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制度

2024-09-12

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制度(5篇)

1.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制度 篇一

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越于西方三权分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的核心内容是全体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各种途经和形式,依法享有和行使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寻求民族独立、国家富强的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反映了近现代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国家,就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采用西方“三权分立”和“两院制”的政治制度模式,除去由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和国情的决定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要从制度上克服西方“三权分立”的局限性,创立由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政治体制。

“三权分立”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原则。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一原则对于否定封建专制统治,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具有进步意义。但是,西方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是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为理论根据,以财产私人所有制为经济基础,以两党制、多党制为制度支柱的,其最终目的是保证和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从本质上来说,“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分工和利益分配,资产阶级是绝不会把自己的统治权分给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

一些西方学者也不得不承认“三权分立”的局限性。曾任美国国会参议员的富布莱特在讲到美国的“三权分立”时就说过:“我们的政治体制今天运转起来非常不灵,在民主党控制国会而总统是共和党人时,宪法规定的行政和立法之间的内在抗衡就要大大加剧,国会常常不能就预算达成一致意见,也不能有效地削减财政赤字,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我们政府权力分立体制所固有的行政和立法之间的抗衡。”在西方议会制国家的“三权分立”中,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实际上是相互混和而非相互分立的”。

概括起来说,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主要存在以下弊端:“三权分立”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资产阶级国家权力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基本矛盾,难以形成人民和社会对国家权力监督制约的制度化机制;在“三权分立”之下,人民不是国家的主人和民主的主体,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处于对立状态,公民权利经常遭到国家权力的侵犯同时也成为抵抗国家权力的力量;以权力相互钳制为特征的“三权分立”互相掣肘,彼此扯皮,降低甚至丧失了效率,使国家机器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特别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国家政府职能和角色的转变,“三权分立”发生了“行政权强化、立法权式微、司法权政治化”的嬗变,传统“三权分立”原则在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实践中逐渐走向衰亡。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不是简单排斥包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内的国外民主建设的经验,相反,我们以科学的态度学习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就是因为这一制度具有与时俱进的品质,能够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个时期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及时地进行改革和完善,努力探索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种新形式、新机制。在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中,我们既要研究和汲取别国的经验,更要珍视自己的经验,在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探索中旗帜鲜明地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2.西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启示 篇二

美国是一个分权国家,联邦政府法律明确界定了各级政府对土地利用与管理的内容和权限,而土地的管理主要在各级地方政府。而分区制是美国土地管理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管理方法。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利用规划法为主要手段,以土地细分规划为辅助控制手段,来对土地利用进行控制,一般将土地利用划分为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和农业用地四类,每类土地又分为不同的等级,对于地上建筑物的规模、密度等都进行详细的规划与分区管制,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管制。

美国“土地发展权”也是美国土地制度中很具特色的制度之一,土地发展权最早出现于英国,是指发展土地的权利,也是改变土地用途的权利,是一项可与土地所有权分割而单独处分的财产权。美国的土地发展权归土地所有者所有,一般通过土地发展权转移和土地发展权征购的方式来实现转移。美国土地发展权是由美国各州及地方政府出资,从土地所有者的手中使用公共资金购买,将土地的发展权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对发展权的控制主要是为了保护农田,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一般政府并不直接对土地发展权进行使用,而是继续土地的使用用途,起到保护土地的目的。

美国的土地发展权与英国不同,美国的土地发展权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更加注重效率,通过发展权的购买而不是征用的方式来提高土地所有者的积极性。同时也将土地发展权引入到了市场机制,通过市场的作用来提高土地的价值,实现耕地的保护和用途的管制。

英国土地管理制度

英国土地管理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明确的规划方案,完善的土地管理体系与法律支撑。其中成果最突出也是最具特色的就是英国的土地规划方案,通过规划的方式将土地发展权国有化,极大地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土地使用者若想变更土地方式,必须通过政府的同意,并需要购买土地发展权才能够实现其使用的目的,合理地控制了土地的用途。“英国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由中央规划、大区规划、郡规划和市规划四级构成,均具有法律效力。在规划制定上,各级政府部门制定本级土地利用规划。全国自下而上编制规划,上级规划控制下级规划,下级规划与上级规划协调一致。在规划期限上,大区、郡、市的规划期分别为20年、5年和5年,这三级规划均每5年修编一次。”

“在四级土地利用规划中,市政府对土地利用规划有更多更大的权力,规划的作用也更直接。政府土地利用规划的重点是土地开发,对改变土地用途及改变建筑物本身用途和性质的项目开发,必须得到规划许可,而对土地转让、地价、土地使用安全性等,土地利用规划没有作过多的控制和限制。”

“英国土地利用规划实施中的上诉制度独具特色。当私人开发商的开发项目不被当地政府许可时,可直接向中央政府提出上诉,如确有必要,中央政府可以直接否决地方政府的决定,地方政府必须修改规划。但一般来讲,地方政府是规划的最终裁定者,中央政府只从战略角度参与地方规划的制定,间接影响地方政府的规划修改。”

综上,英国土地制度管理的特点是完善的土地管理体系,通过法律的形式将土地管理制度化及合法化,利用土地发展权的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通过经济计划使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完善的部门与机构及法律支撑都非常值得中国学习。

西方国家土地制度启示

由于各个国家具有独特的发展历史与发展背景,也使得各个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有着自己的特点,但土地管理制度发展与变迁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适应上层建筑,并影响上层建筑的发展。因此总结各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变迁而进行综述,对于我国土地制度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所选取的美、英两国分别代表了美洲、欧洲发达国家的典型,尽管各国的土地制度均以私有制为主体,但在管理制度上也有着显著的差别。在土地国家管理制度中,各个国家都充分地发挥了政府的作用,通过对土地发展权的控制、对土地利用进行严格的划分、对耕地的保护,建立起了完善的土地利用与规划体系,土地利用高效而合理。

但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西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还是存在着不少的问题,首先,美国土地管理制度应该在土地利用效率方面进行有效的控制,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减少土地浪费。其次,英国由于其偏向于公平的土地管理制度方式,能够很好地照顾到广大居民的需求,但是也使得城市的发展丧失了活力,过多地强调公平失去了市场的作用,政府对土地利用管控过多。

我国目前正处于土地管理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如何合理地利用土地,制定合理的土地利用、开发、使用、征用制度,对于我国城市与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而借鉴国外土地制度的经验也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方式。

3.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制度 篇三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政治的最高权力机构,人大代表是通过选举与协商产生出来的,他们来自于人民,他们从事各种工作,包括了社会各方民众,代表了最广大社会群体,充分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意志。

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不像西方是两党制或多党制,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同样来自于人民,他们是行业的标兵模范,他们也是社会的精英人士,他们更是普通的老百姓。他们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他们有明确的政治主张,崇高的社会责任告诉他们,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一名中共党员的基本要求与历史任务。党员就是要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从人大会议现场的掌声,世人就能看到,掌声来自人民,掌声同样也是送给全体中国人民的,中央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给老百姓做事的政府,只要是人民群众主张的国事,中央都要尽责去办。同样掌声是真切的、鼓舞的,不会像某些西方人士理解的那样,假惺惺是人为制造出来的?我们理解西方的看法,那是因为,他们的掌声,来自于他们的支持者,反对者是不会给他们掌声的,他们分的是派别,即使政府做出决议,也只是代表了一部分人的主张,他们是利益攸关的社会,社会分崩离析,各方势力角逐,争的是权力,争的是能给自己代表的团体谋到利益,并不是给国家和社会做出什么贡献与付出。

中国从没有主张过,让别的国家学习中国怎样为人民谋福祉的政治制度,但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理解并认识到了中国社会的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他们正在探索与学习,包括中国从社会中选拔干部而设的党校这一重要举措。

区别还很多,笔者由于才疏学浅,只能说出上面的一小部分,大的部分还不能做到深刻理会与表述。

4.西方国家政治制度思考题 篇四

政治制度

宪政

违宪审查制度

选举监督制度

政党制度

利益集团

简答题:

西方国家政体的基本类型,并举例说明。

议会君主制/议会共和制/总统制的主要特点。

单一制和联邦制国家结构的主要特点。

西方宪法中体现的基本原则。

竞选宣传的必要条件。

政党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西方国家议会的主要议事规则。

司法权的基本特征。

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含义。

列举美国/法国/俄罗斯总统的主要行政权力(四项以上)。日本象征性天皇制的主要特点。

论述题:

评述多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和混合代表制。

评述政党对立法、行政和司法过程的影响(可以某一国家为例)。比较英美两党制的组织特点和运作方式的异同。

评述美国两院制的成因及特点。

评述西方议会的立法权/监督权。

5.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制度 篇五

关键词:转移支付;分税制;一般性转移支付;横向转移支付

我国自实行了分税制的税制改革后,税收制度逐步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然而,国家财政制度从整体上来说发展并不平衡。从世界各国的财政制度发展的历史来看,分税体制如要长期稳定运行,必须加以配套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完善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长期以来被忽视,从何处入手加快发展具有我国特色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国内的研究较少。

一、与外国比较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

与西方当今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发展比较完善的国家进行比较,我国现行转移支付制度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移支付名实不符

首先,一般补助的规模过小。在国外的转移支付制度中,一般补助处于基础地位,通常有50%以上的水平。而在中国,据2008年财政部统计,一般8696.49亿元,仅占转移支付总额的46.6%,但在扣除税收返还和超收奖励后,真正起到平衡地区财力不均的资金就变得非常有限。

其次,一般补助的项目过多,在财政部的《2009年政府收支科目分类》中70%左右的转移支付项目是在过去特定时期形成的,后来并不随着经济情况好转而取消,反而形成现在固定的基数补助,这是一个不合理的现象。另一方面,真正具有均衡地区财力价值的一般补助资金由于受到这些“伪补助”的分化,增长速度变得很慢,作用受到限制。

最后,中国的专项补助项目数量巨大且管理办法不明。2005年时做过统计,约有41项内容交叉重复,涉及资金156.37亿元;有65项没有管理办法或管理办法未公开,涉及资金705.89亿元,占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20%。按项目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有71项,具体分配到44149个项目上,其中10万元以下的项目有8825个。其实专项转移支付问题的主要原因是补助项目与部门挂钩,以致越补越多,越补越杂,而且资金使用绩效变得越来越低。单从建立转移支付法律来看,难度很大。从西方近些年的经验来看,以英国为例,根据英国法律规定,中央财政对地区、郡、区的转移支付可分为专项补助和地方补助两种。专项补助要求地方政府用于专门项目,如城市公共设施,社会治安和环境保护等。专项补助约占全部转移支付支出的10%。地方补助又称地方收支差额补助,是根据中央核定的地方总支出和地方税收入的差额进行补助,其约占全国转移支付支出的90%。并且地方收支差额补助的计算有严格的核定公式:

收入支出转移额=标准支出评估值-营业房产税-市政税

标准支出评估值=事业考核项目×单位成本±地区费用调整

虽然英国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数量不多,但在管理上严格把关,基本起到了宏观调控的作用。为了确定中央对地方政府的专项转移支付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全国在此项目上的公共服务能否达到均等化,英国采用了因素分配法,具体是三项步骤,即收集资料,设计计算公式和评价公式。有些学者认为,将这种与转移支付制度相配套的核定方法法律化,并长期贯彻执行,正是我国的当务之急。

(二)我国转移支付的透明度不高,资金绩效较低

我们知道,转移支付主要采用上对下补助的方式,这就有一个上下透明的问题。如果转移支付资金是透明的,那么市县基层政府就可以在年初将它们列入预算,并及时组织实施,按计划完成项目,并及早发挥作用。但如果专项补助的项目是不透明的,基层政府就只能被动的观望等待,一旦项目下达,则往往因错过了有利时机而难以实施,或者为完成预算而形成“年终突击花钱”。例如,国内某公安局年底为单位领导购置ipod当作U盘使用,立刻轰动全国。在我国,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是不透明的。各项转移支付资金要在全国人大通过预算草案后才陆续分配和下达,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在下半年才能视中央财政状况陆续下达。这就带来了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问题。像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可以说,财政制度上的这种弊病间接影响了政府形象,迫切需要改革。

为避免这点,西方国家往往采用《财政体制法》或《转移支付法》的这样一种法律形式,公布今后几年内中央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的主要方式,项目和数额,以提高地方政府的预算透明度。以德国为例,政府将财政关系的主要框架写入宪法,《德国财政平衡法》明确了联邦与州以及州与州之间的税收分配、各联邦州之间的财政平衡、增值税分配和财政平衡的实施与结算的主要内容,这就使德国的转移支付制度更加规范和透明。

二、关于完善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规范转移支付的统计方法,明确各地转移支付的实际情况

将税收返还、超收奖励以及上下级财政之间的预算借款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栏目中去除。关于超收奖励,上文刚刚已经谈过,那么税收返还和预算借款又是怎么回事?先看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是随分税制改革中出现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而出现的名目,是指由中央代收后将属于地方的部分返还给地方。那么这里就存在问题:本文在开头曾经提到转移支付的“三性”中最重要的产权上的无偿性,那么税收返还作为地方在分税制中本应属于自身的收入,是显然不符合这种性质的。而上下级财政之间的预算借款出现的原因是因为有些地方的财政收入具有季节性,一旦在财政收入较少的月份发生较大的财政支出,就容易发生资金周转困难的现象。由于预算借款必须偿还,因此也与转移支付的性质不符。

(二)精简转移支付项目,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

应当发挥一般性转移支付平衡地区作用,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基本支出数额,通过实地调查统计(比如政府统计部门与部分高校研究机构开展合作)的方法取消在以前特定时期所形成的转移支付,就可以相应地扩大对中西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的转移支付,使其财力需求与财力供给相适应。鉴于我国专项转移支付的数量大,种类多的特点,改进专项转移支付的方法可以采用地区整合法或种类整合法。即可以按照各省所需的专项转移支付分别归入各省的转移支付中并根据各省发展情况及时加以调整;或者将专项转移支付按照种类或者相似点大小加以归类,每类专项转移支付再列出各省所支数额,这样也可以看出新形势下各省专项转移支付的增长速度。

(三)尝试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不仅在救灾、水源和生态保护方面,而且城镇化与新农村的建设,也需要各省级甚至各市级政府通力合作。在5·12汶川大地震后,全国各省份对四川进行了有效的专项救济帮扶,在最短时间内减少了人民财产损失,取得了成效。而与此相反的是,2005年黑龙江扎龙湿地的荒火事件就是某一地方政府的政策和措施给其他辖区带来成本的例子:原因是乌裕尔河上游的某些地方政府修建了多数取水工程,使扎龙湿地水源断绝著名的“丹顶鹤故乡”变成了无鸟栖息之地,竟至发生火灾。为了挽救“地球之肾”,最后大庆市和齐齐哈尔市协商共同筹资300万给扎龙湿地人工补水,才初步还它原貌。所以说,辖区外溢效应会造成免费搭车现象,难道非要上级政府出面干涉才能纠正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完全可以通过有关地方政府之间达成合作协议,利用转移支付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沿海省份出现不同程度的“用工荒”现象,即制造业加工业企业招募不到足够的技术工人。其实也可以通过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来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知道,沿海制造业加工业的工人主要来自中西部省份,而这些地方经济相对落后,难以对技工教育加大投资规模。如果沿海省份与中西部省份建立旨在促进技工供给的专项转移支付,那么相信随着中西部省份技工供给数量的提高,技工供需会逐渐平衡,“用工荒”会逐步缓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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