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2024-07-24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9篇)

1.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篇一

和静县贯彻落实《**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情况汇报材料

尊敬的视察组一行各位领导:

根据会议安排,我代表和静县人社局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做以简要汇报。

一、和静县基本情况

和静县位于**中部,天山中段南麓,**盆地西北部,周边与**市、**市等17个县市毗邻。全县辖6个镇、6乡、1个自治区级工业园区。5个国有牧场、1个良种场、1个平原林场。1个肉牛场。境内有农二师所属3个团场、自治州一个国有农场和一个高山林场、自治区、自治州驻县工矿企业50余个。规模企业30家。有天山水泥、新兴铸管、金特钢铁、凯宏矿业、隆平高科、开都河梯级电站等大中型企业。全县现有总人口24.77万人(含流动人口),由汉、蒙、维、回等29个民族组成。2013年,全县生产总值 亿元,地方财政收入5357万元。

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情况

自《**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们按照自治区、州局有关工作部署,遵循企业协商谈增长,行业协商谈标准,区域协商谈底线的协商模式,积极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加强领导,推动企业集体协商工作平稳运行。

县政府高度重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坚持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摆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抓,深入扩大集体协商工作的社会参与范围,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分配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为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平稳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前,我县各类企业中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有100家(私营企业82家,集体企业1家,外商投资企业1家,股份制企业7家,有限责任公司208家),行业联合会6个,现有会员20088人。

(二)规范建设,组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

为推进企业工会规范化建设,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年初以来,深入到各个企业进行指导工作。对我县非公企业有限公司89家进行专职指导,同时推荐了25家企业为和静县县级工资集体协商典型单位,全面完成了上级工会下达的目标任务。

(三)划分类别,分类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坚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培育不同规模、不同性质、不同行业、不同特点的工资集体协商企业。企业能够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的,严格按照《**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进行规范操作。企业规模较小,工会力量薄弱,不能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通过平衡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地位,着重抓好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在同行业企业较多的地方,如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园区,则着重抓好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办法规范劳资双方行为。对于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劳动纠纷、争议较多难以实现工资协商的,我们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检查力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督促企业有效履行工资集体协议。此外,我们还通过选择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管理基础扎实,工会工作开展顺畅的国有、民营以及规模以上大中型企业作为试点,采取抓两头带中间的方法,精心培育典型,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效落实。

(四)集聚合力,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要约形式。

根据企业类别,将企业划分为可以马上进行要约协商的、暂缓进行协商的和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三大类别。如天水水泥公司等经营有困难,生产规模较小的企业,通过人事劳动部门主动上门做思想工作,指导他们就工资分配的某一方面进行协商,把职工迫切需要解决而企业又有能力解决的问题作为协商重点,经过核实情况后,提出建议限期协商。对于不具备条件签订要约的单位,如和静县牧乐劳务派遣服务中心,和静县创意劳务派遣服务中心指导其就不低于本区域、本行业最低工资标准提出要约并开展协商。中小型企业以区域联合会或行业联合会为抓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同时,引导企业工会依法主动行使要约权。广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的意义,向基层工会下发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要求企业工会主动要约,强化企业工会的主动性。为使协商工作能够规范化、法制化,我们加强了对企业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和辅导,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保证。

(五)深入研究,切实解决工资集体协商中存在的困难。

通过组织工资集体协商回头看等工作,监督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履行情况,本着维护职工权益,促进统筹发展这一重点,抓住履约率这一关键点,就工资协议中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有效期限履行等方面进行有效兑现和监督。对于福利奖金等富有弹性的问题及时协商,确保协议有效落实,维护协议的严肃性。同时,抓好新签和续签工作。对选树的典型企业进行重点走访,指导企业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档案。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我们坚持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以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为目标,切实加强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实现了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针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深入研究有效办法,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定期听取相关企业关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汇报,分析研究工作推进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矛盾和困难。充分发挥三方机制作用,积极沟通协调,密切配合,研究对策建议。二是进一步发挥《**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的作用。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到企业工会的考核,并设置专项经费,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三是印发《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将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知识、法律依据、运作程序、不同企业协商重点、集体合同的续签及争议处理、工资集体合同书、要约书、答复书、区域(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书等内容全部纳入工作指南,编印成册下发到各企业,切实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虽然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推进中遇到一些困难,但由于工资分配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当前职工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制度必将成为今后企业薪酬改革的主要方向。下一步,我县将切实加大宣传力度,优化集体合同环境,提高集体合同质量,努力培育一支优秀的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共同开创和静县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新局面。

2.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篇二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 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以集体协商的方式,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 签订集体的书面协议。工资集体协商内容主要是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必要性

由于企业经济效益快速增长, 而职工劳动报酬、福利待遇长期持续过低, 使劳资矛盾凸显, 成为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在十二五时期我们要全面改善人民生活, 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这表明党和政府对民生问题高度重视,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面临着良好的机遇和环境。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有利于推动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构建职工对工资分配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机制;有利于完善劳动用工管理, 促进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使工资集体协商在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做好“三到位”、“三落实”

1. 宣传到位, 责任落实。

充分利用板报画廊报刊网络等, 宣传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重点, 宣传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多分享改革成果的国家大政方针, 宣传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与党和政府“富民工程”的关系。主动上门传达工会的具体要求, 以取得企业方的支持, 使之对协商工作的要约作出回应, 对协商内容达成共识, 为推进协商创造良好平台。通过开展“工人先锋号”“经济技术创新”等系列竞赛活动, 统一思想, 增强企业与职工相互依存共渡难关共谋发展的共识, 让企业和职工形成风险同担、利益共享的整体意识。

2. 措施到位, 目标落实。

第一, 典型示范。在重点企业抓试点, 以“共同约定行动”不裁员, 不减薪, 不减待遇, 不减对困难职工救助为基础, 率先启动“要约行动”。第二, 借势开展。以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为基础, 借助“工资集体协商年”和“要约行动月”活动, 针对一线职工收入低、刻意压低职工工资、劳动争议数量上升等问题, 指导企业量化标准, 细化程序, 以此推动职工工资分配共决、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的建立, 达到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的目的。第三, 组织培训。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参加省市工资集体协商的培训, 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保证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

3. 监督到位, 考核落实。

3.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之路研究 篇三

关键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举措;成效;方法

一、杭氧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之路

杭氧第一次集体合同的签订可追溯到1995年12月,而这一年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也刚起初,进入试点摸索阶段。可没多久由于杭氧二次改制和机构变化等多种原因,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一直处于酝酿阶段,并未引起重视。直到2002年杭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此公司为杭氧的核心企业),为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职工权益,提高职工积极性,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其率先在杭氧内启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并实现了企业与职工双赢的局面。

2003年,在借鉴杭氧股份工资集体协商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杭氧工会要求各集团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并指导各集团企业做好新签和续签工作,由此也拉开了工资集体协商在杭氧内全面开展的大幕,但尚未强行要求实施。

直到2009年年底,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杭氧下属各集团企业相应出现了经济滑坡现象。其中一集团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该企业职工提出工资偏低,而行政方认为根据当时形势工资已比上年有所增长,不可能再额外增加工资。当时该企业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劳资双方矛盾愈演愈烈,闹得不可开交,最后职工集体向企业问话,要求增加年终奖,企业行政最终也为息事宁人,补发了年终奖而草草了事。此事的发生,大大促动了杭氧内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行和实施。此后,集团下属各集团企业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截至目前,公司全部在杭下属集团企业都签订了《工资协议》和《集体合同》,覆盖职工达3832人,实现了企业与职工双赢的良好局面。

二、杭氧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之措

(1)加强制度建设,抓好培训学习。近几年,针对基层工会主席新老交替比较频繁的状况,杭氧工会努力加强集体协商代表和指导员队伍建设,每年选送协商代表参加杭州市工资集体协商培训班,并取得由杭州市总工会颁发的“集体协商指导员证”。通过培训,大大提高了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和谈判水平。(2)坚持四项原则,依法有效协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杭氧在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要求各集团企业坚持四项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二是平等性原则,协商双方人数对等,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三是利益兼顾原则,要兼顾企业发展和职工具体利益;四是稳定性原则,保证协商双方互相尊重,共同发展。(3)广泛征求意见,参照相关标准。每年年初,杭氧各集团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工资、休假、福利等事宜,通过各基层工会向职工广泛征求意见,召开工资集体协商调查座谈会,了解职工对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想法和意见。企业遵循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在确定年度工资水平和岗位工资标准时,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利税指标,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企业的上一年工资水平等标准,综合考虑岗位、技能因素,以及技术和管理要素,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4)多次协商讨论,发出行政要约。基层工会针对职工普遍反映的共性议题,进行多次讨论、研究,确定平等协商内容,向企业行政提交平等协商意向书。每年三、四月份,基层工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之前首先与行政做好要约。要约书写明协商代表、内容、时间、地点和议题等,要求公司行政方提供上一年公司销售收入、利润等报表,并于接到要约书后5日内给予答复。(5)预审文本草案,提交职代会。经双方协商一致形成《工资协议》文本草案,递交职代会。职代会召开前一周,将本次职代会的议题上报给杭氧工会预审。杭氧工会收到预审文本后2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提出明确的预审意见。(6)做好审查管理,加强履约监督。在整个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杭氧工会努力做好工资集体协商的审查管理和履约监督。督促各集团企业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的《工资协议》、《集体合同》文本在7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并要求同时送杭氧工会备案,便于监督和统一管理。在要求基层工会做好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执行情况自查的同时,杭氧工会及时进行抽查,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有力推动集体合同的不断完善和健全。

三、杭氧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之效

一是职工收入年年有增长。杭氧股份是杭氧下属一家上市公司,现有在册职工1442人。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来,每年职工的年平均工资增幅都在10%—12%。 2013年,受全球经济影响,企业经营形势出现了下滑,但工资集体协商的工资增幅仍保持增长态势。2013年的《工资协议》提出,若完成公司年度净利润指标,职工年平均工资增幅不低于5%;若达不到(实际比2012年指标下降了13%),则职工年平均工资增幅大于等于CPI年平均值。虽然最终年度净利润指标没能实现,但职工人均年收入仍比上年增长2.82%。二是为搬迁职工提供优质服务。2009年,为响应市委市政府“退城进园”的号召,杭氧将制造基地搬迁至临安。面对职工十分关注的搬迁政策,企业行政多次召开职代会,就搬迁原由、搬迁后职工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向职工代表作了一一说明。制订搬迁政策时,征求职工代表意见,通过充分协商,为搬迁职工增加每人每月300元的远郊津贴;同时实行交通补贴,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补贴;对搬迁后住临安倒班宿舍的职工再给每人每月150元的交通补贴;对自行解决交通的职工再给每人每月300元的交通补贴。并为往返杭州、临安工作的职工购买一份交通保险。通过广泛宣传和动员,得到了广大职工的理解和支持,使杭氧整个搬迁过程非常平稳。三是全面推进和实施企业年金计划。2011年6月,杭氧全面推进和实施了企业年金计划。值得一提的是,杭氧推出的年金方案更能体现收益向普通职工倾斜的原则,职工缴费系数=连续工龄系数+职称技术等级系数,而一般企业均采用个人当年年收入比例来提取。另外,通过企业年金中的公共账户,设立了企业年金专项奖励,专门奖励为公司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及企业高端人才,进一步完善企业人才激励机制。截至2013年,杭氧20家在杭集团企业均加入企业年金计划。缴费金额从2011年实施至2014年11月总额达1846万元,投资收益率为13.47%。四是为职工提供全方位保障。通过协商,除基本工资得到及时调整、工资大幅度增长外,全体职工在生活、工作、学习各方面也享受到了实惠。如对职工因长期病假而引起的工资倒扣现象,经协商,差额部分由公司承担。公司每年安排职工体检、疗休养,在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还为职工办理一份商业保险。以上项目均在协商中确定,从而使职工有了更多的保障。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来,公司员工的劳动价值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公司的蓝图和员工的梦想紧紧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致的利益取向,达到了企业与员工共进、共赢的目标。

四、如何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从杭氧多年来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和取得的成效来看,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仅仅是一项政策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而且也是一项实际性、灵活性蛮强的一项工作。在运作中,使我们真正体会到,要做好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我们必须做到:(1)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上要规范。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一种法律规定的协调劳动关系制度,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因此,工会应当加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规范化运作,确保工资集体协商依法合规进行。步骤可分六步走:第一步产生协商代表:职工方代表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企业方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第二步启动要约:在广泛、深入了解职工和企业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协商要约;第三步协商准备:收集各方面意见,准备协商材料,确定协商重点,拟定协商草案;第四步正式协商:汇报上一年度集体合同、工资协议执行情况,讨论本次协商草案内容,如有分歧,再次协商或择日再协商,以早日达成共识;第五步审议审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工资协议,集体合同草案,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送劳动部门审查通过;第六步公布:将生效工资协议与集体合同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2)要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规范化文件,对工资集体协商操作程序进行规范。制定规范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工资协议和集体合同还要有监管制度。不要以为签定了工资协议与集体合同,合同条款算落实了,工作算到位了,平时的检查监督显得十分重要。只有这样,才能使工资协议与集体合同条款一一落实,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保证合同的贯彻落实。(3)制定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方案,明确计划、目标、任务、方法步骤 。对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作出具体的部署和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目标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把工资集体协商的目标要求、基本条件和实践载体进一步细化、具体化,使目标看得见、基层易操作、职工好参与、工作能落实。(4)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规范化进程。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发挥其指导、帮助和参与基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专业优势与独特作用,是贯彻落实“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求,加强维权机制建设,推动企业建立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集体协商机制的客观需要;是工会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高工会干部集体协商能力,切实提高工资集体协商水平和工资协议,集体合同质量的关键环节。(5)加强分类指导,对不同经营状况的集团企业,提出不同的工资集体协商要求。在效益和发展前景看好的企业,协商的重点应该是职工工资增长和企业的工资水平和劳动市场价位接轨问题,工资协商条款应尽量细化;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突出协商工资增幅和福利待遇,建立工资增长机制;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突出协商工资支付保障,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工资协商中要有确保职工最低工资和社会保险的条款。(6)加强协商代表的培训工作,提高协商能力,以达到较好的协商结果。协商代表的产生,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平等协商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又讲究方式方法的工作,要求协商代表具备一定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心理素质,掌握相应的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懂得企业经营管理基本知识,了解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有较高的协调能力和谈判技巧,这样才能保证在协商和签定集体合同过程中,掌握尺度,依法行事。才能使工资集体协商“谈”在关键处,“商”在点子上。还有很重要一点,就是要了解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在职工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和亲和力,在关键时刻能挺身而出,为职工说话,依法争取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平时要加强对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协商代表的能力素质,使之做好充分的思想和业务准备。(7)在集团内适时通报工资集体协商动态,交流经验。此项工作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借助各种载体进行宣传,交流,把好的方式方法介绍给大家,共同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质量,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4.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篇四

主席办公会:

按照本次会议要求,现将《齐齐哈尔市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征求意见稿),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领域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劳动关系双方利益显性化,因工资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不断发生,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和社会安定。目前,我市民营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中小企业数量增多,职工流动性加大,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因素不断增加,这些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运作不够规范,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率和履约率较低,企业经营者往往通过加班加点、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等途径压低职工工资。随着物价上涨,职工对工资收入的要求越来越高,造成劳资关系紧张,有的还引发了集体、群体事件。这种状况与当前我市经济发展以及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不相适应,阻碍了我市推进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步伐。

职工工资收入分配问题作为职工群众的核心经济权益,已经成为民生建设的重点、党政关心的焦点、社会关注的热点,是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总书记指出,保障职工群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神圣职责,也是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最重要最基础的工作。总书记强调,工会维权重点就是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就是职工群众面临的最关心、关注的实际问题,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使他们不断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因此,通过地方立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调整劳动关系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发展,对深入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从全国范围上看,共有20个直辖市、省、自治区及较大市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对工资集体协进行规范,其中包含地方性法规16部,政府规章4部。从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开展情况来看,截止去年未,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用人单位数329户、签订集体合同数1571个、覆盖职工数18.7万人、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及工资专项合同签订数392个、覆盖企业439户、覆盖职工8.81万人(需要补充总数占比)。自2011年以来,在省总工会的指导和市政府支持下,我们经过慎重思考,周密调研,选择了在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的企业开展工资协商试点。3年来我们通过加强政策保障、典型引路、引进三方机制等措施,扎实推进工资集 体协商制度取得了较好的实际效果。同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和规范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工资集体协商在地域之间、行业之间开展不均衡,往往国有转制企业开展的好,一些非公企业负责人民主意识不强,老板自己说了算;二是部分企业协商质量不高。部分企业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重形式轻效果,照搬照抄,条款内容过于笼统简单化,与本地区、本企业的具体实际结合不够。三是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还缺乏强制性制约手段。目前我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存在抓手不够硬、成效不显著的现象。四是资源整合还不到位,人社、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与工会之间存在权责不明晰,造成合力不足难以到达预期效果。五是媒体宣传不到位。需要充分利用好报纸、板报、橱窗、标语、口号等传统宣传手段,特别重视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现代化传播方式,推动工资集体协商深入持久地开展。因此,有必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总结我市近年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践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齐齐哈尔市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工资共决机制、增长机制、保障机制,更加有效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十分可行、完全必要。

二、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

《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依据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黑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 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全总、省总相关文件精神,在总结我市多年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借鉴了兄弟省市最新立法成果。制定的一部突出我市地方特色、全面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设置了八章共52条,第一章总则(第1-8条),明确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协商原则、部门职责等;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第9-13条),主要是对协商的内容、依据、标准和原则作出具体规定;第三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14-20条),规定了代表的产生方式、任职期限、权利义务,对职工方代表的保护;第四章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21-32条),主要是对协商要约、协商会议、协商结果以及工资集体合同的草案审议、报审、公布等作出规定;第五章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第33-38条),规定了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范围、代表产生方式、协商内容及程序等内容。第六章工资集体协商保障(第39-42条),规定了协商保障方式、协商处理机制、处理程序等内容;第七章法律责任(第43-50条),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内容;第八章附则(第51-52条),规定了参照执行范围和生效日期。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我市小企业数量众多,用工数量非常大,但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占比较少。为切实保障这部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满足他们的合理诉求,《条例》第五章专门对开展行业性、区域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情形,协 商代表的产生,协议的生效,以及协议的效力范围等内容作了具体的规范,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

(二)关于协商主体。一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包括职工方和企业方代表,对双方协商代表和首席协商代表的产生、数额、任期、补选等均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条例》第14条特别规定了劳务派遣工和女职工参与权和发言权。二是确保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权益。规定协商代表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劳动时间的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其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福利等待遇不变;协商代表在任期内,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意见;协商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期间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三是为使协商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实质上的平等,《条例》第39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经济、法律、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工资协商指导员,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指导、服务。工资协商指导员可以作为企业方或者职工方委托的专业人员参与工资集体协商。通过聘请专业人员作为协商顾问,可以解决协商过程中的专业问题,减少协商过程中的误解与纠纷确保协商顺利开展。

(三)关于法律责任。一是为增强法规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条例》单独设立了法律责任一章,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会 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拒绝、阻挠或者拖延协商、扣发降低协商代表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违法变更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拒绝提供或未及时提供信息、阻挠监督检查和拒绝协调处理、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等行为制定了具体的处罚。二是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纳入企业诚信考评体系并定期向社会通报,企业无故不予职工进行工资协商的不得推荐工会系统先进表彰。

此外,考虑到我市实际,适应形势变化,《条例》第12、13条对工资调整的双向关系做了基本规范,以保障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将工资集体协商的年限定为每2年一个周期。同时,进一步明确人社、企业家协会、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在宣传、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义务,及人大法律监督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5.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篇五

住宅集团机关工会 牛冰毅

(2010年10月5日)

成果简介:

该成果认真总结了集团公司机关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一些做法、取得的效果和心得体会,对全面推进工资协商工作,进一步提高协商的质量和水平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同和接受。几年来,机关工会在集团党政工领导关心和支持下,带领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探索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实践使我们体会到,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能更好地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建立和谐企业和和谐劳动关系,进而能够进一步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一、注重协商效果,确保维权质量

工会作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忠诚代表,应坚持把解决职工分配问题、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企业经济健康发展作为重要课题,做好“既维护好企业总体利益、又实现好职工具体利益”两篇文章,切实保证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提高而逐步增长的客观需求,形成企业稳步推进、和谐发展,广大职工收益提高、生活改善的良好局面。

1、精心组织。工资集体协议是专门就劳动报酬有关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所以我们按《集体合同》规定,认真准备,确保组织工作落实有序。首先组织工会委员认真学习了解和掌握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条例、规定和制度,对企业城镇职工的工资标准、平均工资和可支配收入情况,社会保障缴费规定、项目、标准,同行业职工收入情况等做到心中有数。二是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效益以及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了解和掌握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工资管理中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办法;对企业职工工资分配、奖金考核、职工福利等做到心中有数。三是通过职代会选举出职工方的工资集体协议代表。按上级部门要求,经住宅集团公司法人代表指定,产生出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方代表。另外,又确定两名职工代表任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记录员。会前认真做好工资集体协商谈判的各项准备,将协商的有关内容提前分发到每位协商代表手中,让各位代表在协商会前充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在广泛收集职工对协商工作意见的基础上,草拟工资集体协商方案,明确提出集体协商的议题内容,主动征求行政方意见,确定好协商的时间地点。同时,还拟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初步方案作为双方协商的基础。会前,工会方代表还对协商内容作了认真的准备,对协商内容中涉及的企业最低工资线等6个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以确保工资集体协商顺利推进。

2、职工参与。要让职工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关系着企业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职工对此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将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工资总额的各种依据等,向全体职工讲清楚;要让职工充分发表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广泛参与整个工作的全过程;要将工资集体协商整个 工作以及协商结果的执行情况通过厂务公开等形式,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3、平等协商。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工会与行政双方就工资分配、劳动报酬等问题进行正式集体协商。协商过程由工会与行政方本着平等、自愿、一致的原则进行,其中就职工广为关注的工资改革基本原则、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工资一览表中的细节问题、考核的合理性以及提高员工的可支配收入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协商。协商会议上,双方对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坦诚、务实地提出修改意见,最终达成共识。最后在公司机关二届四次职代会上正式通过。对于有些职工代表提出的但未能及时解决的问题,机关工会汇总后上报企业方首席代表,在今后企业研究制定政策时参考。

二、认真总结经验,营建和谐氛围

我们感到,要切实做好工资集体协商这项工作,应注重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要营造平等协商的良好环境;其次要依法律法规程序运作;再次要求工会组织提前着手准备并全过程参与。这三方面条件具备了,则集体协商的和谐氛围也有了坚实保障。我们认为,有三点体会值得总结:

1、工资集体协商是民主管理深化、细化、具体化的重要体现。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我公司机关已开展几年了,相对来讲还能顺利完成,但从健全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整体要求上来看,还有许多工作有待提高和完善,作为集体合同专项内容的工资集体协商,其内容是职工最敏感问题,因为薪酬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其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稳定与和谐健康发展。所以,我公司机关在协商过程中,工会与行政代表双方都表现出希望能讨论得面广 3 一点、分析得透彻一点、研究得深一点的特性,从而使协商方案具备较好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产生劳资双赢、多方获益的效果。

2、工会的认真准备,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是工资集体协商成功的重要保证。我公司机关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工会方在全面征求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多次研究和准备,一开始就拿出一份比较切合实际的工资集体协商草案,同时为确保协商质量和效果,多次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还聘请负责法律工作的同志作为我公司机关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直接参与工资协商,保证了协商工作的有序进行。集团党政领导对工资集体协商十分重视,多次听取机关工会意见,及时提出保证稳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建议和要求。在协商过程中,又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工会意见,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保证了工资集体协商的稳步推进。

3、工会组织要坚持事前超前准备,中途加强沟通,事后监督实施。工会从确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起,就要超前积极准备,全方位推动。协商前积极研究内容,提出合理方案;协商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保持与党委和行政方协调沟通,确保在认识上协调一致。在实施过程中,工会要协同人力资源等部门一起倾听职工的呼声,掌握职工的实情,保持与集团党政之间信息畅通,并注意监督实施。尤其是对职工中提出的一些合理要求尽全力设法予以解决,从而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认真贯彻实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改革的步伐越来越快,劳动关系变的日益复杂。在劳动关系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工资分配关系尚未理顺,还存在着一些不正常的现象,有的单位效益年年提高,职工工资却不见增长;有的单位即使工资总额在不断增长,却往往只提高高层管理者的工资,职工群众的工资仍然偏低,企业中由于工资收入分配问题而引发的劳动关系矛盾不断增加,这一现象已成为企 业劳动关系不和谐、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如何建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就成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核心问题。工资集体协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劳资关系的重要机制,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化解劳资纠纷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我们将继续更好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为建立稳定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推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

6.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行程艰难 篇六

何谓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中国传统的企业工资确定方法是, 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 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劳动者对此基本没有质疑的权利, 只能全盘接受或选择辞职。那些从事技术含量低、可替代性大的工种的劳动者, 由于没有谈判砝码, 更是处于弱势地位。

洛阳市总工会调研结果显示:2006年该市国内生产总值增长15.6%, 地方财政收入增长34%, 而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只增长了11.9%;有36.6%的企业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平均工资;接受调查的工人中, 6年来工资增长两次以下 (含两次) 的占62.6%, 没有增长的占17%。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进行平等协商, 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事实上,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不是新鲜事物。早在2000年, 我国就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而近两三年, 各地都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有关工作。

杭州市从2006年4月开始实行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 为各级工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尚方宝剑。杭州一家合资企业工会7次向经营者提出进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被拒绝, 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发出要约书, 很快该企业就建立了工资协商谈判机制。杭州市总工会主席陈永良表示, 该项工作已使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驶入了快车道。2007年底该市已签订工资协议8318份, 涵盖企业13996家, 覆盖职工68万余人。

近两年, 河北省各级工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已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已有4.5万多家企业试行这一制度。2007年8月, 河北省人大通过了《河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并规定企业不依法开展集体协商将受到处罚。

2008年6月, 河南省总工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要求全省各类企业都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并提出目标:2008年全省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要达到30%;2010年全省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要达到70%, 国有 (国有控股) 企业和集体企业要达到100%;2012年达到全面覆盖。

吉林省总工会主席包秦2008年6月表示, 在今后五年内, 吉林省将推动各类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促进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通过集体协商来确定劳动报酬的机制, 推动企业建立起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同时建立起农民工工资、福利、医疗、劳动保护的权益保障体系。

说到容易做到难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曾指出, 建立工资协商制度对劳动者和企业来说, 是双赢的局面。它能缩小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 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 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 确保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它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

但从具体情形来看,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遇到了诸多问题, 很难取得实在的成效。

“我们力推工会和企业集体协商工资, 但一些企业怕被捆住手脚, 不愿意配合。”洛阳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陈守仁说。据悉, 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 普遍存在“四不”情况:企业不愿谈, 担心协商工资损害了企业的利益;职工不敢谈, 担心提出协商要求被企业解雇;职工对相关工资法规政策不熟悉不会谈;工会组织不健全不能谈。

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最大的担心, 其实就是怕被“捆住”。因为工资集体协商意味着要把集体合同中关于工资的内容, 单拎出来签订专项协议, 如果白纸黑字写在纸面上, 一些企业担心员工依此作为劳动仲裁的法律依据, 使企业处在被动地位。于是, 一些企业更愿意口头约定工资调整办法。即便一些企业极不情愿地坐了下来, 也会出现签订的合同过于格式化, 协商过于简单化等现象。例如, 回避了关键的“职工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一项, 以保留“机动性”;还有一些企业在签订工资协商专项协议后, 不愿到劳动部门进行审查登记和备案。

据悉, 目前我国虽然有很多地方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但能够顺利推进的少之又少。与此同时, 近年来由一线职工收入偏低、工资增长缓慢引发的劳动关系矛盾却逐年上升。

综合来看, 各地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开展工作不顺利, 除了资方的不配合之外, 还有两个主要原因:

一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主要由工会展开。问题在于, 相比资方, 工会明显是信息、资源皆不对称的弱势群体。正如有网友指出的:“工会主席也是受雇于企业, 哪有工会干部端老板的碗、领老板的钱, 最后还跟老板对着干的?工会主席的维权言行也必须在老板认可和容忍的限度之内。”在这种情况下, 怎么可能要求工会主席跟企业主谈条件?

二是缺乏相关法律支撑。以洛阳为例, 市政府出台的《意见》中写明:“对不响应基层工会要约行动的用人单位, 上级工会应当依法要求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但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科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 目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没有对拒不执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如何处罚的内容, 他们无法依法执法。

关键是政府的主动介入

十七大报告指出,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工资是劳动报酬的重要形式,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对保障和提高劳动者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同样有着重要意义。

但是, 我们要清醒地看到,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工资谈判由“可以协商”到“应当协商”, “工资话语权”已然成为职工法定权利, 这仅仅是第一步, 要想真正实现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起码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工资博弈的双方要形成对等的利益集团;二是要有健全的劳动者维权组织专业谈判。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 职工要求工资最大化, 这本身就是一对矛盾, 但都是合理的。那么,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无非还原一个已经失衡的平衡点, 而如果不考量此前失衡的原因去盲目纠偏, 效果不会很满意。

要打破目前的僵局, 将这一制度落到实处, 首先要打破寄希望于资方的幼稚幻想。众所周知, 资方有追逐最大利益的天然冲动, 在员工工资上, 让他们自愿作出让步, 是比较难的。在社会矛盾、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越来越表面化的时代, 政府主动介入是最后的解决方法。美国和欧洲在二战后解决劳资问题的途径都是这样建立起来的。在中国现行体制下, 政府主导社会政治经济生活, 在资方不配合的情况下, 建立并推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更有赖于官方的强势介入。

有人指出, 政府要明确介入的目的和途径, 并不是简单地使劳资双方坐到一起就算成功了。其公正的立场、高明的手腕、长久的耐心都是理性协商制度建立的前提。针对中国劳资问题的具体情况, 官方的介入应主要完成三方面的任务:

一是健全法律支撑。我国的《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进行平等协商, 属选择性条款。也就是说, 企业可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但也有拒绝的权利, 这容易成为一些企业抵制集体协商的理由。而现行的《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属于部颁行政规章, 刚性约束力不强。相关人士认为, 工资集体协商现在就缺乏刚性, 如果能出台《工资法》, 不谈也得谈, 否则就将受到处罚, 效果将不可同日而语。对此, 国家应当从法律上给予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合法地位, 做到有法可依。

二是加强工会建设, 建立真正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组织。工会是否具有代表性是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保证。要想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必须首先建立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 并且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工会在协商中能够最大限度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利益。

协商的方法与技巧也值得好好考虑。在目前国有企业工会独立性不足、非公企业工会力量薄弱的情况下, 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在上级工会指导下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 大力开展区域性或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由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与企业代表就劳动标准、计件单价、最低工资等进行协商, 并达成行业工资标准, 甚至签订区域性行业工资集体协议。

三是端正心态, 公平公正地介入劳资争端。一些地方政府担心工资集体协商会吓跑投资者, 影响地方投资环境, 故而对此项工作有顾虑。对这种不正确心态要坚决予以纠正, 毕竟保护弱势群体, 维持社会和谐, 让更多民众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是政府当仁不让的职责。

7.如何正视工资集体协商 篇七

工资分配不合理的背后

今年6月21日,广州南沙电装有限公司部分员工静坐要求公司涨薪,政府部门介入调停,劳资双方经过谈判最终和解。同月25日,企业同意为工人加薪,工厂生产恢复正常。在此之前,南海本田公司也发生类似事件。今年5月末,该公司员工因不满工资先后两次停工。上述停工事件,企业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实际上,这并非个案。一些企业长期不给职工增加工资,职工收入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劳资矛盾突出,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甚至出现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因企业工资分配不合理激化劳动关系矛盾,引发劳动争议事件逐步上升,因收入分配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狄煌研究员认为,工资分配不合理可以分为这三种情况,一是初次分配中工资比重较低;二是行业工资水平差距过大;三是普通职工的工资收入增长偏慢且劳动报酬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这三大问题集中反映出,当前我国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及调控方式还难以适应市场分配机制,既不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分配机制的优点,也不能有效抑制市场分配机制的自身缺陷。比如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偏低;工人的工资增长缓慢,与地方经济发展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不同步;有些企业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实际工资支付标准;有些企业劳动定额不科学、不合理,迫使职工加班加点,且加班不加薪,变相降低或克扣职工工资。

目前工资“只涨老总不涨员工”表面上看是分配导向的偏差,实际上是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工资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都有问题。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状况一时无法改变,“资强劳弱”的局面还难以扭转,职工与企业之间权利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在工资议价方面,职工个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企业不尊重职工工资权利;大量中小企业还没有成立工会,已建立的工会也缺少独立性,普通职工维权相当困难。狄煌研究员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通过完善立法,明确劳资双方在工资集体协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解决企业不愿谈、职工不敢谈、工会不会谈和双方谈不拢等问题,实现依法启动、过程规范、目标明确、方法多样、权利保护、纠纷调处、质量提高、效果明显,以此促进职工工资合理正常增长,构建双方正常沟通平台,减少劳资冲突对社会各方的“烈性伤害”,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影响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和制度,也是市场经济国家工会的通行做法。作为劳资双方共同决定劳动者工资水平及增长的一种方式,它也是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中的重要部分。

狄煌研究员认为,在我国,劳动关系双方是矛盾统一体和利益共同体。工资集体协商不仅能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保障劳动权益,实现体面劳动,提高劳动热情,而且对国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好处,对促进企业发展、提高劳动效率、促进产业升级也有很多好处。这也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

一方面,各级工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都始终坚持“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意愿要求,通过协商找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契合点,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某化工原料企业老板说,他们现在对职工工资的调整,是根据企业的发展速度和每年的企业盈利能力来决定,并认真了解《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综合参考下列因素: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统计主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这些方面对企业非常重要,劳资双方在协商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找到双方利益契合点。

另一方面,狄煌研究员着重强调,工资集体协商是着重解决劳动者工资收入和福利待遇随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发展协调增长问题,并不是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因此,当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既要考虑通过协商提高职工工资收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又要切实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做到合情合理、有序有度。

转变心态很重要

只有身处基层工会,才能明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要想真正地建立、显效,是多么的困难。这种困难,不仅源于劳资力量的强弱悬殊,还牵涉到立法、执行、组织体制等多个层面的缺失和改革。狄煌研究员曾参与国家和地方多项专题研究,他认为,要解决当前协商难、不规范等问题,要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坚定恒心,多方推进,完善法制,开展培训。让公司行政一方能够主动配合,让工会代表谈得更有理有据。针对目前还有很多“不愿谈”的公司,狄煌提出以下建议:

一、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是大势所趋,必须做好心理准备去迎接它的到来。虽然集体协商现在它还不具有强制性,但今后只要一方提出,就必须成为另一方的义务;谈什么,怎么谈等也将越来越明确。近日,《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出台并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两成以上职工集体提出工资协商要求就可以启动集体协商程序。此次立法的最大亮点是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制进行规定,这一举动使广东成为全国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中华全国总工会领导人近日表示,到2012年,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要对已建工会企业全覆盖。

二、在思想观念上也尽快转变。许多企业主由于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够了解,存在一些误区,比如,担心工资集体协商会大幅度提高人工成本等。事实上,建立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制度的宗旨并非单纯为了提高劳动报酬的分配额度和比例,而是意味着建立起企业内部分配的制约机制。既有利于预防资方随意压低、克扣职工工资,也有助于企业加强人工成本核算,防止过度分配造成资产流失、企业发展后劲不足。并且在这个平台上,双方可以就企业发展问题等方面共同商讨,工资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谈升,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谈降。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是有利的。

三、除了职工工资增加外,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也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职工围绕效益提高和企业发展献计献策,增产节约,实现双赢。山西省柳林市煤炭行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后,在职工增收的同时,企业经济效益也持续增长,2007年,柳林市原煤产量1380万吨,产值44亿元,与2003年相比,分别提高了158%和256%。

四、在特殊时期,企业如果遇到问题,开诚布公地和员工共同商讨,不仅不会激起更大的劳资矛盾,甚至可以共渡难关。狄煌研究员还提供了一个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开展工资协商的例子。某工艺品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从2007年开始,公司进行的两轮工资协商,职工的工资都是提高的。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订单锐减50%以上,给企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董事长认为,企业要克服难关,关键是稳住职工队伍,做到“不裁员工、不降工价、不拖欠工资”,通过集体协商,让员工吃上定心丸。于是公司行政方主动要求协商,向员工介绍企业困难和应对措施,最终达成工资水平“持平”,且有“降薪”的可能。这项协议在职代会上全票通过,并且促进了企业的和谐,激发了员工与企业共患难的热情,他们更积极地为企业的生存发展出谋划策,最终拿下2010年冬奥吉祥物的订单。

专家简介:

8.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篇八

洛阳市委、市政府从关注民生、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在全市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重点突破,整体推进,2007年以来逐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三方联动、工会力推、各方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取得良好成效。目前,全市共有6700多家企业签订了工资集体协议,在中小非公企业集中的147个乡镇(街道)签订了区域或行业工资集体协议,覆盖职工70多万人,企业职工覆盖率达到近90%。

一、强化民生意识,把工资问题作为职工最根本的利益问题来抓

(一)统一思想认识,确保工资集体协商顺利开展。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职工收入普遍得到提高。但仍然有一些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工资增长不快,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一些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不够规范,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不严格、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拖欠职工工资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争议案件逐年上升,工资分配问题日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面对复杂多变的劳动关系和劳资纠纷的上升趋

势,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决定在全市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着力解决工资分配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改善民生问题。在市委召开的工会工作会议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上,省委常委、市委书记连维良明确提出,要尽快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市长郭洪昌多次在政府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把增加职工群众收入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求把职工工资问题作为群众最根本的利益问题来抓,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同时,我们通过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宣传,大力表彰积极签订工资协议的先进单位,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打牢思想基础。

(二)明确协商重点,确保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2007年10月,市政府与市总工会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将“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支付保障和共决机制,不断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促进职工特别是一线工人和农民工工资收入的提高”作为开展工资协商的重点。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要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贴近企业,因企制宜,实行分类指导:对于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好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进行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使广大职工共享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对于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进行协商,着重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工人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对实行岗位工资制度的企业,把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作为协商重点;对于已改制的企业从理顺内部分配关系入手,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办法。

(三)建立指导员队伍,夯实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基础。培育和建立工资协商指导员队伍,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性工作。2008年以来,全市选聘5000多名具有相当法律知识、政策水平的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建立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以后每年集中培训一次,提高业务素质。三年来,全市共培训各级协商指导员近万人次,其中,三方举办培训班11期,培训了1000余名工资协商指导员和职工代表。我们还编印发放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手册》,指导基层工会、工资协商指导员和协商代表开展工作。

二、强化政府主导作用,构建三方联动、齐抓共推的工作格局

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中坚持“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共决、政府监控指导”的原则,走出了一条程序规范到位、协商注重质量的路子。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2007年10月,洛阳市政

府与市总工会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在全市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成立了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总工会主席为副组长,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国资委、工商联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2008年初,市政府又召开全市会议,对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做了总体部署。17个县(市)区分别成立了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订工作方案。王兆国主席对我市经验作出重要批示后,省委常委、市委书记连维良、主管工会工作的市委领导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相关部门认真学习王兆国主席的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在工作的广度、深度、力度三方面下功夫,切实抓出成效;我市建立高规格的组织领导机构,为推动全市工资协商工作提供了有力保证。

(二)分工负责,联动推进。在强化政府主导的同时,我市劳动保障、工会、国资委、工商联等部门履行职能,协同配合,加强督查,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来,各级三方机构加强日常交流与沟通,我市三方将原来每半年一次的例会制度改为一季度一次,及时研究布臵工作,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市三方还通过联合发文、联合督查、联合调研和组织培训等方式,指导和推动工资集体

协商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先后下发了工资集体协商实施细则和办法、制定工资协议的参考文本等文件,建立了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制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企业欠薪预警制度,每年及时公布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依据。市总工会开展职工工资分配问题的调查研究,为基层工会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培训工资协商指导员,全程指导要约、协商、签约和履约监督等工作。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会同工商联、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抓好对企业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增强企业依法开展工资协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使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引导企业建立劳资共决的企业内部分配机制。

(三)督查考核,巩固成果。为保障工资集体协商不走过场、职工真正得到实惠,我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一是执法督查制度。由劳动部门定期与不定期对企业工资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07年起,市劳动部门将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履约情况,列入企业劳动年检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劳动执法督查的重点。二是社会监督制度。2008年,市人大将落实工资集体协商情况列入执法检查,并由市人大副主任带队深入基层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形成专项报告,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市政府进一步解决落实。2009年市政协也将全市工资集

体协商工作开展情况列为政协调研内容,由市政协副主席带队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形成专项调研报告。三是群众监督制度。企业每年定期将工资集体协议履约情况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的评议监督,并形成制度。四是考核激励制度。市政府明确要求由市工资集体协商检查小组对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考核。市总工会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基层工会考核目标,出台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规定了对不签订工资协议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评为市级以上先进。市总工会于2009年初,拿出13.5万元对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今年还将再奖励一批先进。

三、从实际出发开拓创新,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取得实效 针对工资集体协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强化重点,突破难点,攻克薄弱环节,努力把这项工作做深做细,真正抓出成效。

(一)开展“要约行动”,力求应约尽约。市政府支持各级工会以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为抓手,依法主动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开展工资协商。在要约行动实施中,我们坚持基层工会主动要约与上一级工会代行要约、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的“两个结合”,每年集中一个月以上时间,全力组织开展要约行动,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今年3月,我们将乡镇街道和行业协商都纳入到“要约行动”范围,在更大的范围和程度上开展工资协商,形成声势,扩大影响,营造工资集体协商的社会氛围。今年,全市新增1753家企业工会向企业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并签订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覆盖职工57876人。新签、续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74份,覆盖企业722家,覆盖职工38000余人。

(二)突破难点,力求扩大覆盖面。至2008年6月,在我市规模以上企业大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之后,中小型非公企业成为工资协商工作的难点。为此,我们主要抓行业性区域性的工资集体协商加以覆盖。2008年7月,全市召开了行业性区域性工资协商工作现场推进会,推广偃师、宜阳等地经验。会上部署工作,会后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努力扩大工资协商对中小企业的覆盖面。

(三)借力推动,完善协商机制。2008年第三季度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市部分企业出现经济效益滑坡,就业岗位紧张,职工工资下降等情况。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我市工会积极倡导企业和职工开展“共同约定行动”,制定了开展 “共同约定行动”的《意见》,把稳定岗位、协商工资、稳员增效作为“共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引导企业关爱职工,不裁员不减薪或少裁员少减薪;同时,引导职工关心企业,通过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等活动,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

性创造性,为企业发展献计出力,形成了职工与经营者凝聚合力应危机,共谋企业发展,稳定职工队伍的良好局面。全市超过60%的企业开展了“共同约定行动”,其中,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约率达85.1%。

9.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篇九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12]261号

《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与企业或企

业代表组织就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等

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是决定企业工资分配的基本形式。

第五条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

一致的原则,兼顾职工利益、企业发展,符合地方经济发展状况、行

业发展水平和企业实际情况。

第六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

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企业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辖区内各种所有制、各类企业

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开

展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工

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行业商(协)会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

制,共同研究处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地方、行业等工会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

导和监督。

工商联、企业联合会、行业商(协)会等企业组织对企业开展

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

第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包括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行业性工

资集体协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应当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工资

集体协商。

第十条 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 商,由区域工会组织与区域企业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产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由行业工会

组织与行业企业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应当保障区域内企业职工工资不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确定统一的工时、工价

标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正常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通过工资集 体协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经济效益差的企业通过工

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约定劳动定额标准,保障职工实际工

资水平与本企业经济效益及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二条 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 任,也可由其书面委托职工方其他代表担任;职工方其他代表由企 业基层工会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可以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产生职工方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从职工

方代表中民主推荐产生。

尚未建立工会或工会组织力量薄弱难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 企业,职工方也可以要求上级工会代表其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企业方代表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指派。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 代表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十三条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区 域或行业工会组织选派,并经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 过,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负责人担任;尚 未建立区域、行业工会组织的,在上级工会指导下,由区域或行业 内的企业职工民主推荐产生职工方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从职工

方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代表,由区域或行业内 企业民主推荐产生,企业方首席代表从企业方代表中民主推举产

生。

第十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

顾问。

职工方可以要求上级工会派出的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人 数不得超过协商代表的1/3;企业方可以要求工商联、企业联合会、商(协)会等企业组织派出的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人数不得超

过协商代表的1/3。

第十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协商代表人数一般应当对

等,每方为3至9人,不得相互兼任。

职工方代表产生后,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告。协商代表任期自 产生之日起至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职工方代表未经规定程序产生的,不得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参

加集体协商的,协商结果无效。

协商代表出现空缺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补选或者重新指派。协商代表在履职期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享

受相应的代表权利,履行相应的代表义务。

第十六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以下内容进行协商:

(一)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单

价、劳动定额标准等)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其变动幅度;

(三)奖金、津贴、补贴、福利等的标准和分配办法;

(四)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包括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五)变更、解除、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六)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

(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

(八)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协商确定职工工资总额及调整幅度应参考下

列因素:

(一)当地政府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

指导价位;

(二)本地区、行业、企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五)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十八条 职工和企业双方都可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工 资集体协商的要约。要约发出后,另一方应于十五日内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

第十九条 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工资集体协商 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与资料,并

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采取会议协商等形式。工资集体协 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提出要约方主持。第二十一条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企业方应 在七日内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 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自通

过之日起五日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三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于七日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送审表;

(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及合同条款与有关问题的说明;

(三)企业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职工方协商代表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的复印件;

(五)双方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协商双方授权委托书;

(七)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

案的决议。

企业工会同时报送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工资专项集 体合同后,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和 内容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向协商双方作出《工资专项

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审查未提出异议,或逾期未作出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

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审查有异议的,应及时通知协商 双方,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应根据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后

重新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在五日内向

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五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同等约束

力。双方应当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协议双 方都可在工资集体协议期满前六十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下一年

度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或职工任何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的,提出方可以通过劳动关系三方机 制协调解决,或提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经双方协商 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必要

时,也可以进行协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与企业代表组织

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约定 了争议解决途径的,按约定解决;未约定争议解决途径的,双方应 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 代表组织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企业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违反工资 专项集体合同约定,侵犯职工权益的,可要求企业限期改正,对拒

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干扰工资集体协商正常秩序的单位 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

上一篇:信用社考试题下一篇:营业厅服务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