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共13篇)
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 篇一
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户、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公益事业性收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
第五条 市住建局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合理确定。
第七条 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市区内各缴费对象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核定及收缴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按天、月、季或年定期进行收取。各缴费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签订缴费清运协议。
为方便用户缴费,提高收费率,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可以委托物业管理、银行等有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单位,与房费、水费、电费、煤气费等一并征收,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或其它组织代收。代收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运输消纳、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有能力收集、清运生活垃圾的单位或企业,必须持相关资质到市住建局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可按有关要求自行收集、运输到指定地点。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第十条 对下岗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应根据实际情况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 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后,原来征收的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一律废止。
第十四条 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应向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执收证,同时向其委托的收费单位颁发委托书,做到凭证按标准收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
收费人员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必须严格票证管理,专人保管,做好登记、使用和核销工作。
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票据,是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效凭证,缴费单位和个人要妥善保管,避免重复收费。
第十五条 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收费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或上级机关应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缴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于拒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对其产生的垃圾可以停止、禁止转运和处理,并可依法下达《征费行政决定书》。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征费行政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征费行政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陈述、申辩,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费的,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 篇二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存行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现有文献的研究以及对北京阿苏卫垃圾综合处理厂的实地调研, 本文将该行业存在问题按垃圾处理流程分为:垃圾收运、综合加工处理和资源化产品销售三个环节。
垃圾收运过程是垃圾处理的第一阶段, 其运作效率高低直接影响以后综合处理效果, 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垃圾分类标准不完善, 垃圾分类收集效率低, 尤其是多数收集作业将能进行各种分类的垃圾混合收集, 致使收集作业的上下游无法协作, 进而导致分类投放无法进行。其次, 运输网络作业效率较低, 运输线路缺乏统筹规划, 导致运输成本较高, 并且较长的运输路线同样会在运输过程中增加对环境二次污染的可能。另外, 基层作业环境和设备参差不齐。垃圾桶种类不一致, 运输设备参差不齐, 集中表现为这方面的相应资金投入不够, 设备配置的不同环节及其运作过程的协同性不好。再次, 垃圾综合处理作业环节的信息化程度低, 不利于对垃圾收运车辆的统筹安排, 不利于掌握垃圾源头的产量, 以及难以及时合理安排垃圾综合处理的生产计划。最后, 垃圾收集点、中转站缺少统一规划, 有些中转站的规模不足, 且位置的设计也不尽完善。
垃圾综合处理是垃圾处理全过程的关键环节, 包括对垃圾的分拣和加工处理。目前垃圾处理方法主要有堆肥、填埋和焚烧, 各具优点却又各有局限。卫生填埋的优点是技术要求较低、处理简单、成本低且处理量大, 但是需要占用大量宝贵的土地资源;堆肥法资源化程度高, 符合循环经济要求, 但因肥料质量不好造成市场需求不足, 影响了堆肥的规模化生产, 最后不得不以填埋替代。焚烧法虽然减量化效果很好并且能产生热能供发电或供暖, 但对技术要求高, 且焚烧导致二英排量超标, 这也是目前多数居民强烈反对在生活区周边建厂和不能推广使用的主要原因。因此, 目前城市生活垃圾进行综合处理在一段时间内还会继续主导存在。尽管如此, 垃圾综合处理受以上所述原因限制, 其效率不高, 而垃圾填埋仍然是综合处理的主要手段, 也是制约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北京而言, 填埋占垃圾总无害化处理量的91.2%。
填埋量大的问题首先出在分拣。不难看到, 分拣过程的难易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垃圾的分类收集效果, 而分拣的精细直接决定了后续垃圾综合处理的最终效果。目前多数垃圾处理厂的分拣采用外包, 分拣商的成本不够, 有利就回收, 导致分拣不细致、不彻底, 最终造成填埋量大, 其后续资源化回收效率很低。
垃圾资源产品主要是燃料棒、热电和堆肥, 其中堆肥销售在资源化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就目前的技术而言, 通过垃圾处理生产的堆肥由于重金属等有害物资含量高, 还不适于用作农产品作物的肥料, 以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食物链。因此, 堆肥的主要市场为园林绿化用肥, 而由于垃圾处理企业对市场开拓和下游配送网络构建不完善, 使得堆肥产品销路不畅, 导致了垃圾处理行业目前的主要非政府补贴收入通道阻滞, 影响整个行业的良性循环发展。
当然, 垃圾处理也仍然存在着相关法律、政策、政府补贴机制方面的问题, 但这些问题的解决更多要依靠行政手段。
通过以上分析, 垃圾综合处理的主要问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垃圾处理过程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是上下游的协同和联动, 垃圾处理的各个环节表现出严重的信息梗塞和各自为政现象, 往往为了降低成本而使最终处理效果大打折扣。其次, 垃圾的综合处理是复杂的有机统一过程, 一个环节的处理效果往往对其进一步处理产生很大影响, 这就要求垃圾综合处理要运用系统工程思想进行全局规划。最后, 垃圾资源化产品市场有待开拓, 配送网络需要进行规划和构建。
可行性分析
供应链包含物流、商流、资金流和信息流, 近期的一些研究还加入了知识流。但总的来说, 物流作为供应链流程的一部分, 是供应链管理的实体承载者, 对垃圾物流特性的研究是决定该行业是否适合引入供应链管理的决定性因素。
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物流, 虽然不是指含特定行业的废弃物, 如电子行业或者汽车行业, 但是它仍然包含了一部分这些特定行业垃圾。具体而言, 它指的是生活垃圾的收集、运送、处理以及处理品处置或销售 (如堆肥、热能发电的销售) 等全部过程, 已有研究表明:不少学者将垃圾处理管理归为逆向物流管理。
垃圾处理物流是一种特殊的复杂物流形式。从其源头看, 它是居民日常生活的废弃物, 多数是一些废纸、厨余、塑料等杂乱的垃圾;虽然特定行业的废弃物一般鼓励生产企业回收再制造, 但生活垃圾也包含少量特定行业的废弃物, 如旧家用电器等。对于杂乱的废弃物, 经收集、转运后进入垃圾处理厂进行综合处理, 用于生产堆肥、热电或填埋。而对于那些特定行业的废弃物, 经分拣后, 一般要有特定厂家进行回收处理, 可以把这部分物流看作逆向物流。因此, 垃圾处理物流既包含其独特的正向物流, 也包含部分典型的逆向物流。但这两种物流都可以纳入供应链物流管理中来, 利用供应链复杂物流网络思想, 便能很好的解决垃圾处理的统一管理问题。
鉴于垃圾处理物流及其运作管理的复杂性, 借助供应链管理的理论方法和基于上下游全流程的运作管理是垃圾综合处理和减量化的唯一手段, 在垃圾处理行业实施供应链运作管理是具有可行性的。
首先, 逐渐推广开来的综合处理方法已经催生了垃圾处理行业中的核心企业产生, 为实现垃圾处理上下游的供应链管理提供基础条件。综合处理就是卫生填埋、生物处理、焚烧等多种垃圾处理系统的有机结合, 它不仅集中了填埋、堆肥、焚烧的优点, 同时也解决了单一处理的缺点;因地制宜, 充分发挥各种垃圾处理系统的优势, 扬长避短, 从而真正实现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运用这类技术方法来综合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企业自然成为了垃圾处理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 且现实中它已经存在并承当着整体协调的重任, 诸如北京市阿苏卫综合垃圾处理厂正是这样一个核心企业。以核心企业为主导, 通过其横向、纵向的业务联系和拓展延伸, 一条垃圾综合处理的供应链自然就存在了, 为在垃圾处理行业实施供应链管理提供了现实条件。
其次, 供应链管理解决的主要问题库存, 而降低其库存总成本的手段便是协同运作, 垃圾综合处理完全可通过上下游协同运作以实现减量化排放。垃圾处理中一个很突出的问题是填埋量大且占用大量土地资源, 非常类似于商品供应链中的库存, 其特点表现为具有分散特点的垃圾源头产生的大量垃圾经过综合处理后回收率太低, 问题就在于垃圾产业链上下游的协同运作不畅。借鉴普通供应链管理思路, 加强垃圾处理各个环节的沟通和协作, 基于技术层面的革新和政策层面的支持, 挖掘垃圾资源市场需求从而将垃圾处理上下游的通道打开, 进一步对其运作管理进行统一规划与协调, 必然会大于片面地强调某个环节而产生的效果, 进而从总体上能够减少垃圾的填埋量。
3.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选用研究 篇三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垃圾处理技术;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腾飞,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城市生活,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促进了城市的发展和繁荣。但是,另一方面,城市生活垃圾的不断增加,也使得城市建设面临很大的挑战。所以,研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选用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现状分析
1.生活垃圾焚烧
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中,焚烧发电是一种常见的处理方法。通过对生活垃圾的高温热处理,使得空气中的氧气与垃圾中的可燃成分在温度极高的焚烧炉膛内发生化学反应,从而产生热量,形成燃烧气和固体残渣。燃烧气可以用于发电或供暖,残渣可进行填埋处理。通过焚烧处理生活垃圾的方法也具备十分明显的优势和劣勢。焚烧法在垃圾的处理量、减容量方面作用巨大,而且能够节约土地资源,对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具有彻底性等。但是,其最明显的劣势就是投资巨大。另外,如果没有政府财政补贴做后盾,没有可靠有机垃圾源的保证,焚烧项目必然会被中断或停用,导致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中断。如我县的宾居镇就采用此种方法处理生活垃圾,已有四年的历史。
2.生活垃圾填埋与卫生填埋
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填埋与卫生填埋又是一种十分常见的处理方法,甚至占大多数的生活垃圾都是这样被处理掉的。在早期,垃圾填埋就是利用废弃矿坑、沼泽等将垃圾填入其中,不考虑对其他问题的处理。但是这样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目前,卫生填埋的方法凭借其技术成熟、操作简单、处理量大、节约投资费用等优势在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其劣势也是十分明显,尤其是对于我国土地资源紧张的大城市,十分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同时其渗滤液等也容易造成周边的水资源污染和土地污染。此外,填埋所产生的温室气体也十分不利于对温室效应的控制。如我县的第一垃圾处理厂就采用卫生填埋法处理城市生活垃圾。
3.利用堆肥法来处理生活垃圾
利用堆肥来处理生活垃圾,使垃圾实现无害化,也是十分有效的垃圾处理方法之一。该垃圾处理方法利用了生态系统中的分解者,通过它们的新陈代谢,使垃圾中的有机物质得到降解,从而形成稳定的腐殖质。通过堆肥法来处理生活中的有机垃圾,可以使垃圾中的有机物质转化成再利用的肥效物质,减少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杀灭垃圾中的病菌,从而使生活垃圾得到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尤其是厨余垃圾等,非常适合利用高温堆肥或常温堆肥来进行处理,促进碳物质能够实现自然循环。但是,这一方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劣势也十分突出。首先,就是堆肥不具备通用性。在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中,混合收集方式的普遍性导致堆肥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厨余垃圾水分含量高,不适合直接堆肥处理,需要添加骨料。但是,在广大的中小城市,利用堆肥处理生活垃圾仍然具备广阔的市场前景。如宾川县自来水公司就利用宾川县原第一垃圾处理厂填埋的腐熟垃圾,经过筛选后剩下的被微生物的分解降解作用形成的腐殖质来种植柑桔,其土壤肥力较佳。
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发展趋势
1.从工艺技术上改进热处理方法
为了提高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效率,在垃圾焚烧方面,应该积极创新,从工艺上和技术上对焚烧装置进行优化,从而提高生活垃圾的处理效率和质量。值得一提的是,在很多垃圾中都存在一定的氯化物,这样在焚烧时,烟气中的氯化氢要比燃煤锅炉中的含量要高出很多,从而导致高温腐蚀现象严重。所以,在垃圾处理技术的选用研究中,如何减少高温腐蚀现象,研制耐高温腐蚀的金属材料是一项重要任务。
2.加大现代生物技术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的应用
虽然堆肥法处理生活垃圾的方式受到限制,但是其强大的优势还是无法让人小觑的。近年来,为了提高生活垃圾的处理效率,城市中实行垃圾分类回收,从源头上控制生活垃圾也成效显著。另外,国内利用现代生物技术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也着手试验,如罗先群等对利用生物技术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技术工艺和最佳工艺条件的研究结果表明,生物技术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生产有机肥是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有效途径。
3.多元化垃圾综合处理系统
为了弥补单一垃圾处理方法的劣势和缺陷,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需求,建立多元化垃圾综合处理系统势在必行,这也是实现垃圾处理最理想的方式。建立多元化垃圾综合处理系统,就是要集中焚烧、填埋、堆肥等垃圾处理方法的优势,综合处理生活垃圾,取长补短,扬长避短,从而实现城市垃圾的无害化和资源化,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垃圾分类回收、循环利用的效率。
三、城市垃圾处理方法的综合利用
(一)可用物质的回收再生利用
可用物质的回收再利用不仅可以降低垃圾处理成本,也可以通过废纸、金属、玻璃等物质的回收积累更多的社会资源。可用物质的分类回收需要公民在源头上进行垃圾的分类处理,将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分别放置在相应的回收站中,降低垃圾分拣的难度。除了常见的废纸、金属、玻璃等可进行再回收利用之外,食物残渣也可转化为肥料。例如可以将鸡骨粉碎发酵,经过加工之后制成宠物食品,大量的厨余垃圾可通过压缩形成块状有机肥料用于农业生产。
(二)易腐有机物的堆肥处理
易腐有机物主要指食品加工或饮食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容易腐败、易被生物降解的废弃物,大部分都是指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酒楼、饭店、餐厅等所产生的易腐蚀性“泔水”就是餐饮垃圾,厨余垃圾则指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食物残渣。易腐蚀性垃圾不仅容易腐烂,而且有机物含量高,含水率也较高,含有一些病原微生物和致病细菌等。针对这部分垃圾需要进行高温堆肥处理,杀死其中的病原细菌,防止对周围环境产生污染。同时,堆肥过程也是有益微生物的繁殖过程,这个过程中能够产生大量有益的次生代谢废物,有利于植物根系的繁殖。将堆肥处理后的易腐有机物作为有机肥料,与化学肥料相比,不仅安全性更高,而且对植物的生长具有更大的促进作用。
(三)高热值不易腐有机物的能量利用
对高热值不易腐有机物的处理,一般的处理方式无法使其完全降解,但是可以将高热值不易腐有机物经过堆肥、发酵等再处理之后的残留物,用作电力生产企业的能量来源,使高热值的有机物成为能源行业的重要原材料,能够有效缓解电力能源的短缺现状。这个过程需要用到热液碳化原理,将高热值有机物转变为类似煤炭的固态物质,由于其本身的热值较高,因此比其他原材料具有更高的能源利用率。在热液碳化反应过程中加入水和催化剂,使有机物材料受压反应,排出氧气,最终产生小颗粒状的碳状物质。因此,通过热液碳化反应过程,将高热值有机物转化为能源材料的过程极大的提高了城市有机垃圾的使用效率。
(四)灰渣的固化处理,实现灰渣的材料化
灰渣包括可燃物质充分燃烧后的剩余矿物渣滓以及炉灰、石灰混合物。
灰渣的固化处理即利用化学或物理方法将灰渣废弃物与某些固体的惰性基材混合,从而使灰渣废弃物被包容在惰性固体基材中,使之具有更加稳定的化学、物理性能,成为无害化固体材料,降低其在后续处理过程中潜在的危险系数。固化处理中所利用的惰性材料就是固化剂,固化剂不仅具有抗渗透型、抗冻融性、抗干湿性等多种性能,能夠确保固化体形成之后的稳定性,而且固化剂材料来源广泛,成本低廉,降低了固化处理成本,成为一种便捷、低廉、有效的处理方式。
四、我县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情况
我县前十五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采用填埋与堆肥相结合,将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与经济果木(柑桔)种植紧密结合在一起,通过生态处理达到社会、环境、经济三个效益的统一,并同步增长。具体是宾川县嵩明园艺厂大量购买宾川县环卫站的生活垃圾经初步筛选作为经济果木(柑桔)种植的底肥,另外,宾川县自来水公司利用原宾川县第一垃圾处理厂长期堆积的垃圾、粪便中的有机物,在微生物的作用下进行好氧分解化学反应所形成的类似腐殖质的物质来种植经济果木(柑桔),事实证明,类似腐殖质的物质其通透性好,土壤肥力高,种植柑桔的效果较好。大量的实践证明,利用城市生活垃圾进行经济果木种植,即绿化了荒山,又处理了城市生活垃圾,还改善了小区环境,投资少,见效快,又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一举多得,是符合我省及宾川县实际的一种大有可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之一。宾川县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生态处理垃圾方法已成为全省推广学习应用的垃圾处理方式之一。后来由于新建的凤太公路从原宾川县第一垃圾处理厂中间通过,宾川县又重新新建了新的垃圾处理场,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位于宾川县州城镇飞机场村,现已投入使用多年,采用卫生填埋法处理城市生活垃圾。
结语:
由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还是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所以,需要采取措施不断进行完善。在垃圾处理技术的选用方面,要综合焚烧、填埋、堆肥、综合利用等多种处理技术进行处理,相互取长补短,共同促进城市的发展,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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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 篇四
兰州城管局解释垃圾处理费捆绑征收
拒缴、欠缴现象严重 燃气公司代收 收费标准并未变化
燃气销售处贴出了收取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本报记者党运摄
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讯(记者刘有中 实习生高枭)经兰州市委、市政府批准,原计划兰州市近郊四区使用天然气的居民于2013年10月1日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代收。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执行强制性征收措施,在之后的一个月时间里,仅仅收缴了8万元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为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率,11月27日起,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始由燃气公司实行强制性征收,未曾想,此举引起了部分市民的不满。为此,兰州市城管执法局通过本报发布相关信息,并向市民进行进一步解释。
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根据市政府《关于利用天然气收费平台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城市居民、暂住人口以户为单位按每户每年60元征收,由市民在购买天然气时,一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拒不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用户可停止向其销售天然气。对于非天然气用户,将继续由辖区环卫部门组建专业收费队伍或指定的委托单位上门收取。
2013年12月31日,兰州市民在购买燃气费时,需要缴纳201310月至12月3个月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2014年购买燃气费时,如果未缴纳2013年后3个月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则需要补缴,并缴纳2014年全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政策依据
2002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要求:“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2007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中明确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007年10月11日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颁布实施了《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7号),2009年3月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正式开征。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用途
纳入专户管理的城市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支付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或补充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
目前,兰州市已在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建成三个生活垃圾处理厂,城关区中铺子焚烧垃圾发电厂正在建设当中,一期2000吨工程将于2014年底竣工投入使用。所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很大一部分将用于垃圾处理厂的补贴费用。
垃圾处理费为何由燃气公司代收?
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于2009年3月正式开始征收,通过几年的实际征收情况来看,由于没有强有力的制约手段,拒缴、欠缴现象严重,征收率只有24%。
针对此种情况,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和做法,并根据相关政策,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由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需要说明的是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早已于2009年3月开征,此次调整只是将原来由环卫部门上门收取的方式改变为委托由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代收的方式,收费标准未发生变化。
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7号
《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1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津梁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兰州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和城市建筑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在城市房屋装饰装修和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园林、广场、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第四条 本市实行“谁产生,谁付费”的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凡在本市范围内产生城市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
城市垃圾处理费包括城市垃圾的收集、运输、垃圾场无害化处理全过程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垃圾处理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和支持城市垃圾有用物资的回收和综合利用,逐步实现城市垃圾处理的资源化和减量化。
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垃圾处理费的日常征收和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实际依法制定或者调整。
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实行价格听证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下列范围和类别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一)沿街各类营业门点;
(二)各级机关、社会团体、驻兰部队;
(三)企业、事业单位;
(四)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学校);
(五)建筑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可按照下列规定与相关单位签定委托代收协议,委托其代收城市垃圾处理费:
(一)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街道、社区负责代收。
(二)实行物业服务的,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代收;
(三)各类市场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市场主办方负责代收。
第十一条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委托收费的,应当与代收单位签定书面委托协议。
城市垃圾处理费委托代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部门和代收单位的名称;
(二)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和期限;
(三)代收手续费用的标准;
(四)代收的垃圾处理费上缴财政专户的程序;
(五)代催、代收欠费的义务;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十二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被征收单位或个人也可以按季度或一次性缴纳。
缴费单位或个人自愿按季度、提前缴费的,可享受减免应缴城市垃圾处理费1—2%的优惠。
第十三条 对以下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垃圾处理费:
(一)敬老院、社会福利单位;
(二)托儿所、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学校;
(三)残疾人;
(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按相应标准减半征收所办经营场所的城市垃圾处理费。
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垃圾处理费减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五条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人员的管理和培训,配发收费证件,并向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理部门备案。
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人员在日常收费中,应当持证上岗,文明收费。
第十六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凭证,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市垃圾处理费专用票据。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设立城市垃圾处理费专用帐户。
城市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八条 纳入专户管理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应当全部用于支付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或补充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条 侮辱、殴打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工作人员或阻挠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受委代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持有专用票据、收费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标准的(三)截留、挪用城市垃圾处理费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城市餐厨垃圾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5.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 篇五
摘要: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理与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理与监督,落实节能
减排目标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实施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信息报告、核查、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是指设市城市(含区)、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堆肥厂、焚烧处理厂及其他处理方式的处理(场)(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厂”)及生活垃圾中转站。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平台建设,负责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信息分析、总体评估和通报工作,对各地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专项督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升级,以及上报信
息汇总分析和用户服务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信息报告的督促、核查工作,并利用信息系统对本地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
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的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信息的统计、整理和上报,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运营信息报
告的核实和督促工作。
第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信息报告、核查、评估等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覆盖、责任明确、上下联动、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信息准确、渠道畅通、报送及时、核查规范、评估科学、调控有力。
第五条 信息系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重点报告城镇生活垃圾厂数量、生活垃圾转运站数量、生活垃圾清运量、处理量、处理方式、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和运营投入
等情况。
(二)规划、在建项目信息。重点报告规划项目规模、规划投资、进度以及已开工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处理方式、建设进度等情况。
(三)已投入运营项目信息。基本信息包括生活垃圾处理厂基本情况、处理方式、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等。运行信息包括垃圾处理量、渗滤液处理量、运行
天数、运行成本等。
第六条 城镇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和在建项目信息的报告。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信息为月报,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信息,在建项目建设信息为季报,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上季度的信息。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负责已投入运行项目信息的报告工作。项目运行信息为月报,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个月的信息。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完成对报送信息的核准工作,并在每年的7月20日和1月20日前,分别完成本地区内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半和全评估上报工作。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信息报告的具体格式、内容,按照《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说明书》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对上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运营单位应落实责任,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告工作。要按照“谁填报,谁负责;谁主管,谁落实”的原则,确保上报信息的及时、全面、准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应做好系统维护,及时解决系统使用中出现的问
题,提高系统使用效率。
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信息的核查,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对信息中反映的问题及
时进行督查,限期整改。
对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进行重点核查。各设市城市和县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或委托具有认证资格的监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
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和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实施全国范围的或重点地区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专项检查。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应建立核查工作制度,完善核查工作体系,并根据各地工作进展和国家要求组织对本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
营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的交流和检查,开展运营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建立行业自律和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在信息报告、核查的基础上,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
行情况及时做出全面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根据规划,评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政策落实等情况;根据国家规范、标准,评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质量和效益。通过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对策。
第十二条 主要评估指标: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成率:指已建成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数量/本辖区内规划确定的应建项目数量;同时对各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城市、县为评估单位。
(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厂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总量占城镇生活垃圾清运量的百分比。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城市、县
为评估单位。
(三)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运行总经费(含固定资产折旧)以垃圾处理厂为评估单位。
(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占运行经费的比率。以城市、县为评估单位。
第十三条 通过评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重点流域、重点地区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排序;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做出简要绩效评价;对工作中出现的先进典型进行总结,对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
分析,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情况评估结论每半年通报一
次。
根据通报,各级地方住房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出分析与说
明,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做出报告。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评估情况及时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评估结论将作为国家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支持的依据。对项目建设进度快、质量好、运营效果好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建议相关部门予以资金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存在以下问题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可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改。
(一)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度慢,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低、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能及时足额拨付的市、县。
(二)不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数据或谎报、瞒报数据的生活垃圾
处理运营单位。
第十七条 直接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对整改通知进行专门研究,拿出具体措施和意见,并将整改情况向通知发出单位做出书面汇报。
对问题突出的地区或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督察。
第十八条 对于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等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6.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 篇六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2004年6月2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0月22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自2004年11月23日起施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本办法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卫生清扫、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卫生费和特种垃圾处理费。
享受抚恤补助的家庭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相关部门核准的有效证件,经市城市管理局核准,可以减免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见本办法附表。
第五条第五条 工商业和中央、自治区、外省市驻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市场摊位、零星占道摊位以及本条第二款规定代征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直接征收。
按照下列规定代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一)属市或市辖区财政核拨经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辖区会计核算中心进行代征;
(二)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员的垃圾处理费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代征;
(三)有物业管理的综合市场、商场、写字楼等由其物业管理企业代收。
第六条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按照代征协议或代征垃圾处理费3―5%的标准,每半年支付代征单位手续费。
第七条第七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须持有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市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第八条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处置费用及征收管理费用。
严禁挪用、截留、变相私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第九条 市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局和代收单位的收费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垃圾处理费,不得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交纳或不足额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个人每次处1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每次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23日起施行。
附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
│序│ 收 费 范 围 │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号│ │ │ │
├─┼─────┬─────────────┼──────┼───────┤
│ │ │ 常住人口(市区)│ 每户每月 │ 4.00 │
│1 │ 居 民 ├─────────────┼──────┼───────┤
│ │ │ 暂住人口(市区)│ 每人每月 │ 2.00 │
├─┼─────┴─────────────┼──────┼───────┤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 │ │
│2 │驻银单位的本年度在职职工(含临时工、合│ 每人每月 │ 2.00 │
│ │同工、留聘人员)│ │ │
├─┼─────┬─────────────┼──────┼───────┤
│3 │ 各类市场 │设有摊位的市场(包括农副产│ 每摊位每天 │ 1.00 │
│ │ │品市场)、各类零星占道摊位│ │ │
├─┼─────┼─────────────┼──────┼───────┤
│ │有床位的行│ │ 每床每月 │ 2.00 │
│4 │业(床位、│ 宾馆、旅社、招待所、医院 ├──────┼───────┤
│ │在职职工)│ │ 每人每月 │ 2.00 │
├─┼─────┼─────────────┼──────┼───────┤
│ │ │ 2 │ │ │
│ │ │餐 饮 业:50m 以下 │ │ 1.00 │
│ │ │ 2 2 │ │ │
│ │ │ 51m -100m │ │ 0.90 │
│ │ │ 2 2 │ │ │
│ │ │ 101m -200m │ │ 0.80 │
│ │ │ 2 2 │ │ │
│ │ │ 201m -500m │ │ 0.70 │
│ │ │ 2 2 │ │ │
│ │ │ 501m -1000m │ │ 0.60 │
│ │ │ 2 │ │ │
│ │ 各 │ 1000m 以上 │ │ 0.50 │
│ │ │ 2 │ │ │
│ │ 类 │休闲娱乐业:50m 以下 │ │ 0.80 │
│ │ │ 2 2 │ │ │
│ │ 经 │ 51m -100m │ │ 0.70 │
│ │ │ 2 2 │ │ │
│ 5│ 营 │ 101m -200m │每月每平方米│ 0.60 │
│ │ │ 2 2 │ │ │
│ │ 场 │ 201m -500m │ │ 0.50 │
│ │ │ 2 2 │ │ │
│ │ 所 │ 501m -1000m │ │ 0.40 │
│ │ │ 2 │ │ │
│ │ │ 1000m 以上 │ │ 0.30 │
│ │ │ 2 │ │ │
│ │ │其它营业网点:50m 以下 │ │ 0.60 │
│ │ │ 2 2 │ │ │
│ │ │ 51m -100m │ │ 0.50 │
│ │ │ 2 2│ │ │
│ │ │ 101m -200m │ │ 0.40 │
│ │ │ 2 2│ │ │
│ │ │ 201m -500m │ │ 0.30 │
│ │ │ 2 │ │ │
│ │ │ 501m 以上 │ │ 0.20 │
├─┼─────┼─────────────┼──────┼───────┤
│ │各类建筑、│ 由城管部门负责清运的 │ 每吨 │ 30 │
│6 │装修垃圾、├─────────────┼──────┼───────┤
│ │渣土 │ 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的 │ 每吨 │ 5 │
└─┴─────┴─────────────┴──────┴───────┘
7.城市垃圾处理现状 篇七
一城市垃圾处理必要性
我国资源回收率低于世界上发达国家水平,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 只有靠节约发展, 才能是国家繁荣富强, 在人均自然资源偏低的情况下, 进一步开展垃圾资源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城市生活垃圾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 垃圾数量也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增长, 垃圾处理就变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2010年全国年垃圾清运总量已超过1.4亿t, 并按8%的幅度增长。历年全国无序堆放的垃圾总量多达60亿t, 占用土地5亿m3, 严重污染大气和地下水资源。
我国是世界上垃圾包袱最重的国家, 人均每年垃圾产量已达440kg。全国城市垃圾处理的总体水平还很落后, 管理体制不顺、经费不足、垃圾处理的科技水平和基础设施落后, 远远不能适应城市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形成了一个“垃圾产生量增加———环境污染加重———治理费用上升———财政资金不足”的恶性循环。已有三分之二的大中城市被垃圾包围, 有四分之一的城市不得不把解决垃圾危机的途径延伸到乡村。尤其是城市垃圾的二次污染, 导致城乡结合带区域生态环境恶化。
三国城市垃圾处理问题
目前我国广泛采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有卫生填埋、高温堆肥和焚烧等, 这三种主要垃圾处理方式的比例, 因地理环境;垃圾成份、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不同而有所区别。
由于城市垃圾成份复杂, 并受经济发展水平、能够结构、自然条件及传统习惯等因素的影响, 所以国外对城市垃圾的处理一般是随国情而不同, 往往一个国家中各地区也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 很难有统一的模式但最终都是以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为处理目标。从应用技术看, 国外主要在填埋、焚烧、堆肥、综合利用等方式, 机械化程度较高, 且形成系统及成套设备。从国外多种处理方式的情况看, 有以下趋势:
(1) 工业发达国家由于能源、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焚烧处理比例逐渐增多;
(2) 填埋法作为垃圾的最终处置手段一直占有较大比例;
(3) 农业型的发展中国家大多数以堆肥为主;
四、城市垃圾的处理措施
4.1 卫生填埋
卫生填埋处理, 投资和运行费用较低, 但填埋场占地相当大, 大量有机物和电池等物质的填埋, 使卫生填埋场渗滤液防渗透、收集处理系统负荷和技术难度大, 投资高, 填埋操作复杂, 管理困难, 处理后污水也难以达标排放。此外, 填埋场的甲烷、硫化氢等废气也必须处理好, 以确保防爆和环保要求。
4.3 高温堆肥
高温堆肥处理, 仅是垃圾中有机成分的处理技术, 而不是全部垃圾的最终处理技术, 而其余的垃圾热解制煤气或发电技术因部分关键技术和设备不成熟或投资太大, 很难实现产业化。
五城市垃圾处理的未来方向
我国虽是资源总量大国, 但人均资源量却居世界后列。因此, 我们既不能完全照搬西方发达国家, 全部靠高投资、高科技来消纳垃圾, 期望一次到位, 又不能对巨大的垃圾资源置之不理, 任其泛滥成灾。
处理垃圾方向是“综合性废物管理”。就是动员全体民众参与三R行动, 把垃圾的产生量减少下来。三个R的行动口号是: (1) 减少浪费 (R educe) ; (2) 物尽其用 (Reuse) ; (3) 回收利用 (Recycle) 。
尽管在我国把城市垃圾进行全面回收处理还存在很大难度, 但是我们还是应该尽最大努力去完善我国的城市垃圾处理机制。在生活中的这些方面加强治理, 从源头减少垃圾的产生, 是削减垃圾山最有效的措施:
5.1净菜上市。过去北京市秋末冬初, 大街小巷堆着脏稀稀的白菜帮子, 环卫工人用大卡车不断的往外运, 而现在菜帮还田, 净菜上市, 脏的景象消失了;
5.2有价提供塑料袋。治理白色污染必须从源头减少。政府应禁止菜贩无偿提供塑料袋, 迫使人们又提起布袋子和菜篮子;
5.3商家回收产品包装物。一些大的家用电器多为上门维修, 商家送货到家后, 负责收回包装物再次利用 (北京双鹤制药厂已实行回收) ;
5.4简化包装。在保障商品质量的前提下, 减少装的重量和体积;
5.5生活垃圾分类。从家庭、单位、医院、商场和集贸市场所有扔掉垃圾人的手中开始分类, 可分为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有机垃圾等5类。电池体积小危害大, 实行单独收集。
六、总结
为了可持续发展, 形成良性循环, 城市垃圾最根本的出路是实行垃圾从源头分类, 提高回收利用效率, 尽快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中国城市的垃圾处理应走自己的路, 发挥人民政府善于宣传、组织、领导群众的特点, 通过立法, 由简到繁, 从低级向高科技过渡的方法, 依靠群众, 能做的先做起来, 逐步加大环保投资力度, 趋向完善。
摘要: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与日俱增。这些垃圾不仅污染环境、破坏了城市景观, 而且传播疾病、威胁人类的生命安全, 成为社会公害之一。城市生活垃圾问题是我国乃至世界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本文着重对我国城市垃圾现状做出概括的分析, 阐述了我国城市垃圾处理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 并针对我国城市垃圾现状提出了综合性的对策。
8.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运营监管,保证垃圾焚烧处理安全高效运行,防止二次污染,保障公众利益,提高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是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运营的监督、管理;南昌市固体废弃物处理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监管中心)是具体负责实施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运营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营企业是负责生活垃圾焚烧厂的运营,接受市城管委和监管中心的监管。
第三条
监管中心向运营企业派出驻厂监管小组,代表监管中心行使监管权力。其派驻厂的监督员或指定代表有权检查运营企业生产记录、设备检修和检测记录;发现问题时,有提问和要求回答的权力。
第四条
焚烧厂运营企业须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和资质,并报监管中心备案。
第五条
对营运企业监管的依据。
(一)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焚烧厂的标准和规范;
(二)本监管办法、垃圾焚烧厂《特许经营协议》的相关规定;
(三)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项目设计和验收的文件;
(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它应当遵守的内容。
第二章
垃圾接收与计量管理
第六条
运营企业接受的垃圾,是指经市城管委批准的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其他社会单位运送的生活垃圾以及与生活垃圾性质相近的一般工业垃圾。
监管中心负责垃圾运输调度,按照垃圾焚烧厂《特许经营协议》及运营企业接收生活垃圾计划向运营企业提供垃圾量。
第七条
运营企业应保证垃圾称重计量系统正常运作,如实记录每辆垃圾运输车的进厂日期、时间、车号、单位、重量、入炉焚烧量、垃圾渗滤液产生量、炉渣产生量和飞灰产生量等数据,并将上述数据(该数据应实现在线传输至监管中心及监管机构)每月报送监管中心,由监管中心和运营企业授权代表每月共同签字确认。其中,垃圾进厂称重计量的结果,应由监管中心和运营企业现场计量人员每日签字确认,其月报表应按县(区)和自运单位分别统计。
第八条
运营企业应委托有衡器检定装置计量标准考核资 质的第三方至少每年一次对垃圾计量器具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该定期检查、校准和测试的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检查、校准或者测试时应当通知监管中心到场,进行现场监督。
监管中心有权请有衡器检定装置计量标准考核资质的第三方对垃圾称重系统的准确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运营企业应予以配合。若此检查不合格,则检测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九条
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出现故障,运营企业应在30分钟内通知监管中心,由双方确认有关计量数据问题。通常采用以县区和自运企业为单位,按该县区和自运单位前三个月的平均每车次装载量计算本次的装载量。
第十条
下列废弃物为不可接受垃圾:
(一)医疗垃圾;
(二)有害或危险工业垃圾;
(三)未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垃圾。
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于地磅站或卸料大厅定期或随机检验运送垃圾的车辆,合理努力避免接收不可接受垃圾。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商业试运行之前,运营企业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运营惯例以及投标文件中的运营维护方案,编制项目设施的运行维护手册,建立焚烧厂运行操作和管理规程,报 监管中心备案,并严格按照手册实施运行和管理。该手册在项目运营期间应根据项目运行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确保进出焚烧厂道路的顺畅,垃圾运输车倾倒作业安全有序,卸料大厅的地面干净、整洁,严禁堆放生活垃圾和其他杂物,保持垃圾贮存坑处于负压状态,防止恶臭外泄。
第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监控垃圾贮存坑中的垃圾贮存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导排垃圾渗滤液,防止渗滤液大量积存。并应确保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连续稳定运行,保证垃圾渗滤液处理效果,确保垃圾渗滤液达标排放。
第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保证焚烧厂的处理能力,垃圾焚烧炉按照设计要求的处理量的年运行时间不少于8000小时。
第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确保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得到充分燃烧,焚烧炉内应处于负压燃烧状态,二次燃烧室的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少于2秒,焚烧炉炉渣热灼减率控制在5%以内。当燃烧工况不稳定、炉膛温度低于850℃时,应及时使用助燃器助燃。
第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确保烟气处理系统连续稳定运行,保证烟气处理效果,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活性炭前期按照设计要求量使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以验收日用量为准使用,待稳定运行、烟气达标后,以每年最近一次第三方二噁英监测达标日添加量为准。运营企业应准确计量主要消耗品(辅料、石灰、尿素、活性炭等)的实时使用量,并将上述数据每月报送监管中心。
第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对焚烧炉运行工况的主要参数实施在线监测,并与监管中心联网,监测项目至少应包括燃烧室温度、炉膛压力、烟气出口流量、流速、压力、氧气和一氧化碳含量。
第十九条
运营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委托有温度检定装置计量标准考核资质的第三方对显示燃烧室温度的温度计进行校准,校准后不准更改。
第二十条
运营企业应至少每周检测一次焚烧炉炉渣热灼减率,检测样本由监管中心和运营企业共同提取。
第四章
污染控制与监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运营企业自行清运的炉渣,应确保炉渣在运输全程处于密闭状态,并运送至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填埋处理。对炉渣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政策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对飞灰实行密闭收集、运输并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经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要求的,可以运往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尽量减少炉渣水、路桥冲洗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等的产生量。
第二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对焚烧厂各工艺环节采取臭气控 制措施,使厂区无明显臭味;按要求使用通风除臭系统,并按要求及时维护。
第二十五条
临时停炉期间,必须密封垃圾卸料门,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恶臭泄露。严格禁止停炉期间将垃圾贮存坑的臭气未经烟气处理系统处理直接引风通过烟囱排放。
第二十六条
焚烧厂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以及《特许经营协议》要求。
第二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制订对烟气、污水、恶臭污染物、噪声等的环境监测计划,并报监管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对焚烧厂烟气、厂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地表水、地下水、固体废物、噪声、土壤和植物进行监测,监测的频率、位置、项目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环境监测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运营企业应对烟气进行自动连续在线监测,监测项目至少应包括烟气量、氯化氢、一氧化碳、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氧量等指标;应对垃圾渗滤液达标排放进行自动连续在线监测,监测项目至少应包括产生量、达标排放量、回用量、COD、氨氮和PH值,并与监管中心和市环保局联网,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并在厂界显著位置对外公布。
第三十条
焚烧厂烟气在线连续监测系统(CEMS)应经过 环保部门的验收,其测量、计算方法与测定时间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运营企业应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CEMS进行维护保养和校准。
第三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委托有二噁英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对二噁英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
运营企业的监测结果应及时报告监管方,监管中心有权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中项目进行监测,运营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管中心的监测工作。如果抽检结果不合格时,上述抽检的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三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指派人员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进行环卫保洁和厂区绿化,并落实防四害措施。应保证进厂道路路面平整、无坑洼、干净卫生,无明显臭味,并定期对道路进行冲洗。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三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监管中心提交下一维护计划,监管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检修维护。运营企业按照已批准的检修计划实施检修工作,应提前至少30日将检修期暂停服务的相关事项通知监管中心,提供的通知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暂停服务的范围和理由;
(二)暂停服务的时间;
(三)暂停服务期间预计能够处理达标的垃圾焚烧量;
(四)恢复正常服务的大约时间。
第三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尽最大努力使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该期间维持至少50%的设计垃圾处理能力,并且每一运营年计划内暂停服务不得超过60日。
第三十六条
除计划内暂停服务以外,运营企业如在任一运营日发生项目设施全部或部分停止运行的情况,则视为计划外暂停服务。发生计划外暂停服务时,运营企业应立即通知监管中心,提交书面文本,解释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原因以及计划采取的措施。运营企业应在发现或通知计划外暂停服务后24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
第三十七条
遇有危及生命安全的突发重大事件或者不可抗力时,运营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关闭部分或整个焚烧厂,同时必须在半小时内向监管中心口头报告,12小时内向监管中心提交书面报告。运营企业同时应采取应急抢修措施尽快恢复焚烧运行。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监管中心备案。同时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事故调 查处理和报告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监管中心。
第三十九条
运营企业应对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上岗操作,特殊工种员工须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
运营企业应对沼气易聚集场所如料仓、污水及渗滤液收集池、地下建筑物内、生产控制室等处进行沼气监测,空气中沼气浓度大于1.25%时应及时进行强制通风。
第七章
行政管理
第四十一条
监管中心每两周组织运营企业召开一次监管例会;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对上月监管工作进行总结通报,并由监管中心授权代表和运营企业授权代表对上月运营监管考核评分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
监管中心发现运营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可现场制止,并通知运营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营企业须及时组织整改,并在两个工作日之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管中心。监管中心发现运营企业有明显违规行为或运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要求运营企业停产整改,直至符合运行要求,由此所引发的相关损失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向监管中心提供每日进厂垃圾量、垃圾焚烧量数据、供气量、烟气排放监测数据、污水(渗滤液)产生数据、炉温监管数据、主要消耗品的消耗量(辅料燃料、石灰、尿素、活性炭等)、炉渣和飞灰的处理量、炉渣热灼减率等数据资料,并编制运营月报和年报报送监管中心,月报和年报除应包含上述项目之汇总数据外,还应包含运行、维护、设备检修、接待参观及监管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监管中心应编制监管月报和年报报送市城管委。
第四十四条
运营企业向监管中心提交资料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每个工作日上午10:00前向监管中心提交日报表;
(二)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向监管中心提交上月的月报表;
(三)每月月底前向监管中心提交下月的生产运营计划;
(四)每一月份第二十个工作日前向监管中心提交本厂上的报表。
第四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做好与周边村民的沟通协调工作,认真履行对周边村民承诺事项,处理周边村民的投诉,积极配合村民环保监督员的监督,确保焚烧厂生产活动正常开展。监管中心有权跟踪和监督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协调处理有关投诉和人大、政协议案的办理工作。
第八章
考核评价 第四十六条
监管中心定期对运营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分,考核评分周期为一个自然月,总分为100分,并以考核评分结果作为垃圾处理费支付的依据(考核评分标准另行下发)。
第四十七条
监管中心对运营企业考核评分的依据:
(一)权威部门、第三方机构监测报告和数据;
(二)现场拍摄的照片或录像;
(三)监管人员的现场记录;
(四)经监管中心核实的村民环保监督员的监督记录;
(五)监管中心与运营企业共同监测的结果;
(六)集散控制系统(DCS)运行记录;
(七)在线连续监测系统(CEMS)记录资料;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十八条
如果运营企业自检结果或监管中心进行抽查的结果显示,运营企业在处理垃圾的质量存在下述情形之一时,即表明垃圾处理的质量不达标,运营企业按照自垃圾处理质量不达标的检测日起至检测达标日止(至少1日)的垃圾处理量的2倍,向监管中心支付垃圾处理质量不达标的违约金:
(一)炉渣热灼减率高于5%;
(二)烟气在850摄氏度下的停留时间小于2秒;
(三)大气污染物不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以及《特许经营协议》要求;
(四)活性炭投加量小于要求量。
第四十九条
如运营企业存在虚报垃圾处理量数据、虚报环境指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按规定扣分扣费外,监管中心还可以进一步采取如下扣费措施。
(一)虚报垃圾处理量,按照当日垃圾进厂总量的2倍扣除垃圾补贴费用;
(二)若监管中心进行抽查的结果显示垃圾处理质量不达标,而该日运营企业自检结果显示垃圾处理质量达标的,视为连续3日垃圾处理质量不达标,扣除相应的垃圾补贴费用。
第五十条
市城管委成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运营监管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运营监管过程中出现的扣费争议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协调小组主要成员由监管中心和运营企业有关人员组成。
第五十一条
监管中心及其成员要做到公正监管,遵守监管工作程序,为运营企业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监管中心成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三条
9.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 篇九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智慧、低碳、幸福广州”的中心任务,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牢固树立“以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检验标准”的分类观念,着力构建“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市场化运作、法制化规范”的运行机制,重点抓好生活垃圾分类的组织管理、宣传动员等工作,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步发展。
二、主要目标
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有计划地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工作,逐步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在2012年建立辖区生活垃圾分
类收集处理系统。
三、主要任务
继续大张旗鼓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活动,按市城管委划定的具体实施区域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待市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正式投入使用后,全面实施餐厨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工作。
(一逐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方式。
在进一步完善本区生活垃圾分类系统的基础上,依据生活垃圾“三化”(即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兼顾末端处置、号召全社会参与、方便市民投放等原则,确定本区居住区、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的分类方式,全区垃圾分类实现“双统一”(即:标准统一、标识统一。
(二努力打造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系统。
基本实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结合区内不同区域的垃圾量和成份构成等因素,原则上:居民家庭垃圾分为厨余垃圾、其它垃圾和有害垃圾等三类;公共区分为可回收物、其它垃圾两类;单位食堂、农贸市场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它垃圾三类;学校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它垃圾四类。
1.可回收物收集处理:由居民和单位直接纳入废品回收系统,或投放到可回收物容器,由保洁人员收集后纳入废品回收系统。
2.厨余垃圾收集处理:(1居民厨余垃圾收集处理:楼房居住区由居民投放至各楼层厨余垃圾收集容器内或采用标准颜色胶袋装载放置家门口,保洁人员每天定时收集,并用专用保洁车(或塑料垃圾桶将厨余垃圾运至厨余垃圾中转点后,再采用专用运输车将厨余垃圾运至市指定处理厂(场进行集中处理。
(2单位食堂厨余垃圾收集处理:厨余垃圾由各单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每天由辖内行政街用专用保洁车(或塑料垃圾桶将厨余垃圾运至厨余垃圾中转点后,再采用专用运输车将厨余垃圾运至市指定处理厂(场进行集中处理。
3.有害垃圾收集处理:单位、居民将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由区城管局用专用运输车定期将有害垃圾运至区有害垃圾临时贮存点临时贮存;待达到一定数量后,由区城管局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处置。
4.其它垃圾收集处理:由各环卫作业单位按现行收运方式进行收运,进入现行生活垃圾处置系统进行处理。
(三建立健全考核评估体系。
分层级、分区域建立考核评估体系,评估指标涵盖分类容器的设置、分类物流的组织、分类数据的统计、社会宣传的组织、单位和市民的知晓率及参与程度等方面,采取专业评价、社会评价相结合的评估方式,定期对各职能部门、行
政街推进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考评,将设施的配置率、市民的知晓率等评价指标纳入城市管理评价体系中。
(四努力营造社会互动氛围。
充分借助媒体宣传阵地、主题活动宣传阵地、教育教学宣传阵地、总体策划宣传方案等,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发动,营造公众参与氛围,重点让广大市民知晓为什么分类、分几类、怎样分类,并分阶段、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1.结合各类创建活动及市区有关重大活动形成阶段性宣传高潮。组织开展市民喜闻乐见,并能参与互动的各类主题活动。
2.发放一批宣传资料。针对机关团体、企业、居民、学生等不同群体,制作各类宣传品及宣传手册,发放到街道、社区、居民。
3.充分调动各相关单位的资源优势,将垃圾分类知识宣传至各阶层。首先是机关团体做好表率作用;其次是在学生的日常教学中,将垃圾分类内容纳入到学生实践活动中;三是将垃圾分类纳入志愿者服务内容,形成以团员和青年志愿者为核心,以物业人员、居委会干部、居民为主力,由社区志愿者队伍开展常态工作的志愿服务格局。
4.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有关评选活动中,如文明社区、星级卫生街道、市容环卫“双竞赛”、城市管理综合考评等评比活动。
四、实施范围
从2011年4月份起,按市城管委划定的实施区域,包括政府机关单位食堂、中小学校、市场、两条行政街、其他行政街一至两个具示范作用的小区推行垃圾分类工作;在此基础上,逐步向各社区、企业推进。
五、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 1.2011年3月底前
按照《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和市城管委垃圾分类的标准和要求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将有关宣传资料发放至居民住户,各街道将有关宣传资料张贴在各社区宣传橱窗,组织志愿者开展多种形式的上门宣传活动,并组织安排人员参加各类专项培训及参观学习。
2.2011年4月后
结合各实施区域逐步推开,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宣传活动,务求取得宣传实效;在实施阶段尚未推行的区域,继续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做好分类设施配置,为该区域按时推开垃圾分类作准备。
(二实施阶段
1.4月1-15日。在区政府、各行政街食堂,沙园街,南华西街,各农贸市场推行垃圾分类。
2.4月16-30日。在中小学校推行垃圾分类。
3.5月份。除沙园街、南华西街外的16条行政街选取1—2个小区推行垃圾分类。
4.6-12月份。
(1加强对垃圾分类实施区域的督导,提升居民、学生、社会团体、环卫保洁人员掌握分类方式、方法;(2逐步建立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体系;(3逐步建立完善垃圾分类原始资料和数据收集、归档管理;(4按《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条例和本方案要求,对区垃圾分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实施单位进行绩效考核。
六、保障措施(一组织保障
为顺利推进我区垃圾分类工作,区成立由刘捷副区长任组长,黄春风副主任、吴美庭局长任副组长,区经贸局、区教育局、区环保局、区建设园林局、区文广新局(区旅游局、区卫生局、区城管综合执法分局、区国土房管分局、区供销
社、工商海珠分局、区规划分局、团区委、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区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行政街要相应成立垃圾分类领导小组,设专人负责,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计划保障
区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须在2011年3月31日前制订本单位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方案,方案包括垃圾分类设置配备计划、宣传计划、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人员配置等方面内容,并将方案报区城市管理局。
(三经费保障
施行垃圾分类涉及垃圾终处理场所、设施的硬件建设,垃圾分类整个流程设备的购置,一些必不可少配套设施,环卫作业人员增加等方面经费的投入。在此过程中,机关单位、企业开展垃圾分类的费用,以单位负责为主,政府作适当补贴;行政街开展垃圾分类的费用,根据各行政街所承担的任务量及垃圾分类工作推进的成效,政府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作适当补贴和奖励。
(四施行保障
对各街道垃圾量增长实行量化考核。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各行政街产生的生活垃圾实行统一运输,并根据市对各行政街进入填埋场的垃圾量数据,确定其生活垃圾产生量基数
(吨,按市核定的标准制订各行政街全年垃圾量增加比例,结合市公布的垃圾阶梯式收费标准对各行政街垃圾量增长进行量化考核。
七、责任分工
(一区城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垃圾分类工作;(二区经贸局:负责再生资源(分类后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管理;(三区教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校开展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实施工作;(四区环保局:负责指导危险废物(分类后的有害垃圾、餐饮垃圾的回收和处理,加强对危险废物、餐饮垃圾的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五区建设园林局:负责敦促公园按要求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加强对花木残枝、裁剪树叶的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六区文广新局(区旅游局:负责敦促酒店、旅游景点按要求开展垃圾分类和酒店餐饮垃圾终处理工作;
(七区卫生局:负责协调食品消费环节监管部门敦促单位食堂按要求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八区城管综合执法分局:负责对违反《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指导各行
政街执法队开展执法工作;区城管综合执法分局除指导各行政街执法队开展执法工作外,还协助区经贸局、区供销社规范废品回收站,建设再生资源(可回收物回收网络;(九区国土房管分局:负责敦促物业管理小区按要求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十区供销社:负责规范废品回收站和流动回收人员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可回收物回收系统;(十一工商海珠分局:负责协助区城管局敦促市场按要求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十二区规划分局:负责对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规划报建工作;(十三团区委:负责组织全区团员、志愿者参与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实施工作;(十四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垃圾分类工作;对违反《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协助区城管局对垃圾分类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工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垃圾分类;协调区经贸局、区供销社规范废品回收站,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络。
八、奖惩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垃圾分类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条例进
10.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问题研究 篇十
一、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现状
我国的垃圾包袱非常沉重。目前的城市垃圾处理方式一般有——填埋、焚烧和堆置等方式, 综合来看, 还是弊大于利。垃圾堆放:城市周围遍布大型垃圾厂, 城市垃圾大多运到被城市周边, 露天堆置。露天放置的垃圾危害极大, 容易造成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和苍蝇蚊虫老鼠等生物的滋生。垃圾填埋:垃圾填埋占用土地, 很有可能会污染地下水, 高温时节, 垃圾发散的臭气扩散到空气中, 周围空气质量被严重影响, 存在着重金属污染、垃圾渗滤液污染等环境隐患。垃圾焚烧:不同种类的垃圾在一起焚烧, 相互之间发生化学反应, 生成多种有害气体, 释放大量有毒物质, 致使二次污染发生。并且, 焚烧的成本很高。
二、国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相关案例
(一) 日本
日本的垃圾分类细致严谨, 不同垃圾的处理方式也各不相同, 日本政府建立了一套非常合情合理的垃圾分类的模式来推动垃圾分类。在日本, 每人都有“回收日历”, 居民遵照相关规定, 将垃圾分类并放到规定的地方。同时, 日本也出台了多个层次的法律法规来督促垃圾回收的实施。
(二) 美国
在美国, 每个城市规划的时候都会考虑到垃圾回收问题, 在新建和拆毁建筑物时要缴纳一定金额作为押金, 而且要拿到垃圾处理的责任书。在垃圾处理完全之后, 才可以去环保部门拿回押金。美国以罚款为主要处罚, 让民众自觉进行垃圾分类, 给垃圾处理提供了基本保证, 这样分类好的废弃垃圾才能物尽其用。
(三) 德国
德国颁布了一系列的完善的法律法规, 如《废弃物处理法》、《废物分类包装条例》等, 并强化配套相关实施条例。并且有专门的私营垃圾回收公司来完成, 垃圾分类回收处理已显然成为一条产业链, 加之财政支持, 这些垃圾分类处理公司盈利颇丰。
三、国外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对我国的启示
首先, 法律法规要完善, 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垃圾分类经验教训, 我国应该尽快制定有关垃圾分类处理的法律制度。
其次, 宣传教育要到位, 在多种媒体上全方位宣传垃圾分类, 普及相关知识。
第三, 垃圾管理制度要健全, 创建与我国经济体制以及国情相当的垃圾管理体系。
第四, 垃圾分类处理技术要提高。
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执行对策
(一) 树立生态文明的理念
从绿色发展角度来看, 垃圾是一种宝贵的资源, 城市生活垃圾中蕴含着大量的再生资源, 在末端处理环节化技术为生产力, 化资源为产业, 树立生态文明理念, 大力发展生态文明, 笔者相信在不久的将来, 垃圾分类作为新一代生态产业是未来经济新的增长点。
(二) 建立多中心治理的协作机制
建立多中心的协作机制, 形成在形式上独立的各治理主体彼此依赖、积极合作, 构成网络化的组织结构。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多中心治理的协作机制, 形成垃圾分类多元治理主体, 建立和完善信息沟通机制, 建立利益均衡机制, 建立对话合作机制, 形成合作治理, 多元治理的理念, 以达成优势互补、合作共治。
(三) 完善垃圾分类后续工作配套措施
垃圾分类后续工作不完善是现在面临的巨大问题之一。垃圾分类环节众多, 各个环节都要准确无误。垃圾如何细化分类, 如何分配工作, 责任由谁来承担, 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通过查找资料, 阅读相关文献, 提出自己的设想。如下图所示。
五、解决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可持续发展问题对循环经济的意义
循环经济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生态文明的重要工具, 成为人类世纪可持续发展的新潮流。德国的循环经济由垃圾经济发展而来, 并且这种发展模式向社会其他领域发展。日本的循环经济由废弃物循环使用发展而来, 并以此为起点形成了一种循环型社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 也是城市发展循环经济所不可或缺的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属于一种资源, 根据统计, 生活垃圾中有90%以上的成分是可以被人类社会再利用的。垃圾的分类回收, 不但可以是这种资源有效地再利用, 还可以使城市环卫系统更加减量化、无害化。所以, 通过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 并使垃圾资源循环再利用, 是发展城市循环经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摘要:目前, 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加快, 导致城市生活垃圾产量持续增加, 而我国垃圾分类进程十分缓慢。近年来, 环境问题愈演愈烈, 垃圾分类处理问题越来越得到公众的关注和重视。本文通过对我国垃圾分类处理目前的状况与形成原因的分析, 同时参考发达国家对垃圾分类处理的先进方法以及宝贵经验, 笔者总结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垃圾分类处理方法和措施, 以期对我国的这方面的工作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关键词:生活垃圾,分类,多元化处理,思考,循环经济
参考文献
[1]冯淋淋.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方法综述[J].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5 (08) :140-142.
[2]何晶晶, 章骅, 王正达, 章灿钢.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污染特性[J].同济大学学报, 2003, 31 (08) :972-976.
11.武汉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篇十一
第一条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消现行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有偿服务收费项目,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2006年12月31日前居民每月每户收7元,2007年1月1日起居民每月每户收9元。
第四条 2006年12月31日前暂住居民每月每人收2.2元,2007年1月1日起暂住居民每月每人收2.5元。
在我市市区内租屋居住的暂住居民,从入住的当月计收。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按在职人员计收,每月每人收2.5元,由单位支付。
其中,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不含自办工厂、商店、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产业产生的垃圾)、部队按垃圾量每吨29.5元计收。
第六条 餐饮、娱乐业、商场每日产生的垃圾量按桶(箩)计收,每桶(箩)收3.5元,一桶(箩)的标准量为25公斤,不足半桶(箩)(13公斤)的减半收费,半桶(箩)以上按一桶(箩)计收。
第七条 市场摊点(含流动摊点)按经营天数计算,每天收1元。市场内的摊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后,委托市场开发主体统一代收后集中交纳。
第八条 美容美发店、百货门市部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含30平方米),每月每户收25元;经营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以每超过10平方米为一个计费单位,每单位加收3元。
第九条 旅宿业按床位计算,每月每床位收2元。
第十条 生产加工企业按垃圾量计算,每吨收70元,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企业双方协商签订合同,按合同商定的垃圾量按月计收。
第十一条 市区内的经营性客运交通运输工具(如客运船舶、汽车、飞机等)按座位数计算,每月每座收1元,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后,委托所属的客运运输企业统一代收后集中交纳。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渣土)运到垃圾处理场处理的,每吨收16元。
第十三条 其他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每人每月收2.5元,由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必须使用环卫专用车辆运输,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运生活垃圾到垃圾处理场。
第十五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可委托市自来水公司或其他单位以代扣代缴方式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委托代收单位,允许从其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2%的手续费。
第十六条 有独立水表的居民住户,由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的水费中代扣代缴垃圾处理费;共用水表的居民住户,由社区居委会协助,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户数后,由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的水费中代扣代缴垃圾处理费。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协助,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后,委托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垃圾处理费。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个体经营户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每月应收的垃圾处理费标准后,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的水费中代扣代缴垃圾处理费。
第十七条 低保户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残疾人持《残疾证》,夫妻双方均下岗或失业的居民户、下岗或失业人员单身家庭户持《下岗证》或《失业证》和《户口簿》,五保户、孤寡老人持《社区居委会证明》,经所在社区居委会核准后,由社区居委会统一到市政管理局审批。经市政管理局审批核发减免凭证后,按每户每月3元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市政管理局实行每半年审批一次。
第十八条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持《下岗证》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经市政管理局审批,可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市政管理局实行每半年审批一次。
第十九条 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必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实行凭证收费。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
第二十条 收费单位必须在当月28日前将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交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并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 居民住户、暂住居民、个体经营户、企事业单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如有变动的,由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向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复核,及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个体经营户、住户应自觉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收费主体依法予以追缴。
第二十三条 所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款项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支出。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垃圾处理各种作业服务的实际费用和编制的预算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报请市财政局审批拨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市物价、财政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实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不按规定列支使用的,要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1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 篇十二
随着杭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加据杭州市城管办数据显示,O77P年杭州市生活垃圾产生量达到了 OD%8)O
万吨,日均(%D7 吨,比 O77M 年增长P8)%G迅速增长的生活垃圾给处理设施带 来了很大压力,目前全市(家垃圾处理企业基本处于满负荷运作状态)有专家指出,如果按照这个增长速度下去,杭州这个美丽的城市在不久之后就会被垃圾所包围.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杭州市决定试点垃圾分类工作此次的垃圾分类工作于 O7C7 年 D 月 O.日正式开始,共有 D)个小区参与试点,采取分批开展垃
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的方法
据了解,如果能够严格推进杭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那么杭州年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率将达到 %7G,O7CC年将达到(7G,O7CO 年将达到 M7G垃圾分类,时隔C7年再试水其实,这并不是杭州市第一次提出 垃圾分类计划据了解,杭州的垃圾分类工作可以追溯到 O777 年当时,杭州和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厦门以及桂林 M 个城市被建设部确定为生活垃
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O777 年 CC月,杭州市政府办公厅下发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实施方案,该方案将杭州市的生活垃圾分为了 % 类:可回收垃圾;非回收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实施方案还确定了在垃圾收集点按可回收垃圾非可回收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三类来设置若干不同颜色的收集容器但此后的一段时间,杭州市大多数的垃圾收集点只设置了黄绿双色垃圾桶来分别收集不可回收垃圾和可回收垃圾,而对有毒有害垃圾并没有设置相关的收集容器再加上一直以来全社会对垃圾分类的认识不高,O777 年以来杭州 实行的垃圾分类计划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针对前几年垃圾分类实施中的不足 之处和生活垃圾不断增长的事实,时隔C7 年之后,杭州再次实行垃圾分类的计 划浮出水面在制定本次实施方案之前,有关部门专门赴北京上海广州等地考察考 察结果发现,各兄弟城市在垃圾分类工作上形成了一个共识,那就是最大限度 地发掘垃圾的回收价值,尽可能地减少城市生活垃圾的产量与此同时,将有
毒有害垃圾分离出来,单独进行回收运输,减少对环境的巨大影响杭州也一样,垃圾减量和环保的任务非常重为此,必须先将可回收物和有毒有害垃圾分离出来,然后再对其他垃 圾进行详细分类杭州市城管办相关负责人说与 O777 年制定的垃圾分类方案所不同的是,本次采取民意调查和专家设计相结合的方式,最后将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厨房垃圾其他垃圾和有害垃圾四大类,并专门设计了 % 种不同颜色的垃圾桶其中,蓝色对应可回收物,绿色 对应厨房垃圾,橘黄色对应其他垃圾,红色对应有害垃圾施行数月,困惑不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工作还是挺好的,但是从原来的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两类扩展到现在的 % 类,而且每次扔垃圾时要分 % 个垃圾桶,让垃圾对号入座,是不是太多了?我每次扔垃 圾就感觉像是在做选择题似的家住杭州上城区西牌楼社区的张女士认为,新的垃圾回收工作太繁琐了,每次扔垃圾时都不太方便,老是怕扔错;而且有时候两夫妻都忙于工作,并没有很多的时间进行仔细的垃圾分类记者发现,很多市民都有和张女士相似的困惑按照现在的分类方式,市民需要在家中安置 % 只垃圾桶,这不仅增加了垃圾桶的数量,而且扔起东西来并不顺手有时候在厨房中整理出的可回收垃圾,如塑料瓶等还需扔到厨房外的可回收垃圾桶中;或者在客厅吃个苹果,扔苹果核时却需跑到厨房中新的垃圾分类工作对一些上了年纪 的人来说更是一种挑战一些老年人眼睛不好,区分不出垃圾袋的颜色,也无法认清垃圾桶所标明的字,因此也就无法做出正确的垃圾分类垃圾分类很难但其实也简单难在需要全社会每人每天每时每刻都参与进来,简单的是,只需举手之劳,把垃圾扔进该扔的桶内就行了面对市民的疑问,本次杭州垃圾分类推广的主要负责人杭州市生活固体废弃物处置监管中
心主任张束空说,形成垃圾分类的习惯,需要一个过程,大家慢慢适应,总会学 会的张束空认为,在我们平时的生活中,洗衣煮饭并不比垃圾分类简单多少,但 大家都乐此不疲,原因在于洗衣煮饭都是利己的,而垃圾分类从表面上看来仅
仅只是利公的,所以大家在开展垃圾分类的工作时抱着与处理自己衣食住行不
同的心态其实,利公最大的受益者也是我们自己,因为这保护了我们赖以生
存的环境张束空说还有不少市民反映,虽然社区中已经整齐地摆放上了 % 只垃圾桶,桶上分别写着:厨房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可是对垃圾分类的宣传
力度还远远不够很多试点社区仅仅是分发了垃圾桶和垃圾袋,没有后续的活
动,没有关于垃圾分类的宣传手册,这让很多人,尤其是老年人对此次的垃圾分 类工作只有大致的了解,而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不知晓,所以也就无法对垃圾进
行正确的分类对此,张束空表示,他也看到了这项宣传任务本身的艰巨性,因为它需要全 民动员起来,需要改变的是全民保持了几十年的生活习惯,但他也说:如果这
项工作一旦开展好了,就是一项造福子孙后代的大好事杭州想要成功试行垃圾分类,社区 的宣传很重要要让每个市民清楚了解什么垃圾该放到什么颜色的垃圾箱里,这个很难,尤其对那些上了年纪的人来说更难浙江省社科院教授杨建华也非
常关注杭州这次垃圾分类,他提出,试点社区要做好示范带头作用
分类之后,配套需跟上我在家里将垃圾严格按照要求分成了 % 类,但环卫工人却将其混放后再送到小区垃圾站,之后垃圾运输车也是混装混运有市民直言,即使大家在源 头上做好了垃圾分类的工作,但是中端运输末端处理不能跟上,分类工作也将
是徒劳无功的市民的顾虑我们早就想到了,大家针对杭州市民的这种疑虑,张
请放心束空表示的确,按照新制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杭州今后的垃圾不仅要分类 运输,而且还要分类处理其中,厨房垃圾要求日产日清,再通过清洁直运,用于 沼气发电焚烧发电等循环使用;其他垃圾是定期收运,经过压缩转运,用于焚烧
发电;可回收垃圾鼓励市民出售,利用市场上现有运行较成熟的废品回收系统循环;而由于一个家庭产生的有害垃圾比较少,所以定期收集,然后进行二次分选,能回收利用的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安全填埋目前,杭州市也已着手对垃圾收集车统一色调,并在车身贴上垃圾的分类,方便市民随时监督,确保垃圾从源头到处理,都是分类的张束空解释道
但是,据记者观察,由于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涉及到的部门比较多,目前的硬件配套设施也并不完善比如现在用于清洁直运的垃圾压缩车还只够试用于个别试点小区中,因此并不能保证每个试点区都能实行厨房垃圾的清洁直运;而建设新的垃圾中转站和重新装备
垃圾分类车都不是简单的事,因此要真正做到桶车直运车车直运日产日清还是有一定困难的所以目前部分垃圾在运输时还是采取了混装混运的方法还有不少市民提出了另一个他们所 担心的问题,那就是:进行新的垃圾分类计划后,垃圾运输和处理环节会增加一
定的成本,而该成本所带来的相应费用是否会分摊到住户的身上?除上述问题外,很多市民还反映:试点前期,杭州市城管办为试点社区的每户人家每天发放 O 个垃圾袋(绿袋子装 厨房垃圾,黄袋子装其他垃圾),那如果以后停止垃圾袋的免费供应,垃圾分类
工作该如何进行下去?垃圾分类工作所发放的垃圾袋也是塑料制品,这是不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新的垃圾?试点中成效渐显针对杭州市新的垃圾分类方案存在的问题,一些市民网民通过各个渠道纷纷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很多建议意见也已经为一些垃圾分类试点小区所试用比如有市民提出要对垃圾分类实行实名制,即在垃圾袋上印上户名或相
关编号,并进行定期评比,开展奖惩措施,对垃圾分类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不配合工作的群众给予相应
惩罚,该方案已在湖滨街道涌金社区得到了很好的实施
还有市民针对奖惩制已制定出了详细的征收垃圾分类费用和具体的计算方法他们将实行垃
圾分类的用户分
为了优秀一般和较差三类:分类为优的住户,可以免收垃圾分类费;分类为一般的住户,向其收取 C77G的费用;分类做
得较差的,收取 O77G的费用
根据民众建议,杭州市还推出了垃
圾分类投放积分绿卡的举措,即小区每户居民可获得一张垃圾分类投放积分绿
卡,投放 C个可回收(如可乐罐饮料瓶
牛奶盒)或有毒垃圾(如废旧电池过期
药品废旧灯管)将获得 C颗星,积满 C
颗星的,获得 C副环保宣传扑克牌,积满
.颗星的,将会获得一只灯笼达到一定
积分后,还可以到社区领取环保垃圾袋
肥皂洗衣粉等奖品
针对宣传教育工作滞后的现状,有
网民建议应该整体上提高公众的环境意
识,尤其要从孩子抓起为此还有人专门
建议在全市幼儿园和中小学设置垃圾分
类课程,通过宣传图片光盘和游戏等
多种形式,让孩子们从小就树立环保意识,掌握垃圾分类的方法 也有专家指出,垃圾分类的技术和
管理问题不是关键,因为这些都可以一
个个攻破,最为关键的还是人的工作专
家认为,C7 年前杭州市开展的垃圾分类
工作之所以失败,很大的原因在于过度
强调了硬件设施而忽略了公众环境责任
意识的培养,所以此次垃圾分类工作应
该将注意力放在公众素质的培养上为了解新一轮垃圾分类工作的进展 情况,O7C7 年 M 月下旬,杭州市民情民意
办公室对试点小区的 CO77 户居民家庭
进行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价调查调
查显示,市民对试点小区的工作成效满
意度值达到)%8C,对实行垃圾分类后减
少小区垃圾臭味的认同值为 PO8(可以
看出,杭州市试点区的垃圾分类工作已
13.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研究 篇十三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 目前我国城市建设持续增长, 并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 巨大的建筑工程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 一些旧房屋的改造拆迁、公路桥梁的损坏等也给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带来很大的困难, 给周围环境造成影响。我国虽然已经有了相关的建筑垃圾管理政策、法规等, 但相对还不够健全完善, 绝大部分的建筑垃圾并没有得到合理处理, 所以要重视开展建筑垃圾的综合治理, 降低建筑垃圾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 提高城市人民生活品质。
1 建筑垃圾基本理论
1.1 建筑垃圾的定义和特点
建筑垃圾是在建设施工、装修、拆迁过程中形成的碎石、余泥等, 是建设和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及拆迁各类建筑、构筑物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废土及其它垃圾。
建筑垃圾的主要特点为成分复杂, 包括渣土、砖瓦碎块、混凝土块、沥青废料、金属材料、木板、砂浆等, 处理过程需要长时间的物理和化学作用才能趋于稳定。混合物中砂浆和混凝土块会因为含有较多的氢氧化钙和硅酸钙而成碱性, 石膏中的硫酸根离子会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硫化氢, 木质废料会在厌氧条件下分解产生有机酸, 废金属材料的重金属离子会污染周围地下水和土壤。
1.2 建筑垃圾的组成
建筑施工垃圾,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洒落的砂浆和混凝土、砖石碎块、钢筋混凝土桩头、金属料、木材以及各种包装材料。
建筑装修垃圾, 装修垃圾成分较为复杂, 且大多含有有毒物质, 多数不可回收再利用, 可回收的废料有木材、纸类包装、钢材、玻璃和塑料等, 胶合木材、废油漆、涂料等不能回收使用。
建筑拆除垃圾, 建筑拆除时会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 其组成和建筑物本身特点有关, 砖混结构中砖块和瓦砾占多数, 还包括玻璃、石灰、渣土等。框架剪力墙结构大多为混凝土碎块。
1.3 建筑垃圾的危害性
占用土地并且破坏土壤, 我国建筑垃圾由于不能有效的回收再利用, 其堆放占用了大量的生产用地, 并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建筑垃圾还会大量产生, 土地问题会越来越严重, 大量的建筑垃圾堆放不仅占用了土地资源, 还会对周围土壤造成污染。
污染水体和空气, 建筑垃圾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质, 会在雨水作用下不断地渗入地表水地下水中, 造成水体污染, 危害水生生物和人的身体健康。在水分和温度的作用下, 一些物质会分解出有害气体, 垃圾中的粉尘和细菌也会随风飘散, 造成空气污染。
影响市容, 多数建筑垃圾被运送到城市郊区, 只做简单处理, 并且一些建筑垃圾没有及时的转运出去, 不可避免的产生粉尘, 影响城市容貌和景观。
2 建筑垃圾处理过程
2.1 建筑垃圾预处理
建筑垃圾的粗分, 由于建筑结构多样, 装饰装修复杂, 产生的建筑垃圾成分也随之增多, 大量的建筑垃圾混杂造成了后续工作的复杂, 所以在源头上就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处理, 能够有效的提高回收效率。可以将建筑垃圾按照混凝土块、钢筋、玻璃、塑料和木材几类分开收集, 在施工和装修过程中有意的设置不同的垃圾堆放区域。政府要加大建筑垃圾处理宣传力度, 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 约束监督施工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的破碎, 通过破碎作业将混凝土块和石材等建筑垃圾尺寸减小, 保证形状的均匀度, 从而节省存储空间及方便以后加工处理, 破碎机要根据建筑垃圾的性质和实际工作需要来选用, 常用的破碎机有粗碎机、中碎机和细磨机三种。
建筑垃圾的分选, 通过分选将有害物质分离, 并将其分为不同粒度的等级, 分选的原理是根据物质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来实施的, 分选的方式有手工捡选、重力分选、筛分、浮力分选、磁力分选等。
2.2 建筑垃圾预处理系统工艺
首先要对建筑垃圾进行粗分选, 将可回收大大块木料、塑料板以及纸料分离出来, 我国人口众多, 可以采用闲散劳动力进行粗分选, 将人工和机械有效结合起来, 保证分选的精度和数量。然后进行细分选, 采用滚筒筛或风力分选设备进行, 操作简单, 效率较高, 将得到的轻组分包括木料、纸片和塑料焚烧或填埋处理, 重组分中的混凝土、砖瓦、金属等进行磁选, 回收金属材料。由于滚筒筛和风力分选不利于高含水量的筛分, 在进行细分工艺前要根据含水状况做好烘干工艺。
2.3 建筑垃圾的再生利用
旧木材和木屑中一部分可以当作木材直接利用, 施工过程中多余的木料经过清洁后, 根据尺寸大小合理利用, 可以加工成为木质楼梯扶手和栏杆、室内地板、饰条等, 加入粘合剂后制作成为复合板材。木屑可以作为废料和防护工程覆盖物, 无害的锯末等作为燃料释放能量。
旧砖瓦的再利用, 一般旧砖瓦强度会明显降低, 可以碎砖块和砂浆碎块作为骨料生产混凝土小型空心砌砖, 也可以制作成为地面砖材料, 经过烧制后作为水泥原料, 或在碎块中加入石灰应用于路基工程中。
旧沥青的再利用, 道路屋面返修中产生大量的沥青废料, 经过破碎筛分加入再生剂, 并和新骨料、新沥青材料按照比例拌合, 能够成为一定路用性能的再生沥青混凝土。而屋面沥青材料也可回收应用于路面沥青的冷拌和热拌施工, 是所需的纯净沥青大大减少。沥青屋面材料含有高等级的矿质填料, 它们能替换冷拌、热拌沥青中的一部分骨料, 另外, 沥青屋面材料含有纤维素类结构, 有助于提高热拌沥青的性能。
旧混凝土的再利用, 将混凝土碎块经过破碎、分级和清洗后, 与新材料按照一定比例混合可以形成再生骨料, 根据用途再生骨料分为道路再生骨料和建筑再生骨料, 根据粒径大小分为再生粗骨料和再生细骨料。混凝土碎块磨细后能够作为生产水泥的原材料, 能够节省大量的石灰石和铁粉资源, 减少燃烧的煤炭量。
2.4 建筑垃圾的混合使用
建筑垃圾可以不经过复杂的分拣处理, 直接混合使用, 例如作为渣土桩填料, 在地基中不会因为外界环境影响风化变酥, 起到骨料作用。作为夯扩桩填料, 能够大幅度提高地基承载能力, 结构形式简单, 施工方便, 变废为宝, 保护环境。
3 建筑垃圾的全过程管理
3.1 源头生产阶段管理
施工中任何的工程变更都会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 所以要在施工图上多下功夫, 限制变更次数, 严格审查大范围的变更, 建筑规划中要多采用绿色材料, 能够方便再回收, 在招投标阶段就将建筑垃圾处理加入招标文件, 审查施工单位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及时的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 渣土管理部门根据垃圾处理方案进行不同的收费。
3.2 收集运输阶段管理
建筑垃圾产生后要分类堆放, 有关部门要对混合堆放建筑垃圾的企业罚款收费, 委托专门的垃圾清运公司运输建筑垃圾, 建设和施工单位不能私自安排车辆偷运, 运输过程要安排在合理的时间和线路, 并做好防尘措施。
3.3回收利用阶段的管理
回收加工过程中要有强烈的环保意识, 控制粉尘、噪音等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 不能产生二次污染。对不能再利用有毒有害物质不能简单填埋, 处理方式要符合相关规定。
摘要:建筑垃圾成为城市发展的障碍之一, 影响着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本文通过对建筑垃圾的定义、特点、组成及危害性进行分析, 介绍了建筑垃圾预处理、预处理系统工艺、再生利用以及混合利用的主要内容, 提出了全过程的建筑垃圾管理。
关键词:城市建筑,建筑垃圾,处理,再利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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