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个人劳动合同(共15篇)(共15篇)
1.版个人劳动合同 篇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出租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和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号,砖混结构,甲方将__________________出租给乙方作为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二、租赁期限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__________________元/月,年租金为__________________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在租期内甲方不得私涨房租,甲方收取水电、房屋设施押金__________________元,在协议期满乙方不再续租,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退还乙方。
三、有关事宜
1、协议期满时,如乙方仍然继续租赁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但协议另行签订;如果乙方不再续租,但房屋内还存有乙方的物品,乙方到期或者未付清房租还不搬走(限期:租期后3日内),影响甲方另租房屋,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所剩余的物品并另租他人。
2、乙方在使用房屋中产生的地方性收费(如卫生费、管理费等)由乙方自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自来水费、生产生活用电费由乙方按使用量按时交纳,不得延误,否则造成后果由乙方负责。水电费收取标准:冷水__________________元/吨,热水__________________元/吨,电费__________________元/度,不得偷电、偷水、吃点滴水,若发现偷水、偷电现象按上次收费的10倍严惩。更不得延误,否则造成后果由乙方负责,有线电视每台_________________元/月,若遇政府性涨价,甲方有权涨乙方水、电、收视费。
3、如政府征用或当地城中村改造,不可抗力、自然因素等造成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时,双方互不违约、互不承担相关责任,各方损失各方承担,乙方无条件搬走,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纳当年未租用满的后期租金和押金。
4、乙方在租赁期内只有该房屋的使用权、管理权,不得买卖、转让、转租,更不能将该房子用于担保抵押。
5、乙方在租房期间注意事项:
①安全文明用电用水;
②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③保证老人、小孩、同住人的安全;
④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若发生任何事故及安全事故(偷、盗、人员伤亡等等),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责任、事故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若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必须照价赔偿。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_签定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2.版个人劳动合同 篇二
与1999版相比, 2013版施工合同最大的特点当属国际性。其多处借鉴了《菲迪克 (FIDIC) 施工合同条件》 (1999版红皮书) 的经典条文。大量国际经验的借鉴, 一定程度上平衡了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体现了公平和公正, 扭转了多年来合同文本不利于承包方的局面, 为维护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有序提供了有力支持。
但是, 鉴于建筑圈内多年来沉积的种种潜规则以及惯例, 我们仍不敢过于乐观, 而且需要更多理性思考和严谨对待。
应用新版施工合同, 既要注意其对国内外示范文本相关规定的借鉴之处, 更要注意其差异与创新。诸多问题还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 需要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新版施工合同毕竟不是法律, 是否执行?执行哪些条款?这些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当发包方不愿意采用这个合同文本, 或不愿意援引其中的很多公平条款时, 承包方如何应对?即使执行新版施工合同, 建筑企业及其下属的施工项目部又是否具备相应的合同管理能力?
长期以来,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已成为常态和习惯, 一旦执行新版施工合同, 难免会有企业“不适应”, 或者“还没整明白”、“还没吃透”, 稀里糊涂用“好合同”把事办砸了。比如, 新版施工合同明确竣工结算为承发包双方就工程接收证书颁发之前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价格和责任的整体清算 (包括工程价款、违约金、赔偿金等) , 承包人在接受竣工付款证书之后不得再对此前的索赔事件进行索赔。诸如此类, 基于当下建筑企业签证和索赔意识不强、操作程序极不规范的现状, 一旦在合同履约中出现失误, 必将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
3.版个人劳动合同 篇三
【关键词】建设监理合同;变化
【Abstract】Based on the 2000 edition and 2012 edition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contracts (model version)" study, analysis, comparison, analysis of the main changes to the contract, together with you to explore.
【Key words】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contract;Change
工程监理作为工程建设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已实施20多年。一大批基础设施项目、住宅项目、工业项目,以及大量的公共建筑项目按国家规定实施了强制监理。多年来实践证明,工程监理对于控制建设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加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建设投资效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进一步明确工程监理的职责、内容、程序和方法,对于规范工程监理行为,严格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监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全面提升工程监理工作水平将会发挥重要作用。笔者通过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内容进行学习、浅析,和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2002)进行对比,深刻体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在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维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工程监理市场秩序中起到的作用。经过学习和分析谈谈合同的主要变化, 同大家共同探讨。
1. 合同文件的名称、组成和内容
1.1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修改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1.22000版示范文本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2012版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录A和附录B五个部分组成,在格式上与其他相关合同示范文本相一致,并与国际惯例相协调。
2. 工程监理的内涵和范围
2.12012版示范文本对监理的概念从新定义1.1.5款“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21.6“相关服务”定义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3. 工程监理的基本工作内容
3.1监理范围在专业条件中约定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范围。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可能是整个建设工程,也可能是建设工程中一个或若干个施工标段,还可能是一个或若干施工标段中的部分工程(如:土建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幕墙工程、桩基工程等)。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在专用条件2.1.1款中明确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范围,如:xxx施工标段土建工程监理。
3.2除专用条件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 2012版示范文本明确列举了监理人必须完成的22项监理工作基本内容,包括:编制监理规划、编制实施细则、参加图纸会审、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生产存在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签署竣工验收意见;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等。如果委托人需要监理人完成更大范围或更多的监理工作,可以在专用条件中补充约定。
4. 调整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
2012年版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将2000版示范文本中的“权利、义务、责任”调整为“义务、责任”两部分,强调了双方的义务而不再提权利,对2000版中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利,如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等修订、调整到了监理人的义务中。
4.1监理人义务。
(1)规定了工程监理的基本工作内容,明确列出22项监理人必须完成的监理工作。
(2)明确了监理服务的依据。
(3)明确了项目监理人员要求:如: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的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等。
(4)增加了更换监理机构人员的情形。明确了6种更换监理人员的情形,如:有严重过失行为的,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涉嫌犯罪的、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等。此外,委托人还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可更换监理人中的其他情形。
(5)明确了监理人的工作原则,增加了“在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取消了2000版示范文本中,“当发包人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方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的说法。
4.2委托人的义务:明确了委托人代表的告知时间和更换时间: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通知监理人。
4.3违约责任:增加了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和计算时间。明确了“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条款 。endprint
4.4明确了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强化了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2012版示范文本中第一部分 协议书 四、总监理工程师强化了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将总监姓名、身份证号、注册资格证号均列入协议书中。
6. 监理酬金的计取和支付方式
6.12012版示范文本明确了监理人的支付申请时间。
6.2明确了签约酬金包括监理酬金和相关服务酬金相关服务酬金包括:勘察阶段服务酬金、设计阶段服务酬金、保修阶段服务酬金、其它相关服务酬金。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发布的就是《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由于过去对相关服务概念不清,结果是签订施工阶段监理合同,免费附送保修阶段服务。2012版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在协议书中明确区分了监理酬金与相关服务酬金,有利于合同签约的规范化。
6.3明确了支付酬金包括的内容:支付的酬金应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金额及费用,并在专用条件中,以表格形式详细列明酬金支付次数、支付时间、支付比例、支付金额。
6.4将2000版示范文本中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合并为“附加工作”,不再予以区分。虽然“附加工作”与“额外工作”的性质不同,“附加工作”是与正常服务相关的工作,“额外工作”是主观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监理人必须增加的工作内容,但二者均属于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工作,且补偿的原则和方法相同。便于合同履行中的管理,2012版示范文本将二者合并为“附加工作”。
7. 时间要求
2000版示范文本中有关时间的约定没有一定的规律,如30日、35日等,取消原监理委托合同日期凌乱,工作不好衔接,把收发函件、报告、下通知、联系单、或指令,统一修改均按周计算,即七天的倍数,符合国际通用的惯例,增强了科学性,也便于使用掌握。
8. 取消了监理人过失责任的赔偿限额
2012版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中,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9.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9.1明确了合同变更的内容,考虑了监理服务范围、时间及酬金的动态调整:增加了合同签订后,因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颁布及修改,或因工程规模或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增加或减少时,服务酬金、服务时间应作相应调整的条款,体现了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平等原则。
9.2明确了合同暂停与解除的各种情形。
9.3增加了监理合同终止条件。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监理酬金。
10. 争议解决
增加了“调解”环节: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11. 专用条件
2012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专用条件留给委托人和监理人以较大的协商约定空间,便于贯彻当事人双方自主订立合同的原则。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应在专用条件2.4.3款空格处明确,并在该条款处明确工程延期的授权范围(天数)、价款变更的授权范围(万元)。监理人在该授权范围内,不需要事先请示委托人,即可直接向承包人及其他合同当事人发布工程延期、价款变更通知。
12. 附录A、附录B
(1)增加了A、B两个附录,附录A为勘察、设计、保修及其他相关服务的内容,附录B进一步细化了合同义务,为委托人派遣的人员情况以及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和资料的数量和时间。
(2)2012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丰富了合同文件的组成和内容,将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的监理责任在监理合同中明确体现出来,增强了工程监理合同内容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我们需要不断学习、逐条领会,更好地掌握2012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规范我们的签约、履约行为,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严格按合同要求依法监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提升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水平。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2.3.27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应用指南》,中国建设监理协会,2012.5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 2000), 建设部,2000.12.7.
4.个人房屋简单版租赁合同 篇四
甲方将房租给乙方居住,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协议:
一、租用时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租用金额:每月租金
三、签订合同时,乙方先交押金 元给甲方,合同期满后,经甲方检查墙、地、门、窗、水电等无损坏退还押金乙方。
四、交租时间:每月在日前交本月租金元,先交款后租用,如超期付租金,甲方有权收房并没收押金。
五、甲方租给乙方铺位的其他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租赁期间,乙方不得随意对房屋墙体、窗户、原有水电设施拆卸改建,如需安装部份简陋设施,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方可进行。
七、租赁期间,乙方必须依法经营,严禁在房内进行违法乱纪活动,如有发现,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八、租赁期间,如乙方中途退租,原预付的押金概不退回,如因乙方违反有关规定而被停止续租,有关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5.简洁版个人租房合同范本 篇五
出租方(甲方):xxxx 承租方(乙方):xxxxx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xxxxxx房屋出租给乙方xx使用,租赁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xxx元,按月结算。每月月初7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2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15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xxxxx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X份,甲、乙双方各执X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6.个人房屋租赁合同(通用简洁版) 篇六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
电 话:通讯地址: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电话: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租赁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拥有产权的__小区__号楼___号出租给乙方居住。
第二条,本房屋租赁期限为_____个月,即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超过该租期,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第三条,本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 _____仟 _____佰 _____元整。租金按年结算,于每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全年租金。
第四条,本合同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提前15天给予甲方通知,取得甲方的同意,并签订续租合同。甲方亦须提前15天通知乙方是否变动租金。
第五条,乙方须为自住,不得转租或将本房屋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乙方租赁期间,物业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网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小区如果实行集中供暖,集中供暖的初装费由甲方负担。
第七条,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本房屋及其内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联络管理机构进行维修,并负担有关维修费用。
第八条,租赁期内,乙方对本房屋进行装修或增加水电,消防等设施,须征得甲方同意,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解约时,乙方不能移走自行添加的结构性设施,甲方亦不必对上述添加设施进行补偿。如损坏原有之设施,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九条,在双方合同期间或解除合同后,乙方与第三方的任何纠纷都与甲方无关,乙方应自行解决。
第十条,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7.版个人劳动合同 篇七
一、工程接收证书
1、界定
工程接收证书, 在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并未给出明确的界定, 而在《菲迪克施工合同条件》 (1999版红皮书) 第1.1.3.5条, 将其表述为“指根据第10条 (雇主的接收) 的规定颁发的证书”。根据字面意义理解, 即表示发包方同意接收工程的证明文件。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工程接收证书形成过程应当是 (详见附表1) 。
2、意义
(1) 划分照管责任
施工企业作为施工现场的主要控制单位,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6条第 (1) 款规定, 新版施工合同将施工现场照管责任明确划分给承包人, 且明确规定自发包人将施工现场移交给承包人之日起直至工程接收证书颁发之日止, 期间对工程及材料、设备等照管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因此, 工程接收证书是划分照管责任的依据, 承包人未取得工程接收证书的, 将可能面临照管责任期限被延长、责任被加大的风险。一旦在承包人照管期限内, 发生毁损或灭失风险, 承包人将成可能因此成为直接责任方。
(2) 计算违约金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3.2.2条第 (5) 款规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每逾期一天, 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根据其他条款的规定, 竣工验收合格的, 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日内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否则, 发包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3) 确定竣工日期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3.2.3条规定,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 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 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 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 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一, 竣工日期与工程接收证书日期不能等同, 竣工日期是工期计算的截止时间, 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是发包人同意接收工程的日期;第二, 发包人未按时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法律后果, 是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作为实际竣工日期。对此, 施工企业在日常工程文件管理过程中, 应特别注意制作“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要求监理人签收或同时通过邮件等提交电子文本, 务必保留好提交记录。
(4) 工程移交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3.2.5条规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对此,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一, 工程接收证书不等于工程已完成移交, 根据上述规定, 工程接收证书仅表示具备移交条件, 发包人同意接收工程。第二, 工程接收证书签发后, 作为发包人有义务接收工程, 无正当理由, 不得拒不接收;作为承包人有义务移交工程, 无正当理由, 不得拒绝移交。任何一方违反, 将可能面临承担照管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5) 竣工退场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3.6.1条规定,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承包人主要工作将转为临时设施拆除、垃圾清除、撤离人员设备、临时用地恢复原状等竣工退场工作。
(6) 履约担保期限截止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履约担保示范文本规定, 担保有效期自签发或应当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二、进度款支付证书
1、界定
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进度款付款证书并未明确界定, 在《菲迪克施工合同条件》 (1999版红皮书) 第1.1.4.7条, 有类似关于期中付款证书的界定, 将其表述为“指根据第14条 (合同价款和付款) 的规定颁发的最终付款证书以外的付款证书”。根据字面意义理解, 即表示发包方同意支付进度款的证明文件。
其流程是:承包人提交进度款申请单→监理人如有异议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 监理人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7天) →发包人审核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对无异议部分签发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 (7天) 。
根据上述流程安排, 施工企业在履约过程中, 可能面临两种进度款支付证书, 即普通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和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 仅对于工程进度款中无争议事项的进度款支付使用。
2、意义
(1) 工程进度款支付及违约金计算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2.4.4条第 (2) 款规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 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根据该条规定, 发包人的进度款支付时间为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因此, 进度款支付证书直接涉及进度款支付时间, 与99版施工合同相比, 不仅增加了承包人申请流程, 还增加了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流程, 对施工企业而言, 增加了对工程过程中文件管理的要求。施工企业如欲获取进度款, 则必须注重上述关于进度款支付的流程要求。
(2) 不等于对工程其他方面的认可。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2.4.4条第 (3) 款规定,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 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对此, 施工企业应明确区分, 进度款支付证书与工程接收证书等其他证书的区别, 其仅用于进度款支付。
三、竣工付款证书
1、界定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的规定, 竣工付款证书是工程竣工验收后竣工结算过程中, 由承包人申请, 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签发的同意竣工付款的证明文件。
其流程是:竣工验收合格→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监理人有异议, 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监理人无异议提交发包人 (14天) →发包人有异议, 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发包人无异议,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14天) →承包人异议权 (7天) →无异议的部分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与进度款支付证书类似, 施工企业履行合同过程中, 同样面临可能遇到竣工付款证书和临时竣工付款证书两种证书。临时竣工付款证书, 仅对于工程结算中无争议事项的工程结算款支付使用。
2、意义
(1) 竣工付款及违约金计算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第 (2) 款规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 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根据该条规定, 发包人的结算款支付时间为竣工付款证书签发后14天。如果发包人逾期支付的, 将按照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超过56天仍未支付的, 按照上述标准的双倍支付违约金。本条内容, 目的在于防止发包人拖延结算、拖延支付结算款等违约行为, 保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求施工企业必须规范履约管理, 取得竣工付款证书等支付文件, 以明确发包人应当付款的时间及金额。
(2) 异议权及异议权行使期限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第 (3) 款规定,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 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 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 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 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 并按本款第 (2) 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在此, 需要提请施工企业注意的是, 一旦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应当在7日内完成核对并异议以书面形式报送发包人, 否则, 将视为已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造成过期异议权利丧失的风险。
(3) 索赔权行使期限届满
施工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因设计变更、工程停工、材料价格变动等因素发生的各项损失, 施工企业具有向发包人索赔的权利。该项权利在99版施工合同中为加以限制, 而在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9.5条第 (1) 款中, 增加了限制。施工企业必须在竣工付款证书接收前提出, 否则, 一旦竣工付款证书接收后, 将视为承包人已无权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此项新设规定, 对施工企业影响重大, 施工企业应当予以特别关注。
四、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界定
缺陷责任期是借鉴《菲迪克施工合同条件》等国际工程施工合同增设的制度, 其目的在于解决国内实践中关于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与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的现实争议问题。新版施工合同条文设计上, 将缺陷责任期与工程质量保修期区分, 将前者与工程质量保修金挂钩, 已解决保修金的返还问题。同时规定, 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4个月,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即是由发包人出具、证明工程缺陷责任期已经届满的证明文件。
流程是: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届满通知→发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4天) 。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15.2.4条的规定, 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发包人收到通知的, 均应在14天内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唯一不同的是, 如果发包人核实后发现, 承包人未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 发包人可以扣除相应的金额。
2、意义
(1) 工程项目进入最终结清程序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4.4.1条规定, 承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7天内, 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最终结清程序由此启动。
(2) 缺陷责任期届满
承包人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即表示本项目缺陷责任期已届满。
五、最终结清证书
1、界定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4.4条的规定, 最终结清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 发包人与承包人核算缺陷责任期内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实际发生的增加费用等, 双方关于剩余质量保证金的最终结算金额。
流程是:承包人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7天内→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发包人有异议, 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发包人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14天) 。
如逾期未完成, 也未提出修改意见, 视为发包人已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算申请单, 并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意义
(1) 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及违约金计算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4.4条的规定, 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7日内支付工程款, 如果发包人逾期支付的, 将按照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超过56天仍未支付的, 按照上述标准的双倍支付违约金。
(2) 索赔权行使期限届满
根据新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9.5条第 (2) 款的规定, 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 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需要特别提请施工企业注意的是, 本索赔权与竣工付款证书的索赔权内容不同, 后者指的索赔事项发生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 而此处仅限于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至最终结清证书接受前发生的索赔事项。前述索赔期限届满后, 施工企业再无权提出其他索赔要求。
8.版个人劳动合同 篇八
关键词:个人;借款合同;借条;实践性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提供借款”这一支付行为的有无才是证明借款事实成立的关键,然而这一结论的得出也给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带来了诸多的问题。第一,贷款人持有的借条是有什么样的法律意义,借条在当事人风险的防范中有什么作用;第二,“提供借款”这一行为是借款合同的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贷款人支付部分借款是否会构成根本违约,此时贷款人和借款人的风险应当如何防范;第三,这种规定是实践性的还是诺成性的,应如何认定,到底是维护了当事人的信赖利益,还是增加了当事人履行合同的风险。其次是,对《合同法》第210条进行分析,明确其实践性或是诺成性的规定,在当代司法环境下应如何适用,才能在坚持司法自治原则的前提下,保护特殊利益的同时,防范风险,维护当事人双方的信赖利益。
二、个人之间借款合同风险的分析
1.借条性质的界定
在案件中如果不能正确认定借条的性质将会带来诸多风险,比如:其一,如果贷款人确实已经提供借款,而没有相关人证物证能证明“提供借款”这一事实,作为一个注重人事感情的国家,这种情况是个人借款的常有形态,此时如果借款人否认接受款项的事实,那贷款人的权利应如何维护。其二,在大多数的个人民间借款中,即使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下,考虑到借条最普遍的存在形式,如果借条真实有效,就作为认定借款事实的依据,这也是不合理的,因为也有很多借条不是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情况下所写的,进而也会损害借款人的利益。然而关于个人借款合同中借条的性质,法律规范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也各执一词,有的学者认为,借条不是借款合同,出具借条这一法律行为的实质是规定借款人按约定利息和期限返还本息,而出借人则享有相应的权利。并且指出只要出借人出示的借条是真实有效的,他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证明他已经履行了借款合同中“提供借款”的义务。有的学者则认为借条仅是借款合同成立的依据,合同生效与否还需举证“提供借款”这一事实,尤其是对于大额借款,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相关证据,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笔者认为,对于借条性质的认定,可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对于一般的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仅是传统意义上一般消费性的借贷,而不是民间资本的借贷,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明确,如果借条真实有效,则可直接根据交易习惯认定借款合同的生效,不需要贷款人再证明“提供借款”这一事实。如果借款人提出异议,如确实存在乘人之危、胁迫等情形,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借款人负举证责任。第二是,对于复杂的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也普遍存在着融通资本的性质,当事人有极大的营利性目的,此时如果将借条直接认定为构成借款事实的法律依据,则会损害借款人的利益,因此还需要贷款人“提供借款”的证明,同时也要综合考量借贷的起因、用途,借款人的出借能力、还款人的还款能力,出借人交付的时间、地点及交付方式等等。
2.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性质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的实践性抑或诺成性特点,在我国法律已明确,即《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然而在适用上的模棱两可,使当事人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第一,这一规定没有明确“提供借款”是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如果是成立条件,则无形中扩大了对贷款人权益的保护,即使在贷款人不履行承诺或是部分提供借款,损害借款人利益的情形下,借款人也没有任何依据维护权益。第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并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将个人借款合同界定为实践性合同,尤其在当代有偿的、资本融通性质的个人借款合同中,合同的实践性势必会损害借款人的利益,亟需融资的借款人无任何依据能请求贷款人交付借款,只能等待贷款人主动提供借款,难以达成起初欲签订借款合同的目的。第三,如果将个人借款合同界定为诺成性合同,使贷款人在提供借款前没有考虑斟酌的机会,则在欠发达地区、小额的、人情性质的个人借款合同势必也会损害借款人的利益,没有保护特殊的群体的权利。因此在个人借款合同迅速发展的今天,明确界定个人借款合同的实践性或诺成性性质势在必行。
三、个人之间借款合同风险的防范措施
1.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从立法上来讲,个人之间借款合同所呈现的风险与法律规范的缺失、模糊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因此法律规范的完善至关重要。应明确将个人之间借款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并将“提供借款”界定为合同的成立条件,同时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实践性的约定。随着金融经济的发展,个人之间借款合同日益商业化,有偿性的商业化资本借贷也成为主要形式;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尊重合同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顺应金融经济交易习惯的形成,将个人之间借款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再在制度上进行设计,保护少数存在的个人之间借款合同特殊贷款人的利益,已成为大势所趋。
2.完善司法审判
由于现阶段个人之间借款合同法律规范的不足,司法审判在个人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现有司法规范的框架下,应审慎认定借条的证据效力。第一,一般情况下应将借条作为认定借款事实成立的依据,只有在重大的、复杂的借款合同案件中需要贷款人证明其“提供借款”的事实。针对当事人依据借条起诉还款的纠纷,应否经借条作为认定借款事实发生的依据,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第二,审慎分配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提出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明。第三,充分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尤其是在大额贷款合同中,要综合考量债权债务人的关系、交易习惯、证人证言的可信度等方面,提高法官的业务专业素质,兼顾司法效率与公平。
9.个人消费贷款合同范本【简易版】 篇九
消费借款合同,主要指的是用于留学贷款、房屋装修、购买耐用品乃至买车等方面的个人贷款的合同。下面是由整理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欢迎阅读。更多相关借款合同文章,请关注合同范本栏目。
个人消费贷款合同(一)
贷款人(甲方):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个人消费贷款(以下简称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小写)________。
第二条 贷款用于________,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为月息千分之________,利息从放贷之日起计算。如遇国家贷款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五条 乙方的借款由甲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开立的存款账户,账号为________。
第六条 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____年____月起乙方按月等额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条 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__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元,共________期。
第八条 乙方应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足以归还该期的本金及利息的存款,同时不可撤销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第九条 乙方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_罚息。
第十条 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一条 乙方需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额应为当期付本息之整数倍,并在还款日________日前书面通知甲方,以甲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并作为修改本合同的补充通知。第十二条 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提前还本部分贷款利息。
第十三条 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则不计收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从归还日之后的利息。
第十四条 除非下列事项已在甲方感到满意的情况下得到圆满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二)乙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四)乙方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根据本合同的担保合同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须提前履行义务或甲方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
(六)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五条 发生本合同项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情
形时,致使甲方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或提前处分担保物。
第十六条 乙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之债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甲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九条 争议未获得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续费、公证费、房产过户手续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二十一条 乙方如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使甲方决定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由此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讨,并从甲方实际支付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借款方执________份,贷款方执__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并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住所:________ 借款人住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传真:________ 存款账号: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消费贷款合同(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号《_________银行个人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
第二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元,贷款期限为_________年,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借款合同》规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
第四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五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以及实现借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抵押期间内,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第九条 乙方认为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需办理财产保险的,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
在财产保险单上应填写或注明乙方为被保险人,并与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甲方应将保险单证交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十条 抵押期间内,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损害赔偿金应作为保证金,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债务之前,甲方不得动用。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十一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内,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
第十四条 抵押期间内,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六条 抵押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5.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6.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第十七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相应的扣划。
第十八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息;
3.清偿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第二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各方仍须履行。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
1.本合同“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须依法登记的已办理登记;
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10.版个人劳动合同 篇十
——记全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李忠民同志个人典型事迹
一所好学校;往往有一个好校长;反过来,一个好校长往往能带出一所好学校。民勤一中的崛起,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这所学校有一个好校长。该校现任校长李忠民,在任内的3年时间里,以先进的教育理念、科学的发展战略以及亲合的人格魅力,与他的同事们一道,使这所普通高中在短短的几年内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成为大漠绿洲一颗冉冉升起的璀璨明珠。
李忠民有着深厚的专业素养,他任教高中物理18年,教过八届高三毕业班,执教的班级物理高考成绩连续10年名列全县第一,并高于省平均成绩10分以上,他所辅导的学生在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中获得一、二等奖的有20多人。因教育教学成绩突出,李忠民连年被学校评为优秀教师和优秀班主任,5次获得县委、县政府高考奖励,撰写的10余篇教育教学论文在省级刊物发表。作为一名教师,李忠民在民勤中学物理教育界享有很高的威望。
李忠民校长是从教学第一线逐步走向领导管理岗位的,他先后担任民勤一中教研室副主任、教导处副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学副校长等职务,2005年,被任命为民勤一中校长。由于长期置身教育教学第一线又多年担任学校管理工作,上任不久就赢得了全校师生的信赖和拥护。
李忠民认为,教师队伍是办好学校的关键。随着民勤一中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学校每年都充实一定数量的高中教师。针对新调入教师多、拔高使用教师多、青年教师多的实际,李忠民特别致力于青年教师的培养,对青年教师乐于帮、善于扶,指导他们备课、上课、开展教育科研活动,每周听课在10节以上,并及时反馈指导,帮助青年
教师尽快胜任教学。他认真组织实施“青蓝工程”、“名师工程”,积极开展学生民主评教活动,定期举办教师专业知识竞赛、课堂教学评优和课件制作大赛,每年选派中青年教师外出参加各类教学研讨会、骨干教师和奥赛教练员培训班,促使一大批青年教师脱颖而出。目前,民勤一中236名教职工中有13人获“全国优秀教师”“五一劳动奖章”“园丁奖”等国家及省级荣誉奖励,有省、市、县级骨干教师89人,省、市教学能手、教坛新秀和学科竞赛优秀教练员43名,这在全省所有示范性高中中都是首屈一指的。这支队伍的成长壮大,无不凝聚着李忠民的智慧和心血。
在学校管理上,李忠民校长明确提出了“把常规抓好、把细节抓严、把过程抓实、把安全抓牢”的管理思路,并认真组织落实。在学生培养上他提出了“确保优秀生、争取希望生、培养特长生、鼓励后进生”的学生培养模式,大力实施高考“名牌工程”、奥赛“奖牌工程”和会考“保牌工程”,对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做出了有益地尝试。2002年以来,民勤一中先后有19名学生被清华、北大录取,1800多名学生被人大、南开、同济、复旦、浙大、中科大等全国著名大学录取;在高中学生数理化生信息学奥赛中,学校各科团体总分均名列全省前茅,有427人次获得省级以上奖励,1人在国际化学奥林匹克选拔赛中夺得银牌,36人因奥赛成绩突出获得全国重点大学保送生资格。
2008年高考,民勤一中再创历史新高,有3名学生被清华北大录取;181名学生被“211工程”和“985工程”院校录取;865名学生被二本以上院校录取,1009名学生被三本以上院校录取,共有1655名学生被全国各类高校录取,综合录取率达71.3﹪,比全省综合录取率高22个百分点。2009年高考,民勤一中600分以上考生达20人,有4名学生进入全省文理科百杰榜。学生李磊以672.5分的优异成绩夺取
武威市理科状元,名列全省第八,李丹以596.5分的优异成绩夺取全县文科状元,6名学生包揽全县文理科前三名。有2名学生被清华大学录取,138名学生被“211工程”和“985工程”院校录取,1695名学生被全国各类高校录取,综合录取率达79.2%,高出全省综合录取率24个百分点。在今年的全国高中生数理化生信息学奥赛中,共有81人次获得省级以上奖励,7人获得全国重点大学保送资格,20人获得高考加10分资格, 学科奥赛获高等次奖项人数创建校以来历史最高,仅次于师大附中和兰州一中。学校以校风正、学风浓、质量高而声名鹊起,吸引了众多省内外兄弟学校前来参观学习,民勤一中被形象地称为“民勤的一张名片”,被誉为“陇原名校”。
11.版个人劳动合同 篇十一
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7年版) 》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最早出现了“暂估价”的概念, 即其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词语定义第1.1.5.5款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与之相对应, 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 即其中的规范术语第2.0.7款规定:“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 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而根据2013年7月1日起开始使用的《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 (以下简称“2013版施工合同”) 第10.7款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工作的金额。
二、目前暂估价的应用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 暂估价项目的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缺少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理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导致暂估价定价过程中存在规避招标及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
如暂估材料单价部分, 如为乙供时, 往往缺少合理规范的价格招标或价格认定的方式、程序等, 往往由招标方单方面定价, 定价过程又过于随意, 价格过高时易造成招标方的损失, 增加工程结算时的难度, 价格过低时施工企业会拒绝采购, 从而增加工程建设管理的难度;如专业分包工程相关合同的规范签订也容易受到忽视, 缺少包括招标人、总承包人及分包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分包工程的范围、分包工程的变更, 分包工程定价方式、分包工程的价款与支付等方面内容的约定, 均易造成工程结算中的纠纷隐患。
(二)
部分招标人出于规避招标市场等的目的, 在工程招投标阶段把这部分工程列入专业工程暂估价, 并计入工程总造价, 而在工程建设阶段时, 重新将这部分工程从总造价中扣除, 另行招投标, 此种形式往往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 同时又涉及到原合同价款的结算调整问题, 专业工程的合同签订主体问题 (部分工程招标方往往又会要求总承包方和分包商签订合同) 以及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和支付问题, 最终在工程总包管理和结算时形成一片乱局。
三、2013版施工合同中的应对措施
对于暂估价的运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013版施工合同第10.7款提供了解决之道。
(一) 明确规定: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二)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由承包人招标, 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 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 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也可以选择第2种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 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 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 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 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三)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 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 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 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 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 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四、暂估价条款之我见
笔者认为, 从2013版施工合同暂估价条款的安排上可以看出, 制定者有以下倾向意见:
(一)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由承包人招标, 确定中标人后并由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签订暂估价合同。
这是制定者建议的优选方案。
虽然实践当中, 双方也可以选择第2种方式, 但是这种做法易导致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之间的责权利划分不清, 并不利于合同履行。恰当的做法应当是仍由承包人组织招标并与供应商或分包人签订暂估价合同。原因在于:一是属于总承包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采购主体当然是总承包人;二是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主体是一元化的, 均归于总承包人;三是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机理, 如果招标人作为招标主体一方发出要约邀请, 势必要作为合同的主体与中标人签约。因此, 为了避免出现两方作为共同招标人、一方作为合同主体的法律难题, 招标主体仍应是施工总承包人, 建设项目招标人参与的所谓共同招标可以通过恰当的途径体现建设项目招标人对这类招标组织的参与、决策和控制, 实践中能够约束总承包人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合同约定的相关的程序。
(二)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示范文本给出的第一选择是:
承包人自行确定供应商或分包人, 但合同签订之前应向监理申请并获得发包人批准。发包人有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确定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权利。
双方也可约定按照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确定流程进行。
(三)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 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自行实施。
以上安排主要目的均在于合理分配发包人、承包人权利义务, 充分保障承包人的总包管理权利, 避免发包人利用暂估价之名行另行发包或指定分包之实, 给建设项目的进度、质量、总包管理带来困难。
12.版劳动合同样式 篇十二
乙方:
性别:___ _ 生日:______年___月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政策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为乙方在甲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同时也是甲方对乙方实行的用工合同期限。
二、生产、工作任务
1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按照甲方规章制度及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数量标准。
2 根据甲方不断地生产及市场业务拓展等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随时调换乙
方的工种和岗位和薪资。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 根据行业特点,由甲乙双方协商具体的工作日和休息日。 在国家法定节日(五一、
国庆、元旦、春节)期间,甲方应按规定安排乙方休假或调休。
四、劳动报酬
1 乙方应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积极工作,努力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工作任务。
2 甲方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包括下列内容: 基本工资 元/月,、
3 甲方不得无故克扣、拖欠乙方工资,否则甲方除支付乙方应得的工资外,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10%的经济补偿金。
五、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1 双方订立的劳动用工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将自动解除、终止。
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解除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它相关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十一、违约责任及赔偿
3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须承担劳动合同终止的过错责任。
4 乙方如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甲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辞退或开除乙方,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乙方因上列行为给甲方或他人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 如合同期未满乙方提出离职的,按甲方离职规定,须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将工作交接至甲方满意后方可离开,否则应支付给甲方一个月基本工资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其他方面的损失。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甲方有权通过政府劳动部门,要求乙方返回工作岗位,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祥源建材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人: 乙方:
13.2022年劳动合同版 篇十三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负责人)
乙方(签章)
1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版 篇十四
第二条试用期乙方被录用后,须经过__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终止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甲方提出终止合同,须付给乙方半个月以上的平均实得工资,作为辞退补偿金。试用期满时,若双方无异议,本合同即正式生效,乙方成为甲方的正式合同制职工。
第三条工作安排甲方有权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安排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
第四条教育培训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
第五条生产、工作条件甲方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工作或终止合同。
第六条工作时间乙方每周工作不超过六天,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不含吃饭时间)。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甲方应为乙方安排同等时间的倒休或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加班加点费。
第七条劳动报酬甲方每月按本公司规定的工资形式和考核办法确定乙方的劳动所得,以现金人民币向乙方支付工资、奖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各种补贴及福利费用。
第八条劳动保险待遇甲方按照国家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乙方支付医疗费用、病假工资、伤残抚恤费、退休养老金及其它劳保福利费用。
乙方享受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共七天国家法定有薪假日。乙方家属在外地的,乙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分别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和计划生育假待遇。乙方符合公司休假条件的,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九条劳动保护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甲方安国家规定在女职工经期、孕期、产褥期、哺乳期对其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
第十条劳动纪律乙方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职工守则》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奖惩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工作态度,劳动表现,贡献大小,按照本公司奖惩条例给予乙方物质和精神奖励。乙方如违反《职工守则》和甲方的其它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给予乙方处分。乙方如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甲方将予开除,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二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期。
第十三条本公司《职工守则》(略)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总经理(或其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个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15.规范版个人房屋续租合同 篇十五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甲乙双方意愿,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国家相关规定,经验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于 续租给乙方。
第二条:租赁期限共 个月,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房屋继续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第:甲乙双方约定每月租金 元,乙方签字后即交 个月租金 元。
第四条:乙方已交给甲方保管的押金 元继续由甲方保管,租期满后,乙方若不在续租,则无条件将房屋腾空,和钥匙一起交给甲方。 双方若要提前解租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且赔偿违约金一千元整。
第五条:本合同未说明之双方权利义务及有关约定按双方于20__年5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执行(后附附件一)
第六条:本合同签订人(甲乙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应和20__年5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租赁合同一致,其他人代签无效。
第七条本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在履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起诉。
本合同一式两份(每份续租房屋合同,含20__年5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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