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责任书

2024-09-16

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责任书(共19篇)

1.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责任书 篇一

生产车间兼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的领导下,行使安全、监查职能,是公司安委会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2、负责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设备改造期间的安全工作,依据企业颁布的安全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全部的生产、生活区域进行检查、监督纠正各种违章违纪的行为。

3、随时了解掌握设备安装动态,对生产设备检修、改造、新增等项工作提出安全措施意见并监督执行。

4、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执行职工入厂的“三级”教育制度,对特殊工种培训,特种设备管理负有执行相关制度的责任。

5、参与制定企业的各项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且根据执行情况提出增订、修改、补充的具体意见。

6、负责生产区划安全技术装备,灭火器材、防护和急救器具的管理,掌握生产车间粉尘、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使用状况,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主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

7、参加生产车间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分析统计上报工作。

8、遇有突发性设备、人身事故,消防、汛情等事件要协助部级领导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好善后工作。

9、在设备改造期间,负责监管所有人员的安全工作,对不按要求操作的人员,可进行一定的处罚,并责令整改。

2.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责任书 篇二

1 剖析现状认真分析

目前大多数高校中辅导员分为专职和兼职两部分, 专职辅导员是整个辅导员队伍的核心, 是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力量。兼职辅导员是辅导员队伍的重要补充, 一般由高校新分来的青年教师或与大学生经常接触的教学人员担任, 他们年轻有活力, 政治素质过硬, 责任心强, 工作能力突出, 有丰富的学生工作经验, 并且热爱大学生思想工作。同时还要求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

目前大多数高校也采取了相应的配套措施来激励高校兼职辅导员。很多高校要求青年专业教师在晋升职称时, 必须具有一定年限的兼职辅导员的工作经历。学校的一些管理岗位在招聘、选拨干部时也优先考虑具有辅导员工作经历的教师。可以说, 高校对兼职辅导员队伍的建设是非常重视的。

2 明确责任、牢记使命

高校兼职辅导员是高校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者, 是高校文化知识的传播者。肩负着对学生实施思想政治教育, 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以及身心素质的重任, 是高校德育教育的重要力量。

2.1 将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教学有机结合

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的过程是一个渐进的、综合的工程。大学思想政治工作应当与大学教育各个环节特别是教学结合起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不单是思想品德课教师和马列课教师的事, 专业课程的教师也应视思想政治教育为己任, 将思想品德教育渗透到专业教学之中。学生的大部分时间主要是在课堂中度过的, 因此兼职辅导员大量的思想教育工作应在教学的各个环节中渗透进行。这种潜移默化的教育, 对同学们思想和心理素质的培养起到了积极作用, 使之在思想和心理上自觉地接受了教育与引导, 促进了自觉认知与好学能力的提高。

兼职辅导员作为教师在教学环节中向学生讲授知识的过程, 同时也是把一种人生观、价值观、学术观“传授”给他们的过程。在教学环节中采用渗透法对同学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使思想政治教育“寓教于行”。同学们在学习知识的同时, 也接受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的教育。

2.2 利用自身优势指导学生学习专业知识

大学生处于学习的转变期, 大学时代的学习生活与中学时代的学习生活有着较大的差异, 刚踏入大学校园的学生会产生一连串的困惑。大学的学习形式是灵活多样的, 教师对学生的学习要求不具体, 不强求。学习内容具有多层次、抽象性的特点, 对比中学的“训练性”和“题海性”的学习方式, 刚进大学的学生很难适应这一巨大反差。而这正是具有专业知识的兼职辅导员的优势之所在。他们了解专业课程特点, 了解学科的发展前沿, 能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 将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融合进去,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促进学生专业知识的学习, 提高学生独立获取知识和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 指导学生从“训练性”学习方式转变为创新型、自主“研究性”学习方式。

2.3 将心理健康教育和人格的培养教育相结合

大学生所处的年龄心理还没有完全成熟, 人格没有定性, 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阶段。作为兼职辅导员, 应该帮助大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 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 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并且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3 求真务实, 开拓创新

高校兼职辅导员的工作意义重大, 任重道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切实发挥作用, 我们必须进一步优化队伍, 提升素质, 努力强化高校兼职辅导员队伍的建设。

3.1 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辅导员要成为学生的导师, 就要比学生站得高, 看得远, 想得深, 做得对, 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和要求就要靠学习。学习对于每一名兼职辅导员都是一项持续不断的“基本建设”。要不断增强学习的紧迫感, 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学习要高标准、严要求, 在深入上下功夫, 在学以致用上下功夫。做到抓紧抓紧再抓紧, 学习学习再学习, 提高提高再提高, 用工作带学习, 以学习促工作, 不懈地追求, 不懈地努力。要力争做到理论上有提高, 专业上见成效, 营造一种真抓实干的良好风气。

3.2 提高综合素质增强专业技能

兼职辅导员的工作是直接面对学生的, 是以自己的学识、作风、个性等多方面的魅力去感染学生。兼职辅导员的人格就是学生的榜样, 兼职辅导员的学识就是学生学习的目标。要提高兼职辅导员的工作艺术, 关键是要提高兼职辅导员的综合素质。先要具有很高的政治素养和政治觉悟;其次要具有现代教育思想、教育观念以及渊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高校兼职辅导员要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以增强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 使其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辅”与“导”的作用。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化和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的确立, 高校辅导员队伍的知识化和专业化水平迫切需要得到提高。作为高校思政工作力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兼职辅导员, 一定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 明确责任, 牢记使命。用自己的“耐心、爱心、细心、责任心”去帮助大学生健康成长。

摘要:高校兼职辅导员是高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专业优势。本文通过认真剖析当前高校兼职辅导员的现状, 探讨了教育改革新形势下高校兼职辅导员应该如何正确认知自己的责任和使命, 从而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关键词:兼职辅导员,专业优势,责任,使命

参考文献

[1]毛庆东.高校辅导员的责任[J].职业教育, 2007 (6) .

[2]王洪才.论新时期高校辅导员的角色、职责与素质[J].教育与现代化, 2007 (1) .

3.请再签一份“安全责任书” 篇三

虽然,新课程理念背景下的课堂强调师生关系的民主和谐,但我们依然可以看到在一些课堂中,在平等、民主标签包装下的一些“瑟瑟发抖”的跪着的“灵魂”。他们不敢表达,或者麻木游离于课堂之外,原本饱满的参与课堂的热情,一点一点被冷漠苛刻的严厉所蚕食。于是,我们看到了课堂中学生的那份犹豫或漠然。

我对我的年轻同事说,孩子们内心,都希望有一个能给予他们安全感的温暖的课堂环境。在一个安全放松的场境中,学生才可能无拘无束地表达自己,课堂才会出现小手如林的教学美景。作为教师,我们要用我们应该具有的宽容,来营造学生心灵的安全场境。在我们的课堂上,你可以看到一个关注的眼神,能使学生如沐春风;一个真诚的微笑,能使学生信心满怀。

有位专家说过,课堂是什么,课堂是出错的地方。我们先不谈课堂出错带来的教育资源,仅仅有了这样温暖学生心灵的宽容,我们的课堂就会发现有了思想信步的从容。只有拥有这样的心灵的从容,我们的课堂才可能有激情燃烧,才可能使智慧生成,才可能师生共生共荣。

特级教师于永正有过这样的表述:教学艺术首先是善待学生的艺术。用他的话说,教师在走进课堂之前,要准备一百顶高帽子,上课的时候,随时戴在学生的头上。于是,于老师有这样的教学语言:“我喜欢回答错误的同学。”“回答错误有奖。”“你的声音很好听!”(回答不准确时);“这个问题很难,你居然思考出来了,了不起!”“这段课文好不容易,你只念了两三遍就这样出色,了不起!”“刚才我说过,万一第四遍没读好,还有第五遍。第五遍果然读好了!请你介绍一下怎样才能读好课文的经验。”……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我们看到,于老师对学生的真诚与宽容,是通过“戴高帽子”传递给学生的,是通过解惑传递给学生的,是通过耐心和激励传递给学生的,是通过期待、鼓励的眼神传递给学生的,是通过抚摸与微笑传递给学生的……总之,他尽可能满足学生的内需,营造一个思想自由飞翔、灵魂安全栖息的课堂情景。

不是说课堂中不应有批评,但有一道界限不能逾越,那就是不能伤害学生的自尊心。也许,正是这道不能逾越的界限,将构筑起学生心理安全的港湾。当我们担负着一分责任,呵护着每颗脆弱的心灵,抓住瞬间的教育机会,课堂就会朝着我们理想的境界走去。

所以,让我们共同再签一份“安全责任书”,在我们的心中,在每一个孩子心中。

(作者单位:山东微山县实验小学)

4.专兼职安全员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专兼职安全员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加强责任心,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力度,消除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水电七局安谷水电站项目部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章 规定

第三条 所属各队、厂由项目部配置专(兼)职安全员,并且担任副队长、副厂长以上行政职务。

第四条

各厂队、协作队伍配置专(兼)职安全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工作态度,责任心要强,有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和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第五条

专(兼)职安全员应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积极为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出谋划策,严禁玩忽职守。

第六条

各专兼职安全员应对责任范围类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有权制止、汇报、停工,避免酿成安全事故。

第三章 职责及权限

第七条 专职安全员职责及权限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执行地方政府、上级主管和工程局、分局、项目部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监督、检查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职责情况,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章守纪情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培训教育情况,开展安全活动情况,安全奖惩制度执行情况等。

3、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章者进行处罚;有权根据现场情况决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设施;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向领导汇报。

4、参加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交底,并检查开工安全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

5、监督、检查本厂队每天的“三交”(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和“三查”(查衣着、查“三宝”、查精神状态)班会;督促班(组)加强安全建设。

6、参加项目部安全会议,协助本单位领导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

7、参加项目部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专业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三定”(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原则督促整改。

8、督促并协助项目部有关人员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鉴定工作。

9、开展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记录、评估、上报工作。

10、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11、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12、负责本项目部施工机械(机具)和车辆交通安全监督工作。

13、负责本项目部防火防爆安全监督工作。

14、参加本项目部安全考核与奖惩工作。

15、参加本项目部各类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八条 兼职安全员职责及权限

1、协助班组组织学习、贯彻安全健康与文明施工工作规程、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的指示与要求。

2、协助厂队进行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3、协助厂队长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4、检查作业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检查和督促本班组人员做好安全施工措施及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5、协助厂队长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宣传教育。

6、协助厂队长做好安全活动记录,保管好有关安全资料。

7、参加本队事故的调查分析。

8、兼职安全员在工作上受专职安全员指导,安全监察活动在专职安全员的指导下开展。

第四章 考核奖罚

第九条

安全部专职安全员考核考核目标如下:

1、责任区域内当月无事故;

2、无违章行为;

3、无违章指挥;

4、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努力;

5、检查资料齐全、清洁、规范。

第十条

各厂、队、协作单位专兼职安全员考核目标如下:

1、自管工作面未发生各类事故;

2、无违章行为;

3、无违章指挥;

4、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努力;

5、积极配合安全部门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部将对以下贡献者实行奖励,奖励金额200~2000元:

1、发生事故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积极参与或组织抢救;

2、遇到重大隐患、危险时积极想办法排除,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设备损坏;

3、为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出巨大贡献;

4、在生产过程中提出重要的安全管理措施、方法或建议。

第十二条

安全部组织进行专(兼)职安全员进行考核,项目部对各专(兼)职安全员实行每月考核补助,项目部安全总监签字由财务部管理基金支出:

1、安全部专职安全员:300元/月;

2、各厂队、协作队伍专兼职安全员:300元/月; 注:已被列入安委会成员的不计入。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条款的专兼职安全员项目部不但停发当月奖励外,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免除其安全员岗位,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在执行中充实完善,与上级安全管理制度有予盾时,按上级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项目部。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5.兼职安全员岗位职责 篇五

各部门、各单位:

为适应学院安全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促进安全管理规范化,充分发挥兼职安全员的工作用心性,从而建设一支思想用心、工作认真的兼职安全员队伍,经研究,对兼职安全员职责和考核办法等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兼职安全员队伍组成人员:由各系各部门指定并报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

二、兼职安全员职责

1、兼职安全员由所在单位领导,在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指导下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2、按要求宣传学习贯彻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坚持“四不伤害”,从源头上控制安全事故发生。

3、按要求协助开展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参加安全应急抢险救援演练、全面、详实、规范记录安全台帐。

4、按要求协助开展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按要求协助加强本单位安全防火工作,提高职工抢险避险潜力;维护好所在岗位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

6、对发现的各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逐级报告的义务。对发现的各种违纪行为,有批评教育和提来源理意见的权利;对所在单位的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安全警示牌的完好、整洁负责。7、按“四不放过”原则,即(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事故职责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职责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1

教育不放过;(4)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参加本单位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自己对事故预防的措施。

8、按要求参加学院或本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的会议和活动。

9、及时向所属单位传达安委会办公室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

10、按要求每月底上报本单位该月安全自查小结。

三、检查及考核办法

1、对兼职安全员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在所在单位配合下,由学院保卫处具体实施。

2、检查资料按职责分项细化,逐人建档,按月评分考核。对认真负责,大胆管理,成绩明显的兼职安全员,学院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每月核发安全津贴。对有下列情形的,进行批评教育:

(1)、不参加安全员工作例会的。

(2)、对本单位月内屡次发生安全事故的。

(3)、对不履行岗位安全隐患排查或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报告处理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

(4)、对不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的。

(5)、对不按要求规范填写安全台帐的。

(6)、所在单位安全警示牌缺失、悬挂不整、牌面不洁的。

(7)、对所在单位设置的烟气报警仪、声光报警系统不检查并记录或损坏、失灵不及时报告维修的。

(8)、对所在单位配置的消防设施、各种灭火器具损坏、缺失或压力不足、器具不洁不及时报告、整理擦拭的。

(9)、兼职安全员职责和考核办法同时执行。

院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2

11月24日

兼职安全员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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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兼职安全员职责及考核办法 篇六

1、兼职安全员由所在部门领导,在公司安环社责部指导下开展日常基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本部门或所在班组全体职工,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组织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全面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坚持“四不伤害”,杜绝“三违”,从源头上控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3、协助安环社责部进行本部门或所在班组成员及新录用员工、调岗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负责组织进行上岗前安全培训、班前会和安全生产活动;按要求组织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按要求全面、详实、规范记录安全台帐。

4、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或班组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现场定置管理和卫生责任区的保洁工作;督促职工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用具;宣传教育职工增强职业病预防意识。

5、负责本部门或班组所在岗位的安全防火工作,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安全防火教育培训,提高广大职工临灾时抢险避险能力;维护好所在岗位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具;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保障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

6、对发现的各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逐级报告的义务;对发现的各种违纪行为,有批评教育和提出处理意见的权利;对本单位或所在岗位发生的各种安全生产事故负责;对所在部门或岗位设置的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安全警示牌的完好、整洁负责;对本部门或所在班组成员的违纪行为负责。

7、按“四不放过”原则,参加本单位发生的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自己对事故预防的措施和对相关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8、按时参加公司或部门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会议和活动。

7.增强责任意识做好安全管理 篇七

一、安全教育责任

班主任除了要对班级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道德规范和科学文化教育,还要对学生进行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让学生掌握基本的安全防范、安全自护和安全自救知识。一是要充分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和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针对安全教育的薄弱环节,开展各种主题宣传教育活动。二是要及时传达学校和上级部门的安全文件精神, 指导学生认真做好班级安全管理工作,发挥班干部的作用,建立班级安全制度,做好班级安全日记记载,做到安全教育经常性、及时性和有针对性。三是班主任要热情关心每个学生,加强对学生思想和行为习惯的教育,随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向,积极调解和减少学生之间、师生之间、家校之间的各类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意外伤害的发生。因此,班主任不仅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如山,生命责任大如天的意识,还要让学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

二、安全告知责任

班主任的告知可分为四个方面: 一是班主任要把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中, 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及时告知学生。如,在校外参加实践活动时,关于行走、乘车应注意的具体事项;在体育活动中,关于实习设备、器材的安全性能等,都要在活动之前告知学生。二是班主任要把学校及其周边的设备、设施和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告知学生。三是班主任要把学生的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家长。如,学生得病、离校、缺课,学生之间发生矛盾、纠纷,学生身上的不良习气,学生之间发生的伤害或意外事故等等。四是班主任要把发现的班级内部、校园内部及校园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及时向学校领导告知。

三、安全告诫责任

班主任在教育教学中负有对学生告诫的责任,班主任应注重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 增强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规范学生日常的行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值得注意的是,班主任要随时对学生的危险行动或潜在的危险行为给予告诫、制止和纠正。如,班主任要告诫学生在上下楼梯较集中的时段, 缓步上下楼梯,注意安全,防止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告诫调皮好动的学生遵守学校的行为准则, 上课认真听讲;告诫经常迟到、早退、缺席的学生,按时上、下课,努力学习。作为班主任,应时刻担起安全告诫的责任,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学生重点防范,及时了解原因,做好记录,积极与学生家长沟通,发动家长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四、安全防范责任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班主任要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教室内张贴安全标语,危险处设置警示牌等, 对班级活动以及教育教学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防范。如,对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生理、心理异常以及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班主任要做好安全信息记录, 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相关科任教师,在安排体育活动、生产劳动、集会等活动时,特别关注和照顾这些学生。班主任要懂得防微杜渐,而不是亡羊补牢,要时时处处重视安全,消除隐患,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和生活秩序。

五、安全救护责任

班主任要鼓励学生多做力所能及的事, 学会自理,学会自救,使学生在遇到异常情况时能够冷静、机智、勇敢地去应对。当学生发生不安全事故时,班主任要及时履行告知义务,要力所能及地进行救护,采取得力的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并妥善解决已经发生的安全问题。同时,班主任还要进一步加强与家庭的联系,取得学生家长的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当然,班主任还要教会学生掌握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救助及逃生的能力,提升学生抵御暴力侵害的能力。

总之,学校安全无小事,班级安全是关键。只有学生、教师都树立起安全责任重于山的意识,班主任明确自己的安全管理责任,注重班级安全管理策略,创新安全管理模式,构建起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安全管理网络,做好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安全保护工作,才能真正确保学生的安全,切实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正常开展。

8.安全责任追究莫手软 篇八

安全责任追究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罚代责”。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私营企业,发生一般性人员伤亡事故后,只注重于经济赔偿,即由企业个体老板出钱赔偿后一了百了;而对于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经济处罚等,往往流于形式,大多数是不了了之。甚至有些企业发生人员重伤等非人员死亡事故,根本不报案,通过双方“私了”的办法解决,完全是以经济赔偿代替责任追究。二是重奖轻惩。一些企业及少数地方政府部门,在年度安全工作和阶段性安全活动目标考核中,制定的奖惩办法大多数不能体现出同奖同惩的要求,严重存在着重奖轻惩现象,从根本上弱化了安全责任追究。三是隐瞒袒护。有些企业对发生的非重特大事故,能瞒则瞒,使相关责任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逃脱责任追究。对重特大事故,一些企业乃至少数地方政府领导,受“官本位”思想影响,想方设法转移责任,通常利用“死无对证”的办法,尽量把事故直接和主要责任转嫁到死亡人员身上;更有甚者,少数地方政府从保护干部出发,通过各种关系向负责事故定性与处理的上级部门说情,甚至采取行贿等手段,全力为企业负责人和相关政府官员减轻责任追究。据了解,2006年某县发生一次性死亡2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仅给该县分管安全生产副县长降一级工资的处理。

鉴于上述状况,相关企业和地方政府要进一步树立“以法治安”的责任意识,在重视安全管理中事前预防的同时,努力消除事后处理中责任追究的手软现象。

一要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安全责任追究法制意识。各级政府和企业要加大对安全责任追究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举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班等形式,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不断增强安全责任追究的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要完善管理规章,实现安全责任追究“对号入座”。各个地方政府、部门及企业要不断完善内部安全责任追究规章,真正把干部职务升降、经济重罚、待岗等触及责任人切身利益的内容列入之中。要尽量细化安全责任追究内部处罚办法,做到责任人够哪一条就按哪一条追究,实现有规可依。

9.外出兼职安全协议书 篇九

鉴于当前外出参加兼职活动的同学日益增多以及兼职环境存在的多种不安全因素对同学们造成威胁等情况,为保证同学们外出兼职活动安全顺利地进行,请参加兼职活动的同学签订并遵循如下协议:

1.学生兼职工作只限于在周末进行,需提前将工作详细信息上报,经辅导员批准后方可出校,否则按私自出校违纪处理,安全责任自负。

2.兼职工作如与学校事务发生冲突应以学校事务为重,否则将按违纪处理。

3.在兼职工作中如遇自身安全或权力受到侵犯的情况应立即通知校方等待处理,不可冲动行事,否则一切责任后果自负。

4.学生在工作过程中,严禁下江、河、湖泊、水塘等游泳,严禁酗酒、吸烟,严禁偷盗任何物品,严禁发生打架事件,严禁乘坐无保险的私人营运车辆,严禁违反学校有关安全制度。否则发生任何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5.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遵守实践纪律,团结互助,不能做有损大学生和学校形象的事。若发生违纪等事件,将交给校方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学生本人对在校外实践期间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负完全责任。

本协议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修改。如有未尽事宜需更改协议时,须经二方协商同意,否则无效。

学生签字:

10.责任分层落实 保证学校安全 篇十

一、着力构建安全工作承包总体框架,从宏观上保证学校安全

(一)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校长担任组长,对上级总体承包学校的安全工作。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牵头负责安全工作,协助校长制定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计划、措施;负责安排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安全管理责任点(区域)各责任人的日常工作;负责学校日常安全工作记录、信息汇总、报告;负责学校安全创建工作。其他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根据学校党政分工情况,分管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二)实行“三条线”安全管理制度,构建立体化的安全管理网络,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1. 学校日常安全工作由值周组长承包负责,值周组长是值周期间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值周组长要全天在校,全面督查、全面负责,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整改,突发事件立即牵头处理,确保在值周期间不出现任何安全问题。

2. 学校常规安全工作由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主任为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例如:行政值班归口校务办公室,那么这一块安全工作就由校务办主任具体负责;保安、宿舍、常规值班、学生平时管理归口德育处,那么这几块安全工作就由德育处主任具体负责;微机室、语音室、多媒体室的管理归口继续教育处,那么这几块安全工作就由继教处主任具体负责;实习实训室、上课期间的管理归口教务处,那么这几块安全工作就由教务处主任具体负责;学生短期培训、工学交替、顶岗实习、劳务输出归口就业办公室,那么这几块安全工作就由就业办主任具体负责;学校基建、维修、商店、食堂等管理归口后勤处,那么这几项安全工作就由后勤处主任具体负责……各位主任要严抓安全管理,确保本部门不出安全问题。

3. 年级安全工作由年级部主任具体负责。我校是一个综合性学校,类别多,生数多。单单中职部学生就有3000多人,而中职部学生因为年级小,管理起来难度最大。为了能做到靠前管理,分解管理难度,我校设立了年级部,年级部主任承包负责本年级的各项工作。年级部主任是本年级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年级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确保本年级不出安全问题。

二、实行安全责任层层承包,确保人人关心安全,时时注意安全,处处做到安全

(一)为了全面落实安全责任,我校对安全工作实行层层承包制开学初,先由校长跟各职能部门主任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然后各位主任跟本部门相关人员签订责任状。确保人人都成为安全管理员,人人都有安全管理责任。

(二)德育处牵头负责学生管理,德育处的安全责任比其它部门更重大,因而德育处的安全承包措施要做得更实在

1. 德育处主任将本部门安全工作承包给几位副主任。一位副主任专门承包保安人员的管理,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进出人员证件查验制度、外来人员入校登记制度、会客制度、车辆准入放行制度、物品出入查验制度、值班巡逻制度,确保校园不出现安全问题。一位副主任专门承包学生宿舍的管理,要求严把宿舍进出关,加强值班巡逻,加强用电管理,注意防火防盗,确保学生在宿舍内不出现安全问题。一位副主任专门承包学生上下楼梯的安全管理,确保上下楼梯要缓上缓下,靠右慢行,坚决杜绝出现拥堵踩踏事件。一位副主任专门承包学生的考勤管理,确保对学生出勤情况了如指掌;如果发现学生迟到、旷课现象,一定要查明原因,杜绝学生无故外出等现象发生。

2. 德育处将特殊时间段值班工作承包到人。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一般在特殊时间段,因为特殊时间段往往是管理的空档。我们将易发生安全问题的几个时间段,承包给责任心特别强的德育处领导和班主任负责。具体做法是:

(1)早上“督”——由一名德育处主任负责,带领各班主任进行督查,承包负责早上5:50至6:50期间的安全工作;

(2)中午管、下午看(“看住”的“看”)、晚上检——由一名德育处主任负责,带领五位班主任对校园进行检查,对学生进行看管,承包负责三个时间段(中午12:00至下午2:00、下午第三节课下课至晚自习预备铃响、晚自习后至22:30)的安全工作;

(3)夜里巡——每晚由一名德育处主任牵头,带领一位班主任和四名宿舍管理员,夜住学生宿舍,对宿舍进行巡查,承包负责22:30至次日早5:50期间的宿舍安全工作。

3. 德育处将重点区域的安全工作承包给有关责任人。例如门口的管理承包给保安,宿舍的管理承包给宿舍科科长,微机室等地方的看管承包给一名责任心特别强的职工(要求夜里住在微机室,不睡觉,经常巡查),食堂的看管承包给膳食科长。这样,就能保证学校重要区域的安全工作,不出现重大财产的被盗或其它安全事情的发生。

11.完善医院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篇十一

责任层层分解落

健全体制机制

随着国家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 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不断改善管理网络和规章制度体系, 加强全院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网络建设, 推进医院安全发展, 加大监督检查、宣传教育、责任落实、内部监控的工作力度, 促进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的思想认识不断提高, 责任意识不断加强, 管理意识不断强化,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断深入, 使安全工作始终处于有序可控的良好局面。

例如, 2013年春节前夕, 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安全工作主管领导多次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并按照上级责任书的要求布置工作, 与院内消防安全重点部门签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 要求各部门严格按照责任书做好安全工作, 通过宣传、教育、检查等多方面工作, 保证了春节期间的安全。

“平安医院责任书”

在建立健全责任意识体系的基础上, 阜外心血管病医院按照领导班子要求, 继续完善多年坚持的“平安医院责任书”的工作。

“平安医院责任书”是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规范, 由医院保卫处根据工作要求和安全工作主管院领导的总体部署具体负责签订工作。“平安医院责任书”中的安全责任体系按法人责任、领导责任、职管责任、直接责任四级分工, 由院领导与中层干部、中层干部与班组逐级签订。

为了使这项工作切实有效的落实, 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保卫处安排工作人员分别找到98位中层干部, 每一位中层干部在责任书上签字后, 统一收齐后, 送至各主管院领导处签字, 签字后再次返回给中层干部备案。“平安医院责任书”为安全工作指明方向、明确任务, 在安全工作中发挥着非常积极和重要的作用。责任书的签订使得全员明确了责任, 为做好安全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同时在签署过程中, 达到了对安全工作宣传的效果。

特殊时期

在特殊的工作时期, 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会在原有工作基础上提出更严格、更具体的要求, 例如, 在2012年11月,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期间, 北京市消防局向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下发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承诺书, 并由主管院领导签字备案。医院安全工作主管领导在多次召开安全工作会议的同时, 按照上级承诺书的要求, 与各级负责人签订了承诺书, 并安排2位负责人按照责任书的要求, 对医院进行全面排查, 有效保证了医院十八大期间的安全工作。

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开展疏散逃生演习

科学划分 各负其责

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为了保证安全工作信息畅通、各部门在安全工作方面更好地协作, 按照安全工作主管院领导的部署, 建立了安全工作会议长效机制, 由主管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由分管领导抓好自己主管部门安全工作, 对所管辖的部门负责;各个责任部门各负其责, 全力投入, 并积极配合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配合, 形成分工明确、各尽其责、统筹协调的工作体系。

凡遇法定节假日以及医院安全工作重要决策或者重要事件, 由保卫处负责组织安全工作重点部门在节前例行开会, 布置安全工作, 统筹制订计划、组织实施、督促检查, 明确工作思路、重点任务和具体举措, 把任务分解到各职能部门, 并在此基础上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 确保组织到位、投入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 同时积极征求各部门意见, 使协作单位之间保持沟通, 保证各项决策能够顺利迅速的实施。

突出重点 建立长效机制

医院安全工作关系到病人患者的切身安全, 因此重视安全工作是医院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医院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已成为了医院安全工作亟需研究探索的重要课题。一直以来, 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各级治安消防责任人以对医院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 认真贯彻落实治安消防管理责任, 确保了医院安全, 保障了医院的业务平安发展。

明确岗位职责 狠抓责任落实

为了狠抓工作落实, 阜外心血管病医院注重从“细”处入手, 在“严”字上做文章, 不断加强法制教育, 加大普法力度, 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创新安全工作模式, 按照“科学划分、职责明确、制度完善、工作规范”的标准, 探索建立了医院安全保卫网格化管理模式, 明确了各级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 各级领导、各管理岗位、各操作岗位的安全责任, 形成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加强领导, 相关处室齐抓共管, 医疗科室全面负责, 广大群众共同防范, “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长效工作机制, 实现了有效解决失控漏管, 维护医院安全和谐稳定的目标。

构建安全检查体系搭建宣传培训机制

阜外心血管病医院推出了三级检查制度, 即由院领导带队, 各行政处室处长和医疗科室主任参加, 每月开展1次联合检查;保卫处每周开展2次重点检查, 保卫干部每月到所辖区域单元格进行检查;消防巡查员每日进行常规检查, 每2小时对氧、气、水、电等要害部位巡查1次。同时, 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利用院周会传达安全工作精神和要求。保卫干部定期深入临床一线科室宣传消防、治安知识, 介绍如何使用灭火器及疏散、防盗等常识, 并及时向各病房护士站发放安全知识宣传册。保卫处结合各区实际制定了培训方案, 并分期分批组织参观消防展览。

构建应急体系 建立奖惩机制

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保卫处按照“合理安排、贴近实战、以点保面、确保安全”的原则, 制定了各种应急预案。其中, 临床一线科室的疏散预案和灭火器预案紧贴科室实际, 内容包括各科室安全出口的数量、消火栓灭火器的位置及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强调火灾初始阶段3〜5 min内的施救, 要求工作人员能够保持冷静, 迅速查明火情, 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理, 一旦发生紧急情况, 能够有序组织病人疏散、逃生。保卫处组织各科室针对自身情况开展各种演习, 并在此基础上对医院职工实行制度约束、检查督促、绩效考评三者联动。

12.兼职教师聘任书 篇十二

甲方:

乙方:

甲方 聘请乙方 为我琴行工作人员,聘期为。(起止日期)

为了调动琴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规范琴行的各项管理。根据我琴行的实际情况,特指定以下制度予以琴行更好的管理。

一、工作制度

1、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坚持正面教育,品德良好,忠于职守,为人师表。乙方在工作中要听从甲方的安排。

2、乙方在上班期间,不得会私客,不得跨过甲方在琴行接私人学生或隐情不报。发现乙方有违反制度甲方有权予以惩罚。

二、卫生制度

根据琴行工作的需求,乙方需要按照甲方的安排保持琴行的卫生,如发现未保持卫生标准,予以惩罚。

三、稳定生源制度

为了琴行的发展,确保教职员工的工作质量,要求乙方对工作要认真谨慎,并对乙方进行季度考核。

1、乙方在工作中不得有流失学员、吵骂学员等现象。如发现因乙方的工作失误流失学员、吵骂学员者予以惩罚。如在季度考核中无流失、吵骂学员现象者甲方予以工作奖励。

2、以季度为考核标准,对乙方进行工作考核,包括学员家长填写对乙方的工作评估(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如考核结果有不及格者,甲方有权进行处罚。考核情况都为优秀者甲方将给予相对奖励。

生源奖励 成功缴费 奖励50元每生; 教学期间提高教学效果 每次50元; 服从工作安排加班按照10元每小时计算; 教学技能技巧比试 第一名奖励50元每次;

四、请假制度

乙方无故不出勤者按旷工对待;如在工作日需要请假请及时与艺术中心调整。(请假手续以假条为准)。

五、工资制度

甲方每月 号于乙方发放工资。

工资待遇:(备注)

备注:乙方如要离开琴行工作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如不通知甲方,擅自离开岗位并对琴行造成影响者甲方有权不发当月工资,甲方不得在签约时限内无故辞退乙方。

甲方: 乙方:

13.安全员安全责任书 篇十三

1、火灾、爆炸、偷盗、破坏、交通责任事故为零。

2、轻伤以上(含轻伤)责任事故为零。

二、主要安全职责:

1、学习掌握《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的民爆安全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详细落实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贯彻执行公司《出入库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出入库管理制度》执行出入库检查。

3、参与民爆物品仓库的各项安全管理,对库区存在隐患的安全设备,操作过程和行为有权行使一票否定,参与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4、对进入库区的车辆运输手续,车辆安全状况、防护措施、驾驶及押运员证件,劳动保护用品穿戴是否携带易燃易爆物等进行详细检查和登记,严厉禁止不符合进入库区条件的人员及车辆进入库区,对不遵守库区规定者有权勒令其离开库区。

5、贯彻安全保证体系中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每月至少一次对库区灭火器、水泵、消防水池、温湿度计等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6、控制安全动态,发现事故苗头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活动。根据公司实际,组织编写事故应急预案以及重大危险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每年并组织1―2次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做到人人熟悉预案内容,个个遇险均能拉的出、用的上。

三、奖惩办法:

奖励和处罚标准按公司安全管理百分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司存档1份,

本责任书考核期限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14.如何保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篇十四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作为一项新增加的内容, 明确提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 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那么, 作为生产经营单位, 应采取哪些措施, 如何加强监督考核, 才能保证本单位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的有效落实?本期就让我们来谈一谈如何保证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近期话题征稿

如何看待基层安全管理的“严”与“柔”

对于企业基层安全管理, 有人认为, 必须要通过“铁面孔, 铁手腕”“严惩重罚”等“严”的方式来管理、约束员工的行为, 才能促使员工遵章守纪, 否则“三违”现象很难消除。但同时也有人认为, 应该通过对员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采取“情感管理”等“柔”的方式给予员工更多人文关怀, 才能更容易让员工接受, 从而更好地保证安全。那么, 应如何看待基层安全管理中的“严”与“柔”, “严”会不会导致员工抵触?“柔”会不会纵容违章?希望大家积极讨论。

(截稿日期:2015年4月24日)

如何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月”的作用

1月26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在2015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提出了2015年安全生产5项重点工作。其中指出要以“加强安全法治、保障安全生产”为主题, 组织开展好全国第14个“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集中宣教活动。那么, 应如何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月”的作用, 更好地推进依法治安, 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希望大家积极讨论。

(截稿日期:2015年5月25日)

如何保障安全投入“不欠账”且“用到位”

安全投入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障。3月10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在全国人大记者会答记者问时提到“安全生产投入不能欠账”。《安全生产法》中也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那么, 企业应如何才能保障安全“不欠账”, 并将安全投入切实用于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关键环节, 使其充分发挥作用?希望大家积极讨论。

(截稿日期:2015年6月25日)

15.强化责任担当,打造安全道县 篇十五

隐患排查无死角。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抓好安全生产职责所在、当仁不让,始终做到以如履薄冰的心态对待安全生产工作。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排查隐患就是杜绝事故、保护生命,始终做到以如坐针毡的责任排查安全生产隐患。一是全方位排查。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原则,认真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采取统筹兼顾、点面结合的方式,地毯式、全方位、全覆盖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二是多层次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通过企业自查、乡镇普查、部门深查、安办抽查、领导亲查“翻箱倒柜式”的层层排查,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场所深入细致地排查,做到不走过场、不图形式、不漏一处。三是高频率排查。坚持把隐患排查作为日常性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认真落实一月一大查、一周一小查、一天一巡查、重点时段大检查制度,真正把情况摸上来,把隐患查出来,把问题找出来,做到不断查、反复查、随时查。

专项整治无遗漏。隐患不治后患无穷。开展专项整治大刀阔斧、痛下决心,始终做到以铁石心肠的决心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一是隐患整治科学化。深入开展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活动,对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台账管理,逐一交办到县级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严格按照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责任、期限、资金、预案“五落实”要求,认真研究,科学施策,限期整改,强力消除不安全隐患。二是联合整治常态化。成立9个联合执法整治小组,由联系或分管部门的副县长挂帅,经常性开展以“打非治违”为核心内容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整治行动,加强日常监管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三是专项整治全面化。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落实八项断然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关闭一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查处一批违章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解决一批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强力提升道县安全生产水平。

督查督办无间断。管在经常抓在日常。落实安全督查贯穿全程、贯穿始终,始终做到以只争朝夕的使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一是规模要大。深入开展部门联合督查,由县安委办牵头,组织县安监、交通、消防、交警大队等部门成立10个联合督查组,持续不断地深入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进行联合督办,着力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二是规格要高。建立“月督查月通报”工作制度,每月由县级分管领导带队,对分管行业、分管领域进行督查,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查、交叉检查等形式,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要陪同、不听汇报、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深入乡镇和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三是效果要好。县“两办”督查室、县安委办加大明查暗访和日常巡查的频次和密度,每月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暗访督查,不能蜻蜓点水,不能浅尝辄止,同时,将安全隐患筛列分类进行交办,限期整改,下发督查通报,切实保证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责任追究无特例。承载使命如履薄冰。处置责任事故毫不软手、决不姑息,始终做到以壮士断腕的勇气查办安全责任事故。一是无特殊之地。安全监管无禁区、无盲区、无特区。创新综合监管改革,深入开展安全监管年活动,以加强日常监管保障安全生产、安全发展,坚持源头监管与事中监管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确保监管时间无空隙,监管领域无死角,责任追究无特区。二是无特殊之人。切实增强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对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律依法进行严厉问责,在处理问题上,不论是谁,不论是谁的亲戚,任何人都必须一视同仁,不得讲情面,做到铁石心肠,铁面无私。凡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缓慢的,进行通报批评;凡整改没有进展的,实行一次通报批评,二次警示约谈和黄牌警告,三次停职处理;凡因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未到位的,启动警示约谈、黄牌警告追责程序;凡出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坚决依法追责,实行“一票否决”。三是无特殊之事。严格落实“四个一律”、“ 四个不放过”处罚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不管是什么有因造成的,只要是没有正当理由,必须严肃查处到位;对违法违规生产的事件,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该停产的停产、该关闭的关闭、该取缔的取缔、该处罚的处罚,决不姑息迁就,严禁任何人打招呼、批条子、开后门。同时,集中人力物力严厉打击重点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通过媒体及时公布打击治理情况,充分发挥执法的警示作用。

目标管理无事故。抓铁有痕踏石留印。面对任务勇于攻坚克难、创先争优,始终做到以时不我待的精神实现安全生产目标。一是压实三个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放在生产经营之首,把安全责任制落实到每个环节、各个岗位,确保生产“零事故”;压实行业监管责任,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层层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确保事故“零发生”。落实属地领导责任,牢固树立“为政一方,守土有责”意识,形成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专门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确保责任事故“零纪录”。二是开展三项活动。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健全救援队伍,配强安全生产监管和防范必备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升应急保障能力;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教育培训平台,深入开展安全知识“三贴近”、“五进”活动,全面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持续开展示范创建,坚持示范创建为引领,采取超常规的措施,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按照典型引导、示范带动、分批实施、逐步推广战略,实现标准化安全生产全覆盖。三是落实三条措施。加大整改力度,坚持问题导向,克服麻痹思想、厌烦情绪,全面开展以农村在建项目为主的各类安全隐患整改,确保一个不漏地整改到位;加大投入力度,千方百计增加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全力保障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大力实施天网工程,不断夯实安全生产“三基”建设;加大实干力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反复性和顽固性,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强化红线意识和“首位”思维,增强担当精神和务实作风,以干部的辛苦指数换取广大群众的安全指数,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16.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书 篇十六

为搞好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杜绝和预防事故的发生,明确安全责任,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安全员应由煤矿工作经验丰富并取得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人担任。

二、安全员必须每天对井下各作业地点进行认真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上报矿领导并监督和帮助处理。

三、积极协助矿长、管理人员抓好全公司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使全公司职工自觉遵守规章制度。

四、对查出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负责下达整改通知书或安排专人限期处理或整改,并上报有关领导。

五、坚决服从矿长的安排,对于违反规程规定的指挥,有权拒绝和制止,并及时向矿领导汇报。

六、按时向矿领导汇报当天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便于对井下的安全生产进行调度。

七、积极配合井下的特色工种、工人,协助支持他们的工作,抓好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好当班的安全生产记录。

八、严格执行我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积极组织和参加安全例会。

九、如发生事故和违章,严格按责任书和各种安全规章制度,追究法律责任,应由安全员承担责任的,安全员要全部承担。

十、安全员对井下作业地点必须进行跟班,与工人同上同下。

十一、责任期: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贵州保兴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副经理(签字):

责任人(安全员)签字:

****年**月**日

17.导游人员兼职旅游安全员制度 篇十七

各旅行社:

根据省、市道路旅游客运安全旅行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要求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路旅游客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1】6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强化旅游安全保障,防范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旅行社行业推行实施导游员兼职旅游安全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导游员兼职旅游安全员制度。各旅行社要高度重视旅游安全工作,对导游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知识培训,使导游人员成为合格的旅游交通道路安全兼职协管员。旅游安全员必须对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对旅游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进行监督。

二、建立《鄂州市旅行社安全出行监督表》(以下简称《监督表》)制度。各旅行社要确定专人负责,一团一填,将此项工作作为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主动规避经营风险、切实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的有力措施抓落实。

三、严格认真执行制度。各旅行社在团队出行前,必须填写《监督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本社作为旅游合同附件留档备查。一份由带团导游随身携带,作为核实相关信息的依据。凡未按规定填写和携带《监督表》的团队,一律不得出行;凡在此表中存在缺项的栏目,尤其是使用的交通车辆,旅行社安全监管员必须认真核实并填写完整后方能签字。

四、强化安全监管。市旅游管理部门将把本制度的执行作为对旅行社旅游质量监督和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随时进行跟踪抽查。对不执行本制度的旅行社依法从严查处。

18.食品安全之责任主体研究 篇十八

管理机制

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发展, 食品及相关产业正保持较快发展之速度, 在供应数量上已基本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之需求, 其质量也在逐步提高。但是, 在追求食品的数量、种类及科技创新的同时, 亦产生了一系列不可忽视的食品安全问题。1979年我国发布了《食品安全管理条例》;1982年我国发布了《食品卫生法 (施行) 》;1988年我国发布了《标准化法》;1993年我国发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9年我国发布了《食品卫生法》;2000年我国发布了《产品质量法》;2006年我国发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9年我国发布了《食品安全法》。纵观上述法律我们可以看出, 我国的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之法律正在有序完善, 监管部门也由单一的一个部门发展到以专门的食品卫生安全单位为主, 工商、质监、农业、食品药品质监等多个部门为辅助的多主体并存的状态。《食品安全法》出台前, 由于各个单位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权责模糊甚至交叉, 食品安全隐患发生时产生了“踢皮球”的怪象。《食品安全法》的出台确定了食品安全监管的体系, 但是多主体、界定模糊、权责交叉的现象并未得到改善。

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多个部门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力量, 其监督管理方式具有下述之特点:

(1) 多个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从生产、加工、流通, 再到消费、食用的各个阶段分别设置, 即将一个同一的、完整的监督管理体系分割成若干个阶段进行监督管理。且各个监督管理部门仅行使某阶段的部分监督管理权利为非完整的权利。

(2) 监督管理部门、单位之间互不隶属, 相互独立。

(3) 没有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仅作为某个行政机构中的一个职能部门。

民间为多主体参与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国家的根本性利益, 系国家、全社会关注之焦点, 其主体不仅只包含国家相关的行政机构, 还包含生产和经营之企业, 相关之行业协会及群众的自治性民间组织等。

责任主体分析

存在的问题

(1) 政府各监管机构存在职权交叉, 监管存在漏洞

目前我国政府监督管理的体系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 相关卫生、农业、质监、工商、药品等多机构共同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体系。由于各个机构之间存在职能、权力上的重叠且协调机制缺失, 产生了重复监管和不监管的两个极端现象。且食品从生产、流通再到消费、食用处在一个不断发展的状态, 而各个监管机构的分管阶段各不相同且互不隶属、相互独立, 加之各部门协调机制缺失, 其监管效力大打折扣, 致使食品安全在政府监督管理层面上产生了较大的漏洞。

(2) 民间主体监督管理缺失

(1) 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一直以政府为主导, 民间生产经营企业的自我监督管理一直处于被忽视状态。随着商品市场化的发展, 企业自我监督管理也在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但“追求最大利益”系企业之本质, 便产生了利益与安全的矛盾。三聚氰胺事件、皮鞋胶囊事件、过期肉事件等危害公众的食品安全事件日益增多, 即企业的自我监督管理缺少社会责任感也发挥不了其应有之作用;

(2) 非营利性、自律性、团体性是行业协会的主要特征, 食品及相关行业的协会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目前我国相关协会具有数量多、发展快等特点, 但也存在权威性弱、号召力差、发展滞后等问题;

(3) 民间自治性组织主要为居委会、村委会, 其特点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但是, 大多数民间组织并未对食品安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3) 受害者维权成本高

受害者的维权成本高的现象较多。在危害食品安全事件中, 受害者在维权的道路上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若上述投入与维权后的赔偿不成正比的话, 维权的高成本便导致了受害者维权的积极性降低, 甚至出现受害者不愿维权的情况。维权成本过高导致的维权积极性下降及不愿维权情况的发生, 致使危害食品安全的生产厂家、经营者得不到惩罚、制约, 则更加危害到我国食品安全。

(4) 主体责任的法律制约缺失

主体责任的法律制约是食品安全监督与管理中至关重要的标准。

(1) 政府相关机构作为主体的责任缺失

我国目前仍然是以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监督管理模式。政府机构不仅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能, 也要承担监督管理不力的相应责任。当出现危害食品安全的重大事件时, 说明相关机构已经存在了监督管理不力的情形, 应当负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法律仅规定了相关机构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未对民事责任作出规定。相关机构的失职很可能导致危害食品安全的重大事故, 受害者多为身体、财产上的损害和损失, 其民事责任的缺失致使很多受害者得不到良好的救治和赔偿, 不合法理。完善的追责体系, 不仅只包含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更加应当包含民事责任。

(2) 生产厂家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出现危害食品安全的重大事件后, 对受害者的身体、财产及其他损害, 生产厂家及经营者应当负担赔偿责任, 受害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相当于价款10倍之金钱作为赔偿金, 且经营者与生产厂家承担连带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免除生产厂家、经营者行政责任和其主要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刑法》等均对危害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体系并不完善。同时, 在法律规定上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体现了食品安全主体之责任在法律层面的滞后性。

形成的原因

(1) “市场失灵”

市场的自我调解是由一只“无形的手”在推动。完全竞争的、自由的市场仅存在于假设或理论中。现实中, 市场自我调节仍存在盲目性和滞后性, 且参与的主体都具有利己主义之本性。现实中的这些因素可能导致“市场失灵”, 即自我调节机制未发挥其应有之作用。市场经济以完全的自由竞争为基础和前提, 此仅为假设和理论, 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存在, 现实中的不完全的竞争是导致“市场失灵”的主要因素。追求利益之最大化为市场参与者的目的所在, 在这种目的下, 生产厂家及经营者很可能通过非正常方式降低生产成本以获取更多的利益。

(2) 政府干预失灵

在“市场失灵”的情况出现后, 为了市场的正常运作政府干预才随之出现。国家目前对食品安全之监督管理存在法律上的缺失导致重复处罚与不处罚的两极化, 这不仅未对市场运作产生有利影响, 还影响了市场运作的效率。各行政机构的协调机制缺失和部分行政机构监督管理效率低下也严重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运作。

(3) 历史因素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建立与完善的, 食品安全的监督与管理模式也经历了多次转变, 其中部分延续了各个行政机构分段管理的模式。因各行政机构互不隶属、相互独立, 且职权存在相互重叠的现象, 可能出现为了各自的利益出现重复监督管理或监督管理空白的情况。

(4) 利益冲突系根本原因

食品安全主体存在相应的领域之中, 拥有各自的利益范围。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

(1) 生产厂家间的冲突。同类或近似的产品生产厂家系相互竞争且目标均为利益之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 可能出现不合理地降低生产成本以获得更大之利益, 同时也使自己在同产品生产厂家中具有竞争优势。

(2) 生产厂家与经营者的冲突。生产厂家与经营者既是利益的共同体又存在冲突。通常情况下, 两者为利益之共同体, 但是二者之利益愈加一致, 则越可能产生食品安全事故。在法律责任的层面, 生产厂家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则经营者需承担其法律责任, 故在法律责任承担上二者又是对立的。

(3) 相关行政机构之间的冲突。多个行政机构分段监管之模式, 实际上各自独立且互不隶属的机构均有其自己的利益需要, 加之各个行政机构之间存在职权上的重叠, 故相关行政机构之间也处于利益冲突状态。

(4) 政府与生产厂家、经营者的冲突。因为二者系监督管理者和被监督管理者的关系, 通常情况下二者之利益一致。但是, 生产厂家及经营者存在危害食品安全的情形下, 二者又处在对立、冲突的状态。

(5) 消费者与生产厂家及经营者的冲突。此二者之间的关系既对立又统一, 通常情况下二者之利益是一致的, 但生产厂家及经营者存在危害食品安全的情形下, 消费者便成为了受害者, 且因为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消费者在市场中处于弱势, 故二者又经常处于利益冲突的状态。

国外法律之借鉴

国外法律之规定

(1) 日本相关法律分析

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是日本国内最高的协调机构。该委员会负责对日本国内各个有权监督管理机构的协调并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工作和相关规定的实施。该委员会分为食品事故评估、化学评估和生物评估三个小组, 分别在相应领域内的事物进行评估。在日本, 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由厚生劳动省和农林水产省两个部门主要负责, 这两个部门在工作中即互相独立又相互合作, 两个机构会共同定制一些检测、评估标准。

日本的监督管理模式与我国相类似。但是, 日本的食品安全委员会与我国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有非常明显的差别。前者承担的工作有协调工作和风险评估, 后者的工作仅局限于前瞻性的分析、宏观的指导、统筹及监督各个职能机构工作。

(2) 英国相关法律分析

在英国, 食品安全的立法及实施工作主要是中央和地方机构两级监督、垂直管理模式。即, 中央机构主管立法层面之工作, 地方机构主管中央机构所立之法律的实施及执行, 并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定制符合本地的标准。英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模式存在如下特征:1、英国的监督管理机构不同于中国和日本, 在英国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机构只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其他几个机构构成, 是一种综合监督管理的模式;2、与我国和日本等国家不同, 英国设立了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 该部门是独立的、拥有法人资格的主体;3、由女王专门对英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借鉴

相比较而言, 日本法律对于主体之规定与我国较为接近, 均为多个机构共同监管的模式。但是, 日本设立了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 其目的是建立各机构间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 较之我国, 其权力、职责之规定较为完善;英国对于主题之规定较之我国存在巨大差别。英国有相关权威机构有针对性地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并非我国的监督管理模式。英国的相关机构为独立的且具有法人资格, 而我国的相关机构一般为某行政机构之附属部门。

完善

完善各机构的协调机制

目前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仍然采用多个机构分段监督管理之模式, 此种模式仍然会产生重复监督管理和不监督管理的现象。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确认并完善相关职能机构的协调机制。明确食品从生产至消费、食用中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机构的权力和责任, 对各相关机构协调之内容进行细致划分、区别对待。强化各职能机构间的协调机制, 同时应将各职能机构的时间、阶段、职权、责任进行细化处理。

出台行业协会法

食品及相关行业协会未对本行业产生积极作用的最根本之原因在于, 我国从法律层面对行业协会的地位、权责进行规定, 这严重影响了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号召力。以制定行业协会法的方式明确行业协会的地位及权、职、责, 可以改变目前我国行业协会自我约束力不强、权威性差、号召力弱等不足, 充分发挥其行业与政府间桥梁的作用。

提高执法水平

(1) 建立“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执法理念

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执法人员中深入贯彻预防为主的执法原则, 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 并成立与之相配套的农科、医科、食品学、营养学等专家组, 通过各个相关方面的专家发布的食品安全的风险警示, 做到对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的及早发现, 及早作出预防措施。同时, 各职能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向全社会宣传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防控措施, 以普及社会大众对食品安全知识的了解。使相关行政职能机构从原来的以执法、处罚为主转变成事先预防为主, 事后监管为辅助的工作模式。

(2) 增加违法成本

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的生产厂家、经营商家及其主要的责任者的主要归责手段为刑事归责、行政归责和民事归责, 但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并未因此而减少, 究其原因, 实为违法成本过低。文章认为, 除上述归责手段外还应当在生产厂家、经营商家及其主要的责任者的违约成本中增加惩罚性赔偿, 以增大其违约成本。增大违法成本不仅使受害者在危害食品安全事件中得到了足额的经济赔偿, 更会使严重缺乏自我约束力和社会责任感的生产厂家、经营商家及其主要的责任者失去再次犯案的能力。

(3) 健全国家预赔偿制度

19.我国目前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篇十九

2006年,我国接连发生了一系列药品安全问题,如“齐二药”假药案、鱼腥草注射液不良反应事件、“欣弗”事件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此,我国药品监管部门果断行动,有效地避免了更大程度的社会危害。但是,这些药品安全问题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也对政府的公信力形成了挑战,甚至出现了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强制推行GMP认证这一做法的质疑。为了应对这一挑战,重新塑造政府的公信力,国务院出台了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以明确各方责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力解决人民群众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1 我国目前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涉及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三个方面,涵盖了各方在药品安全上应当承担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1.1 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的内涵

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总的要求就是“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 。地方政府负总责,就是要求把药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当地政治、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区药品安全状况,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执法环境;加强组织协调,积极应对和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地方政府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及时汇报情况,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地方政府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各项任务。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就是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找准定位,明确职责,积极工作。该当“主角”的,要当好“主角”;该当“配角”的,要积极配合。企业作为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强化管理、守法经营、诚信自律、确保安全,不能把经济利益作为唯一追求,而应把履行法定义务和承担社会责任作为最重要的价值取向。

1.2 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内各方的法律地位分析

国家药品监督部门是隶属于国务院的行政主体,其行政职权来源于《药品管理法》的授权,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作为主管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体,药品监督部门依法做出各种行政行为,对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管理,来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药监部门应当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信用、权责统一的行政原则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为企业提供各项行政服务。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如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工商管理总局等行政主体)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企业是依法成立,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进口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企业的经营行为必须受到药监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其法律地位是行政相对人,如果其经营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行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则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作为药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其与消费者构成了合同关系,必须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依照《合同法》承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如果企业提供的药品因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药品安全事故,使消费者和其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到了损害,则构成了侵权,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企业的经营行为受到了多部法律的规范,并可能承担多种法律责任,因此,企业是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中的第一责任人。

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当地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并接受国务院的领导,是依照现行有效法律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依据“平衡论”的行政法理论,当地政府既是社会的管理者,充分行使行政权力以保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服务者,采取各项合法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从统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出发,当地政府应统筹考虑药品的特殊性和商品性,既要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基本医疗用药的可获得性,又要促进医药经济运行效率,推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1]。

1.3 目前我国对违反药品安全责任的法律追究

我国《药品管理法》和《刑法》等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这些法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生产、销售假、劣药的,除依法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消费者因假劣药品受到的损害则可以根据《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通过提起违约或侵权诉讼等方式得到赔偿。

2 GMP制度中药品安全责任内容的分析

近些年来,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同时也为了保护药品企业,使企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力推行了GMP、GSP认证。这一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的建立,使我国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为保障药品质量的安全奠定了物质基础。在GMP制度下,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目前主要有药监部门、生产企业和当地政府这三个责任主体构成。

基于GMP等认证制度的实施,药监部门的安全责任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制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考核标准,对实施GMP等规范达到要求的企业进行验收,并定期对企业是否贯彻执行这些规范进行检查。同时,药监部门应当在监管方式上不断探索更加行之有效的措施,如“驻厂监督员”制度就属于一种探索。药监部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以更好地承担药品安全责任: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建集中式服务,统一验收尺度,初审、技术审查、综合审核相互制衡的审批机制。2)深化行政处罚机制改革。建立行政处罚“调查权、审核权、决定权、执行权”相互制衡的制度。3)深化药品抽验机制改革。创立药品抽验新机制并加强评议考核。4)强化责任追究,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2]。

而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其安全责任则体现在日常的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贯彻执行药监部门规定的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生产、销售质量合格的药品。企业应当做到:建立规范的原辅料采购制度,保障产品原料符合药用标准;不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强化质量意识,严格遵守生产工艺规程和标准操作规程;认真实施GMP制度,建立并坚持实行严格的生产质量负责制度[3]。

按照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要求,当地政府应当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GMP、GSP认证提供配套的优惠政策,包括银行贷款、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服务,来帮助企业达到认证标准,并在此基础上提高生产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为人民群众的健康、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同时,当地政府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中负总责,也意味着要重视药品监督部门的作用,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和利益,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定并落实各项药品安全监管政策,为其对企业的监管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3 药品召回制度中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分析

3.1 药品召回制度介绍 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4]是指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产品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时,依法向行政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最早出现在1960年的美国汽车行业。

对药品而言,召回应当是指因投放市场的药品存在缺陷,可能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制药商依照特定程序收回、退换缺陷药品并承担与此相关的费用。缺陷产品不仅包括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也应当包括存在发展风险的产品[4]。药品召回义务是药品召回制度的中心,同实施程序、效果评估、法律依据和政府监管等共同作用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药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不仅可以使药品企业避免陷入巨额赔偿债务中,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受到缺陷产品的损害。

目前,我国尚未普遍建立产品召回制度,也没有法律文件对此进行规范。但是国外已经有了比较成功的药品召回制度,国内的部分企业在实际的生产经营中也已经开始实施药品召回。随着国家对药品安全的不断重视,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全社会对实行药品召回制度的要求亦日益强烈。一些城市如上海、大连等为加强对医疗器械上市后的监督管理,率先实行对医疗器械产品的召回制度,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5]。武汉市2006年出台了一部《关于限期召回违法药品的暂行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并于2006年5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关于药品召回方面立法的一个有益尝试[4]。

3.2 药品召回制度中各方面的责任分析

制药企业作为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中的第一责任人,是药品召回责任的主体。企业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强药品主动召回制度建设:1)企业从上到下在思想上应当对药品的召回给予足够的重视,即药品召回不仅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也关系到企业自身的经济责任;2)从生产质量的源头加强管理,尽可能地消除潜在的质量隐患;3)从资金、人力等方面保证产品质量部门建立和实施召回制度,制定药品召回紧急预案;4)建立完整的售后产品信息跟踪、反馈制度和客户资料档案,加强与医疗机构的产品信息沟通渠道建设,以便在发现问题后迅速召回缺陷产品;5)发现问题并启动药品召回紧急预案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药品监督部门报告,自觉接受监督。

当地政府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中负总责,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建设:1)结合实际情况,推动药品召回制度的立法进程,从法律上将药品召回制度规范化,使各方的责任以及不作为的法律责任得到明确;2)加强信息化建设,在消费者、媒体、医疗机构、药品监督部门与医药企业之间建立药品安全信息网络,为药品召回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3)为医药企业进行药品召回活动提供政策鼓励与资金支持,如促进药品质量保险制度的建设,帮助企业进行风险分散和转移;4)在整个社会加强药品安全意识教育,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和对药品召回制度的了解。

药品监督部门在药品召回制度中进行监督管理,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建立药品不良反应与质量缺陷报告制度;2)对企业制定的药品召回计划进行审核,并根据企业的召回程序制定监督程序;3)建立专业机构来为召回实施提供技术性支持,如建立有效的信息处理系统收集、处理并发布缺陷药品信息,建立权威的专家委员会和公正客观的监测机构来为缺陷药品的风险等级评估等提供咨询意见;4)制定药品强制召回程序的标准和步骤;5)依法确定负责部门及监督职责,并明确监管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而药品经营企业基于其与制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当为制药企业承担协助产品召回的合同义务,因此应当对药品召回承担连带责任。药品经营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承担责任:1)保证销售的药品来源于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建立严格准确的药品进货记录档案;2)建立完整准确的药品销售记录档案和客户资料档案;3)建立完善的药品售后信息反馈制度,并将产品的有关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告给制药企业和药品监督部门,并积极协助制药企业进行药品召回。

3.3 药品召回义务应当成为法定义务

召回义务包括后续观察、售后警告和缺陷药品的召回,作为企业对消费者提供产品的合同义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在法律中明确为企业的法定义务。因为:1)当前我国医药企业限于其资金实力等条件尚难以做到自主召回,甚至还存在故意制造假劣药谋取暴利的行为;2)在药品消费中,消费者处于严重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中,将召回义务确定为企业的法定义务能够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只有将启动召回程序的标准和条件从法律上予以明确,使企业违反召回义务与消费者遭受的损害构成一种因果关系,才可以使药品安全事故中各方面的责任追究有法可依;4)药品召回义务作为整个药品召回制度的核心内容,使其成为法定义务是建立健全药品召回制度的前提条件[3]。

将召回义务通过立法确定为企业的法定义务,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有助于提高我国医药企业进行自主召回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保证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结论

药品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特殊产品,具有社会公共性、危险性、消费信息不对称性、政府管制严格性等特征,因此必须采取与其它商品不同的监管措施,并建立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包括明确法律依据,建设药品安全问题的预防体制,准确定位GMP制度下责任主体之间关系,明确定位药品召回行为的法律责任。

4.1 我国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

目前我国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中各方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尚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仅依靠相关法律作为各方面责任的来源和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因此,有必要对《药品管理法》进行补充修订,或者借鉴国外的做法,由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一部专门的《产品安全法》对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内各方面的法律地位及安全责任进行科学、系统的明确。

同时,在明确药品安全责任体系法律依据的基础上,也应加强药品安全问题的预防体制建设。从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假劣药品安全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企业承担着主要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而药品监管部门则仅在发生药品安全事故之后承担监管不力或失职的责任。这种偏重于追究事后责任的现状虽然可以惩罚违法犯罪行为,但却是建立在耗费大量行政、司法资源的基础上,而且无法弥补人民群众遭受的生命健康损害。因此完善的药品安全责任体系不仅仅要包括药品安全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制度,更应当将重点放在药品安全问题的预防体制建设上。

4.2 GMP制度下责任主体之间关系的准确定位

在GMP等认证制度下,当地政府一方面要为药监部门的严格执法创造良好环境,另一方面应当为企业达到并长期坚持实施GMP等生产质量标准提供全面、持久的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作为其承担药品安全总责的方式。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应当保持一种纯粹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不应当存在其它关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仅对其监管行为承担责任,集中资源加强质量检查,而不负有帮助企业发展的其它责任。这样才能从制度上保证GMP等质量保证制度的切实施行,发挥其应有的安全保障作用。

4.3 药品召回责任应得到法律上的明确定位

鉴于消费者对于药品的安全性有着极其严格的要求,企业的召回义务应当获得法律上的明确定位,即作为企业的一种合同义务对待,同时在法律上予以明确,成为法定义务。

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责任的追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来进行,不能简单地按照侵权责任确定。1)如果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时缺陷药品已经造成了损害,则应当直接追究企业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要求其承担因损害发生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其他消费者履行召回的法定合同义务。2)如果损害尚未发生,而且企业能够积极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则视为企业对其合同义务的合法履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不予处罚,并予以积极配合。3)如果企业在药监部门或消费者提出相关要求后仍不履行召回义务,则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积极主动履行召回义务的企业,当地政府应当予以充分肯定,以表彰其对消费者负责的经营态度,帮助企业树立诚信负责的社会形象。

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来说,其行为必须得到法律授权,做到依法行政,而不能超出其行政职权,因此明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召回制度中的职责才能保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必要时能够迅速采取适当的措施,做到有法可依。 

通过对药品生产企业召回义务进行上述法律定位,将有助于提高药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并使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得到保障,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的用药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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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欧阳万坤.在依法行政中创新食品药品监管机制[J].食品药品监管,2006,15(21):7-8.

3 李钧.实用药品GMP认证技术[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124-125.

4 谷素红.药品召回责任及其实施障碍与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07,13(6):115-116.

5 杨立新,陈璐.论药品召回义务的性质及其在药品责任体系中的地位[J].法学,2007,(3):91-98.

6 徐蓉,邵蓉.美国药品召回制度对我国药品安全的启示[J].中国药房,2005,16(6):409-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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