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伤保险延期

2025-03-10

建筑工伤保险延期(共12篇)

1.建筑工伤保险延期 篇一

工伤保险延期申请

致:宁远县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我单位承接的湖南省宁远县委党校(进修学校)整体搬迁工程室外专业承包项目原定于2017年10月份进行施工。我方以于2017年10月20日办理了职工工伤保险业务。现变更为2018年3月进行施工。特向贵单位申请职工工伤保险业务延期要求。现预期为2018年3月5日起进行施工(具体以建设单位开工令为准、保险期限根据实际开工日期相应顺延)。特此申请!

建设单位(盖章):

总承包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2.建筑工伤保险延期 篇二

1 原因分析

目前,建筑行业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主要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上都参加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五项社会保险,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主要集中在从事施工生产的农民工。而建筑行业中,农民工占总从业人数的80%。大量农民工没有参保,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为:

1.1 建筑行业与工伤保险政策缺乏对应性

1.1.1 用人单位难确定

建筑行业管理体制有别于其他行业,工伤保险所指的用人单位难以确定。目前,我国建筑行业施工管理体制是管理层和作业层分离,管理层为项目总承包单位,作业层为劳务承包企业。项目总承包单位主要由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拥有资质和生产许可证,有独立招投标的资格。在中标后,负责项目的管理和技术支持,具体的施工多分包给劳务公司。一般情况下,劳务承包公司下设班组(相当于包工头),班组管理到工人(主要为农民工)。虽然要求劳务企业和农民工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普遍反映劳动合同对企业有约束力,对工人没有约束力。在建筑行业这样的管理体制下,总包公司和劳务企业实际上是经济合同关系,和工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劳务企业与工人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同时也是松散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总包公司和劳务分包企业和工人的关系都不是工伤保险制度所界定的标准的用人单位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范畴。因此,导致建筑行业参保工伤保险的单位责任不明确。

1.1.2 参保人数难核定

建筑工人随项目、工种和工期聚集,潮汐现象明显,参加工伤保险人员难以核定。建筑企业的特点是以项目召集工人,因项目规模大小而决定使用工人数量的多少。项目结束后,队伍就解散,一旦承揽到新项目,再重新招人。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用工数量变动较大,主要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安排人员进退场,如某一项目施工高峰期现场总人数可达400多人,一般情况下只有100多人。另外,建筑施工专业分工很强,不同工种工人根据项目需要进驻工地,干完自己的活就会离开。有些工人可能会多次进驻工地。施工工人的工期根据任务量及天气等多方面因素决定。这种建筑行业用工多重灵活性的表现给核定工伤保险参保人数造成了很大困难,可以说是对工伤保险规定的“职工”内涵的挑战。

1.1.3 缴费基数难核定

建筑工人工资按工作量、按日计算,参加工伤保险的月缴费工资难以核定。建筑项目是层层分包,可以说是分包到了个人。每个工人根据自己的工作量获取工资,如果无法核定工作量的,按日工资计算。据调查,工作量较饱和的劳务公司工人平均一年干250个工,约8个月,基本上没有干满12个月的。因此为核定缴费工资增加了难度。一些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工资一项基本上签的都是当地的最低工资水平,如北京,劳动合同上签的都是1800元,工人实际的收入要大大高于这一水平。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时,工人和企业间容易产生纠纷,例如劳资双方对“原工资福利待遇”如何计算一直存在争议。

1.1.4 工伤待遇难保障

建筑项目工期和工伤保险停工留薪期难以吻合,工期结束后工人工伤待遇难以保障。建筑项目一般都有工期,长则3-5年,短则不足1年。而工伤保险规定的停工留薪期短则1年,长则2年。工期和停工留薪期间存在时间错位、难以吻合的问题。如果工人在项目的中后期受伤,停工留薪期还没有结束,但工期已经结束,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责任的落实就成为问题,工人的后期工伤待遇难以保障。

1.1.5 企业垫付款难冲兑

工伤保险认定周期长,赔付慢,建筑企业难以接受。目前,建筑施工工地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工人亲属及老乡会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要求赔偿。如有争议,就会围堵工地,不让施工,造成工程延误及相应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参保企业要求快速得到工伤保险赔偿,以尽快平息事态,恢复正常施工。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工伤认定需要60天,最快也要15天,而津贴待遇和死亡待遇的支付需要更长的时间。对于企业和工人(家属)来说都无法等待这么长时间,一些企业采取的是先行垫付,但有些地方工伤保险规定津贴发放和死亡待遇发放只对职工或家属,不能给到企业,造成企业垫付的赔付款难以冲兑。

1.2《社会保险法》和《建筑法》存在操作滞后性

2011年新修订的《建筑法》规定,企业应参加工伤保险,理顺了工伤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的关系问题,从法律关系上解决了掣肘工伤保险多年的建筑行业参保问题。但是一些地区仍然按照以往操作的惯性将购买人身伤害保险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并没有要求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还有一些地区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无论是工伤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一律认可,这种惯性的做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1.3 五险合一对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限制性

2006年国务院5号文规定农民工可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极大地促进了农民工参保,各地农民工参保人数快速上升。2011年《社会保险法》颁布后要求参加五项保险,多数地区不再实行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规定。五险合一对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产生了一定影响,一是增加了企业和职工的经济支出。对于使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来说五险合一参保增加了很大的经济负担,有些规模小的企业无法承受。对于流动性大的建筑工人来说也不愿意缴纳保险费,他们更在意现实的实际收入。二是造成工人重复参保。多数建筑工人家在农村,已经在当地参加了新农合或城居保。在施工所在地(注册地)参加五险,造成了重复参保。但有些地区的信息系统已经设置了五险合一参保,单项参保无法进入系统,因此一些企业选择了不参保。

1.4 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对工伤保险认识有狭隘性

建筑企业和工人对参保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并不高。一是对工伤保险的认识不足,调查中,一些人经常将工伤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混淆,更是不了解工伤保险的具体内容。二是企业和伤亡职工(家属)都希望彼此一次性处理和了结事故,进行一次性赔偿。企业不愿意就此事长期牵扯精力,农民工一次性拿到赔偿款也感到放心。

2 建议

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农民工在因工伤残(亡)后,出现工伤待遇得不到保障、维权困难等问题。对此,党中央国务院给予高度重视,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在大量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近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对建筑行业参保给予专项指导,并提出具体措施。不仅吸纳了各省市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同时强化了建筑行业依法参保,明确了参保的责任主体和经费来源。四部委印发的《意见》,可极大地推进建筑行业参加工伤保险。为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的参保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2.1 增加政策灵活性

2.1.1 参保方式可多种选择

由于建筑企业生产特点与其他正规企业有较大差异,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在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方式上,应充分考虑其特殊性,给予参保缴费以多种方式选择,增加政策与其的对应性。建筑施工企业应既可以按照现行政策选择五险合一参保,以工资总额缴纳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建筑施工项目参保,以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进行缴费。

2.1.2 参保人数可即时变动

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参保实行大动态管理,即只要是项目核定参保人数范围内申报的工伤人员都可视为参保人员,以最大范围地保障农民工的工伤权益。从目前情况看,大动态管理参保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但不会很严重。一是企业无主观意愿。任何企业都不希望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这对企业声誉会造成不良影响。二是安全生产管理对其有制约。企业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安监部门对施工企业会有一定处罚。三是社会监督制约。在多媒体时代,社会监督举报机制基本建立起来,对企业造假、冒领行为已形成一定约束。

2.2 增加经办服务便利性

针对工伤保险认定周期长、待遇支付慢的问题,应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经办服务便利性建设。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实行工伤快报制度,可利用通讯、网络等多种方式申报。对于事实清楚的工伤案件应进一步缩短认定时间。建立工伤医疗绿色通道,保证工伤职工及时得到救治,并减少企业垫付医疗费的经济负担。简化工伤待遇审批流程,缩短给付时间,确保待遇落实。

2.3 落实建筑企业责任

2.3.1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承担起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项目的总责任方,同时也是工伤保险的单位责任方,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办理、工伤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和待遇申领等工作。

2.3.2 建筑企业要履行单位的工伤待遇给付责任

一是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保企业要承担部分工伤待遇给付责任,如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和护理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了保证施工企业工伤赔付责任履行到位,建议如果建筑企业有工伤职工未完成工伤赔付的,在项目结算时要留有部分资金,用于项目结束后支付应由企业支付的工伤待遇部分。二是如果建筑企业没有参保,要确保工伤待遇赔付资金到位,履行工伤待遇赔付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对工伤职工给予待遇赔付。

摘要:建筑业是发生工伤事故高风险行业,也是农民工就业人数较多的行业,如何使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效保障工伤人员的权益,是社会保障部门的重要工作。本文对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比率低进行分析,对于推进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参考作用。

3.保险延期申请 篇三

致:**保险公司:

投保项目名称:*****************************; 投标项目地址:****************; 合同号:***********************; 投保单号:****************; 投保人:********************公司; 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 合同期满日:*年*月*日;

本工程,因业主方施工过程中,对局部工程进行了调整及变更,增加了工程量,合同工期顺延。造成工期顺延。经业主方,施工方协商一致,共同确认本申请本工程保险延期*个月,即*年*月*日。

特此申请!

建设单位:************* 公司

施工单位:*************公司

4.工伤延期申请书 篇四

法律规定在一年里申请工伤认定,特殊情况可以延期,具体应根据当地劳动部门法律法规。

(一)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建筑工伤保险延期 篇五

申报材料:

一、需要进行重新审查的企业: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有效“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3、企业及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4、例年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6、例年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材料;

7、例年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8、例年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证明;

9、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企业和项目经理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建筑工伤保险延期 篇六

建筑工程项目具有规模大、投资多、周期长、参建方众多、组织关系复杂等特点,是一项高风险行业。

建设项目的参建各方以及建设施工的全过程都存在诸多风险,包括质量风险、投资风险、合同风险、安全风险、政策风险等。其中施工安全风险是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最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风险之一。

随着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各种新技术的采用,以及各种工程事故的频繁发生,工程建设中的施工安全风险成了风险管理的首要内容。我国目前约有3 500万建筑从业人员,由于一线作业人员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安全意识薄弱,加上作业环境复杂,行业风险较大[1]。施工安全风险的发生往往造成众多的人员伤亡、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深远的社会影响。

工程保险是传统的风险转移和分散风险的主要手段,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环节,是将不确定性风险转化成确定费用的一种风险管理模式。如何认识及发挥工程保险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

1 工程保险

1.1 工程保险概念

工程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2]。

工程保险能以较低的成本使被保险人获得较大的保障,能够对难以预测的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造成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

1.2 工程保险险种

凡是与建筑工程有关的,能满足建设工程和建筑业特点来承担风险的险种,都可以归入工程保险的范畴[3],包括的内容见表1。

1.3 工程保险特征

1)承保范围广:

建设工程从开始施工到竣工,所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不仅项目本身可能受到损失,而且与项目相关的标的也可能遭受损失。

2)被保险人多元化:

建设项目一般涉及多个利益方,如项目所有人、项目承包人、技术顾问以及发放项目贷款的银行等。

3)保险期限长且不确定:

建设项目的保险期限不是按年计算,而是根据预定工期天数确定,即自开工之日起到竣工验收交付所有项目时止。

4)承保责任复杂:

建设项目的保险除了承保各种财产直接损失外,还承保第三者责任风险,即对该项目在承保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附近地区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5)承保技术复杂:

由于建筑工程种类繁多,设计技术领域广泛。特别是一些重大市政工程如桥梁、隧道、污水处理以及大型水利、电力工程,专业性强,涉及许多学科的尖端技术以及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的相关知识。

6)承保金额巨大:

建设项目往往投资巨大,而先进工艺的采用、精密的设备更会增加建设项目的投入。因此,建设项目保险一般金额巨大,少则几百上千万元,多则逾亿元。

2 工程保险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作用

2.1 降低了工程风险的不确定性

保险公司作为一种专门的风险处理机构,承揽了大量的保险业务,从大范围的角度来处理建筑工程中的个别风险,可以对损失的期望值做出比较准确的判断,体现出一定的确定性。同时,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也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引导被保险人更理性地对待风险,并且协助被保险人进行减损和防损。另外保险公司有专门研究建筑工程可能遭受的各种灾害的损失记录和统计数据,非常重视对灾害的原因分析,并研究防灾对策,因而其风险管理的水平具有专业性,一般也远远高于业主或承包商,从而大大的降低了工程风险的不确定性。

2.2 提高了投保人的风险承担能力

一方面,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对投保的建设工程项目参与方会进行严格的审查,对施工质量差、管理水平低、资信差的参与方会选择不予承保或提高保险费,起到了市场规范者的作用,可以促进建设市场的“优胜劣汰”,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投保人的风险承担能力。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风险发生后给予业主和承包商经济补偿,从而减轻了业主或承包商风险发生的经济损失,增强业主或承包商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企业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

2.3 推动了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一方面,通过保险可以使承包商免除后顾之忧,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大胆的研究和尝试新技术,新方法,而无需担心其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是主要的风险防范技术的开发者和资金资助者。各大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组织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建立了自己的专业研究机构和实验室,定期公布其研究成果,推广新的风险管理方法。

综上所述,工程保险不仅可以减少工程在遇到安全事故时的经济损失,还可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具体表现在:保险公司在提出工程保险时,首先会对申请人进行严格审核,并实行差别费率。其次,保险公司还会增加对现场施工的安全防范要求,在保险服务中,保险公司还会凭借自己多年的对各种工程的承保、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理赔经验,积极参与被保险工程的防灾减损。通过防范措施的加强,可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工程顺利完工此外目前工程保险已经成为一种可以有效预防事故的经济激励方式[4]。

3 发展并完善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的建议

实施工程保险对促进民族建筑业的振兴和发展,提高建设市场科学管理水平有积极而广泛的意义。然而,工程保险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引入我国,但最初只在外资投资项目中使用,在国内并未真正占据市场地位。有关资料表明,内资项目投保率不足30%,而发达国家的建设工程保险种类几乎涵盖了所有的工程风险,投保率超过了90%[5]。

由于发展时间较短,我国的工程保险还很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缺陷:风险意识薄弱、保险观念淡薄,投资体制落后、风险主体不明,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保险公司自身发展滞后,缺乏保险中介,缺乏合理合法的激励机制等[6]。这些缺陷对于我国建设工程保险市场,乃至整个建设市场和保险市场发展也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针对这些目前在我国建筑工程保险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采取如下改进措施:

1)加速立法,完善工程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建设工程保险的法律地位。

2)加强保监会(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保险的监管,规范保险合同,规范建设工程保险费率的制定,促进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

3)在保险市场建立健全资信评价机制,规范建设工程保险市场。

4)培养和引进建设工程保险专业人才,优化现行的建设工程保险条款,开发适应市场的工程保险新险种,提高保险公司自身实力。

5)大力发展保险中介机构,加强工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培养,发挥保险经纪人在发展工程保险市场中的作用,促进建设工程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摘要:通过对工程保险概念、类别、特征的介绍,分析了工程保险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作用,并提出了大力发展我国建筑工程保险的建议和改进目前工程保险中所存在问题的措施,对提高建筑市场管理水平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工程保险,建筑工程,安全风险,改进措施

参考文献

[1]裴玉明.建设项目风险管理及工程保险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05.

[2]王绪瑾.保险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27-40.

[3]周健,王亚飞.现代城市建设工程风险与保险[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

[4]王华伟.地铁车站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08.

[5]彭利,蒋雪辉.建筑工程保险探析[J].内蒙古保险,1999(2):32-33.

[6]方桐清.建筑工程保险机制的研究[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4.

7.建筑工伤保险延期 篇七

发布时间:2014-2-27

各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浙建建〔2012〕298号)要求,现决定对将到期的杭州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和证书延期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换证对象

1、持有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有效期为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其中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年龄计算至2014年底)。

2、证书2013年已到期但未参加继续教育和延期换证的人员,名单详见附件4。逾期未来办理人员,根据省建设厅文件精神,证书从2014年4月1日起作注销处理。

3、2013年已参加继续教育且已领取合格证的人员可在3月21日前直接申报换证。

二、培训内容

近期出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特种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特种作业安全生产技术等。

三、培训时间

培训为期一天,具体安排以听课证为准。

四、组织实施

1、报名地点、时间:

市区企业:杭州市城建培训中心(文一西路61号)108室,88052802。

3月10日-3月21日(双休日除外)8:30-11:30, 14:00-17:00。

县(市)、区企业: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以当地通知为准。

2、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100元/人(含教材、文具、中餐等费用)

3、报名时需提交资料:

(1)、杭州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持证人员延期申请汇总表(附件1,纸质和电子版(EXCEL)各一份);

(2)、杭州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申请表(附件2,纸质一份);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5)、近三个月内由二等乙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原件(附件3)。

直接验印人员报名需提交1、2、3、5项材料。企业集体报名的,汇总个人申请材料,查验原件无误后,提交上述材料1至4项(加盖企业公章,项目章、技术章等均无效)。

附件:

1、杭州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持证人员延期申请汇总表

2、杭州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申请表

3、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4、2013年到期未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名单

8.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协议 篇八

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务工人员获得工伤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分散建设施工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及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制定本办法。

二、参保范围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施工项目(含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港口、水利、电力、桥梁、矿山、市政公用等土木工程及园林绿化等各类施工工程作业),应当按照本办法,为本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的所有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鼓励施工企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 依本办法办理工伤保险申报登记的主体应当是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本办法所称施工人员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劳务、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满18周岁,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施工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当办理减员手续,用工单位可以继续为其办理商业性的从业伤害保险。

三、缴费比例

第四条 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类别、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工伤保险费费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为:

房屋建筑施工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为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2‰;

城市道路、市政工程为总造价的0.6‰; 拆除工程按照拆除面积每平方米1元缴费; 其他类别的建设项目为总造价的1.2‰。

第五条 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建设工程追加工程预算的,应当根据追加的部分按比例追加工伤保险费。项目不能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完工的,应当在延长工期前30日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交工程延期申请,并按照月均保费缴纳延长工程期间的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费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发生情况、基金收支状况和开展工伤预防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登记申报

第七条 施工单位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的,应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原件(经核对无误后收存相关资料复印件)、首次参保人员名册纸质档案(表)及电子档案(报盘格式),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中心)填写相关申请资料(表格),进行工伤保险登记。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会同信息中心对施工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校通过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通知施工企业向指定账户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办理人员参保。按照规定缴费到位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证明。

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该项目工程发生的工伤,应享有的工伤待遇由施工单位自行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增减员信息报备

第八条 参加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申报同时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该项目用工人员的花名册(包含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自然信息),作为建设项目用工的初始人员信息。缴费后,该项目用工情况发生变动的,施工企业应在人员增减同时,及时通过社保网上申报系统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报送施工人员变化情况。对于及时报备在案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在足额缴费到账之日至约定的项目完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增减信息未及时报备的,所涉人员发生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企业自行负担。

第九条 施工企业在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向人社局信息中心申领数字加密证书(电子加密卡)办理网上申报业务。无法使用网上申报系统的,施工企业应当通过纸质增减员名册到基金中心办理增减员业务。

六、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条 项目务工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应当在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之日起24小时内登录南通市工伤预防网进行网上备案,并在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之日或鉴定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相关资料。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可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工伤认定时,认定部门应将认定信息进行网上登记,作为支付待遇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后,用人单位及职工按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七、待遇支付

第十二条 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涉及本人工资的,以统筹地区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工资基数计算。

七、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工人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记录台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对项目用工人员情况进行检查。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为所有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在工程项目显著位置悬挂《工伤保险项目参保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名称、工伤保险费缴纳时间等内容,并告知员工有关参保和待遇保障方面的

查询、举报、投诉等渠道,接受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有关各方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监督,并做好项目参保的各项配套工作,市住建、建筑工程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参保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以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施工许可并已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可按剩余的工期比例折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办理登记申报和增减员信息报备后,为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员工补办工伤保险,缴费后至合同完工期间的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的,按照本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八、附则

第十六条 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建筑工程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工会、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定期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有关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会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关项目工程参保的申报登记、人员信息管理、工伤认定鉴定办法、工伤待遇支付的内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解释。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容由市建筑工程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解释。

9.延期妊娠临床处理对策分析 篇九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我院94例延期妊娠作为试验组, 年龄22~38岁, 中位年龄28.3岁。同期将收治的89例正常足月妊娠的孕妇为对照组, 孕妇年龄23~35岁, 中位年龄29.1岁。纳入标准:2组孕妇平时月经规则, 早孕检查及产科检查符合孕周, 无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无妊娠合并肝内胆汁淤积症, 无妊娠合并糖尿病、肾病、心脏病等影响胎盘功能的疾病。

1.2 诊断标准

(1) 延期妊娠:孕周达41~41+6周。 (2) 羊水过少:①B型超声示羊水最大垂直深度≤2cm, ≤1cm为严重羊水过少;②羊水指数 (AFI) ≤8cm, ≤5cm为羊水过少绝对值;③破膜时羊水量<300ml。 (3) 胎儿窘迫的诊断标准:①妊娠晚期胎心听诊或宫缩间歇期听诊, 胎心率>160次/min或<120次/min 2次以上为胎心率异常;②胎心电子监护出现晚期减速、频发变异减速、无负荷试验 (NST) 胎心基线率异常、变异减少或消失, 无反应型;③羊水粪染Ⅱ~Ⅲ度。以上达到任何一项者即可诊断胎儿窘迫[1,2]。

1.3 观察指标

2组孕妇入院后核实孕龄, 行常规产科检查、B型超声检查, 了解胎儿、羊水、胎盘成熟度, 超声测AFI, ≤5cm为绝对值, 各产程密切观察胎心、羊水性状、羊水量、注意产程进展情况等。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3.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数资料以率 (%) 表示, 组间比较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以x¯±s表示, 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 果

2.1 分娩方式

试验组阴道顺产49例占52.1%, 阴道助产9例 (其中, 胎头吸引术4例, 产钳术5例) 占9.6%, 药物助产8例占8.5%, 剖宫产28例占29.8%。对照组阴道顺产50例占56.2%, 阴道助产12例 (其中, 胎头吸引术5例, 产钳术7例) 占13.5%, 药物助产9例占10.1%, 剖宫产18例占20.2%。2组自然分娩率、剖宫产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P>0.05) 。

2.2 产前情况

2组胎盘Ⅲ级成熟率、羊水过少发生率、羊水Ⅱ~Ⅲ度污染率及胎心异常率比较, 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 (P<0.05) 。见表1。

注:与对照组比较, *P<0.05

3 讨 论

延期妊娠与足月妊娠相比, 延期妊娠者羊水过少、污染、胎盘功能减退、胎儿窘迫、新生儿窒息均显著增高, 给围生儿带来了不利影响, 同时阴道助产、剖宫产机会也增加[3]。

3.1 延期妊娠对分娩方式的影响

由于延期妊娠易发生胎儿窘迫、羊水过少, 导致剖宫产率增高, 同时孕妇及医师都担心妊娠超过41周是否安全, 产科医师也意识到41孕周后未分娩为高风险状态而高度警惕, 并采取干预措施, 增加了引产及剖宫产干预的可能。有研究认为, 对延期妊娠的孕妇, 剖宫产率高于自然临产者[4]。应根据宫颈条件和孕周决定是否立即引产比较合理, 如果孕周刚满41周, 宫颈条件不成熟, 又无指征迫切需要立即终止妊娠时, 可严密观察下等待2~3d。

3.2 延期妊娠时胎盘与羊水的变化

延期妊娠胎盘过度成熟的发生率明显高于正常足月妊娠。随着胎盘的过度成熟, 加之进一步胎盘老化、退行性变、广泛纤维化、钙化, 致胎盘功能低下。由于胎盘功能低下, 使羊膜和绒毛失去正常透析作用, 母婴间的水及溶质转换障碍, 形成羊水过少;此外, 因胎盘灌注量不足, 胎儿脱水, 羊水形成减少;也可因胎儿过熟, 其肾小管对抗利尿激素的敏感性增高, 尿量减少而导致羊水过少。羊水过少与胎儿预后关系密切, 尤其是羊水过少伴有羊水粪染者更应该高度重视[4]。

3.3 延期妊娠对胎儿的影响

试验组胎心异常的发生率明显高于对照组 (P<0.05) 。胎盘功能低下和羊水过少, 导致母婴气体交换障碍, 胎儿血红蛋白氧饱和能力降低, 脐儿血氧饱和度下降;羊水过少其缓冲作用减弱, 宫缩时宫壁紧贴胎儿, 宫内压力直接作用于胎儿, 使胎儿脐带受压, 子宫胎盘循环血量下降, 胎儿与母体血气交换障碍, 造成胎儿缺氧及胎儿异常。

总之, 延期妊娠为正常足月妊娠向过期妊娠发展的过度时期, 此时胎盘功能逐渐下降, 羊水渐少, 胎儿高危程度逐渐增加, 应引起产科工作者的高度重视。应予以严密观察, 适时选择正确的分娩方式终止妊娠, 才能确保母婴安全。

摘要:目的 探讨延期妊娠对母婴的影响及临床处理对策。方法 将94例延期妊娠孕妇作为试验组, 将同期收治的89例正常足月妊娠者作为对照组, 并比较分析2组的临床资料。结果 试验组阴道顺产49例占52.1%, 阴道助产9例占9.6%, 药物助产8例占8.5%, 剖宫产28例占29.8%。对照组阴道顺产50例占56.2%, 阴道助产12例占13.5%, 药物助产9例占10.1%;剖宫产18例占20.2%。2组自然分娩率、剖宫产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P>0.05) 。试验组胎盘Ⅲ级成熟率低于对照组, 而羊水过少发生率、羊水Ⅱ~Ⅲ度污染率及胎心率异常率均高于对照组, 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 (P<0.05) 。结论 一旦确诊为延期妊娠, 只要充分意识其对母婴危害性, 加强产前、产时监护, 正确选择分娩方式, 就能确保母婴安全。

关键词:延期妊娠,新生儿,处理对策

参考文献

[1]乐杰.妇产科学[M].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4:135.

[2]曹缵孙, 苟文丽.现代围生医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0:466.

[3]苏倩.延期妊娠对母婴影响的调查分析[J].安徽医药, 2008, 12 (3) :249-250.

10.包头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篇十

10月26日,包头市人社局、市城建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联合召开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动员会,正式发布《包头市建筑业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意味着我市建筑施工企业正式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

怎么参保?按项目参保灵活方便

“长期以来,因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分包制等劳动关系特点使得工人的各种保障制度欠缺,建筑劳务公司为节约成本不愿为工人直接购买工伤保险、部门监管难等因素,使得建筑工人工伤参保率较低,而这也为日后的工伤纠纷埋下了隐患。”市人社局参保科科长王小波告诉记者,为了适应建筑企业人员流动较大的特点,此次出台的《细则》采取按项目参保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建筑业职工的参保期限以建筑工程竣工期为参保期限。“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形式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由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1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施工属地原则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按照《细则》要求,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及在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拆除活动的施工企业均可按项目单独参加工伤保险。

怎么缴费?施工企业按工程项目合同总造价1‰缴费

《细则》特意对建筑单位依法参保给出了“紧箍咒”。“建设单位到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当提交地税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王小波说,为了推动参保,《细则》采取多单位、多部门联动的方式进行。

建筑单位怎么缴费?按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0%作为缴费基数,以1%为费率,即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另外,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包头市对按建设项目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缴费费率实行浮动管理,费率浮动的具体标准按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相关规定执行。总承包单位参保缴费后,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或在项目开工前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的,可以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填写《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并于事故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属地社保中心工伤科,领取《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工伤参保人发生工伤后如何就医?

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当病情稳定进行治疗的,应当在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伤者入住工伤协议医院后不得自行转院。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此外,住院期间单项收费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诊疗项目、手术材料等,院方需填报《潍坊市工伤保险特检特查审批表》到社保中心审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康复治疗的,到指定康复协议医院进行。目前我市康复协议医院:潍坊市市直机关医院、潍坊市中医院。

工伤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工伤转诊、转院?

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事前必须由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请属地中心审批同意、紧急抢救的3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审批手续。

提交资料:(1)《潍坊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需异地治疗的填报《潍坊市工伤职工异地转诊转院审批表》,在市社保中心网站下载,由转出医院填写相关内容;(2)《工伤认定书》。

自行转诊、转院的后果:工伤医疗费用自付。

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垫付报销?

(一)医疗费用垫付的情形:

①工伤认定前的工伤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

②工伤认定后,本次治疗未终结的医疗费,医疗终结后到当地社保机构报销;

③旧伤复发门诊治疗的;

(二)提供资料:

①《潍坊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由用人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②《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③门诊治疗的:门诊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费用清单、辅助检查报告单、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④住院治疗的:住院发票原件、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⑤转诊、转院治疗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批表》;

⑥旧伤复发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出具的裁决书、执行书等其它相关民事赔偿材料。

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发生的哪些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发生的以下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在非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的非急救性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未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擅自转诊(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什么是工伤事故快报制度?

11.建筑工伤保险延期 篇十一

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中标后,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在项目开工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06%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该建设项目所涉及工期及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均按自然月计算。

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有效期内,因情况紧急临时增加且未及时实名参保的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业职工在参保施工现场发生事故伤害,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在发生事故伤害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到负责建设项目参保登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办人员参保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对在建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的或者以建设项目参保,但施工人员在保险生效时间开始之前或保险终止时间之后,以及停工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或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参保范围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外地在蓉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为其所使用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二)本实施细则中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程。

(三)机电工程(包括设备安装、管道建设、消防建设等)、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公路建设、铁路建设、涵洞隧道建设)、其他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广场、园林建设、停车场等)的建筑施工企业参照本规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二、参保登记

(一)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中标后,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在项目开工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06%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该建设项目所涉及工期及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均按自然月计算。

(二)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3.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4.非“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5.建设项目已经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专业承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6.施工总承包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7.《建筑业工伤保险开户申报表》(样式见附件1)。

三、参保证明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金额实缴后,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样式见附件2)。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建筑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并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

(三)《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中的保险开始时间和保险终止时间以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为准。建设项目保险有效期从保险开始时间起,到保险终止时间止。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后,又将工程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的,应及时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同时提供专业承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地显著位置公示本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和投诉举报电话。

四、变更延期

(一)建设项目晚于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开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工期手续。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开工报告书上的开工时间作为保险开始时间,保险终止时间可以根据原来的工期向后顺延。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样式见附件3)。

(二)建设项目因故导致延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预计竣工时间15日之前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供市或区(市)县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延期证明材料,变更项目竣工日期,按以下公式计算补缴工伤保险费:补缴费额=开工时缴费金额/原工期(月)×新增工期(月)。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该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三)建设项目因故需停工一个月以上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到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暂停工伤保险计费手续,并提供市或区(市)县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停工证明材料,每次申请最长停工时间为六个月,该建设项目竣工时间相应向后顺延,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该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停工期满次月开始计费。

在停工期内,如需继续延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暂停计费到期15日之前到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继续暂停建筑业工伤保险计费手续,并提供市或区(市)县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继续停工证明材料。

(四)建设项目因故导致延期,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及时到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的,可提供市或区(市)县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延期证明材料补变更项目竣工日期,补缴工伤保险费。保险时间从缴费的次日起重新计算至竣工日期。

(五)建设项目因故需停工一个月以上,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及时到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暂停手续的,可提供市或区(市)县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停工证明材料补办停工手续,停工日期从办理的次日起计算至证明材料的停工时间。

五、动态实名制管理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 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为建设项目参保登记后开通网上经办,在项目开工之日起的30日内,应将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登记人员通过网上经办报送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项目施工期内,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及时通过网上经办报送当月人员增减变动名单。

(三)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有效期内,因情况紧急临时增加且未及时实名参保的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筑业职工在参保施工现场发生事故伤害,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在发生事故伤害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到负责建设项目参保登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办人员参保手续。

(四)各区(市)县人社局应指定区(市)县社保局或医保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要按要求,为参保人员及时办理社会保障卡,实现工伤保险业务信息化。

六、退费办理

(一)建设项目经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证明在开工前取消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向办理参保登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建设项目开工后,经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证明未按原工程施工合同继续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按照剩余工期月数占整个工期月数的比例向办理参保登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剩余未计费部分。

(三)办理退费手续所需资料:

1.根据建设工程具体情况需提供的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2.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退费手续的经办人身份证(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3.施工总承包单位退费申请,应由发包单位确认并加盖公章。(退费申请须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4.部、省、市人社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项目参保注销

(一)保险有效期结束后,对于无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该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二)保险有效期结束后,对于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的建设项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持《项目竣工报告》等相关材料,到参保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项目竣工备案,并办理该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八、工伤认定

(一)建设项目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应当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34号)第七条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9号)第二条规定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用工的施工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按照《成都市工伤认定工作规程》(成人社发〔2016〕20号)第六条至第九条规定提交材料。建设项目职工实际用工单位不是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还应当提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的职工受伤情况的相关说明。

(三)对于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案件,各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受理后,应实行“快立快结”,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九、劳动能力鉴定

(一)建筑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被人社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工伤认定书载明的建筑业工伤职工的实际用工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应当按照《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成人社发〔2016〕20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部、省、市有关劳动能力鉴定规定办理。

十、工伤保险待遇及申领

(一)在工伤保险参保有效期内,建筑业职工在为其实名参保的建设项目上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部、省、市相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1―4级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建设项目使用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的,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按照职工工伤发生时成都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定。

(二)按建设项目已实名参保的工伤人员,其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登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参保登记的工伤认定书载明的用人单位向参保地负责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具体的申报资料和办理流程,与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一致。

(三)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对在建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的或者以建设项目参保,但施工人员在保险生效时间开始之前或保险终止时间之后,以及停工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或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一、项目竣工后的待遇支付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后,已实名参保登记的5―10级工伤人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办理项目参保注销手续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部、省、市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已实名参保登记的1―4级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

(二)按建设项目已实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且在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由参保登记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的用人单位及时向参保地负责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十二、基金管理

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按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办法核算和管理,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十三、其他事项

(一)208月1日前,已按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44号)参加社会保险的建设项目,在保险有效期内,继续按原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建筑业工伤保险开户申报表

2. 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3. 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附件1

建筑业工伤保险开户申报表

全市统一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区域 项目地址 甲方基本信息 发包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基本信息 施工总承包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单位 工程合同信息 工程类型 工程规模 合同价款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计价规则 承包工程范围 项目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施工总承包单位(盖章) 施工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温馨提示:企业登陆“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系统”(项目版)[社保管理]模块中(网址:www.cdxinyong.com)打印生成 。

附件2

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参保单位

名称 工程名称及工程内容 预计用工人数 工程造价 工程编号 工程地点 发包单位 保险开始

时间 保险结束时间 项目经办人 联系电话 参保方式 经办机构

审核

该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办理了工伤保险。

(盖章)年月日 表格说明:

1、工程内容:是对建设工程的建筑内容的补充说明(非必录项)。

2、工程编号:是经办机构生成的唯一流水编号。

附件3

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参保单位名称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工程造价 工程编号 工程地点 发包单位 工期变更记录 类别 保险开始时间 保险结束时间 经办时间 首次申报 经办机构审核 (盖章)年月日表格说明:

工期变更记录中类别:包括首次申报、顺延、延期三种。

1、首次申报是指企业初次申请《参保证明》。此行对应的保险开始时间和保险结束时间即为《参保证明》对应的时间。

2、顺延是指企业开工时间发生的改变所做的登记。此行对应的保险开始时间是企业重新申报的开工时间。

12.延期收款会计规范的价值管理研究 篇十二

一、研究设计

(一) 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具有涉外工程的建筑行业进行研究, 主要考虑到建筑行业, 尤其是承包大型涉外工程项目的企业, 其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期限相对较长, 一般都在二至三年以上, 而且所涉及的工程金额比较巨大, 在无法一次付清的情况下, 付款方式主要选择分期付款。在账务处理中首先通过长期应收款进行核算, 之后再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分期确认收入。这就使得该收入在实质上就已经具有了融资的性质, 因此此次新收入准则的出台, 对具有涉外工程的建筑行业影响最为明显, 也最具有代表性。因此, 本文以建筑行业的30家上市公司为初始研究样本, 选择上市公司2005年至2007年的半年度报告作为数据来源。选取样本时, 因为没有公开的2005和2006年年度报告, 剔除了2006年7月之后上市的宏润建设 (002062) 、金螳螂 (002081) 、中国海域 (002116) 、东华科技 (002140) 、中国铁建 (601186) 、中国中铁 (601390) 这6家公司。而隧道股份 (600820) 在2007年将主营业务改为自来水生产、污水处理和汽车销售;红阳能源 (600758) 在2007年将主营业务改为发电、供暖和蒸汽, 因此在选取样本时也将这两家企业剔除。由于新收入准则主要对具有涉外工程的建筑行业影响最大, 因此本文依据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董事会报告, 筛选出具有涉外工程项目的龙建股份 (600853) 、杭萧钢构 (600477) 、龙元建设 (600491) 、中油化建 (600546) 、北方国际 (000065) 、中色股份 (000758) 和中工国际 (002051) 这7家企业作为最终样本。其余的15家企业作为建筑行业的参考样本。在选取数据时, 因为部分企业2007年年报尚未披露, 因此选取2005年半年报、2006年半年报和2007年半年报的数据资料作为基础资料。关于计算毛利率时所用到的财务数据, 因无法将其他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收入从其他业务利润中分离出来, 故只选用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作为样本数据。由于企业在经营建筑类业务的同时还兼有其他类型的业务, 本文按照公司半年报中披露的主营业务类型, 选择可以划分到建筑行业的数据作为最终样本数据。本文的全部公司信息, 财务数据和财务数据指标全部来自巨潮资讯网或根据巨潮资讯网上的原始数据计算得到。

(二) 研究假设

新收入准则的出台, 尤其是其中对于具有融资性质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入确认的新规定, 对企业价值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方面, 在旧准则下,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也就是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时间及金额逐期确认收入。现在按照新准则, 企业应该将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变为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作为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和旧准则相比, 对长期应收款按照现值确认收入, 将时间价值考虑在内, 使得公允价值大于合同或协议价款, 而这部分多出的金额, 实质上就相当于此笔长期应收款的利息收入。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这笔差额将在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计入当期损益。这就导致了企业财务费用的减少, 从而增加了利润。另一方面,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的差额在发生时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这就使得同样一份合同, 在新准则下所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要小于在旧准则下所确认的收入, 其差额等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金额。与此同时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在新准则与旧准则下的确认金额是不变的, 因此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导致了企业毛利率的下降。据此提出假设:

H0:新收入准则的实施, 会对建筑行业, 尤其是具有涉外工程的建筑企业, 在带来利润升高的同时会降低企业的毛利率。融资收益和销售收入之间的关系此消彼长, 其和为合同或协议价款的金额

二、实证结果分析

(一) 毛利率分析

根据 (表2) 和 (表3) 中的数据, 通过计算公式: 计算出 (表4) 的毛利率。因为中工国际是2006年6月16日上市, 缺乏2005年的半年度报告, 因此在计算其2005至2006年平均毛利率的时候, 选用了2006年的毛利率作为平均毛利率。从 (图1) 中可以看出样本企业中除了一家企业以外, 所有企业的毛利率都在2007年的时候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 北方国际2007年的毛利率更是比2005年、2006年的平均毛利率减少了8.22%。为了验证毛利率下降的原因确实是企业实施了新准则后,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的差额在发生时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从而使得在新准则下所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要小于在旧准则下所确认的收入, 进而导致了企业毛利率的降低。本文以企业2005年至2006年的平均毛利率作为测算毛利率, 即假设企业仍然采用旧准则情况下的毛利率。利用公式:测算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1-测算的毛利率, 则可以计算出在旧准则下企业的测算主营业务收入M。利用公式:测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变化的毛利率=变化的主营业务收入, 其中变化的毛利率=2007年毛利率-2005至2006年平均毛利率, 即 (表4) 中的a。设实施新准则所变化的主营业务收入为ΔM, 按照假设则有:M+ΔM=m, m为还原后的主营业务收入, 即测算的新准则下的主营业务收入。通过 (表5) 可以看出, 企业在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规定采用了新的收入确认方法后所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 确实小于按旧准则所确认的收入金额。由此可以证明本文对于实施新收入准则对于企业毛利率的影响的假设和分析是正确的。在此基础上, 本文以建筑行业的参考样本和最终样本合并起来, 对上述情况进行推广, 得出了 (表6) 的数据。可以看出, 在新收入准则下, 建筑行业的收入和毛利率均出现了下降的情况。因此, 本文对于新收入准则对企业毛利率影响的假设在整个建筑行业全样本中是普遍适用的。

(二) 净利润分析

新收入准则为样本行业带来的另一个影响就是企业净利润的大幅上升。通过 (图2) 可以看出, 具有涉外工程的建筑企业的净利润2006年为255858668.74元, 与2005年相比增长了16.56%, 而在新会计准则实施的2007年, 行业的净利润高达524221973.84元, 同比增长了104.89%。假设行业的净利润增加率即为2005年至2006年的16.56%, 则2007年净利润增加额中的88.32%可被认作是由于新收入准则的实施所带来的净利润的升高。再来看看企业的融资费用, 如 (表7) 所示, 龙建股份和杭萧钢构两家企业资产负债率较高, 流动比率小于1, 利息费用保障倍数也明显偏低, 因此这两家企业虽然在理论上可以选择依靠融资收益或销售收益两者中的一种来提高企业的利润, 但是通过分析可以看出, 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差, 融资成本过高, 因此无法选择利用融资收益赚取利润。而北方国际虽然有很好的资产负债率和流动比率, 但是其利息费用保障倍数小于1, 也就是说企业无力赚取大于借款成本的收益, 因此同样无法利用融资收益赚取利润。

三、研究结论与应对策略

(一) 研究结论

通过实证分析表明, 新收入准则中关于对具有融资性质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收入的确定标准的实施, 确实使得企业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小于在旧准则下所确认的金额, 从而导致了企业毛利率的下降。此外新收入准则在提高利润方面的作用也是明显的, 数据中2007年净利润同比增加104.89%就是很好的证明。并且销售收入的减少对应着企业融资收益的增加, 两者关系此消彼长, 其和为合同或协议价款。主营业务收入是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成果在数字上最直观的体现, 同时也是企业利润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当企业的一部分收入以“未确认融资收益”来核算时, 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在当期确认时发生减少, 必然会降低利润。但同时, 这笔通过“长期应收款”所反映的“贷款”核算出的利息收入, 又会增加企业利润。合同或协议价款时间越长, 其所包含的时间价值越大, 融资收益的回报也就越丰厚。新收入准则下的延期收款对企业价值的这两方面的影响, 必然引发了企业对其商业经营模式的思考。究竟企业是要依靠主营业务获取企业价值, 还是靠提供融资性质的货款赚取利息收入;是要追求通过营业收入所反映的, 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方面所占领的竞争优势和市场份额, 还是要追求依靠低资金成本所带来的融资收益的高额回报, 这是企业财务战略必须要回答的问题, 并且要有相应的相机决策机制, 只有这样, 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才能真正深入到业务决策层面。

(二) 应对策略

新收入准则的实施使得企业在制定财务策略的时候有了新的选择, 但是这种选择是建立在企业的财务基础上的, 尤其与企业当前的现金流情况和融资成本息息相关。企业不能只将目光集中在融资收益所带来的高额利润, 同时也要清醒地意识到其背后隐藏的风险。长期合同的签订意味着企业短期现金流入的减少, 现实中存在着许多账面利润丰厚, 却因为无力支付和偿还到期债务而陷入财务困境, 甚至导致破产清算的例子。因此如何平衡好企业利润与资金成本的关系, 成为企业需要着重考虑的问题。在此, 企业根据其融资成本的不同分成以下三种情况:第一, 企业资金成本固定且无融资约束。企业资金成本固定且无融资约束是一种理想的状态, 在这种状态下, 企业不需要考虑融资约束, 无论企业是通过银行贷款或是发行股票筹集资金, 都只需要支付很少且固定的资金作为筹集和使用资金而付出的代价。企业可以无限制的筹集和使用筹集来的资金, 并且不存在过高的资产负债率、过低的流动比率或很小的利息费用保障倍数、股票发行上限等融资约束。或者企业不需要进行外部融资, 仅利用“留存收益”便可满足对资金的需求。在这种理想状态下, 企业可以通过签订长期合同或协议价款, 以长期应收款的形式融资贷款给客户企业, 从而赚取高额的贷款利息。第二, 企业资金成本固定但有融资约束。企业的资金成本固定, 即表明企业通过筹资所要支付的借款利息率、每股股息、红利等都是相对固定的, 但是企业并不是可以无条件的融资, 存在着一定的融资约束。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存在融资约束并且涉及到企业的生存危机。当企业存在着资产负债率过高, 或者利息费用保障倍数过低等一系列的融资约束时, 企业很可能会面临资不抵债或者营运资金为负的情况, 在这种状态下虽然可能筹资的资金成本很低, 但是企业已无力继续筹集资金, 即使通过给客户贷款可以取得高额的利润, 但企业现在有可能面临资金断流的严重情况。这时企业就只能放弃可以在将来带来巨大利润但是会减少现时收入的财务决策, 而将财务决策的重点放在如何在短时间内收回货款, 以解决企业的生存危机。如 (表7) 中的龙建股份和杭萧钢构, 两家企业的营运资金分别为-19380054.36元以及-316450657.55元, 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利息费用保障倍数都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状况出现了很大问题, 并且将要威胁到企业的生存, 需要尽快补充企业的流动资金。在这种情况下, 这两家企业首先应该选择可以尽快收回货款的短期合同, 而不是选择通过融资收益来赚取长期利润。二是虽然存在融资约束但是不涉及企业的生存危机。当企业面临着一定的融资约束, 但是又不会使企业出现生存危机时, 企业可以在签订货款合同时, 在保证企业有充足的资金不会发生资金断流等威胁企业生存的财务范围内, 选择那些可以为企业带来长期高额利润的长期收款合同, 即签订那些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货款合同, 以谋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表7) 中的龙元建设就是这样一家企业, 它的资产负债率为79.97%, 表明企业存在着不小的融资约束, 但是112.04%的流动比率和4.602的利息费用保障倍数又表明, 虽然企业存在着融资约束, 但是目前还没有危及到企业的生存, 在这种状况下, 企业就可以选择在一定范围内签订长期收款合同, 来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第三, 企业有融资约束但融资约束很低, 即使面临危机也可以很快化解。融资约束很低的企业有着较低的资产负债率, 较高的流动比率确保了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 而利息费用保障倍数的数值大于1则表明企业有充分的能力赚取大于借款成本的收益, 因此当企业遇到突发性的现金流出时, 也有充足的支付能力化解危机。较低的资产负债率在表示企业低财务风险的同时, 也说明了企业资金运用的不充分。这时可以建议企业优先签订那些可以为企业带来长期利润的具有融资性质的合同, 以充分利用企业资源, 提高企业利润。 (表7) 中的中油化建、中色股份和中工国际这三家企业就属于这种情况。尤其是中色股份和中工国际更是可以选择此种财务决策, 充分调动企业资源, 以取得更大的利润。

参考文献

[1]钱建伟:《关于新收入准则的比较》, 《时代经贸》2006年第33期。

[2]王大力、孙旭东:《会计博弈》,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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