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监管(共12篇)
1.农村信用社监管 篇一
全国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2003-9-2 15:49:30)
全国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会议今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学习传达了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精神,研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思路和措施,全面部署了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党委书记阎海旺在会上发表讲话,副主席李伟作监管工作报告,副主席史纪良主持了会议。
会议提出,今后一个时期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总体指导思想是:以风险监管为核心,以督促法人机构完善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为重点,以及时高效的现场检查和科学合理的非现场监测为手段,以提高监管人员素质为保障,努力提升监管质量和水平,促进农村信用社稳定健康发展。通过3-5年的努力,使农村信用社内控制度和法人治理得到明显改善,基本形成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机制。
会议强调,要更新监管理念,理清监管思路,逐步实现“六个转变”。一是合法合规性监管要与风险监管相结合,并逐步由合法合规性监管为主转变到以风险审慎监管为主;二是行业监管要与法人监管相结合,并逐步由行业监管为主转变到以法人监管为主;三是业务监管要与内控制度监管相结合,并逐步由业务监管为主过渡到以内控制度监管为主;四是对高管人员的资格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并逐步由资格监管为主转变到以行为监管为主;五是专项检查与序时性全面检查相结合,并逐步由专项检查为主转变到以序时性全面检查为主;六是事后处置与事前、事中预警防范相结合,并逐步由事后处置为主转变到事前、事中预警防范为主。在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好市场监督和行业自律的作用,形成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网络。会议就加强监管还提出了具体措施。
会议强调,要继续做好支农服务工作,不断增强支农服务效能。要认真总结各地在支农服务中好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办法,合理调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限额和发放范围,加大支持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要认真分析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形势,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确定信贷投向和支持重点,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品种,增加服务手段,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会议要求,农村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和监管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加强调研,加强纪律,不断提高素质,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为开创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新局面做出更大贡献。
会议还对刚刚启动的8个省(市)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做了进一步部署,并要求其他地区监管部门和农村信用社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职工,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农信社改革试点的文件精神,在思想、组织和业务工作上做好下一步深化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银监会)
2.农村信用社监管 篇二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及监管要求
近年来, 在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下, 宏观经济增速放缓, 企业资金普遍紧张, 存款总额增量有限, 银行机构市场竞争愈演愈烈、违规揽储屡禁不止、存款“冲时点”现象突出, 社会资金高价买卖, 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为指导商业银行改进绩效考评制度, 设立存款偏离度指标, 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 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2014年9月11日, 银监会、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236号)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完善绩效考核体系, 不得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 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通知》对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超标提出了降低监管评级、暂停部分业务和期限超过90天资产的增长、财政绩效评价扣分等严厉的处罚措施。《通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参照执行。
《通知》明确了存款偏离度的计算方法。月末存款偏离度= (月末最后一日各项存款-本月日均存款) ÷本月日均存款×100%。计算每季最后一月的月末存款偏离度时, “本月日均存款”的可计入金额不得超过上月日均存款× (1+最近4个季度最后一月日均存款增长率的均值) 。月日均存款增长率= (本月日均存款-上月日均存款) ÷上月日均存款×100%。
二、农信社业务经营管理的特点
农村信用社属于合作组织, 在欧美等发达经济体有庞大的组织机构, 在国内有遍布城乡的机构网点。历经60余年发展, 国内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 形成了覆盖城乡的网络机构, 成为服务“三农”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农村金融主力军。较其他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管理独特。一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农村信用社为多级法人管理体制, 经营主体主要是县级法人机构, 经营方式灵活;省联社和地市级联社多为管理机构, 主要履行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二是业务经营规模小, 作为一个系统, 农村信用社总体规模大;作为单一法人机构, 农村信用社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三是营业网点遍布城乡, 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多、覆盖面广。四是客户群体单一, 农村信用社客户主要是农户、储蓄存款占比高、对公客户少。五是普惠金融任务艰巨, 农村信用社作为多数乡镇唯一的金融机构, 承担着代付惠农补贴资金、代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代理农产品收购资金结算等大量惠农业务, 是农村普惠金融工程的主要建设者。
三、存款偏离度对农信社的影响
存款偏离度监管新规对促进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银行经营管理将产生重大影响, 尤其是作为中小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社。
(一) 存款偏离度管控难度大
农村信用社单个法人机构经营规模小, 代付惠农补贴资金项目多, 业务经营受农业生产季节性影响大, 执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新规存在较大困难。一是农村信用社与“三农”依存度高, 农业生产季节性强, 上半年资金投入大, 下半年资金回笼大, 存款偏离度很难控制在3%以内;二是农村信用社经营规模小, 对于存款规模为20亿元的法人联社, 月末6000万元以上的存款增长就会导致存款偏离度超标;三是客户群体单一, 储蓄存款占比高, 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 客户资金流动将更加频繁, 在不违反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制度的情况下, 农村信用社无法控制企业月末资金转入和转出, 个别资金流量大的客户转入一笔资金就可能导致存款偏离度超标;四是农村信用社代付财政惠农补贴资金项目多, 月末资金清算时点, 各类财政补贴资金、社保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存款等临时性存款结算金额大, 存款偏离度控制困难。
(二) 业务发展受到严格约束
农村信用社在城区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 存款偏离度管理新规对月末存款偏离度超标的银行机构提出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在存款偏离度超标的情况下, 暂停部分业务等处罚措施将制约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优质的对公客户资金流量通常较大, 在严格控制月末存款偏离度的情况下, 规模较小的农村信用社难以保证客户月末大额资金收付, 从而制约业务发展。各类财政惠农补贴资金通常金额大、兑付面广、单户金额小、农户支取急、留存时间短, 在严格控制存款偏离度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必然会精细测算兑付时间, 以降低对月末存款偏离度的影响;延迟兑付惠农补贴资金必然影响农户的生产生活, 进而影响农村信用社业务的发展。
(三) 支农支小力度受到削弱
农村信用社存款规模小、支农支小任务重, “三农”和小微企业对信贷资金的需求有“短、频、急、小”等特点, 长期以来, 农村信用社采取灵活的经营管理方式, 根据“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 及时提供信贷支持。存款偏离度管理新规在提高存款稳定性的同时, 必将约束存款的较快增长, 进而影响贷款的及时投放, 一定程度削弱农村信用社支农支小力度。
(四) 盈利空间将进一步收窄
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品种少、惠农金融服务量大、经营管理成本高、业务收入来源单一, 利润主要来源于存贷款利息差, 中间业务收入甚微。在存款偏离度新规约束下, 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增长将进一步平缓, 贷款增量也将受限, 净利息收入将明显减少, 盈利空间将进一步收窄。盈利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盈利能力减弱将影响2农0村14信年用社第的1长1足期发中展旬。
四、农信社期存款业务管理的对策
针对存款偏离度管理新规对业务经营的影响, 农村信用社应严格贯彻落实银监会、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有关存款偏离度管理的文件精神, 切实采取有效措施, 努力推动存款稳步增长。
(一) 强化依法合规经营理念
依法合规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 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底线。银行业是高风险行业, 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较弱, 要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理念, 认真贯彻落实存款偏离度管理新规文件精神, 对违规揽储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严肃查处高息揽储吸存、非法返利吸存、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延迟支付吸存、以贷转存吸存、以贷开票吸存、通过理财产品倒存和通过同业业务倒存等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行为, 确保依法合规营销存款, 促进存款持续健康稳步增长。
(二) 改进存款考核激励机制
农村信用社应顺势而为, 及时改进存款考核激励机制。一是要在科学研判地方经济形势的基础上, 认真分析存款增长趋势, 合理测算和下达存款计划指标;二是要科学设置指标权重, 进一步提高月度日均存款余额和月末存款偏离度指标考核评分权重, 积极引导基层营业网点高度重视和加强存款偏离度管理, 严格约束“冲时点”行为, 不断提高存款稳定性。
(三) 提升服务水平稳住客户
在银行业市场竞争白热化、服务产品同质化的形势下, 相同的产品比服务。农村信用社应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络优势, 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 拓展服务功能, 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 使高效、快捷的现代化金融服务惠及城乡居民, 用贴心的优质服务稳住老客户, 争取新客户, 以此提高客户对农村信用社的忠诚度, 进而提高存款的稳定性。
(四) 创新业务产品吸引客户
面对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生存空间的挤压、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的挑战、同业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 农村信用社应进一步强化产品、服务和流程创新, 以创新提升竞争力、引领金融消费, 以新颖的产品吸引客户、留住客户, 实现存款稳步增长。同时, 应充分利用贴近“三农”的优势, 通过布放惠农PO S机具、建立自助银行和定时定点流动服务站等形式, 为偏远自然村农户提供高效便捷的现代化金融服务, 切实把农信社“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打造成民心工程, 以提高农户存款的稳定性。
(五) 健全存款余额监测机制
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存款余额波动统计监测制度, 进一步加强对存款余额的动态监测分析, 把握客户资金收付规律, 预测存款金增长趋融势。对存款异常波动的机构, 应密切跟踪、及N时O通.1报1和, 2纠0正14;i对n存an款c正e常增长导致偏离度超标的 (情C况um, 应ul及at时iv向e监ty管N部O门.5报7告0) , 争取得到理解和宽容, 确保各项存款正常增长。
五、存款偏离度监管的改进建议
存款偏离度管理新规出台的目的是维护正常的存款市场秩序, 并非抑制银行存款的正常增长。当前存款偏离度管理新规一刀切的模式并非长远之计, 不利于银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短期内, 监管部门应针对各银行业机构的经营规模和业务特点区别对待、适度容忍, 长远看, 有关部门应积极探索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长效机制。
(一) 针对各银行机构的差异性区别对待
规模越小的银行机构存款偏离度管理越难, 存款偏离度指标考核标准应综合考虑各银行存款规模区别设置。鉴于各银行机构经营规模和业务的差异性, 建议监管部门根据银行机构的经营规模设置不同档次的指标考核标准, 针对农村信用社等经营规模较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适度放宽考核标准。各银行机构的市场定位不同、服务客体不同, 存款的来源结构、期限结构和余额波动规律也不同, 建议监管部门在存款偏离度考核时, 综合考虑各银行的业务特点, 设置不同的标准。对农村信用社等存款季节性变动大的金融机构应按季设置不同的考核标准。
(二) 探索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长效机制
存款偏离度管理新规治标不治本, 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探索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存款管理长效机制, 从根本上遏制违规吸存和虚增存款行为, 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一是要加快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 使市场在存款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使有限的存款资源得到高效最优配置;二是要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建立银行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保护存款人利益;三是要改进对银行机构的绩效考评机制, 正向银行机构注重本———量———利综合考核;四是要进一步发挥银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能, 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杜绝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五是要建立健全存款余额大幅波动统计监测报告制度, 加大违规吸存查处力度,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备大额存款资金波动, 严肃查处违规吸存行为。
(三) 兼顾各种因素改进偏离度计算公式
银行存款的增减幅度, 客观上受经济周期、客户群体、生产的季节性和客户资金收付的随机性等多种因素影响, 主观上与各银行的服务水平、考核机制和营销手段等密切相关。当前的月末存款偏离度计算公式较为简单, 未考虑存款波动的各类影响因素, 不利于引导银行存款业务健康发展。建议监管部门兼顾经济周期、银行规模、生产季节性等因素增设存款偏离度计算调节系数, 设置客观因素增加导致偏离度超标的扣减事项, 以便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考核银行月末存款偏离度。
摘要:农村信用社以县级法人机构为经营主体, 以服务“三农”为宗旨, 经营规模小、季节性强, 存款偏离度监管新规对农村信用社影响重大, 本文分析了存款偏离度监管新规对农村信用社的影响, 并提出了相应对策和监管建议。
3.中小企业信用危机与会计监管 篇三
一、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中小企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始终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加快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推进技术进步,优化经济结构,满足社会多样化的需求,形成合理有序的社会化生产分工体系,保持经济活力。
(一)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小企业机制灵活,富于创新,参与那些大企业不愿涉足的“多品种”“小批量”和维修服务等领域,贴近市场,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活跃市场的重要力量,也为国家提供了大量的税源。
(二)中小企业对创造就业机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起着独特的作用
中小企业多数为劳动密集型企业,能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提供了全社会约75%的就业机会。
(三)中小企业为社会化大生产提供了必需的协作服务
社会化大生产的基本特点是专业化协作,社会分工精细。大企业的发展必然要求中小企业为其提供服务。“小而优”“小而专”的中小企业,可以灵活组织生产,为大企业提供协作服务,形成大中小企业相互依存的经济格局,保持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
(四)中小企业对技术创新有着重要作用
中小企业经营灵活,使得某些行业的技术创新首先适宜中小企业研发及应用,大大缩短了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进程。
(五)中小企业的发展带动了中小城镇建设
中小企业具有地方经济特色,有相当部分设在中小城镇,吸收了大量民间投资,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带动了中小城镇建设,也带动了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现状
由于我国企业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普遍缺乏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加上国家信用体系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失信的惩罚机制不健全,导致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信用意识淡薄,严重影响并制约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
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市场上物资短缺的初始阶段,有产品就有市场;二是市场上物资明显丰富的广告阶段,有广告就有销路;三是市场上物资比较丰富的信用阶段,有信用才有市场。良好的信用关系是现阶段企业正常经营、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和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的基本保证。
目前的信用缺失首先表现在商业信用缺失,突出反映为企业相互拖欠货款的数额越来越大,时间也越来越长,发展到目前企业交易大多靠现金交易,相互不授予信用。由于惧怕贸易风险,不敢采用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严重影响了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许多贸易机会丧失,降低了经济运行的速度和效应,最终阻碍了经济增长,使效益不断下降,给整个市场秩序和企业都带来难以估量的危害。由于缺乏足够的信用,市场契约关系难以维持,市场交易从原始支付为主向信用交易为主的转变难以完成,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难以走向健康、成熟和国际化;而且不讲信用导致企业无法正常使用信用工具,扩大市场交易规模;不讲信用导致企业发生账款拖欠和欺诈行为,使企业发展陷入危机;不讲信用导致“从众效应”,使很多企业既是不讲信用的受害者,也是害人者。
三、我国中小企业信用危机的根源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关系紊乱,各种信用危机的发生已不仅仅是单个企业的行为了,其原因十分复杂,既有宏观因素,也有微观因素;既有外部体制的障碍,也有自身管理的漏洞。
(一)外部环境不完善
我国的政策体系、融资体系等主要以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为主要对象设计并实施的,没有形成针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法律体系,没有针对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和投资体系,更没有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融资体系。因此,中小企业相对于大型企业来说,融资渠道不畅通、技术装备相对落后、人员素质整体不高、科技含量低和产品质量不高,市场竞争力弱以及法律、政策扶持与保护力度不够等,这些都成为制约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因素。
同时,中小企业规模相对较小、风险大、信用能力较低,一般资金所有者或金融机构在资金融通上都普遍采用谨慎性原则,增加了其融资的难度。
(二)产权制度不健全
产权是信誉的基础,因此中小企业追求长期利益的积极性可以归结为产权问题。中小企业不讲信誉的根本原因:一方面是他们感到他们的产权没有得到可靠的保障,缺乏安全感,没有稳定的预期,自然就只能追求短平快,而不可能投资建立起完善、健全的信誉制度;另一方面是在“家族式”的中小企业中,尤其是那些具有血缘、亲缘、地缘及家企不分的企业,由于企业产权界限不清,由此界定的有关人员相互间的权、责、利不明确,从根本上影响了企业的治理结构,进一步影响了企业的权威和信誉。
(三)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差
中小企业缺乏系统、及时、全面的市场销售信息,因决策失误导致其陷入困境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企业虽然研制和开发出了好的产品,却因为管理层经营管理水平较差,再加上缺乏市场观念和用户意识,轻视产品质量以及忽视了对客户服务质量的改善和提高,轻易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丢掉了其经过前人长期艰苦努力所营建起来的品牌、信誉等优势。
同时,中小企业职工素质偏低,企业内部缺少精通经营、技术、管理方面的人才,再加上企业外部环境竞争日趋激烈、企业效益不佳,中小企业更难以吸引并留住人才,结果更进一步延缓了中小企业职工队伍素质提升的速度,使中小企业陷入低效益——低素质——低效益的恶性循环之中。
(四)会计监管弱化
我国目前中小企业会计监管处于监管弱化状态。具体表现在,政府监管分散、社会监管乏力、内部监管薄弱。目前,由于上述三种监管的主管部门不同,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力度较差,或者干脆是各自为战,因而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个地区、一个企业或者同一个事项刚刚由上一个监管部门检查完毕,紧接着另一个监管部门又重新检查,这样势必形成针对同一个企业、同一个事项、同一套资料,有数个部门进行重复监督,不但造成了经济资源的大量浪费,同时也使得企业疲于应付接踵而来的检查,无法使其日常的会计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和完善。
再从中小企业会计监管的操作实践来看。我国目前的会计监管机制还不完善,具体表现在:监管还未实现规范化和系统化,缺乏有效的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没有实现有效结合,监管信息也未得到充分利用等等。由此可见,缺乏统一的规划、协调,多个监管主体的模式,要么形成监管重复,要么造成监管真空,也加大了被监管者和公众的交易成本。同时,由于会计监管立法滞后、法律框架不完善以及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等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会计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最后,我们再从中小企业会计监管的信息化网络平台建设来看。目前我国的会计监管部门的整体信息化程度不高,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善、通用性强、易于操作的监管信息化操作系统。由于信息化技术建设的滞后,必然会使会计监管的效率和有效性大打折扣,同时也严重制约了我国中小企业会计制度改革的进程。
四、我国中小企业会计监管体系的设计与构想
(一)推动会计监管制度演进,改进会计监管政策,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会计监管体系
会计监管制度的创立和安排是为了会计目标的实现,会计目标的实现必须依赖于恰当的会计监管制度。中小企业会计监管应该从内部会计监管、外部会计监管和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三个方面入手。
1.内部会计监管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制度、激励制度,研究企业内部会计监控的形成与用途,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会计控制体系等。
2.外部会计监管是指来自中小企业外部的政府监管、社会监管以及其他形式的来自企业外部的监管。具体包括:会计法、国家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执行情况;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情况;财政、审计、工商、税务、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在对中小企业会计监管中的作用和相互关系,监管信息的共享方式及共享级次;社会中介机构在中小企业会计监管中的作用,以及它与政府监管的关系、监管的边界与范围、监管方式、监管级次等。
3.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会计监管真实性、完整性、明晰性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监管,包括研究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等方面的建设,财务呈报的频率、方式、内容和级次等。
(二)建立完善的监管目标评价体系
规范会计监管的操作程序,增强会计监管的有效性。在我国现阶段,建立起“效率和公平”的市场监管目标评价体系,是实施中小企业会计监管的基础,同时也是实现有效会计监管的前提。会计监管的最终目标就是通过会计市场功能的实现,促进整个经济的发展。会计监管的现实目标定位于如何能够促使会计市场的各项功能得到最有效、最大限度的发挥。同时还要规范会计监管程序,制定统一量化的监管标准和非现场监管体系,以及有效的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实现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有效的结合。
(三)加强会计监管的国际合作,实现会计监管国际化
经济全球化对任何一国的会计监管都是严峻的考验。会计风险的严重性、扩散性和危害性对各国经济的影响日益深刻,我国更应该积极参与国际会计组织、协会的各项活动和国际会计准则、制度的协调,提高我国会计的国际地位,掌握国外先进的监管经验,提高我国会计监管水平。会计国际化要求实现会计监管本身的国际化,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改变过去单调、内向的管理策略,采取综合性的国际性的监管策略、监管政策、手段,与全球发展趋势一致,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二是加强会计国际监管的协调与合作,不断加强会计监管的国际合作与政策协调,监管者之间要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相互交流各自的会计监管行为与经验信息。
(四)全面实施实时会计监管的框架设计
有效的会计监管必须是持续的、全过程的监管,这是各国会计监管的发展趋势,也是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誉危机的重要途径。实时会计监管就是指会计监管部门通过电子网络系统实时、动态、全面收集中小企业在业务处理过程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要报表所包含的各项指标的变动情况及相关信息,对中小企业日常运营进行动态、实时、连续、全过程的监管。会计监管系统的组成由与会计监管有关的业务应用信息进行系统集成,形成具有辅助决策支持的综合性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包括:1.数据采集子系统;2.财政部网络中心数据处理子系统;3.会计指标监控子系统;4.风险分析预警子系统;5.监管监督指标体系子系统;6.监管综合信息查询子系统。
4.农村信用社监管 篇四
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信用监管是规范市场秩序的“金钥匙”,加快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信用中国美妙绝伦的画卷正在舒展。
然而现在有些地方诚信问题令人堪忧,青年失信现象频发、老赖名单人数不减反增、政府官员存在不守信用承诺、新官不理旧账等现象。诚信是无形之手约束社会各方面角色的行为举止,诚信体系完善与否是衡量服务型政府建设成效的一个“试金石”。
建立国家级网络金融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前不久,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示,受理了某公司的个人征信业务申请。这意味着由央行牵头、数家企业联手的征信机构,又迈出筹建的关键一步,引发社会关注。个人征信体系不完善,信用服务市场就难以发展。一段时间内,“网贷”成为热门话题,大学生网贷最终酿成悲剧者并不鲜见,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借新还旧、多头借贷。究其根源,正是企业难以有效获得个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难以共享,相关征信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建立国家级网络金融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实现为中国人信用打分,这一中国金融业的大事,或将重塑中国的信用市场。
惩戒失信者、鼓励守信者。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会促动更多人展开信用生活,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一方面目前守信者能够免押金享受单车等共享服务,也可更方便地租房租车,有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的农民也可以获得银行授信。另一方面国家各地市都相继出重拳惩治老赖行为,限制上高速,限制高消费,失信者难以通过征信查询。当个体在信息时代被高度“信用量化”,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接近“信用时代”。
5.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研讨会状况综述 篇五
会议,总局研究中心主任谭小英做工作报告,研究中心副主任陈烨主持了会议。
谭小英主任在报告中指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信用体系的新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于2003年8月提出了“两项改革”的工作要求,下发了《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并将2004年确定为“诚信建设推进年”。国务院研究室与总局联合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大问题及对策”课题研究已历4年,此次研讨会的中心议题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研究。谭主任强调,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方式的重要创新,是建立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因此开好这次研讨会、将这项课题研究推向深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会议过程中,与会的北京、内蒙古、江苏、浙江、贵州、河南、广东、福建、成都、沈阳、深圳、济南等省(区)、市工商管理部门的代表,联系本单位开展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紧紧围绕会议中心议题展开研讨,畅所欲言,全面、深入地反映了本系统在探索和实践分类监管工作中的基本认识、主要做法和所遇到的问题及障碍,探讨了做好这项工作的新的思路,为课题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材料。
本次会议共收到论文14篇,规范性文件(草稿)7件,为下一阶段推进该项课题研究打下了基础。现将会议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完善制度、继续全面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方式方法改革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下发以后,北京、江苏、浙江等条件较好、起步较早的省市工商部门按照文件精神认真部署,系统推进,收效显著。它们分别从经济户口管理、企业合同信用工程、市场巡查制等不同的环节切入和强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为全面推进信用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一)研究确定建立企业信用分类标准的原则。江苏省工商局提出企业信用分类要以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能为主线,以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信用记录为基础数据,以总局提出的分类标准为基准,以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为参照,对企业信用科学分类。确定“依据法定职责、信息来源合法、标准相对统一、系统联动便捷”四项原则,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的具体标准,将企业划分为a、b、c、d四类,再因“信”施“治”。目前,江苏省工商政管理信息化系统已形成了省、市、县、所四级联网,为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创造了良好的技术条件。
(二)按照风险度和信誉度实施对企业分类监管,进行企业信用奖惩、公示、修复的监管方式。自2001年起,北京市工商局从经济户口分类分级管理入手,开始了企业信用监管方面的尝试和探索,搭建了包括企业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警示系统在内的企业信用监管系统的基本框架;2003年6月,开始按照风险度和信誉度实施对企业的分类分级监管。对风险程度高、信用等级低的密切关注,实施重点监管,对风险程度低、信誉等级高的地区、行业和市场主体以行政指导和服务为主,年检中免审。在监管实施中,建立了约见法定代表人、行政执法建议、信用预警、公示披露和警示限制、信用修复等制度,完善了分类监管制度,提高了监管效能。
(三)以经济户口为基础,以信息化为手段开展企业信用监管。浙江省工商局确定了工商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主要内容是:围绕企业信用信息这一核心、基于经济户口和信息化建设两个基础、抓住征信、评价、监管三个环节、实现工商监管职能到位和推进社会信用建设两个目标。经过不懈努力,以经济户口为基础的信用监管工作平台基本搭就,建立了企业信用反馈制度,有效规范了市场主体行为,强化信用监管和日常检查相结合,实行了对企业的动态监管。
二、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认识不断深化
随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实践的不断推进,工商系统对这项工作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经过充分交流和认真研讨,与会代表形成了以下主要观点:
(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本质是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方式的变革,并非一项新的职能或任务。监管任务不断增加和人员不足、手段不强的矛盾,是工商部门现阶段面临的基本矛盾之一;分类监管依靠“矛盾论”的哲学思维方法试图解决这一矛盾,必将对工商部门实现职能到位和长效监管起到巨
大的推动作用。
(二)依法行政是实施“分类监管”的起点和归宿。在分类监管工作中,我们建立企业信用激励、预警、惩戒、淘汰等机制都不能脱离现行法律、法规的范围,更不能错入“行政不作为”或“滥用行政权力”的误区。
(三)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和分类标准。从目前工商
部门实施分类监管的情况来看,构建一个参数体系庞大完整、以定量分析为主的数学模型,难度过大,成本较高;因此,有必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指标体系和分类标准,把握宜简不宜繁,宜粗不宜细,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原则,便于一线执法人员操作。
(四)完善的经济户口管理系统、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以及信息传输的网络化,是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性条件。
(五)企业信用分类不是最终目的,应以工商监管职能到位为目标开展工作。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内涵和外延极其广泛,工商部门征集的信息主要是反映市场主体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根据这些信用信息对企业做出分类,是以更加高效地实施监管为目的;对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级是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的工作,政府不宜参与。分类监管中,工商部门可向社会公布市场主体违法的客观记录,不宜公布信用分类监管等级。
(六)建立分类监管长效机制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实现政府导向、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为主管理。应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成熟程度,逐步实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从现在的政府大包大揽,向政府导向、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管理的方向转变,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因素对企业的干扰。
三、对全面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建议
研讨会上,代表们分析了在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一是实施企业信用监管的法律依据不足,监管措施难以落实,包括监管中采取的公示企业信用信息、限制企业经营行为等措施有可能引起行政诉讼;二是缺乏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政府各部门拥有的数据库之间互相封锁,信息共享难以实现;三是不同地区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在指标内容、技术标准、数据格式等方面不尽相同,与总局“金信工程”对接存在障碍;四是各地发展很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进展较快,欠发达地区资金缺乏,信息化水平较低,经济户口管理尚未起步,距实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更加遥远。与会代表们建议:
(一)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信用建设在我国刚刚起步,配套法律、法规很少,工商部门缺乏实施分类监管的法律依据和手段。国家要制定相关法律,推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健全,明确信用行为的概念、范畴、分类和信用信息披露、失信行为行政惩戒等内容。国家工商总局可根据各地经验先行制订部门规章,对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作出全面、规范、统一的规定。
(二)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建议国家工商总局尽快开发出一套能够基本满足各级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需要的示范性、框架性应用软件,各地工商部门通过这套软件系统实现对接,从而逐步实现企业信用监管信息的全国共享。
(三)进一步提高监管数据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首先要提高工商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规范登记、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完善经济户口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日常监管数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其次要强化数据采集和维护管理制度,坚持“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理,谁录入”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再次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横向联系和沟通,实现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增强监管数据的完整性,实现对企业信用状况的全方位长效监管。
6.农村信用社监管 篇六
记者昨日从央行了解到,信用卡套现率已从2009年一季度的最高点2.7%。下降到2011年四季度的1%。左右。
此外,从信用卡呆坏账率的统计情况看,近年来信用卡套现造成的信贷损失没有明显增加。数据显示,2006年一季度以来,信用卡呆坏账率呈稳中有降趋势,从最高点5.2%下降到目前的1.4%,显示信用卡信贷质量尚好。
央行表示,虽然目前银行难以统计出呆坏账中,由于信用卡套现行为带来的资金损失的比重,但信用卡整体资产质量尚好,恶意透支类的套现以及套现带来的信贷风险尚在可控范围。
央行支付结算司司长励跃同时强调,信用卡套现金额与信用卡呆坏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信用卡套现金额并不代表信用卡套现为发卡机构带来的实际损失。
7.农村信用社监管 篇七
1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问题
当前各界人士呼吁要将信用评级机构纳入金融机构监管的范围。其背景是信用评级机构在传统上处于金融监管范围之外。美国信用评级机构被司法界认为是出版商, 而享有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权。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处于“宽松式”状态。主要为金融产品提供服务的评级机构并非金融机构, 仅需要进行普通的工商登记即可开展评级业务。但信用评级作为金融产品标准的制订者、金融产品的增信人和金融机构的咨询方, 事实上正越来越紧密地参与到金融市场的运作之中。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评级机构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具体有两个方面:一是专业人员的资质要求。信用评级作为一种典型的知识密集型行业, 一定的技术人员力量是必不可少的。只有保证了充分的技术力量储备, 再结合先进的且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和分析模型, 才能对评级对象所蕴含的各种机遇和潜在的风险给予充分的分析考量, 才有可能给市场出具较为可靠的评级报告。二是对评级机构的资金实力有一定要求。由于信用评级结果对参评企业在融资成本和融资便利程度等方面有着直接的影响, 这就使得企业在参加评级的过程中总是存在着通过各种手段取得高等级评价的“寻租”动机。因此必须对评级机构要求相应的资金实力, 使其产生足够高的违约成本预期。
2信用评级机构的商业模式问题
信用评级机构商业模式的问题主要是评级收费对象的问题。目前, 国际上多数评级公司采用的是发债主体付费的商业模式, 该商业模式因其本身内含的利益冲突受到了一定的质疑, 质疑的焦点就是该种商业模式是否会导致评级信息的不公正甚至是虚假评级。采用金融产品发行主体付费的商业模式的合理之处在于:发行主体会给评级机构提供一些发债主体未来的战略布局、投融资规划等信息, 这有利于评级公司作出预见性的评级服务。但是采用这种“你付费我替你评级”的方式, 难免带来利益上的冲突, 如何保证对投资者服务的公正、公平是个问题。
不过采用投资者付费的商业模式也会存在问题。首先在操作性上很难把握, 比如哪些投资者应该付费、如何付费、谁来选择评级机构等。即使操作性的问题解决了, 也会存在利益冲突。就投资者而言, 希望在发债之前评级级别越低越好, 这可以保证他能以较低的价格买入, 而买入之后他又会希望评级结果是高的, 有利于他所持票券价格的上升。还有一种政府付费的方式也在讨论中。其实, 这种方式也有利益冲突, 比如在经济下滑的时候, 政府也很有可能不希望评级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降级方式, 因为这样做的结果是会增加企业的融资难度和成本, 进而引起市场和社会的波动。
只要有服务和收费, 就会有利益冲突。存在利益冲突本身是正常现象, 最主要的是评级机构是否有一套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以保证评级过程的独立、公正。
3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规则问题
保障信用评级机构“独善其身”, 发挥其第三方中立主体的作用, 主要应在三个方面把关:独立性、专业性和透明性。
首先加强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应当保证市场人员与评级人员的绝对分离;应当保证评级人员以及市场人员的抱酬与特定评级对象以及评级项目结果没有任何的联系;应当要严格信息保密制度;应当严禁员工参与评级相关市场的交易行为。
其次, 增强评级机构的专业性。应当对评级报告的撰写与审查建立严密的程序和机制, 确保评级报告的质量与分析的深度;应当确保评级行为的合规性, 确保评级作业程序的标准型和客观性。
再次, 强化对评级机构信息披露的要求。应当强化评级过程、评级方法、数据来源等信息的披露要求, 这也是次贷危机给世界信用评级行业带来的重要启示。目前的我们的管理制度中只提出了评级结果公布制度, 并没有评级方法和过程的信息披露要求。这使得市场各方无法充分评判监督评级机构评级质量。应当强制要求评级机构披露评级过程、基本方法和数据来源;以及强制要求评级机构披露与评级对象存在的各种关系, 及其可能对评级结果的客观性产生的影响。
就我国目前评级市场及其监管现状来看, 要保证评级的独立性、专业性和透明度, 除了评级机构的自我约束和内部控制外, 重要的是要强化金融管理机关将其纳入专门监管范围, 从而确保其评级产品的公信力。
4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问题
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违法行为的认定, 二是违法的后果。
评级机构违反的认定的第一步是关于违法事实的确认。此次金融危机中, 美国三大评级机构倍受责难, 不少专家认为其存在违法, 但最终并未被法院认定。原因在于评级机构是否违法并不在于评级内容是否偏离实际, 而在于评级机构是否遵循法定的程序。只要评级机构自身能够证明自身按照程序运作, 即使结果不符后来的事实, 也应视为合规。
判断评级机构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是认定其违法的第二步。由于评级技术性很强, 相关信息收集较难, 因而应主要根据评级机构与被评级对象之间的利益冲突的事实, 以过错推定和是否尽到合理披露义务作为评级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评级机构违法后果, 可以参照《证券法》第223条规定,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 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责令改正, 没收业务收入, 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该条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 对于违规机构、人员处以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 欧美等国今日呼吁对评级机构加强监管的基础是评级机构的市场化机制已较为成熟。我国评级机构尚处于初级阶段, 因此他山之石也需慎用, 要未雨绸缪, 但不可矫枉过正。
摘要:信用评级机构作为提供金融产品评判标准的机构, 有必要纳入金融监管体系。美国金融危机暴露出在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方面的弊端。我们应在引以为戒, 在市场准入、商业模式、行为规则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完善监管体系。
关键词:信用评级,金融市场,监管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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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植凤寅.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准则和监管制度亟待完善[J].中国金融, 2009, (12) .
8.互联网领域的信用监管亟待加强 篇八
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信用信息整理加工有待提升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涉及的信息涵盖方方面面,信息数量规模庞大。2014年我国在金融、工商领域基本建立了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即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并逐步将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法等信用信息纳入其中。但信息平台的建立只是开始,信用信息科学系统性的采集、加工、应用工作还远未完成,尤其是信息的整理、加工能力亟待提升。
2 信用人才培育严重缺位
人的因素始终是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因和目的,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也不例外。信用体系以信用人才为本,信用教育是引领社会成员诚信自律、提升社会成员道德素养的重要途径,信用管理专业人才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就现实来看,国内高校从2002年开始招收第一批信用管理专业的本科生,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6所院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为我国信用行业培养了大量人才。但相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人才的需求,我国信用教育信用人才供给水平仍很落后。
3 信用服务市场尚未形成
当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多层次和全方位的信用服务市场,信用行业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具体表现如下:第一,信用行业的业务体系不健全,信用服务机构数量较少、实力较弱、竞争力不强,信用咨询、信用评价、商账追收等现代信用行业的业务分支还没有发展起来,影响了社会信用体系的整体效用。第二,信用服务市场供求双重不足,市场规模有限。第三,信用信息产品的应用领域有待拓展。信用档案和信用报告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公务员招录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等领域还没有切实运用起来,制约了信用信息产品应用的社会化和市场化。第四,信用服务机构之间恶性竞争严重,政府监管亟待加强。
4 互联网领域的信用监管亟待加强
目前,我国互联网领域创新不断,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对传统的金融业形成显著冲击。与其蓬勃发展势头相比,互联网领域的信用风险却被忽视,信用监管亟待加强。其中,电商销售平台中部分不正当竞争手段屡见不鲜。
相比之下,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更加突出,发展速度迅猛的P2P网络贷款风险尤为凸显。据P2P门户网站“网贷之家”统计,仅2013年就有74家P2P平台发生问题,2014年发生问题的平台更多。虽然有部分网贷平台通过建立风险准备金、与担保公司合作等方式来增强风险抵抗能力,但是这些措施往往过于注重平台方的利益,且存在信息披露不足,真实性无法核实,极易暗箱操作等问题,潜在的风险较大。
对201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建议
1 加快建立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信用标准
信用法律法规和信用标准体系是保证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运行的制度基础。依照我国目前的体制条件和市场条件,我国的信用立法的内容应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与信用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以保证信用交易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二是与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以期促进信用信息的公开,保护个人隐私、商业机密和国家机密。三是与信用服务机构业务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和监督信用服务机构收集、加工和传播信息的行为。四是对失信行为惩罚有关的法律法规。
2 发展信用专业机构,提升信用管理能力
针对当前信用信息加工整理能力落后的局面,要大力发展专业信用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促进信用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升。为此,第一,培育部分知名专业信用机构,对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征信机构给予扶持指导,帮助其做大做强,推动其成为全国性和区域性的专业服务机构龙头企业,提升影响力。第二,提升专业信用机构的服务质量,提高专业水平,鼓励这些机构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最新科技成果,不断建立健全信用模型,提升数据挖掘能力,形成特色产品和服务,以差异化服务占领市场。第三,推进专业信用服务机构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以上海自贸区已经进一步放开资信调查服务业为契机,鼓励本土信用服务机构与国外专业机构进行多层次、宽领域、高水平的合作。
3 创新信用监管机制,强化新型监管模式
当前,商业模式的创新日新月异,在降低交易成本、提升经济效率的同时,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亟待加快监管创新,强化市场监管模式。为此,以下工作尤为重要:第一,监管部门要增强适应能力,加快监管创新速度,顺应市场创新的步伐,及时将新型信用风险纳入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经济活力,避免监管真空。
第二,监管机构要有保有压,坚持规范和鼓励相结合,促进各类创新活动有序开展,这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尤为重要。当前我国尚未发布任何关于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性文件,但互联网金融已经进入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视野。当然,在防范信用风险的前提下,应该鼓励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稳健发展,而不是用管制来压抑制约其发展和创新。
第三,改革监管体系,加快监管工具创新,提升监管效率。随着简政放权、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数字化程度的进一步深入,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等改革陆续实施,传统的监管体系将面临冲击,以资本监管、行政监管为代表的监管工具都将面临时效的危险,加快以行为监管为核心的监管体系构建迫在眉睫。
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攻坚期,信用是市场经济自由公平交易规则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题中之义。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完善的信用体系是深化国际合作交往、树立国际声誉、提升国家软实力和影响力的必要条件。
9.农村信用社监管 篇九
【摘 要】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是新形势下促进企业信用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工商部门转变监管执法方式、提高监管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操作性很强的复杂系统工程。这项工作不能一蹴而就,应高度重视、认真实施、循序渐进,妥善处理好企业信用监管实践中的关系。
【关键词】工商部门; 企业; 信用监管。
一、与工商部门自身职能的关系。
实施企业信用监管是提高工商管理论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执法效能的重要途径,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工作的必要手段。企业信用监管应是工商职能的重要组成内容,同时能体现出现代工商行政管理的新理念、新发展。从工作内容上看,一方面是对工商职能的充实、深化,通过信用监管,利用现代化手段使依法监管更为到位。如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的合法性审查,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将提供查询功能; 另一方面是对工商职能的提升、拓展,在依法监管的基础上,体现以德监管,从处罚到处罚与激励结合,从他律到他律与自律结合,从打击到打击与教育结合,从行政管理到行政管理与社会监督结合。
从实施形式上看,一方面在现有职能中相对突出、强化信用的要求,显示出信用监管的特色; 另一方面,更是与现有职能的有机融合,将信用监管渗透在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全过程,并通过工商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加以施行,如信用信息的采集,就是在登记、年检、各个专项治理、办案等过程中同时完成的,分类监管就体现在基层工商所的日常巡查中。从战略意义上看,一方面彰显了服务型工商的本质要求,突出了公共服务型政府职能的再造,通过企业信用监管,促进企业信用建设乃至诚信、和谐社会建设,另一方面工商部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着力制度创新,推进职能整合,实现全程监管,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监管机制,确保企业准入“优生”,存续“优育”,退出“善终”。
二、与管理信息化的关系。
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是以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同时又对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产生强大推动力。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是一个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存储、加工并使用的循环反复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顺利实现,要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运用为前提,没有信息化的基本条件,没有强大的数据库,没有高智能的软件,没有互通互联的信息网络,企业信用监管的实施是难以想象的。因此,应以“金信工程”为契机,努力创造工商部门管理信息化的条件,加快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同时,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对工商系统的信息化要求高,它也成为加快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进程的催化剂。首先,它促使计算机软件的编写、采用,促使在各项业务中运用信息化管理,以保证企业信用信息能够在业务流程中实现自然输入、交换、处理、共享; 其次,它促使计算机硬件的配置,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将级别管辖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最终通过基层工商所实现监管,这要求工商系统内部上下、横向之间必须实现信息交换,对外必须实现全方位地信息输入,促使基层工商所、窗口受理单位都具备接收、发送信息的条件,以保证对企业的信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要利用与信息化共同发展的过程,搭建好技术平台。
同时,要加大人员、财力投入,加强计算机人员培训和专业人员的选聘,使电脑、人脑有机地结合。
三、与法律环境的关系。
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作为工商职能的一个新探索,要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首先,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一是行为法定原则,即企业信用监管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要依法进行并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二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即对企业信用监管的依据、程序和形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对违法行为依法制裁的同时,要进行警示教育,从正面引导规范,不搞不教而诛,做到攻大奸戒小过。其次,必须依法运作。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监管职责、已在工作中运用的文件、报表等,是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基本依据和资料。二要创造条件规避法律问题。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公开,最有影响的是等级好的、等级差的两端。对等级好的,可以通过征求意见的程序,以自愿方式进行公示、提供查询; 而对信用等级差的,因其一般都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则采取公布其违法违规事实的方式,对其进行公示。三要注意内外有别。信用监管中的评估标准、等级、公示等,法律条件尚不充分,可作为内部监督措施实施并注意内部保密性,以避免引起法律诉讼。同时,要积极着手研究开发,为企业信用监管提供法律保障。可探索在立足内部管理后再依法、有序地向社会公开,从行政规章、法规最后到法律的立法过程。当前工作的重点,在于充分利用制定工商行政规章的空间,为企业信用监管创造条件。
如对一些报表的设计上,按照企业信用监管的要求,增加栏目,明确内容,便于信息的处理; 对企业信用评估,可采取全系统统一指标体系、评估模型,但分地区分级统一参数的方式,以使评估既具有权威性,又能更切合各地实际; 对分类监管,可将企业的信用等级与工商系统内部已有的监管措施进行重新整合,使之配套一致。
四、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关系。
10.农村信用社监管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各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对信用工程建设工作认识,全面深入推进信用工程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创建农村信用工程的实施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经验交流会的要求,制定本评价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指在各基层农村信用社正确执行ⅩⅩ县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ⅩⅩ县联社)服务“三农”为根本经营管理的理念,通过考核评价,切实做好“信用工程”建设工作的各项基础工作,努力提高贷款农户建档、信用等级评定的覆盖率,把农户小额贷款这一违约率低、收益高的品牌业务做实、做精,使之真正成为ⅩⅩ第三条
考核评价对象为辖内各基层农村信用社;考核评价指标分为信用工程基础工作指标和信用工程经营工作指标;根据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考核评价结果将纳入ⅩⅩ县农村信用社绩效考核办法。
第二章
考评机制及标准
第四条
ⅩⅩ县农村信用联社成立信用工程建设工作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各基层信用社的考评工作。联社主任为组长,联社副主任为副组长,成员由联社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联社信贷管理部,负责各基层信用社考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考核指标 县农村信用社的拳头产品。
(一)基础工作考核指标为:
1、是否有信用工程工作目标;是否落实专人负责;
2、是否成立信用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3、是否有联社信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4、是否建立三级档案;
5、是否定期召开信用工程工作会议、有无会议记录;
6、推行“村支书信贷协管员”制度落实情况。
(二)信用工程经营工作指标为:
1、农户建档率;
2、农户评定覆盖率;
3、农户贷款覆盖率;
4、贷款农户评定增长率;
5、农户贷款增长率;
6、贷款农户增长率;
7、农户当年贷款到期还贷归还率;
8、信用村、乡(镇)覆盖率;
9、农户不良贷款清收率。
第六条 本考核办法为百分制,基础工作占20分,经营工作占80分。考核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60分至85分的为合格,85分以上为优秀。
第七条 信用工程建设工作采取按季度报送相关指标到联社信贷管理部,进行考评。考评优秀者联社通报表扬,并作为年终先进集体评比条件之一;考评不合格者将纳入绩效考核评定扣分,通报批评,取消先进评比资格。
第八条 信用工程建设工作中的农户贷款(含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及其它农户贷款)发放额、收回额、沉欠贷款清收额、村支书信贷协管员报酬兑现等数据必须与会计部门、资产风险部门数据一致,考评工作相关指标列入次年真实性审计检查内容。
第九条 第十条
第三章
附
则
11.新农村建设中农村信用社大有可为 篇十一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资金支持
早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就已提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用“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20个字描绘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美好蓝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内容丰富、内涵深刻,既注重发展农村生产力,又注重调整农村生产关系,既注重农村经济发展,又注重和谐社会建设,构成了一个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相统一、外在形象与内在素质相融合的科学完整的目标体系,包含了农村现代化的核心内容,体现了新形势下农村全面发展的客观要求。
作为服务“三农”的农村信用社,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怎样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尽力量?笔者认为,新农村建设农村信用社大有可为。
一、明确市场定位,转换经营理念,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一)农村市场是农村信用社的主阵地。
信用社成立 50 多年来,一直扎根农村,无论现在和将来体制发生什么变化,这个主阵地必须巩固,都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以农为本、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从自身状况看,农村信用社主要由广大农民入股组成,服务区域主要集中在农村社区,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村各类经济主体和广大农民,服务对象以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为主,员工最熟悉的服务领域是“三农”,这些特有的人缘、地缘优势,使其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亲农则兴,疏农则衰”是一个用几十年艰辛历程验证了的发展规律。
(二)转换经营理念,坚持商业化支农和政策性支农的统一。
农村信用社要使自己能在农村建立起稳定增长的信贷资金供应机制,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市场化取向,若被迫牺牲商业利益去实现社会责任,最终损害的是公共利益,不可能持续发展。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要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让利“三农”原则,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切实减轻农民利息负担,这就需要信用社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在农民利益与信用社自身效益之间寻求“双赢”。科学、合理运用利率政策,實行差别利率,做到既体现国家利用小额农贷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的政策导向,又顾及其服务成本较高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这就需要中央银行扩大支农再贷款规模,调动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的积极性。
(三)坚持深化农信社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结合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的兑付工作,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规范股金管理,改善股权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转换经营机制,加大信息披露,强化社会监督和制约,逐步培育自身可持续发展和防范风险的能力,逐步建立符合现代金融企业要求的有特色的社区性农村银行机构。
二、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一)围绕“生产发展”的要求支持农村经济繁荣。
1、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是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这个首要任务的完成就必须以生产力的提高为前提,而发展农村生产力就要有一定的资金做后盾,在这个方面,信用社就要想农民所想,急农民所急,把支农资金送到农民的手中,让农民有更广宽的致富门路,促进农村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促进粮食的增产和农民实际增收,着力解决广大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使广大农民的生活有明显的改善,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和各方面的实惠。
2、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众所周知,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已成为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载体,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作用重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农村信用社业务延伸与拓展的必然趋势,中小企业广泛分布于村镇,规模小、机制活、周转快,资金需求频繁但数额较小,与信用社点多面广、经营灵活、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特点相吻合。村镇中小企业大多以农业为基础,构成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主体,支持这类中小企业是支持“三农”的客观要求。目前,民营经济是农村新的经济增长点,农信社要积极拓宽信贷支农领域,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培育新优势产业,加大对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围绕“生活富裕”的要求,支持农民发展特色产业,加快脱贫致富的步伐。
“生活富裕”是农民的最盼。温家宝总理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农村全面进步”。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物质前提。发展富民新产业,必须以农民增收为核心,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进程。优化农业区域布局,优化农产品品种,发挥各地农业的比较优势,推动农业的集约化、规模化和专业化生产,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推动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
农村信用社要拓宽信贷支农领域,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信贷投入要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信贷需求变化,及时调整服务目标和方向。一是推动农业传统产业实现规模经营,优先对农业生产大户和有市场潜力的种植、养殖户给予重点资金扶持,支持种养业大户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二是积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兼顾基地和农户,形成龙头带动基地,基地联结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增加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三是大力支持特色产业和产品基地建设。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突出支持重点,主攻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四是大力支持农村市场和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支持兴建集收购、销售、流通于一体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拓宽商品流通渠道,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和市场竞争力。增加对化肥、农药、农机和种子经营等服务体系的信贷支持,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
(三)围绕“乡村文明”的要求,推进农村诚信工程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在内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目标。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在农村广泛开展塑造新风貌活动,使农民的思想道德、法制观念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提高。农村信用社近年来实施了以评定信用户、信用村镇为主要内容的评定工作,实践证明,此举不但有利于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发展和尽可能地满足农民资金需求,还促进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农村法制建设,激发了广大农民潜在的传统美德和文明底蕴,带动了村风民俗明显转变。
(四)围绕“村容整洁”的要求,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活环境。
在广大农村,公共产品不足,尤其是基础设施落后,居住条件和村庄道路差、环境污染、农田水利设施老化等问题表现突出。农村信用社应主动融入新农村建设,支持农村新村镇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以新农村建设规划为指导,对符合新农村规划的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建设,在掌握其现金流和确保还款有来源的前提下,配合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
(五)围绕“管理民主”的要求支持农村民主建设
农村信用社加强与乡镇政府、村委会合作,代收协管农村资金,帮助理财投资,增加业务经营与管理透明度,接受农民监督,引导农民参与管理,促进农村民主化建设。发挥农村信用社帐户和结算服务功能,协助有关涉农部门代发、代管涉农资金,做到公开透明。积极支持农村普法教育,引导农民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农民依法维护权益的能力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三、加快产品创新和服务拓展步伐,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巩固和发展基础农业的重要资金支撑。
在乡、镇信用社可以农户为单位,建立农户的贷款档案,将农户家庭经济情况、经营活动情况记录在内;农村信用社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对农户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实行信用社、农户、村委会三位一体的一组三方成员评定,评信用品质、经营情况、还款能力等,评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信用档次;根据等级发证授信,实施“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便用”的办法。形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使广大农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基本得到满足。对农户授信额度由原来最高1万元,逐步提高到3-5万元,对文明信用农户的最高授信额度提高到10万元,并实行优惠利率,对规模较大的“三农”信贷需求实行3户农户组成联保小组发放联保贷款。
(二)试办大额农业信贷,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支持拥有区域资源优势、品种好、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形成优势农产品出口基地,夯实农业产业化经营基础。采取灵活有效的抵、质押方式,适当扩大授信额度,促进农村民营企业做强做优。要支持农产品物流企业发展,加大对农产品运销、储藏、流通环节的支持力度,使农副产品更多地进入超市,提高农产品商品率和市场竞争力。
(三)完善金融服务功能,让农民享受到各类金融服务,将商业银行在城市地区开发、开办的新产品尽快推广到农村。
全面完成农信社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国内农信社大联网,积极推广具有“银联”标志的农信社银行卡,即内蒙古农信社“金牛卡”,进一步畅通结算渠道;广泛开展各类代收代付业务,代办农业地区的财政、税务、保险、电信等企事业单位的各项税费、补贴资金的缴纳和拨付业务,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为农民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開办支农金融超市,让更多农民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到各类金融服务,提高农民生活品质。
(四)发展助学类贷款,支持农村贫困学生就学。
继续做好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主办和代理工作,对高等院校品学兼优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农村贫困学生就学难题,开办教育类贷款,试办农民就业技能培训贷款,提高农民技能和素质。对培训农民就业为主、办学收费有保障、还款有来源、符合贷款条件且在信用社开户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落实有效抵押担保后给予信贷支持;增强农民在劳务市场就业的竞争能力。
(五)拓展创业类贷款,增强农民自主创业能力。
对进城创业的农民,搞好跟踪服务,对具有偿债能力的,可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提供资金支持;对外出打工多年、具有一定资本积累的农民,为其回乡创业提供信贷服务,与共青团、青联和科技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对符合贷款条件、有一技之长、立足农村创业的青年试办创业贷款;与各级妇联组织配合,试办巾帼创业贷款,扶持一批农村女能人创业。
(六)拓展理财消费类贷款,帮助农民运用金融理财。
帮助农民理财投资;拓展代理保险、理财咨询等理财产品,改进农民的理财观念和消费观念,帮助农民主动使用金融手段实现自我发展;对具有稳定收入来源、诚信度较高的农民,与销售商协作,积极发展农民住房贷款、大件耐用消费品贷款等消费类贷款,引导农民树立健康消费观念,提高农民消费水平和生活质量。
目前,由于中央 “三农”政策在农村的落实,各种税收的减免,农民种田的积极性空前高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农村信用社向现代金融企业过渡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巨大空间,面对这次历史性的机遇,要大胆创新,探索“服务农村”的新路子;要开展调研工作,努力寻求新农村建设的新办法;要总结经验教训,提高“支农工作”的整体水平,把农村信用社建设成为支持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金融主力军。
12.对信用卡套现实施有效监管的思考 篇十二
目前, 信用卡套现的方式五花八门, 手段多种多样, 很难界定出涵盖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全部外延, 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对信用卡套现作出明确定义。从信用卡套现的实现方式看, 持卡人多是通过无真实背景的虚假交易方式来达到占有银行无息资金的目的。从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实质出发, 信用卡套现是持卡人违反与发卡银行的约定, 避开银行柜台取款或ATM自助终端提现的方式, 将贷记卡中的透支额度通过POS终端或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等其他方式, 全部或部分地直接转换成现金, 而不向发卡银行支付利息的行为。
2 信用卡套现的危害
2.1 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我国对金融机构有严格的准入制度, 对金融机构资金的流入流出都有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并实行严格的监控。近年来, 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虚构POS机刷卡交易由特约商户提供现金或经由网络虚构商品自买自卖从贷记卡付款由借记卡取现, 诸如此类的信用卡套现行为使一部分现金游离于商业银行及人民银行的监管之外, 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 背离了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还可能为“洗钱”等不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使正常的金融秩序受到冲击和破坏。
2.2 破坏了社会的诚信环境
信用卡套现表面上来看是按照信用卡透支要求, 在规定还款日期内归还了透支金额, 但其违反与发卡银行的约定, 通过虚假交易来套取银行资金, 本身就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 不利于整个社会良好诚信环境的养成。而且, 在套现过程中持卡人一旦无法如期还款, 一方面会给自己的信用记录带来污点, 另一方面由此造成的不良贷款也将破坏社会的诚信环境, 阻碍信用卡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 信用体系还不健全, 套现行为无疑将会严重破坏社会诚信环境的建设。
2.3 增加了发卡行的经营风险
信用卡套现行为严重扰乱了信用卡发卡和受理市场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信用卡是无担保的借贷工具, 只要持卡人消费, 银行就要承担还款风险。所以, 在通常情况下, 银行通过高额的透支利息或取现费用来防范透支风险。可是, 信用卡套现行为恰恰规避了银行所设定的高额取现费用, 越过了银行的防范门槛。特别是一些贷款中介帮助持卡人伪造身份材料, 不断提升信用卡透支额度, 银行的正常业务受到严重干扰, 且风险隐患极大。大量的套现资金使持卡人获得了一笔笔无息无担保的个人贷款, 而发卡银行却无法获悉这些资金的用途, 难以进行有效的鉴别与跟踪, 信用卡的信用风险形态实际上已经演变为投资或投机的信用风险。当持卡人无法偿付信用卡透支额时, 发卡银行的补救措施非常有限。随着银行卡的逐步普及, 不少持卡人手中持有多张信用卡, 用卡套现倍数效应惊人。一旦持卡人利用信用卡资金流动程序进行套现, 风险最终将转移到银行身上。
3 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监管现状
3.1 缺乏监管依据
目前, 规范银行卡业务的主要法规文件是1999年施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的立法层次较低, 属于部门规章, 且对银行卡业务的规定十分笼统, 许多条款远远跟不上业务发展的脚步。《办法》未对信用卡违规套现问题及对应的罚责作出明确规定。发卡银行或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信用卡套现行为后, 难以对持卡人和提供套现便利的商户给予恰当的处罚。并且, 由于信用卡套现行为本身只是违反了持卡人和银行之间的约定, 规避了支付银行透支利息的义务。如果持卡人没有拒不还款、恶意透支行为, 《刑法》对这种信用卡套现行为也难以有效约束。这些都折射出我国银行卡立法的滞后, 影响我国银行卡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3.2 监管主体职责不清
目前, 能够对信用卡套现行为实施监管的主体较多, 发卡行、收单机构、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税务等部门都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地对信用卡套现行为实施监管。在实际业务中, 由于监管多头, 对于信用卡套现行为由谁监管、如何监管、由谁查处、如何查处等均未明确, 监管各方的权、责划分不明确, 造成了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监管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3.3 监管手段单一
信用卡套现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目前, 中国银联、发卡行及部分交易量较大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都分别通过各自的监控系统对特约商户及持卡人的交易记录进行监测, 并分析判断是否存在套现行为。但在具体操作中, 一方面由于每日发生的支付笔数众多, 交易量十分庞大, 不法交易与正常交易混杂, 要从中筛查出套现可疑交易记录难度相当大;另一方面即使发现了套现可疑交易, 收单机构和第三方支付组织也无权对商户的销售发票、账目等进行检查, 而违规商户往往会伪造相关的交易凭证, 或者采取其他应对手段, 给套现行为实施有效监管带来困难。
3.4 惩处力度不够
目前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处罚措施相当有限, 一旦发现有违规套现行为, 通常采取的措施有发卡银行对持卡人降低授信额度、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停止其POS机使用权、第三方支付机构采取永久冻结或限制该用户在该网站的买卖权。由于上述惩处措施的处罚主体的权威性不强、处罚力度不够, 尚不足以对套现参与者起到威慑作用。持卡人重新申请或向其他银行申请办理一张新的信用卡并不困难;特约商户在POS机被收回后, 可注册新公司重新申领POS机;网络用户在任一网站重新注册进行买卖也非常方便。由于缺乏有力的处罚措施, 信用卡违规套现的受罚成本低, 客观上也纵容了信用卡套现行为。
4 对信用卡套现行为实施有效监管的几点建议
4.1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监管主体, 完善监管依据
一是建立适合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规律的银行卡法律框架体系。针对近年来社会上所出现的日趋猖獗的信用卡套现行为, 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加大打击力度, 为信用卡产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二是尽快出台银行卡管理条例、第三方网上支付管理办法等关系银行卡产业发展的基本性法规, 明确银行卡各方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为银行卡市场各参与主体提供根本的制度保障。三是规范银行卡支付行为, 将第三方网上支付也纳入监管范围, 明确信用卡套现行为属违规行为, 并对信用卡套现行为应由谁监管、如何监管、如何处罚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使相关监管部门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监管有法可依。
4.2 建设完善监测网络, 改进监管方式, 提高监管能力
相关监管部门应督促银行卡市场各参与主体加快信用卡套现监测系统的建设步伐, 形成覆盖面广、监测预警能力强的纵横交错、层次分明的监测网络体系。中国银联应充分发挥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的优势, 完善“商户风险监控系统”有关功能, 进一步健全完善该系统在筛查商户异常交易分析套现交易及商户异常交易提示预警方面的功能。收单机构应严密监控收单交易, 对商户交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整数交易等可疑异常现象, 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发卡银行也应对持卡人信用卡交易行为加强监测, 一旦发现持卡人存在可疑套现行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汇报并及时进行核实查处。要求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开发对信用卡套现行为实施监测的软件, 重点对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和交易商品价值的真实性进行监测, 以便及时查处信用卡套现行为。
4.3 加大监管惩处力度, 增加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行政处罚手段
严格对特约商户的拓展和监督程序, 加强对第三方网上支付的业务监管, 完善对持卡人用卡动态数据的监控, 一旦发现信用卡套现行为, 不仅采取收回POS机、冻结限制买卖权等做法, 而且要将参与套现的持卡人、商户及其法人的信息及时向所有商业银行进行通报, 通过限制贷款、拒绝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等措施对信用卡套现行为进行迅速、有力的打击。同时, 赋予银行卡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管理职能及管理手段, 由行政主管机关对情节轻微的信用卡套现行为参与者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措施, 使参与套现的持卡人和商户有所忌惮、付出代价。对恶意的信用卡套现行为及时与公安、司法部门沟通, 并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坚决予以查处打击, 防止类似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4.4 加强部门间的协作, 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 发挥监管合力
一是建议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中心, 银监局、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以及公安部门参与的信用卡支付监管体系。人民银行、银监局负责加强对发卡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网上交易的监督和检查, 根据人民银行、银监局所提供的信用卡套现可疑交易线索, 工商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对相关商户经营活动进行严格审查, 加大对参与套现行为商户的打击力度。通过各监管部门间的协调联动, 形成有效的信用卡风险联合管理交流合作机制和预警机制。二是建立完善信用卡风险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完善以个人身份证件信息为核心的持卡人用卡动态数据监控, 及时掌握持卡人用卡动态, 跟踪并提示发卡行风险。在数据跟踪基础上, 各发卡行对形成拖欠账款的持卡人, 及时在持卡人数据库中登记拖欠金额、催缴情况, 便于其他发卡行了解该持卡人信息, 及时堵塞恶意透支者轮换办卡、轮流透支的渠道和漏洞。各部门实行信用卡不良信息共享, 强化在银行卡风险防范控制方面的合作
摘要:近年来, 伴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迅猛发展, 信用卡套现行为在我国呈迅速增长的态势, 套现方式层出不穷, 手段不断翻新, 对信用卡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构成了威胁。本文试图从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实质入手, 对其危害和套现行为监管的现状作出分析, 寻求对信用卡套现行为实施有效监管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信用卡,套现,有效监管,思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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