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4-12-19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共12篇)(共12篇)

1.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篇一

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3年4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专业人员和证券业务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和业务。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细则规定,负责证券业从业资格取得及执业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四条 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依据本细则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五条 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通过协会统一组织的基础科目和一门专业科目资格考试的,取得从业资格。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人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证书。

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从事证券资信评估业务的,应当同时符合《证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执业证书的申请通过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执业证书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执业证书的申请程序是: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第十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备案后,颁发执业证书,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执业证书由所在机构向协会统一领取。对不予颁发执业证书的人员,协会以书面方式通知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执业证书管理

第十一条 机构应当指定资格管理员负责本机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资格管理员须向协会备案,代表所在机构行使下述职责:

(一)使用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并对所在机构的系统用户进行管理;

(二)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工作;

(三)负责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初审;

(四)按照协会的部署组织实施所在机构执业年检工作;

(五)协助协会的检查和调查;

(六)负责所在机构执业人员的备案事项;

(七)为所在机构人员提供相关咨询;

(八)保持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机构更换资格管理员应当向协会备案。资格管理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职责。第十二条 执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奖励、处分、处罚的,以及离开所在机构的,所在机构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协会备案上月发生的上述情形。

第十三条 执业人员从其他证券业务岗位变换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和证券资信评估业务岗位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另行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执业人员连续三年不在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市场禁入的,因违法或违纪行为被机构开除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第十五条 机构应妥善保管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执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协会或其认可单位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第十七条 受到行政处罚的执业人员,应当参加强制培训。

第十八条 协会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并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执业人员诚信信息库,对信息进行分级管理,供机构查询或应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协会每月10日前,通过其互联网站公告上月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执业证书年检情况,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及被暂停执业的人员。

第四章 年检

第二十一条 协会对执业人员自取得执业证书之日起每两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二条 年检的程序是:

(一)申请人登录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年检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执业证书原件提交所在机构;

(二)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所在机构年检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协会;

(三)协会对机构提交的年检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所在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

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做出是否通过年检的审核意见;

(四)协会通过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将年检结果通知所在机构,并在协会的互联网站公告;(五)机构资格管理员办理执业证书年检记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一)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或年检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

(三)不再符合执业证书取得条件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第二十三条第(一)、(三)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第二十五条 因第二十三条第(二)、(四)、(五)款未通过年检的人员,由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暂停其执业。

第五章 检查和调查

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机构执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也可以根据投诉、举报等对机构、执业人员违反《办法》及本细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 协会可以委托相关单位对所在地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检查和调查。第二十八条 协会对机构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

(二)是否及时履行了规定的备案义务;(三)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情况;(四)是否妥善保管了所属执业人员的书面申请材料。第二十九条 对机构检查和调查的方式:

(一)与有关负责人谈话;

(二)查阅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三)查阅人员聘用合同;

(四)调阅执业人员档案;

(五)约请执业人员谈话;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条 对执业人员的调查方式:

(一)与所在机构有关负责人面谈,了解有关情况;

(二)查阅被调查人的执业证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年检申请表及有关材料;

(三)查阅被调查人聘用合同;

(四)调阅被调查人档案;

(五)与被调查人谈话;

(六)其他合法而有效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检查和调查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时,应出示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机构及执业人员对协会或协会委托单位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执业证书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

执业证书申请;已取得执业证书的,注销执业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第三十四条 执业人员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机构弄虚作假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或执业证书被注销、吊销或被暂停执业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未履行规定的备案义务的,不配合协会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的检查和调查的,由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机构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三)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四)暂停会员资格;(五)取消会员资格;同时给予直接责任人下列处分:(一)批评;(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协会对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专业水平级别认证,通过基础科目和两门(含两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和四门(含四门)以上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二级专业水平认证证书。

第三十七条 执业证书申请及年检等相关费用由机构向协会统一支付。

第三十八条 协会对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实行编码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格考试办法、培训办法及水平考试办法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2003年7月1日起试行。

2.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篇二

随着人工费用的不断上升,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劳动用工量也不断增加,农民工的社会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加强对劳务人员的管理是一个新的课题。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拖欠农民工工资、恶意讨薪等社会难题,对维护企业整体盈利水平起着重要的作用。劳务人员的管理工作内容复杂而又繁多,本文主要从劳务管理机构设置、劳务队伍的选用、劳务人员信息管理、进出场人员管理、入场教育培训管理、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考核评价等方面进行探讨。

1 劳务管理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劳务管理部门,加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与协作;分公司劳务实名制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公司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劳务管理的副经理担任,组员由分公司相关科室劳务科、安全科、信息科等负责人组成。分公司劳务实名制管理领导小组在劳务科设办公室,由劳务科负责劳务实名制实施过程的监督、考核。

项目经理部必须成立劳务实名制管理小组,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小组主要人员设置及要求如下:由项目经理担任劳务实名制管理小组组长,为项目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部必须配备1名以上的劳务管理员负责劳务实名制实施管理工作。

2 劳务队伍的选用

所有国内在建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关于劳务分包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劳务分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企业,严禁自行直接招用劳务人员或使用无资质的劳务队伍。倡导通过劳务招标进行劳务分包,通过劳务招标选用具有合法资质、综合实力强、报价合理、信誉好的劳务队伍。

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在开工后,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可以以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劳务队伍的选用,建筑企业通过制定相应的邀请招标文件来规范招标程序。参加竞标的劳务企业应不少于3家,且属于公司发布的劳务分包企业名册上的劳务企业。特殊原因使用劳务企业名册之外的劳务企业参加劳务投标,或不通过劳务招标而直接选用的,必须经过公司审批,并在审批后办理相关的劳务用工手续。适时引入一部分信誉好、能力强的合格名录以外的劳务队伍参加投标是非常必要的,可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促进优胜劣汰。

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从资质、业绩、信誉、报价、资金能力、人员持证、合作与服务意识、有关实施方案和承诺等方面设计评价内容、评价方法和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价,选择最合适的劳务队伍。

3 劳务人员信息管理

劳务企业应与劳务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工资发放方式和工资标准等。《劳动合同》是国家《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要签订的,但建筑行业的农民工群体执行普遍不好,但涉及劳务纠纷时,政府是依照《劳动合同》办理的。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是有效预防劳务纠纷的保障。

建筑企业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实行实名制管理,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封闭管理,让劳务分包队伍自觉向项目部申报施工人员的进场情况,包括将劳务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劳动合同文本、岗位技能证书复印件报项目部备案,并确保人、册、证、合同、证书相统一。劳务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详细住址、签订合同情况、进场时间、退场时间、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应规定有期限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相关手续,考虑到现场施工和减少作业人员等待时间的需要,可以优先上报花名册和办理IC卡,但其他手续办理完成以7天为管理底线。

现场劳务人员有变动的要及时变动花名册,并报项目部办理变更备案。无身份证、无劳动合同、无岗位证书的“三无”人员不得进入现场施工,发现进场人员与花名册、证件不符时,须要求其立即退场。

劳务实名制管理信息管理流程如下:劳务人员进场后,劳务分包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向总承包单位报送进场人员花名册,总承包单位根据劳务分包单位报送的花名册采集劳务人员的身份信息。同时,核实劳务人员的劳动合同,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并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后,为劳务人员办理实名制的门禁IC卡,劳务人员凭门禁IC卡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班前的安全教育后,方可进入施工作业区。项目部收集每月劳务人员的考勤数据并整理和打印,收集的考勤数据须给劳务人员签字确认,让每一位劳务人员知道本人的出勤情况。劳务企业根据劳务人员的出勤情况编制工资表,并发放到每个工人的手上。发放的工资表须经劳务人员签字确认,并报项目部备案。劳务人员退场时,填写退场申请单,劳务分包单位做好工资结算,确保不拖欠工人工资。

4 进出场人员管理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进入现场施工的劳务人员应佩戴工作卡,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工种、所属的劳务企业,没有佩戴工作卡的不得进入现场施工。

施工作业区前装打卡机或门禁系统,劳务人员进出施工现场须打(刷)卡,没有按规定办理手续的人员坚决不能进入施工现场,这样才能让劳务人员的考勤记录做到真实、有效、简捷。项目劳务管理员采取以门禁系统考勤为主,劳务企业的劳务管理员考勤为辅的原则,通过采集卡对打卡机或门禁系统的考勤记录进行采集并打印,作为考勤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并作为公示资料进行公示,让每一位劳务人员知道本人的出勤情况。

对于施工现场进出场人员的管理,必须充分发挥门禁系统的功能,充分发挥单个IC卡存储信息的唯一性,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流动情况。

5 入场教育培训管理

劳务人员进场前对其进行企业文化、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术交底、劳动纪律、劳动保护等内容的教育并留存相关记录。

项目部建立劳务人员入场、继续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时间、课时、考核结果、取证情况,并注意动态维护,确保资料完整、齐全,以便于保存和查阅。

6 劳务人员的工资管理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发办[2016]1号)的有关要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当务之急,也是建筑企业工程项目的一项重要工作。

建筑企业工程项目推行实名制管理,劳务企业应根据劳务人员在项目打卡机或门禁系统的考勤记录表按月编制工资表,记录工资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经本人确认后,张贴公示。劳务人员工资须报项目部备案,分公司、项目部必须做好监督,确保人员工资发放到位。

7 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考核评价

建筑企业工程项目推行实名制管理,必须对项目的实名制管理进行考核。实名制管理主要检查过程资料的有效性,对实名制管理监督的内容包括确保现场作业人员身份“合法”、有效,并履行教育培训的义务;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是否达到100%?考勤记录是否真实有效?工资是否发放到位?实名制管理可以对潜在的、有风险的劳务队伍、班组、个人起到威慑作用,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劳务纠纷事件的发生。

劳务实名制管理排查方式,按项目实行周检查,分公司实行月检查,公司实行季度检查的方式,采用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的方式,现场随机检查10名以上劳务作业人员,笔录其姓名、队别、班组、工种等信息,然后根据现场笔录信息,检查被抽查人员在劳务资料中的其他所有信息和资料。

公司或分公司对项目劳务实名管理检查内容和评分标准如下:①作业人员进场前未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每缺一人扣2分。②作业人员进场前未进行岗位知识考试,每缺一人扣2分。③作业人员上班前未进行班前安全教育,每缺一人扣2分。④作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每缺一个扣2分。⑤考勤信息记录有效完整,每缺一人扣2分。⑥有效工资发放记录,每缺一人扣2分。⑦IC卡持有人与卡信息相符,每不相符一人扣2分。⑧《临时人员进出施工现场登记本》记录不准确、不详细,每处扣2分。⑨无项目实名制管理组织机构,扣5分;无门卫值班制度,扣2分;无门禁系统安装平面图的,扣2分。⑩无劳务分包企业《执行总包企业劳务实名制管理的承诺函》,扣5分。

劳务实名制管理考核评价满分为100分,每检查项最低分为零分。考核评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评分89~70分为合格;考核评分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劳务实名制检查评分与项目实名制管理小组成员工资挂钩。实名制检查评分为优秀的,给予项目经理和劳务管理员相应的工资调增,以达到激励管理的效果;实名制检查评分为不合格的,对项目经理和劳务管理员相应的工资调减,要求项目当场纠正或做出限期整改决定,整改仍不合格的,则加倍处罚,并对项目相关责任人进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薪、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8 结语

劳务实名制管理的实行是一个复杂、艰难的过程,需要各级领导的支持与配合,才能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和劳务用工走向职业化,规范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郭会娟.试析建筑施工企业劳务队伍管理[J].交通企业管理,2015(3).

[2]刘杨: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设计与实现[D].济南:山东大学,2013.

3.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篇三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市和区、县的继续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行使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职能。

第三条 根据《规定》明确的市和区、县的继续教育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全市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依据《规定》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贯彻执行《规定》的基本情况;

(二)各项配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挂钩的实施情况;

(四)统计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累计完成72学时的情况;

(五)继续教育经费的落实情况;

(六)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处理情况;

(七)专业技术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时的处理情况;

(八)开展继续教育所获得的学术成果和科技成果;

(九)开展继续教育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北京市人事局是本市贯彻实施《规定》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贯彻实施《规定》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政府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接受北京市人事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本地区贯彻实施《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全市各系统、各行业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接受北京市人事局和区、县政府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督检查采用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实地检查和上报自查报告(统计报表)等形式,进行自查、互查、抽查或定期检查。

第八条 监督检查的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北京市人事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初对全市贯彻实施《规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部署,提出当年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时间进度和方法。

(二)组织检查。继续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分为季度检查和年度检查。北京市人事局每季度组织抽查,每年度10月30日前,全市各系统、各行业应根据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事局将于当年第四季度组织检查。

(三)总结汇报。根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北京市人事局对本年度继续教育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进行工作汇报。

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篇四

为进一步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要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范本市劳务派遣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现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建立完善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根据劳务派遣业务规模配备相应的具有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和劳动关系协调等方面职业资格的专职管理人员。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劳务派遣业务且派遣员工超过二十五人的,在本市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已建立完善的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在本市符合设立分支机构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可以在本市开展劳务派遣的经营活动。

二、依法办理招工备案和用工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就业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自招用劳务派遣员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招工备案手续。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注册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由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依法与劳务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招工备案手续。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应当自实际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三、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的义务。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法登记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由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为本市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务派

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本市标准为劳务派遣员工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经与本市用工单位协商一致后,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由本市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本市标准为劳务派遣员工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四、建立劳务派遣单位备案制度和定期自查报告制度。劳务派遣单位在工商注册登记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

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上劳务派遣业务经营情况。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落实连带法律责任。

用工单位使用未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所派遣员工的,劳务派遣员工在发生纠纷时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劳动报酬

等待遇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先行承担。

六、加强对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备案情况、招工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用工备案情况,对劳务派遣员工执行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实施检查。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违法行为和违反本意见规定行为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5.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篇五

(试行)》的通知

吉建管字[2004]10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

为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劳务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吉林省建设厅制定了《吉林省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吉林省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劳务分包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的劳务分包的实施及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施工作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劳务分包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五条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六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技术工人、作业机具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达到《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取得相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劳务

分包作业。

第七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

第八条新设立的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劳务分包系列);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六)企业与作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办公场所证明;

(八)入股协议;

(九)验资报告。

第九条劳务分包企业应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内选择一类作为主项资质,并可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内选择不高于主项资质的类别相近的资质作为增项。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

劳务分包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第十一条年度内劳务分包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发生两种以上下列行为或同一种行为连续发生两次以上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类别、等级范围承揽工程;

(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不到规定要求;

(三)拖欠工人工资;

(四)发生过四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劳务分包企业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检基本合格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已经为最低资质等级的,取消资质。第十二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劳务分包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第十三条劳务分包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在省内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劳务分包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市场管理

第十四条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对本企业承接的工程进行劳务施工作业,其劳务队伍可不申请劳务企业资质,但不得承接其它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队伍,是指与本企

业签有劳务合同,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作业队伍。

第十五条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接的工程,需对外进行劳务分包时,必须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第十六条劳务分包企业承接的劳务作业,必须由自有作业人员完成,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

第十七条劳务分包企业从事劳务分包作业时,接受发包的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的统一管理,并对分包的劳务作业施工质量向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负责。

第十八条劳务作业人员应按照本人已取得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上规定的工种从事劳务作业。

第十九条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临时设施,包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生活设施。第二十条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根据工程需要可以自主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劳务分包企业,鼓励劳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劳务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贪污实施的劳务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二十二条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应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劳

务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劳务费用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劳务工资的支付。

第二十三条省外进入吉林省从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注册地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劳务作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或其他企业及个人;

(二)临时雇用民工或其他人员作为本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劳务作业,或不具备劳务作业能力自行组织劳务作业;

(三)未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四)拖欠劳务分包企业劳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一)涂改、伪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二)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类别、等级承揽劳务作业;

(三)将承揽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

(四)发生过四级以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五)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的对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资质审批部门决定;其它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七条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二十八条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充分调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劳务派遣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本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机关、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一定方式协议,派遣至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坚持“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涉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各项工作成果归本单位所有。

第三章 派遣与管理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达到所需岗位要求的健康卫生标准;

(二)技术性岗位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具有相关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验者,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遵纪守法,思想品德端正,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是劳务派遣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相关制度流程,确定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履行协议内容;

(二)审核各部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辞退、离岗申请;

(三)组织劳务派遣公司选拔派遣人员,审核劳务派遣人员资质;

(四)审定劳务派遣人员工作考核结果,及时反馈劳务派遣公司;

(五)按协议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六)协调处理涉及劳务派遣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 各部门是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和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劳务派遣人员需求;

(二)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岗前培训、工作安排;

(三)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及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送;

(四)对不符合要求的派遣人员提出辞退申请,并按相关要求报人力资源部;

(五)负责通知被终止派遣人员,并监督做好相关离职交接和手续办理;

(六)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劳务派遣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绩效考核

第十条 按照“严格规范、科学考核、优胜劣汰”的原则,每月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工作纪律和工作质效两项。

第十二条 各部门按月将劳务派遣人员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结果,按照有关协议约定,进行费用划转。

第五章 离岗、辞退

第十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离岗,应提前15天向部门提交书面离岗申请,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报人力资源部。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未履行离岗手续离开岗位的,所在部门要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由人力资源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部门辞退劳务派遣人员,需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通知辞退人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一)在工作期间被证明不符合派遣条件的;

(二)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7.编外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办公室、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景委办〔2010〕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编外用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任务繁重、编内人员不足,而聘用在辅助性、事务性、临时性、阶段性或其它特殊岗位,不纳入单位正式编制,实行合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编外用工管理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用工计划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

2、精简效能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核定的单位编制数和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编外用工。对现有已经超编的单位,要从紧从严控制编外用工,防止用工过滥。

3、依法规范的原则。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用工管理等必须遵循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编外用工条件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情况的,可以招聘编外人员:

1、编制空缺而行政事业任务繁重,人员配备一时难以到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

2、用人单位因车辆、仪器等设备增加,在编人员无法满足专业使用要求的;

3、因特殊专业(职业)技术岗位的工作需要而聘用编外人员的;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 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岗位原则上不招聘编外人员。

第五条 招聘编外人员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具有符合工作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其中新招聘人员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

4、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5、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编外用工审批和招聘

第六条 需招聘编外人员的单位提出用工计划,填报〘景宁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审批表〙,经乡镇(管理区)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编委审批。

第七条 编外用工申报每年二次,上半年在1月31日前,下半年在6月30日前上报用工需求计划。上报需求计划要结合用工单位编制数、实有人数、岗位设置和实际工作需要。对于目前聘用编外人员数已超过总编制15%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审批用工计划。

第八条 用工计划指标下达后,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要求提出用工条件,原则上由县人才交流中心组织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方式根据岗位要求确定。

第九条 人员招录后,由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第四章 编外用工待遇和保障

第十条 用工单位应与派遣人员实行工资协商制度。编外人员工资分基本工资和岗位考核奖两块。基本工资不低于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基本工资增长幅度参照我县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标准确定。岗位考核奖具体由用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考核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编外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编外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年休假。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或国有营运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面向劳务派遣人员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 对于劳动保障部门推荐的城镇失业人员、驻军家属、国有企业改制下岗人员、再就业困难人员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编外人员招录工作中要给予倾斜照顾。对于聘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再就业困难人员,可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第五章 编外用工管理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劳动者应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等情形。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期限、用工规则、劳动报酬、经费拨付、社会保险和派遣关系解除或终止等情形。

第十七条 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派遣人员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及派遣服务费等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并及时拨付到劳务派遣公司。岗位考核奖及工作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用工单位直接给付。劳务派遣公司必须按劳动合同规定及时发放工资、交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第十八条 对于编制空缺而顶编使用编外人员或编外人员控制在总编制15%之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县财政将给用工单位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九条 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派遣人员的教育与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奖励机制,对派遣人员履行劳动合同和工作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填写〘景宁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考核登记表〙,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等次,考核材料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劳务派遣公司存档,考核结果将作为个人奖惩和合同管理的重要依据。县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财政等部门将对各单位编外用工执行情况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公司要建立编外人员个人档案,做好有关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在劳务派遣期间,编外人员其党、团组织关系迁转至用工单位或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续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执行。在劳务派遣期间,允许编外人员选择到更适合其发展才能、专长的岗位或单位就业;合同期未满本人要求另行就业的,经用工单位同意,按规定解除合同;派遣人员未经劳务派遣公司同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给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由派遣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无故将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给派遣人员造成损失的,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规定向派遣人员支付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 编外用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现已聘用在岗的编外人员,用工单位和编外人员要求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双方要对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进行规范后,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协商办理劳务派遣手续,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我县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编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8.宿舍保洁人员管理制度试行 篇八

一、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责任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不怕脏累,纸屑、废物、杂物等垃圾,随产随清,保持责任区内的清洁卫生。

2、负责责任区内住宅楼道、地下室卫生、其他建筑附属物、公用设施的保洁卫生工作。

3、负责责任区内垃圾桶、下水井等蚊蝇滋生地的夏季消毒工作和区域内灭鼠工作。

4、有义务劝说和制止一切影响本辖区卫生保洁工作的不良行为,对于经常破坏区域内环境卫生的当事人,经劝说屡教不改的,可以向中心领导报告,要求协调解决处理。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工作标准

1、对所负责卫生区域至少每天全面清扫一次,并随时进行巡视检查,宿舍区道路及公共场地做到随脏随清,院内无积水、无杂物,无卫生死角。垃圾箱、桶应保持外观清洁,做到垃圾入箱,无外溢及四处飘散现象。

2、宿舍楼楼梯、通道地面的清洁:每周拖洗二遍,达到无污渍、无蛛网、无杂物;楼梯通道内的楼梯扶手、窗台、墙角每一个月清洁一次,做到目视干净、墙面无明显污染、楼梯扶手手抹不脏手、无积尘。

3、其它建筑附属物、公共设施的保洁,保证无明显积尘。

4、夏季每周定期消毒一次,做到无蚊蝇滋生地,下水井无蟑螂。

5、责任区内有厕所的要坚持早、中、晚三小扫,每周一大扫,逢节加倍扫。保证厕所内无痰迹、便溺,保持墙壁清洁,无蜘蛛网、积灰,地面无脏物、积水、烟头、纸屑等。

6、管好、用好、爱护好所配备的各种卫生洁具和用具,不得有故意损坏工具和设施的现象。

7、注意形象,着装整洁;不得与住户发生争执。

三、工作制度

1、由传达室值班人员负责监督检查保洁员日常保洁工作,保洁人员须每日两次到传达室签到,上午、下午各一次。无故不签到做旷工处理。

2、宿舍区卫生保洁工作随时接受公司及中心的检查验收考核,物业中心将不定期检查宿舍区保洁员工作,并填写检查表,发现保洁员有工作不达标(以上工作标准规定条款)的,立即进行整改,并对保洁员进行处罚。

9.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篇九

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要,鼓励劳务人员参与竞争和强化管理,激励劳务人员不断提升岗位技能水平,提高他们对企业的向心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项目施工的用人单位和劳务供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务人员管理工作在总经理领导下,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劳务管理应遵循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职责

人事劳资部门负责劳务大队的确立和对其进行日常管理与沟通:负责劳务人员的素质把关、岗位应知培训、岗位技能考核、上岗再分配审定及辞退的办理手续。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六条 :劳务大队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劳务人员档案。

第七条 :劳务供方在进行劳务输出时,一定要由精明强干的专业队长和管理人员带队驻守工地,把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综合治理关,理顺劳务与项目的关系,向项目提供优质服务。第八条 :劳务人员培训:劳务人员进入劳务大队后,其培训工作参照公司“员工培训考核流程”。、第九条 :首先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公司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级安全教育,分别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培训。

第十条 :劳务人员的考核:劳务人员的考核与公司在岗员工同步考核,包括上岗前考核、在岗时间的考核和日常考核。

第三章

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工资标准:劳务费(人工工资)是项目按照劳务人员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支付给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劳务费的结算方式应在劳务合同中明确。发放时间与公司同步。

第十二条:存档: 结算单至少一式三份,财务、预算、劳务各一份原件。第十三条:节假日:劳务人员与公司在岗员工同样享受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第十四条:请销假:劳务人员同公司在岗员工执行统一管理规定。

×××××××××有限公司

10.公司劳务人员管理制度 篇十

二○一○年九月

北京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人员劳动管理制度

北京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某某股份公司属于用工单位,劳务公司属于用人单位。劳务人员应遵守某某公司和劳务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并接受某某公司的岗位安排,完成某某公司布置的工作要求。按考核领取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一章工作时间的规定

一、执行工作工时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二、实行标准时工作制,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计算综合工时制,每周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每周40小时),实行计算综合工时制的公司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方式,确保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司安排劳务人员工作的,支付劳务人员基础工资300%的劳动报酬。公司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三、凡每周超过40小时或节假日加班者应以书面形式,报部和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按照加班制度领取加班工资或调休(倒休),加班工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执行。未经过某某公司批准的延长工作时间、公休日和节假日加班者,视同个人行为,某某公司一律不予认可,不支付加班工资或调休(倒休)。

第二章 劳动纪律

一、劳务人员上班期间应遵守某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劳动纪律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上班不得迟到或早退,若临时有事须提前打电话给部门领导请假。调休、请假须提前两天,否则一律不予批准。

二、劳务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上班就是旷工行为,应扣发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论处:

1、没有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上班者。

2、工作时间擅自离岗者。

3、假满未归,又未续假者。

4、编造请假理由,伪造、涂改证明骗假者。

三、劳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做诋毁公司形象的事,不得私自担任或临时负责其它公司产品的销售工作,不得兼职。一经发现上述行为,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理并退回劳务公司。

四、劳务人员因个人原因辞职,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公司,并在市场、销售部门办理辞职手续,并告知人力资源部和劳务公司。

五、当顾客或商超人员对劳务人员的服务或其他行为进行投诉时,某某公司调查落实,如情况属实,将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告知劳务公司。

六、商超对所在劳务人员的处罚由劳务人员本人承担。

七、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和用人、用工单位及商家的规章制度,爱护国家和公司的财产。

八、劳务人员应服从市场、销售及商超管理,接受并遵守工作地点的管理制度,认真高效完成公司交给的工作任务。

九、劳务人员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公司外的单位、个人披露、泄露、隐喻、暗示提供本公司商业秘密。

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公司要求劳务人员在工作一个月内与劳务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如不按规定时间签定劳动合同视同自动辞职。

第三章 违反劳动纪律处理办法

一、上班不得迟到或早退,若临时有事须提前打电话给部门领导请假。调休、请假须提前两天,否则一律不予批准。在未请假的情况下迟到或早退在半小时之内者给予书面检查和口头警告处分一次,并且处以20元的处罚,超过半小时者不满半天的当天按事假处理。(事假一天罚100元),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五天者退回劳务公司。未经请假或请假不批后,半天以上者当天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罚150元)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天者退回劳务公司。

二、擅自使用公司促销产品或为自己谋利,违者根据情节扣罚100-1000元并按公司员工奖惩制度有关规定处理且退回劳务公司。

三、不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50元-500元,直至辞退。

四、尊重领导和同事,不得跟领导和同事发生争吵,要理性面对问题。否则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50元-500元,直至辞退。

五、劳务人员做好本职工作以外,每天下班前做好各自的货物管理和卫生

清理,若违反规定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检查处理并予以1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

六、劳务人员应该掌握本商超或工作地点的商品销售信息,防止商品出现断货或信息不畅等问题,如果出现问题要及时反馈信息,不反馈信息或者反馈不及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500元处罚,直至辞退。

七、公司劳务人员不得兼职,一经发现立即辞退,影响公司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

八、劳务人员在上班时间内不得消极对待工作或对公司政策有抵触情绪,一经发现立即辞退,影响公司经济损失的,照价赔偿。

九、劳务人员擅自离职,没有交接工作,扣除当月全部工资或工作交接不清楚,损害公司利益的,扣除当月全部工资(行为触犯国家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劳务人员拒不服从工作调动者,予以辞退并退回劳务公司。

十一、发现劳务人员向公司外的单位、个人披露、泄露、提供本公司商业秘密行为的,立即退回劳务公司,情节严重的,赔偿公司直接和间接损失,触犯国家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因违反国家法律而被当地公安司法机关拘审、劳教、判刑者某某公司予以辞退,由劳务公司处理。

第四章培训

一、为了提高劳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服务质量,某某公司将会不定期给劳务人员进行培训。属于针对劳务人员个人专项培训,可以与劳务人员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每服务一年核减培训费用的50%。

二、劳务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公司要求劳务人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与劳务人员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1、劳务人员严重违反公司和所在商超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务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和所在商超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务人员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五章薪酬考核制度

一、薪酬的组成薪酬的组成1、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三险-税=2500元。

2、保险:公司按国家规定给劳务员工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具体由劳务公司操作。

薪酬组成的部分: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依据本岗位的要求,岗位工资定为1000元。绩效工资根据公司CRG相关岗位设定,三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个人所得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缴纳。

上岗前,某某公司和劳务公司对劳务人员宣讲薪酬政策,劳务人员认可后签订劳动合同。

二、加班工资的处理

经过某某公司批准的节假日加班,可以计算加班工资。公式是:节假日加班工资按岗位工资÷21.75天×加班天数×300%。

经过某某公司批准的平均超过每周综合工时40小时的部分,在一个周期内(一年)又无法调休(倒休)的,按加班工资处理,公式是:加班工资岗位工资÷21.75天×加班天数×200%。

员工签字:

11.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篇十一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

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便于灾变时的救援,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和《煤矿井

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

系统,并实施24h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不得组织生产;基建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煤矿要严格入井携

卡的管理工作。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各矿总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

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

第五条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

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对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及日常监管。

第二章设计、选型与安装

第七条矿井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编制专项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及时修改。

第八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技术要求。

第九条煤矿安装使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取得“‘MA’标志准用证”。严禁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第十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集团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均应设置在总调度室,各煤矿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宜设在总调度室,若中心站不设在总调度室时,应在总调度室设终端;中心站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一台使用,一台或多台备用,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保证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十一条井下分站应安装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校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供电方便、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安设时应加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十二条备用分站、识别卡的数量应满足矿井的需要。

第十三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风电、瓦斯电闭锁的断电范围内;

(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道内;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4)掘进工作面内;

(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四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接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接开关的负荷侧。宜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第十五条设分站的巷道进出口两侧应设置交通工具的限速标志,限速标志应安装在距分站不小于50m的范围。

第十六条系统中使用的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经检验合格、调试,在地面运行24小时候,方可下井使用。

第十七条位置监测分站(探头)的安装位置及数量要求:

1、重点区域:矿井各个行人井口、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巷和回风巷应成对配备分站(探头)用于监测全矿井、重点区域的人数及行走方向,成对安装的两个分站(探头)要根据覆盖半径的大小避免互相干扰。

2、限制区域:可在限制区域的入口向后延伸5—15m处安装1个分站(探 头)。

3、特殊工种人员活动路线:设置分站(探头)要兼顾能监测到特殊工种人员的活动路线,确实不能兼顾的,应单独安装分站(探头)。

4、各重点区域的分站或探头的位置布置应合理,保证各区域人员分布、遇到异常(如停电、放炮、停产等)情况,人员撤出情况在地面中心站显示。

5、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在井底车场、中央(采区)变电所、井下炸药库、井下水仓、巷道分支处等地点也可安装分站(探头)。

第十八条各煤矿入井口应至少配备2台识别卡的检卡仪分站,入井和出井人员必须在检卡分站检卡,验证识别卡的唯一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各煤矿应配备至少一台移动分站用于抢险救灾。

第三章联网要求

第二十条国有重点煤矿要实现矿—集团总公司(另给子公司)—省煤炭工业局三级联网。

第二十一条国有市级地方煤矿要实现矿—集团公司—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

第二十二条国有县级地方煤矿要实现矿—县煤炭工业局(另给集团公司)—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

第二十三条乡镇煤矿要实现矿—县煤炭工业局—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

第二十四条联网上传数据要遵守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制定的《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联网数据传输规范》。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维护严格遵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总调度室,应配备足够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人员,做好系统的使用维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下一级中心站向上一级中心站上传实时监测信息,接受上一级 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做出响应。

第二十八条网络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网络通信中断或无记录,应立即查明原因,报告值班领导,下达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无能力管理监控系统的煤矿分布,合理划分区域,并建立区域技术服务中心,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为煤矿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安装、调校、维护工作委托区域技术服务中心负责。

第五章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反馈、分级响应”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各煤矿集团公司、县、市、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成立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数据传输网络的管理,负责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运行得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是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各级安全监控中心(煤矿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系统安装、使用、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级安全监控中心(煤矿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应制定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规范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煤矿必须利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时准确监测井下人员工作信息和报警信息,并对报警信息及时处理,必须实时接收上级网络中心的信息指令,并及时响应。

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负责对所辖煤矿企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管。

第三十七条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行业监管;组织开展年检、人员培训、设备更新;对煤炭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县区煤炭行

业管理部门和市营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行业监管;组织开展年检、人员培训、设备更新;对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市营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

第三十九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网络运行得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负责推广新技术、新经验;负责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及网络年检工作;对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上级网络中心负责对下级网络中心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安全监控工和中心站值班人员应按照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经指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12.劳务派遣人员劳动管理制度 篇十二

第二条 单位简介(用一两句话简单说明单位的投资者、主要产品和生产规模即可)

第三条 单位机构(用一两句话简单说明单位的部门划分、管理层次和主要管理人员即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单位是指 (用工单位);员工是指 (以劳务派遣形式派遣至本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

第五条 员工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六条 单位负有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的义务。

第二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七条 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第八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夏季:

冬季:

第九条 员工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一)休息日为每周的星期六 、星期日 ;

(二)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第十一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一)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七天;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增加奖励假七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

(三)丧假:员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5天。到外地奔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四)产假:女员工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担负50%,此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费。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女职工怀孕流产后,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期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

(五)探亲假:在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休息约一昼夜的,给予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员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三章 工资福利

第十三条 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假期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单位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

第四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十四条 考勤规定:

(一)员工应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上下班考勤须由 登记,不得委托他人登记或代替他人登记;每日考勤由员工签字确认;

(三)员工不得无故旷工;

(四)因事、因病必须向人事干部或主管请假,人事干部或主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人事干部或主管无正当理由拒签的,员工可以向单位领导反映。

(五)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特殊情况下,应提早用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六)一次迟到或早退 分钟以上的,应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半天论处;

(七)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十五条 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一)进入工作单位,必须按单位规定佩戴工作证或穿着工作服;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

(三)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五)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单位环境卫生清洁;

(六)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单位财物;

(七)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

(八)搞好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九)关心单位,维护单位形象,敢于同有损单位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十)上班后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十一)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

(十二)司机应

;

(十三)保洁工应

;

(十四)厨工应

第十六条 安全守则:

(一)员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由自己掌握的各项物品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

(二)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人事干部、部门主管等相关领导报告;

(三)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四)工作场所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单位;

(六)下班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子单位和分单位。

第十八条 本规章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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