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码标价的复函

2024-07-08

关于明码标价的复函(精选10篇)

1.关于明码标价的复函 篇一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酒店客房明码标价的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酒店客房 明码标价的管理规定

(广东省物价局2012年8月16日以粤价〔2012〕187号发布 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酒店客房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酒店客房价格秩序,促进酒店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酒店客房服务的各类宾馆、酒店、饭店、大厦、招待所、培训中心、会议中心、度假村、疗养院等经营者,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酒店客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酒店客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酒店客房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 酒店客房价格应当以价目表的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内容主要包括:酒店名称、酒店星级、客房类型、今日房价、计价单位、日期、酒店服务电话、价格举报电话等。

价目表样式(见附件1.1)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价目表样式进行监制。

第六条 酒店客房价目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填写规范(见附件1.2)填列,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规范、标示醒目。价格有变动的,应及时更新标价内容。

酒店客房住宿时间的具体结算方法,以及以降价、打折、特价等价格手段促销的,应当在价目表中标明。

第七条 酒店客房价格一律以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涉外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应同时标示中、外文对照的经营服务内容,并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

第八条 酒店客房经营者应当在本酒店的总服务台或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第九条 对与酒店客房服务相关的会议室租赁、文体娱乐、休闲保健、旅客接送、洗衣、送餐、复印打字、提供代办等其他服务,应当在经营场所或适当场所做好明码标价。对在酒店客房内提供的需另外支付价款的商品,应当在该商品上或客房内以适当方式做好明码标价。对住宿旅客免费提供的服务和商品,应一并标示清楚。

酒店客房以及其他服务和商品,属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单据上列明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第十条 酒店客房经营者应当建立价格台账,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明确价格管理责任人,配备专(兼)职物价员,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和监督,自觉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十一条 酒店客房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酒店客房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或通过标价行为进行价格欺诈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1酒店客房价目表(样式)

1.2酒店客房价目表填写规范

附件1.1:

附件1.2:

酒店客房价目表填写规范

一、酒店星级:指经有关部门评定所获得的星级,如“×星级”等。未获得评定星级标准的酒店,不得使用“准×星”或“等同于、相当于×星级”等不规范用语。

二、客房类型:指酒店客房各种类型房间,如单人间、套间、标准间、双人间等。

三、今日房价:标明实际收取的收费金额,不得使用“××元起”等模糊性的标示。

四、计价单位:客房价格以“元/间(套)。天(夜)”计价;钟点房以“元/小时”计价。

五、酒店客房住宿时间的具体结算方法,以及降价、打折、特价等情况应在“备注”栏说明。

2.关于明码标价的复函 篇二

《规定》明确国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 (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 销售新建商品房, 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规定》执行。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 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定》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 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 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规定》明确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规定》明确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3.明码标价 加剧楼市焦灼 篇三

5月楼市,似乎又进入一个时间窗口,市场与调控,都有新进展。深圳再现房源被热抢,部分地方楼市成交量和均价也出现回升迹象。不少人担心,空前严厉的调控无法遏制房地产市场继续「疯狂」。

明码标价 量跌价滞

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套一标价的措施开始执行。进入「明码标价」时代的楼市在首周迎来了多地成交量的大幅下跌。根据中国指数研究院5月9日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5月2日至5月8日监测的35个城市中,有25个城市楼市成交量出现下跌,部分城市成交量环比跌幅甚至超过50%,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也未能幸免。

但在成交量出现较大幅度下滑的同时,成交价格却相对平稳。被看作是楼市「晴雨表」的「假日楼市—2011上海房地产春季展示会」上,人们最关心的房价依然没有什麽惊喜。凯德置地一位现场销售人员表示,其楼盘自开盘房价一直比较平稳,目前来看也不会有调整。

搜房网数据监控中心的统计称,此次房展会上,仅两成参观者表示有明确购房意向,45%的被调查者表示暂无购房打算,另有35%的人表示将视情况决定。由於价格没有实际下降的迹象,高企的房价依然让大多数人望而却步,市场观望气氛依然浓厚。

加快融资 加紧促销

「新国八条」已经出台3个月,综合「五一小长假」的市场表现,目前,各地房地产市场仍然处在焦灼状态,总体表现相似——交易量低迷,新房价格虽有松动,但实质性降价不多,二手房价格趋於稳定,但降价迹象不明显。在楼市焦灼态势不断加剧的情况下,部分大型房企开始一边加快融资步伐,一边继续加紧促销。

5月上旬,万科公告称拟向建行申请3.4亿人民币的贷款,华润亦宣布获得13亿港币的定期贷款。据中原对十家标杆房企的监测显示,2011年以来,其融资总额约188亿(人民币,下同),占2010年全年融资额363亿的50%以上。

标杆房企在加速融资步伐的同时,亦继续促销以回笼资金。继中海、万科於深圳启动促销并取得火爆成交之後,广州碧桂园及恒大亦加入了促销行列。其中,广州碧桂园「凤凰城」单价从上万元降至6000~7000元/平方米;广州恒大「御景半岛」最高优惠95万元/套,「金碧天下」最高优惠37万元/套。

然而这种试探性促销并未成为市场普遍现象,大多只是常规性的优惠,幅度仅在1%~2%之间。中原集团研究董事程澐分析认为,降价尚未具备普遍性,显示出众多开发商依然持观望态度,买卖双方仍处於僵持状态,这使得後市的调控路径又增添了新的变数。

市场僵持 房企分化

市场僵持之下的房企分化正日益凸显。根据WIND数据统计显示,113家发布一季度业绩报告的房地产企业,期内共实现净利润79.3亿元,其中45家营业收入同比下降,44家净利润同比下降,69家现金流为负,房企之间业绩分化非常明显。

这从一组数据中可以看出端倪。万科A、招商地产、保利地产、金地集团四家龙头企业期内实现营业收入165.5亿元,净利润26.3亿元,约占113家企业当期营业收入的三成和净利润的1/3。但绿景地产、嘉凯城、凤凰股份等26家上市房企一季度仍净亏损3.6亿元。嘉凯城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下降35.57%,净利润同比下降172.23%。首开股份期内实现净利润1.25亿元,但同比下降72.57%。

房企业绩加速分化的同时,房企之间并购十分活跃。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4月的并购案例分布较为集中,从并购案例的数量来看,房地产行业火热依旧,再次夺得魁首。化工原料及加工行业稳步走热,与房地产行业并列第一。两个行业各完成13起并购交易,共占4月并购案例总数的29.2%。

虽然多数地区房价未出现大面积松动,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信贷、土地、税收等调控措施还可能进一步出台,不排除采取行政手段直接干预房价的可能。在政策收紧预期之下,房价将进一步承压。

调控高悬 焦灼加剧

「信贷收紧在2011年将是一种常态,房地产新增信贷涨幅将继续回落。」美联物业全国研究中心主任徐枫预测,接下来不排除二套房首付比例进一步提高的可能。

消息人士透露,继大陆608个城市公布的房价控制目标和「明码标价」之後,广州、深圳等热点城市已经悄然开始实行更严厉的「限价令」,限价方式包括同区域内2011年价格不高於2010年同期的价格,同一楼盘後期价格不高於首期价格,豪宅暂缓入市等,具体措施各地方有所不同。也有消息披露,在济南、西安、沈阳、武汉、成都、北京、上海等地,政府对房价进行分片区限制、同时暂停发放高价房预售证等。

4.《商品房明码标价书》 篇四

各区(市)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

《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经山东省物价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保护购房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业务的经营者(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新建商品房销售实行全市统一的《商品房明码标价书》和《商品房销售价格表》,其格式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

第四条

商品房明码标价书主要包括:新建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总配置图、各幢楼户型平面图及面积、各幢楼价目明细表、付款方式等内容。户型平面图应注明户型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各幢楼价目明细表应标明执行价格时间、每套房屋的单价、建筑面积、总价格及其它价外费用等内容。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表主要包括:所售商品房名称、座落位置、建筑结构、房屋类别、建筑面积、使用面积、销售价格总额,以及购销双方签字、落款时间等内容。

第六条

购房者选购商品房时,经营者应出示商品房明码标价书;购销双方成交时,经营者应对购房者出具商品房销售价格表,此表一式两份,成交后,由购销双方签字盖章,各执一份,以备查对。

第七条

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若作调整,应当及时变更商品房明码标价书的有关内容,并保留调价前的各幢楼价目明细表及相关资料,以便查证。

第八条

违反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青岛市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青价检[1997]160号)同时废止。

附件:

5.关于明码标价的复函 篇五

促进价格监管再上新台阶

对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有效监管,是价格部门面临的一大难题,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价格部门的一项重大任务。近年来,我市价格主管部门认真思考和积极探索加强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管工作,在稳物价、惠民生、促发展中积极作为,针对农贸市场标价工作的难点问题,通过积极推行农贸市场明码标价试点工作为契机,在提高农贸市场明码标价普及率和规范率,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贸市场明码标价管理水平,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的尝试。

一、南宁市农贸市场明码标价情况

(一)标价方式及存在问题

全市(不含市管县)现有农贸市场164个。其中:国有、集体经营59个,民营105个。通过走访各城区近30多家(次)有一定代表性的国有及民营农贸市场,发现农贸市场明码标价情况如下:

1、标价签标价。在市场内经营百货店、杂货店等经营者使用商品标价签标价,绝大部分只标示价格,没有按规定标明商品的品名计价单位等有关内容。

2、自制标价牌标价。一些店铺或摊位的经营者用硬纸、塑料等材料制成标价牌标示价格,有的甚至还打着促销让利的幌子欺骗消费者,在标价牌上标示误导性或欺骗的语言文字诱骗消费者,如:“全市最便宜”、“全市最低价”“大放血”等等。

3、公示牌标价。在部分市场,由市场管理方制作较大的板报式

或电子显示型公示牌,公布各类主要农副产品的销售价格。虽然公示牌上都公布各类主要农副产品的销售价格,但内容更新不及时,经常是过了几天甚至更长的时间才更新,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4、不标价。经营者采用口头告知价格的方法,与消费者进行交易,这种方式在农贸市场较为普遍,并且数量最多。

5、缺乏长效管理机制。由于缺乏长效管理制度,市场管理方对明码标价抓得不紧,加上监管力度不够,导致农贸市场的明码标价工作普遍是抓一阵好一阵,不抓就变成老样子。如某些市场制作了铁架将标价牌悬挂起来,市场管理方开始还督促经营者标价,时间一长,经营户就以种种理由不更新标示的价格,市场管理方也不进行督促。

(二)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明码标价意识欠缺。农贸市场的经营主体多是个体小商户,素质参差不齐,文化程度不高,对明码标价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了解,认为自己经销的商品价格都记在自己的脑子里,标价意义不大,特别是经营时令蔬菜、鲜活水产品的,认为口头告知,讨价还价方便,明码标价反而繁琐不便,不利于商品的灵活销售,会影响其获利。

2、场地条件的限制。农贸市场是以摊位为主要形式来进行经营,缺少或者没有货架、柜台等硬件,况且市场内经营的农副产品品种繁多,导致经营者明码标价工作不易操作。如猪肉摊,各经营者将猪肉切好分类放在水泥台上,由于摊位面积有限,有时还会将猪肉叠堆起来摆放,很难采用标价签或台卡式标价签,使用价目表又没

有墙面张贴或悬挂,就算利用工商等部门制作的铁架将标价牌悬挂起来,又会由于铁架的位臵过高,不方便更新售价,导致标价牌形同虚设。

3、价格变化的制约。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价格变化快,尤其是蔬菜、鲜肉、水产品等商品不仅价格变化频繁。且保鲜期短,交易时间又相对集中,经营户既要整理商品,又要招揽生意,尤其是到了尾市,未卖出的鲜菜需要尽快降价甩卖,因此,明码标价操作很麻烦,很难做到及时更新。

4、经营模式的影响。农贸市场是以经营农副产品为主,形成一个集中竞争的市场,往往是销售同类商品的各个经营户集中在一起,个别经营户如果标高了,顾客不买账,生意做不成,还会流失老顾客;标低了,不但降低了利润还可能受同行排挤,还不如各经营户全部统一标高价,而在买卖过程中却随口喊价、看人要价,使标示的价格没有实际作用。

二、我市试点推行农贸市场明码标价的做法

(一)高度重视,做好推行农贸市场明码标价的前期工作。针对农贸市场明码标价难点问题,我们积极探索,迎难而上。从2014年开始,就对全市的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展开了广泛的调研,基本摸清了我市农贸市场的基本概况、明码标价现状、明码标价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印发服务第四十五届世界体操锦标赛农贸市场明码标价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价检[2014]6号),及时召开了南宁市农贸市场明码标价整治工作会议,并结合我市“市美丽办”开展的“建设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示范

点”活动,开展明码标价示范点创建工作,先易后难,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加快农贸市场整治,并将价格诚信与农贸市场整治工作融为一体,积极推进价格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与工商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依托农贸市场所在街道、社区的力量,齐抓共管,攻坚克难,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开展,争取我市农贸市场明码标价整治工作获得突破性进展。

(二)开展宣传,提高农贸市场管理方及经营者的明码标价意识。提高管理方及经营者的明码标价意识,是奠定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的基础。我们通过宣传、服务,使他们认识到放开价格并不是放任自流和讨价还价,明码标价是建立公开、公平、有序市场的基本要求。期间举办了一次价格政策法规培训会,同时,向全市农贸市场发放《关于实行新版商品通用标价签的通知》3000多份,《通告》650多份,《政策汇编》200多本,让市场管理在农贸市场入口处、公示拦醒目位臵张贴这些通知、通告。告知市场内的所有经营者要认识到明码标价是他们应尽的义务,是价格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通过做好明码标价工作,进一步增强经营者价格法制意识。

(三)结合实际,制作操作性强的明码标价样式。考虑到农贸市场经营户素质参差不齐,涉及行业多、品种杂、商品价格变动频繁等因素,我们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统一,设计并制作了十几种标价样式,做到简单明了,既方便经营者操作,又让消费者一目了然。如在农贸市场凡是销售百货、日杂、粮油、干杂等适用商品标价签进行标价的商铺、摊位,使用标价签进行明码标价;凡是销售蔬菜、水果、鲜肉、水产品、豆制品、活禽等不宜使用商品通用标价签标

价的摊位、商铺,可采取固定式、活动式的价格牌、价目表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可简化为品名、计价单位和价格。

(四)借力而行,夯实明码标价工作基础。我们以“市美丽办”开展的农贸市场整治提升工作为契机,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农贸市场管理方应履行义务,把规范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列入市场改造升级的内容,抓好市场明码标价的设施建设。建设用于悬挂或摆放明码标价牌的硬件设施,如统一用于悬挂的横梁、统一方便的用于摆放标价牌的固定支架或固定框架等。

(五)加强监管,积极开展农贸市场明码标价整治工作。推行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需要多方协调,共同努力。一是选好点。各城区、开发区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农贸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的“建设农贸市场改造提升示范点”活动,选取市场开办方及经营者守法意识较强,基础设施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市场,实施明码标价示范点创建工作,推动农贸市场的整治。二是开展监督检查。拟定《关于开展农贸市场明码标价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南价检[2014]7号),下发到各城区、开发区物价局及农贸市场,组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农贸市场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明码标价、明码标价不规范以及实施不正当价格行为等价格违法行为,根据经营户的实际情况分别予以劝导教育、限期整改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协调联动,齐抓共管。加强与工商、城管、经信、食药等职能部门密切衔接配合,建立畅通有效的联系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农贸市场明码标价试点工作。

(六)试点先行,稳步推进明码标价工作。根据农贸市场实际情况,原则上在每个城区至少选择1家硬件设施较完善、组织管理较好的农贸市场,做为推行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试点单位。目前已开展这项工作试点的市场分别是:青秀区凤岭市场、大自然市场、华园市场;兴宁区明秀东市场;江南区淡村、富宁市场;高新区科德、新村、高峰市场,经开区荣宝华、富源、荣通、金阳市场等共计13个市场。各试点农贸市场重点先从销售百货、日杂、粮油、干杂等适用商品标价签进行标价的商铺开始,以后逐步扩展到蔬菜、肉类和水产品等市场内所有产品。努力做到试点一个,成熟一个,规范一个。目前,做到比较好的是青秀区凤岭市场,他们的做法是:

1、统一制作发放。由市场管理方统一制作(购买)农贸市场标价牌、标价签,销售或发放给市场经营户使用。

2、统一标牌格式。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价方式。重点突出商品的名称、计价单位和价格三项要素。按照市场商品的特点,分类设计,如:对粮油类等采用针插式,对水产品、蛋品等采用夹子式,对肉类、蔬菜采用悬挂式标价牌,做到了方便市场方管理,便于经营户操作、使用。针对蔬菜、鲜活水产品等农副产品在不同时期、不同时点价格变动频繁的实际情况,采用可翻式标价牌,随时可以方便调整价格。

三、试点推行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初见成效

通过试点推行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农贸市场明码标价氛围逐步形成。通过开展这项工作,市场管理方对明码标价政策有所了解,并付诸行动,安排管理人员对明码标价进行服务和管理,经营者明码标价意识也有所提高。从最初的不情愿到逐渐接受。消费者对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持肯定的态度,认为明码标价可以直观地了解到各个经营者所售产品的价格情况,减少一些商贩的“乱喊价”行为。

(二)试点农贸市场明码标价逐步规范。经营户按照规定的方式和内容明码标价,标价率由试点前的10%以下提高到目前的60%以上,市场内的商铺绝大部分使用规定样式的标价签,肉类、水产、豆制品使用的标价牌正在稳步推广。

(三)价格欺诈行为有所减少。标价前,个别经营户利用短斤少两的不法行为欺诈消费者,遇到投诉时,会谎称消费者听错价格,来逃避处罚,标价后,经营者的侥幸心理受到限制,短斤少两的价格欺诈行为有所减少。

(四)稳定农贸市场价格。农贸市场开展明码标价工作后,避免经营户“看人要价”行为的发生,同时,作为完全竞争的农贸市场,经营户之间竞争激烈,经营户就不能将价格标示太高,客观上杜绝极少数经营户漫天要价的投机行为,一定程度上平抑农副产品价格。

四、进一步推进农贸市场明码标价的建议

(一)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经营者的意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向市场管理方提供价格政策宣传资料,通过市场内的电子显示屏、广播、公示栏告知经营户,让经营户充分了解和认识明码标价重要作用,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认知度和参与度,逐步推进明码

标价工作。

(二)多方联动,形成合力。推动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需要相关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首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责,引导、规范经营户的价格行为。其次要发动市场管理方积极配合,引好头,带好队。再次要积极争取城区政府、工商、质监、商务、城管、食药等部门协助,还要利用新闻媒体进行监督。对明码标价工作做得好的先进典型进行正面宣传报道,对拒不执行明码标价、虚假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进行曝光。

(三)市场建设和管理方,应提供标价硬件设施。按照国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字„2009‟88号)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南宁市农贸市场设臵及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南府办„2013‟79号)要求:农贸市场各档口应统一设臵档口号牌、价格牌及相关证照的悬挂装臵,价格牌、档口号牌等标识牌应统一制作。设臵价格牌不仅是经营户义务,也是市场建设和管理方必须提供的基础设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市场规划建设时,要督促市场建设和管理方做好明码标价的基础设施建设,为经营者明码标价创造有利条件。

(四)建立明码标价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工作,一是要将明码标价工作纳入市场管理机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工商、质监、卫生、经信协作,把明码标价作为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与经营许可、食品安全等综合管理事项同步推进,实现统一布局、整体规范。二是建立有效管理机制。各农贸市场开办

方或管理方要运用合法管理手段,将执行明码标价等价格政策法规内容纳入租赁合同等条款,明确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违约责任,并与合同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履行等挂钩,实现明码标价管理的长效化、常态化和规范化。三是建立价格诚信评定机制。对农贸市场要实施价格诚信动态管理,将市场管理部门开展情况、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纳入价格诚信管理系统,与南宁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等管理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营造经营者履行好明码标价义务的良好氛围,对不讲诚信、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要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及时进行信用惩戒,逐渐把明码标价工作变成经营者的自觉行动。

6.关于明码标价的复函 篇六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超市、零售药店明码标价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价费秩序。从 5月31日开始,县价格监督检查所执法人员对县城区内药品超市、零售药店明码标价情况进行了检查。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大多数药品超市、零售药店明码标价比较规范,但也有个别药店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自制标价签,使用未经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签;二是明码标价内容不规范,药品等级规格、计价单位、产地等内容填写不全;三是标价签有涂改现象,不执行一货一签,涂改严重;四是标价签摆放不规范,存在遮挡价签、标价签朝内现象。检查中收缴了自制和不符合规定的标价签12000多张。

7.行业协会明码标价“卖奖牌” 篇七

交2.8萬可评“放心医院”

记者跟随医院参加了“中华医院管理学会”主办的“全国十大百姓满意放心医院”评比,但报名时已经错过报名截止日期。报名后的第二天,医院却收到了“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的组织发来的得奖确认函,通知医院已被评为“全国十大百姓满意放心医院”。

奖来得容易,但想把奖杯、奖牌和证书拿到手可就没那么容易了,必须要交纳2.8万元的费用才行。

在颁奖仪式上,来自全国各地获奖的机构和个人近300个,别看数量多,只要来了就有奖项。连和医学界不搭边的餐饮企业都得到了“最具品牌餐饮100强”奖。

让记者不解的是,所评的奖项大多是和百姓挂钩的奖项,理应由百姓评选产生,可自始至终没看到与此有关的统计数据。这奖到底用不用百姓评选呢?主办方负责人说:“不用,说你先进你就是先进,说你优秀你就是优秀。”

此外,评选的每个奖项是有明码标价:十大百姓满意放心医院2.8万元;全国百姓放心医院2.2万元;全国优秀院长1.8万元……

评奖机构花钱请领导来助阵

评奖明码标价,奖项量身定做。“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真是“服务到家”了。它到底是什么身份?学会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是卫计委直属的。可当记者致电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时,工作人员表示没查到这个组织。记者又到民政部的网站上查询这个学会是否有注册,结果也没有查到。

学会不搞评比,这是因为早在200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全面清理评比达标表彰的通知。那这个学会乱搞评比,怎么能吸引人?

在“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发放的会议指南中,不难发现,这个学会的名誉领导,都曾在相关的主管部门担任过领导职务。记者也对这些名誉领导的身份进行了核实,还真是和这本会议指南中写得一模一样。颁奖仪式当天,这些重量级人物也来到现场助阵。

那么他们是用什么方法请来的呢?主办方负责人表示:“请领导都需要费用的。哪个领导出席,到时候给人家点儿(钱)。”

买牌回去后好糊弄百姓

明知道这个评选活动是荒唐的,这些与会的机构和个人却依然捧场,其实他们也都怀揣着自己的目的。

据了解,参加这样的活动,可以和曾在主管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重量级人物合影留念,其次这样的奖项,拿回去会有很多作用。有人表示:“花钱买牌,回去挂着糊弄老百姓呗。”

不仅如此,对于有些人来说,这块奖牌的意义远不止这么简单。一位院长说:“上回我参加了一个,给这么一个小牌,要4万块钱。不过我也没亏,我回去又做了30个,(卖给集团其他医院)一个卖3000元,卖了9万元,还挣了5万元。这次回去还做,一个卖2000元。”

主办方赚了钱,得奖方领了奖,看上去皆大欢喜。但是冲着这些奖牌慕名而来的患者,却不知道这背后的故事。(本报综合)

8.关于明码标价的复函 篇八

关于转发《辽宁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大价发[2011]84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各先导区价格主管部门: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11]61号)转发给你们,并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10]6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1]22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均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和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11]61号)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二、商品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将预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市内四区和高新园区行新建的商品房到市物价局备案;其他区、市、县及先导区新建的商品房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商品房经营者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须按附件一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三、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商品房经营者,须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其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综合信息公示表(详见附表一),对许可纳入当期销售的所有商品房要一次性公布全部房源,并按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价格公示房源的销售价格明细表(详见附表二),实行一套房一标价。

四、商品房经营者与物业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买受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拟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商品房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五、实际销售价格为销售给购房者的最终结算价格,严禁经营者在销售价格之外,向购房者收取任何费用。

本通知自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

附件一: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提交的资料明细

附 表:

1、商品房销售综合信息公示表

2、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表

附件二:关于印发《辽宁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提交的资料明细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商品房项目的立项批复

4、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抵押的需抵押银行出具同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工程施工许可证

8、商品住宅成本测算表

9、建筑面积测绘明细表

10、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11、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细表一式四份及电子版(每套房房号、建筑面积、分摊的公共面积、销售价格、总价款、户型)

12、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拟定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商品房销售综合信息公示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盖章):

楼盘名称

坐落位置

土地性质

土地使用年

限 自 年起 至

年 共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屋交付使用时间

容积率

绿化率

车 位 配比率

销售房源总 数 量

小区水、电、燃气等公共 基础设施配 套情况

小区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车位面积及总价等)

代收代办收费项目、收费及批准文号

前期服务的物业企业名称

拟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优惠折扣及 享 受 条 件

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预售许可证号码:

最后更新时间 年

房 号 楼 层 户 型 建筑 面积

(㎡)分摊的 共有建 筑面积

(㎡)建筑面积 销售单价(元/㎡)销售 总价(元)销售 状况 备 注

关于印发《辽宁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绥中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4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

附件:辽宁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辽宁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亩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商品房所在地市级物价部门统一规定并监制。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有条件的还可采用电子信息屏、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商品房所在地物价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任意减少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规定的内容卜所标示的内容有变动时,应及时更新。

第九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房一标价。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十条对已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住房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第十一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的具体情况。

(三)当期销售商品房的基本状况,包括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况、房号、楼层、户型、朝向、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销售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

(五)商品房销售的付款方式、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六)商品房所在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代收代办费用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是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四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五条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六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七条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趴《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趴《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 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各级物价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各市物价部门可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具体实施细则。

9.关于明码标价的复函 篇九

据报载,赵先生不久前陪伴患有严重肾衰竭的亲属去医院做血液透析,发现候诊大厅内有一张个人粘贴的广告,上面赫然写着:“奉献爱心,出售肾脏。本人年轻体壮,因家境所迫,有意出售自己的肾脏。急需换肾者可直接与我联系。”广告下方留有联系电话。赵先生近几日正为亲人日趋严重的肾衰竭愁眉不展,便立即与电话的主人取得了联系。接电话的是一位小伙子,他自称就是肾脏出售者,今年25岁,由于生活困难、负债累累,想以不低于12万元的价格出售自己一只肾脏。赵先生问小伙子是否知道出售肾脏以后对自己身体的影响,小伙子坦率地说他知道少了一只肾脏后有可能影响到今后的结婚生育,但没办法,只能走一步算一步。况且有无影响只是他自己的事情,别人是不必干涉过问的。当问他这种交易是否合法时,小伙子说反正是我愿意卖,你愿意买,又不是犯罪分子贩卖别人的器官,应该不属于违法的行为吧。为了拯救重病之中的亲人,赵先生真有心花重金去购买小伙子的肾脏,可他实在拿不准这笔人体器官的买卖是否合法。

[点评]小伙子的遭遇值得同情,赵先生的愿望可以理解。但可以肯定地说,民间私下买卖活人器官,尽管是双方心甘情愿的,也是绝对行不通的。目前还没有哪一家医院敢于开展此类金钱交易下的手术。因为这种行为在世界各国都被严厉禁止,我国当然更不例外。肾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手术,手术之前供者和需者双方要进行严格的筛选配对,并不是任何人的肾脏都可以拿来就用。即便是捐赠器官,也有相当严格的规定。根据国际器官移植学会对活体捐赠者捐赠肾脏的一系列要求,一般情况下,只有在确实找不到合适的尸体捐赠者或有血缘关系的活体捐赠者时,才可以接受无血缘关系活体捐赠者的捐赠。无血缘关系的捐赠者必须完全出于利他的动机,在没有任何外界压力的情况下自愿签字同意。捐赠者应达到法定年龄,符合医学、伦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捐肾标准。捐赠者若在肾脏切除之后发生问题,有权利得到及时有效的援助。任何人都不得为了自己和亲属的利益,恳求或利诱没有血缘关系的人捐肾。另外,接受者本人或亲属不可以付钱给捐赠者,以免使人误认为人体器官是可以买卖的。不过,可以补偿捐赠者在手术和住院期间因无法工作而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和捐赠有关的开支。必要时还可以在捐赠过程中履行一些公证手续。由此可见,小伙子试图通过卖肾来改变贫困状态的想法是不现实的,赵先生试图通过买肾来解除亲人疾苦的做法也是不妥当的。建议小伙子重新寻找脱贫致富的途径,也建议赵先生到有关医院登记备案,耐心等待手术时机。

(敏涛)

(编辑士心)

话题二:寻花问柳肆意放纵口染性病触目惊心

据报载,一名在成都做生意的西安人吴某,经常放纵自己,最终因不洁性行为不幸口腔染上性病,满嘴长满了尖锐湿疣,吴某为此痛苦不堪,只好来到成都市中医院就诊。医生给其检查时发现一种颜色淡红的“小痘子”布满了吴某整个唇部,由于病情已发展至口腔,吴某不得不整日张着嘴,以免牙齿闭合触到病痛处,已肿胀变形的嘴部令吴某完全换了个模样,乍一看令人害怕。

无独有偶,南京市二院前段时间也收治了一对青年男女,这对恋人由于长期采用不正确的性交方式,当感觉口腔不适到医院求医时始被告知口腔得了尖锐湿疣。

[点评]性病是指由性接触传染的疾病。性病主要表现在生殖器、皮肤上,这是人们所熟知的,但近年来随着不良性行为的增多,口腔里长出性病的现象时有耳闻,而目前常见的如梅毒、淋病、尖锐湿疣、艾滋病等性病除了在生殖器、皮肤上有局部症状外,在口腔也有所反映,此类情况要引起警惕。下面我就介绍一下这几种常见性病在口腔中的表现:

梅毒是由于感染梅毒螺旋体后发生的,主要通过性交传染。其在口腔上的表现可分三期:一期梅毒唇部可见黄红至暗红色的圆或椭圆形的单个溃疡。二期梅毒口腔的唇、舌、颊、悬雍垂等部位会长出一些灰白色光亮而微隆的斑块,呈圆形、椭圆形或环形,有时表面糜烂。这是临床上口腔梅毒中最常见的一型,占33.2%,且感染力强。第三期梅毒为晚期梅毒,一般发生在感染后两年,口腔粘膜表现为“梅毒瘤”,初起为结节,暗红色,逐渐增大,中心坏死,分泌粘稠脓汁,似树胶状(亦称“树胶肿”),可导致上腭“天花板”穿孔。二期及部分一期、三期病人抽血化验为阳性。

淋病系由淋病双球菌感染引起的急性或慢性传染性炎症,值得一提的是该细菌对未破损的皮肤、粘膜不易感染。多见于有口交、滥交史的患者。口腔症状表现为全口粘膜充血发红,有浅表溃疡,溃疡上常盖有易于擦去的黄白色假膜,此时口腔唾液分泌明显增加,分泌物镜检时如见有大量淋病双球菌可确诊。

尖锐湿疣是由乳头状瘤病毒感染引起的尖头瘤状湿疣,多半通过性交途径感染。口腔内舌、唇、颊、腭、牙融合形成疣状,有蒂,表现为乳头状或鸡冠样增殖物,易发生糜烂,触之即出血。

艾滋病全称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简称AIDS。自1981年发现第一例A1DS到2000年全球AIDS患者及病毒携带者已超过了3 500万,1985年我国发现第一例A1DS病人,到2000年据报道,病毒感染者近2万,而实际感染人数远远超过了这个数字。AIDS病是由人类获得性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其特点是病毒破坏了患者的细胞免疫系统,使免疫功能严重缺陷,削弱了身体抵抗外界感染的能力,使人容易发生感染和恶性肿瘤,最终导致死亡。AIDS病除肺、脑、胃肠道外,口腔粘膜是常见的受累部位之一,它的常见表现具有:①顽固的口腔念珠菌病,有时可累及整个口腔及胃肠道粘膜。②“毛状”口腔粘膜白斑,多见舌表面有凸起的一片白斑,表面有毛状突起,擦不掉。③口唇周围及口腔内粘膜反复发生溃疡、小水疱。牙龈肿胀出血,疼痛,口臭,伴坏死性牙龈炎。迄今为止,还没有一种可靠的药物能治愈艾滋病,这使得该病的预防格外重要。其传播之源主要为性乱交、血源制品及吸毒。因此我们要加强血源管理,对供血人员及血液制品严格选择,对吸毒人群、性交易人群采取强制措施,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者,预防艾滋病的发生。

最后我要告诉大家的是,对于预防性病,社会要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打击违法力度,个人要洁身自好,学会保护自己。万一得了性病,也不要有太多的心理顾虑,应立即到医院进行咨询治疗,以免贻误病情。

10.关于明码标价的复函 篇十

二、本通知所称商品住房销售包括商品住房现售和商品住房预售。

商品住房现售是指开发企业将验收合格的商品住房出售,收取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住房预售是指正在建设中的商品住房预先出售,收取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三、销售商品住房应当公开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价格的相关因素。

四、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明码标价,标价的格式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

五、商品房经营者应对每套商品住房进行明码标价。

六、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标明以下与商品住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1、企业、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状况等。

2、每套商品住房的房号、楼层、建筑面积等。

3、楼盘基础设施配套及公共设施配套情况。

4、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七、商品住房销售应当标明以下收费:

1、商品住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2、商品住房销售时应当标示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八、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现房销售的初始登记前,应先行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明码标价手续,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发放联系单。商品房经营者凭联系单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网上申报手续。

九、商品住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各类收费纳入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商品住房销售中对购房者最终结算时实行一个价格,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另行加价收取任何费用。

十、商品房经营者不得用虚假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进行价格欺诈,商品房经营者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

十一、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通知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形式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管治计划责任编辑:陈老师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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