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约谈制度

2024-08-16

家长约谈制度(精选12篇)

1.家长约谈制度 篇一

家长约谈征求意见汇总

——×××幼儿园第三党小组

为了更好的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扎实有效推进“四风”建设,征询家长对可能存在的“四风”问题以及幼儿园工作的意见与建议,4月15日、16日下午,×××幼儿园第三党小组全体党员在大班年段随机抽取每班10位家长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家长约谈活动。

在约谈活动中,家长代表们围绕安全管理、教育教学、饮食餐点、接送制度等问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对幼儿园的各项工作、先进的教育理念表示十分赞同和充分的肯定。孩子们非常喜欢幼儿园,幼儿园非常重视良好习惯的养成教育和学习品质的培养。他们最关注的焦点是希望能有更多的机会和教师交流,能从通过更多的方式了解孩子们在园的情况。党员老师们针对家长们提出的问题都一一作了详细地解答、认真记录,并表示下一步要把各位家长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研究,积极采纳,扎实整改,把意见建议抓紧落实到实际行动中,转化成实际成果。意见汇总如下:

一、《×××幼儿园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表》

发放问卷60份,有效问卷60份。总体评价“好”55份,满意度91.7%。“较好”5份。具体意见和建议有:

1.家长希望教师公平面对孩子能更加公平公正

2.家长建议对幼儿园门口摆摊设点和车辆管理请有关部门给予整治; 3.家长认为“花架子多了一点”,主要是对幼儿园凭卡接送幼儿工作有些不理解,经过于家长面对面,坦诚沟通,家长了解了幼儿园安全接送制度的必要性。

二、《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家长问卷》

发放问卷60份,有效问卷60份。对幼儿园教育管理总体评价 “满意”53份,满意度88.3%。“较好”7份。具体意见和建议有: 1.家长对学校各类活动的看法:93.3%的家长认为活动丰富,希望多开展,6.7%的家长认为活动不够丰富,参与机会不多。

2.家长认为开展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看法,93.3的家长认为有必要,活动得到广大家长的认可。

3.家长建议:班级教师对幼儿生活、学习在细致化一些,多开展实践和实验活动,增进幼儿对生活中事物的了解。能给孩子更多的关注和耐心。

4.个别家长建议:

①幼儿园环境老化,希望重新装修。②加强午餐的种类和营养。

③校门口摆摊停车较多,要加强管理。

2.家长约谈制度 篇二

明确“三个必谈”, 形成工作常态。黑龙江总队党委坚持“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 将提升支、大、中队3级主官的责任意识、表率作用、履职能力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抓手, 建立并落实主官约谈制度, 做到“发生重大问题必谈、重点任务推进不力必谈、火灾形势出现反弹必谈”, 及时纠偏治弊、整风肃纪。今年6月初, 公安部消防局约谈相关总队军政主官、召开总队长视频调度会议后, 黑龙江总队党委在“三个必谈”的基础上, 进一步明确了“先听基层的同志谈、再由总队业务部门谈、后由总队主官谈”的约谈程序和“谈问题、谈困难、谈举措”的约谈内容;同时, 要求各支队也要建立相应的主官约谈制度, 形成工作常态。去年10月11日和今年1月19日、11月18日, 总队党委3次约谈哈尔滨支队支队长及所属部分大队大队长和相关人员, 分别就消防监督重点工作、大型重点建设项目消防执法工作、稳定火灾形势等进行提醒警示。据统计, 今年以来, 黑龙江总队及全省13个支队共召开主官约谈会议30余次, 约谈人数达260余人次。

健全五项机制, 切实提质增效。为提高约谈制度的针对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黑龙江总队建立完善了5项工作机制, 使约谈制度的约束力更强、推动力更大。健全纪检监督机制, 凡召开主官约谈会, 各级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必须参加, 约谈事项纳入纪检部门重点督办项目, 对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的, 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纪律处分。健全跟踪督办机制, 主官约谈会后, 指定1名党委常委跟踪督办, 推进工作落实。健全约谈通告机制, 每次召开主官约谈会, 均以信息、简报、纪要等形式将会议内容通告全省各级部队, 扩大知悉范围, 使全体官兵尤其是各级领导第一时间领会精神, 引以为戒, 不断改进工作。健全警务督察机制, 将主官约谈会确定的工作任务纳入总队、支队两级警务督察队重点督察内容, 通过明察暗访, 了解工作动态, 及时发现问题, 推动落实整改。健全工作反馈机制, 要求被约谈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工作推进和整改落实情况, 杜绝出现上热下冷、虎头蛇尾, 甚至不了了之的情况, 确保警令政令畅通。

3.预防约谈制度的实践与理论审视 篇三

一、职务犯罪预防约谈制度实践探索简介

自1992年10月检察机关在全国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来,职务犯罪预防的主要工作措施至今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加之预防工作效果本身缺乏有效的测评指标,导致预防工作很大程度上仍然处于一种弱势之中,在不少基层院职务犯罪预防“单兵作战”,“路径不明”,进而效果不明的现象很大程度存在。为了克服“预防工作大而化之,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弊病,在用好职务犯罪预防各种传统方法、措施的基础上,拓展预防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紧紧围绕社会管理创新主题,创建了职务犯罪预防约谈制度。下面,笔者对该制度内容及其实践情况进行简要介绍。

(一)约谈制度内容

结合预防工作实践,江岸区检察院于2008年7月出台了《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约谈工作办法(试行)》。该《办法》规定:检察约谈是指检察机关依据法律监督职能和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责任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地约请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警示谈话,促使谈话对象及时进行整改,落实内控防范机制建设,预防或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约谈主体为江岸区检察院,必要时商请约谈对象上级主管单位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约谈地点一般在检察机关,必要时在有关单位部门;约谈方式分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两种,对存在个别问题的单位进行个别约谈,对行业存在共性问题的单位进行集体约谈;适用集体约谈的对象为江岸区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和个体私营业主等;适用个别约谈的对象为:管理制度明显缺乏,管理松散,存在发生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职务犯罪发生较多的领域和行业的单位负责人、群众意见很大或负面影响强烈或举报数量较多的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其他应当适用个别约谈的对象。此外,还规定了约谈报批程序、约谈后处理措施、注意事项等。总之,该办法对职务犯罪预防约谈制度从概念、主体、对象、程序等各方面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二)预防约谈的实践操作及成效

1.对职务犯罪高危单位责任人,由预防部门以平和的方式进行咨询性约谈。权力集中、资金密集、垄断性强等易发职务犯罪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等,是加强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对象。针对这些主体,采取集体座谈和个别走访的形式,指出易发生职务犯罪的环节,帮助制定防范措施,促使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在个别走访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约谈地点,从而使约谈对象能够在轻松的气氛中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增强自我抵制腐败免疫力。如在重点工程武汉二七长江大桥三年建设时间中,通过对施工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重点部门人员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咨询性约谈60余人次,发检察建议5份,督促新建改建规章制度11项,实现了廉洁工程的良好效果。

2.对职务犯罪发案单位责任人,由预防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警示性约谈。对已经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检察机关预防、自侦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约谈,对案件发生的动机、作案手段等相关情况进行通报,对领导班子和相关责任人发出警示,督促其深刻剖析制度、机制和管理方面的漏洞,找准案发原因,帮助制定相应防控对策。如针对2010至2011年期间,江岸区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过程中被立案查处的村官有24人之多的情况,江岸区检察院联合区委、区政府对全区28个村的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270余人进行了集体约谈,并对正在进行改造的村进行个别约谈。2012年至今,城中村改造中没有发生职务犯罪案件。

3.对舆情反映突出单位责任人,由预防部门联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性约谈。针对社会舆论反映强烈、存在职务犯罪隐患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责任人,预防部门联合区纪委进行调查性约谈,了解其在工作中和“8小时外”廉政制度的执行情况、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等,约谈结束后针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限期整改。2009年,江岸区检察院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税务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现象,先后深入区地税、国税等部门,对76人次进行调查性约谈,从中发现一起职务犯罪线索,经初查后转立案1件1人,对该区税务系统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4.对新提拔的领导干部,由预防部门联合组织部、纪委进行宣教性约谈。针对区辖组织部门新提拔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预防部门主动与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对其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宣教性约谈,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责权统一理念,通过约谈及时掌握思想动态,为谈话对象建立廉政档案,提前打好“预防针”。自2008年以来,江岸区检察院联合区委组织部、纪委每年对新提拔的行政机关党政一把手进行宣教性约谈70余人次,建立廉政档案200余份,起到了较好的预防效果。

据统计,近四年来,该院先后对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单位、建筑单位、城中村改造的村干部以及新提拔的领导干部等进行了167次个别或集体约谈,发出检察建议236份,建立廉政档案389份,帮助和督促相关单位新建完善规章制度54项,营造了职务犯罪预防的良好氛围,开创了职务犯罪预防新局面。

二、职务犯罪预防约谈的法理属性及价值分析

(一)预防约谈的法理属性

职务犯罪预防约谈是检察机关结合职务犯罪预防实践探索的新兴预防手段,属于检察改革的范畴。一项检察改革是否有正当性?或者说是否有法理上的依据,是我们检察改革必须回答的首要问题。笔者认为,职務犯罪预防约谈具有法律监督属性,这是其法理基础所在。

1.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本质和目的来看。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保障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权威和尊严。这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本质和目的所在。为此,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职务犯罪侦查活动、诉讼监督活动、职务犯罪预防活动等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笔者认为,所有这些活动都是为了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最终保障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只不过有事先预防、同步预防和事后预防的区分而已。可以说,监督的本质和价值也是预防。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活动主要集中于诉讼领域,以至于理论界和检察机关自身许多同志把法律监督等同于诉讼监督。但随着国家法治进程的推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域不断拓展,方式不断创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价值不仅体现在诉讼领域,在非诉讼领域同样可以实现更大的价值。职务犯罪预防就是新时期拓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创新检察机关监督途径、增强监督实效的探索和有效实践。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检察机关查办案件职能的必然延伸,是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敬大力检察长在今年召开的检察长会议上也指出,预防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预防刑事犯罪、职务犯罪和诉讼违法都是法律监督工作的应有之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预防工作总的思路是,整合三项预防职能,构建检察机关预防违法犯罪工作大格局。

2.从职务犯罪预防约谈的内容来看。职务犯罪预防约谈的本质目的是通过和相关主体进行谈话,进而促使约谈对象及时进行整改,落实内控防范机制建设,最终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总体上讲,约谈的对象可以概括为两类:一是已经发案的单位,二是未发案但属易发多发的单位或个人。对前者进行约谈,目的是防止二次犯罪,对后者则是防止初次犯罪,不管是防止初次犯罪还是二次犯罪,都是为了减少和防止职务犯罪。这与职务犯罪侦查的预防警示功能、目的具有本质一致性。在约谈后,对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松散,存在职务犯罪发生隐患的单位、行业,向其发出《检察建议书》。这也是同纪检监察部门的廉政谈话(约谈)本质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更具有针对性和强制性。因此,从职务犯罪预防约谈的目的、对象和处理手段等内容上看都是法律监督属性的体现,是检察机关为了进一步强化职务犯罪预防效果在预防手段上的一种自觉创新,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

(二)预防约谈的价值

1.有利于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对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大战略意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具有内在的联系,是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体现了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内容要求。职务犯罪属于社会矛盾的一种,职务权力的不当行使又会引发、激发其他社会矛盾,甚至导致百姓上訪或其他不稳定因素。事实上,近年来发生的诸多重大群体性事件背后都可以发现职务犯罪的现象。因此,通过努力预防、减少职务犯罪,进而避免引发其他社会矛盾,无疑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职务犯罪预防约谈通过对各种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对象进行约谈,及时提出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强化管理的建议,在实践中产生了良好的效果,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消除不稳定因素,推动体制机制完善,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2.有利于从源头上治理职务犯罪。从近十年来中央一系列治理腐败的纲领性文件可以看出,我国预防腐败工作已经不能停留在传统的宣教层面,必须要探索新的工作手段,让预防工作真正能够和惩治工作并驾齐驱。作为国家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主体,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反腐败方针,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上取得明显进展。然而,职务犯罪具有其特殊性,属于一种对合犯,典型的如受贿与行贿之间,两者是相互对应的关系,无行贿自然无受贿。职务犯罪预防约谈制度是预防措施的创新,其着力于警示有职务犯罪隐患或可能性的对象,使其及时消灭或遏制犯罪的念头,以达到从源头上减少腐败犯罪的发生。从另外一个角度讲,约谈制度也适用于国有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对他们进行约谈警示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避免为求不正当利益,不择手段,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从源头上有效减少职务犯罪发生。

3.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追求的价值是公平正义,这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细胞和主体,企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市场经济的发展壮大。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要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这是政治服务于经济的应然之义。然而,在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因企业负责人被查处而导致企业经营倒闭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显然不利,但不查处又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随着职务犯罪预防领域的拓展,当前预防领域已经扩展到各类国有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如湖北省检察机关就与湖北省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共同做好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受贿、行贿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他一些省份检察机关也出台了类似措施。职务犯罪预防约谈制度作为职务犯罪预防的有力措施,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达到事前监督和过程监督,确保监督关口前移的目的;还有利于督促企业不断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避免案件查处完毕企业倒闭风险的发生。通过事先有效的预防约谈,也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规则意识对市场主体的导向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约谈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最终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职务犯罪预防约谈制度的实践难题

如上文所言,职务犯罪预防约谈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其重要作用,但是作为一项检察改革举措,它也并非轻而易举就能与实践无缝对接,充分发挥制度的应然效果。我们看来该制度仍然面临一些难题,需要进一步进行反思,经历一个渐进式完善的改革逻辑过程。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约谈常态化难以保障

实践中,检察机关参与约谈的人物一般都是检察长或主管预防的副检察长。虽然领导出面约谈可能更加突出检察机关对约谈的重视程度,强化约谈的预防效果,但职务犯罪预防具有长期性和对象上的广泛性,而检察机关领导通常公务繁忙。作为一个检察机关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决策,对检察活动进行领导、管理、指挥,而不是对具体业务进行操办。显然,通过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出面约谈,是将其领导决策角色置于决策实施角色,本质上是发生了角色混淆。这种角色混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预防约谈效果的强化,但从常理上讲,其不可能常态化。在此情况下,约谈制度常态化何以保障,便不得不引起我们深思,该制度是否会仅仅作为“亮点”“一闪而过”?

(二)制度的刚性难以保障

一项制度是否有刚性,一方面取决于其是否有严格的惩戒措施,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其效力位阶。从各地建立的职务犯罪预防约谈制度看,大部分都规定了约谈对象不配合的惩罚措施,即对于拒绝约谈者,记录在案,抄报组织、纪检部门及约谈对象上级主管单位,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约谈顺利进行,但几乎都没有规定约谈之后,被约谈对象不采取整改措施时检察机关如何处理。虽然有的规定了回访制度,但回访若发现没有整改,则未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进一步采取的措施。约谈后被约谈者不整改,显然约谈的效果为零,从本质上讲也是否定了约谈制度的效力。另一方面,还可以发现,该制度几乎都是由基层院创建,然后一些地方逐步推广到地市级范围。改革既可以从下而上,也可以自上而下,显然约谈制度的创新走的是前者路线。自下而上的改革有利有弊,其弊端在于改革举措的效果可能不强,因为其缺乏高层的权力和位阶作效力保障。约谈制度同样面临此命运,虽然该制度有多年的实践积累,但目前高检院、省院都没有对该制度作出相关规定。

(三)约谈对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可能造成障碍

从约谈目的看,它是立足于预防职务犯罪,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讲究的是“防患于未然”,对象具有广泛性。这一方面可以使想进行职务犯罪的或可能实施职务犯罪的人不去犯罪,但另一方面因为约谈带有“广撒网”的性质,就可能导致在此过程中给那些已经实施了职务犯罪的人造成一种心理压力,进而在检察机关还没有对其采取侦查手段之前就已经转移了赃款赃物或采取了其他反侦查手段,这无疑给后续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带来了阻力。

(四)约谈制度配套措施不健全

约谈虽然具有“广撒网”的特点,但并不是“盲人摸象”,仍然具有一定针对性,否则不仅精力不够,效果也将大打折扣。约谈的主要对象是有职务犯罪隐患的对象,那么何以判断有职务犯罪隐患?这就需要借助其他力量来掌握相关信息,如需要有健全的行贿人档案查询系统,需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需要加强与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的协调配合,需要加强与被约谈对象上级主管部门的配合,以共同来做好预防约谈工作。实践中,与上述外部力量的协调配合机制并未有效健全。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预防约谈的开展。

当然,除以上问题之外,还存在诸如职务犯罪预防队伍人员少,专业化程度不高,预防工作缺乏法制化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约谈制度的效果。

四、职务犯罪预防约谈制度的理论展望

为了使职务犯罪预防约谈制度能够在实践中长期坚持下去,发挥其应有价值,避免“昙花一现”,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进一步从制度本身以及制度运行的环境加以完善:

(一)厘清角色分工,确保制度常态化运行

基于检察长或副检察长与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干警在分工上有明显界限,我们有必要在具体的检察业务活动中深刻认识并严格遵循此规律。偶尔的角色突破可能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但长此以往实际上损害的是整个检察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不利于检察业务的健康发展。预防约谈效果的强弱并非根本上取决于代表检察机关进行约谈的主体的官位高低,因为约谈是以检察机关的名义进行,而非检察首长个人名义。应当摈弃依靠检察首长个人影响力来开展约谈的做法,代之以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或联合其他相关内设机构的干警,由他们代表检察机关,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开展约谈活动,唯有如此才能逐步使约谈活动常态化,此过程也是在社会公众中不断树立检察权威的历程。

(二)进一步增强约谈制度的刚性

一是要完善约谈制度的惩戒措施。任何制度如果惩戒措施不健全,那么制度的目标必将难以真正实现。因此,要进一步规定在约谈之后,存在问题不整改,经回访督促仍然不整改的,应将有关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同级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有违法犯罪线索的及时启动相关调查或侦查程序。通过这种“家丑外扬”的方式来迫使其进行自我“改良”。另一方面,建议高检院或省院应当尽快将实践中这种行之有效的制度以更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和推广,通过赋予其更高的效力位阶来增强其制度刚性。当然,从更高层次和长远角度而言,有必要推动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制化建设。在各种制度中,法律制度具有最高的效力,是预防、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有效武器和最终屏障。当前,我们还没有系统、完备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体系,因此,有必要适时在现有省级人大制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基础上,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力求从法律上对预防工作若干重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履行各项预防职能,其中应涵盖约谈内容,使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法可依,推动预防工作走向法制化轨道。

(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这主要是充实和完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要在现有系统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那些主动行贿、多次行贿,以及由于种种原因未被立案查處的行贿行为信息,扩大该系统的社会知晓度和公开度,逐步改变当前该系统查询的被动、封闭状态,让公众能够便捷、有效地查询到相关行贿信息,从而增强社会对贪腐现象的监督力度。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出入境管理制度、重大行为报告制度,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有效掌握官员职务行为是否廉洁规范行使,也是有利于加强预防约谈工作的及时性和针对性。三是要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制度。首先要加强与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在当前我国预防腐败体制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必须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组织、纪检监察的协调配合。其次要加强与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动协调。与这些部门建立完备的联动协调制度,有利于准确掌握相关信息及时对官员进行监督。再次要健全与检察机关内部自侦、控申部门的协调配合制度。因为,这些部门通过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受理相关投诉或控告,能够有效地掌握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信息,这也有利于预防约谈有效开展。以上种种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都是为了增强约谈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因为犯罪预防以犯罪预测为基础,预测准确,犯罪预防就会有效。

(四)提升预防队伍专业素质

职务犯罪发生的领域具有广泛性,可以说职务犯罪几乎存在于各行各业,只是有的部门或行业的发生率高,有的较低而已。而且现在职务犯罪手段越来越专业化、复杂化和智能化。因此,预防约谈要想真正发挥遏制腐败发生的关卡作用,约谈的内容就不能泛泛而谈,不能停留于宣讲几条法律规定和几个案例的层面。负责约谈的检察干警应当加强学习,扩充知识面,如要尽可能掌握金融、会计、行政管理等知识,从而提高专业素质,使自己能够针对约谈对象所处的部门和行业提出有针对性的、专业性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职务犯罪惩防和职务犯罪好比“猎人”与“猎物”的关系,两者之间不断斗智斗勇,因此,提高“猎人”,即检察干警的素质便成为关键之道。

4.诫勉约谈制度 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关心、爱护干部,把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与廉政教育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根据《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干部。

二、诫勉谈话是针对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由组织进行的教育谈话。

三、同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落实。

四、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的原因和目的;

2、听取被约谈人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说明;

3、根据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有关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要求。

五、诫勉谈话的要求和规定。

1、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由三人进行并做好记录,内容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被约谈人、约谈人、谈话内容等。

对谈话中涉及的较重要问题,需要被约谈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被约谈人应提交书面材料。

5.医师合理用药约谈制度 篇五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大型医院巡查方案》、《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重点药品监控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加强我院合理用药管理,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医师的医疗行为,减少不合理用药,加强重点药物监控管理,对医师在诊疗活动中涉嫌不合理用药情况,重点药物消耗情况,医院决定对当事医师进行约谈管理并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警示提醒,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主谈部门及约谈对象:

(一)主谈部门为纪检监察、药学部、医务科等科室主要负责人;

(二)约谈对象为涉嫌不合理用药的医务人员、重点监控药品消耗量靠前及上级文件要求约谈人员。

三、约谈形式及内容:提醒约谈、诫勉约谈和处分后约谈。

(一)提醒约谈。

1、对涉嫌不合理用药问题比较突出、重点监控药物消耗量靠前(非本科室主要职能用药)的临床科室主任进行约谈,提醒主任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

2、对涉嫌不合理用药的医师、重点监控药物消耗量靠前的医师进行提醒约谈;

3、对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问题进行约谈。

(二)诫勉约谈。

1、主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进行诫勉约谈;

2、群众有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不构成党纪国法处分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警示性约谈。诫勉约谈采取个别约谈方式。约谈内容包括:指出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听取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对约谈对象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对象必须写出深刻检查,并在限期内改正。

(三)处分后约谈。

1、存在严重的不合理用药行为,给予处分后为使受处分的医务人员认清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真心接受组织处分,并决心改正错误所进行的再教育;

2、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对本人进行当面通知和约谈。

四、医师约谈由医院纪检监察组织实施,相关工作资料在约谈结束后,统一建档管理。具体程序为:

(一)确定约谈事项和约谈对象

1、约谈方根据合理用药日常检查情况、重点药物消耗排名情况或群众举报情况,提出约谈建议,并报分管院长审批;

2、院领导审定同意后,约谈方一般应提前1个工作日将约谈对象、约谈内容、约谈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

3、约谈对象应根据约谈通知,认真做好接受约谈的相关准备工作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如实的回答约谈部门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意见和组织的教育帮助,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

(二)实施约谈

1、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2、主谈人向约谈对象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3、约谈对象对主谈人指出的存在问题和提出的要求作出明确表态;

4、约谈中发现约谈对象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约谈对象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5、约谈时,约谈方一般不少于3人,并作好记录。诫勉约谈笔录要经约谈对象本人签字;

6、参加约谈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谈话内容。

(三)整改落实

1、约谈结束后,约谈方应形成约谈工作情况书面材料;及时制定《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印发约谈对象;

2、约谈对象对照《整改意见书》的内容逐一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一般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30个工作日。整改结束后,约谈对象及时向院约谈组织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3、约谈方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6.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 篇六

1、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指我局各业务股室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职责,致使发生较大的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据本制度接受问责谈话,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3、本制度适用于各办公室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4、各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约谈。

(1)、发生安全事故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主要负责人;

(3)、认为有必要云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5、约谈要听取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6、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

内组织进行。

7、约谈程序

(1)、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地点、时间、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2)、约谈时,因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相关部门;

(3)、约谈后,被约谈人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7.《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篇七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管理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约谈制度是指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与市、县(市、区)领导同志及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各市、县(市、区)和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约谈: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短期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性质恶劣的;

(五)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国务院安委会或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督查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及省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

(七)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治理的;

(八)内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的;

(九)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四条确定被约谈单位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定约谈通知,报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五条需要约谈市主要负责同志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六条需要约谈市分管负责同志的,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七条需要约谈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中央驻鲁企业(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和省管企业负责同志的,可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约谈,或经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授权,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八条约谈结束后形成纪要,发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要按照纪要进行落实。

第九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8.安全生产委员会约谈制度(精选) 篇八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镇党委、政府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的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 约谈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对以下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各社区主要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镇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

(三)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约谈的组织

约谈由镇党委、政府组织并成立约谈领导小组。约谈领导小组由镇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及监察室、安监所、工会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党委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并派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必要时请新闻媒体报道。

第五条 约谈条件

(一)各社区、镇直部门单位

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约谈。

1.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2.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事故时相关领导赶赴现场不及时、应急救援不及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事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迟报、瞒报事故的;

4.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度,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的;

5.辖区或分管领域存在突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监管打击不力的;

6.辖区、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较多被上级挂牌督办,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7.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8.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二)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约谈范围。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或者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4.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5.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6.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7.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在上级检查或暗查暗访中存在安全隐患较多被挂牌督办,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9.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瞒报事故的;

10.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内容

(一)各社区、镇直有关部门单位

1.对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未严 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要求、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约谈。主要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隐患整改措施、时限、资金、责任、预案“五到位”落实情况。2.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汲取的教训,事故责任追究,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3.对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不力,重大隐患未能及时消除的约谈。主要包括: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采取的对策措施,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建设情况。

4.对辖区或分管行业领域存在突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监管打击不力的约谈。主要包括: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及原因分析,采取的对策措施。

5.对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约谈。主要包括:群众举报时间、举报内容、对举报内容的查处落实情况,对群众上访的应急处理情况,信访回复及采取整治措施等情况。

6.对上级挂牌督办事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约谈。主要包括:挂牌督办及通报事项的原因分析,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

7.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内容。按照镇党委、政府要求,约谈对象对要求约谈的事件或行为进行汇报,约谈小组提出整改要求。

(二)生产经营单位

1.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管理现状、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方面的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设备、设施使用、维护、保养、检测等方面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专项资金投入等情况。

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约谈。主要包括:隐患整改措施、时限、资金、责任、预案“五到位”落实情况。

4.安全教育培训方面的约谈。主要包括:教育培训投入、“三级”教育培训制度执行等情况。

5.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方面的约谈。主要包括: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配备、队伍建设等情况。

6.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约谈。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计划、防治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配备等情况。

7.对上级挂牌督办事项的约谈。主要包括:挂牌督办及通报事项的原因分析,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汲取的教训,事故责任追究,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9.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内容。按照镇党委、政府的要求,约谈对象对要求约谈的事件或行为进行汇报,约 谈小组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准备。由党委办公室根据镇党委、政府领导指示发出约谈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约谈实施。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约谈人进行解答。约谈小组应对被约谈对象提出告诫批评,作出约谈处理决定;被约谈对象应作出承诺。

约谈时,党委办公室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由主持人、被约谈人员和记录人员审核签名并存档。

(三)约谈结果。约谈后,被约谈人应将约谈要求的相关落实与整改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镇党委、政府。

第八条 约谈要求

被约谈人应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不得缺席。由于特殊原因,被约谈人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被约谈人可申请改日约谈,经同意后可改日约谈。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被约谈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约谈处理决定

(一)责令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其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五)提交纪委、监察室作出处理。

第十条 约谈不替代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处理。

9.家长约谈制度 篇九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安全事故教训,强化主体责任,根据山西省学校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事故约谈,是指校领导对事故发生地的各科室或班主任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科室或班级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二、约谈对象

1.发生安全事故的科室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 2.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主要负责人; 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三、下列情形有校长或书记主持约谈: 1.一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安全事故的; 2.发生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的; 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

四、约谈要听取各科室(班)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五、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 织进行。

六、约谈程序

1.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

3.约谈后,被约谈人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10.实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几点想法 篇十

安全生产工作越来越受到国家和各级政府以及全社会的重视,安全生产责任划分更加细致,从政府这个层面来说,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追究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管责任,从生产经营单位这个层面来说,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来说,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比如,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隐患治理,进行专项整治,抓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应急救援,加大责任追究,等等。实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也是搞好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如何搞好约谈,发挥约谈的作用,需要我们认真研究。下面,就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提一些想法,供同行们参考。

一、约谈的范围

实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必须认真对待,确定约谈的范围。一是政府或者安监部门根据政府的授权约谈同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包括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二是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三是约谈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在具体工作中,主要掌握这样几个条件:一是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二是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三是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不能按期整改治理的;四是安全生产重大事项达不到上级要求的。

二、约谈的内容

一是被约谈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教训,下一步防范事故的措施;二是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措施;三是落实事故隐患整改的资

金、时间、人员、责任和办法;四是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办法措施。

三、约谈的方式

一是政府领导出面约谈。对于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要由政府分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出面约谈有关政府、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二是安监部门主要领导出面约谈。对于发生重大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问题的,由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出面约谈有关政府、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是约谈时邀请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参加。

四、约谈的要求

一是实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视为组织部门的诫勉谈话,要对约谈的内容作出书面记录,存入干部本人档案。二是凡是被约谈的政府、部门、单位,本年度内一律不得评为先进,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三是对约谈的情况通报辖区内所有单位,汲取教训。

五、注意的事项

11.家长约谈制度 篇十一

乐山市规划和建设局 关于印发乐山市建筑工程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约谈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境内各相关企业:

现将《乐山市建筑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约谈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结案批复上报备案;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有关单位,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O一O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业

安全生产

通知

乐山市规划和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1月6日印

乐山市建筑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约谈制度

为全面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防范各类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四川省建筑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约谈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事故范围 在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况,均属约谈范围。

二、约谈目的

(一)详细了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生产有关情况;

(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事故责任;

(三)督促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等安全生产主体,切实落实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或薄弱环节,提出强化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四)帮助事故相关责任单位深刻吸取教训,做好下步工作,遏制事故发生;

(五)督促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三、约谈时限及人员要求

凡出现约谈范围内事项的,有关责任主体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约谈述职。

(一)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5人的重大事故,施工企业法人、主管安全经理、项目经理、现场安全负责人、监理企业法人、项目总监须参加约谈。

(二)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6—9人的重大事故,区、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科(站)主要负责人、施工企业法人、主管安全经理、项目经理、现场安全负责人、监理企业法人、项目总监须参加约谈。

(三)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0人及以上的重大事故,区、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施工企业法人、主管安全经理、项目经理、现场安全负责人、监理企业法人、项目总监须参加约谈。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由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视具体情况通知约谈。

四、约谈主要内容

(一)听取重大事故发生的过程和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履行等相关情况,以及在事故发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的汇报;

(二)帮助研究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分析事故责任,确定整改方案,对施工和监理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相关要求;

(三)督导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提出强化监管和严格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的具体要求。施工与监理企业应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

五、约谈时相关责任单位应提供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一)施工企业

1、自查报告

报告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并应包括:①事故及隐患情况详细说明、善后工作情况;②从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查找出事故和隐患出现的原因;③针对突出问题提出的整改措施及整改自查报告;④企业下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打算及安排。

2、相关资料

资料应包括: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②企业法人、主管安全经理、项目经理、现场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③项目经理证书;④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教育资料及事故相关照片、音像资料等。

(二)监理企业

1、自查报告

报告须经当地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确认并应包括:①从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中查找出事故和隐患出现的原因;②针对突出问题提出的整改措施及整改自查报告;③企业下步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打算及安排。

2、相关资料

资料应包括:①公司资质证书副本;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汇总表及人员上岗证;③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监理日志、通知单、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

1、建设主管部门应提供有关事故初步调查分析与处理意见的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与相关情况、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界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意见与建议等);

2、针对当地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突出问题,下步加强监管的具体工作措施。

六、其它要求

(一)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有关单位,将进行全市通报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区、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结案批复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区、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制度建立相应管理规定。

12.长川乡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篇十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临潭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临潭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潭县安全生产预警制度》等5项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2字方针,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乡人民政府对事故发生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的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业整改或被限期整改而拒绝整改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 约谈原则 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乡安委会负责对各村民委员会、企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

(二)按照分级约谈原则逐级进行,也可由县安委会统一组织,对乡所在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集体约谈。

第四条 约谈条件

下列情形由乡人民政府领导或乡政府安委会负责人主持约谈: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村民委员会,乡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一个季度内接连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村民委员会、乡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

(三)被乡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内容

约谈要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的陈述,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一)对发生事故单位约谈还要听取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专题汇报。

(二)对隐患单位约谈还要听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和如何增加安全生产责任等专题汇报。

(三)对于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约谈,如:群众举报的问题未认真查处落实、对群众上访的应急处理情况、信访回复等情况。

第六条 约谈时限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单位应按站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给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 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约谈处理决定

(一)限期责令改正。

(二)进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其向本乡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取消被约谈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在本年度的评优资格。(五)提交县纪检、监察室部门作出调查、处理。

第十条 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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