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办法

2024-08-29

土地管理办法(9篇)

1.土地管理办法 篇一

土地管理技术包括测绘技术和信息技术:

1.“3S”测绘技术在现代土地科学中的应用

摘要:在介绍全球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遥感及3S集成技术的基础上,分析了3S测绘技术在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土地规划与整理、土地勘测定界、土地动态监测和土地执法检查等现代土地科学中的基本应用过程和方法。“3S”测绘技术使土地管理更具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城镇化的快速展,人地矛盾和土地不合理利用问题日益突出,开展土地科学研究,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刻不容缓。现代土地科学是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以及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进步而逐步产生和发展的,重点解决或缓解当今社会人与资源之间的关系。长期以来,落后的土地管理技术一直制约着我国土地管理事业的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开展利用以全球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和遥感技术(RS)为代表的“3S”测绘技术进行现代土地科学研究就很有必要。

1.“3S”测绘及其集成技术

1.1 GPS、GIS 和RS 测绘技术

GPS是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陆海空三军联合研制的新一代空间卫星导航定位系统。该系统由地面控制、空间和用户装置等构成,其主要优点有:全天候、全覆盖、高精度三维定位定速定时和快速省时高效。GPS现已广泛用于航天器定位、全球授时、地形测绘、国界测定、海岛与礁石联测、山体测高、测量板块和地壳运动、交通管制和工程建设等。特别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GPS中的RTK技术,以实时定位、厘米级定位精度、作业时间短和效率高等特点逐步在资源调查和土地管理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

GIS是在计算机硬、软件系统支持下,对整个或部分地球表层空间中的有关地理分布数据进行采集、储存、管理、运算、分析、显示和描述的系统。GIS 处理和管理的对象包括空间定位数据、图形数据、遥感图像数据和属性数据等,GIS 已在城市规划、交通运输、资源调查、环境评估、灾害预测、邮电通讯和公共设施管理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土地行业,利用GIS可快速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将空间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完整地结合,确保图形与数据的一体化,实现对土地利用的数据建库、数据分析、数据管理和成果输出等。

RS 是指不直接接触目标物和现象,在远离地物的遥感平台上,使用遥感器接受地面物体的电磁波信号,并记录、传送到地面,经过信息处理、分析判读和野外实地验证,最终服务于用户的全过程。RS 具有信息丰富、全天候、多光谱特性、信息获取周期短等优势,特别是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图像清晰,空间分辨率高,现已广泛应用于社会可持续发展、资源综合规划与利用、自然灾害防治、气象观测预报、农作物估产、环境动态监测等工作中。尤其可利用RS进行土地动态监测和分析,及时准确地掌握土地变化及其发展趋势。

1.2 “3S”集成技术

“3S”集成是将GPS、GIS、RS及其他技术有机地集成在一起的高新测绘技术,包括GIS与RS,GPS与GIS,GPS与RS,GPS、GIS 与RS等4种集成模式。单独地运用一种“3S”技术不能提供对地观测、存储管理、信息处理、分析模拟等能力,不能满足复杂工程的需要。在“3S” 集成中,GPS 主要用于实时、快速提供目标、各类传感器和运载平台的空间位置;RS用于实时或准实时地提供目标及其环境信息,以发现地球表面变化,用于更新数据库;GIS则是对各种数据进行综合处理、动态存储、集成管理、分析加工。当前,应将“3S”测绘技术充分地渗透到土地管理的各个领域,促进现代土地科学的发展。“3S”测绘技术在现代土地科学中的应用

2.1 在土地资源调查中的应用

土地资源指目前或可预见到的将来,可供农、林、牧业或其它各业利用的土地,是人类生存的基本资料和劳动对象。土地资源调查是为查清某一国家、某一地区或某一单位的土地数量、质量、分布及其利用状况而进行的量测、分析和评价工作,目的是为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布局、制定农业区划和土地规划提供依据,并为进行科学的土地资源管理创造条件。土地资源调查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质量调查和土地评价及土地监测等。可利用“3S”技术建立土地调查系统,并应用于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

RS、GIS和GPS等为土地调查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RS快捷、实时、高效地获取土地利用变化信息;GPS 快速准确地采集土地利用变化图斑的空间位置;GIS对采集的数据进行编辑实现数据管理自动化。当前的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技术流程如下:采用现代遥感技术获取影像资料,完成正射影像和基础图件制作;通过遥感影像和外业自动化调查进行实地调查;进行内业处理,完成信息的汇总统计和分析;实现调查数据的管理和更新机制的建设;逐步建立起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

2.2 在土地资源评价中的应用

土地资源评价(又称为土地评价或土地分等)是指在土地资源调查完成后,根据特定生产目的对土地质量、适用性和生产潜力进行的评估。在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规划前,必须先进行充分的土地评价,明确各块土地最合适的用途。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对土地进行科学评价是有效管理和利用土地的一项非常迫切的任务。但由于我国土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起步较晚,土地定级估价的技术手段还不完善,土地定级估价中还存在估价方法和标准不统一,估价指标体系有效期短和估价时间长等问题。

应用“3S”技术,可实现土地资源评价的定量化、自动化和智能化,“3S”技术用于土地资源评价的要点:GPS 实现各土地评价单元的准确定位,并辅助于实地评价和核查;RS 为评价工作提供基础资料,实时获取各类土地资源评价单元的属性信息和利用现状;GIS 实现土地利用数据、土地利用程度、土地利用结构、土地利用状况以及土地利用经济效益等的分析,利用相关指标权重和评价模型得到各评价单元总分值,划分土地等级,最终输出土地评价结果;利用RS 和GIS 技术确定土地类型图和快速生成的土地评价单元图。

2.3 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应用

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在土地利用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目标,对各类用地的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或配置的长期计划。在规划设计前,要做好与土地相关的所有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处理分析等工作。这些信息的处理,不但可以为后续的规划工作提供数据基础,更重要的是明确土地性质、质量,从而确定未来发展中可使用用地和不可使用用地;确定保留用地和适宜城市发展的用地;在明确土地的空间分布的基础上,具体确定各类用地的具体范围。

在土地利用规划过程中,“3S”技术充分展现其实时性、准确性、自动化和高效等优点。利用RS,通过遥感的数据处理,可以直接得到理想的图片及数字结果,准确及时地反映土地信息。利用GIS 建立土地利用信息系统,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详实的资料;利用GIS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分析评价并自动生成土地利用现状分析数据库,进行土地利用远景规划和利用类型预测,实现土地利用结构优化设计和布局制图;利用GIS结合规划设计模型,实现对规划设计结果的模拟显示和分析。

2.4 在土地整理中的应用

土地整理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国内已有利用“3S”测绘技术开发精确农业信息系统,该系统能精确地界定待整理农地的数量和空间位置,针对不同区域农地

提出土地整理的方向和措施。

“3S”测绘技术用于土地整理的要点:利用GPS进行地物的空间定位和测量。土地整理工作涉及田块的划分、产权的调整等大量与空间定位有密切关系的内容,利用GPS技术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精确度;利用RS的高分辨率影像,辅以其他背景资料,通过目识解译,快速准确地提取土地利用信息,并绘制1∶5000~1∶3500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土地整理提供基础资料;利用GIS 建立土地利用信息数据库,进行土地平整的填挖土方量的工程计算和三维仿真模拟,以及土地整理规划、工程放样、工程施工等图件的编制。

2.5 在土地勘测定界中的应用

土地勘测定界(简称勘界),是指根据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农用地转用和土地整理等工作需要,实地界定土地使用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用地面积,为用地审批和地籍管理等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而进行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土地勘界主要包括权属调查、土地测绘和编写勘测定界报告。根据土地勘测定界的工作程序,勘测定界分为外业调查、外业测量、内业整理汇总及归档阶段四个主要阶段。

“3S”技术可充分用于土地勘界的全过程:在土地勘界外业中,可使用GPS进行定位,将基准站的已知数据和观测数据发送给流动站,流动站接收基准站数据,并采集GPS观测数据,形成差分观测值,实时计算出流动站的三维坐标及其精度。该测量方式可以提高土地勘测定界精度,并且无需通视,观测时间短,操作简便;在土地勘界内业中,采用GIS与数据库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对土地勘测定界测量和土地征收数据进行管理,能保证外业和内业数据处理的一致性,实现数据处理的自动化,保证数据统计的准确性以及方便数据查询。

2.6 在土地动态监测中的应用

土地利用动态监测是指运用遥感、土地调查等技术手段和计算机、检测仪等科学设备,以土地详查的数据和图件作为本底资料,对土地利用的动态变化进行全面系统地反映和分析。传统方法的土地动态监测方法是由用地单位直接上报和登记数据,监测主管部门只能被动的了解土地变化。在“3S”技术体系中,由于遥感解译的矢量数据具有地理坐标,利用GPS 的精密定位功能,可以在野外对室内不确定的解译成果进行精确核查,提高遥感解译结果的可靠性和精度,“3S”测绘技术可有效地实施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国内已有研究人员利用TM和CBERS数据,在野外用手持GPS进行验证并更新数据库,利用GIS提取出土地利用变化信息,建立高精度的土地利用动态变化数据库,最终实现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应用“3S”技术进行土地动态监测的主要步骤如下:利用RS 快速主动地发现土地利用的变化信息; 利用GPS准确而快速地获取变化信息的数量和特性,将变化信息与历史信息进行空间分析,获得新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利用GIS实现土地数据的计算机管理与可视化,实现土地利用数据库的更新,实施土地动态变化成果制图。

2.7 在土地执法检查中的应用

土地执法检查承担着保护土地的重任,处于土地管理的前沿阵地,是有效贯彻国家严管土地政策的基础工作。目前土地执法检查主要有超前控制方法、跟踪检查方法、目标管理方法以及协作处理或公开处理等方法。但违法用地多位于偏远的郊外或隐蔽的园区中心,在日常动态巡查中是难以发现的。“3S”技术用于土地执法监察,可以帮助土地执法人员快速准确发现、到达疑似违法用地现场,辅助疑似违法用地的巡查、核查、违法违规处罚处理以及结果汇总上报等工作,形成“天上有眼睛、地上有巡查”的全方面立体式的监督。

“3S”技术用于土地执法检查,实现土地管理的“数字执法”,其技术流程如下:首先利用遥感监测技术与土地执法动态巡查相结合的办法,最大限度地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再利用便携式GPS接收设备和GIS提供的电子地图,快速准确找到疑似违法用地。结语:

“3S”测绘技术彻底地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土地管理方法和模式,优化和完善了我国当前土地管理的方式和内容。但是,“3S”测绘技术的三维展示和虚拟现实技术在土地管理中的运用才刚刚起步,在技术和方法上还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和完善。

2.信息技术在土地管理中的应用

摘 要:地理信息系统(GIS)是分析和处理海量的通用技术,土地的管理工作包含多方面的内容,比如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利用规划、地籍地理数据管理等,是一门非常复杂的系统,迫切需要采用信息化的手段来进行科学、高效的管理。

地理信息系统(GIS)是一种采集、存储、管理、分析、显示与应用地理信息的计算机系统, 是分析和处理海量地理数据的通用技术, 是一项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管理和研究空间数据的新兴技术系统。

地理信息系统(GIS)的产生和发展首先是在土地管理中得到应用。一方面,土地管理本身是一项既重要又复杂的系统。这是因为土地是人类最宝贵的非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之一,从古至今人类一直重视对土地的管理和利用。土地的管理工作包含多方面的内容,比如土地资源调查、土地利用规划、地籍管理、土地市场管理等,是一门非常复杂的系统,迫切需要采用信息化的手段来进行科学、高效的管理;另一方面,由于土地管理中存在大量的空间数据,需要采用空间技术来进行管理。传统的关系数据库技术对属性数据的管理已相当成熟,但对空间信息的管理显得力不从心,地理信息系统技术不仅可以管理属性信息和空间信息,而且还可以实现空间信息和属性信息间关系的管理。因此,土地是地理信息系统(GIS)最古老、最广泛的应用领域之一。早期的地理信息系统(GIS)几乎全部是处理和土地有关的信息系统,GIS 的概念正是由于计算机在土地管理中的应用而产生的。

地理信息系统(GIS)和土地的这种渊源使地理信息系统(GIS)在土地方面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据统计,在土地资源管理领域, 地理信息系统的应用有地籍信息管理、土地资源评价、土地利用现状动态监测、城市地价评估等。现已建立了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土地资源动态监测技术系统、建设用地管理系统、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系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目前,地理信息系统在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应用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三大方面:

一、地籍信息管理

地理信息系统对地籍信息的管理体现在其信息直接反映每一块宗地的特征, 它包括宗地的基本信息(位置、面积、利用类别、等级等), 权属管理(所有权、使用权、他项权利等), 附着物信息(地上、地下建筑及各种设施情况), 文档信息(调查原始资料、法律、条例等)和图形信息(地籍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地籍信息管理系统的目标是完成土地调查、登记、统计、评价, 为地籍管理提供依据, 为土地法律咨询提供手段。在城乡地籍管理领域,并建立了地籍管理系统、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时域地籍信息系统、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日常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由于土地利用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是为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分析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土地利用状况信息,因此需要一套完整和科学的实时更新机制,既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现势性,又能建立合理、有效的管理体系。在土地利用调查以及动态监测中, 可以通过地理信息系统与遥感相结合, 获取土地类型和土地利用现状信息, 监测土地利用变化, 通过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以及在地理信息系统的支持下的土地评价分析, 利用专家们的知识与学问研究, 建立土地利用决策模型, 辅助土地利用决策。把计算机技术与GIS 技术应用于执法监察工作中,不但减少土地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中进行土地现场勘测的工作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而

且可以及时把握土地违法案件的发展与变化的动态信息,为执法监察管理和决策提供高效和科学的信息服务。在土地动态巡查过程中,对于有效防范土地违法行为发生,有力发挥土地执法监察效能起了积极作用。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规划范围内,根据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协调土地总供给与总需求,确定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的宏观战略措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我国今后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依据, 其主要任务有具体落实土地利用总量平衡分解指标的数量与分布, 土地生产潜力等级与土地质量等级的划分和图形的编制, 土地开发、整治、复垦规划项目的落实与实施, 土地用途管理, 土地利用动态变化信息反馈等。

土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一切发展的源头,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掌握土地利用的动态信息是新形势下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它是国家和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对土地资源合理地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 会直接影响到一国的经济建设。土地资源及其利用的现状, 各类土地的动态监测, 是制定土地管理工作中长期利用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依据。土地管理的特色是对土地空间特性的管理。土地空间特性,包括土地的地理位置、相邻关系,图层的划分及与土地相关的各种空间属性和人文属性。土地的这种空间特性,为地理信息系统(GIS)的应用提供广阔的天地。GIS 最初的应用领域,就是建立与土地管理、土地规划相关(包括地籍管理、土地数据库等有关系统的管理和规划等)的土地信息系统(LIS)。因此,GIS是进行土地管理,建立土地信息系统的最佳平台。

地理信息系统近年发展迅速,其内涵和外延正在不断变化。最初的地理信息系统都是一些具体的应用系统,充其量只能称之为一门技术。现在已发展成一个独立的、充满活力的新兴学科,这已经为大家所公认。地球信息科学从理论上讲是解决地球信息问题,它的范围包括从卫星航空遥感或全球定位系统(GPS)接受信息,变换和校正后进入空间数据库:数据库中的地理信息可以方便地检索、查询,在此数据库和相关知识库的基础上能够定义和生成各种领域专用模型,如城市规划模型、灾害评价模型等;运用这些模型对地理数据进行有效分析,并把分析结果或是决策咨询建议以直观、清晰的形式输出。

2.土地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土地管理,节约集约,利用,措施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是珍贵的不可再生资源。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中, 土地问题始终是带有全局性、根本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我国人多地少, 耕地资源十分稀缺。因此, 我们必须加强土地管理, 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科学合理利用土地。

1 加强土地管理, 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重要意义

加强土地管理, 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是保障发展用地需求的根本途径, 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是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 是缓解我国土地供需矛盾的必然选择, 是调整经济结构,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结果。

1.1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保护耕地

耕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证, 保护耕地对于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1.2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节省投资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可以减少土地投入, 提高用地布局和人口分布集聚程度。城镇建设应尽量集中布局, 集约利用土地, 以减少道路、管线等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行费用, 为城镇居民提供更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 提高城镇建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3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助于土地管理部门充分了解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了解不同功能区土地利用布局和利用强度, 了解某一具体地块开发利用潜力, 从而科学地制定土地利用指导方针和对策, 合理布局用地, 制定最佳开发方案, 发挥土地利用最大效益。

1.4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土地市场发展

随着经济建设发展, 人们对土地利用要求也越来越高。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使资源共享、功能互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土地优化配置原则, 能有效抑制因盲目性、随意性而造成行为失当, 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2 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地大物博, 但人均耕地只有1.39亩, 仅为世界人均耕地的1/3。我国虽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但建设占用耕地现象时有发生, 耕地总量在逐渐减少, 用地形势不容乐观。主要问题如下:

1) 土地利用十分粗放, 节约集约利用率低, 长期以来的粗放用地, 各地均存在滥占滥用土地现象, 没有充分、合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

2) 用地结构不合理滥用土地现象严重随着经济的发展, 用地规模逐渐扩大, 有些地区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 公路、广场、绿化用地、空闲村、空心村、闲置住宅、闲散地块大量存在;

3) 违法违规现象大量存在破坏耕地、圈占集体土地炒预期、非法出租、转让土地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盲目招商引资, 为了使项目尽快“落地”, 采取“以租代征”、超占面积、未批先建、未批先用等违法手段。这些行为严重影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4) 监管机制不健全, 执法监察不到位有些地方节约集约用地责任意识淡薄, 没有建立监管机制、动态巡查机制, 建设用地批前、批中、批后动态巡查不及时, 对各种违法违规用地执法监察不到位, 影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际效果;

5) 后备资源、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空间不足由于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 一些耕地、林地、草地、山地等资源均被利用, 后备资源潜力明显不足, 有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无法实现。

3 我国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措施

1) 科学规划用地, 从源头严格把关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严格确定耕地保有量控制指标, 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大力提倡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的用地项目一律不批, 从源头制止浪费土地现象;

2) 要充分利用闲置土地, 积极盘活存量土地,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要定期开展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普查, 制定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的政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 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提高土地利用强度、投资强度、土地容积率, 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

3) 要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规范土地市场运行通过土地收购储备, 使政府能够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 依法取得土地, 进行前期开发、储备以备供应土地, 真正实现土地招牌挂出让;

4) 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坚持节约挖潜并重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占用耕地, 要“占多少, 垦多少”, 占补平衡。通过大力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盘活存量土地来增加土地, 通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来增加土地的产出效益, 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坚持节约挖潜并重;

5) 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建立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激励约束机制。政府部门可以运用价格机制调控土地, 通过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各种税收, 增强土地集约利用的动力。抑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占用土地行为, 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这间接要求用地者增加投资强度、提高建筑容积率、加大对地下空间和建筑立体空间开发, 高效利用土地。牢固树立节约集约用地和严格保护耕地的意识;

6) 加强监督检查, 动态巡查, 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责任。机制执法监察工作要遵循“预防为主, 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 加强日常动态巡查, 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责任机制, 批前、批中、批后要全面跟踪监督检查, 实施全程监管, 杜绝少批多占、未批先建、滥占滥用土地现象的发生,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使新开工项目基本不再出现闲置现象。

我们要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宣传, 切实保护耕地, 加强土地管理, 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途径, 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结束语土地是万物生存之本。加强土地管理, 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 是保障发展用地需求的根本途径, 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因此, 我们要十分珍惜、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好每一寸土地, 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计划的调控作用, 充分利用闲置土地, 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加强监督检查, 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牢固树立节约集约用地和严格保护耕地的意识, 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不动摇,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3.土地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土地管理;利用率;现状

前言

土地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在城镇化进程中显得十分重要。尤其是我国土地资源在城市中显得相当匮乏,人地矛盾突出。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利用土地资源,但同时又会对土地资源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一、土地管理概述

所谓的土地管理主要是指国家的相关部门根据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土地使用等进行合理的规划与布局,并对土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土地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1、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确保土地管理的法律依据;2、对我国土地资源进行分类,并对各类土地的数量、土壤质量以及土地的分布和利用情况进行调查,做出科学的综合评价;3、现有土地使用情况的登记工作,确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颁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证书,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规范土地使用的秩序,督促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理的利用土地资源;4、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的管理,对占用农业用地的行为进行严格控制,认真落实贯彻国家保护耕地的方针政策,依法审批建设征地和规划用地,并及时登记;5、建立健全土地统计制度;6、对现有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严格执法,查处违法使用土地,调解土地纠纷;7、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只有充分落实这七项内容,才能保证土地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土地管理现状分析

1、土地开发利用不合理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建设的速度也越来越快,土地需求量不断增加,给本来就紧缺土地资源带来更大的压力。一些政府部门为了加快城市化建设,不断加强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这导致了我国城市土地资源被过度的开发利用,严重破坏了城市的土地生态环境,使自然资源得不到自我更新。此外,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一些城市不顾国家关于土地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私自占用农业用地,造成大量的耕地被占用,农业资源被严重破坏。甚至一些政府为了提高自身业绩,将大量的土地资源投入到高新产业区、物流中心以及大学园区的建设,虽然在短时间内能够给当地经济带来大幅的上升,但是却造成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开发,从长远的角度看,将不利于整个城市的发展。

2、城乡用地空间布局不合理

目前我国城乡用地的空间布局很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有的一些大城市、特大城市的空间形态不合理,往往是以主城区为主,采取“摊大饼”的形式进行城市扩张,这种扩张形式造成大量土地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城市内部的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很不合理,有些地方土地利用铺张浪费,而有些地方却又过度密集,造成城市交通的阻碍,对城市环境和城市生态也造成严重破坏。老城区的土地利用过密过挤,容积率低,而新城区又贪图畅通、洋气,铺张浪费现象严重。二是乡镇和村庄的形态、布局、用地散乱,土地用途和功能配置不合理,生产和生活的功能不配套,存在用地效率低下,土地大量闲置的问题。

3、农村土地的征收征用不合理

随着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国家需要对铁路、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进行不断完善,这就不可避免的会对农村的土地进行征收征用。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土地利用范围较广,不仅涉及到城市建设用地,也会涉及到对农田的占用。虽然基础设施的建设是关系到国家的整体发展的大事件,是未来更好的促进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在对土地进行征收时,往往会给人民群众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在经济补偿和土地占用的问题上也常常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纠纷。

三、创新完善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

1、完善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利用土地

进一步完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健全土地市场管理法规制度,完善土地市场功能,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依法公开供应土地,提高城市经营水平。大力推进公开拍卖和招标出让方式,促进城市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的科学化、合理化、合法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优化城市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坚持完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规范农业用地,因地制宜,搞好退耕还林还牧工作,用养结合,防止耕地质量下降和水土流失。充分挖掘土地潜力,促进土地集约经营,确保土地财政收入盈余和土地利用结构合理,以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者的有机统一。

2、统筹城乡发展,优化用地的空间布局

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优化用地布局,将强城乡之间的用地互动,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采用增减挂钩的政策优化城乡土地利用,依据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以及建新拆旧规划进行土地整理工作,组建城市和农村建设的共同用地项目区,在项目区内按照城乡用地增减平衡的原则进行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工作。增减挂钩的土地利用政策可以很好的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既避免了城市的不规则扩张,也实现了农村土地的集约使用,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明确产权,确认土地所有权主体

在完善土地产权制度时,应该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对现有的土地产权制度进行改革。经过几次变动,我国土地制度最终确认为国家公有制的形式,也就是说国家是土地的唯一拥有者,农民只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不允许农民将土地私自买卖和转让。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和所有权的实现方式,将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归属落实到实处,按照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公平的对待国家土地所有权。明确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在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征地的环节,根据不完全补偿的形式,明确规定征地补偿的种类和具体金额,确认国家土体所有权的主体地位,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

4、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加强对土地的立体开发

在城市建设中,绿地、公共建筑用地、房地产用地、工业用地要按照国家国定的比率合理的进行分配并且坚决的贯彻落实,是城市建设的各个方面平衡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大对土地的立体开发,充分利用土地的地上、地下空间节省土地资源。城市对土地的利用要在满足城市基本功能的同时实现对土地的合理运用。

5、深入推进低丘缓坡土地综合开发利用

一是适度开发城镇周边低效、荒芜山丘,把城镇建设合理引到用劣质土地的方向上来,建设工业梯田、坡地城镇,减少城镇建设大量占用耕地。二是做到“四规合一”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林业规划、产业规划合为一体。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三是做好土地利用前的各项评估,即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流失评估、环境质量影响评估,以便合理确定土地开发利用的强度和规模。四是实行各有侧重的绩效评价,实行差别化的评价考核,强化经济结构、科技创新、经济增长、资源利用、产业结构、质量效益、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吸纳人口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四、结语

4.土地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明确政策界限,规范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依据《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津政发〔1998〕45号)、《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和《关于开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治理违法违规用地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按房屋设计用途分为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其他用途类非住宅房屋。

第三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负责全市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按照以下权限分工:

(一)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内的,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二)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外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下列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禁止转让:

(一)无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二)房屋、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近期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范围内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按份共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的共有人转让房屋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房屋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

第九条 出租人将已出租的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的,应当在转让前的60天内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章】住宅房屋转让

第十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平房以及多层或高层(两层及两层以上)住宅楼中单位或个人所有的单元式房屋。不包括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成的别墅式、独幢式住宅房屋和混合型、酒店型公寓。

第十一条 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与而发生转让的,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按照《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一并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 交换住宅房屋的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一并向转让双方按照房屋评估交易价的1%分别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十三条 住宅房屋因继承、离婚发生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时,暂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再转让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收取。

第十四条 住宅房屋发生转让,受让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按以下情况办理房地产转移或变更登记:

(一)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与、交换发生转让,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使用权类型没有记载或记载为划拨且使用年限没有记载的,在《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使用权类型”栏记载为“出让”,“终止日期”栏按70年计算并记载“至年月日止”,“记事”栏内注记“私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使用权类型”栏、“终止日期”栏和“记事”栏不变。

(二)住宅房屋因买卖、赠与、交换发生转让,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使用权类型已记载为出让并记载使用年限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使用权类型”栏记载为“出让”,“终止日期”栏按余期年限计算并记载“至年月日止”,“记事”栏内注记“私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再次转让的,“使用权类型”栏、“终止日期”栏和“记事”栏不变。

(三)住宅房屋因继承、离婚发生转移,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使用权类型没有记载或记载为划拨且使用年限没有记载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使用权类型”栏记载为“划拨”,“终止日期”栏不记载;再转让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四)住宅房屋因继承、离婚发生转移,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使用权类型记载为出让并记载使用年限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使用权类型”栏记载为“出让”,“终止日期”栏按余期年限计算,记载为“至年月日止”,“记事”栏内注记“私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再转让的,“使用权类型”栏、“终止日期”栏和“记事”栏不变。

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发生转让的,受让人为非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所在区域现行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出让金,补办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转让时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再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申请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土地出让金缴款证明。

2006年1月13日前,房屋已经发生多次转让行为,且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再追缴此次转移登记前的土地出让金。

第十七条 转让别墅式、独幢式住宅和混合型、酒店型公寓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市、区(县)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再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第三章】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转让

第十八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是指将划拨土地上建成的与住宅楼相连的底层或低层,且相连部分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并作为商业等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第十九条 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发生转让的,应当区别处理:

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所在区域现行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出让金,补办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第二十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的最高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

第二十一条 申请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转移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款证明。

【第四章】其他用途类非住宅房屋转让

第二十二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其他用途类非住宅房屋是指,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规定以外的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发生转让的,应当按照《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办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发生下列转让或转移行为的房屋,已经按照《天津市城镇私房交易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法》和原天津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个人住宅用地经营管理的通知》(地籍字[2000]303号)的规定补缴了土地出让金的,在本办法实施后转让或转移的,上一次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以核减:

(一)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发生转让,受让人为非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

(二)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发生转让,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

(三)住宅房屋因离婚发生转移,被转移人为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

(四)别墅式、独幢式住宅和混合型、酒店型公寓转让的;

(五)与住宅相连的底层商业类非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发生转让的。

未转让或未转移的,应当设专门帐册进行管理,再次转让或再次转移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因买卖、交换等原因发生转让的,应当按照土地登记范围办理出让、房地产权属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发生转让时,实际成交金额或房屋评估交易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评估房屋价值,经确认后,按此标准收缴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比例按照《关于落实〈关于调整现状补办类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标准的通知〉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地市〔2007〕197号)的规定执行。基准地价未覆盖区域,按评估确认地价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七条 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的住宅或按有关规定已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住宅,在本办法实施后不再收取城镇个人住宅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从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之日起按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不足半个月的免缴。

【第六章】附则

5.土地流转及其管理办法 篇五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农业用地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承包权,鼓励农民将承包的土地向专业大户、合作农场和农业园区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出租: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

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1 总则

1.1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2流转当事人

2.1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2.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2.3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2.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2.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2.6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2.7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2.8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2.9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3流转方式

3.1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3.2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3.3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3.4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3.5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3.6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4流转合同

4.1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4.2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4.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4.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5流转管理

5.1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5.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5.3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5.4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5.5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5.6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5.7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5.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5.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则

6.1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6.2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6.兵团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兵团土地整治工作,提高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利用水平,促进农业现代化,改善团场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整治是指对团场田、水、路、林、居民点进行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土地利用活动,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宜农未利用地整治。

(一)农用地整治指以农田整治为重点,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

(二)建设用地整治指以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为整治重点,完善团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改善连队生产生活条件。

(三)宜农未利用地整治指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科学合理、适度有序进行的土地开发活动。

第三条 土地整治坚持规划先行,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上一级土地整治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建设发展、农业生产、交通及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等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兵团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中央分配和兵团留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兵团提留资金安排的项目立项、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

各师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师(市)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师(市)提留资金以及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安排的项目立项、监督管理、验收和兵团立项项目的初步验收等工作。

土地整治项目由项目团场负责实施,履行项目法人责任。

第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审计制等制度。

第六条 在兵团从事项目招投标、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审计单位需向师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备案,准予备案后向兵团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师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土地整治规划,负责组织团场进行项目申报。

第八条 项目应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基本农田整理重点团场内安排,兼顾其他区域。

第九条 项目申报实行项目库管理,每年根据兵团、师申报要求申报,一经批准立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项目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条 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

(二)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符合生态建设、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三)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四)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

(五)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师或团场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申报项目的请示;

(二)项目建设方案和预算;

(三)项目规划图(比例尺1:2000-5000);

(四)标注项目区范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注明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地类及面积;

(五)项目区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兵团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兵团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的审批。

师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师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的审批,师审批的项目应报兵团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团场应组织技术单位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兵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项目设计与预算由师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团场应当依经批准的设计,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确定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货单位,并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五条 项目工程施工应当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减少工程施工对农作物的压占和对职工生产生活的影响。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须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实行跟班旁站制度,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及时做好监理日记和监理报告等各项监理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资料,及时收集、登记、分类和整理归档。项目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也应做好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整治后的土地耕作层、平整度、灌排条件、道路通达条件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符合项目规划设计和《兵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标准》等有关标准。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师批准的项目,由团场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由师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兵团批准的项目,经师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组织初验合格后,由兵团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团场应组织施工单位限期返工或者维修。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团场应当及时落实工程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团场应当向师国土资源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是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耕地开垦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兵财综<2011>46号)第三章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兵、师国土资源部门和财务(政)部门负责按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

团场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使用、管理项目资金,及时办理结算和财务决算。财务决算和竣工决算由团场报师财务(政)局批复,并报兵团财务局备案。

实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制度。申请竣工验收前,由兵团、师(市)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立项权组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竣工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兵团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受兵团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派对兵团项目的实施进行实地踏勘、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合同等,由兵、师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责令改正;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管理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建设用地单位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自行实施的耕地开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负责解释。

7.土地管理办法 篇七

一、土地交易指标概述

土地管理当中规划指标和占补指标是重中之重, 因此也就成为了目前进行交易的具体对象, 即规划空间指标 (蓝票) 、补充耕地指标 (红票) 和建设用地指标 (绿票) , 实际当中土地指标交易俗称“地票交易”。

二、目前各地土地指标交易操作述评

(一) 各地操作情况

1、重庆市。

重庆市是全国地票交易制度首创城市, 借助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契机, 市政府于2008年11月下发了《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 明确地票为建设用地指标, 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作为来源, 等量置换为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同时, 制定了严格的保障制度, 明确了指标收益的去向及具体分配方式。2009年2月, 国务院下发《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正式批准重庆市在满足刚性条件基础上可以稳步开展挂钩试点工作。至此, 重庆市的地票交易正式运行。重庆市关于指标交易总体有三大亮点, 即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先补后占”、地票交易只限于经营性用地以及持有地票是后续参加招拍挂的准入证等, 通过地票制度的实施, 更好地落实了耕地保护的责任, 更有效地保障了农民的权益。目前, 周边部分城市也开始开展相关工作。

2、安徽省。

郎溪县在安徽省内率先进行地票交易, 于2013年1月发布《郎溪县地票交易规则》, 并于同年4月顺利完成首次地票交易, 为全省地票交易制度的建立起到了试点示范效用。其所属地级市宣城于2013年8月建立市级层面的地票交易制度, 包括红票和绿票。其中红票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绿票指农转用计划指标和增减挂钩指标。明确了地票交易价款的去向为县、区一级政府, 实行专款专用, 用于土地整治和耕地占补指标收购。安徽省地票制度的操作流程和方法相对较为简便。

3、江苏省。

宿迁市关于土地指标交易方面的探索走在了江苏省的前列, 借助全省区域协调发展综合改革试点之机, 于2012年2月出台《关于推进土地管理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正式启动挂钩指标 (绿票) 和补充耕地指标 (红票) 交易。对于指标的具体来源、交易的主体、交易的流程以及指标收益的流向均做出明确规定, 目前已实施了多期指标交易, 但均在市域范围内。2014年, 江苏从省级层面研究指标交易制度。于1月下发了《江苏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暂行管理办法》, 明确了可作为补充耕地指标 (红票) 的来源及标准, 明确进行交易的唯一平台为省补充耕地交易平台, 明确了具体交易管理部门、交易费用监管部门以及具体交易服务机构, 明晰了交易的程序、规则、时段及周期等。目前该省已在2014年3月28日顺利完成了省内首次补充耕地指标的竞购工作。省会城市南京则在省一级基础上将指标交易范围进一步延伸扩展, 由一项指标变成三项指标 (红票、绿票、蓝票) , 于2014年4月下发了《南京市土地指标交易配置暂行办法》, 明确了各类指标的竞购主体, 其中区政府侧重规划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竞买, 而具体用地单位侧重建设用地指标竞买。各类指标管理方面, 以区为主, 跨区的由市一级进行统筹, 具体交易方法与省一级基本趋同。江苏省地票制度亮点在于细节更为详尽, 但对于企业持票准入方面未作要求。

4、其他城市。

湖北省鄂州市在全省率先进行了有益的试点尝试, 先由城投公司收储农民地票, 再卖给用地企业。湖南省也将地票制度纳入全省发展战略当中, 下辖株洲等城市也正在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

总体来看, 各地关于土地交易指标的内涵并不一致, 土地指标的应用领域也不尽相同, 但是使用土地指标交易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范围也越来越广。

(二) 指标交易的优势

1、提升了土地利用指标的运作质量。

土地指标, 一亩难求。因此有限的指标要加以充分利用, 发挥最大效率。通过市场交易各项土地指标, 公平、公开、公正, 让有实力的单位成功竞购指标, 从而提升土地指标落实的可行性, 加快土地运作的步伐, 为土地市场也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

2、促进了城乡要素的流动, 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

通过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综合整治, 腾出耕地指标, 进而将相应的建设用地指标安排到城镇周围, 在满足城镇发展建设的同时, 可以给农村地区发展提供一定的发展资金, 保障农村基础设施配套以及综合治理, 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平。

3、促进土地资源利用的集约化。

无论建设用地指标的竞得主体为谁, 指标取得成本均会纳入地块前期运作成本, 为保证地块整体产出的效益, 竞得主体均为在规划设计、实际施工以及具体利用方面下工夫, 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从而促进土地利用向集约化、节约化发展。

(三) 指标交易存在的不足

1、耕地占补不对等。

由于现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时已融合了基本农田等专项规划成果, 因此划定的农地区基本为优质农地, 因此建设占用的必然是优质地, 而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或者增减挂钩形成的耕地则未必是优质地, 目前已进行地票交易的城市, 更多的是采用等量模式, 至于等质补充操作相对较少, 因此对于地区粮食安全具有一定的影响。

2、指标交易公众参与性不高。

目前, 各地操作方法中关于指标交易的主体一般为县区政府, 无论是竞购指标还是指标交易后的收益都为这一级单位, 从耕地指标的源头来说, 应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土地指标收购时需要充分征求这两大主体的意愿, 土地指标收益返还时应给予全程公示, 不仅仅流于政府相关部门层面的监督, 应强化社会公众参与度。

3、收益分配机制还不够顺畅。

关于土地指标交易收益分配方面, 除重庆市明确规定85%归农民, 15%归村集体外, 其他各地更多的是侧重于返还给区一级, 由区进行下一步的资金分配, 具体到农民和村集体的比例没有明确。土地指标收益具体如何分配、分配比例、透明流程、后续监督机制等等相对缺乏, 需强化制度机制建设, 确保农民收益。

三、土地指标交易展望

从土地指标交易现状来看, 未来亟须加强指标交易的顶层设计, 不仅仅是从省、市层面, 更多的是要从国家层面进行相关制度的制定以及相关法规的修改, 同时做好实施细则, 做好各省市的土地指标具体交易指导工作, 让土地指标交易沿正确航向前行, 充分发挥其作用, 切实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 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

摘要:土地指标交易是近年来土地管理工作的一个热点, 采用此模式可以进一步提高土地指标的利用效率。本文通过对土地交易指标内涵的介绍, 将当前国内采用土地指标交易的做法进行总结, 指出现行土地指标交易模式的优势和不足, 最后就其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关键词:土地管理,土地指标,指标交易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Z].2004.10.21.

[2]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Z].2008.11.17.

[3]郎溪县人民政府.郎溪县地票交易规则[Z].2013.1.26.

8.土地测绘技术在土地管理中的应用 篇八

关键词:土地测绘技术;土地开发管理;测绘技术应用

引言:土地测绘技术在对达到我国土地合理利用、高效开发管理的目标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为高效的加强土地管理效率、土地使用率,为土地的管理工作的稳定实施进行奠定良好的基础,需要采用先进的土地测绘技术。土地测绘是土地开发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方法,运用测绘技术对地籍开展调查,监测耕地动态,通过实地测绘科学合理的管理土地,以提高土地的实际使用率,有利于减少土地管理的成本。土地测绘技术对实现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土地测绘与土地管理的关系

(一)土地开发管理的重要性

土地是人民生存发展的根本,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规模的快速拓展,对国家耕地产成巨大影响,提高对土地的开发管理意义重大,首先,提高对土地的使用率,加强对工业用地、建设用地等非耕地的有效控制,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必要建设用地:然后,从根本上控制城市规模的扩大,减少耕地占有率,从而达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第三,科学合理的开发管理土地,扩大耕地面积,节约土地资源,加强对生态环境的建设,提升土地的生产能力。

(二)土地测绘技术对土地开发的地位

在进行土地开发管理中,土地测绘技术是其工作的重要手段。土地测绘工作的开展需要对我国土地目前使用情况进行合理准确分析、包括对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实际耕地面积进行全方位的普查工作,运用土地测绘技术进行必要的测量,得出数据加以分析、依据有关制度提出规划方案,测绘技术为管理工作的主要工作手段,可以为其提供相关的必要数据,为积极配合国家对土地进行开发管理的目标,应当使用更加高效、快捷的土地测绘技术。因此,正确看待土地测绘技术对外国土地开发管理的实际帮助关系,更加科学高效使用土地测绘技术对当前我国土地资源的使用情况及开发潜力做出详细、准确的调查,可以保证土地管理者在对我国土地开发管理工作中得到精准、可靠、完整的土地资料保障和必要的技术支持。

二、土地管理工作中对测绘技术的实际应用

(一)土地资源监测对测绘技术的应用

我国国土面积幅员辽阔,土地资源富饶,既是我国国力发展的根基,也同样在对土地开发管理的过程中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土地在管辖区域内的开发管理工作是进行土地开发时的主要工作目标。近年来随着科技不断的发展进步,土地测绘技术也得到更多的升级加强,使其在实际的使用中更加方便,提供的数据资料更加准确,做到对土地资源的监察,从而加强土地管理相关部门对土地开发工作中的工作效率。

(二)3S技术在土地测绘中的应用

3 s技术是遥感技术(R em o te sensing,RS)、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y in fo mm a tion sy s tem s,GIS)和全球定位系统(G lobalposition ing sy stem s,GPS)的统称,是空间技术、传感器技术、卫星定位与导航技术和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相结合,多学科高度集成的对空间信息进行采集、处理、管理、分析、表達、传播和应用的现代信息技术。将3S技术中GPS、RS、GIS各自优点充分利用并相互结合,能够快捷高效取得土地实时的信息变化及高质量的空间立体资料,然后对土地测绘数据进行完整、系统、动态的整理分析,既可以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发展,还能减少资源的浪费。更好的实现我国土地资源统一化管理。

(三)全球定位系统(GPS)技术应用

全球定位系统(GPS)是一项土地测绘新技术,近年来信息领域的迅猛发展,全球定位系统已被广泛应用到各个领域,如:车载导航、手机、电脑等领域,其在土地测绘技术中发挥重要作用。全球定位系统有着高精度、快速、无需点间通视就可做到高精确度对各个要素进行准确高质量的测量等优点。采用GPS-RTK技术能及时掌握其定位数据,获得极高的测绘精度。GPS-RTK技术广泛被应用,是土地空间数据的重要技术方法,为我国土地建设的科学开发管理提供高效、快捷、精准的数据支撑。

总结: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土地使用的需求不断增多,进而土地在供求间的矛盾逐渐增加。土地测绘工作对我国实时土地可持续发展的工作提供巨大帮助,特别在土地资源供求矛盾愈发强烈的时期,土地测绘技术可以为土地的开发管理提供详细的数据信息和必要地技术支持,对我国土地的科学利用和开发管理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土地测绘技术可以科学高效的完成对土地开发管理的测量工作。我国土地开发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科学的管理分配土地资源,实现科学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向国家提供客观、科学、精准的土地信息,如:土地质量、土地数量、土地的实际使用状况等信息。土地管理工作可以对国民生活发展及社会进步产生巨大的影响,为实现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充分发挥土地测绘技术的优点。

9.土地管理办法 篇九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在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中,规定了会计工作活动的空间范围。A:会计主体 B:会计分期 C:持续经营 D:货币计量 E:土地

2、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折旧额应根据乘以折旧率计算.【2002年考试真题】

A: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 B:固定资产净值

C:固定资产应提折旧总额 D:固定资产原值 E:土地

3、某城市以1990年1月为基期,2002年1月的定基地价指数为120,则表明此期间地价年平均增长__。A.1.41% B.1.53% C.1.67% D.1.82%

4、下列属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遵循的原则的是__。A.优先保证居民住宅用地 B.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C.城镇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脱离

D.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住宅用地总量,保护耕地

5、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处以每亩()元的罚款。A.200~500 B.500~1000 C.200-1000 D.500-1500

6、指与建筑长轴方向一致的墙。A:横墙 B:纵墙 C:外墙 D:内墙 E:时间因素

7、属土地收益,但不能作为收益还原法评估地价的依据的是__。A.直接收益 B.实际收益 C.客观收益 D.间接收益

8、某企业以国家出租方式取得某办公用地使用权,根据合同支付的租金为3万元,租期10年,租金不调整.如果目前同类用地市场年租金为8万元,承租土地使用权的还原利率为7%,则租金盈余为万元。A:3 B:5 C:8 D:35 E:时间因素

9、关于土地估价,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采用不同估价方法评估的结果可能不同 B: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结果可能不同 C:不同的估价时点将影响估价结果

D:不同的估价作业时间将影响估价结果 E:时间因素

10、评估在建工程价格,可以采用剩余法公式:在建工程价格=续建完成后的不动产价值一一管理费用一投资利息一续建投资利润一销售税费一购买在建工程税费。

A:已建成本 B:续建成本

C:房屋建造成本 D:土地开发费 E:时间因素

11、在下列选项中,是目前国内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主要方法.【2008年考试真题】 A:单价法 B:实物法

C:分部分项法 D:实际费用法 E:土地

12、周某与秦某签订了一份买卖房屋的协议。协议签订后,周某为了确保未来取得房屋所有权,可以向有关登记机构申请。A:变更登记 B:异议登记 C:预告登记 D:撤销登记 E:35%~50%

13、__是指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的分界线。其既是土地利用计划的核心及关键组成部分,也是整个规划的基础。A.城市规划 B.城市发展边界 C.土地利用边界 D.以上均不是

14、甲、乙、丙三宗土地的单价分别为每平方米106元、905元、899元,建筑容积率分别为5.

5、5.0、4.5,若该三宗地的其他条件相同,则明智的购买者会选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A:甲 B:乙 C:丙

D:甲或丙 E:时间因素

15、在农用地分等定级单元划分方法中,__适用于土地利用现状类型多、地貌类型比较复杂的地区。A.叠置法 B.地块法 C.网格法 D.多边形法

16、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以下土地权利中,可以抵押的有()。A.集体土地所有权 B.耕地承包经营权

C.无地上建筑物的乡镇企业用地

D.通过拍卖方式获得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使用权

17、路线价评估法中,划分地价区段的标准应重点考虑、人流量,商业繁华程度等。

A:道路条件 B:公共设施 C:基础设施 D:环境状况 E:时间因素

18、某外企购得一宗工业用地,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购地费800万元,并花费625万元建成2500平方米厂房,从事加工生产.据市场调查,目前该宗不动产市场价值约为1800万元,该地区标准厂房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月35元.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时一次性扣除比例为30%,则该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为万元.【2009年考试真题】 A:15.12 B:11.97 C:12.60 D:13.70 E:土地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遵守该法,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划定。A: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B: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C:城市总体规划 D:城市发展规划 E:35%~50%

20、下列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权,表述不正确的是。A: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B: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C: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长期性的行政许可 E:35%~50%

21、估价的基本事项不包括__。A.估价目的 B.估价对象 C.估价时点 D.估价原则

22、适用于土地利用现状类型多、地貌类型比较复杂的地区。A:叠置法 B:地块法 C:网格法 D:多边形法 E:合法性

23、某城市以1990年1月为基期,2002年1月的定基地价指数为120,则表明此期间地价年平均增长%.【2002年考试真题】 A:1.41 B:1.53 C:1.67 D:1.82 E:土地

24、在路线价估价法中,标准深度是指。A:标准宗地的深度

B:道路对土地利用价值影响为零的深度 C:各宗地临街深度平均值

D: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深度 E:时间因素

25、下列关于地籍,不正确的是__。

A.地是土地,籍是登记基本状况及隶属关系的簿册

B.地籍是指国家为一定目的,记载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数量、质量、地价和用途(地类)等基本状况的图册 C.地籍是土地的“户籍”,它具有不同于其他“户籍”的特点

D.地籍是静态的,不必经常更新,就能保持资料的记载和数据统计的连续性,反映它的现势性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以下不属于征地工作程序范围的是__。A.告知征地情况 B.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C.组织征地听证 D.土地规划设计

2、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考核一次。A.3 B.5 C.7 D.2

3、以下属于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行为的是__。

A.行为人没有取得任何批准文件而擅自使用土地

B.行为人实施了骗取行为,但取得用地批准文件是越权审批的 C.行为人实施了骗取行为,但没有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D.行为人申报时误将耕地错写为非耕地

4、成本推进型通货膨胀理论认为,造成成本提高的原因有.【2009年考试真题】 A:工资成本增长 B:材料成本推进 C:工会组织

D:间接成本增加 E:直接成本增加

5、影响地价的主要因素是__。A.土地价值 B.地产需求 C.生产成本 D.相关政策

6、剩余法估价时,各种费用的计息期为__。A.整个开发期 B.1/2开发期 C.销售期

D.因费用的不同而不同

7、影响土地价格的人口因素包括__。A.人口密度

B.人口自然增长率 C.人口素质

D.家庭人口构成 E.人口分布

8、《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__。A.房地产开发 B.房地产转让 C.房地产抵押 D.房屋租赁 E.房地产中介

9、土地征用程序描述正确的是__。

A.用地者向市、区或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证明资料

B.用地者填写建设项目征地申请、呈报表

C.用地者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农民缴纳或支付有关费用,领取有关批准文件或证明

D.用地者自行拟定土地补偿、补助、拆迁安置方案

E.用地者会同市或者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及被征地单位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土地补偿、补助、拆迁安置方案

10、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有__。A.均衡性 B.安全性 C.流动性 D.开放性 E.盈利性

11、《草原法》第三条:国家对草原实行__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A.科学规划 B.全面保护 C.重点建设 D.合理利用 E.综合利用

12、下列关于兴办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正确的是。

A:乡镇办企业使用属于本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村办企业使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B:允许乡镇办企业使用村或村民组所有的土地

C:村办企业也不能使用村民组或其他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D:集体经济组织可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

E:不允许乡镇办企业使用村或村民组所有的土地

13、变异指标用于描述一组数据的.【2006、2004年考试真题】 A:集中趋势 B:离中趋势 C:一般水平D:差异程度 E:平均水平

14、由于政府是最大的地产主,__为建立公平的土地市场、防止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

A.基准地价 B.标定地价 C.出让底价 D.成交地价

15、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应当上报__审批,未经批准并确认许可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A.总政治部 B.总装备部 C.总后勤部 D.国务院

16、下列各项中,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负债。A:库存设备、材料等占用的资金 B:向购房单位或个人预收的购房定金 C:按规定应交尚未上缴的房产税 D:应付给房地产销售人员的工资 E:取得开工许可证

17、总结我国建国以来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税收原则,总体上可以归纳为__原则。A.制度 B.财政 C.经济 D.社会 E.教育

18、在人类出现以前,没有人类对土地的利用和需求,当然也就无所谓土地供给__。

A.利用方向变更的相对困难性 B.报酬递减的可能性 C.利用后果的社会性 D.稀缺性

19、《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规定,投标、开标依照的程序包括__。

A.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B.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C.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D.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E.招标人根据意愿,确定中标人 20、《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__确定。A.国务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 B.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C.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D.建设占用耕地、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等情况 E.耕地计划总量指标

21、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当按照__征收。A.土地上房屋建筑总面积 B.建筑物基地面积

C.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D.纳税人自己测定的土地面积

22、任何不动产的价格起伏及供求变化,其基础的影响因素是来自不动产所在地区的__环境。A.人文 B.自然 C.经济 D.社会

23、下列房地产税种不属于财产税类的是。A:土地增值税 B:房产税

C:城市维护建设税 D:契税

E:耕地占用税

24、下列有关标准差系数的叙述,正确的说法有.【2007年考试真题】 A:标准差系数是标准差与平均值的比值 B:标准差系数是方差与平均值的比值 C:标准差系数是极差与平均值的比值

D:标准差系数越小,则表明其平均值的代表性越强 E:标准差系数越大,则表明其平均值的代表性越强

25、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给予相应的补偿,确定该补偿数额的依据是__。A.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 B.使刖该土地的预期收益 C.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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