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注册登记及变更所需资料

2024-09-27

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注册登记及变更所需资料(精选9篇)

1.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注册登记及变更所需资料 篇一

深圳注册公司

企业注册资金变更流程及所需资料

企业注册资金变更流程及所需资料

企业因发展需要,都会有注册资金变更的需要,不管是扩大业务还是减轻企业负担。那么企业注册资金变更所需要的资料和变更流程是怎样的呢?知道财务为大家逐一分析。

企业注册资金变更所需资料:

1、《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该申请书是每个涉及到公司变更都要提交的,工商部门要求的),法人签字、盖公章。

2、股东会决议(关于注册资金变更的股东会议);

3、新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验资报告(由验资机构出具);

6、股东出资情况表(加盖公司);

7、组织机构代码证;

8、工商局可能要求的其他资料。

企业注册资金变更流程:

1、向工商局提交变更申请;

2、开立验资账户,有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3、将所需资料和验资报告提交工商局,工商局审核,通过后领取新营业执照;

4、注销验资账户,并把验资资金转回公司基本账户;

5、进行其他证件的变更(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相对来说,注册资金增资比减资会容易很多,各位客户在进行这一变更时要考虑清楚,更多的变更内容可向知道财务咨询,我们一定知无不言。

2.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注册登记及变更所需资料 篇二

2、建造师资格证、身份证、劳动合同、毕业证、学历验证;(所有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公路、水利水电专业2份,其他专业1份)

3、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变更注册

1、《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2份;

2、身份证、原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劳动合同;

3、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增项注册

1、《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2份(公路、水利水电专业3份);

2、身份证、毕业证、学历验证、劳动合同、增项专业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所有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公路、水利水电专业2份,其他专业1份)

3、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4、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合格证明文件。

延续注册

1、《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2份;

2、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所有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3、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重新注册

1、《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2份(公路、水利水电专业3份);

2、建造师资格证、身份证、劳动合同、毕业证、学历验证;(所有证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公路、水利水电专业2份,其他专业1份)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2份;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注销注册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2份;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符合《河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第十四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第十五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3.工商登记流程及所需资料 篇三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或者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全体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8、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9、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由发起人签署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0、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任职文件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11、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签署,或者由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4、以上涉及发起人签署的,自然人发起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关于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的具体方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8、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11、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3、《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所需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公章(如不方便带出,请先领取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加盖公章),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所需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公司章程、股东决议等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租赁协议或房屋产权证明

6、验资报告

7、填写《税务登记表》

银行基本账户开立需要资料

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授权书

开户申请

4.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所需材料 篇四

一、变更注册所需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两份(注册系统申报成功后直接打印)(调出省的三份);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仅变更专业时); 3.购买社保清单(或退休证)(调出省除外);

4.劳动聘用合同(使用劳动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合同期不少于1年)或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调出省除外);

5.原注册单位出具的解聘证明或到期合同或退休证明(姓名变更除外);

6.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

7.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证明(仅变更专业时); 8.本人执业印章(调出省除外);

9.小一寸近期彩色照片二张(调出省除外);

10.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资质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仅企业名称变更时)。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网络办理流程

1.企业在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上登录,填写注册资料上报; 2.到省注册窗口提交书面材料;

3.省注册窗口审核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4.企业登陆注册管理系统查询审批进度,“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网站查询审批结果,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查询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领取通知; 5.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

办理条件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4.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5.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6.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7.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8.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9.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10.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所需材料

1.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

2.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件(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需复印资格证书1~4页);

3.本人与注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与复印件(采用劳动主管部门的标准文本,合同期不少于1年且合同应有本人签字); 4.注册单位的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一式两份)(单位无造价咨询资质除外);

5.单位购买社保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单位无造价咨询资质除外);

6.本人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单位无造价咨询资质除外);

5.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注册登记及变更所需资料 篇五

1.外国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3.不涉及基建或房地产及外汇综合平衡的项目。

二.外资注册办事依据:

《公司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三.外资公司注册商务委员会审批须提交的基本文件.材料:

工作流程及所需材料

1.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投资者签署的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4.外资企业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5.外资企业如果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的,提供董事.监事会成员或监事的委派书原件和名单原件;否则提供所设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派书原件(需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投资者如为个人需本人签署)

6.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7.外国投资者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合法开业证明,外国投资者权力机构推举合法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及合法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如果是个人投资,则提供个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上述文件须经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机构)公证,除港澳台地区以外尚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8.投资者的开户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如为外文,需附中文译文);

9.外资企业注册地址的房屋租赁协议及房产证明(复印件);

10.工商局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设立外商合资企业,须提交投资者之间签订的合同副本。

12.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进出口商品目录)

以上文件应用中文书写。商务委员会在收到符合要求的上述文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然后,须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单,在商务委员会办理申领批准证书手续。应在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区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四.外资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所需提交材料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一)以下所称的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是指:

1.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其中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

外资公司注册特别提请注意:

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1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按照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缴付方式执行。

五.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所需资料

(一)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外方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章程;

3.审批机关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4.投资各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6.《指定(委托)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10.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外资公司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5个工作日(涉及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标准总时限为20天)

2.外资公司注册费用: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2)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外资公司领取营业执照(有效期为章程中约定一期到位时间)

六.外资公司刻章及公安局备案及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1.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各1份

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4.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刻章委托书

5.合资或合作中方出具的中方介绍信(独资企业免)

七.外资公司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商务局批准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单位提供);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单位公章;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授权经办人办理登记证明;

7.新成立的外资企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交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八.外资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2.合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

3.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文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伯

5.企业董事会组成名单

九.外资公司办理统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批准证书之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前,需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1.出示企业的批准证书正本

2.填写企业统计登记表(一式2份)

十.外资公司办理外汇IC卡

外资公司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天内,向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审批机关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2.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3.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副本

十一.外资公司设立投资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十二.外资公司设立人民币帐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开户时,需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a.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b.审批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十三.外资公司办理财政登记

初次办理登记或办理变更登记需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以及经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合同、章程及董事会组成的批复等文件或者其复制件。

十四.外资验资所需材料

1.公司执照.批准证书.开户许可证

2.以前历次验资报告

3.公司章程.合同.股东身份证明

4.外汇登记证原件.业务核准件原件

进帐单原件.报文

十四.外资企业变更营业执照

十五.外资企业变更组织机构代码

十六.外资企业办理进出口经营权

十七.外资公司商务局进出口备案

十八.外资公司海关登记

十九.外资公司电子口岸登记

二十.外资公司检验检疫登记

6.报关员注册提交资料 篇六

需要向海关递交的材料

1、《报关员注册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申请人所在报关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3、《报关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与所在报关单位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关单位为非企业性质的,可以提交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人事证明);

5、身份证复印件;

6、所在报关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7、申请人近期蓝底(或白底)彩色免冠小2寸照片1张;

8、首次申请报关员注册的,还应当提交主管地海关签署的《实习备案单》和报关单位出具的《实习证明》。

9、《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台港澳人员申请用);

10、其他与申请报关员注册登记相关的材料。

7.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注册登记及变更所需资料 篇七

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是多少?如何注册?

《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是三年。也就是说,自《报关员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需要找到已在海关进行报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正式工作,并且持《报关员资格证书》到海关办理正式注册,换领《报关员证》和报关员卡,《报关员证》有效期1年,每年须同自己所服务的公司一共到海关进行年审。

如果从原单位离开需到海关注销《报关员证》和报关员卡,《报关员资格证书》依然有效,有效期自注销《报关员证》和报关员卡之日起3年。逾期作废!对于《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注册问题,各位领到教材的时候里面会有详细介绍,并且注册工作在公司会有相关人员安排,我们不用掌握!

8.2011护士注册申请所需资料 篇八

2011护士注册申请所需资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份(表格请在群共享里下载打印或者到卫生局窗口领取).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正反复印在一张纸上).三.申请人学历证书(申请人除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外,专科以上学历需同时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中专学历需要同时提供湖北教育信息网学历查询证明或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四.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五.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专科医院和中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体检表格请在群共享里下载打印).六.护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七.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相关材料(加盖医院公章).八.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九.正面免冠白底彩色2寸近照4张.(表上贴2张,剩余2张贴在第一页的左上角).2011护士注册群号码:100595569.或954976703(咨询电话0722---3257530)

(因护士资格成绩已公布,为方便护士注册,特提前公布所需资料请及时准备.具体提交时间或临时通知请留意公布信息)

9.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注册登记及变更所需资料 篇九

一)新设备使用登记:

1、《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卡》;

2、监督检验合格报告书;

3、操作、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4、电梯、起重设备使用单位需提供与获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维修保养单位签定的维修保养合同;

5、使用和营运管理制度,应急预案;

6、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性能改变以及变更、报停、报废:

1、安全性能发生变化:设备大修(改造)开工告知书、《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检验合格报告;

2、过户:原使用单位需要相关合同、《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卡》、设备安全技术资料等档案、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厂内或场内机动车需上交牌照)。接受单位需带上述移交资料,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停用和重新启用: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填写《无锡市特种设备停用、注销、过户、迁移、变更登记表》。重新启用需提交启用申请报告和启用前检验合格报告;

4、报废应填写 《无锡市特种设备停用、注销、过户、迁移、变更登记表》,厂内或场内机动车需上交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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