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精选9篇)
1.劳动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篇一
劳动合同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概述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概念
1、工作时间——又称为法定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
具体表现为:工作小时、工作日、工作周。工作日是工作时间的基本形式。
2、休息休假——又称为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具体表现为:劳动者每天休息的时间、每周休息的天数、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等。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调整的意义
1、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
2、协调劳动报酬分配和促进就业
3、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种类
(一)、工作日的种类
1、定时工作日
(1)标准工作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缩短工作日——即少于8小时的工作日。
(3)延长工作日——是指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
(4)不定时工作日——是指每日工作时间不能确定,实行非固定工作时间的工作日。
(5)综合计算工作日——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与标准工作日时数基本相同的工作日。
2、无定时工作日
指每天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作日。工作时间经常超过标准工作日,超出的部分也不增加报酬。
(二)、休息休假的种类
1、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
1至2小时,最少不能少于半小时
2、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
一般为15至16小时
3、每周公休假日
每周至少连续休息一日
4、法定节假日(共3类)
第一类 全体公民的节日
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
第二类 部分公民节日及纪念日
教师节、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第三类 少数民族的节日
5、职工探亲假、年休假
探亲假:
(1)探 望 配 偶 :30天/每年;
(2)未婚探望父母:20天/每年,45天/2年;
(3)已婚探望父母:20天/4年;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
年休假:
(1)1--10年的,年休假5天;
(2)10--20年的,年休假10天;
(3)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三、加班加点
(一)、加班加点的概念
加班加点:是在企业执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上延长工作时间。
加班:凡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进行工作。
加点:凡在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
(二)、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平时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
2、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
二.劳社部发放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 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
时 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劳动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篇二
本案详情河北A公司系成立于1999年10月的一家企业, 2008年9月, 该公司中标该市博物馆楼宇智能弱电安装项目, 遂从该市所属县区等地招来共计15名民工进行工程中的装修部分施工, 从2008年9月3日开始施工。A公司和15名民工都没有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工程开始之后的三个月, 由于建设方工程进度款出现问题, A公司从2008年12月份未再发放工资, 只是承诺工程款一到账就补齐民工工资。民工们每天从A公司借少许钱吃饭以维持生活, 这期间有人不想干了, 便空手回了老家, 有些民工则因为没有回家路费, 只好呆在工地上。五个月的施工期间民工们经常每天工作12个小时, 星期天和节假日也不休息。临近过年, 民工们一直没拿到工资, 心里非常着急, 有的民工曾想罢工, 但本着协商解决的初衷没有进行罢工, 在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未果后, 2009年2月2日, 15名民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判决A公司支付拖欠15名民工两月工资24000元, 并支付本次诉讼费600元, 律师代理费1100元。审理判决结果人民法院接到民工的诉状后, 在, 向A公司的负责人和工程部、财务部工作人员进行案情调查时, 了解到A公司一直未支付15名民工2008年12月至1月的工资合计24000元。A公司负责人给出的理由是甲方单位承诺的工程款一直没有到位, 从签订项目直到本次诉讼前, A公司没有收到一分钱工程款, 公司资金十分紧张, 没有钱可付。但他们许诺, 只要2月8日前收到工程款, 9日就发工资并放假过年。对于没有休息日、节假日的问题, A公司解释是因为甲方及招标管理部门对工期要求非常紧, 如果不安排休息日和节假日进行施工, 难以按时完成工程。经过合议庭审理, 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三日内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15名民工工资24000元, 本案诉讼费、原告律师代理费, 由被告承担。法理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三点, 即劳动合同关系确定形式、劳动报酬支付、工作休息制度。所谓劳动合同关系,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 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从实践来看, 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合同关系是指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确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关系, 明确了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安排的生产劳动, 遵守用人单位相关制度, 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 提供工作条件, 包括安排员工休息。《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所以A公司与工人以口头形式订合同显然是违法的;另外《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A公司以工程甲方未支付工程为由拖欠民工工资, 显然也是违法的。《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8小时工作制和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可是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本案中15名民工自始至终一直没有得到休息, 每天工作时间12小时, 明显超出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的相关规定, A公司此做法已违反《劳动法》。案件分析本案中, 用人单位A公司与劳动者之间既无书面的劳动合同, 更无明确的关于劳动报酬表休息休假的规定, 而且双方因为报酬的问题产生严重分歧, 重新签订相关劳动合同的可能性已经没有。本案中主要涉及问题:劳动报酬支付、工作时间安排和休息休假制度, 其中后两项, 我国《劳动法》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因此, 对本案的处理, 在无合法的补充协议和集体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劳动报酬应当适用同工同酬, 劳动条件应当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主要指我国《劳动法》的明文规定。首先, 本案中被告A公司的劳动报酬支付方式明显违法。A公司所承接的该市博物馆楼宇智能弱电项目, 是经过正规招标程序而获得的, 当出现了工程款支付问题, 其应该积极与甲方及招标代理部门进行洽商, 争取早日解决工程款的延期支付问题。但无论如何, 这种工程款未到位的情况, 不能成为拖欠民工工资的理由,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文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 A公司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 违反了《劳动法》, 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在实践中, 经常有用人单位以各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管理办法等为由, 在员工工资支付上做出诸多限制, 这些行为其实都是违反《劳动法》的, 不管什么形式的内部规定, 都不得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应属无效, 应当适用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劳动报酬。其次, A公司与雇用的民工间没有关于工作时间和休假的事先明确规定, 实际执行的是每天12小时的工作制度, 并且星期天和节假日也不休息。针对这点, A公司给出的解释是因为项目甲方与招标管理部门对工程期要求的紧, 如果不安排休息日和平时的加班, 不能按时完成工程。这种说法看起来十分有理由, 但我们应该明白, 即所谓“内部规定”、“惯例”以及工程期要求等都不能对抗法律的规定。我国《劳动法》第四章规定:每日八小时的工作制度和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法定节假日休假的制度。本案中, A公司以工程期紧为由安排加班和取消休息日与节假日, 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其实工程期紧, 完全可以通过增加工人人数或是设备台班给予解决。对工人的加班安排, 我国《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有相关规定:企业确目生产经营需要, 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 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并应以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为前提条件, 最多每天延长不得超过三小时, 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按照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安排劳动者加班的, 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并按照《劳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 井可以处以罚款”。从上述两条条款可以看出, A公司每天长达12小时, 没有休息日和节假日的制度安排与做法, 明确违反了法律法规, 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再次, 本案中被告A公司与原告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从此可以看出, 的做法违法。在本案中, 虽然A公司未与所雇民工签订书面合同, 但不影响A会司和民工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他们之间建立起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 本案中合同形式要件的欠缺并没有对劳动合同关系成立产生影响。从实践来看, 口头订立的合同虽然灵活、简便, 但不便于履行、监督和检查, 书面合同严肃、慎重, 便于履行、监督和检查, 在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 书面合同对举证和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所以为了规避劳动合同风险, 实践中推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与其招用的民工之间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且没有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签书面劳动舍同的行为, 违反了本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要求。从本案的判决结果来看, 法院并没有因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宣布口头合同无效, 显然法院对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承认的, 这说明劳动合同的成立并不以书面格式要求为要件, 而是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意思表示一致, 劳动合同就可以成立;另一方面说明了权利义务内客比较简单的劳动关系, 双方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 如短期的招工。在劳动合同的实践中, 劳动者的利益非常容易被侵犯, 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我国劳动者的素质普遍不高, 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和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增加, 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入城市, 从事建筑、搬运等一些简单体力劳动, 而这些行业不但工资低, 而且行业内的劳动合同关系比较欠缺, 存在大量的实际雇用劳动者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现象。而由于劳动者的素质不高, 缺乏法律知识, 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口头合同可能引起的劳动纠纷认识不足, 当劳动纠纷产生时, 劳动者由于缺少劳动合同的保护, 就特别容易掉入用人单位设置的各种陷阱中, 引起自身合法权益的被侵犯。另一方面, 由于我国劳动者众多, 劳动力资源丰富, 使我国劳动雇用市场处于有利于的用人单位的劳动需求市场, 很多劳动者在形成劳动关系时, 不敢也难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这样的局面, 让一些用人单位想方设法地避免签订书面合同, 在工作安排与员工休息, 特别是报酬支付标准与支付时间上变数很大, 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侵犯可能性增加。众多的劳动合同关系纠纷, 95%以上都是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侵犯而产生的, 这说明在我国劳动市场上, 合同签订的不规范, 对用人单位有关劳动关系相关内容的监督还比较欠缺, 使用人单位有条件, 也有意向去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本案中, 被告A公司应该和所有的招聘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可以使用格式合同或是与民工代表签订集体合同, 所谓集体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 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平等协商、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 集体合同签订后, 应在7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这样一来, 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明确, 也符合了我国劳动相关法律的要求, 对于保障双方权利都是有利的。用人单位必须加强劳动法律学习, 认识到遵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是每个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 任何理由都不应该成为其不遵守法律法规的借口, 特别是像本案中的情形:工程甲方迟迟不支付应付工程款, 导致A公司企业资金紧张, A公司应该着力解决的是甲方那边的拖欠工程款事宜, 而不应该在民工工资上打主意。相对于A公司, 没有一技之长, 依靠力气吃饭的民工处于弱势地位, 他们对工作制度与休息制度的顺从, 表明了他们的吃苦耐劳与易管理性, 而拖欠他们微薄的工资, 既不合理, 更不合法。
3.《劳动法》关于职工休假的规定 篇三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4.最新劳动法工作时间规定 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根据《新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新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新劳动法》对休假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相关规定】: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条例 《新劳动法》对工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
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规定一周上多少天班?
1、《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但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自1995年05月01日起,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规定每月工作时间是多少小时?
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5.劳动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篇五
比如早班我们坐6点的接送车6:40到达单位,开班前会以及换工作服大约7点左右到厂房接班,下午4点半停车整队、洗澡、收班,一切完毕基本快到5:30,坐5:30的接送车回家,路程20多公里需40分钟才能回去,休息一晚加一白天又坐晚上7:30的接送车,8:10左右到单位,开班前会以及换工作服大约8:30到厂房。次日早7点左右有早班人接班,整队、洗澡、收班会后8:10坐车回家,休息一白天一黑夜继又重复早班,再休息一晚上一白天重复夜班,一个月早班和夜班加起来至少上20个,那么请问我们一个月的工作时间总和是多长呢?这样合理吗?(未算加班时间)
[劳动法中规定的每天工作时间是如何界定的?]
6.劳动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篇六
发布时间:2010-07-30
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制度是劳动法赋予职工的一项权利,为进一步落实和规范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制度,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年休假
年休假制度是机关工作人员享受的每年一次的休假待遇。
(一)条件及待遇
1、凡参加工作满五年以上的机关工作人员,均可按以下规定享受年休假待遇:
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每年休假七天;
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四天。
休假天数包括公休日(周六、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2、符合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条件的,除享受年休假待遇外,仍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并且可以合并使用。
3、在本内累计事假时间超过本人应享受休假天数的,累计病假时间超过本人应享受休假天数一倍以上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如在本年休假以后,又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天数的,下一不再安排休假。
4、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奖金照发。
5、下列人员不享受当年年假:
考录人员试用期未满的;受到党内处分或行政惩戒的。
(二)管理及审批
1、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休假时间,由所在处室统筹安排,并在本内一次使用,不得延至下。
2、各处室必须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处室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分期分批地安排好本处室工作人员的休假。填写《年休假计划备案表》报人事教育处、厅机关工会备案,并由人事教育处、厅机关工会监督执行。
3、需休假机关工作人员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休假申请表》由所在处室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并报人事教育处备案。一般工作人员由所在处室负责人批准,处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批准。
4、安排休假,不得擅自延长休假时间,严禁组织公费旅游,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发放和变相发放钱物。
二、探亲假
(一)条件
1、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注:公休假日团聚指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2、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3、下列人员不享受探亲假:
见习生见习期间、考录人员试用期间;
已退休、退职人员;
受刑事处分和被劳动教养及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人员,在服刑期间和劳动教养与缓刑执行期间。
(二)假期
1、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人员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4、职工与父母、配偶都不住在一起,也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每年探望一次配偶,每4年探望一次父母。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三)待遇
1、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应按照本人工资标准发给工资。
2、工作人员探望配偶和未婚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3、出国(境)探亲者,按事假对待,探亲假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往返路费自理。自离国(境)起三个月内发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超过三个月后停发工资;在规定时间内未回国报到者,半年以内的按停薪留职对待,超过半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4、工作人员休探亲假,由各处自行安排,报分管厅长审批,人事教育处备案。
三、婚假
(一)机关工作人员本人结婚享受国家规定的三天婚假。
(二)机关工作人员结婚时,双方不在一起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机关工作人员晚婚(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除按规定享受婚假外,另增加晚婚假七天(含公休日)。夫妻双方谁达到晚婚年龄谁享受晚婚假。
(四)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异地结婚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本人自理。
四、产假、哺乳假
(一)女职工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对实行晚育(指二十四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可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护理假十五天。难产的,再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四)产假期满上班,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产假期间,按出勤对待,工资、福利、奖金照发。
(六)因特殊原因,可请哺乳假,假期到婴儿满一岁半止。婴儿满一岁半后,休假者应按时上班。
(七)经批准同意休哺乳假的机关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停发岗位津贴、奖金、出勤补贴等项工资。
五、丧假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去世的,给予丧假三天。
(二)在外地工作的直系亲属去世,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外增加路程假。
(三)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的车、船等费用由个人负担。
六、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7.考勤和休假管理规定 篇七
考勤、值班和休假管理规定
考勤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计发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的凭证,也是评价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重要依据。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正常的工作秩序,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考勤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八条 旷工:凡未按请假手续办理的缺勤、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或上班时间擅离工作岗位
没有任何事由说明者,均视为旷工。在旷工期间扣除双倍全额工资,并给予书面警
告处分;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或累计旷工3次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视为自动离职,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年度累计旷工5
天,或因旷工给予二次书面警告者,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任何经济补
偿。
凡公司员工,无论何职级,均需严格执行公司考勤制度。考勤记录单由人事行政每月底打印一次,留存人事行政部,不向员工本人发放并以此作为计发工资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规定的假期包括:法定假日、带薪年假、婚假、丧假、产假、病假、工伤假、事假。
1、法定假日:元旦 1天;春节 7天;清明节1天;“五一”国际劳动节 1天;端
午节1天;中秋节1天;“十一”国庆节3天,全年共计15天;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它休假日。
2、带薪年假:带薪年假可用于探亲、旅游、休息等,也可用于冲抵病、事假。员
工入职转正后一年(含到职日期)有5天年假;部门主管以上人员有7天年假。以
后每增加一个自然年,则增加一天年假,一年的年假累计不超过15天。我们鼓
励员工劳逸结合,按年休完当年年假;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不再享受当年年假。入职满一年后可申请年假,年假以半天为休假单位,休假次
数不限,必须根据公司业务季节性安排,避免在业务繁忙时期休假。
3、婚假: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登记结婚的,如员工符合晚婚条件(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在转正后可享受3个工作日的带薪婚假。在公司任职期间,员工
只能享受一次带薪婚假。婚假须在登记结婚之日起一年内使用,过期无效。如员
工离职,未休婚假自动清零,不享受其他补。假期以一天为单位,需提前15天申
请,请假时需附上结婚证附件。
4、丧假:员工入职转正后一年(含到职日期)后,如有员工的直系亲人(爷爷/外公、奶奶/外婆、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及员工配偶的直系亲人(爷爷/外公、奶奶/外婆、父母、兄弟姐妹)去世,可享受3个工作日带薪丧假,丧假须一次性
休完。需要到外地处理丧事的,另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请事假,不享受其他补助,假期以一天为单位。
5、女员工产假:
1)、女员工生育,持医疗机构出据的证明办理产假手续。生育期间享受产假90
天,符合晚育标准的(已婚年满24周岁初育)增加30天。难产凭医生证明,增加
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应一次休完。女员工
怀孕流产的,持医疗机构出据的证明,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流产假。
2)、女员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须持医疗机构出据的证明
办理请假手续。
3)、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为
劳动时间。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给予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
6、工伤假: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享受工
伤医疗待遇。但自愿参加体育、娱乐等各类活动受伤的,不记为工伤,按病假处
理。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治疗或休养时间以医疗机构要求为准,痊愈
后回岗继续工作。如造成伤残而无法继续工作的,根据评定的伤残等级按国家规
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假期间的待遇根据国家和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7、病假:病、伤假以半天为请假单位,员工请病、伤假为三天(含)以上需提供
医疗机构出据的病、伤假证明。并须按照请假程序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如因突
发急病未能事先请假的,员工应当于痊愈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
事假处理,请假员工有义务安排好请假期间的工作。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时,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
和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医疗期。如医疗期满仍未痊愈的,不
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病假期间待遇:每月病假在一天以内的,工资100%发放;每月病假2天(含2
天)以上5天以下,按工资60%发放;一个月内连续病假超过10天(含休息日),视为长期病假;长期病假期间只享受工资的50%,不享受其他补助。
8、事假:除上述假期之外,员工因个人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均视为事假。事假以小
时为请假单位计算,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部门主管有权不接纳未有充分理由的事假申请。事假时间连续超过1个自然月或1年内累积超过2个自然月的,视为
员工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个人事情结束后,如要返回公司工作的,公司有
权决定是否接收,及是否计算其之前的工作年限。
9、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部门主管职级以下员工的请假,三天以内的由所属部门
主管批准。连续超过三天由所属部门报总经理批准交人事行政人员备案。部门主
管及以上职级员工请假,由公司总经理批准,交人事行政人员备案。
10、申请假期提前天数
申请1天,需提前1天向部门主管申请。
申请2-3天(含3天),需提前2天向部门主管申请。
申请4-7天(含7天),需提前7天向部门主管及公司总经理申请。
申请7天以上,请需提前14天向部门主管及公司总经理申请。
第十条 加班及值班加班时间的确定:员工工作时间超过19:30后,可以计算加班。加班必须
向领导说明具体事情,并经过许可方可算为加班。
1、加班补贴:工作日加班发放餐补和报销交通费,周末加班可以根据情况允许倒
休(值班除外)。
2、饭费补助标准:10元/餐(在家加班不享受餐补)。交通费报销标准:平时加班
超过21:00的,应搭乘地铁或公交,公司只报销地铁(公交)沿线至家的出租车
费;休息日加班应搭乘地铁或公交,公司只报销家至地铁(公交)沿线的往返出
租车费;员工在公司加班较晚,并经部门主管审核确认加班的,第二天来公司上
班可以晚半小时,做调休处理。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领导说明缘由另作处理。
3、值班管理:由于公司主要从事教育培训行业,周末业务咨询甚多,为此,周末
采取轮流值班制。员工周末值班时间规定:08:30-18:00。周末值班,如果员
工未按时到岗或未到岗,按公司日常考勤处理。周末值班,必须有业务人员及行
政人员在岗。如果员工未按时到岗或未到岗,按公司日常考勤处理。
第十一条 各地主管考勤和休假管理
1、必须以身作则,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如有请假、公出、休假,必须经公司总部领导批准,报总部人事行政部备案。
3、如果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全勤奖:
公司设立季度全勤奖,奖金为200元;年度全勤奖,奖金为500元,并可多享受3
天假期。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6月18起执行,以往任何与本文有冲突的规定均告废止,以本规定为准。
特别说明:如当地的劳动用工相关政策或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以当地的政策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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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劳动合同签订时间规定 篇八
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对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劳动合同期限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因此,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用统一的目标来约束当事人的意志。
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除了坚持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外,还要掌握这样两条原则:第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劳动,使劳动者获得物质上的一定利益。而劳动者的劳动和获得的物质利益,都必须依赖企业发展生产,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因此,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从生产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第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在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下,要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为订立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事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能只强调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也应当兼顾劳动者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总之,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发展都有很大帮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长期规划和目标任务,对劳动力的使用进行科学预测,合理规划,使劳动合同期限能够长短并用,梯次配备,形成灵活多样的格局。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专业技术水平、自身发展计划等因素,合理的选择适合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
9.工作多长时间可以休年休假 篇九
劳动法百问第三辑第22问(★建议拷贝保存★):
员工甲2008年毕业,2011年5月来我公司任市场主管,其到我公司工作时间不到一年,能享有年休假么?
张建徽律师解答:甲享有5天年休假。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这个一年是累计的,而不是在现单位的工作时间,即劳动者从参加工作第一天至今的时间。甲2008年毕业参加工作,至今已经三年多的时间,依法享有5天的带薪年休假。
相关法条摘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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