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不应该财产公证 一辩陈词

2024-10-06

婚前不应该财产公证 一辩陈词(精选4篇)

1.婚前不应该财产公证 一辩陈词 篇一

谢谢主席:

大家好,我方的观点是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家庭和谐。

开宗明义概念先行,首先让我们来明确几个定义。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券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因而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对彼此的债券和经济状况的了解。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在续存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即婚前财产公证并不局限于对双方婚前财产数量的认定,还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分割、赠送以及共有。

再来谈谈“婚姻”。婚姻和爱情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爱情在很多时候只是一种感觉,但婚姻却是一种法律关系,它不只是两个人的事,更涉及到两个家族及社会的和谐。这里我们所指的家庭并不单单是男女双方所组成的家庭,还应包括男女双方各自以前所归属的家庭。因而我们今天辩题中的家庭和谐,旨在婚姻而并非爱情!

那么为什么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家庭和谐呢?

原因有三:

第一,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婚姻、家庭的负责。结婚是爱情升温到一定程度的结果,是两个人渴望关系得到法律保障的行为,而婚前财产公证恰恰是一种法律意识和观念的体现。婚前财产公证不仅能使双方了解彼此财产,债务等情况,更是协商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途径。特别对于再婚家庭,婚前财产公证必不可少。因此采取恰当的方法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公证不但可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利益,还有利于减少双方心中的顾虑,避免了婚后财产冲突的发生。

第二,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双方感情的验证与动机的考究。在情感生活与物质生活相对丰富的今天,我们不得不考虑有人利用婚姻谋取利益,不得不关注当今社会离婚率愈来愈高的事实,而婚后财产分配已经是一个越来越严重的问题。如果说进行财产公证是一种伤害,那如果离婚后因财产问题而冲突,岂不是对双方更大的伤害吗?如果一个小小的公证就足以影响到你们双方的和谐,那么如此脆弱的感情面对经济方面的诸多问题哪里还有和谐可谈!

第三,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夫妻双方婚姻中的平等相处。采用婚前财产公证能使夫妻双方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经济独立,从而避免自卑心理,也能避免一方在婚后家庭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现象。婚前财产公证是出于一种对双方利益的保护,是相互尊重的一种体现,而并非出于对对方的不信任。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有利于家庭和谐!

2.中学生不应该见义勇为 一辩陈词 篇二

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大家好!首先我方先澄清一点,见义勇为精神可嘉,我方并不反对,但是我们认为中学生不应该见义勇为。我们的理由如下:

1、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请大家注意,见义勇为是要不顾个人安危的。而中学生的年龄在11-19岁之间,绝大多数是未成年人,就算有个别已经成年也只不过是个稚气未脱的毛头小子。所以说,见义勇为并不是中学生能够胜任的。所以当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其他危险发生的时候中学生不应该是保护者,中学生应该是被保护者,这一点我们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规定了要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四方面对未成年进行保护。同时,我们查证到了早在2003年“见义勇为”“敢于斗争”等规定就从《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删除了,而现在最新修订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7条和第37里专门规定了“注意安全”、“珍爱生命”等条款,在第40条里更是写明了“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请注意是“及时报告”,而不是亲自上阵、见义勇为!

2、中学生的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还不具备应对危机的强大心理能力,也不具备应对危机的身体素质,贸然参加见义勇为很可能帮不了忙反而引发更大的危险,比如面对前所未见的危机时心理承受不住,导致心神失守,甚至患上心理疾病,大家都知道汶川地震时很多处在地震中的中学生也参与了救援,但是大家知道这些中学生参与救援之后有很多人患上了心理疾病吗?还有中学生面对危险时可能会因身体素质跟不上而伤害了自己的身体,甚至失去生命,有新闻报道某市有三名初一女生外出游玩时不慎掉落河中,两名高一男生闻讯后赶来救援,结果体力不支不仅没有救起落水的人还搭上了自己的性命,而这样的悲剧我们经常能在新闻里看到,对方辩友,面对数不尽的救人不成反害己的悲剧你们还要宣称中学生应该见义勇为吗?

3、中学生没有必要见义勇为。因为,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世界各国公共管理制度会越来越健全,应对各种违法犯罪和突发灾害的能力会越来越强,速度也会越来越快,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政府部门完全能够处理各种违法犯罪和抢险救灾,既然我们的社会完全有能力去应对各种违法犯罪和抢险救灾,而且政府有专门的机构去做这些事情,既然社会上有更加适合的专业人士去做这些事情,那么中学生还有必要去不顾安危见义勇为吗?

3.婚前财产如何公证 篇三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所谓婚前财产,就是你结婚之前的所有财产。结婚是指到民政局登记,不是做喜酒的那天。

从你的问题中可以看出如下:首付40%的那部分是你婚前个人财产,而其后的贷款部分都是以你的名义,而住房公积金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如果约定不明,如何如果有纠纷就很麻烦。因为都是你的名字。

建议你,为了日后的麻烦,在不影响夫妻感情的情况下,双方写个关于这个房子的财产约定。然后去公正一下,不公正也可以,多找几个不相关的人在场,以在场人的名义在协议上签个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研究 篇四

摘要„„„„„„„„„„„„„„„„„„„„„„„„„„„„„„„„„1

一、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概述„„„„„„„„„„„„„„„„„„„„„2

二、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利与弊„„„„„„„„„„„„„„„„„„„4

1、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优越性„„„„„„„„„„„„„„„„„„„„„7

2、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局限性„„„„„„„„„„„„„„„„„„„„„7

三、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7 参考文献„„„„„„„„„„„„„„„„„„„„„„„„„„„„„„„11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研究

[内容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我国现在的离婚率比前些年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据统计,因夫妻个人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归属不明确而引起的离婚也日趋增多。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制定法律规范来解决,因此,尽快制定对婚前财产公证进行强制办理的法律规范是必要的,将婚前财产公证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有助于更好的保护婚姻当事人及第三人的财产权益,更有利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婚前财产公证 夫妻财产制 产权归属

一、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现状概述

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的发展速度是很快的,虽然现在它在我国还没有全面的普及,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这种制度的普及绝非难事。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准司法制度,为人们预防和解决婚姻生活中相关的财产问题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那么,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呢?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和己经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的财产、债务范围和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我国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利与弊

凡事都具有两面性,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也不例外。它不仅在调节私有财产方面有其巨大的优越性,能调节私有财产的归属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但是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作为一种新型的制度,必然有其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改正,下面就来阐述一下它的优点与不足:

(一)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优越性

从法律方面来说,婚前财产公证是以减少财产纠纷为目的,起到了一个正确保护的作用;从社会角度来说,婚前财产公证则是新婚夫妇的理性选择,对社会更存在有利的一面,是应该积极推崇的。

1、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由于经济速度发展加快,人们面临外界更多的选择和诱惑,同时社会也给人们带来了许多的挑战,并不是每个人都能经得起这些挑战和诱惑的,许多要结婚的人没有充分认识到外界的诱惑和挑战给婚姻带来的危害,他们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多此一举。其实,这样的一纸公证对夫妻双方都具有效力,它可以从物质上约束着夫妻双方对婚姻负责,对降低离婚率有很大的作用,对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也有明显的效果。

2、对短期内解决财产麻烦有利。一般来说,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那么当婚姻出现问题面临离婚时婚前财产公证就会发挥它的作用,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夫妻之间的财产纷扰。夫妻双方可以按照事先已经进行的婚前财产公证内容的明晰分配,避免麻烦,又有利于解决一些由于分配问题而引起的其他不必要的争端,节约了双方的时间和金钱。

3、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结婚和离婚都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就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那么,如果当他们婚姻出现危机迫不得已要离婚的时候财产问题处理起来就十分容易。法官可以通过对婚前财产公证书的仲裁来自由裁量财产的归属,这样做减少了政府和社会各界为界定各自财产利益而进行的大量调查、取证、判断、执行等麻烦,降低了社会运行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局限性

在现阶段,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对保护个人合法财产和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它仍存不完善之处,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有人为躲债而申请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以婚姻关系成立为前提,如果婚姻关系不成立它是不具有任何效力的。在现实中存在类似现象,例如某人在婚前拥有一定的财产和一些债务,他为了躲避这些债务而结婚,便将自己的婚前财产公证给未婚妻所有,当该男一子被追债或被法院强制执行时,由于自己的原有财产己经属于未婚妻了,法院便不能强制执行。这样无疑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2、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夫妻之间的感情。爱情和婚姻是建立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的,从恋爱走到结婚对每对情侣来说都是不容易的,如果就因为在结婚前办理了一个财产公证而分清夫妻双方的财产问题,这会大大伤害夫妻间的感情。尽管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它在保障婚姻的同时却容易使双方失去培养了许久的爱情,所以,至今仍有许多人坚决抵触它。

3、婚前财产公证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婚前财产公证没有年限限制,因此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司一能会造成,定程度的不公平。如果夫妻在结婚前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将房屋等财产归男方所有,而十几年双方有了子女,但是尚未成年,在这时候发生婚变,男方抛弃了女方和孩子,女方在婚前公证时一无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处境将会十分艰难,法律面对这一情况的时候也显得无能为力。

4、婚前财产公证无法保护无形财产。婚前财产公证可以较容易界定的都是有形的产权。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财产越来越重要,能创造出比自身更大的价值。例如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积累,双方努力创造出的产品品牌等无形财产,凝聚着双方的努力和互相帮助,该如何保护这部分财产,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无法在技术上做到合情合理。

三、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婚前财产公证是夫妻财产制度的一部分。因此,用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婚前财产制度有益于更好的规范婚姻中财产关系,对于构建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十分重要,也是十分必要的。

1.增设法律关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规定。婚前财产契约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契约,《婚姻法》应在订约时对其做出明确规定,这些特殊要求包括:(1)对订立主体的限制。能够订立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只能是即将确立婚姻关系或者具有夫妻身份的人,除此之外其他人员不适用。(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订约权利问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婚前财产公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订立。

2.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内容。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在法律上的内容,对一些违背法律和道德以及在法律上存在漏洞的地方应当明确的规定:(1)对于为了躲债办理而婚前财产公证的,该部分的财产应该不予以保护,一旦查明应该予以当事人严厉的惩罚。(2)对婚前财产公证应该设定年限,例如结婚十几年双方有了子女,但是尚未成年,在这时候发生婚变,男方抛弃了女方和孩子,女方在婚前公证时一无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处境将会十分艰难。如果对婚前财产公证进行了合理的年限的设置,那么这种情况就不会发生。(3)对于无形的婚前财产,例如知识产权等,法律应该做出明确的规定,谁拥有发明权就应该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发明的则应该属于夫妻双方所有。

3.增设对于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变更撤销规定。为了防止夫妻通过变更或撤销原实行的财产制以达到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目的,《婚姻法》应借鉴《法国民法典》的做法,对允许变更的情形、条件、效力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的东西应当变更,撤销,废除等,决不允许一些人有机可乘。这些措施有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总之,婚前财产公证是近几年新开办的一项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协议双方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的归属,是解决婚前财产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对稳定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通过法律手段以法律条文形式确立婚前财产公证制度对完善夫妻财产制度,对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建立人与人之间的诚信有着积极作用。鉴十以上论述,我认为应该把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用法律形式明确下来,使夫妻以后在处理婚前个人财产问题上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 安之楠“我国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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