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机械工业基本情况》参考资料(共3篇)
1.《国外机械工业基本情况》参考资料 篇一
《财产保险理赔工作参考标准》
财产保险理赔工作参考标准
CPIC Non-M
arine1、2、3、4、深圳、珠海、厦门等沿海特区在原有值的基础上可增加40%。广州、上海等沿海大、中城市在原有基础上可增加30-35%。北京市在原有基础上可增加20-25%。天津、大连等开发区在原有基础上可增加15-20%。
目录
1、机械工业设备水灾受损定损方法
2、水灾受损设备定损参考标准说明
3、机械工业设备火灾受损定损方法
4、机械设备水灾受损的修复范例
①金属切削机床
②锻压设备
③铸造机械
④木工机械
5、机械设备水灾定损参考标准
附录一参考书目
附录二厂家名录
1. 机械工业设备火灾受损定损方法
1. 1损失分类
1.1. 1无损失或基本无损失
机械设备受到短时间雨淋,低水位的水淹,且能及时得到处理,仅外表面轻度受到损失,只需进行搽拭、清洗等工作。属于无损失或基本无损失。
1.1. 2轻度损失
机械设备仅受到短时间雨淋,雨水局部渗进设备缝隙,或者设备局部被水淹没,被淹处或被雨水浸蚀处有浮锈发生,能立即进行除锈处理,则损失不大,属于轻度损失。
1.1. 3中度损失
机械设备受到较长时间雨淋,水已进入各主要部位,如变速箱、电动机、电器控制柜、液压操纵箱。部分导轨面被水淹,造成零件锈蚀及损坏。电机、电器绝缘程度下降,油料需要更换,少部分损坏零件要更换,导轨面要清洗除锈,属于中度损失。
1.1. 4严重损失
机械设备整体基本被水淹没,浸泡时间长、泥沙、污染物等造成设备大部分锈蚀,设备大部分要解体清洗,导轨面需除锈铲刮研磨,各箱体要拆卸清洗、电机、电器要拆开清洗烘干,检查测试其电器性能,部分损坏零件要更换,修理工作量大,属严重损失。
1. 2受损设备的处理办法
1.2. 1无损失或基本无损失
无损失设备经清洗、搽拭、开车试运转,经检查后可恢复使用。
基本无损失设备,经清洗、搽拭后,通过一次日常保养或一级保养即可恢复使用,损失可以不计。
1.2.2轻度损失
对受损设备进行除锈、清洗、润滑、干燥后可以恢复使用。有的则须更换少数零件,如垫片、密封毡、橡胶圈、销轴、弹簧卡圈、开口销等。其修复工作量约为设备的二级保养的30-40%左右。
1.2.3中度损失
需部分拆卸受损设备的零部件进行清洗、除锈,更换损坏的零部件,更换润滑油。导轨面要除锈清理。清理电器箱、检查绝缘性、烘干和更换不合格的电气
元件,其修理工作量相当于设备二级保养以内。约为大修工作量的15%以内。
1.2.4严重损失
受损设备解体清洗除锈、铲刮研磨导轨面,箱体要更换润滑油,更换所有的损坏零件。拆开电动机清洗烘干,必要时浸漆,并检查其绝缘性能。拆卸电气控制柜,清洗、除锈、涂漆。检查各种电气开关及接触器,更换动作不灵敏的部件。组装设备,检查恢复其技术性能。
对于数控设备及加工中心或电加工设备,由于其电气部分比较复杂,且电气元件较多,当水灾不是突如其来发生时,可以把集成电路板、电脑板、执行电机、控制电气柜等事先拆下放于高处以免水淹。如实在来不及抢救时,遇水灾后,应迅速将上述电气部分拆下,清洗、搽拭、烘干、搽净触点,检查电气性能,以便更换元件或更换电脑板。
2、水灾受损机械设备定损参考标准说明
水灾受损机械设备的定损参考标准采取列表法。表内列出了机械工业生产设备中的金属切削机床、锻压设备、铸造设备、木工机械等机械设备的类别、名称、型号、规格、水灾受损设备的受损类别、级别及其损失率,最大修复工时和某些制造厂家。
表中的受损类别,是以机械设备被水淹没的深度而定。确定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被水淹没到床身一半的位置;第二类是设备主要部分或大部分被水淹没;第三类是整台设备基本被水淹没。每类受损又分为两级;第一级是浮锈或少量点蚀;第二级是锈蚀。
第一类1级和第二类1级属于轻度损失,第一类2级和第三类1级属于中度损失,第二类2级和第三类2级属于严重损失。
轻度损失中度损失重度损失
修复工时的确定,是参照中国机械工程学会设备维修分会主编的一九九三年由铁道出版社 出版的《机械动力设备修理复杂系数》一书,查阅该设备的修理
复杂系数,再根据该设备的受损类别和级别,求得该设备修理时应耗费的修复工时,求出修理的工时费用,再考虑了一定的管理费用及零件更换费用,即可得出修复该设备的总费用。该设备修理总费用与设备原值相比,确定其损失的百分比,即损失率(%)。
除特殊说明以外,损失率中已包含修理电气部分的损失。
3、机械工业设备火灾受损定损方法
机械设备一般都安装在附合工业建筑要求的厂房内,因某种意外引发的火灾,对设备一般影响不大,按工业险级别划分原则及工业险级别表属于1级或2级。但是通常在救火时会遭遇到水淋或灭火器的泡沫剂的喷淋。在火灾后应对设备及时清洗搽拭,这样对设备可以基本无损失或参照水灾一类1级处理。如果因救火时设备被水浸入较多,或泡沫剂喷淋较严重,使设备造成浮锈或点蚀,其定损可按水灾受损的一类2级或二类1级处理。
某些安装在简易厂房内的机械设备或加工时用柴油作冷却液的设备,以及木工机械设备,由于容易造成火灾,且起火后火势较猛,不易扑救,持续过火时间长,灭火用水较多,设备受火烧及水淋就较严重。按工业险级别划分原则及工业险级别表属于2级或4级,但因机械设备均为金属制作,不可能完全烧毁,在火灾后应及时清理、清洗、搽拭、干燥并进行检查,如无床身开裂、扭曲变形等现象发生,则可按水灾后受损的二类2级或三类2级处理,如果是液压传动及电气线路全部烧毁的精密设备,则其损失率在30%-50%。如发现床身、立柱等大件有裂纹及变形时,即按报废处理,回收残值。
对某些进口机械设备,尤其是加工中心或数控设备形成的生产线,如遇到火灾或因电气短路引起大火,由于电气部分比较精密,其控制电路布置复杂,如受到损失后,在国内能找到配件或厂家修理,则可按实际损失理赔。如国内无配件并找不到厂家修理,必须从国外进口配件及请外国专家来修理,则应衡量一下其修理费用是否值得,否则只能按报废处理,回收残值。在火烧时其机械部分可能受损不大,能修理时可按水灾受损的三类2级或加倍处理。
2.《国外机械工业基本情况》参考资料 篇二
为适应我国内燃机工业技术进步和市场发展需要, 《内燃机工程》、《国外内燃机》和《中国内燃机工业年鉴》编辑部及机械工业内燃机科技信息总网于2014年8月22—23日在上海召开了2014年工作会议, 共有70多位编委、内燃机专家及长期支持编辑部工作的朋友出席会议。会议中来自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同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AVL公司、上海日野发动机有限公司、巴斯夫机动车排放催化剂中国区、无锡油泵油嘴研究所等高校和企业的多名专家学者作了专题技术报告。上汽集团商用车技术中心 (上海内燃机研究所) 行业服务部总监计维斌、《内燃机工程》执行主编张妍、《国外内燃机》执行主编虞展、《中国内燃机工业年鉴》执行主编何丹妮、机械工业内燃机科技信息总网网长戚忻泽对《内燃机工程》、《国外内燃机》、《中国内燃机工业年鉴》、机械工业内燃机科技信息总网工作进展和展望进行了汇报。
会议探讨了2014年内燃机行业运行情况, 分享了轿车柴油机开发实例, 介绍了燃油系统、涡轮增压技术、热管理、节能减排技术、仿真技术等新方法和新技术。同时, 编辑部对三本出版物和一本网刊的发展情况作了总结汇报和展望。会议讨论过程中, 参会代表踊跃发言, 对内燃机行业现状和发展进行了热烈探讨和广泛交流, 并对三本出版物和一本网刊的质量和在行业内所起到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 对其未来发展提出了更多要求和建议。
针对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 各编辑部进行了认真梳理和逐条分析讨论, 以进一步提高三本出版物的质量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更好地为内燃机行业和读者服务。
3.《国外机械工业基本情况》参考资料 篇三
2003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改革的指导思想是: 新帐不欠,老帐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 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的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
2. 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3. 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实际退税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即中央财政负担75%,地方财政负担25%;
4. 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加快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推进外贸代理制;
5. 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从2004年起由中央财政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
二、机械产品出口退税率下降情况
2003年10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除少数产品外,调低出口退税率,并公布了调整退税率的海关税号和大类产品名称。现将与海关税号相对应的机械产品,分行业介绍如下:
石化通用机械行业:石油、天然气钻机维持17%退税率不变,其他产品(含全部通用机械和石油、天然气钻机零件)都由17%降到13%。
重型矿山机械行业:保持17%退税率不变的有:电动滑车及提升机、千斤顶、卷扬机、装船卸船机、各种升降机及输送机、架空索道、矿用电铲、矿用及凿井钻机、金属冶炼及铸造机械、金属轧机、辊压成型机。其他产品(含洗选、球磨、破碎设备、各种工业炉窑及其燃烧器)都由17%降到13%。
工程机械行业:保持17%退税率不变的有: 起重机、叉车及搬运车、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筑路机、截煤机、凿岩机及坠道掘进机、风动工具、各种摊铺机、混凝土或砂浆混合机器、矿物与沥青混合机器、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机动混疑土搅拌车。其他产品(含上述机械零件、部件)都由17%降到13%。
机床与工具行业: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组合机床三种产品仍然保持17%退税率不变,其他产品(含工具、零附件)都由17%降到13%。
汽车行业:保持17%退税率不变的有:汽车及其发动机、关键件、零部件,其他产品(含摩托车及其零部件,电动和机动牵引车,短距离运货车辆)都由17%降到13%。
电器行业:除电动工具继续保持17%退税率不变外,其他产品包括电动工具零件都由17%降到13%。
农业机械行业:拖拉机、柴油发动机及零部件,仍按17%退税率不变,其他农机产品原退税率为13%的都降到11%。
仪器仪表行业、文化办公设备行业、机械基础件行业、食品包装机械行业,都由17%降到13%。
三、对机械工业的影响
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指退还在国内已征收的间接税(主要是增值税),目的是使出口货物以不含国内间接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动货物重复征收国内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这种做法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体现了世贸组织关于非歧视原则和公平贸易原则,并已形成国际通行惯例。因此,它不是个别国家采取的优惠政策,更不是补贴。
目前我国对国内机械企业生产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为17%,其中大部分农机产品为13%。因此,在这一范围内对出口产品进行退税,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后继续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增加国家外汇储备,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近几年来我国出口增速很快,出口规模越来越大,而出口退税金额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尽合理,(国内征收的增值税由中央财政统一征收后,返回地方25%,而退税却由中央财政全部负担),导致欠退税问题十分严重。从机械行业来说,对机械企业退税不及时已是普遍现象,滞后的时间,前两年一般为一个季度,近一、两年为半年左右甚至更长,已严重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和经济效益。因此,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是完全必要的。
这次改革对机械工业有以下影响:
1. “新帐不欠,老帐要还”,将有利于机械企业加快资金周转,减少利息支出,提高经济效益。
过去欠退的税额,由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等办法予以解决,大大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困难。而且新发生的退税额要做到及时足额退税,使企业加快了资金周转。政府有关部门将制订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有关企业要组织力量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凭证,加快退税进度。
2. 大多数机械产品出口退税率下降4个百分点,将增加企业生产成本或减少企业利润, 影响企业竞争力。
按照海关税号分类,机械产品出口1亿美元以上的60多种产品中,除电动工具、液压千斤顶、部分汽车零部件和小马力柴油机等10种产品出口退税率保持17%不变外,其他产品都下降了4个百分点,必将影响这些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尤其是一些靠价格优势出口,价格竞争又十分剧烈的产品,如摩托车、阀门、轴承、电动机、部分普通机床、液压泵等影响更大。有些主要依靠出口的企业,如一些摩托车或其零部件生产厂,由于批量小,成本高,有可能难以生存,面临淘汰。为此,一方面要努力降低出口成本,减少中间环节费用,大力扩展自营出口。自营出口费用太高的,要寻找和委托代理商或中间人,扩大出口,缓解出口退税额减少的影响; 另一方面要改善出口产品结构,增加技术含量较高产品的出口,如数控机床、加工中心,汽车、拖拉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工程机械、连铸机、轧钢机、柴油发电机组、成套发电设备与输变电设备等。
3、地方政府承担的25%的退税额,难以保证,将影响企业出口的积极性。
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实际退税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财政负担75%,地方财政负担25%。这个规定是合理的。但具体操作难度很大,可能难以落实。这是因为:
第一、有些产品出口地与货源地不统一,产生了收入与退税分离的问题。生产企业的产品增值税交给了当地政府,如果产品在异地出口,要由出口地政府退税,出口地政府当然不会同意。外贸公司收购外省市产品(含成套设备)在本地海关出口,如何去向生产企业所在地政府退回这25%的税款,很难办。有资料显示,目前天津市出口的货物,约有50%是外地生产的。对此,企业反应很大。
第二、中央财政将企业所交的增值税,按25%返回地方后,地方又按一定比例由省地县三级分摊。如果出口产品要退税,要从省地县三级退回,非常复杂,难以落实。有些市县经济困难,又无法拿出退税款。
许多企业已对此顾虑重重,反应很大,感到不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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