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漆涂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2024-11-25

油漆涂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16篇)

1.油漆涂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篇一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承包了县中医院门诊楼总体外墙装饰工程,包工包料给乙方施工,经双方协商,特订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承发包范围

甲方把县中医院门诊楼,所有外墙、天沟、雨板、门厅柱的瓷砖缝及洗砂石采用白水泥补平底面,再做一底两面外墙漆,窗户铁条油漆,吊蓝的租用费等。

二、工程质量标准

外墙油漆与放射楼栏板色彩相符,平整光滑,窗户油漆外为兰色,内为白色。窗铁条为银灰色都有要刷一底两面。质量必须达到验收标准。

三、施工安全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时时注意安全,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不论发生大小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负,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四、工程款支付

该工程不支付预付款,完工达到验收标准后,待业主付款时按相应比例支付工程款95%,余款5%待保修期满后付清。

五、合同价款

1、外墙漆包括瓷砖补缝、洗砂石补平、表面刷面漆一底两面,定价按实际每平方米21元计算;

2、窗户油漆包括窗元条卫生清扫,钢筋除锈等工作按实际窗户每平方米31元计算;

3、雨板底面及天沟底底面做防瓷涂料一底两面定价每平方米按6元计算。

六、合同工期及其他

1、本工程于20_年06月01日开工至20_年06月底完工;

2、该合同签字后生效,结清工程款失效;

3、本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2.油漆涂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篇二

工程总承包中合同管理的时间范围从合同谈判开始,至保修期结束为止。它是一个系统的管理过程,从项目的招标投标阶段到项目收尾阶段均属于合同管理范畴。总体来说,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可以分为招标投标阶段、履约阶段和项目收尾阶段3个阶段。

1 项目招标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

招标投标阶段是工程合同的形成阶段,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后果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实施。在招标投标阶段进行合同管理,有利于业主选择合适的承包商,有利于实现项目目标,有利于承包商进行准确报价和对风险采取有效的对策。在这一阶段,合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合同风险评估、招标投标文件审查、合同谈判及签订等工作。

1.1 项目合同风险评估

合同风险评估是项目风险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拟采用的合同形式、合同风险划分、付款程序、进度要求等,国外项目还须注意工程所在国的政治环境及拟采用的法律等问题。

1.2 招标投标文件审查

在合同风险评估顺利通过后,合同管理工作过渡到招标投标文件的审查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招标文件的审查和投标文件的审查。投标小组在投标过程中,首先,应对招标文件进行反复细致而深入的研究,对于模糊不清的地方要进行澄清,招标单位的澄清文件、会议纪要、其他补充文件以及后来的中标通知书都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要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进行审核和分析。其次,要对施工现场(如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场地、交通、物资供应等条件)进行详尽调查。通过对招标文件的研究和现场调查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归纳,并做好书面记录,以便在合同管理的各个阶段引起高度重视。除此之外,还要设立专门的编标小组,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条款及图纸等方面的技术问题(包括业主提供的原始技术资料、数据等),分析是否满足报价需求、是否正确合理、有哪些技术方面的风险等,根据这些因素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施工规划和主要施工方法。

1.3 合同谈判及签订

经过开标、评标,在激烈的竞争中胜出后,就要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工作。为了尽可能地减少项目执行中出现不必要的争端,合同谈判前应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并将合同草稿送审相关部门,并根据各部门意见合理采纳。要结合项目特点和企业自身情况,设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事先提出解决措施。合同条款用词要准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义务责任、权利要写清楚,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合法权益蒙受损失。合同条款中应该特别注意工作范围、供货范围、工程量计量方法、工程款支付、总体进度要求、工程/合同变更、不可抗力、保险等方面的因素。

2 项目履约阶段的合同管理

合同签订以后进入合同执行阶段,在这一阶段涉及的主要工作有合同交底制度、合同管理工作程序的制定及执行,分包合同管理,合同变更管理,合同索赔管理等。

2.1 合同交底制度的制定及执行

工程总承包中的合同管理不同于传统的施工承包,只有做好合同交底,才能在今后的合同履约中充分理解合同条款,从而增加项目效益。所以,在合同交底时一定要组织项目执行的各部门主要人员到场,以更好地进行合同交底,明确合同要求。这时应着重做好工作范围、工程量计量、与业主合同界面的划分、业主提供的进场条件、变更程序、竣工资料的要求等方面的交底,尤其要做好合同承包范围的细化与明确。对合同涉及的注意事项,各岗位的合同责任要交代清楚,使各部门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各种规定、管理程序,并将承包合同所明确的各层次经济责任进行交底,为顺利执行合同打好基础。

2.2 合同管理工作程序的制定及执行

工程总承包中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很多。经常性的合同管理工作应建立制度化的工作程序,使工作有章可循。制度化的工作程序包括图纸审核程序、工程变更程序、设备材料及已完工工程验收程序等。按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工作,可以使管理人员有章可循,也就不必进行经常性的解释和指导。而非常规性的工作则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协调会制度,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2.3 分包合同管理

分包合同管理是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项目的运行状况和企业利润的高低。国内工程总承包企业一般以工程设计为龙头,其他均需分包,总承包商负责项目管理。这时总承包项目的分包合同一般会涉及技术服务、勘察、采购、施工、运输等类别。分包工程的合同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企业与项目之间上下联动,使整个管理过程透明化、程序化,形成一套系统的、规范化的操作程序,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

2.4 合同变更管理

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任何由于非承包商过错而引起且对合同实施带来重大变化的更改。合同内容的频繁变更是工程合同的特点之一。合同变更一般是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变更。分包合同的变更比总承包合同变更频繁。这是因为总承包合同往往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而分包合同形式多样,有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等。具体变更内容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①合同工作范围的变动;②标准规范的调整;③付款条件的变化;④业主要求的工程变更(如设计变更);⑤对关键设备选型的调整等。合同变更需要有齐全的变更支持文件,只有合同变更的支持文件形成严密的证据链,才能顺利地实现合同变更的目的。

2.5 合同索赔管理

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一项正常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行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索赔包括2个方面:①与业主关系;②与分包商的关系。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层面,而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施工索赔。施工索赔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根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对并非由于自身过错所造成的损失,或承担了合同规定之外的工作所付的额外支出,承包商向业主提出在经济或时间上要求补偿的权利。总承包商一方面要根据合同条件的变化,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减少工程损失;另一方面要利用分包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对分包商提出的索赔进行合理、合法的分析,尽可能地减少分包商提出的索赔。对由于分包商自身原因拖延工期和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及安全责任事故,要按合同罚则采取适当的反驳、应对和防范措施,即进行反索赔。

3 项目收尾阶段的合同管理

随着合同主体工作的执行完毕,合同管理工作进入了收尾阶段。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合同文件的整理归档、合同的后评价等。

3.1 合同文件的整理归档

建设项目周期长,涉及专业多,面临情况复杂。在经过一个长时间的建设过程之后,很多具体问题要依靠相应资料予以解决。为此,做好资料整理归档工作绝不是简单的文档管理,应由专人负责到底。在总/分包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人员就应该将合同文件分开保存,并做好保密工作。在合同进入收尾阶段后,要对各合同文件进行逐一清理。这时主要是清理合同文本和双方来往文件,发现与合同不一致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沟通,需要进行合同变更的要及时解决,一旦项目结束,就很难进行合同变更。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及时应用先进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条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3.2 合同的后评价

总/分包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很多问题,执行完毕后应进行合同后评价。在这一阶段进行总结不仅是促进了个人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也是对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升华。合同后评价主要针对3个方面进行总结:①合同签订情况的评价,包括合同文本的优劣、条款的利弊;②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价,针对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改进办法;③合同管理情况的评价,把在整个项目合同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和解决办法进行归纳总结。

参考文献

[1]曹杨.王雪青.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纵横,2010(8):114-116.

[2]赵连彬.论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合同管理[J].管理观察,2009(5): 192-193.

[3]邢秀丽.浅析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合同管理[J].项目管理技术,2009(10):48-51.

[4]陈鄂川.公路工程承包中的合同管理[J].现代经济信息,2009 (9):49.

3.油漆涂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篇三

关键词:国际承包工程;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索赔

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5-0137-02

随着国内企业国际承包工程经验的积累、业务的扩展,我们逐渐具备了承担项目的实力,有些工程的组织和质量都很出色,但亏损和效益低比较普遍。中国公司在对外承包工程或国内的外资工程中大都负担了较多的风险,牺牲或影响了可能的效益。

建筑工程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应由合同双方合理地分担,这个分担的准绳和保障就是合同。在国际承包界已经形成了以法律合同观念为基础的日常管理制度和专业人员构成的成熟的合同管理体系。下面结合笔者在理论学习和工作中的实践体会,谈谈加强国际承包工程合同管理几个重要方面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原则:

一、精确界定合同工作范围

我们的项目管理者通常缺乏对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的认真研究,忽视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本质区别。有些人甚至习惯性地认为业主和监理下达指令的工作不能不执行。实际上对于额外工作,承包商并没有义务一定执行,而需要重新协商、定价、并可以坚持重新签约;对于附加工作,也应区别几种不同情况,判定是属于合同清单已列的工作,还是合同清单未列出但又在合同范围内的。对于后者,应该定新的单价,核定新单价时,根据不同情况又有多条原则,这些原则在FIDIC标准合同中通常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区分在于判定该工作是否为原合同所必要的,没有这部分工作,原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是否可以发挥预期的作用。

二、工程变更的索赔

一项大的土木工程总要有变更,因此也总是存在着索赔的可能。在国际承包工程中经常遇到业主和监理咨询工程师硬将事实上的变更工作挤入原工程清单中旧科目和单价的情况,或是只发出口头指令,却不以书面确认,使承包商蒙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目光敏锐、及时发现,据理力争,及时书面确认变更令,确认计价方案。只要是监理咨询工程师指示的施工方法、次序或质量要求、标准的改变,即便没有变更令,根据合同解释原则,也可以视为可推的变更令。我们在工地大量要处理的是工程变更,我们经常在项目结束发现亏损后一揽子提出的索赔,其内容有很多是应在发生当时以工程变更处理的。即便是总价合同,有时也允许计量设计变更并随之调价。如果盲目扩大索赔的范围,反而会使问题复杂化。

三、现场自然条件及其变化

土木工程中不利的现场条件和条件的改变很常见,但这种风险应被合理的分担。业主通常会在合同中写入免责条款(如现场确认书中的描述等)或把勘探地质材料报告作为非正式文件。但这并不能真正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从法律上说尤其如此。尽管咨询咨询工程师一般都要“捍卫”原地质报告以维护其声誉,说这种条件承包商应合理地预见到,这确实会给承包商带来一定困难。只要承包商认真进行了现场考察,周密地估计、预测现场条件达到合理的程度,在极不利条件出现或原文件所述有重大改变时证明:这属于与图纸和勘探资料之中所描述的条件有本质不同的现场条件;或合同中未做描述,但即便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合理地预料,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和附加成本就要由业主负担。

四、加强合同管理措施,抑制不公正行为

从合同上说,承包商必须执行咨询工程师在合同范围内的所有指令;但同时,他可以不执行超出咨询工程师授权范围的指令。对于合同范围内的指令,他也有提出计量计价要求的权力,尤其是对工程变更。如果咨询工程师无视合同规定的计量计价程序,不经与承包商商议而诸事自己说了算或对变更不予计量,又属于违约行为。

有的咨询工程师习惯发口头指令而不予计量,承包商可以即以书面确认并申请计量计价,按合同规定(FIDIC和I .C.E都是这样)如咨询工程师不书面否认,在规定日期后(七日、十四日等)届时生效,如此办理,上述行为自然收敛。

有的咨询工程师为避免附加成本,保持预算不突破,当工程情况变化需要采取附加措施时不明确下指令,而是建议承包商如此这般。如果这种情况不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可能合理预见到的而附加措施又是执行合同所必需的,根据法律原则解释合同的默示条款(Implied term),咨询工程师必须及时做出指示,否则又是违约,可以索赔。

五、停工、仲裁和终止合同

在国际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客观的原因或合同某一方原因导致暂停施工的情况并不罕见,严重的可能导致终止合同。暂停可能是由业主或其授权咨询工程师指令的,也可能是由于特别紧急状况所迫。还有一种情况是承包商提出的。这在FIDIC第三版及以前版本和I .C.E第五版及以前诸版都是没有的。FIDIC第四版69.4条规定当业主不按规定期限支付工程款而使承包商财源枯竭,无法继续施工时,承包商可主动提出暂停施工或放慢施工进度。

尽管在国际工程实践中,承包商提出暂停施工的权力有限,但我个人认为应充分利用这个权力以摆脱被动局面。例如:有一个项目,业主财政紧张,在支付上严重违约又无力改变,我承包公司举棋不定,勉强垫资支撑近一年,最后还是提出了暂停,而这个项目二年后才复工。回头来看,长期垫资还不如及时停工。

在业主违约的情况,果断暂停或以终止合同相威胁,对中国公司特别重要(终止的具体提法和策略应听取律师或专家的意见)。因为对于信誉本身就不太好的业主,“绥靖”可能导致更加被动。

仲裁通常不被认为是好的纠纷解决途径,但如果明知胜算较大,而且金额巨大,却无处讲理,另无他路,也该尝试。在发展中国家,“咨询工程师”通常被指定为业主的某一官员,而且监理咨询工程师在合同中的身份只是“咨询工程师代表”。这样,在合同管理实践中,我们应充分利用咨询工程师的争议调解权,还可以通过业主来制约监理咨询工程师的某些不公正行为。

正式仲裁前一般会先进行调解,有的国家和地区还有专门的调解机构。找一个中间机构来调解,如土木咨询工程师协会等,出于声誉等各方面因素,一般会比较公正,也经济得多。这时,聘请法律顾问、请著名律师出书面意见,引用所在国诉讼和仲裁安全,及时提到的仲裁威胁都是有效的手段。在这些综合措施下,一般显失公平的业主或咨询工程师就开始退让了。另外仲裁或调解也并非一定要对整个合同,而可以就某一项索赔或某一个问题,如不可预见的不良现场条件的判定等。总之,为了比较公正、合理地解决合同纠纷,应利用各种可以利用的方式和手段。绥靖的代价往往是利益。

加强和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对于提高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承包工程项目的效益,都有重要作用。合同管理与其它工程管理环节丝丝相扣、互相影响。有些索赔提不出来,是因为成本核算精度不够;没有实施网络计划管理,许多延误就无法证明等。改进和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是中国承包公司共同面临的问题。

六、如何改进合同管理工作

(一)普及和加强法律观念、合同意识

凡事从合同规定的责权利出发去考虑,项目负责人应时时牢记合同管理贯穿项目始终的原则,即便是做具体工作的咨询工程师也应把技术问题与合同条款联系起来考虑,以技术方案在合同上的影响经济效益作为评价可行性的重要指标。比如打桩遇到不良地质情况,应在准备技术方案的同时,分析是否已超出了合同规定的情况;是否需动用超出预定方案的资源已并应告知合同管理人员,看是否属于业主应偿付的情况。

项目组碰到天灾人祸或其它特殊情况,应同时想到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业主应负什么责任。在着手处理时及时做好记录并按时按既定方式向有关部门通知并提供有关的资料表格。其中某一步骤的不完整或不合理规定都可能影响风险的分担和承包商全部权利的实现。

合同和法律观念还涉及到签收发文、分类档案系统、同期工作记录和签认、书面证据和及时确认口头指令等等。这当中应避免可能由于因袭老经验和按习惯做法而忽视合同法律原则的情况。比如:不少人认为工程承包合同是协议签字后才生效的,但实际上按照合同法的原则,一个报盘(要约)被无条件接受(即承诺)时,合同就约束双方了。也说是说,从收到中标通知书起投标人就成为合同中的“承包人”了。从这个时刻起,业主有什么行为违背合同精神,就可以视为“违约”了。

(二)设置专人或组负责合同管理,编制有关规程手册,使合同管理程序化和制度化

在国际上,合同管理知识是项目管理人员的必备知识,并没有负责计量的Q.S专门归口管理。这种人学过工程,还学过法律,有合同管理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对合同的理解、解释、执行、纠纷等决策都要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些人利用已成熟的制度有效地进行合同管理,保证了对合同正确理解、对已完工程的正确计量,对额外工作的准确判断和对额外成本的索偿。大的问题出现时,再聘请合同专家和律师加盟。

适当雇佣专业的合同管理和索赔公司也是应该考虑和比选的方案和选择,在许多情况下不是值得的,从学习、借鉴、提高的角度来说,尤其如此。

针对我国公司合同管理普遍偏弱的情况,建议多进行一些普及和研讨活动,特别是由有关专家编写出可操作的规程、手册等,再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同时,应争取设专人或小组专职或侧重合同管理,从合同角度影响和参与决策。项目签约、开工、接受变更令、停工、复工、纠纷都应尽量征求专门人员的合同管理意见,以避免项目在合同管理上失控。

中国承包公司在合同管理工作上与国际市场的差距客观上起到了限制和阻碍承包事业发展的消极作用,也大大影响了整体经济效益。我国的国际承包工程企业应积极培养合同管理的外向型人才,开展对合同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不断汲取、引进国外先进的体制和做法,不断提高合同管理和项目管理水平,加快我国承包工程事业的发展,带动国内工程市场的发育、项目管理体制的健全和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

4.腻子涂料工程承包合同 篇四

发包方:汕头市建筑总公司皇城汇璟项目部

承包方:

(身份证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条例》的规定,综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地点:

汕头市龙湖区韩江路北侧中级人民法院旁

二、工程名称:

皇城汇璟花园

三、承包方式:范围

1、承包方式:包工、包工具、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综合单价

2、按照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变更)以及设计说明、要求、技术规范、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包括施工前、后及期间必须或可能发生的费用,具体内容包括:

(1)设计图(含设计修改、变更)及施工措施所需的所有腻子、涂料工作;包含地下室、架空花园、顶板砼修补、走平、清理等。具体施工部位与涂料工艺以开发商书面确认为准;

(2)提供腻子、涂料施工所需的工具;

(3)施工措施所包含的钢筋、铁件等防锈工作;

(4)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清理及按制定地点堆放;

(5)提供现场施工总配电箱至承包人作业面所需的供电线路及灯具及敷设;

四、承包综合单价、暂定总价

1、综合单价:地下室天棚及剪力墙柱体清理干净后,刮找平腻子一道后,再刮多道腻子做到垂直打磨后上二道白色内墙乳胶漆每平方人民币19元,楼梯天棚墙体按地下室同样做法每平米22元,各栋楼层天棚及墙体按地下室同样做法每平米15元,阳台及外墙飘板做外墙乳胶漆(暂定)按每平方米

42元,商铺及各栋一层架空层超高如需做乳胶漆(暂定)每平米42元,腻子品牌暂定漫达牌,内墙乳胶漆品牌暂定立方牌,综合单价含本合同第三条承包方式、范围所述内容以及设计修改、变更造成承包商发生的费用;还包括进退场费、劳动保护费、意外伤害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利润等完成全部工作所需的各项费用;因设计变更不及时等造成返工的按实办理现场签证,签证工日按壹佰捌拾每工日计取费用。

2、本合同暂定地下室天棚、墙、柱腻子及二道内墙涂料按面积71000m2;各栋楼层包括1栋(西面)、2栋、3栋、4栋、7栋楼梯天棚、墙、柱腻子及二道内墙涂料按面积

13000m2,各栋楼层包括1栋(西面)、2栋、3栋、4栋、7栋天棚、墙、柱腻子及二道内墙涂料按面积75500m2,阳台及外墙、商铺及各栋一层架空层如需做乳胶漆,按现场实际工程计量,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276.75万元整;

3本工程款不要求承包商提供收款发票,综合单价也不包含开局发票所需的税费。

五、工期:

****年**月**日开始,****年**月**日完成六、双方责任

1、发包方

(1)对承包方进行施工现场及施工技术交底,根据工期进度要求,向承包人下达各阶段施工进度;

(2)对承包方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施工规范以及规章制度的执行进行检查、监督;

(3)向承包方免费提供住宿、就餐场所、生活水电;

(4)向承包方免费提供垂直运输设备(塔吊);、(5)为确保参加本工程施工的人员人人享有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发包方负责代为承包方参加本工程施工的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按本项目所缴意外伤害保险费之总和按本工程劳务班组比例分摊计取,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承包方负责,发包方提前垫付,发包方在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时扣除。

2、承包方

(1)按施工技术交底要求及施工规范、验收标准操作;

(2)按发包方各阶段的进度要求组织施工,不得延误;

(3)严格遵守执行发包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4)应与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并报发包方备案;

(5)应为所有参加施工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6)根据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所有参加施工人员须统一工作服,工作服由发包方统一购置,每人两套,所需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安全帽由发包方统一确定颜色,承包方自购,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

七、进度与结算款的计算与支付

1、发包方于每月的5日将上月承包方已施工完且经验合格的施工部位(需经发包方现场施工工程师确认)的工作量的80%向承包方支付进度款,工程全部完成,经检查验收合格,发包方向承包方办理结算,结算总额减去已支付的进度款,余额于30天内付清;

2、支付进度款和结算款时应扣除承包方在发包方在发包方仓库领取的小型工、机具费和在发包方食堂就餐的伙食费,以及违规罚款等各种承包方应支付的款项。

八、质量与安全

1、承包方应按图纸设计要求和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施工指令进行施工。质量应达到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优良标准,且达到业主、监理和发包方满意,承包方未按设计及规范,施工指令要求施工,发包方有权制止,直至通知停工整顿或责令退场。由此造成延误工期及经济损失,均由承包方负责。

2、凡经发包方、业主单位、监理、质量检验监督站验收不合格的产品,承包方无条件返工至符合验收规范要求,并应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3、承包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利造成事故的责任发生的费用;

4、如因承包方的疏忽、管理不到位或过失而发生任何意外事故以及承包方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发生赌博、斗殴、酗酒等违纪行为,均由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承包方应对发包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害、负赔偿(补偿)责任或支出的费用负完全责任。

九、违约

1、为按发包方各阶段的进度要去组织施工、工期拖延,严重影响工期,发包方有权予以辞退,承包方应承担因此对发包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2、施工质量达不合格,应及时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并应赔偿发包方所损失的材料(价格按市场价计);

3、承包方未完成合同的约定的承包项目中途退场,发包方不给予承包方办理结算(余款视为承包方自动放弃)。

十、其它

1、本工期

****年**月**日开始,****年**月**日完成;

2、承包方不戴安全帽、不穿工作服、穿拖鞋,每项每次罚款100元;

3、承包方应保护现场设施和标志牌,爱护工作场所及宿舍区的材料、公物,若损坏应予赔偿;

4、承包方在宿舍不准私自使用电炉或电热壶,不准私自开启电箱或搭接电源,应节约用水,冲凉、洗衣服应使用桶装,不准从开始冲凉至洗衣服结束一直开水龙头,洗完后应关好水龙头。若违反每项每次罚款50元;

5、承包方在工地及宿舍区应服从管理人员和当地派出所的管理,遵章守法,夜间外出11时之前应返回宿舍区,否则保安拒绝开门进入。若在外面发生任何事故或治安案件、纠纷,由具体人自己负责。不准打架、吵闹、赌博、违者每项每人罚款200~2000元,并视情节报送当地派出所;

6、承包方应遵守公共卫生,宿舍内要无垃圾,床被应保持清洁,用物放置整齐,不准家属(妻子、小孩)和非工地人员同住工地宿舍,如违约,罚款200~500元或责令退场,严禁随地大小便,如发现随地小便一次/人,罚款200元,随地大便一次/人,罚款500元,并责令其清洗干净;

7、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即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合同终止;

8、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如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9、本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方代表(签名):

承包方(盖章):

承包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日期:

5.内墙涂料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 篇五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及安全文明施工,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共同遵照执行。

1、工程名称: 宜阳县第二高级中学小学部(女生宿舍楼、食堂)

2、结构类型: 框架结构 3.承包范围:本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等所包含的内墙涂料工程全部内容。

1、天棚无水泥砂浆粉刷直接刮腻子,乙方负责处理基层,天棚阴角顺直。内墙面及梁柱水泥砂浆粉刷后交乙方刮腻子二遍,乳胶漆二遍。

2、阳台、通道、楼梯、室内等所有做内墙乳胶漆部分。

3、乙方施工中所用的脚手架级一切机具由乙方自行负责,所有乙方施工人员应听从甲方管理人员指挥,不得违章作业,不按甲方要求施工所发生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及甲方损失,甲方指挥造成的返工费用由甲方负责

4、承包方式; 包工不包料;甲方提供白水泥、内墙漆、,拌合白水泥用的胶液,现场所需工具乙方自带。前款约定的承包方式内,全部工程的施工人工及除甲方供料(设备)清单以外的所有设备、辅材、人工。(附甲方供料清单)

5、单价及计算方式:女生宿舍楼内墙涂料按实际施工面10元/m³计算,食堂内墙涂料按实际施工面积 13 元/m³计算。(层高4.2米)

6、工期:本工程自2018年6月20日开工,2018年8月20日结束,总日历天60天。若遇不可抗力及政策、甲方等原因造成停工,实际天数计算按甲方有效签证扣减。

7、质量:符合设计要求,达到优良(),合格()。

8、安全文明施工:进场前甲方必须进行安全、技术、质量、环保交底,必须同乙方一起组织施工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施工教育,施工过程中有针对性的定期不定期召开安全、质量、环保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遵守甲方的安全、文明施工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严格遵守甲方现场扬尘治理制度,并安排专人负责扬尘治理工作。

9、甲方权利和义务:甲方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及相关施工技术资料,并明确各施工阶段工序的质量、工期、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甲方所有管理人员均有权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甲方现场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在人员组织及工程质量上不能达到甲方对工程进度及质量要求时,甲方有权更换施工班组,乙方无条件服从。

10、乙方权利义务 服从甲方的管理,遵守甲方的施工现场的所有规定,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完善、整改存在的问题。严格按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安全、环保达标。乙方每道施工工序完成之后必须认真做好班组自检,并会同甲方复检。乙方应将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设计或技术交底中的错误、遗漏、误差和缺陷及时通知发包方。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返工、各种事故、工期延期、环保超标的全部责任。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及指挥;大面积施工前应先做样板间,经业主、监理、项目部共同验收认可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乙方必须在甲方安排的工期内保质(按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保量的完成施工任务; 乙方必须做到工完料清,负责对施工的建筑垃圾运输至甲方指定的堆场; 乙方自行解决乳胶漆施工所有的工具和配套设施; 乙方必须对每班的施工的落地灰腻子灰及落地乳胶漆清理干净,在施工乳胶漆时必须对室内的管道、开关插座、设备、地面砖、墙砖、踢脚线等保护,防止乳胶漆对设备及管道的污染,如有污染的应及时清理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对甲方验收不合格的地方应及时整改清理。乙方必须做到工完料清并清洁卫生打扫干净。乙方负责对管道安装的后设口补涂乳胶漆。

11、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使用约定 甲方提供的设备由乙方使用并负责维修保养,需要专业人员持证操作的设备,乙方必须提供证书到甲方备案方可使用;工程完工后由甲方按清单验收并收回;丢失的按原价赔偿,损坏的按损坏程度补偿或维修后交付甲方。甲方提供的材料,乙方应妥善保管,竣工后按照设计要求计算实际使用量及合理损耗,超出部分按原始进价从乙方工程款中扣减。

12、奖惩:按期交工,按标准结算;提前交工1---5天奖励壹仟元,六天以上奖励贰仟元;逾期交工1--5天扣减工程款壹仟元;6--10天以上每天扣减工程款壹仟元。因乙方原因返工工程,按实际损耗原材料价格从工程款中双倍扣减。鼓励厉行节约和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抓管理的作风,在利用新技术、采纳新工艺、认真抓管理的基础上节约原材料,且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按实际节约原材料价格双倍奖励。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全部施工过程不出现安全事故的,奖励壹仟元;出现安全事故,按事故实际损失,从工程款中双倍扣减; 建立施工环保体系,积极执行环保规定,施工过程中环保达标,没有违反环保规定的,奖励壹仟元。被有关部门罚款的,按罚款数额,从工程款中双倍扣减。发现设计误差、漏洞、缺陷、错误及安全隐患及时反映并得到认可的,视实际情况每次奖励50--500元。

13、结算方式:施工期间完成本栋楼 两遍涂料,(付款应完成所有涂料,具备乳胶漆施工条件)支付人工费(工程量总价款的60 %),本栋楼乳胶漆全部完工验收确认后,扣减罚款部分或加上奖励部分,按甲方要求办理结算手续,支付人工费(工程量总价款的 90 %),剩余 10 %款项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

6.涂料承包合同 篇六

甲方:

乙方:

结合本工程内外装修,双方达成以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甲方将本工程内外涂料承包给乙方施工特制定以下条款:

一、工程名称、地点:枣阳市行管局周转房,市委大院内。

二、承包类型:外墙乳胶漆,内墙涂料、内墙乳胶漆。

三、工程质量:不脱粉、不起皮、外墙漆不变色。工序:一遍抗咸底漆,二遍面漆,颜色根据甲方指定颜色;内墙涂料两遍,不得漏底,不得脱粉、起皮。内墙漆工序:一遍底、打磨,二遍面漆(内外乳胶漆必须是正规厂家)。

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内墙涂料每平方元,按建筑面积3倍计算,内墙乳胶漆每平方元,按建筑面积3倍计算,外墙乳胶漆每平方元,门窗空洞只计算一半面积,飘窗面积全算)。

五、施工日期:内外墙涂料从3月12日至4月12日,内墙乳胶漆装修完后一个月内完成(如停电、下雨、特殊情况无法施工除外)。

六、付款方式:工程完成一半付%,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额。

七、安全责任:搞好施工安全教育,严格遵守施工生产安全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外墙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安全帽、付绳),坚决杜绝安全事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质量、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负责。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方为守约方支付工程总价款20%的违约金,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订立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7.解析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 篇七

发包人是指在协议书中约定,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所谓合法继承人是指因资产重组后, 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组织可以作为合同的当事人。

(一) 发包人的主体适格要求

首先, 发包人应当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法1991年第798号) 规定:发包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统称发包人)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公民;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实行招标的, 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最后两项条件的, 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监理、咨询单位等代理。发包工程勘察设计, 除以上条件外, 还须具备下列条件:设计任务书已经批准;具有工程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工程施工发包除符合发包人的规定条件外, 还须具备下列条件: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建设用地的征用已经完成, 拆迁已符合工程进度要求。对非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 并不存在发包人的房地产开发资质问题, 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 其发包人应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具备相应开发资质。

其次, 发包人应具有相应的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履行合同的最主要义务, 也是发包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直接体现。根据建设部令第9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是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 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 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 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二) 发包人为法人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92]22号) 40、41条规定, 笔者认为: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即具有合法的发包人资格。但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或者虽依法设立, 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该分支机构不具有合法的发包人资格。

(三) 发包人为政府职能部门的主体资格分析

政府职能部门为政府处理具体事务的机构, 如果具有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 可以作为发包人。一般来说, 县级及以上政府的职能部门, 可以作为发包人;但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没有独立财产, 对外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不能作为发包人。

(四) 发包人为内部机构的主体资格分析

内部机构对外发包工程签订合同有两种情形:一是内部机构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 法人明知而不反对, 若无其他违法情节, 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内部机构未经发包人事先授权又无事后追认, 亦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的, 合同无效。二是以内部机构签订合同, 法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对并准备履行或者已经开始履行合同的, 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其他情况 (法人不知道、反对、不准备履行) 认定合同无效。当然, 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不提出异议的, 可按合同有效处理。

(五) 发包人为临时机构的主体资格分析

对于临时机构对外发包工程合同的效力, 应审查临时机构是否是行政机关正式发文成立, 有一定的机构、办公地点、财产和职责, 并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 具备以上条件并符合其他条件的, 认定合同有效, 否则合同无效。

(六) 发包人为筹建单位的主体适格分析

新筹建单位依法经过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核准登记, 认定其对外发包有效。未经登记或者登记正在申请中,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确认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来判断合同的有效性。

(七) 发包人为无处分权人的主体资格分析

《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 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该合同有效。”无处分权的发包人不是以权利人名义签订合同, 权利人与无处分权的发包人之间不能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权利人的追认仅是补正无处分权人处分权的瑕疵, 并使合同确定地发生效力, 但这只意味着追认使无处分权人事后获得了合法的授权, 合同主体并未变更, 合同当事人仍然是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 不能使非合同当事人 (即权利人) 成为合同当事人。所以, 无处分权的发包人可以通过取得权利人的追认, 成为合格的发包人。

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分析

(一) 承包人的主体资格要求

承包人是指在协议书中约定,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我国, 对于建设工程承包人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首先, 承包人应具有建设工程承包主体资格。承包人必须在自身拥有的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 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认定无效。

其次, 承包人必须是被发包人合法接受的当事人。《建筑法》第2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 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如果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发包人所接受的承包合同无效。由于工程的性质不同, 承包的范围不同, 经过约定或业主的允许, 承包人可以把有的专业工程或者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 但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 承包人为法人分支机构的主体资格分析

在我国, 承包人具备有资质和注册资本的条件只能是法人单位。所以, 承包人为法人分支机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无效的, 但符合资质条件的法人明知而不表示反对并准备履行或者已经开始履行合同的, 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三) 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主体资格分析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 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 (竣工验收) 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 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虽然仅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代理中的部分资质, 但由于利用分包企业的资质就具备了全部资质的要求, 并发挥自己参与总承包项目管理的优势, 所以是《建筑法》第24条提倡的承包行为, 其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是适格的。

(四) 挂靠承包的主体资格分析

通常认为, 挂靠承包违反《建筑法》第26条第二款强制性规定, 认定合同无效。笔者认为:如果被挂靠企业在工程施工中提供一定的人员、管理或技术支持, 意味着被挂靠企业已经对工程质量、管理负起责任, 在一定程度上履行着施工企业的合同义务, 就应认定挂靠承包的施工合同有效;反之, 如果被挂靠企业仅仅向挂靠人收取“管理费”、“挂靠费”, 并未在施工中提供管理或技术支持, 并未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管, 则属于出借资质让他人承揽工程, 应依法确认其与工程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五) 联合承包的主体资格分析

《建筑法》第27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法》也存在相似的规定。但是, “联合共同承包”在国内的建设工程实践中比较少见。根据现行《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关于联合共同承包人, 并不符合《民法通则》所规定“法人型联营”, 属于《民法通则》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合伙型联营”, 建筑法律、行政法规对联营施工是许可的。

(六) 企业内部承包的主体资格分析

内部承包, 一般表现为以总公司或母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 具体施工和现场管理由下属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来经营完成。内部承包中发包方与承包方除具备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外, 还应存在一个上下级间行政隶属上的管理关系。内部承包实际上是建筑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 是明确总公司或母公司与分公司或子公司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分工。分公司或子公司因工程对外所发生的民事行为, 实际上是代表或代理总公司或母公司所履行的职务行为或代理行为, 则由此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都应由总公司或母公司承担,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包的主体并没有转移给分公司或子公司, 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应认定合同是有效的。

(七) 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的主体资格分析

建筑业企业施工力量不足时, 可以外聘其他建筑业企业或社会上赋闲的施工班组或施工人员, 与其签订聘任合同, 并签订企业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由其完成约定的施工任务, 并在施工中对其实施质量、安全、价款结算等方面进行监管。实行企业内部经营责任制施工是企业的内部行为,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包的主体并没有转移给别人, 不属法律规定的违法分包, 应认定合同是有效的。

应当指出, 在合同实际履行中, 如果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承接了承包人与发包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 而且从中收取最低利润后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责任全部转嫁给实际施工人, 工程项目的利润盈亏归实际施工人, 施工队伍、施工生产经营费用由实际施工人自理。故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所签订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性质应为挂靠性质, 承包人将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属于违法转包, 该合同应属无效。

三、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注意点

综上所述,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不适格, 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所以, 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 为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签订前必须审查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第二, 合同履行过程中, 一切合同组成文件的传递、签署必须由合格的主体办理。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行为必须满足合同约定的授权, 最好得到合格主体的认可。

第三, 发包人企图利用合同无效免除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将得不到支持, 相反发包人有过错的, 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 承包人主体不适格, 应承担无效合同的不利后果。但在工程质量合格的基础上, 承包人合法的利益将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1999-0201) [Z].

[2]、刘京柱.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EB/OL].http://es-say.148365.com/12691p7.html, 2004-05-21.

8.油漆涂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篇八

摘 要:近年来,国家在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资逐渐加大,建设工程市场一片兴旺。然而,由于企业资质等问题及招标时人为设置的限制,众多企业,包括许多以建筑施工为主业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将中标后的工程交给内部单位施工的状况。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如何进行风险防范?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内部承包;效力;风险防范

一、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的定义和现状

近年来,随着建设工程市场的兴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也越来越多。然而,随着国家在建筑工程领域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对招标投标的规范,许多资质较低的建筑企业无法获得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中标资格;而资质较高企业的资质一般都在总部一级,但总部又没有施工队伍,只能在中标以后将工程交给下属单位或职工进行施工。内部承包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但笔者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的情况就是内部承包。

通过对国内建筑行业,尤其是以建筑工程为主业的特大型建筑企业的了解我们不难发现,内部承包的行为非常普遍,特别是在铁路、轨道交通等资质需求高、标的金额大的工程领域,内部承包几乎已经形成惯例。

导致内部承包泛滥的原因比较复杂,跟企业改制、国家政策等都有很大关系。但要区分其效力,则要先对其主体进行划分。大体上,内部承包的主体可以分为法人、非法人的分支机构、自然人几种类型。

二、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浅析

(一)内部承包主体为法人

内部承包主体为法人的情况,主要表现为部分施工企业将应当由自己施工的工程交给下属子公司来进行施工的情况。这种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均为法律上独立的法人主体,因此其合法性应当根据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标准进行判断:

一是转包。转包是指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变更合同主体或虽不变更合同主体,但以包代管,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这种行为在铁路工程领域尤为突出,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是违法分包。所谓违法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和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或者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分包人,或者将工程分包后不参加现场管理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违法分包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是合法分包,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下属企业,并且获得发包方的同意。这种情况下的内部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内部承包主体为非法人的分支机构

如果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为分支机构,比如分公司等,内部合同应当归属于有效。其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与内部承包主体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三)内部承包主体为自然人

内部承包主体为自然人的情况并不少见,但要论证其效力则比较复杂,且标准难以把握。笔者认为,应当依据以下标准判断这种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

一是劳动关系。内部承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存在劳动关系是内部承包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如果内部承包人与工程承包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内部承包人又无法获得相关资质,则其承包行为就违法无疑,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是工作内容。如果内部承包人的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比如提供劳务等,那么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果内部承包人的工作内容包括“自主负责施工、自负盈亏、自负风险”等内容,则明显表明该合同属于违法分包,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的法律风险防范

要防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归于无效,并避免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来采取措施,防范法律风险:

一是尽量避免分包。在分支机构的设置上,要多考虑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同时,在施工中,应当尽量将所属工程交由非法人的分支机构,比如分公司等来进行施工,避免因违法分包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二是一定要坚持合法分包。在施工中如果要将部分工程分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在取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同时,分包必须签订完善的内部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完善管理,坚决杜绝以收取“管理费”的形式只收费而不管理的情况。此外,主要管理人员的配置、主体工程的施工均要以工程承包人的名义进行,从形式上做到依法合规。

三是坚决避免转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转包、挂靠、出借资质等行为对于建立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危害极大,是国家严厉打击的對象。这些行为不仅可能导致被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等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事故的还涉嫌犯罪,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应坚决避免类似行为。

四是适当选择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承包人将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承包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的行为。劳务分包不同于专业分包,其不需通过发包人同意即可实施。但需要特别注意,劳务分包的范围仅限于劳务作业,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专业工程分包是违法的。

五是灵活选择投标形式。在母公司资质较高但无施工人员、子公司资质不足的情况下,可以灵活选择投标形式。比如,在招标方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共同组成联合体的形式来进行投标。同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职能划分、施工任务分配等内容。中标后,即使由子公司负责大部分或者全部的施工任务,只要不违反发包方的要求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都不不会导致施工合同的无效。这样一来,既结合了各自优势,又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徐建民.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的法律性质及风险防范[D].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4(02).

[2]刘波.施工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法律问题研究[D].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2(05).

[3]周伟.浅析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的风险防范[J].四川水利,2012(06).

[4]徐建明.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的法律思考[J].法律研究,2012(10).

9.室内墙面涂料承包合同 篇九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现将酒店内墙涂料工程承包给乙方,现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就此工程承包项目达成如下协议,并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工程地点:

二、承包内容:内墙涂料。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涂料为:立邦FJ水性封闭底、易涂优面漆;卫生间:立邦HI油性底、401丙烯酸油性面漆)。

四、工程造价:本工程按墙面积计算(不除空),工程单价为1、2、3、9楼22.5元/㎡,4-8楼22元/㎡,石膏线条阴角线为2元/m,墙面线条为4元/m,卫生间做油性涂料为160元/间。

五、责任与义务:甲方无偿提供水电并积极协助乙方处理各种施工工程的配合与衔接,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墙面平整。工作程序:墙面三遍,顶做二遍并做防锈,涂粉为一底二面。

六、工期:自签定合同日起至工程结束为2个月,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误工,工期顺延。

七、结算方式:

1、签合同后材料到场预付全部工程款的30%;

2、每月未按已做工程量预付80%;

3、全部完工付工程款95%;

4、5%质保金一年内付清;

5、如甲方原因逾期未能与乙方办理验收结算事宜则视甲方默认验收,并按乙方提供的结算进行结算。

八、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解决。此合同一式二份,签字生效,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10.油漆涂料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篇十

甲方:

乙方:天津鼎鑫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因工程施工需要,将 工程的油漆分项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权、责、利,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为社会提供高品质的建筑产品。特制订以下合同条款,双方必须信守执行。

一、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二、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施工工艺要求: ,漆膜厚度必须符合国标。

备注:质量及施工标准:按国家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工程内容包括: 按图纸和实际需要。

三、合同单价 元/㎡(税后不开票价)

合同总价:工程量暂定 ㎡ ,总价款 元,大写

注:结算经实际发生的喷涂面积为准。

四、甲方主要责任

1、甲方负责向乙方进行工程、技术、质量、工期、安全交底,监督焊工处理好焊口(焊口干净、饱满、达到现场监理验收标准)

2、为乙方提供施工条件,其中包括现场的水、电、脚手架等。

3、向乙方提供其现场施工人员的住宿和材料库房。

4、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检验和验收。

5、甲方在乙方进场后,向乙方出示钢结构电焊验收报告,以证明现场已具备喷涂作业条件。

五、乙方的.主要责任

1、乙方对其雇佣的施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有责任保证其人员的人身安全。

2、雇佣人员的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工人最小不得小于18周岁,最大不得超过55周岁。

3、乙方必须签订《安全协议书》并严格遵守其规定,施工中因违反《安全协议书》中的规定所的一切不良后果与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4、乙方须提供材料厂家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资料。

5、乙方承诺严格按照钢结构氟碳喷涂施工工艺操作,保证施工质量。

6、在质保期间内,如属于乙方质量问题需要维修,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服务;如因人为破坏或者其它一切非正常损坏原因需要维修,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乙方承诺终身成本维修。

7、乙方进场后,严格遵守现场管理制度,配合甲方项目经理的管理。

六、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乙方进场3日内,甲方预付总工程款的30%作为订金;

2、基材除锈、底漆喷涂全部完毕后 3 日内支付30%;

3、全部面漆喷涂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按照验收标准验收,验收合格后 5 日内甲方应付清工程余款,即工程总款的35% 。

4、余下5%作为质保款,保修期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为期1年,质保期满后,一月内一次性付清。

5、变更工程项目的,甲方应按双方协商好的价格支付面漆完成工程款的同时一并支付给乙方。

七、工 期

1、合同工期:按甲方进度要求,从进场施工之日起 个睛天内,完成本工程。

2、以下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双方确认后可以顺延。

⑴不可抗力,其中包括地震、江涝、战争等。

⑵设计变更原因。

⑶业主原因。

八、双 方 违 约 责 任

1. 合同生效后,擅自撤除合同的一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

2. 无正当理由,甲方在应付款日期不付款,乙方催讨时仍不付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由此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3.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或甲方原因而造成延迟完工,每逾期一天,按本合同工程价款的1‰支付给乙方。

4.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国家规范要求,乙方必须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则支付甲方本合同工程款的1‰。

九、附 则

1、本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单方无权终止合同。

2、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与矛盾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四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列入补充条款,之补充条款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11.由“承包”合同引发的税收争议 篇十一

关键词:企业承包 应税收入 纳税主体

一、税务稽查中发现的“承包”合同

某市税务稽查局在查处一家印染企业时碰到这样一个问题,该印染企业把所有车间或者分厂(含生产排污许可)分别承包给个人经营,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企业每月向承包人收取固定金额的承包金,承包人的经营活动并入企业财务统一核算,由发包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实际由承包人承担纳税义务。

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人自主经营印染业务,原材料的采购一般都是承包者自行采购但发票统一进企业的财务账,支付资金时承包人通过企业为其专设的银行账户划转,该银行账户资金由承包人控制;承包人取得销售收入时统一到企业财务开具发票提供给客户,客户资金划到承包人控制的银行账户里。企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处理以后,到申报期统一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务稽查时发现企业并未就其已收取的近1千万元承包金(2011年至2012年期间)进行申报纳税。企业每月收取承包金时的账户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银行A支行 400 000

贷:银行存款——*银行B支行 400 000

其中,某银行A支行为企业自己控制并收取承包金的银行账户,某银行B支行为企业为承包人专设并由承包人控制的银行账户。

检查中发现上述问题后,税务稽查干部内部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承包金不是应税收入。理由如下:

1.承包人取得的收入已进企业的账务,并统一申报纳税;

2.承包人是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承包金只不过是企业内部资金的流转;

3.如果把承包金看成是企业取得的外部收入,那承包人以企业的名义开具的发票就都变成虚开或代开发票。

综合上述理由,持第一种观点的稽查干部认为只能将承包人看成是企业内部的一个核算单位,这样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增值税纳税人才会统一。

第二种意见认为承包金是应税收入。理由如下:

1.根据承包合同内容来看,承包金其实是承包人使用企业的厂房、场地的租金和使用企业营业执照(因为印染企业营业执照很难审批通过,必须要有排污权并经环保局审批同意)、排污权等无形资产使用费合计,而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企业的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

2.虽然从账面来看,表现形式是企业内部的资金划拨,但实质是承包人向企业支付了承包金,企业取得了收入;

3.从经营常规做合理推断的话,承包人承包车间获取的经营收入减去发生的经营成本再减去支付的承包金应该还有一部分利润,这部分利润是承包人的真实承包收入,并且这部分收入和成本都应该体现在企业统一的财务账簿内。本案例中虽然形式上各承包人的经营都已纳入企业账簿统一核算,但通过检查发现企业账面上根本体现不出利润或应税所得,稽查人员怀疑各承包人都按照实际收入额来列支同等金额的成本费用,承包人可能通过账外隐藏收入或账面虚增支出来实现自己的真实利润,从而使企业账面形成大额亏损。

综合上述理由,持第二种观点的稽查干部认为应该将企业收取的承包金作为应税收入征税,否则会导致国家税款产生流失。

二、由“承包”合同引发的个人思考

(一)该企业的“承包”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作者认为上述案例中关键是判断企业和所谓的承包者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首先,二者之间并未构成租赁关系,因为依据《合同法》规定,租赁双方应是各自独立的平等法律关系,分别核算各自的经营损益,分别依法纳税,本案例中双方仍以原有企业的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不符合租赁的法律事实。其次,二者之间也未构成内部承包关系,内部承包前提下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实际是雇用与被雇佣之间的关系,依据承包合同以发包人的名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和承包损益。作者认为本案例中真实的情况是实际经营者借用了该印染企业的工商执照、税务发票和排污资格,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挂靠关系。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都规定了相似的条款,即任何企业法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如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直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同时,对企业法人按照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环保法》也规定了类似的条款,企业不得出借经当地环保局登记许可的排污资质。因此,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合同无效,本案例中企业与个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自始至终都不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当然,现实生活中此种挂靠行为在各行各业大量存在,同时此类违法行为属于工商局和环保局的职权管辖范畴,税务局无权予以处罚,但挂靠合同中约定的纳税义务人如果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则属于无效约定。作者认为,从创造合法经营和公平纳税环境的角度出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合作,从各自的职权范围加强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挂靠行为加以治理和整肃。

(二)本案例的焦点应是纳税义务人的确定而非资金的收入判定

作者认为税务稽查干部内部争议的承包金是否是应税收入并不是本案例的核心问题,核心问题应该是在本案例中到底谁是纳税义务人。

简要分析思路如下:

1.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对未改变工商执照的“承包”业务确认出两个纳税义务人?结论是税务机关无权确认,纳税义务人就是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该印染企业。因此,不能将印染企业和“承包”者的损益分别计算各自纳税。

2.如纳税义务人唯一,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为同一纳税人,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收入和成本费用均应综合计算(包括“承包”者获取的收入),包括亏损的弥补,此时所谓的“承包金”就属于企业内部资金的流转。

因此,作者认为由于“承包人”并未重新办理营业执照,仍然是以原企业名义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以该印染企业是唯一的纳税义务人,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种,“承包金”不能作为该企业的一项应税收入单独计税。当然,由于企业现实账簿中体现出的是巨额亏损,因此在纳税义务人明确的前提下,税务稽查的重点应放在企业申报的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的真实性方面,如发现企业有隐匿收入或虚增成本费用的涉税违法行为一定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还应一并检查“承包”者的个人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涉税违法问题。

(三)挂靠行为导致企业潜在法律风险增大

作者认为此类挂靠行为的大量存在有很多主客观原因,此处不一一展开讨论,但一个客观事实是企业的股东或合法经营者们缺乏法律常识或法律意识淡漠。表面上看,通过允许他人挂靠企业获得了稳定的挂靠费或管理费收入,但实际上却放大了企业未来的法律风险.因为“承包者”们是在以该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出现一切问题都将由企业承担法律后果,例如侵吞企业资产卷款逃逸或出现严重生产事故或产品质量事故后逃逸,更有可能出现虚开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嫌触犯刑法的严重法律问题等等,企业的这些潜在损失又岂是一点点的挂靠费收入所能弥补的。

12.油漆涂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篇十二

1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分析

1.1 合同主体不合格的主体, 应当是具有相

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合同主体不合格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虽然具有上述两种能力, 但不是合同当事人, 即当事人错位, 当然是不合格的合同主体。另一种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 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能力, 同样是不合格的合同主体。合同的主体就是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 合同主体不当之处主要表现在: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缺乏合同履约意识, 既不认真研究制订合同条款, 又不严格履行合同。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因为缺少制约手段, 违约情况严重, 致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

1.2 合同条款不平等工程承包本来应以合

同为约束依据, 而合同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平等性。但在工程承包实践中, 业主与承包商很少有平等可言。鉴于当前的工程承包买方市场的特点, 个别业主常常倚仗着僧多粥少这一有利的优势, 对承包商蛮不讲理, 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业主部门。在签订承包合同时, 业主常常强加种种不平等条款, 赋予业主种种不应有的权力, 而对承包商则只强调应履行的义务, 不提其应享有的权利。比如索赔条款本应是合同的主要内容, 但在许多合同中却闭口不提;又如误期罚款条款, 几乎所有合同中都有详细规定, 而且罚则极严。承包商如果在拟定合同条款时不坚持合理要求, 则会给自己留下隐患。

合同文字不严谨就是不准确, 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 进而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发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 应当反映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反映只有靠准确、明晰的文字来体现。可以说, 合同讲究咬文嚼字。但有些合同由于一些人为的或客观的原因, 对一些合同条款拿捏不准或措辞含混不清。还有些合同对承包商的义务规定得非常具体, 而对其应享有的权利则笼统地一笔带过, 甚至对有些关键事项含糊其词。比如有些工程承包合同中在有关追加款额的条款中写道:“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可增加款额”这类字句。那么, 何为重大设计变更则并无细则说明。一旦出现类似情况, 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往往便会视情随意曲解。

合同内容不完备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 加上翻译问题, 使得这些合同文本存在不少疑问。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合同, 由于这些国家过分强调独立自创, 通常不愿意沿用国际上普遍遵循的条款, 而他们自己制定的一些法规或合同条例往往很不完善, 遗漏事项颇多。致使在合同履约过程中, 承包商常常找不到合法依据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比如有些国家的合同中没有价格调值公式, 致使承包商无法获取对因通货膨胀所造成损失的补偿;还有些国家的合同中不写明汇率保值条款, 致使承包商可能遭受汇率贬值的风险。对这些问题承包商要特别注意, 必须要在合同上加以补充、完善, 堵塞漏洞, 以免造成损失。

合同管理不到位部分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防范工程承包合同风险意识不强, 致使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遭受到一些本可避免的损失。有的把应当发出的诸如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的书面协议或文件没有及时发出, 给以后索赔造成困难。有的对合同签证确认不重视, 对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 当发生纠纷时, 因无法举证而败诉。有的对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应当追究的没有及时追究, 当诉诸法律时才发现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致使损失无法挽回。有的对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一味地怕单方面停工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敢行使抗辩权, 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 使发包方的欠款数额越来越大, 问题更加难以解决。

2 防范工程承包法律风险的主要对策

2.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组织网

络, 是指企业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 配备合同管理人员, 使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专业化、正规化, 使建筑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 延伸到各个角落。建筑企业内部合同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订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 检查监督本企业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宣传贯彻有关合同法律、法规, 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审查合同, 防止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参与解决合同纠纷;总结推广合同管理经验等等。合同管理人员的组成应以法律顾问为核心, 由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购销人员组成。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 并接受负责管理合同的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2.2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制度网络制度网

络, 一是指企业就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每个环节, 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规章制度, 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二是指建筑企业各层次都应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合同管理活动及其运行过程的行为规范。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合同管理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制订合同管理制度, 是搞好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的保证。这些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委托代理制度;合同考核制度;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台帐、统计及归档制度。同时, 还要将这些合同管理制度与建设工程合同投标报价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有机结合起来, 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建设的始终。

2.3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合

同管理人员素质:一是选好合同管理人员。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需要具备现代化管理知识, 精通合同法律法规, 熟悉工程实施全过程, 有丰富经验的高级管理人才。二是抓好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随着建设市场的发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不断完善, 对取得从业资格的合同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 显得尤为重要。三是选派有发展前途的业务骨干到有关院校学习深造, 委托培养这方面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四是对合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高精确度、技术性很强、极为复杂的工作。合同管理人员, 只有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 成绩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后方能上岗。

2.4 积极推行合同管理目标制合同管理目

标制, 是各项合同管理活动应达到的预期结果和最终目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协调等工作, 促使建筑企业内部各部门、各环节互相衔接、密切配合, 以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保证工程项目经营管埋活动的顺利进行, 更好地发展和繁荣建设市场。合同目标管理的过程是一个动态过程, 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为实现预期的管理目标, 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行为实施有效管理的活动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合同订立前的管理、合同订立中的管理、合同履行中的管理以及合同纠纷管理。

2.5 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推行合同

示范文本制度, 一方面有助于当事人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使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避免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另一方面便于合同管理机关加强监督检查, 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对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了全面、准确的规定和约定, 可操作性强, 有利于防止当事人主观上的疏漏, 有利于合同的正常履行, 也能有效地防止合同纠纷的发生。因此, 在订立合同时, 最好能够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以提高合同文本的质量。对于一些自行草拟的合同文本, 也应当在审查时注意对照示范文本, 防止错漏或产生歧义。

摘要:慎重分析研究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因素, 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尽量避免承担风险的条款,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 都可以有效地防范工程承包中法律风险的发生。

13.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合同1 篇十三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徐州维京天地办公楼

1.2工程地点:淮塔东路迎宾大道口

1.3承包范围:外墙 真石漆饰面施工,涂料饰面施工 工程。

1.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1.5工期:本工程自 2012年 07月 25日开工,于2012 年 08月 20日竣工。工期: 25天。

1.7施工工艺: 局部修补+一遍腻子+一遍抗碱底漆+两遍真石漆主材。

1.8合同价款(人民币):

外墙真石漆单价: 62元/m2,暂定 2000m2,合同总价计: 约计12万元。涂料单价:元/m2,暂定m2,合同总价计:元。

工程完工后按实际涂装面积结算,合同单价不变工程总价以结算定价为准。

第2条 甲方工作

2.1开工前7天,向乙方提供精确的施工图纸1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

部交出工作面,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不能清除的墙面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指派 同志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

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第3条 乙方工作

3.1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现场交底。

3.2指派 同志为乙方驻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按期完成施

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

照图纸和施工工艺说明进行施工,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5在施工现场应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

3.6根据图纸及现场尺寸,结合效果图,重新优化设计墙面涂料分块尺寸图,经

甲方确认后实施。

第4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合同生效后 3日内原材料及工人进场;按现场进度,进场后 20日内完成施工任务。

4.2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

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3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4 因乙方的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能顺延。

4.5 如遇下列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工期相应顺延:

(1)施工中因停电,停水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

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2)工作面不能及时交接而影响施工;

(3)需要甲方解决的问题,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后,甲方在24小时内未予答复而影响施工。

第5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认可的样板颜色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工地代表和监理的监督。

5.2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

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复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

5.3 工期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7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第6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固定单价(本合同约定单价)×实际施工面积。

6.2 合同签订人员进场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作为预付款。

6.3乙方完成总工程量的_50_%后_3_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25 %。

6.5乙方完成全部工作量达到验收标准,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 65 %。

6.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 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合同总款。甲方需在工程竣工后30天内验收完毕,若延长时间视同验收合格。

6.8其他 此项目在达到客户要求的情况下,甲方保证后期项目指定久诺品牌为合作单位。

第7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7.1 乙方提供的施工工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范》。

7.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

人安全造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第8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8.1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工程款,乙方在施工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定期

向乙方提出付款申请,甲方应在收到申请3日内及时进行审核并支付工程款。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逾期乙方有权暂时停工,工期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8.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

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

8.3 未经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8.4 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

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9条 争议或纠纷处理

9.1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

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9.2 甲乙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同意由徐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方承担。

第10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0.1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其中甲方执一份,乙方一份。

10.2 本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就本工程的有关约定事项,未经本合同确认的,一律无效。

10.3 本合同签订后,有关合同条款的变更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10.4 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事项后即告终止。

第11条 其他约定。

11.1 乙方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保持现场清洁。

11.2 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高空作业的施工人员及其他人员如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需要办理相关保险。

11.3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电话: 电话:业主见证: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14.涂料施工合同 篇十四

工程名称:

工 种: 涂料工

承 包 人:

年 月 日

涂料工施工劳务合同

甲 方: 乙 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共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工期: 第二条:承包范围:

全部工程的内外乳胶漆施工及图纸和相关文件要求及施工工艺所要求的施工内容和施工中需要配合的辅助工作。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外墙、内墙及天棚涂料、木门油漆、楼梯栏杆及扶手油漆等,各类安装完成的设备及设施污染物的清理、室内外卫生的清理。必须使用经过检测合格电动吊架进行外墙施工。

第三条:承包方式

本合同采用单包工、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的方式。第四条: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提供图纸并进行技术交底,质量交底,安全文明施工交底,负责提供水准测量控制点。

2、提供施工场地及施工道路,将临时用水、用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旁边。

3、组织落实安全措施。在乙方人员进场后,甲方将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及法制教育,搞好安全生产管理。

4、监督、考核乙方在施工中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合法用工及限额领料等工作。对乙方达不到要求时,随时提出限期整改,督促检查乙方整改。

5、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对乙方限额领料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施工规范、安全等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甲方可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进场人员名单、个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并应确保进场人员思想素质、技术素质、身体素质能满足所承担工程的需要。进场人员必须为年满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青壮年。

4、乙方必须依据工程进度需要组织精干的技术工人、专业施工管理人员配套的队伍,保质、保量提前完成甲方下达的施工任务,如达不到甲方的质量及施工进度要求,甲方有权更换队伍。

5、乙方必须按照现行的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和甲方的要求组织施工。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服从现场管理人 员监督、协调、调配、不得随意退场,禁止使用童工,如违反以上规定或造成事故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

6、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地方和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不违章、违规操作。进场施工人员应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自身的施工安全,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或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且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应协助甲方共同创文明施工样板现场。

7、乙方进场人员自带生活费(起码满一周生活费)。乙方人员一律不准带家属在施工现场住宿。

8、全体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生产、职业岗位培训,特种工种持证上岗率达100%。进场前必须递交特种工种上岗证。

第五条:材料管理

1、甲方直接将材料供应到施工现场,保证施工现场的正常施工。乙方应现场签收进场材料的质量和数量。如有异议应立刻向甲方提出,否则甲方将视为乙方已接受此批材料,乙方为包工包料时,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购买达到质量标准的材料。

2、甲方在供应材料的同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乙方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予以接受并办理交接手续,作为物资移交和结算成本的依据。乙方有责任和义务配合甲方对进入施工现场材料的验收、保管及配合取样工作。乙方自购材料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由甲方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合理使用材料,不得出现浪费现象,一经发现甲方将给予500—2000元/次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重罚。

4、乙方必须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否则所增加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六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综合单价:按照工程施工图纸(建筑面积)或(实际展开面积)计算(地下室不算面积),本工程实行闭口包工,施工中不再发生一切零星用工,元/㎡(大写: 元)。

2、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生效后,按完成的合格工程量结算 80 %,剩余工程款扣除5%保修金,其余在工程完工验收后年终一次性付清。

3、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返工,乙方不按规定时间返工完成,甲方将指定他人进行施工,产生的费用(包括材料、机械、人工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全部,甲方将从乙方的人工费中扣除。

第七条:工期 :

1、工期 以口头协商时间或进度计划 为控制目标。

2、乙方应遵从甲方的总体施工计划和工期要求。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一经甲方同意,应严格执行。

3、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甲方将给予每拖延一天1000元的罚款。拖延十天以上,乙方自行退场。

4、工程一经验收通过,乙方必须在一周内撤离现场,包括所有施工人员、机具设备等,做到工完场清。

第八条:安全责任及文明施工

1、由于乙方违章作业造成人员伤亡的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内的,由 乙方承担费用。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由甲方承担40﹪的费用,乙方承担60﹪的费用;

2、偶发性事件的伤亡事故,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内的,由乙方承担费用。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超过部分由甲方承担60﹪的费用,乙方承担40﹪的费用;

3、乙方作业人员若在施工区域内发生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并且罚款200-500元/次,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人员必须清理出场。

4、乙方作业人员及各班组长,若发现喝酒进入施工现场内的违者罚款200-500元/次。

5、乙方严禁招聘使用16岁以下、55岁以上的工人及病、残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上岗操作,若经甲方发现,甲方有权将其驱逐出工地,并罚款200-1000元/人。

6、各班组在施工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事故或打架斗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双方班组长自行负责协调、处理,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对各班组处200-2000元/次的罚款。

7、在施工区域内,上岗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和临边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违者罚款50-200元/人,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出现意外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8、在施工现场作业区内,所有各工种的机械设备必须由各工种专业技术人员操作,若不是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出现的意外事故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9、乙方应按甲方的管理要求做好文明施工,材料堆放整齐,及时清运乙方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做到工完场清,保持现场的整洁。乙方达不到甲方的文明工地标准要求时,甲方有权令其整改,并将对其处以相应罚款。

10、乙方进场施工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否则每人每次罚款50元。

11、乙方进场施工人员必须佩带胸卡,否则每人每次罚款10元。

12、乙方进场施工人员不得偷盗施工现场的任何物品,一经发现,按其价值的200倍进行处罚,从工程结算中直接扣除。

13、甲方管理人员安排乙方施工人员加班,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安排。凡不服从甲方管理人员安排者,第一次罚款5000元,第二次罚款10000元,第三次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无条件退场。经项目辞退的队伍已施工的工程量不予结算。

第九条:质量要求

1、本工程质量等级要求为合格,未达到100%合格,甲方将根据监理(业主)对项目的处罚的1.5倍对乙方进行处罚。如因乙方原因出现质量问题发生返工现象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将由乙方承担。甲方如在过程中发现乙方违规操作,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当场罚款,金额视情节轻重确定,并将在当月的工程款中扣除。

2、乙方必须遵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设计要求及监理(业主)发出的指令,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建立安保体系,健全质量日常检查制度,做好自检记录。

3、隐蔽工程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做好自检记录,未经业主和监理认可不得施工下道工序。

4、如甲方需对已同意的隐蔽工程进行复查时,若其复查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质量不合格,复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当乙方不能满足甲方的施工要求时,甲方将有权终止合同并责令其退场,同时按甲乙双方核实的完成工作量按合同价款给予结算。乙方应无条件退场,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共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工程竣工结算后自行废止。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15.浅谈承包方对工程合同风险的管理 篇十五

一、承包工程合同风险分析

(一) 工程合同风险主要来源。

一是工程合同管理模式带来的风险:每种合同管理模式都有不同的适用范围、管理方法、风险分配情况, 所以合同管理模式是最基础的选择, 要确定一个适合该项目的管理模式是重中之重;二是工程合同计价方式带来的风险:现在大部分合同计价方式其实都是混合式的, 有一个总体指导计价方式, 但很多细节上还是可以灵活选择其他计价方式的, 所以承包方要足够了解这些计价方式的优劣。

1、合同工程价款方面带来的风险。

在工程价款方面尤其是工程款或者进度款的支付问题近年来一直影响着工程项目、乃至屡禁不绝问题始终未得到根治, 还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严重影响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还直接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

重庆市某开发公司于2002年3月与重庆市某建筑公司签订的水库隧洞出口段工程承包合同中就遇到上述问题。合同双方约定在基础验收通过后, 按照完成工作量的70%付款。结果基础验收后, 施工方上报的工程量5, 000多万, 而业主方审核的工程量为4, 000万左右, 双方仅基础部分就相差600多万元。双方对此争论不休, 工程时断时续, 整整拖了一年, 连主体验收都没有完成。双方都认为是对方不够诚信, 最后双方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2、合同工期方面带来的风险。

科学合理的工期有利于承包方提高工程质量, 提高承包方的经济效益。在合同中, 有些业主为提前完工, 常要求承包方将工期安排得很紧, 甚至还要求夜间施工而不支付赶工措施费, 这无疑会给承包方带来风险。还有一些业主限定:合同工期一经确定, 承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竣工,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这实质上剥夺了承包方进行工期索赔的权力。

3、合同文件方面带来的风险。

承包合同签订后, 施工的具体工作中会出现大量的各种形式的问题, 如平水水电站施工时, 由于业主与承包方对项目的具体技术条款的解释出现了纠纷而形成索赔, 尤其是条款间不协调与歧义性最容易产生具体风险。

(二) 工程合同风险的具体表现。

一是承包方在合同谈判中, 受制于业主, 被业主牵着鼻子走。毕竟业主方肯定是站在主导位置上, 在这种条件下签订的合同很难体现互惠性和平等性, 自然增加了履行合同的风险性;二是承包方对签订合同的前期准备工作明显不足, 对业主的资质缺乏详细的调查, 对合同的有效性缺乏严格审查, 有的盲目投资, 甚至垫资履行合同, 结果惨淡经营;三是承包方对合同缺乏识别力, 想要快速签订合同, 这样往往忽略了合同很多隐藏条款或者歧义条款, 最终在合同实施后导致了承包方的损失;四是因承包方合同谈判人员能力不够, 对合同审查不细, 把关不严格, 草率从事导致了合同漏洞和缺陷, 造成了本无须有的合同风险, 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有的承包方偷工减料, 妄图占业主的小便宜。也有的承包商自视聪明, 以图利用模糊的合同款项为以后索赔埋下伏笔, 然而结果事与愿违, 反而给自己带来了更多的麻烦。

二、工程合同风险的有效防范

(一) 对招标文件深入研究。

招标文件是投标的主要依据和信息来源, 投标人员应认真细致地阅读招标文件, 深入研究分析, 弄清楚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和真实内容, 正确理解招标文件, 以降低承包商的风险。如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商业信誉、支付能力、违约责任及索赔的实现;工程本身的难度, 合法性及周围环境等, 承包商应该对这些风险因素进行深入研究, 以方便确定风险等级, 做出正确的投标决策。

(二) 认真编写、审慎递送投标文件。

在决定投标后, 要认真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编制要求:第一, 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 在各个方面响应招标文件, 避免废标的产生;第二, 投标报价要计算准确, 不要遗漏任何费用, 使其不出现亏损。在报价中对风险费用承包商要充分考虑, 风险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难以事先预见的费用, 当风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时, 就变成工程成本的一部分, 但如果在施工中没有发生, 这部分风险费用就会转化为企业利润, 因此在施工中尽量减少风险费用的支出来增加利润就变成了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风险费估计太大会影响中标, 风险费估计太小有可能会减少企业利润甚至亏损, 所以在编制投标报价时要特别注意风险费用的编制。如, 工程量计算准确程度偏低, 单价估计不够精确, 自然环境的不可预测性, 人材机价格的波动, 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 政治社会风险等等, 承包商要分析确定其中的风险系数, 以便确定合理的风险费用和其他费用, 从而确定总的投标估价。为了减少风险并且提高中标概率, 承包商在递送投标文件之前要采取一些报价技巧, 如不平衡报价, 多策略报价, 开口升级报价, 以及在投标书中使用保留条款附加或补充说明等。

(三) 推崇使用标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中标后, 进入合同谈判签约阶段, 这是承包商合同风险防范的重要阶段。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双方是平等的, 但在工程合同签订时, 往往由于业主拥有僧多粥少的特殊优势, 使承包方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很多业主希望自己拟定合同, 这样一定会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要求承包方履行义务, 而对承包商应享有的权利则只字不提;或者在合同中隐含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责任条款, 反而强调业主的反索赔条款;又或者在合同中采用一些模糊不清的词语, 有意造成业主和承包商理解出现偏差和歧义。针对一些缺乏对业主权利限制和对承包商保护的合同条款, 承包商应该坚持原则, 利用法律和计划修改完善合同条款, 忌急于求, 成盲目接受。合于利而动, 不合于利而止, 获得利润才是承包商最基本的目标, 不合于利, 即使失去合同, 也不能违背原则去接受责权不平衡明显的合同, 为了减小风险及合理分配风险, 承包商应尽可能地要求或建议使用标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因为它借鉴了国际上通行的FIDIC合同模式, 同时还结合了我国建设市场及工程的实际状况, 将工程技术法律经济管理等尽可能地融合起来, 能够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 完善社会建设经济制度, 解决合同中文本不规范、条款不完备、合同纠纷多等长时间存在的问题, 有效避免了业主与承包商长期存在的无法明确处理的问题。

(四) 对目标进行有效控制, 降低合同实施风险。

合同实施前, 承包商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对人材机及资金措施等进行精心安排, 以提高风险的应变能力和对风险的处理能力, 为了保证合同各项指标的顺利实施, 承包商应实行目标控制, 主动防范风险, 尤其是投标时所列风险因素较大, 发生可能性大的严重风险, 企业内部各部门要密切配合, 对每一项工作都要严格管理, 有效地监控, 详细地对比分析, 及时地调整纠偏, 尽量避免成本超支、工期延期、质量不过关等其他违约风险的发生, 使合同的实施系统化、标准化, 促进承包方的成长, 并能适应因环境的变化而迅速变化。对一些无法避免的风险损失, 承包商应加强索赔管理, 用索赔来减少或弥补风险造成的损失。

(五) 利用合同谈判完善合同条款。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许多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 而合同双方都希望签订一个有利的、风险较少的合同。因此, 实现双方责、权、利的平衡和合理减少或避免合同风险, 变成了施工合同谈判的重点。合同双方利用合同谈判, 完善合同条文, 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 使合同能体现双方责权利关系平衡和公平合理, 这是在实际工作中应用广泛, 也是极其有效的对策。建筑企业应就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每个环节, 建立具体的、可操作的、完整的规章制度, 使合同管理变得更加容易。同时, 承包方需要有一个有丰富经验的合同谈判小组, 要充分了解整个市场的运行机制以及本公司和业主方双方的真实情况, 这样才能真正签订一份达到公平合理的合同。合同管理制度健全程度关系着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的优劣。这些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合同归属管理制度;合同审查制度;委托代理机制;合同考察制度;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账面、统计及归档制度。同时, 还要将这些合同管理制度与建设工程合同投标报价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有机结合, 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建设的始终。

(六) 购买保险, 采用分包分散和转移风险。

承包商转移风险的有效方法包括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施工设备险”、“第三方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通过与其他承包方建立联营体, 联营承包, 共同承担风险, 分散自己的风险;对于一些风险大的分项工程采用分包方法, 向分包商转嫁风险。避免分包合同与总承包合同矛盾给各方带来的风险和麻烦, 将分包合同的责权利条款与总承包合同挂钩。对于重要的分包人, 总承包人应要求其开具以总承包人为收益人的有关保函, 利用保函获得经济担保, 制约分包, 规避风险。

(七) 尽可能充分合理利用风险。

风险与赢利机会并存, 风险大小关系着合同价格高低。风险越大, 高额盈利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 在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实施过程中, 充分利用自身优势, 采取管理、技术、经济和组织等措施, 提高施工合同风险的预测能力、应变能力和对风险的抵抗能力, 消除和降低风险, 获得超额利润。

三、结语

合同实施结束后, 承包商应该专门针对风险问题进行分析, 总结经验教训, 以便提高本公司风险分析和防范水平。总之, 对承包方而言, 一定要重视合同风险的有效规避, 合理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进而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树立风险意识, 在投标时将合同条款研究透彻, 考虑风险预备费用;在谈判时细化明晰合同内容, 争取有利条款;在项目执行中采取一系列措施制定风险对策, 规避风险并加强索赔管理, 以求取得良好的经济收益。

参考文献

[1]代春泉.工程合同风险分配机制研究.建筑经济, 2011.6.

[2]刘国买, 谭秩泉.工程承包商风险管理研究趋势.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2008.4.

16.钻井承包合同及管理模式计划探讨 篇十六

【关键词】钻井管理模式日费合同进尺合同总包合同钻完井EPC

国际石油行业在七十年代只有日费制承包和进尺制承包两种基本承包方式;进入八十年代,总包制承包方式在钻井工程承包中得到应用。国际钻井承包商协会IADC将钻井合同分为三种:日费合同(Daywork Drilling Contract)、进尺合同(Footage Drilling Contract)、总包合同(Turnkey Drilling Contract)。

一、国际主流钻井承包合同模式

所谓鼓励性承包是指根据钻井承包商在指定工作范围内承担风险的程度,石油公司按作业性能给钻井承包商支付报酬的一种承包方式。根据钻井承包商承担责任的大小,鼓励性承包方式可分为四种:鼓励性日费制承包、功效鼓励承包、分担风险承包和鼓励性综合承包。

1.鼓励性日费制承包

鼓励性日费制承包是在传统日费制基础上,增加一些鼓励性措施和相应条款,以激励承包商的积极性,改善作业性能。合同双方根据以往的作业经验和邻井资料,并结合所要钻井的设计,共同制定目标参数。在实施过程中,若实际作业性能优于目标参数,钻井承包商除了按日费率获得报酬外,还将得到按事先确定的方法计算的报酬;石油公司则因作业性能改善而降低成本、提前發现或生产。

目标性能一般根据钻井时效、钻头成本、钻井液成本等来设定,双方获益比例则以不同目标参数的具体情况而定。

2.功效鼓励性承包

这是一种以进尺为依据的鼓励性承包方式。在这种“鼓励性改进型进尺制承包”方式中,按照双方同意的比例从日费制中分隔出一部分改为以进尺为依据的支付办法,其余部分仍按日费制实行。鼓励性系数(0~1)趋于l时为改进型进尺制,若在钻井过程中发生问题,钻井承包商承担主要风险;而鼓励性系数趋于0时为日费制,油公司承担主要风险。

3.分担风险承包

在综合日费制、进尺制和总包制三种承包方式的基础上。美国Western Oceanic公司于1986年前后推出了“分担风险”的承包方式。其目的是为了使油公司既能以最少的费用获得钻井预期的最终结果,又能有办法刺激承包商提高作业性能。

在这种承包方式中,合同双方分担各自最有利对付的风险。石油公司承担地质、气候与井有关的风险;而钻井承包商承担钻机不能正常运行和井队作业不当等工程风险。

4.鼓励性综合承包

鼓励性综合承包是指,除承担钻井作业外,石油公司希望承钻井包商承担更多与钻井有关的服务,并根据作业性能予以奖励。

在这种承包方式中,石油公司可降低单位进尺成本,分散风险,改善作业性能,降低管理费,避免重复性工作,通过提高积极性和降低固定成本,优化批准预算,加快技术开发的进程,缩短积累经验的过程,减少人力投入等等。

二、国内外石油公司钻井承包合同情况

1.国际石油公司钻井承包合同情况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各种传统的承包方式基本上开始转变。国际石油公司如壳牌率先对传统的钻井承包方法进行了改革,提出了“九十年代钻井承包战略”,其突出的特点就是油公司的监督作用和合同合作导向发生了根本变化,以利益和友谊来诱导承包商投入更大资源,进而提高作业效率,使投资方获取最大的效益,又称“资源共享、风险共担战略”。目的是以较高的成本效益交付合格的油井,这种承包模式要求承包商管理自己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充分发挥其技术、管理资源的作用,油公司的的责任将从对作业的生硬监督变为对承包商的管理。

综合承包,把一合同格式相似的相关服务,通过合同中的特殊章节联系在一起,将一系列相关服务合并到一份合同中,组成综合服务合同。

分包,油公司在与钻井承包商签订钻井合同的同时,由钻井承包商与提供其他服务的承包商签订合同,并由钻井承包商管理。

2.中国海洋石油公司钻井承包合同情况

针对海上石油勘探与生产工程风险高、投资大的特点,中国海洋石油钻井作业一般采用日费制的合同承包方式,这种做法与国际承包管理方式一致。同时,为了激励服务方主动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也采用了进尺合同、总包合同。并将作业进度、质量和HSE因素加进承包合同中,作为最后鼓励措施的评估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日费合同:由于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所属的钻井平台对内实行内部指导日费价,所以油公司和服务公司一般按集团公司确定的钻机日费率执行;

总包合同:中国海洋石油集团公司在一定情况下也采用总包合同,此情况一般是总包国外石油公司在国内海洋的钻完井工程,或总包油公司在国外的钻完井工程。另外,为更好地控制项目勘探开发的费用和质量,在国内海上钻井专业技术服务领域也应用总包合同模式,如定向井、钻井液服务等。

进尺合同:为更好地控制项目勘探开发的费用和质量,中国海洋石油在海上钻井专业技术服务领域也应用进尺合同模式,如在涠12-1油田群定向井、钻井液服务等曾成功应用进尺合同,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3.中国石油集团公司钻井承包合同模式

为实现集团公司项目控投资和控成本的“双控”管理目标,中石油不同地区和油田,根据对地质认识程度和风险大小等因素,钻井承包合同模式有日费、总包、区块总承包、单井总承包和钻完井EPC,并实行相应的管理。灵活、新的合同管理模式实现了甲乙双方技术优势互补,为加快勘探开发进程翻开了新的一页。

钻井日费制承包:根据钻机在井上的工作日数,按一定的日费率向承包商支付报酬。

钻井总包:将一口井或一个区块两口及两口以上井的钻井工程(材料)一次发包给钻井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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