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汇总(精选13篇)
1.个人独资企业汇总 篇一
个人独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4、是非法人企业——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例题·多选题】张某出资设立了甲个人独资企业。在 经营过程中,张某以甲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乙公司 签订了一份合同。下列说法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
A.张某不能以甲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B.张某可以以甲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C.如果乙公司违约,张某只能以自然人的名义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D.如果乙公司违约,张某可以以甲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包括签订合同和民事诉讼)。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4、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
5、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
行工作人员等除外).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得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无最低限额、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德,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
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例题·单选题】下列人员中,可以成为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是()。
A.美国公民甲,在中国居住达10年以上
B.美国公民乙,一周前取得了中国国籍
C.中国公民丙,正在停职反省的法官
D.中国公民丁,即将退休的财政局科长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
国国籍的自然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
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例题·判断题】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 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 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投 资人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答案】×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本题中,投资人未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不应当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
【例题·单选题】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出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投资人应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B.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D.投资人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设立个人独资企 业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投资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B.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C.有企业章程
D.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选项B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没有制定企业章程的强制性义务,选项C错误。本题正确答案 AD。
【例题·多选题】张先生在谈论《个人独资企业法 》的有关规定时讲到以下内容,其中正确的有
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B.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答案】BCD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不
能以家庭其他成员的个人财产出资,选项A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CD。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提出申请
工商登记
分支机构登记
五、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
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
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六、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受托或者受聘则不得从事行为(p88)
假设投资人甲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可以自行管理A企业,也可以委托他人管理。假如甲委托乙管理该个人独资企业,甲与乙约定,乙可以A企业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但是乙对外签订的合同标的以1万元为限,超过1万元必须经过甲同意。此后,乙以A企业名义与B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5万元,B公司知道乙对外签订合同是以1万元为限的。问该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甲不追认,此行为产生的后果应该由乙承担,因为B公司是知情的第三人。如果B公司是不知情且善意的,该合同有效,不需要追认。
【例题·单选题】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
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 商品的行为无效
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丙只能要求乙支付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职权限制的效力。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本题尽管乙超越了甲对其的授权,但丁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代表乙企业丁丙购买商品的行为应为有效。
【例题·单选题】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
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合同有效,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该合同无效,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该合同无效,经甲追认后有效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本题中B、C、D选项均以否定合同为前提,违背了上述规定,故本题只有A选项正确。
七、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 依法申请贷款
•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 拒绝摊牌权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管理
•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
理变更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进行检验.八、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解散
• 投资人决定解散
•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 财产清偿顺序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所欠税款
其他债务
• 清算期间投资人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 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债权人在5年之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灭消)
• 注销登记
【例题·单选题】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
A.不再清偿
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因此选项A不符合法律规定;(2)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出资,则应当依法以其“个人财产”(而不能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选项B不符合法律规定。(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然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因此选项C不符合法律规定。
九、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投资人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管理人员对投资人造成损害或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企业登记机关及其上级部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汇总 篇二
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人有限公司 (简称“一人公司”) ,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投资, 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经营实体。若投资者在公司任职, 需缴纳三道税:一是每月的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公司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投资者分回利润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投资者不在公司任职, 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投资者分回利润时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在准备创办新企业时, 可选择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也可选择成立一人公司 (本文以一个自然人投资为例进行讨论) 。两种经济实体的税负是不同的。从减轻税负的角度出发, 在两者之间应如何选择呢?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税负问题, 笔者查阅了大量的资料, 发现相关文献在讨论两者税负差异时, 一般只讨论一人公司投资者不在公司任职及不分回税后利润的情况, 鲜有考虑一人公司投资者在公司任职及全部 (或部分) 分回税后利润的情况。为此, 本文拟对两者税负差异进行进一步更深入的探讨。
二、问题的分析
设立一人公司, 投资者有不在公司任职和在公司任职两种选择, 一人公司的税后利润, 也有全部分回、全部不分回和部分分回几种选择。不同的选择对总体税负的影响是完全不一样的, 以下分别进行讨论 (因篇幅所限, 不考虑一人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其他优惠及一人公司投资者分回部分税后利润的情况) 。
(一) 一人公司投资者不在本公司任职
1. 投资者不分回税后利润。
经过计算可以得出,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不同范围时,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税负的情况, 如表1所示。
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2015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 (含6万元) 的,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00 000元时, 不可能为小型微利企业。
计算说明 (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 000元为例) :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300 000×35%-14 750=90 250 (元) , 实际税负=90 250/300 000×100%=30.08%。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300 000×20%=60 000 (元) , 实际税负=60 000/300 000×100%=20%。
非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300 000×25%=75 000 (元) , 实际税负=75 000/300 000×100%=25%。
由表1可得, 当一人公司投资者不在公司任职、投资者不分回税后利润时,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比: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7 500元时, 个人独资企业税负较轻;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7 500、97500 (元) 时, 个人独资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相等;
当37 500<年应纳税所得额≤60 000元时,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较轻;
当60 000<年应纳税所得额<97 500元时,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较轻;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47 500 (元) 时, 个人独资企业与非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相等;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47 500元时,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最重, 此时不宜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2. 投资者分回全部税后利润。
经过计算, 可以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不同范围时,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税负的情况, 如表2所示。
注:“企业税率”指“企业所得税税率”, “个人税率”指“个人所得税税率”。
计算说明 (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 000元为例) :
个人独资企业:计算过程同上, 实际税负=30.08%。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300 000×20%=60 000 (元) , 分回利润应纳个人所得税= (300 000-60 000) ×20%=48 000 (元) , 总应纳税=60 000+48 000=108 000 (元) , 实际税负=108 000/300 000×100%=36%。
非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300 000×25%=75 000 (元) , 分回利润应纳个人所得税= (300 000-75 000) ×20%=45 000 (元) , 总应纳税额=75 000+45 000=120 000 (元) , 实际税负=120 000/300 000×100%=40%。
由表2可得, 当一人公司投资者不在公司任职、投资者分回全部税后利润时,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总是轻于一人公司, 此时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较有利。
(二) 一人公司投资者在本公司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准予扣除。股东在企业任职, 如果单位与股东之间签订了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 股东属于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单位向其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准予扣除。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企业任职取得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 000元 (未扣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每月3 500元的基本生活费用、未扣除一人公司投资者工资) 为例:
个人独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 000-3 500×12=258 000 (元) , 应纳个人所得税=258 000×35%-14 750=75 550 (元) , 实际税负=75 550/300 000×100%=25.18%。
以下分别讨论一人公司投资者不同工资水平时的税负情况。
1. 投资者工资为每月5 000元时。
小型微利企业:投资者工资每月应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5 000-3 500) ×3%=45 (元) , 全年共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45×12=540 (元) , 企业所得税= (300 000-60 000) ×20%=48 000 (元) , 分回利润应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240 000-48 000) ×20%=38 400 (元) , 总应纳税额=540+48 000+38 400=86 940 (元) , 实际税负=86 940/300 000×100%=28.98%。
非小型微利企业:投资者全年共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仍为540元, 企业所得税= (300 000-60 000) ×25%=60 000 (元) , 分回利润应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240 000-60 000) ×20%=36 000 (元) , 总应纳税额=540+60 000+36 000=96 540 (元) , 实际税负=96 540/300 000×100%=32.18%。
由上可得, 投资者工资为每月5 000元时, 小型微利企业和非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均高于个人独资企业。
2. 投资者工资为每月10 000元时。
小型微利企业:投资者工资每月应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10 000-3 500) ×20%-555=745 (元) , 全年共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745×12=8 940 (元) , 企业所得税= (300 000-120 000) ×20%=36 000 (元) , 分回利润应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180 000-36 000) ×20%=28 800 (元) , 总应纳税额=8 940+36 000+28 800=73 740 (元) , 实际税负=73 740/300 000×100%=24.58%。
非小型微利企业:投资者全年共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仍为8 940元, 企业所得税= (300 000-120 000) ×25%=45 000 (元) , 分回利润应纳个人所得税= (180 000-45 000) ×20%=27 000 (元) , 总应纳税额=8 940+45 000+27 000=80 940 (元) , 实际税负=80 940/300 000×100%=26.98%。
由上可得, 投资者工资为每月10 000元时,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低于个人独资企业, 而非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高于个人独资企业。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 若投资者在公司任职, 一人公司税后利润全部分配时, 两者税负高低和一人公司投资者的工资水平有关, 一人公司税负不一定高于个人独资企业。当投资者工资为10 000元时, 一人公司的税负较投资者工资为5 000元时低, 进一步推导可以得出, 适当提高工资水平, 一人公司的税负将会更低。但需注意的是, 投资者的工资水平不能盲目提高, 因为只有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结语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税负高低, 不但和年应纳税所得额大小、一人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情况有关, 还和一人公司投资者是否在公司任职以及任职时每月领取的工资薪金数额有关。在选择成立形式时, 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在选择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公司时, 还需注意的是:首先, 一人公司的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次,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生产经营规模小、难以扩展业务, 而一人公司却组织严密, 能在扩大规模的同时降低费用、提高盈利水平。再次,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一般不能享受国家对公司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因此, 在选择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公司时, 除了考虑税负差异以外, 还要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等, 对各方面的因素加以权衡, 根据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对企业组织形式作出正确选择。
摘要: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税负差异是投资者选择成立形式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通过对二者税负差异的分析得出, 公司税负的高低, 不但和年应纳税所得额大小、一人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情况有关, 还和一人公司投资者是否在公司任职以及任职时每月领取的工资薪金数额有关。在选择成立形式时, 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税负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9届第20号, 1999-08-30
3.个人独资企业汇总 篇三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区别
一.意义与独资企业的特征
以下简称“企业”,对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及个人投资者所有的资产总额,承担对企业债务的营利性组织的个人投资者的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投资主体特征
只有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一个独资企业的设立。这被称为投资主体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和公司之间的差异。在中国的合伙企业法,合伙投资者虽然是自然人的,但数量是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通常最少为2人,投资者不仅包括自然人,也是企业的非法人组织结构。当然,在有限责任公司之际,投资者只有一个人(法人或自然人)。
2。商业地产的特点
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个人投资者所有,投资者(也称为所有者)是企业产权(包括企业的初始出资成立于性能和在存在企业财产积累)的唯一所有者。基于这点关系,对企业的经营及管理事务投资者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可以不受任何人干预。对于个人性质的产权而言,属于个人私人财产所有。
3。特点的责任
其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财产的投资者。这是独资企业和责任形式方面的公司(包括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谓的投资者承担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财产的本质区别,是指企业因各种原因产生的溶解过程中的操作,如不营业财产清偿债务,投资者应当对个人特有财产清算。此外,如清晰时,投资者申请的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设立登记,应当,按照家庭共同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法律。
4。在功能方面的主体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商业实体不具有法律人格。虽然企业都有自己的名称或商标名称,并以自己公司的名义从事商业行为和参与各项的诉讼活动,但它却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首先,企业本身是没有财产所有权,及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利;第二,企业不独立承担责任,但由投资者承担了无限的责任。特点和伙伴关系。企业同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它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性质属于组织,相应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法律各项行为行径。
二.一人公司的含义与特征
一人公司是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个公司有以下特点:
1,股东的唯一性
投资者即一人公司股东只有一人,“人”在这里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甚至国家。本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情况下,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的区别通常是两个以上的人。
2、资本的单一性
在一人公司中,由一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股份,不同于一般公司资本由两名以上股东出资形成。
3、责任限制
为一人有限公司,公司的本质特征,适合东方只限于自己的出资或持有的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承担责任的独立,以其全部财产,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组织机构的简化
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法行使职权的股东锻炼一个人的力量。在公司股东行使法律权威上市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以书面形式,由公司股东签署和保存。
3、责任限制
为一人有限公司,公司的本质特征,适合东方只限于自己的出资或持有的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承担责任的独立,以其全部财产,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组织机构的简化
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法行使职权的股东锻炼一个人的力量。在公司股东行使法律权威上市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以书面形式,由公司股东签署和保存。
1。投资者是不同的。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公司,也可以是由一个法人的资金,也可以是由国家提供资金。
2。不同的主体资格。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一人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成立的时候应该确立法人地位。
3。责任是不同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者(股东)仅限于负责公司的数量,即负有限,有限公司
4。有着不同要求的注册资本。为个人独资的企业,法律并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因此是公司规定的注册资本要求:最低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最低注册资金100000元,当公司设立的足额缴纳。
5。建立了不同的法律依据。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建立。
6。税收政策是不同的,只有一个人独资企业都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一个公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黄来纪,徐明:《新公司法解读》,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
4.个人独资企业 转让协议 篇四
转让方(简称甲方):
住所:
受让方(简称乙方):
住所:
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商议,就的投资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投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
%
投资共
万元认缴出资额,以
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2.出资转让于
****年**月**日
完成。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投资是甲方在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投资,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投资,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投资后,其在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第三条
盈亏分担
本企业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投资人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
投资人,分享企业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
协议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协议由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5.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清单 篇五
1.新投资人身份证
2.租房合同,房产证,房产信息单
3.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月共同签署。
出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标的企业)系由甲方个人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由于。原因。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标的和转让价格
1、甲方将标的企业作价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
2、受让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二、承诺和保证
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款转让给乙的财产为甲方合法拥有,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财产,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保证资产未被查封,并保证资产不受第三人之追索。
乙方同意受让标的企业,受让后依法以个人财产对标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三、违约责任:
四、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羁束并适用其解释。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就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四、其他约定:
1、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标的企业执一份,以备办理有关手续时使用。
2、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6.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清算报告 篇六
本企业xxxx厂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决定注销。并于xxxx年xx月xx日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xxx、xxx、xxx组成,清算组负责人由xxx担任,清算组人员已对企业xxxx厂进行了完全彻底的清算,具体清算结果如下:
一、资产及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1、清算期间,本厂的存货及物资已全部处理完毕。
2、由于企业债权不多,客户信誉良好,经过我们清算组的不懈努力,清算期末应收账款全部收回。
3、企业债务不多,在清算期末已支付完所有债务。
二、缴付所欠税款
企业已缴清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并已于xxxx年xx月xx日注销了国税税务登记证,xxxx年xx月xx日注销了地税税务登记证。
三、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xx元于xxxx年xx月xx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四、支付清算费用
清算组人员在债权追讨、清偿债务等清算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清算组人员工资xx元均在xxxx年xx月xx日前支付完毕(日期应在清算工作结束后)。
五、人员安排
所有员工均在清算结束前安排妥当。
六、分支机构和对外投资
本企业没有办理分支机构,清算期末没有进行对外投资。
七、会计资料保管
经投资人研究决定由xxx保管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八、剩余财产分配
企业财产在支付上述所有款项后,尚有剩余,退还投资者。
综上所述,清算组对xxxx厂的清算工作已完成,投资人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清算组成员签字:
投资人确认意见:
本公司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已经企业投资人审议确认,报告内容不含虚假,如有虚假,投资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投资人签字、盖章:
xxxx厂
7.个人独资企业汇总 篇七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党组织;应然性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含义和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团体性要件。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财产;有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有适于自己经营的组织机构等,这些均说明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团体性要件。个人独资企业还享有作为组织体才享有的民事权利。如字号权、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等。(2)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经营目的和经营范围。在该经营范围内,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与此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企业主或者投资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3)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虽具有相对独立性,但企业仍能够凭借其所有权人身份转移资金。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经济生活的稳定,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应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中设立党组织的法律应然性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这对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参加党的活动的规定。那么,为什么要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作专门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我國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仍然是我国长期和艰巨的任务。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目的之一是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升华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大大推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同时也表明中国共产党对执行这一改革取向的坚定不移的决心。
(二)从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增强我国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原则出发,一切符合上述原则的经营方式和企业形式,都应当大胆地为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所用。个人独资企业是其中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投资省,设立方便,经营灵活,易于创造就业机会等特点。国家通过立法赋予个人独资企业社会主义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对鼓励个人投资,解放生产力,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拓宽就业渠道,安置下岗职工,满足人民生活需要以及保障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宗旨、精神和宪法、法律的规定,国家鼓励、引导个人独资企业健康发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这种企业形式将在我国长期存在下去。
(三)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中国共产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中国共产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和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8.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篇八
2002年11月8日,李传营(甲方)与王某(乙方)达成转让协议,甲方决定将徐州水泵厂转让给乙方,协议约定:1、至转让之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2、乙方自签字之日方能有自由经营权。3、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签订的当日,徐州水泵厂即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投资人变更登记。后原告依还款计划要求被告徐州水泵厂偿还到期债务,但被告以投资人变更为由拒绝偿还。
原告诉至沛县人民法院,要求徐州水泵厂承担到期债务的清偿责任,在审理期间 ,又依原告申请追加李某为被告。被告徐州水泵厂辩称,徐州水泵厂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厂负责人是李传营,2002年11月6日变更为王传沛,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依据协议的约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李传营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徐州水泵厂的诉讼请求。被告李传营辩称徐州水泵厂负责人的变更不能影响债务的承担方式,故应由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问:法院应如何判决?
合伙企业法案例
1、老张于开办了甲企业,并登记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于 被注销,老张也于死亡。老张之子小张于收回一笔属其父开办的甲企业经营期间的债权。事隔不久,老李诉至法院,请求对该笔债权进行分配,理由是甲企业是其和老张合伙开办,并且老李在甲企业担任副经理一职,在合伙企业清算时,由于该债权已作为坏帐处理而未将其纳入财产分配范围,现该债权已实现,故要求对其财产进行分配。老李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甲企业合伙财产分配协议一份和老李曾作为甲企业副经理等的相关证明,小张在诉讼中没有提供其他证据。问:法院应如何判决?
2、小梁经营一家培训中心,因资金缺乏,他想寻找合作伙伴。老周与小梁签订协议,购买了该中心50%的资产份额,并约定共同经营管理该中心。之后,老周背着小梁去找了大李,问大李是否愿意加入。于是与老周签订协议,老周将自己所持份额的一半转让给了大李,大李支付28万元。双方约定经营管理由老周负责,大李每月领取分红。第一个月到了,大李来领分红,被告知亏损。之后,大李派一个会计去查账,被老周赶了出来。到了第三个月,大李找到了小梁,得知老周购买小梁的份额只花了10万元。培训中心一直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大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撤回出资款。问:法院应如何判决? 公司法讨论题
公司可否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
在公司实务中,以章程改变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的情况经常发生。改变的主要内容通常是将公司法上明确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转而授予董事会行使。我国《公司法》在列举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时附加了一个兜底性的条款,即股东会与董事会可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这一规定赋予了章程在界定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划分方面的自治权,这对公司法列举之外“剩余权利”的行使找到了划分依据。但是章程可否改变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的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职权?
2、章程的公示效力与第三人的审查义务
9.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书 篇九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企业名称)(以下简称“企业”)于2011年3月28日经信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由甲方个人投资并经营,“企业”全部财产属甲方个人所有,并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企业”出资额为人民币方愿意将其在“企业”的全部出资及与此相关的合法权益(以下称资产)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以人民币万元的价格将其在“企业”的全部资产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日内以银行转帐(或现金支付)的方式一次性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二、保证:
甲方保证在对上述资产拥有所有权及完全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财产,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保证资产未被查封,并保证资产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三、转让的效力:
自本协议书项下的转让完成之日起,乙方对“企业”全部财产享有所有权及相关的权益,并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其他约定:
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10.个人独资企业股权转让协议 篇十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六盘水启聪残疾人康复中心(以下简称“启聪残疾人康复中心”)于2012 年 7月10 日经 六盘水市钟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设立,由甲方个人投资并经营,“启聪残疾人康复中心”全部财产属甲方个人所有,并拥有完全的处分权,“启聪残疾人康复中心”出资额为人民币3 万元。甲方愿意将其在“启聪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全部出资及与此相关的合法权益(以下称资产)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资产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以人民币3 万元的价格将其在“启聪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全部资产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3日内以银行转帐(或现金支付)的方式一次性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二、保证:
甲方保证在对上述资产拥有所有权及完全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财产,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保证资产未被查封,并保证资产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三、转让的效力:
自本协议书项下的转让完成之日起,乙方对“启聪残疾人康复中心”全部财产享有所有权及相关的权益,并以其个人财产对“启聪残疾人康复中心”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其他约定:
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甲方):
年 月 日
受让方(乙方):
11.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 篇十一
2月,刘洋以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的名义与顺风种植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陈娟娟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的利益,且刘洋的行为违反了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内部规定的刘洋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刘洋代表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陈娟娟、张晓锋分别征得刘洋的同意后,以自己在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付红梅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陈娟娟、张晓锋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付红梅退伙,并从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
9月,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吸收韩景林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韩景林出资8万元。
10月,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的债权人家具公司要求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张晓锋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陶瓷公司到期债务,陶瓷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晓锋在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晓锋在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刘洋、陈娟娟、韩景林决定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内部约定,刘洋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顺风种植公司与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刘洋以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的名义与顺风种植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刘洋代表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陈娟娟、张晓锋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农产品批发销售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家具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1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篇十二
目
原准予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企业名 称
企业住所
投资人姓名
照片粘贴处 投资人居所
经营范围 及方式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变更后投资人身份证粘贴处)
变更后投资人情况 居
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申请前职业状况 谨以确认,本申请表所填内容真实无误。
投资人签字:
申请日 期:
变更投资人的,新投资人签字:
注:
1.“出资方式” 包含个人出资和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两种形式,请按企业实际出资情况填写。
1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清算报告 篇十三
(1)*********厂于 ******年****月****日经****工商局核准登记,出资****万元,由 *****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企业经领取营业执照后,经营状况不佳,为此经出资人研究,决定注销本厂。
(2)清算组成员由***、***、***三人于***年***月**日组成,***为清算组负责人。
二、清算开始日财产状况:流动资产为***元,固定资产为***元,长期待摊费用***元,无长期投资,无其他资产。资产合计为****万元。
三、清算债权、债务的审定情况:
(1)债权的追收情况及对未收债权的处理:所有债权已于***年**月***日全部收回,企业无未收债权。
(2)债务处理情况:企业的债务已于***年***月***日由出资人负责清偿完毕。
四、清算财产分配情况:
(1)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所欠职工工资于***年**月**日全部付清。
(2)税务部门税款交纳情况:税款于***年***月***日缴清。
(3)企业债务的清偿情况:企业的债务已于***年***月***日由出资人负责清偿完毕。
五、其他情况:
(1)企业帐本及营业、清算的重要文件,由***保存十年,承诺予以妥善保存.
(2) 出资人保证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厂清算组成员签名:(***、***、***)
投资人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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