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干部法治思维免费

2025-02-02

基层干部法治思维免费(共10篇)

1.基层干部法治思维免费 篇一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中央明确指出,“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要深入推进,作为基层政法机关、基层政法干部,如何更进一步理解“规范”、“公正”,要求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各项工作。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当前这一理念在基层政法干部中存在什么问题,试根据基层工作状况,做些简单的探讨。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和内涵

法治理念反映了人类文明的现代形态对公共生活规范和秩序的特殊理解,现代文明对作为普遍规则的法律以及公共权力和个人权利给出了新的定义,从而在法律与权力、法律与权利、权力与权利这三种基本关系中形成了三种信念,即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公民自治这是构成法治理念的核心,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理念也不能脱离这样一个理念基础。

法律至上在现代文明中,法律不再是政府的命令,而是一种具有社会公约性质的、表达社会共同信念的共同规则。法律从政府的工具转而成为政府的主宰和存在的依据,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去思考和行动;国家的治理者与受治者均须受到法律的平等约束;共同规则需要有人去守护和执行,而这正是政府和公共权力赖以存在的基本理由。

权利平等在法治理念下看,法律作为一个统一标准,应当对一切人的相同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做出相同的反应,这乃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

公民自治无论是在经验上,还是在逻辑上,都可以说没有自治便没有法治。自治不仅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也构成了法治的基础,没有法律保护下的自治,便不能排除已往文明形态中专制性的“他治”和人治。

我国在现阶段,实行依治治国的方针和贯彻法治原则,意味着包括治国者在内的一切人都必须按照法律的指引来行动和思考,离开了合法与非法这个前提去单纯考虑利与弊、成本与收益、善与恶,是法治原则所不允许的。因此,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认识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人治主要借助执政者的个人理性,一种不受普遍规则约束的“现场理性”来全权处理一切社会事务,法律只是“办事的参考”;法治主要是借助于规则化、形式化、客观化的公共理性“法律”来处理涉法性社会事务,执政者的个人理性只是在法律允许的和有限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发挥作用。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障碍

我国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人治的痕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法治的意识还很淡薄。就当前基层而言,因受人们的生活环境、生产条件以及自身素质等众多因素的制约,政法干部要完全树立法治理念就还有很多障碍。

1、传统文化的认识偏差

中国自上一世纪末便在西方的影响下出现了实行法治的要求,但时至今日仍处在走向法治的起点上,之所以如此,除社会历史等方面的原因外,与近百年的文化状况有很大的关系。在由外来冲击而引起的长期震荡中,中国既未能在立足本土文化的基础上实现传统文化向现代的转化,亦未于传统文化之外建构出新的文化系统,实行法治所需要的文化环境始终没有形成。因而在经过长期徘徊后重新开始走向法治之路的今天,我们面对的困难中仍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传统文化的影响。最能代表这种文化的,是人们常引用的孔子关于德、礼、刑、政关系的论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在孔子看来,道德是带有根本性的规范,治国应以道德为本,倘若道德毁坏了,其他规范就很难起作用,所以他又说:“人而不仁,如礼何?”从这种思想出发,孔子不承认与道德冲突的司法裁决,弟子公冶长因行正获罪,孔子并不认为其有罪,说:“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并将女儿嫁与公冶长。孟子更进一步,在回答弟子假设的如舜父犯杀人罪舜应怎么办时,明确提出舜可抛弃其位,窃父而逃,在他看来,孝作为伦理道德,是高于法律的。

2、风俗习惯、情感等和公正执法的现实碰撞

基层,尤其是落后地方的农村,存在的很多风俗习惯,是和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悖而行的。例如,在当前的农村,在遗产继承问题上,往往存在这样一种沿袭的习惯:夫妻一方去世,去世一方的财产往往是由其配偶“继承”,其子均无权继承,而其女的情况更糟,即使是父母均亡,女儿也无继承权。这样,当父母与子、兄弟与姐妹之间发生遗产纠纷时,基层司法机关进行调解时,往往要尊重当地风俗,结果是违背法律;而要依法办事,又往往在农村遇到重重障碍,无法“依法办事”。否则,面对的是群众的反对,严重时就会引起“公愤”,从而影响农村的稳定。

在情与法的问题上,同样会引起法治理念的偏差,例如:一个儿童在邻居家与小朋友玩耍,不小心摔倒受伤。这个孩子的父母便起诉邻居小朋友的父母,认为他们没有起到监护职责。法院判决邻居赔偿受害人数万元。这样的判决是合法的,但产生的社会效益是什么呢?那就是:今后千万不要让邻家的孩子来玩耍,这样才可以免生是非。可如此一来,左邻右舍的孩子不得沟通,这对人与人之间合理、健康的感情是多么残酷的摧残!我们现行的许多法律是从西方移植、借鉴来的,西方法律价值观念的核心是个人主义,它把个体的权利作为法律的逻辑起点,其长处是保障了每个个体的利益与尊严,而短处则是缺乏对整体和谐的关注,硬要把本来亲密无间的人类群体拆成一个个孤立的分子。因此,冷漠、缺乏人情味、紧张、恐惧等已成为西方公认的社会病。类似的情况在农村比比皆是,造成了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执法人员、行政人员的抵触,同时在客观上造成基层政干部树立法治理念的障碍。

3、“红头文件”与法律法规的违背

基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很大一部分在内容上是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但是一些地方往往为了解决某一时期的突出问题或急于推进某一个方面的工作而矫枉过正。个别领导者拍脑袋出台一些举措后,具体执行或推行的人员就成了第一线的行政主体,这些“主体”有时还要绞尽脑汁为这一政策作些违法的辩解,反对的人多了,文件的出台之日,也是废止之时,这种朝令夕改的做法在基层也是司空见惯的。久而久之,就大大削弱了群众对“法治”的认同度。

三、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途径

1、切实推进基层的普法宣传工作

普法,是提高全民法治意识的最有效的途径。就目前而言,我们的普法只是针对了文化素质较低的广大农村,对行政、执法干部的普法力度不大,普法宣传教育对绝大

部分干部已变成了形式。在参加普法学习和考试中,仅限于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在认真学习、考试,而局级以上高级干部则很少参与,偶有为之,也是“秘书”代劳。因此,中高级领导干部中的法盲现象也是存在的,我们一些领导干部甚至是广大群众,由于受“刑不上大夫,礼不施庶民”的封建影响,一提到法治,就自觉不自觉地首先想到是治理老百姓,而很少首先想到治官、治权。

2、强化到位的执法监督

没有监督的政府,最后只能是专制政府,没有监督的执法,最终也只会沦落为“无法无天”的境地。我国法律规定有人大的监督、政协及民主党派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缺乏的是这些监督的真正落实到位。因此,强化监督,关键是要强化监督主体的法律意识、赋予他们法律上的保障权利,并激励监督,建立切实到位的监督机制,使他们能够乐于监督、敢于监督。监督的途径很多,除常规的检查外,对重大信访热难点问题定期进行排查,认真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制、行政过错行为追究制等,使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妥善处理,使执法主体的行为进一步合法、规范,才能真正树立起干部的法治理念。

3、突出“程序优先”原则

在我国的法律传统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行政主体在执过程中也往往重结果轻过程。其实,程序是执法公正的基本保障,著名的“蛋糕法则”就有力的验证了这一点:有一位母亲买了一块蛋糕,她对两个儿子说,谁切蛋糕都可以,但是切蛋糕的人不能先拿蛋糕,先拿蛋糕的人不能切蛋糕。这个规定使两个儿子不敢把蛋糕切大了,而是力求“一样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的法律程序正是力求公正执法的“法则”。因此,我们必须按程序办事,用程序来制约行政干部、执法人员的行为,这样就有利于基层干部用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来约束和指导自己的涉法行为

2.基层干部法治思维免费 篇二

一、法治思维的提出

十八大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入党代会报告, 昭示了这一问题的现实性、必要性、紧迫性。所谓“法治思维”, 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 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

运用法治思维, 就是运用法理思考问题、进行价值判断, 依据法律逻辑阐释社会现象、校正社会观念。法治思维是在价值观基础上形成的方法论。领导干部只有运用所掌握的法律条文及法律原理把“合法性”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 才能真正做到运用法治思维、采取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二、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缺失的主要表现

当前, 一些领导干部权力意识很强, 仍然习惯于以人治的思维和方式处理各类问题, 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不在少数。

2012年12月4日, 习近平在各界纪念宪法施行三十周年大会的讲话上指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悖离法律的各种行为的背后, 凸显出法治理念缺失的和法治思维的匮乏。归纳当前领导干部法治理念缺失的表现, 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体制层面。司法机关是宪法的守护者。要实现司法公正, 首先要从司法体制层面保证司法独立。虽然中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没有排除国家权力机关对审判工作的监督, 宪法规定, 法院对人大负责, 接受人大监督。另外, 法院无疑要接受党的领导, 但党的领导必须超越对具体案件的干预。党要通过政治、组织、思想领导的方式实现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在实践中, 司法机关受到来自于行政机关、政法委等部门不同程度的干涉, 所谓“书记管着帽子, 市长管着票子, 政法委管着案子”。2010年, 陕西发生了“陕西国土厅召开会议否定法院判决事件”, 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行政权干预司法, 引发了人们权大还是法大的质问;党组织干预司法, 引发了党大还是法大的质问。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 “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 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管。党干预太多, 不利于在人民群众中树立法制观念。”民众失去对国家法制的信仰, 很大的一个原因是传统文化和制度的惯性:政党兼理司法, 国家司法权力地方化。 (1)

2.制约监督制度及机制层面。当前, 制度性腐败、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2006年以来, 腐败案件呈现出贪官级别高;贪腐金额巨大;群蛀现象严重的特点。2011年后, 腐败案件又表现出了新的特点:国企腐败行为比较突出;个性贪官现象 (腐败形式特殊性;腐败手段隐蔽性) ;蚁贪;“艳照门”事件多发。河南省交通厅5任厅长相继落马, 成为推动反思中国制约监督制度及机制的重要典型事件。如果说, 一个人出了问题可能是个人的问题, 但一个群体腐败问题层出不穷, 就是制度性问题。当前, 中国的制约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 存在着权力结构不合理;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不平衡;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存在利害关系;监督体系的整合程度不高;制约监督的程序资源不足等问题。完善制度机制建设, 是当前亟待强化的一项任务。

3.工作方法层面。应当指出的是, 法治思维的缺失最集中的表现是因运用人治思维而引发的大量的违法行政行为。主要表现为:法律虚无主义, 重政策、批示轻视法律;法律工具主义把法律作为赏罚之法, 治民的工具, 法律经验主义, 否认理论的价值;法律实用主义, 徇私枉法, 屈法徇情;权力重于规则、人情重于法理、关系重于秩序;法学教条主义, 将马恩列毛的话当真理。在执法环节, 主要表现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导致的执法权力化;以情代法, 徇私违法导致的执法感情化;以钱买法、贪赃卖法引发的执法商品化;局部利益至上, 法律唯我所用引发的执法实用化;恃权自傲, 漠视公民权利引发的执法随意化等。出现这些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就是领导干部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办事, 缺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

4.个人法律素养层面。由于个人法律素养欠缺, 而引发了的大量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中国先后发生了多起领导雇凶杀人等恶性案件。 (1) 这些案件的发生反映出了一部分领导干部漠视法律、知法犯法, 手段残忍, 影响恶劣。最终还是要归纠于法治理念、法治思维的缺失, 在这种风气的影响下, 普通民众表现出了信权不信法、信关系不信法、信访不信法、信网不信法, 通过非法律渠道反映问题, 寻求解决问题, 法律被边缘化。

三、领导干部培养法治思维的路径

培养法治思维是各级领导干部践行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 那么如何提高和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培养法治思维并非一蹴而就, 而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不但需要领导干部主观世界的改选, 而且还需要营造有利于领导干部需要从传统的人治思维转变为现代的法治思维[1]的良好外部环境。具体而言, 领导干部培养法治思维需要完成以下几个系统工程:

(一) 法治环境支撑保障体系

法治环境支撑保障体系目的在于形成正确的系统结构。党的十八大提出, “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反映了鲜明的系统论思想, 具体包括如下环节:

1. 科学立法。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必须实现立法由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的转变。应特别要注意立法与本土文化的融合, 实现立法的本土化。

2. 党依法执政。

国家法律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 从而实现党的领导、人民民主专政与依法治国的统一。党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带头遵守法律法规。

3. 政府依法行政。

要不断“加强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设、深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严格依法办事、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2]。党的十八大又提出了“推进依法行政, 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4. 公正司法。

国家要首先完成总体政治制度的构建, 通过司法机关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 实现宪法作为一国宪政总章程的目标。必须排除各种力量对司法的干预, 通过司法独立地位的维护, 实现司法的公正。

5. 树立法治理念, 建设法治文化。

法治理念是法治文化的内核, 法治思维是法治理念的组成部分, 是践行法治理念的应有之义。法治文化的氛围有助于领导干部形成和运用法治思维法理国家、管理公共事务, 从而带动更多的民众学法、用法、遵法、守法。

6. 公民守法。

公民守法是社会有序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同时, 要引导公民增强公民意识, 形成普遍的守法观念, 形成人人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另一方面, 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 领导力和管理系统

领导力和管理系统, 旨在形成正确的管理模式。首先, 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和工作流程;第二, 上级部门及领导要严格的依法定职权及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遵循法律权威、权责统一的理念;第三, 上级部门及领导要从正确引导下级部门、领导严格依法办事, 并能提供行之有效的法治管理的模式、路径及方式、方法;第四, 要建立对法律制度执行的强有力的上下级之间监督。

(三) 沟通与文化培训推广系统

沟通与文化培训推广系统, 旨在建立正确的心智模式。2010年10月,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强调, 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但培训的效果需要外部的法治环境予以支撑和保障。

(四) 绩效、评估、奖惩管理系统

绩效、评估、奖惩管理系统通过正向的考核、评估的导向作用以及严格责任追究的事后监督, 保证法律的正确的实施。

1. 把法治思维水平纳入领导干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指标。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特别提出“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 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今后, 要把法治思维水平转化成量化的指标, 作为领导干部选择任用的重要环节, 以此推动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养成。

2. 把法治思维水平纳入领导干部干部政绩考核指标。

对于在任期间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 应把法治思维水平作为其重要的考核内容。如2008年12月16日深圳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 (试行) 》, 这些先试先行都为今后进一步全面和规范的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了借鉴。

3. 法律监督及问责。

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及问责体系。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监督, 还要加强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强化行政问责。对违法行政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 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摘要:十八大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入党代会报告, 昭示了这一问题现实性、必要性、紧迫性。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缺失的现象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主要表现在:体制层面、制约监督制度及机制层面、工作方法层面、个人法律素养层面。领导干部培养法治思维的路径需要法治环境支撑保障体系, 包括科学立法;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树立法治理念, 建设法治文化;公民守法。此外, 还需要领导力和管理系统、沟通与文化培训推广系统、绩效、评估、奖惩管理系统。

关键词:领导干部,培养,法治思维

参考文献

[1]罗志坚, 万高隆.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具备和运用法治思维[EB/OL].中国社会科学网, 2012-12-25.

3.基层干部法治思维免费 篇三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体现了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时代要求

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一个逻辑推理过程。法治思维强调思想转变,突出党对法治的理念和态度。而法治方式作为方法论,是一种行为准则,是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从思想和行动两个方面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指明了具体路径,体现了加强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的时代性和必要性。

从党的执政历程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体现了党的治国理念。我们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始终并愈加重视法治建设。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到党的十八大报告,不仅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日益受到重视的进程,体现着我们党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执政使命的勇于担当,对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自觉。

从推进发展的要求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凝聚着深化改革的法治共识。十八大报告强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改革设计了法治的最优路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则是凝聚法治共识的根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使得有法可依成为当今时代的鲜明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伟大成就,使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项建设都基本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这一层面讲,改革的成效将更加体现在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上,以切实保障改革沿着法治化的道路加快前进。

从维护稳定的大局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加顺应社会管理的需要。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根本。要真正做到人民利益至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将利益诉求、纠纷解决纳入法治轨道,为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法治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是领导干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更是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的基础保障,强化这方面的能力建设,显得更加紧迫和必要。

法制宣传教育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中的积极作用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一全新论述的提出,将对领导干部的执政理念、执政方式和行为准则等诸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并使其发生深刻变化。而法治宣传教育作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性、先导性工程,将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一)法制宣传教育是推动领导干部进一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平台。理念是思维形成的基础,并对思维方式起着直接的、决定性作用。“法律形式可以在短期内进行移植,而法律思想却很难移植,它是在反复的反思中发展变化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是一个长期“反思”、长期实践的过程。法制宣传教育是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平台,通过宣传教育,真正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植根于领导干部心中,并在长期积淀中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认同。

(二)法制宣传教育是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法律素养的必由之路。认知因素,即一定的知识积累,是形成法治思维、提升运用法治方式能力的必要条件。领导干部在认知基础上形成的法律信仰、自愿守法和自觉用法,是法律实现其自身价值最广泛的途径。目前,我国80%的法律、所有行政法规和90%的地方行政法规都是由政府机关执行的,这必然要求领导干部了解和掌握大量的法律法规。同时,作为法律知识的传播,还包括传授法的机制、法理知识和法律史观等内容;不仅告知着法律的既定规制,还阐述着“为何如此而非彼”的法理精神,从而在知识普及中增强领导干部对法的认知,形成法的意识,提升法律修养。

(三)法制宣传教育是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形成法治信仰的有效手段。“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从过去的学法守法用法到党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尊法”,这是从党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强调了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从内心深处对法律的认同,使法律成为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第一准则。法制宣传教育担负着法律规制的传播职责,能为领导干部的行为提供标准,促进领導干部形成法治思维、自觉运用法治方式,培养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信念。特别是法制宣传教育中法治文化的传播,以文化特有的引领和约束功能,影响着领导干部的世界观、价值观,传播着法治观念和对法治的价值判断,培植着领导干部的法治信仰,从而促使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

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自1986年以来,通过27年持之以恒的普法工作,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养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升。同时,和时代发展的要求相比,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因此,法制宣传教育必须进一步拓展其内涵和外延,扩展其广度和深度。

(一)更新工作理念。一是创新性理念。创新是法制宣传教育体现时代价值的根本所在。通过创新途径、创新机制等手段,提高法治教育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推动领导干部在全民中带头做到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二是制度化的理念。要形成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制度体系,实现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长期性和常态化。三是求实效的理念。切实把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纳入法治建设先导区等目标的考核体系中,作为检验普法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二)创新工作方法。当前应着力构建三种类型的法治教育模式。一是导向型的法治教育模式。通过大力宣传用法治推进科学发展、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问题的典型事迹,切实在领导干部中形成良好氛围,促进领导干部对法治价值的认同。二是参与型的法治教育模式。多组织参与行政复议、旁听案件审理等实践教学,提高法治教育活动的思辩性、互动性。三是渗透型的法治教育模式。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建立机关内的法治文化阵地,使领导干部切实体会到法治就在身边,从而形成推进法治的自觉和自信。

(三)培育工作品牌。品牌具有积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涵盖内容多,可以探索以试点运行、项目化运作的方式推进。通过项目化设计和整体化的推进,逐步在不同领域、不同层面形成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品牌,以点带面地推动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的创新发展。

(四)优化工作体系。一是提升法治教育内容的时代性。要以宣传宪法为核心,切实增强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同时,注重推介当前法学前沿领域发展的新趋势和新成果,启迪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二是注重法治教育领域的广泛性。不断拓展法治教育工作领域。三是强化工作机制的协作性。运用纪律和组织等手段督促领导干部“真学、善用、坚守”。

(五)强化工作力量。加强队伍建设是促进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要进一步发挥专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主导作用,同时要重视法制宣传新闻工作者队伍建设,促进大众媒体积极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法治精神的法治舆论导向。

(作者系省司法厅厅长)

4.基层干部法治思维免费 篇四

[考试时限]:60分钟

[及格分数]:60分

00 45 39

[考试说明]:

1、《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正确

错误

2、政府在做很多事情时不计成本,这与其权利和责任不匹配没有任何关系。

正确

错误

3、多年来,尽管党和政府不断强调法治建设,但法治问题依然非常突出。

正确

错误

4、理论界对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及走出目前依法治国的困境等问题,都做了深刻的理论阐释。

正确

错误

5、从理论上说,只有一种途径可以解决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

正确

错误

6、在科层制的行政领域,处理问题需要尊重最基本的规律和原则,即行政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

正确

错误

7、现场办公与其说是“亲民”,更多时候可能是扰民,甚至是漠视基本的行政程序。

正确 错误

8、良法就是指法律具有正当性、合理性,而法自身所彰显的价值是其具有正当性、合理性的基础。

正确

错误

9、当前,我国社会并不需要秩序和安全。

正确

错误

10、为了维稳,政府不计成本的做法是正确的。

正确

错误

11、当前,我国民众普遍缺乏安全感,这与我国的法治制度不够健全、法治环境不够完善没有任何关系。

正确

错误

12、对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部分群体,应进行野蛮驱逐。

正确

错误

13、单纯发展经济,有时候并不一定能完全解决社会秩序问题。

正确

错误

14、强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公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本身就是法治的价值之一。

正确

错误

15、法治能够给社会提供秩序保障,能够给民众提供安全保障。

正确

错误

16、公权力只是权利不是义务。

正确

错误

17、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法律上是权利义务主体,而不是可以随意侵犯的客体。

正确

错误

18、在某些突发事件发生时,领导干部现场办公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还可能给现场造成混乱。

正确

错误

19、民意如何汇聚并不是民主国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正确

错误

20、领导干部在视察过程中,需要明确自己的定位,做到各在其位、各谋其职。

正确

错误 21、2009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就法治政府的建设提出了29条具体意见。

正确

错误

22、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正确

错误

23、党的十八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正确

错误

24、党的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正确

错误

25、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正确

错误

26、柏拉图认为法治就是对法律的普遍服从,同时法律本身应该是良法。

正确

错误

27、现阶段,稳定社会秩序,除了要不断加快发展经济之外,重中之重就是要强调公平。

正确

错误

28、合法性思维 是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正确

错误

29、城管粗暴执法凸显公平正义思维缺位。

正确

错误

30、规则在适用中具有灵活性特点。

正确

错误

31、两千七百多年前的春秋时期,齐国政治家管仲提出了“()”的思想。

以法治国

以人治国

以德治国 以政治国

32、约两千四百年前,古希腊思想家()描绘了“法治国”的政治构想。柏拉图

苏格拉底

比奥

亚里士多德 33、1999年,()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修正案。

34、()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2006 1999 2010 2007 35、2011年1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同志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发表讲话,正式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吴邦国

胡锦涛

温家宝

习近平

36、()是国家根本大法。

宪法

民法

刑法 行政法

37、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治国。

民法

宪法

刑法

经济法

38、()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

科学发展观

经济优先

政治高于法律

以人为本

39、()是制度和规则的权威和成熟的表现形式。

法律

经济

文化

政治

40、()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邓小平

胡锦涛

江泽民

毛泽东

41、()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

德治 法制

人治

法治

42、()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

以人为本

科学发展

以德治国

依法行政

43、()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执法公正

立法公正

司法公正

全民守法

44、()是党的宗旨在法治领域的具体贯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依法治国

执法为民

服务大局

党的领导

45、党的()提法更进一步,不仅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还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十五大

十六大

十七大

十八大

46、从法的一般原理出发,权责一致原则是()的要求。最高

合理

基本

不合理

47、政治权力的()问题,是首要解决的问题。

权属

规范性

合理性

合法性 48、2013年3月4日全国政协官方网站指出:针对重大复杂的涉诉非正常上访案件,应建立()制度。

备案

终结听证、评估

报告

审核

49、在听证会结束后,由()人民法院审委会对听证会结果进行评估,综合各方意见和建议提出客观、公正的处理意见,并最终由主管领导签署非正常上访终结意见书。

最高

高级

中级

基层

50、()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

公平正义

服务大局 党的领导

51、依托(),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召集上访人、办案人、各方代表面对面沟通。通过各方代表各抒己见,达到明辨是非、化解矛盾的目的。

“信访一级终结机制”

“信访二级终结机制”

“信访三级终结机制”

“信访四级终结机制”

52、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非正常上访行为,则依法予以()。

取缔

逮捕

打击

罚款

53、从学理上来看,通过()途径解决纠纷,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底线。

司法

上访

仲裁

调解

54、从执行党的文件,履行党的义务角度出发,需要把()放在治国理政的核心位置。

领导干部

人民

法治

道德

55、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通过十年的努力,依法行政的目标是建设()。

责任政府

法治政府 法制政府

阳光政府

56、依法治国是()法治的路径,它与法治是根本一致的,它是通向法治的必由之路。

实施

开展

实现

预设

57、依法治国应当与()相结合。

依宪治国

依法行政

以德治国

以法治权

58、()报告明确把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密切联系在一起了。

十五大

十六大

十七大

十八大

59、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素中,作为依法办事中心环节的是()。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60、解决非正常上访问题,需要坚持()最终原则,捍卫司法权威。

司法 诉讼

调解

复议

61、以下几种现象与制度需要进行法治批判与反思:()。

领导视察中的现场办公现象

党委领导与政府负责

代表与被代表

非正常上访

62、一般法理强调的真实性原则适用于()。

全部案例的法律适用

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

宏观上对一国法律发展的考察

微观上对一国法律发展的考察

63、上访只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渠道之一,此外还包括()等。

诉讼

调解

复议

申诉

64、行政程序则是指行政权力运行的程序。具体讲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做出行政行为所遵循的()的总和。

方式

步骤

时间

顺序

6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主要有()。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

权责统一

66、关于依法治国,说法正确的是()。

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

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

67、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制国家就要()。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

崇尚人治和法治相结合

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68、允许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利于()。

进一步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人大更好地行使立法权

加强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的监督

人民直接决定国家和社会的重大事务

69、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是要把()有机统一起来。

坚持党的领导

人民当家做主

依法治国

社会主义制度 70、法治的价值包括()、秩序、平等等。

民主

自由

人权

安全

71、规则不仅来自于“法定”,也包括 “约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可以用合同约定来改变、对抗法律规定

不得用合同约定来改变、对抗法律规定

对于法定的权利与义务没有必要再用契约重复约定

法定义务和责任是不能通过契约转让的,层层稳定责任制的签约只是明确责任而不是转移责任 72、法治具有()价值,是法治与人治最重要的区别。

平等

秩序

安全

公平

73、法治思维包括()。

合法性思维

权利义务思维

公平正义思维

责任后果思维

74、合法性思维包括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等。

行为的权限是否合法

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

行为的手段是否合法 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

75、法治方式的可能含义具体包括:()。

推进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推进行政管理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各项立法,特别是行政程序立法,也包括健全保障法律执行、运作、实施的各种具体制度,如保障行政公开、公正、公平的各种制度

注重行政执法和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注重行政监督和问责,进一步强化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批评政府、监督政府权利的落实

注重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76、实现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政府管理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行为合法是一切行为的底线

对规则的尊重和敬畏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注重程序的优先性、公正性和终局性 77、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

唯一可以实现的是规则平等

平等主要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不是指法律内容上的相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排斥差别对待

平等还应当包括空间上的平等与时间上的平等 78、所谓平等包括()。

起点平等

结果平等

机会平等

规则平等

79、对规则的尊重和敬畏是指()。

凡事都要有规则 凡事都要先有规则

凡事都要遵守规则

特殊情况下可以不遵守规则

80、执法为民是我们党“()”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

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

依法行政

5.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 篇五

法治思维就是以法治的理念和法律的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思考和处理问题的观念和意识。法治方式则是运用法治思维从事法律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的途径和方法。

历史发展到今天,相较于道德、宗教和其他社会规范,法律调整具有一般性、逻辑性、稳定性、程序性、可预期性和权力保障性等优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法律作为社会资源配置的中心环节和主要调整手段。由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要求和主导方式。

分析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核心内涵,包含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人民主权,处理好民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树立法治思维,首先要求树立民主思维,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其次要发扬人民民主,科学民主决策;再次要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自主权。

第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公民权利体系并监督其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强大动力。,“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为全面推进人权和公民权利保障提供了雄厚的制度依据。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以法律权利体系的完备为基础,以健全和落实宪法监督制度和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为抓手。

第三,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要依法实现权利的平等、机会的平等、规则的平等,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第四,弘扬理性精神,坚持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值此改革的关键阶段和矛盾高发期,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如城管、警察、工商税务等经常面对各种冲突和问题,对此要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

第五,夯实程序观念和法治精神,遵循正当程序。在现代社会,程序法(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选举程序等)是否完备并得到严格的遵守执行,是衡量国家法治文明、司法公正、诉讼民主、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法治实践中,一切事情都按程序办、按规则办,必然会大大降低出现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可能性。

当前法治实践中,要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一、深化改革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革是“变”,法治是“定”,一动一静,二者天然存在一定的矛盾,必须妥善、辩证地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一方面,必须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以法治引导改革方向,以法治规范改革程序,以法治确定改革方式,以法治保障改革成果,唯如此才能理顺二者关系。另一方面,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通过立改废释等多种途径,让改革与法治良性互动。

二、推动发展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人为本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科学发展的逻辑起点。依法促进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与国际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内在要义;处理好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是制度目标;善于运用法治方式解决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土地承包转让、林权改革、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优化发展的法治环境,是当务之急。

三、化解矛盾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法治是最大的社会公约数。在法律框架内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惩治各类犯罪、维护政治安全,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预期、赢得人民群众拥护和社会支持,使法治成为社会安定有序的压舱石。要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重视和善用司法作为矛盾终结机制的制度与方法,维护司法尊严、权威和公正。

四、维护稳定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维权与维稳的统一。要把执法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关键是明确执法司法权都由法律授予;没有法律授权,不得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执法司法行为。要把严格公正执法司法与理性文明执法司法结合起来。

6.法治思维 篇六

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是我们党从严治党的一贯要求。对***一案的审理充分表明,惩治贪污腐败,我们有党纪之严,更有国法之束。反腐败的核心是制约和监督权力。用制度约束权力,使权力正确规范地行使;在法治框架下查处腐败,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这是我们党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根本方向。近期查处的一系列大案要案都表明,对于贪污腐败,不管涉及谁,不管涉及哪一级,我们都会坚持一切皆断于法。这种对法治的共识,贯穿于治国理政的每一步,体现在反腐倡廉的每一个环节。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我们就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能从源头上、根本上遏制特权思想、预防权力腐败、维护法律尊严。

作为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要始终保持自身的廉洁性,始终做到思想不变质、信仰不改变、信念不动摇;必须保持组织纯洁,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我调整、自我完善,始终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以自身努力保持党的队伍纯洁;必须保持作风纯洁,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实事求是,深入实际,始终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必须保持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以良好的执政道德形象取信于民,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员干部要努力做到节制私欲、坚守公正,拒绝各种诱惑、清白做人,安守节操、洁身自好,做到为政清廉。党员干部必须保持自律性。要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让党纪国法内生于心、外化于行。党员干部必须坚持纯洁性、廉洁性和自律性的有机统一。要以每名党员保持自律性,推动党员干部保持廉洁性;以党员干部操守廉洁性,确保党始终保持纯洁性。广大党员干部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从本职工作做起,不仅要在大是大非上把握好自己,还要在小事小节上谨慎处理。做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7.基层干部法治思维免费 篇七

关键词: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探析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1]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讲话明确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具备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深化改革、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的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推动各项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2]法治思维的理念一经提出,就很快引起理论界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各自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解读和分析。

1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现实意义

“法治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重要标志,是人类共同的智慧结晶,为各国人民所憧憬和追求。”[3]从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首次提出,十七大我们党又提出要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十八大党中央旗帜鲜明的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党中央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对《决议》的说明,明确指出要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机结合起来,再次重申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维护稳定的能力,党的依法治国理论得到不断丰富和发展。党员领导干部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者,必须提高其运用法治思维能力,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

1.1 提高领导干部正确运用法治思维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

“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是由该国的社会制度和具体国情决定并与之相适应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理念和主张。”[4]能否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的水平,起决定作用的是领导干部在治国理政过程中是不是以身作则、带头引领和示范。领导干部要带头树立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遵守法治原则,维护法治权威,带头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意义极其深远。

1.2 推动发展和改革必须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

我国目前正面临着进一步发展社会经济、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艰巨任务,法治是取得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成功的重要保障。只有把改革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和改革的顶层设计用法律法规或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社会的财富和资源才能依法有效地公平公正地进行合理分配,才能合法有效地保障全体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也只有在法制框架下进行改革,才能取得深化改革的成功。同时,随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项建设都做到了有法可依,推动发展的问题也就转化为如何保障沿着法治化的道路加快前进的问题,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1.3 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各种矛盾必须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

“在法治社会中,不同利益集团围绕共同的价值目标进行正和博弈依靠的是法律,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和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矛盾,利益群体经过充分博弈而达成的最优方案。”[5]当今社会转型、经济转轨,因利益调整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创新社会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维护社会稳定、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就是对当今复杂的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进行分析研究正确科学地判断,并且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诉讼、仲裁或调解。运用法治思维是各级领导干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必须具备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能力,领导干部只有掌握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的本领,其执政理念和具体的行政行为才会具有规范性、合法性和稳定性。

1.4 政府依法行政、执政党依法执政就必须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

建设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我们党要依法执政就必须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到宪法和法律至上,国家的各项工作也必须全面运行在法治化轨道上,党员领导干部要把法治思维能力养成自觉自发地心理需求和自然而然地思维习惯,在内心深处牢固树立依法用权,合规用权,勇于履行职责和承担责任成为思维模式和自觉行为时,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目标才能实现。

1.5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是提高行政效能摆脱人治困境的需要

我国当前社会,利益冲突错综复杂,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发展、改革和稳定工作日益繁重,领导干部面对各种各样的年终目标责任考核,有的还是“一票否决”,给各级领导干部带来了沉重的责任压力和决策难题。作为思维方式,法治思维能够在依法合规判断的基础上,根据人与人之间、人与公共权力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科学预判和决断。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的出台能大大缓解领导干部的决策压力,将其从多元利益的博弈中解放出来,极大地提高了行政效率。

2 当前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各级领导干部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上有所提升,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2.1 “官本位”思想严重,法治思维意识淡薄

“官本位”是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官僚贵族享有的各种特权,是人治社会的产物。少数领导干部人治观念、特权思维、官本位思想还比较严重,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不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而是耍特权,摆威风,出现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还有部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观念淡薄,在处理一些涉访涉法问题时,不能够正确对待,对一些涉及经济利益的问题,不依法办事,不是推诿扯皮,就是用钱来摆平,采用非法治手段和方法解決现实中的问题和矛盾,使日益激化的矛盾更加白热化,造成了部分地区群体性事件多发、频发,致使个别领导干部为追求暂时的稳定而牺牲政府的公信力和法治原则。

2.2 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足

近三十年来,我国在“一五”到“六五”的普法规划中,都十分重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将其列为重点考核内容。但是仍然有一些领导干部把普法规划的要求置若罔闻,束之高阁,不重视对法律法规和法治精神的学习,在具体的工作中不懂法、不用法,不依法办事,凭主观臆断办事,造成了严重后果,直到受到党纪国法的严肃处理,才知道学法守法用法的重要。部分领导干部为了追求个人政绩,上马“面子工程”,片面追求GDP,用非法治思维进行决策,造成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严重影响了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还有一部分领导干部不重视危机处理和应急处理知识的学习,一旦遇到突发事件,就惊慌失措,不能够正确地应对和处置,以致酿成重大的恶性事件。

2.3 不重视决策程序的合法性

科学的决策来自正确合法的程序。只有嚴格按照合法的程序进行决策,才能有效地避免决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各级政府的事关社会管理和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都要进行合法性审查,没有经过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事项,不能做出决策。有些领导干部在城市征迁、重大项目上马等事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时,不按法律程序公告公示、财产评估、召开听证会等必经的法律程序办事,导致决策失误,给当地经济造成了巨大损失,有的还引发了重大群体性事件,增大了维稳成本,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4 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法治思维能力欠缺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新兴媒体和网络信息的飞速发展,公民的维权意识在日益增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还有一些领导干部习惯依靠自己手中的权力发号施令,在市场经济管理过程中,不依法办事,权责不分,与民争利,结果搞的群众意见很大,不能够有效地创新社会经济管理。少数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能力明显不足,不能够运用法律手段理性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致使社会矛盾冲突在积累爆发前得不到有效地化解。

3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的路径选择

全面推进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干部树立法治理念是关键,法律素养的提升是手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能力才是目的。

3.1 法治思维定势的养成要靠法治理念的牢固树立

学会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化解矛盾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功,要具备这种能力就必须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树立法治理念,养成法治思维定势,才能依法办事。

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

一是要牢固树立依法治权、依法办事、以人为本、保护人权、公平正义等法治理念,持之以恒地追求公正、平等、公平、公开、自由的法治价值,自觉运用法治理念分析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

二是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定势,简单地说,法治思维定势就是法治思维习惯。当党员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具体问题时,第一选择的是运用法治思维,而不是选择适用经济、道德、行政等其他思维模式解决问题,就是法治思维定势问题。培养领导干部良好的法治思维习惯,只要在工作中遇到问题,领导干部就很自然地想到要依规办事,依法履职。

3.2 领导干部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能力

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的提升,关键在于法律素养的提高法律知识的储备。从具体的现实情况来看,如果要求领导干部像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一样,熟练地运用法律条款,掌握系统的法律体系,正确地把握法律关系,是不现实的,也是很难实现的。要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养:

一是注重学习方式方法上要有时效性和针对性,法治教育培训的方式和方法要创新,不断完善和改进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形成学法用法的新常态和长效机制。领导干部初任必须经过培训,通过学习交流、案例和现场教学、专题讲座、考试考核、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使法治精神、法律知识为领导干部所接受和掌握,成为领导干部创新社会管理和治国理政的本领。

二是在学习内容上,要注重国家根本大法、法律法规和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仅要广泛地学习,还要重点地学习,特别要注重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原理的学习,熟练掌握与自身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逻辑、维稳综治等方面的知识学习和更新。

3.3 掌握法治思维方式, 重视法治实践

法治思维不是仅仅简单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更新,而是要在优化领导干部知识结构的同时,提高其依法思考、依法决策、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一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实际工作中,要善于和勇于发挥法治的合规、引导、保障和惩处作用,真正起到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规范秩序、打击犯罪的作用,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二是在具体的法治实践中要真正体现公正、公开、公平的理念,更好地为社会管理创新和执法规范化服务。通过行政诉讼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主持听证、行政复议、旁听法庭庭审、外贸外商谈判、总结分析案例等法治实践活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的实践能力。

三是法治思维能力要进一步拓展,从注重事前决策向注重决策后的效果评价延伸,用实践检验决策是否科学,不断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水平。

3.4 营造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要不断加强,我国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已经进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治国理政的法治新阶段。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加强法律体系建设的任务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是立法工作的科学化要不断地完善和进一步地推进。立法的顶层设计就显得尤为重要,权力界限要厘清,滥用权力要防止,还要规范权力内容,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中做到法治先行,使科学立法工作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

二是法治的核心是将权力关进笼子。加强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的立法程序,规范领导干部的决策执行的法律和程序,制约和监督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运行机制。打造法治政府和阳光政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9.

[2]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2.4.

[3]李芳丽.谈谈我的法治建设[J].科技风,2011.10.

[4]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8.法治思维的实现途径 篇八

各级领导干部应在实际工作中培养和运用法治思维。首先要坚持依法行政。无论是决策、执行,还是解决矛盾、推动发展、深化改革,都要不断审视行政行为的目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是否合法,自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该大力推进权力清单制定工作,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其次要自觉守法、坚决护法,维护法律和制度的严肃性,维护他人和组织的合法权利。任何人不能搞权大于法、以言代法、选择性执法。尤其是在关涉自身利益时,要做到自律自省、遵章守纪,不搞特权、不搞潜规则。要大力推动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以公开透明保护自己、维护法律尊严。再次要大力支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腐败是危害最大的腐败,是压垮政府公信力的最后一根稻草,要坚决抵御和打击司法腐败,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让法律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让全社会充分相信法律、依赖法律。最后要带头学法,有效普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以实际行动引导全社会自觉依法维护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9.基层干部法治思维免费 篇九

——“法治进校园”宣讲(2017年9月25日)兴仁县第一中学 林必友

同学们:

青春有梦,人生无悔。事业从梦想开始,法治为梦想护航。法律,既不应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应铭刻在铜表上,而应铭刻在每一个公民的内心里。全面依法治国,引导全社会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弘扬法治精神,熔铸法治社会,就必须通过全民普法的深入推进,在整个社会培育法治文化、树立法治信仰。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规定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目标:

总体目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普及法治知识,养成守法意识,使青少年了解、掌握个人成长和参与社会生活必需的法律常识和制度、明晰行为规则,自觉尊法、守法;规范行为习惯,培育法治观念,增强青少年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分辨是非、运用法律方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能力;践行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引导青少年参与法治实践,形成对社会主义 法治道路的价值认同、制度认同,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高中教育阶段的目标。使学生较为全面地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基本制度以及法律常识,强化守法意识,增强法治观念,牢固树立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观念,初步具备参与法治实践、正确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

一、依法进行法制教育

《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2015年8月20日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指出“各地可依据修订后的《守则》,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教育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 全面推进素质 教育的决定》(1999年6月13日发布)对“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进行了精辟的阐释。“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

201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指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基本遵循。

教育部提出“要认真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促进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养成遵纪守法、遵守规则的意识和行为习惯”。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指出:“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使广大青少年学生从小树立法治观念,养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是在青少年群体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客观要求”。

高中教育阶段主要实施以下内容: 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理解法的特征与作用,法治的内涵与精神,初步形成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认同。加深对宪法的地位、功能和价值的认识,明晰宪法原则,深入理解宪法所确立的国家基本制度,加深对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认知,加深对重要法治原则的理解,了解选举制度和重要法律规定,认知法治与民主的关系。了解宪法实施及其监督的程序与机制。

理解民事活动的基本法律原则和核心概念,了解物权的法律概念与基本规则,树立尊重所有权的观念,进一步了解合同订立与履行的法律规则,深化对诚信原则的认识。了解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和法律规则。简要了解侵权责任的原则、概念。全面认知家庭、婚姻、教育、劳动、继承等与学生个人成长相关的法律关系。了解与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法律中的重要规则,认知和理解政府行政管理的法治原则,建立权力受法律制约,有权力就有责任的观念。理解刑法的运行规则,了解犯罪构成以及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了解保障人权的重要性及其含义,理解法治与权利保障的关系。

认知民事、行政、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深化守法意识。了解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以及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对正当程序原则的认识,树立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了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与职能,理解法官、检察官对维护司法公正的 价值。了解律师的资格条件、业务范围和权利义务,理解律师维护社会正义的价值。

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签署加入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等主要国际公约的基本内容。

2017年9月1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教育应该怎样培养人,培养什么样的人? 《教育法》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两个服务”是教育目的。在新世纪新阶段,紧紧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在我们的2017级新生毕业时,正值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三步的第三步目标,在这近30年里,我们上大学,就业是我们挥洒为人民服务本领的30年,新中国成立100周年时,基本实现现代化离不开我们今天的努力奋斗。

“两个结合”是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发展特长更离不开“两个结合”。

培养什么样的人是最根本的教育质量标准。

《教育部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 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提出:“改进实践育人。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广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逐步完善中小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的体制机制,把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和成效纳入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指出:“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法治社会实践活动。各地要根据实际,积极建设综合性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在司法机关、相关政府部门或者有关组织、学校建立专项的法治教育基地。在统一组织的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中,要安排相当比例的法治实践内容,让学生在真实的法治实践情景中进行学习。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加强与社区的合作,组织学生进行社区法治服务活动”。

三、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宪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2015年8月20日《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四、正确处理同学关系,决不参与校园欺凌 《教育法》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22号)治理目的:“通过专项治理,加强法制教育,严肃校规校纪,规范学生行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五、依法诚信考试,维护公平竞争

2016年,《刑法》(修正案九)有关组织考试作弊罪条款将首次适用于高考。教育部提醒广大考生,要诚信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切勿轻信各种团伙和个人“助考”的蛊惑以致上当受骗,蒙受损失,抱憾终身。

教育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高考中各类违规行为,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资格或录取资格,视情节严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要坚决取消学籍。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刑法》(修正案九)和新修订的《教育法》都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涉及考试作弊的有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考试作弊罪】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10.基层干部法治思维免费 篇十

【摘 要】法治是从根本上遏制公权力腐败的一剂良药,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治国理政现代能力的要求,是实现廉洁政治的积极途径。深入梳理我国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养成与廉洁政治的理论和实践,为推进反腐倡廉继续向纵深方向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领导干部 法治思维 廉洁政治 理论 实践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5)08C-0045-04

腐败的根源在于滥用权力谋取私利,因此制约权力是治理腐败的根本。廉政与法治都指向权力,防止权力主体滥用权力、严惩权力腐败,使权力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规范的行使权力,从根本上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营造廉洁清正的政治生态。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新形势下法治成为治理腐败的积极路径。因此,领导干部应养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治国理政,在法治框架下科学规范用权,廉洁自律。新中国成立以来,领导干部法治廉政的理论和实践取得很大进步,但是法治思维尚未成为一种自觉,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需要深入梳理我国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养成与廉洁政治的理论和实践发展以形成体系,推进反腐倡廉向纵深方向发展。

一、法治思维与廉洁政治

法治思维作为一个前沿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阐释,最低共识一般认为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相对立,领导干部在法律范围内用权,最大限度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权,自觉按照法律精神、法律原则等思考和处理问题。当今时代步入法治社会,对于领导干部而言,权力来自法律授予,要求所思、所想、所做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规范,按照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进行分析、综合和判断形成结论以决定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黨的十八大提出建设廉洁政治的战略目标,明确提出“建设廉洁政治 , 要求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成为反腐败工作的指导方针,也是国家首次正式确立的反腐败终极目标。干部清正是廉洁政治的基础,要求各个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不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政府清廉是廉洁政治的关键,要求公共权力廉洁规范运行;政治清明是廉洁政治的核心,要求政治文明充分发展,既是民主的,又是廉洁的,以廉洁清正赢得人民的信任,获得人民的支持。

党的十八大吹响法治反腐的号角,提出从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抓起,说明法治成为建设廉洁政治的创新方式,要求领导干部树立法治理念,养成法治思维,将法治方式融入行政管理中,做到率先以“正”。

领导干部养成法治思维,对于廉洁政治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当前,我国反腐倡廉制度趋于完善,但法治化水平还有待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反腐理念得到加强,但还没有形成理性的自觉追求,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依然存在。法治思维要求领导干部想问题、处理问题时坚守法律底线,以法治理事务,将有助于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同时,法治思维有助于克服四风,切实改进政风和党风,按照现代法治要求改变治理模式,提升现代管理理念和执政能力。

二、我国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养成与廉洁政治的理论和实践

(一)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主政时期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养成与廉洁政治的理论和实践。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反腐倡廉中注重思想政治教育,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和党的宗旨教育,提高思想道德素质,从思想上不想腐败;同时提出民主反腐,加强人民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是实现廉洁政治的前提;对于想腐败的人而言,仅靠思想教育和人民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主张对腐败现象严厉惩处,制定和完善严明的法制,从严治党。

1.严明法制是反腐的基本保障。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重视以法治腐,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一旦发现腐败行为立即严惩不贷,绝不姑息。毛泽东认为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提出“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一定要守法,不要破 坏革命的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1942年刘少奇在《克服困难,准备反攻,为战后建立新中国创造条件》中要求“实行严格的反对贪污浪费的斗争,颁布严格的法令,来惩罚那些贪污浪费公款公粮及乱征民间夫马者”。新中国成立后,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注重宪法对人民民主政权的保障作用,在讨论宪法草案的时候,毛泽东强调全国每一个人,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遵守宪法。不论是新中国成立前还是新中国成立后,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都重视法律在治理腐败中的作用,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带头维护法律的权威。

2.制定法律,以法促廉。在实践中,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要求领导干部严守法律、廉洁从政,同时制定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惩腐败。1941年5月1日边区政府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新中国成立前代表性的文件,规定“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严治罪”。新中国成立后继续从严治理腐败,1952年4月8日,政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对贪污的惩治做了明确规定。1953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犯纪的指示》强调:“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违法情形严重者必须给以法律的制裁,如是党员必须执行党纪。各级党委应有决心将为群众所痛恨的违法乱纪分子加以惩处和清除出党政组织,最严重者应处极刑”,有力地惩处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贪污腐败分子,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意味着依宪治国的法治目标确立,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这些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为建设廉洁政治,对打击和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取得很好的效果,形成新中国成立初期良好的党风和政风。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确立的法治反腐思维的理论和实践为建设廉洁政治奠定了基础。

(二)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主政时期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养成与廉洁政治的理论和实践。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继承了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利用法制严惩腐败的方针,同时发展了廉政的思想,提出走依法治腐的新路子,实现廉洁政治的制度化、法制化。

1.以法治腐推进廉洁政治法制化。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立足国际国内新形势,深入分析党内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回答了为什么反腐倡廉以及如何反腐倡廉。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认为腐败主要是内因,因此重视在治理腐败过程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则从权力的机制上分析,如邓小平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力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在反腐倡廉的重要性上认为党风和廉政问题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即如果腐败继续蔓延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将会丧失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将会导致亡党亡国的历史悲剧。因此,必须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建立长效机制制约和监督权力。邓小平强调反腐倡廉不能像以前一样搞政治运动,应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遵循法制原则,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做全党的表率。在具体战略上,邓小平1985年回答美国记者格隆瓦尔德关于如何解决“少数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的现象”时,指出:“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解决,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此时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已经开始依靠法律治腐,治理腐败从领导干部做起,只要违反党章党纪都要受到纪律处分,法律面前没有特权,人人平等,不许任何违反党纪的人逍遥于纪律制裁之外。在依法治腐的同时,邓小平也重视法制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制理念,最终在全社会形成懂法、守法和自觉维护法律的氛围。邓小平强调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不仅在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社会上也要教育,通过加强法制和社会教育反腐。

2.法制理念在实践中的发展。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为推进反腐倡廉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加大法制建设的力度,制定和颁布了若干法律规章制度和成立相关法制部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标志我国更注重用法制手段惩处腐败分子;1980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注重政治生活上的廉政建设;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处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打击经济犯罪,从经济上倡廉;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促进廉洁组织有重要作用。在健全法制的同时,成立专门的机关管纪律,保证党员干部和群众遵守法律和纪律。首先,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十一大被提出恢复设置;其次,中央纪委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正式成立。30多年来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查处了数以万计的腐败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党的纪律和党组织的纯洁性,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三)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主政时期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养成与廉洁政治的理论和实践。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继承前人廉政思想的基础上第一次将“依法治国”上升为治国基本方略,把反腐败斗争、建设廉洁政治纳入法治的轨道。

1.法治倡廉,标本兼治。用法律严惩已经出现的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对想腐的领导干部起到打击和震慑作用,是事后治腐,仅是治标作用,治本就必须从源头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然而如何治标和治本?2000年12月,江泽民指出:“反腐倡廉,既要治标,更要治本。标本兼治,教育及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坚持教育、法制、监督相结合,坚持预防与惩治相结合”,将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反腐败手段融为系统性整体。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至此由法制反腐进入法治反腐阶段,同时坚持德治与法治并举,以德治腐,加强领导干部思想道德素质,加强自我约束,法治注重法制建设,从外部进行行为规范。

2.法治理念在实践中的发展。第一,领导干部带头廉洁自律。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主政时期党中央和中央纪委每年出台廉洁自律的规定,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等,部分领导干部主动在民主生活会上检查纠正违反廉洁自律的规定,增强了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第二,重点查处大案要案,查办的典型大案有北京市委原书记陈希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红塔集团原董事长兼总经理褚时健等,有力地震慑了腐败分子。第三,国家反贪机构成立。1989年8月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反贪局“广东人民检察院反贪污受贿工作局”成立,2007年9月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国家反贪机构的成立有力地配合了各部门预防惩治腐败工作,提高反腐倡廉的工作合力。

(四)党的十六大以来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养成与廉洁政治的理论和实践。依法治国作为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使我国的廉政建设打上深深的法治烙印,法治化进程在逐步加快,从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到法治思维的提出,我国的廉政法治化建设逐步成熟。

1.树立法治理念,依法执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回答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方向,是法制建设进程的升华。胡锦涛2005年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旨在明确回答执掌权力的领导干部和机关为谁用权、为什么实行法治、如何执法等问题,他批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黨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执政是基本执政方式,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掌握国家政权,标志着我们党的执政将走上法治化轨道。依法执政目的在于使领导干部管好权,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用好权,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2.弘扬法治精神,职权法定。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精神内核,是在法治理念树立的基础上对法治的信仰、法治价值追求。2007年6月5日胡锦涛在省部级干部进修班的毕业典礼上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继2005年胡锦涛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后第一次阐述弘扬法治精神,这是党和国家领导在法治建设道路上提出的又一重要理论。法治理念主要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方向和基本原则,而法治精神在于强调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指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职权法定,保障公民权利,法治理念的必然要上升为法治精神。因为法治的力量不仅表现在法制体系的完善,公民的守法上,更表现在法治理念社会各个方面被社会成员的普遍信任、信仰上,形成法治精神,營造公正有序的和谐社会。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的中央领导集体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法治建廉的进程。第一,领导集体重视,党的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的主题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2011年3月28日,党的十七届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主题是《推进依法行政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充分表明党中央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以及以身作则的表现。第二,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形成法治精神。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全国公务员、企业中的干部增加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党校、大学、城镇中小学校把法律纳入课程,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在社会普及,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有序进行。第三,反腐倡廉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2006年,十大法纪制度规范相继推出:《监督法》、交流制、报告制度等,《公务员法》2006年生效,对公务员一些权利做了严格限制。还有其他法规,如《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关于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完善、法治教育的普及体现了以法治精神为核心的廉政建设,对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起到重要的作用。

3.养成法治思维,法治建廉。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执政党报告中首次出现,依法治国方略升华到新的层次。纵观我国依法治国进程,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将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明确为依法治国,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增强公职人员“法制理念”,党政工作人员要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弘扬法治精神”,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从“法制”发展到 “法治”,“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到“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制观念”发展到“法治思维”,意味着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按照法治的方式和要求治国理政,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在经历了“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制度反腐”和“文化治腐”之后,进入“法治反腐”阶段。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法治思维”的主体明确规定为领导干部,意味着领导干部不论是在治国理政还是在反腐倡廉建设中都要模范带头,养成法治思维,用法治治国理政。党的十八大“法治思维”的提出从理念和实践层面为新时期廉政法治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指明了路向。

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于廉政建设而言有重要意义。领导干部作为权力的使用者,受权力的诱惑和人性弱点所限,权力容易被滥用,甚至被无限扩张,公权私用,人民的权利受到损害,社会秩序被破坏,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要求法律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凌驾于任何权力之上,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是以前对领导干部法律素质要求。法治思维要求作为现代领导干部应明确权力是有限的,所享有的职权必须从法律上来寻找,不得行使法律未授予的权力,要认同法治的理念和精神,自觉、熟练地按照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思考和处理实际问题。

党的十八大之后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养成与廉洁政治的发展进程。第一,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系列关于依法治国、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新观念和新要求,分别体现在《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集体学习、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等会议和学习中。同时,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重要讲话精神,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组织“六五”普法国家中高级讲师团成员,举办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系列培训活动。第二,完善法纪法规,织密权力的笼子。制约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需要牢固的制度笼子。党的十八大以来,法纪法规不断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相继发布实施。为加强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中央政治局通过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和反“四风”的要求。中央纪委通过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制,健全责任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专题,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第三,坚决惩治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中共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制度,从严治党,坚决对违纪违法、贪污腐败的领导干部惩治不放松,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全面清除腐败毒瘤。

法治思维作为现代治理能力的首要思维,是一个动态的生成过程,需要内在的法治自觉和外在的教育和环境熏陶。只有当治国理政的领导干部养成法治思维,主动学法,自觉守法,善于用法,做到自觉依法施政,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才能从“不敢腐”到“不能腐”,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从而促使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干部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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