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社工的具体工作职责

2024-09-01

社区矫正社工的具体工作职责(共11篇)(共11篇)

1.社区矫正社工的具体工作职责 篇一

社区矫正接收仪式流程

主持人:大家好,今天我们司法所将举行一次简单而隆重的接收仪式,我是本次接收仪式的主持人,下面请允许我为大家介绍参加本次接收仪式的领导。分别是:镇党工委副书记A

天河区司法所所长B

天河区派出所所长C

此外还有天河区司法所工作人员D,E

下面接收仪式正式开始

请司法所E核实矫正对象身份并告知权利义务

E:下面就有我核实下你们的身份

你叫黄强?今年27岁?家住在天河区?因犯了交通肇事被判了7年?

那下面就由我告知一下子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及应享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缓刑的黄强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这是应当遵守的规定,下面是你所能享有的正当权利:

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这些都听明白了吗?

主持人:下面由司法所X所长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请全体起立 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东省广州市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黄强于2011年11月5日在xx地点接受社区矫正特此宣告 宣告人B2011年11月5日

主持人:宣告完毕,请坐下

司法所所长对矫正对象说:以后具体工作由E负责,你们自己联系 主持人:接下来请派出所c所长发言

派出所:黄强同志,在矫正期间,希望你能够遵纪守法,不要再干违法乱纪的事情,如果你在犯错误,一定严惩不贷,明白吗?

还有你在矫正期间如果你要离开你所居住地点或迁居一定要和我们司法所同志打报告,要经过我们批准你才能离开,不能擅自离开,明白吗?

最后希望你在矫正期间一定要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机会好好和我们司法所同志

配合,努力改造自己,争取早日解矫,好不好?

主持人:接下来请司法所书记员组织签订相关的协议

D:下面就由我宣读一下社区矫正工作监护协议书

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是天河区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监护人张红,社区矫正对象黄强,天河区司法所根据法律及有关规定于2011年11月5日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黄强在本社区实行社区矫正。为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确保矫正质量,本司法所与其监护人和社区矫正对象如下协议: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具体情况,制定实施个案矫正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广州市有关社区矫正规定,以及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矫正制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制定日常管理,监督,考核,评定,定期访谈随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现实表现

3协调有关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就业培训,就业指导,以及落实社会保障等工作

社区矫正监护人的责任有:

1、协助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教育

2、督促社区矫正对象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定期汇报思想,参加学习,参加公益劳动

3、及时反映社区矫正对象情况,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有违法违纪行为,主动向派出所和司法所报告。

社区矫正对象要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接受司法所、社区矫正监护人和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管理、监督、帮教,遵守法律法规此协议一式三份,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监护人、社区矫正对象各持一份。宣读完毕

(拿出来签字)

协议签订完毕,下面请矫正对象做保证

黄强:在社区矫正期间,本人将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的改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 活动,努力适应社会生活做守法公民。

保证人:黄强时间2011年11月5日

(把保证书交给司法所书记员)

监护人:各位领导,以后我们黄强就交给你们,多多教育,他本性不坏的,你以后要好好听人家的监护人2:感谢党感谢领导给黄强这次改错的机会,领导们你们辛苦了,尽力配合你们的各项工作

主持人,现在以热烈的掌声欢迎镇党工委副书记A讲话

A:首先我总结下这次的社区矫正接收仪式非常的成功,希望黄强同志能够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矫正机会,在矫正期内能配合我们司法所工作人员做好矫正工作,悔过自新,虚心接受教育,同时增强法律意识,成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另外我们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也会对黄强同志进行耐心的教育和指导,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也会对黄强同志在矫正期内表现予以一定的监督,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能够帮助黄强同志早日回归社会,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就这些

主持人: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站起来)今天的接收仪式到此结束,散会

2.社区矫正社工的具体工作职责 篇二

(一) 管理模式。

经过长时间的磨合, 司法行政部门已建立健全了社区矫正工作组织网络, 构建旗、苏木镇工作框架, 全面承担起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工作。我旗对矫正对象实行的管理模式是以户籍地管理为主, 对本旗内人户分离的矫正对象没有实行委托管理。

(二) 管理手段。

旗、苏木镇帮教组织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在日常管理中严格落实自治区、市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劳动、考核的各项要求, 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规范完成规定动作。社区矫正工作比较繁琐, 程序复杂, 各司法所能够尽量发挥社区和志愿者 (多数为司法所人员) 的作用, 保证矫正对象按时入矫, 督促矫正对象, 确保了各项规定动作规范完成。二是抓带头作用。由于矫正对象多, 工作人员少, 各司法所在管理中采取了抓带头的方法, 即树立表现好的典型, 鼓励矫正对象进步;加强对表现较差或有重新犯罪倾向对象的管理, 采取司法所、派出所联合谈话的方式进行训示, 对其他矫正对象也起到警示作用。三是帮教方法多样化。

(三) 管理效果。

通过各界的努力, 我旗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通过实践, 我旗司法所和社区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有了新的认识, 也增强了信心, 社会群众认知程度也有所提高。

二、社区矫正工作职能薄弱, 问题依然突出

虽然矫正工作已初步取得成效, 但由于工作职能薄弱, 工作中的问题依然突出, 需及时加以解决。

(一) 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

基层司法所对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缺乏高度重视, 对其历史使命感、重要职责以及紧迫感、风险度了解及认识不到位。在社区矫正实践中, 主动性和积极性表现一般化。

(二) 工作队伍数量少, 素质不高, 阻碍了社区矫正的发展。

从我旗情况看, 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旗司法局司法助理员和极少数志愿者组成, 缺乏专门机构和队伍。而且, 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普遍缺实践经验, 这些因素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三) 相关执法部门间配合不力, 工作中存在推诿和脱节现象。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法律的规定, 对于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 它的刑罚执行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但是, 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人员控制、教育转化和监督管理等重要工作内容就出现脱节、落空状态。

(四) 人户分离问题。

实行的户籍地管理模式, 这一做法本来是想避免管理上的脱节, 但实际操作中, 确实存在不便管理的情况, 由于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 户籍地矫正组织对其在实际居住地的表现难以全面掌握, 管理难度较大, 成本也较高。

(五) 经费严重不足。

我旗从事司法助理员工作绝大多数是苏木镇兼职人员, 没有任何经费, 办公耗材、工作人员交通经费都无从落实, 这已严重影响了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三、立足现实, 寻求突破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新生事物, 目前确实存在立法滞后, 机制不配套, 工作人员不专业等问题, 但一味强调客观困难不仅对工作不利, 也会使自身无所适从, 因此, 我们应该实事求是, 寻求工作上的突破。

(一) 畅通渠道, 加强各界协作。

一是强化法院告知意识。二是协调法院设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三是推行联合谈话模式。对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 由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等共同对其进行训诫。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公安派出所, 将社区矫正工作列入对干警的记分考核中, 从而督促民警主动配合做好矫正工作。

(二) 改进矫正方法, 树立矫正权威。

一是加大表扬和处罚力度。应充分用活现行的行政奖罚措施, 加大对表现较好矫正对象的表扬以及不服管理对象的处罚力度, 通过公开表扬和处罚的方式, 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和警示, 树立矫正的权威。二是分类管理方法。在实际工作当中, 要根据市局文件要求, 把矫正对象分为宽管、普管、严管三类, 落实分类管理措施, 对宽管对象实行按季度考核。三是本旗内可执行委托管理。为便于人户分离矫正对象的管理, 及时掌握他们的日常动态, 建议在本旗内落实委托管理, 这样有利于矫正措施的落实, 也降低了管理成本。

(三) 加强人员培训, 全面提高专业素质。

对现有的工作人员, 应加强业务培训, 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 另招聘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 为各苏木镇专门的司法社区工作者, 由政府购买服务, 让他们负责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及台帐记录工作。

(四) 落实经费。

现在由于经费不落实, 不到位, 已严重影响了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也极大的挫伤了司法所和社区的工作积极性。

(五) 提升社区工作人员积极性。

3.论基层社区矫正工作 篇三

关键词 社区矫正 主体体现 不足和完善

中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历经 8 年试点之后,于 2011年2月25日,被正式写进刑法,标志着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发展实现了新突破。然而,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试点的实践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它的执行机制实质上是公、检、法、司、民政等职能部门组成的统一管理机制,社会力量的参与比较少,因而对社区服务中心这种性质的社会组织在矫正中的相关问题的研究也微乎其微。因此,本文拟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推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剖析,思考和探讨改革的方向及推进措施,以期加强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

一、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现状及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是在市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矫正组织”为中心开展的。向下主要是市级司法局下设的社区矫正与帮教安置处管理矫正工作,最后就是区(县)的司法局和乡、镇(街道)的司法所。应该说,法律制定者的初衷是好的,但是这其中不乏问题的存在,主要表现在司法所成为实质意义上矫正工作具体执行主体所带来的问题。随着工作要求的提高、工作范围的扩大、工作职能的增加加上本身建设还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又承担起社区矫正的职能后,目前司法所的机构建设对于要完整、准确和有效地履行非监禁刑罚执行的职能,确保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准确性、有效性及其公信力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一是司法所工作人员配置问题。一方面结构不尽合理、素质参差不齐,存在文化程度偏低、法律专业素质不高的问题。另一方面工作人员力量配备不足,而且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编制混乱。有公务员身份的,有事业编制的,也有临时聘用的人员。二是司法所的基础建设尚未到位。办公用房紧张,必需的执法装备如执法用车、警戒具、通讯器材缺乏保障。三是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不到位。根据规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由上下配套解决,事实是往往上面的经费到位了,下面的配套经费却迟迟没有着落。四是司法所执行矫正与其工作任务在性质上存在冲突。其自身负责的工作主要是法律服务类的,而社区矫正则是刑罚执行。由司法所执行社区矫正,则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就拥有了执法权,这就与法律规定相矛盾了。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因主体存在诸多问题,势必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带来阻力,因而需要对此进行改良和完善。

二、 不足与完善

社会工作在中国刚刚起步,社会工作专业认可度不高,因而社会工作者在进行专业服务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的困难。

首先,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立法。对于社区矫正,从多国的立法实践看,多以立法或者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如美国的《明尼苏达州社区矫正法》,澳大利亚《矫正服务令》,我国香港《社会服务令》、《感化(缓刑)令》,台湾地区《更生保护法》等。对于我国,首先应当借鉴成功经验,在试点实践的基础上尽快进行相关立法工作,确立矫正执行机构、矫正工作者的权力与责任。

其次,与相关部门合作过程中的问题。社区矫正的实施理念与社会工作具有统一性,主要表现在理念、功能和过程上。从社会工作专业自身的理念来看,社会工作者强调问题的社会性。如果社会工作者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其在这一过程中职责界定不清,可能很难取得相关部门的协助。这就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其权力和地位,明确职责,加强各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再次,加强司法所建设,健全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应当通过加强司法所的建设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一是理顺司法所的管理体制,明确在三种模式司法所存在的现阶段,业务指导和人员管理各有侧重的管理体制,逐渐过渡,最终统一形成一种模式。二是统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身份,进行专业考核、择优录用、定编定岗,统一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同时要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增强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执法能力、水平,以期更好地落实社区矫正这项刑事政策。三是对社区矫正经费的拨付应在县一级财政经费预算中专门给予列支,规定不得挪作它用,并进行检查监督。四是加强司法所的基础建设,地方政府应全力以赴支持这项工作,在办公用房、交通工具、技术装备等方面加大投入,不要让司法所成为一个空壳。

除此之外,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可以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一切新闻媒体,让社会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意义,扩大社会影响面,增强社会影响力,提高社会对这项工作的认可度。在保障社区矫正制度化的同时,获得社会各方面的信任和支持。

三、结语

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展开才刚刚起步,道路曲折、困难重重毋庸置疑,但毕竟已走过9年的路程,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只要坚持不懈,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思路,坚持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假以时日,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一定会不断走向完善、成熟。

4.社区矫正社工的具体工作职责 篇四

社区矫正是中央提出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是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

加强领导, 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社区矫正工作是新时期赋予司法行政工作的新课题, 随着《办法》的贯彻实施, 社区矫正工作将面临着监管安全的严峻考验, 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 以及执法队伍建设的重大课题, 未来我区司法行政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为此, 我区不断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区四套班子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 加强领导, 精心部署。一是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汇报, 研究部署, 要求坚持“积极稳妥、依法规范、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工作原则, 以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作为工作核心, 努力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二是成立了由区委副书记、区委政法委书记,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领导小组成员由区综治办、公检法、民政、财政、工商等17个部门组成;三是制定下发了《河西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 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任务以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四是召开了公检法司四长会, 研究部署了公安河西分局与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工作交接的具体事宜;五是召开了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推动大会, 就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积极探索, 建立“3-4-5”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社区矫正承担着依法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适应性扶助3项任务, 要求各执法环节无缝衔接、管控过程无脱管漏管、重新违法犯罪率低于0.1%。实现这些目标, 探索一个健全完善的具有河西特色的工作体系是重要的前提和保证。为此, 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之上, 在区委区政府的重视支持下, 在各部门的密切配合下, 我们初步形成了区委、区政府领导,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组织实施, 公检法司相互协作, 各部门密切配合, 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化工作格局和三级矫正组织、四支队伍、“五位一体”矫正小组的“3-4-5”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注重协作, 积极推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 公检法司等部门分别承担着相应的工作职能, 我区公检法司充分发挥配合紧密的优良传统, 在完善办公室定期议事制度、信息沟通制度、工作通报制度、定期联合督导检查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的同时, 注重把握工作规律, 加强协作机制建设, 不断推进了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发展。

一是建立与各司法所紧密衔接的社区矫正人员衔接机制。我区根据不同的矫正类别完善了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制度。二是建立公安机关共同参与的接矫解矫现场宣告制度。根据《实施办法》社区矫正的主体变更之后, 我局与公安河西分局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决定, 各公安派出所仍派员参与社区矫正现场宣告, 分管民警仍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一道作为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的成员, 发挥公安机关的震慑作用, 配合各街司法所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三是与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完善调查评估衔接制度。区司法局与区法院多次就审前调查评估工作的委托、调查事项、庭审程序等具体环节进行研究和磋商, 联合制订了《河西区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 (试行) 》, 由人民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进行审前调查评估, 就被告人的平时表现、家庭状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供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作为证据予以采纳。四是区检察院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全程监督制度。区人民检察院对我区社区矫正交付与接收、监管与矫正、变更与终止等环节的全程监督, 建立了定期检察与随时检察、日常监督与专项检察相结合的监督方式, 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严格管理, 努力提升社区矫正执法能力和水平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 司法局承担着调查评估、审批、予以警告、提出各项执法建议、组织教育学习、开展适应性帮扶、办理接收、解除矫正、协调检查评估等15项职责, 各司法所承担着矫正宣告、成立矫正小组、日常监管、组织教育公益劳动、帮扶等九项日常管理工作。区司法局和各司法所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和工作主体, 担负着社区矫正的重要任务。为此, 我们不断加强基础建设, 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管理手段, 努力形成科学的管理模式, 全面提升我区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5.社区矫正社工的具体工作职责 篇五

一、社区检察部门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职能定位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将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从公安机关调整为社区矫正机构,使街镇司法所成为最主要的社区矫正执法力量。同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些都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开始试点以来,在总结我国传统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基础上,已初步建立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并逐步探索建立融教育矫正、监督管理与社会适应性帮扶为一体的新型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也需要对社区矫正监督机制作相应调整和完善,通过派驻社区检察室承担此项职能,有利于检察机关弥补对基层司法所监督的空白,发挥检察室贴近一线的平台优势,在人员配备、工作方法等方面强化对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

目前本市各社区检察室均配1-2名社区矫正监督专职干部负责管辖司法所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各区县院社区检察科由专人负责全区县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汇总和分析,市检察院社区处设专职岗位开展全市社区矫正监督业务指导和协调,已形成市、区县、街镇三级社区检察部门对应社区矫正机构的分层监督模式。2014年5月27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会上高检院李如林副检察长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检察机构,特别是要加强基层检察院的机构建设”,从全国来看,上海的社区矫正监督,从职能定位、机构设置、监督模式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均具有较鲜明的工作特色,已初步实现了高检院提出的“建立和完善派驻基层检察室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接联动机制”、建立“承担社区矫正检察任务的专门机构”的工作要求。

二、社区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模式和工作做法

目前全市共设立社区检察室43个,已实现对全市17个区县218个街镇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监督全覆盖。总体来看,我市社区矫正对象已从2012年的6000余人增加到目前的8500人左右,同时随着劳教制度取消及速裁机制的推行,预计我市监外服刑人数仍将持续高位运行,这对本市社区矫正及法律监督工作的发展是机遇也是挑战,需要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不断与时俱进。

(一)对外搭建监督配合平台

一是搭建联系平台,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市院社区检察部门注重与市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工作联系,在市级层面建立社区矫正监督协作机制,会签双方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支持配合的若干意见,旨在通过制发工作意见,固定检察监督方式方法,促进社区矫正监督的规范有效。同时各区县院社区检察部门与同级社区矫正部门已普遍建立起联席会议、情况通报、联组学习等工作机制,通过常态化的工作互通联系,深化监督工作。

二是搭建数据交换平台,多层次开展底数核对。依托社区矫正对象信息交换工作机制,全市各级社区检察部门及时掌握本地区社区矫正对象底数和交付执行情况,通过多层次底数核对,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脱漏管。目前,各派驻社区检察室通过日常巡检工作,对街镇司法所进行常态监督,及时核对进入和终止社区矫正的人数;社区检察科与区县司法局于每月25日核对在册社区矫正人数,及时排查和纠正脱漏管;市院社区处和本市法院、监狱、公安机关与市矫正办形成每季度核对全市各类社区矫正对象人数机制,通过对判、交、送、接、管各环节数据的综合比对,发现社区矫正刑罚执行衔接中出现的问题。

三是搭建信息化共享平台,推进实时动态监督。信息化动态监督是社区矫正及监督工作发展的方向,目前在全市各区县已成立或试运行的社区矫正中心,社区检察部门已接入区域社区矫正管理系统数据浏览终端,提高了对社区矫正底数核对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市院社区处与市矫正办正结合各自业务软件的研发和升级,探索建立市级层面的社区矫正数据共享系统,以实现对全市社区矫正执法情况的动态掌握和同步监督。

(二)内部建立“三位一体”监督机制

一是逐人建档开展日常巡检。社区检察室对管辖内的社区矫正对象实行一人一档制度,通过开展社区矫正执法一线现场检察、文书审查、约见谈话、台账核查等工作,检察日常监管和矫治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并将监督措施与结果记入检察档案,实现对监督工作的动态管理。在开展日常巡检的同时,突出对监外执行重点对象的刑罚执行监督,2014年初,市院社区处通过对重新犯罪、社区矫正机构风险分级等情况的分析,并经过在部分区县的比例测算,下发了《关于对监外执行重点对象刑罚执行加强监督的通知》,明确将:1.被社区矫正机构纳入一级矫正的社区矫正对象;2.经常居住地不在列管地的监外执行对象;3.涉毒罪犯(依照《刑法》第六章第七节定罪量刑的罪犯);4. 因同一性质犯罪行为被处两次以上(含两次)刑罚的监外执行对象等四类对象列为社区矫正重控对象,在日常巡检中要求逐人参加列管宣告、约见谈话,强化检察措施,并重点检察其集中教育、公益劳动、矫正档案及奖惩情况,及时预防和纠正监外执行对象漏管脱管,控制重新犯罪率。

二是常见多发问题重点检察。重点检察主要是围绕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判执交接、列管宣告、外出请假、教育劳动、期满解除等重要环节中的常见多发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检察监督,重点查明社区矫正的衔接、监管、检察监督等各环节上存在的衔接疏漏、监管不严等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度发生。如在判执交接环节,针对日常检察中发现的审前社会调查制度执行不到位、列管地核实不准确、执行文书送达不规范而导致延期宣告多发的问题,加强与社区矫正职能部门的底数核对和文书核查工作。如静安区院与区司法局、区法院会签了《关于社区矫正判执交接工作的若干规定》,通过建立被告人保证和承诺责任制度、明确区司法局指定列管的期限、探索核实列管地听证会制度等方法,解决因司法行政机关对法院确定的列管地有异议而互相推诿不予列管的问题,自文件会签以来,区域内再未发生过因居住地争议引发的社区矫正人员脱漏管情况,总体运行情况较好。又如在宣告纳管环节,针对部分地区派出所参与社区矫正宣告的积极性不高、参与率较低等问题,黄浦、徐汇社区检察部门重点关注此类情形,统计民警参与率,向分局法制办进行通报,并针对公安机关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意识上、警力安排上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并且把专项检察后公安机关采纳意见、整改情况作为日常重点监督事项。通过检察,黄浦、徐汇两区建立了社区矫正宣告前向民警预通知制度,徐汇更是将通知纳入了信息化管理的网络平台,即将宣告时间预先输入信息管理平台系统,由系统自动向列管地派出所民警手机发送通知短信。目前,两区均做到社区矫正宣告执行地民警全参与,保障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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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突出问题专项检察。围绕社区矫正活动及监督工作重点及发现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察,力求通过专项检察反映并解决影响社区矫正规范运行的一类问题。2011年以来在全市层面,已开展“监外执行对象脱漏管”专项检察和“社区矫正人员监管矫正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检察,通过深入查找脱漏管症结,排查监管矫正措施不到位而形成重新违法犯罪风险的隐患,提出了落实社会调查制度、强化被告人承诺保证义务、提升矫治针对性等建议,并促进建立全市社区矫正信息联动平台。同时,各区县院结合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特点,针对执法中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开展专项检察。2013年,全市各区县院社区检察部门共开展“交付执行衔接”“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列管宣告程序规范性”等主题的专项检察12个,有效促进了区域内社区矫正执行的规范性。2014-2015年,市院社区处连续两年与上海市社区矫正部门共同部署,针对当前暂予监外执行在法规规定的合理性、统一性和操作的规范性都有所欠缺,且容易受到法外因素干扰,暴露出很多执法难点的问题,由两家单位共同制文,联合开展“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察判执交接、监内监外衔接的交付执行和收监执行环节。检查发现暂予监外执行存在执行标准不一、特殊对象(流浪人员、精神病人、艾滋病人、未成年子女唯一监护人等)暂予监外执行管理及收监困难、暂予监外执行对象重新犯罪收监难等问题,各级社区检察部门将根据问题的典型性和严重性,按照个别问题口头纠正、严重问题发文纠正、一类问题汇总通报的形式,跟踪检察纠正情况,并注重在更高层面推动一类问题的协调和解决。

三、关于我市社区矫正及监督工作的设想与思考

社区检察室通过下沉工作平台、充实监督力量、深化监督措施,改变了传统社区矫正监督主要依靠对数据、查文书的模式,使刑事诉讼末端监督得以强化。但同时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快速发展,对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实效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需要我们深化认识,转变观念,通过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的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推动社区矫正整体水平的提高,服务新型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和社会科学治理。

一是积极转变观念,应对新形势对社区矫正监督的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在听取司法部工作时指出:“社区矫正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为做好新形势下的社区矫正工作指明了方向,也对检察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在思想意识方面,针对行刑社会化趋势日益明显、劳教制度取消及速裁机制可能带来的社区矫正对象增多的趋势,需要社区检察部门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转变工作观念,变被动检察核对为主动推进制度完善,实现在观念和监督方式上的与时俱进;深刻认识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经过试点试行已具备了较好的工作基础,《社区矫正法》已经列入立法规划,进一步全面推开社区矫正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的工作机遇,在市级层面积极推动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进上海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另一方面在自身建设方面,针对上海社区矫正工作在矫正中心建设、专职社工队伍建设等方面全国领先的状况,需要检察机关在相应机构设置上给予进一步的适应和匹配,健全三级对应的监督模式,实现在监督方法上的进一步对接和深入;同时针对我市社区矫正机构在队伍结构上的充实和制度建设上的需求,也需要社区检察部门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人员能力和相关配套建设,全方位补强监督力量上的欠缺与不足。

二是深入开展监督,切实提升一类问题监督水平和成效。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于2003年开始在北京、上海、江苏等六省市试点,2005年进一步扩大试点省份,2009年全国全面试行,各地普遍建立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管理,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工作发展较快。但同时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困难和难题,需要社区检察部门在工作中予以关注和推进解决。一方面立足职能,注重一类问题的提炼剖析。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快速发展,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不尽完善,执行主体变更后相应职权承接不清,基层司法所执法力量不足,相关单位协作配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日趋突出。这些问题并不仅仅是预防和减少脱漏管、个案纠正就能解决,更需要社区检察部门在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发挥深入基层、专门化监督的职能优势,及时发现并剖析一类问题的形成原因及解决方法。另一方面善用载体,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如针对实时定位监控缺乏制度规范、我市暂予监外执行监管标准不统一、社区矫正执行中止的条件及做法不一致等问题,需要社区检察部门加强同司法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依托社区矫正联席会议、监外执行工作领导小组等平台,运用情况通报、监督白皮书等载体推进一类问题的解决,在市级层面促进相关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实现监督广度与深度的良性循环和有机统一,同时通过经验方法的积累和总结,为本市及全国的相关立法工作及制度构建提供案例和参考。

三是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社区矫正的监管水平和技术含量。现代的社会管理方式和司法理念,都致力于通过创新且相对合理的制度尝试,寻求一种更有效率和更有益于适应社会的社会化行刑方式,这也要求我们在社区矫正执行及监督工作中,不断更新观念及监管方式,提高社区矫正及监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一方面推动社区矫正管理科技化。实时定位监控作为一项创新的技术手段,对于增强社区矫正人员服刑意识、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效率、深化刑罚执行效果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但相较于部分省市(如浙江)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实时定位监控高达70%的覆盖率,我市在此项工作中依然存在较大的顾虑,尚未形成规范性的做法。结合今年人大代表关于实时定位监控措施的书面意见,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推进实时定位监控工作力度,通过探索建立社区矫正计分管理制度,制订多层次的奖惩规则等方式,加强对实时定位监控使用中违规行为的界定和管理,弥补当前实时定位监控适用及奖惩措施上的制度空白,使之成为社区矫正执行中可用有效的监管方式和教育手段。另一方面推进社区矫正数据共享信息化。社区矫正对象的信息不仅是其刑事判决、执行变更的依据,也是其在社区服刑考察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对其的奖惩手段及制订个性化的帮教措施,但随着执法主体的转变,对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前科劣迹、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等信息,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沟通不畅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亟需通过信息化建设打破沟通壁垒。建议在市委政法委领导下,积极推进本市公、检、法、司监外执行工作数据平台建设,形成社区矫正的大数据管理和大格局监管,在根本上解决各职能部门间信息沟通不畅、协调配合不顺的问题,增强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张曦、金晔,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6.社区矫正社工的具体工作职责 篇六

[关键词]监督机制改善

一、健全机构。完善机制

区检察院坚持把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质量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成立了由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监所、预防、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指导组,制定相关意见,明确检察院的主要任务、职责:对社区矫正对象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完整合法、接受监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执行机关是否给予处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是否依法收监、符合减刑条件的是否予以减刑、执行机关是否建立帮教组织和管理矫正档案、矫正对象出现脱漏管问题时是否及时采取措施等方面进行监督。同时,建立了“接、管、帮、教、扶”五个方面的监督工作机制,为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院充分发挥监督检察职能,努力做到“五个到位”:一是责任落实到位。将社区矫正监督工作责任定位为“两个避免、一个转化”:避免脱管、漏管,避免重新犯罪,使矫正对象转化为社会有用之才。力求“稳步走、有创新、不越位”,努力把矫正工作做细做实做好。二是制度方案到位。区法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联席制度,明确了目标、任务、内容、步骤、重点、方法及措施。三是矫正力量组合到位。监所检察科与试点单位的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等组成矫正工作队伍,并落实邻居、家庭、志愿者组成的社会矫正工作人员。四是走访谈心到位。对矫正对象进行经静性走访、谈心,了解其基本情况、居住地址、活动范围和亲属概况,掌握其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做好转化工作。五是监督检察到位。按照“日记载、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季总结鉴定”制度实施矫正工作做到了重点明确,形式多样,矫正工作早安排。

三、夯实基础,掌握动态

检察院将“情况明、底细清、数据准”作为抓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一是建立档案,完善相关资料。对每名新的矫正对象进行了全面检查清理核对,按犯罪性质、年龄、刑期和考核期、监改力量等逐项登记,建档立卡。并录入计算机进行动态监督管理。二是深入社区,进行实地检察。建立并坚持与矫正领导小组成员、司法所派出所工作人员、矫正对象及家属的“三见面”制度,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及问题,分析矫正对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三是培养专业队伍,积极开展法律指导工作。针对部分从事矫正工作时间不长,经验欠缺的工作人员,有的放矢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适用及矫正监督的方法措施,帮助其提高矫正工作能力,努力使矫正工作趋于规范化、合理化。

四、创新举措,强化监督

一是以“四清”为标准,规范接收工作。检察院监所科干警全程参加矫正对象接收工作,做到档案材料交接清、矫正对象犯罪原因清、改造状况清、思想状况清。并在接收时采取“边接收、边教育、边管理”方式,保证了接收工作的合法有效。二是推行“约见检察官谈话”制度。矫正对象在矫正过程中有什么问题或存在什么困难,可以随时向检察人员进行申诉和控告,检察人员帮助其解决困难,及时排解其对立情绪和思想顾虑,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三是建立预警机制。针对社区矫正中可能出现的违法情况,规范完善相关程序。对监外执行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情况,当场提出口头检察纠正意见,事后及时报告分管检察长;对执行机关不予采纳的,向执行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执行机关仍不采纳的,报告上级检察机关予以监督纠正。

五、以人为本,科学管理

7.社区矫正社工的具体工作职责 篇七

一、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问题

(一) 工作人员不足制约矫正工作开展

基层各司法所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具体实施工作。但司法所人员配备普遍不足, 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目前, 我省社区服刑人员已经超过监狱在押数量的30%。全省现有基层司法所1370个, 其中“1人所”和“2人所”占有相当大的比重。随着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增加, 安全监管的压力会越来越大, 人力不足的问题会愈加突出。

(二) 工作经费和设施保障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和落实需要经费和必要设施的保障。试点以来, 我省大部分地区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 但经费使用存在障碍, 各区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主要采取一事一请的办法解决社区矫正经费。经费数额较少和必要的工作设施的缺乏使得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难以将实际工作落实到位, 这也是矫正工作发展不平衡和工作开展较慢的重要原因。

(三) 社区矫正社会接受和认同程度低

社区矫正需要社会公众的认可与参与, 否则矫正工作就会变成无源之水。据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2015年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材料显示我省社区矫正人员数量逐年上升, 截止到2015年全省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9156人, 在矫人员21824人, 解除矫正27332人。但通过对我省各社区调查走访, 大部分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相当陌生, 对矫正工作缺乏正确认识, 导致个别监护人不愿意签订监护协议, 不配合社区矫正工作, 拒绝提供评估意见。

(四) 各职能部门间的工作配合有待完善

从调研情况看, 个别派出所不够重视社区矫正工作, 当需要实行训诫、警告、行政拘留等措施时, 以工作忙等为由消极应付, 司法所缺乏执法权限, 不能实行较为严厉的监管措施;个别法院在判决前缺乏对罪犯的社会危险程度评估工作的忽视、流于形式, 也不征求社区矫正相应单位的建议和意见等原因, 导致一些不适合在社区服刑的人员进入社区, 而在判决后没有及时通知执行地的司法行政机关, 经常出现文书送达不及时、脱管、漏管等现象。

二、完善黑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一) 完善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根据我省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 笔者提出如下两个建议。首先, 要加强对现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工作交流。在就职之前, 开展岗前培训, 主要系统学习社区矫正的现实意义、法律法规和工作要点等。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交流会, 学习交流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的问题、成熟的社区矫正工作做法和经验, 同行互相学习, 定期开展相关教育培训活动。其次, 在抓业务同时, 要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数量, 通过公务员招考和一些其他方式, 为司法所配齐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同时健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队伍。

(二) 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和设施保障机制

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和装备设施经费等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另外, 可以从社会筹集资金, 鼓励民众捐款, 建立社区矫正基金, 增加社区矫正的保障经费, 解决经费和设施保障问题。

(三) 加强社区矫正的沟通与宣传工作, 增强群众的认同感

一方面通过大力宣传社区矫正工作, 使更多的群众认识到, 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另一方面, 司法所接收服刑对象前要事先沟通, 向观众讲解服刑对象的各种情况, 打消他们的心理芥蒂。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监外执行犯的人身危险性是比较小的, 在司法所有效的教育矫治与监督管理下, 不会对社区的安全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四) 明确职能, 加强各部门的协作

社区矫正工作在实施中需要各部门的配合。在社区矫正工作起始之时需要法院认真履行职责, 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处罚需要公安机关认真履行职责,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 需要街道和居委会、社会志愿者的帮助和配合, 社区矫正对象各种证件办理, 就业社会保障等需要公安机关, 街道, 工商、税务以及企业等国家部门和社会的协调与帮助。在社区矫正中, 加强各部门的通力协作, 使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张建明.社区矫正实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

[2]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2015年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统计材料.

8.社区矫正社工的具体工作职责 篇八

近日, 内蒙古人社厅、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高校毕业生志愿者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将社区矫正工作者纳入2014年内蒙古社区民生工作志愿服务计划, 从社区民生志愿者中选出相关专业的高校毕业生, 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内蒙古人社厅将统一组织被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 各盟 (市) 司法部门对他们开展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 这些高校毕业生将由各旗县 (市、区) 司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 安置到苏木乡镇 (街道) 司法所, 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基础性、辅助性和日常性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者在服务期间, 享受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贴, 以及每人每年1200元的交通补贴, 并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9.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篇九

一、社区矫正制度概论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和沿革

所谓社区矫正,是指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陈和华:《论我国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载《犯罪研究》2010年第1期。)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中设立了社区矫正制度。2012年3月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也对社区矫正的内容作出了程序性的规定。但是在此之前,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上海、天津、山东、江苏、浙江等六省市试点实行社区矫正。2005年,《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又将社区矫正的范围扩大到全国18个省市;2009年,两高两部进一步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将社区矫正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后,为了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两高两部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具体制度予以明确。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内容

1.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被裁定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等五种情形。

2.社区矫正的主体

(1)在宏观层面,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2)在社区矫正的司法程序上,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3)在具体执行时,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3.社区矫正的执行

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此外,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订矫正方案,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与工作记录。

4.被矫正人的权利义务

不同的被矫正人,应当承担不同的矫正义务,但一般而言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及时报告的义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2)不得违反禁止令的业务: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3)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的义务。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4)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5)接受学习矫正的义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6)积极参加社区服务的义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除了遵循社区矫正义务,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此外,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时,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等。

5.违反矫正的法律后果

社区矫正人员如果轻微违反了上述义务以及其他特定义务,会受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警告。如果存在严重违反社区矫正义务的情形,则有可能承担治安管理处罚、被撤销缓刑假释、继续收监执行等不利后果。

6.社区矫正的终止

(1)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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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

二、国外社区矫正制度介绍

(一)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特点

1.社区矫正在刑罚适用中占据主导地位。自1973年明尼苏达州议会通过《社区矫正法》以来,时至今日,美国共有28个州议会制定或通过了专门性的地方性社区矫正法规。在人数上,根据2004年7月美国司法部的一项最新统计资料表明,当年处于监禁刑和缓刑、假释的罪犯有690万,其中缓刑人数407万,假释人数为77万,社区矫正的比例更是达到了约70%。可以说,美国自开始非监禁刑以来,以社区矫正为主要形式的非监禁刑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了对犯罪者刑罚执行的主要方式。

2.社区矫正适用的形式多样。美国的社区矫正在形式上极具多样化特征,不仅包含了缓刑、社区毒品矫治项目、审前转处、工作释放、居住方案、养育之家、重归社会方案以及假释等在内的传统执行方式,而且在发展中还融入了复合刑罚、家庭拘禁、间歇监禁、社区服役、赔偿等在内的中间性惩罚。

3.有一支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美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兼具多重身份。在多数州,均规定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者隶属公务员序列,身份上属于政府行政官员;而且他们中绝大多数从事与法律相关的工作,精通法律,专业性强,熟谙社区矫正的一应程序与内容。除了专业的缓刑官和假释官以外,社会志愿者目前也是美国社区矫正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数量庞大,方式灵活,作用显著。据统计,全美每年有约30万到50万的公民自愿参与社区矫正,分布在2000到3000个司法区。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美国形成了结构合理的社区矫正队伍,保证了对社区矫正罪犯监督和矫正的质量,对罪犯的回归社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推动了美国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李素琴、谭恩惠:《美国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的借鉴》,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

(二)法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特色

法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一大特色是:法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既可以作为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即附考验期的推迟刑罚宣告)等刑罚执行措施,也可以作为主刑进行宣告。作为主刑宣告的社区矫正主要包括两种。

1.公益劳动:法国《刑法典》第131-138条规定,对于犯有轻罪的被告人,法院可以判处其20至210小时的公益劳动,代替监禁刑。公益劳动的形式可以多样,但其内容应当对社会有益并对被判刑人回归社会或就业有所帮助。劳动的内容主要包括海滩或绿地的维护、植树绿化、清理等改善自然环境的劳动;修复犯罪行为给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实施维护和搬运劳动(图画、砖瓦、园艺等);实施文物维修或保护的劳动;实施具有文化意义的劳动(美术、音乐等培训活动中的义务劳动),实施团结互助的行为等(选择和发放衣服);帮助弱势群体(陪护残疾人、给盲人阅读等);接受酒精危险、道路安全的动员实习,接受合格公民教育实习等。

2.公民资格实习:公民资格实习由2004年3月9日的法律设立,该法律在法国《刑法典》中增设了第131-5-1条,规定当犯有轻罪被处有期徒刑时,法院可以决定罪犯完成公民资格实习,作为考验措施代替有期徒刑的执行。公民资格实习的期限和内容由最高行政法院出具资政意见的政令规定。(孙平:《法国社区矫正制度概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载《法治研究》2014年第11期。)

(三)俄罗斯社区矫正制度的特点

俄罗斯实行垂直的社区矫正组织管理体制及其经费保障机制。俄罗斯社区矫正的管理机关包括:既直属联邦总统领导、又隶属于联邦政府的司法部刑罚执行总局下设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司;各联邦主体下设的非监禁刑罚执行管理处对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其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是由隶属于上级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刑事执行监查机关,专门负责包括社区矫正在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的具体事务。由此,形成了垂直的社区矫正组织体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统一化管理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俄罗斯垂直管理的社区矫正组织管理体制背后是与之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即与监禁行刑经费一样,由俄罗斯司法部刑事执行总局保障社区矫正管理和执行机关的工作经费。这样的经费保障机制有力保障了社区矫正目标的实现。(栗志杰、李玉娥、田越光:《俄罗斯社区矫正制度评述与启示》,载《河北法学》2014年第1期。)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上述国外经验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在制度设计和具体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譬如缺乏专门的社会矫正机关,社会矫正过程中权责划分不够明晰,社会矫正内容缺乏统一的规格与指引,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制度等。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发挥社区矫正应有的效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入手。

(一)建立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

很多国家的社区矫正都有专门的机构,并且以配套的社区志愿者制度作为辅助,确保对罪犯的社会矫治受到良好的效果。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主要由基层司法所兼任,并且由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配合,缺乏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此,可以参照国外经验,建立起专业社区矫正队伍,涵盖以下三类专门的人员制度建设:

1.社区矫正官制度

所谓社区矫正官制度,是指以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主、并由其领导其他社会工作者进行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的矫正制度。(陈和华:《论我国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载《犯罪研究》2010年第1期。)构建我国的社会矫正官制度,应当从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入手:

在组织体系方面,可以考虑在中央、省、市三级建立起专门的社区矫正局或者社区矫正管理委员会,统一指导全国或者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在县区一级,可以在县区的司法所内部设置主管社区工作的科室,负责对基层的社区矫正官的选任、领导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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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内容上,社区矫正官对于社区矫正机构内部而言,是最主要的负责人。负责基层专业矫正机构内部的所有工作,包括社区矫正计划的制订,社区矫正机关内部专业人员或者非专业人员的招募、工作分配、人员考核,社区矫正工作的档案管理等所有事务,并且对上级社区矫正管理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经费保障上,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除了政府基本经费的保障之外,其社区矫正机构还有来自民间的资金支持——“再社会化基金会”,这是一个由社会慈善人士共同捐资成立的财团法人,由该国的司法部、法官或律师协会作为资金的管理人。这一基金不仅可以帮助社区矫正机关减轻经费上的问题,还可以向经济条件较差的服刑者提供经济支持。

2.社区矫正警察制度

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确立公安机关为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为工作主体的模式。但是,由于刑事民警治安任务繁重,社区民警工作性质不同等问题,我国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效果和作用并不理想。因此,应当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警察制度。

一方面,应当组建专门的社区矫正警察队伍,通过统一配备警察制服、授警衔、发放特殊岗位津贴等措施,将社区矫正警察在形式上与其他警察加以区别。

另一方面,对社区矫正警察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为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应逐步依托相关高校建立相对固定的培训基地,研究设置科学的培训课程或逐步考虑将培训工作委托专门培训机构来完成。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定期确定培训方向、规范培训内容、丰富培训形式,并对培训活动的效果进行跟踪评估,以不断改进提高教育培训工作,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

此外,还应当丰富社区矫正警察的执法监管手段。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化工作对社区矫正警察提高监管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加强电子监控管理,能够有效帮助社区矫正警察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确保矫正对象不会出现人机分离、脱管、漏管等现象,使社区矫正制度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董纯朴:《建立中国社区矫正警察制度的构想》,载《公安研究》2013年第2期。)

3.社区矫正志愿者制度

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虽然以公安机关为执法主体、以司法行政机关为工作主体,但是上述机关毕竟并非专门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更多地是以业务领导、程序批准等形式进行;社区矫正的具体落实,少不了基础社会组织与社区志愿者的协助,但是,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存在不少问题,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整体效果。

首先,社区矫正志愿者活动的参与人数少、基础薄弱,没有形成应有的规模和社会效应。其次,志愿者职责不明确,行政主导力度过大。根据调查,目前社区矫正志愿者以街道、居委会成员为主。

其次,志愿者人员整体素质和意识有待提高。经调查,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主要参与者学历低,年龄老化,人员构成缺乏合理性,相应专业知识与技能欠缺。

最后,志愿者服务内容过于教条与形式化。社区矫正机关在矫正过程中侧重指标化监督与考察,行政主导下的志愿者开展矫正活动时不可避免受此影响,对被矫正者的“帮教”多是以强调政治思想改造为内容的谈话、座谈等,督促被矫正者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内容较为单一空泛,难得获得被矫正者的完全认可。(叶慧娟:《志愿者:社区矫正制度功能实现的重要补足》,载《兰州学刊》2013年第11期。)

完善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公众参与,需构建一个整体性的制度框架。在当前的情况下,笔者认为最可行的方法即是组建相关的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团。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团能够确立长效的管理机制,加强该领域中的志愿团队建设,推动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的有序化和社区矫正领域志愿精神的培育与发展,对于优化志愿者结构也有帮助。同时,志愿者社团的建立能够合理分配志愿者资源,提高志愿者对社区矫正的参与程度和参与质量,并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社会影响力,为倡导全社会认识并参与社区矫正志愿服务提供契机。因此,在社区志愿者制度建设方面,当务之急是建立各类社区志愿者服务社团,以制度化、规模化的方式,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进行。

(二)统一完善社区矫正的制度内容

除了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科学、规范的社区矫正方案内容对于社区矫正效果的发挥也是必不可少的。在我国,社区矫正方案一般由基层司法所制订,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与形式各异,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笔者认为,可以学习法国的做法,通过立法的形式对社区矫正的内容进行统一规范,在法律指引提供的框架内,由各社区矫正机关依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对社区矫正的具体内容、期限、方式等加以执行。具体说来,社区矫正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思想政治教育:社区可以提供一定专门场所,来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知识、职业道德与家庭美德教育、公民道德准则等,也可以与当地教育机构联络,由大中院校和培训教育机构开设课程。社区矫正人每周参加思想政治学习的时间不得低于一定长度,学习完毕应当组织专门的考核。

2.社会义工服务:社区可以鼓励参加社会义工服务工作,包括服务孤寡老人、参加敬老院、孤儿院的服务活动,也可以发挥被矫正人的专业知识,为社区居民的生活提供一定的便利。将参加社会义工服务的次数与时间,以及受服务人员的满意度作为考核其矫正效果的重要参考指标。

3.环境卫生建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鼓励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参加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协助城建机关做好社区内卫生工作。

4.协助社区工作:对于主观恶性不大,有一定文化知识的被矫正人,可以吸收他们协助社区工作,帮助处理社区生活中的各项事务,或者协助社区工作人员对社区居民矛盾进行调解,参加社区公益活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等,并以实际工作时间作为考量标准。

(三)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保障机制

社区矫正制度的效果想要落到实处,单靠专业的社区工作者与规范化、制度化的社区矫正方案还是不够的。国家还应当建立专门的保障机制,由此使社区矫正工作能够没有后顾之忧地开展下去。这种保障机制应当包括消极保障和积极保障两方面的内容。

1.社区矫正的消极保障

对此,我们可以学习俄罗斯的相关经验,建立垂直高效的社区矫正组织管理体制及其经费保障机制。改变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由公安、司法、居委会和村委会“兼职”的现状,建立起专门的社区矫正组织体系。对于社区矫正的专门经费,由国家专项拨款、地方财政经费以及社会基金等多方面的来源加以保障,避免因来源单一造成社区矫正经费短缺。

2.社区矫正的积极保障

除了从组织和经费上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运行加以保障,还可以将社区矫正的效果作为考评某一社区行政机关工作成绩的考核指标之一;对于社区矫正效果较好、成功帮助被矫正人回归社会的辖区,在考核时予以嘉奖;而对那些轻视甚至无视社区矫正工作、矫正效果差的辖区,予以警告或者其他形式的处分,通过奖惩机制的推行增强社区矫正管理机关的责任心和工作动力,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收到圆满的成效。

(孔祥峰,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10.社区矫正社工的具体工作职责 篇十

津南区司法局八里台司法所组织辖区49名社区矫正人员参加了法律知识考试, 提升了社区矫正教育效果, 增强了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据了解, 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存在内容单一、形式简单等问题, 对于如何突破瓶颈, 破解难题, 推动社区矫正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发展, 此次活动无疑提供了一次有益的探索和尝试。考试采取闭卷形式, 主要考查社区矫正人员对《刑法》等基本法律知识和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的熟悉度。

八里台司法所还将此次活动列入司法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既能有效落实社区矫正人员每月教育学习8小时的规定, 实现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常态化、考核管理精细化, 又创新了工作思路, 为全区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人员集中教育开创了先河。

范张/文

河西区13名大学生投入社区矫正工作

河西区司法局与天津理工大学合作, 以区司法局、基层司法所为平台, 接收该校法政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开展实习活动。

河西区司法局与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签署了合作协议, 重点就社区矫正工作, 从组织系统、工作程序、岗位职责、社会工作的介入、社区矫正工作者专业培训等方面, 共同构建一个供学生实践的平台。目前, 13名学生已深入各基层司法所, 全面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

此项活动是河西区司法局的又一创新举措, 在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影响力的同时, 也为理工大学提供了广阔的社会实践平台, 为学院教学工作的延伸提供了更丰富的资源支持。

范刘/文

东丽区社区服刑男子因吸毒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东丽区司法局在公安东丽分局相关部门的配合下, 将社区服刑人员杨某依法收监执行, 这是东丽区社区矫正工作监管教育安全年活动开展以来, 首例因违反监管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件。

社区服刑人员杨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去年6月7日被河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二年六个月。杨某在社区服刑期间, 因吸食冰毒, 于今年3月22日被公安西青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东丽区司法局依法对其提请撤缓。

此次收监执行工作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一次实战, 充分体现了公安、司法等部门协同作战的能力, 同时向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必须依法服刑、自觉接受教育矫正的警钟。

范刘/文

南开区法援中心无偿提供法律援助依法解决父女房产纠纷

受援人王先生所居住的南开区某小区的公产房, 承租人为其女儿王某。前不久, 王某将自己的父亲诉至南开区人民法院, 要求其从该公产房中搬出。王先生是一名肢体残疾人, 家庭生活也非常困难。万般无奈之下, 他来到南开区法律援助中心, 请求给予法律援助。

涉案公产房坐落在南开区某小区, 承租权系王先生于2012年8月以置换方式获得, 其女儿王某只是名义上的承租人, 并不是房屋承租权的实际出资人。经过援助律师的不懈努力, 南开区人民法院认定诉争房屋系王先生与前妻袁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夫妻共同财产置换所得;其女儿王某以房屋承租方登记在自己名下, 要求王先生腾出诉争房屋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最终,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先生的援助案件是南开区法律援助中心无偿援助困难群众的一个典型案例。近年来, 南开区法律援助中心以实施法律援助惠民工程为抓手, 以“应援尽援优援”为目标, 创新工作方式方法, 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 把法律援助惠民工程落到实处, 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的过程中, 发挥了积极作用, 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11.论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篇十一

关键词:检察机关;社区矫正;问题

社区矫正是外来语,英文的意思是Community correction,它产生于上世纪七十年代的欧美国家,目前英、美、日和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社区矫正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 《刑事诉讼法》第244条和《监狱法》第6条都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行为实行监督。检察机关的刑罚执行监督应该是对刑罚执行的全过程开展全方位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成立了监外执行检察处,并于2006年5月,下发了《关于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加强法律监督的通知》,加强对试点工作中交付执行、执行变更、执行终止等各工作环节、社区矫正监管措施以及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情况的法律监督。

一、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

目前,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会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其中有以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下列材料送达矫正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社区工作机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矫正对象增减和监管信息。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管措施的监督”、“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每季度召开一次评议会,并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流程》中规定“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矫正对象增减和监管信息。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管措施的监督”。可见,检察机关的监督参与对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和使犯罪人员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十分重要。

二、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但只是概念的引入,并没有程序性的详细规定,使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可操作性。此外,虽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的相关工作做了相对详细的规定,然而对于如何实现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效果,如何正确应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手段、方式等,目前尚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即使是修改后刑诉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规定也很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对于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拥有哪些权力,履行哪些职责,通过何种途径行使权力及矫正对象申诉处理等问题,法律均无明确规定,容易导致检察监督随意和不规范。

2.检察监督手段单一,强制性不足

我国社区矫正的方式、手段还过于单一、简单,措施和内容不具体和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序过于笼统,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力不明确。一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感到无法可依,对社区矫正的提出、决定、开展和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更加难以评价。目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方式仅限于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监督手段欠缺强制力和约束力。如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以后,被监督机关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执行,此时检察机关只能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报告,由上级检察机关向同级被监督单位提出,但这只是将问题转移到上级部门之间,问题仍然有可能得不到解决,即使解决了也是费时费力,既影响了检察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又有损于检察机关的公正形象和权威性。

3.检察监督缺乏程序保障

要对社区矫正进行卓有成效的监督,前提是要有一套统一的周详合理的矫正程序。而目前缺乏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程序,两高、两部下发的《通知》及两高两部得《实施办法》中并没有关于社区矫正应当如何具体开展的程序性规定,只是提纲挈领对于社区矫正的定义、适用范围、任务以及开展社区矫正的重要意义等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在具体程序方面,只是粗略提及公检法和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分工,各自负责哪些工作,但对于如何开展这些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社区矫正各个阶段的衔接、社区矫正的管辖等规定不明确。这将最终导致整个矫正工作的无序和混乱。

二、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的路径选择

1.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

鉴于目前社区矫正的相关配套法律滞后,建议加快相关立法或修改相关规定的步骤。检察机关如何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的有关规定本来就比较原则,甚至存在矛盾之处,致使在实际工作中,对监外执行检察的监督缺乏可操作性。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建议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立法赋予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权。一是要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并完善监督的程序保障,对对抗法律监督的行为,规定责任追究的程序,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注入强制力。二是制定司法解释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力,通过司法解释对社区矫正作出详细、全面的规定,在社区矫正的有关法律中详细规定检察监督的各项规范,如检察机关监督程序、监督方法、监督对象、监督职权等。三是明确在启动纠错程序上的强制力。《实施办法》应将一些弹性条款设置为刚性条款,明确社区矫正被监督者应负的法律义务和后果,树立检察监督权威。如明确在启动纠错程序上的强制力,规定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被监督单位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违法意见,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纠正,并将纠正结果向检察机关通报。对不及时纠正的,可申请由检察机关向被监督单位的上级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督促被监督单位及时执行。

2.拓宽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服务的渠道

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相比除了具有非监禁性外,还具有“服务性”,执行机关须组织社区资源对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这种教育矫正具有明显的服务性。监督机关对服务的监督内容除对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进行监督外,还可以直接参与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务中。如在社区服刑人员的再就业、心理辅导方面提供帮助等。并加大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宣传,消弭社区成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误解和隔阂,使社区服刑人员能尽快融入社区生活,修复受到损伤的社区关系。

3.构建矫正效果评价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的效果进行动态评价监督,以避免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流于形式而浪费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可以探索构建矫正效果的评价量化标准,对解除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效果进行量化评价。通过建立矫正效果评价机制,全面分析评估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针对矫正工作中的不当和错误提出修改纠正意见,并督促社区矫正机构予以落实,将检察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网络信息化建设是提升监督手段的重要载体,检察机关应积极会同相关司法机关建立起统一的监外罪犯数据库,对监外罪犯执行监督实行网络化管理,各职能机关将罪犯日常表现,居住地变动等情况通过信息平台输入,履行社区矫正监督职能的检察室等部门能及时了解掌握职能部门对监外罪犯监管执行整个过程的情况,大大提高对社区矫正的动态检察。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还可以联合设立由省级到地方的联合信息网络,进行信息资料的管理和交换,便于清晰了解跨区域服刑的社区矫正人员在国内区域活动的状况并进行有效监督。

4.加强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联系,建立信息共享制度,确保信息互通

一是检察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了解矫正对象参加学习、劳动的情况,以及各种监管措施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保证社区矫正中的监管教育活动不流于形式,真正起到教育管理的作用。二是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受理社区矫正罪犯的申诉、控告,妥善处理他们反映的问题,依法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未被剥夺的合法权益,了解社区矫正人员生活状况、建议政府等有关部门对确实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必要的生活救助,进行感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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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宗祥.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几点思考[J].人民检察,2016(02).

[3]郭向军.新形势下完善法律监督探讨[J].西部学刊,2013(03).

[4]方新建.树立法律监督权威需要说理[J].人民检察,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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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骐.论法律监督的法治化[J].法学,19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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