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绿色通道”入学手续办理指南

2024-08-07

新生“绿色通道”入学手续办理指南(精选4篇)

1.新生“绿色通道”入学手续办理指南 篇一

就业手续办理指南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普通高校毕业生必须使用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打印、签发的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厅(局)和各省辖市所属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到省辖市就业的,由厅(局)和各省辖市负责打印并签发由省教育厅印制的《河南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接收毕业生。公安部门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作用

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为开作暂行规定》和教育部的有关要求,为维护国家就业方案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学生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后统一交到学校,由学校办理就业报到证。

二、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1.毕业生回生源地自主择业或二次就业的,可不签协议书。

2.到省辖市管或区管单位就业的,须经省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非师范类经市人事局、师范类经市教育局)盖章同意;到县及其以下单位就业的,只需经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3.到省直、部属单位就业的,须经其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在省工商局注册的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须到省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并到省就业办审核备案。

4.在省外落实接收单位的,按有关省、市、县(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省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须经市(地)以上毕业就业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5.到在京中央单位的,需经国家人事部同意。

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作用

1.《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签发,毕业生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报到,其他证件无效。

2.毕业生报到后,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及接收单位的有关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户口,《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交工作单位留存。

四、就业报到证的办理程序

(1)毕业生就业手续一般由学校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采用集中办理和分期分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毕业前联系到就业单位的,由学校集中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集中办理时间一般在6月至7月上旬。毕业后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后交到学校,由学校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2)到省直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办理就业手续时,同时应持省人事部门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到省直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直接介绍到接收单位。需要实行人事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到省、市、县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3)从普通高等院校选调到乡(镇)机关工作的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手续,凭省委组织部省选调生录用通知办理;考取省直机关公务员的毕业生,凭接收单位证明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手续办理。

(4)每个毕业生办完全部离校手续后,应根据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领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5)毕业生领取《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后,到学校的有关部门领取户口迁移证,方可到用人单位报到。

(6)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可以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直接开回生源地自主择业,也可以在国家规定的两年择业期内继续择业,择业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开回生源所在地自主择业。

(7)参加专升本录取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不办理就业报到证。如考取专升本院校但由于特殊原因没有到校学习,需要就业的,可到录取学校开具退学证明,然后到毕业的专科学校就业管理部门办理就业报到证。

五、省外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所需手续

报到时间:在2年择业期内

需要材料:

毕业证原件;

就业报到证原件,户口迁移证原件;

协议书或接收函;到省直事业单位的,携带河南省人事厅核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

非河南省生源毕业生(即在外省参加高考的毕业生)须携带当年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盖章审批的新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该审批表可到就读高校招生部门查询)。

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改签手续

(一)改签时间

在择业期内办理改签手续(两年择业期)

(二)改签条件

●省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全国范围内就业。

●省内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改签到省会城市以外单位或出省的;允许省会城市生源和省级优秀应届毕业生改签到省会城市单位就业的。

●省外学校毕业生。改签到省辖市、省直(含省直非国有单位)和部属单位的,由省教育厅负责办理;改签到省外的,有关单位出具同意改派意见后,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办理。

(三)改签材料

符合改签条件的毕业生,须提供以下改签材料:

1.个人改签申请。

2.已签订过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改签须由原接收单位或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出具同意改派意见。没有签订过就业协议书的省内生源被介绍回生源所在地并且在本地没有就业的,在择业期内跨省、跨市联系到接收单位的,省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再签署同意改签意见。

3.与新接收单位签订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接收函。有主管部门的接收单位须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到省直事业单位的必须同时出具《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

(四)改签办理程序

先由经办人初审,再由主管领导审批,然后办理改签手续,最后由负责印章管理的同志盖章。

七、户籍关系的迁转

户籍关系的迁转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且已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者,由学校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迁出手续,由毕业生携带至就业单位办理入户手续。

(二)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户籍关系有以下几种处理办法。

(1)可以将户口暂时存放学校继续择业,其间落实就业单位的可随时办理转迁手续。择业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学校将户口和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县(市)人事部门。

(2)办理人事代理的,户口迁至人事代理部门。

(3)凡国家计划内招生的招生的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在择业期内有意愿到省辖市就业的,由个人写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核后统一报省就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办),经复核无误后,由省就业办签发《河南省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入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该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学历证书、本人提供的《集体户口本》或《居民户口簿》办理落户手续。

(三)毕业研究生、重点大学毕业本科生,在我省有就业意愿的携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学历证书到省就业办报到,审核、盖章后直接凭就业报到证、学历证书、户口迁移证和《单位集体户口本》或《居民户口簿》办理落户手续。

八、有效证件丢失后的补办程序

(一)《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丢失的补办程序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遗失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在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和学校出具《遗失证明》。在择业期内,由学校统一办理,重新补发新证,并在备注栏里注明“遗失补发”;超过择业期的,不再补发新证,只开具《遗失证明》。

(二)《毕业证书》丢失后的补办程序

按国家规定,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遗失后,可以申请补办《学历证明书》,不能补发《毕业证书》。《学历证明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内容与《毕业证书》基本相同,贴本人免冠照片,盖学校印章并编号。《学历证明书》具有《毕业证书》同等效力,出国使用者可由公证处公证。补办《学历证明书》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

1.《毕业证书》丢失后,应登报声明原《毕业证书》作废,并向毕业学校申请补办,写出书面材料,写清自己的入学时间和毕业时间,以及所学专业、年龄、性别和现工作单位等。

2.毕业学校对其情况核查无误后,将其材料和录取审批表材料一同报省教育主管部门申办《学历证明书》。

3.省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情况核准后,可补发《学历证明书》。

4.由原毕业学校具体办理并加盖印章。

(三)户籍关系丢失的补办程序

1.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写清证件丢失的原因,证件迁出和迁往的地点及编号,申请补办。

2.由迁往所在地乡镇户籍关系管理部门及县以上户籍关系管理部门出具未入户的证明。

3.到学校户籍关系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填写《户籍关系补发审批表》。

4.由户籍关系迁出部门依据迁出原始材料,核对无误,给予审批补发,并在补发证件上注明原号码的证件作废。

2.关于办理学生入学转学手续的规定 篇二

1、入学手续

(1)录取在本校的新生,同意转入本校的插班生,批准复学的老生及在校 的学生在开学时准许办理入学手续。

(2)入学手续如下:

① 根据教导处分班名册向班主任或教导处报到并交验有关证件。

新生交验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及照片三张。

插班学生交验转学证书,成绩报告单、户口簿、招生登记表(或学习卡)照片三张。

老生交验假期作业、成绩报告单、学生证。

证件验收完毕,由班主任开给交查单,交费、注册,领取书籍簿本。(转学生需填写学生登记表)

②住校生由本人申请,经班主任同意,由政教处批准后,交住宿费后向生活指导老师登记安排床位。

(3)在开学期间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到校者须向班主任请假并出具必要的证明或申述原因,经教导处批准后方可延迟入学日期。

(4)新生无任何手续和原因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报到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5)入学手续不完全者无正式学籍,不得参加学期(学年)考试,亦不发给学生成绩报告单和毕业证书。

2、离校手续

(1)凡本校学生毕业(肄业),批准转学、休学及学期(学年)结束时均 须办理离校手续。

(2)离校手续如下:

① 教导处发给离校手续单。

② 总务处结账目。

③ 向图书馆还清所借图书。

④ 向体育器械室还清所借运动器材。

⑤ 保健室注销门诊卡、健康卡。

⑥ 交还学生证。

⑦ 班主任签字。

⑧ 将离校手续交给教导处。

⑨ 寄宿生由生活指导老师清点宿舍财产并收还钥匙。

(3)离校手续不全者将不发给有关证件,毕业生不发给毕业证书,转学生不发给转学证书,休、退学生不发给休学、退学证书,老生不发给成绩报告单。

3、转学手续

(1)转入

与我校相同性质的外省、市(包括本市县区)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 迁移或其它特殊情况转入本校办理转学手续。

手续如下:

① 向市教委中教科提出申请,由中教科出具联系单。

② 向学生交验原学校转学证书、成绩单、品德评语、户口簿或证明等。③ 在学校学额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成绩测试。

④ 成绩测试合格后由教导主任批准,编班、填写学籍卡片。

⑤ 按照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2)转出

本校学生因家长工作调动、家庭迁移或其它特殊情况须转入其它学校者均需办理转学手续。

手续如下:

① 填写转学申请书,家长详细说明理由。由班主任填写意见。

② 交验相应证明。

③ 经教导处批准,由教导处开给转学证书。

(1)批准转学的学生要按离校手续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2)转学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再给予复学。

(3)转学手续一般应在期终或开学初办理,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4、休学手续

(1)学生因病暂不能继续上学者需办理休学手续。

手续如下:

① 由学生家长写申请书,详细说明休学原因。

② 交验相应证明。

③ 经班主任签署意见。

④ 交教导主任审批。

⑤ 办理离校手续。

⑥ 教导处发给休学证书。

(2)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仍不能恢复学习者,应继续申请休学(前后不 得超过两年)。

(3)休学期满后,可在学期开始前向教导处申请,经学校了解批准后,可 编入相衔接的班级学习。

5、复学手续

(1)休学期满后,可在学期开始前向教导处申请,经学校了解批准后,可编入相衔接的班级学习。

(2)复学时应交休学证书和相应证明。

(3)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复学手续。

6、借读手续

凡要求借读到本校的,学校一般不予接收,特殊情况,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家长向校长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长室集体研究,校长签字同意后,到分管校长处领取登记表(申请登记表由分管校长保存)

(2)学生家长填好登记表,由分管校长签署收费意见。

(3)学生家长凭登记表、学籍卡、分数卡片、借读证明及前一学期的成绩报告单到教务处编班,由教导主任填表签字。

(4)学生家长凭登记表到总务处缴费,会计收费后在表格上签字盖章。

(5)学生家长将缴费收据等有关材料送到教务处。

开封市第二实验高级中学教务处

3.沈北新区项目开工手续办理指南 篇三

审批子项

初步设计及概算

实施机关

发改委

申请材料

1.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编写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 2.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3.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请示文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5.项目所在地区发展改革部门或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请示文件 6.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 7.专家评估论证意见

8.专家评估论证意见及相关部门意见

审批时限

承诺件:2个工作日

可否网上申报

沈北新区基本建设审批手续办理指南

(一)立项:

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1.同开发区签订的协议书;

2.《项目申请报告》(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撰);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文件(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编撰);

4.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5.对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提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成交确认书》;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涉及国有资产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有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6.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部门的出具的批准意见;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1.同开发区签订的协议书;

2.填写《辽宁省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文件(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编撰);

4.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研究报告》(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撰),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5.对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提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成交确认书》。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 1.项目申请报告(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撰);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文件(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进行编撰);

3.投资各方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属于个人出资的还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5.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6.对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提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成交确认书》;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文件。承办部门:经济发展局立项窗口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联系电话:88042080

(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核(1)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

1.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书;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承办部门:安监窗口 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88085823 89863018

(三)环保审核

1.行政许可申请书;

(下载邮箱:phhbspc@126.com(密码:123456))2.立项文件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登记表

(登记表下载邮箱:phhbspc@126.com(密码:123456))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意见。服务部门:环保窗口

办理时限:报告书三个工作日;

报告表及登记表一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88085618

(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沈阳市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请表》;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办件人身份证复印件; 3.市、区计委、建设项目省市级主管部门批复、政府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

4.同开发区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 6.选址会签单复印件及其附图;

7.1:500或1:1000定线地形图(划示道路、绿化、河湖、文物、铁路等控制线)两份。

承办部门:规划窗口 办理时限:二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88085620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沈阳市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请表》;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开发单位应附有资质证书及主要已建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办件人身份证复印件;

3.划拨用地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市场供地项目需提供国有土地开发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或拍卖确认书(包括确认书、挂牌用地范围图复印件、储备中心提供的挂牌设计条件); 4.土地出让合同及交款证明条件;

5.市、区计委、建设项目省市级主管部门批复、省市政府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 7.同开发区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

8.划拨供地项目属新征建设用地的,应附有新征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省市用地批复、建设用地核准书); 9.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扩建项目); 10.涉及教育、体育、文化、军事等特殊性质用地的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11.1:500或1:1000定线地形图(划示道路、绿化、河湖、文物、铁路等控制线)两份。

承办部门:规划窗口 办理时限:二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88085620

(六)建设工程招投标

一、招标备案资料

1.《建筑工程招标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2.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批文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土地取得手续(土地证、出让合同、划拨手续)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扩初审定通知书)6.资金证明(开标前一个月的银行对帐单)7.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及企业性质证明(验资报告)8.项目的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9.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埠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办理入省备案手续)

二、开标前需提供的资料

1.外埠建筑施工企业需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沈登记手续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手续

2.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投标单位需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记录

3.省(市)重点项目投标单位需提供企业信用报告

三、中标通知书备案资料

1.本项目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招标文件及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3.开标、评标及定标资料报告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过程中的其它资料

以上流程及要件依据现行政策制定,具体执行以实际要求为准。

服务部门:沈北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88041190

(七)消防审核:

网上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告知单》请到沈北新区行政审批服务网(网址:nsy.sysp.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下载。

承办部门:消防窗口 联系电话:88085603

(八)卫生审核:

1.填写《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2.设计图纸(总平面图,平、立、剖图,给排水管网图); 3.初步设计中有关卫生专篇部分(主要是二次供水说明);

4.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5.出示规划部门签发的《建筑扩初审定通知书》并留复印件存档;

6.生产工艺流程图; 7.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承办部门:卫生窗口 办理时限:三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88085445

(九)人防工程审核

1.建筑项目初步设计图纸(包括电子版); 2.政府部门计划批准文件;

3.建筑扩初设计审定通知单(规划局出具); 4.1/500规划位置图(规划局审定)。

承办部门:人防窗口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联系电话:88043209

(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沈阳市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请表》; 2.《建筑扩初审定通知书》复印件; 3.地质勘察评估报告;

4.土地取得手续(土地使用证、划拨手续及其他有关协议); 5.消防、卫生防疫、人防、净空等部门的意见; 6.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图(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定线图;建筑平立剖面图、基础图等按A4规格(210 mm×297 mm)装订成册)及电子文件光盘两套; 7.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8.1:500或1:1000定线地形图(由设计院用铅笔划出拟建工程位置)两份。

承办部门:规划窗口 办理时限:四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88085620

(十一)监理合同备案

1.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备案表(窗口领取); 2.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六份);

3.工程概况及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外埠监理企业备案登记表); 4.监理中标通知书; 5.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6.年度投资计划;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外埠监理企业合同备案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8.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监理证明(辽宁省建设厅出具的备案证明);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10.法人代表授权证明;

1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全国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12.近三年已完工的同类代表工程(三个以上)的监理手册、委托监理合同、监理规划; 13.资信证明

承办部门:经济发展局建审窗口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联系电话:88087013

(十二)施工合同备案

1.沈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保证书(甲、乙方各一份,原件);

5.建筑施工合同(原件)(分包合同备案告知说明); 6.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资质证书; 7.外埠进沈施工单位需提供辽宁省建设厅备案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承办部门:建设窗口 审批时限:即时办理 联系电话:88085823

(十三)工程质量监督

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书; 2.施工中标书; 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4.建设工程地质勘查合同;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材料检测合同; 7.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8.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报告书;

注: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通知书(原件)

承办部门:建设局窗口 审批时限:即时办理 联系电话:88085823

(十四)工程安全监督(施工条件确认)1.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和民工工伤保险原件、收据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2.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员(1万平方米以上最少2个)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省建设厅发)、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1万平方米以上每个工种4人)、质量检查员证(复印件需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3.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签署意见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措施。

备注:1.农民工保障金复印件

2.办理工伤保险在体检中心三楼(冯道社区后身)负责人:张红旭 电话:88086861 承办部门:安监窗口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联系电话:88085823

(十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登录“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用户名后按要求上传所需各种要件。领证时需向窗口提供如下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网上下载); 2.土地使用证(查看原件,提交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查看原件,提交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看原件,提交复印件); 5.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原件);

6.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查看原件,提交复印件);

7.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查看原件,提交复印件);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审查备案证明(原件);

9.已备案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中标通知书(原件);

10.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原件); 1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原件);

12.项目经理注册证书(查看原件,提交复印件); 13.项目总监注册证书(查看原件,提交复印件); 以下为区内要求提供的要件:

14.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证明(原件);

1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承诺书(原件); 16.非工业项目提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通知书(原件);

17.非工业项目提供沈阳蒲河新城配套费审核表及配套费专用收据(原件)。

4.建筑工程消防手续办理服务指南 篇四

(各地的消防报批手续略有不同,以当地的为准)

消防手续共三个: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合格通知书(建设单位内装修施工前需办理)

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抽查合格通知书(建设单位内装修竣工后需办理)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需办理)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馆、会堂及娱乐场所。

注:办理第2、3个消防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第一个消防手续办理指南

1、填写防火设计审核申报表,单位申报均需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明书和委托证明书。(加盖公章)

3、法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装修平面图、电路图、插座图、天花图。(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5、消防系统设计图。(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6、消防设计单位设计资质证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第二个消防手续办理指南

一、验收备案

二、设计竣工蓝图

在备案抽查中被抽查的单位,应找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竣工后平面图,蓝图需加盖竣工章。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备案表;

(二)备案凭证;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五)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六)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七)施工、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文件;

(八)竣工蓝图、整个建筑验收意见书;

(九)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第三个消防手续办理指南

申请资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法律文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6、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7、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对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1.填写《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审核申报表》,申报单位应为建设单位,而不是施工单位.需要建设单位盖公章,.假如施工单位去办理,只能说是代办.2.申报表上所填内容基本为主要建材,如隔墙材料/地面材料/顶面材料

3.需要准备该场所的整体消防设计的图纸

4.需要准备具体施工的场所的平面布置图,电气图,和消防图(,上述图纸需晒蓝图,并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比如建筑设计院)盖上出图章 5.当地消防大队会在10个工作日内去现场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若同意,即可开工,不同意,可能要修改装修方案.6.装修完毕前二周,就可以递交《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内容和申报表基本一致.一般消防大队会抽查2~3种建材去检测,检测费用为每项约1000元(最有可能抽到的是PVC管.木工板,窗帘等)7.检测合格的话,建设单位至少2人参加消防培训(强制的),培训费在800元/人左右(各地费用估计略有差异)8.消防大队在工程竣工时去现场再次巡查,会列出一些整改意见,照办就是了.然后就发一张消防验收审核同意书给建设单位

请参阅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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