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时限(精选8篇)
1.法医鉴定时限 篇一
劳动能力鉴定时限
(一)职工自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企业应于15日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作出书面报告,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
企业对工伤认定有异议的,从工伤认定通知书下发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职工对工伤认定有异议的,从被告知是否认定工伤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二)职工医疗终结后,企业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为职工办理伤残等级评定手续。企业或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鉴定结论下发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仍不服的应在3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对职工的工伤认定通知和鉴定结论,单位应在接到通知或鉴定结论之起10日内通知职工本人,鉴定材料《劳动能力鉴定时限》。
115号)]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由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一)因工负伤的有关鉴定时限
1.职工因工负伤首次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2.申请复审鉴定应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
3.重新鉴定应当在收到复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
4.复查鉴定应当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提出;
5.延长医疗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6.伤病因果关系鉴定在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后提出;
7.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非因工伤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在职工医疗终结后提出。
1、对申请人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对予已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及时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鉴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需延长期限的,不超过20日。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作出之日起15日内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
2.法医鉴定时限 篇二
一、当前法医司法鉴定工作现状
在2005年以前, 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实施的是以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司法鉴定部门作为主体, 而其它的如各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设立的司法鉴定部门作为辅助的模式, 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5年2月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实施之后, 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 经历了近10年的实施之后, 决定对司法鉴定的程序过程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 促进了司法体制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大力支持了司法诉讼工作。
(一) 当前两类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划分
当前我国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分为职权和社会两种, 隶属于侦查机关的, 在该部门职权内进行鉴定工作的机构属于职权类鉴定机构;科研部门, 部分高校以及民间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属于社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
(二) 两类鉴定机构联系与区别
无论是职权类鉴定机构还是社会类鉴定机构, 鉴定都是由鉴定人依据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 以为诉讼工作提供鉴定意见为基础的活动。两者的鉴定无优劣之分, 存在同等法律地位, 在法官的采纳上都必须以质证确定真实性为前提。尽管两者工作且法律地位相等, 但仍然存在一定区别:首先, 两者运作体质不同, 职权鉴定机构下属于侦查机关部门, 其领导由上级任命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 而社会鉴定机构基本没有国家财政支持, 运作主要依靠鉴定收费;其次, 两者工作对象不同, 职权类鉴定机关仅针对所属侦查机关展开鉴定工作, 而社会鉴定机构服务对象是全社会, 在其业务范围内的鉴定都可以受理。最后, 两者占有鉴定资源比重大, 且差距明显, 尽管社会鉴定机构发展迅速, 但与全职鉴定机构相比, 其承担鉴定工作比重仍然较低, 职权鉴定机构的垄断地位仍然存在。
二、当前法医司法鉴定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 大致经过了从加快推进积极落实, 到平稳发展, 再到不断完善深化改革, 这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的实施过程中, 我国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在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可靠性以及权威性方面都得到了良好提升, 这充分证明当前我国的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是适应我国的基本现状的, 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体现。《决定》的实施促进了司法鉴定体系的完善, 但反观我国当前的法医司法鉴定体制, 特别是公安系统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体系仍存在诸多问题, 必须加大改革力度, 才能促进我国司法鉴定体系高效发展。
(一) 当前法医司法鉴定体系存在的普遍问题
1. 鉴定机构多且复杂
根据《决定》精神, 法医司法鉴定体制的主体面以社会服务为主旨, 从最早的由公、检、法三家司法鉴定机构为整体的鉴定管理体系转变为当前由公安刑侦部门的法医鉴定机构和社会诸多经营性质鉴定机构为主体的司法鉴定体系。从而造成了当前司法鉴定机构繁多的现象, 特别社会鉴定机构, 尽管占整体鉴定资源的小部分, 但人员复杂, 如存在有职权法医司法鉴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高校教职人员、部分医务人员等。这就导致了当前法医司法鉴定水平的参差不齐,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质量, 影响了办案效率。
2. 法医司法鉴定程序不规范, 管理不健全
在程序上, 由于诸多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的情况, 因而必须更换鉴定机构, 但在更换过程中, 经常会出现鉴定机构修改之前鉴定结论的现象, 办案单位难以为其对错下定论, 从而造成办案的负担。如若重新鉴定环节无机构高低层次之分, 那么就难以科学有效的进行鉴定, 造成重新鉴定说服力的缺失。
当前司法主管部门仅在机构审验及审批上存在管理, 在具体的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并没有直接的进行监管;在社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中, 由于其经营性质, 为了经济效益往往降低鉴定质量, 多种结论的现象时有发生, 就造成了其鉴定结果难以采信的问题。由于当前的社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并未存在由上而下的监管体系, 其监管仅属于行业内部的管理, 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 从而也就造成了当前法医司法鉴定体制的不完善。
3. 社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人员水平参差不齐
当前社会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人员职称情况比较混乱, 医院基本上都是把医院的科室领导集中起来, 组织在司法管理部门下设的培训班学习一定时期, 之后获得副主任法医师头衔;其他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鉴定人员多为退休医生, 或是自谋职业的医务人员, 其取得副主任法医师的职称相对职权鉴定机构相对简单, 大多数未有法医工作经验, 从而造成了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混乱, 如若不进行改革, 将不利于整个司法鉴定体系的健康发展。
(二) 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存在的问题
1. 当前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体制情况
当前我国的公安司法鉴定机构主要分为四个行政级别, 分别为国家级、省级、厅地级和县处级, 根据行政级别的不同分属与各自刑侦部门, 其上下级法医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 对于案件存在疑难问题, 该级鉴定机构无法承办的, 可以请求上一级鉴定部门通过技术支持或直接移交上级鉴定机构承办。
2. 公安法医队伍素质较高但待遇相对较低
与社会鉴定机构相比, 公安部门的法医技术素质普遍较高, 大多数法医受过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教育, 但是收入却相对比较低, 这也就造成了“工作干劲不足”的局面。由于公安部门法医实行的是公务员制度, 其待遇高低仅取决于行政级别的高低, 与业务水平、劳动强度并不直接挂钩, 这样难以形成激励机制来提升工作效率, 也在一定程度上扼杀了法医的工作积极性。
3. 自侦自鉴设计存在不合理性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侦破案件的过程中是存在较强主动性的, 未必然会倾尽技术手段来加速案件的侦破, 但法医鉴定工作本身应确保较高程度的中立性, 必须以事实数据来呈现, 从而确保鉴定结果的真实性, 决不能先能为主, 造成侦破工作影响鉴定工作的状况产生。当前的公安部门集侦查工作和法医鉴定工作为一体, 这无外乎就是要求公安部门既要保持中立, 又要确保工作积极进行, 这样的管理和工作机制是存在一定矛盾的。
3.基层法医技术装备较为落后
先进的技术设备, 高标准的人才队伍, 严要求的鉴定监控体系是确保法医鉴精确性、科学性的重要基础, 但当前基层公安机关的法医队伍很难达到此标准, 除了省级以上法医鉴定机构拥有较为先进的设备外, 基层在技术装备上的发展速度相对缓慢。法医存在于刑侦部门, 但刑事侦查系统经费往往比较紧张, 技术装备更新较难;其次, 公安机关的法医机构无法进行有偿服务, 仅能靠国家财政, 但由于机构设立较多, 有限的财力也就被分散, 造成了基层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经费不足, 从而导致装备较为落后。
三、对当前我国法医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建议
(一) 改变机构繁多现状, 统一机构管理
当前的法医司法鉴定体制改革, 首要解决的就是结构繁多的问题, 必须要在鉴定工作上捋清管辖关系, 在提升可信度的基础上做到使当事人能够对鉴定结果有章可循, 为此, 可借鉴西方先进经验,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将法医司法鉴定机构集中起来, 建立统一的管理体系, 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 设立单独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 使机构间存在隶属关系, 从而提高鉴定效率, 排除多方鉴定, 多种结论的现状。要提出权威鉴定这一概念,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不仅能在鉴定工作上提高效率, 同时在国际上提升我国法医鉴定工作的形象。
(二) 法医鉴定业务要进行划分
法医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 就必须要改变以往公安部门及时办案主体又是鉴定主体的现状, 排除办案部门的部分行政干预, 体现法医司法鉴定工作的独立性。建议基层鉴定部门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尸体、活体等检验及鉴定工作, 公安部门的法医负责现场勘查、物证提取及送检工作, 同时可以协助基层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但不承担鉴定责任。
(三) 提升司法鉴定人员整体业务水平
在法医鉴定人中实行统一的主体资格准入机制, 政府部门应出台相应的监管制度, 对法医从业人员的权利及责任进行明确规定。要建立起明确的职业标准, 特别是在资格考试上, 把建立健全考试制度放在第一位, 杜绝不符合业务水平的人员从事法医鉴定工作, 提升法医鉴定工作质量。同时建立健全法医工作人员培养机制, 实现高效培养法医与用人单位的良好对接, 为法医鉴定机构提供优质人才。
(四) 提升公安法医队伍薪酬, 提升装备科技含量
公安部门的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统一管理下实现人力、财力、物力的重新整合, 统筹规划,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提升装备科技水平。在薪酬上, 实施公务员薪酬的同时注重与业务挂钩的奖惩制度, 使法医的奖励与自身业务能力水平相关联, 鼓励钻研业务技术, 鼓励多劳多得。
参考文献
[1]刘贺, 新形势下法医参加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的特点[J].中国卫生法制, 2006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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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培景.略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0.26.
3.法医鉴定有多神秘? 篇三
中国法医学会工作人员表示,未收到王雪梅辞职及退会要求,真相如何虽目前尚未可知,但这已使得法医这一本来就充满神秘感的职业备受关注。事实上,大众对法医工作既熟悉又陌生。港剧《鉴证实录》《法证先锋》等都有着众多拥趸,这些电视剧成为了普通大众了解法医这一职业的窗口,“拿手术刀的侦探”“穿白大褂的警察”也成了大众心中法医的代名词。但是真实的法医工作与电视剧中的表现又不尽相同。
电视剧往往会把法医工作美化
在法医类剧集中,我们最常听到的台词估计是这种类型的:“死者:男,25岁,头部受到钝器重伤而死,初步估计死亡时间为昨日凌晨,已排除自杀的可能……”
如果你看到上述台词感到熟悉并认为这就是法医的日常工作,那么你可能被误导了。温州医学院法医、知名法医作家张志浩告诉记者,“大部分法医专业从不和尸体‘打交道’。‘验尸’只属于法医工作中的一部分——法医病理鉴定”。
不仅如此,这些剧集的细节通常也并不写实。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所长邓亚军介绍,“以DNA鉴定为例,按照剧中的表演,观众可能会认为鉴定结果‘立等可取’。其实,现实中DNA鉴定至少需要五六个小时以上。如果剧中加入‘请等待鉴定结果’这样的语言以及实验室工作场景,可能就显得真实多了。”
在邓亚军看来,电视剧往往会把法医工作美化了。“剧中的法医穿着得体的职业装,干练知性,工作似乎简单又轻松。但是现实中,任何脏乱的环境,法医都有可能接触,工作辛苦压力大,远不像剧中那么‘光鲜’。当然,剧中‘加工’过的法医形象确实很吸引人,让更多人对法医工作有了一定了解,尤其是对少男少女来说,有可能令他们对法医工作产生职业幻想。”
法医鉴定不光是与死人打交道
“电视剧中的法医工作大多属于法医病理鉴定,负责鉴定死者死因与死亡时间,现实中王雪梅也主要从事这方面工作。而法医其实还有很多类型。”邓亚军说。
张志浩介绍,“法医做的最多的工作其实是法医临床鉴定,比如对打架斗殴事件或交通事故的伤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等,保险伤情鉴定也属于此类。简单地说,就是‘与活人打交道’。”
“另一大类法医工作属于物证鉴定,我从事的就是这一类型,比如亲子鉴定,血液、口腔试纸等都是我们的鉴定目标。”邓亚军说,“此外,还有司法精神病鉴定和毒理鉴定。前者往往用于确定当事人在案发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也就是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而后者则分析死/伤者是否中毒、中何毒以及中毒机理是什么。”
在所有法医工作中,最神奇的可能要算是法医人类学鉴定了,热门美剧《识骨寻踪》就反映了此类工作。邓亚军介绍,人类学鉴定根据骨骼特征能够确定一具骸骨的性别、年龄与死亡时间等信息。而根据白骨进行颅面复原就属于此类。
“这么多的类别,法医系的学生每一样都要学。进入工作岗位才会慢慢确定自己的法医专业。”邓亚军说,“至于法医的工作岗位,根据我国规定,公安系统有其自身法医鉴定机构,而检察院、法院所有进入诉讼程序的案子都要由我们这样的第三方法医机构提供鉴定结果,所以并非所有法医都是‘穿白大褂的警察’。”
法医是门“很新”的学科
在很多人的看法中,法医是门“很新”的学科。法医学需要用到DNA生物技术等现代手段,但是有些老方法也依然有效。如有些毒物的鉴定方法,以及通过尸体勒痕、锁钩来判断死者是上吊自杀还是被人勒死后伪装成自杀现场的方法也沿用至今。
张志浩说,法医临床鉴定的对象是伤者,所以基本设备、鉴定手段与普通医生一致。而法医毒理鉴定则需要用到化学分析仪器,如气相色谱、液相色谱。
王雪梅称,根据马跃母亲孟朝红提供的事发当日马跃遗体照片,她同意电击致死的结论。但死者下颌一条3厘米长的伤口特征显示,死者生前曾受到一次不致死的电击,致其重心不稳坠落轨道,再次遭电击、死亡。所以,死者的伤口应为生前伤。
法医应如何确定生前伤还是死后伤呢?邓亚军告诉记者,“人生前受的伤会出现生活反应,比如皮下出血、表皮剥脱等;而死后血液沉积了,不会有皮下出血等现象。这样就能够根据表面进行的观察获得结果。但是,如果濒死期也就是人快要死亡时受到创伤,生活反应就会很不明显,这就需要把伤口取出做成切片在显微镜下观察,或采取其它方法鉴定。”
法医确实有很“神”的地方
在影视作品中,法医总是被表现得很“神”。事实上,除去艺术夸张,法医确实有很“神”的地方。张志浩介绍,现在法医最流行的概念或者说最神奇的地方,在于现场重建,也就是根据尸体和现场证据,还原案发当时的情况。这就像你努力去拼装一套智力拼图,同时又不让你看到封面上的图片,其难度可想而知。“现在现场重建,特别是根据血迹现场重建已经比较成熟了,是只要可能就会使用的法医手段,但是需要极高的技术和经验。”
另一种神奇的法医手段是颅面复原,从事这一工作的法医甚至被称为法医艺术家。他们能够根据受害者或目击者的描述重构出来面部的素描,也能够根据白骨复原出死者生前的相貌。张志浩介绍,这不仅需要法医素描功底,还考量电脑软件计算和三维图像技术。
“不过,与电视剧中一旦发现一具骨骼,调查人员就会马上召来法医艺术家不同,现实中,这只是最后一招而已,在试过诸如DNA、指纹、牙印等等各种办法皆无效后才会诉诸面部重构。”张志浩说。
4.上海法医鉴定中心 篇四
上海亲子鉴定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创建于2002年,上海法医鉴定中心。
上海亲子鉴定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是国内首家由国家司法研究所设立的运用现代高新生物技术进行法医物证鉴定的机构。本机构是经上海市司法局依法核准而设立的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机构,本机构的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鉴定结果为公、检、法、司,以及各界所认同和采纳。
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遵循科学、客观的原则,本所承诺为客户保密,鉴定准确可靠。
一般情况7个工作日内可以获得报告, 特殊样品需延长3~5天。最快的可以2~3个工作日内获得鉴定报告。我们还实行上门收集血样等标本的服务。
本鉴定所严格按已批标准收费,所有客户样品均采用密码制,客户资料实行保密管理,整个操作过程,包括受理、洽谈、实验过程及最后的鉴定书告之等都严格保密。
上海亲子鉴定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是国内为数不多的能提供DNA全程检验的实验室之一,DNA全程检验内容包括:聚合酶链式反应(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pCR)、线粒体DNA测序(mitochondrial DNA sequencing),以及Y染色体DNA检验(Y-chromosome DNA testing)。因此,我们有能力为国内的客户提供最好的技术和更完善的可供选择的检验项目。
本鉴定所鉴定技术及设备完全按照国际标准建立,所做的亲子鉴定和个人识别鉴定可靠,并具备法律效力。我们采用美国ABI公司生产的pRISM 377及pRISM 3700遗传检测仪和美国ABI公司生产的profiler和Cofiler四色荧光标记试剂盒进行20个基因位点多态性鉴定,双亲认定率达99.999%,非父排除率达99.9999%, 个体识别率达99.9999%。
我所聘用了一支在法医学、遗传学、分子生物学等方面具有高技术、经验丰富、具有相关认证的鉴定人员,鉴定材料《上海法医鉴定中心》。
复旦大学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地址: 徐汇区医学院路 138 号或东安路 130 号法医楼 206 室(上海医学院内)电话: 54237401 64044561(传真)邮政编码: 200032 鉴定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00, 13:30-16:30 邯郸鉴定点地址: 上海市中山北二路 2199 号建工医院内 邮政编码: 200083 鉴定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5:30 电话: 021-65362956
5.法医鉴定轻伤标准 篇五
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0年4月2日 法(司)发6号)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
现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定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关于鉴定标准,在法医检案中参照执行,法医鉴定轻伤标准。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按系统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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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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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鉴定材料《法医鉴定轻伤标准》。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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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适用意见:
脱落:牙齿松动三度,连牙根一起掉。
折断:整个牙齿1/2或以上折断、牙髓腔暴露;原有断齿、已暴露髓腔坏齿和义齿不计算在内;
三度松动:外伤性松动无法保留的。但如果不是完全脱落,并且不一定非要拔除。法医鉴定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受害者的年龄以及受伤前的口腔环境。说白了就是充分考虑外伤在这种轻伤下的参与度,下面的话都需要出现在病历上:
1、检查全口牙齿,特别是这个相邻的、松动三度的牙齿,没有牙周病,也就是说,牙齿松动完全由外伤造成,与自身疾并年龄无关,而且,脱落、松动的牙齿周围的口腔粘膜有破损;
2、由医生建议保守治疗这枚松动的牙齿;
3、到一定程度,由医生写上,保守治疗无效,建议予以拔除;
4、本人在病历上签字,医生在手术前必然会这么要求,同意拔除松动的牙齿;
5、拔牙。
这样,三度松动被拔掉的牙齿才算一颗脱落的牙齿计算。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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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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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6.法医鉴定制度 篇六
2、 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3、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4、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5、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受害人申请法医鉴定注意事项
申请法医鉴定,首先应向有关的公安、司法机关提交鉴定申请。该部门经审查符合鉴定条件的,可指派或者聘请法医鉴定部门的专业法医师或医师对法医学方面的问题进行鉴定。进行鉴定时,受伤当事人一般应到场,并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包括影像学报告、X光片、CT片、致伤物、照片、证人证言等。
7.法医学鉴定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篇七
1 法医学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以及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 法医学鉴定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尤其是我国已加入WTO, 国际地位不断提升, 司法体制也与经济体制一样, 都需要来适应国际形势的变化, 这一切都要求法医鉴定机构不断自我调整、自我完善, 以适应大趋势、大环境的需求。在此过程中, 问题也在不可避免地出现, 各种弊端也日益显现。综合起来, 当前我国法医鉴定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鉴定主体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鉴定主体人员的合格是鉴定客观公正的前提条件, 有些鉴定人员虽然是医学专业出身的, 但不是法医学专业的, 不仅参加工作时间短, 上岗前法医学的培训时间也很短, 没有知识经验的自我历练, 也没有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 这就使得在法医学鉴定的成果上存在客观公正性。实际上, 有些地方的政法机关的技术人员职称至今未解决, 业务水平提升也不大, 鉴定的质量参差不齐, 严重影响了侦查起诉检察审判工作服务的质量。
1.2 鉴定受理程序不合法《刑诉法》121条规定,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 必须先进行医学鉴定, 而有些鉴定机构不做医学鉴定就出具法医学鉴定, 严重违反程序。
有的聘请委托无书面公文或没有申请书、要求和目的不明确;有的没有辖区派出所或受理案件单位的案件材料, 性质不清也受理了;有的送检目的不符合科学、不符合实际也完成了。因此, 像这种鉴定不符合程序的法医学鉴定将影响法医学在司法当中的公正性和影响力。
1.3 检验工作不仔细, 设备老化, 手段落后
有些地方鉴定机构由于经费短缺, 设备落后, 同时又由于技术跟不上节奏, 导致在鉴定工作中出现了技术性的错误。有些鉴定人员在鉴定时不认真仔细, 忽视部分情况, 也难免导致结论性的错误。如果在鉴定时不认真审查病例、影像资料, 也不对受害人进行复查, 鉴定时不认真、马虎、草草了事等, 就必定会导致鉴定结果的错误, 将直接影响案件的正常审判。1.4被鉴定人不配合鉴定被鉴定人的诚恳态度和真实言辞都是鉴定正常进行的重要因素。被鉴定人由于种种目的或者是出于种种原因, 在伤后往往夸大病情, 出现不配合法医的鉴定检查, 甚至是通过各种渠道出具假诊断证明、假病例、假影像资料等, 来欺骗鉴定人员, 这样就很容易导致错误的鉴定结论。
2 解决法医学鉴定中出现的问题对策
法医鉴定作为司法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法律服务、受法律控制, 只有科学公正地依法鉴定才能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那么, 法医学鉴定就需要不断完善机制, 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来规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针对以上所出现的问题, 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2.1 完善鉴定主体
首先, 要建立完善的法医学鉴定人资格认证制度。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程序, 使进入法医学鉴定队伍的人员在专业知识方面都必须具有精深的造诣, 从而保证法医学鉴定的科学性。其次, 还应建立错鉴追究责任制度, 办理错案要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 鉴定错误也应当追究法医学鉴定人的责任。对鉴定错误的案例进行追究责任同时进行赔偿或补救, 这样就会增强鉴定人员的责任意识, 并且重视起来自身的每个鉴定细节。再次, 还应当建立起鉴定人员出庭做证的制度, 让鉴定人员在法庭上就鉴定的相关事宜进行说明和解释, 这样既可以增强法医鉴定工作的透明度, 也可以让鉴定人对其鉴定结论负起责任。
2.2 完善鉴定受理程序
法医学鉴定必须依据合法的程序进行, 要有医院的真实有效的病历, 有真实合法的影像资料作为鉴定的参考资料。案件必须是经过公安或者法院的授权, 要有有效的授权书面证明和申请, 不能为怀不良目的或者其它私人原因进行违反程序的鉴定。对鉴定的结论要进行重审, 使用的方法是否合理, 使用的设备是否先进, 必须采用科学的鉴定方法和专门的设备、仪器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2.3 强化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要及时向上级和领导汇报技术工作情况, 争取可以购买到先进的鉴定设备, 学习先进的法医学鉴定专业知识。做到完善检验条件和检验手段, 保证鉴定质量。积极研究检验技术的统一标准, 努力使检验程序、方法规范化、合法化, 为侦破案件、诉讼审判和调解纠纷服务。
2.4 在时效范围内, 让被鉴定人配合鉴定工作的进行
鉴定工作是有时间限制的,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案件, 必须等到三个月后才能鉴定, 但是, 基层鉴定机构可以先出具阶段伤情, 但定罪量刑采用的法医学鉴定结论必须是最终结论。在这个鉴定时效范围内, 被鉴定者要配合法医和鉴定人员的鉴定工作, 如实报告伤情和提交影像资料, 以及真实的病历和医院的证明材料, 只有真实有效的材料才可以保证鉴定结论的正确性。那么, 鉴定人员就需要告知被鉴定者, 他们配合的重要性, 让他们为自己的言行负责, 保证真诚、公正的态度。
摘要: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在各种诉讼和仲裁中都讲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法医学在各种诉讼和仲裁中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法医学鉴定结论作为法庭重要证据之一, 其真实有效性直接关系到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和司法公正。本文对法医学鉴定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概括, 提出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法医学,鉴定,问题,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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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篇八
【关键词】法医鉴定;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R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517(2009)12-0087-01
1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1.1鉴定时机不适时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因此在进行活体检验鉴定时,必然存在鉴定是否适时的问题。
1.2检查不全面在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中,作为一名法医除对一般临床检验方法应较熟悉了解外,对需要做的特殊检查也应有所了解。尤其要掌握对同一种损伤,多种检测方法之间有什么关系,哪些只能作为参考,哪些在临床诊断上意义不大,哪些可以作为诊断的依据。只有这样,遇到具体伤情才能得心应手。
1.3不加分析运用医学资料在法医临床检验中认真审查临床医学资料,去伪存真,正确运用资料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对资料真实性要全面仔细审查核对,看各项材料之间能否互相印证,从而发现有无疑点。对于医院的临床诊断,要根据伤者的临床表现,治疗措施、损伤的转归情况,结合客观检查,进行综合分析。在活体检验中有的法医同志,不仔细审查病历资料,只是简单的照抄。不加分析运用医学资料,不负责任地简单作出鉴定结论,必然会影响损伤程度的正确判。
1.4司法鉴定中仍然存在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造成鉴定结论打架、久鉴不决等问题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个人委托司法鉴定的限制已经完全取消,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司法鉴定机构委托鉴定。这样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鉴定秩序混乱、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鉴定结论打架、久鉴不决等问题,反而会愈演愈烈。
2相应对策和建议
2.1建立健全各项司法鉴定管理制度首先应实行司法鉴定机构独立法人制度,让司法鉴定所及司法鉴定人从医学院校、医院中脱钩,司法鉴定人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后,他的医师执照就应该同时被吊销,没了退路,他才会兢兢业业做好鉴定工作。司法行政机关担心让司法鉴定机构成为独立法人后,鉴定机构可能会只注重追求经济效益,不利于对其管理。但从根本上说,医院也是追求经济效益的,让鉴定机构成为医院的一个科室并不能达到上述目的。从其它类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性质来看,这些机构大部分都是独立法人,因此,法医类鉴定机构实行独立法人制度也势在必行。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管理,关键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比如,要建立健全资质评估、鉴定质量评估、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投诉受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健全司法鉴定启动机制、运行程序、鉴定人出庭质证等制度。
2.2正确区分司法鉴定和举证鉴定司法鉴定有以下特点:①司法鉴定是从立案以后到结案以前进行的;②司法鉴定是由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启动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的;③司法鉴定是由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④送鉴材料是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定的;⑤人民法院对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的鉴定资质负有审查义务,对鉴定过程负有监督义务。由此而得出的鉴定结论才属于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对于这种鉴定结论,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则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是否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及启动何种程序,应交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进行技术审核。
2.3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条文释义和收费原则从有关方面获知,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已召集全国25位专家,审议通过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等5个标准文本,但何时能正式出台这些鉴定标准目前尚未可知。同时应尽快成立国家级司法鉴定委员会,由该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已出台的鉴定标准进行条文释义。因为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的鉴定机构,其运行成本也必然差别很大,不宜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但国家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一个统一的收费原则,具体的收费标准由省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由于司法鉴定带有明显的垄断性质,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时,应该采用听证会的形式,既要照顾到鉴定机构的利益,又要照顾到当事人的利益。同时还应该建立健全鉴定援助制度,对于那些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减免鉴定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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