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最新规定

2024-07-23

职工教育经费最新规定(共9篇)

1.职工教育经费最新规定 篇一

大夼中心中学教育科研经费的使用规定

为提高教育科研的质量,将教育科研与教育教学有机结合,促进教育教学的高效,特制定本规定。

一、大夼中心中学科研经费只用于教育科研的课题研究,目的是提高科研质量。

二、大夼中心中学教育科研在科研立项的前提下,拨发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用于教育教学的课题研究。科研经费的拨发由科研室做计划,校长室负责发放。

三、科研经费主要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购买、课题研究的调研、课题研究报告的撰写以及课题研究过程中,请专家辅导等。

四、根据科研课题的等级,制定科研经费的预算。

五、课题科研费用的具体使用由课题负责人组织课题组全体成员一同研究决定,报学校领导批准,审批后方可使用。

六、经费使用中,要重点关注科研课题质量的提高和课题组成员的劳动及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创造性,课题组成员的劳动,指最终研究报告的撰写等。

2.工会经费开支新规定 篇二

依据《意见》的要求 ,各基层工会的工会经费和会员费可在 以下几个方面使用支出 ,具体内容为:可组织会员看电影和春游秋游活动。基层工会使用工会会员费组织职工开展相关的看电影活动时应尽量统一组织。组织春秋游活动时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做到当日往返 ,安排的工作餐餐费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可发放逢年过节慰问品。各基层工会在法定节日可以向在职会员发放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 活用品 ,但每位会员职工年均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慰问形式主要为实物 ,不可发放现金 、购物卡 、代金券及中央 、自治区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可用于工会会员生日慰问。

在职会员在过生日当月 ,工会可为会员发放不超过2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或指定蛋糕店的领取券 ,但不能发放现金 、购物卡和代金券;可组织职工文体活动及发放相应奖励。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活动可以以单位名义租用场地 、每年开展一次节日联欢活动等。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可给予不超过参赛人数三分之一的获奖队员最高人均不超过200元的奖励 ,年内多次开展文体活动比赛的全年奖励性经费开支不得超过当年实有会员人均200元;可用于会员的困难补助及慰问。工会会员本人和家庭遇到困难 ,在职会员生育 、住院 、过世及直系亲属过世等 ,基层工会应给予慰问和适当补助 ,发放手续必须完备 ,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基层工会依据本单位情况研究制定。

3.关于加强经费开支管理的规定 篇三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财务管理,促进医院规范化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对医院的经费开支管理规定如下:

一、医院的经费开支要从总体上符合财务预算管理的要求,医院经费首先用于计划内项目,以保障医院的有序良好运转;对计划外的临时性开支,必须事前申请,批准后方能执行,要限制发生的比例,并且原则上不予即时付款。

二、审批程序:医院的各项支出要在院长领导下,由财务科统一执行,并根据批准的支出预算进行管理。院长审批会签。

三、医院按计划认真组织采购,各项物资验收入库后,每月25日前须将购货发票报财务科。

四、基建工程、医疗设备及其他需招标采购的物资,须按上级和医院规定的程序进行,签定的经济合同报财务科备案以备安排资金。财务科凭签订的有效合同及其它有关材料(大型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效益评估报告)办理付款,由院长签字,凡属于专控商品或政府采购商品,付款时须附有关审批或招标资料,合同需要院长批准。

五、大修、大型基建等项目用款,财务科凭已签订的合同及造价预算,以预付工程款按核定的工程进度结算单,需经负责基建人员和分管领导签字,院长审批后,按基建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付款,工程竣工决算须由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以及院长审批的工程结算核定书。

六、各项事业性缴费。如:水、电费、通讯费、排污费等常规性

费用项目,由院长签字。

七、各种维修费(包括零星基建项目)需事前书面申请,紧急情况下口头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进行。维修发票要求附有维修明细,须经设备使用科室负责人签字确认。

八、非常规性经费开支,各方面的临时任务、事项,分别由分管领导审批,院长会签,重大支出项目经院长办公会共同研究会签。

九、业务招待费经院长批准后,由院办统一安排,费用定期汇总,由院长签字。

十、财务科每年审核一次交通补贴的发放。

职工公务乘车一般不予报销出租车费,因工作确需乘坐的,必须事前请示批准。根据实际情况由院长签字后报销。

十一、党、团、妇、工会、老干部业务经费的开支须经院长批准。

十二、职工参加各种会议、培训、进修等因公出差,学费原则上先由个人垫付,学习完毕后持有效票据到财务科填写报销单(事先有约定事项的须提前说明),由院长签字。

十三、职工加班补贴、各种奖励,由财务科汇总计算签字,由院长签字后发放。

十四、托儿费须经本人签字,由院长签字后,财务科按标准执行。

十五、病人退费:当天的门诊退费,由收费医护人员在作废的发票上注明原因,由所在科室主任、分管院长签字后,收款处收回发票作废,装订在存根联备查并退款;非当日门诊退费,须经收费科室注明原因,由科主任、财务主任、院长签字后在财务科退费。

十六、购入物品或劳务需索要正规发票,不能用收据或白条代替,发票不能涂改,内容要完整(必须列出明细)、填写规范,否则视为无效发票。发票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院长签字才能报销。报销单据必须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填写,签字位置不能在单据正面的左上角及反面的右上角。

十七、在报销或发放工资、加班费、劳务费、福利费等现金性个人收入时,由财务科按《税法》有关规定同时代扣个人所得税。大额现金报销,需事先到财务科作计划。

十八、科室购进消耗类等材料需科主任提报购置计划,经院长审批签字后报财务科备案方可购进,严禁个人不经医院同意私自购进医疗器械、材料等物品,否则不予报销。

4.职工教育经费最新规定 篇四

(征求意见稿)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地要求,切实增强党建经费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建经费地使用和管理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制订依据

本暂行规定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和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制定。

二、基本原则

1、服务基层、立足支部。党建经费主要用于各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特别是保障基层党支部能正常开展活动。

2、统筹安排、量入为出。党建经费根据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并适当向创新活动项目的党支部倾斜。经费使用要按照预算先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

3、以财政拨款为主、党费留用为辅。基层党建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并与财政同步增长,财政拨款和党费一起为基层党建工作提供保障。

4、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基层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使用范围使用,各基层党组织在各类评建活动中获得的奖金和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三、使用范围

本规定所指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和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

4、联系群众,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6、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和专项活动;

7、党建理论的研究、党建工作调研和学习考察;

8、确保基层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

9、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

10、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

四、经费管理

1、党建经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基层党组织书记是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并建立专用账簿,党建经费应当单独设立银行账户。

2、党建经费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将党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合理细化年初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党建经费地使用和下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经党委会(班子会)审核同意后,按照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进行审核报销。

3、上级党委拨付给基层党组织的专项党建经费,集体谈论决定后下发通知,各基层党组织按照通知要求制定专项使用计划,报送相关科室及领导领取经费使用审批单,相关科室负责监督和验收工作进程。专项党建工作完成后,审批单由组织部长、主管副部长、相关科室签字同意,报至组织部负责党费管理职能科室(组织一科)批准,最后交至财务室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将专项党建经费拨付至基层党组织。

4、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加强对党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于每年底之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上级党委报告党建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接受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定期、不定期安排的检查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的审计。每年区委组织部组织相关人员对党工委(支部)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党建活动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基层党组织每年要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建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监督。

5、各基层党工委可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情况地具体规定,党费地收缴、使用和管理参照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党费工作的通知》执行。

5.职工教育经费最新规定 篇五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管理,参照《大连海事大学自选项目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列支项目

引进人才专项经费包括引进人才的安家补贴费、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共享院士、讲座教授科研启动经费以及人才招聘费等开支项目。

二、开支范围和审批

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使用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安家补贴费 1.开支范围

安家补贴费主要用于引进人才的安家、购房等费用。学校根据引进人才的不同层次,提供不同标准的安家补贴费,引进人才报到后一个月内即发放补贴总额的50%,余额部分自报到的下月起按与学校签订的六年合同,平均按月划入工资卡。

2.经费审批

安家补贴费由人事处根据学校规定,负责审核并下发通知,财务处具体负责安家补贴费的发放。

(二)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 1.开支范围

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主要用于引进人才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购买设备和图书资料、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项目预研、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电脑(可含梯队成员及研究生)、必需的办公用品以及与项目研究工作的相关费用的开支。科研启动经费不得用于餐费、劳务费、私用通讯费、燃油费、出租车费等使用范围外的开支,差旅费开支应按学校现行报销标准执行。

购买电脑等必需的办公用品,需按资产管理处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统一采购制度。

2.经费的划拨和审批

⑴科研启动经费由学校负责确定额度,人事处负责将科研启动经费具体数额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建立经费卡。

⑵科研启动经费由引进人才本人按批准的总额度提出当年经费使用数额计划,财务处按引进人才本人科研启动经费使用计划,分年划拨。按照规定标准划拨的科研启动经费由引进人才本人使用和管理,发生费用由本人签字后,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⑶财务处会同人事处负责经费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三)共享院士、讲座教授科研启动经费 1.开支范围

共享院士、讲座教授科研启动经费主要用于共享院士、讲座教授来校开展工作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的版面费、购买设备和图书资料、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所需费用以及与我校联合开展项目的调研费,允许购置来校工作所需的电脑(可含梯队成员及研究生),科研启动经费不得用于餐费以及劳务费等开支。差旅费开支应按学校现行报销标准执行。

购买电脑等必需办公用品,需按资产管理处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统一采购制度。

2.经费的划拨和审批

⑴此项经费由人事处负责列入当年预算,财务处负责划拨。人事处根据学校的相关决定,负责将科研启动经费具体数额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负责建立经费卡。

⑵科研启动经费由共享院士、讲座教授本人向人事处提出当年和下年度经费使用数额计划,按规定划拨的科研启动经费应在聘期内使用完毕。此项经费由共享院士、讲座教授本人使用和管理,发生费用由本人签字后,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人事处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⑶财务处会同人事处负责经费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四)人才招聘费、接待费 1.开支范围

人才招聘费主要用于参加全国各地人才招聘会及到外地与人才洽谈的差旅费、展位费、广告费及宣传材料制作费;拟引进人才来校商谈、考核往返交通费、引进人才来校报到交通费、食宿费以及接待拟引进人才所需交通费、接待费用等。

2.具体标准如下:

⑴参加全国各地人才招聘会,食宿费(标准根据大会统一安排)、差旅费按现行规定报销。

⑵拟引进的博士生导师来校商谈,负责报销一次本人及家属的往返交通费。其他层次的拟引进人才来校商谈、考核,负责报销一次本人乘坐火车硬卧标准的费用。特殊情况,需人事处处长签批方可报销。

⑶引进的博士生导师来校报到,负责报销本人及其家属的交通费。其他层次的引进人才来校报到,负责本人及家属乘坐火车硬卧标准的费用。特殊情况,需人事处处长签批方可报销。

⑷拟引进人才来校商谈、考核的食宿原则上尽可能安排在校内,特殊情况,可安排在校外。⑸对于拟引进人才及双聘教授,来校期间可安排一次大连市观光游览,费用每人(包括家属)在200元以内。3.经费划拨和审批

⑴此项经费由人事处负责列入当年预算,并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财务处负责监督使用。

⑵此项经费需经人事处处长审核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五)奖励经费 1.开支范围

对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2.经费的划拨和审批

奖励经费由人事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审核并下发通知,财务处具体负责奖励经费的发放。

三、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6.公休假最新规定 篇六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里面的部分规定如下: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是指公历。

7.2010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篇七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11个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国有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退休除外),可提前5年退休。

从事特殊工种退休政策与往年的一样,没有新的变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达到了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年限,就可以向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2010退休年龄最新规定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8.空调使用管理规定( 最新) 篇八

一、目的

为了规范对空调使用管理,确保空调安全运行,更好地为广大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本着规范使用、安全管理、节能降耗的原则,切实保障公司空调的有效使用和规范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二、空调使用条件

1、夏季:室内温度高于30℃以上,方可开启空调制冷,制冷温度设定不应低于24℃;

冬季:室内温度低于8℃时,方可开启空调制热,室内温度设定不得高于28℃(温度以室内温度计测定为准),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2、空调使用前应先关闭门窗,如需通风换气先关闭空调。下班前提前15分钟关闭空调,严禁开窗使用空调现象。

3、办公人员离开或办公室无人预计一个小时以上的,应关闭空调,严 禁室内长时间无人时开启空调。

三、空调使用管理权责

1、公司行政办公楼中央空调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统一管理。

2、公司生产区域(车间、库房、实验室等)中央空调使用由所在区域部门负责人统一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在工作场所时,需指定代理人负责。

3、公司所有区域空调的日常保养和检修由工程部统一管理。

4、工程部应根据情况派遣设备维修专业人员对办公区域的空调线路、开关、接线盒以及空调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季节性空调使用前必须对空调设备进行检查,保证空调正常使用。

四、空调使用注意事项

1、全体员工必须增强节约用电、安全用电意识。严禁私自拆装空调、挪动空调、开启空调外壳,也不得在空调线路上乱接线(专职维修人员除外),避免发生不安全事故。

2、空调作为办公设施,仅限于办公期间使用,禁止在非办公时间使用空调,行政部对空调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未按规定使用区域,对于区域负责人视情况予以通报处罚。

3、因人为因素造成空调设备损坏的,所发生的维修费用由损坏人承担。

4、夏季雷雨天气应立即关闭空调,切断电源,以免遭受雷击。

5、凡发现区域内人员已下班离开工作场所,空调仍开放的,将对区域负责人予以通报处罚,处罚标准50元/次。

6、如涉及使用不当或者故意损坏,由使用区域、使用部门或故意损坏者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行政人事部将视设备损坏情况会同工程部对故意损坏者做出相应的处理。

7、凡违反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视情况进行公司内通告。

五、附则

本制度所指空调包括公司所有区域内的空调设备。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9.职工教育经费最新规定 篇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集团《工会工作管理规定》,结合集团及子公司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落实企业文化,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经集团董事会批准,特作如下规定:

1、工会经费的统筹和收取

1.1集团工会经费的统筹主体为******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由其组织全集团的工会活动。********开发有限公司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益草堂生物**有限公司(含控股公司)的工会经费按应付工资总额的2%(扣除税务代收部分)统筹划拨给******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1.2凡转正后属正式编制的员工,承认工会章程,交纳工会会费,均为工会会员,每月工会费5元,由所属财务部代扣。

1.3由所属财务部代扣的工会会员费和按应付工资总额2%(扣除税务代收部分)的工会经费每季度划拨一次。

1.4政府对工会、党支部、共青团的集体奖励、拨款等,全部划拨给******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1.5由工会组织的收旧利废和其它活动的收入,归属工会使用。1.6如统筹工会费用不够使用时,由工会提出申请,集团给予拨款资助。

2、工会经费的管理 2.1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2.1.1工会组织开展的文化、体育活动。2.1.2企业文化建设中党、工、团活动费用。2.1.3会员福利支出。2.1.4会员困难补助。2.2工会经费财务管理

2.2.1******有限公司工会设立独立账户,专项管理。

2.2.2开展活动前,有关部门需提出活动财务预算,经工会主席批准后实施。

2.2.3活动费用结算,需提供报销凭证,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财务审核、工会主席批准后报销。

2.2.4员工困难补助,由困难员工提出申请,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工会委员会讨论后决定补助金额,工会主席批准后发放。

3、会员福利

3.1会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3.2享受党、工、团落实企业文化而举办的各种活动。3.3享受生日慰问和活动。

3.4享受公司组织的文化、体育等活动。

3.5三八妇女节给予女会员组织适当的活动或发慰问金。3.6每年年终的会员福利。

3.7会员结婚给予庆贺费400元,如双职工会员给予庆贺费600元。3.8会员子女高考成绩优异,考上211院校给予奖励500元,985院校奖励800元。

3.9会员父母健在,年满70周岁,每年春节给予慰问金每人200元。3.10会员因病住院,给予探望慰问,慰问品100元左右,如属病重的另行给予慰问金600元。

3.11会员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子女)丧事给予丧事费200元,花圈一支。

3.12会员因故去世的,视情况给予补助1000~5000元。3.13生活困难会员,经审核评定后,给予补助400~1000元。

4、各级企管部门配合工会做好日常员工的关怀和办理会员福利工作。

5、本规定从二〇一七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附:******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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