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培训内容(9篇)
1.人民调解员培训内容 篇一
依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员培训讲解材料
一、人民调解相关知识
(一)人民调解的涵义和产生的背景及重大意义
人民调解是由本地人民群众推选的群众性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成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一种的一种群众性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化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等特点,是化解各种民间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原则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即使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民间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也有许多纠纷涉及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人民调解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进行。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设定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纠纷调解的结果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明确要求,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第三方权益。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的原则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是人民调解的保障。调解、仲裁、行政或司法途径,都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各具优势和特点。选择哪种途径主张权利、维护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即受理纠纷的范围
人民调解受理范围,是指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调解哪些类型,哪些性质,什么内容的纠纷,也就是说:哪些纠纷应当受理,哪些纠纷不应当受理。《人民调解法》中界定人民调解的范围为“民间纠纷”。一般认为,凡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都属于民间纠纷,都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处理。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在目前的社会转型期,人民调解的范围,从纠纷主体到纠纷内容,都有了较大的拓展和变化。比如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工伤、物业管理、医疗纠纷、催讨欠薪等社会热点、难点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民间纠纷,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
1、婚姻家庭纠纷:这类纠纷是指因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所引起的各种纠纷,主要包括:因恋爱解除婚约、夫妻不和、离婚、妇女带财产改嫁、借婚姻关系索取财产、以及父子、婆媳、妯娌、兄弟姐妹、夫妻之间因分家析产、赡养、扶(抚)养以及家务、家庭暴力等引起的纠纷。
2、生产经营性纠纷:主要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以生产为目的发生的纠纷,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买卖等生产经营方面引起的纠纷。此外,还包括因地界、水利、山林果树、草场、滩涂、农机具和牲畜等生产资料使用方面引起的纠纷。
3、财产性纠纷:是指由于财产的确认,归属损害等问题所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包括所有权纠纷、使用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有权纠纷指对物质财富的占有、使用、处分权的争议。使用权纠纷指的是对物的使用权的争议,比如:租赁、宅基地纠纷就是使用权纠纷,如债权债务纠纷,就是财产性纠纷的范围。
4、侵权性纠纷:是指纠纷主体一方或数方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引起的纠纷,但必须是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引起的,如情节轻微损害他人财物、轻微伤害、损害名誉等行为以及由此给受害者一方造成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所引起的纠纷。
5、人民调解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比如:杀人、放火、放毒、抢劫、贩卖毒品、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刑事犯罪行为,因违法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赌博等。
二、调处民间纠纷的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调解
1、申请主体。发生纠纷后,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实践中,由于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产生对立情绪,很难做到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特别是侵权纠纷,一般都是权利受侵害方积极寻求纠纷的解决,侵权方往往怠于解决纠纷。因此,一方当 事人申请调解情形多于双方共同申请调解的情形。此外,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也可以代其申请调解。
2.申请形式。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既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记录在案。
3.纠纷管辖。人民调解不像诉讼那样具有严格的管辖,但应当遵循与当事人有密切联系的原则、就近原则和有利于纠纷解决的原则。
4.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没有专门的受理环节,也不需要给当事人发受理通知书,只要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申请事项属于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即应开始对纠纷进行调解,即意味着已经受理。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员提出调解申请的,要做好登记工作。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主动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主动为当事人调解纠纷。许多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不主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没有及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不通过其他途径寻求解决。这就容易错过矛盾纠纷的最佳解决时机,甚至使矛盾纠纷扩大、激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能够抓住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时机,使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当事人拒绝调解的处理
自愿原则是贯穿人民调解始终的一项重要原则,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需要以明 示的方式表达出来,即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人民调解员不愿接受调解或者不愿继续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工作不满意或不配合,但没有明示拒绝调解的,不属于拒绝调解。在开始调解之前,人民调解员不一定要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特别是对于调解双方当事人正在激烈对抗的纠纷,只要当事人没有明确拒绝调解,就是默示同意调解。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拒绝继续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可以先对拒绝调解的当事人进行适当的规劝和疏导,告知其调解的好处,如果当事人一再明确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
三、人民调解员做好调解工作的要求
(一)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应当遵循《人民调解法》第三条的原则,即: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明法析理。
明法析理就是通过诠释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向当事人讲明道理而促成和解的方法。明法析理对人民调解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民间纠纷涉及面广,包括婚姻家庭、经济活动、侵权行为、相邻关系以及其他方面的纠纷。其中婚姻家庭纠纷又包括离婚纠纷、抚养纠纷、赡养纠纷、探视权纠纷、追索扶养费与赡养费纠纷、收养纠纷、分割共同财产纠纷等。经济纠纷又包括承 包经营纠纷、合同纠纷、借款纠纷、担保纠纷等。侵权行为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相邻关系纠纷涉及通行权、通风权、采光权和噪声影响等引发的纠纷。其他纠纷包括名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土地山林矿藏纠纷,拆迁纠纷,房屋纠纷,侵犯商业秘密、著作权、专利权、知识产权、股票、期货纠纷等。这些纠纷都可能成为人民调解工作中面对的问题。因此,要求人民调解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
(三)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主持公道。
主持公道,就要处于居中地位,不偏不倚,做到客观、公正、公平。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就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因此,不论是弱势的一方还是强势的一方,人民调解员都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靠正气感人,靠正派服人,靠诚信打动人。
(四)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人民调解以及时就地调解为一般要求,除专门的调解工作场所以外,田间、地头、炕头都可以是开展调解工作的场所。
(五)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要求当事人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纠纷事实,只有如实陈述纠纷事实,才能让调解员了解纠纷的事实真相、弄清事实、分清是非,找准纠纷的症结,进行调解工作,从而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有的当事人为了在调解过程中占优势,让调解员在事实判断上倾向于其一方,只陈述对自己有利而于对方不利的事实,掩盖、缩小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甚至还会故意歪曲或者虚假陈述纠纷事实;在这种情形下,调解人员通过听取当事人双方的陈述,辅之其他证据、证言,判断事实真相。
四、调解矛盾纠纷的技巧和方法
新时期的民间纠纷非常复杂,千头万绪,我们广大的人民调解员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不断总结,完善方法和技巧,总结出比较实用的方法。我们通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出几种调解方法,从而提高了解决矛盾纠纷的效率,促使调解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一)矛盾纠纷的技巧
1、另辟蹊径,迂回包抄
矛盾发生时,互不相让,僵持不下时,如果调解员简单的说教,老话重提,可能会引发当事人的厌烦和抵触情绪。此时,避开矛盾焦点,顾左右而言他,寻找突破点,引起当事人的兴趣,然后再巧妙引导当事人主动回到主题,往往能够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
2、以案说法,触类旁通
纠纷当事人往往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站在自己的角度,尽可能解释自己所犯的错误。有比较才有鉴别,此时发挥典型案例 引导示范作用,让当事人有所参考,举一反三,联系自身,认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纠纷也能迎刃而解了。
3、趁热打铁,求同存异
对于一般类似赔偿的纠纷,纠纷清洁较为简单,双方在权利义务的归宿上无大分歧,主要在细节问题的认识上存在一定的差距。调解这类纠纷要就事论事,了解双方在主要事项上是否有接近的可能,趁热打铁,往双方都有可能接受的方向上撮合。
民间纠纷类型是千差万别的,不同类型的纠纷有不同的特点,同一类的纠纷又有不同的情况。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讲究调解语言的技巧。例如:一对新婚不久的夫妻要离婚,理由是婆媳不和,丈夫无法消除纷争,为讨个清净,同意离婚,当我们面对这样一个并不是已经死亡的婚姻家庭纠纷时,调解语言技巧尤其至关重要。在初次接触要求离婚的女当事人时,我们不妨真诚地说“把你心中的苦水倒出来给我们听听”,一句贴心的话,使女方倾其所有,这时,你只管静静地听,在初步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的基础上,采取举一反三,换位思考的方式耐心的进行劝解。对于老人,我们首先说话要说到老人的心里,如过去苦难日子,现在的幸福生活,使老人愿意与你谈心,然后谈自己的想法,使老人换一个角度来认识问题,使婆媳矛盾得以化解,握手言和。在调解工作中,语言技巧对调解人员来说是调解成败的关键。调解人员要运用适当的语言进行说服、教育、批评、劝导。一句话,出自不同的时间、地点、不同的人之口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就要求调解纠纷时要抓住适当的时机,把话说到当事人的心里,点到症结上,调解才能有力,否则,说浅了不筹效,说深了适得其反。
(二)矛盾纠纷的方法
1、说理法。通过查明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事实经过,方法是非曲直,对双方当事人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在征得双方同意调解的基础上,提出调解方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法,使双方当事人感到调解方案合情合理而愿意接受。
河南来杨店打工的郑某在某建筑工地施工时,不慎从二楼摔下,造成左手和右胯骨折,经市二医院治疗四个月痊愈,施工方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现郑某要求支付他在家休养的误工费和营养费及后期的治疗费,杨店调委会经过长达一个多月的耐心劝说和正确引导,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达成调解协议(适用民法通则106条、119条和《人体损害赔偿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款、11款、17款)。
2、交心法。我们与群众生活在一起,出现矛盾时,与双方当事人交心谈心,使当事人感到我是在真心实意地为他们着想,为他们化解纠纷,从而愿意接受调解。交谈形式和地点要不拘一格,交谈对象不同所使用的语言、方式、方法要不同,以取得调解成功的最佳效果。
在坐的书记主任,有的矛盾双方家中一坐就将纠纷化解了,有的三番两次的做工作都不能达到效果,竞其原因就是平时与当事人接触少,不能对症下药,或者方法不到位,我们不是万金油,但要一把钥匙开百把锁就必须不同的人说不同的话,不 同的问题用不同的手段和方法,最主要的是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动态和思想方法。
3、扶弱法。就是千方百计地依法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对老人、儿童、妇女、残废人、下岗职工、低保对象、五保户、应当优待考虑到他们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当然扶助弱势群体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片面地强调扶弱而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同时还要考虑对方承受能力和接受程度,否则调解是难以成功的。
2011年9月,程某的丈夫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这后,程某及女儿与被继承人李某的父母因遗产继承一事发生争执,程某要求继承丈夫的遗产遭到拒绝,同时其父母多次要求程某腾让房屋,《继承法》的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最终达成遗产继承协议。
4、换位法。在调解过程中,我们要引导当事人站在对方角度思考问题,从而唤起当事人对对方的理解和同情。有的纠纷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还成为好朋友,互相关心和帮助。
桃花驿小区四楼杨某因未关水龙头,导致三楼的李某新装修的房子渗水,就赔偿问题久闹不休,多次发生口角。我与桥西居委会的主任一起对事情经过和现场调查后,对杨某进行攻心战术,要求杨某从换位思考的角度来对待房屋损坏赔偿的问题,同时对李某及其家人在行动中的过激行为进行批评,使一起可能激化升级的矛盾得以顺利解决。
5、集中法。我们在调解过程中,因有的当事人与对方常年积怨,陈谷子、乱芝麻的事非常之多,建议大家抓主要矛盾的方法,不纠缠细枝末节,集中一个或几个主要问题以调解,这种方法,可以提高调解效率,减少当事人麻烦,特别是减少对无关紧要问题的争论,以集中精力解决主要矛盾。
去年7月28日,在杨店花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双方在交警三大队事故处理中心,僵持一月之久,不能妥善解决,镇人民调委会汇同两村委会,及其说话有威望的家属,三天之内,妥善处理了此交通事故,受到双方当事人的赞誉。
6、冷却法。按照上级要求,一出现矛盾,我们就必须积极主动地介入,并一个矛盾,一套班子,一抓到底,但是有的矛盾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火气很大,巴不得包子发裂,为了避免矛盾,我们将调解工作的节奏放慢一步,让当事人都回去冷静地思考问题,心平气和后,再重新进行调解。邻里纠纷扯皮时,有扯劝,两人越争越起劲,越吵嗓门越大,甚至互相拳脚相加,若无人,争两句,各自回家。
7、选择法。任何矛盾一出现,我们都要经过慎重考虑,权衡利弊,提出几种调解方案,供双方当事人选择调解方法。但是几种调解方案在实体内容上要基本一致,在效果方式上有所不同。如果在实体内容上差别很大,那双方当事人就会选择甚至会坚持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方案,这样调解协议就很难达成的。
特别是婚姻纠纷:一是人民法院调解判决。二是婚姻管理机关。有一对年青夫妻发生争吵,继而发展到摔东西,砸家俱,我们干部看到这情景说到:“你们的东西是大风刮来的,还是在地上拣到的,说砸就砸了。”这句风趣的话,使双方举起东西的手轻轻地放下了。显然,他们已经意识到这些东西来之不易。在一场邻居的争吵谩骂时,一位干部诙谐风趣地说:“这是在大街上拍电影啊,吸引了这么多人”。话音刚落,争吵的双方情不自禁地收住了嘴,他们在考虑这影响多么不好。
8、帮助法。我们在处理日常矛盾纠纷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帮助当事人解决一些调解以外的困难。
如何针对当事人在纠纷调解过程中的心理特点,灵活巧妙地运用各种调解技巧和方法,调解人员还必须做到四宜四不宜。
一、宜少不宜多。我们干部在调解纠纷时,要少说多听。特别是在接待与调查的过程,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要急于表态,更不要动辄批评,道理很简单,你尚不知根底,如何判明是非?退一步说,即使事实清楚了,但当事人火气正盛,你说得再多,他未必听得进去。而且言多必失,倘这时说话稍带倾向性,抑或稍有出入,就会火上浇油,增加调解的难度。有的干部在一般情况下还容易做到心平气和,少说多听,但是遇到当事人出言不逊时,就觉不住气了,也提高嗓门,滔滔不绝,试图在音量上、气势上压倒他。殊不知,这样当事人即使被你压服了,但心理不服,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若不买你的帐,当场与你顶撞,把你也卷入纠纷的漩涡之中,又谈何调解,所以碰到此种情况,我们应保持镇静,别指望以话多取胜。而应以静制动,运用较含蓄的、较温和的神态予以劝慰为 好。例如:皱一下肩,摇摇头等,也许倒能使当事人冷静下来。即使非说不可,也要适可而止。要知道,当你说了一遍还未奏效时,再多说几遍也是徒劳,应考虑采取其他有效办法。俗话说:软柴捆硬柴,即是此理。
二、宜缓不宜急。有些纠纷只要不继续恶化,就不必急于调解,这就是俗称的“冷处理”。拿接待来说吧,当事人怒气冲冲来找你,按他的心情,自然巴不得你当场解决。如果你与他一样急切,仅听一面之词,匆匆赶到现场,那么结果很可能是事倍功半,甚至适得其反。你不妨搬个凳倒杯茶水,让他独自坐坐,或问问诸如“天气怎么样”,“去年收成如何”之类的家常话,来个罔顾左右而言他。随着时间的过滤,话题的转移,当事人的火气也可能会逐步趋于平稳。这时再言归正传,效果会好些。接待时是这样,着手调解时也同样,有时缓比急好。有这样一件事,女同志在一天之中,找我三次,一边哭一边找出种种“理由”,要求与丈夫离婚。其心可谓坚矣!但我除了相劝一番外,每次都以“我要调查一下吧”、“等我手里这件事处理好就来办”等为借口,婉言推托,粗一看,似乎有失职守。其实不然该女性格较急躁。这天下班回家,见衣未洗,饭未烧,丈夫却蒙头在睡觉,不由火从心来,上前把被子一掀骂起来。他丈夫其实是身体不适,此时也气不过,翻身下床,随手拿起一把扫帚劈头盖脑朝她打。双方都在火头上,如果贸然前往,显然无助于矛盾的解决,说不定会弄假成真。我深知“欲速则不达”的道理,故施缓兵之计,暗里找她丈夫如此这般叮嘱一 番。果不出所料,没几天,他们已自行和好了,将他们叫来,指出了各人的缺点,双方心悦诚服,表示要引以为戒,需要注意的是,“缓”有别于“拖”,也不是听其自然。
三、宜暗不宜明。有的当事人请我们干部调解时,常是骂骂咧咧、推推搡搡一起来的。到了我们面前,都抢着先说。但在叙说时,都会有意无意地夸大对方的短处,隐藏自己的短处。于是,一方在说时,另一方就不断地插话、辩解、反驳,如此循环,永无了期。而且双方都越讲越气,越扯越远。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遇有围观者的更甚。在这种情况下,最有效的办法是“暗”,即背靠背地分别做工作,同时劝散围观者,待双方气顺了,再回到“明”处,面对面地谈。唯有如此,方有可能出现“相逢一笑泯冤仇”的喜局。同样,对调解的内容和处理结果也不宜外扬。有的调解人员为了“教育一大片”,对不宜采用公开调解方式的也采用了,当众明辨是非,当众要人承认错误。实践证明,这样做弊多利少,不仅于消气无补,反而可能导致矛盾激化。人要面子树要皮,你让他在大庭广众之中丢脸面,谁受得了?必须指出,民间纠纷中有些还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如当众调解就不仅仅是方法问题,而且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宜粗不宜细。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所以,在纠纷发生前,预防工作要做得细;在纠纷发生后,思想工作要做得细。但该细则细,该粗则粗。在调解时不要企图对纠纷形成与发展过程中的每句话,每个行为都查实,只要基本脉络清楚,责任已经分明就可以了,追之过细不仅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就拿说话来说吧,平时可能字斟句酌的,到了火头上,谁还去斟酌?恐怕连个“中心”也没有了,想到什么就讲什么。这些话说是说了,但实在是有口无心,说过即忘。有些干部不明此理,反复盘问:“这句话是不是这样讲的?”结果你说是,他说不是,越争气越盛,火越旺,只是这句话无关紧要。另外,在商定解决纠纷的具体方案时,只要使双方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保障与承担,那么就要劝导双方尽量不要纠缠于枝节问题,提倡互谅互让,不要斤斤计较,以疏通双方感情,以利于今后的继续合作与和睦相处。
如张某和李某是邻居,张家养了几只狗,李某家经常受到邻居家狗吠声的骚扰,心里非常气愤,多次找张某,张某却置之不理。一日,张某家的狗跑出来,李某看四处无人,打了张某家的狗,张某得知后火冒三丈,两家因此大动肝火,大打出手,调解人员迅速赶到。面对极易激化的矛盾,首先要做到宜少不宜多,即先听双方诉说事情的经过,多听少说,不急于表态。二是宜缓不宜急,即不继续恶化纠纷,不急于调解,采取冷处理,张某和李某经过劝解各自回家,纠纷达到了制止而不至于恶化,就要采取冷处理的方式。三是宜暗不宜明,指的是遇到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先单独谈心,个别劝解,再面对面地进行调解,握手言和,预防矛盾再次激化。四是宜粗不宜细,就是说不要对纠纷的形式与发展过程中的每一句话,每一个细微行为都追究,避免当事人在小事上纠缠不清,否则,当事人会在小事上斤斤计较,影响调解的效果。李某对张某养狗的吠 叫声不满,如调解时将李某对张某的积怨全盘托出,我想调解将会难上加难。
五、对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的建议
(一)、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用多种方式调解
针对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有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相对简单的纠纷,人民调解员可以帮助当事人进行分析,提供参考意见和方案,促进当事人达成调解;对相对复杂、矛盾尖锐的纠纷,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询问产生纠纷的有关情况,了解和洞察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要求,不能偏听偏信,主观臆断,更不能在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的情况下,贸然提出意见和解决方案。当事人在陈述事实和理由时,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以帮助人民调解员弄清事实,但没有提供证据的,不妨碍调解工作的进行,人民调解员也不得据此停止或者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员也可以主动调查有关事实。
(三)、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种说服教育工作,要达到说服教育的目的,就要做到话要有理,理要有据,据要合法。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摆事实,讲道理,真正做到以理服人。当事人有不正当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的,人民调解员要运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适时指出当事人主观意愿的不合理性或者违法性以及将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引导其权衡利弊,以正确的心态对待纠纷所涉及的问题。
(四)、耐心疏导
调解的过程,是双方思想感情交流的过程,调解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能影响和决定当事人的态度和想法。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要坚持做到耐心、诚心、公心和责任心,赢得理解信任。没有耐心,强制调解,不但达不到调解的目的,还会使调解工作功亏一篑,即使达成了调解协议,当事人也很可能反悔。实践中,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有的就是因为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没有做到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导致的。
(五)、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要充分认识自己所处的位置,摆正自己的角色,绝对不能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情况下,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否则不但不能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还有可能使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的中立角色产生怀疑,增加对人民调解员的不信任,不利于解决纠纷,在有的情况下,甚至还可能激化矛盾。
(六)、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员要通过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和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六、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方式
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以下七个特点:
1、权威性;2.法律性;3.准确性;4.逻辑性,5.证明性;6.公开性;7.公正性。因此,对调解书的制作要按照格式制作。
(一)、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的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在调解协议中,一般首先要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职业、年龄、住址等;如果是婚姻家庭纠纷,也可以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载明,如夫妻、婆媳、兄弟姐妹等。
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愿意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在调解书上将如何引起的纠纷,为什么引起的纠纷,是谁引起的纠纷等基本情况写上,以便分清是非与责任。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也可以说是解决纠纷的关键,一般要在调解协议中写明。
(二)、调解协议书的生效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这种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共同申请司法确认制度。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被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总之,调解民间纠纷,灵活掌握调解技巧对调解工作至关重要。古人说的好“熟能生巧”,只要我们在实践中多积累经验,多掌握技巧,相信我们的调解工作一定会更加有效。
2.人民调解员培训方案 篇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需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工作思路,逐步实现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二、工作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的目标:努力使全街道调解人员能够明确新形势人民调解工作改革的任务和要求,熟悉和掌握人民调解的基本程序和方法,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普遍掌握和解答一般民间纠纷常用的法律、政策知识;能够较熟悉地运用法律知识调解疑难、复杂的民间纠纷,能够力争形成一支依法调解能力较强的基层调解员队伍。
三、培训对象
玉屏街道专职调解员、社区(村)调委会首席人民调解员。
四、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五、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学习《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当前,社会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同时带来诸多问题,矛盾纠纷涉及多域性、多方面、多层次,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和群体性特点,需要广大人民调解员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2、学习《人民调解法》和《侵权责任法》,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
3.人民调解员培训内容 篇三
一、司法确认制度的含义
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或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之后,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
二、司法确认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按照颁布的时间先后顺序,分别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三、司法确认程序 2
(一)管辖
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双流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由双流人民法庭管辖
(二)程序的启动
1.前提——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民事纠纷调解后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2.启动——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特别注意:不得委托代理人。3.申请的时间
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3
4.立案条件
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提出申请。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2.确认身份关系的; 3.确认收养关系的; 4.确认婚姻关系的。
(四)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情形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4.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5.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6.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
7.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五)司法确认决定书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司法确认的费用 4
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意义和作用
对人民调解组织达成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必须确保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达成的协议在程序上合法,其内容不违反相应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人民调解协议因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这无疑对调解组织及调解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而具有强制执行力,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最直接的肯定,可以提高人民调解组织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望,维护人民调解员的公正形象。对当事人而言,通过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然后申请司法确认,不但省钱,而却省时,避免了不必要的诉累,也能达到强制执行的目的。
司法确认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 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2.3.(写明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将调解协议作为附件)
现请求开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
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此致 开阳县人民法院
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签章)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人民法院
确认决定书(决定确认用)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 年 月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 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经(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写明调解协议内容)。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用)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
你请求本院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已收到。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条件,本院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本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回答问题;
二、在本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申请人有权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三、如果本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本院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其他: 7
年 月 日
(院印)×××人民法院
不予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用)
(××××)调确字第××号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 年 月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关于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因(写明不予确认理由),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据此,本院作出如下决定:
对申请人 于 年月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审判员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4.架科底乡召开人民调解员培训会议 篇四
架科底乡召开人民调解员培训会议
近日,架科底乡司法所利用发放调解员补助时机,在司法所会议室用以会代训的形式举办了2009年第一期人民调解员培训学习班。架科底乡所辖的6个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110余名人民调解员参加了此次培训。架科底乡法律服务所应邀讲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案例。授课内容针对性强,课堂气氛活跃,互动积极。培训结束后,分管司法所工作的副乡长作了重要讲话,就2009年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架科底乡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扎实做好人民调解及大调解工作;二是强化人民调解职能,为构建和谐架科底乡服务:三是不断加强法律及相关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主动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调解员们纷纷表示,这次培训使他们受益匪浅,他们一定会将所学付诸实践,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提高调解技能和水平。
2008年以来,为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架科底乡司法所立足实际,积极指导,全力做好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学法培训、以会代训等形式共组织调解员开展培训学习13场次,参训人员达1000余人次,发放人民调解手册及资料200余份。培训主要针对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程序、法律适用和调解文书制作上存在的不足进行,所涉及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律援助条例》以及上级部门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文件等。通过一系列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架科底乡辖区内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为更好地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维护架科底乡的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奠定了牢固基础。
5.在全区人民调解员培训会上的讲话 篇五
人民调解是一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化解民间纠纷的有效手段,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近年来,全区人民调解为维护社会稳定做了大量工作,化解了大量矛盾,仅,就调处矛盾纠纷8000余件,今年1-5月,调处纠纷近4000件,使许多矛盾化解在基层,消化在萌芽状态,为各级党政领导分了忧,为政法部门减了压,为人民群众解了难,为维护社会稳定辟了路,感谢一线调解员为人民调解工作付出的艰辛劳动。进一步抓好人民调解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对人民调解员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区司法局举办这次人民调解员培训,非常重要,也非常及时。怎样做好今后的人民调解工作,将是这两天培训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借这个机会,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的重要意义
(一)是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目前,我们正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各种体制、观念和利益的碰撞,引起各类社会矛盾不断增多,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客体复杂化、规模群体化、类型多样化、方式激烈化、总量扩大化特征。通过培训,把握各类矛盾的新特征,研究调处矛盾的新方法,学习调处矛盾的新技能,非常关键。
(二)是适应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从人民调解的发展趋势来看,调解的各要素不断转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人民调解范围由民间纠纷逐步向民事纠纷转变,由以前简单的“五争”纠纷向婚姻、土地承包、征地补偿、房屋拆迁、劳动保障等纠纷转变,范围也逐渐由公民与公民之间向公民与法人、公民与社会组织、公民与企业、公民与行业、企业与企业等领域扩展,特性亦由简单的民间纠纷逐步向复杂的民事、社会纠纷转变。二是调解工作由自治型、松散型、随意型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转变。三是矛盾调解方式由单兵作战逐步向联动调处转变,逐渐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统筹协调、相互策应、有序运作、功能互补的“大调解”机制。四是综合治理措施由重“治标”逐步向重“治本”转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预防矛盾纠纷和法制宣传教育三大功能,将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并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达到和风细雨、标本兼治的潜在效果。五是调解结果由法院采证确认逐步向独具法律效力转变。人民调解工作国家立法程序已经启动,调解结果将从合同属性向法律属性转变。在这样的形势下,只有通过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升调处能力,才能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成功率,才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功能。
(三)是建设一支高素质人民调解队伍的需要。做好人民调解工作,队伍建设是关键。当前全区建有各类调解组织900多个,聘有人民调解员4100多名,但是调解队伍良莠不齐,一些基层调解员法律法规知识还比较缺乏,调解方法比较单一,工作极不规范,甚至有的还不合法、不公正、不合程序。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亟需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因此认真开展好这次培训工作,非常重要。
二、对人民调解员培训的几点要求
(一)对培训工作的三点要求。一是要有针对性。培训什么是决定这次培训与否取得实效的关键。要认真研究当前各类矛盾纠纷的规律和特点,针对这些规律和特点,开展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学习辅导和矛盾调处技巧的研究。这次参加培训的有乡镇分管领导,有司法所长,还有调委会主任,在培训的内容上,理论学习的内容多一些,这有利于大家今后指导工作。各地在开展二轮培训的时候,要认真选择好培训的内容,最重要的是要把矛盾调解的方法、要求、规程教给一线的调解员。区司法局要制定一个二级培训的提纲,各地在这个提纲上去拓展,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二是要有灵活性。要打破传统说教式的培训方法,采取学员讨论、案例分析、现场参观等形式,让学员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培训工作中来,提高培训的实效。三是要有实践性。要坚持理论联系实践。当前的人民调解工作,已经形成了许多新的理论和成功的经验,需要大家去学习,也有很多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需要大家去探索,要把这两个方面统一起来开展培训活动,方能取得更好的培训效果。
(二)对学员的三点要求。一要把加强学习作为一种责任。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当今时代,知识更新日新月异,我们必须通过经常的学习,不断发现观念上的差距、能力上的差距和工作方法上的差距。通过学习,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己,发展自己。学习,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工作负责,更是对事业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每一位同志都要自觉地把学习当作一种习惯、一种修炼、一种追求,坚持以学立德、以学增智、以学修身,不断增强履职的才干和本领。二要把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种责任。今天参加培训的同志,不论是乡镇或办事处的分管人民调解工作的同志,还是司法所长,还是各地的调委会主任,都肩负了一个区域的人民调解责任。责任就体现在对工作的执著,对事业的虔诚和对社会的诚信,是人品和素养的综合反映。大家都应该认真思考怎么负责的问题,思考如何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好,思考如何保一方稳定,促一方发展,自觉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心和主动性。三要把服务群众作为一种责任。人民调解工作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直接服务人民群众。当前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知晓度越来越高,信赖度越来越高,期望度也越来越高,给人民调解工作以更大的工作压力和更高的工作要求。要采取“坐堂调解”、“院坝调解”、巡回调解、电话调解、网络调解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三、再添措施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更上新台阶
(一)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强力推进。区委廖书记、区政府平阳区长也多次专题研究人民调解工作,并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希望。随着乡镇职能的转变,加强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将是乡镇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乡镇党委、政府一定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要广泛地开展工作调研,及时总结和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发现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工作指导。
(二)要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按照“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做到哪里”的要求,把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中之重来抓。进一步建立健全区、乡(镇)、村(居)三级调解组织,进一步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推进在大型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品集散地、建筑工地、流动人口聚集区、物业管理小区等建立调解组织,扩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逐步形成以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统领,乡镇(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村(居)、企业行业调委会为基础的调解工作格局。
(三)要创造性地开展好人民调解工作。一要强化法制宣传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经过多年全民普法教育,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了提高。但是基层群众的法律素质同当前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要求相比,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利用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宣传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引导广大群众学法用法、知法守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要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工作。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要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针对民间纠纷必须抓早抓小抓苗头,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全面实施“三不出”工程,即:一般纠纷不出村、社区、单位,疑难纠纷不出乡镇、行业、街道,重大纠纷不出区。三要积极介入影响辖区稳定的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近年来,区委、区政府着力在化解老难信访问题,并尽力防止出现新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但是一些问题解决起来,还十分棘手,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今年是奥运年,时逢改革开放30年大庆,又遭受了雪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各类矛盾突出,维护奥运安全,保障各级重大活动顺利开展维护稳定的压力比较大。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和定期排查制度,积极开展城乡建设、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民生性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排查调处,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检查。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各地、各单位、各行业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监督考核办法。对因民调工作组织不力、领导不到位、各类矛盾纠纷不能有效化解,而导致重大社会不良后果的乡镇、部门、行业、单位,区委、区政府将严格追究责任。
6.人民调解业务培训材料-改 篇六
1、人民调解的定义: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2、调解的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3、无偿调解: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第四章 调解程序(第17条—27条)
1、当事人申请或调委会主动调解(第17条)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2、受理后,指定1-N名 或当事人自选;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邀请其亲属、邻里参与(人性化的规定)(第19条)
3、调解中,坚持原则,明法晰理,主持公道、及时、就地进行(第21条)
4、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23、24条)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5、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调解协议(第28—33条)
1、协议书的制作:书面和口头(第28条)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2、协议书载明事项: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3、效力:具有法律效力 司法确认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的启动。启动是人民调解活动的第一个环节。在人民调解的启动上,《人民调解法》规定,既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纠纷,还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无论何种方式启动,都有一个前提,就是当事人不拒绝调解。
人民调解员的选择。选择适合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是调解活动的重要一环。由当事人信任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能够较快地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在人民调解员的选择上,《人民调解法》规定,既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指定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同时,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员还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或者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及有关社会组织、社会人士参与调解。只要是对促成调解有帮助的人都可以参与调解,目的是更广泛地发挥群众工作优势,吸收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来。
调解的实施。调解的实施是人民调解活动最重要的环节。为了使人民调解活动依法规范进行,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至于调解的具体方式,可以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灵活多样,如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单独调解、联合调解,公开调解、不公开调解等。调解的终结。对调解的终结,《人民调解法》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一是调解不成。调解不成主要有当事人拒绝调解、提前终止调解或者当事人未能就调解协议达成一致等情形。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二是达成调解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活动即告终结。在人民调解协议的形式上,既可以制作书面形式的调解协议书,也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员记录协议内容,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的纠纷解决方案,也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形成的解决纠纷的法律文书。在实践中,人民调解协议主要依靠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道德约束力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及当事人的诚信意识,由当事人自觉履行。同时,人民调解协议也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调解协议的生效。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签订书面的调解协议书;另一种是达成口头协议。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口头调解协议自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口头协议的内容。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为了引导公民在自愿的基础上慎重地处分权利,使调解协议得到有效履行,《人民调解法》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在法律上的效力,履行调解协议不仅是当事人的道德义务,而且是其 法定义务。同时,《人民调解法》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人民调解法》总结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确立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这里应注意三点:一是双方共同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生效后,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通过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应当共同申请;二是申请的期限。申请司法确认的期限是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三是司法确认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哪些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受理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7.人民调解员培训内容 篇七
培训会上,受邀前来授课的永昌县人民法院梁俊天院长、王德俊庭长、河西堡法庭梁尚宏庭长、法官张建忠、永昌县司法局吕致保局长和司法所所长王兆俭就全镇调解工作中经常碰到的法律问题、如何做好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的调解工作、如何运用各种技巧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如何申请法律援助救济、如何制作调解协议书等问题展开讲解,并通过身边发生的大量的婚姻、继承、人身伤害、民间借贷纠纷等实际案例为调解干部上了一堂生动的业务知识课。培训会期间调解干部们纷纷就工作中碰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咨询交流,会场气氛热烈。
此次培训会进一步加强了基层调解干部的思想认识,增长了法律常识,为该镇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1-
奠定了基础。人民调解员们在听了讲授后表示该讲授生动、实用,可操作性强,受益匪浅,取得了明显实效。广大调解员一致反映培训收效很好,在提高调解水平的同时,增长了法律知识。
8.人民调解员培训内容 篇八
(2011年4月日)
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在座的绝大多数都是来自基层一线的调解干部,大家平时工作都很辛苦,为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借此机会,我首先代表区司法局党组向大家表示诚挚的问候!
下面,我就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及如何做好今后工作讲几点意见。
近年来,路南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人民调解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紧密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夯实基础,健全网络,全面提高民调队伍素质。我们始终把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加强规范化建设作为切入点,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目前,全区7个乡(街)90个村(社区)共建立调解委员会97个,有调解干部374人,楼院调解信息员、十户调解员3100名,在全区形成了区、乡(街)、村(社区)、组四级排调网络,形成了一个上下联动、职能明确、优势互补的调解工作网络化体系。
(二)深入排查、健全机制,筑牢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我们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
12010年,全区各级民调组织共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431件,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8%以上,无一起因调处不及时、方法不正确而引发“自杀、凶杀、重伤害、群体性械斗和上访事件”,筑牢了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构建和谐路南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
(三)“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全面铺开。我们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作用,特别是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加强与司法调解的衔接,与路南法院联合建立了调解中心,在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前,建议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条件下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有效缓解了法院的办案压力,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下面,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区人民调解工作安排,我讲几点意见:
第一,要大力加强《人民调解法》的学习和宣传。《人民调解法》确立了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框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经费保障、调解协议效力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区人民调解工作总的要求是: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进一步推动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多种纠纷解决方
式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加有效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会儿,我们将在这里组织大家系统地学习《人民调解法》。对于这次培训,区委区政府做了精心的筹划和准备。希望大家珍惜这次学习机会,做到不虚此行,学有所获。区司法行政部门将把《人民调解法》的宣传普及作为全区“六五”普法规划的开篇之作,采取多种形式,集中人力物力,进行大规模的集中宣传,迅速在全区掀起学习宣传《人民调解法》的高潮,使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了解、支持、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更多地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第二,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要巩固和健全现有人民调解组织,同时进一步规范机关、学校、市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在此基础上,积极协调卫生、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加快其它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同时,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业务覆盖领域,在做好传统型民间纠纷化解的同时,紧紧围绕城市拆迁、土地征用、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环境保护、涉法涉诉、企业改制等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开展调解工作,实现人民调解全覆盖。
第三,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一是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组织指导村居调委会推选和聘任人民调解员,注意把那些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吸纳到
调解组织中来,村(居)调委会专职调解员要达到调解委员的50%以上。注意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同时,健全调解小组、十户调解员和楼院调解员制度。乡镇(街道)司法所要抓好经常性的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调解技巧。
第四,要抓好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广泛性、便捷性和及时性的特点,发挥好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要尽一切努力,认真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或超出了人民调解范围的,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依托“三位一体”调解体系解决;对群众诉求不合理或坚持过高要求的,要依靠基层党政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当事人亲友等各方力量,耐心细致地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同志们,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调解工作任务还很重。希望同志们振奋精神,鼓足士气,攻坚克难,深入细致地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为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构建和谐路南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9.人民调解员培训内容 篇九
南宁市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 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名单
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单位: 武鸣县司法局 横县司法局 西乡塘区司法局 青秀区司法局
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
陆金明
武鸣县双桥镇司法所所长 潘学权
武鸣县锣圩镇司法所所长 曾纯国
武鸣县陆斡镇司法所所长 蒙有烈
横县司法局局长 黎
坚
横县司法局基层股股长 黄德叶
横县新福镇司法所所长 乐兴泉
横县南乡镇司法所所长 宋科仁
宾阳县司法局基层股股长 黎盛华
宾阳县芦圩镇司法所所长 黄炳强
宾阳县黎塘镇司法所所长 赖富贤
宾阳县新桥镇司法所所长 甘前安
上林县司法局基层工作股股长 韦钧文
上林县乔贤镇司法所所长 甘旭华
隆安县乔建镇司法所所长 陈本旭
隆安县城厢镇司法所所长 罗咚咚
马山县司法局干部 莫洪林
马山县加方乡司法所所长 姚长明
西乡塘区司法局局长 王
啸
西乡塘区司法局干部 刘铄菱
青秀区司法局副局长
黄
恒
青秀区新竹街道办司法所所长 李光涛
青秀区南阳镇司法所所长 黄康玲
兴宁区司法局副局长 谢德佳
兴宁区三塘镇司法所所长 黄飞程
江南区司法局干部 黄
敏
江南区江西镇司法所所长 卢
斯
邕宁区司法局局长 孙登欧
邕宁区中和乡司法所所长 谭克文
良庆区司法局局长 朱勇跟
良庆区政府法制办干部 韦
武
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 花香山
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科长 谢杰文
市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副科长 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 武鸣县双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武鸣县陆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武鸣县锣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武鸣县双桥镇双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武鸣县陆斡镇覃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武鸣县府城镇四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武鸣县城厢镇大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武鸣县锣圩镇淝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武鸣县仙湖镇邓吉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武鸣县两江镇汉安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武鸣县宁武镇雄孟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武鸣县马头镇全曾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横县横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横县南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横县陶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横县校椅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横县马岭镇良和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横县马山乡克安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横县新福镇白沙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横县平朗乡南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横县平马镇苏光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横县那阳镇三合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横县莲塘镇莲塘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横县六景镇良圻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横县云表镇宿龙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横县百合镇百合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横县石塘镇石塘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宾阳县芦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宾阳县黎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宾阳县甘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宾阳县芦圩镇宁武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宾阳县黎塘镇中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宾阳县邹圩镇邹圩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宾阳县新圩镇上国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宾阳县思陇镇祥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宾阳县大桥镇大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宾阳县武陵镇武陵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宾阳县洋桥镇蓬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宾阳县露圩镇周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宾阳县古辣镇联泉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上林县白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上林县乔贤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上林县大丰镇城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上林县明亮镇罗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上林县巷贤镇兴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上林县澄泰乡下江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上林县白圩镇覃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上林县三里镇韦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上林县乔贤镇龙保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上林县西燕镇江卢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马山县白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马山县林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马山县周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马山县金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马山县永州镇永州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马山县乔利乡乔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马山县里当瑶族乡里当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马山县古零镇乔老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马山县百龙滩镇勉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马山县古寨瑶族乡古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隆安县乔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隆安县城厢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隆安县城厢镇新兴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隆安县南圩镇南圩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隆安县雁江镇联隆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隆安县城厢镇震东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隆安县南圩镇百朝社区人民调解委员 隆安县都结乡都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隆安县布泉乡兴隆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隆安县乔建镇慕恭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兴宁区五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兴宁区朝阳街道办望州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兴宁区朝阳街道办华东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兴宁区民生街道办兴宁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兴宁区民生街道办人民北二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兴宁区三塘镇同仁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兴宁区三塘镇福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兴宁区五塘镇五塘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兴宁区昆仑镇黄宣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江南区吴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江南区延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江南区福建园街道办福建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江南区江南街道办新锦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江南区沙井街道办仁义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江南区吴圩镇永红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江南区苏圩镇苏圩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江南区延安镇延安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江南区江西镇智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江南区江南街道办新屋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西乡塘区金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西乡塘区新阳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 西乡塘区金陵镇金陵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西乡塘区双定镇义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西乡塘区新阳街道办新阳下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西乡塘区上尧街道办鲁班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西乡塘区西乡塘街道办大学西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西乡塘区衡阳街道办中华中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西乡塘区北湖街道办北湖南路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西乡塘区安吉街道办吉秀社区人民解调委员会 西乡塘区安宁街道办永宁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青秀区南湖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 青秀区中山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
青秀区新竹街道办新竹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青秀区新竹街道办大板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青秀区建政街道办茅桥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青秀区津头街道办埌西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青秀区长塘镇天堂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青秀区刘圩镇刘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青秀区伶俐镇伶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青秀区南阳镇施厚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邕宁区蒲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邕宁区蒲庙镇红星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邕宁区蒲庙镇良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邕宁区中和乡中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邕宁区那楼镇那楼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邕宁区百济乡南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邕宁区新江镇那了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良庆区大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良庆区大塘镇大塘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良庆区那陈镇那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良庆区那马镇那马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良庆区良庆镇渌绕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良庆区南晓镇平郎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良庆区大沙田街道办银海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南宁市万拓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 南宁市三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 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民调解委员会 南宁市新阳造纸厂人民调解委员会 广西农垦国有九曲湾农场人民调解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展览馆人民调解委员会 南宁仙葫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 广西电网公司南宁供电局人民调解委员会 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制糖造纸厂人民调解委员会 先进人民调解员(150人):
黄明观
武鸣县锣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梁丽红
武鸣县双桥镇双桥社区调委会主任 唐
彪
武鸣县太平镇文溪社区调委会主任 韦善德
武鸣县马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黄天作
武鸣县陆斡镇覃李村调委会主任 黄建安
武鸣县府城镇四明村调委会主任 莫日兴
武鸣县双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林金光
武鸣县两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陆照芳
武鸣县城厢镇红岭社区调委会主任 潘风扬
陆进强
梁华山
黄媛媛
郑天肓
陆祥锐
林妙锡
韦永禄
彭万同
韦
俊
宁
喻
何润煌
石
年
付
庚
李才旺
黄广有
玉啟檻
梁汝明
武鸣县仙湖镇中桥社区调委会主任 武鸣县罗波镇罗波社区调委会调解员 武鸣县宁武镇新甫村调委会主任 武鸣县甘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武鸣县灵马镇灵马社区调委会主任 横县百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横县马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横县石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横县莲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横县陶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横县横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横县平朗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横县平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横县马山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横县六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横县云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横县校椅镇罗村调委会主任 横县新福镇瓦灶村调委会主任
杨雪生
横县峦城镇平安村调委会主任 蒙锡银
横县镇龙乡那州社区调委会主任 赵公森
横县那阳镇三合村委调委会调解员 廖锡标
宾阳县芦圩镇宁武社区调委会主任 陆
昊
宾阳县大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李恒宁
和尚鸣
韦子进
郑宏天
龚儒宗
卢洪怀
覃有昆
蒙锡雷
卢
声
封展慧
韦锡庆
黄锦云
韦津荣
刘雪梅
蓝永文
李宝章
李志斌
吴必安
宾阳县思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宾阳县邹圩镇白山村调委会调解员 宾阳县黎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宾阳县中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宾阳县新桥镇清平村调委会调解员 宾阳县甘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宾阳县和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宾阳县武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宾阳县露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宾阳县古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宾阳县陈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宾阳县洋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宾阳县王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上林县大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上林县大丰镇东春村调委会调解员 上林县明亮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上林县明亮镇罗勘村调委会主任 上林县巷贤镇兴塘村调委会主任
莫瑞才
上林县白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卢平安
上林县三里镇山河村调委会主任 韦武贵
上林县乔贤镇乔贤社区调委会主任 郑卢光
上林县木山乡木山社区调委会调解员 韦逸贵
上林县塘红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胡宏珍
李高能
陆祥佳
叶少清
廖胜强
马文崇
韦万锋
农田斌
陆志东
陈瑜英
姚延年
苏建新
韦建勇
苏庆发
覃昱菘
周政坤
潘庆忠
黄
琳
上林县镇圩瑶族乡镇马社区调委会主任上林县西燕镇江卢村调委会调解员 隆安县那桐镇调委会主任
隆安县乔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隆安县雁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隆安县南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隆安县都结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隆安县布泉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隆安县城厢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隆安县城厢镇宝塔村调委会主任 隆安县城厢镇新兴社区调委会主任 隆安县城厢镇震东村调委会主任 隆安县屏山乡上孟村调委会主任 隆安县浪湾华侨农场调委会主任 马山县古零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马山县百龙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马山县古寨瑶族乡古寨村调委会主任 马山县永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蓝小花
马山县白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韦俊升
马山县周鹿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胡
伟
马山县林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蓝庆坤
马山县白山镇造华村调委会主任 蓝
英
马山县加方乡加让村调委会主任 李
棉
邓民喜
黄鹏金
林庄义
宋自迎
莫忠华
吴力萍
温志明
李
为
滕英玲
杨慧燕
周志勇
韦凤花
曾国华
韦潇君
郑倩婷
唐志平
朱志敏
马山县金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马山县乔利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马山县里当瑶族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西乡塘区双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西乡塘区金陵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西乡塘区石埠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西乡塘区西乡塘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西乡塘区华强街道办龙胜社区调委会主任 西乡塘区安吉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西乡塘区安吉街道办吉秀社区调委会主任 西乡塘区上尧街道办鲁班社区调委会主任 西乡塘区安宁街道办路西村调委会主任
西乡塘区北湖街道办北湖南路社区调委会调解员西乡塘区衡阳街道办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西乡塘区新阳街道办新阳下社区调委会主任 青秀区南湖街道办金湖社区调委会主任 青秀区南湖街道办凤岭北社区调委会主任 青秀区新竹办民族大道中段社区调委会主任
黄春梅
青秀区新竹街道办大板二社区调委会调解员 刘
军
青秀区建政街道办调委会调解员 唐春宁
青秀区建政街道办长堽社区调委会主任 谢
意
青秀区中山街道办南国社区调委会主任 檀秀莲
青秀区中山街道办中山社区调委会主任 何
娟
潘沾凯
梁德松
孙德生
陆增礼
邓志凤
周国萍
黄道灵
文
琰
卢秀良
邱
妮
李健仪
廖
原
李兴强
滕宏艳
欧宗慧
梁海河
玉
涵
青秀区津头街道办调委会主任 青秀区长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青秀区刘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青秀区南阳镇二田村调委会主任 青秀区伶俐镇伶俐村调委会主任 兴宁区朝阳街道办望州社区调委会主任 兴宁区朝阳街道办华东社区调委会主任 兴宁区朝阳街道办明秀水电社区调委会调解员兴宁区民生街道办人民东社区调委会主任 兴宁区民生街道办金牛桥社区调委会主任 兴宁区民生街道办新华社区调委会主任 兴宁区三塘镇同仁村调委会主任 兴宁区三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兴宁区五塘镇五塘社区调委会主任 兴宁区五塘镇沙平村调委会主任 兴宁区昆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兴宁区昆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江南区江南街道办南建社区调委会调解员
韦朝华
江南区福建园街道办福建园社区调委会调解员 韦敏华
江南区江南街道办调委会调解员
覃明伟
江南区江南街道办五一中路社区调委会调解员 韦遂章
江南区沙井街道办仁义村调委会调解员 黄慈爱
江南区沙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奚贵满
滕仁持
罗远辉
何振祥
黄志林
雷文智
李国明
陈
力
包文想
廖思群
苏运祝
黄钟和
潘腾明
韦文灿
玉朝广
施传统
李
强
农武民
江南区苏圩镇定计村调委会主任 江南区吴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江南区苏圩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江南区延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江南区延安镇延安社区调委会调解员 江南区江西镇调委会调解员 邕宁区蒲庙镇良勇村调委会主任 邕宁区蒲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邕宁区百济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邕宁区那楼镇那务村调委会副主任 邕宁区百济乡南华村调委会主任 邕宁区百济乡红星村调委会主任 邕宁区新江镇那了村调委会主任 邕宁区新江镇那勒村调委会主任 邕宁区中和乡周禄村调委会主任 邕宁区中和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良庆区大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良庆区大塘镇南荣村调委会调解员
张纪福
良庆区良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韦培重
良庆区良庆镇渌绕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潘广筹
良庆区那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黄济华
良庆区那马镇那马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李鹏熙
良庆区那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梁尚坚
班月生
郑才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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