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转让协议

2024-07-26

店面转让协议(共13篇)(共13篇)

1.店面转让协议 篇一

店面转让协议范本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顶让方(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门面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街(路)____________号的门面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____________平方米;在甲方转让租期满后,租期按照原租赁协议顺延 年,并由乙方与房东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房东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年租金为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剩余租期为_______月。

三、门面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房东履行原有门面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

四、转让后门面现有的装修、装饰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房东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装修。

五、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全额转让费,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

六、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1)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2)房东保证该房屋为其合法所有并有权进行出租等,否则应该赔偿乙方转让费用同等的损失。

八、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2.店面转让协议 篇二

生活中的债有多种含义,而法律意义上的债却有其特定的范围。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的发生总的来说有合意之债和法定之债之分。在各国立法上,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如因遗赠,会在受赠人与遗嘱执行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缔约过失,会在缔约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等。

根据债的不同划分标准,债又可以分为许多种类。如按照债的主体特征不同来划分,债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以及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等等。

由于债的发生有其法律上的特定性以及债的形式的多样性,致使债权转让的内容和法律效力也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办理债权转让公证时,应特别注意对债权发生的依据、转让的内容以及协议当事人资格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地审查,确保办证质量和办证效果,有效防范风险,更好地发挥公证在加速商品的流转、稳定经济交易秩序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的作用。

二、债权转让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享有人通过与受让人(第三人)协商一致,将自己依法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受让人(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是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又称让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和受让人(第三人),按现有法律规定,债务人不是也不可能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对于债权人、受让人及债务人所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从实质上来说,债务人只是新协议的当事人,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债权转让的当事人。因为债务人对债权的转让不享有权利,只承担义务。

二是债权转让是权利人转让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即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取得的。若是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取得或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取得的权利,即使是转让了,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如赌债债权的转让即属此类。

三是债权的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是债权人将自己享有的权利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因此让与人对债权必须具有一定或全部的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可将自己享有债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法律禁止的除外。

四是第三人在取得债权后,可享有与此有关的从权利。按照《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的权利,受让人拥有该权利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五是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各样原因而产生的,但不论其原因为何以及是否有效,对于债权让与协议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种无因性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六是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协议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除外,无须特别的协议形式,债权让与协议是否作成书面形式均不影响其效力。至于对已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需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三、办理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般来讲,只要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和当事人的约定,均是合法有效的。公证处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予以公证。但法律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和保护让与方与受让方的权益出发,对债权的转让作了一些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这在办理债权转让协议公证时尤其应当引起注意。

第一,在受理当事人申办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事项时,要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办证程序,并从以下几方面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一是对双方主体资格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双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让与人是否具有转让债权的权限。如果让与人无处分权,却进行了债权的转让,那么即使受让人是善意取得该债权,也不发生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应;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还应审查其代理资格和权限是否有效。

二是要审查让与人转让的债权是否合法、有效。主要是审查让与人提供的产生债权的根据,如原合同、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是否真实、合法,转让的债权是否有效。

三是要审查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是否完全自愿,是否有欺诈或受胁迫的情况。

四是要审查让与方和受让方所签的债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全,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

五是要审查申请人就债权转让达成的协议,是否在内容和审批程序方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包括审查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是否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或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或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审查债权转让协议的审批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如《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

第二,要审查让与人转让的债权是否属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如《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就规定了几种不能转让的债权,对于这些规定,公证员在办理债权转让公证时要特别引起注意。

一是根据协议性质不能转让的权利。这是指根据协议权利的性质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生效,如果转让给第三人将会使协议的内容失去联系性和同一性,因此此类协议的权利不能转让,这种情况一般包括: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的权利,如以某个演员的演出活动等;根据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因雇佣、委托、租赁等协议而发生的债权;协议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的义务及不作为债权,如协议中竞业禁止的约定;从权利债权,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的,如主债权的担保物权是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让与的。

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约定禁止一方转让协议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社会公德和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产生法律效力。禁止让与的约定属于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应适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规定,但这种约定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均应在债权转让前作出,否则不影响协议权利转让的效力。当然此种禁止让与的约定,既可以是特指债权不得让与某个人或某些人,也可以是泛指,即约定权利不得让与其他任何人。不过,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在协议整个有效期内不得让与债权,也可以约定债权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让与。

三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债权。这是指《合同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让与的规定。如《物权法》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应收帐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即是对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3.东星集团股权转让协议风波再起 篇三

尽管还在湖北省洪山监狱服刑,极富冒险精神的狂人兰世立,或许会为这个消息感到振奋。“湖北省工商局的调查结果,将作为湖北东盛房地产公司股权纠纷案的新证据,提交给最高院。”兰世立侄女、东星集团发言人兰剑敏表示。

8年前,兰世立曾以20亿元身价登上“湖北首富”宝座。在几度浮沉、身陷囹圄3年有余之后,如今还有4个月即可重获自由。这场纠纷正是兰世立当年深陷高利贷漩涡,又在民航业国进民退潮中遭遇政商关系滑坡,最终鱼死网破惨淡收场的导火索,亦是他东山再起的唯一资本。

真假股权转让

在湖北省工商局表态的半个月前,“股权转让签名涉嫌造假”广为人知,并在东星集团与融众集团之间引发了一场口水战。

“东盛地产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有几个地方是被别人假造的。”6月16日,兰世立侄女、东星集团发言人兰剑敏携律师在上海新闻发布会上宣称,获得足以“釜底抽薪”的新证据,“倘若湖北工商局查清事实,可依法撤销股东变更登记,恢复到原有登记状态。”

对此,融众集团董事长谢小青通过人民网回应,所谓伪造股权转让签名及印章的指责,纯属无稽之谈,期待司法鉴定以戳穿谎言,还原事实真相。

这场隔空论战,只是多年股权纠纷的冰山一角。2009年6月1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宗民事纠纷案。最初东星集团和兰世立诉称,融众受让东盛地产全部股权后没有如约支付3.15亿元转让款,要求对方支付尚欠股权转让款17648万、违约金1200万。两个月后,这场民事诉讼变更为索回股权,要求法庭判决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2009年9月,融众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称,除了支付8550万元转让款,他们还向东盛投入了数亿资金以维持运营,此外还发现应当由东星集团和兰世立承担偿付责任的原有债务总额8.78亿元已垫付2.93亿元,另有因协议承诺的未销售面积与实际相差造成经济损失达1.25亿元。因此,融众请求判决《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确认转让款2.245亿元已经全部抵消,不再差欠任何股权转让款,同时还要求偿还垫付款、赔偿损失6.48亿。

这场历时悠久的民事纠纷,由湖北省高院在2012年5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东星集团和兰世立的诉讼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东星和兰世立无法接受这个判决 “明为委托经营和股权转让,实为抵押借款”。今年4月15日,湖北东星集团、兰世立上诉融众资本投资集团案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质证,东星方面代理律师陈有西当庭问出一个关键信息,即通过售楼融众即获利4亿多元,“你们不能把母鸡下的蛋都藏起来,却把喂母鸡的米全记得。”他说:“基本的事实就是,融众资本通过乘人之危,以违法的分解高利贷方式,严重违反合同不支付股权对价的3.15亿元救命钱,只用了8550万,就买到了一个优良资产达到20多亿的房地产公司。”

这次质证后,东星集团应司法程序依法调阅《湖北东盛房地产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时发现,登记日期为2008年7月8日《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资料中,《出资转让协议》、《股东会变更决议》上的“兰世立”的签名“有问题”。狱中的兰世立本人确认,这两份文件他从未见过,且签名也非出自他本人。兰剑敏还称,署名为东星集团的《出资转让协议》使用的“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公章也同样和工商登记的不符,且没有法人签名。

当《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联系融众投资集团董事长谢小青时,他以6月18日已经通过人民网做了独家回应为由,不肯再谈“签名印章造假风波”。

祸起高利贷

1991年开始创业的兰世立创建了东星集团,旗下有航空、旅游及房地产三大产业支柱。2008年遭遇金融危机,东星航空公司在航空业普遍不景气的背景下资金链特别紧张,但却无法像国有航空公司那样理直气壮地寻求政府资助,也很难取得银行贷款,于是转而寻求高利贷。彼时,无论是东航还是南航,都获得中央政府超过百亿的注资。

彼时,兰世立以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义向融众投资集团旗下三实体借款和产生的利息,高达1.54亿元。融众投资集团董事长谢小青曾经表示,这些借款在合同里规定必须用于地产项目,但是钱借出去了楼却迟迟没有复工,于是他决定从2008年4月开始监管资金使用去向,与兰世立旗下东盛地产公司签订了《委托经营合同》,开始全面托管光谷中心花园项目。

在签署日期为2008年4月18日的《委托经营协议》中,双方约定将东星集团旗下的东盛地产委托融众管理公司经营,由融众管理公司以东盛房地产的资产作为融资条件,向东星集团提供融资,以解决东星航空及东盛房地产资金不足,并约定以东盛房地产的股权和资产作为抵押。融众在获得足额的委托报酬、垫付费用、资金占用费、替代兰世立融资款项后,应以100元人民币无条件将东盛公司转让给兰世立。如融众不能在约定时间内获得上述资金,有权处置东盛公司股权,兰世立放弃任何形式的异议权利。

“对赌”的条件如此严苛,兰世立却赌运不佳,2008年7月7日《股权转让协议》在武汉市江汉区签署。其中,兰世立所持东盛地产的100%股份如约转出。次日晚,在武汉市珞瑜路1144号的湖北东星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会议室,由兰世立与谢小青共同召开了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全体职员会议,兰世立在会上宣布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从即日起委托武汉融众有限公司经营。

兰剑敏表示,“我们也能理解他,如果熬过这一关的话,他是有能力也有实力,再把东盛赎回来。”

对于与东星兰世立之间的过往,谢小青表示已经不想再说,6月21日下午,他谢绝了《中国新闻周刊》的采访请求。

政府生变

除了求助于融众,兰世立还想起了政府。他在2008年10月15日就开始向湖北省政府求助:“现急需5000万至1亿元人民币流动资金,恳请各级领导能支持解决目前危机。”这个紧急请示,经层层批示最后由武汉市政府研究。

联系到当年东星航空筹建时,湖北省与武汉市各级政府所给予的支持,不难想象兰世立此番寄予的厚望。2005年,湖北省委书记和省长有史以来第一次以湖北省政府文头的形式,联名给民航总局致信请求支持,并由武汉市和湖北省相关领导一起到北京递交给民航总局。2005年6月10日,中国民航总局正式批准东星航空有限公司筹建,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豪情万丈的兰世立马上抛出了20架飞机的采购计划。

一位湖北的资深企业家对《中国新闻周刊》回忆,彼时,兰世立动辄公开批评湖北省政府和武汉市政府的一些公务员办事拖沓,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当面令一些官员难堪。极盛之时,兰世立也为自己惨淡的未来埋下了隐患。

对于兰世立那时的资产状况,一名知情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兰从来不是把钱准备好了才去做事。在筹建东星航空前后,他还先后投资钟祥风景区和神农架风景区,光谷中心花园地产项目也正施工,处处花钱。

左支右拙的窘迫,并没有让生性狂傲的兰世立有所收敛,2008年初不惜派出近200名员工连续一个星期到武汉市交委大楼前静坐以此讨要4500万欠款,2009年春节还多次扬言要把总部迁往郑州。

当兰世立2008年再次求救时,政府部门显然已经丧失耐心,“为支持东星航空的运营和发展,我市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2008年11月1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文件中建议东星航空公司,“应立足于提高运营效益的潜力,积极向外融资。”

一度,狱中的兰世立实名举报曾经与其私交甚密的前武汉市副市长袁善腊,引起轩然大波,已是后话。

鱼死网破

彼时,融众已经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实际控制东盛公司,进而享有东星航空32.7%股权,是其第二大股东。因此,融众集团董事长谢小青积极参与到挽救东星航空的重组中,一旦重组成功他既可以出售股权套现,又可以继续持有股份获得分红。

公开资料显示,融众资本投资集团创立于2001年1月,是目前中国唯一一家总部设于武汉的全国性大型金融服务机构,2004年12月实施战略重组,与香港金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结盟,成立融众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一位前负责人入主金榜集团后,一度增持融众股份达到71%,并通过提供循环贷款融资方式给融众提供运营资金。就在兰世立开始向谢小青借钱的2007年,金榜集团先后两次提供6000万港币和5亿港币、年利率为16%的贷款给融众。

2008年11月,兰世立在融众的帮助下找到了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下称“中航”)。在国进民退狂潮的席卷之下,中航一心想要对标全球最大最强航空公司德国汉莎,收购东星是其战略布局中的重要一环。历来倚重国企的武汉政府,当然欢迎实力雄厚的央企中航,何况当地正雄心勃勃地想要建设航空枢纽。尽管时任中航总经理孔栋不喜欢人们把收购东星形容为“国进民退”,但这场商业谈判很快引起了政府的重视,并参与其中。这场力量悬殊的谈判,最终以兰世立拒绝合作告终,随后东星航空公司破产,兰世立被判刑4年,认定逃避追缴欠税5000万元。

在京衡律师集团律师张军看来,兰世立的案件更多涉及到国进民退的宏观背景,涉及到民营企业和民营资本有多大的生存空间。“5月31日第一次见兰世立,我们把整个案件剖析了一下。”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一个是兰世立本人的刑事案,被判4年实际上是个错案,面临申诉的问题;第二个是行政诉讼案,就是中南局2009年3月14日的停飞令,这个行政行为有问题,打过官司没有赢,还可申诉;第三个是东星集团、兰世立与融众、谢小青、李军、杨的民事纠纷,借款与股权转让,湖北高院判决过了,最高法院开过一次庭,有可能还会再开一次。

4.店面承包转让协议 篇四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大连大世界家居广场吉龙卫浴行三楼丽莎专卖店经营及店面转让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沙河口区五一广场家居大世界三楼丽莎店面让给乙方使用,时间为2011年3月20日至2012年3月19日,使用面积为50平方米。

二、乙方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乙方在甲方进货额(提货额,工程除外)在四十万元以下,乙方需要付给甲方贰万元补偿金。如进货额达到四十万元以上,2011年月日(已付)给甲方贰万元整,2012年3月1日再付给甲方贰万元整,同时甲方在2012年3月1日前把大世界家居广场3楼丽莎专卖店无偿转给乙方,并把营业执照变更,但乙方必须经营丽莎淋浴房。

三、装修费公司补偿两万元整,期限半年,2011年9月30日前全部返还给乙方。乙方在2010年10月11日付给甲方五万元保证金,如果乙方不打算和甲方续约,甲方要无偿返还乙方的五万元保证金。在合作期间,乙方负责经营期间的房租、税、电、工商的所有费用。

四、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盈亏自负,如出现纠纷可由当地法院裁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各执一份,自两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

5.店铺个人转让店面转让协议书样本 篇五

店铺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林建荣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顶让方(乙方):王建忠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 昆山市蓬朗星新中路217 号的店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在店铺转让前甲方需将原有店铺内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网络费、物业管理费、店内所有员工工资以及其他甲方应承担的费用全部清算完毕,在确保不给乙方带来额外费用支出的情况下将店铺于2016年

日之前转让给乙方,转让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和房屋装修等;营业设备等全部归乙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已预交的五、六月份

/ 2

店铺转让合同 的房租后所应享有的租赁关系。

四、甲方与乙方在达成店铺转让事宜后,在办妥店铺转让手续后,乙方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转让费人民币

万元至甲方指定账户,第二笔转让费需在原有店铺租赁合同到期后,甲方配合乙方顺利完成合同续签事宜,并保证乙方新签订的租赁合同条款符合周边商铺租赁价格的基础上,由乙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至甲方指定账户。两笔转让费合计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

五、甲方同意在完成店铺转让的同时,将原经营的美丽家蛋糕世界蓬朗地区的经营权无条件转让给乙方所有,并在完成转让前将所欠昆山市永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即美丽家蛋糕总公司)的货款全部支付完毕,原有留存在美丽家蛋糕总公司的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归甲方所有,乙方需另行支付保证金费用;

六、双方共同遵守合作协议,如不遵守以上协议,违约方赔偿另一方所有经济损失;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管理处规划等,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一经双方签订即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期:

期:

6.店面转让协议书常用版 篇六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代表: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甲、乙方经友好协商,就经营转让____________________的经营权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协商,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店面经营权交付乙方使用。

二、交付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转让金总计____________元整,包括_________元之店面投资和_________元加盟金。

四、甲方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餐饮店经营经验。

2、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及时提供乙方所需原材料等产品。

3、甲方负责对乙方人员的提供相关的业务指导。

4、甲方协助乙方开发客源及维系老客户。

5、甲方需在______月______日前将店面按时交付乙方使用。

五、乙方义务

1、乙方须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缴纳经营使用权费用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由于乙方的情况特殊,所以甲方和乙方共同协商,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先缴纳定金______元,其余额分______月交清,每月再缴纳______元,时间为每月的______日之前。

3、如乙方在协议期间逾期交付余下的费用,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定金的______元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终止乙方人员在店面的一切工作,收回经营使用权,并在______日内结算清跟乙方的尾款。转让后店面产生的房租,水电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七、如有具体细则协议需要签订,同样具法律效应。

八、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

乙方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7.店面转让协议 篇七

2007年12月,杜某为经营石灰开采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取得了有效期至2010年12月的采矿许可证。2009年3月,杜某与刘某、周某、陈某签订了《关于合伙经营石灰厂的协议书》,石灰厂作价26.7万。2011年3月,石灰厂延续登记申请,国土资源局审批了有效期至2013年3月的采矿许可证,但因石灰厂未缴纳相关规费,未颁发此证。2011年5月,石灰厂因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停产。

2011年10月,石灰厂原股东与匡某签订了《石灰厂转卖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石灰厂作价65万元,2012年1月7日前付清;杜某和刘某密切配合匡某,在2012年1月7日前办好采矿许可证;一方违约给另一方赔偿违约金25万元。协议签订后,匡某支付了第一期转让价款并缴纳了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各项费用。2011年12月,刘某以杜某委托代理人的名义申请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2012年1月,因石灰厂原合伙人往来款未结清,且杜某不配合办理采矿许可证。匡某遂未付第二期价款,造成纠纷起诉。

2012年1月10日,国土资源局审批予以变更登记,但因本案争议,未颁发此证。匡某至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未设立有法人资格的矿山企业。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关于受让人资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采矿权受让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测算的30%。而匡某不具有申请采矿权的资质条件,故本案转卖协议无效,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也不产生违约责任。但匡某有因合同无效享有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得另行起诉或变更诉讼请求。由于匡某不同意另行起诉或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匡某的诉讼请求。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法律法规关于采矿权受让人的资质条件属于管理性强制性的规定,并不能因此否定转卖协议的效力,匡某可以在事后补办。且法律法规并未明文禁止自然人成为采矿权受让人,受让人在受让后办理登记时,应具备什么条件,是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畴。且《石灰厂转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采矿权转让未经相关审批管理机关批准,应认定采矿权转让未生效,但不影响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相关条款的生效和效力。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转让协议有效,双方按约定继续全面履行义务。

法理评析

本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相同,且都认定转卖协议所涉标的物包括实物资产和采矿权,但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其关键原因是对采矿权受让人的资质条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一审法院认为采矿权受让人资质条件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二审法院认为采矿权受让人资质条件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一、采矿权人资质条件的界定

采矿权人的资质条件,是指采矿权人所应具备的资格和条件。采矿权人的资质条件一般由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予以规定。对采矿权人设定相应的资质条件,其目的是保证采矿权人有能力和条件开采或销售矿产,保护国家的矿产资源。

我国1994年制定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11至14条分别对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者的资质要求做出了不同规定,其共同必备的实质要件大致包括:开采范围与其开采能力、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对拟开采的矿产资源实施合理的开采方案;保障安全生产的能力;环境保护、防治污染的能力;承担与开采矿产资源直接相关的其他连带责任能力等。

1998年国务院制定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2011年,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可见,基于对矿产资源进行保护和有效利用的考虑,我国法律法规对采矿权人的资质条件是有着较严格的限制的。

二、采矿权人的资质条件是效力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

一般认为,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无效。

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如何判断某一规范是效力性规定抑或是管理性规定。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说认为:第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此类规定为当然的效力性规范;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属效力性规范;第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取缔性规定,即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采矿权人的资质条件是对采矿权人的行为能力和实质条件的限制,采矿权人符不符合该资质条件是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范畴。因此,当行为人向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时,行政管理机关会告知申请人应该符合哪些资质条件,进而作出应否登记的决定。当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行为人未经审批从事了采矿活动时,行政管理机关应视情况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可见,采矿权人的资质条件应属于管理性规定。

三、采矿权受让人的资质条件与采矿权转让协议的关系

采矿权转让协议是合同的一种,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且达成一致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但采矿权转让合同由于其特殊性,其生效还受到其他法律法规的约束。如《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10条第3款规定:“(采矿权)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则采矿权转让协议是自合同批准后生效,但能不能将合同未经批准就等同于合同无效呢?上述规定只规定了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而不涉及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问题。采矿权转让协议虽未经批准,但只能认定为该转让协议暂未生效,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而且,签订转让协议是合同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批准申请的前提条件,采矿权受让人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有时需要经过受让人申请登记、行政机关审查后才能明了。当受让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时,受让人可以在签订合同后补办相关的手续,促成条件的完备。因此,不能因受让人的资质条件不具备就否认采矿权转让协议本身的效力。

四、本案《石灰厂转卖协议》的效力

本案中,匡某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未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企业。《石灰厂转卖协议》所涉及的采矿权均以石灰厂的名义申办,虽然采矿许可证上记载的经济类型为私营独资企业,但石灰厂的工商登记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故匡某不能因为石灰厂的整体受让而取得采矿权申请人应具备的独立法人主体资质。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3条之规定,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匡某是不具备申请采矿权资质条件的。

但由于采矿权人的资质条件在合同法上属于管理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并且,本案中的《石灰厂转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因此,尽管匡某不符合采矿权受让人的资质条件,但并不影响《石灰厂转卖协议》的效力。

可见,本案的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继续履行义务。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8.商场店面转让合同 篇八

转让方(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

顶让方(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吗,就商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已和房东协商妥当经房东同意乙方享有甲方与房东原有合同利益的基础上将甲方位于(原 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并保证 乙方等享有甲方在房屋租凭合同中所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商铺转让后,由甲乙双方和该店产权人(房东)方重新签订租 凭合同或转让协议。

三、经协商同意,乙方已经向甲方支付该店定金:小写万元整,大写 万元整,如乙方因其他原 因违约,侧甲方不退还乙方定金,如乙方与房东协商达不成协议或甲 方收到定金单方反悔,那么甲方无偿退换乙方定金并赔偿乙方缴纳定金三倍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四、转让后商铺现有装修、装饰既其他所有设施全部归乙方所有。

其中包括:、等。乙方接 手前该商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双方约定乙方于 2014 年 6 月 日接该商铺,在此之前甲方不得破坏装修装饰、设施、设备。不得私自转移该店所有 设施、设备如有该行为视为违约、并赔偿乙方损失。

五、该商铺转让金兑价为小写元整、大写 元 整、六、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向甲方 支付小写 元整、大写 元 整、则乙方有权对该店进场装修()如 乙方不能签订三方的合同,甲方应赔偿乙方所有装修损失费用 等。

七、乙方在 2014 年 6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小写 元整、大写元整、上述 费用以包括装饰、装修、设备及其他相关所有费用。此外甲方 不得再向乙方素取任何费用。甲方需要押 1 万元(大写:壹万 元整)给乙方三个月,三个月内甲方解决所有在此之前的债权、债务、(如:酒水、物管、水电、)等,甲方需把该店办理的所 有相关证件注销后,乙方则退换甲方 1 万元(壹万元整)。

八、甲乙双方约定 2014 年 6 月 日向乙方交付商铺,并且甲乙 双方与房东签订协议或合同,如果到期甲方未交付或未配合签订三方协议或和通透的,则按每日一千元的逾期交付金支付给 乙方。直至交付店铺与签订三方合同或者协议为止。乙方同样 承担违约责任,如到期未接商铺则并向乙方每日支付一千元作为违约金。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给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备注: 甲方(签字)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乙方(签字)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商场店面转让合同(二)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丙方:(商铺出租方)

根据《合同法》,就甲方将位于的商铺,转让给乙方一事,甲、乙、丙三方经好友协商,就店面转让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与年月日前将位于商铺{面积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该店铺所有权证号码为,产权为丙方,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到期时间为,月租为人民币,店面交给乙方使用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租赁合同,每月交纳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方交纳的押金,押金归乙方所有,第三条该店铺现有装修,装饰,工具,设备{包括}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该合同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其它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乙方在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元},上述费用包括甲方交给乙方再转付给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租用期内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前,该店铺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第六条乙方逾期未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付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还需向甲方交付转让费的的违约金,逾期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的同意转让店铺,如由甲方原因导至丙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遇国家征用店铺,有关赔偿归乙方。

第八条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下令撤迁店铺,甲方退还全部转让费。如果合同签订后国家命令撤除 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五条 甲方应保证产权方同意甲方转让店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产权方不同意店铺转让,要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必须确保产权方业主的租赁合同转由乙方签订合同。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宜

附件:甲方需提供给乙方的文件如下

1.产权方与甲方租赁合同原件。

2.甲方证件(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地税、国税原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甲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乙方:(签名)

委托代理人甲方:(签名)

委托代理人乙方:(签名)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201

9.店面转让租赁合同 篇九

乙方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租用甲方在金塔县 门店一处,面积平方米。为以后双方不在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自己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年租金 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交清下年度租金。

二、乙方付给甲方押金 元,乙方除按时付清房费外,还必须按时付清租赁期间的水、电、暖及卫生费,必须保证室内财产无损失。租赁期满后,如果室内财产有损失,或者没有按时交清上述费用甲方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扣除。

三、乙方在租赁期间,要做到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按规缴费,不得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乱纪的活动,如果发生违法事件,造成门点被查封,房屋租赁费等全部损失有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将该房屋私自转租别人使用,如果确需转租,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并办理房屋合同变更手续。

四、门点租赁期间内,房屋安全由乙方负责。

五、甲方在乙方租赁房屋时做到水、电、暖畅通,门窗、墙壁完好无损,在乙方租赁期间再发生任何损坏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

六、乙方在租用期间不准私自改造房屋结构,房屋原有设施不准改动。合同到期后,如果不再租用,房屋必须恢复原样,保持干净、整洁。自己投资的一切设施和财产由自己负责处理。

七、乙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租用该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三十日内告知甲方并办理续租手续,否则,如果造成甲方将房屋已经租赁给第三人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八、甲方如果在合同期满后,不再将该房屋租赁给乙方,必须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告知乙方。

九、违约责任:乙方违约本协议者,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4000元。

十、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在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

出租人(签章): 承租人(签章):

10.合伙人店面转让合同 篇十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出租方(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下述门面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转让门面

转让门面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

丙方为上述转让门面的所有权人和出租方。现对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转让上述门面承租权的行为,丙方表现同意。

原甲、丙双方所签门面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由乙方享有和履行,乙方与丙方不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生效和门面交接完毕后,甲、丙双方之间原门面租赁合同终止履行,权利义务自行解除。

2、租金的结算与支付

丙方与甲方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一年,即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现甲方剩余租期为 月,门面转让前尚欠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共计人民币 XX元,上述欠交款项由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甲方。

门面转让乙方后,甲、丙双方原门面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转由乙方根据该合同约定(指有关金额、时间、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向丙方支付,甲方不再负有支付义务。

3、门面设施、设备的归属

转让门面现有装修设施在转让后归乙方所有。

转让门面租赁期(含门面租赁合同续签期限)届满后,该门面装修设施的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所有。

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再次装修。

4、门面转让费的支付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详见《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5、债权债务的处理

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6、交接条件、时间及方式

转让门面定于 年 月 日正式交接。

门面交接时,甲方应腾空非《转让财物交接清单》范围内的一切设施、物品和货物,保持门面已有装修、装饰、设施、设备、门窗、墙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于使用。

办理门面交接手续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现场验收,按照《转让财物交接清单》点验、接收有关财物,交接完毕后,甲、乙、丙三方应共同签署《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在丙方的现场监督下,甲方向乙方交付门面钥匙。门面钥匙一经交付,转让门面即告验收、交付完毕。

转让门面不符合约定的交接条件时,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甲方应及时整改、修复,直至符合交接条件为止。并将视为甲方逾期交付门面,由甲方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7、违约责任:

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甲方逾期交付门面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交付天数× 元/天;超过30天甲方仍不能交付转让门面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和按上述约定追偿违约金。

乙方应按时接收门面和支付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接收门面超过7天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支付门面转让费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付款天数× 元/天。丙方保证该转让门面为其合法所有,享有门面的出租权,并不得“一房多租”。如因丙方原因造成门面所有权、租赁权纠纷,应由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丙双方违约金。该违约金按下述方式计算:甲方获得的违约赔偿=本合同约定转让费×1;乙方获得的违约赔偿=本合同约定转让费×2。

甲方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

11.店面借用合作协议 篇十一

甲方:KE东北烧烤

乙方:广州筱盒情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订立下列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一、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授权乙方免费借用坐落在奥元新天的门店及设备,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用于筱盒沙拉销售。

二、使用期限

每天上午9:00-16:30自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19日。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3.1乙方在使用期间,应当妥善保管房屋,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随时可以解除本协议。

3.2乙方在使用店面时,甲方可同时使用店面。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4.1使用期内,房屋由乙方使用管理,乙方无需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4.2乙方协助甲方完善美团、和饿了么外卖平台,并提供可实操的满减优惠活动意见。

4.3乙方协助甲方建立微信公众号平台,搭建栏目子菜单,使微信公众号为甲方自有品牌服务。

4.4乙方可使用甲方单位注册的外卖平台(包括美团、饿了么但不局限于此两个平台)。

五、费用提点

5.1因乙方无需向甲方缴纳任何因房屋产生的硬性费用(房租、水电、管理

本合同共2页 等费用),所以乙方除了协助甲方上线至美团饿了吗、协助甲方建立微信公众号,乙方还需将本门店沙拉营业额的 15% 作为提点交给甲方。

5.2每月月底30号,乙方将本店沙拉营业额的15% 打至甲方银行帐号。

六、协议解除

6.1在使用期内,甲方将乙方使用的房屋出租(卖)给第三人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2在使用期内,甲方解除本协议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七、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申请仲裁解决。

八、未尽事宜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证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协议。

九、开户行信息

甲方开户行: 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指定账号: 办公地址:

乙方开户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合生广场支行 乙方指定账户:广州筱盒情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指定账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383号海因星玥7栋1102

甲方(签章):______ 乙方(签章):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时间: __年__月__日 时间:__年__月__日

12.店面出租协议书 篇十二

甲方:乙方:

甲方有一座落在的店面,愿租给乙方,经双方商定,签订协议如下:

一、乙方租赁甲方的店面只能从事经商活动,不得从事其它非法活动,如有发现,终止合同,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二、乙方租用期间的水费、电费、税收费、房产税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在经营期间不能改变店面原貌。如需改变,应经甲方同意,若未经甲方同意改变店面原貌,或对店面损坏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部赔偿。

四、乙方租用甲方店面租期从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止,租期为贰年,年租金为壹万伍仟陆佰元整(¥15600.00元),合同签订后,乙方先向甲方一次性缴清半年租金柒仟捌佰元整(¥7800.00元),之后租金半年一付,交租日期为2013年 11月30日、2014年5月31日、2014年11月30日。如乙方不按时缴纳租金,合同立即终止,甲方有权另租给他人,乙方不得干涉,在租用期间甲乙双方不得找任何理由终止合同(除政府征用或统一改造外),如有终止,提出终止方必向另一方赔偿损失费贰仟元整。

五、乙方租用期满后,甲方有收回店面,甲方若收回店面,应于收回前(期满)3个月告知乙方。乙方应于租用期满前三天搬出所有物件,期满之日乙方无条件将空店面还给甲方,甲方不承担任何转让费用和装修费用,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不按时搬出,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把店门打开,并将乙方所有东西搬出店外,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租用期满后,若甲方不收回店面,也不租给亲属,则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租给乙方,若乙方到期后不租用,应提前3个月告知甲方,若不告知,预付押金不予退回。

六、乙方租用甲方的店面后,若要进行装修,费用全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装修费用。

七、乙方和甲方签定本合同后,需另交纳押金伍佰元,租用期满后,如果乙方不再租用也无任何违约,则押金如数退还给乙方。

八、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13.店面转让协议 篇十三

方: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方: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 _ ____ 年 ____ 月 _____ 日

济南市美容院店面转让合同协议书范本

The content of this contract is only a reference for both parties.You must read the listed terms carefully when using it.The content of the contract will be adjuste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both parties and should not be directly applied.济南市美容院店面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丙方(房屋所有权人):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美容院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济南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的美容院(名称为:____________)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详细事项见房屋产权证),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该商铺的所有权证书编号为:________,产权人为丙方,丙方与甲方所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每月租赁费为________元人民币,店铺交与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的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物业费等各项费用,说明:本合同内容仅供甲乙双方的一种参考,使用时须仔细阅读所列条款,合同内容根据双方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切勿直接套用。文件可直接下载编辑,可用于电子存档。

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美容院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第四条,乙方在 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该美容院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美容美发,租赁期限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是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付商铺日期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____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 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方同意甲方转让费店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方或者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 10%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因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第八条,若协议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应退还全部转让费、退还乙方接手该店铺的装修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 10%的违约金,若协议签订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路、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

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 10%的违约金。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________

上一篇:卫生健康小知识下一篇:两学一做支部动员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