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业务、保密制度(10篇)
1.工作、业务、保密制度 篇一
★★银行银行卡业务保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我行”)银行卡业务保密工作,保障我行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银行卡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银行卡业务保密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方面是银行内部系统对银行卡的技术安全保障和银行内控制度对银行卡客户信息保密的措施;另一方面是银行客户对卡片和卡密码等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条 我行各网点及部室的所有员工都应履行本制度规定的银行卡业务保密职责。
第四条 银行卡业务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 具体要求
第五条 科技信息部应按照《★★银行系统开发测试过程安全管理办法》、《★★银行生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银行卡业务开发、测试、生产运行等过程中的敏感信息进行严格控制管理,对密钥进行双人保管。
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禁止对外提供。
第十一条 部门(网点)将某些业务外包给外部公司时,外部公司应具备良好的保密管理能力,落实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签订的外包合同应包含保密协议或条款,以确保外包服务的保密性。
对外包业务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控,发现泄密隐患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应监管部门要求报送我行重要经营管理信息或客户信息等保密信息时,应采取符合保密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提供。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或国家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我行协助提供有关业务信息的,必须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我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保密工作制度 篇二
1、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保密法》,自觉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保守工作机密。
2、明确保密主要事项和范围。实验局机关涉密事项主要是:中央、省、市和本局具有保密内容的文件、文稿及领导同志不宜公开的讲话和指示;尚未公开的干部调配和推荐名单,以及考核、审查情况;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办公会议、民主生活会、各科室会议记录及暂不能公开的会议内容;来信来访和案件方面不宜扩散的内容;各类干部(职工)名册、各种印信、证件、内部电话记录、收发文件登记簿及工作笔记本等。
3、树立经常性保密意识。自觉做到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绝对不记录、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得在私人通信、电话中涉及工作机密,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不得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
4、做好保密文件材料的保管工作。保密材料的印刷、收发、传递、阅办、清退、保管、归档、移交和销毁等,都要严格履行登记签字手续,防止丢失。不得翻印、复印带密级的文件。秘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措施的地方,平时工作使用的,要注意随时入柜加锁。秘密文件及秘密事项存入计算机或其他存储介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密、泄密。
5、严格控制涉密文件的传阅范围,不得随意扩大。秘密性会议,不得让无关人员参加。
6、外出工作或开会,一般不得携带密级文件,必须携带的要经领导批准,并采取严密措施保管,用毕及时归还。
7、注意新闻保密。向报社、电台等媒体投递新闻稿件,不得将不宜向社会公开的事项提供给媒体,一时难以把握的,应交分管领导审定。
8、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专用,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定机定人定号,做好登录口令设置,并登记备案。
3.公司保密工作制度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益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附属组织和分支机构以及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行政人事部是公司保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保密工作,进行保密教育、保密监督检查、计算机保密技术的应用和协助调查处理失泄密事件。
第二章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公司秘密包括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七)应公司客户要求保密的资料。
(八)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八条公司密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性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公司所管辖区业主(用户)的资料为秘密级。
第三章保密措施
第九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行政人事部指定专人负责;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信息技术主管负责保密。
第十条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承办、保管、归档、借阅、移交、销毁和拟制、缮印以及外出携带,都要由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一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
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二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第十三条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接到报告,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协助调查,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第四章责任与奖惩
第十四条对于模范遵守本条例的部门和个人将予以表扬;对于制止他人泄密行为或发现他人泄密及时报告、使公司能及时采取措施补救的职工,将视情况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提供公司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4.档案工作保密制度七 篇四
档 案 工 作 保 密 制 度
一、档案管理人员和利用者均应树立保密观念,贯彻执行《档案法》和《保密法》,共同保守档案机密。
二、严格遵守档案借阅制度,对各类档案均应按规定的范围进行查、借阅,并严格履行手续。查、借阅档案必须经档案室主任批准,机密档案要经集团分管领导批准。
三、对档案要严格管理,不得将档案私自带出档案室或外传,对档案内容不得自行摘抄、拍照、翻印或复制。利用完毕的档案,应立即入库。
四、工作人员使用保密性图纸、文字或数字材料及摘录件,用完后须及时交档案室归档,或者由档案室销毁。
五、凡涉及档案机密的人员一律不准在家庭、子女及无关人员面前谈论有关档案机密内容,不得在普通电话、手机、明码电报和私人通信中暴露档案机密。
六、利用者对所借档案文件必须妥善保管,及时归还,不得转借他人,不准携带公出、探亲访友、出入公共场所。确因公事需要携带档案外出的,须经集团分管领导批准。
七、使用档案管理系统的人员,须保管好自己的系统密码,不得随意外传。操作人员离开电脑时,须退出档案管理系统。
5.2.财务工作保密制度 篇五
财务工作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会计工作秩序,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财务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信息是和单位权益紧密相关的,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所有财务人员和财务信息使用者都有保守单位财务信息秘密的责任。
第三条 制订本规定的目的是建立起财务信息的安全防范体系,使财务信息的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减少和逐步消除人为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四条 公司财务机密的范围:
1、2、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
会计凭证、账薄、报表、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安排、经营意向、决策资料、财务会议记录、公司有关财务制度、销售佣金制度、员工工资福利及其奖金情况、证件、印章、会计数据、会计资料及会计载体(包括计算机、电算化程序、税控装置及程序、备份文字数据的软盘、光盘及移动硬盘等)、财务设备等财务核算数据和管理资源;
3、公司销售信息。客户资料情况、合作伙伴情况,以及公司将要发展方向的方针、策略,价格、扣让、奖励及佣金政策等信息;
4、材料设备采购信息。包括采购方式、采购价格、供应商信息、采购渠道、采购合同等信息;
5、公司的生产信息。包括产量、定耗比、入库合格率、入库数量等信息;
6、公司领导临时交待的保密事项。
第二章 财务信息保密要求
第五条 一切不宜对外或对内,泄露会对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会计资料和信息等财务机密,均属公司保密范围,未经董事会许可,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同时禁止向外传播。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除按月定期申报的财税报表、统计报表外需向外部报送的会计资料,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财务总监和财务经理许可,后可对外报送;公司内部其他职能部门需要查阅、审查、借阅、复印、拷贝会计资料的,需要填制查阅会计资料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和中心总监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和财务经理批准后方能执行。其他部门人员不得向财务人员打听与其工作没有任何关系的财务事项。
第七条 会计财务部内的财务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第一章第四条所列各种财务信息享有不同职别相应的知情权和管理权,不应探知和自己本岗位工作无关的财务事项。财务人员应坚持“六个绝对”的保密原则:不该说的财务信息,绝对不说;不该知道财务信息,绝对不问;不该动的财务资料,绝对不动;不该看的财务信息,绝对不看;不该做记录的财务信息,绝对不记录;不该保存的文档和或资料,绝对不保存;并做到下列几点:
1、各财务人员不得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掌握的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使用状况透露给其他任何人;
2、员工不得泄露业务或岗位上的机密,对于非本人工作职权范围内的机密,做到不打听,不猜测、不参与并制止小道消息的传播;非经发放部门或文件管理部门允许,员工不得私自复印和拷贝有关文件;
3、4、在公共场所和私人交际中,不要谈论财务相关信息; 员工如果要查询本人工资,财务人员只能打印其本人的工资条,禁止让其看到其他人员工资信息;财务人员应对工资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将公司的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工资信息与任何无关人员进行交流或讨论,不得透露任何未公开的工资信息。
5、没有得到相关授权,不准谈论及动用的机密资料。凡是得到授权用后标有机密字样的公司资料都必须及时归还;
6、对于与工作岗位无关的资料不要随便保存,对于不用的资料要及时清理;
7、发现泄密或有可能泄露公司秘密的言论、文档等行为或非本公司人员有窃取机密行为和动机,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或董事会汇报,以便及时制止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财务人员转岗或离职后,财务人员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书面或其他形式保存的各类财务信息及所有描述的概括该财务信息的文件 ;并对所掌握的各类财务信息按公司的保密规定进行保密,不得在任何场合进行任何的表述。
第九条 对于财务印章的使用,由财务主管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程序进行使用和登记。对于特殊事项,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并进行相应登记。
第十条 对于财务专用软件,由财务主管指定系统管理员来设置使用密码和制授权普通操作人员的工作权限。系统管理员和操作人员的口令要严格保密。系统管理员定期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备份,对计算机的安全与操作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财务保险柜、文件保密柜等财务专用设备,其使用人必须牢记使用密码,专人专用,但使用人必须将其操作密码和一把备份钥匙交财务主管领导封存保管,主管领导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并至少要会同两位领导或使用人在场方可开封取出钥匙开启保险柜或保密柜。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二条
凡违反下述规定者,给予警告,并处100元-500元的罚款。
1、因操作失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因无主观故意泄露公司有关信息,尚未造成公司内部混乱、引起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三条
凡违反下述规定者,视其下列情况之情节轻重,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财务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对外转让、出售或违规提供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财务信息保密规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关于财务信息保密责任期限为永久。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如有未尽事项须经董事会与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补充更改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6.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制度 篇六
一、根据《保密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XXXX市的保密组织和工作制度,开展相应的保密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设立XX市XX局保密委员会,负责对XX局系统(本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保密工作实施全面管理,保密委员会由一名局领导任主任,成员包括办公室、行政处、监察室、对外处、规划计划处的负责司志,并实行按业务线分管保密工作。
三、保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保守国家秘密和内部工作秘密的领导。
(二)组织和领导全系统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保密工作活动,实施保密法制宣传教育,普及保密法律知识。
(三)具体办理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的审批工作。
(四)确定本系统各单位的保密要害部位,建立保密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和管理工作。
(五)承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保密组织和政府保密工作部门交办的保密工作。
(六)负责对夕、宣传资料的保密审查。
(七)组织对保密要害部位、涉密计算机系统和机要通信设备的保密技术防范。
(八)监督和检查本部门、本系统保密工作落实情况。
(九)负责查处系统内的泄密事件,研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泄密损失。
四、保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二次会议,传达上级有关保密工作指示,通报保密工作清况,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对保密工作进行总结。
五、保密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系统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负责审批保密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本系统的保密检查工作。
(四)负责向上级保密组织请示汇报工作。
六、保密委员会副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任开展保密工作
(二)负责组织完成本单位和检查、指导本系统的日常保密工作、(三)负责保密宣传教育、培训的组织工作
(四)完成主任交办的保密管理工作。
七、保密委员会成员的主要职责:
(一)依照职权范围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及时向保密委员会请示汇报保密工作〕
八、保密领导人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保密法规,组织指导、协调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确定密级的工作。
(二)按照本级保密审批权限,做好定密的审批工作。
九、保密责任人的主要职贵:
(一)负责对本处室、本业务线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使涉密人员熟知有关保密工作的法规制度和保密知识,增强保密观念。
咬二)对本处室、本业务线业务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负责确定具体的秘密事项并制定专项保密措施。
十、保密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本系统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各和技术设备的专项保密管理工作。
(二)对本系统在保密工作中涉及的保密技术问题提出保密要求,从技术上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
十一、市局保密干部和专职保密员负责本委日常的保密工作。机关各处室设兼职保密员一人,具体负责本处室的日常保密工作。
保密干部和保密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保密工作的要求,经常宣传、检查、督促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二)负责木部门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国家秘密载体(包括文件、资料、图纸、音像制品等)日常管理工作。
7.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 篇七
1、涉外活动中,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既要热情友好、以礼相待,又要提高警惕,防范各种可能出现的情报收集活动;
2、对外接待要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对外接待活动中,应从实际出发,规定参观区域、路线,有禁区的要明确标明禁区,向参观人员介绍情况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和安排,任何涉密单位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访问;
3、同境外人员洽谈业务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在业务洽谈中,除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外,不得超出或改变洽谈范围,更改洽谈口径;
4、如有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来电、来函或来人了解情况、索取资料时,属于保密部分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保密部门请示,不得擅自回复,更不得在回复中涉及国家秘密。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确需提供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并通过一定的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所提供的秘密事项应当有文字记录;
5、凡因工作需要,外出考察、学习的人员必须经过审查,并在出国前接受保密教育,出国时不得擅自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应按照国家海关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出国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守我国保密法规,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或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8.保密工作经费管理制度 篇八
[YHNB/B 20002-2016]
第一条 保密工作经费分为保密管理工作经费和专项保密工作经费。
保密管理工作经费用于保密工作管理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专项保密工作经费用于保密技术防护设施的建设和设备的配备。
第二条 依照“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保密办负责公司保密经费计划的制定;财务部负责保密经费预算编制、列支和管理,保密委员会负责保密经费预算和使用的审批。
第三条 保密工作经费应单独列入单位财务预算,以5万元为保证基数,按照平均每人每重要涉密人员200元,一般涉密人员100元计算,不足部分按实际工作需要增补。财务部应建立保密工作经费辅助台帐。
第四条 保密管理经费包含保密培训、业务咨询、保密工作奖励等,不包括工资、办公经费、差旅费。
第五条 保密专项经费用于购置密码文件柜、碎纸机、监控系统、报警系统、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所使用的安全保密设备等。根据实际需要,物理防护和技术保护两方面应同时予以保障。
第六条 专项保密工作经费按照实际需要,根据公司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发展计划安排预算,必须专款专用。
第七条 财务部在年底根据标准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将下保密工作经费分项开支计划报公司批准。涉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程项目建设,保密防护措施应同步预算。
第八条 财务部根据公司批准的保密经费计划,在编制公司财务预算时,单独列入公司预算中。
第九条 保密工作经费支出,由保密办申请报保密委员会主任审批,财务部执行并建立备查帐户。
第十条 保密专项经费已经审批,财务部负责保障实际需要的费
第1页(共2页)用支出,保密委员会应督促公司首先保障保密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 公司对涉密人员实行保密津贴。
保密津贴标准为:重要涉密人员每月200元,一般涉密人员每月100元。
每月由保密员填制《保密津贴考核发放审批表》,报请公司保密办审批。
第十二条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每月根据各部门涉密岗位及涉密人员任职情况任审定《保密津贴考核发放审批表》。
第十三条 财务部依据《保密津贴考核发放审批表》按月发放保密津贴。
9.保密工作经费管理制度 篇九
第二条、保密工作经费分为保密管理工作经费和专项保密工作经费。
第三条、年度保密工作经费的预算
年度保密管理工作经费的数额,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的规定执行,保证基数为5万元,不足部分按实际工作需要增补。年度保密管理工作经费每年由保密办按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预算,财务部单独列入保密办年度保密管理工作经费财务预算。专项保密工作经费,由保密办根据具体专项保密工作需要做出经费预算,经所和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后单独列入保密办年度专项保密工作经费财务预算。
第四条、保密工作经费的使用,由保密办提出申请,所和公司保密委员会批准,保密工作经费按实际需要予以保障。财务部指定一名财务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保密工作经费的管理。
第五条、保密管理工作经费用于所和公司保密办日常管理工作,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单独列支,主要用于:
一、组织保密教育、培训。
二、进行保密业务咨询。
三、开展保密方面的有关活动。
四、配备必要的保密技术检查设备。
五、进行保密工作奖励。
10.保密工作奖惩制度 篇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标准》及XX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为了加速保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进程,促进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及保密工作与国家司法处理的接轨,建立起保密工作的约束提醒、处罚、激励机制。结合昆明贵金属研究所、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每半年或一年由保密办负责组织开展保密工作奖励工作。通过各部门推荐、保密办进行统计、汇总,提出保密工作突出的部门及个人的建议名单,报所和公司保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保密奖励。保密表彰荣誉为:保密先进集体、保密先进个人。
第三条 保密工作突出的部门或个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二、对泄密行为及时举报的。
三、发现他人泄密或可能泄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四、对盗窃、抢劫、破坏、刺探、出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的行为敢于斗争或对侦破泄密案件有功的。
五、在涉及国家秘密的专项活动中,严守国家秘密,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
六、对保密技术措施有发明创造或改进,为保密工作做出贡献的。
七、从事涉密工作尽职尽责,未出现任何失、泄密的。
八、从事保密管理工作,事迹突出的。
对保密先进集体和保密先进个人除授予荣誉称号外分别给予奖金奖励或其他方式奖励。
第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章制度应给予处罚,保密工作处罚分为:违法行为的处罚、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罚、一般违规行为的处罚等三种类型。
第五条 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生失泄密,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将提起公诉并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如下:
一、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本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本罪的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二)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三)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四)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五)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六)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对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本罪的刑法规定(同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本罪的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二)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5项(件)以上的;
(三)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情况,除移交司法处理外,责任人及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和有过失责任的其他保密工作人员按所和公司相关人事方面处罚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罚为:
一、凡发生泄密事件尚不够以上刑事处罚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将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造成后果和具体情节,酌情按所和公司相关人事方面处罚管理制度执行,并处以1000元—5000元的罚款。
二、泄密事件发生后,情节轻微并能在发生泄密事件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害的,可酌情从轻给予处罚。但泄密事件的责任人及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和有过失责任的其他保密工作人员,三年内不得评为任何先进个人,发生泄密事件的部门,当年不得评为任何先进集体。
三、对国家秘密事项及其载体不按有关规定确定或标明密级,而造成泄密的,按《定密与密级调整制度》的规定确定密级后,按照规定,对照以上相关内容对当事人及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和有过失责任的其他保密工作人员作出处理。
第七条 一般违规行为的处罚为:
对未认真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保密制度得不到落实的个人或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处以罚款:500元—10000元期间。
第八条 本制度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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