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银行卡变更通知书(精选7篇)
1.个人银行卡变更通知书 篇一
关于联通个人宽带业务平台变更的通知
中国联通河北省分公司统一的个人宽带业务平台将在近期上线使用,新平台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改进:(1)自助开通
个人宽带账号的申请开通、宽带缴费、业务变更均可在手机APP上自助实现,无需到营业厅办理;(2)速率调整
个人宽带速率由原来的下行6M/上行1M提升至上行8M/下行8M,同时为了满足对带宽要求不高的同学,增加了2M带宽的资费标准;(3)多点登陆
原来一个账号只允许在一台设备上登陆,新系统下一个账号可以满足一台PC和一台手机同时使用;(4)选择多样
新系统不限制手机号码,联通用户和异网用户均可用自己的手机号码申请开通个人宽带,同时宿舍共享宽带依旧开放办理。
新平台具体的上线时间我们会提前通知!
详细的申请方式见《河北联通校园宽带业务-手机APP操作手册》。资费标准及本学期优惠:
友情提示:
联通手机用户(新、老)在申请新账号时一定要填写联通手机号码,才能享受优惠的资费,并且该手机号一定要保持在用,注册过程中需要接收验证码!移动和电信手机用户在申请新账号时同样也要填写在用的手机号码,保证能及时收到验证短信,以顺利完成注册流程。
使用提示:
手机APP注册申请完成后点击“宽带连接”即可手机Wifi上网,在学校、宿舍楼、宿舍号、个人信息等填写正确的情况下注册开通大概只需七分钟时间即可收到申请成功的短信。
PC端上网时需要先在推送页面上点击链接下载PC客户端,安装完成后输入账号密码即可上网,账号密码在手机APP“宽带查询”菜单下找到,账号为0335XXXXXXXX@campus,输入时后缀要填写,并且不要有空格等无用字符。
致 歉:
由于新系统的上线,原个人宽带登陆系统“秦皇岛校园宽带网络”将停止使用,原有的个人独立账号也同时停用,需要重新申请,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中国联通秦皇岛市分公司
2015年9月1日
2.个人银行卡变更通知书 篇二
务的通知
银发[2007]第154号.中国人民银行.其他规范性文件.2007-05-11.金融与银行-票据与结算.银行业
为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进一步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就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一)简化个人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扩展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的功能。客户通过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办理第一笔转账支付业务时,在相关凭证上的签章即为确认将该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合法收入款项可以转入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二)扩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跨行转账功能。个人可以选择任一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银行不得通过与收、付款单位进行排他性合作,变相为客户指定开户银行。银行不得拒绝为客户办理跨行代收代付业务,并应创造条件实现社会公众和收付费单位在任一银行开立一个账户就能办理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服务费用和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统筹等社会保障金的缴纳和发放。
(三)简化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严格执行个人汇兑业务的收费标准。个人客户依托其银行账户办理个人汇兑业务时,银行应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中的规定收取电子汇划费和手续费,不得向客户收取其他费用。个人客户未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通过交存现金办理现金汇兑业务的,银行应按照《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385号)中的规定收取手续费。
二、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
(一)大力推广个人支票的使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组织辖区内的银行推广使用个人支票,通过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和完善个人征信系统,为个人支票的使用和全国流通创造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外部条件。银行应主动为信用较好、支付结算服务需求量较大的个人客户提供支票服务,用于消费、投资、理财和主动缴纳水、电、煤气费、学费等费用。
(二)全面开办银行本票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本辖区的银行本票实施细则,并组织辖区内的各银行推广实施。银行的各级营业网点要大力开办银行本票业务,主动引导个人客户使用银行本票办理结算,鼓励个人客户通过银行本票办理大额提现并跨行转存等业务。
(三)完善信用卡还款业务处理。银行应鼓励信用卡持卡人以转账方式还款,在同一家银行开户的,可通过信用卡与其同名借记卡或银行账户的绑定,实现自动还款;在不同银行开户的,发卡行可根据与持卡人签订的协议,主动向持卡人在其他银行开立的账户发起借记指令,付款行对借记指令和持卡人的付款授权审核无误后,应予受理。
三、充分利用小额支付系统,实现跨行资金转账、代理收付和通存通兑
(一)扩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应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大力组织推广各项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充分利用小额支付系统跨行资金清算平台的功能,实现银行营业网点的资源共享,方便客户就近选择银行网点办理业务。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应尽快制定小额支付系统跨行资金转账、集中代收付和通存通兑业务的推广方案和实施计划,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支付清算服务。
(二)优化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的处理。一是普通借记业务客户应与收、付款银行签定协议;二是定期贷记、定期借记业务可由银行根据付款授权协议完成工资、公用事业费用的自动拨付和缴纳;三是通过银行的系统设置实现存款人资金在不同银行间的自动转账和通存通兑。
四、完善电子支付服务功能,推动自助、居家服务发展
(一)提高自动柜员机取款交易上限。借记卡在自动柜员机取款的交易上限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5000元提高至2万元。各银行可在2万元的限度内综合考虑客户需要、服务能力和安全控制水平等因素,确定本行每卡单笔和每日累计提现金额。
(二)增加银行自助设备的布放。各银行要创造条件在营业网点、成熟社区、商业街区、医院、综合超市、商场、学校等金融服务需求较多的地方增布销售点终端、自动柜员机、自助存取款机、自助缴费机、存折补登折机、多媒体查询终端等自助设备,提高人均拥有自助设备的比例。
(三)拓展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功能,提高电子支付的服务质量。对于相关管理规定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在柜台办理的支付业务,都应该在电子支付服务中设置相应的功能,扩展电子支付的业务种类,满足居家服务的支付结算需求。同时,银行应加强对电子支付的风险防范,提高电子支付的服务质量,实行优惠手续费率,通过吸引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提高业务离柜率,缓解网点柜面压力。
(四)对于通过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的离柜业务,办理时不能提供业务处理回单的,银行应与客户约定使用自助机具打印、短信、电话、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及时或定期发送业务办理信息,尽量减少通过柜台领取回单。
五、整合网点柜台资源,加强对柜员的培训,切实提高柜台业务办理效率
(一)合理配置网点柜台和工作人员,实行弹性柜台和弹性柜员制。银行应根据各网点办理公私业务量的占比情况,合理确定对公、对私柜台的设置,并根据网点业务办理高峰时点和高峰工作日,设置弹性柜台和弹性柜员。设立咨询台或配备大堂经理引导和帮助客户,减少客户排队等候时间。
(二)银行可以设置开放式柜台,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查询、挂失、凭证打印,以及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缴费和购买理财产品等业务。
六、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管理,特别是对本通知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各界对银行支付结算服务质量的投诉,对违反本通知以及相关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的银行,查实后要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同时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按照反洗钱的有关制度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加强对自动柜员机等自助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细化业务处理流程,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支付风险。
七、做好宣传工作,培育良好的非现金支付环境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组织辖区内银行向社会公告各项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措施,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非现金支付的便利,培育个人的非现金支付习惯;宣传目前能够提供的支付产品和服务及其使用要求,减少现金使用,提高账户使用效率;宣传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功能,引导客户与开户银行签订付款协议,充分发挥小额支付系统的社会效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请各单位将执行情况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3.个人银行卡变更通知书 篇三
银发[2001]330号
人民银行各分行及金融监管办事处、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贷款的指导意见》颁发以来,各商业银行积极开拓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相继开展的个人住房、助学、耐用消费品等消费贷款业务均有不同程度的较快发展,对引导居民消费、扩大内需,促进信贷结构调整、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发现一些商业银行违反《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发放了一些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增加了金融风险。对于上述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明令禁止。为切实防范信贷风险,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重申,城乡居民申请个人消费贷款,要如实申报用途,商业银行要认真审核,任何商业银行均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
二、各商业银行要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进行总结检查。凡是个人消费贷款具体管理办法不符合上一条规定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要及时进行修改;凡是已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要按时收回,不得展期;向银行内部职工发放的此类贷款,要提前收回。各商业银行分支行要将检查结果于2001年11月20日前报其总行并抄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各商业银行总行要将本行检查、清理的情况,于11月底前报人民银行总行。
三、人民银行分支行、营业管理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各商业银行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于2001年11月30日前报总行。同时,在今后工作中要加强对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监管。
四、在商业银行自查和人民银行抽查过程中,对发现违反规定擅自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情节严重的或造成损失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处理情况由各商业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办分别报人民银行总行。
五、人民银行继续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和开发新的业务品种。但是,各商业银行创办新业务必须符合《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必须按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报批或备案。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4.公司变更通知书 篇四
我司为了业务扩展的需求,经主管工商部门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核准,在年月日将公司名称由“北京紫光天禾软件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新公司全称】”。
一、公司的主体、法律地位不变:原北京紫光天禾软件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与贵司间的合同、订单继续有效,贵我双方须继续遵守及履行;
二、我司银行基本户账户也进行了变更,【账号不变】。账户名称变更为:“【新公司全称】”。
三、贵司开给我司的税务发票,请于年月日起以【新公司全称】为付款单位,新的开票信息请于开票前确认。
四、我司开给贵司的发票,亦将以【新公司全称】为收款单位。
以上,谨此通知,敬祈配合及协助!
【新公司全称】
年月日
《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函》回执
【新公司全称】:
我司已知悉并同意《公司名称变更通知函》有关事项。
5.企业账户变更通知书 篇五
基于网站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给大家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务。xx10月22日起将对原汇款充值工商银行帐号作如下变更,敬请注意。
原工商银行帐号:
账号:6222080XXXXXXXX
开户名:朱海辉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肇庆端州支行
变更后新汇款帐号:
账号:6222082017XXXXXXXX
开户名:朱xx
开户行
详情请查看汇款转帐页面。点这里查看详情>>请您按新的银行账号汇款,由此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谢谢
xxx
6.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 篇六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对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作如下变更:
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鉴证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鉴证机关: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注:变更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鉴证机关各一份。
格式二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______________同志(先生、女士):
________年______ 月______ 日与甲方签订的________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由于______________ 原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有关规定,符合(或者不符合)发给经济补偿,发给相当于本人________ 月工资__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整。
甲方: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注:变更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失业职工管理机构各一份。
(2)说 明
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出有因人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变动,双方按变更后
条款执行。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指发生法定事由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事由以后,劳动合同不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双方的基础上变更和解除合同。
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第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有一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六,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在试用期内的,或者发生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以及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况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合同。
第七,终止和解除合同后,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八,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九,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7.个人银行卡变更通知书 篇七
近年来,辖内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总量快速增长,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满足居民个人住房消费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保证不足,银行放宽借款人购买非住宅项目的贷款标准、住房抵押贷款登记管理不审慎、以及借款人多头分贷款引发的套利和风险等问题,增加了银行的风险,不利于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为加强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二手房贷款应严格实行先抵押后放款。为防范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降低部分担保机构超出自身担保保证能力过度担保给银行带来的风险隐患,银行在办理二手房贷款业务中,必须严格执行“抵押在先、放款在后”制度。银行在办妥二手房贷款所对应房产的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前,不得向借款人发放二手房贷款。以房屋抵押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个人抵押贷款、个人循环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类的其他个人贷款,应比照二手房贷款实行“抵押在先、放款在后”的制度。
二、严禁向非住宅项目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在向各类非住宅项目发放个人购房贷款时,应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关于购买“商业用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等有关规定。严禁对购买实际用途为个人住宅、但规划用途为商业或工业等非住宅项目的借款人比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条件降低首付比例和给予利率优惠。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三、严防多头贷款引发的套利和偿付风险。银行应强化对个人住房贷款的“三查”工作,防范借款人购买多套住房并向不同银行申请多笔个人住房贷款所引发的风险。在个人住房贷款前调查和贷款审批过程中,对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先是被其他银行以审贷等原因查询征信记录比较频繁的借款人,应采取核实申请资料、延伸调查、签署承诺书和补充协议的方式,防止借款人隐瞒实际购房和贷款情况,利用时间差向不同银行同时申请办理多笔个人住房贷款享受首套待遇和超出自身还款能力购房引起的风险。在贷后检查中,对存在疑点的个人住房贷款,应采取查询征信记录、电话核实。现场验证等方式排查风险隐患,对出现问题的贷款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降低贷款风险。
四、加强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管理。银行切实加强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登记管理。一是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不得全权委托中介机构等外包人员办理房屋权属抵押登记手续等业务,对办理权属抵押登记过程中领取房屋他项权利证等关键环节,必须由银行人员负责或予以控制。二是银行在委托其他机构办理个人住房抵押登记申请或解除时,应强化密钥和密码管理,必须使用市住建委核发给银行的密钥进行抵押登记申请或解除,网上输机等关键环节的业务操作原则上应在银行营业场所进行。三是个人住房贷款的房屋他项权利证入库保管前,银行应采取核对房屋抵押登记信息等方式,核实权证的真实性并留存相应证明材料,落实审核责任和抵押物持续管理要求。
辖内各银行应于2010年4月20日前落实本通知要求,完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及相关管理制度,提高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管理能力,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市场竞争行为。各银行应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4月底前报告我局,并督促所属分支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和服务等工作,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我局反应。
特此通知
201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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