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南县关于印发《关于党务公开实行目录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4-08-18

全南县关于印发《关于党务公开实行目录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精选3篇)

1.全南县关于印发《关于党务公开实行目录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篇一

安千委发[2011]6号

中共千佛乡委员会

关于全面实行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村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乡直各单位:

根据县委和县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安岳县全面实行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乡的实际,对全面推行党务公开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党内民主制度,进一步扩大党员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创新党的民主制度,提高党组织的工作活力,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民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实行党务公开,注重以下原则:

——增强党组织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为党员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创造有利条件。

——从实际出发,切实关注党员需求,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注重贴近党组织工作的具体实践,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调动广大党员参与党务公开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党务公开与其他公开形式及其他各类民主形式相互联动、促进,切实提高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效性。

——坚持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体现党务公开工作实效,紧跟形势任务,突出公开重点,及时公布上级的重大决策以及本系统重点工作,扩大知晓,形成共识,凝聚各方力量,推动工作。

二、党务公开的责任分工

党务公开实行在乡党委统一领导下,党委书记为党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成立千佛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童松岩、陈春裕、程激、侯成胜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秘书科。党务公开工作由民防办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秘书科具体负责党务公开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的推进。系统各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支部书记负总责,并落实具体人员抓落实,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三、党务公开的内容

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党的组织管理情况;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情况;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党务公开内容的确定,应严格按照《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保障制度》的具体规定,做到全面、真实、具体。确保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参与和监督,提高党内事务的透明度,促进党内民主建设。

按照上级制定的《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参考本)》涵盖的基本类型目录,结合本单位实际,推进党务公开的具体内容落实。如:机关、基层企事业党支部对贯彻落实党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指示精神情况;各项工作计划和总结;“三会一课”开展情况;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党员联系群众,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

四、党务公开的形式、程序

(一)党务公开的形式。本着“便于操作、便于知晓、便于理解”的原则,注重传统方式与现代手段相结合。适宜在党内公开的要通过党内有关会议、定期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对党外公开的则可采取党务公开栏、黑板报、橱窗、网站、电子信箱、意见箱等形式进行公开。

(二)党务公开的程序。本着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目录参考本》,分类制定党组织党务公开目录,规范和完善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等;按照一级负责一级的原则,在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基层党组织的目录制定、内容审核、公开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党务公开应先党内后党外,做到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基层各党组织应认真收集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办理,作出回应,保证沟通渠道畅通,意见和建议有结果、有反馈;要按照“制定目录——实施公开——收集反馈——归档管理”的程序要求,及时对公开工作中形成的信息资料及工作资料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和利用工作。要按照“事前公开、征求意见,过程公开、扩大参与,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要求,将党务公开贯穿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工作的全过程,推进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五、计划安排。

1、动员部署,广泛发动阶段(6月底-7日初)。

召开党委扩大会议,研究确定成立千佛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并制定全面实行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及计划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各基层党组织要根据党务公开《实施意见及计划安排》,召开支委会,研究确定本单位的党务公开工作。

2、依照目录,实施公开阶段(7月初-11月中旬)各基层党组织要按照乡《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各自工作方案,并依据《目录参考本》,细化本单位的党务公开内容,召开党员、群众会议,通过各种形式,广泛讨论,征求意见,制定公开目录和实施计划,并报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各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正确舆论引导,开展广泛的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务公开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主观能动性,聚集党员智慧,激发党员热情,努力营造实行党务公开的良好氛围。要注意广泛收集公开后党员的看法、意见和建议,对有益于党的事业发展、党务工作水平的提高和推动党务公开的有效信息,要认真分析整理归类,并逐级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要认真研究党务公开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按照符合实际、完善实用的要求,对目录及时进行系统地梳理调整。

3、总结经验,形成规范(11月中旬-12月中旬)

各党组织要及时总结党务公开工作中好的工作方法和经验,不断探索党务公开的规律、拓展公开的内容、创新公开的形式、规范公开的程序,不断推进公开内容规范化、公开形式多样化、公开程序制度化,公开工作责任化,健全和完善党务公开的各项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深入持久地推进党务公开工作。11月底,基层党组织要总结党务公开的实践经验,内容包括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实践中的一些好的做法、经验、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报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此基础上,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将结合年底考核,一并检查落实党务公开工作情况,对开展党务公开的情况进行总结。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推行党务公开,既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更是一项政治责任。系统各党组织要从讲党性的高度,增强抓好党务公开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提高广大党员对推行党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

2、注重实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依据公开内容的目录,结合自身特点,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坚持注重实际效果,着力解决党员群众最迫切关注的实际问题。把推行党务公开与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各项制度和县委《加强监督工作实施意见》结合起来;与千佛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与创先争优“满意在千佛”活动结合起来;与促进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政风行风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制度,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长效机制。

3、强化督查。各基层党组织要把推行党务公开作为督查的重要内容,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将定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重点检查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和效果,对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发现、及时督促整改。

二O一一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党务公开 工作 实施意见

2.全南县关于印发《关于党务公开实行目录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 (卫生厅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 减少、消除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 我委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 (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3月14日

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 (试行)

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 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

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 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

三、新生儿病房 (室) 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 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

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 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住院期间, 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 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 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 严防意外。

五、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

六、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 如有损坏、丢失, 应当及时补办, 并认真核对, 确认无误。

七、新生儿出入病房 (室) 时, 工作人员应当对接送人员和出入时间进行登记, 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

八、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儿出入院应当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后, 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 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

九、新生儿病房 (室) 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 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

十、新生儿病房 (室) 应当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

十一、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 要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 并记录安置结果。

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 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 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 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 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 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3.全南县关于印发《关于党务公开实行目录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篇三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建设部 【发布日期】2004.08.24 【实施日期】2004.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61236 【全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拆迁

管理规范化工作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建住房[2004]14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

为规范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城镇房屋拆迁健康有序进行,根据《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实施。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一、管理规范化的基本目标

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文件为依据,通过推进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水早和服务质量,切实维护拆迁当享人合法权益。

二、管理规范化的主要内容

(一)拆迁管理机构及人员规范化要求

1.健全管理机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实现政、企分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公司、拆迁估价机构脱钩,拆迁管理岗位设置明确,职责清晰。

2.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熟悉并掌握拆迁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拆迁管理工作人员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已制度化、经常化。

3.健全管理规范化的相关制度。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制、目标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限时办理、信息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处理、监督检查等各项措施,推行拆迁管理工作人员挂牌上岗。

4.实现房屋拆迁管理信息化。建立拆迁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填报各项统计数据;依托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拆迁信息,并形成规范的拆迁指标分析和数据处理方式,实现拆迁动态管理。

5.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以完善的档案收集、登记、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为保障,形成健全的拆迁项目管理档案、拆迁行政裁决档案、拆迁行政处罚档案、拆迁单位管理档案等拆迁档案。

6.公开办事制度。设立对外办事窗口,房屋拆迁许可审批实现一个窗口收件、发证。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基本实现办件结果网上或电话查询。办事程序、收件条件、收费标准公开,各类标识清楚、醒目。

7.服务行为规范。管理人员服务态度耐心、热情、周到,服务用话文明、规范,作风清正廉洁,无“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

8,建立拆迁初信初访责任制及拆迁纠纷调处机制。实行首问责任制,拆迁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解决。

(二)拆迁程序规范化要求

9.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关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10.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时限,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及相关事项的审批手续,《房屋拆迁许可证》各项内容填写准确、清楚。

1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了有效的拆迁补偿资金监管制度,各项监管措施执行到位。12.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依照规定程序组织拆迁裁决听证,行政裁决书规范、清楚,符合法定文书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做出。

13.行政强制拆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程序合法,行政强制拆迁行为合法,安置补偿到位。

(三)拆迁行为监督管理规范化要求

14.对拆迁人、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及人员的市场准入管理到位,并依照职责对拆迁单位指导、监督、检查。对拆迁活动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15.及时有效制止房屋拆迁单位野蛮拆迁,或通过停水、停电等方式强迫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搬迁的行为。

16.未发生利用行政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方式干预拆迁人、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的正常拆迁业务活动的行为。

17.建立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房屋拆除单位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有健全的企业业绩、信用和相关人员信用事项的收集整理、记录登载、公示查阅制度,档案内容完整、准确。

三、管理规范化的考核

(一)考核对象

18.管理规范化考核主要对象为:省、自治区的设区的市(盟、州,下同)、县(旗、县级市,下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直辖市及其所辖的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直辖市房地局(建委)参照本指导意见,开展对所辖区的考核工作。

(二)考核办法

19.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的考核组织及对设区的市的具体考核工作,设区的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县的具体考核工作;各直辖市房地局(建委)负责本行政区的考核组织及对所辖县的具体考核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原则上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地区上的考核工作。对直辖市的考核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20.考核按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查,考核部门现场考核并评分(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考核表附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公示、公告、授牌等程序进行(省、自治区建设厅在此之前还要对由设区的市负责的具体考核工作进行抽检和验收)。公示时间应不低于10个工作日。

21.拆迁管理部门在考核内没有发生重大事故且考核评分达到70分及以上的,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合格达标单位;90分及以上的,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优秀达标单位。

22.拆迁管理部门在考核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不合格单位:

(1)考核评分低于70分(不含70分)的;

(2)因拆迁管理部门原因发生拆迁恶性事件的;

(3)对拆迁矛盾排查不力,拆迁纠纷调解不当,造成拆迁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增加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4)拆迁管理部门程序违法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

23.对拆迁管理规范化不合格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合格达标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定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单位,予以授牌;对优秀达标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要给予通报表扬,并可向建设部推荐,作为“全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先进单位”候选单位,经考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建设部授予“全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附件: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考核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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