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基本知识

2024-10-06

行政执法基本知识(精选8篇)

1.行政执法基本知识 篇一

依法行政基本知识考试复习题:《行政许可法》

一、行政许可法单选题

1、下列哪一部法律的施行标志着我国依法行政告别以依法治事为中心的第一阶段,转入以事后的行政权力监督和公民权利救济为重心的第二阶段。()A、行政诉讼法

B、行政复议法

C、国家赔偿法 D、行政处罚法

2、下列哪一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依法行政从事后监督模式向兼顾事前、事中与事后的全方位模式转变,告别了单向推进依法行政的模式,揭开了全面推进依法进程的序幕。()A、行政诉讼法

B、行政复议法

C、行政许可法

D、行政处罚法

3、下列哪一部法律规定了信赖保护原则,为推动诚信政府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A、行政复议法 B、行政许可法 C、道路交通安全法 D、行政处罚法

4、行政机关不可以根据下列哪种规范性文件,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A、法律

B、法规 C、规章 D、国务院部门规定

5、我国首次确立行政行为应遵循比例原则的法律性文件是。()A、行政诉讼法

B、行政复议法

C、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D、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6、《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调要依法界定和规范政府职能,以下哪些选项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

A、经济调节 B、市场监管

C、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D、政府为企业货款提供担保

7、罗斯福新政的理论依据是()A、亚当.斯密理论

B、凯恩斯理论

C、威廉.韦德理论

D、罗斯福理论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起施行。A、2004年5月1日

B、2004年7月1日

C、2004年10月1日

9、下列哪种行为属于行政许可?()A、开业登记

B、结婚登记

C、收养登记

10、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A、快速

B、便民

C、服务

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享有()。A、陈诉权、申辩权 B、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

C、辩护权

12、下列哪种情形,行政机关不得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A、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B、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C、因利害关系人改变意见

13、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

A、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B、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C、依法不予赔偿或者补偿

14、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

A、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

B、一律不得转让

C、都可以转让

15、()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A、建设部规章

B、行政法规 C、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16、()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A、国务院

B、公安部

C、省人大常委

17、()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A、法律

B、行政法规

C、省政府规章

18、公安机关根据省政府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承担法律责任。

A、公安机关

B、省政府

C、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19、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A、联合办理 B、集中办理 C、统一受理 20、行政机关应当在()公布行政许可事项。A、本机关的网站上 B、互连网上

C、政府信息网上

21、行政许可申请不能通过()方式提出。A、电话

B、传真

C、电子邮件

22、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负责。A、客观性

B、真实性

C、可靠性

2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

A、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B、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C、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4、申请行政许可的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

A、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B、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C、当场退还申请人补正

25、申请行政许可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和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A、二日

B、三日

C、五日

26、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A、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B、向社会公告

C、告知申请人

27、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A、不予受理行政许可

B、不予行政许可 C、准予行政许可

28、下列证件中,()属于行政许可证件。A、居民身份证 B、结婚证 C、机动车驾驶证

29、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A、不予行政许可 B、不予行政许可或准予行政许可 C、准予行政许可

30、()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A、法律

B、法律、行政法规 C、法律、法规、规章

3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A、二十日

B、四十日

C、六十日

32、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A、十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3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内审查完毕。A、十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34、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内提出行政许可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A、二日

B、三日

C、五日

35、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许可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内组织听证。A、十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36、对举行听证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作出行政许可决定。A、听证主持人的听证报告 B、听证笔录 C、听证员的合议笔录

37、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A、通过让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抽签的方式 B、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友好协商后 C、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的先后顺序

38、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A、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B、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C、对有数量限制的可以收取费用

39、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可以依照()的规定收取费用。

A、法律、行政法规 B、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C、法律、法规、规章

40、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签字后归档。

A、监督检查人员 B、被许可人 C、行政机关负责人

41、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A、违法行为发生地 B、违法行为发现地 C、被许可人所在地

42、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不履行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

A、责令限期改正 B、责令停产停业 C、吊销其许可证

4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撤消行政许可。A、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许定的 B、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C、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4、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A、注消

B、撤回

C、撤消

45、(),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A、因不可抗拒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B、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C、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6、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A、赔偿

B、补偿

C、赔偿或补偿

47、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如果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A、一年

B、两年

C、三年

48、行政许可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该许可实施满()需要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六个月

49、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A、十日

B、七日

C、五日

50、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若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生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A、二年

B、三年

C、五年

D、七年

51、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A、十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52、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A、三十日 B、二十日 C、十日 D、四十五日 E、十五日

二、行政许可法多选题试题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督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B、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C、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D、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A、陈诉权 B、申辩权 C、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 D、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权

3、行政许可实施和结果,除涉及()的外,应当公开。A、国家秘密

B、商业秘密

C、公众利益

D、个人隐私

4、设立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A、权限

B、范围

C、条件

D、程序

5、设立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原则。A、公开

B、公平

C、公正

D、便民

6、(),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A、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B、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C、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修正的 D、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7、()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公安部规章

8、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包括()。A、行政机关

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C、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D、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

9、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方便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的制度有()。A、统一受理 B、联合办理 C、分别办理

D、集中办理

10、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等方式提出。A、信函

B、电报

C、传真

D、电子数据

11、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的条件是()。

A、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B、申请材料齐全 C、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 D、符合法定形式

12、(),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条件。A、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B、符合法定形式

C、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 D、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13、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

A、应当说明理由 B、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C、应当举行听证 D、应当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14、行政许可证件包括()。

A、资格证

B、资质证

C、执照

D、许可证

15、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A、听证 B、检验、检测 C、招标、拍卖 D、鉴定和专家评审

16、(),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A、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B、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 C、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D、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17、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实施。

A、行政机关 B、行业组织 C、人事部门

D、劳动部门

18、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

A、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及考试大纲 B、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

C、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材料 D、不得对身体条件作出限制

19、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A、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 B、技术条件 C、经营业绩

D、管理水平

20、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

A、技术标准 B、技术条件 C、技术规范 D、技术人员

2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可以依照()收取费用。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规章

22、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A、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B、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C、依法查阅或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 D、随时通知被许可人到行政机关汇报经营情况

23、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A、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B、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被许可人的财物

C、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D、不得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

24、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A、吊销行政许可证件

B、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 C、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D、限期整改

25、(),可以撤消行政许可。

A、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B、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C、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D、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26、(),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A、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C、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D、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的

三、行政许可法判断题试题

1、省财政厅对省行政机关的财政预算审批,不适用行政许可法。()

2、未经公布的行政许可规定,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3、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

()

4、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涉及公共安全的,应当予以保密。()

5、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

6、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7、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都可以转让。

()

8、涉及经济宏观调控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

9、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

10、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

()

11、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

12、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

13、公民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可以提出意见或建议。()

14、省消防局可以委托省消防协会实施消防行政许可。

()

15、省人民政府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

16、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由该行政机关的有关内设机构分别受理,但应当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

17、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

18、申请人必须本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19、行政许可申请不得通过电话、传真、电子数据等方式提出。()20、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由申请人向行政机关购买格式文本。()

21、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

()

22、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3、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

24、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5、行政机关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

()

26、行政机关对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后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办理。

()

27、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28、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29、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受理行政许可的可不出具书面凭证。

()

30、行政机关应当在互连网上公布行政许可专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子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

31、行政机关对所有行政许可申请均不能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3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一至两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3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同时向下级行政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提供申请材料。()

34、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通知该利害关系人。

()

35、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复议、诉讼权利。

()

3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7、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8、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39、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40、行政机关在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十日。

()

41、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

42、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43、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

4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

45、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承担听证费用。

()

46、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47、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听证。

()

48、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不得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

()

49、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50、行政机关违反招标、拍卖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51、对需要经过国家考试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指定教材或者其他******材料,方便申请人复习。

()

52、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政府安排的计划,自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5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非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律不准收取费用。

54、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

55、只有法律、法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许可收费项目。

()

56、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

57、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记录。

()

58、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59、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60、行政机关在对被许可人进行检查时,不得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

61、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规章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

62、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予以 制止并向行政机关举报。

()

63、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64、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对撤消行政许可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

65、被许可人以欺骗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撤销后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

6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其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

67、对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

68、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终身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6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70、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规定,自该法颁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答 案

一、行政许可法单选题答案

1、(A)

2、(D)

3、(B)

4、(D)

5、(C)

6、(D)

7、(B)

8、(B)

9、(A)

10、(B)

11、(C)

12、(C)

13、(B)

14、(A)

15、(A)

16、(A)

17、(C)

18、(A)

19、(C)20、(A)

21、(A)

22、(B)

23、(A)

24、(A)

25、(C)

26、(A)

27、(B)

28、(C)

29、(C)30、(B)

31、(A)

32、(A)

33、(B)

34、(C)

35、(B)

36、(B)

37、(C)

38、(A)

39、(A)40、(A)

41、(A)

42、(A)

43、(A)

44、(C)

45、(A)

46、(A)

47、(A)

48、(A)

49、(A)50、(B)

51、(C)

52、(B)、(C)、(D)、(E)

二、行政许可法多选题答案

1、(ABCD)

2、(ABCD)

3、(ABD)

4、(ABCD)

5、(ABCD)

6、(ABD)

7、(ABC)

8、(ABC)

9、(ABC)

10、(ABCD)

11、(ABD)

12、(ABC)

13、(AB)

14、(ABCD)

15、(ABCD)

16、(AC)

17、(AB)

18、(ABC)

19、(ABCD)20、(AC)

21、(AB)

22、(ABC)

23、(ABC)

24、(BC)

25、(ABCD)

26、(ABC)

三、行政许可法判断题答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60、(×)61、(×)62、(×)63、(√)64、(×)65、(√)66、(√)67、(√)68、(×)69、《(√)70、(×)

2.行政执法基本知识 篇二

一、制约我国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因素

对于行政程序制度而言, 在实际的执行中, 存在一定的制约因素。导致很多的程序制度没有办法按照规定进行, 有时会采取一些必要的手段, 有时候因为国家政策和一些特殊情况没有执行。因此, 在今后的工作中, 必须考虑到相关因素, 在整体的工作中, 达到相关的标准, 为国家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 应明确界定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含义

从现阶段的发展来说,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主要指的就是在行政程序的各个步骤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基本上不会受到其它因素的制约, 能够很好的服务于行政程序。另一方面,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具有连接各个步骤的承上启下作用, 相对于其它制度来说, 在实际的工作中, 影响更大、范围更广。简单来说,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就是对整个行政程序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制度。在实际的应用中, 必须明确界定这些含义, 在固定的事件以及工作中应用, 不能超越范围, 在专属领域中执行。

(二) 应明确界定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很多的地方对行政程序的制度并不十分清楚, 因此造成了一系列的冤假错案, 对地区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国家针对这种情况, 明确界定了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在今后的应用中, 能够避免超出职权的情况产生, 对百姓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地位是使行政程序的一般法律原则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规范的中间环节, 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过渡。其作用应主要表现为保障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的实现。避免一些不良问题的产生, 在根本上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 应明确界定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基本属性

对于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来说, 基本属性是一个必要的工作环节, 如果没有确定属性, 就相当于没有方向。今后要想充分的利用行政程序基本制度进行管理, 必须明确基本属性, 只有这样才能对国家的发展产生更大的积极影响。本文认为, 它不同于基本原则。相对于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它更具有规范性, 即构成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法律条款应具有完善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违反基本制度的内容将会直接导致法律上的后果。由此可见,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基本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能够从根本上界定制度的应用方向, 从而达到一个有法可依的状态。

二、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内容

针对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制约因素, 在今后的工作中, 必须深化其内容, 在社会的发展中具有一个较强的制度约束, 避免产生恶性循环。经过一定的探究, 本文认为行政程序基本制度需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 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一个必须具备的内容, 其它的职能都是在这个基础上来进行的。很多人对听证制度并不是特别的了解, 从客观上来说, 所谓的听证制度指的就是行政主体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或作出某项行政规定时, 听取行政相对的意见的制度。这是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 是实现行政程序法的公正、公开、参与原则的有效保障。

(二) 行政公开制度

行政公开制度对于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来说, 是一个发展。现阶段的很多地区都在公开政务, 这种措施不仅对地方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同时能够让居民更加了解政府, 在不同程度上满足居民的知情权。从全国的整体情况来看, 在执行行政公开制度的过程中, 政府行为除了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 其余应该公开进行, 让百姓来监督。另一方面, 行政法规以及行政政策, 还有行政主体的的行为, 应该依法公布。相对人有权依法查阅和复制。通过这样的措施能够帮助政府的办公更加透明化, 避免欺上瞒下的情况发生。同时在客观上和主观上促进了地区的发展, 能够避免一系列的不良案件发生。

三、结语

本文对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进行了一定的讨论, 从现阶段的发展来看。各个地区根据实际的发展情况以及政策上要求, 对行政程序基本制度进行了一定的改良。同时积极满足居民的知情权, 在公开政务方面, 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相信在今后的发展中, 会得到一个更大的成就。

参考文献

[1]陈亚克.试论中国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必要性[J].行政与法, 2004, 10.

[2]朱春莉.论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曲靖师范学院学报, 2003, 1.

3.服务行政基本问题研究 篇三

关键词:服务行政; 公共服务; 行政权力; 公民权利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志码:A

一、服务行政的源起及其特征

公共行政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专制国家时期,公共行政被视为君主之私器,一切行政职能都属于君主的私人事务,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到了“警察国家”时期(1),国家在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之外,还增加了谋求人民福利和社会进步的任务,出现了所谓“福利国家”(wohlfahrtsstaat)的倾向。但此时的公共行政仍然只是作为主权者的君主的私人事务,国家所提供的福利更是君主对其子民的恩赐。(2)

18世纪以后,西方主要国家进入了所谓形式法治国时期,意识形态上奉行自由主义,经济上奉行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政治上三权分立制度得以确立,同时法治理念也日趋成熟。出于对国家权力的警惕,人们在赋予国家一定职能的同时,又对国家职能进行严格限定,防止国家权力的过分扩张造成对个人权利的侵害。这一时期,行政权的行使主要体现为“秩序行政”,即国家运用公权力来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以达到维持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和排除对人民及社会危害之目的。

随着第二次工业革命的推进,资本主义世界进入了所谓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而社会生产关系也随之日趋复杂化,各种以前不曾出现的社会矛盾开始涌现。在这种情况下,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公共行政理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狄骥这样论述道:“今天,作为某种复杂变革的一个结果,一方面归因于知识进步,另一方面归因于经济与工业的发展,政府的事务已经超出提供司法、警察和战争防御的范围,人们要求它履行各种各样的职能。”并且,“随着文明的发展,与公共需要相关的政府活动呈数量上升趋势,而这样所带来的一个后果是公共服务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1]也就是说,公共行政已经不能再局限于秩序的维护领域,而必须将比此前更多的精力与关注投入到公共服务的提供方面。

政府所承担的这种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行政,就是服务行政。详言之,服务行政是政府以维持人们生活、增进人民福利和促进社会运转与发展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向公民提供公民个人与市场机制所不能自行提供的公共服务,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一种行政方式。

二、服务行政的类型

(一)金钱、实物给付型服务与设施、组织提供型服务

根据服务的内容与方式,服务行政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类是金钱或实物给付型服务。这一类型的服务行政首先体现为服务主体向相对人提供一定的金钱与实物,如政府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居民给付的生活保障金。此外,还可体现为免除相对人的一定义务,从而使相对人的财产得到消极增加,如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第二类是通过一定的设施、组织提供的服务。在这一类服务行政中,政府不是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给付于相对人,而是先设立一定的组织或设施,进而通过该组织,或允许相對人使用、利用设施而提供服务。如政府通过建立学校、医院、图书馆等设施,以及煤气、自来水、公共交通系统等设施,为公民提供服务。[2]

(二)维持型服务与发展型服务

这是根据服务行政的层次标准进行的分类。维持型服务指该类服务的目的在于维持人们的基本生活,或者说,若离开这些服务,人们的生活将难以为继。如电力、煤气与自来水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付,灾区民众的食品、衣物、住所救济等都基于维持人们的基本生活,因而属于维持型服务。发展型服务则是指在人们基本生活得以维持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民众福利与生活水平而提供的服务,如提供图书馆、博物馆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提供体育馆、休息设施以促进人们的身体健康与休闲娱乐等。

(三)收费服务与免费服务

这是根据服务行政是否直接向接受服务者收取费用进行的分类。收费服务指接受该服务的每一位公民,都须向服务提供者交纳一定的费用,否则即不能得到这些服务。典型的收费服务如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供水、供电服务等等。免费服务则指公民在接受服务时并不需交纳费用的服务,如城市道路的使用、接受政府的救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使用免费图书馆与博物馆等等。服务行政的收费与否,并没有一个依服务的性质而截然分开的界限,很多时候它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与政府的政策,如博物馆收费与否、城市公共交通收费与否、高速公路收费与否等等。当然,任何服务总是要耗费一定的财力,所谓的免费服务仅仅指其经费全部来自于公共资金,而不像收费服务那样至少部分经费来自于使用者。

三、服务行政的性质

(一)作为恩赐的服务行政

在中国历史上,政府从事赈济灾民、兴修水利等事务是素有的传统,各个朝代莫不如此。但对于老百姓来说,国家的公共服务是来自君主的额外恩赐,体现的是皇恩之浩荡、圣上之仁慈,而并非国民分内所应得的,更说不上什么权利。

在德国,谋求人民福利和社会进步早在警察国时期即成了国家理念之一,但当时所谓的“福利国家”亦非人们的固有权利,而仅仅是作为主权者的君主的恩赐。[3]

在英国,政府的公共服务以历史悠久的济贫活动为典型。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颁布了《济贫法》,规定全国普遍设立济贫院。1834年,维多利亚女王颁布了新《济贫法》,加强了对贫民的控制。从英国济贫制度的历史发展看,济贫在性质上并非是政府的法律义务,接受救济更不是贫困者的法律权利,相反,济贫从一开始就带有对贫困者的羞辱与惩戒性质[4],即使政府在客观上提供帮助,也仅仅是政府对贫困者的恩赐。

总而言之,在二十世纪之前的大部分时间里,服务行政都是以政府(君主)的恩赐面目出现的事物,提供服务不是政府的法定义务,获取服务也不是公民的法定权利。

(二)服务行政从恩赐到权利的发展

十九世纪后期,欧洲各国的经济急剧发展,由政府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势在必行。正是在这一时期以后,服务行政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改变,从政府的恩赐而成为公民的权利──提供公共服务成了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1871年通过的德意志帝国宪法序言明确将“促进德国人民的福利”作为国家的目的。此后,德意志帝国议会在1883—1889年间相继通过了《健康保险计划》、《工伤事故保险计划》和《退休金保险计划》三项社会保险立法,首开现代社会保障服务之先河。1919年《魏玛宪法》规定,经济生活之组织,应与公平之原则及人类生存维持之目的相适应。(3) 这一时期服务行政的发展,最大特点也在于国家承担的服务职责加大,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福斯多夫认为,“生存照顾应该视为一个独立的概念,而与所谓的‘济助’并不相同,所谓的济助,系指对陷于困境的人施予救济。值得吾人注意的是生存照顾诚然可包括济助,但生存照顾概念却非导源于济助”[5],也就是说,“生存照顾”在性质上已迥然不同于过去的作为国家恩赐性质的“济助”,而成为公民的权利。

在英国,Rowntree教授于1899年在调查约克城贫民状况后,提出“贫穷文化”的理论,认为贫穷的原因不在于其个人或家庭,而在于社会,济贫并非是一种施舍、慈善或恩惠,而是国家的责任,应当由政府来办理济贫工作。1908年,英国国会通过了《养老金法》,对70岁以上的老人实施免费养老金制;1911年颁布的《国民保险法》,规定工人患病、失业时可以获得安全保障;1925年颁布的《地方政府法》,把社会救助和福利事业视为地方行政,由地方政府负责主持。这样,作为服务行政重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也从过去的政府恩赐转向公民的法定权利。[6]

服务行政由政府恩赐而向公民权利的转变至今尚在进行之中。在美国,基于权利(right)与特权(privilege)的区分,当事人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利益是否享有“权利”的待遇还是一个在变动中的问题,有时是作为权利而受正當法律程序保护,有时是作为特权而不能受到正当法律程序保护。如1966年法院以福利受领者没有“权利”而驳回相关案件。[7]到1970年代以后,法院的态度有了改变,开始放弃“权利─特权”的区分,将某些原来属于“特权”的利益承认为权利,例如工作和就业,社会福利等。[8]在1970年的Goldberg v.Kelly一案中,最高法院第一次提出政府通过制定法而赋予公民的社会福利是一种“财产”,应当受到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4)

四、服务行政的范围

汉斯·j·沃尔夫等人认为,行政的范围受到人民的生活条件、国家权力和行政权力、被统治者的愿望、共同体和国家目的、科技的发展程度、行政的效率等因素的影响。[9]具体到服务行政的范围,从该理论的首倡者福斯多夫开始,一直不曾有人作出过明确详尽的论述。

诚然,生活于现代社会的人不可能仅依靠自己的力量有尊严地生存,而同时需要依赖他人、社会以及国家(政府)。但当市场经济决定了个人、市场与政府都对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承担义务的时候,同样作为外在的力量,政府应该在哪些范围内向已经融入市场的个人提供服务?政府与市场各自的职能范围如何确定?对此,法学本身是无能为力的,而经济学中的公共产品理论则在一定意义上为我们提供了分析工具。

所谓公共产品,是指那些能够同时提供给许多人享用,并且供给它的成本与享用它的效果,并不随着享用人数规模的变化而变化的产品。与私人产品相比较,公共产品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三大特征。[10]通常,公共产品一旦被生产出来,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进行消费,而不需要他人许可,从而出现了 “搭便车”现象。与此同时,经济学理论还证明,由作为公共机构而组织起来的政府提供私人产品,是缺乏效率的。这样,行政的范围似乎可从经济的角度推出:政府应该并且只应该向公众提供公共产品,而不需要也不应该涉足私人物品的生产。(5)

然而,公共产品理论只能一定程度上用以指导确定行政作用的范围,而不能明确界定服务行政的范围。首先,须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并不都是服务性的,一些传统的公共产品如国防的安全、治安的维护等等须运用行政权力通过秩序行政来完成,并不在服务行政范围之内。其次,某些公共产品的提供,可能在结果上属于服务行政,但在手段上却属于秩序行政。如建设一处水利设施属于提供服务,但在手段上可能需要强制搬迁一些居民,又属于秩序行政。再次,公共产品理论是与市场的提供能力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一些政府必须提供的服务可能很难与市场联系起来,却又不得不由政府来提供。可见,尽管在一般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服务行政的范围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中除秩序行政以外的、满足公民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尤其是物质方面需要的公共产品。但欲明确界定服务行政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需进一步的论证。

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方式,服务行政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不受重视到受到高度重视、从政府的额外职责到政府的重要职责甚至主要职责的历程,目前尚处于发展过程之中。因此,考察服务行政的范围,须考虑到以下因素:1、服务行政的范围是不断发展变化的;2、一定的时代背景中一项服务对公民的重要性;3、市场的可满足性;4、对工商业自由的保护;(6)5、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家的经济发展程度,即服务行政的范围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市场环境的变化而扩展。

在上述考虑之下,可以认为,服务行政的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其内容繁多,分类繁杂,欲对其一一列举,实际上也难以做到。目前来看,至少以下事项可纳入服务行政的范围:交通方面,市内公共交通、铁路系统、公路系统等;基本生活设施方面,供水、供电、供气系统等;卫生方面,基本医疗系统、疾病预防体系等;教育方面,各类大中小学校,幼儿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等;社会保障方面,最低生活保障、基本住房保障、养老院、福利院、救灾赈灾体系等;文化设施方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生活环境方面,环卫设施、清扫队等。但须注意的是,为推行经济政策而从事竞争性行业的国有企业,不应属于服务行政范围。

五、服务行政的方式与途径

(一)行政机关直接提供

行政机关直接提供是指国家通过行政机关和人员,直接向公民提供相关服务。它以行政机关为服务的具体承担者,人们接受服务时需要与行政机关打交道,感受到的是某一服务直接来自某一具体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往往是单方性的服务,主要是金钱或实物给付型服务。这是由这一类型的公共服务适宜由行政机关直接提供的特性所决定的,因为实物与金钱给付型服务形式较为简单,由行政机关直接提供也不涉及相对于其它机构的效率问题,因而没必要再经过其它环节。

(二)通过公共设施提供

通过公共设施提供服务指政府投资建造公共设施,公民则自由免费使用该公共设施。这一提供方式的特征是:首先,公共设施由政府直接投资建造,至于建造过程中如何发包、如何建造等等则在所不问。其次,公民对该公共设施的使用是免费的。再次,公民直接任意使用政府建造的公共设施,使用之时不须与任何主体打交道,既不须与行政机关打交道,也不须与管理该设施的组织打交道。公民在接受这一形式的服务时,由于其不经过任何环节,因而所感受到的仅仅是在直接利用国家已经提供的服务,而不会感觉到在接受某一具体机关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因此,这种形式的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直接提供的服务,也不同于政府通过其他主体间接提供的服务。

(三)通过公务法人提供

公务法人原是法国行政法上的概念,是国家或地方团体认为某种公务的管理需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和灵活性,由行政机关直接管理不妥当时,为增加管理机构的自主能力而创设的一种法人。公务法人是公法上的机构,其设立和运行规则不受规范私法人的法律如公司法的规范,而有其独特的规则。[11]

在中国,公务法人还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仅仅是学理上的概念,学者们将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位为公务法人,认为公务法人与其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不仅仅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也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公务法人与利用者、使用者发生行政性纠纷后,应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来解决。[12]

通过公务法人提供公共服务是服务行政的重要方式,如医疗服务、教育服务等都是通过公务法人提供的。在公务法人的意义上考虑服务行政的提供问题,就不能不考察我国的事业单位现象。1984年《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试行方法(讨论稿)》规定,“凡是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国民经济、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等服务活动,不是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直接目的的单位,可定为事业单位”。随着改革的深入与经济的发展,事业单位性质与表现形态已经变得复杂,一些名义上的事业单位实际从事的是经营性事务,在性质和功能上已经向企业转变,从名称着眼,我们已经难以将事业单位和服务行政直接联系起来。但若从“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从事为国民经济、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等服务活动”这一要求着眼,事业单位与公务法人仍有着密切联系。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公共服务中的很大一部分都是通过作为公务法人的事业单位提供的。

(四)通过公共企业提供

公共企业是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目的的企业。它以服务公共利益为存立基础,在设立、运营等方面遵循一定的公法规则,但总体而言,其在运行上却按作为私法主体的企业的逻辑与规则进行运作,是企业与公共服务目标的结合。公共企业都由政府投资设立,有时由某一行政机关具体负责,但每一家公共企业在法律上都是独立主体,而不从属于特定的行政机关。通过公共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是服务行政的重要方式之一,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一些基本服务通常由公共企业提供,如煤氣、电力、自来水都来自公共企业。

与一般的企业相比,公共企业往往在某一区域内实行垄断,但同时也受到更为严格的管制,如价格上可能完全由政府定价,产品提供方式和标准上也受到严格控制。而与同以国家作为投资主体的竞争性国有企业相比,公共企业最大的特点在于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直接目的,而后者则以营利为直接目的。与事业单位相比,公共企业的特点在于运行规则的不同,它在提供服务时,需要按企业的模式,出售产品并收取费用,而事业单位尽管也可能实行收费服务,但所收费用的标准却不是像公共企业那样直接取决于所提供的产品。

(五)通过特许由私法主体提供

服务行政是政府的职责,一般情况下,公共服务都由政府组织直接提供或通过公共性质的组织提供。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行政有时不再由国家或公共组织提供,而是通过国家特许的方式,由以营利为目的的私法主体在政府的规制下提供。比如政府通过BOT方式,由私人企业建立并在一定期间内经营高速公路。在通过私法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下,私法主体是完全以商业企业的身份,在法律规定和特许合同约定范围内,按商业逻辑提供某一服务。事实上,从服务行政的过程来看,大部分公共服务都曾经在某一个或几个阶段是由私法主体负责的,如免费提供的公共设施在建造之时由某一私营企业承包等等。

注释:

(1)“警察国家”是18世纪欧洲的一种国家形态,是由专制国家过渡到宪政(法治)国家的中间阶段。关于警察国家的进一步论述,可参见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三民书局1997年修订6版.

(2)有关这一时期的“福利国家”与二十世纪以来盛行的“福利国家”理念的区别,可参见[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下)》,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09页.

(3)参见《魏玛宪法》第151条.

(4)Goldberg v.Kelly,397 U.S.254,262(1970).

(5)当然,由于公共产品本身的多样性及其它的一些因素的影响,也使得公共产品并不仅仅由政府提供,其它相关机构甚至私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提供公共产品.

(6)工商业自由是现代社会中人们最重要的自由之一,各国法律对此多有规定。如法国在1791年大革命期间就通过法律规定,“从即将到来的4月1日开始,任何人都能够自由地从事商业以及从事他所选择的职业和工艺”,这一规定至今有效。法国宪法委员会在1982年的一个判决中认定,工商业自由具有宪法规定的意义,只能由法律进行限制,地方团体的公务不能侵犯工商业自由。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87页.

参考文献:

[1] [法]狄骥.公法的变迁[M].郑戈.沈阳: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50-53.

[2] 刘井玉.行政公务研究[A].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2:6.

[3] 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M].台北:三民书局,1997:13.

[4] [英]卡罗尔.哈洛、理查德.罗斯林.法律与行政[M].杨伟东等.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55.

[5] 陈新民.“服务行政”与“生存照顾”概念的原始面貌[A]//陈新民.公法学札记[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6] 张守文.社会法论略[J].中外法学,1996,(6):8-14.

[7] Bernard Schwartz. Administrative Law[M], 3rd edition.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91:252.

[8] 王锡锌.正当法律程序与“最低限度的公正”——从行政程序角度的考察[J].法学评论,2002,(2):23-29.

[9] [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M].高家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37.

[10] 丁冰.现代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23.

[11]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49.

[12] 马怀德.公务法人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02,(4):40-47.

4.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计划 篇四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牢固树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于营造良好的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服务于提高社会各界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思想。

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的过程中,应加大执法宣传力度,完善执法队伍的建设,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提高执法水平与提高执法效率相结合、明确职责与强化协作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二、主要目标

(一)基本遏止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和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等专利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专利权人和专利产品的合法权益。

(二)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提高行政执法快速反应能力,提高结案率,强化执法协作。

(三)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树立良好的专利执法社会信誉。

三、工作任务

(一)继续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学习,强化执法队伍建设。把学法、用法与依法行政,勤政廉政、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多种形式,特别是结合我局2007年开展的“创学习型机关建设高素质队伍”活动,加强《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专利行政执法规定》、《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与执法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增强执法人员抵制腐败、秉公执法的意识。除此之外,加强与其他执法单位执法工作的经常性交流,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三)坚持日常专利执法与联合执法相结合,每月组织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至少开展4次以上的专利专项执法活动,严厉打击食品、药品、日用品、化妆品、化工、建材等领域的假冒、冒充专利产品,维护专利产品的合法权益。联合县(市)知识产权局做好协作执法工作。

(四)抓好大型会展活动期间的专利宣传及执法工作。在有大型会展活动期间,切实加强对会展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杜绝假冒、冒充专利产品进入展销会,进一步加强参展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五)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宗旨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对行政执法人员严肃纪律,严格管理,强化监督。继续加强对执法证件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进一步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做到依法办事、程序合法、严格执法,凡涉及行政处罚的必须具有合法依据,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和程序。

(六)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沟通与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博州知识产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与工商、公安、(文化)版权、质监、司法等部门的合作,制定管理办法和措施,加强执法协作与执法信息交流,有效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有重大案情相互进行通报,形成与科技、经济发展相协调的高效运行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行政执法网络。

(七)加大县(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督促力度,积极开展专利行政执法检查和调研,进一步强化县(市)专利行政执法的工作意识,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和宣传,提高县(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八)做好专利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及执法工作登记工作,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要求执法人员在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坚持执法与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做好专利商品的登记,不失时机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宣传的记录。对于登记的专利商品,要及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法律状态的检索,检索不到的,要及时要求经营者提供有效的专利法律文书,发现问题的及时查处。对于宣传教育的情况,要定期进行汇总,及时进行总结。

四、工作要求

博州知识产权局将高度重视和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统一安排和工作部署。按照本计划的要求并结合本州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规划,确保本计划中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并及时总结上报活动开展的情况,以便上级领导部门更好的指导和督促]

>>>>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计划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5.行政执法基本知识 篇五

关键词:行政法 基本原则

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法的立法、实施及监督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它是行政法存在的基础,是行政执法的指南,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治思想的结晶,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普遍的适用性。这些基本原则不仅要指导现实中政府行为的各个方面,同时也可以向我们传达今后政府职能实现方式转变的基本要求。

1.行政合理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行为,而且应当使行政行为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中之“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

首先,行使权力的动机和目的应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宗旨。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根本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及保障人权,如果行政机关违背了该宗旨,以权谋私或公报私仇,则构成滥用职权。实践中这种滥用职权的情况并非

比如说对某违法者要给予警告处罚,但为了多发奖金,或由于执法者公报私仇,于是对其作罚款处理,这种表面不违法但存在主观恶意的滥用职权行为,其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其次,违反行政合理原则也需承担法律责任。其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绝对无效,而不当行使由裁量权的行为由于并无主观上的恶意,只是由于客观因素或业务水平的影响而导致的,因此不适当的由裁量是可部分调整与完善的行为。

2.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首要原则,主要足指行政职权的取得、存在和行使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要求的行政,都是不合法的和无效的,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证。根据行政法治的实践,行政合法的要求具体包括五个方面,即行政主体合法,行政范围合法、行政内容合法、行政程序合法、行政形式合法。这:丘方要求能否达到,关键取决于行政权的配置和运行过程足否正当。而行政权的配置问题正是行政组织法所要解决的,行政权运行过程的正当性是行政程序法要检验的。但纵观我国行政法制现状,不难发现,至今尚未出现一部囊括行政管理所有领域的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使得行政权的取得

行政机关争午义、越权的隐患无法消除,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如何实现?其结果直接制约着行政法治的进程。所以,目前的首要问题是解决行政法治的法制基础,即完善行政法律规范。一方面,加强行政组织立法,创建行政机关科学合理的体制结构,保证行政权配置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建立一套公平、公正和科学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体系,从法律程序上规范行政主体的权力行使,维护行政权运行过程的正当性。

3.民主性原则

行政民主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和实施公共政策以及社会管理中的民主制度、民主作风和民主意识。因此,行政民主原则既包括对管理体制与制度方面的要求.也包括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方式、方法方面的要求。行政民主与政治民主不同,如果说政治民主取决于国家本质的话,那么行政民主则是直接与社会的经济政治体制相联系,是与体制上的集中相对而言的。民主政府要求政府行政要面向民众,而不是面向权力:政府的公共政策要回应民众的要求;政府的一切行为当围绕着民众的具体问题的解决;政府不仅仅是曾理的机关,也是具体实际利益的提供机关。政府公职

第一,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程序,除不应公开外都应公开,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还得举行立法听

及作为管理者的行政主体及被管理的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权利和义务,该行政权利和义务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它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基础,如果行政法内容不能充分体现民主,就不会确保人民群众利益的切实维护,也不能取得行政相对人对行政管理行为的信任、理解和支持,势必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

第二人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信息,回答有关咨询,以便公民参加经济和社会活动,对此,各行政主体应创造条件。这也是行政相对人积极参与各种社会管理活动,主动配合并履行其行政法义务的重要保障。

第三,行政相对人应遵循民主程序的约束机制,在其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同时,当其私自、个别利益与意志与公共利益、多数人意志发生冲突时,其应让位于公共利益及多数人利益,服从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行为,积极支持、配合,并切实履行其行政法义务。

4.责任行政原则

法律存在的目的之一在于通过对某种行为责任的追究,以实现社会一定的秩序状态和建立社会赖以存在的基本条件。国家行政机关同公民、社会团体一样,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行政法产生的目的在于克服行政活动中

把全部行政活动置于一种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而不能随心所欲、任意行政、滥用职权。因此,责任行政原则不仅是行政活动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行政活动的现实需要,应当成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具有公共性质,以整个社会为对象,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如果行政活动可以随意实施而无需承担责任,就会引导整个社会进入无秩序状态。其次,行政活动是以行政权力作用于公民、社会团体为特征。公共权力的运用就是以对公民、社会团体的权益产生某种影响力为特点。如果这种活动可以不负责任,任意影响而无需负责,那就将对公民、社会团体的权益构成极大的威胁,从而危及到整个社会。

再次,将责任行政原则作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基于我国特定的国情。我国有着较长期的历史,封建传统观念在现实生活中并未彻底根除。官贵民贱、官本位、官管民等封建意识很强烈。相反,责任意识却很淡漠。而新中国建立以来,依法行政未得到提倡和重视,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官员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责任观念并未成为普遍的意识。因此将责任行政原则作为我国行政的基本原则,对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树立起责任行政的意识,实现依法治国,将会起到积极的巨大的作用

6.水行政执法专业法律知识试卷 篇六

一、填空题(共10题,每题1分,共10 分)

1、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

2、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另外有规定的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

3、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起施行。

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自起施行。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6、按照《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擅自在河道上设置水事工程,影响行洪,除限期整改或拆除外,可以处的罚款。

7、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的,符合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所称的水资源是指和,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9、行政处罚分为六类,分别是、、、、、。

10、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等活动。

二、单项选择题(共15题,每题1分,共15 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起施行。

A、2002年8月29日B、2002年10月1日

C、2002年5月1日D、1988年8月1日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由()部门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A、国家B、国务院

C、省水行政主管部门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3、水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

A、二人B、三人C、四人D、一人

4、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

A、水表B、用水计划C、计量设施D、用水量

5、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年。

A、3 年B、5 年C、2 年D、10年

6、、开发利用水资源当首先满足()用水。

A、城乡居民生活B、农业

C、工业D、生态环境

7、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以()罚款。

A、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B、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D、五万元以下

8、水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

A、身份证B、执法证C、工作证D、驾驶证

9、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款()。

A、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B、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十万元D、五万元

10、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

A、取水许可证B、采砂取土证

C、取水申请D、采砂申请

11、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A.5B.10C.15D.2012、()是取水量审批的主要依据。

A.申请书中申请的取水量B.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用水量

C.上级水行政部门的规定D.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签订的协议

1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

A.以下说法均正确B.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

C.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有下列行为的描述哪一选项不需要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A.不按照规定报送取水情况的;B.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C.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D.拖欠水资源费甚至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15、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A.限期安装B.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C.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D.以上说法均正确

三、多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

1、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等工程设施。

A、护岸B、防汛C、水文监测D、水文地质监测

2、取水单位和个人在什么情况下可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A、不按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B、不按规定期限装置水文设施的C、拒绝和妨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检查的D、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3、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A、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B、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C、责令被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D、没收违法所得

4、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时必须()

A、填写处罚决定书B、开收据

C、开具罚款凭证D、不足额上缴罚款

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和便民的原则。

A、公开B、公平C、公正D、高效

6、依照《水法》第七十条规定,水资源费缴纳中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那种情况的应给予处罚()。

A、拒不缴纳水资源费B、拖延缴纳水资源费

C、拖欠水资源费D、不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7、下列活动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的()

A、在本村水塘中取水B、家庭生活用水

C、为圈养牲畜饮用少量取水D、行政单位用水

8、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活动。

A.建筑物、构筑物B.倾倒垃圾、渣土

C.从事影响河势稳定D.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9、取水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A.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姓名)B.取水期限、水源类型

C.取水量和取水用途D.取水、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

10、有下列()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A.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B.使用过期取水许可证继续取用地下水的C.不按照规定报送取水情况的D.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四、判断题(共15题,每题1分,共15分)

1、水资源的所有权由水利部代表国家行使。()

2、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五年,最长不超过十年。()

4、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的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6、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外,应当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

7、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取水数据的,按照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或取水设施最大能力,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取水量。()

8、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9、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的,从事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撤销水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0、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1、擅自扩大的取水量超过批准的取水量100%以上的,处10万元罚款,并吊销其

取水许可证。()

1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13、取水单位或个人的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14、取水许可证中标明的取水量是取水单位的每年的最多可取水量。

15、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国家所有。

五、简答题(共4题,每题5分,共20分)

1、我国制定《水法》的目标是什么?

2、《水法》规定,吊销取水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谁实施?

3、申请取水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4、什么情况需要取得取水权,缴纳水资源费?

()()

六、案例分析题(共20分)

案情简介:经查,某区X厂自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在某区XX乡XX村(属城市建成区外无自来水管网地区)X厂厂区内取用地下水5000立方米用于生产用水,在责令缴纳期过后,该厂仍拒不缴纳水资源费。

1、该厂行为违反了我国《水法》的哪一条?应按哪一条进行处罚?(5分)

2、该厂水资源征收标准为多少?为什么?又应当征收该厂多少水资源费?(5分)

7.行政执法基本知识 篇七

基层农林行政执法机构人手紧、管理范围广、工作事务繁杂, 农林行政执法人员独立工作性强, 这就要求农林行政执法人员在政治思想、工作业务、纪律作风上必须要有较高的标准。基层农林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素质。

1 政治思想坚定, 忠于职业道德

基层农林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和政治标准, 坚持“服务三农”原则, 践行“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 能理论联系实际, 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观察、分析、解决问题, 能正确理解并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农村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国家“十一五规划”;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克已奉公, 埋头苦干, 要有一颗热爱工作的心, 尽职尽责。在具体工作中必须树立“忠实、积极、刻苦、正派”的形象, 克服“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错误思想, 增强自已的洞察力、判断力、组织决策能力和工作事业心。

2 熟悉政策法规, 精通业务工作

农林行政执法必须依法管理, 各级农业行政机关是国家农林法律法规执法机关, 更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基层农林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懂法、守法、执法, 以农林法律法规为准绳实施农林行政监督管理, 既要注意研究有关政策, 熟悉农林法律法规, 也要有丰富的技术专业知识。

3 作风优良, 工作精益求精

在农林行政监督管理的实际工作中, 有许多问题在书本上是找不到答案的, 没有工作经验难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只有通过实践, 才能丰富自己的实际工作的能力。一般来说, 较强的监督管理能力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具有收集、整理、处理各类信息的能力;二是具有逻辑推理、归纳分析问题的能力, 能透过事物现象明察本质, 防微杜渐;三是具有协调关系、解决问题的“应变”能力, 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等。

农林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独立性很强, 要具备“严、实、细、稳”的科学的工作方法和严格的纪律作风, 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要兢兢业业, 踏踏实实, 一步一个脚印地干好本职工作;深入细致, 对工作绝不能马虎, 要认真对待每个细节;遇事要冷静, 不能盲目从事, 要按客观规律办事。

4 勤于深入基层, 善于调查思考

农林行政执法是一门综合科学, 号称“百科知识”。在基层工作, 要有边实践边学习研究的精神, 尽可能的纵观全局掌握第一手材料, 全面分析和处理问题, 要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 考虑问题周密, 逻辑性强, 判断问题准确度高。对新事物、新问题、新情况比较敏感, 能在一定程度上推测、预见事物的发展趋势, 能积极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设, 为政府和领导的正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5 甘当人民公仆, 勤政廉洁奉公

8.论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基本价值 篇八

一、行政程序违法责任概念界定

(一)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概念

1.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概念。

在法律中,我们对“责任”理解通常有两种,“第一,指应当承担的过失;第二,指应尽的职责。”[1]在学界,关于“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种迥异的观点:其一,否定说;所谓法律责任,即对违法者的否定性评价;其二,惩罚说;认为法律责任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和惩罚;其三,义务说;法律责任是侵犯法定权利抑或违反义务进而引发的强制性义务。这三种观点因为都是不同角度出发,而得出了法律责任的概念。笔者鉴于法律责任的负责性,认为应该综合考虑,即法律责任是由违反法定义务或侵犯法定权利而引发的带有强制性义务的具有制裁性的不利法律后果或否定性评价。

经过分析比较,笔者认为,行政程序违法责任也可称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指“行政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定程序,也即违反了行政行为的法定方式、时限、顺序和步骤,进而构成行政程序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或不利性的法律后果。”

二、完善行政程序违法责任的价值

(一)行政程序独立性价值的内在需要。

1.行政程序外在价值。价值,指客体对主体的意义。行政程序的外在价值,通常又称为行政程序的工具价值,简单地说,就是指行政程序的表象价值。这种表象的工具性价值主要表现在:第一,从程序逻辑上讲,是先有程序,后有实体权利的实施和实现,行政程序对行政实体权利顺利有效实现的工具性价值,便不言而喻了。第二,更好的弥补行政实体法先天的不足。行政实体法自诞生后,便已经“过时”了,某种意义上脱离了社会,具有天然的滞后性。而行政程序却能通过时间、空间顺序和行为方式的有效规范来弥补实体的缺陷。第三,规范和制约行政实体权力。当然,实体权力运行的过程中往往容易偏离法律的制定者的最初意旨,因为除了存在客观因素的介入,还有会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此时,行政程序就会“通过法律解释学原理与方法对某一规则进行扩张、限缩等重新解释,以使原有规范符合公平正义理念。”[2]

2.行政程序内在价值。行政程序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表象的工具性价值层面,更多的是其自身所特有的内在价值,也称独立性价值。而独立性价值才是在行政过程中,行政主体的价值本质的追求。“正当性、合理性是独立于程序结果的具有目的意义的内在价值,与结果的公正性价值具有同等的意义,并且程序结果是否公正,并不能证明程序本身是否公正;程序本身是否公正,直接取决于程序的内在品质。”[3]简单地说,就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通过严格的程序规则所能保护和促进的价值。”[4]具体又分成以下几种价值:

(1)效率价值。行政效率是行政权的生命。“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法院可以不慌不忙地按照法律行使司法职权,而行政机关却不能这样“从容”。其次,通过对行政程序的有序设定,看似是按部就班的低效率,实则是行政主体按照程序不容拖沓的对行政行为执行的高效率。

(2)公正价值。公正价值,即正义价值。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又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正义的程序至少应包含:第一,参与性。参与是平等的核心体现。良好的行政程序提供了参与同步监督行政活动的机会。第二,平等性。尽管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在主體地位上是不平等的,然而在行政程序面前,任何人都无特权可言。第三,中立性。“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在西方,这一理念更是正当程序原则的首要要求。第四,公开性。程序的公开,不仅是能促使程序优化,也是公众监督必不可少的特质。

(3)秩序价值。良好的行政法治环境的形成和维护,需要行政程序来建构稳定高效的秩序。在这里,行政程序反映了秩序的强制性和排他性。为行政行为的规范性、社会关系的和谐性、秩序的连续性、以及行政结果的确定性都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作用。

(4)利益价值。通常,利益包括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而行政程序在这些利益出现冲突时,通过对三者重新分配、协调和优化,最终得出“利益评估”,进而实现利益最优和最大化。

(5)自由价值。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利时,能够依自己的意志行使权益,自由在法律程序中,体现主体行使权利,以及行政程序对行政权力的规范,以程序的力量来捍卫自身的自由。

(二)行政程序性权利救济的需要。

在表象上,作为一种过程性价值的行政程序性权利,主要是“为了实现和保障某个实体结果,人们必须拥有通过一定的方式、步骤、手续等而实现或保护这种结果的权利。”[5]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权利的有效行使和实现是万万离不开救济的。“若原告拥有一项权利,他就必然要有维护和保持该权利的方法,如果他在行使权利时遭受到侵害则必须要有救济……对权利的需求和对救济的需求是相互的……一个人得到救济,也就得到了权利;失去救济,也就失去了权利。”[6]事实上,行政程序违法责任也是行政程序权利中申诉权的具体表现和延伸。所以,确立行政程序违法责任是行政程序性权利救济的需要和应有之义。

(三)建设责任政府的需要。

在漫长的人类发展史上,政府多强调相对人对国家的义务,随着越来越多的民主国家的产生与建立,政府对选民应该承担的法律层面上的责任越发凸显,其中,不仅包括实体权利责任,还包括程序性权利责任。责任政府已然是近现代民主与法治发展的必然,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价值理念慢慢已经深入人心,更是现代法治政府必须具备的特性之一。总之,有权力必须要有对应的责任保障,行使的无论是实体权力还是程序性权力,必须要受到相应的监督,侵权必须要赔偿,违法必然受到追究。建设责任政府,是有效确保公民程序性权利的重大战略,而建立健全完备的行政程序违法责任机制对构建责任政府意义深远。

参考文献:

[1]张显伟:《行政程序违法及其司法审查》,载《前沿》2005年第10期。

[2]张文显编:《法学理论前沿论坛》(第一卷),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12页。

[3]陈瑞华:《程序正义论》,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4]周佑勇,季煌兴:《行政程序价值定位》,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24期。

[5]王锡锌著:《行政程序法理念与制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06页。

[6]朱淼蛟,唐学兵:《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构造》,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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