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甲

2024-10-12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甲(精选10篇)

1.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甲 篇一

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

珠海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珠海市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珠 海 市 人 力 资 源 开 发 管 理 服 务 中 心甲方(受托方):珠海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乙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流动人员人事行政关系、档案管理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就委托人事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甲方为乙方提供下列()项服务: 1代管人事行政关系、人事档案; 2负责人事档案材料收集、鉴别、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 3保留其原有身份;核算工龄;核定档案工资; 4办理转正定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和考评申报事宜; 5办理出国(境)政审、申办出国(境)证照的有关手续; 6出具婚姻、生育状况、公证等各种以档案为依据的有关证明材料; 7代办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事宜及退休的相关手续; 8代管党组织关系; 9办理人事调动并负责人事档案的查阅、转递工作; 10接受各种培训申请,进行就业指导,提供人才素质测评; 11单纯保管人事档案

二、乙方的责任:

1、遵守现行人事政策有关规定,配合甲方做好管理工作。

2、按珠府[1998]15号文第十条规定,向甲方交付人事代理费。标准按元/月。需一次性缴纳本协议有限期内人事代理服务费。逾期不缴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一切人事代理服务。

3、本协议期满应及时办理续期或转出手续。逾期半年(从合同期满第七个月算起),甲方将乙方档案封存,不再办理任何手续,此协议失效。

4、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签订《代办社会保险缴费协议书》。

5、自觉遵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并与甲方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

三、非珠海户口的乙方个人(指借调人员,不含应届高校毕业生)其户籍不变,协议期满,将人事档案转回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四、本协议签定期限最短一年。协议期内提前解约的,所缴人事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

五、本协议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满可续签。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乙方(签名):代表:(签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年月日附:计划生育合同书甲方:珠海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中心乙方:______________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同意在签订《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的同时,自愿订立合同如下:

一、甲方有权督促乙方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一旦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时,有权根据计划生育部门、所在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意见,相应作出人事行政方面包括除名、退档等处理。

二、根据国家《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规定,乙方在签定本合同时,根据自己的情况,保证做到:

1、未婚人员(含已离异)自觉执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申请结婚,自觉按法定程序办理结婚手续。

2、已育人员,保证在年月至年月之内不生育。

3、已婚人员,如需生育,自觉到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申领计划生育指标。

4、已婚已育人员,坚决做到不计划处怀孕,不计划超生。

5、计划外怀孕人员,自觉接受计生部门、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采取的措施终止计划处妊娠。

6、计划处生育人员,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交由计生部门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处理。

三、第二条中乙方情况有变,须及时通知甲方,并签定新的合同,否则,后果由乙方负责。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甲方:珠海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乙方:(盖章)(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2.人事关系、个人档案委托管理协议 篇二

甲方:深圳市南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乙方:

根据国家《档案法》和中组部、人事部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自愿将本人的人事关系、个人档案委托甲方管理及保管。乙方的就业、工资、福利、医疗等项均自己负责。

二、甲方同意且仅负责乙方人事关系、个人档案管理及保管(档案保存在甲方档案室)。

三、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管理的法规、政策。甲方在乙方提供有效计生证明材料后方可办理人事关系、个人档案委托管理手续。

四、乙方在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应及时办理本协议续签手续。协议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仍不办续签手续的视其自动弃约,甲方将停止其委托管理的相关服务。

五、乙方办理委托协议续签手续或开具人事档案相关证明时须出示本协议。

六、委托管理服务费元/月,合计:RMB元整。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将个人档案转至其它单位,其委托管理服务费不予退还。

七、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深圳市南山区人才服务中心乙方(签字):(甲方公章)身份证号码:经办人:电话:电话:26885687、26885692电子邮件: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住址:联合大厦11楼

3.个人委托人事代理 篇三

·应届毕业生所需材料:

1.就业报到证;

2.就业介绍信(办理入户的需A4纸复印两份)。

·应届毕业生办事程序:

1.接收相关材料;

2.领取《委托存档人员登记表》,签订《人事代理合同》;

3.办理户口、党组织关系转入。

·办理时限:正常工作日随到随办。

人事关系档案调出 回到顶部↑ ·办理房间:七楼档案室

·服务对象:因工作调动、升学等原因需转出档案的人事代理人员

·所需材料:

1.《人事代理合同书》(单位委托须由单位同意转出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

2.跨地市调动需当地人才中心调档函及当地公安部门的准迁证;

3.市内调动需接收单位的商调函(限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录取通知书。

·办事程序:

1.接收调动有关材料;

2.领取《人事档案转出清单》,迁出户口、统筹、党组织关系等手续;

3.结算存档费用;

4.调出人事档案,出具行政关系、工资关系。

·办理时限:正常工作日随到随办。

流动党员管理 回到顶部↑ ·办理窗口:10号窗口

·概况:中共郑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委员会下设流动党员党总支,专职负责人事代理人

员中的中共正式党员、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关系和党员的教育及管理。·服务对象:办理委托人事代理的中共正式党员、预备党员(预备期内)

一、党组织关系转入

· 所需材料:

1.《人事代理合同书》;

2.组织关系介绍信;

3.一寸免冠照片1张。

· 办理时限:正常工作日随到随办

二、党组织关系转出

· 所需材料:

1.《人事代理合同书》;

2.调令、录取通知书或者单位党组织接收函;

3.转入地党组织全称;

4.《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回)

5.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办理时限:正常工作日随到随办

三、党费交纳

· 所需材料:《人事代理合同书》

· 办理时限:正常工作日随到随办

五、流动党员活动证

· 所需材料:

1.《人事代理合同书》;

2.两张2寸近期免冠彩照;

3.身份证原件;

4.本人办理。

4.委托代理协议书 篇四

协议签定地: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电话:

开户行:

户名:

银行帐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并签订以下条款:

1.服务在协议签订后的__10-15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第一批符合要求的候选人详细简历,每个职位提供简历2-3份。甲方在收到乙方推荐人选后5日内组织面试,如果第一批候选人经过甲方面试后反馈给乙方为不符合要求,双方应及时保持沟通,并根据实际情况,共同修改和调整职位要求(例如职位要求过于求全等)和扩大搜索范围,以便于乙方尽快推荐下一批候选人。

2.职位描述由甲方提供公司背景,投资规模,开展业务时间和业务范围,组织结构,企业文化等资料。由甲方提供每一职位的详细职位描述(含职位名称、组织结构、薪金范围、特别需求等),各项要求应尽量明确,其中薪资待遇和福利条件应与委托的职位相当。

3.职位薪酬由甲方与聘用员工协商确定;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每一职位的薪酬范围。

4.服务费为使本次招聘顺利开展,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即人民币)的预付款。(用于支付前期市场调查、信息收集、人才面试等费用)甲方在乙方推荐的候选人被成功聘用后,按每职位每人支付乙方下列服务费用。甲方录用乙方提供的人选,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为税前年薪的百分之二十五(25%)。如年薪低于十万元人民币的以十万计算。(注:“税前年薪”是指13个月的税前月薪总额)

5.甲方通知甲方应在与乙方推荐人员签订录用通知书后五日内将录用通知书传真或邮件发给乙方。甲方应在乙方推荐人员正式上班后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应在与乙方推荐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后五日内将所聘人员职位、年薪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以下称“甲方通知”)乙方。

6.付款期限及方式

1)所有付款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2)乙方推荐的候选人到甲方报道后五日内,甲方应支付乙方全额服务费用。

3)如甲方对乙方推荐的人选的实际录用多于实际委托访寻人数的,应按上述条第4款规定的标准向乙方加付服务费,付款方式同本款的规定。

4)预付款用于支付前期市场调查、信息收集、人才面试等。

7.乙方开户行开户行:户名:银行帐号:

8.其它费用如外地候选人需要到甲方所在城市面试,差旅费如需甲方承担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费用可以通过乙方转交候选人。

9.服务保证

9.1.由乙方推荐到甲方上岗之人选的保用期,自该人选上岗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如甲方内部另行规定有更长或更短的试用期,均与本合约无涉。

9.2.乙方应保证所推荐人员资料真实。

10.服务限制

对于乙方推荐给甲方之员工,在所推荐人员被甲方聘用后乙方不得将其向其他客户推荐。

11.保密原则

1)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任何商业、技术资料及甲方员工信息进行保密;

2)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人员资料保密,并应保证其内部知情人员对该类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人员资料提供给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

12.乙方推荐人员

1)任何由乙方向甲方所推荐的人员,在其自推荐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均被视为“乙方推荐人员”,在此期限内,如乙方证实甲方与其发生聘用与被聘用关系,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第4条之规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

2)如果甲方在一年内没有聘用乙方推荐的人才,而是推荐给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其它公司,甲方同样要支付费用给乙方,支付金额按本合同规定执行。

3)对于乙方每次推荐的简历,如甲方自己有此简历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乙方,否则视为乙方推荐人选;乙方的顾问将全权负责与候选人的联系,安排面试等事宜。在乙方授权之前,甲方不得与候选人直接联系。

13.与推荐人员的联络甲方一般不应与乙方推荐人员直接联络。所有与被推荐人员的联络均应通过乙方进行。甲方对候选人的背景调查,为尽量避免对候选人产生不利影响,原则上均应通过乙方进行,或事先和乙方探讨背景调查的时机和方式,达成共识后方可进行。

14.协议期限及更新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在此期间内甲方提供的所有职位,均遵本合同条款。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合同自动顺延壹年,直至任何一方不愿意继续合作,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终止。

15.争议的解决协议双方就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16.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向乙方支付全部款项,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协议总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2)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5条的规定履行相关通知义务,则乙方有权按照甲方与乙方所推荐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的薪酬,自聘用合同中约定的上班日,收取本协议约定的服务费用。

3)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10条“服务限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该职位已付部分费用。

4)如乙方在3个月内未找到甲方满意的候选人,应提供联系过的候选人名单,分析报告,和甲方讨论未找到合适候选人的原因,探讨解决方案。

17.其它

1)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预付费用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5.期货委托合同委托书及代理协议书 篇五

期货委托合同(委托书及代理协议书)

期货委托合同(委托书及代理协议书)正文: ・・・・・・期货委托合同兹委托XX证券公司(下称贵公司)代理期货商品的买卖和有关业务,本人愿意遵守下列各项规定:1.有关委托的期货买卖,概由贵公司代理本人与对方的当事人订立契约,或由贵公司再行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契约。2.有关上述契约的订立,如在国内,则按照国内的`有关法规订立,如在国外,则按照所在国家的有关法规订立。凡代理本人所订立的契约,对于本人完全发生效力,本人不得持任何异议。3.本委托合约订立后,贵公司应于本人另行签署授权书后正式执行本人帐户内的交易,一切交易由本人签署后立即生效,本人将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和后果,此授权除本人以书面通知贵公司终止外,合约继续有效。4.贵公司或贵公司的代理人,因订立上述合约,或因买卖及有关业务而应支出的费用,包括税收、运输、存仓、管理和其他合理所需的款项,概由本人如数承担。5.委托买卖的商品,其名称、商标、规格、数目、价格和订约以及交货付款的日期等均需另行填写“订单”,经本人或本人指定的被授权人签名或盖章,送请贵公司核实后执行。如果商品的价格未经本人或被授权人填明或约定,即以贵公司当日或当时所公布的价格为准,由贵公司记入订单,本人约对同意,绝无异议。6.本人可以保证,所委托买卖的商品都以现款和实货交付与收受,并且负责承担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本人应在贵公司先行储存款定数额的保证金(数额按交易所规定办),以备本人有应负责支付的款项而不及时支付时,由贵公司全权处理,并由贵公司事后通知本人,这样做手续完备,本人毫无异议。[1][2][3][4][5][6]下一页

6.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 篇六

甲方:汕头市金山中学

乙方:广东鮀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甲方自愿将本单位项目(项目名称:汕头市金山中学图书馆和学生食堂节能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委托给乙方组织实施采购。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在甲方委托范围内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汕头市金山中学图书馆和学生食堂节能中央空调设备采购 2.预算金额:¥2099400.00元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具体事项 1.编制、发售、解释采购文件;

2.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汕头市政府采购网》、《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政府采购报》、《广东鮀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网站》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3.制定评审方法、步骤、标准; 4.依法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 5.组织评审工作,并做好评审记录; 6.整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及有关部门;

7.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汕头市政府采购网》、《汕头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政府采购报》、《广东鮀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网站》上发布中标公告,分别向采购人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8.答复投标人的询问和质疑; 9.本项目有关文件报送备案及存档;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指定一名采购人代表(联系人:詹主任,联系电话:0754-87490310),代表甲方与乙方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2.甲方应对乙方编制的采购文件予以审核并确认。

3.甲方有权就委托的项目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但不得指定投标人或指定品牌,不得提出含有倾向性、限制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要求。

4.甲方依据有关规定派一名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但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方法的确定、评审过程和结果。

5.甲方有权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6.甲方有权对乙方组织的采购过程进行监督。7.甲方有义务保守采购过程中的商业秘密。

8.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甲方改变中标结果,甲方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9.甲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维护甲方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2.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并报甲方确认。

3.乙方应满足甲方的合法、合理要求,但对违法违规以及无理的要求应予拒绝。

4.乙方可以依据需要或根据规定,就采购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投标人意见。

5.乙方应当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

6.乙方应依法及时答复甲方委托范围内的投标人的询问和质疑。7.乙方应当保守采购过程中的商业秘密。8.乙方可依法收取中标服务费。

9.乙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府采购制度。第五条 委托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在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许可范围内

对委托协议内容做出变更,如作出变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如发生了不可抗力或重大变故等原因,致使项目发生更改或取消的,应签订补充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2.在履约期间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终止合同,按本协议中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的中标服务费由乙方向甲方全部收取。

3.在履约期间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终止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服务费的总额。

第六条 有关费用

1.乙方承担组织项目招标投标过程的全部费用。

2.乙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一次性收取中标服务费。

3.若本项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开标评标后出现流标情况,项目评审费用(按实结算)将由乙方向甲方全部收取。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2.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解决。(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7.委托代理合同协议书 篇七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委托代理进口商品订立如下协议:

一、委托进口货物内容

产品名称:

英文名称:

二、甲方对乙方的授权范围

1、乙方根据双方确定的进口合同主要条款与外商签约。

2、乙方在甲方违约时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货物。

3、乙方特别权限,包括履行、变更、中止、解除进口合同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确保委托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乙方与外商签订的进口合同履行义务。

2、不得利用乙方享有的条件和政策进行不正当违法活动,并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依本协议规定所做的一切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外商由甲方指定,甲方应自行对该外商资信和产品质量负责,无条件接受乙方根据代理协议进口的货物,并保证货单相符、单单相符、单证齐备。

4、自行承担进口关税、产品增值税和进口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5、甲方或其指定的外商不履行义务导致进口合同和/或本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条件的,甲方无权要求乙方退还已经支付的开证保证金。与此同时,甲方还应偿付乙方为其垫付的所有费用,并承担乙方因此对外承担的一切责任。

6、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代理协议的,可以免除相互间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但双方应在得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甲方应该和乙方一起与外商共同交涉,免除乙方对外商的责任。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甲方应承担乙方的相关费用以及其它损失。

7、当外商违约时,如甲方提出索赔的,应在索赔期内向乙方提供必要的索赔证件,预支付相应的仲裁、诉讼及其他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甲方不承担索赔费用或不提供必要协助的,均视为甲方放弃索赔。

乙方责任

1、依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外商洽谈、签订、履行合同。

2、在收到甲方_____%保证金后开出即期信用证。

3、若因外商或承运人原因导致进口合同不能履行或无法全面履行的,乙方应在_____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采取补救措施,或按本协议规定代表甲方对外索赔,并实时向甲方通报相关情况。

四、甲乙双方的结算

1、甲方应随货款同时向乙方支付总货款_____%的代理费,代理费不足_______元按_______元计。

2、甲方须在信用证付款日到期日前_____日内将货款以付汇当日银行外汇牌价计算将货款转入乙方指定账户,在此之前物权属于代理方。

3、在货物进口报关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报关费、批文费、报检费、仓储费、银行费用等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并即时支付。如实际由乙方代垫的,甲方须在报关完毕后立即付还乙方。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

1、甲乙双方应各自履行职责义务,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出现问题或发生损失由各自承担责任。

2、本合同规定的代理手续费不包括办理采购合同项下仲裁、诉讼及外商破产事宜所需的费用。

3、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和磋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出现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4、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届时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除仲裁庭另有规定外由败诉方负担。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8.委托代理进口协议书 篇八

协议编号:

签约日期:

签订地点:

甲方(受托方):

乙方(委托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相关规定,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具体内容如下:电器保护装置等

1.1有关产品的规格、牌号、型号、产地、制造商、数量、单位等以实际进口合同为准。

二、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同意以甲方的名义代理以下工作:

(1)进口代理;(2)申请一般产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3)进口检验检疫申报、报关或委托报关;(4)购付汇。

三、报关、运输及保险:

3.1甲方负责办理报关手续,报关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甲方与乙方直接结算。

3.2.1乙方如委托甲方货送指定地点,乙方需全权委托甲方指定货运代理,并对实际发生费用予以认可。

3.2.2乙方凭甲方递交的提货单,自行到指定地点提货,提货、运输等费用自理。

3.3国内或国外运输如需要甲方办理保险,乙方应于与指定外方签定合同日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如没有指示办理手续,发生货物损失,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进口来源国及外商客户由乙方指定。

五、费用及结算:

5.1代理费结算:

5.1.1结算标准:乙方需支付甲方进口代理费,代理费收取标准为每单进口发票金额(以CIF上海计价)的0.5%,每单进口代理费的最低收费标准为500元人民币。

5.1.2进口产品如需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由甲方为乙方申办,费用由甲方承担。

5.1.3由甲方办理在的报关手续,报关费每月随代理费一起结算,报关费为260元/每单(每单:以报关单条形码数量计,报关单如超过一联,为两到四联每单收取报关费520

元)

5.1.4由甲方办理报检手续的,甲方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向乙方收取报检费。

5.1.5如进口产品发生清关查验的,甲方向乙方收取海关查验服务费100元/票。

5.1.6结算方式:甲方于次月初向乙方提供上月代理费及代付代收项目结算清单,乙方应在收到后五个工作日内确认或书面提出异议(如超过五个工作日,乙方未作意思表示,则视同乙方确认),并在收到甲方发票日后八个工作日内支付。

5.2杂运费、其他费用结算:

5.2.1经乙方确认的运杂费或上述条款中未列明的其它正常操作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费用随代理费一并结算。

5.2.2如乙方有异地清关业务,则涉及到的增加费用(含各类服务费),甲乙双方应事先进行协商或在试单完成后增、减有关费用,并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按备忘录的形式确定甲乙双方承担的费用项目和方式。

5.3代理费外汇折算标准:

5.3.1折算标准以海关税单上汇率为准。

5.3.2甲方为乙方购汇前,乙方以USD1.00=RMB7.85外汇折算标准预付,其他币种:以代理费结算月中国人民银行首个工作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如汇率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另行协商)。

5.4对帐方式:

5.4.1甲乙双方应为业务往来款项的对帐主体。如涉及乙方关联方,乙方有义务对核对工作予以协调并要求关联方予以配合;如该关联方拒绝合作,则以甲方提供的财务凭证为准进行结算。

5.4.2甲、乙双方应每月核对往来帐,核对结果应以备忘录形式加以存档备查。

5.5甲乙双方确认,甲方采用邮政快递寄送报关单、增值税发票、关税和增值税税单等至乙方,甲方并在快递单上注明报关单、税单、增值税发票号码或直接写明单证名称及份数(保税区内交接除外)。如快递遗失上述单证,将作为不可抗力免除甲方责任。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可能的方式尽量减少乙方损失。如乙方要求其他方式交接上述单据,须书面指示甲方,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6.1甲方应全程参与和跟踪代理业务和合同执行事宜。

6.2甲方应根据收到的乙方书面申请,及时办理进口产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6.3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发票、装箱单等有效单证制作进口合同,乙方如有异议应于收到进口合同副本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如无异议,经乙方签字、盖章认可。凡经乙方认可的进口合同条款,乙方不得由于条款本身的缺陷引起的损失向甲方要求补偿。

6.4甲方应根据收到的有效单据及时履行或委托乙方指定的服务方履行通关工作,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付清有关税、费,该税、费由甲方先行预付(甲方最多预付人民币伍拾万元整,该费用当月结清,不使用于本合同5.1.6条款),如甲方逾期支付,则由此引起的滞纳金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在海关有关规定许可情况下,海关代征增值税税单上应添加乙方名称。如海关对进口商品的归类和申报价值重新核定而导致增加的进口关税和海关代征增值税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对上述情况向海关作出合理解释,并以海关最终确定为准。

6.5如乙方未能按本协议书规定如期付清代理手续费等乙方应承担的费用,甲方可视情况暂时不交付乙方货物或有关凭证,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乙方逾期2个月未支付,甲方可依法行使留置处理权,以所得款项抵扣进口有关费用、利息等,尚不足以抵扣上列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付。

6.6在外汇管理局规定许可下,甲方办理乙方委托甲方进口业务的购、付汇,在银行确认购、付汇资料备齐之后,乙方应将足额购汇款划至甲方帐户,甲方收到购汇款后在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完成购付汇工作,购付汇实际金额以银行水单为准,购付汇银行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6.7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进口单据上的品名、单价、数量、包装、产地、品质等内容是确实的,不存在任何错误、隐瞒的情况,否则违反海关规定所造成的各类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6.8进口产品如系国家法定检验检疫产品,乙方在未接受检验检疫前不得自行处分货物。如擅自处分货物,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进口产品如需国家规定的专营许可证的,乙方应具有相关经营资格。

6.9乙方保证甲方所代理货物不处在抵押、争议、诉讼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状态,保证甲方免受来自第三方(包括政府部门)的索赔、诉讼、罚没或其他法律措施。由于本条款规定的原因导致甲方遭至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6.10乙方应按本协议书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代理进口手续费,并及时付清进口合同履行中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

6.11如代理进口产品需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乙方应在到货前十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办理,并提供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产地、销售国等资料。

6.12乙方自行提货的,签收提单等货物单证之后,货物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因此造

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13进口货物的卖方由乙方自行确定,一旦该外商违约或有任何欺诈行为,应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甲方可依据进口合同进行法律追索,但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后果由乙方承担。

6.14在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或T/T预付时,乙方应将货款按本协议第5.3.2的约定汇率支付到甲方账号。如果乙方无法预付上述货款,则乙方必须提供甲方认可的有效担保。

6.15乙方不按本协议书及进口合同履行义务,造成对外违约时应偿付甲方代垫的一切费用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6.16乙方在委托甲方办理进口业务购付汇时,需向甲方提供该次购付汇的书面委托书,如收款方与原合同发票抬头不一致,需在书面委托中特别注明,并附外商货款由第三方代为收取的书面声明。

七、本协议书系双方根据中国外贸代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签定,在任何情况下双方之间不产生外贸代理进口之外的非经双方确定的其它合同关系。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如确因本代理关系项下需要甲乙双方签定的其他合同等与本协议有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

八、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九、甲、乙双方每年完成公司年检后一个月内,应将盖有当年年检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送达对方一份;如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发生法人代表、经营范围、公司名称等变更情况,则一方应在情况发生一周内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将发生变更后的上述基本文件送达另一方。

十、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等办理。

十一、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到期后由双方对合作情况及各条款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续。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不具理由,在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7天后终止协议。按照协议规定终止代理,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协议双方仍应承担协议终止前本协议规定的双方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十二、甲乙双方有效的送达地址:

甲方:

乙方:

如果有变动,变动方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甲方(盖章):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9.商标代理委托协议书 篇九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1.商标申请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委托_________商标事务所代理□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申请:

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指定商品/服务:__________________

2.商标代理服务内容

□ 商标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商标设计

□ 商标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申请前在先权利的查询

□ 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负责提供全部商标申请的法律文件;

□ 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负责答复国家商标局审查员提出的审查意见和补正通知;

□ 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负责代理委托人向国家商标局交纳商标申请的相关费用。

3.商标代理相关费用

□ 商标设计费______元 □ 商标查询费______元 □ 商标注册费______元

□ 商标代理费______元 □ 商标续展费______元

4.商标代理委托期限

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国家商标局颁发商标注册证。

委托人可获得6个月在专利商标创业网站免费宣传商品或服务的优惠条件。

5.附商标图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单位或个人)____________

(盖章或签字)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

被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________

(盖章或签字)

10.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 篇十

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

特别提示:中国工商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特提请客户充分了解工商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

委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托人:

名称 负责人 住所

委托人在此委托受托人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即委托人提供贷款资金,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章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委托资金应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并且来源合法。委托人应在贷款发放之前将委托资金划入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委托资金专户。

第二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宜,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资金的额度;贷款利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权机构规定。外币委托贷款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是否实行担保。若实行担保,委托人应对借款人选择的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确定,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审查并自行承担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等费用。委托受托人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委托资金额度内委托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不得要求受托人超额度放贷。委托人在发放委托贷款前向受托人签发《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委托贷款合同号、币种、金额、利率、借款人及账户、确认的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等内容。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对委托贷款展期的,应提前15天通知受托人,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原贷款有担保的,委托人需提前10天通知担保人与受托人续签担保合同。

第六条 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贷款风 险。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偿付责任。

第七条 对于发生委托贷款在结息日未能收到利息或还款期未收到还款资金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向借款人催收,并提供催收记录和催收结果。

第八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使用,也可以委托受托人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使用。具体方式在《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 委托人应按一般委托贷款金额、期限、约定手续费率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本协议项下一般委托贷款的约定手续费率为月手续费率 ‰;手续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手续费支付不以借款人是否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

第十条 委托人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向受托人支付上述费用: 含税价格 不含税价格

若为不含税价格的,委托人支付的最终费用还应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一条 委托人可自行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也可委托受托人监督,包括:监督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是否符合《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用途、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监督借款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协助监督保证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协助督促抵押人妥善保管抵押物、协助保管质押物和权利凭证。除此之外,委托人如对监督事项还有其他特别要求的,应在《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第十三条“其他特别监督事项(或有)”中明确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委托人应就特别监督事项向受托人另行支付手续费,手续费计收标准为:,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第十二条 委托人因借款人违反《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其收取罚息的,委托人应就罚息额度另行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的计收标准为:,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第十三条 对逾期的委托贷款,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代为起诉借款人的,应出具书面文件。因借款人破产,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配合清偿资产、收回贷款。

第十四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委托人应书面通知受托人不再履行《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受托人等额冲销委托资金和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停止支付手续费。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并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担保手续中的公证、登记费用;办理诉讼事务中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 费;追索担保人或处置担保物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委托人声明

(一)本委托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委托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为委托人自主支配;

(三)委托人和指定的借款人身份合法;

(四)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委托贷款不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即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五)一切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受托人根据本协议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第十八条 一般委托贷款实行担保并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担保事宜的,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将担保合同交由委托人认可和出具书面意见。有关担保合同的公证、登记费用由委托人预付和承担,受托人不予垫付。

第十九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资金后,要为委托人开设一般委托贷款账户,用于核算一般委托贷款的发放、收回和计息。受托人应按照《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与《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的贷款发放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对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超出委托资金额度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发放。第二十条 受托人接到委托人的一般委托贷款展期通知后,应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若展期贷款是担保贷款的,须接到委托人续签担保合同的通知后,与担保人续签担保合同,才能办理展期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材料对本协议项下一般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委托人为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出具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授权文件,并承诺所委托的一般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

对一般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存有疑问的,受托人可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办理的异地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可以将有关事务转委托给借款人所在地的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机构办理。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中国工商银行其他营业机构的行 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在每笔一般委托贷款结息日期前3个工作日或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通过电话、传真、公函、短信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并做好通知记录,协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受托人每次收回贷款本息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应得款项如数划入委托资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或代理委托人指定借款人,不接受没有指定借款人的一般委托贷款,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用途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一般委托贷款。

第二十五条 一般委托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时归还的,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一般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催收。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委托人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应按指示办理有关诉讼事务;委托人未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无义务对借款人起诉。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其与借款人一致同意提前还款的书面通知后,应停止计收提前还款部分对应的手续费。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不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受托人有权在委托贷款逾期满六个月后(若贷款展期,则在展期逾期满六个月后),视为死账进行销户,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在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中,应将贷款发放、管理、收回(或催收、诉讼)的办理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尤其是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根据委托人指示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委托资金来源、贷款对象、用途不合法等因素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委托人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委托人应就未支付部分按每日 %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对委托人拖欠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受托人可从委托人账户直接扣收 或从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直接抵扣。

第三十一条 受托人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后,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划转,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增值税特别约定

(一)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在受托人办理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委托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委托人应确保提供给受托人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由受托人通过网点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发布。

(二)委托人自行领取增值税发票的,需向受托人提供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指定领取人,并明确领取人身份证号等信息,由指定领取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增值税发票;指定领取人发生变更的,委托人需重新向受托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选择邮寄方式收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准确无误且可送达的邮寄信息,若邮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

(三)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受托人有权延迟开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增值税发票被委托人领取后或受托人交由第三方邮递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委托人无法收到增值税发票相应联次或逾期无法抵扣的,受托人不负责赔偿委托人相关经济损失。

(五)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要由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由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审核并通知受托人后,受托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如本协议确定的协议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受托人有权根据国家税率变化调整本协议约定价格。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中委托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委托代理期限内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均以本协议为准,每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无需另行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期限到期后,在委托代理期限内已经按照本协议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应继续按照本协议和《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三十五条 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可选择以下第 种处理方式:

(一)由 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仲裁;

(二)由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条款不得与其他条款相抵触,不得影响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自委托人、受托人加盖公章,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项下的各方权利义务实现/履行完毕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委托人执一份,受托人持两份。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上一篇:理想的开头与结尾下一篇:幼儿园大班下学期的工作总结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