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农民建房发言稿

2024-07-25

规范农民建房发言稿(精选9篇)

1.规范农民建房发言稿 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农民建房管理,促进农村集体土地集约化、节约化,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根据本乡实际,特制定以下农民建房村规民约。

一、注重科学、合理的用地规划。

科学、合理的用地规划是促进农村集体土地集约、节约的关键。下一步要进一步加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乡镇规划,在充分听取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村民意见,按照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要求,合理确定利用地土地范围。今后,对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鼓励集中统建、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对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建房,按照城市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一律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危房改造除外)。

二、加强建房审批程序管理

村民提出建房申请后,国土所、乡城建办以及当地村委会将联合进行现场踏看、调查统计等前期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后提交乡长办公会议或村民建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农村村民建房名单,经公示后,才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批。审批后,农户才能开始动工兴建。

三、严禁“空心房”、“空心村”,实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

当前,农村建房中建新不拆旧现象较为普遍,今后,农民建房将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等原则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及相关制度。原则上,村民委员会在审核村民建房时,应当与建房户签订旧房拆除和宅基地退出协议。未拆除旧房前原则上不得动工建设新房,旧房由建房户自行拆除。

【范文网】

2.农民建房程序须知 篇二

1、需申请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含拆建)建房的农户,首先需写出个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建房户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村、组签字后到乡国土所、规划所领取《建房申请表》和《规划审批表》。涉及占用林地、河道、公路、铁路、电力管线控制区域内土地建房的,建房户需先取得上述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到规划和国土所领取申请表,否则规划所和国土所不予审批。

2、建房户按规定格式填写好四邻界址等内容,建房四邻界址必须有村民小组长及相关界址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涉及调换或买卖房屋和土地的,还须附协议,并需经村民小组长和村委会签字盖章证明。

3、村委会收到农户《建房申请表》和《规划审批表》后,应及时安排人员到农户申请建房地点进行实地踏看、了解四邻界址是否存在纠纷,并张榜公示,15天内无异议的,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后盖章分别上报乡规划所和国土所。凡未张榜公示和踏看人员未签名的一律不予审批。

4、乡规划所接表后,按送表时间顺序安排工作人员到农户申请建房点实地踏看后,对符合城乡规划或村庄规划的,由乡人民政府报县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并颁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户取得该证后方可到乡国土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5、乡国土所接表后,按送表时间顺序安排工作人员到农户申请建房点实地踏看后,对四邻无争议并取得城乡规划部门颁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符合用地计划的统一报乡土地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对末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房申请一律不予审批。

6、乡土地审批小组定期召开全乡土地审批会议,对符合用地要求的审核后上报县国土局审批,对违反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建房申请予于退回。

7、县国土局收表后,统一安排工作人员下来抽查,对符合条件的统一报县人民政府土地审批小组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予于退回。

8、县政府批准后,乡国土所通知建房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用地手续。

9、申请人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房用地批准书》并经“国土所”和“规划所”工作人员实地放线后方可施工,建房户在建好住房三个月内邀请国土所人员到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10、凡属于集中供地区和梅水圩镇规划范围内的均需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对耕地实行严格控制,对圩镇规划区、集中供地区以外的农村零散建房暂停审批占用耕地(含水田、旱田及水田改变成的菜园地、水塘等)。鼓励农户拆旧建新或利用一坪建房,鼓励深山区群众到梅水圩和集中供地区购地建房。

11、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户申请建房前均须协调好四邻界址,对老宅基地(老住房)面积过多超出控制面积的,一律需和村委会签署老宅基地收回协议并和国土规划部门签署建房承诺书,对隐瞒老宅地面积不报或少报的一律不予审批,四邻界址有争议的不予审批。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包括拆建)住房的,一经发现,依法处理。

12、根据上级要求,县城至梅水一级公路沿线和梅水新建至五指峰国防战备路沿线一百米范围内建房申请暂缓审批,对铁路沿线、窑下码头等红线范围内建房进行严格控制。

13、为方便农户来所办事,避免出现无人接待的现象,以后需到乡“国土所”和“规划所”拿表办证的农户请尽量在梅水圩逢圩日(即逢农历一、四、七)的上午12点以前来所(星期

六、星期天除外)。

14、提醒:因农村建房都喜欢“选日子”动手,而建房申请从规划部门到国土部门批准有一个审批时间过程,因此提醒广大建房户在末取得县政府批准(即领取到国土部门颁发的建房用地批准书)之前不要去“选日子”,以免因时间冲突出现末批先建等违法现像而受到处罚。

你好,就你提供的信息,提醒你注意几点:

1.“合同是山地”。国家土地分类标准里面没有这一类。想知道这块地建设违不违法,必须首先去乡镇国土资源所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看是否符合规划,看是否耕地或者基本农田,确定地类是基础。

2.租用土地搞建设,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必须征收,成为国有地后才可以使用,但费用很高,看你的情况承担不起。

3.如果你只是搞几个大棚种菇,那么你可以考虑另外一条路,就是农业结构调整(前提地类是耕地,基本农田不可以)。要注意几点,一是尽量减少永久性建筑面积,不硬化地面,不破坏地面耕作层,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附属建筑面积在总用地面积3%以内,这种用地是国家允许的.也就是说,你租了20亩地,建个小平房不超过规定面积不会有问题,如果你建的多可以考虑多租几亩扩大分母。二是农业结构调整需要到县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审批。这个可以办,没有费用,办理过程自己把握。

农村建房需要的手续

一、主要问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农民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只能收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工本费。占用耕地建房,不能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可收取耕地开垦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又不能复垦或复垦达不到要求的,可收取土地复垦费。从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地方执行政策是比较好的,如衡阳、株洲、永州、怀化等地,农民建新房每户平均收费额约为300元左右,最低的每户只收7.5元。但是就全省而言,农民建房收费仍存在项目多、额度大、行为乱的突出问题。成为当前农村民间投资和住房消费受阻的重要原因。不仅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而且挫伤了农民建房积极性,影响了省委、省政府农村减负增收政策和启动农村消费政策的落实。(一)收费项目多。据调查,全省大部分地区农民建房实际执收项目一般为6-20项,最多的达28项,远远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主要表现为:①自立名目收费。有些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解决管理人员经费甚至为了地方及部门利益,擅自出台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如常德市桃源县自立名目向农民建房户收取建房资料工本费、土地管理费、土地测绘费、土地估价费等。②扩大范围收费。主要是有的地方将只在城市建房收取的费用延伸到农村建房。如怀化市向农民建房户收取市政设施配套费、拆迁管理费、白蚁防治费、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有的在非文物区收取文物勘察费;有的在非林地收取林业植被费等。③搭车收费。如株洲、湘潭、娄底等地部分乡镇国土所代乡(镇)政府或其它部门收取安全保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费、防洪保安资金等。

(二)收费额度大。据调查统计,全省农民建房收费金额每户从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户均收费额在1000元左右,最高的如临湘市长安镇,交费金额一户竟达15784元,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161.76元。农民建房收费额度过高,既直接增加了农民负担,挫伤了农民建房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三)收费行为乱。一是在向农民建房收费中不使用正规票据,甚至收费不开票或打白条。如岳阳平江县木金乡政府向农村建房户收取建房费,开的票据是乡政府自制的收费收据。上述现象在全省各地较为普遍。二是收费随意性大。主要是有些地方在执行农民建房收费政策时,受个人交情、建房户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对相同建房情况的农民建房户,实行不同的收费额度和收费标准,有的甚至相差几倍到十几倍。三是超越职权范围,擅自审批和收取有关费用。如按照《土地法》规定,农民占用耕地建房,批准权限在省地,而实际上都是由下面批办,批后就向农民收取开垦费和复垦费,甚至农民在自己原宅基地上建房也收开垦费,而且收费弹性大,往往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几倍到几十倍,既增加了农民建房负担,又造成了土地流失。四是在审批办理农民建房手续过程中利用部门行政职能强制服务及收费。如湘潭市在审批办理农民建房手续时违背自愿、有偿的原则向建房户强制收取查勘费、描图制图费、保险费、设计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问题致因

导致农民建房收费既高且乱的原因很多,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制不顺,是造成对农民建房乱收费的根本原因。按照规定,乡镇国土所、建管站应当作为一级部门的派出机构,由县市国土和建设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并统一拨给人头经费。但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全省前几年发展起来的基层国土所、建管站的人员和经费,绝大部分没有纳入县市国土和建设部门直管和财政分配,有的即使纳入县市垂直管理和财政分配,也只是象征性拨几百至千把元的人头经费。这样,由于管理体制和财政分配原因,一方面使得许多基层国土、建管站缺乏必要的经费来源,只好通过收费来解决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另一方面导致乡镇国土所、建管站编制失控、人满为患,靠收费养人的现象比较严重。据国土部门反映,全省现有2395个乡镇国土所,管理人员为8708人,约有50%的人员经费末纳入财政预算,主要靠向土地、建房收费维持。

(二)利益驱动,是造成农民建房乱收费的直接动因。一是有的县、市、区及乡镇政府把国土收费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向乡镇国土所(站)下达创收指标,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上百万元。国土所(站)为了完成创收任务,只好利用手中的权力乱收费。二是有的乡镇干部职工为了减少财政支出或逃避监督,挂靠到国土所、建设站发工资或报销有关费用,迫使国土所、建管站通过向农民建房多收费来平衡收支。三是有的乡镇国土所(站)自身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互相攀比,借地生财。上述情况在株洲、娄底等地的不少县、市、区、乡镇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是直接导致向农民建房乱收费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政策规定不够明确,是造成农民建房收费混乱的重要原因。现行的国家政策只对农民经批准在集体土地上建房应当收取或可能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出了笼统的规定,没有区别不同的地段、不同的用地性质,以及行政审批和中介服务职能,对农民建房收费的各种情况作出明确的界定。而实际上,在目前形势下,农民建房有很多不同的情况,有为改善自己住房条件在原宅基础上重建的,有在小城镇建设规划区移建的,有在公路边、城郊结合部建房的,也有经营性修建经商门面出租或自己经营的等等。由于政策规定不明确,一方面,加大了基层国土所、建管站在审批不同地段、不同用地性质的农民建房和收取有关费用的随意性;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查处各种涉及农民建房的乱收费,从而造成收费秩序的紊乱。

(四)管理不到位,也是农民建房乱收费未得到及时有效遏制的一个重要因素。尽管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省每两年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清费治乱减负行动,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每次清费减负行动,都没有触及到农民建房收费,在客观上形成了农民建房收费管理的死角。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一方面,基层政府和国土、建设等部门对农民建房实施乱收费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查处,使得乱收费现象愈演愈烈;另一方面,农民本身由于掌握政策少,难以分清合法收费和非法收费的界线,缺乏对乱收费的抵制能力,从而为乱收费的滋生提供了土壤。相关法律知识

 农村自建房的设计图

 农村妇女离婚后无房居住,本想... 新疆喀什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规范清理单位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

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监察局 建设局 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纠正违规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  居民为多讨国家赔偿 自家楼顶上建房

 公积金建房将在30城市试点 以各地省会城市为主

 名律师说案:房屋开裂原是邻居建房惹祸

三、对策建议

农民建房收费事关减轻农民负担、启动农民消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基于对农民建房收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的分析,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民建房各种乱收费,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理顺乡镇国土所、建管站机构和人员关系,实行标本兼治。

(一)提高认识,把整治农民建房收费作为减轻农民负担、扩大农村消费的重大举措来抓。住房消费是农民消费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根据当前农村消费的特点,一般来说,农民除了衣食消费以外,最大、最迫切的消费需求就是建房,然后才会考虑其他的消费。当前,农民建房收费负担过重,不仅直接加重了农民负担,也严重影响了农村消费需求的启动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据统计,全省1999年末共有农业人口5059.91万,农业总户数1364.26万,农业人口人均纯收入为2147.18元,其中年均纯收入在1300元以上的约占72%。初步调查,在年人均纯收入1300元以上的农户中,除去部分已建新房户,近两、三年内有建房需求的约占30%,按每户投入1.5万元计算,投资总规模可达500亿元。但由于农民建房收费负担过重等因素的影响,1999年全省农村实际住房投资不足100亿元,其中还有15%左右的资金是用于支付各种办理建房手续的费用。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整治农民建房收费作为扩大农村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减轻农民负担的实事、改善农村居住条件的好事来抓,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二)理顺和妥善解决乡镇建设站、国土所的机构和人员经费,从根本上遏制乱收费的源头。一是结合乡镇机构改革精减人员、调整结构、理顺机构,明确乡镇国土所由县级国土管理部门垂直管理,建设站由县级建设部门管理。二是在精减人员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人员经费,开前门、堵后门。三是根据农民建房过程中有些服务性工作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完成的实际情况,区别行政审批和中介服务职能,允许合法的中介服务机构与农民自愿签订委托服务合同,适当收取中介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根据服务成本和农民承受能力核定。这样,既可以鼓励乡镇国土所、建管站为农民建房提供必要的服务,又可以适当弥补其人头经费的不足。

(三)明确有关农民建房的收费政策,切实规范收费行为。鉴于现有的政策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农民建房的客观情况,建议根据农民建房用地的不同性质和地区经济状况,对有关收费政策作进一步的界定和明确,使农民建房收费正本清源,健康有序。一是凡农民在原宅基础上建房或占用荒山、荒坡、空坪隙地建房的,只按规定收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工本费。二是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开垦相应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除收“一书一证”工本费外,可加收耕地开垦费,但收取额度应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2000]1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三是农民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集镇)未成片开发的集体土地上建自住房,不占用耕地的只收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工本费,占用耕地而又不能开垦相应的耕地或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可加收耕地开垦费。四是农民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建带经营性房屋的,除按规定收取“一书一证”工本费(占用耕地不能相应开垦或开垦不符合要求的可加收耕地开垦费)外,可按建安造价的2%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但每户最高不超过300元。五是经批准农民在原宅基地、荒山、空坪隙地、耕地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建房,如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又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可按规定收取土地复垦费,但每户收费标准控制在200元以内。六是农民在实行了“三通一平”、“七通一平”成片开发的国有土地上建自住房的,按城市居民建私房对待,不得收取土地复垦费、人防工程易地统建费、文物勘探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道路占费、建筑施工招投标管理费、新墙体材料改革费(基金)、散装水泥扶散费、建筑噪声费、民用卫生设计审查费及各项基金(不包括防洪保安资金)。七是灾区农民水毁房屋在原地和政府统一安置异地重建的,按规定免交一切建房收费。

3.镇村农民建房实施方案 篇三

农民建房实施方案

为充分保障本村村民合法权益,保证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及本村实际用地情况,按照“一户一宅”、宅基地法定面积的要求,在对本上报申请宅基地的农户相关情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于

****年**月**日在(地址)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经全体村民代表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并制定

农民建房实施方案如下:

行政村(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1.排序按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拟安排宅基地的先后顺序填写。

2.人口:户籍人口按户口本填写,核定申报人口根据提交的材料核定,如非农人口、独生子女需提供相关资料,可列入申报人口。

3.原有住房:结构分土木、砖木、砖混、框架;来源分继承、分家、批准等;处置方式分拆除、赠送村集体等;原有住房为危房需说明鉴定结果。

4.本方案必须在每年 4 月底前制定完成。

5.本方案一式四份,一份村集体留存,一份上报镇(街、区),一份在村公示栏长期公示,一份报国土局备案。

排序 户主 人口 原有住房 规划安排地块 村集体意见 其他需说明事项 户籍人口 核定申报人口 间数 面积 层数 结构 来源 处置方式 座落 面积

镇农村宅基地申报调查表

行政村

编号:

户主

身份证

联系电话

人口 户籍人口

人口情况说明

核定申报人口

原有住房(一)

座落

结构

层数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来源

处置方式

原有住房(二)

座落

结构

层数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来源

处置方式

分家情况说明

合计占地面积

合计建筑面积

人均建筑面积

规划安排 地块情况 座落

拟安排面积

符合总规 是□ 否□ 符合村庄规划 是□ 否□ 地块落实 是□ 否□ 农转用情况

村集体 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农民建房 方案排序

调查人员意见 联村干部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村镇办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国土所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镇农村宅基地呈报表

编号:

年第 号

单位:平方米

行政村名称

申请 农户 人口 信息 姓名 关系 身份证号码 户口性质

申报人口

情况说明

原有住房信息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人均建筑面积

分家情 况说明

旧房处置

签订处置协议 是□

否□ 安排地块信息 座落

拟安排面积

土地分类

是否需农转用 是□ 否□ 符合村庄规划 是□ 否□ 是否落实指标 是□ 否□ 村 集体 意见

该户符合申请资格,在农民建房实施方案中排序第位;拟安排地块符合村庄规划,已落实具体地块,现上报审批。

村民委员会(公章)

主任:

经济合作社(公章)

社长:

****年**月**日

计生办意见

经办人:

(公章)

****年**月**日 村镇规划 意见

经办人:

(公章)

****年**月**日 国土资源所意见

经调查,该户符合农村宅基地申报资格,拟同意上报建房用地

平方米。

经办人:

审核人:

(公章)

****年**月**日 镇(街、区)

意见

****年**月**日经镇(街、区)宅基地审批领导小组讨论,同意批准

户建房用地

平方米。

(签章):

****年**月**日 备注

镇农村宅基地批后监管记录表

编号:

年第号 建房户

建房座落

批准内容 占地面积

呈报表编号

层数

建筑面积

规划许可证编号

批后监管内容 定桩 放样 记录

联村干部:

村镇办人员:

国土所人员:

****年**月**日 基槽 验线 记录

联村干部:

村镇办人员:

国土所人员:

****年**月**日 施工 过程 到场 记录

联村干部:

村镇办人员:

国土所人员:

****年**月**日 竣工 验收 记录

联村干部:

村镇办人员:

国土所人员:

4.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 篇四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镇村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农民建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村(居)委会分别成立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报批、用地报批和监督巡查,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设规划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农民建房原则上安排在集中建房点内,引导农民建房有计划地向集中建房点集中。对零星建房的,原则上停止审批,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属危房改造的,在符合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集中建房点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用地、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第七条 在历史文化名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村民建房的,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建房要求

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并将原有住房拆除的; 方米。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建设农民单元套房,楼层可根据规划设计调整,每户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

第十二条 村民建房原则上要求按坡屋面形式设计,具体房型可在建设部门提供的标准图集中选择,或自行选择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规划进行施工图设计,建筑外形应按设计要求装修,鼓励形成“一村一品”;105国道进深120米的农民建房,须按照镇政府统一规划设计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房屋立面装修须按照镇政府要求的统一风格进行装修。

五、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农民建房坚持“先规划后实施,无规划不审批,未审批禁建设”的原则。在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建设个人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委托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建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对完工房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第十五条 镇国土资源所实行农民建房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控制制度,每年一季度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农民建房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六条 农民建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建房申请及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

(2)村委会出具符合建房条件的证明。

第十七条 在原有宅基地新建、扩建、改建住房的村民向所在地村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表》及《@@@部门联动审批表》,经村小组同意后报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审查通过后公示一周,公示无异后,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镇政府。

第十八条 镇政府安排镇村镇规划管理所和国土资源所

门共同参与,并分别签署意见。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将加强对农民建房过程中的检查监管工作,并指导村委或村小组建立农民建房理事会,农民建房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制定村规民约等措施落实乡村规划拆旧建新和建筑风貌要求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所按月向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上报建房审批(审核)备案材料。

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编制和公开农民建房办理流程、条件要求和工作制度,定期公布农民建房许可办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六、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村(居)委依法制止违法用地、违规建房行为,切实履行农民建房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农民违法用地、违规建房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罚”,及时消除违法状态。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行为已无法控制的,由村(居)委上报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由镇政府进行处理,镇政府处理发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所涉村承担。

第二十九条 镇政府组成巡查小组,各村(居)委也必须成立巡查小组、信息员由村会计兼任,每季度对农民建房进行动态巡查,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的监督检查及处理结果报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记录备案,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群众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民建房管理的监督检查。

七、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 村支部书记是辖区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规建房第一责任人,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各包片村干部为直接责任人;各村接受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对监管不力的村进行罚款、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各村(居)委辖区内出现的违法用地,将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每年年底根据季度全面核查、动态巡查和卫星遥感监测

免职或依法罢免。

(四)启动镇级处理一次的,对该村(居)委进行一次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的,对该村(居)委领导进行约谈问责。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农户对行政执法部门就违法用地、违规建房进行的执法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公安机关应建立农民建房应急处置机制,对拒绝或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由镇人民政府做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决定;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改正的,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人员予以拆除。

第三十三条 无权审批、越权审批以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审批使用土地和住房建设的,其审批行为无效,按违法建设处理,违法审批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对在农民建房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拿卡要行为的工作人员,由镇纪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各村(居)委农民建房进行考核,对全镇前三名农民建房管理秩序良好的村(居)委进行通报表扬,并分别予以10000元、8000元、5000元奖励。奖励资金50%补充村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经费,50%奖励给相关责任人员。

八、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农村农民建房放样操作流程 篇五

本操作规程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房建设管理,使得农房建设更规范、更具有实际的监督效应,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违规建房的发生,是加强农民建房管理中的一项监督环节,根据实际制定本规程。

农民建房放样,是在农户申请建房相关条件,经组、村、乡城建及国土四部门全部审核通过的前提下,取得由县规划局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在实施新建房屋地基放样时,由农户、村、城建、国土及土地防控,一起到场核实放样面积是否符合所审批的实际面积,具体是:

1、建房农户在新建房地基放样时间确定后,告知行政村负责建房管理的村干部。

2、行政村负责建房管理的村干部,在接到建房农户放样时间的通知后,联系乡城建办和国土所及土地防控办安排现场放样。

3、人员到场后由乡城建工作人员给建房农户讲解放样规定,同时要求建房农户在《现场放样规定遵守承诺书》上签字。

4、对建房农户的地基放样进行现场面积核实,并填写《农民自建房放样情况表》(一式三份),经到场的建房户本人、行政村负责建房管理的村干部、乡城建办和国土所及土地防控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如有违规当场责令建房农户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5、经确认无违规后,将《农民自建房放样情况表》其中一份交给乡土地防控办人员,进行随时跟踪监督,其余交由乡城建和国土存档。

6、如建房户在乡土地防控人员进行跟踪监督过程中,擅自违规调整放样面积的,一经发现将由国土部门发放建房停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如拒不整改的违规部分将予以拆除处理。

6.工业园区农民建房管理责任书 篇六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武宁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的通知》、《武宁县村镇规划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园区工作实际情况,特与各村签订如下责任状:

一、县城规划区内及县城规划控制区内,必须按照规划要求,报县城乡规划局审批后方可供地建房。

二、村“两委”要高度重视农民建房管理工作,把该项工作列入村“两委”重要议事日程。村支书为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为直接责任人。村支书要亲自研究、部署本村的农民建房管理工作,亲自主管农民建房,并成立村农民建房管理巡查队、村级监管信息员等队伍,抓好农民建房管理工作。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强大的宣传氛围,利用各种会议、宣传车、公开信、宣传册、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宣传农民建房的法律、法规、规定。在主要公路两侧、人口密集地方树立大型宣传牌。

四、严格农民建房申报审批程序,落实“两次公示”、“四方会审”的审批要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建房人提出申请,报园区管委会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报县城乡规划局,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房人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后,到城郊国土资源管理所申请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开工前,“两次公示”即户主申请,村委会初审后第一次公示,园区管委会审核后第二次公示;“四方会审”即园区建房办、国土所、规划所、村委会四方共同审批,并现场放线定位,定位放线时村包组责任人必须到场,定位后建房人方可按定位四址动工建房。建房人必须严格按照放线定位四址建房,擅自改变、扩大面积一律予以拆除,村、组、国土、规划部门要加强建房动态监管。

五、节约用地,推广集中建房。按统规统建和统规自建的要求,逐步减少零散建房,尽量集中建房,严格控制公路红线范围内建房、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开天窗建房、切坡建房、占用河道建房。推广新户型建房,凡新建房户必须建新户型,要加强对建筑工匠的培训,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六、新建的房屋必须按建房办提供的新户型图纸建房,由建房申请人与园区建房办签订建房合同,并由建房办监管到位。

七、为预防地质灾害,严禁砌坡建房,如受地理条件限制,确实需要砌坡建房的,必须按规划和国土要求,做带砌坡,待地灾隐患排除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建房报批手续。

八、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巡查和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建筑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实行每天一报告制度,绝不允许出现知情不报、瞒报漏报现象。

九、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把规范农民建房管理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对村干部渎职失职、不作为乱作为,坚决按照《武宁县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

十、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对在检查、暗访中发现违法违规建房的,及时予以通报,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年终对村农民建房管理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记入村经济考评总成绩,考评不达标一律实行“一票否决”。

管委会主任(签字):

村主任(签字):

7.规范农民建房发言稿 篇七

——江西省宜春市大力开展“三清一控”活动的经验综述

来源:中国建设报 2014-05-06 市场六版 ■陈德进 袁新华 宜春市共有乡镇182个,行政村2230个,自然村26121个。据初步统计,2013年底,宜春市农村住房建筑面积为18200万平方米,其中2008年以来,新建房屋建筑面积3200万平方米,增长17.5%。该市农村经济强起来了,房屋做起来了,但村庄环境却越来越差了,普遍呈现“有新房、无新村”、“空闲房、空心村”和屋内现代化、屋外脏乱差等不和谐现象。基于这样一种背景,宜春市在全市农村范围大力开展“清理农村违法用地、清理农民违规建房、清理非农户籍人员回乡建房、严格控制农民新建住房”的“三清一控”活动,2013年共清查违法用地5152宗,面积75.55万平方米,已处理4603宗;违规建房7327栋,违规建房面积100.68万平方米,已处理6647栋;非农户籍违规建房166栋,违规建房面积6.96万平方米,已处理100栋。为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宜春市“三清一控”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借以与其他城市分享。——编者

形成完整操作模式“堵疏”农房违建

江西省宜春市在深入基层调研、初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个较为系统的操作模式。

把握工作原则,明确清理内容。“三清一控”的目的是全面遏制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规范农村土地管理秩序和农民建房审批程序,美化村镇人居环境。宜春市在工作中注重把握四个原则:一是依法依规、违法必究。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清理出的违法用地和违规建设,该罚的罚、该拆的拆。二是尊重历史、区别对待。对个别历史阶段形成的违法建筑,严格把握政策,区别对待,妥善解决。三是既处理事、又处理人。既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严厉查处在执法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行政执法人员和镇村基层干部。四是建章立制、长效管理。注重健全完善土地和规划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三清一控”清理范围为各县(市、区)辖区内所有乡(镇、场)和近期建设规划区以外涉及农民建房的街道,清理对象是自2008年1月1日(宜春市政府出台《农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十不准”》)以来的违法违规用地和建设行为。清理内容有五个方面:非法占用、擅自买卖、以租代征等违法用地行为;未按审批内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用地范围等违法用地行为; 1 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或未按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建新未拆旧的“一户多宅”违规建房行为;非农户籍人员擅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违规建房行为。

广泛调查摸底,深入查找问题。调查摸底是搞好清理工作的基础。首先,各乡(镇、场)和街道组织各自然村和社区进行全面自查,摸清违法违规用地和建设情况。其次,各乡镇组织得力干部和人员,对照清理内容,逐家逐户、逐栋逐间核实违法违规用地和建房情况,位置、面积、建设过程、手续情况等都要准确无误,并登记造册,形成完整详细的第一手材料。

与此同时,宜春市着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县(市、区)出动流动宣传车200余台次,在乡镇、行政村悬挂宣传横幅1000余条,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尤其是,还通过移动平台发送短信5万余条,将“三清一控”有关内容、要求和投诉举报电话公布于众,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最后,在摸清基本情况之后,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对乡(镇、场)和街道进行全面复查,弄清违法用地、违规建设行为成因,并逐宗、逐项、逐村进行核准,再汇总上报。市领导小组组织市直有关单位赴各县(市、区)进行抽查,确保数据真实,事实清楚。

科学制订标准,严格处罚到位。依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制订了处理标准和措施。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房和未按用地审批内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用地范围的,分门别类区分为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一般耕地、其他土地等形式,并处每平方米10 30元不等的罚款;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受让集体土地的,处以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0 50元的罚款。对建制镇管辖规划区内和有关街道范围内未经规划审批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农村建房,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土建工程造价5% 10%的罚款;未按规划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处土建工程造价3%的罚款。违法建房农户在缴纳相关规费后,依法为其补办建房手续。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河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占用基本农田、在地质灾害区域建房的,不接受罚款补办手续处理的,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对非农户籍人员要求其主动申报,对严重违法用地和违规建设法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

注重“疏堵”结合,建立长效机制。“三清一控”主要为“堵”,但光“堵”不“疏”,农村无序建房现象不能从源头上遏止,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因此,在“堵”的同时,建立“疏”的机制,尤为重要。

一是强化规划的引领。科学编制村镇规划,完善农民建房管理办法,下发了《宜春市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以县(市、区)为单位,通 2 过统一招标,确定规划编制队伍,对全市2230个行政村进行规划设计。各地还出台了具体的管理举措,如高安市出台了《农民建房管理补充规定》、奉新县出台了《控制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施办法》。二是探索宅基地换房路径。在镇村联动范围内的农民,原则上退出宅基地,可以在集镇上置换相应面积集体土地性质的新建住房,或按征地标准予以货币补偿。三是完善审批制度。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严格按照用地、规划审批程序进行,依法办理国土、规划等许可手续。四是做好技术指导服务。聘请专家进行了农村住宅设计,编印建设图集,由建房农户根据自己的喜好和意愿自行选择建房图纸。

宜春市“三清一控”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践过程中,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在工作中,该市也积累了几点经验体会。

体会一:创新的动力是无限的。“三清一控”关键是创新了体制机制,解决了“有人管事、有钱做事、按制度办事”等问题,通过这种创新,增强了动力,激发了活力。

一是“三所合一”抓管理。整合乡镇管理机构,将土地管理所、规划建设所和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三所合一,作为常设机构,并选配好精干人员,建立好工作制度,落实好经费保障。这样做的目的是充分发挥基层站所的作用,及时发现和处理苗头性违法用地和违规建房,使其遏制在萌芽状态。

二是“三位一体”抓规划。实行“市级督导、县级领导、乡级主导”原则,市、县、乡三级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市里对村级规划进行技术指导,县里牵头组织规划编制队伍和评审,乡里负责具体的规划编制工作,把规划编制的各个环节严格落实到位。规划编制经费以县(市、区)财政投入为主,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各地规划编制工作进行以奖代补。

三是“三级联动”抓落实。市政府牵头成立工作小组,部门联动,各负其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违法用地的清理指导,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农村违法建房的清理指导,监察部门负责非农户籍人员违反规定回乡建房的清理指导。各县市区组成联合执法组,由政府办(法制办)、国土局、建设局、城管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广电局等相关单位组成,依法对部分严重违法建房进行拆除。乡镇主动担负起工作主体职责,尤其是党政一把手,强化大局意识,树立“一盘棋”思想,一抓到底。

体会二:路径的选择事关成败。

路径依赖理论指出,要想路径依赖的负面效应不发生,那么在最开始的时候就要找准一个正确的方向。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2014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一户一宅原则,不允许城里人到农村买 3 地建房,坚决禁止“逆城镇化”。“三清一控”工作,符合中央精神,缘于其科学合理的路径。

2012年,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宜春市开展了以高速、国道等主干道沿线村庄为主的秀美乡村建设活动,取得了良好成效。在这项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农村违规建房大张旗鼓、违法用地层出不穷。市里审时度势、果断出击,以秀美乡村建设为契机,在全市农村范围开展“三清一控”。

2013年6月,宜春市又在“三清一控”基础上,全力推进镇村联动建设发展工作,选取19个示范镇(重点镇),将集镇及其周边1公里左右范围内的村庄纳入镇村联动范围,实行建设联动、发展联动。共涉及联动村96个,联动村庄人口4.3万,面积9016亩。在具体工作中,一是“当县建镇”,把示范镇变成县(市)域副中心,“让集镇变城市”;二是“以联促村”,改善农村环境、改造基础设施、改变面貌,“使农村像城市”;三是以人为本,科学合理引导农村人口进入集镇,“把农民变市民”,镇村联动建设发展工作已经成为宜春市探索新型城镇发展的新路径。

体会三:群众路线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力量源泉。“三清一控”的对象是广大群众,出发点也是为了群众。“清”的是那些损害公共利益、甚至直接侵害他人利益的少数人,保护的是大多数人的利益;“控”也是为了防止违法用地、违规建设再次发生,实现优化环境与保护资源的双重目标,给人们创造井然有序、洁净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给后辈子孙腾出所剩不多的生存发展空间,从总体上说,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期盼。

8.规范农民建房发言稿 篇八

同志们:

今天的会议是一次极其重要会议,既是土地确权的启动会,也是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部署会,还是环保工作的推进会。经过县委、县政府研究,将土地确权、农房管理、环境保护三会合一,主要是基于三方面的考虑:一是中央近年来一直运用土地政策、信贷政策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大最严格的手段,对地方政府经济行为实行经济宏观调控。从自然法则来看,万事万物都是相关联的,我们通常会这样讲一个地方的生态环境——粮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人,人的命脉在土地。今天的三个会涉及到土地和环境,所以放到一起开。二是切实精减会议,落实党中央“八项规定”所倡导的精简会议要求,让大家能有更多的时间去谋发展、有更多的精力去抓落实。三是这三项工作,都和乡镇有关联、有关系,一并开会更有利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统揽全局、统一部署、统筹推进。

刚才,可跃、结云同志对相关工作做了说明,有关乡镇和部门也做了很好的表态发言,特别是县委常委响龙同志、县委常委、副县长鹏飞同志,分别就土地确权、农房管理、生态环保三项工作,作了详尽、详实、详细的安排部署,讲得很好,我完全同意,请同志们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希望大家在落实这三项工作中,比斗志、比干劲、比业绩、比稳定,掀起加快推进、加速赶超的新高潮。下面,就扎实推进这三项工作,我再讲三点意见,也就是“三个化”: 第一点意见,要深化认识,用“重中之重”的程度来对待这三项工作 虽然土地确权落实起来很艰难,但却是一件管长远的大事,必须见成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连续6年的中央1号文件,对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的任务书、路线图和时间表。对我们这样一个农业大县,尤其是我县农民人口多、农村面积大、农业占比重,而且农户承包地块零散、地类多样、地貌复杂,再加上集体与国有、村组与部门、村组与村组之间的权属争议等问题,土地确权压力很重、难度很大。但是,这项工作事关长远,再难也要做好。正如汪洋副总理指出:“这不是一件可干可不干的事,而是非干不可、必须干好的事”。只有把承包地真正落实到农户,权属清了、面积准了,农民的心才能稳了,才能实现农业繁荣、农民增收、农村稳定。

虽然农房管理执行起来很艰辛,但却是一件利长远的好事,必须出绩效。从当前情况看,我们农民建房管理的乱象令人担忧,无序乱建、违规搭建、想建就建,折射出农房管理当中的缺位、失位、错位,各种矛盾交集、关系交织,在全市排位滞后。从2013年开始,国家和省市将农民建房用地监测等同于城市项目用地监测,这意味着我们违法用地比例很有可能超过17%的警戒线,意味着将面临巨大的问责风险。现在,我们必须行动起来,以最大的决心,最大的力量,用铁的纪律认真整治,铁的手段严格整理,铁的心肠全面整顿,严厉处置违规占用宅基地、违规建房行为,为城镇化建设赢得宝贵时间和空间。虽然环境保护推进起来很艰巨,但却是一件谋长远的要事,必须有实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将生态文明作为“五个文明”写进报告,将生态文明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今年1月9日的国务院环保工作会议指出,要毫不放松抓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并制定了措施、下达了任务、落实了责任。特别是今年,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文涛同志对我们军山湖水质保护非常重视,相继做出几次专门的重要批示,要求高、措施严、力度大。我们在环境保护这项工作上,必须全力以赴,严格监管,为子孙后代留一脉青山、一湖碧水、一片晴空、一个永续发展的空间。

第二点意见,要细化举措,用“好上更好”的标准来落实这三项工作

(一)土地确权要抓稳抓牢不软手。土地确权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基础性工作,法律有要求、中央有政策、省市有部署、农民有期盼。推进这项工作必须要坚持审慎、可控、平衡、稳定,扎实推进、稳妥推进、加快推进。重要就是突出“四扇门”:

第一,摸准实情登家门。就是要上门入户开展确权调查工作,查清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确保每一宗土地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确保做到不遗不漏、不假不虚。这里要做到“三个四”:一是四个统计,认真做好耕地面积尤其是农田标准化改造面积的统计、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统计、新型农业生产服务组织的统计和农业管理体系人员的统计。二是四个座谈,开好新型经营主体座谈会、村民代表座谈会、村干部座谈会、乡镇干部座谈会。三是四项权力,要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做到尊重群众意愿,倾听群众的呼声,满足群众需要,符合群众期待。第二,调处争议入户门。就是要到群众家中调处争议。一是坚持两条底线,一条是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结果,都要得到群众的认可,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害;还有一条就是要化解二轮承包以来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二是把握三个依据,以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准,以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为基石,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合情合理地化解矛盾。三是发挥五老作用,引导村里的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老战士、老模范,组成“理事会”、“监事会”、“议事会”等组织,形成村民内部的约束力、监督力、调解力。四是突出三个重点,对于权属一时无法确定、争议一时无法调处的,可以先搁置、冷处理,或争取政策支持。难以确权的,可以采取确地确股的方式解决。特别是政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应该依法务实,尊重农民意愿和智慧,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

第三,阳光操作开大门。就是要公开、公平、公正操作。围绕“确实地、赋真权、准登记、颁铁证”的目标,在清查、丈量、确权、登记的每个环节都进行民主协商,不能因为赶时间、抢进度,而人为简化程序、弱化手续、违规变通、违法操作。一是四签,开会通知要签收、参加会议要签到、表决投票要签名、通过方案要签字;二是四公示,即摸底调查、工作方案、勘界确权、土地发证全部张榜公示;三是四相符,即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相符;四是五到户,即承包地块位置、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基本农田标注到户。

第四,土地流转更专门。就是要在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推动土地流转。一方面,各乡镇要以农经站为载体,以便民服务中心为依托,畅通土地流转信息,建设专门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另一方面,土地流转还要明确三个方面:一是干什么。土地流转就是要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在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的基础上,发展高产、高效、高值、高质的现代农业。像我们的下埠油茶、前坊果业、李渡蔬菜、钟陵花卉、张公药材等都可以借势、借机做大。二是谁来干。农村土地就是要适度向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合组织等新型规模经营主体流转,增强带动力、辐射力。三是谁操作,土地流转中,县乡做指导、做规划、做配套,主体还是村组。

(二)农房管理要抓细抓紧不松手。按照“无条件叫停,无隐瞒摸底,按分类处理,大力度拆违、联审会发证”的要求,全面推进农房管理,重点要做到“五清”:

第一,底数摸清准。镇村指挥部要统筹调度、合理安排,对全县范围内的违规建房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四定”:定方案,从上门入户收集数据,到逐乡逐镇收集数据,最后牵头部门汇总数据,都要有明确规范的实施方案。定人员,要迅速抽调精干人员,组织普查队伍,并把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定内容,就是通过宣传培训,使普查人员熟悉掌握普查内容、普查方法。定责任,要明确普查人员的责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规划做清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相关要求,以及上级有关要求,要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要精心编制镇村规划,同时农工部等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确保规划质量。自然村的编制规划必须符合“两榜三图一册”的要求:“两榜”,即初步成果张榜公布、修正成果张榜公示;“三图”,即《现状测绘图》、《总体规划图》、《控制性详规与土地利用图》;“一册”,即《编制规划册》。同时,农民建房要做到“八不准”:一不准违反规划选址建房;二不准突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建房;三不准在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四不准非法占用耕地建房;五不准超宅基地面积标准建房;六不准违反质量安全要求建房;七不准破坏生态环境建房;八不准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房。

在精心编制镇村规划同时,还要着重要考虑三个问题,一是能否建的问题。符合四种条件之一可以建房,有八种情形之一的不可以建房,这是硬性规定,也很容易考量,容易操作,而且要接受社会监督,所以能不能建房都很透明的,这关必须把死。二是哪里建的问题,我们要引导农民集中建房,选址很重要,不但要能够带动、拉动当地发展,还要让绝大多数群众乐于接受。对拥有合法宅基地的,符合规划,要通过现场勘察,绘制红线图,确定四至,理清权属,才放线建房,这关要把准。三是怎么建的问题。集中建房要尊重规划、符合规划,也要考虑群众的意愿、习惯、习俗、风格,还要注重质量、户型、安全,确保群众生产提效、生活提质,这关要把牢。农工、住建等部门要编制农房通用设计手册,免费提供给农民建房使用。

第三,宣传讲清楚。开展好农民建房“宣传月”活动,利用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农房管理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相关政策,实现培训班到乡、宣传车到街、宣讲队到村、宣传牌到组、宣传单到户,使全社会关注、全社会了解、全社会认同、全社会支持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重点要让群众清楚明白可以在哪里建房、怎样建房、建什么样的房、建房的途径和程序是什么,有什么样的环境、生活质量会有哪些改善和提升,让群众自愿参与到农房管理工作。

第四,审批要清正。管好农民建房,不是不让农民建房,严格审批也不是设立门槛,最终的目的,还是要通过政府引导和控制,规范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建好房,防止多建、乱建、不会建、不依规划建。还要向群众公开、公示、公布五具体事项:一是内容。四种可以建房的情况、八种不能建房的情形要一清二楚。二是权限。需要县里审批、乡镇审批的要明确。三是流程。明确审批办理的具体流程,引导农民依次办理。四是费用。依法合理收取费用,不能层层加码乱收费。五是时限,办理的期限要向社会公布。在这里讲一个观点:推进新型城镇化,不是消灭农村,而是在应保留的基础上保护农村,少砍树、不填塘、少拆房,要像习总书记在全国城镇化会议上说的,要让我们的城镇化建设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第五,处置更清爽。对农民违规建房行为的处理要公平、公正、公开,不留隐患和后遗症。如何处置,我看三个方面要把握:第一是拆除。对违规建房,原则上是一拆到底。对于乡镇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农民建房进行拆除,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该组织力量予以配合,统筹于郑响龙同志,农工部参与。第二是分类。对符合规划要求但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住房困难户,要按照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尊重历史、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第三是监管。各乡镇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24小时巡查,做到强力监管、严防死守。一有违建行为,就要处置,不能等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或大面积发生才处理。这里再三强调,如果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名人富人违法违规建房的,要作为典型案例,从严、从重、从快,依法依规处理。

(三)环境保护要抓好抓实不放手。重点做到“三个不”:

第一,污染防治不松懈。主要是“三个防治”:一是大气污染防治。抓好城市扬尘、机动车污染、企业污染治理,落实好XX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措施。二是水污染防治。抓牢水源地保护,确保全县人民饮水安全;抓实水环境治理,包括城市水环境和农村水环境;抓好水环境质量监控与应急预警,积极开展河、湖、渠等地表水的水质监测,健全监控体系。特别是军山湖的水质保护工作,一定更要按上级要求落实到位,垃圾焚烧站和污水处理厂要按时按质竣工。三是土壤污染防治。做好“一个监测、一个治理、一个修复”。一个检测就是做好饮用水水源地、耕地、涉危涉重的工矿企业及周边等重要地域的土壤的监督调查;一个治理就是抓好工业污染源治理,尤其是要抓好重金属污染防治;一个修复就是重点推进文港重金属防控区土壤修复试点示范工程,这也是市里给我们下达的刚性任务,必须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第二,污染减排不怠慢。污染减排控制指标是国家确定的约束指标、刚性要求、硬性任务。要千方百计做大我县减排基数,减轻任务压力,为进贤加快发展赢得更大空间。要大力推行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和科技减排,突出抓好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每一个减排项目发挥减排效益。要按计划完XX县城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县城污水管网建设,实行雨污分流。要提高环保执法水平,严厉查处各种违法排放行为,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第三,制度建设不止步。建立健全四项机制:环保监测机制。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上争取力度,尽快提高环保监察、监测能力,着力构建县、乡、村三级环保工作网络。定期排查机制,开展高污染企业环境隐患拉网式检查,对违法超排、偷排、直排,要一个个检查摸点、登记在案、坚决关停。信访办理机制。要进一步加大环保问题的处理力度,及时查处和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责任追究机制。市政府已经在研究环保考核工作,将县区政府县区长、分管环保工作副职,以及环保局长作为考核对象,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撤销考核年度市授予的有关环保方面的荣誉称号;对各县区长、分管副县区长和环保局长问责。所以,我们要把环保工作职能定位到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上,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三点意见,要实化责任,用“严而又严”的考核来推进这三项工作 一要强化领导。今天,我们会议调度的三项工作,都是政策性强、专业性强,涉及面大、影响面大的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做到集中领导、集中人员、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经费“五个集中”,扎实做好所涉的三项工作。在这里强调一下,三项工作都要在七大指挥部内成立领导小组,专门负责领导协调;三项工作都要抽调专门人员,专门负责具体推进。二要细化责任。土地确权工作。农业部门要当好“带头人”,加强政策指导,完善操作规程,强化协调管理;国土部门要当好“支持者”,及时提供土地调查相关成果、农村土地有关数据资料;法制部门把好“法制关”,细致研究好土地确权法律问题,为处理争议提供依据;信访部门要当好“和事佬”,各有关部门要全力做好综治维稳和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档案部门要当好“记录员”,配合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开展。农民建房工作。县农办要做好农民建房的统筹工作;各乡镇作为责任主体,要做好农民建房规划、审批,农民违规建房消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引导农民有序建房。各乡镇原则上凡是农字号建房,由乡镇审批;凡是商品房,由县国土、住建部门按相关手续审批。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门要在积极履职的同时,将职能定位侧重转到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上;经济开发区既要当好企业发展的“服务员”,更要当好监管企业排污的“管理员”;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保护好本辖区环境;农业、水务、畜牧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环保工作。

三要严肃考核。我们各部门、各乡镇要按照会议精神、对照文件要求,逐步落实、有序推进。推进过程中,要不断督办、检查、落实,对管理不力、推进不力、落实不力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要将土地确权工作作为头等大事,要将农民建房工作列入考核主要内容,要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评价干部重要依据,对乡镇XX县直相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并加大考核权重,作为评价各级领导干部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三项工作都要进行全程跟踪督查,加强调度指挥,建立通报制度。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每个月进行通报。对因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工作效果不明显,严重影响目标任务的乡镇或部门单位,要根据考核奖惩机制予以相应惩处。

同志们,土地确权、农民建房、环境保护这三项工作,都是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们一定要以对子孙后代的福祉负责、对进贤发展负责的态度,勇于担当、真抓实干,把工作办好办实、办出成效,使这三项工作走上长效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为进贤科学发展、生态发展、绿色发展、加速赶超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根据镇两干会和岳溪镇人民政府《岳府发(2014)5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村低保工作讲以下几点意见: 一.评定低保的基本原则

1、动态原则。2015年各村低保户的确定,必须重新评定,并严格按照城乡低保的政策规定执行,做到低保对象户准确,应保尽保,确保我村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城市低保实行每月集中办理上月受理的申请,农村低保在每季度第一个月集中办理上季度受理的申请。家庭成员中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城市低保集中办理时限同时办理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2、认定原则。指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未婚子女和因病因残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

3、分流原则。家庭比较困难的特殊病人(符合2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的),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申报民政建档特殊困难户。

4、受理(或量化)原则。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递交申请(本次由村委会统一受理申请后一并交予镇民政办)。那么村收到申请后,根据什么来受理,就根据以下几个标准来受理:(1):首先是XX县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人平每月195.00元。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是人平每月340.00元。

(2):劳动力系数,一个正常人男:18至55周岁,女18至50周岁,系数为1;男56至65周岁,女51至60周岁,系数为0.7;一般残疾人员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系数为0.7;男56—65周岁,女51—60周岁,系数为0.5;男16—17周岁和66—70周岁、女16—17周岁和56—65周岁,系数为0.3;患有慢性疾病人员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系数为0.5;男56—65周岁、女51—60周岁,系数为0.3;男16—17周岁66—70周岁、女16—17周岁56—65周岁,系数为0.2;3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员: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系数为0.3;男56—65周岁,女51—60周岁,系数为0.2;男16—17周岁和66—70周岁、女16—17周岁和56—65周岁,系数为0.1;

1、2级重度残疾人员;重病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和男女16周岁以下及所有的在校学生、男71周岁以上、女65周岁以上,系数都为0;有一名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家庭,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0.2;有2名以上(含2名)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家庭,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0.4。

(3):家庭收入,在家务农每年按8238元计算即每月686.5元;在XX县范围内务工的每月按最低工资1150元计算;外出务工的,按照务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例如XX市区级级别为每月按1250元计算,广东省的XX市1808元,XX市就是1550元等计算。

5、办理原则。城市低保实行每月集中办理上月受理的申请,农村低保在每季度第一个月集中办理上季度受理的申请。家庭成员中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城市低保集中办理时限同时办理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6、签字原则。参加评审人员、审核人员及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必须在表册等相关资料上签字,对低保对象户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7、惩处原则。对无故阻扰、甚至破坏工作人员依法开展低保评审工作的;对低保家庭提供虚假证明、包庇、作假的;对评议时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的;对故意隐瞒收入、骗取低保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二.工作步骤

⑴发动宣传。由包村领导或驻村干部到各村组逐一召开低保工作会,低保工作人员,村支两委成员参会。在会上宣传低保政策,并印发宣传资料、讲解申请审批表册相关事宜。

⑵受理申请。由各村委会统一受理申请,并核实申请资料是否完善真实,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完善后一并交予镇民政办(含电子版)。下面就申请人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收入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家庭财产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6.家庭生活支出相关有效证明材料。①家庭水电燃料费、通讯费;

②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7.其他相关有效证明草料: ①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②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

③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前婚姻状况证明;

④居住地方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租(住)房相关证明。8.强调只有3种情况下可以单独施保,①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三倍以内的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可与父母或兄弟姐妹分户计算,可单独施保。

②家庭中既有农村户口又有城市户口的,可以也必须按户口性质单独施保。

③家庭户口是集体户口,但成员并未事实共同居住的,可部分施保。9.信息核对。镇人民政府通过民政局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户籍、住房、就业、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劵、车辆、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与公安、人力社保、国土房管、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进行核对。

10.调查摸底。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户开展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居住环境、房屋装修、家庭收入、财产情况、日常开支等家庭实际生活状况;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走访了解其家庭人员、就业及收入情况、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或部门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11.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各包村领导、驻村干部应当根据申请家庭的多少和分布情况,采取集中、分片组织、逐村集中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认定。

(1)会前通知。提前3天公示民主评议会议时间、地点以及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并通知申请人。(2)参加人员

①评议小组成员。包村领导,驻村干部、低保工作人员、辖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村民代表等9—15人组成(参与评议人员实行候选制,由镇人民政府在每个村选择确定20—30名民主评议候选人员,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在每次民主评议前1天从候选人员中随机抽选)。②低保申请人。申请人无特殊情况不参加民主评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委托其家庭18周岁以上成员或书面委托其代理人参会。

③其他旁听人员。民主评议应当有适量的群众参与。(3)会议程序。①宣讲低保政策。会议由包村领导或驻村干部主持,宣讲低保资格条件、当地低保标准、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介绍民主评议小组人员,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评议小组人员与申请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②申请人陈述。申请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若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或因病、重残行动不方便人员,可由其代理人陈述。③介绍调查情况。调查人员介绍申请人家庭人员构成、家庭成员收入、家庭财产以及日常生活状况等调查核实情况。

④评议人员询问。评议小组成员向申请人和调查人员询问相关情况。⑤现场评议表决。评议小组成员对调查人员介绍的调查结果是否认可进行无记名投票,对调查结果不认可的应注明原因和理由。⑥公布结果。即时汇总投票表决情况,现场公布评议结果。⑦签字确认。民主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应当即时形成评议记录,评议小组成员在评议记录上签字。

(4)结果运用。评议小组成员全部认可的,视为调查结果真实有效。评议小组成员有不认可的,应当针对不认可原因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对评议结果无异议的,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上签字确认;有异议的,须提供新的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再次调查核实。

12.政府审核。在民主评议结束后,由镇人民政府低保审核小组召开审核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完成审核上报工作。见文件6页宣读。⑺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见文件7页宣读。

三、低保对象条件

⑴XX县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月人均收入低于195元,城市月人均收入低于340元),按照政策计算收入,对符合条件的实行补差保障。

⑵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复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和解教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以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见系数案例。

⑶家庭财产状况及消费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银行存款(人平不得超过7200元)、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银行存款包括邮政储蓄在内的所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劵、债券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拥有2套以上(含2套)房屋,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10㎡×3×人数);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建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庭月人均水、电、燃料费支出分别超过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的(39元);家庭月人均通讯费超过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的(39元);家庭月人均物管费超过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的;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半年内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以上(含5倍)的(即3人居住购买商品超过2925元);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具的;其他不能享受的情形。

四、工作要求

(一)时间要求

1.宣传动员阶段:从现在到8月底,2.调查摸底评议阶段:9月1日—9月15日 3.收集资料汇总上报镇阶段:9月25日前。

(二)纪律要求

1.高度重视,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9.物价局农民建房收费剖析材料 篇九

一、农民建房收费现状

农民建房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日益规范,但是当前农民建房收费仍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的行为时有发生。农民在建房中主要发生以下费用:

㈠建房押金。村级组织收取建房押金主要有二种情况:一是村级组织对施工方收取施工押金,因现有规定要求农民建房檐口高度不大于8.8米,但建房中超标准情况严重,而建房农户往往把超标准的责任推给施工者,故村级组织对施工者收取施工押金,最终还是转嫁到建房农民头上;二是村级组织在农民建房中收取拆旧建房押金,由于现在农民建房主要在新村规划区,新建房完工后要求拆除老宅基房屋进行复垦,而农民在新房建成后,将老房用于出租、经营或作其他用途,不愿拆除,有的村级组织为了约束建房农民,就收取老宅基房屋拆除责任金(押金),个别地方收取标准高达每户2万元。

㈡两违押金(保证金)、临时用地补偿费和复垦保证金。在两违(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整治中,由村级组织对符合村民建房条件但未经批准擅自建造住房,用地符合规定限额且符合“一户一宅”的,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用地面积超过规定用地限额20平方米以内的,城市建成区外按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对符合村民建房条件但超过批准的建筑层次建造住房或者在已建成的住房上擅自加层,未影响建筑结构安全,也不影响相邻权,总层数未超过三层的,按违法加层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总层数超过三层的,四层及以上部分城市建成区外按违法加层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

除罚款外,有的县(市)还采取补办临时用地手续的方式,由当事人与所在村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按不低于5元/M2向住宅、家庭作坊临时用地者每年收取临时用地补偿费,并一次性交纳复垦保证金7.5元/ M2。

㈢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宅基地使用费。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进,农民迫切要求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在新农村建设中, 各地积极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不少地方规划了村民集中居住点。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费用的矛盾逐渐突出。在进行新村规划和实施中必须解决二个问题,一个是土地调剂集中使用中发生的人员安置、拆迁补偿等费用问题,另一个是进行“三通一平”所需的资金问题。村民集中居住点前期建设如土地平整、河道整理、绿化建设等以及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往往较城市高。如何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种是由村级组织承担。村级经济比较好的,由村级组织对村民集中居住点进行“三通一平”,所需费用不向农户收取,全部由村级组织进行贴补。再一种是向建房的农户收取。村级经济比较薄弱,但想对村庄进行整治,而现有的财力又不足的,按照《**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通过,由村民代表签字形成书面文字,向在集中居住点建房的农户收取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 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往往差别较大,有的按新建每户3500元,拆建2500元收取,有的则高达每户1.1万元,其中通路、通水费8000元,通电费3000元。

有的村除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再向在新农村规划区内建房农户收取宅基地使用费, 根据宅基地大小,收取1.16万—1.24万元/户不等,主要用于土地调剂集中使用中的拆迁补偿和养老安置。

还有的就是借助社会力量和鼓励村民捐款。如海宁市许村镇永福村在完成通组达户道路硬化、亮化、绿化、洁化工程中,充分发动村民出资出力,去年全村40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中,有120万元来自村民捐款。

㈣有关供水供电费用。主要是农民在建房基建过程中使用的水费、电费。用水水表由村水电工负责安装到建房户的厨房,水费按水表的度数,有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按每度1.40元,上浮不超过15%的标准向农户收取,有的由供水部门按基建用水价格计收。电费存在二种情况:一种是由供电部门直接安装电表,所用费用由农户按电表度数向供电部门缴费,存在临时接电费用应退未退情况。另一种是由村里拉线装表,按建筑面积多少向农户收取600至1500元的电费押金,最终再向农户结算。

二、农民建房收费现状分析

上述农民建房收费现状向我们提供了一个信息:在农民建房方面,农民的负担是大大加重。

㈠农民建房押金问题。这可以说是一个老问题,为什么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一是有同志认为政策有不够明确的地方。一直以来,清理整顿的有关文件都是针对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村级组织收费未作严格规范。二是处罚依据不好把握,既不能依据《价格法》(村民会收费不属于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不属于《价格法》调整的范畴),也不能依据《**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村民会不是各级政府,也不是政府有关部门,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体),因此对押金问题往往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有同志认为,虽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48号)对严格规范村级组织收费作出了相关规定,明确: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但从经济处罚的角度看,价格部门没有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款。

㈡两违(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整治中的押金(保证金)、临时用地补偿费和复垦保证金问题。虽然表面看来这不是直接建房收费行为,但却是由建房引起,也应加以分析。首先是执罚(执收)主体缺乏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规定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居)民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划建造住宅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其次执罚(执收)对象存在超范围现象。临时用地补偿费,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仅限于种植业养殖业临时用地。第三执罚(执收)标准有超过规定的现象。一是对城市建成区内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按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与《**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影响村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规定不符。二是一次性交纳复垦保证金7.5元/ M2,与《**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第十一条关于“……(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收取每平方米三元以下的复垦保证金。”的规定不符。

㈢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宅基地使用费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10号)明令取消在农村收取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很明显,宅基地使用费是取消项目。但这里的宅基地使用费,与过去有实质上的区别,是土地调剂集中使用中拆迁补偿和养老安置费用的分摊。它和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一样,是新农村建设中发生的新问题,由于在产生之初采用了“一事一议”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方案,不少同志认为有其合理合法性,认识上存在不一致之处。本文试作如下分析。

1、从“一事一议”的角度看。从项目来看,是属《**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规定的筹资筹劳范围。从收费标准看,则远远超出《**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关于“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按1工的要求筹资(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年初公布的以资代劳每工价格标准进行折算)。从20**年开始,可以分年筹资,也可以几年累计筹资(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筹劳标准: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高于3工。”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4号)规定: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也就是说此两项费用非“一事一议”所能解决。

2、从国家有关新农村建设的政策看。《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安排资金支持编制村庄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要本着节约原则,充分立足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设施改造,防止大拆大建,防止加重农民负担,扎实稳步地推进村庄治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48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必须量力而行,不准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强制要求村级配套。从这里不难看出,各级政府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中有着重要责任。

3、从有关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定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涉农价格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的调查报告》中有这样的描述:由省级政府设立和收取的公用设施配套费只适用于城市范围,但一些地方却以各种名目向农民收取上述费用。我省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都有明确规定,对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既缺少投入,又对如此高的收费放任不管,农民的负担怎么减轻得了。

三、几点建议

㈠加强政策研究,规范村级组织收费。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制定合理的价格收费政策,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项目出资出劳,把国家投入与农民投工投劳有机结合,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加强涉及农民建房各项价格和收费的政策研究,规范村级组织收费行为。

㈡加强对宅基地监督管理。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真正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定点丈量打桩放样;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避免事后一罚了之的做法。

上一篇:幼儿园大班教案(我们美丽的家园下一篇:安全人员任命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