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

2024-06-19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共12篇)

1.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 篇一

本人及共同承租家庭成员承诺:

保证在租赁期间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如逾期支付:

1. 甲方通报乙方及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后,乙方本人及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员同意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应缴的租金、违约金等各种费用。

2. 甲方通报住房公积金中心后,乙方本人及共同承租家庭成员同意从其公积金账户和住房补贴账户中扣除应缴的租金、违约金等各种费用。

本人及共同承租家庭成员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2.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 篇二

居民可负担房价与当期住房的价格或者租金水平决定了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其能够反映居民通过市场购买或者租赁住房的能力,也能够反映住宅的市场价格或者租金水平是否脱离市场真实需求的支撑。美国低收入住房委员会、澳大利亚住宅国家发展委员会(NHS)等对住房支付能力的定义为:在满足了食品、衣服、交通、医药和教育等必要开支后用于住房消费的能力。

目前国内的住房支付能力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利用住房可支付性指数(HAI)判断城市居民的住房支付能力,如王延龙(2006),向素一、龙奋杰(2007),吴刚(2009)等;另一类为结合当地的居民收入、消费情况,利用剩余收入法来分析不同收入阶层的住房支付能力,如虞晓芬(2004)、李爱华、成思危、李自然(2006)、周永馨、季峰(2007)等。笔者认为,住房可支付性指数所暗含的住宅消费不超过收入25%的标准不一定适合中国的国情,而考虑本地具体消费数据的住房可支付能力研究是一种值得提倡的方式。

住房支付能力分析涉及到不同类型的住宅产品、同类型不同套型的住宅产品、不同阶层的收入水平以及住宅产品的获得方式(租赁或者购买)等,因此,住房支付能力研究呈现多样化的特征。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发现目前国内主要以购买的新建和存量商品房为分析对象,而对租赁型保障房的可支付能力进行分析的文章至今还较少。

二、公共租赁房可负担能力指数

本文借鉴住房支付能力研究的思路,提出反映承租住宅支付能力大小的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数。定义如下:

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数是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扣除必要的消费性支出所能负担房价(AP)与租金所对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在价值(IV)的比值,其直接反映租户可负担房价与公共租赁住房寿命期内的使用价值之间的差距。即,

式中:———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数;———租户可负担房价;———公共租赁住房的内在价值。

判断标准:若该指数等于100%,意味着限定收入群体能够承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也说明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的设定是合理的;若该指数小于100%,意味着限定收入群体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是不可负担的,也说明设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过高或者套型面积过大;若该指数大于100%,意味着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过低,租户的住房支付能力较好甚至过剩。

1. 租户可负担房价

限定家庭年收入扣除必要的消费性支出后得到可用于住宅消费的最大额(即年住宅负担能力),再将其按现行住宅抵押贷款条件(贷款年限n年,首付30%,贷款利率为R)进行折现,结果便是租户可负担房价()。公式如下:

式中:X———年住宅负担能力(可用于住宅消费的年最大金额)占年可支配收入的比重,AP、R、n意义同上。

2. 公共租赁住房的内在价值

考虑到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的特点,不宜考虑采取市场上同类房屋的价格来求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内在价值,这是因为,首先,这不利于体现保障型公共租赁住房的真实价值,其次,也不利于体现限定收入群体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负担能力。因此,本文定义公共租赁住房的内在价值为:公共租赁住房在70年寿命期内的租金本利和的最大值按五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折现所得到的现值。

假设业主在每3个月的月初收取一次租金(其中月租金为R1),通过测算,把租金按以下方式存入银行,可使70年寿命期内租金的本利和最大化。

首先,将月租金采用一年期零存整取的方式存入银行,得一年期租金本利和R2,测算如下:

其中取2008年12月23日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零存整取年利率1.71%。

其次,将一年期租金本利和R2按照五年期整存整取的方式存入银行,得70年期租金本利和R3,测算如下:

其中i2取2008年12月23日人民银行发布的五年期整存整取年利率3.6%。

数据来源:中经网统计数据库。

注:表中“深圳”主要指福田区金地名津项目,建筑面积35~47平方米,具备入住条件时间是2008年4月,基准租金22元/平方米·月;“北京”主要指北京西二旗公共租赁房项目,该项目附近一居室市场月租金为2000元,两居室为2500~3000元;“青岛”主要指河石马公租房项目,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其中40~50平方米套一户型759户,55~56平方米套二户型1986户,其租金标准为11元/平方米·月。表中X(年住宅负担能力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的确定方法为,根据表中的年收入标准对应表1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如果收入相近,则直接采用相对应的X值,如深圳的年收入标准对应较高收入一栏,X取值为28.80%;如果收入介于两个收入阶层之间,则取两收入阶层X值的均值,如北京“正在轮候的限价房申请家庭”的年收入标准29328元正好介于较高收入和高收入之间,则取X=(28.80%+35.77%)/2=32.29%,这也正是标注a的原因,再有表3中b、c以及表4中d。数据来源:四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国房[2008]38号《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保障性住房租售的通告》、京建住[2007]112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资产准入标准的通知》、京建住[2008]22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准入标准及已购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补交比例的通知》、《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最后,公共租赁住房的内在价值的测算如下:

三、公共租赁住房可支付能力实证研究

公共租赁住房无疑会缓解一部分住房困难群体对解决住房问题的担忧,但对于限定收入群体来说,公共租赁住房是否是可支付的,需要利用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数进行合理的评价。

1. 数据来源与处理

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数主要涉及到以下数据,如限定收入、年住宅负担能力(可用于住宅消费的年最大金额)占年可支配收入的比重(X)、住房抵押贷款年限与利率、限定面积以及租金标准等。

限定收入:由地方相关部门出台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限定。

年住宅负担能力(可用于住宅消费的年最大金额)占年可支配收入的比重(X):按理说应该查询市级统计年鉴有关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消费的数据,但限于资料获取的难度,本文采用全国分等级居民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每人全年消费性支出的数据,测算全国平均的X值,然后直接用于各地年住宅负担能力(可用于住宅消费的最大金额)的求取,具体见表1。

住房抵押贷款年限:本文考虑到公共租赁住房面临的群体多为城市中低收入阶层,该群体的住房支付能力较差,一般会考虑通过延长贷款年限来提高其住房支付能力,因此,选定住房抵押贷款年限为30年,利率为人民银行2008年12月13日发布的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94%。

限定面积与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大多针对具体的项目设定,如深圳和青岛等地,常州针对低收入者和新就业人员分别设定租金标准,北京目前暂无具体的租金标准,本文暂定其为市场租金的70%;限定面积由具体项目拥有的套型面积,或者配套办法中设定的套型面积确定,如深圳、青岛属于前者,北京、常州属于后者。

2. 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数计算与分析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数的计算,本文按申请家庭为1人、2人或者3人时进行分类计算,需要特殊说明的是,在没有具体文件规定的情况下,2人户、3人户家庭的年住宅负担能力分别是1人户家庭的2倍、3倍,如深圳、常州和青岛等,否则,则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测算。

根据表2测算结果可知,在各地公共租赁住房的实践中,当1人家庭申请当地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时,普遍表现出住房可支付能力不足的情形。其中:常州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数不大于2.26,结合上文的判定标准可以基本判定,常州市限定收入群体的住房支付能力过剩,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过低,同时据有关报道,常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仅为市场租金的30%,而其他城市一般为市场租金的60%或者70%,可以说,租金低廉是常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支付能力过剩的一个重要原因;深圳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数不大于0.63,意味着限定收入群体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是不能负担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该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正在轮候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申请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数分别为0.05、0.34和0.49,可以看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限价房申请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均严重不足,显而易见,处于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之间的住房困难群体(下文称“夹心层I”)、经济适用房与限价房之间的住房困难群体(下文称“夹心层II”)均不能承受目前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青岛公共租赁住房限定收入群体的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数介于0.16到0.67之间,也存在住房支付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形。

数据来源:同表2。

表3反映的是2人家庭对公共租赁住房支付能力情况,与1人申请家庭相比,其收入基本增加了一倍,套型面积也发生了较显著的变化。总的来说,住房支付能力仍严重不足,但已略有改善,其中:深圳的公共租赁住房可负担能力指不大于1.10,意味着收入线附近的部分租房群体能够承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而大部分申请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仍然较差;常州市限定收入群体的支付能力依然过剩,北京市“夹心层I”与“夹心层II”的住房支付能力仍然不足,青岛市限定收入群体中的绝大部分仍然不能负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

表4反映的是3人申请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情况,与1人家庭相比,收入大多增加了3倍,套型面积也有增加。除常州外,住房支付能力仍显不足,但亦有较大幅度改善,其中:深圳限定收入线所对应申请家庭的公共租赁房负担能力指数为1.4,说明能够负担公共租赁房租金的人数在增加;青岛市限定收入群体的指数介于0.35~1.46,意味着收入区间内的中高收入、高收入部分已经具备足够的住房支付能力;北京市“夹心层I”与“夹心层II”的住房支付能力有所提高,但仍处于不能负担的水平;常州市限定收入线对应申请家庭的公共租赁负担能力指数高达4.51,意味着制定的租金水平过于低廉。

通过图1说明,随着申请家庭人数的增加,住房支付能力也逐步增强,但除了常州市外,其他三城市的住房支付能力的增幅过小,如深圳限定收入线以下、青岛限定收入区间的大部分群体以及北京“夹心层I”的全部、“夹心层II”的绝大部分,仍然对目前的租金水平难以负担。再者,限定收入区间申请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呈现“高收入部分明显优于低收入部分”的特征,且随着申请家庭人数的增加,限定收入区间上限、下限对应申请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负担能力指数之差呈扩大之势,如青岛市1人、2人、3人申请家庭限定收入区间上限、下限对应的公共租赁住房负担能力指数之差分别为0.5、0.8、1.1,北京市1人、2人、3人申请家庭“夹心层II”收入上限、下限对应的公共租赁住房负担能力指数之差分别为0.2、0.4、0.6。

数据来源:同表3。

注:北京1、2、3各指正在轮候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限价房收入群体,青岛1、2分别指限定收入群体的上限与下限。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基本判定,除常州外,其他三地普遍存在租金标准过高的问题,对于1人申请家庭来说,个别地方也存在套型面积过大的问题。再者,对限定收入区间内不同收入水平的申请家庭采用“一刀切”的方式设定租金,导致限定收入群体住房支付能力呈现收入高者愈高、低者愈低的特征。因此,应对不同的收入群体设定分级的租金水平,同时,这样也可以起到“劫富济贫”的效果,有利于在不过多增加政府负担的情况下更好的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另外,本文1人、2人、3人申请家庭基本采取收入翻番的标准,这也导致不同人数申请家庭的限定收入区间上限、下限的公共租赁住房负担能力指数之差呈扩大之势,这不利于使各类型家庭获得均衡的住房支付能力,即会出现人数少的申请家庭住房支付能力不足或者人数多的申请家庭住房支付能力过剩的情况。因此,本文建议按家庭设定收入标准,不宜直接设定人均标准,这样也可间接导致人数多的申请家庭的收入标准有所下调,从而最大程度使住房保障政策惠及中低收入群体。

参考文献

[1].Glen Bramley.Homeownership Affordability in England[J].Housing Policy Debate

[2].John Landt&Rob Bray.Alternative Approaches to Measuring Rental Housing Affordability in Australia[J].National Central For Social and Economic Modeling

[3].王延龙.用可负担能力指数分析我国城镇居民购房负担能力.现代城市研究.2009.12

[4].向素一龙奋杰.中国城市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研究.城市发展研究.2007.2

[5].吴刚.城市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研究——基于2000—2008我国10城市经验数据.城市发展研究.2009.9

[6].虞晓芬.基于居民住宅负担能力的房价合理性评价研究——以浙江杭州为例.价格理论与实践.2004.11

[7].李爱华成思危李自然.城镇居民住房购买力研究.管理科学学报.2006.5

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 篇三

杭州公共租赁房发展现状

杭州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上一直走在全国前列。自2004年起,杭州市政府积极探索和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体系,提出重点解决“夹心层”群体阶段性、过渡性住房困难。2011年《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和《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政策文件的相继出台,为公共租赁房建设、配租和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以“住有所居”为目标,逐步建立健全的由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拆迁安置房、危改房等多层次保障方式组成的具有杭州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截至2012年底,杭州市、区两级累计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300余万平方米。其中,第一个集中建设的田园地块公共租赁房项目,将于2013年6月交付使用。杭州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不断改善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更加有利推动了东方品质之城的建设。

公共租赁房室内空间功能设计基本原则

公共租赁房是为解决城镇中既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又不够廉租房条件的“夹心层”群体提供的过渡性住房类型。2010年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中明文规定: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房,单套面积严格控制在60㎡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其中,设计户型应以中小套型为主,即控制在30~50㎡左右,适当配置大套型,即控制在60㎡以下,单居套型可参照《宿舍建筑规范》JGJ 36-2005进行设计。在此前提下如何更好的满足住户需求,改善居住质量,增添人文关怀,是设计师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1. 经济性原则

公共租赁房面积标准严格控制在60㎡以下,在面积相对较小的情况下,应做到空间的紧凑实用以及合理精细化设计。将总面积进行合理分配,在满足功能使用的前提下,挤去没有明确用途的泡沫空间,减少户内交通面积,使功能分区明确而适宜,提高使用率。

2. 灵活性和适应性原则

一方面,公共租赁房的住户并不是长期固定不变的;另一方面,在长期使用过程中,随着家庭结构和生活习惯的变化需要对其进行简单的装修和改造。利用灵活的分割方式,如帷幔、折叠式隔断、灵活隔板等,实现空间“隔而不断”的最大化利用,以适应不同的功能需求。

3. 标准化原则

公共租赁房是一种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小面积住房类型,户型结构较单一。所以,有利于推行标准化和模数化的设计。同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来提高住宅建设质量,提升性能,提高资源利用率。

合理舒适的功能空间

公共租赁房的功能虽简单,但是却不能随意混淆,做到各功能区紧凑而清晰,一般归纳为三大分区:公私分区、动静分区和洁污分区。根据空间使用性质、对象和时间的不同进行合理排布。如何更好的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满足各功能区的使用需求,是住户获得舒适性居住空间的基本条件,也是室内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有效方法。

公共租赁住房性能设计要求

良好的采光和自然通风能够为人们呼吸提供新鲜空气,并带走室内的热量和水分,降低室内气温和相对湿度。

1.采光要求

每套住宅中至少要有一个居住空间能够获得冬季日照。应严格按照住宅采光标准进行设计。起居室、卧室、书房、厨房的窗地面积比控制在1/7,明卫生间和过厅控制在1/10。

房间开窗宽度应满足:起居室(阳台门洞)≥ 2.7m, 主卧室≥ 1.8~2.1m,次卧室控制在1.5m左右。

2. 通风要求

如何组织自然通风是防热设计的重要一环,也是改善室内热环境的重要手段。室内应做到无通风死角,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地面面积的5%。同时,也可适当采用新型户式通风设备保障室内空气流畅。

结 语

公共租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城市“夹心层”住房问题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自身“小户型、低面积”的特点使得在室内设计上更应遵循“小居室、大功能”的基本思路,提高空间利用率,并坚持“以人为本”的设计原则,从细节入手,体现住宅的宜居性,让公共租赁房不仅体现“住有所居”,更能做到“住有所适合的居”。

4.公共租赁住房公告 篇四

一、申请时间

20xx年9月26日至 2月28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租赁对象和条件:

根据《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景政发〔2013〕22号)规定,年满18周岁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以下三类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区城镇非农常住户口5年(含)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申请人未婚或者离婚、丧偶后未再婚的,必须年满35周岁);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1424元低于17732元;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者子女在本地拥有1套(含)以下住房,且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的大学毕业生(要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就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经组织人事部门招聘的紧缺专业人员优先)且在本地工作,从工作(大学毕业第一次就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

3. 申请家庭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8412元(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在本地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含)以上;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在本地拥有1套(含)以下住房,且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创业人员(要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创业、就业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在城区用人单位工作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2.申请人已被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或在本地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含一年)以上;

3.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3. 申请家庭20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8412元(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者子女在本地拥有1套(含)以下住房,且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住房审查范围和认定

(一)审查范围: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申请人(包括配偶)的父母或者子女在景宁县城区范围内的住房情况。

(二)以下情况视为有住房:

1.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2.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转让)或货币分房政策;

3.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政策性住房等;

4.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5.提出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四、租赁标准、期限及租金

1.租赁房源。本期公共租赁住房坐落于人民南路(金园丽景对面),为59平方米、68平方米小套居型。

2.租赁期限。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如需继续租赁的,须在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县建设局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县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住房。除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申请人才公寓租住的两类人外,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租赁期限内单身对象已婚的,且有两套公租房的,须在婚姻登记后主动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其中一套公租房的退房申请,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收回重新配租。

3.租金标准。20公共租赁住房的标准租金按照景建〔2013〕133号文件及县政府文件阅办单精神执行,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为6元/平方米·月。今后根据市场租金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五、租赁申请、审核程序

(一)领取表格、准备材料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材料向户口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领取或畲乡政府网站(www.jingning.gov.cn/)下载以下表格,并如实填写:

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景宁畲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基本情况(经济收入)证明表(一)》;

3、《景宁畲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基本情况表(二)》;

3、其他需要准备的材料。

(二)提出申请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原件。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结婚证或婚姻现状况证明(离婚、未婚、丧偶)材料及其他相关证件(如军烈属、残疾证等证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证明原件及相关清单附件;

(4)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原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房产产权证复印件或无房证明原件;

(5)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提交所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6)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2、新就业大学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原件;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或在本县城区居住证复印件;结婚证或婚姻现状况证明(离婚、未婚、丧偶)材料及其他相关证件(如军烈属、残疾证等证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证明原件及相关清单附件;

(4)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原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的房产产权证复印件或无房证明原件;

(5)申请人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复印件;

(6)申请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第一次就业在职及期限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人近12个月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

(7)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3、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Ⅲ》原件;

(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或在本县城区居住证复印件;结婚证或婚姻现状况证明(离婚、未婚、丧偶)材料及其他相关证件(如军烈属、残疾证等证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主页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可支配收入证明原件及相关清单附件;

(4)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无房证明原件,未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的父母)的房产产权证复印件或无房证明原件;

(5)申请人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单位聘任证书(文件)复印件;

(6)申请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在职及期限证明原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申请人近12个月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原件;

(7)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以上材料上报一份,统一使用A4纸,复印件由社区或用人单位审核后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按材料清单顺序整理形成一户一档,由社区或用人单位经办人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三)分级审核,分级公示

1、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初审后)或用人单位202月28日之后,就申请人的户口条件、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初审合格公示7天无异议的,汇总后及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员汇总表》(同时提供EXCEL电子版)一并报送县建设局审查;

2、县建设局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用人单位的审查意见之日起 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及其它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四)集中配租。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建设局根据房源数量及申请情况,通过公开摇号或抽签形式配租。

六、其他事项

1、户口、住房公积金缴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年限等期限计算至20xx月8月31日。

2、不详事项见《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景政发[20xx]22号)。

3、联系方式:景宁县建设局住房管理科 0578-50824xx;

邮 箱:

办公地点:景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楼(建设路1号)。

附件:1、《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

2、《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Ⅱ;

3、《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Ⅲ;

4、《景宁畲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基本情况(经济收入)证明表》;

5、《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情况汇总表》。

xx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 篇五

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告

(第1号)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2011年2月12日开始,截止时间为2011年2月28日(网上申请的申请人需在2月28日前提交纸质材料)。

二、摇号配租时间

2011年3月2日。

三、房源

(一)房源坐落

本次接受申请房源为民心佳园、康庄美地、康居西城、两江名居和民安华福。民心佳园位于北部新区鸳鸯民心路555号,康庄美地位于北部新区大竹林金通大道500号、502号,康居西城位于沙坪坝区西永康城路 2 号、4号,两江名居位于北碚区蔡家镇,民安华福位于九龙坡区华岩片区福茄路。

(二)房源数量

本次接受申请房源共计67330套。其中民心佳园 15294套、康庄美地11598套、康居西城24372套、两江名居9786套、民安华福6280套。

五、租金和物业费标准(按建筑面积计费)

(一)租金标准

民心佳园:11元/月·平方米;康庄美地:10元/月·平方米;康居西城: 9.50元/月·平方米;两江名居:9元/月·平方米;民安华福:9元/月·平方米。

(二)物业服务费标准

民心佳园、康庄美地、康居西城、两江名居、民安华福均为1.03元/月·平方米。

六、咨询地点

2月12日开始在渝中区大田湾体育场和江北区观音桥广场设立临时申请点。

民心佳园:

825路(民心佳园---红旗河沟)现已开通线路延伸882路(民心佳园---龙溪镇)现已开通线路延伸轻轨3号线2011年年底正式开通。康庄美地:

886路(大竹林---观音桥)现已开通线路868路(大竹林---观音桥)现已开通线路

轨道6号线礼嘉---会展中心段2012年底建成试运营。康居西城:

271路(曾家---陈家桥)现已开通线路291路(康城路---大坪)现已开通线路延伸

轨道1号线朝天门---沙坪坝段2011年10月底通车,沙坪坝---大学城段2013年建成通车(组团距离赖家桥站800m)。轨道12号线(已规划)轨道13号线(已规划)两江名居:

506路(北碚---灯塔)现已开通线路559路(北碚---奥特莱斯)现已开通线路

轨道6号线礼嘉---五路口段预计2013年建成运行(组团距离蔡家岗站1100m)。民安华福:

259路(大渡口---小南海)现已开通线路486路(西彭---杨家坪)现已开通线路轨道5号线(已规划)轨道2号支线(已规划)咨询电话:63651390

6.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篇六

并轨运行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与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统一分配及运营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原则】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应当坚持对廉租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适度保障、不降低现有保障水平的原则。

前款规定的廉租保障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核查、公示通过的家庭和单身居民。

第四条 【统一房源和租金】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建设筹集廉租房,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但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所规定继续履行合同、续租的情形除外。

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按照本办法第 十四、十六、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五条 【职责分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全市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全市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实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口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相关工作。

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实施监督。

第六条 【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各区(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的房源建设筹集、廉租保障对象的准入审核、配租及管理,以及签订合同、发放租金补贴等具体工作。各区(新区)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以及对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对廉租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区主管部门建设筹集的公租房房源,应当优先解决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对其应保尽保。

第八条 【廉租保障对象准入条件】申请廉租保障的家庭或单身居民,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

(二)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且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三)属于经民政部门按本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办法规定认定的低收入居民,包括低保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员,且已取得由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低保边缘人员救助证》等低收入证明文件(以下简称低收入证明文件)。

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承租公租房,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我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第九条 【廉租保障申请人】申请人已经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廉租保障申请,应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以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 【廉租保障申请材料】申请廉租保障,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廉租保障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异的提交离婚证明(包括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三)本市低收入证明文件。

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承租公租房,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的,应当同时提交公租房轮候申请受理回执。

申请人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应当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廉租保障申请程序】申请人可以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按要求在线填写廉租保障申请表,也可以在区主管部门指定地点领取或者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下载廉租保障申请表后按要求填写,并备齐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提出廉租保障申请。

第十二条

【廉租保障申请核查】接受申请材料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备、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原因以及应当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第十三条

【廉租保障信息公开】区主管部门应当将辖区内符合廉租保障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相关信息,以及廉租保障对象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承租住房、领取租金补贴的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廉租保障方式】廉租保障对象可自行承租市场房源,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放市场房租金补贴。

符合我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的廉租保障对象,可选择按前款规定享受廉租保障,或选择轮候公租房。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十五条 【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执行。

市场房租金补贴标准应根据本区(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等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公租房面积租金及补贴标准】廉租保障对象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与其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配租面积、租金标准等按公租房有关规定执行。

自公租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廉租保障对象退出轮候库,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面积)标准内,按照其所承租公租房租金标准的90%向其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十七条 【公租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公租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按廉租保障对象人口数计算,人均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每个家庭补贴面积上限为50平方米。承租面积低于补贴面积标准的,按实际承租面积计算;承租面积高于补贴面积标准的,超出补贴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贴。

第十八条 【廉租保障方式转换】正在承租公租房的廉租保障对象可申请转换保障方式,自行承租市场房源,公租房租赁合同解除。自合同解除当月起,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享受市场房租金补贴,同时停止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

正在承租市场房源且符合我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可申请转换保障方式,按规定申请轮候公租房。经载入轮候册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廉租房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承租廉租房且租赁合同未到期的廉租保障对象,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不予发放租金补贴。

廉租房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符合我市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且已载入轮候册的廉租保障对象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轮候公租房。经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自公租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廉租房租赁合同解除,应退出原承租的廉租房,按本办法第十四、十六、十七条规定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其退出的原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

第二十条 【廉租房租赁合同到期处理】廉租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可选择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申请续租。续租合同的租金标准按原合同约定执行,续租期间不予发放租金补贴。

(二)不再续租。自行承租市场房源或按规定轮候并承租公租房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相应发放市场房租金补贴或公租房租金补贴。

发生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原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

第二十一条 【补发补贴】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因承租公租房导致原廉租房货币补贴停发的,廉租保障对象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第十四、十六、十七条规定为其补发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二十二条 【诚信申报】 廉租保障对象的住房、人口、户籍、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登录市主管部门网站或到户籍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并提交相关资料。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人口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对廉租保障对象的住房、计划生育、户籍、低收入居民身份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核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在15日内办理信息变更。

根据申报和核查的结果,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廉租保障申请条件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符合公租房轮候申请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保障对象资格,停止对其发放租金补贴,并将理由书面告知。未承租公租房的,同时告知其可按规定申请轮候公租房。

(二)已按规定轮候公租房或已承租公租房,但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罚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住房、人口、户籍、收入等状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廉租保障的,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区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享受住房保障的信息档案,包括廉租保障对象名单清册(台帐),租金补贴发放名单清册(台帐),银行对帐单,廉租保障对象统计月(季)报表,承租公租房的租金收缴情况及廉租保障管理工作文件、表、图、册等相关资料。廉租保障信息应当纳入住房保障信息平台。

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确保档案数据完整、准确,实现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

7.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问题研究 篇七

房地产产品价格有一部分是通过房屋的租金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租金价格在构成上比较复杂因为它要反映房地产产品的使用价值。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 房地产产品租金主要包括了房屋建造和流转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成本和投资建造者所应得的利润, 租金的一般应该由以下八项构成:房屋折旧费、房屋维修费、房屋管理费、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租金、房屋投保的保险费、投资的利息、投入资本的社会平均利润和使用土地应支付的地租。房屋的商品租金应该将以上八个大项全部考虑在内计算房屋租赁价格。

2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的影响因素

2.1 宏观影响因素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会受到国家的住房调控政策的制约。例如国家加大保障性住房在整个房地产市场中所占的比例, 或者减少经济适用房数量同时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数量, 都会引起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的变化。国家也可以通过宏观政策在土地、税收等方面影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

2.2 中观影响因素

首先公共租赁住房的成本影响, 公共租赁住房的成本包括建设成本和运营成本。建设成本由土地成本和建筑成本构成, 建筑成本是必须投入到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建设中的成本, 取决于建筑市场以及建筑标准。运营成本主要是运营阶段发生的费用, 一般是由管理费用和维修费用组成。成本是定价过程中最基本的参照, 政府应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措施来降低公共租赁住房的成本。其次居民的收入水平,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一种具有商品性、福利性的二元属性商品, 是政府在一定期解决住房资源分配不公平而采取的一种住房保障措施, 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进行限制, 限制条件包括收入标准等等, 居民收入标准是主要的限定因素, 居民的收入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其支付能力的大小。再次商品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与市场租金基础上下浮一个相应合适的比例。同时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还会影响低收入群体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 当商品房租赁市场租金越高时, 会有更多的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需求增大会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相应提高, 反之则降低。

2.3 微观影响因素

首先区位因素, 区位的不同直接关系到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者的生活方便条件以及交通便利条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位于城市中心或是边缘地带, 交通便利与否都会影响租金价值的大小。其次楼层及朝向, 楼层和朝向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住户的居住条件。楼层会影响到住户居住的通达性、视野、采光、通风、安全等, 朝向主要影响到日照和采光, 楼层及朝向好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会相对较高一些。再次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两方面, 基础设施包括电梯、集中供热等, 周边配套主要是周边是否有教育质量高的中小学、医疗水平高的医院以及有购物中心等, 如果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基础设施设备齐全, 外部配套设施配套完备, 则其租金定价必定较高。

3 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制度的建议

3.1 完善租金补贴制度

2013年5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就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 对符合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人群, 要通过政府发放住房补贴的方式实现对其的保障, 并且对于廉租住房人群提高租金补贴, 要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水平的不同, 制定与之对等的租金补贴政策, 完成对应人群的住房保障。租金需要根据不同层次需求群体的经济收入水平、支付能力等因素实现差别化, 政府应该积极探索更完善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制度, 借鉴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制度, 再此基础上根据不同收入阶层的制定不同补贴额度, 切实保障“夹心层”的利益。

3.2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成本审查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成本是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的关键因素, 也关系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通过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成本审查制度, 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从设计、施工到运营整个生命周期的成本进行审查, 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提供最真实有效的分析数据, 以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的理性, 有助于公共做了这个的可持续发展。

3.3 建立严格的动态收入统计与审核制度

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是决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是否能够得到大众接受的首要因素。因此, 详细的收入统计数据能够为公共租赁住房提供定价依据, 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更加公平合理, 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福利最大化。

3.4 加强立法建设

从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实践过程来看, 保障性资源的分配都依赖于广大群众的监督和个人自主申报实现的, 但是这样是无法达到资源的合理分配的, 因为我们没有办法通过群众的自主性约束他们的行为。必须通过严格的立法约束与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有关的政府、企业及个人的行为, 明确收入统计制度和成本审查制度的实施的方法和各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 强制要求企业、银行、证券、社保等机构参与到收入统计制度之中, 并对违规操作、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参与方实施较严厉的惩罚。

参考文献

[1]颜丽娟, 颜丽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探析—以北京市为例[J].中国经贸导刊, 2013, (6) .

8.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 篇八

【关键词】社会租赁住房;货币直补模式

【基金项目】2013年贵州省软科学研究项目黔科合体R字【2013】LKC2032号贵州大学城保障性住房租售价格实证研究阶段性成果。

2014年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4ZC016号贵州省黔中经济区保障性住房租售价格研究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28-0250-01

随着“十三五”计划,“三房并轨”的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推进,公共租赁房将成为我国保障性住房的主体。现今,在大量保障性住房竣工后,公共租赁住房定价方式选择是否合理直接影响中低收入群体的基本权益与公租房的后续建设,因此租金定价成为社会保障住户能否入住的关键问题。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的理论探索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标准的制定,既要以人为本,低于市场价或租户的承受价格,也要有利于吸引出财政资金外的社会资金进入并促进公租房的发展。近几年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影响因素,租金设定方式,定价模型的研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归纳起来,有成本导向型、市场导向型与支付导向型,双轨导向四种。而“货币直补模式”相对于其他方式而言,具有环节簡单,可操作性强的特点,易于使广大的社会保障对象理解和接受。公共租赁住房货币直补模式是指按照“用地市场化、审批程序化、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监管规范化”的原则,对公共租赁住房采取货币直补的办法进行市场化改革,在保障对象租房时给予一定的现金补贴的方法。“货币直补模式”已成为我国一些小型城市为更好地实现保障对象的权益,完成保障任务,促进地方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有益探索。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制定标准在全国的实践

由于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政策刚刚起步,其政策方法与模式还处于探索阶段,本文主要梳理了我国具有代表性的八大城市公租房租金定价标准作为参考。

可以看出,为了满足低收入群体无法通过市场获得基本住房需求,国家实行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直补模式则在山东省日照市首先推出,河北省邢台市大力发展,形成了一些很有成效和推广意义的模式。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8月,全国实施了这一模式的地方很多,除了山东的威海市、莱芜市、潍坊市、东营市、淄博市等地外,还有江苏的靖江市、常州市,浙江的宁波市、余姚市、德清县、长兴县等地,广东的深圳市及博罗县等地,及本溪市、抚顺市、株洲市、桐乡市、陕西渭南市、长沙县、唐山市丰南区等。可见,直补模式已涵盖东中西,遍及一二三线城市。另外,许多高校或地方为吸引人才,都出台了针对特定对象的直补政策,许多地方也进行了积极探索,“货币直补模式”属于一个既有利于房地产业发展,又可以帮助低收入阶层圆住房梦,兼具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的模式。

三、贵州大学城保障性住房的货币直补模式

贵阳花溪大学城位于贵州贵安新区高校聚集区范围内,占地12万平方公里,属于高校聚集区,北区由贵州大学和贵州民族大学组成;南区位于贵安新区党武镇范围内,分别由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财经大学、贵阳医学院、贵阳中医学院、贵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贵州民族大学和贵州城市职业学院、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贵州理工学院等9所高校组成,共有教职工2万余人。大学城距离贵阳主城区直线距离为50公里,不便于教师每日往返授课,故而从2012年起,贵州省人民政府为每所高校规划了社会租赁住房用地。2014年,随着以贵州财经大学为首的社会租赁住房的竣工,租赁定价模式的选取成为贵州省政府工作的焦点。经过一年的反复研讨,省政府最终选择“货币直补”政策对贵州省花溪大学城社会租赁住房进行定价,具体内容可概括为:用地市场化、补贴货币化、购房自主化、运作透明化。

按照“住房用地市场化”的原则,政府将国家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交由国土部门通过公开出让,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卖给开发商,政府的其他各项优惠政策也不再补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然后将土地出让所得的所有净收益作为保障性住房的专项补贴费用。再通过制定透明而规范的制度、标准和办法,将土地收益以货币的形式直接补贴给具有资格的中低收入购房者。这种模式将传统的直接分配低价经济适用房的办法变为向具有社会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的教师家庭直接发放货币补贴,即由“补砖头”变为“补人头”,国家给予保障性住房的补贴由过去的“暗补”变成了“明补”。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在60平方米,教师完成交易或者签署备租赁合同后,即可申请购房补贴。整个过程坚持“补贴运作透明化”,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核实、张榜公示、公众监督”的程序,严格补贴对象的审批程序,同时实行全过程公开。贵州花溪大学城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场化运作,彻底打破了之前经济适用房政策下的房地产业土地供应的双轨制。所有房地产商公平竞争,在市场上获得土地资源,避免了土地供应中的暗箱操作和寻租行为。

9.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及条件 篇九

凡在我县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上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2012年统计局公布的我县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395元,80%即为16316元/年、1360元/月)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均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我县城镇常住户口;

(2)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3)年满18周岁;

(4)收入证明。

2、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

(2)在我县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和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正常缴纳了社会保险的;

(3)收入证明;

(4)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5)年满18周岁。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地稳定就业一年以上,有工作单位的就业证明;

(2)个体从业人员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

(3)有公安部门颁发的居民证或居住证;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收入证明);

(5)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6)年满18周岁。

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就业证明、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个体从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从业证明、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

两人以上家庭可以申请二室一厅公租房,单身人员可以申请一室一厅50平方米以下公租房。

10.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协议 篇十

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协议书

甲方:区住房保障办公室

乙方:

根据《阜阳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甲方负责区廉租住房的租赁管理。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以下协议:

一、经区政府(阜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和廉租住房现场摇号选定房号后,乙方凭《阜阳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与区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本协议。

二、该房屋地址:廉租住房小区幢室,建筑面积m,月租金元。

三、乙方负责支付自住房屋的房租费、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服从精神文明创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等要求。

四、乙方在承租期间,每月15号前必须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按《阜阳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证》和每年核定的租金交清当月租金。

五、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设备,廉租住房限制装修,入住后自行装修的,在其退出廉租住房时装修费用不予补偿,装修物不得拆除。

六、甲方保障乙方所提供的廉租住房质量安全的义务。因房屋破漏、公共部位及公用设备损坏需修理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申报,甲方派员检修。租赁户的进户门、窗、地面、2水电表以及室内的一切管线等设备设施等经乙方初始验收完好,此后的因乙方原因损坏均由乙方负责维修,费用自理。

七、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并注意用火、用电安全,因乙方过错或使用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擅自转租造成毁坏或个人损失、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其他相关责任。

八、房屋公共楼梯和通道是住户的安全通道,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公共楼梯和通道内存放物品、烧煮等,并服从小区的物业管理公约。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必须退租,甲方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甲方不予任何补偿。如乙方无理阻挠,甲方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自有住房面积超出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七)承租人在出租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九)申请时弄虚作假,骗取租赁资格的,一经查实,必须无条件退租,并追回骗取的政府补贴的租金。否则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十、乙方必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服从甲方和计生部门关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的管理。

十一、本协议租赁期限为一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入住资格一年一审,符合廉租住房居住条件的可续签合同。

十二、乙方提前退租时,必须于1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并办清下列手续:

1、交清租金和水电费、物业管理费;

2、甲乙双方到场当面清点移交负责保管使用的房屋及设备,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

3、交回租赁证和钥匙,甲乙双方终止该协议。

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物业管理部门各执一份。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11.住房租赁的风口在哪儿? 篇十一

这对去年以来快速发展的住房租赁企业和从事租赁业务的中介机构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但在资金蜂拥进入房屋租赁市场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困局和挑战。

万亿级的大市场

此次中央明确提出发展住房租赁企业、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鼓励房企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并鼓励和规范个人住房出租。同时,将在税收减免、金融支持和供地方式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其中,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等政策颇受市场关注。

同策咨询研究部总监张宏伟认为,意见中给出的税费政策对中高端租赁市场来讲,人才公寓、长租公寓迎来了新的机会,酒店式服务公寓将迎来新的发展机会。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过去租赁市场的供应方主要是个人或房东,今后相应的机构投资和运营商会增加。未来包括在机构牌照发放、租赁企业资信评估等方面会有新的政策细则。在这样一个供应主体健全的过程中,包括中介机构等的职能明确、个人出租房源的规范等也成为后续需要继续完善的任务。

实际上,伴随着一线城市进入存量房市场,租赁市场的巨大潜力正逐渐被各方关注。据机构估算,2015年中国全年租赁套数接近8000万,到2020年会有接近9000万套,将产生1.7万亿元的成交总额。在一线城市,真正产生租赁需求的人群是服务业流动人口和每年30%的留城高校毕业生,这些需求将是价值2000亿元的市场。

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潜力,吸引了知名天使投资者、小米科技创始人雷军、有“风投教父”之称的阎焱以及知名投资机构、房企、房产中介高调进入。

“打开方式”很重要

租赁市场前景看似一片大好,其面临的问题实则暗涌。房产中介、互联网公司和资本方选择以怎样的方式进入这一市场,或许成了关键。

在最近的房屋租赁市场上,链家旗下的丁丁租房停止运营颇受关注。丁丁租房6月10日发布的暂停运营公告表示,其业务将全面并回链家租房。

“在互联网平台冲击之前,链家租房以高昂的成本换来了海量真实房源和客户。但在竞争对手低佣金的冲击下,其原有模式的转化率迅速降低。为突破高成本换取低份额的现状,仅收取5天房租为佣金的丁丁租房应运而生,随后其转化率迅速提高。”一位在房产中介行业从业多年的业内人士介绍。

但是,在房屋租赁市场不断洗牌的当下,丁丁租房也无法一直顶着烧钱的模式持续运转。今年4月起,丁丁租房的佣金上升至半个月房租。截至关停前夕,已经提升到一个月。

在去年3月丁丁租房上线时,曾有业内人士猜测,北京其他几大中介会跟进降低佣金这一做法。但这一年多,北京另一大房产中介我爱我家并未降低其佣金水平。

“租房佣金降低甚至取消是未来租赁市场的趋势之一,只不过丁丁租房的‘打开方式不对,其最终下线是种必然。”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从目前的盈利点来看,丁丁租房和爱屋吉屋的“打开方式”都是试图将传统租房模式照搬到网络上,以赚取佣金。而在执一资本合伙人王鑫看来,中国的住房租赁市场机构房东少,个人房东不稳定,租房业务面临房源真实性、服务、实时库存管理等许多痛点,只要企业能切实在信任、服务、效率等方面解决这些痛点,就有投资的价值。“从目前来看,那些有经验、有规模、市场占有率高、覆盖面广,且兼具分散式、直控式等多种租赁形式的企业,更有能力去解决这些痛点,引发行业质的变革。”

“长租”能否“长胜”?

在丁丁租房和爱屋吉屋发力之时,其他的房产中介和互联网公司又是怎样应对互联网冲击的?

据了解,在北京二手房买卖市场份额占据第二位的我爱我家,去年推出了长租公寓品牌。酒店行业的铂涛集团推出了“窝趣”等长短租品牌。万科、鸿坤等房企也涉足长租公寓的相关业务。

与传统租赁模式不同,长租公寓往往是将整套或整栋房源进行装修,并提供相应的管家服务。

这种已经在国内诞生多年的专业化运作模式,似乎更加受到资本的青睐。

继去年众多品牌获得风投后,今年4月,长租公寓连锁品牌“魔方公寓”宣布获得3亿美元C轮融资。今年是魔方公寓成立的第6个年头,累计获得融资5亿-6亿美元。

但在众多业内人士看来,长租公寓目前的状况也是“叫好不叫座”,大多数长租公寓品牌仍在靠着投资机构的资本注入。

O2O资讯平台和研究机构亿欧网专栏作家鲁红卫曾表示,很少有在这个领域的玩家已经实现规模化盈利,因为高运营成本和高固定成本导致深陷盈利泥潭和尴尬。但长租公寓之所以依旧能够吸引资金突入,很重要的一点在于租房服务未来只是基础配套服务,租房后的市场或许才是盈利的突破点。虽然目前各方还没有摸索出来一条靠谱的发展路径,但想必这也是现在长租公寓平台一直期待的升值空间。

资本市场的借力打力

如此看来,模式和找钱成了在租赁市场上立足的两大要点。

实际上,除了丁丁租房,链家早已在租赁市场布局。其旗下的长租品牌“自如”在四年前就已开始布局。目前,自如在北京、上海和深圳累计拥有50万“自如客”,拥有自如友家20万间、自如寓10栋,年租金45亿元,累计出租率95%。最近,自如正式从链家体系中分离,成为独立运营公司,并将涉足短租等业务。

几年来,自如始终没有实现盈利,这次自如从链家分拆出来,也引起业内的诸多猜测。严跃进表示,除链家集中火力谋求上市的可能性外,链家分拆长租公寓“自如”业务,一方面是接力国家政策,看好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同时,分拆也可以在租赁方面展开更为专业的运营。

而在最近一场名为“互联网与不动产资产管理峰会”上,链家研究院院长杨现领提出的“不动产资产管理”概念道出了自如未来的运营方向:将运营良好的资产打包成金融产品,通过市场交易和交换行为,获得更多的资金和更大的利益。

杨现领指出,国内青年公寓是不动产资产管理的前期的形态和阶段,而其最终都要走不动产资产管理之路。“跳出公寓这个定义的死胡同,从不动产资产管理的角度看公寓,从金融的角度看公寓,也许大家会柳暗花明,找到不同的道路”。

杨现领的看法实际上与本次中央鼓励房屋租赁市场意见中的金融支持政策不谋而合。

此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相关意见中,明确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等政策颇受市场关注。

12.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 篇十二

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探索实践过程中继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之后提出的一种新型的住房保障形式。2010年6月12日,住建部联合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全国各地也积极响应并探索实施适合本地区特色的公租房管理办法,开展大规模的规划建设。住建部2012年7月15日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定义公共租赁住房: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我国将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着力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推动住房保障方式从“以售为主、租售并举”向“以租为主”转变,逐步使公租房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体。

从经济适用房到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方式转变,说明我国对住房保障建设体系本身就是“摸着石头过河”,各地政府在公租房供给过程中难免困难重重。本文着重分析制约公共租赁住房良性发展的障碍,并提出几点破解思路。

二、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困境

1.地方政府消极被动,疲于“凑数量”。

国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和目标,最终是要由地方政府来具体落实的。然而,地方政府没有公共租赁住房的供给决策权,只是被动地执行上级分配下来的供给数量、供给方式和供给程序。因此,很多地方政府疲于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而没有真正把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当作自己应尽的职责,可以说,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是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的最大障碍。例如,2011年国家下达三年内建成各类保障性住房1 000万套的命令,河南省2011年责任目标42.09万套。而河南省又将目标分配下达给各地市。各地市在执行责任目标过程中受财政和行政能力以及其他原因的约束,无法完成任务,只能消极放任或者拖延甚至糊弄,以致仓促开工严重降低房屋质量;或将公共租赁住房建在偏远地区,而将好的地段用于商业开发,来保障土地财政收入。据河南省审计厅对全省6个省辖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审计结果显示,郑州市剩余房源最多的“珠江景荣”楼盘便是此例。

2. 公租房建设管理体制不完善,供给方式单一。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事物,各地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健全公共租赁房的供给管理体制,也制约了公共租赁住房的良性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与公众需求严重错位。当前公共租赁住房供给决策是“自上而下”命令式的分配任务,地方政府也只是消极被动地完成任务,而不是由地方政府通过基层调研、摸底,听取社会公民的真正诉求从而形成决策,因此造成公共租赁住房供需“背道而驰”的局面。二是很多地方政府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不健全,决策人和执行人混在一起,责任分工不明确,导致政府行政事务过多,行政效率不高。

另外,目前主要靠大规模新建和转设空置廉租房的方式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房源供给方式单一僵化,加之制度本身的诸多缺陷,难免重蹈廉租房大面积空置而无人问津之覆辙。

3.资金缺口仍然很大,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加大。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显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拨款、住房公积金收益、土地出让金计提和租金收入,但是资金缺口依然很大。2011年中央用投入各类保障性住房资金补助为1 210亿元,但仅占所需资金的10%,剩余90%则需要地方政府去筹集。分税制改革导致地方政府高度依赖土地财政,而公租房用地要求无偿划拨,地方政府还要支付各种税费以及其他各种开支,使得很多地方政府已面临严重的收支平衡难题,再加上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回收期长,更加大了地方财政的压力。

4.公租房配租条件苛刻僵硬,分配公平难以保障。

其一,各地方政府虽然已经在尝试建立适宜本地区的配租试行办法,但会不会考虑地方“困难”而扭曲执行使得配租条件更加苛刻呢?其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需要以信息的透明性为前提,但由于家庭和个人住房、收入及金融资产的基础信息不足,申请资质审核存在一定难度,退出机制也不尽完善,会不会滋生分配权力寻租漏洞呢?其三,公共租赁房属于投资回收期长、即时回报率低的项目,地方政府部门会不会放松管理,缺乏有效的质量监督,从而降低公共租赁住房的公信力呢?等等。

三、以民为本,创新公共租赁住房建管模式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从目前的政策趋势可以看出,公共租赁住房将成为我国保障性住房的主要形式。本文拟提出以下几点思路。

1.由地方政府主导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决策。

国家经验提示我们,发展保障性住房的重点之一是确定其覆盖范围,只有先明确了需求边界,才能正确合理地评估供给缺口,并以此敲定新的建设规模。这项工作应该由地方政府主导以及基层政府和社会公众充分互动来完成,包括对城镇家庭已有住房情况、收入状况、存量住房结构等统一进行摸底排查,以此形成初始的决策信息;同时,也要充分给予社会公众及潜在需求者发言权,畅通他们的利益表达渠道,其建言献策应纳入决策参考;另外,中央政府在统一规划布局时也要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财政和行政能力,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避免政府供给与公众需求错位。

此外,地方政府要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划分,决策层和管理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提高管理的科学性;要建章立制,明确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日常管理办法,保证服务质量;还要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化管理的监管力度,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都很低,难以仅靠租金来管理服务,所以必要时进行财政资金注资以弥补不足。

2.创新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给方式,缓解政府建设压力。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我国目前存量房数量惊人,住房资源浪费巨大。可以积极探索将企业、社会存量住房纳入公租房管理,即政府通过长期租赁社会存量房,经统一装修改造后转为公共租赁住房。武汉市率先“吃螃蟹”,政府将洪山区某“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后多余的房源整体包租、统一装修后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短时间就解决了300多户新就业职工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另外还尝试通过给予财政补贴的方式将茅店学生公寓等存量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此举取得了较好效果,也获得了住建部的肯定。

当然,既然是探索,难免遭受公众“旧公寓充数新建保障房”的质疑,也体现了管理规范的缺失。笔者认为,将存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范畴,政府其实扮演着“房产中介”的角色。各地方政府可成立专门的租房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的分支,即“官办中介”。主要负责收集社会存量住房信息,明确准入门槛,规范租赁管理(如确定租赁登记备案制,规范租赁合同,合理确定租金,制定退出机制,加强监管力度等),落实财政补贴,让符合条件者住上公租房。

国家实施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初衷是要实现人人“住有所居”,政府将社会存量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同样可以满足这个目标,而且一些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的存量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也缓解了当前公共租赁住房遭遇冷场的局面。同时,还可以盘活存量住房市场,节约社会资源,实现社会价值最大化等一举多得之功效。这就需要各地方政府大胆尝试、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管理机制来实践这一措施。

3. 创新公租房资金运作模式,充分利用闲置资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1]45号)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响应国家号召,上海、大连等城市率先尝试使用公积金增值收益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但公积金增值收益相对庞大的资金缺口还是杯水车薪。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会长刘志峰表示,目前全国住房公积金结余达到9 000亿元,今后应将公积金结余部分甚至本金用于保障房建设和运营。

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租房,具有资金规模大、资金来源持续稳定、资金成本相对较低的优势,对完善自身功能结构、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就目前试点情况反馈,住房公积金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还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政策风险,国发办[2011]45号明确了公积金增值收益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但对公积金结余资金直接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尚无政策支持。建议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二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回收期长、资金回报率低、变现能力差等特点会影响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特性,容易损害公积金缴存人的权益,也不利于公共租赁住房的长久发展。笔者建议,住房公积金结余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可采用BT建造模式,即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取公积金结余资金(为防止金融风险,要科学确定提取比例),全额出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政府给予充分的政策优惠。等项目竣工后在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的前提下,政府分期、分批也可以一次性地回购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这样便保障了各方权益。

三是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比较复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所有人,在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过程中,需要多部门有机协调,这是一个管理难点;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政策也不利于确保公租房的融资收益和资金安全。根据国际经验,国家必须通过立法来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有效管理。为保障资金安全,可以借鉴香港的“以商养租”,也可考虑建立“租售并举,动态平衡”的偿债机制。

另外,政府应积极探索其他融资模式,设计合理的资金运作架构,以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规划中,如采用PPP模式、TOT模式、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

4.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机制,保障分配公平。

各地方政府要本着“执政为民”的理念,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灵活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条件与轮候制度,切实使公共租赁住房真正惠及住房困难群体。例如,郑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的通知》放宽准入门槛,将月收入标准从原来的1 900元放宽到2 280元,以后还会上浮到3 040元。还有,目前普遍采用“摇号配租”的轮候制度,表面上看似公平,实质上有靠“赌”、靠运气来“中奖”,难保公平。各地方政府除了扩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加大覆盖面积,还要通过广泛征求民意,建立科学合理的轮候制度,优先保障那些需求急切的群体。

各地方政府要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化服务平台,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并委托移动通讯部门以短信形式广告公众。一是要把当年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位置、规模、开竣工时间、分配时间在个地方政府网站和相关部门的网站进行公示;二是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与审批程序、审批阶段性成果公示;三是联合工商、公安、民政、税务、金融、证券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共用、保障审核对象信息的精确性。同时,对配租结果进行公示,动员社会公众进行监督与举报,可借鉴韩国经验,建立承租户诚信档案制度,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必定严肃处理。

最后,要以行政立法强化监管力度。国外基本上是以法律形式来确立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这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体系才得以良性循环。我们也必须加紧行政立法速度,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有法可依。

四、结语

公共租赁住房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要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走上一条良性发展的道路,还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使保障性住房真正惠及困难家庭。相信随着国家住房保障政策法规的逐步完善,一定能够建立起一套更加公平、完善、高效的住房保障体系,全面实现“人人有房住”的民生目标。

参考文献

[1].柯敏.公租房:如何应对“冷场危机”——聚焦全国性公租房遇冷现象.中华建设, 2012;6

[2].李然然.我国公租房供给中的难题解析.中国房地产, 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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