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2024-08-04

长春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精选8篇)

1.长春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地税发[2004]32号 2004-4-15 各县(市)区地税局、直属分局(局、所):

现将《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

1、年()季度核定征收增减变动情况表;、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核定征收计征表;

3、现行运价适用税率及各车种车型月定额征收标准;

4、年()月份税控机使用情况报告表。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长春地区经营的工业、商业(含物资行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和从事娱乐、服务等行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第三条 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纳税的应税收入,可采取以下方法核定: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

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取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各征收单位在采取上述方法时必须建立健全有关资料、台帐、档案,以备查验。

第四条实行核定征收的税费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一、饮食业、洗浴业、娱乐业按综合征收率征收。

1、饮食业、洗浴业综合征收率为7.3%、8.2%、8.8%三档。其中营业税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为0.35%、教育费附加为0.15%、企业所得税为1.8%(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2.7%(年收入在30-100万元的)、3.3%(年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三档。

2、娱乐业综合征收率为28.6%、30.4%、31.6%三档。其中营业税为20%、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4%、教育费附加为0.6%、企业所得税为3.6%(收入在15万元以下的)、5.4%(收入在15-50万元的)、6.6%(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三档,文化事业费为3%.3、娱乐业(电子游戏厅)综合征收率为29.32%、31.48%、32.92%三档。其中营业税为20%,城市维护建设税为1.4%,教育费附加为0.6%,企业所得税为4.32%(收入在12.5万元以下的)、6.48%(收入在12.5-42万元的)、7.92%(收入在42万元以上的)三档,文化事业费为3%.4、涉外企业的综合征收率不含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中直企业和2002年后新办企业的综合征收率不含企业所得税。

二、房地产开发业、其他服务业按1.8%(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2.7%(收入在30-100万元的)、3.3%(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三档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建安企业按以下征收率标准执行:

1、土建工程:按年度工程收入额1.5%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安装工程:按年度工程收入额2%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装饰工程:按年度工程收入额2.5%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一个建安企业中同时兼有以上二个或三个项目工程收入的,其单项工程收入额只要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工程收入总额的20%(含20%),则按该企业主营工程项目所适用的附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单项工程收入额超过年度工程收入总额20%以上的,则按该单项工程所适用的附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工业、商业按1.26%(收入在45万元以下的)、1.89%(收入在45-143万元的)、2.31%(收入在143万元以上的)三档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交通运输业按3.3%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综合征收率征收核定的税额(征收率见附表2)。

(1)饮食、服务业

按7.1%(年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8%(年收入在30-100万元的)、8.7%(年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三档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

(2)娱乐业

按28.2%(年收入在15万元以下的)、29.7%(年收入在15-50万元的)、30.9%(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三档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

(3)娱乐业(电子游戏厅)

按29.8%(年收入在15万元以下的)、31.9%(年收入在15-50万元的)、33.8%(年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三档综合征收率征收税款。

六、对娱乐、饮食、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收入,要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定额征收对象

对下列从业人员,均按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厨师

(二)美容、美发服务人员

(三)按摩、搓澡服务人员

(四)歌厅主持人、歌手、演艺人员及其它服务人员

(五)经营管理人员(单位经理、部门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

(六)其他经税务机关确认应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2、定额征收的标准

(一)厨师

对在各类餐饮从业的厨师,按从业企业或业主的营业收入和厨师的技术等级确定个人月应纳税额。标准如下:

厨师应纳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标准表

月营业收入厨师级别 100万元以上 100-50万元 50-30万元 30万元以下

中级工 100-200元 40-100元 10-40元

高级工 200-350元 100-150元 40-100元 10-40元

技师 350-500元 150-200元 100-150元 40-100元

高级技师 500元以上 200元以上 150元以上 100元以上

(二)美容、美发服务人员

对美容、美发服务人员,按美容、美发经营场所营业收入确定个人应纳税额,标准如下:

美容、美发服务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标准表

月营业收入 10万元以上 10-5万元 5万元以下

定额标准 200元 100元 50元

(三)按摩、搓澡服务人员

对洗浴行业中的按摩、搓澡服务人员,按经营场所营业收入确定个人应纳税额,标准如下:

洗浴业按摩、搓澡服务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标准表

定额标准月营业收入 按摩 搓澡

300万-200万 500-400元 200-100元

200万-100万 400-300元 100-50元

100万以下 300-200元 50-20元

(四)歌厅主持人、歌手、演艺人员及其它服务人员

1、歌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的主持人,应纳税定额标准为200元/月;乐手、音响控制人员应纳税额标准为50元/月。

2、对在娱乐场所的演艺人员及其它服务人员,确定应纳税月定额标准如下:

演艺人员及其它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月定额标准表

场所类别 定额标准

夜总会 400-300元

歌舞厅、练歌房 300-200元

音乐茶座、酒吧 200-100元

其他 100-50元

(五)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单位、部门经理及其它管理人员)

对娱乐、饮食、服务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各区、县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不同类别核定经营管理人员的应纳税定额,具体定额标准由各区、县局经调查结合实际自行确定,上报市局备案。

七、工业、商业企业印花税的核定

纳税人不能完整提供购销合同或提供购销合同不实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征印花税。

1、工业企业购销合同。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照采购货物金额的40%的比例核定计征;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70%的比例核定计征。

2、商业企业购销合同。购进的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购进金额的70%的比例核定计征;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的比例核定计征。

3、购销合同印花税率为万分之三。

第五条 核定应纳税额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即纳税人进行申报(第二条第五款、第六款者除外);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典型调查;按户评议、核定;填写《企业纳税定额(率)核定申请审批表》或《年(季度)纳税营业额核定申请审批表》或《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率)申请审批表》;按征管权限报批后,送达纳税人执行。

一、定期定额(率)管理工作程序

1、纳税人提出申请

2、管理科(税务所)的综合岗发放、受理、审阅纳税人填写的《企业纳税定额(率)核定申请审批表》、《年(季)度纳税营业额核定申请审批表》、《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率)申请审批表》。专管员岗实地调查,填写《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和《典型调查情况登记台帐》,初步拟定纳税人年应税收入额,由科(所)长审核签字。综合岗将初步核定结果报核税科(征管科)。

3、核税科(征管科)组织典型调查,制作《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和《典型调查情况登记台帐》。对管理科(税务所)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报批。主管局长批准后,登录《定期定额纳税人台帐》,制作《核定纳税人纳税定额(率)通知书》或《调整纳税定额(率)通知书》转管理科(税务所)交纳税人执行。

批复的《企业纳税定额(率)核定申请审批表》或《年(季)度纳税营业额核定申请审批表》或《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率)申请审批表》一份转管理科(税务所)存档,一份转计征科申报征收。

4、简化封闭市场的核定程序。按不同的行业确定单位(摊位)定额,按所处的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定额调整。不分户填写核定表,进行单户审批,按行业或单元或区域填写典调、核定表,统一审批。

二、核定纳税管理工作程序

税务检查岗实施检查时,发现纳税人前期税款应当核定的,由税务处理决定书制作岗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制作《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一式三份,分别转纳税人执行,转核税科(征管科)备案,转管理科(税务所)存档并调查其是否纳入定期定额(率)管理。

管理部门发现的应核定前期应纳税款的纳税人,由管理部门进行核定并填写《应纳税款核定通知单》,按照核定纳税管理工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 基层核税部门或征管部门要建立《定期定额纳税人台帐》,并将纳税人年核定税额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报市局备案。

第七条 核定征收企业的营业额或税额按税务部门掌握的企业实际情况确认,不采取分类或上浮的办法。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收入低于核定定额20%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进行调整,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收入连续三个月高于核定定额20%以上的,纳税人要在第四个月起按实际生产、经营收入申报,否则按偷税处理。

第八条 定期定额(率)的核定工作,要在每年的12月底前,把下年的核定工作进行完毕,按年核定、月份预缴。凡核定的收入连续三个月高于或低于实际收入20%的,税务机关要在发现或受理纳税人申请的次月进行调整。否则核定额一定一年不变。

第九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要督促其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加强会计核算管理,为查帐征收创造条件。财务会计核算有明显改进,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和市局审批,可以改按查帐征收方式征税。

第十条 在核定征收工作中,除核定的税种外,其他税种按实际征收,对违法使用发票的企业直接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要加强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管理,随时掌握核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本单位核定企业户数、税额的增减变动情况,并把此情况按季上报市局征管处,为规范税收管理积累情况及资料。

第十二条 要按国家和省局的统一部署,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并将税控机的使用情况按月上报市局征管处。

第十三条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与上级局文件相抵触的条款,以上级局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长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2.长春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25号) ,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 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 (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 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 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 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 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 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 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 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 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 单个项目节能量 (指节能能力) 在10 000 t/a标准煤以下、100 t/a标准煤以上 (含) , 其中, 工业项目节能量在500 t/a标准煤以上 (含) ;

(三) 用能计量装置齐备, 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 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 注册资金500×104元以上 (含) , 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 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 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 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条 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 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t标准煤, 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t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 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 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 统筹核定各省 (区、市) 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地方。

3.长春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办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规定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

中央主要报纸平均每日出版16版(含)以上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8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少于16版多于8版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8版(含)以下的,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省(区、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党报平均每日出版12版(含)以上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廣告总量不少于6个整版;平均每日出版12版以下的,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其他各级党报、晚报、都市报和行业报,平均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2个整版。

中央主要时政类期刊以及各省(区、市)和省会、副省级城市时政类期刊平均每期至少刊登1个页面的公益广告;其他大众生活、文摘类期刊,平均每两期至少刊登1个页面的公益广告。

办法明确,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

4.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及奖惩暂行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强企业管理,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纪律是企业职工在劳动中共同遵守的规范,强化劳动纪律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必备的条件之一,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条.搞好劳动纪律管理,必须把思想政治教育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对有贡献的同志要进行奖励,坚持以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并做到奖罚严明。

第四条.本办法适应于分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全体劳动者。

第二章 职工守则

第五条.坚持党的方针、政策、爱祖国、爱企业、爱本职工作。

第六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完成劳动任务。

第七条.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组织的分配与调动,听从指挥,按时上、下班,不无故旷工,工作时间不串岗,不与他人聊天,认真做好并完成领导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作业)。

第九条.爱护公共财产,要把确实的自己放在主人翁的位置,爱护一切机械设备、工具等,节约使用原材料及能源。

第十条.维护社会公德、严守职业道德、严禁在劳动中无理取闹,严禁贪污、盗窃、赌博、受贿等行为。

第十一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严守国家和本单位的商业秘密,敢于和坏人坏事作斗争。

第十三条.树立共产主义、集体主义的思想道德,要做好随时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献身的准备。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考勤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实行每周5天、每天8小时工作制。如有需要,安排加班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第十五条.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职工的考勤、劳动定额工日、缺勤等情况,逐日进行登记,定期公布。

第十六条.各种假期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事假

1.职工确因有事需本人办理的,要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有效。1天内,各部门经理批准,3天内由部门总监批准,3天以上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2.试用期的员工,一般不能请事假,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应持有关证明和本人申请按上述规定的手续办理。累计事假超过30天,应相应延长试用期。

3.经批准的事假期满后,仍不能上班,应出具证明,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否则超假天数按旷工处理。

4.连续事假不得超过15天,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25天。

二、工伤假

职工因工伤负伤,需经安全部门确定,医疗期间,应持职工医院或定点合同医院的证明,经劳动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病假

1.职工因病休假,必须持医务部门病休证明(职工医院或定点合同医院医生出具的病休证明,应经认定有效),及时交考勤人员登记,休假期限按日历天数计算(含节假日的公休日)。

2.职工异地休假期满患急病就诊时,必须取得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单位的急诊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实后,方可按病假处理。

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院证明(职工医院或定点合同医院医生出具的病休证明,应经认定后)需停工医疗的,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间规定》执行。

四、婚假

1.职工在工作地结婚,可持结婚证,请假三天。

2.符合晚婚条件的,持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另享受10天晚婚假。

3.职工配偶在异地,本人申请到配偶地结婚,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路程假按照事假处理,但不记入累计天数)。

4.请假手续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批准。

五、丧假

4.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和公婆、岳父、母死亡,需本人料理的给予三天以内的丧假,如到外地办理丧事,按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路程假按照事假处理,但不记入累计天数)。

六、产假 女职工产假按公司行政部门规定执行。休假期间,含法定假、公休假在内,同时停发餐补和相应的奖金。

七、公休假

员工休公休假应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不得自行随意安排。

八、各种假期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局、分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职工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考勤制度,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擅离生产(工作)岗位,以及假期已满未经批准不按时到岗者,均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各种假期应按权限办理所需手续,各级领导、人事行政部门、要严格考勤管理、认真审查,发现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

第四章奖 励

第十九条.对于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在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国家资产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生产、科研、工艺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避免事故发生有功者,使国家和公司利益免受损失的。

五、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的。

六、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执行规章制度,坚持按政策办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有突出事迹的。

八、对员工的奖励分记功、晋级、评先进工作者等,嘉奖的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励幅度由公司办公会议确定。

第五章

第二十条.对于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应当分别给予下岗、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违反劳动纪律:迟到30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工作期间串岗,予以罚款30元/次;工作期间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者按照旷工处理并处罚款50元;在工作场所吸烟或者乱扔烟头者,处罚款100元,如果发现烟头又找不到直接责任人,则出发所在部门领导;

以上处理由行政部门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提出处理。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或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

三、玩忽职守、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违章指挥(作业),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工作不负责,经常生产废品、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损公肥私,使国家和单位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六、有贪污盗窃、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七、利用职权压制批评,对职工打击报复和支持纵容,包庇坏人坏事的。

八、利用职权搞特殊化和为个人谋取私利的。

九、泄露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机密的。

十、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一条.对职工的下岗分为试用期、待岗转人事行政部门。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同时可给予一次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处分审批要求是:试用期、待岗、转人事行政部门,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在征求同级工会同意后,试用期、待岗、转人事行政部门由部门总监审核批准,其他处分由总经理审核批准,对职工给予处分,须经部门经理提出,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职工试用期三个月,待岗六个月,仍不改者工资关系转人事行政部门。职工留用察看,期限为一年,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待岗期间按照最低生活标准发放工资。留用察看时只发基本生活费500元。留用察看期间表现好的,期满后重新评定工资,但不得超过原工资级别,仍表现不好,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对职工需降级的,起降级一般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第二十五条.对于有第二十条第三、四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金额应是造成损失的40﹪--60%,从职工本人工资上扣除,直至应赔偿的金额全部偿还为止。

第二十六条.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或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

第二十七条.处分应及时,从证实职工错误之日起,对职工的处分决定后,要通知本人,本人不在时,通知其家属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除名 辞退

第二十八条.除名是对长期旷工或犯有重大撒错误的员工的一种行政处理。职工无正常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达15日的,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的予以除名。对犯有重大撒错误的员工,是指严重违犯国家法令的,也予以除名。

第二十九条.辞退是对违纪职工的一种处理。违纪职工的辞退,按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除名、辞退职工均应征得同级工会的意见,并由公司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可在公布处分后10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但在未作出改变决定之前,仍然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职工因被开除、除名、辞退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向公司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5.长春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为规范职工劳动管理,适应监企分开运行机制的建立,依据国家有关劳动和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部关于工人分类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河北省监狱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及要求,制定本办法。

各单位所有划规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管理的工人,统称为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职工实行统一的企业劳动用工,劳动薪酬,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险制度。

劳动关系 企业职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子公司应按照我省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由集团公司组织统一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在劳动合同到期,变更,终止,解除时,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应严格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子公司在履行合同的同时,应做好本单位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情况的登记,报表及台账制度,促进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对于工龄满30年以上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企业工人,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子公司同意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可以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内部退养期间,由子公司根据经济情况按月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的缴费基数继续交纳社会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子公司裁减职工必须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并制定妥善的安置方案,经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同时必须筹齐资金,保证能够及时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各项债务,及时发放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按照“控制进口,放开出口,控制总量,调剂余缺”的调配原则,职工安置与调入(包括系统内调动)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职工调出可由子公司自行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

各子公司确因必须岗位特殊工种缺员,企业急需且在集团公司内部不能调剂时,经集团公司批准,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外招聘。招聘对象:男性40岁以下,女性为35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由子公司履行招聘审核程序,报经集团公司审批后,按照有关规定为被聘用人员办理录用手续。

集团公司应明确企业各类职工的岗位设置,各子公司制定相应的岗位条件和岗位考核标准,加强职工的管理和考核,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各子公司应加强对子公司的教育和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各单位应依据司法部相关文件规定设置:监狱辅助管理,监狱生产关键要害和罪犯技术辅导三类岗位。三类岗位工作由子公司职工从事,与其他职工实行统一的企业化管理产。

三类岗位的数量由省监狱局和集团公司根据各单位的警力配置,警戒程度,押

犯情况,地理位置和企业生产规模,产业特点,经济状况以及工人岗位分布分别核定岗位的设置数量,统一进行调查控,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五条 三类岗位所需人员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子公司职工中择优聘用,由各单位与子公司签定用工合同协议,各单位与三类岗位聘用人员签订1或3年的上岗合同,明定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资薪酬及续聘或解聘的条件。三类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解聘或不再续聘的,由子公司重新安置。三类岗位人员的聘用实行“报审制”由子公司制定实施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三类岗位人员的岗位考核标准由各单位制定,要加强对三类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每月将实际出勤情况和考核结果通报子公司,作为子公司计发三类岗位人员工资等待遇的重要依据。

工资

第十七条

职工工资制度整体上要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脱钩逐步统一到河北省已经开展的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上来。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将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与职工实际劳动生产率挂钩的考核办法。各子公司在此前提下建立相应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工资增长机制,按以丰补欠,留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发放职工工资。

第十九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各个生产单位,职能部门的不同性质确定相应工资考核形式。凡工作成果能够以实物量计算考核的部门或单位,都适用计件工资制度的考核办法;凡工作成果以企业经济效益指标计算考核的部门或单位,都适用绩效工资制度的考核办法,对企业后勤、服务或机关管理部门,都适用计时工资制度的考核办法,依据考核结果确定部门或单位的工资总额。

第二十条

子公司对本单位各岗位上的职工薪酬,应遵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岗位工资+补贴+奖金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各子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必须经全体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岗位工资要实行以岗定薪,一岗多档,要进行科学的岗位分析和劳动测评,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明确岗位职责及岗位要求,确定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档差,注意提高技术岗位、重要岗位,高素质短缺岗位的工资水平。岗位工资档次和标准要与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提高和下降时,相应提高或降低岗位工资的档次和标准、补贴和奖金的具体设置项目、标准、档次由各子公司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和经济效益情况自主确定。

第二十一条三类岗位的经费和补助资金由省监狱局负责分配,各单位及时全额拨付到子公司,由子公司作为支付三类岗位人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负担其它相关费用的资金来源。各子公司应当根据三类岗位人员的岗位特点,个人技能水平,工作表现和经费补助总额,确定三类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由子公司负责发放三类岗位人员的工资并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各子公司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在安排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时间,按标准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在公司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时间支付职工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各子公司应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货币支付能力的实际情况相应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

第二十四条农业单位承包土地职工的工资收入以其工地承包的收入中获得与公司其它职工

不同。但在其所在子公司其它职工增资的情况下,也应按照增资的比例相应提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第二十五条各子公司应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子公司的内部工资制度,工资分配形式资金分配方案、年度职工工资水平的增减和工资分配的重大方案等,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后方可实施。社会保险

第二十六条各子公司必须为所有职工建立完善的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项社会保险,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共按规定及时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七条各子公司应做好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工作,保证各项保险费及时足额上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险金及时足额发放符合享受保险待遇人员及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八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司法厅《关于监狱企业工人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8]72号执行,参加省级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集团公司作为社会保险登记主体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负责输养老保险的各项业务。

第二十九条各子公司的职工工伤保险暂时按照现行缴纳渠道进行缴费。医疗失业等项社会保险,均按现行政策参加属地社会保险统筹。如国家、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劳动纪律及奖惩

第三十条

各子公司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职工工作纪律,劳动管理、考核评比工资福利等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职工奖惩制度,以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三十一条企业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司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合作,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企业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违约出走,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予以赔偿。公司出资培训的技术人员违约出走,劳动合同和培训合同有明确规定。按合同的约定赔偿;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除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热气培训费总额,劳动合同期限和职工为公司的实际服务时间,合理付给公司赔偿费。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国家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政策为新准。第三十四条各子公司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河北省监狱管理局

关于印发《河北联宇集团职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狱通[‘2011]74号

局直属各单位:

6.长春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发布日期】2002-04-08 【生效日期】2002-04-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关于印发《北京市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加强我市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管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可根据《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北京市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2年4月8日

附件:北京市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是指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任命的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部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专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管理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其任命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模范的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熟悉劳动保障工作业务,能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四)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两年以上或被任命为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一年以上;

(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初任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条第五条 任命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程序: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人员拟任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先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推荐,并填报《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员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留存,一份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职劳动保障监察证》;

(二)街道(乡镇)工作人员拟任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先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向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推荐,填报《劳动保障监察员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留存,一份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后,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职劳动保障监察证》,并将《劳动保障监察员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第六条 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批准机关撤消其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资格,收回其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

(一)业务素质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

(二)不能自觉规范执法行为,做到公正执法,依法办事的;

(三)有以权谋私行为的;

(四)年度工作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

第七条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拟任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每季度组织一次初任培训考核,每季度第一个月末前由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本期将参加初任培训考核的人员名单,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培训与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街道(乡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初任培训也应每季度组织一次,并将培训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所在单位。

第八条第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制度和业绩考核制度。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年要集中组织所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一次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并要进行业务考核。凡考核不合格者,暂扣其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经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二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任命机关取消其劳动保障监察员资格,收回其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第九条第九条 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调离劳动保障监察岗位,应主动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交回执法证件和执法标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收回其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和执法标识,并交颁发机关注销。

第十条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遗失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和执法标识,应立即向颁发机关报告,并写出书面申请,经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7.长春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一、《办法》是贯彻《高等教育法》的地方规章

就具体高校的筹办颁布专门的法令或法案, 在西方大学发展历史上并不鲜见, 但在我国特别是新中国建立后就很少了。《办法》的出台引发法律地位尤其是上位法和下位法关系的思考。这是《办法》的重要贡献之一。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 法律规章体系明确, 制定权限分层明确, 这决定着《办法》是地方政府规章的基本属性。问题的关键是《办法》是否存在着对主要上位法即《高等教育法》的突破以及有多大程度的突破。

将《办法》与《高等教育法》对照会发现, 《办法》的体例、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都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行的。

《办法》第一条规定“为创新和规范南方科技大学 (以下简称南科大) 的管理和运作, 保障大学办学自主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下称《高等教育法》)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开宗明义地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是《办法》制定的基本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办法》的主要上位法。从法律规章关系上看, 《办法》是地方政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地方规章。

从体例与主要内容看, 《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极为相似。《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分章、条、款制定。《办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 七章分别是总则、权责、治理结构、教职工、学生、管理与监督、附则。“总则”规定了该校的基本属性;“权责”规定了该校的办学权力, “治理结构”规定了该校理事会、校长、校务委员会和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他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等的设置规则, 以及上述机构的权责关系等;“教职工”规定了该校对教职工的基本管理制度;“学生”规定了该校对学生管理的基本制度;“管理与监督”主要规定了南方科技大学财政的基本管理办法;“附则”规定了《办法》适用范畴及正式实施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共分八章六十九条, 八章分别是总则、高等教育基本制度、高等学校的设立、高等教育的组织和活动、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高等学校的学生、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和附则。《办法》的第一、四、五、六、七章的标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一、五、六、七、八章的标题基本一致。《办法》第二、三章规定了南方科技大学的权责和治理结构, 基本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第三章高等教育的组织和活动的内容。《办法》只是针对南方科技大学筹办的具体规定, 不包含高等教育基本制度和高等学校设立的规定。

正因为《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因此其精神实质是一致的, 在高等学校的属性、基本制度等都没有超越《高等教育法》的基本规定, 如《办法》第二条规定:“南科大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四条规定“南科大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核心, 通过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 为地方和国家发展服务”, 第五条规定南科大“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尽管《办法》对教育活动中的一些重要表述没有使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通用表述, 但因为已经在《办法》第一条中已经明确了制定的法律依据, 因此并不妨碍其对上位法精神实质的全盘继承。

从这个角度看, 《办法》并不是怪胎, 而是地方政府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等的规章。在我国现有教育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应该是比较明确的, 也是容易把握的。

二、《办法》的改革与创新

尽管《办法》并没有超越《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章的基本规定, 但并不妨碍《办法》的创新。《办法》是地方政府对《高等教育法》贯彻落实的法令, 因此其创新也主要体现在贯彻落实上, 主要体现在对《高等教育法》原则规定的细化之中, 体现在将《高等教育法》与南方科技大学实际结合的过程中。

笔者认为《办法》至少在以下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 《办法》首次落实了办学的第一责任人

公办大学, 谁是办学好坏的第一责任人?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答案, 但普遍认为高校校长和党委 (书记) 是第一责任人。原因是校长是大学的法人代表, 而公办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因此学校发展自然是校长和党委 (书记) 担当第一责任人。同时观念中也一直强调“好学校必有好校长, 好校长等于一所好学校”, 进一步强化了校长在办学中的重大作用和重大责任。尽管如此, 但新中国成立至今, 从来没有一个大学校长或党委 (书记) 因为办学成效不明显、发展缓慢或者内部管理混乱而被公开地追究责任。原因何在?校长和党委 (书记) 都是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考察任命的, 是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的产物。追究校长和党委 (书记) 的责任, 无异于追究上级党政组织的责任, 追究现行党政干部管理体制的责任, 因公办大学责任主体的虚化和缺位始终存在并一直非常严重。这是导致公办大学缺乏生气, 办好办坏一个样的重要原因。

公办大学责任主体的虚化和缺位是系统性的缺位。我国公办大学并不都是国家举办的, 还有省政府举办的和地市级政府举办的, 甚至有市 (县) 级举办的大学。本来是否举办和如何办好都应是举办政府的职责, 但举办政府似乎并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首先缺位的是各级人大没有问责政府投资举办大学的理由及成效, 其次举办政府没有问责大学校长和党委 (书记) 的机制, 相反认为大学是公益事业, 任由省教育厅或教育部管理, 把省教育厅和教育部累死。

《办法》中首次明确了南方科技大学的第一责任人和政府问责校长和党委 (书记) 的机制。首先南方科技大学的理事会是南方科技大学最高决策机构, 南方科技大学理事会由深圳市市长兼任, 董事中深圳市政府的成员占据多数, 成为能不能办好南方科技大学的第一责任人;其次南方科技大学的年度财政预算将由深圳市人大通过后才能拨付;第三规定校长全球遴选, 并由理事会聘任, 南方科技大学的副校长由校长提名后经理事会批准聘任。《办法》通过上述规定, 首次将举办政府定义为能否办好南方科技大学的第一责任人, 首次将公办大学一直虚化的第一责任人实体化了。笔者认为, 这是《办法》为我国高等教育做出的最重大的贡献。

(二) 《办法》首次让校长及团队回归职业管理的属性

我国高校的校长和党委 (书记) , 既像老板又像伙计。主要表现在, 如果学校没有出现重大事故或大学不主动找上级领导, 几乎没有哪一级政府主要领导会主动地过问高校发展和成效。校长或党委 (书记) 就像大学的老板一样, 拥有处理高校内外一切事务的权利和义务。一些高校甚至几年都不正式地向举办政府报告办学质量和效益, 举办政府也不清楚高校的办学质量、水平和特色。同时另一方面,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厅或教育部) 又事无巨细地管理着高校的各种事务, 各种会议、通知、文件和检查要应付, 又使得大学校长或党委 (书记) 像个伙计, 不停地执行各种各样的决定、通知和要求。这导致高校办学缺乏应有的办学自主权, 在强调统一管理的过程中, 高校的同质化现象越来越突出, 办学方面的创新机会越来越少, 千校一面的情况越来越严重。

《办法》显然注意到这个弊端并做出了一些克服的努力。如《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校长是南科大的法定代表人, 全面主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对理事会负责, 执行理事会决议, 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执行理事会决议”这一规定, 不仅明确了南科大校长及其团队的基本属性, 彻底改变了公办大学校长及管理团队不知道对谁负责的局面, 而且也使得南科大校长定位在职业管理的属性上。《办法》第二十条进一步规定:“校长每届任期为五年, 届满后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连任;连任两届以上的, 应当启动遴选程序并经理事会按相关规定确定。校长不称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 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提出免去其职务的建议, 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决定。”上述规定实际上意味着南科大有了依据法规和绩效决定聘任校长与否的“老板”, 同时也决定着南科大校长只能是CEO的角色。这才是“去行政化”的前提和基础。

同时《办法》第六条规定“南科大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事由, 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事由, 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 意在排除外界对南科大的任意干涉和过细过度的管理, 为南科大能够结合自身的办学活动, 比较有个性地开展办学活动和管理奠定了制度基础。这是“去行政化”的重要诉求之一。

(三) 其他方面的改革与创新

除了上述两个方面外, 《办法》还有其他一些方面的改革与创新, 具体如下:

第一, 规定了南科大的办学精神与办学特色。在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基础上, 《办法》结合南科大的实际, 规定南科大“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核心, 通过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 为地方和国家发展服务, 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 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坚持追求卓越、学术自由、学者自律的大学精神, 遵循理事会治理、教授治学、学术自治的原则, 培育和发挥大学应有的活力和创造力”。将办学精神和办学特色入法, 将有利于大学准确定位, 减少大学因主要领导的变迁而出现的人为摇摆。

第二, 副校长与校长同进退。《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南科大可以设若干名副校长, 协助校长处理校务。副校长由理事会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校长卸任后, 副校长需由新校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重新聘任。”这样的规定, 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副校长仅仅是校长工作中的助手, 而不是校长管理活动中的伙伴, 有利于克服一些公办大学存在的校长指挥不动副校长甚至校长受制于副校长的情况。

第三, 设立办学顾问委员会, 作为南科大办学的咨询机构。《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南科大设立顾问委员会, 作为南科大的咨询机构, 负责对学校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顾问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高级管理人员和工商界人士等组成, 由校长聘任。”顾问委员会的设置将能够帮助南科大校长克服自身在办学和管理活动中不足, 便于更科学有效地开展办学活动。

第四, 自主定酬和自主聘任管理教职工。《办法》第九条规定:“南科大可以根据实际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工资薪酬、职业年金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南科大可以在人员总额内依法聘用教职工。”第三十条规定:“南科大教职工实行聘用制, 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南科大应当与其聘用的教职工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实行合同管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南科大根据岗位要求, 参照高等教育人力资源市场薪酬水平状况, 合理确定教职工薪酬分配方案。南科大可以设置特聘教授岗位, 特聘教授实行协议工资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南科大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 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续聘、解聘、奖惩以及确定薪酬待遇的依据。”第三十三条规定:“南科大按照本市有关规定, 为其聘用的教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这些规定意味着南科大可以依据办学实际, 突破事业单位的人员管理和薪酬体系, 建立起符合自身办学实际的薪酬制度。这将为南科大的筹建奠定很好的制度基础。

三、意义、不足与期许

(一) 意义

《办法》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可以概述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 《办法》是我国建国以来首部由地方政府颁布的、以筹建一所新型研究型大学为目标的, 全面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的地方规章。这是《高等教育法》的首次“落地”, 其历史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第二, 《办法》首次从制度上凸显并落实了举办地方政府在公办大学办学中的第一责任人的角色, 为地方政府举办好地方公办大学进行了极其有益的探索。历史经验多次表明, 决定地方公办大学质量和水平的根本因素是举办政府的重视和科学管理。

第三, 《办法》首次从制度上规定了校长及其管理团队职业管理人的属性, 为校长及其管理团队正确履行职责奠定了制度基础。

第四, 《办法》赋予了南科大一些办学自主权, 为南科大积极探索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提供了空间, 也为全国其他高校特别是地方公办高校的改革创新提供了借鉴。

(二) 不足

《办法》的不足也十分明显, 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 《办法》应经由深圳市人大通过更恰当。《办法》内容包括南科大的内部管理和外部对南科大的管理, 外部管理中涉及深圳市人民政府作为举办主体对南科大的参与和建设, 从这个方面看, 用市长令规定市长出任南科大理事会的理事长总不是十分妥当。另外, 《办法》涉及到对政府 (职能部门) 管理行为的约束, 由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政府管理行为做出约束, 其约束能力显然是不够的。

第二, 《办法》在一些方面的赋权还不是很充分。譬如南方科技大学理事会的决议是否能够通行全市尚不明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理事会“审议批准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的设立、变更或撤销”“应当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规定, 显然不符合实际。南科大内部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有各种层级, 设立、变革和撤销是一种常规性的工作内容, 如果都要报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既显得理事会决策效力有限, 又有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过细之嫌。再譬如, 南科大的设施设备采购是否纳入政府集中采购之中, 经费支出是否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等都没有涉及。

第三, 《办法》缺乏罚则。《办法》没有不履行条文规则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的规定, 使得《办法》执行力不足。罚则应当包括不履行或不做出的行为及后果、责任主体及处罚措施等。譬如理事会不能及时举行会议, 致使南科大重大发展得不到及时决策应当怎么处理;再譬如市政府有关部门出现任意干涉南科大的办学, 该如何救济, 等等。

第四, 《办法》某些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譬如“校长不称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 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提出免去其职务的建议, 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决定。”没有列举规定校长不称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基本表现, 致使《办法》中的唯一一条罚则也十分难以掌握。同时南科大的校长是经校长遴选委员会遴选产生并由理事会聘任的, 免去校长职务同样也应由理事会通过即可, “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决定”显然是不合适的。

当然《办法》是新生事物, 出现不足是必然的。《办法》是暂行的, 只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地给予完善, 就一定能够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 期许

第一, 《办法》是政府规章, 是政府意志的基本表达。深圳市政府能够坚持开拓创新, 结合南科大建设的实际, 制定出首部《办法》, 其重大意义是显而易见的。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努力。全社会都应给予充分理解和尊重。

第二, 《办法》是规章, 是条文规定, 需要与南科大建设关联的各方认真贯彻执行才能真正发挥实践作用。如果《办法》制定颁布就算完结的话, 那么《办法》将成一纸空文。《办法》的贯彻执行需要领导带头, 特别是深圳市政府的领导和南科大的校长等带头执行。

第三, 《办法》要秉承改革创新的精神不断完善。但愿《办法》能够成为指导、保护和推动南科大改革创新的“法宝”, 为其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研究型大学服务。

注释

1[1]南方科技大学概况[EB/OL].http://www.sustc.edu.cn/about1.asp, 2011-11-01.

8.长春市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第一条 为加快全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体系建设,加强对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的指导、管理、扶持和服务,发挥创业辅导基地在推进全民创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是指能够为一定数量的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公共服务设施和创业辅导服务,经省中小企业局备案的创业基地。

第三条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对全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进行统筹规划、管理指导和扶持服务。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创业辅导基地建设规划、指导、扶持和服务。

第二章 基地备案管理

第四条 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实行备案制度,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备案。

1、符合城乡建设总体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2、基地标准厂房建筑总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

3、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完备;

4、具有较完善的创业辅导服务功能;

5、入驻企业一般不少于20家;

6、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

7、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申请备案单位应填写《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备案申请表》(附后),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要求提供相关附证材料。

第六条 《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备案申请表》应逐级上报,扩权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直接上报。省局对备案申请表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及时通知各设区市(扩权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 经省局备案的创业辅导基地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xx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标识。

第三章 省级示范基地认定

第八条 按照抓点带面的工作思路,认定一批河北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简称“省级示范基地”)。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认定省级示范基地。

1、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1、3、4、6、7款要求;

2、基地标准厂房建筑总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3、入驻企业一般不少于40家。

第十条 申请认定单位应填写《河北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认定申请书》(附后),并按照本办法 。

第九条规定条件要求提供相关附证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示范基地的认定,每年一次,由设区市(扩权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一上报,于每年10月底前将《认定申请书》一式一份(含电子文本)报省中小企业局农业产业化处(创业服务指导处)。省局组织验收合格后予以认定,并行文公布,颁发“河北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牌匾。

第十二条 经省局认定的省级示范基地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河北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标识。

第四章 扶持和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对省局备案的创业辅导基地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扶持,优先支持省级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省局将分期分批组织专家对省级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发展规划进行科学论证。

第五章 统计监测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创业辅导基地的日常运行监测和相关数据统计,于每年5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分两次上报本地创业辅导基地运营情况(统计表附后)。

第十六条 对河北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省局每年初对上年基地运行情况逐个进行监测分析,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河北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七条 基地更改名称,应出具相应证明材料,报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备案或省级示范基地认定,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相应称号,对被取消省级示范基地称号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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