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培训心得(精选7篇)
1.法律基础知识培训心得 篇一
一、合同签订前应该注意的问题:
首先,合同订立前我们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范围。其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合同对象:
(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许,有什么特别要求等,这是我们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为了确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订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咨询律师,确认一下签订这样的合同或者这样签订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们对将来的风险有个预测。
(二)合同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对合同相对人是否适合作为合作对象等商业、技术方面的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外,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实际上,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进行审查是对合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延伸,有条件的话在订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审查以下文件:
(1)公民个人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2)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对方具体负责订立合同的人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这些文件应当附在所签订的合同书后面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
2、合同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是我们选择合作伙伴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但这主要是商业上的考虑,从法律方面来说,对合同相对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径:
(1)调查相对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借此可以从侧面了解相对人的规模和从业经验等。
(2)调查相对人的房产登记档案、机动车登记档案等财产状况。其主要目的是了解万一合同相对人违约或出现其他情况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时是否有能力赔偿我方。
(三)合同标的。在订立合同前,对于合同标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该标的是否合法以及该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1、标的是否合法。
2、标的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所谓瑕疵通俗地说就是有缺陷,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的瑕疵,这比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质如形状或功能有问题,这种瑕疵比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种是权利瑕疵,是指标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权利而致使合同内容无法实现,浅显地说,就是合同标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碍而有可能导致我们的目的无法实现。权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们忽略。在订立合同前要对标的物各方面的情况都考察清楚,以防范风险,同时也减少订立合同的成本。
二、企业自身的思考。
1、严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盖造成经济损失;
2、严格管理介绍信、授权书等,切忌将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授权委托书或单位名头纸给流失。
综上所述,我们在合同订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来确保我们即将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同时将我们订立合同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三、合同签订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合同生效的几个问题。
签订合同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双方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一致才能签订合同书。有些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签订合同的过程是通过电话、传真或者是E—mail等形式来进行的。这些都是被现行《合同法》所允许的。《合同法》把签订合同的过程分解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通常,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讨价还价又发回反要约,双方经过几轮要约与反要约的往来,最后对合同条件达成一致,做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要约必须包含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即有订立合同的义务。
所谓承诺,就是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又称为反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与要约和承诺有关的就是合同的形式问题。观念上,只有双方订立书面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双方签字盖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的这种想法绝对是有误差的。《合同法》第十条改变了这种规定,它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也就是说,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于书面形式,这是与国际接轨的作法,与是经济现实相符合,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是只有签了书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签订合同,可能我们的一些信函往来或者行为就已经使合同成立了。总的原则是,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而承诺则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因此,合同就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成立。合同法这样规定,使合同的签订比较容易,无疑提高了经济效率,但相对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点,日后出现纠纷或诉讼举证也很困难。所以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做出约定,我们可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对合同内容做出较详细的约定,以策安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往来函件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则合同于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明确了法律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可以明晰我们认识上的误区,在实务中也有助于避免不必要的经营风险。比如说,我们公司要购买一批设备,通过市场调查,我们向自己满意的一家公司发出了信息,而这个信息具备了要约的全部条件,构成一个要约。那么,如果对方做出承诺,则承诺到达我们公司后合同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可是我们按原来的思维,认为书面合同还没签订,合同还没成立,我们还可以继续选择更好的交易伙伴,所以我们可能还在与其他公司联系磋商。但是,此时对方基于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经在履行了。这样的危害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订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签订了合同,这就构成了对原来那家公司的违约,就要违约赔偿甚至诉讼。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按交易习惯或要约的明确规定,对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诺通知,直接将设备发送到我们公司,以行为作出承诺。那样我们可能就更被动了。
那么,反过来,如果一个老客户给我们打了一个电话,明确地发出了购货的要约,我们是否就可以直接发货了呢?当然不可以,因为虽然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对方是发出了要约,但是从证据学的角度来说,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向我们发出了要约,即便是能够打印对方的电话通讯记录,也只能证明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时间对方打了电话给我,而不能证明其在电话中发出了要约。无论我们作为买方还是卖方,我们一方面要考虑到在没有出具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也可能导致合同成立,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考虑到这种没有订立正式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够
2.法律基础知识培训心得 篇二
北京现代京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正式启动“六五”普法法律知识培训, 第一期法律知识培训于2011年1月10日开班。
北京现代京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春升出席并讲话, 她介绍了此次培训的背景、内容和意义, 并对这次培训提出了明确要求。公司法务科秦志勇科长担任本期法律知识培训的主讲。公司挖掘机销售部、叉车销售部、销售支援部共1 3名学员参加了培训, 公司工会部门王兆华主席、财务部门王丽芹处长列席了本次培训。
此次培训, 从员工的法律知识现况出发, 针对工作中出现的典型问题以及大家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培训, 以该公司法律知识应用较多的部门为主要培训对象, 以提高公司销售部门业务人员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为主要培训目标。第一期法律知识培训计划11讲, 主要讲解民法、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以及票据法的相关内容。培训结束后, 组织统一考试以检验学习效果。最后, 将根据学员们的出勤情况、课堂提问、参与讨论以及考试成绩综合考评进行表彰奖励, 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3.煤矿职工法律法规培训探析 篇三
关键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
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是劳动者健康安全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我国安全生产状况不容乐观,由于煤矿行业从业人员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滞后、自我防护意识较差、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不强,煤矿安全问题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有序发展。
一、我国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等。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如《山东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山东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
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规章,有《煤矿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
二、违法违规带来惨痛教训
2012年7月4日,湖南省耒阳市三都镇茄莉冲新井发生一起水害事故,造成16人被困,经全力抢救,8人成功获救,8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未及时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贻误抢救时机。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010年3月28日,华晋公司王家岭矿发生透水事故。事故发生造成153人被困,经全力抢险,115人获救,井下38人遇難。事发矿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章行为,事故发生前,井下工作面曾出现透水征兆,施工方并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撤人和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事故还暴露出的问题是未对职工进行全员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培训,部分新到矿职工未经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部分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培训学习之类从未有过。
三、职工法律法规培训的必要性
1.搞好职工法律法规培训,使职工自觉地按照客观规律办事
只有职工的安全意识从一种本能的反应上升到在主观上去认识生产的客观规律、去阻止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才能真正抓好煤矿生产安全。因此,法律法规教育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2.搞好法律法规培训是保护职工生存权的重要措施
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煤矿生产安全管理,要有效地调动劳动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实现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和减少事故,减少和减轻对职工的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因此,抓好法律法规教育是保护职工生存权的重要措施。
3.搞好法律法规培训是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
煤矿发生事故,不仅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打乱,严重的还要停产,而且会造成人心不稳定,生产积极性受到严重打击,生产效率下降,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搞好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是企业经济效益的保证,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
四、对培训的方式、方法的探究
1.职工岗前培训
我国大多数煤矿技术水平不高,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工程技术人员缺口大,难以适应高危环境的要求,因此对新进职工进行岗前培训是非常必要的。新入职职工必须经过系统化的培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合格后方能正式上岗,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
2.工作中定期培训
各煤矿应该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克服厌战、麻痹、侥幸心理,根据职工文化水平、技术需求、技术等级和年龄差异等相关因素,在工作中定期开展培训。可以采用现场授课、全员培训、小范围集中培训等多种方式,全面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
3.强化培训工作,丰富培训内容
要强化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真正提高煤矿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要丰富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的内容,使其贴近工作实际,对职工进行有计划、有针对性、多层次、多形式的学习,增强职工工作能力,提高职工工作效率,实现工作目标。
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我们要让法律为煤矿安全生产护航,努力实现职工法律法规培训的流程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只要每一位从业人员都能依法进行煤矿生产建设,就能够保障煤矿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从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董丽娇.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现状的多维分析[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1,(09).
4.企业法律知识培训课件 篇四
企业法律知识培训课件内容大家了解吗?以下是小编分享的企业法律知识培训课件内容,请参考!
1、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产权关系明了,企业自身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所投资金而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
现代企业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以其全部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
现代企业按市场要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政府不直接干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优胜劣汰原则。
2、什么是公司?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
一般而言,公司具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法人具有独立的主任性资格,具有法律主体所要求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依法人内部组织基础的不同,可将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公司属于社团法人。
三、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
公司的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非营利性法人组织的重要特征。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以下五类:一是无限公司。
所有股东不论其出资额多少,对公司债务均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二是有限责任公司。
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是两合公司。
由无限责任公司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四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五是股份两合公司。
由无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这是一种基本的划分。
此外,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根据公司法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等等。
3、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几种类型的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两种公司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方面:(一)股东人数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即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则是由5个以上发起人出资设立的,且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东人数无最高额限制。
(二)承担债务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仅以其所持股份为限。
(三)转让股份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在法律上有严格的限制,股东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部半数同意。
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任何投资者都可以通过购买股票而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四)注册资本的区别。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即:
1、以生产经营为业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定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组织机构的区别。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惟一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5、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哪些法律?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在东道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受东道国法律的管辖,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主要适用于以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通过,1990年4月4日第一次修正,2001年3月15日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2000年10月31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4月13日通过,2000年10月31日修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月15日、1987年12月21日修订,2001年7月22日修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年10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发布,2001年4月12日修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发布)等等。
6、股权指的是什么?
股权是基于股东地位而产生的对公司进行主张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表现为股票表彰的权利。
股东是股权的主体。
股权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分类:(1)根据股权行使目的不同可将股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自益权是专门对股东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共益权则是既为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2)根据股权主体有无特殊性可将股权分为普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
普通股东权是一般股东所享有的权利;特别股东权则是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3)根据股权的行使是否达到一定股份数额为标准来将股权要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前者是股东一个即可行使的权利。
而少数股东权是一种不达到一定股份数额就不能行使的权利。
7、公司法人财产权指的是什么?
公司法人财产权指的是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
一定的财产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
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必须有其可控制与支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由设备、材料、工具等动产和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以及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也包括企业名称、工业产权等无形财产。
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它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也是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
8、公司资本制是什么意思?
公司资本也称为股本,它在公司法上的含义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
公司资本的具体形态有以下几种:
1、注册资本。
即狭义上的公司资本,是指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
2、发行资本。
又称认缴资本,是指公司实际上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
发行资本可能等于注册资本,也可能小于注册资本。
3、认购资本。
是指出资人同意缴付的出资总额。
4、实缴资本。
又称实收资本,是指公司发行股份,并经股东出资使公司实际收到的现金或其他出资的总额。
公司资本制是指由公司法所确立的在公司设立、营运以及管理的整个过程中,为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安全而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传统公司法所确认的三项资本原则最为重要,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2、资本维持原则。
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资产。
3、资本不变原则。
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实际上资本不变原则是资本维持原则的必然要求。
9、我国对公司的设立采取了怎样的原则?
公司设立的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我国公司法第8条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看,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上采严格准则主义,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即可申请登记成立公司,而无需行政机关的审批;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则采核准主义,即经过主管行政机关的审核批准才能设立。
10、如何选择公司的名称?
设立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
公司名称必须含有足以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区别的标记。
在同一公司登记机关的辖区内,同一行业的公司不允许有相同或类似的名称,并不得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用的标记;公司名称中必须冠以公司所在地的地名,若须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字样的公司,则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名称必须表明公司的法律性质,如实标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
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公司名称。
11、公司的住所有什么法律意义?
公司的住所主要有以下法律意义:(1)确定诉讼管辖地。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公司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确定公司登记管辖。
公司登记除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公司以外,其他公司由所在市、县、区工商局核准登记。
(3)确定债务履行地。
我国民法和合同法都有相关规定,对履行地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在接受一方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所在地即为公司的住所。
(4)确定诉讼文书收受的处所。
诉讼文书无论以何种方式送达,对公司而言,均以公司住所地为诉讼文书的收受处所。
(5)确定涉外诉讼的准据法。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按属人法原则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时,一般按公司住所来确定适用何国法律。
5.相关法律知识及简介培训 篇五
(2007年版)
第一节 相关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刑法修正案
(五)、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商户和收银员的过失或欺诈行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拒绝受理银行卡:收单银行可以向商户追究违约赔偿责任。
(二)向持卡人收取除货款外的刷卡手续费,一方面收单银行可以向商户追究违约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持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三)分单操作等违反收单银行规定的行为,发卡银行可以此为由退单给收单银行,最终损
失将由商户承担。
(四)违反人民银行有关规章向持卡人提供套现服务,将有可能导致收单银行终止商户受理
银行卡资格并向商户追究违约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构成诈骗罪。
(五)收银员未核对刷卡者身份造成银行卡被他人冒用,商户将可能因未尽到“表面审查义
务”,而承担全部或部分欺诈损失。
(六)以多刷卡、重复刷卡等方式侵占持卡人资金,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盗窃罪。
(七)收银员捡到他人银行卡后使用,涉嫌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将构成信用卡诈
骗罪。
(八)收银员窃取他人银行卡后使用,涉嫌盗窃并使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将构成盗
窃罪。
(九)商户或收银员与伪卡团伙相勾结,盗录银行卡磁条信息,涉嫌共同犯罪,以伪造金融
票证罪定罪处罚。
(十)商户或收银员刷假卡或协助他人刷假卡,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十一)商户虚假申请或恶意倒闭,涉嫌欺诈银行,将构成诈骗罪。
(十二)对于欺诈交易频发的商户,无论商户是否应对欺诈交易的损失负责,该商户有可能
被列为“高风险商户”,并且承担欺诈交易的退单损失和中国银联及跨国卡公司的罚款,或被收单机构予以撤机。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二节 银行卡相关案例简介
一、银行卡冒用案例分析
案例一:收银员未经培训即上岗,没有认真核对签名
2005年某月,收单机构收到某发卡银行的查询请求,反映持卡人随身携带的钱包被盗,发现后立即对信用卡进行口头挂失,但在挂失前该卡已经被盗刷3000元。
经查,该卡失窃挂失前在某夜总会有消费记录。收单机构立即联系夜总会,对情况进行调查。在调阅签购单时发现,夜总会提供的刷卡单据上有客人签名,但字迹潦草,与持卡人原先在发卡机构申请表上预留的笔迹不一致。据此持卡人认为商户收银员没有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受理业务,提出要求夜总会承担其信用卡被冒用的损失。收单机构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夜总会近期更换了收银员,但未通知收单机构对其进行培训即上岗。受理该笔交易的夜总会收银员由于未参加过银行卡业务受理培训,没有认真核对签名,造成卡片冒用。
在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的协调下,持卡人与该夜总会进行当面协商。最终协商结构为持卡人与夜总会各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此笔损失。夜总会方面经过这次教训表示将更为重视收银员的培训工作。
分析:
(1)夜总会安排未接受培训的收银员办理业务。由于收银员没有认真核对签购单上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签名是否一致,致使持卡人的卡片被他人冒用。
(2)持卡人对卡片保管不善,也是导致信用卡被盗刷的原因之一。
案例二:收银员未认真核对签名
2006年10月,收单机构接到发卡机构的调单请求,对8月份一笔在某商场的信用卡交易要求调取原始单据。收单机构收到调单请求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调单处理。发卡银行核对了原始单据后,发现签购单签名和持卡人姓名不符。持卡人以在交易当日信用卡已丢失,商户未尽到审核签名的义务为由,要求拒付。发卡机构通过差错处理平台做了退单处理,最终由商户承担该笔退单损失。
分析:
发卡机构以交易凭证签名和持卡人姓名不符,存在严重瑕疵为由退单,而商户不能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二、银行卡盗用案例分析
案例三:收银员重复刷卡侵占他人资金
2006年4月,某购物广场来电,反映该购物广场一收银员盗刷持卡人银行卡,要求查清其涉案交易。收单机构一方面建议商户报案,另一方面对交易数据进行了分析,同时派出所风险管理人员前往商户处协调处理。经了解得知,一持卡人某日在购物广场消费35元后在ATM查询余额,发现被扣235元,持卡人即与商户交涉,商户经调查发现某收银员有盗刷持卡人银行卡的嫌疑。经与收单机构联系,购物广场将该收银员送往当地派出所。
据该收银员在派出所交代,持卡人在输入密码时他从旁偷窥,然后趁持卡人不注意时盗刷持卡人银行卡,持卡人走后他在输入金额和记下来的密码,交易成功打出单据后,从收银箱中提取相同数额现金。刚进派出所时,该收银员只承认盗刷了一笔,金额200元。但根据收单机构提供的可疑交易信息,查出在该收银员当班的20多天时间里,在同一终端采用相同手法一分钟内连续两次刷卡的交易共有18起,金额共4000多元。在证据面前,该收银员承认此18单交易均为盗刷,派出所据此刑事拘留了该收银员。
分析:
(1)此案例属于商户内部人员作案。作案人在持卡人输入密码时背记下持卡人的银行卡密码,并利用持卡人疏于防范之际再次盗刷持卡人信用卡,待持卡人离开时输入密码完成虚假交易,并从收银箱中提取等额现金。为不引起持卡人和收单机构的警惕,作案人采取了每次盗刷金额不大并积少成多的方法。
(2)此类交易的特点是:同一卡号,在同一商户的同一台POS终端上的交易时间间隔很短,与一般的消费行为不符。
案例四:收银员盗刷他人银行卡
2006年初,上海警方破获一酒店员工利用替骨骼埋单时间,盗刷顾客信用卡案例,犯罪嫌疑人凌某、王某被抓获。
日前,李先生在浦东某酒店用餐结束后,使用信用卡结账,待李先生将信用卡交给服务员后,服务员告知李先生由于发票没有,需要等待一会,直至20分钟后,服务员才将发票及信用卡交还李先生。李先生离开酒店后,接到银行打来电话,询问其是否进行过大额消费,并告知其信用卡刚刚在浦东某商店内消费25720元,此时,李先生才知道自己信用卡已被人盗用,逐报警。经警方调查,很快锁定防醉嫌疑人凌某、王某,并将其抓获。
三、盗录银行卡信息案例分析
案例五:内外勾结盗录他人银行卡信息
2005年某月,无业游民张某在电子市场闲逛时见到一种读卡器,稍作改动便客读取银行卡信息。张某即心生歹念,想通过读卡器窃取他人银行卡资料,伪造银行卡并盗用。于是张某串通其高中时的女同学王某,让其应聘某百货商场收银员,并被顺利录取。王某利用工作之便,趁持卡人购物结账刷卡时偷窥持卡人密码,然后又趁持卡人不注意时在自备的读卡器上刷卡。用这种手段,在40多天时间里,共窃取50多张银行卡资料并复制成伪卡。由于是靠偷窥持卡人密码并靠大脑记忆,有些密码记错,密码与卡号能够相符的有十余张。两人使用这批伪卡在ATM机上疯狂提款,共盗得资金40多万。在银行、公安机关和银联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将犯罪分子抓获归案。
分析:
(1)案例反映出部分商户对内部收银员的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2)商户对收银设备未做到严格管理,对收银员使用外来设备警惕不高,防范不严。案例六:利用职务之便盗录他人银行卡信息
2006年4月,镇江警方破获了一起利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取现金的诈骗案件,某商店店长汤某被捕,涉案金额达三万余元。
2006年4月,张某到银行查询其银行卡内账户余额时发现卡内的15782元人民币不翼而飞,逐报警。经过警方细致调查,并调看了银行ATM取款录像后,最终锁定防醉嫌疑人汤张,赃款某,并于4月17日将其抓捕归案,同时缴获伪造银行卡共8张,赃款3.53元。
经汤某交代,其利用商场工作之便,乘消费者在商场刷卡消费时在输卡器输入密码时,在一侧偷窥并将密码氨基,随后通过查看顾客刷卡后留在商场的刷卡单存根联来窃取骨骼的卡号,然后通过电脑在磁卡读写器上输入顾客卡号、密码等信息伪造银行卡,并利用伪造银行卡在ATM上取款,盗取受害人卡内资金。
四、伪卡欺诈案例分析
案例七:伪卡
2006年5月,北京警方破获一起持伪造的“香港信用卡”,实施诈骗的银行卡案件,犯罪嫌疑人黄某抓获。
2006年5月6号,黄某来到北京某商场刷卡购物时,被收银员发现该信用卡伪造卡片,逐通知警方。经警方调查,黄某锁使用的卡是伪造香港某银行发行的国际信用卡,在此次作案之前,他已经于5月5日在北京某商场成功诈骗两次,骗取了一天价值5000余元的金项链和一部价值3900余元的手机。
分析:
对于如何识别和防范伪卡欺诈事件,可以参照第九章中:“如何识别欺诈用卡行为”等相关内容。
案例八:伪卡
近日,浙江警方破获一起持伪造信用卡盗刷的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李某、姚某被抓获,同时搜出3张伪造境外银行发行的VISA卡。
2006年6月5日,一名男子来到金华某宾馆一次性购买香烟6000多元,酒店保安部经历觉得其形迹可疑,逐通知银行信用卡部,该部负责人接到反映后,即使想失去各大宾馆询问,结构令人大吃一惊,四、五家宾馆均证实这两天有人持国际信用卡大量购买香烟。银行得知情况后马上报警,2006年6月6日,警方及时将准备乘车离开的3名防醉嫌疑人抓获,并收缴25条高档香烟。
五、商户套现欺诈案分析
案例九:套现
2006年某月,中国银联商户风险监控系统监控发现: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交易较为可疑,涉及交易64笔,金额149.9万元。针对疑点,收单机构经调查,合适了上述64笔疑似风险交易确属该是商户冒用他人信用卡套现的违规交易,套现使用的信用卡是商户利用他人资料,通过当地发卡机构批量办理的。根据风险请款,收单机构对商户进行了一下处理:
1、终止商户协议,撤回POS机具;
2、将该商户及其商户负责人基本细细报送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商户往后申请POS受理银行卡业务将不再允许获得审批通过。
分析:
收单机构与商户签署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商户有些列香味的,属于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涂改签单金额、分单操作、套现、接受已列入止付名单的信用卡、超授权限额使用、不仔细核对签名及信用卡有效期、以现金方式脱货、超过规定期限请款等。”
案例十:套现
2005年某月,某大型药材超市即将开业,向收单机构申请成为特约商户,经收单机构受理并审批通过后,和该商户签订协议并予以装机。由于初期资金紧张,该商户利用内部员工的个人资料,申办了7张信用卡,通过套现交易,补充商户日常周转资金。某员工发现后,就此事与原单位产生纠纷,并向发卡机构投诉。发卡机构以交易无真实消费背景,且交易单据无持卡人签名为由向收单机构提出退单。
根据风险情况,收单机构对商户进行了一下处理:
1、终止商户协议,撤回POS机具;
2、将该商户及其商户负责人基本信息报送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商户往后申请POS受理银行卡业务将不再允许获得审批通过。
案例十一:套现
在2006年1月,收单机构接持卡人电话,反映某咨询公司提供贷款业务,贷款办法就是给贷款人办理贷记卡,然后再银联POS机上套现,并收取高额手续费。收单机构调查发现,该咨询公司先以“电脑商行”的名义申请安装POS终端,安装成功后,便利用POS机具为其他持卡人非法提供银行卡套现服务。
根据风险情况,收单机构对商户进行了以下处理:
1、终止商户协议,撤回POS机具;
2、将该商户及其商户负责人基本信息报送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商户往后申请POS受理银行卡业务将不再允许获得审批通过。
六、收银员分担操作案例分析
2006年某月,中国银联商户风险监控系统监控发现:某电脑商行交易较为可疑,同一卡号5分钟内共发生10笔交易,每笔交易的金额均为500元。针对疑点,收单机构经调查,核实了上述10笔疑似风险交易是持卡人在该商户处购买一台价值5000元电脑的刷卡交易,商户应持卡人要求将5000元的交易按每笔500元分10次刷卡。根据风险情况,收单机构对商户进行了警告,并再次培训上述同一交易分多次刷卡,属分单行为,在商户协议中明确规定属于违规操作,应承担相应责任。
分析:
6.法律培训心得体会 篇六
报考平谷检察院之前,我从没有来过平谷,却吃过朋友带给我的平谷大桃,甘甜味美的桃子下肚,齿有余香。初到平谷,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听着别具特色的一二声互换的方言,平谷给我的第一印象直观而浓烈。在培训的第二天,我们观看了原区委书记秦书记的区情报告视频短片,对这片土地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xx年,平谷的gdp在北京各区县中名列倒数第三,而gdp增速却排名正数第二;平谷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经济实力不强,但常年雄踞北京市果品产量第一,同时拥有生态旅游的天然资源优势和“西连首都机场、东连黄渤海港”的区位优势;平谷正处在一个艰难爬坡的时期,正以清醒的认识、稳定的心态逐步加快发展的脚步。短片最吸引我一段话莫过于秦书记对于“龙马精神”的新解:“龙是神游云端之物,代表远大的理想抱负;而马是脚踏实地的动物,代表踏实的工作作风。将二者结合到一起,就没有完不成的任务。”我愿以这样的“龙马精神”自勉,把平谷作为自己的第二故乡,扎根于斯,服务于斯,志存高远,埋头苦干,交出一份理想的成绩单,为自己的未来,也为这块蕴含着无穷潜力的土地。
平谷是一个有300多个行政村和社区的远郊区,农村土地面积和农民人口数量都占据了全区相当大的比例,在培训中,许多领导和老师结合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如何在具体工作中掌握同农村干部、农民群众接触的方式和方法。我曾服务于通州区的农业大镇永乐店镇农村基层,近三年来与村两委班子成员、村民百姓打交道,做一些琐碎而繁复的工作,他们既是我在工作上的老师,也教给我很多最基本的做人道理。农民群体有突出的优点,也有显而易见的局限性,其优点在于生性淳朴、易于满足;其局限性则体现在较为重视一己利益,缺少大局观和广阔的视野。在平谷区这样一个农业大区,只有树立扎根农村、服务农村的决心,才能用心体会,找到与农民沟通交流的捷径,才能顺利开展检察工作。
农村的发展和稳定离不开城镇经济在资源配置方面的支持,同样也离不开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发挥其应有作用。平谷区检察院独创的“法制村长”制度在全区、全市乃至全国推广施行,“法制村长”们把职责定位在“法律知识的宣传员、咨询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调解员、指导员,舆情的信息员”这“五大员”上,一方面把检察工作关口向矛盾纠纷的源头环节前移、将法律监督职能向农村延伸;另一方面为农民群众送去专业的法律指导,为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农村秩序的稳定保驾护航。我在担任村干部助理期间也曾为村里的法律服务室工作,为村委会、村办企业和村民百姓提供民事方面的法律服务,但工作范围相对而言较狭窄,同时由于自身能力不足,对涉农法律规范不熟悉,又缺少制度建设的支持,常常是边学边干边琢磨,走过不少弯路。我相信在“法制村长”已有的经验指引下,我们检察院将继续细化和完善这一先进制度,继续扩大“法制村长”队伍,为一方百姓造福。
我将尽快融入新的工作环境,营造融洽和谐的工作氛围。新的单位每一个同事都将是我学习的目标和对象,尤其是一些工作时间长、应对实际问题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作为一名新兵,我应该以谦逊的态度积极向身边的同事请教,逐渐熟悉业务情况、学习和借鉴工作方法,同时也要在生活上和大家互帮互助,融洽相处,为营造一个团结的战斗集体出一份力。
我将全面开发自己的潜力,锻炼自己的才能,多思考、多读书、多练笔、多表达,成为新时期合格的检察官。或许我不是最优秀的,我的身上还有许多差距和不足,但我不会放弃每一个能使自己得到锻炼、获得成长的机会,我将时刻以一个优秀检察官的标准要求自己,向最优秀的行业榜样看齐。
二零零一年的初秋,我来到北京,来到政法大学的校园,稚气未脱、激情满怀地诵读法大的入学誓词:“……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除人间之邪恶,守政法之圣洁;积人文之底蕴,昌法治之文明……”
二零一零年的春日,我终于就要穿上深色帅气的检服,站在司法工作的一线阵地上,誓言犹铮铮在耳畔,热血仍滚沸在心头,或许我不会成为一个振臂一呼而应者云集的英雄,但我坚信,我将是一名恪尽职守、勇往直前的士兵。
法律培训心得体会2在大学3年级的第二个学期,很荣幸地,我有机会学习到《法律基础》这门课。学习这门课后,让我对“法律”这个熟悉而又陌生的词汇有了深一层的认识和理解。
从这一门课,我学习到了民法、诉讼法等与自身生活相贴近的法律知识,使我更加识法、懂法,相信在将来,这些认识也能够带给我实实在在的意义!我们一直提倡建设法治社会,无论是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还是当代大学生,贯彻国家宗旨,我们也应该提高法律常识,为祖国建设法治社会作贡献。因此,我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努力修读《法律基础》。做一个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学生,好公民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对自由的渴望和追求,是我们的共性。大学校园里方兴未艾、屡禁不止的课桌文化表达了当代大学生“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的共同心声。但是,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自由不是恣意妄行,也不是为所欲为,而是相对的、受制约的。个性自由从一开始就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自然规律;二是社会规则。逾越这两者的行为,都不可能尝到自由的甘果。法,作为人类选择、接受、沿袭下来的一种文化现象和社会规则,自产生之日起便与人们获取或丧失自由息息相关。
对于法和自由的关系,先哲们有过许多至理名言。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近代法国启蒙思想大师孟德斯鸠进一步指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马克思对此则阐述得更为明确,他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可见,人们要获得真正的自由,就应该学习法律,掌握法律,以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法律基础课正是一门帮助大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法律的基本知识的课程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大学生,是未来国家的建设者和社会主义的接班人,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大学生,无论什么专业,学习法律基础,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而我们每一位大学生毕业后都将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道路。因此,我们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素质,使自己可以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几我们自身未来发展的需要是我们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
而且,由于我们专业的知识体系过于单一,导致我们很少接触到能使自己综合素质提高的知识。而这门课很好的弥补了我们专业所缺乏的,并使我们的知识视野扩大。对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很有好处。比如:在找兼职做的时候,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等。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我觉得自己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我们大学生,是国家现在和将来的主人,应当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而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因此,通过这门课的学习,我了解了依法正确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的意义。
学完这门课,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初步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此门课程不止让我们具备了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同时,也使我们大学生的知识结构完善,适应新时代对大学生的要求。提高了我们自身的综合素质。让我们更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据调查,我国大学生犯罪有逐年递增趋势。这个时候,正是《法律基础》这样的课发挥作用的时候,我认为,即使这样的课不能拯救所有犯错误的人,也一定会对一部分人有作用的吧。
在我国进入WTO以后,法律知识更是我们必备的基本知识,我们更应该把这些法律知识用在处理好国际关系上。
总之,在本学期学习的这门《法律基础》课上,我们掌握了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了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通过这门课,我还了解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了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会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也能够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并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如果有机会,我还会将我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传给那些法律意识薄弱的人,积极参与普法,让更多的人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作为一名学生,我不仅要学习好专业知识,还要博览群书,扩阔视野,学习《法律基础》这门课,使我加深了对法律认识,提高了法律常识!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要拥护党的领导,积极配合国家建设法治社会,做到知法、守法、用法,绝不做有违法律、法规的事!在今后的学习当中,我会继续修读有关法的知识,继续提高法律常识,并把法运用到日常生活中,为祖国构建法治社会作出一点贡献。
法律培训心得体会3为加强系统专门化队伍建设,提高监管队伍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提高系统法制人员的业务水平,xx日至xx日,市局组织系统相关人员开展法制工作培训,我有幸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虽短,但给我留下了非常难忘的印象,五天来,我认真聆听了就中国法制社会、职务犯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以及证据的基本理论等知识的讲解,增强了我的法律应用能力,受益匪浅。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体会。
一、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认识到法制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建设一支过硬的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我们现阶段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虽说我们已经在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清理行政执法依据,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手段,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事实上,在我们的执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有一些不完备的情况或者漏洞,行政执法队伍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行政执法监督亟待加强等问题。而且,从行政执法部门人员的角度来说,只有整个行政机关的大多数人员都有了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自觉地行动起来,这些自觉地的行动才会汇聚成一股汹涌的力量,推进依法行政事业向前发展。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加强法制理论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二、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地意识到自身的不足。这次培训,老师除了讲药品监管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也讲了一些证据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案件审理等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法律知识由于平时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中用得不多,所以也不是很熟悉。但是通过老师的讲解,发现其实这些法律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关联,在处理一些案子的时候,需要对这些法律融会贯通。因此,我觉得平时除了要学习本部门的法律外,也要掌握其他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案件审查工作。总之,这次培训不仅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充实和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与业务能力,提高工作的理解力、执行力和创新力;而且也是对自己以往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
三、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运用所学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方法。学以致用,学习的主要目的是应用,通过学习结合实际,立足岗位创优,把所学的东西转化为工作开展的思路和方法,促进工作取得实效的本领和能力,提高工作效率,这才是培训的根本目的。作为一名法制人员我深刻地认识到自已身上的责任更加重了,要确保每一件经手的案件均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质量上严格要求,精益求精,力求无错案的发生,使每一个执法案件都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该说,这次培训使我认清了自己岗位的重要、认清了自身的不足和努力方向,拓宽了视野,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站在更高的角度去思考自己的职责,严把案件审查关,充分发挥法制员的作用。
四、通过培训,使我进一步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当今社会里仍然充斥着各种诱惑,人的思想和观念难免会受到金钱和利益的诱惑与腐蚀。作为一名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人员,我们应该深知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特殊性,面对各种诱惑,这就更需要我们能够摆正思想,坚定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培训中,老师关于预防职务犯罪深入浅出的讲解,让我深刻地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必要性。通过培训,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彻底找出自己思想、作风、制度、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增强自我的法律意识,能够做到面对诱惑不为之所动,严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
7.法律基础知识培训心得 篇七
培训班上,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朱晓峰作了《法治体系与依法行政》的专题辅导, 结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当前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涵及特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要求和主要措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需要处理的几个关系”等几个主要方面进行了生动讲解, 深刻阐述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时代意义和价值追求。培训班还专门设置了《行政诉讼法》和《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课程, 并邀请省高院行政审判庭有关专家进行授课, 采取了“以案说法”这一更切合实际、更具针对性的培训方式, 增强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7月25日, 省政府法制办组织省直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济南大学进行了公共法律知识网上考试, 省散办首批参加考试的5名职工全部通过了4年年审考试。
本次考试首次采用无纸化上机操作模式, 参加考试的行政执法人员凭刷二代身份证进入考场, 输入个人身份证号后进入考试系统开始答题, 系统从题库中随机抽取题目自动生成试卷并自动计时, 且同一考场的每个人的考试试题均不相同, 考试时间为一个小时, 考试结束后当场显示考试成绩。本次考试的试题内容涉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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