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2025-02-13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共3篇)(共3篇)

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篇一

1 见证取样制度在较完善的法规、规范和标

准的要求下实施以来, 在保证检测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等方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 实践证明这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但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 建设工程规模的不断扩大, 见证取样人员的数量和素质也日趋不能满足要求, 部分监督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管理, 加之部分检测机构对检测见证人员的核查流于形式, 常出现所取样品不能科学代表母体质量甚至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为此, 深入分析这一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研究和探讨这一制度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已显得尤为重要。

2 见证取样制度执行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

2.1 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主要是为了提高样

品的代表性和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公正性, 它除了与检测单位有关外, 涉及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还有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因此, 执行好这一制度必须相关单位都能理解好这一政策并配合支持这项工作。同时, 在当前的市场竞争条件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需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应将见证人员的配置和相关工作纳入到资质管理中去;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应逐步将现场见证工作作为质量监督的内容加以强化。改变目前存在的“好制度落实不好”的现状, 使见证取样工作真正能够按规定落到实处, 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2.2 目前, 青海省部分地区的见证取样送检

的执行要求较高, 因此, 这使见证取样送检工作量在青海省的执行较全国各地增加了很多, 而这一增加的工作量完全转嫁给了监理单位 (因见证工作基本是监理单位承担) , 在工程建设监理收费维持不变的情况下, 增加其工作量, 造成了监理单位执行热情不高、力度不够, 从而影响了该制度的执行。

2.3 见证人员的自身素质还不到位。

由于见证人员绝大部分为监理人员, 而目前监理人员存在一些问题, 如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专业水平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廉洁自律不够等也存在于见证人员中, 使得见证工作呈现“走过场”现象。有些见证人员将样品的真实性片面理解成样品只要在现场的母体中提取即可, 忽视了样品的提取要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或规范的检验批的要求, 最终导致一个小区几栋甚至十几栋的建筑共用一份检测报告的现象时有出现。

2.4 见证人员的配置还与工程建设量有一定的差距。

按照有关规定, 每项工程的见证人员至少配备1-2人, 对于规模较大的建筑小区或复杂的建筑物, 还应根据建筑物的数量或不同的工种适当增加见证人员。目前, 有些建筑工程现场见证人员数量远远不够, 一个较大的小区只有1-2个见证人员, 且其中一个持证人员还是现场负责人或是监理总监。特别是近一两年, 建设工程规模越来越大, 有些监理单位由于见证人员的数量不够, 将某一见证人员的证书复印多份在其监理的各个工地使用。这从根本上不能满足检测见证的有关规定。

3 采取的对策

针对目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 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3.1 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的力度、将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纳入到日常管理中去。

尽管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只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中一个环节, 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如果代表性的检测样品不具有真实性, 检测的再准确也是徒劳无效的, 若其如此, 工程质量何尝能够得以保证。因此, 建议在监理单位资质年检和日常管理中, 相关主管部门须将见证人员的配置、数量和承担的建设工程监理量结合起来;质量监督部门将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作为质量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落实。将见证人员的数量、见证记录的内容、见证取样的方法等列为监督的重点, 对未加盖“见证取样送检”章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质量保证资料。

3.2 进一步在制度上明确施工现场见证人员的配置数量, 加大见证人员培训考核的力度。

由于青海省各地区每年的基本建设规模均在大幅度上升, 为更好地执行这项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加强制度建设, 进一步明确并提高施工现场见证人员的配置数量, 规定现场一线的质量管理人员均须持有见证取样上岗证, 各地区承担见证人员培训和考核的机构要加大培训考核的力度, 确保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真正落实到位。

3.3 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的行为, 使其严格把关、认真履行见证取样核查的职责。

对审核中发现的无证上岗、委托他人见证、借用他人证书、样品监护不力以及封样措施不可靠等现象, 应该做好解释工作、敢于拒绝接样、并在必要时通报当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见证行为, 检测机构在出具的检测报告上不得加盖“有见证取样送检”章。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要求, 加大查处监理单位对于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同时, 质量监督机构还应检查检测机构是否认真履行职责, 认真审核样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一旦发现问题应严肃查处。

3.4 建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台帐。

建立工作台帐是加强见证取样送检管理的有效措施, 通过工作台帐可对见证人员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台帐又能反映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测情况, 也便于质量监督的日常检查和质量事故的处理。工作台帐上应注明项目名称、见证人名称、见证材料和试块数量、使用部位、见证日期、见证人签字、检测结果、不合格材料处理情况等。

3.5 实施见证取样网络化管理。

为了控制施工单位瞒过监理单位送样, 可要求在检测委托单上必须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和见证员章或签字, 规定无监理单位公章就不收样;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必须见证取样的材料清单, 并明确在见证取样时必须要有质保书和注明本批材料的数量;试验报告出来后, 须经监理主管审核并加盖公章后存档;以此使见证取样工作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到检测机构, 均处于受控状态。

3.6 为节约劳动成本, 提高工作效率, 积极探索见证封样的方法和程序。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篇二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地铁工程)。

第三条(管理主体)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监理企业责任)

监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为工程项目配备专门的安全监理人员,建立项目安全监理档案,定期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安全监理情况。

(二)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认可,施工企业擅自施工的,立即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

(三)审查进场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后,方可签署施工指令。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四)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列入重点监控,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

(五)参与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六)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立即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企业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企业拒绝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企业应及时将情况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施工企业责任)

施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

(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严格考核。

(二)按要求为工程项目派驻项目经理、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安全工程师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四)建立项目分包企业名册,审查专业分包企业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证件,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规定履行总分包管理职

(十一)施工现场应按照“数字城建”的管理要求,实行数字化信息系统管理。第十条(起重机械管理)

施工现场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和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监控体系,对使用期满八年的起重机械建立重点监控档案,并按规定提供安全性能定期检验报告。

(二)租赁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或重新备案手续。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应将经备案的租赁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安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前,应当按规定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五)起重机械应当按规定配备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定人定机定岗”管理。

(六)起重机械作业范围超出施工现场围挡范围的,施工企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

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建设工程风险控制意识,制定建设工程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并按规定为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和易发生伤亡事故的起重机械设备等办理保险。

第十二条(劳动保护)

施工企业应当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健康工作。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配发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使用。施工企业在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当查验该产品是否具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按规定进行抽样送检。不得采购未提供检验报告或抽检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四)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暂停执业资格)

施工现场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项目经理在本市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六个月至一年、暂停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市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三个月。

施工现场发生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项目经理在本市的建造师执业资格一至二年、暂停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市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六个月至一年;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暂停投标)

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下列规定暂停施工、监理企业在本市的投标资格: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停投标一至三个月;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停投标三至六个月;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停投标六个月至一年。第二十条(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全过程现场跟班的监督活动。

本规定所称物业化管理,是指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组建专业的物业管理队伍的方式,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篇三

第一章 常用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取样方法

第一节 水泥取样方法:

一、主要水泥品种、标号代号

1、硅酸盐水泥分为42.5、42.5R、52.5、52.5R、62.5、62.5R六个强度等级,分两种类型,不

掺混合材料的称I型硅酸盐水泥,代号P*I;掺混合材料的称II型硅酸盐水泥,代号P*II。

2、普通硅酸盐水泥分32.5、32.5R、42.5、42.5R、52.5、52.5R六个强度等级,代号P*O。

3、矿渣、火山灰、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分为32.5、32.5R、42.5、42.5R、52.5、52.5R六个强度

等级,代号分为P*S、P*P、P*F。

4、复合硅酸盐水泥分32.5、32.5R、42.5、42.5R、52.5、52.5R六个强度等级,代号P*C。

二、引用标准

GB12573—90《水泥取样方法》

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1344—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

三、标志

水泥袋上应清楚标明:工厂名称、生产许可编号、口种名称、代号、强度等级、包装 年月日和编号,包装两侧应印有水泥名称和强度等级,硅酸盐水泥和普通水泥的印刷采用红色,矿渣水泥采用绿色,火山灰和粉煤灰水泥采用黑色。

四、验收批

以同一生产厂的同一出厂编号水泥为一个单位(即验收批)。

五、取样方法和取样数量

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水泥的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取得的水泥样经充分混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千克。

六、一般试验项目

安定性、细度、强度(抗压、抗折)、标准稠度用水量。

七、填写取样单

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样品名称、代表数量、生产厂家、品种 标号、出厂编号、进场日期、要求检测顶目、取样人、见证人、见证号等。

第二节 粉煤灰的取样方法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水泥和混凝土用粉煤灰的取样。

二、引用标准

GB1596—91《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及附录。

三、验收批

以连续供应的相同等级为验收批,每批数量为200t,不足200t按一批计,粉煤灰的数量按干灰(含水量小于1%)的重量计算。

四、取样方法及数量

散装灰取样:在运输工具、贮灰库或堆场中的不同部位取15份试样,每份试样1—3kg,混合拌匀,袋装灰取样:以每吨任取10袋,从每袋中分取试样不少于1kg,混合拌匀。

五、一般试验项目

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三氧化硫。

六、填写取样单

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样品名称、代表数量、生产厂家、出厂编号、要求检测项目、取样人、见证人、见证等。

第三节 建筑用砂取样方法

一、适用范围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施工现场中普通混凝土用砂的取样。

二、引用标准

JGJ52—92《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三、验收批

用大型工具运输至现场,以400立方米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运输的,以200立方米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验收批论。

四、一般试验项目

筛分析、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

五、每组样品取样数量

不少于10kg。

六、取样方法

从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共8份,混合均匀,组成一组样品。

七、填写取样单

取样单填写内容应包括: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建筑单位、样品名称、代表数量、产地、要求检测项目、取样人、见证人、见证号等。

第四节 建筑用石取样方法

一、适用范围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施工现场中普通混凝土用最大粒径不80mm的碎石或卵石的取样。

二、引用标准

JGJ53—92《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三、验收批

用大型工具运输至现场的,以400立方米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运输的,以200立方米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者以一验收批论。

四、一般试验项目

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

五、每组样品取样数量

不少于60kg。

六、取样方法

从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选取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面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石子共15份,混合均匀,组成一组样品。

七、填写取样单

取样单填写内容包括: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样品名称、代表数量、产地、要求检测项目、取样人、见证人、见证号等。

第五节 混凝土试件取样及制作方法

一、适用范围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和构筑物中所用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及制作。

二、引用标准

GBJ18—85《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GBJ107—8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50204—9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14902—94《预拌混凝土》

GBJ108—87《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三、混凝土试件的取样

(一)场搅拌混凝土

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立方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2、每一工作台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次数仍不得少于一次。

3、对现浇混凝土结构,其试件的留置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每一现浇楼层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b. 同一单位工程每一验收项目中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次取样应致少留置一组标准试样(即在标准养护条件下的试件),至于现场同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

预拌(商品)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取样频率和组批条件应遵照下列规定执行:

1、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按每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少于一次;一个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立方米时,取样

式也不得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立方米时,其交货检验的试样,每200立方米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采取,按每100盘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

样不得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对于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每车应目测检查;混凝土坍落度检验的试样,每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检验不得少于一次,当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立方米时,也不得少于一次。

(三)抗渗混凝土

混凝土抗渗试块留置按下列规定:

1、连续浇筑混凝土量500立方米以下时,应留置两组(12块)混凝土抗渗试块。

2、每增加250~500立方米混凝土,应增加留置两组(12块)。

3、如使用材料、配合比或施工方法有变化时,均应另行仍按上述规定留置。

4、抗渗试块应在浇筑地点制作,留置的两组试块。一组(六块)进行标准养护,另一组(六块)与现场相同条件下养护,养护期不得少于28d。

四、试件制作

制作混凝土试件用的试模由铸铁或钢制成,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并装拆方便。试模内表面

应机械加工,其不平度应为100mm不超过0.05mm,组装后各相邻面的不垂直度不应超过正负0.5度.1.试模选用凝土抗压强度试件为正立方体,每组3块,试模尺寸按下表选用:

骨料最大粒径(mm)试模尺寸(mm)、30100*100*100

40(标准试件)150*150*150

60200*200*200

常用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检测项目的取样数量序 /样品/参数名称 /所需数量 /代表批量 /备注1 水泥 /12kg/ 200t /袋装12kg /500t/ 散装2 /热轧带肋钢筋 /500mm 2根+300mm 2根/ 60t3 /热轧光圆钢筋 /500mm 2根+300mm 2根/ 60t4 /冷轧带肋钢筋 /500mm 1根+300mm 2根/ 60t5 /冷轧扭钢筋 /500mm 2根+300mm 1根 /10t6 /圆盘条 /500mm 1根+300mm 2根 /60t7 /机械连接 500mm 2根+300mm 2根/ 500个 /母 材/500mm 3根/500个/ 连接件8 /焊接/ 500mm 3根+300mm 3根/ 300个 /闪光对焊/500mm 3根 /300个 /其他焊接10 /型钢 /500mm 1根+300mm 1根 /60t /加工至20mm宽11 /型钢焊接 500mm 2根+300mm 2根/ 300~600个/ 加工至20mm宽12 /铝合金 /管状型材300mm /2根13 /砂/石 /20kg/10kg /400m3/600t14 /砼配合比 /每组送:砂:30kg/水泥:20kg/石:40kg / 做抗渗,数量翻番15 /砂浆配合比 /砂:20kg/水泥:3kg/掺合料等16 /砂浆抗压 /6块/组 /250m3 /棱长70.7mm立方体17 /砼抗压 /3块/组 /100m3200m3/ 连续浇捣1000m3以上19 /粘土实心砖 /15块 /15万块20 /加气块 /18块 /1万块21 /蒸压灰砂砖 /10块 /10万块22 /烧结多孔砖 /15块 /15万块23 /轻集料空心砌块 /8块 /1万块24 /粉煤灰砖/瓷砖 /15块/30片 /10万块/5000m225 /防水卷材/涂料 /2.0m2/3.0kg /1万m2/5~15t26 /钢结构用扭剪型高强螺栓连接副 /8套/ 3000套 /①送10套;②需提供同批合格证。27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矩系数 /8套 /3000套28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 /3组 /2000t /安装好,同时螺栓要送检。

第七节、五大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方法

一、水泥

1、水泥的进场检验:

(1)、水泥进场后首先检查水泥的出场合格证及出场检验报告,核对包装袋上的厂家、牌号、品种、强度等级、出场日期,出场编号。除此以外,水泥袋上还应注明产品名称、代

号、净含量、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号,包装年月日,水泥袋上字迹颜色,硅酸盐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为红色,矿渣水泥为绿色。

(2)、取样批量和方法

a.散装水泥:同厂同期同品种同强度的同一出场编号500t为一批。取样方法随机

从不少于三个车罐中,用槽型管在适应位置插入水泥一定深度(不超过2m)。取样搅

拌均匀后从中取出不少于12kg作为试样放入标准的干燥密封容器中,同时另取一份

封样保存。

b.袋装水泥:同一厂家、同期、同品种、同强度等级,以一次进场的同一出场编

号的水泥200t为一批,先进行包装重量检查,每袋重量允许偏差1kg。

取样方法:随机从20袋中采取等量的水泥,经搅拌后取12kg两份,密封好,一份送检,一份封样保存。

二.钢筋

(1)对进厂的钢筋首先进行外观检查,核对钢筋的出厂检验报告(代表数量)、合格证、成捆筋的标牌、钢筋上的标识,同时对钢筋的直径、不圆度、肋高等进行检查,表面质量不得有裂痕、结疤、折叠、凸块和凹陷。外观检查合格后进行见证取样复试。

(2)取样方法:

拉伸、弯曲试样,可在每批材料或每盘中任选两根钢筋距端头500mm处截取。拉伸

试样直径R6.5-20mm,长度为300-400mm。弯曲试样长度为250mm,直径R25-32mm 的拉伸试样长度为350-450mm,弯曲试样长度为300mm。拉伸、弯曲试样,可在每批材料或每盘中任选两根钢筋距端头500mm处截取。拉伸试样直径R6.5-20mm,长度为300-400mm。弯曲试样长度为250mm,直径R25-32mm 的拉伸试样长度为350-450mm,弯曲试样长度为300mm。取样在监理见证下取2组,1组送样1组封样保存。

(3)批量:

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炉罐号同一交货状态每60t为一验收批。

三、混凝土

1、砼的见证取样地点应在浇注地点随即取样,在监理见证下进行现场搅拌砼,取样应

在第三盘至结束前30min之间取样。商品砼运至现场后进行交货检验,其砼试样应在交货地点同一车送的砼卸料量的1/4-3/4之间取样,试块按组数填写委托单,按要求留足试块组数(标养、同条件)。

2、组批规则:

1)现场搅拌同:

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生产工艺相同的砼每一取样单位应符合下列规定:a、每拌制100盘,但不超过100m3,。B、按每工作台班。C、每一现浇楼层。

2)商品砼:

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按100m3 一个工作台班拌制的混凝土不足100m3按每工作台

班。当连续供应混凝土量大于1000m3 时,按每200m3 计算。

3、根据具体需要留置同条件试块。

四、砂浆:

(一)批量:

1.以每楼层或每250m 3砌体

2、基础砌体

3、每一层建筑或1000m2 地面工程

2.取样地点在盘口并在砂浆砌筑地点随机取样后在监理见证下封存,填写委托单,注明取样地点;在单线图上注明轴号、砌筑高度等。

五、砂

(一)采用标准

JGJ52-92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二)组批规则:

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同一进场时间分批验收。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

不是上述数量者以一批论。

(三)抽样数量:

每一验收批取样22kg。2份,1份压样送检,1份封份保存。

(四)抽样方法:

在料堆取样时,取样部位均应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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