应与议题有关。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任免案可以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的议案,可以授权主任会议作文字上的修改,然后公布。

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要做好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在每年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将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黑龙江省现任人大代表 篇二

2009年美国总统访华期间, 《华盛顿邮报》刊登该报记者肯思·B·理查伯格的报道《外交斗争:“奥巴马”还是“欧巴马”?》。文中称, “欧巴马”更符合美国现任总统名字的正确发音。美国驻华使馆认为:使用“欧巴马”的译法, 是因为其译音更接近英语发音, 而中国媒体却一直使用“奥巴马”, 据美国驻华使馆新闻发言人史雯珊介绍, 对于以前“欧巴马”和“奥巴马”两种译名混着用的情况, 美国政府现在正在规范总统中文译名, 今后将统一使用“欧巴马”。“奥巴马”还是“欧巴马”?有人认为这算不上一个问题, 不过是个名字的翻译, 不必斤斤计较、小题大做。但中国人向来推崇正名思想, 讲究“名正言顺”, 何况这个名字还涉及世界上最强大国家的最高领导人。

二、中美两国对美国总统名Obama翻译的分歧

美国人倾向于“欧巴马”的中文翻译, 理由是“欧巴马”更符合总统名字的发音。美国人希望翻译总统姓名的时候用“音译”, 这更符合实际。名字毕竟是让人叫的, 翻译时如果读音差异太大, 还以为“奥巴马”和“欧巴马”是两个不同的人。人名“音译”, 一直也是中国翻译界的惯例。中国一名官方译员承认:“欧巴马”的译法可能事实上更接近于美国的发音, 但他认为“欧巴马”听起来很奇怪, 让人想起日语词汇“欧巴桑”这个对老年妇女不友善的称谓。中国人更喜欢“奥巴马”, 因为汉字“奥”有“深邃”的意思。相比之下, “欧”没有任何文化内涵。这样翻译是为了让总统先生的名字看起来、读起来更完美。

奥巴马名字出现了不同翻译, 英语人名的翻译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翻译标准和准则成为译者必须思考的问题。中国知名外交家、翻译家过家鼎认为:奥巴马姓名Barack Hussein Obama应该翻译成贝拉克·侯赛因·奥巴马。“新华社的翻译没问题。按照惯例, 已经沿用一段时间的译名不能随便更改, 除非新华社改变译法, 不然外交部一般不会同意将“奥巴马”改成“欧巴马”。基辛格的译名也错了, 应该翻成“基辛杰”, 但也就将错就错, 后来一直沿用下来。外国首脑的译名不是外交部决定的, 但都要按照通行的《英语姓名译名手册》翻译, 不可以随便乱翻译、乱改变。国家领导人的名字翻译应该非常谨慎, 特别是美国总统这样重要人物的名字, 一旦翻译定稿后更改的可能性非常小。一般中国大陆的译法严格按照英文原名的音节去翻译, 更注意“中外之分”, 让人一看就知道是外国人。比如“基辛格”这个名字, 一见就知道是外国人, 但是基辛格的台湾译名“季辛吉”, 就难辨是洋人或华人。香港和台湾翻译外国人名, 多半是有中国姓氏的, 这反映出中国三地风俗习惯的不同。例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 台湾大概觉得“克”不是好字眼, 也不像中国姓氏, 所以给他起姓名为“柯林顿”。

三、英语人名翻译的策略

在翻译人名过程中, 新华社译名室强调的翻译的策略是“音译为主、名从主人、约定俗成”原则。名从主人, 约定俗成主要指既成事实的东西。但对今后的翻译, 要有一种原则, 不能永远错下去, 用一句中国人经常使用的话, 就是“老人老办法, 新人新办法”, 事实上, 除了像慕尼黑这种非英非德的诈译地名会永远存在下去外, 在历史某个时期曾名噪一时的风云人物随着时间流逝会渐渐淡忘, 即使提及, 也只是在某些专业领域, 对新的游戏规则, 新的翻译方法不会造成多大干扰。

例如许多驻华使节喜好起地道的中文名, 比如历届的美国驻华大使们, 从恒安石、芮效俭、尚慕杰到如今的洪博培, 每个人都早早定好了自己的中文名字。而随着中国在国际上地位的不断提升, 许多国际政要也赶起“时髦”。北约前秘书长夏侯雅伯 (原名亚普·德霍普·斯海弗) 便把外国人“名在前, 姓在后”的习惯颠倒过来, 加上中国化的音译而成。

由于早期的初始译著、译名个性化十足, 延续至今形成了林林总总、五花八门的历史遗留译名, 尽管从科学角度考证这些译名不符合标准, 但由于已为中国人熟用并耳熟能详, 改了反而不易被接受, 容易产生歧义且引发争议, 便仍保留旧译:比如凯瑟琳女皇为叶卡捷琳娜, 萧伯纳不必改为伯纳·萧, 仲马不必改为杜马, 安徒生不必改为安德森, 福尔摩斯就没有必要变成霍姆斯, 拿破仑也不需要变成纳波里昂, 哪怕其中被冠以一个刺眼的“破”字。翻译人名本身就不一定要死抠规则, 遇到特殊情况未尝不能根据大众的喜好来选择译名。比如NBA著名篮球运动员英文名为Kobe Bryant (外界翻译为科比·布莱恩特) , 虽然根据规则应该翻为科贝, 但是这和公众已经认定的不一致, 就没有修改的必要。

一些英语人名的翻译是约定俗成的, 它们已为大多数的中国人所接受。例如, “Smith”音译应为“史密斯”, 但政治经济学家“Adam Smith”的中国名字常常被翻译为“亚当·斯密”;西班牙传奇故事中的“Don Juan”被翻译成“唐璜”而不是“唐·故安”;“Behtune”音译为“贝修恩”, 但我们把敬爱的加拿大医生“Norman Bethune”叫做“诺尔曼·白求恩”。目前, 这些翻译版本依然被出版物使用。在翻译过程中, 遇到已经被广泛接受的人名翻译版本, 译者应该继续使用这些约定俗成的版本。

四、英语人名翻译的规范化问题

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在汉语规范化外, 也应该承担起翻译规范化方面的任务, 而这首先就包括外国人名汉译的规范化。应该尽快制定出供翻译工作者、编辑、科研人员和各大媒体共同遵循的外语人名的汉字拼写细则和通则, 统一规范。至于同一人名在港台地区的不同翻译, 很多专家呼吁, 作为炎黄子孙, 两岸四地语言工作者能致力于汉语语言文字的统一融合, 制定统一的人名地名翻译标准, 这是语言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编辑出版部门明确规定稿件出版物符合国家译名规范, 杜绝不负责任的错译、乱译行为;对于新出现的、现有工具书查不到外来人名, 可以考虑组织专家进行研究, 分阶段公布实施;翻译研究者要养成查阅工具书的良好习惯, 培养自己的标准化意识。凡是已经有约定俗成译法的, 应该一律从“俗”。即便原来的译法不大合适, 也不要更改;对于新出现的人名, 应以该人名所在国家的官方或通用语言的标准语音为准音进行翻译。对于某些首次出现难以解决的人名, 在汉语译名之后, 最好附注原文以备查, 还可以加注生卒年份, 以避免混淆。

参考文献

[1]冯瑞贞.再谈欧美人名汉译的规范问题[J].镇江高专学报, 2008 (7) .

[2]肯思·B·理查伯格.外交斗争:“奥巴马”还是“欧巴马”[Z].华盛顿邮报, 2009 (11-6)

3.现任教学能手考核办法 篇三

现任教学能手考核办法

根据市、区“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教学新秀管理办法”,特制定现任教学能手考核认定办法如下:

一、组织领导

考核工作在市、区教育局的领导下,由教研室、职成教科、托幼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镇街道、区直学校都要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指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能:主要指履行职责、业务能力、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情况。

勤:指工作的主动性、工作量、出勤率、勤奋敬业精神、学习钻研业务等情况。

绩:完成工作任务目标情况,以及教研教改成果等。在近三年的职称年度考核中均为称职(含称职)以上,普通话达到岗位要求的等级水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继续留任。

1.近三年中执教过区(县)级或区(县)级以上公开课、观摩课或在区(县)级以上讲课比赛、优质课评选中获奖。

2.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和教研能力,能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市级教学能手近三年内,承担过区(县)级以上教改实验课题,或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过2000字以上的教学论文,或在市以上论文评选活动中获奖,或在市以上教

研活动中介绍过经验和进行过学术交流,区县教研员必须有省以上获奖论文或报刊发表的论文。区级教学能手近三年内,承担过区(县)级以上教改实验课题,或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过2000字以上的教学论文,或在区(县)以上论文评选活动中获奖,或在区(县)以上教研活动中介绍过经验和进行过学术交流。

3.任期以来,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留任。

(1)任教学能手以来,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2)政治、思想表现较差,道德品质低劣且造成极坏影响的。

(3)工作消极,缺乏敬业精神,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4)不接受学校和教研部门安排的教研教改任务或其它教育教学工作的。

(5)已脱离教学岗位的人员。

(6)年龄男在55岁、女在53岁以上的区教学能手和年龄超过50岁的市教学能手。

4.年龄超过50周岁,且连续三届担任市教学能手的,单独造册登记,换发日照市教学能手荣誉证书(见附表8)。年龄男在55岁、女在53岁以上且连续两届担任区教学能手(骨干教师)的,单独造册登记,换发东港区教学能手荣誉证书。(见附表8)

5.从外地调入我区的市级、区级教学能手同时参加考核认定。

三、考核程序

1.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内容,在进行自我总结的基础上,填写“日照市(东港区)教学能手任期届满考核表”(见附件4),并提供出符合条件的依据(以证件为准)。

2.镇街道、区直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对被考核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考核意见,并上报区相关考核办公室。

3.区考核办公室对被考核人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汇报区教育局党委。

4.对符合留任条件的,由市、区教育局分别颁发市、区教学能手证书。

5.对于改系列的教学能手,在现任教学系列中考核。从外地调入的市、区教学能手同时参加相应级别的考核认定。

四、考核时间安排

镇街道、区直学校要认真搞好教学能手的考核工作,并务于4月19日前将考核材料报送区教育局各相关评委会办公室。区考核后,将于4月30日前将市教学能手考核材料报市教育局相关考核办公室。呈报的材料包括:“教学能手任期届满考核表”(打印表和电子稿各1份)(见附件4);近三年荣誉证书原件(每位考核认定教师的材料装入一个档案袋,同一单位的档案袋样式要统一,并在档案袋外注明姓名、单位以及袋内各种材料的具体名称和数量)。镇街道、区直学校考核汇总表(市、区教学能手分开)、超龄人员汇总表和不合格人员汇总表(以上三表打印表和电子稿各1份)(见附件6、7、8)。镇街道、区直学校呈报的各类汇总表须按学段分开填写,电子稿小学发往刘伍一主任处、初中发往李绪昱主任处、高中发往张楠主任处,职教发往成职教科、幼儿园发往托幼办。

4.黑龙江省现任人大代表 篇四

中央政治局常委:

习近平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 李克强

国务院总理

张德江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俞正声

全国政协主席

刘云山

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党校校长、中央文明委主任 王岐山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张高丽

国务院常务副总理、党组副书记

中央政治局委员:

马 凯

国务院副总理

王沪宁

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中央深改办主任

刘延东

国务院副总理、中央文明委副主任 刘奇葆

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宣传部长

许其亮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上将军衔 孙春兰

兼任天津市委书记 孙政才

兼任重庆市委书记

李建国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

李源潮

国家副主席,中央外事小组副组长,中央港澳工作协调小组副组长

汪 洋

国务院副总理

张春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

范长龙

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上将军衔

孟建柱

中央政法委书记

赵乐际

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组织部长

胡春华

广东省委书记

栗战书

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书记

郭金龙

兼任北京市委书记

韩 正

兼任上海市委书记

中央书记处书记:

杜青林

全国政协副主席

赵洪祝

中央纪委副书记

杨 晶

国务委员、国务院党组成员兼秘书长,国家行政学院院长

全国人大常委会机构: 王胜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原最高法院长)

王 晨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

沈跃跃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全国妇联主席

吉炳轩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万宾

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副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

国务委员:

常万全

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部长,中央军委委员、上将军衔

郭声琨

国务委员、国务院党组成员,兼公安部部长、党委书记

杨洁篪

国务委员、国务院党组成员 王 勇

国务委员、国务院党组成员

全国政协机构:

令计划

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统战部部长 王家瑞

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对外联络部部长

张庆黎

全国政协副主席,兼秘书长 卢展工

全国政协副主席

王正伟

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马 飙

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

房峰辉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总参谋长、上将军衔 张 阳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总政治部主任、上将军衔 赵克石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总后勤部部长、上将军衔

张又侠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总装备部部长、上将军衔 吴胜利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海军司令员、上将军衔

马晓天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空军司令员、上将军衔 魏凤和

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第二炮兵司令员、中将军衔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

黄树贤 中央纪委副书记

杜金才 中央纪委副书记、总政治部副主任、中央军委纪委书记,上将

中央各部、委:

雒树刚

中宣部常务副部长

汪永清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国务院副秘书长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孟学农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兼中直机关党校校长 冷 溶

中央文献研究室主任

张裔炯

中央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蔡名照

中央外宣办主任、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中宣部副部长

何毅亭

中央党校常务副校长

叶小文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书记

全国人大及政协直属机构:

王万宾

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副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

孙怀山

全国政协副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

国务院各部、委:

王 毅 外交部部长、党委副书记

徐绍史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 袁贵仁

教育部部长

王志刚

科学技术部党组书记,常务副部长

苗 圩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耿惠昌

国家安全部部长

李立国

民政部部长

吴爱英

司法部部长

尹蔚民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部长兼国家公务员局局长,中组部副部长

姜大明 国土资源部部长

杨传堂 交通运输部部长

陈 雷

水利部部长

韩长赋

农业部部长

周生贤

环境保护部部长

高虎城

商务部部长

蔡 武

文化部部长

张 茅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李 斌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楼继伟 财政部部长

刘家义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

肖 捷

国务院常务副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

张 毅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

张志军

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主任、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

蔡名照*

国新办主任 人民日报总编辑 王光亚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

于广洲

海关总署署长

支树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蔡赴朝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 蒋建国

新闻出版总署党组书记

刘 鹏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

杨栋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国务院研究室主任

宋大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 李从军

新华通讯社社长

白春礼

中国科学院院长

王伟光

中国社科院常务副院长

周 济

中国工程院院长

李 伟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刘 鹤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家发改委副主任

陈宝生

国家行政学院党委书记、常务副院长

尚福林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肖 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项俊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解振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吴新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

许达哲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国防科工局局长

杨焕宁

公安部常务副部长、党委副书记、副总警监

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商务部副部长

王 侠

中华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

聂卫国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焦焕成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主任

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

沈德咏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胡泽君

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

各省、市、自治区:

王安顺

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 黄兴国

天津市委副书记、市长

周本顺

河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张庆伟

河北省委副书记、省长

袁纯清

山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王 君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

巴特尔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政府主席 王宪魁

黑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陆 昊

黑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

王 珉

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陈政高

辽宁省委副书记、省长 王儒林

吉林省委书记

巴音朝鲁 吉林省委副书记、省长

罗志军

江苏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学勇

江苏省委副书记、省长 夏宝龙

浙江省委书记、省长

张宝顺

安徽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王学军

安徽省委副书记、省长

尤 权

福建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苏树林

福建省委副书记、省长

强 卫

江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鹿心社

江西省委副书记、省长

姜异康

山东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郭树清

山东省委副书记、省长

郭庚茂

河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谢伏瞻

河南省委副书记、省长

李鸿忠

湖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王国生

湖北省委副书记、省长

徐守盛 湖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陈求发

湖南省政协主席、工业和信息化部

湖南省委副书记、省长 朱小丹

广东省委副书记、省长 马兴瑞

广东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彭清华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罗保铭

海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蒋定之

海南省委副书记、省长 黄奇帆

重庆市委副书记、市长

张国清

重庆市委副书记

王东明

四川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秦光荣

云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纪恒

云南省委副书记、省长

赵克志

贵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陈敏尔

贵州省委副书记、省长 陈全国

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

白玛赤林 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 王三运

甘肃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刘伟平

甘肃省委副书记、省长

赵正永

陕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强 卫

青海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骆惠宁

青海省委副书记、省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青海省委副书记、省长 李建华

宁夏自治区党委书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努尔·白克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政府主席 车 俊

新疆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委

军队:

孙建国

副总参谋长、上将 王冠中

副总参谋长、中将 戚建国

副总参谋长、中将 贾廷安

总政治部副主任、上将 吴昌德

总政治部副主任、中将 刘 源

总后勤部政委、上将 王洪尧

总装备部政委、中将 刘晓江

海军政委、上将 田修思

空军政委、上将 张海阳

第二炮兵政委、上将 刘成军

军事科学院院长、上将 孙思敬

军事科学院政委、上将 刘亚洲

国防大学政委、上将 王教成沈阳军区司令员、中将 褚益民

沈阳军区政委、中将 张仕波

北京军区司令员、中将 刘福连

北京军区政委、中将 刘粤军

兰州军区司令员、中将 赵宗岐

济南军区司令员、中将 杜恒岩

济南军区政委、上将

田 中

济南军区副司令员、北海舰队司令员、海军中将 蔡英挺

南京军区司令员、中将 郑卫平

南京军区政委、中将 徐粉林

广州军区司令员、中将 魏 亮

广州军区政委、中将

朱福熙

成都军区政委、中将 王建平武警部队司令员、上将

许耀元

武警部队政委、上将 杨金山

西藏军区司令员、中将 彭 勇

新疆军区司令员、中将

社会团体:

王玉普

原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一书记

宋秀岩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

陈 希

中国科协常务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党组书记 全哲洙

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 王新宪

中国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 林 军

中国侨联党组书记 赵 实

中国文联党组书记 铁 凝

中国作家协会主席 中央企业:

林左鸣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中航工业集团公司董事长 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其他:

李东生

公安部党委副书记

蒋洁敏

中石油集团

-------整理201302---------------------非中央委员 中共党员 副国级领导人名单

张平(1946)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苏荣(1948)全国政协副主席,江西省委书记

周小川(1946)全国政协副主席,央行行长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李海峰(1949 女)全国政协副主席,陈元(1945)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家开发银行董事长

-------------------其他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现任职务(正省部级)

李强(195907 浙江瑞安市人)中央候补委员,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政法委书记 娄勤俭(1956 贵州省遵义桐梓县人)中央候补委员,陕西省委副书记、省长

李小鹏(1959 四川成都)中央候补委员,山西省委副书记、省长

赵 勇(1963 湖南益阳县人)中央候补委员,河北省委副书记、代省长

孙金龙(1962 湖北县人)中央候补委员,安徽省委副书记、代省长

张晓明(196309 江苏泰兴人)中央候补委员,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主任

吉林(196209 江苏泰兴人)中央候补委员,北京市委副书记、市政协主席

何立峰(1955 福建永定人)中央候补委员,天津市委副书记、市政协主席

努尔兰·阿不都满金(哈萨克族,196212,新疆霍城)中央候补委员,新疆自治区政协主席 **(黎族 1957)中央候补委员,广东省政协主席

夏德仁(1955 江苏泰兴人)中央候补委员,辽宁省政协主席

秦智宜(1965 江苏)中央候补委员,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

杜家毫(1955 浙江)中央候补委员,湖南省委副书记、省长

陈武(壮族 1954)中央候补委员,广西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府主席 洛桑江村(藏族 1957)中央候补委员,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府主席

刘慧(女,回族 1959)中央候补委员,宁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府主席

非中央委员会成员(正省部级)杨雄(1953 浙江人)非中央委员,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

魏宏(1954 山东人)非中央委员,四川省委副书记、省长

李作成(1953 湖南人)非中央委员,成都军区司令员、党委副书记

中央候补委员,外交部副部长、党委书记张业遂

171名中央候补委员:

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得票相等的,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马建堂 王作安 毛万春 刘晓凯(苗族)陈志荣(黎族)金振吉(朝鲜族)赵宪庚 咸辉(女,回族)莫建成 崔波 舒晓琴(女)马顺清(回族)王建军 **(黎族)刘学普(土家族)李强 杨崇勇(满族)余远辉(瑶族)陈武(壮族)陈鸣明(布依族)竺延风 郑群良 赵金(彝族)赵立雄(白族)赵树丛 段春华 洛桑江村(藏族)钱智民 高津 高广滨 梁国扬 谌贻琴(女,白族)韩勇 蓝天立(壮族)詹文龙 潘良时 艾虎生 旦科(藏族)任学锋 刘胜 刘慧(女,回族)李士祥 李宝善 李家洋 杨岳 杨学军 张杰 张岱梨(女)张建平陈川平郝鹏 柯尊平娄勤俭 姚引良 夏杰(女,回族)徐松南 蒋伟烈 万立骏 王辉忠 牛志忠 邓凯 叶红专(土家族)尔肯江·吐拉洪(维吾尔族)刘玉亭 刘石泉 李康(女,壮族)李昌平(藏族)杨卫泽 陈左宁(女)努尔兰·阿不都满金(哈萨克族)林铎 金壮龙 赵爱明(女)秦宜智 秦银河 高建国 郭剑波 黄坤明 黄新初 曹淑敏(女)葛慧君(女)曾维 于伟国 王宁 王军 王健 吕锡文(女)阮成发 李希 李群 李云峰 李国英 吴曼青 沈素琍(女)范长秘 欧阳坚(白族)赵玉沛 黄莉新(女)龚克 梁黎明(女)刀林荫(女,傣族)马伟明 王敏 王文涛 牛红光 毛超峰 公保扎西(藏族)朱善璐 任洪斌 汤涛 李金城 李宪生 李培林 吴政隆 张晓明 张喜武 张瑞敏 张瑞清 尚勇 胡和平倪岳峰 殷方龙 曹广晶 雷春美(女,畲族)王永春 许林平孙金龙 金东寒 贺福初 夏德仁 鄂竟平蒋超良 马正其 石泰峰 李玉妹(女)杨晖 吴长海 宋丽萍(女)张业遂 陈润儿 姜建清 梅克保 潘逸阳 丁薛祥 乌兰(女,蒙古族)孙守刚 李佳 赵勇 徐乐江 曹清 蔡振华 万庆良 尹力 杜家毫 李春城 何立峰 陈刚 王荣 吉林 刘剑 李冰 张轩(女)胡晓炼(女)郭明义 王晓初 江小涓(女)王洪章 胡怀邦 乙晓光 仇和 李小鹏

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现任职务一览

1、马建堂(1958)国家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2、王作安(1958)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党组书记

3、毛万春(1961)河南省委常委、洛阳市委书记

4、刘晓凯(1962,苗族)贵州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5、陈志荣(1957,黎族)海南省副省长

6、金振吉(1959,朝鲜族)吉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7、赵宪庚(1953)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

8、咸 辉(1958,女,回族)甘肃省委常委、副省长

9、莫建成(1956)江西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长

10、崔 波(1957)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

11、舒晓琴(1956,女)国务院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国家信访局局长、党组书记。

12、马顺清(1963,回族)青海省副省长

13、王建军(1958)青海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14、**(1957,黎族)广东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15、刘学普(1957,土家族)重庆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16、李 强(1959)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

17、杨崇勇(1955,满族)河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18、余远辉(1964,瑶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秘书长

19、陈 武(1954,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20、陈鸣明(1957,布依族)贵州省黔西南自治州州委书记

21、竺延风(1961)吉林省委副书记

22、郑群良(1954)济南军区副司令员兼济南军区空军司令员,中将军衔

23、赵 金(1962,彝族)云南省委常委、宣传部长

24、赵立雄(1956,白族)云南省曲靖市委书记

25、赵树丛(1955)国家林业局局长

26、段春华(1959)天津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

27、洛桑江村(1957,藏族)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

28、钱智民(1960)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总经理

29、高 津(1959)第二炮兵参谋长 30、高广滨(1963)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

31、梁国扬(1951)全国台联理事会会长、台湾民主自治同盟成员

32、谌贻琴(1959,女,白族)贵州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33、韩 勇(1956)新疆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省委组织部部长

34、蓝天立(1962,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

35、詹文龙(1955)中国科学院副院长、党组成员,中国科学院院士

36、潘良时 沈阳军区39集团军军长

37、艾虎生(1951)成都军区副司令员

38、旦 科(藏族,1962)青海省委常委、玉树藏族自治州州委书记

39、任学锋(1965)天津市副市长 40、刘 胜 总装备部副部长,中将军衔

41、刘 慧(女,回族,1959)宁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宁夏自治区政府主席

42、李士祥(1958)北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43、李宝善(1955)《求是》杂志社社长

44、李家洋(1956)农业部副部长、党组成员、中国农业科学院院长

45、杨 岳(1968)福建省委常委、福州市委书记

46、杨学军(1963)国防科技大学校长

47、张 杰 上海交通大学校长

48、张岱梨(女、1954)湖北省委常委、副省长、省委统战部部长

49、张建平(1956)广州军区副司令员兼广州军区空军司令员 50、陈川平(1962)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

51、郝 鹏(1960)中共青海省委副书记、省长

52、柯尊平(1956)四川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长

53、娄勤俭(1956)陕西省委副书记、省长

54、姚引良(1956)陕西省委常委、延安市委书记

55、夏 杰(女,回族,1960)河南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长

56、徐松南(1956)重庆市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长

57、蒋伟烈(1955)广州军区副司令员兼南海舰队司令员、中将军衔

58、万立骏(1957)中国科学院化学所所长

59、王辉忠(1956)浙江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 60、牛志忠(1955)武警部队参谋长 61、邓 凯(1959)河南省委副书记

62、叶红专(土家族,1958)湖南省湘西州州委副书记、州长 63、尔肯江·吐拉洪(维吾尔族,1964)新疆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总工会主席 64、刘玉亭(19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65、刘石泉(1963)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四研究院院长 66、李 康(女,壮族,1957)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

67、李昌平(藏族,1961)四川省委常委、农工委主任、民族工委副书记 68、杨卫泽(1962年)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

69、陈左宁(女,1957)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56研究所高级工程师、计算机专家 70、努尔兰·阿不都满金(哈萨克族,1962)新疆自治区党委常委 71、林 铎(1956)黑龙江省委常委、哈尔滨市委书记

72、金壮龙(1964)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73、赵爱明(女,1961)四川省国资委主任 74、秦宜智(1965)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 75、秦银河(1951)解放军总后勤部副部长 76、高建国(1954)沈阳军区政治部主任

77、郭剑波(1960)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院长、党组副书记 78、黄坤明(1956)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书记 79、黄新初(1957)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 80、曹淑敏(女)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院长 81、葛慧君(女,1963)浙江省委常委、宣传部长 82、曾 维(1956)辽宁省委常委、沈阳市委书记 83、于伟国(1955)福建省委常委、厦门市委书记 84、王 宁(1960)北京市西城区委书记

85、王 军(1958)财政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 86、王 健 济南军区副政委,中将军衔

87、吕锡文(女,1955)北京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长 88、阮成发(1957)湖北省委常委、武汉市委书记 89、李 希(1956)上海市委副书记

90、李 群(1962)山东省委常委、青岛市委书记

91、李云峰(1957)江苏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92、李国英(1964)水利部副部长

93、吴曼青(1965)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38研究所所长 94、沈素琍(女,1958)安徽省委常委、省委统战部长 95、范长秘 兰州军区政治部主任

96、欧阳坚(白族,1957)甘肃省委副书记 97、赵玉沛(1954)北京协和医院院长

98、黄莉新(女,1962)江苏省委常委、无锡市委书记 99、龚 克(1955)南开大学校长

100、梁黎明(女,1961)浙江省副省长

101、刀林荫(女,傣族,1959)西双版纳州委副书记、州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州长、102、马伟明(1960)海军工程大学教授、航母电磁弹射系统总设计师 103、王 敏(1956)山东省委常委、济南市委书记 104、王文涛(1964)江西省委常委、南昌市委书记 105、牛红光(1951)总装备部副部长

106、毛超峰(1965)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107、公保扎西(1962,藏族)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协党组书记、统战部部长 108、朱善璐(1953)北京大学党委书记

109、任洪斌(1963)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110、汤 涛(1962)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长 111、李金城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副院长、青藏铁路建设总指挥

112、李宪生(1954)海南省委副书记

113、李培林(1955)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 114、吴政隆(1964)重庆市委常委、万州区委书记 115、张晓明(1963)中央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主任 116、张喜武 神华集团党组书记、董事长 117、张瑞敏 海尔集团董事局主席 118、张瑞清 武警北京总队政委

119、尚 勇(1957)江西省委副书记 120、胡和平清华大学党委书记 121、倪岳峰(1964)福建省副省长

122、殷方龙(1953)解放军总政治部副主任

123、曹广晶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124、雷春美(女,畲族,1959)福建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 125、王永春 中国石油集团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大庆油田公司总经理 126、许林平(1957)北京军区第38集团军军长 127、孙金龙(1962)安徽省委副书记

128、金东寒(1961)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711研究所所长兼总工程师 129、贺福初()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院长 130、夏德仁(1955)辽宁省委副书记

131、鄂竟平(1956)国务院南水北调办主任

132、蒋超良(195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133、马正其(1959)重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134、石泰峰(1956)江苏省委副书记

135、李玉妹(1956,女)广东省委常委、组织部长 136、杨 晖(1963)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参谋长 137、吴长海(1954)南京军区政治部主任 138、宋丽萍(女)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139、张业遂(1953)外交部副部长、党组书记 140、陈润儿(1957)黑龙江省委副书记

141、姜建清(1953)中国工商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 142、梅克保(1957)湖南省委副书记

143、潘逸阳(1961)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 144、丁薛祥(1962)上海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145、乌 兰(1962,女,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146、孙守刚(1965)山东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147、李 佳(1961)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 148、赵 勇(1963)河北省委副书记

149、徐乐江(1959)宝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常委 150、曹 清(1952)中央警卫局局长

151、蔡振华(1961)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

152、万庆良(1964)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

153、尹 力(1962)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

154、杜家毫(1955)湖南省委副书记、省长

156、何立峰(1955)天津市委副书记、滨海新区区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157、陈 刚(1966)北京市委常委 副市长

158、王 荣(1958)广东省委常委、深圳市委书记 159、吉 林(1962)北京市委副书记 政法委书记 160、刘 剑(1970)阿勒泰地委委员、党委书记

161、李 冰(1949)中国作家协会党组书记、副主席? 162、张 轩(1958,女)重庆市委副书记

163、胡晓炼(1958,女)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164、郭明义 鞍钢集团矿业公司齐大山铁矿生产技术室采场公路管理员 165、王晓初(1958)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166、江小涓(1957,女)国务院副秘书长

167、王洪章(1954)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168、胡怀邦(1955)中国交通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

169、乙晓光(1958)南京军区副司令员兼南京军区空军司令员 170、仇 和(1957)云南省委副书记

5.黑龙江省现任人大代表 篇五

1.于丽霞(女)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电自分场技术员

2.马兵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套分公司马恒昌小组的组长

3.马志勇 七台河市委书记

4.马春山 哈尔滨铁路局党委书记

5.尤明国(赫哲族)同江市八岔赫哲族乡八岔村党支部书记 6.王曼丽(女)省冰上训练中心中国女子速度滑冰队运动员 7.王兆力 省委常委、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书记 8.王树权 哈尔滨工业大学党委书记(副部长级)9.王宪魁 原黑龙江省委书记 10.王爱文 省委常委、组织部长 11.王常松 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12.曲敏 绥化市委书记 13.刘忻 牡丹江市委书记

14.刘明忠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15.刘睦终(女)黑龙江省妇联主席、党组书记

16.朱彩芹(女)黑龙江江森工总局沾河林业局451号瞭望员 17.仲威平(女)黑龙江省铁力市工农乡中心小学教师 18.孙珅 齐齐哈尔市委书记 19.孙喆 双鸭山市委书记

20.孙龙德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石油管理局局长 21.孙维本 原黑龙江省委书记 22.杜宇新黑龙江省政协主席

23.李凤玉 克山县河南乡仁发村党支部书记、仁发现代农业农机专业合作社理事长 24.李雪飞(女)黑龙江省龙江剧院一级演员、青年业务骨干、演员队副队长 25.李新民 大庆油田中东分公司常务副经理

26.杨德森 哈尔滨工程大学水声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7.杨宝峰 哈尔滨医科大学校长 28.张庆伟 省委书记

29.张恩亮(满族)鹤岗市委书记 30.张效廉 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31.孟广彬 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街道文兴社区党委第五党支部农民工党员、“小鞋匠” 32.陆昊 省委副书记、省长

33.陈海波 省委常委、哈尔滨市委书记 34.林宽海 佳木斯市委书记

35.易连军(女)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诚信失能老人护理院院长 36.郑召龙 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白桦乡双合村农民

37.赵 静(女)哈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荣市街派出所户籍内勤

38.赵乐际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中央提名)39.郝丽影(女)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道抚顺社区党委书记

40.荀笑红(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排水集团顾乡排水公司女子清掏班班长 41.姜 驰(女,满族)黑龙江省富锦市砚山镇福祥村党支部书记 42.夏立华(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 43.秦恩亭 黑河市委书记

44.贾玉梅(女)省委常委、大兴安岭地委书记

45.徐明辉(女)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新闻评论中心副主任 46.高环(女)伊春市委书记

47.符凤春(女)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48.康志文 鸡西市委书记

6.黑龙江省现任人大代表 篇六

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 (以下简称“哈巴边疆区”) 政府第一副主席季马科夫先生出席了工作会议并作了致辞。据俄方介绍, 今年年初哈巴边疆区政府机构进行了重大调整———原边疆区户籍登记委员会与档案局合并为户籍登记与档案管理委员会。俄方强调, 此次会晤不仅是哈巴边疆区与黑龙江省文化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中俄档案机关5年来档案领域友好合作关系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目前, 哈巴边疆区政府高度重视中俄双方档案部门多年来交流合作所取得的成绩, 特别是对于今年的双方会晤, 首次以边疆区政府的角度组织接待黑龙江省档案局代表团。俄方希望, 在迎来中俄双边友好交流与共赢合作5周年纪念之际, 双方档案部门能够通过定期互访建立互信互助、实现互惠互利, 使档案领域的经验交流扩展到业务工作各个方面。

在工作会议中, 黑龙江省档案局齐秀娟局长首先向新就任的哈巴边疆区政府户籍登记与档案管理委员会主任扎维娅洛娃女士介绍了黑龙江省档案事业发展的概况和省档案局、档案馆的基本情况, 肯定了黑龙江省档案局与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档案局5年来的务实合作、平等交往所取得的工作成果, 建议双方档案部门以地域相邻、历史相连的优势为依托, 建立多角度、全方面、深层次的业务联系, 最大发挥双方档案事业存史资政、惠及民生的作用。齐秀娟局长还就双方进一步的合作提出了建议:一是借助中俄政府搭建的平台, 深化双方在档案领域交流与合作。二是在双方取得的交往经验基础上, 实现合作形式、交流方法的多元化, 诸如尝试联合办展、理论研究、项目合作、人员培训等工作模式。三是探讨利用馆藏档案资料, 打造档案文化产品和精品。四是在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进行档案复制件的交换, 以丰富双方档案馆的馆藏。五是顺应当前信息时代的历史潮流, 深入开展档案领域信息化建设交流。俄方档案同仁对中方的建议表示赞同。

此次工作会议和随后举行的圆桌会议上, 哈巴边疆区政府国家档案馆的档案专家科列斯尼科娃女士、拉兹玛赫妮娜女士、什哈利耶夫先生、希绍娃女士与黑龙江省档案局代表团成员王丹菊、薛岩、孙磊等同志分别就数字化档案馆的建设、馆藏档案数据库建设与数字档案信息的利用、档案破损原因分析及保护遵循的原则方法、馆藏档案缩微情况和档案修裱技术的应用等工作方向作了交流报告。中俄代表团成员针对数字化加工技术参数、档案管理软件系统的开发及应用、网站建设和维护、不同载体档案的抢救与保护手段等双方感兴趣的问题进行了提问和解答, 并展开了深入的讨论。

除了业务交流, 黑龙江省档案局代表团还参观了哈巴边疆区政府国家档案馆的库房、办公区和《为东方和平所做出的努力———纪念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档案图片展览, 与档案馆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座谈交流, 并查阅了对方馆藏中涉及伯力审判的相关档案资料和照片, 观看了专业人员对档案修裱过程的演示。最后, 齐秀娟局长就此次受邀来访哈巴罗夫斯克接受了哈巴边疆区电视台的电视采访。哈巴边疆区档案同仁朴素敬业的工作作风、扎实可靠的基础工作积累和行之有效的人员管理制度给代表团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7.黑龙江省现任人大代表 篇七

【发布日期】1988-12-24 【生效日期】1988-1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1988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报告,注意到有些案件执行难是当前执法活动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了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维护法律的尊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一、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是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司法决定,对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公民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任何单位和公民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的执行,都是违法行为。

二、二、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法,在公正判决、裁定的前提下,强化执行措施,做到审判和执行并重。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逐步设置执行庭,案件少、人员紧的法院可以设执行员。执行人员应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廉洁奉公,不徇私情。执行人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执行完毕,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不得超过六个月,申请人同意缓期执行的除外。经查实当事人确无履行能力的,依法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中止执行的有了履行能力后应恢复执行程序。

三、三、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和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裁决,当事人必须履行。拒绝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执行,或者确有履行能力故意拒绝的,经教育无效,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 刑法第 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裁决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

四、四、有关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执行。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存款,由银行、信用合作社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对非清偿程序的扣划,只要债务人帐户有款可付,必须立即执行。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和公民,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五、五、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领导干部均不得干涉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干涉执行情节较重的,依法严肃处理。

六、六、执行中遇到申请破产的,依据 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破产可以参照 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试办。企业被依法撤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成立清算组织,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后方能解散。

七、七、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并给予必要的支持。

8.黑龙江省现任人大代表 篇八

——学者服务中心刘卫同志先进事迹材料

刘卫,男,现年39岁,中共党员,现任后勤集团学者服务中心学者服务部维修主管兼珞珈山庄工程部锅炉班长。曾多次被评为学校先进及单位优秀工作者。

一、为学者服务,任劳任怨。

作为学者服务部的维修主管,刘卫同志也是主要的维修工。当初单位领导将他安排到这个特殊的岗位,配合服务部主任张红同志工作,也是由于他有过硬的维修技术和吃苦耐劳的工作作风,才放心将此重任交给他。一次,一位学者打电话来说家中有一小块地板坏了需要维修,当刘卫同志来到学者家后发现地板底层已经全部腐烂并且长出很多小虫子,必须全部拆除重新铺装,但学者表示一天后家中要接待重要客人。为确保地板能在较短时间内完工,不影响贵宾的到访,服务部向学者承诺:我们一定抓紧时间抢修,确保工程质量。由于学者家住七楼,这给除渣及原材料的搬运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为了加快进度,刘卫同志在担当监理、跟踪工作的同时还配合厂家工人一起拆装、搬运材料,楼上楼下一趟趟地跑,一天下来真是腰酸腿痛,第二天学者看到完工后的现场非常满意。

他不顾危险为学者家里进行维修:一院士家住在十六层楼,家里的阳台窗户坏了急需维修,给学者服务部反映情况后,刘卫-1

二、做好各项工作,不计得失。

刘卫同志爱岗敬业,在工作中甘于吃苦。由于身兼珞珈山庄工程部锅炉班班长,在他做好服务部工作的同时,还必须心系锅炉房的工作,积极配合工程部做好其他工作。每个月,他都要提前做好当月的锅炉班工作计划和排班表,安排属下合理倒班。一年两次的锅炉保养和平时的锅炉维修都是他亲自带队,自己动手进行,尽量为单位节约开支。配合山庄工程部的维修工作时,他发现客房房间的马桶报修率较高,经常是修好不久又出问题了,经实地勘察仔细琢磨,他提出了下水道改装建议。经过论证后,领导采纳了他的建议,这样彻底解决了客房部马桶经常堵塞的问题。由于身兼数职,加班加点是常事,但他从无半句怨言,无论是周六、周日还是寒暑假,只要是工作上的事,他都随叫随到。无论做什么工作,他一定是全心全意,努力做到最好。

由于学者服务中心至今没有配备公车,刘卫同志的私车也完全为公事所用,但他从不计个人得失。无论是为学者服务购买材料,还是为珞珈山庄各部门的采购当运输工,他从无怨言。一次,同事们下班搭乘他的顺风车时,发现车里的真皮坐椅撕开了一个不小的口子,问他怎么回事,他回答是为单位购买维修材料给钢条划的,同事都替他心疼,他却轻描淡写地说反正车已经旧了,无所谓。

他就是这样的一个人,了解他的人都知道,他有一副为大家办事的热心肠,处处与干部职工打成一片,大家把他视作知己,-3妻子打电话让他送女儿去医院看病,但他为了做一个维修项目正在现场跟踪,不能陪妻子一起前往,结果女儿还被雨淋加重了病情。

9.黑龙江省现任人大代表 篇九

 获得一等综合奖学金两次;校级优秀学生,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化工学院学生会优秀干事,优秀干部;  获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二等奖。

 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优秀志愿者;市北区民俗文化节优秀志愿者;爱心社关爱天使优秀志愿者;

 青岛科技大学第八届隆腾杯比赛二等奖; 工作情况:

2012年9月-2014年6月:班级常务班长

2012年9月-2013年6月:化工学院学生会干事、社团联秘书处干事 2013年9月-2014年6月:化工学院学生部副部长、英语爱好者协会会长

马腾(共青团员;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 化学123班;现任四方校区学生会秘书处秘书)

主要荣誉:

◆ 获得社会实践奖学金一次;院学生会优秀干事一次;校学生会先进个人一次; ◆ 获“创青春”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省级银奖;

◆ 获CBA联赛青岛赛区优秀志愿者;第十届中国艺术节优秀志愿者;大学生暑期机关单位见习营优秀营员;

工作情况:

2012年09月—2013年10月:四方校区学生会秘书处、调研部干事、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秘书处干事、青岛科技大学羽毛球协会、曲艺协会干事。

2013年10月—2014年06月:四方校区学生会秘书处秘书、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传媒部副部长;

王艺明(共青团员;材料化学122班;现任四方校区材料学院秘书处秘书)

主要荣誉:

◆ 入学以来获二等奖学金两次,三等奖学金一次,“思想品德”奖学金一次,“活动积极分子”称号一次;

◆参与第二十三届青岛国际啤酒节志愿服务;

◆第三届“新东方”杯英语风采大赛荣获“最佳风采”奖,第九届金话筒主持人大赛荣获“优秀奖”,“中国梦与个人志”演讲比赛荣获“三等”奖。

工作情况:

2012年09月—2013年07月:材料学院学生会秘书处干事、科大之声广播站主持团干事;

2013年09月—2014年07月:材料学院学生会秘书处秘书、科大之声广播站主持团副团长。

王凯昌(共青团员;化工学院轻化工程122班;现任四方校区学生会体育部部长)

主要荣誉:

◆ 获得思想品德奖学金一次,文体优秀奖学金一次;校优秀学生干部;青岛科技大学校学生会先进个人;

◆ 第十届中国艺术节优秀志愿者;全国联校环保公益项目优秀志愿者; ◆ 青年杯篮球赛冠军 迎新杯篮球赛冠军;

工作情况:

2012年09月—2013年10月;四方校区学生会体育部干事; 2013年10月—2014年06月;四方校区学生会体育部部长;

纪思凡(中共预备党员;高分子学院橡胶128班;现任四方校区学生会调研部部长)

主要荣誉:

◆ 入学以来综合测评总成绩均第一名;获山东省政府奖学金一次;一等奖学金三次;社会实践奖学金一次;校优秀学生称号一次;校优秀团员称号一次;校学生会先进个人一次;大学生记者团“工作积极分子”一次;大学生记者团“优秀编辑”一次;带领班级获“校先进班集体”、“校优良学风班”、“校五四红旗团支部”、“校优秀团支部”;

◆ 获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C类)三等奖;山东省第五届大学生物理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青岛科技大学“隆腾杯”第八届化工原理实验竞赛三等奖;

◆ “青岛科技大学赴郓城支教团”成员,获山东省暑期社会实践优秀服务团队;2013“APEC未来之声”山东赛区志愿者;获2013年“调研山东”大赛优秀奖; ◆ 青岛科技大学“我心我SHOW”心理DV短剧大赛三等奖;“书科大情,续中国梦”现场书法大赛二等奖

工作情况:

2012年09月—2014年06月:高分子学院橡胶128班班长

2012年09月—2013年10月:四方校区学生会调研部、秘书处干事、高分子学院学生会宣传部干事;晨曦基金干事、大学生记者团干事、四方校区学生会传媒部干事;

2013年10月—2014年06月:四方校区学生会调研部部长、高分子学院学生会宣传部副部长;晨曦基金会长

邹丽佳(共青团员;化工学院制药工程121班;现任四方校区学生会外联部部长,化工学院制药工程121班团支书)

主要荣誉:

◆获得三等奖学金一次、社会实践奖一次;优秀团支书一次;校学生会优秀个人一次.◆大学生暑期机关单位见习营优秀营员.工作情况:

2012年09月—2013年10月:四方校区学生会事业部、讲学厅、文艺部干事、四方校区社团联演讲与口才协会会员、四方校区社团联演讲与口才协会会员; 2013年10月—2014年07月:四方校区学生会外联部部长; 2013年10月至今:班级团支书、心理委员,学院班代会成员

范昊(共青团员;材料学院材料物理122班;现任四方校区学生会传媒部部长)

主要荣誉:

◆获得道德风尚奖学金一次;校学生会工作优秀个人;院优秀团员;

◆ 2013年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本科组全国二等奖;山东省第五届物理创新 大赛一等奖;2013年青岛科技大学机械车设计大赛二等奖;2013年材料学院科技创新奖;

◆ 青岛科技大学第二届微电影节优秀作品奖;

工作情况:

2012年09月—2013年10月:四方校区学生会传媒部干事、材料学院学生会外联部干事

2013年10月—2014年06月:四方校区学生会传媒部部长

倪萍(共青团员,化学院应用化学127班,现任四方校区学生会礼仪部部长)

主要荣誉:

◆获得思想品德奖学金一次,三等综合奖学金一次,二等综合奖学金一次,文体优秀奖学金一次,校级优秀团干部,青岛科技大学学生会工作先进个人,校级优秀团干部;

◆ “礼仪风尚大赛”铜奖;

◆工作情况:

2012.9-2013.9 :四方校区学生会女生部干事、校礼仪队担任干事 2013.9-2014.9 :四方校区学生会礼仪部部长

郭浩(共青团员;自动化学院电气123班;现任四方校区学生会纪检部副部长)

主要荣誉:

◆ 校学生会先进个人;

◆ 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校内赛三等奖;

◆ CBA联赛青岛赛区优秀志愿者;李沧区永清路街道办事处见习营员优秀营员

工作情况:

2012年09月—2013年10月:崂山校区学生会外联部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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