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治理责任制(8篇)
1.煤矿三违治理责任制 篇一
为了扭转当前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实现本质安全目标,根据某矿司党[2004]99号《关于“三违”治理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经矿研究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矿成立“三违”治理领导小组,×××、×××任组长,×××任副组长,×××同志具体负责“三违”治理的日常组织领导工作。安监部、生产部(生产办)、政工部、群工
部、财资部、企管部、党政办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三违”治理活动办公室设在安监部,负责全矿“三违”的追查分析、统计上报等日常性工作,负责对各单位、各级领导反“三违”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治理目标:
1、“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有明显提高,杜绝重复违章现象;
2、广大员工对“三违”治理的自觉行动有明显进步;
3、“三违”人数有大幅度下降;
4、消除违章因素造成的各类事故,实现安全年。
三、“三违”的处理程序:
先由矿安监部初步追查,事实清楚,属“三违”行为后,按照追查分析、现身说法、停班学习、帮教提高、行政处罚、张榜公示、电视爆光、亲属签字、建档立卡、业务考试的“三违”处理程序进行。
1、追查分析:由矿安监部组织,相关部门领导、“三违”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发现“三违”人员参加。
2、现身说法:“三违”人员在本单位安全活动时,结合自身“三违”事实,谈认识、谈体会,吸取教训,保证不再违章。由各单位主管负责。
3、停班学习:停班学习的形式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一般“三违”集中学习一周,严重“三违”集中学习10天,集中学习由财资部负责。
4、帮教提高:井级以上的领导、政工部长、群工部长、支部书记对“三违”人员进行谈话,帮助“三违”人员提高认识。
5、行政处罚:按照“三违”治理的条款进行处罚。
6、张榜公示:在公示栏公布处罚结果。
7、电视爆光:政工部组织,电讯中心对“三违”人员的追查、谈话、处理进行电视爆光。
8、亲属签字:“三违”人员在停班学习期间,通过认识,写出安全保证书,家属或亲人在安全保证书上签名。由单位支部书记负责。
9、建档立卡:对各类“三违”人员安监部建立追查、处理档案,记录清楚。
10、业务考试:停班学习期满前二天,“三违”人员带家属或亲人签字的安全保证书,进行业务知识考试,考试时严格按照教考分离的办法执行,考试不合格,将延长停班学习时间,直至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具体由财资部组织。
四、治理措施:
(一)认真抓好舆论引导和宣传教育,增强对“三违”治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今年以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虽然我矿总体安全形势基本稳定,但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有些事故性质还相当严重,究其原因都是因“三违”造成的,“三违”行为屡禁不止,少数“三违”人员及习惯性违章屡教不改,已严重威胁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必须下大力气治理“三违”,否则,很难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基层各单位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到“三违”是造成各类事故的根源,也是影响企业形象和制约企业发展的“顽症”。各单位、各部门、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对反“三违”的认识,治理“三违”事关职工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事关企业利益和矿井安全,事关各级领导干部政治前途,事关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是企业党政工组织关爱职工生命的具体行动。谁在治理“三违”活动中消极等待或有抵触情绪,谁就是不称职的干部,就要被淘汰。要利用多种有效形式,学习贯彻落实第7号《总经理安全办公会纪要》的意见,再一次组织职工学习集团公司[2002]50号文关于“三违”行为的界定范围和某矿发[2004]17号文《某某煤矿安全质量管理奖惩暂行规定》。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要在全矿上下全面动员、全员参与,象防治“非典”那样来治理“三违”,打一场治理“三违”的歼灭战,力求“三违”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规范对各类“三违”行为的追查分析。
1、对副总、井级及科区级干部的违章行为,由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牵头,矿安监部、政工部、群工部、财资部等部门参加追查分析。
2、对班组长的违章行为,由安监处长牵头,矿安监部、政工部、群工部、财资部和违章人员所在单位的区长或支部书记及当班的安监员参加追查分析。
3、对工人的违章行为,由矿安全监察部部长牵头,矿安监部、政工部、群工部及当班的跟班区长、班组长、安监员参加追查分析。
4、对党员的违章行为,由纪委书记牵头,矿安监部、政工部、群工部及所在单位党支部书记参加追查分析。
5、对严重“三违”或矿处级干部制止的“三违”行为,按专业分工由分管矿处级干部亲自组织,矿安监部、政工部、群工部、财资部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追查分析,并进行全过程录像,并将录像带报矿安监部,由矿安监部集中
2.煤矿三违治理责任制 篇二
造成我国煤矿事故多发既有客观上的原因也有人为管理上的原因。当前我国煤炭企业还普遍存在着观念陈旧、机制转换较慢、管理方式粗放、科技进步缓慢、职工整体素质偏低等问题,这些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从而导致了我国煤矿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和重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能够实现对我国煤矿的有效安全管理,尽可能地降低煤矿恶性事故,我国设立了煤矿安全监察局,建立国家局、省局和地方分局三级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并且有着一套相当严格的安全制度和条例。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减少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并没有实现对恶性事故的有效控制。其原因是由于目前我国煤炭企业基本上还是采用传统的“问题出发型”的安全管理方法,没有认识到事故形成的复杂性机理,通常都是在事故发生后再从事故后果查找原因,从中吸取经验,进行预防,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这种安全管理方法的不足之处在于安全工作总是跟在生产后面跑,说是防患于未然,实际上很难做到,常常是事故预防工作总跟不上技术进步和制度及管理方法上的改变。因为煤矿事故在有些情况下是由一系列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而导致的,如果不清楚这些因素的性质、因素间在微观层次上的相互作用方式以及这些因素间的结构关系,就无法从宏观层次上把握事故成因机理,因而也就无法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方法。
2 我国煤矿事故分析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改变。我国是世界煤炭生产大国,煤矿安全生产是关系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头等大事。但我国也是一个煤炭矿难死亡率极高的国家。煤炭行业是我国工业生产中最危险的、伤亡事故最严重的行业之一,每年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徘徊在六七千人左右。近几年来,随着煤炭需求的快速增加,煤炭价格不断上涨,受利益驱动,矿井超负荷生产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煤矿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大。
据统计,我国煤矿生产每年平均死亡人数约6000人, 是全球其他产煤国家死亡人数总和的4倍。煤矿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同时也对社会和政治造成了不良影响。2006年我国产煤23.8亿t,占世界39.4%,但是全国的矿难死亡人数达4746人,百万吨死亡率为2.041,而同期产煤大国美国的百万吨死亡率约为0.0400, 波兰为0.09, 印度为0.42,俄罗斯为0.34,南非为0.13,澳大利亚为0.05,中等发达国家一般为0.5。 而从最新的调查资料我们可以看出,截至2007年10月,尽管我国煤矿总的安全状况有所好转,但是近期我国煤矿连续发生一次死亡超过10人以上的事故。因此,煤矿生产重大特大事故已成为煤矿面临的最主要威胁。
3 煤矿事故“三违”行为分析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是煤炭企业值得关注的安全问题,关系到职工安全的保障,涉及千家万户,煤矿各类安全事故,大多都是由以上的原因造成的。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煤炭事故中80%以上是因“三违”造成的。有些“三违”虽然没有直接造成事故,但却也给煤矿安全埋下了隐患。所以对煤矿“三违”行为的分析、控制是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重要途径。
3.1 “三违”行为的表现
煤炭生产行业在工业企业中是一种特殊行业,又是高危行业。除了工作环境条件差、体力劳动强度大以外,还时刻面临着水、火、瓦斯、粉尘、顶板五大自然灾害的威胁以及来自人为的“三违”行为造成的极大伤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为“三违”行为。多年来,煤矿伤亡事故发生以后,通过调查分析,事故背后的原因无不与“三违”行为相关联,可以说“三违”行为是煤矿伤亡事故多发的主要根源。
违章指挥行为是指煤矿企业领导对矿工下达违反“三大规程”指令,并强迫矿工执行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危害性很大。主要表现为指挥者文化水平低,不熟悉安全技术规程,对生产现场不了解,盲目指挥,错误决策;明知道可能有危险,存在侥幸心理,强令他人去干;明知道违反安全规程,为了抓生产,完成任务,违章指挥作业。违章作业是指矿工在生产劳动中违犯“三大规程”的行为。违章作业主要发生在直接操作的矿工和班组长身上,有很多工人觉得工作多年,过分自信,存在侥幸心理,撞运气,不顾规章制度的约束,图省事,走捷径,凭自己的习惯和经验,对工作满不在乎,干起活来马马虎虎, 冒险蛮干;在生产过程中,部分工人责任心不强, 图省事、怕麻烦,容易产生思想麻痹,为了多出一些煤就不注意安全,甚至有意违章作业;有些人重效益、图节约,重生产、轻安全,只注重赶进度、赶产量,忽视了安全工作。
3.2 “三违”行为产生的原因
3.2.1 员工素质方面
(1)员工队伍尤其是生产一线的员工文化素质、理论素质差,操作技能低,有章不循、违章蛮干导致事故发生。
(2)煤矿生产的复杂性、艰苦性等特点致使技术工人严重缺乏,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志愿到煤矿一线工作的逐年减少,职工学技术的积极性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煤炭技术工人出现了“青黄不接”。
3.2.2 管理方面的原因
(1)规程、规章制度“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
虽然各单位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作业规程、施工措施等比较齐全完善,但贯彻落实不到位。
(2)落实规程、规章制度“重形式,走过场”。
各种技术规程、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严肃性、实效性不足,缺乏铁面孔、铁手腕、铁心肠的“三铁”精神。在查处“三违”方面,对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执行较严,而对于违章指挥的责任追究,特别是对没造成重大事故或伤亡事故的违章指挥的责任追究则失之于宽。从深层次分析,违章指挥要比后两者严重的多,隐性违章指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①对职工违章作业持默许和回避态度; ②没有给单位职工创造一个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③只对工作的最后结果关心,而对完成工作的措施、流程漠然置之。隐性违章指挥的危害性在于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全在于具体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只负责相应管理责任, 因为在实际工作中,没有直接或硬性违章指挥的有力证明。
(3)“四个关系”处理不好。
在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上,往往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安全,忽视安全抓产量,给安全管理带来较大的难度。
4 减少煤矿事故“三违”行为的途径与方法
4.1 避免违章指挥的措施
(1)提高煤矿企业领导自身素质,强化“安全第一,安全为天”的思想,在生产指挥中强化自身约束,消除部分干部头脑中的经验主义,养成自觉按科学、规律办事的习惯,主观上不作出违章指挥的决定和命令。
(2)依法严厉追究因违章指挥酿成事故的煤矿企业领导干部的责任,使之加强法制观念,为错误行为付出代价,同时可以教育、警示他人。
(3)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矿工自身保护能力, 自觉抵制、拒绝违章指挥,干部、工人同时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
4.2 杜绝违章作业的措施
(1)抓住安全教育培训这个关键环节。
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技能,养成按规程作业的习惯,做到既不伤害别人,也不被别人伤害。
(2)严格执行企业内部奖惩制度。
对于违章作业人员,特别是带来一定后果的,教育要及时,处罚要严肃。例如:有的煤矿让违章作业人员进“三违”学习班学习,学习期间只发生活费,停发工资。有的煤矿对违章作业人员除进“三违”学习班外,还让其到各采掘段、队班前会上讲述自己违章作业的原因和后果,现身说法。实践证明,经济处罚手段和批评教育结合起采,对于惩治“三违”行为是行之有效的。
(3)充分发挥安监人员和矿工群体的功能。
安监人员深入现场,认真检查,如发现有违章行为并及时纠正,矿工之间也要互相提醒、监督,对于违章行为,人人皆管,使之成为“过街之鼠”。
(4)运用群众和家属的压力,使矿工清醒认识到:
一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给矿工群体和广大家属带来多大的不幸。一些煤矿采取了风险抵押制度,使全体矿工的切身利益直接而紧密地联合起来,一个人的违章行为,将会危及全体矿工的切身利益,将会破坏自己和他人的家庭,将会受到其他多数矿工的指责,这样就使违章人员时刻考虑违章作业的结果,促使其纠正和停止违章行为。
4.3 杜绝违犯劳动纪律的措施
(1)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制度。
要用合理、细致的制度去约束人,长此以往,对于不良习惯,就会变强迫为自然。
(2)加强制度的落实。
对违犯劳动纪律的人和事要坚决处理,绝不手软,促使矿工养成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的习惯。
(3)企业管理、培训教育和宣传、感化相结合。
运用多种教育形式引导矿工认识到:每一条劳动纪律既是企业生产的要求,也是职工安全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崔秀娟,刘铁民.价格对中国煤矿事故的影响分析.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6,2(1):50~54
[2]王浩,陈志刚,彭广胜.中央企业事故水平分析.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6,2(1):73~75
3.浅议煤矿“三违”管理 篇三
关键字:三违;管理
中图分类号:F426.21; X936 文献标识码:A
煤矿“三违”人员指在煤矿生产中“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管理人员。据统计,我国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有80%以上是由于“三违”行为引起的,可以说“三违”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大敌。通过对近年来我矿“三违”现象分析和认真总结我矿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符合当前生产实际,符合当前矿井安全发展需要的科学合理的教育管理办法,有效的降低煤矿“三违”现象的发生。
一、我矿“三违”类型及原因
(一)“三违”人员类别分析。
根据对我矿今年以来所查处的“三违”人员进行分析发现,我矿“三违”有以下特点:职工文化程度的高低与“三违”的发生成反比,文化程度越高,安全意识越强;作业工序多的单位“三违”相对严重。如采煤、掘进等单位为“三违”多发单位;“三违”的主要群体是40岁以下的中青年工人,尤其是中年的农民工。
(二)“三违”现象出现的原因。
1.从业人员素质偏低。由于煤矿就业门槛底,矿井一线工人相当一部分来自农村,文化程度高低不均,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安全防护技能差。
2.职工的错误心理导致“三违”。有些职工存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控制力强,偶尔违章不会出事,因此出现思想松懈,工作麻痹大意不细心;由于工作内容和形式单一,很多职工有习惯心理,靠经验施工,将违背客观规律的不良作业习惯带到生产作业过程中,职工的错误心理是导致“三违”的主要根源。
二、“三违”程序化教育管理办法
针对近年来我矿“三违”现象的上述情况,及“三违”职工的不同违章心理,我矿安检科和职教中心对不同性质的“三违”行为,推行“三违”程序化教育管理办法,使其进行深刻的反思和自省,提高安全思想意识,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具体做法如下:
(一)健全机构。
企业领导是关键,一个企业安全工作的好坏其根源往往取决于企业领导的重视程度。为此我们首先成立了“三违”程序化教育管理领导小组,按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对相关职责部门进行了具体分工,以确保对“三违”实行“四全”(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综合治理,并把反“三违”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之中,以做到层层抓、层层落实。
(二)群防群治是保障。
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中,“企业负责,群众监督”是两项同抓并举的任务。为此,我们以“三违”监督纠察为起点,实施“群防、群查、群治”反“三违”的监督纠察办法,以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我们要求全矿所有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有责任、有义务监督和制止他人工作中出现的“三违”行为,并杜绝自身“三违”行为。并如图所示对安检、宣传、职教、工会、电视站及“三违”责任部门做了明确的职责分工。
(三)安检队伍是主力军。
安监队伍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力军,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起着十分重要的监督和管理作用。为此我们要求安检科对“三违”行为进行有理有据的认定,并对认定的“三违”行为及现场查出的“三违”人员,必需告知本人违章事实及应当受到的处理。并要求对查出的“三违”人员必须当日上报至安检科,安检科登记、汇总,按一般“三违”、严重“三违”分类后分别向责任单位、职教中心下发“三违”通知单和“三违”学习通知单。通过认定、分类及甄别再到通知“三违”人员学习是一个很好的部门联动的结合。
(四)责任单位是“三违”再教育的主阵地。
责任单位在接到“三违”学习通知单后,停止“三违”人员的工作,由职教中心牵头,队党政工团对其进行谈话和教育,帮助其剖析违章的根本原因,这是与“三违”人员的一种人性化沟通,通过谈话教育及剖析“三违”原因的过程,实际上是一次对“三违”人员和其它职工的一次再教育,也是对责任单位自身日常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管理的一次查漏补缺。
(五)“三违”帮扶是再教育的进一步深化。
在“三违”人员帮教上,我们很好的运用亲情教育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以八条线(组织、宣传、纪检、行政、群监、协管、青年、保卫)为主线,进一步对“三违”人员及责任单位在“三违”行为上的再认识与自我纠正进行强化。组织线负责“三违”人员中,党员干部和管理人员个人违章的帮教。宣传线负责因员工安全行为、“岗位描述、手指口述”、安全意识等造成的“三违”违章帮教。纪检线负责干部安全管理、干部跟班带班、值班违纪,隐患排查整改等方面的违章帮教。行政线负责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三违人员帮教。群监线负责对自身因素和外因造成的三违人员进行帮教。协管线负责组织“三违”人员及家属进行座谈帮教。青年线负责对团员的三违人员进行帮教。保卫线对不遵章守纪的违章人员进行帮教。
(六)教育培训是基础。
要实现“三违”人员的本质改变,不仅靠思想教育,还需搞好业务技能的培训。为此,我矿特别制定了关于“三违”人员培训的办法。由职教中心按相关规定对“三违”人员进行岗位标准,岗位“双述”及岗位安全行为培训、考试。同时把“三违”人员的培训学习内容分为原因分析、违章的危害性、学习岗位操作技能和本岗位安全知识,并要求经培训、考试测评合格后返岗,考试测评不合格则延长学习期限,直至合格为止。
总之,“三违”现象是影响企业形象和制约企业发展的"顽症"。近年来,通过对我矿对“三违”人员的程序化管理,职工的"三违"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我矿安全形势逐步好转,没有出现过严重的安全事故,并多次获得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河南省“五优”矿井等荣誉、集团的“安全教育先进单位”等称号。
参考文献:
[1] 冯自宇,郭羽丰。煤矿生产技术管理中的“三违”危害及治理对策[J] ;中州煤炭;2007, (03)
4.煤矿开展三违治理大讨论的通知 篇四
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营造“遵章守纪,关爱生命”的舆论氛围,进一步增强职工搞好安全的自觉性,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经矿党政研究决定,集中在十一月份开展“三违”治理大讨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治理“三违”为抓手,以“学法规、晓利害、知轻重、强责任”为主题,分层次组织讨论,大力营造安全稳定的氛围,推动安全文化建设,提高职工安全素质,促进职工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增强,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
二、活动内容:
1、学习安全法律法规。组织职工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深入学习领会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1号、22号令和山东煤矿“一通三防”重点监控工作意见;深入学习《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职工开展座谈,讨论治理“三违”是对职工的关爱,还是对职工的伤害?
3、结合治理“三违”,组织职工算透“五本帐”:一是算生命账,围绕生命不可复得的唯一性开展珍爱生命意识大讨论,树立起“安全是人生一切的基石”、“安全重于泰山”的.安全生命观。二是算经济账,算违章作业对企业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算因为违章作业可能受到的经济处罚。算图省事怕麻烦带来的收益与违章成本支出的对比账。三是算家庭账,算安全事故给家庭带来的伤害,算违章作业对子女、家属荣誉上的损失。四算社会账,一个企业可能会因为一起安全事故而关闭或破产,或者使企业不得不放慢发展的步伐;一个工人的一个很小的失误可能给成百上千人的生命造成威胁。五算法律账,《煤矿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规程》均体现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违规作业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谈治理“三违”的个人经历、经验体会和事故教训。
5、针对各岗位的工作性质,查隐患、堵漏洞、提出创造性的合理化建议,以及找出当前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
三、活动安排
1、基层各单位要把此项活动作为十一月份安全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根据各自的班次安排,组织职工开展大讨论,做到人人参与,个个发言,既可分层次讨论,也可集中讨论。同时各单位要建立建立“三违”治理大讨论园地,以利于各班职工相互交流。
2、全矿各单位所有人员均参加讨论,人人谈体会,个个写感想。工区“三大员”要写出体会文章于11月20日前报党委办公室。凡是自己不能动笔写的,要由家庭成员中父母谈对治理“三违”的认识,或妻子谈对安全生产的期盼,或子女对珍爱生命的呐喊。总之,必须人人撰写讨论体会。
3、宣传科要在广播电视上开设大讨论专栏,集中播放各单位讨论内容,并选择讨论比较好的单位进行录像,编写宣讲材料,组织职工收看学习。
4、十一月底,有关部门将对此次大讨论情况进行评比,届时将分别评出优秀组织奖和若干篇优秀体会文章,进行通报表彰奖励。
四、几点要求
1、矿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矿长、党委书记同志为组长,副矿级同志为副组长,党办、组织人事科、宣传科、纪委、工会、团委、安监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大讨论活动不遗漏一人。
2、要高度重视“三违”治理大讨论活动,进一步增强搞好安全
生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策划,认真组织,把此次大讨论与安全生产月的各项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安排,确保职工在活动中提高遵章作业的自觉性。
5.煤矿“三违”认定标准 篇五
一、掘进专业:
(一)严重三违
1、空顶作业的2、迎头未配备前探支护或配备了不使用的3、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4、不按规定设置、使用安全设施的
5、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的6、打干眼的7、在扒斗行程内有人而开机扒装的8、小绞车司机无信号松、拉车的
9、小绞车回头轮不按规定固定的10、迎头边打眼边装炮的11、小绞车安装不合格、闸把不合格而使用的
12、扩修时不先支后回的13、独头工作面巷道扩修时扩修地点以内有人或多处同时作业的
14、架棚巷道连续3架棚腿高吊的15、锚杆、锚锁截断使用的16、少使锚固剂降低支护质量的
17、检修掘进机不停电闭锁的18、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19、上下山移扒装机时下方有人的20、上下山行车时行人的
21、巷道贯通时不按规定加固支护好贯通侧发生冒顶的22、用支护锚杆、锚锁等起吊重物的
23、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 二)一般三违
1、扒装机无栅拦而开机扒装的2、打眼时上下平行作业的3、挑杆缺环或多数没加固的4、连棚器加固不牢而放炮的
5、二人以上工作时没有指定安全负责人的6、小绞车绳跑偏而开车的7、不按规定检查小绞车绳和刹车装置的
8、迎头有二架棚加固不牢而工作的9、有三条锚杆角度小于70度的10、迎头三米内有3条锚杆失效或4个锚杆盘没上紧而继续工作的11、初喷拖后超过规定而继续打迎头的12、装炮撤人不及时、超员或有人干其它工作的
13、扒装机卡轨器有松动的14、扒装机不按规定固定的15、摘挂地点不及时躲避的16、信号按钮、铃、灯不完好、不灵活、不可靠的17、连续二架棚或二排锚杆超过规定间距要求的18、放炮前后未洒水降尘的19、打眼、架棚及维护巷道时单人作业的20、挑杆、连棚器、抗棚橛子不按规定使用的21、架棚巷道连续三架棚缺撑杆或不合格的
22、开机割煤不开水幕或除尘风机的23、挑杆、连棚器、抗棚橛子材质不合格的24、用一般皮带倒料的
25、扒装机操作侧安全间隙不够而扒装的26、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一般违章的
二、机电专业:
(一)严重三违
1、带电作业、带电迁移设备的2、严重失爆的3、检漏继电器甩掉不用的4、电器保护保险丝用铜丝、铁丝代替的
5、风电闭锁不安设或安设不起作用的6、大绞车过速、过卷等保护甩掉不用或不起作用的7、大绞车提升钢丝绳空班、漏检的
8、泵房司机脱岗、睡觉的9、乘坐皮带的10、不按规定停、送电的11、主要泵房、主提绞车房单岗作业的
12、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13、空压机安全阀不起作用的14、停电后不挂牌上锁、不站岗、不检电放电、不挂接地线的15、在井下无故私自拆卸矿灯的16、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
(二)一般三违
1、维修工不带停电牌、不带检电笔的2、不按规定时间试验各种保护装置的3、不带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不站在绝缘台上进行高压停送电的4、标志牌电流整定值与实际不符
5、电缆外皮检验有电的6、设备带病运转的
7、绞车司机监护不到位的8、保护装置试验不灵敏或不起作用的9、主副接地极、接地线不合格的
10、操作高压不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的11、各类电工不穿绝缘鞋的12、不按时填写各种记录的
13、电器设备不上台、不上架的14、操作不认真造成一般性机械事故的15、存在失爆现象的16、未经批准随意停、送电的
17、人车不按规定时间检查、维修、无记录的18、其他经分析属于一般违章的
四、运输专业:
(一)严重三违
1、在斜巷使用不合格连结装置的2、把勾工发出升降罐笼信号后,再进出罐笼的3、斜巷行车行人、行车作业的
4、斜巷提升超挂车辆的5、运送物料超宽超高的6、斜巷提升扒车、蹬勾、跳车或坐矿车的7、小绞车司机吊车脱岗的
8、皮带跑偏用铁棍、托滚等强行调偏的9、电机车司机在运行中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的10、电机车车闸不起作用开车的
11、不按规定设置、使用安全设施的12、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严重违章的
(二)一般三违
1、电机车照明灯不亮不及时更换而开车的2、电机车在拐弯、门口处不发信号的3、不按规定设置绝缘夹板的
4、坐人车不挂防护链的5、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置的6、斜巷底车场用大滑头带车的7、摘挂工违反摘挂操作顺序的
8、轨道失修连续超过20米的9、道岔严重不合格的10、手拉吊梁、卧闸使用不到位的11、挡车棍窝不够深、不牢固而继续工作的12、小绞车固定不牢而开车的13、电机车司机离开电机车时不取下把手和刹住车闸熄灭照明灯的
14、电机车司机超速开车的15、电机车长距离顶车运行的16、斜巷提升有多处地滑子不转的
17、送拉大料时摘挂工不认真检查而有问题的18、信号不清而开车、开溜子、开皮带的19、信号离工作地点超过20米而松拉车的20、使用不合格连接绳起吊重物的21、铁路打撑杆的22、安设的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3、用溜子、皮带运大料没有措施的24、平巷一人推2个矿车的25、平巷推车在接近拐弯、巷道口、风门口、峒室出口时不发出警号的26、推车时放飞车的27、推车时蹬坐车滑行的28、声光报警装置不起作用而继续开车摘挂的
29、在巷道拐弯处钢丝绳磨棚腿、巷道时不设站滑子的30、人车信号工不吹哨、不挂防护链就发信号开车的
31、坐架空人车不按规定地点上下的32、其他经分析认定属于一般违章的
六、综合管理:
1、违反劳动纪律的、2、早上井的3、晚下井的4、班中干私活的5、班中睡觉的6、班中脱岗的7、特殊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的8、被集团公司及以上人员查出一般性违章的9、新工人不签师徒合同下井的10、酒后下井的11、混岗作业的、12、岗位工不在现场交接班的13、不签“六不准”下井的14、集体违章(3人以上)或当班出现5人次以上违章的班组长
15、根据现场情况分析认定的其他严重“三违”
兴隆庄煤矿对“三违”人员的处罚规定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力度,强化安全管理,实现安全生产,规范对“三违”人员的处罚,特制定本规定:
一、目的要求:
“三违”是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首要因素,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对“三违”人员加大处罚力度,使“三违”人员既丢面子又丢票子,使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三违”的危害性,切实克服麻痹侥幸心理,提高遵章作业意识,最大限度的杜绝“三违”现象。把“要我安全”变成“我要安全”,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安全氛围,形成“金钱可计、生命无价”的安全价值观。
二、对“三违”人员的处罚: 1、“三违”人员界定标准另行公布。
2、一般“三违”在填卡的同时罚款10-50元。3、严重“三违”在填卡的同时罚款50-200元。
4、安监处信息站设有“三违”人员台帐,月底由安监处统一出具罚款证明,交工资科统一办理。5、“三违”人员罚款只影响本单位的形象,原规定的经济连挂不再执行。
三、对“三违”人员除执行罚款处罚外,根据“三违”性质实行分类教育:
1、当月第一次严重“三违“人员和一般“三违”人员由安监处通知其单位,由单位队长、书记或值班领导进行“双关”教育。
①班后分析关 对当班查出的“三违”由区队值班领导负责组织“三违”人员当班职工、班长跟班队长在班后会上进行分析,找出“三违”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由值班领导负责填写《“三违”分析记录表》。
②定立保证关 区队值班人员在班后会分析后要安排“三违”人员写出保证书,不少于200字,贴在区队亮相台上,使全队职工都受到警示。
2、当月出现第二次严重“三违”人员或有下列情况者要过“三关”下岗脱产教育。
被矿管理人员及安监人员查出的空顶作业、带电作业、无风、微风或瓦斯超限作业、绞车道行车行人、随意停开局扇、同时开启两道风门、损坏通风设施、违章放炮、瓦斯检查空班漏岗、蹬车趴车、坐滑头、携带明令禁止的物品下井、下井不带自救器、班组长不负责任、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安监人员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因违章造成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严重“三违”人员、以及矿领导、安监人员认为有必要进行重点教育的有代表性的违章人员或一个月出现两次严重“三违”、三次一般“三违”人员,由教培中心、安监处进行脱产教育,教育时间3-30天。时间服从质量,教育对象在教育期间由所在区队每天发放10元生活费,不作为出勤天数,只做事假考核。职工被查出并被认定为严重“三违”后由安监处集中下达严重“三违”人员下岗教育通知书,到教培中心报到,接受下岗脱产教育。①下岗脱产学习关 对违章人员进行下岗脱产培训,学习岗位工种应知应会知识,有关操作规程和矿有关规定以及安全法律法规等,并进行考试,由教培中心负责。
②下岗脱产检查关 违章人员必须写出不少于600字的检查认识书,对自己的违章行为进行深刻反思,然后到井口喊话或亮相,时间1-3天,以达到教育自己警示他人的目的,由安监处负责。
③下岗脱产帮教关 采取家庭联合帮教的形式对违章人员进行教育。“三违”人员在接受完学习关、检查关的教育后,要请违章人员的妻子或父母共同对违章人员进行教育,然后由违章人员与其家庭共同在安全协议上签字,保证不再出现“三违”现象,由家委会负责。下岗脱产教育结束后,向区队下达职工返岗通知书,下岗脱产教育对象方可上班。严重“三违”人员拒不接受教育的,按欠勤处理并罚其单位,每天500元(迟报到下岗脱产教育,负有教育管理责任)。
四、程序考核标准:
1、一般“三违”人员区队教育后,填表做好记录,建立好台帐作为本单位职工的诚信档案。无记录或填写不认真每人次罚队长、书记各 50元,双基考评中减发单位1000元。
2、安监处集中下达下岗脱产教育通知书,送到区队、工资、教培中心。各单位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做好记录,环节出现问题对相关部门负责人给予50-100元罚款。
3、安监处建立违章人员台帐,作为全矿员工的诚信档案管理。
6.朱庄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篇六
朱庄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严重“三违”
1、井下擅自拆卸矿灯的。
2、斜巷运输时绞车不带电松车或安全设施不正常使用的。
3、放炮不执行清底验炮规定,未按措施要求处理残爆、落炮的。
4、瓦斯检查员未井下现场交接班的。
5、信息平台录入隐患造假的。
6、斜巷运输“行车行人”的;无极绳绞车运行过程中跟车作业的。
7、采煤工作面进入煤壁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和未设专人观察顶板的。
8、使用注液枪抵抗支架、调架等易蹦、易弹作业未采用远距离供液的。
9、无措施使用皮带机、链板机打运物料的。
10、未经安监处长批准和无安全监护人同行,在矿井或采区主要巷道内,随身携带长度超过 1.5m 以上长柄工具或物料的。
11、井下打架斗殴的。
12、因工作原因辱骂安全检查人员、管技人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的。
13、开关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的。
14、不听从警戒人员指令,强行进入放炮警戒区域或其它警戒区域的。
15、扒矸机和综掘机运行期间、运行范围内人员停留的。
16、车辆掉道不按规定处理的。
17、小绞车放飞车的。
18、变电工送电不及时或局扇看管人员送电不及时造成瓦斯超限的。
19、违反安全生产的其它严重行为。典型“三违”
(一)通用部分
1、在仓库、油库、木料场等危险区域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2、井口20米范围内无措施使用明火或吸烟的。
3、酒后参加班前会的。
4、特殊工种﹙关键岗位﹚班中睡觉的。
5、未集体升入井的跟班人员。
6、安全技术措施或施工措施未送达调度指挥中心、安监处等相关部门就施工的责任单位技术员。措施已审批但现场无措施就施工的班队长。
7、在井下乘坐架空乘人器时吃东西的。
8、作业地点挂停止作业牌后继续生产的责任者。
9、非专职人员擅自调试电气设备的。
10、站在车皮边沿上进行作业的。
11、管技人员下井、跟班干部开工前安全确认的汇报或调度员的记录,弄虚作假的。
12、科区干部跟带班未现场交接班或最后一个离开现场的。
13、乘坐人行车,车没停稳上、下车的。
14、一个月之内同一施工地点两次以上均未进行施工前安全确认的。
15、找活矸危岩所用长钎工具低于3米的。
16、安全检查、事故追查,出现弄虚作假、好人主义的。
17、跨越运行的皮带机、链板机未走过桥的。
18、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入煤壁作业的。
19、无故拖延作业、躲避检查的。
20、下井和升井从二水平正石门行走的(运输区司机、检查人员除外)。
21、进入煤眼透眼未采取措施或未系安全带的。
22、锚杆巷道使用支护锚杆进行起吊、固定工作或支护锚杆失效。
23、初撑力、初锚力、锚固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24、在斜巷下口休息、坐、卧的。
25、煤眼放空眼或空眼未合封堵板造成漏风的责任人。
26、上班期间班中脱岗的。
27、未经矿调度指挥中心同意,擅自从暗立井上下罐的(暗立井检修人员和把勾人员及检查人员除外)。
28、临时工程或搬家倒面未已书面形式通知安监处长、安监处的责任单位正职或当班值班人员。
29、安全设施不正常使用的。30、违反煤矿安全的其它典型行为。
(二)采煤部分
1、工作面移机头、机尾时未停止链板机运转的。
2、用机巷链扳机拉工作面运输机机头或缩机尾时用本身拉机尾的。
3、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后部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
4、转载机运行时,在未封闭段进行作业的。
5、煤机停止作业时,停放在断层处、帮顶不完好地点的。
6、煤壁有人作业时,上下10m范围内操作支架的。
7、采煤机上、下5m范围内有人作业时,开启采煤机或没有停机闭锁的。
8、检修采煤机时,不护帮护顶的,不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的,工作面运输机不停电闭锁的。
9、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正常生产的现场负责人。
10、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3根单体初撑力不合格的当班跟班人员。
11、带压拆除液压管路的。
12、拆除液压支架时,人员站位不当的。
13、拉移转载机时,两股受力链两侧周围4米范围内有人的。
14、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没有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责任人。
15、未对起吊架棚进行加固或使用不合格绳头起吊的。
16、用链板机、皮带机运单体支柱、棚梁的。
17、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
18、两腿横跨或站在链板机溜槽上作业的。
(三)掘进(修护)部分
1、维修巷道时不执行由外向里的。
2、倾斜巷道掘进(修复)未采取防止倒架措施的,倾角大于25度未采取矸石物料滚落措施的。
3、采掘单位未按地测联系单施工的;未按中腰线施工,造成巷道贯通偏差的。
4、综掘机前方有人作业擅自启动综掘机或综掘机未停电闭锁的;综掘机运行时进入其运行区域内的。
5、综掘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没有停电闭锁挂牌的。
6、综掘机停止工作、检修及交接班时没有将切割头落地或断开综掘机自身电源或上级馈电开关没有停电闭锁挂牌的。
7、耙矸机前方有人作业擅自启动耙矸机;耙矸机运行时进入其运行区域内的。
8、耙矸机停止作业时没有停电闭锁并取下操作手把的。
9、未按贯通通知书要求进行巷道贯通的有关责任人。
10、连续三根以上锚杆松动不处理继续作业者。
11、开掘工作面迎头连续5m支护不合格,不处理继续掘进的责任者。
12、修护独头巷道多段作业,或维修点以里有其他人员的当班跟班人员。
13、修复斜巷未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措施,悬钩装车未采取防跑车安全措施。
14、有发生冒顶、片帮危险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主要责任者。
15、临时支护的前探梁、点柱、棚撑子、拉杆等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设置使用,材质、规格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6、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
17、锚杆安装时的预应力连续三棵不符合作业规定的。
(四)“一通三防”部分
1、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的。
2、局扇看管人员送电不及时造成瓦斯预警的。
3、掘进工作面停风不撤人的。
4、处理瓦斯超限采用“一风吹”的。
5、恢复通风前未检查瓦斯浓度的。
6、擅自进入栅栏内的。
7、巷道启封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
8、巷道贯通前未构建齐全通风设施的;贯通后未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的。
9、火工品装卸车监护人不在现场监护或不按规定安设警戒的。
10、炸药、雷管等火工品当班不交回炸药库的。
11、用刮板输送机或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炸材料的。
12、运送火工品时乱丢乱放责任人或与运送人员同一车厢的乘车人员。
13、炸药和雷管装在同一容器内的或同车运输的。
14、发放无编号雷管、雷管不导通或雷管编号与放炮员的编号不符的责任人。
15、放炮员私自转借炸药、雷管的或将雷管、发爆器交给他人的。
16、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全民装药”的班队长及放炮员。
17、非放炮员做炮头或连接母线的。
18、未执行“一炮三检”、“三警戒”、“三人连锁”放炮制的。
19、放炮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
20、工作面放炮时,安排警戒人不到位的责任人或警戒人警戒不到位,擅离职守的。
21、放炮后未检查拒爆、残炮情况的。
22、无措施安拆抽排管路或关闭闸阀不当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
23、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孔、顶钻、夹钻、吸钻、孔内冒烟等)不处理且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的。
24、地质钻孔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的责任人。
25、石门揭煤防突措施实施后未做效果检验的。
26、跟班人员及流动电钳工入井未按规定要求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
27、故意调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或私自甩开断电保护等装置的。
(五)机电、运输部分
1、绞车绳在滚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绳在滚筒上缠绕少于五圈的。
2、熔件用异物代替的。
3、起吊、拉运重物时,起吊设备挂在棚梁、棚腿上的。
4、无“MA”煤安标志的机电产品擅自入井的。
5、井下无措施使用非防爆电子仪表、编程器的。
6、擅自停用井下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的责任人。
7、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的,起吊设备上站人的。
8、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
9、提升机急停受猛烈拉力后,未进行钢丝绳及提升机其他相关部件检查继续开启提升机运行的。
10、罐笼未停稳打开罐门的。
11、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进行走勾的。
12、绞车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走勾的。
13、绞车大绳断丝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走勾的。
14、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
15、用木料、铁管子等物件支抵矿车的。
16、机车司机不下车扳道岔、矿车运行中摘挂车链的。
17、无措施利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拉运物料、设备的责任人。
18、斜巷脱勾拿道的。
19、矿车停放期间未掩车或距道岔小于3米的。20、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
21、斜巷停车未采取措施的。
22、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发开车信号的。
23、使用“C”钩,无防崩、防脱设施的。
24、在井下大巷集控道岔或交叉点处停放车辆的。
25、斜巷运输空拉钩头或保险绳未固定牢固的。
26、主、副井提升机、轨道绞车司机,信号工、扒钩工、在设备运行时交接班的。
27、主、副井提升机司机、信号工等关键岗位人员班中玩手机或打闹嬉戏的。一般“三违”
(一)通用部分
1、入井人员未随身带矿灯、自救器、戴安全帽的。
2、起重吊拉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3、同岗位共同作业人员发生事故的。
4、机车运行时身体露在车外者。
5、大巷推车,未经调度指挥中心和运输区调度站同意的。
6、无证上岗或将证转借他人的。
7、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打眼的。
8、底眼未按规定使用阻燃色带的。
9、贯通未提前采取加固措施的。
10、上山牵引使用开口滑轮的。
11、绞车使用回头滑轮生根不牢固可靠的。
12、特殊岗位晚到、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3、上、下井人员不听从井口管理人员指挥的。
14、携带超长、超重物件乘坐快活绳的。
15、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16、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消除火种后未等待半小时以上的。
17、不按作业规程规定系安全带作业的。
18、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或产生火源的。
19、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存放的。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m以上的。
20、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
21、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22、作业规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员贯彻学习、考试,不签字或代签的责任人。
23、用钻床钻孔时,手持工件钻孔的。
24、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25、未集体升入井的职工。
26、管技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
27、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
28、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的。
29、用主钩头箍车的。
30、井下冲刷大巷没有切断架线电源的,施工人员未戴绝缘手套的。
31、停电牌未挂到上一级开关的。
32、班队长、管技人员下井不带便携式报警仪。
33、工程变更未及时修改、补充措施的。
34、水窝抽干不及时停泵的。
35、违反交接班制度的。
36、出现人身和非人身事故不及时汇报的。
37、未执行探放水措施的。
38、单人蹬高作业未采取措施的(超过500mm)。
39、交叉点未按规定管理的。
40、开工前安全确认不认真,有隐患未消除开工作业的。
41、隐患整改弄虚作假的,隐患排查避重就轻的。
42、在井下乱写乱画的。
43、坐架空乘人器睡觉、脚拖底板、乱晃动、坐越位的。候车时不排队或抢上、抢下的。
44、坐人行车、开车不挂防护链的,坐姿不规范的。
45、不使用信号,而用喊话、敲击管子开车的。
46、煤眼滞眼时用高压水管私自冲放煤眼的。
47、职工未随身携带安全确认卡或不是本工种安全确认卡的。
48、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49、进入井口20米范围不系帽带的。50、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一般行为。
(二)采、掘系统部分
1、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
2、迎头打眼时前方站人的。
3、掘进工作面前掘后改的。
4、擅自拆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5、锚杆支护顶锚杆和帮锚杆不同步的。
6、沿空作业未按措施打探眼的。
7、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的(规程措施规定除外)。
8、采煤工作面大落改棚的。
9、一人回柱无人监护,或先回后支的。
10、回采工作面漏顶而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
11、顶板未找净浮矸危岩的。
12、综采工作面链板机运行时人员进入机道的。
13、使用“C”钩防崩、防脱设施不安全可靠的。
14、锚杆机未有防倒措施的。
15、未按规定使用机制炮泥,水炮泥的。
16、找顶、架棚、背对迎头的。
17、用综掘机炮头挖腿窝,超过支护高度的。
18、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棚未卸掉锚杆盖板或锚索锁具的。
19、采煤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的。20、底板松软而支柱不穿鞋。
21、采煤工作面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泵站司机。
22、煤机、掘进机、扒装机司机不发信号开机的。
23、采煤机上未装能停止工作面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的。
24、采煤工作面连续出现三个棚距超过标准规定,又不采取措施的。
25、采面顶板来压,或老塘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的。
26、液压支架端面距连续3架超过规程规定的。
27、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
28、两巷超前维护支柱初撑力连续3棵低于规程要求的。
29、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30、处理同一棚的跐脚棚时,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
31、采煤工作面爆破时,不对机电等设备进行保护的。
32、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
33、采煤工作面铰接顶梁,连续3棚均不铰接的。
34、放炮前后未洒水防尘的。
35、放炮前迎头10米范围内棚子未加固的。
36、打眼、装药时启动刮板输送机的。
37、打眼结束后不切断煤电钻电源的。
38、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的。
39、煤壁伞檐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的。
40、在同一采煤工作面回柱与放炮平行作业的,回柱与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时的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41、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继续生产者。
42、电缆拖移装置被卡住拉断或甩出电缆槽未及时停机,造成事故的。
43、机采工作面伞檐长度大于2米,深度大于300mm,厚度大于300mm的煤机司机。
44、工作面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不采取措施进行打眼的。
45、使用工作面运输机运送物料的。
46、不停车打眼的,站在运输机上打眼的。
47、端头支护不及时(移梁、挂梁不及时、临时柱支设不及时)的。
48、机巷链板机、皮带机运行期间拿上帮工字钢或栽上帮腿子的。
49、使用机巷刮板输送机拉工字钢或柱子。50、使用失效支护材料的。
51、搬运支柱、大板等大块物料越链板机不停车的。
52、端面冒高超过规定,接顶不实或接顶不规范的。
53、操作拔柱器人员面对钩头的。
54、使用失效支柱的,(包括三用阀失效、漏液、变形、弯曲、缺少2个以上柱爪、手把损坏等)
55、用支柱手把起吊、挂重物的。
56、支柱支设在浮煤、浮矸及其他杂物上的。
57、工作面链板机头、机尾不打压车柱。
58、工作面掉顶、漏顶不处理,继续放炮的。
59、工作面连续挂梁达到3棚不支设临时支柱的。60、回柱时不使用水平销的。
61、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62、煤机运行期间,司机未远距离操作的(距煤机前、后滚筒5米之外)。
63、运输机运行时站在电缆槽上的。
64、处理煤机故障未闭锁和未打开隔离开关的。65、煤机前方5米内有人员未通知,而开机运行的。66、煤机上方运输机上有大块矸石、杂物或支护材料等,未停机闭锁的。
67、煤机司机离开时,未闭锁的。
68、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
69、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70、处理同一棚的两帮棚腿蹬出时,两帮同时施工的责任人。71、在巷道整修棚架时不采取防倒棚措施的。
72、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出现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73、切顶排特殊支护数量,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74、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75、两巷超前维护支柱初撑力连续3棵低于规程要求的。76、综采工作面不及时拉架、打出护帮板的责任者。77、单体支护未按规定拴防倒绳的。
78、施工脚手架未按规定搭设牢固的责任人。
79、综掘机的灯、信号、喷雾、保护和安全防护装置不齐全或不能正常使用。
80、不使用综掘机防护罩的。
81、锚杆巷道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监测工具(锚杆拉力仪、扭矩扳手)或监测工具不能正常使用的,或未按规定进行正常监测的。
82、使用耙装机在拐弯巷道作业时未安设人员通过信号,或耙装机距迎头距离超过30米的。
83、耙装机护身点柱、封闭式护绳栏等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牢固的,机身(卡轨器、留绳)、尾部(金属支撑腿或钢丝绳吊挂)等固定不符合规定的。
(三)机运系统部分
1、斜巷车场用绞车主绳带车的。
2、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
3、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4、绞车司机违反“六不开”规定开车的;扒钩工违反“六不挂”规定挂钩头的。
5、用绞车或机车牵引工具拿道的。
6、绞车钢丝绳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使用的。
7、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的或不听信号开车的。
8、井下绞车盘绳乱的。
9、绞车司机离开后,未及时上锁的。
10、电车司机采用半圆料、板皮抵重车或车皮的。
11、违章乘坐电机车(电瓶车)或矿车的人员。
12、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者。
13、电机车追尾的。
14、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有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而继续使用该机车的司机。
15、用机车牵引车数超过规定的责任者。
16、电机车打倒车而进行停车的。
17、两列(辆)电机车或电瓶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上行驶时,间隔小于100米。
18、电机车超速行驶的。
19、电车司机过道岔挤岔运行的。20、电瓶车未经运输调度同意在有架空线轨道上行驶的司机。
21、电机车灭灯行驶的。
22、站在道心头以及上身伸入两车之间摘挂钩的扒钩工。
23、在非车场顶车不挂销环的;前方无专人指挥或顶车数超过规定的。
24、在车场顶车时,不在同一轨道上顶车的或非车场顶车的。
25、在架空线下运输高度超过轨面1.8米设备时,上方没有铺盖绝缘皮子。
26、线路停电工作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
27、挂接地线前未进行验电的。
28、井口安全门、摇台、推车机、阻车器与罐笼到位信号之间闭锁不可靠或不闭锁的继续使用的。
29、井口交人不收托罐座的。30、井口提升重物不装配重的。
31、井下升井杂物或材料车进入排矸轨道的。
32、不使用专用挂拉线或使用挂拉线时不带绝缘手套的。
33、电机车遇行人不鸣笛减速或特殊地段(弯道、巷道口、窄巷道等)遇行人不停车的电车司机。
34、弯道行车不鸣笛的。
35、检修电气设备时,未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的。
36、起吊检修机电设备未采取双重保护措施的。
37、综掘机操作时其他人员未撤到安全距离以外的。
38、无极绳操作人员启动无极绳后离开操作台的。
39、井下斜巷运输未将矿车防脱销旋转的。40、冲刷巷道水煤进入小眼的。
41、机车司机、绞车司机、扒钩工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及捆绑不牢,未制止的。
42、斜巷提升松车时,把钩工不及时进入安全峒或扒钩地点不符合要求的。
43、平巷、斜巷运输连接装置异物代替的。
44、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的或机电设备外表损坏继续使用的。
45、井下平巷人车不按规定停靠站的或不按时间运行的(特殊情况除外)。
46、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者。
47、皮带运转时,打开护栏的。
48、罐笼运行期间,进行交接班的扒钩工或信号工。
49、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不可靠而运行的。
50、用手拉葫芦起吊重物,手拉葫芦的额定起吊吨重小于起吊重物吨位的。
(四)通防部分
1、拆除或构建通风设施时不按措施施工的。
2、采掘工作面瓦斯传感器不按规定悬挂和校对的。
3、采面隅角、掘进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
4、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或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责任人
5、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
6、主备局部通风机不按规定进行切换试验的。
7、起吊钻机时绳鼻子不符合要求的。
8、起吊钻机吊挂点选择不符合规定的(直接使用锚杆或钢丝网做为起吊点的责任人)。
9、钻机进出高位钻场没有制定专门措施或现场没有主管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跟班指挥就擅自施工的负责人。
10、回采工作面机巷超前范围拆除防尘管路、井下皮带机巷拆除防尘管路等地点皮带机或链板机没有停止运行而进行作业的。
11、放炮后未等待15分钟进入工作面的。
12、采煤工作面没有做到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或掘进工作面无措施规定而没有全断面一次起爆的。
13、井下瓦斯检查点设置遗漏的责任人、空班漏检的瓦检员。
14、井下瓦斯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装设置的责任人。
15、局部通风机喝循环风的责任人。
16、人为破坏风筒者。
17、局扇司机没有现场交接班的。
18、随意丢散炮头的。
19、警戒人、打眼工、背药工、装药工没有持证上岗的责任人。
20、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
21、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或违反规定装配引药的放炮员。
22、炮眼封泥长度小于《规程》规定而进行装药放炮的责任人。
23、掘进迎头积矸积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
24、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并填报假数据的。
25、风筒口距迎头超过规定的当班班队长。
26、施工抽放钻孔未悬挂便携仪的当班安全负责人。轻微“三违”
(一)通用部分
1、破坏亮点工程及向白墙抹手印的。
2、井口上、下窑拥挤的,不排队、不按规定路线上下罐的。
3、井下看报、玩牌的。
4、井下安全帽不系帽带的。
5、升井人员不从涮胶鞋池涮鞋的。
6、井下工作,矿灯未随身携带。
7、在新付井上口大棚下行走,不按规定路线的。
8、在井下巷道躲避峒室内存放设备的。
9、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
10、井下未按规定路线行走的
11、大巷煤矸车未洒水的。
12、大巷未定时开喷雾的。
13、大巷车辆有铁丝未剪掉的。
14、井下随地大便的。
15、井下图牌板乱丢的。
16、跨越地面下井人行道栏杆的。
17、扒装机扒装前,不对煤岩矸石洒水冲洗巷道顶帮的。
18、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的。
19、井下乱扔塑料瓶、塑料袋的。20、灯盒挂在肩膀上的。
21、公用绞车在使用后,未按时交钥匙的。
22、井下链板机、皮带机上扔铁丝等杂物的
23、小眼上下口前后10米,未清理或清理不干净的。
24、小眼上口没有设置警标、篦子、围栏、小眼管理牌板、小眼钎子未生根、未配保险带的。
25、瓦斯牌板、放炮安全确认牌板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的。
(二)采、掘系统部分
1、采煤工坐着攉煤的,或背对着煤帮攉煤的。
2、推车工站位不当的。
3、喷浆前未保护好电器设备、管线的。
4、爆破施工的煤锚巷道未按《作业规程》规定预留手工刷大部分。
5、施工图牌板内容与现场不符,现场作业人员不熟知三图一表的。
6、使用的风带无防脱措施的。
7、留伞檐煤的。
8、采煤工作面联网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9、支柱三用阀指向行人道的。
10、移长钢梁不使用托杆等工具的。
11、井下施工中对电缆等未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
12、回采工作面中,随意丢失顶煤或底煤的责任者(规程规定的除外)。
13、采煤工作面爆破时,不对机电设备进行保护的。
14、刮板运输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机的。
15、综采工作面生产期间未及时开架间喷雾的。
16、润滑油、棉纱及工作废料使用后乱扔乱放的。
17、工作面锚索千斤顶损坏未及时更换继续作业的。
18、支柱顶盖四爪顶在梁接头处。
19、注液枪枪头对人喷射的。
20、使用漏液、损坏、变形、无密封圈或出液不正常的注液枪的;
21、打眼过程中用手或带手套扶托钻杆的。
22、注液枪乱丢乱放,用后丢在底板上或枪、管吊挂不规范的。
23、乳化液泵配比不符合规定的。供液管路回液不畅通的。
(三)机运系统部分
1、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
(四)通防部分
1、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2、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3、井下采掘工作面放炮炮泥使用不合规定的责任人。
4、放炮过程中,不使用放炮喷雾设施的。
5、抽放泵司机未正规填写记录的。
6、防尘设施没有悬挂责任牌板的。
7、瓦斯传感器不挂管理牌的。
8、局部通风机不实行挂牌管理的,未按规定改写牌板的。
9、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
10、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责任人。
7.煤矿三违治理责任制 篇七
“我对不起组织的培养, 对不起父母、妻儿, 我认罪!”为违法建设提供便利、收受贿赂, 车城街办两名干部面对法官和百余名前来旁听的基层干部、当地居民, 当庭悔罪。
该案是湖北省十堰市集中开展“三违” (违法用地、违法开山、违法建设) 治理以来刑事案件第一案。此次公审, 标志着该市“三违”治理正由集中拆违阶段向分类处理阶段强力推进。
来自十堰市“三违”治理办公室的消息, 该市针对城市建设与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去年11月底掀起“三违”治理风暴, 到目前已经拆除违法建筑932起, 面积达52万多平方米;清查一户一基和小产权开发9284户;侦办“三违”案件76件, 涉案88人, 批准逮捕47人。
“三违”之乱与城市之患
电缆光缆纵横交织乱如蛛网, 巷子院子连为一体阴暗拥挤……车辆从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路进入两边的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 可以看到一幢幢高矮不一、风格迥异、横七竖八排列的建筑, 非常刺眼。
这些建筑绝大多数没有考虑过市政规划、绿化、消防, 更无人监管工程质量。有的是未批先建、批了超建的“楼加加”, 有的属于“房顶无钢、地上无桩、砖缝无浆”的“楼脆脆”。
“白浪的‘种房’乱象, 只是冰山一角。这几年, 十堰城区外来人口逐年增多, 住房需求量剧增。一些人瞅准‘商机’, 疯狂抢建违法建筑, 并从城乡结合部逐步向中心城区蔓延。”提起“种房”乱象, 十堰市住建委城建科负责人眉头紧锁。
三层小楼, 只有一层、130平方米是合法建筑, 房主却要求三层、400余平方米的建筑均按照1∶2的比例还房, 致使十堰城区坡沟巷棚户区改造项目迟迟没有进展, 已经搬迁出去的百余户不能如期住新房, 集体上访求助;
十堰城区五堰京东路工程, 因19户居民对自己的违法建筑漫天要价, 拒不搬迁, 工期延长3个月;
城市中心区三堰郑家巷一民房燃起熊熊大火, 数十户居民安全受到威胁。消防出动的5台消防车, 却因违建挡道难派用场;
郧阳路改造、红卫经济适用房项目、发展大道修建、刘家沟棚户区改造……城市建设中, 违法建设成了极不和谐的音符。
见缝插针, 见空“种房”。违法开山, 违法用地, 进而进行违法建设, 渣土车昼夜飞驰。十堰这座山清水秀的山城, 一度被网友戏称为“光灰城市”。
“三违”不仅破坏了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秩序和城市形象, 而且, 还积累大量信访矛盾, 破坏了城市法治环境, 浪费社会资源, 侵蚀公共利益, 对城区的生活环境、安全环境、生态环境、治安环境、社会环境都产生了很大的不良影响。
“‘种房’集中地, 物业跟不上, 容易产生供电、供水、通讯问题;由于居住的多是低收入人群和外来流动人口, 容易‘藏污纳垢’, 滋生各类违法犯罪现象。”采访中, 十堰市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张浩说, “治理‘三违’, 有利于建设法治十堰、打造平安十堰。”
治违之难与突围之策
“巴掌大的空地就有人盯着想下基, 几十平米的楼顶都有人想加层。执法工作, 常常是按住葫芦浮起瓢。”十堰市城建监察支队支队长孙凤智如此形容十堰“三违”治理行动开展前的严峻形势。
“一线城管最难, 执法前是猫, 执法中就成了弱势的老鼠。拆违就像割韭菜, 城管反复拆, 违建者反复建, 治而不绝”。回忆治违经历, 这个当过兵、做过警察的硬汉长叹一口气。他说, 违建几乎成了不敢轻易动刀的毒瘤。违建者法律意识差, 勾结各种势力阻碍执法。百姓不配合, 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茅箭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郑长青介绍, 2011年以来, 辖区就发生顶风抢建250余起。“面对遍地开花的违建, 执法工作一度非常被动。我们白天拆一层, 违建者晚上盖两层。一线城管常遭打骂, 猖狂的违建者甚至持刀追赶执法人员, 威胁其家人, 执法队员精神压力很大。”
2011年9月17日, 十堰市政府曾发布公告, 要求对违法建设进行清理整治。可公告发布之后, 违法建设上演“最后的疯狂”, 新增482起20多万平方米。
治违何其难!
十堰这一次的“三违”治理, 决策层思想高度统一。他们决意迎难而上, 提出凡违必处, 不达目的决不收兵。
十堰市四大家领导分头调研, 市委书记周霁多次赴现场“督战”, 市长张维国担任“三违”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2013年1月22日上午, 茅箭区武当街办堰口桥村四组一栋7层、3150平方米的违法建筑被拆除。 (张启国摄)
违法建筑被拆除后, 裸露的山体将很快得到治理, 重新披上绿衣。 (张启国摄)
形式多样的“三违”治理宣传, 做到了家喻户晓。 (纪枫波摄)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联合出台责任追究办法, 明确治理中失职、渎职3类22种情形将被追责;市政法委、纪委监察部门提前介入, 为“三违”治理清除“路障”。
从市直各部门抽调50余人, 成立“三违”治理办公室, 区、街办、村 (居委会) 成立相应组织体系, 四级联动, 明确12类治理对象、治理措施、治理重点, 排出治违时间表;
“三违”治理工作方案、“三违”处理意见、“三违”分类处理实施意见……一系列操作性强的文件相继出台;
对执法人员进行半军事化训练, 统一进行法律法规、执法培训;
主流媒体持续聚焦、户外宣传铺天盖地、流动宣传车穿梭街区, 治违宣传到村到户, 法治意识深入人心。一时间, “三违”成了过街老鼠;
入户摸底、规范建档、调查举证、实地测量、执法取证、违建清理、后勤保障……各个环节, 专人专班, 步步为营, 扎实推进。
去年11月20日, 十堰市砸下“三违”治理后的大型拆违第一锤, 柯家垭7层违法建筑被推倒;
去年12月17日, 十堰首次拆除单位大型违建, 李家边社区居委会一栋5层违建轰然倒下;
今年1月25日, 柏林镇一天拆违1.5万余平方米, 创下十堰单日拆违之最;
3月26日, 顾家村一栋7676.5平方米、70多套房、价值千万的违建被一次性拆除, 成为十堰开展“三违”整治以来拆除单体面积最大的违法建筑……
“三违”治理风暴启动仅仅半年时间, 十堰市拆除违法建筑932起, 52万多平方米, 相当于之前城管部门至少5年的违建拆除量。而且, 自打这次行动开始, 城区再也没有新增“三违”案例。孙凤智不无感触地说, 拆违难, 但再难的事只要动了真格, 敢于碰硬, 没有办不成的。
“‘三违’治理带来的效果, 老百姓也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五堰街办党委书记李飓说, 辖区以前受制于违法建筑的京东路修建以及赵家沟、三邦巷等旧城改造项目, 目前正在顺利推进。
“无情”推进与“有情”操作
一栋违法建筑的建设投入, 少则几万十几万, 多则数百万甚至上千万。“三违”治理, 拆除违建, 简直就是在违建者身上割肉, 阻力之大可想而知。十堰市拆除50多万平方米违建, 令人欣慰的是, 未发生一起上访、伤亡、暴力抗法事件。
十堰“三违”治理, 如何做到了“治而不乱”?十堰市“三违”治理办相关负责人许若飞介绍, 除了领导高度重视、部门通力协作、组织体系健全、制度措施得力外, 得益于“无情”推进和“有情”操作。
“无情”推进, 即法不容情, 凡违必处。所有涉违案件均将依法依规, 迅速、坚决、果断处理。同时做到违法面积、认定标准、处理结果“三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坚持违建“零补偿”、分级处理、查事与查人相结合, 同时严格责任追究, 实行“不拆违就摘帽”, 做到“苍蝇老虎一起打”。
“有情”操作, 即不同类型, 区别对待。坚持“三先三后”原则, 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负面影响较大的, 后全面推开;先治理必须拆除的“三违”项目, 后治理通过处理后可补办有关手续的“三违”项目;先治理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干部的违法违规行为, 后治理一般群众的“三违”行为。对“三违”认定和处理决定不服的, 约请当事人召开听证会;执法过程中全程录像, 确保文明执法;对违规开发小产权、农村一户一基超建等分类处理, 坚持“以人为本、无偿拆违、有情救助”……
工作落实在一线, 矛盾消除在基层。强力措施, 加上周密细致的思想工作, 使违建者化解了怨气, 消除了怒气, 最后达到心里服气。据了解, 一半左右的违法建筑都是违建者自己主动拆除的。
十堰“三违”治理即将进入收官阶段, 据园林部门的同志介绍, 再过一段时间, 那些违建倒下的地方, 将被一片片绿地、一个个街头小游园所取代, 那些因违建而裸露的山体, 也将再次披上绿装。
8.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 篇八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三违”的认定和处罚管理,依据 《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令、规定,有效地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结合矿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三违”概述
“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或现象。“三违”是引发事故的根源,“无章可循”是最大的违章。每一起事故都是由若干个违章、隐患叠加而引发的,而每一起违章的发生不仅仅是主管方面的不安全性行为表现,更是制度缺失、技术失误、设备缺陷等诸多管理漏洞造成的。因此,根除“三违”、防范事故,不仅要在规范作业行为上下功夫,更要强化作业现场“人、机、环、管”各方面不安全因素的预控管理,坚持依法治安,按照“党政同则、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三违”管理流程,切实消除“三违”发生的土壤和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三违”的定义和分类
1、违章指挥:是指各单位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同意、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4、“三违”的分类:按照违章群体分为指挥类违章(包括指挥性违章、装置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和作业类违章(包括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两大类。指挥类违章从管理、环境、设备方面按照职责、职能,具体划分为一类违章指挥行为(决策、指挥层)和二类违章指挥行为(现场安排、组织层);作业类违章划分为一般规定、掘、机电、提升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地面建筑及其他作业八个部分,并按其情节轻重程度以及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的后果,界定为严重“三违”和一般“三违”。
第三章 “三违”产生的根源 1.“三违”现象发生的主观因素 侥幸心理
有些职工盲目自信,自认为自己控制力强、有办法,对作业环境和条件变化能够掌握,偶尔违章不会出事。
麻痹心理 在生产作业条件较好,安全生产形势长时间稳定的情况下,有些职工就会不自觉地松懈下来,把规程、措施、正规作业抛至脑后。
习惯心理 由于工作内容和形式单一,有些职工看惯了、干惯了,靠惯性作业,凭经验施工,根本不去想是否违规,是否符合措施要求。
马虎心理 部分职工在工作中一贯马马虎虎、粗枝大叶,作业时注意力不集中,应付了事。
蛮干心理 有些职工,特别是基层班队级管理,摆不正安全与生产、与效益、与时间的关系,只想着要产量、要进尺、要速度,不顾作业场所有没有安全隐患,甚至有极少数人发现了隐患也不处理,野蛮操作。
取巧心理
有的职工为了达到目的,投机取巧、我行我素,不充分估计行为的恶果,冒险违章违纪。
盲目心理
一些进矿时间不长的新工人和部分文化程度较低的老工人,由于缺乏安全知识或文化技术素质低,作业中糊里糊涂违章,糊里糊涂出事。
厌倦心理 少数职工因长年累月地高强度劳动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堪重负,生产热情不高,工作完全处于应付状态,使安全缺乏可靠性。
唯心心理 极少数文化程度较低的职工,受封建迷信思想影响,抱着“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的错误想法,不注意安全,随意工作。
2.“三违”现象发生的客观因素 职工文化素质不高。相对较低的文化水平,往往使职工认识问题不全面、不充分、不理性,反映在安全生产上,就是摆不正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常会产生“上班就是挣钱”的单纯认识。
作业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煤矿生产受多种自然灾害威胁,生产战线长,作业条件差,长期高负荷的简单劳动,很容易让职工的生理和心理产生疲倦,滋生麻痹和取巧心理,常常为图一时的省事、省力,就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管理不科学。主要体现在:干部抓管理不讲究方式方法,喜欢采取“土政策”对职工高压强管,缺乏民主公正,严重挫伤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积极性;管理干部不能以身作则,在现场强行要求职工违章作业,甚至带头违章违纪,给职工的安全观念造成错误引导;工作任务布置不合理,不考虑作业现场的实际状况安排任务,造成职工身心疲惫,忽视安全,违章蛮干。
社会环境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工参与社会生活的程度在不断增加。一方面,职工过多地接受外部信息,分散精力,在工作中注意力不集中,行为走样;另一方面,收入高低的攀比,造成心理失落,安全思想不稳定;再次,职工家庭中发生的一些矛盾、困难及生老病死等重大事项,使职工思想情绪波动,在特定的条件和环境下导致行为失调。
“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执行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第四章 杜绝“三违”的对策
1.职工要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三违”的外在表现是行为,根子在思想。要扎实做好一人一事的职工思想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用安全文化教育人、引导人、塑造人,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思想。
2.培养职工健康的心理和强烈的责任意识。要通过扎实深入的宣传教育,帮助职工把实现自我价值构筑在矿井发展的平台之上,激发他们的主人翁意识,自觉主动地端正工作态度,用正确的心理支配行为,履行工作职责。真正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能安全”的转变。
3.提高职工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素质是职工安全意识、业务水平、行为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体现。要强化安全培训这一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重要途径,大力开展岗位练兵与考核,全面提升职工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4.促进现场管理的科学和规范。(1)管理制度要规范。使职工在生产的全过程都能做到有令可行、有章可依。(2)管理手段要科学。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合理地安排工作任务;要科学有效地利用工时,提高生产效率,杜绝疲劳作业现象,使职工始终能够保持充足的体力和良好的工作状态。(3)现场监督检查要严格。对职工的违章违纪,要及时制止,促使职工养成好的行为习惯。
5.“三违”危害性教育与严肃查处相结合。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教育不放松,紧密围绕职工生理和心理规律、社会和家庭生活对人的影响规律、安全与生产辨证发展规律,以有效、管用为原则,通过开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三违”人员现身说教等安全教育活动,使大家充分认清“三违”的严重危害和后果,自觉规范行为,远离违章。对发现的“三违”要通过思想教育、个人反思、安全培训、经济处罚等手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始终保持严打“三违”的高压态势。
6.强化管理人员作用发挥。在反“三违”斗争中,各级管理人员应责无旁贷地走在前列,不仅要严格管理,制止职工的违章行为,而且要严格要求自己,做遵章守纪、规范指挥的模范。
7.坚持依靠创新促安全。要依靠技术创新,改变落后生产作业方式,淘汰落后设备,要从设计、安全保护设施等源头上入手,努力实现本质安全;要依靠管理创新,引进先进管理理念,改进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要依靠制度创新,革除安全管理制度中的弊端,建立激励机制,形成崇尚安全,人人都是安全员的风气。
8.要重点控制25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十二是习惯违章的“固执人”,十三是图省事怕麻烦的“懒惰人”,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十五是休息不好、探亲归来的“疲惫人”,十六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十七是酒后上岗的“不醉人”,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十九是不懂安全知识的“新工人”,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人”,二十一是不求上进的“抛锚人”,二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二十三是盲目听从指挥的“糊涂人”,二十四是新婚前后的“幸福人”,二十五是因家庭问题精神受刺激的“沉闷人”。这25种人不仅存在于现场操作人员中,也存在于管理人员之中。
第五章 “三违”的界定依据
本《办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以及华能煤业公司、华亭煤业公司和矿井安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按照“安全第一”、“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坚持“严、细、实”的工作要求,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重点,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安全生产管理实际,遵循科学、适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
第六章 “三违”的认定程序
1.一类违章指挥行为由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安全监察科、工程管理科、机电动力科、调度室等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照《“三违”界定标准(见附件)》、《煤矿安全规程》以及 公司、公司和矿井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定处理。2.二类违章指挥行为以及严重违章作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由驻矿安监处长、安全副矿长组织安全监察科、工程管理科、机电动力科、调度室等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照《“三违”界定标准(见附件)》、《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华能煤业公司、华亭煤业公司和矿井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提请矿长主持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决定进行处理。
3.一般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由安全监察科组织工程管理科、机电动力科、调度室等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照《“三违”界定标准(见附件)》、《煤矿安全规程》以及华能煤业公司、华亭煤业公司和矿井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安全副矿长审核,做出通报处理。
第七章 “三违”的处理办法
1.一类违章指挥行为按照管理层级不同,处罚办法如下: 施工单位一类违章指挥行为罚款6-8万元/起,做出经济处罚的同时,责令施工单位上级公司更换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一类违章指挥行为罚款5-10万元/起,做出经济处罚的同时,责令监理公司更换工程总监;矿科室一类违章指挥行为由矿长对主管科室提起一级问责,按照安全生产问责办法、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对主管科室及主管科室负责人、分管副职进行处理;矿领导层违章指挥行为,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报集团公司,执行集团公司的处理决定。
2.二类违章指挥行为按照管理层级不同,处罚办法如下: 施工单位二类违章指挥行为罚款2-6万元/起,做出经济处罚的同时,责令施工单位对违章指挥者调离管理岗位;监理单位二类违章指挥行为罚款3-8万/元,做出经济处罚的同时,责令监理单位对违章指挥者调离项目部;矿属基层单位(区队)二类违章指挥行为对该单位罚款1-2万(直接违章指挥人员承担80%,单位党政负责人各承担10%),并对直接违章指挥者提起二级问责,按照安全生产问责办法、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对基层单位直接违章指挥者做出处理。
3.严重违章、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处罚办法如下: 施工单位严重违章、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罚款1-2万元/起,做出经济处罚的同时,责令施工单位对直接违章、违反劳动纪律者调离项目部;监理单位严重违章、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罚款2-3万元,责令监理单位对直接违章监理调离项目部;矿属各单位严重违章、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对该单位罚款5000元-1万元/起(直接严重违章或违反劳动纪律者承担60%,单位党政负责人各承担10%,现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跟班队长、班(组)长共同承担20%,具体分配份额由该单位自行决定),并对严重违章者或违反劳动纪律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4.一般违章行为,处罚办法如下:
施工单位一般违章行为罚款5000元-1万元/起,做出经济处罚的同时,责令施工单位对直接违章者停工培训3天以上,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矿属各单位一般违章行为对直接违章者罚款1000-5000元/起,下岗培训3天以上,取消当月风险抵押金兑现和安全绩效奖,扣除“三违”人员所属单位当月安全绩效考核5分/人次。
5.集团公司安全检查或上级单位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除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对矿处罚外,矿对各科室、各参建单位有关责任人的处罚一律上调一个级别,按上一级别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6.因违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事故的按照矿相关制度另行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反违章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本办法解释权归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附件:“三违”界定标准
第一节 指挥类违章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类违章指挥行为(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生产和施工建设的。(2)超能力、超定员或超层越界组织生产的。(3)新采区、新工作面没有按公司有关规定验收而生产或验收不合格,未认真整改,擅自组织生产的。
(4)无公司批准的采区设计方案或无采区设计指挥或同意职工开工。
(5)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指挥或同意职工开工或从事生产。
(6)巷道断面尺寸、坡度等设计不符合通风、提升、排水供用电、行人等实际使用要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缺陷,仍然指挥或同意使用。
(7)矿井采掘、一通三防、提升运输、给排水、供用电、地面生产等系统设计不科学,不严谨,增加生产或施工过程中的作业环节、作业人员、零星工程或造成生产工艺复杂化,导致作业风险明显加大,仍然指挥或同意职工生产作业。
(8)擅自变动、拆除、改造、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备、设施。
(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三同时”要求建设,安全设施不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同意或指挥生产。
(10)未落实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应急值守空岗。(11)停工停产期间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不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未落实 24h 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未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12)安全设施不齐全、重大安全隐患未排除或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指挥或同意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13)挂牌督办的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重大隐患未落实整改。
(14)未按规定汇报重大隐患等安全生产问题;在检查考核中弄虚作假,编造虚假资料、提供假数据和信息。
(15)未制定专门措施,指挥职工冒险排除重大安全隐患。
(16)零星工程未执行“一项目、一措施、一标准、一验收”。无规程、措施或规程、措施落实不到位,指挥职工进行生产作业以及贯通巷道、调整通风系统、启封密闭、排放瓦斯、大件设备安装运输等工程。
(17)因安全管理制度、规程措施、作业标准等不完善或系统存在缺陷,造成职工现场无章可循;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离矿未办理请假手续且未安排临时负责人,导致工程项目无全面负责人的。
(18)矿井有强矿压显现现象,未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章关于冲击地压防治之规定。
(19)安排没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作业;新工人未经岗前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未签订师徒合同而安排上岗;安全培训考试中弄虚作假, 伪造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20)提升运输系统岗位人员未按规定配备,指挥或同意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21)指挥职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工种岗位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规定,冒险作业。
(22)未申请办理停送电工作票安排职工进行电气设备检修的;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23)提升系统安全保护、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装设或失效;提升钢丝绳未按规定检测检验或达不到规定要求仍安排使用。
(24)设备有安全缺陷,不符合现场作业条件,投入使用或超过折旧年限仍超期投入使用。
(25)设备已经出现故障或设备长期带病运行,故障频繁,未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仍继续同意或安排职工使用。
(26)采掘工作面、提升运输环节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制定措施,或有措施不落实。
(27)主要轨道上下山未封闭管理。
(28)斜巷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进行验收就安排投入使用。
(29)提升运输巷道轨道敷设不规范,轨距、坡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同意或安排职工使用。
(3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功能不完善或失效;指使职工破坏或关闭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31)矿井未按规定进行瓦斯动态预警分析;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一个月内发生 2 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瓦斯超限未查明原因、未采取措施继续组织生产。(32)矿长、总工程师、工程科科长、项目部经理及通风主管未按规定签阅瓦斯日报表和监测日报表。
(33)处理巷道积聚瓦斯,无排放瓦斯措施;未通知救护队自行安排侦探或排放瓦斯,排放瓦斯不按规定撤人、断电、送岗到位就指挥排放瓦斯。
(34)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出现无风、微风、循环风、老塘风,以及不合理的串(角)联通风、扩散通风;采掘工作面及机电硐室风量不足而同意或指挥职工继续工作。
(35)矿井各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行分区通风。(36)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空,溜煤眼兼作风眼。(37)矿井有效风量率低于 85%或者矿井外部漏风率超过规定。
(38)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筒时,井筒内未制定可靠的防尘措施、井筒中没有安装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且井筒中风速超过 4m/s。
(39)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未砌筑永久性风墙。
(40)违反通风、瓦斯、煤尘、防灭火的管理规定,对隐患处理不及时,不果断,又盲目安排施工。
(41)采掘工作面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采取抽采瓦斯措施。
(42)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障停电停风,对矿井安全和生产造成重大威胁,未采取有效措施。(43)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处于回风流。(44)井下爆破材料库无独立通风系统。
(45)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 45 天内未进行永久封闭;采区开采结束后 45 天内未进行永久封闭;回风流中 CO 浓度超过规定。
(46)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时,未按集团公司关于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有关规定制定、执行防灭火措施。
(47)启封火区未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48)采掘设计和作业规程,防治水无措施。(49)有严重突(透)水危险,不施工探放水钻孔,指挥职工继续进行采掘作业。
(50)施工探放水钻孔时,发现钻孔中有承压水喷出,指挥施钻人员拔出钻杆。
(51)井下排水系统未按设计要求具备排水能力,每年雨季前未进行水泵联合试运转。
(52)采煤工作面过断层、过破碎带、托伪顶开采、过老空、过旧巷、复合顶板采煤或现场条件发生变化,未制定安全措施,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53)采煤工作面的初次放顶和采后收尾,无规程、措施施工或违反规程、措施施工。
(54)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不按规程规定使用特殊支护组织生产。
(55)采煤工作面机巷断面不足设计值的 60%、风巷断面小于 3m2 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56)上、下山施工未按规程规定布置躲避硐室。(57)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未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放炮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
(58)生产过程中对含水层、积水区和其它水体未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预测预报,先治后采”。
(59)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瓦斯等出现异常情况或发现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存在重大缺陷,未立即停止施工。
(60)对有突水淹井威胁的含水层、积水区及含水构造带,未进行物探、钻探、未按设计要求进行分区隔离盲目进行生产。
(61)矿井或工作面周边老窑或采空区有积水威胁,未进行受水威胁程度评价的,未采取可靠安全技术措施就指挥进行采掘作业。
(62)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强令或强行使用的。(63)强令班组或员工操作特种设备超温、超压或超负荷运行的。
(64)不具备检修或动火安全条件,强令进行检修或动火的。
(65)在无保证措施的情况下,强令班组解除系统或设备联锁。
(66)危废品未按规定处置,随意转移或处置。(67)未经总工程师同意或批准,随意修改煤化工生产工艺参数。
(68)不顾职工身体状况,强令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69)指挥职工从事严重违章作业。(70)其它严重违章指挥行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类违章指挥行为(71)责令停产停工整改,未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就指挥职工恢复生产作业。
(72)安全隐患未排除或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指挥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73)安排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职工入井作业的。(74)处理冒顶,无措施或不按措施组织施工。(75)采煤工作面没有两个及其以上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而组织生产。
(76)采掘工作面煤壁留有伞檐、悬矸危岩,不及时组织“敲帮问顶”处理,威胁人身安全,继续指挥职工作业。
(77)采煤工作面顶板来压或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加强支护和人工强制放顶而继续组织生产。
(78)运送、安装、拆除液压支架及处理倒架、咬架、压架、拆除立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组织施工。
(79)采煤机未安装能开停工作面刮板运输机的闭锁装置或装置失灵组织生产。
(80)采煤工作面失效支柱数量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81)采煤工作面有效支柱数量(包括备用量)低于作业规程规定数量的 80%,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82)采煤工作面出现来大压征兆,有发生大面积冒顶事故可能,仍安排职工继续进行生产作业。
(83)掘进巷道工程质量低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继续组织施工。
(84)巷道贯通时,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未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85)井下吊装物件使用原有支护锚杆的。
(86)无计划停风或停风后不及时撤人,不执行停风计划报告单。
(87)采用串联通风次数超过一次,或者未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巷中设甲烷断电仪及断电设备。
(88)局部通风机的位置、选型、配风量不符合规定。(89)因通风管理不善,造成瓦斯积聚或超限;瓦斯超限未停止作业、未及时汇报、未采取措施处理。
(90)回采工作面与相邻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两个掘进工作面之间、采区内未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未制订安全技术措施而采用串联通风。
(91)井下无消防材料库,库内消防器材、工具不全,不定期检查更换。
(92)各进风井未安装防火门。(93)火区管理不当,永久防火墙无观测孔和放水孔,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管理。
(94)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未报矿调度室,未编制执行安全措施。
(95)电气设备没有安全标志及入井检验合格证入井的。
(96)设备运行期间安排职工进行检修、清理浮煤、清除煤尘等作业。
(97)机电运输设备主要转动部件裸露无防护罩、安全栏,未按照规定进行“逢孔必堵、逢转必罩”仍继续使用。
(98)斜巷人车无泄漏通讯机。
(99)提升运输连接件(三环链、插销或其他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使用非标准件;连接件不按期试验或超期使用。
(100)一部绞车双向提升或在一条斜巷内接力提升。(101)局扇停止运转后,不及时撤出人员,未按规定检查瓦斯。
(102)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开启不灵活,不能在 10分钟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供给井下的风量小于正常供风量 40%。
(103)放炮前后班组长不按规定撤人、断电、送岗到位就指挥放炮;放炮结束,未经全面检查就指挥撤岗、送电。
(104)排放瓦斯结束,未经全面检查就指挥撤岗、送电。
(105)放炮不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制度。(106)处理瞎炮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107)用放炮方法处理溜煤眼、煤仓漏斗堵塞违反规程有关规定。
(108)指使职工改变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置参数。(109)采掘工作面遇断层、构造,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没有补充措施,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110)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有透水预兆时,未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处理而继续施工。
(111)在斜巷或采区巷道中探水时,未撤出受水患威胁区域的人员或出现上方探水,下方人员作业现象。
(112)巷道积水深度超过巷道高度 1/3,仍安排职工继续从事生产作业。
(113)设备安装完毕,未经验收合格,就指挥投入正常使用。
(114)安排未持有效证件的人员从事特殊工种岗位作业。
(115)指使职工移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探头正常安设位置。
(116)蓄电瓶电机车无措施进入架空线区段。(117)在绞车余绳、闸不完好、不灵敏、绞车不完好等情况下继续安排使用。
(118)无规程、无安全措施、无施工任务书安排施工零星工程。
(119)采区检修设备,控制电源的开关断电后无专人看管或不采取可靠停电措施安排施工。
(120)未制定安全措施,指挥用刮板运输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物料。
(121)井上下要害岗位未按规定做到双人上岗。(122)未经矿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书面通知,就指挥职工开工。
(123)明知职工从事一般违章作业,不制止或直接指挥职工从事一般违章作业。
(124)其它一般违章指挥行为。第二节作业类违章 一、一般规定(均视为严重违章)
(125)入井未佩带自救器、安全帽、矿灯;酒后入井、上岗,入井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
(126)施工材料供应不及时或供应的规格与需求不符,造成现场施工违反规程或出现空顶作业。
(127)发生事故后,未按照事故汇报程序逐级向上汇报;因瞒报或汇报不及时而延误抢救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128)下发安全隐患处理通知书(单)后,无故拖延,整改不力、不彻底。
(129)刁难、阻碍监督检查或打击报复安监(检)人员。
(130)入出井人员不服从检身人员检身,刁难、打骂检身人员。
(131)井上下要害场所、重要岗位脱岗、睡岗、串岗。(132)井下现场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133)破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破坏或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
(134)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
(135)作业规程及措施不贯彻学习、考试本人不签字或代签字。
(136)职工安全培训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137)工作场所内打架斗殴。
(138)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管路内有压力、易燃易爆物而无特殊措施或未严格执行措施。
(139)在禁火区域内无措施进行焊接、气割作业。(140)驾驶制动失灵或无闸的机动车辆、行车等特种设备。
(141)无险情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142)未消除火种而离开焊接现场。
(143)平行作业安全距离不够又未采取安全措施。(144)在井口 20 米范围内吸烟或违章用火。(145)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乙炔气瓶距明火不足10 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间距不符合规定。
(146)氧气瓶无防碰撞橡胶圈、安全帽、减压器、安全阀或减压器而进行焊割工作。(147)乙炔气瓶无防回火装置,无装压力表和安全阀而进行焊割工作。
(148)在地面仓库、监控机房、瓦斯泵站、风机房、配电室、木场、火药雷管库、油脂库、压风机房、选煤厂等严禁烟火的地点吸烟。
(149)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源等危险物品保管、使用违反规程和国家相关规定。
(150)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
(151)不按规程、措施施工或作业。
(152)地面挖筑各类地沟深度超过 1.5 米时未戴安全帽。
二、掘进
(一)掘进系统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153)支架迎退山超规定。
(154)水沟坡度、位置、尺寸、质量滞后,至茬面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
(155)锚网巷道压网、连网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钢带(托梁)接顶不实,锚喷巷道挂网未到基础,喷体未到基础,“赤脚穿裙”。
(156)巷道断面尺寸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157)锚杆(索)外露尺寸、接触面不符合规程规定,锚杆(索)托盘尺寸及锚杆(索)预紧力小于规程规定。
(158)锚杆排、间距或距迎头距离大于作业规程规定。(159)锚喷巷道复喷厚度不符合规程规定。
(160)喷浆前未冲洗岩帮,未对喷体定期洒水养护。(161)潮喷、砂浆配比不符合规程规定、未使用锚喷除尘器。
(162)掘进巷道轨道铺设有临时道或构件不齐全,紧固件不牢固,铺设质量不合格。
(163)锚喷(杆)巷道未按规定配备备用支护材料。(164)掘进巷道内管线悬挂不整齐;巷道内有淤泥积水,浮煤浮矸堆积,超过轨枕上平面。
(165)现场无施工图牌(板)或图牌(板)与施工现场实际不。
(166)掘进巷道未按中腰线施工。(167)锚杆巷道未使用专用工具。
(168)锚杆及锚索不按规定做拉拔试验的。
(169)扒装机无挡绳栏杆,骑溜式扒装机无挡绳设施,扒装机阻轮器失效。
(170)耙装机尾轮悬挂在作为支护的锚杆及其他支护体上。
(171)巷道成形差、有伞檐,煤跟不符合规程规定。(172)岩掘工作面见煤后,不及时更换雷管、炸药的。(173)在有冲击地压区域施工时,不采取限员限位等安全防范措施的。
(174)砌碹工作台上存放的数量超过作业规程规定。(175)砌碹没底槽,不留缓冲圈,灰浆不饱满,不抹保护层的。
(二)掘进系统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176)巷道维修未落实“一工程一规程”(措施、零星工程任务书)制度,零星工程任务书未学习贯彻、现场施工人员和技术人员未签字、或现场措施未落实。
(177)掘进迎头无临时支护作业或超前支护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超前支护移设不及时,接顶不牢固,临时支护不合格;迎头空顶作业;巷道永久支护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
(178)锚固力达不到规定数值;锚杆(索)预紧力合格率低于百分之七十,检测工具不齐全或不合格。
(179)使用不合格支护材料;掘进工作面截锚杆数量达到三根及以上。
(180)锚杆未按规定做拉力试验;对喷体不作厚度及强度检查或无记录;锚(网)带巷道顶板明显下沉,钢带撕裂严重,不及时复棚或补打锚索补强支护。
(181)修复巷道未执行由外向内逐架进行;修复巷道不设临时支护,退路不畅通;回撤支架不使用机械回撤;整改支柱未执行先支后回。
(182)扒装机未固定好而扒装;扒装机卡轨器失效,上山掘进二级保险不符合规定。
(183)扒装机扒装时,人员未撤离扒斗运行范围。(184)下山掘进,下山上口无防跑车装置,中间无超速捕车器,提升时未使用车尾保险绳,掘进工作面上方无挡车设施。
(185)巷道失修严重,影响通风、运输、供电、排水和行人安全。
(186)锚杆支护巷道锚杆规格、角度、外露长度连续出现5 根以上或累计出现 10 根不符合规程规定。
(187)综掘机司机无证操作,未使用专用工具开闭电气控制回路开关或专用工具保管不符合规定乱扔乱放。
(188)启动综掘机前未发出警报或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有人时开动综掘机。
(189)无喷雾装置或喷雾装置不起灭尘作用时开启综掘机。
(190)综掘机停止作业和检修及交接班时,切割头不落地,未断开综掘机上两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191)检修综掘机时,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周围。
(192)掘进作业时,未在二运后方悬挂安全警示牌或现场作业人员进入二运以内范围。
(193)退锚作业时,退锚器受力下方有人作业。(194)站立于综掘机上打注锚杆、锚索。(195)带手套扶钻杆打眼。
(196)斜巷掘进扒装机与小绞车的移动方式违反规程规定。三、一通三防(一)通
风 1.矿井通风系统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197)局扇启动装置安装不当;局扇未上架或吊挂;无消音器。
(198)局扇未实行挂牌管理。
(199)已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及超过 5 米的盲巷未密闭,电源未切断。
(200)井下空气成分、有害气体浓度、各地点风速、温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01)风筒落地、拐死弯、泡在水中,未做到逢环必挂,擅自改变风筒方向。
(202)风门间距不符合规定,风门未闭锁或不起作用,关闭不严或变形,跑光漏风。
(203)密闭未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未悬挂说明牌板,未按规定时间检查。
(204)调节风窗无固定螺栓,调节面积达不到要求。(205)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调节风窗,密闭设施构筑不符合标准。
(206)临时栅栏设置不符合规定,未揭示警标。(207)人员通过风门后,不随手关闭风门;风筒断开后未及时联接。
(208)不认真填写风机切换试验记录。
(209)通风设施破损未及时修复;质量不合格;漏风严重。
(210)主要通风机房内未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或未正常使用。
2.矿井通风系统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211)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停止供风后人员进入。(212)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213)擅自开停局扇,局扇无风电闭锁,一台局扇向两个以上(包含两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214)风门同时打开造成风流短路;发现敞口盲巷。(215)井下用风地点未悬挂测风牌板,牌板风量不符合规定;擅自涂改测风数据;未严格执行每旬测风制度。
(216)启封盲巷密闭时,采用“一风吹”排放瓦斯。(217)矿井通风系统图、避灾路线图以及防尘、防火、抽采瓦斯管路系统图更新不及时。
(218)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或回风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219)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筒时,井筒中未安装甲烷断电仪或风速超过 6m/s。
(220)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内,未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
(221)在通风巷道内未按规定,随意堆放有碍通风的物品,临时滞运或需放置的物品不整齐,堆放空间超过通风巷道断面的三分之一。
(222)擅自改变通风设施(包括风门、风窗、风桥、风帘、测风站、挡风墙等)状态或破坏通风设施。
(二)瓦斯 1.矿井瓦斯管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223)炮眼瓦斯浓度未按规定时间检查。
(224)矿井规定人员未随身携带光学瓦检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25)瓦斯检查地点设置范围不符合规定。(226)瓦检牌板损坏或数据填写不清;瓦检牌板悬挂位置不当。
(227)盲巷未设置栅栏及揭示警标,栅栏设置不严密的。
(228)擅自打开栅栏进入盲巷作业的。
2.矿井瓦斯管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229)高瓦斯区、瓦斯重点区瓦检员未执行现场交接班。
(230)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假检,伪造数据的。(231)破坏瓦斯监测设施。
(232)瓦斯检查“三不对口”,检查手册无当班采掘队长签字。
(233)未按规定时间检查瓦斯,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
(234)采煤机、综掘机、综采支架移架工作时未悬挂便携式瓦检仪。
(235)瓦斯监测系统不能正常工作。
(236)对瓦斯异常区域,未编制及执行安全措施。(237)安全监控设备未定期调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未按规定配置,安设位置不当,未定期标校、失灵。
(三)防尘
1.矿井防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238)掘进工作面及各运输转载点喷雾洒水装置不齐全,不灵敏可靠,不能正常使用。
(239)综采工作面未按规定配齐放顶喷雾设施并正常使用。
(240)采掘工作面净化水幕、远程喷雾未实现全断面覆盖。
(241)主要进风巷及采煤工作面上下巷和掘进迎头未实行净化通风,未按规定的位置、数量设置净化水幕。
(242)隔爆设施未悬挂说明牌板,未按规定时间检查。(243)各采掘工作面粉尘浓度未按规定进行测定或弄虚作假、伪造数据。
(244)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不符合规定。
(245)防尘管路布设不平直、不牢固,有死弯;管径及三通阀门未按规定设置;管道、接头漏水;水源水量不充足,水质、水压不符合要求。
2.矿井防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246)掘进巷道未按规定时间洒水降尘;无巷道洒水记录。
(247)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未冲刷煤岩帮;扒装未洒水降尘。
(248)放炮时净化水幕未打开,远程喷雾不能正常使用。
(249)采煤机、掘进机内外喷雾装置或负压喷雾,水压不足、降尘效果差或不坚持使用。
(250)防尘系统不完善;采掘工作面无防尘管路、洒水软管;防尘设施不健全、不完好;破坏防尘设施、隔爆设施。
(251)未制定除尘制度或未按规定冲洗粉尘,造成煤尘厚度超过 2 毫米,长度超过 5 米。
(252)无水开启采煤机、掘进机。
(253)井下工作地点干打眼(煤粉监测眼除外)。(254)综采工作面移架时,喷雾灭尘效果达不到要求。
(四)防灭火
1.矿井防灭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255)皮带机头、机尾 20 米内使用易燃性支护材料;皮带巷有淤煤积矸、杂物影响行人。
(256)地面未建立消防系统,未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木料场、供应库房、更衣室、木工车间,未按规定配齐灭火器和消防砂箱等;通往这些地点,无畅通无阻的消防汽车通道。
(257)未按规定对自救器进行气密性和称重检查。(258)生产地点未经批准使用火炉取暖,未实行挂牌管理,未做到人走火灭;使用易燃液体引火;火炉附近存放易燃品或烘烤衣物。
2.矿井防灭火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259)井下不使用阻燃皮带;不使用不延燃电缆;胶带输送机无低速保护;无烟雾报警和超温自动洒水断电装置;胶带输送机巷道无灭火水管;机头硐室无砂箱、无合格灭火器。
(260)乱拉照明线;电气设备、线路过负荷;老化线路不及时更换;输电线路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261)火区、采空区密闭、采区回风巷、巷道高冒区以及其它无人工作和人迹罕至的巷道,未按规定检查有害气体。
(262)主扇风机房 20 米范围内有烟火;
(263)外因火灾形成初期,当事人未采取果断措施处理。
(264)井下动用电气焊、拍摄录像,无安全措施或者不按措施执行;无“一通三防”、瓦检、安监人员在场检查和监督。
(五)爆 破
1.矿井爆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265)炸药库各项管理制度不健全,记录填写不认真。(266)火药雷管的运送、储存,违反有关规定。(267)未将经过全电阻检查的雷管逐发扭结成短路而发放。
(268)制作炮头违反规程有关规定。(269)放炮母线有明接头。
(270)放炮器不定期校验各项性能参数。(271)无证件进入火药库。
(272)火药硐室距离采掘工作面超过规定。(273)火药硐室门锁不齐全,未悬挂牌板,炸药箱未上锁。
(274)火药及电雷管变质未按规定处理。2.矿井爆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275)瓦斯超限仍然放炮。(276)放炮员无证上岗。(277)无规程、措施放炮。
(278)放炮结束,未经全面检查就擅自撤岗、送电。(279)爆破时,炸药箱不撤到警戒线以外。(280)现场领用退记录不齐全,不属实。(281)现场无安监员监督检查而定炮。(282)瓦斯超限仍然放炮。(283)采掘工作面固定母线放炮。
(284)不执行谁放炮谁拿放炮器钥匙;检查线路,通电放炮,不执行一人单独操作;爆破作业前,不做电爆网全电阻检查。
(285)火药雷管乱扔乱放或丢失被盗;违反火药雷管“领、用、退”制度。
(286)未按作业规程要求打眼和未按作业图表装药定炮。(287)火药库内存放易燃物品。
(288)掘进工作面打眼与装药定炮平行作业,采煤工作面打眼与装药距离不够。
(289)不符合装药定炮规定而定炮;定炮炮眼未填充炮泥封孔。
(290)违反一次装药定炮,一次起爆规定。(291)打浅眼、放小炮;裸露放炮、明火放炮;擅自反向定炮;短母线放炮。
(292)用可燃物当炮泥充填或封泥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
(293)在有煤尘和瓦斯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不采用毫秒爆破。
(294)火药雷管私自携带升井。
(295)放炮打倒支架、架棚不及时扶起而继续作业。(296)现场炮泥存量不符合规定。
四、地测防治水
(一)矿井地测防治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
(297)采掘工作面开工前,未提交地质说明书;受水威胁工作面未开展水害预测预报工作,不能及时准确、齐全的填绘矿井水文地质图纸。
(298)矿井各类防隔水煤柱的尺寸不符合《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和《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要求。
(299)地质水系威胁矿井安全,而未及时排查和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300)每月未进行水害排查或排查意见落实不到位。(301)施工探放水钻孔时,发现钻孔中有承压水喷出,不向矿调度汇报。
(302)未通过测量人员放线,私自开始施工的。(303)测量人员未及时测定迎头位置,造成损失的。
(二)矿井地测防治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
(304)探放水过程中,孔口管下置深度不符合规程要求,不进行耐压试验,或耐压试验不符合设计标准,以及水压超过2MPa 时,不按防喷或反压装置。
(305)防水闸门每年未能进行两次关闭试验,并定期及时检查维修。
(306)巷道贯通、透窝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
(307)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探查措施的。
五、机 电
(一)矿井机电系统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
(308)压风机排气温度超高时不能自动切断电源;无压力表或指示不准确,风包安全阀、压力调节器、放水阀以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的安装、使用不合格或不灵敏可靠,安全保护装置不按规定周期进行试验而继续投入使用。(309)主扇风机轴承无超温报警装置;防爆门漏风,启闭装置不灵活而继续运转。
(310)水泵逆止阀、闸阀漏水;配水闸门、防水门密闭不良;无高位显示报警装置或报警装置失灵;无备用引水装置或引水装置失灵;不按时巡回检查并及时填写巡检记录;维修维护不及时造成水泵运行效率低或出现故障的;各种记录填写不及时、不认真、不正确。
(311)变电所的开关柜、高压防爆开关、综合起动器等设备的过流保护不按规定周期整定;管理制度及记录建立不齐全;不按时巡回检查抄表;防避雷装置装设不齐全或不按规定周期检查、清扫、试验;反送电高压开关柜无明显标志。
(312)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
(313)电缆破口或划伤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314)电缆无标志牌(在电缆线路的首尾端应注明线路编号、电缆型号、芯数、截面和电压、敷设时间和安装地点)。
(315)锅炉安全阀、高低水位报警和超温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
(316)使用未经校验的压力容器。
(317)高低压供电设备不按规定周期检查试验。(318)采区供电系统未与采掘供电系统分开供电,且供电范围超规程规定;不按规定装设局部接地极或接地极装设不合格的;记录填写不及时或不正确。
(319)非本岗位工作人员,擅自进入机电要害场所或不执行入内登记制度。
(320)巷道冒顶埋压电缆不处理。
(321)带电电缆盘圈(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除外)堆放。
(322)40kw 及以上启动频繁的低压控制器不使用真空电磁启动器。
(323)采掘工作面配电点(不包括移动变电站)无专用硐室和不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24)设备与运行矿车之间距离小于 0.5 米。(325)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巷道中,行人经常跨越的地点无行人过桥,或过桥安设不合理,不安全。
(326)井下液压联轴节不使用规定介质;使用不合格的易熔塞和防爆片。
(327)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的电气设备未设置局部接地装置或接地装置不合格。
(328)设备停电后,控制把手未打到零位。(329)电缆吊挂不符合规定标准。
(330)防爆电气设备未经防爆检查,并未贴防爆检查许可证就入井使用或防爆检查证过期。
(331)炉工、铸造工不穿工作服、工作鞋,不戴工作帽。
(332)工作人员在车间或生产场所穿高跟鞋、拖鞋。(333)机械切削人员操作时,未按照规定穿戴工作服;不戴防护眼镜;女工未戴防护帽,长发不盘在帽内。
(二)矿井机电系统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
(334)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器设备、缆线。(335)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或人身安全而继续使用。
(336)井下小型电器设备无标志牌的(标志牌要注明电器的编号、规格型号、电压、安装时间和地点)。
(337)高空作业及立井井筒内作业不系安全带。(338)电气设备失爆未处理仍继续使用。(339)特殊工种未持有效证件上岗。
(340)拆检电气设备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341)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
(342)检修作业时不使用验电器或使用电压等级低或不合格的验电器不按规定进行验电、放电和短路接地。
(343)检修高压电气设备不执行“两票”制度,检修低压电气设备不执行“对牌”或停送电制度。停电检修不按规定悬挂“禁止送电、有人作业”警示牌板。
(344)故意拆除或解除机电设备保护,强行开启电器设备的。
(345)在人体与带电体非安全距离内作业(有防护措施除外)。(346)斜巷绞车不带电下放车辆的司机。
(347)在井下拆卸矿灯,灯头闭锁失效;故意关闭矿灯。
(348)井下照明、信号系统不使用综合保护装置。(349)主提升钢丝绳超期使用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超过规定不及时更换的;提升装置、钢丝绳不按规定周期检查未填写记录的;主提升装置未配正副司机的;提升装置资料不齐全的;使用不合格钢丝绳的;紧急停车卡罐后不及时检查钢丝绳;立井提升中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没有安设或安设不合格的契型罐道和其他类型的缓冲装置;安全保护装置不按规定时间做试验并填写记录的;井筒升降大型物料等特殊提升,没有编制措施;罐笼阻车器位置不正确。
(350)主要提升装置信号与控制回路无闭锁,超速、欠压、过卷、过流、限速、松绳、闸瓦间隙、满仓、深度指示器等仪器失效;后备减速保护及井口 2 米/秒限速保护失灵或解除不用。
(351)罐笼提升的立井井口、井底需要安装安全门的位置没有安装安全门或安全门停用;安全门与提升信号无闭锁。
(352)安装、维修电气设备,使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353)甩掉漏电继电器、风电闭锁等综合保护。(354)胶带输送机沿线急停闭锁功能、打滑、跑偏、堆煤、撕裂、温度、烟雾、自动洒水等综合保护装置不全或保护失灵而继续运转。
(355)发现失爆不及时处理。
(356)井下烧割,无措施或一措施多地点、多次使用的。未严格按照专项措施规定进行井下焊接、氧割。
(357)井上下机房硐室、变电所,投入运行的大型设备(如胶带运输机机头、机尾,无极绳绞车、设备列车)等位置未按规定设置沙箱、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设置的灭火器失效。
(358)刮板运输机尾轮不转、飞链、漏链、中部槽严重倾斜、机尾无稳柱等仍继续投入使用。
(359)停、送电采用约时或电话停送电。(360)用水冲洗电气设备。
(361)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没有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不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未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局部通风机无“三专两闭锁”。
(362)凡因停电可能造成人身危险或重大损失的场所无计划停电。
六、提升运输
(一)矿井提升运输系统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363)在运输大巷施工时,两端不设警示红灯或警戒牌,警戒牌距离不符合规定;在架空线下施工停电时,未设专人监护,不接接地线或接地线不合格。
(364)在斜坡上无牵引装置停放车辆,不采取可靠的稳车措施。
(365)电机车司机离开机车时未切断电源,未取下控制手把、未刹紧车闸。
(366)电机车、电瓶车超速、超载、超挂车,不使用红尾灯;两运行车辆间距小于 100 米;平巷运输、运输专列不使用规定的连接装置。
(367)运输大巷、人行车场及人员上下车地点未设照明。
(368)用电机车代替推车机直接顶车或牵引车辆进入翻车机。
(369)井口水平车场、立井井底车场未设阻车器或阻车器不灵敏、使用不正常。
(370)运送大型设备材料不使用专用车辆和连接装置;装载超重或捆绑不符合规定、捆绑不牢固。
(371)无故进入主、副、凤井口和地面封闭管理运输线路;翻越封闭栅栏。
(372)提升绞车过卷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而继续使用。(373)绞车固定违反有关规定。
(374)兼作行人的主要绞车道或采区绞车道及信号装置周围 10 米范围内安设局扇,语音通讯装置不放进信号硐室。
(375)绞车提升保险绳不使用时未挂在专用钩子上;保险绳与提升车数不匹配、超长、扭曲、变形、打结;提升时不按规定挂保险绳;上下山掘进不使用闪光红尾灯、红尾灯不合格或不按标准挂在车上。
(376)斜巷人车在行驶中,跟车工不按规定方向乘坐;使用人车运送超长、超重及危险物品;其他人员与斜巷人车跟车工同坐一排座位。
(377)在胶带输送机未停止运转的情况下清理机头、机尾。
(378)违反集中上下井人员安全管理规定。(379)平巷人力推车工不按规定推车、推车间距不符合规定的;各车场不正常使用挡车栏。
(380)携带超长、超重物品以及危险品乘车乘罐。(381)斜巷人车不按规定做手动落闸试验、不空车试运行。
(382)斜巷“一坡三挡”不全或缺失。
(383)平巷岔口、弯道信号不齐全、不报警;平巷人车人员上下车地点无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侧道运行车辆。
(384)矿在用设备不按规定检查,检查不认真、漏检、检查无记录或记录不规范的。
(385)车场存车个数超过规定的。
(386)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公司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提升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但不构成严重违章的行为,一律按一般违章处理。
(二)矿井提升运输系统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
(387)乘坐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或者非运人设备。(388)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不按照信号指令操作设备。
(389)检修胶带输送机或沿线附属设施时未进行闭锁。(390)胶带输送机运行过程中更换托辊、维修挡煤板、清扫器、清理设备浮煤等现象。
(391)机车司机发现轨道接头错茬、连续两根以上枕木悬空、断裂未进行处理强行通过。
(392)机车、人车运行中将身体露出车外;开车后未将乘人装置防护链挂好,行车时私自打开防护链,人员超载。
(393)机车过风门或推矿车过风门时不停车开风门。(394)机车运行中闯红灯;正常运行中顶车;异道顶、拉车;顶车不连环;过岔口、弯道以及有人员的地点不减速、鸣笛示警;在坡道强行换挡。
(395)斜巷下部车场信号工不在躲避硐内或安全地方发信号。
(396)主要运输大巷,未经调度部门同意,采用人力推车。
(397)乘车、乘罐人员不遵守秩序强行登车;临时停车时不经跟车工允许私自下车。(398)斜巷人车到停车位置跟车工不及时发停车信号;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399)乘车人员未上下完,司机未进行安全确认便起步运行;乘车人员擅自乱打信号;斜巷人车乘车人员乱动保险闸操作手把;乘人装置运行中候车人擅自乱打信号。
(400)炸药、雷管未按规定分别运送的;人与炸药同乘一列车(护送、跟车人员除外)。
(401)绞车升降人员时,无监护司机或不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402)斜坡上停放有矿车时,进入其下方跑车可能伤人的区域通行。
(403)斜巷人车防跑车装置使用不灵敏,信号失灵。(404)斜巷提升中,矿车还停留在斜巷段,绞车司机就擅自离开岗位。
(405)爬车、蹬车、跑车、坐有载重车。
(406)封闭管理巷道内行人、行车时,未严格遵守“行车不行人、行车不行人”管理制度。
(407)提升钢丝绳、保险绳断丝超限、绳径不符合规定。
(408)斜巷提升运输不使用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
(409)使用照明信号、制动系统、联接器等安全装置不完好的机车。
(410)绞车带病运转和有故障不报告。(411)提升绞车固定不牢、安全保护装置不全、安装不符合规定而投用。
(412)采用倒拉牛绞车提升时,突出部分与矿车安全间隙小于 0.5 米;绞车导向轮固定不合格。
(413)新安装绞车未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无“准用证”就投入使用。
(414)下山掘进采用倒拉牛提升时,不使用车尾保险绳、不使用挡车设施。
(415)倒向提升中,钢绳内侧有人逗留时开启绞车。(416)斜巷轨道运输安全设施安装不符合要求或使用不正常;正在施工的上下山无躲避硐室。
(417)斜巷防跑车装置、斜巷人车、窄轨车辆连接器拉力不按规定进行试验、无试验报告或试验记录不全。
(418)矿车无防脱销或防脱销使用不合格。(419)车辆临时存放或装车时,未对车辆加设阻车装置。
(420)推车工不负责任,造成坠物跑车。(421)运输“四超件”未严格执行专项措施。(422)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或无措施施工的,单人处理煤仓、溜煤眼堵塞,无人监护,不采用安全防护的;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煤仓、溜煤眼无篦子或者警示装置不正常使用。
七、地面建筑施工作业
(一)地面建筑施工作业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
(423)进入工地不正确佩戴安全帽以及安全帽不系帽带的。
(424)安全帽无衬垫、破损的。
(425)衣裳不整,纽扣不齐全裸露身体的。(426)施工现场无“五牌一图”、安全警示牌,无消防设备的。
(427)在施工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件的。
(428)外脚手架下未按规定垫5cm厚大板或槽钢的。(429)架子工穿皮鞋或不穿防滑鞋的。
(430)卸料平台未按规范搭设或无荷载计算的。(431)高空作业时工具没有放在工具袋中的。(432)烧焊工作业不带手套和防护用品的。(433)起重工起吊时不鸣笛示警的。
(434)起重作业,物料重心歪斜强行起吊的。(435)起重工把超重限位卸除超负荷起吊物料的。(436)开关打木楔或用铜、铝、铁丝勾保险操作电器设备的。
(437)配电箱离地高度不够,电缆线老化的。(438)塔吊未停稳就接物件的。(439)将垃圾杂物往地沟里倒的。
(440)使用梯子端部无防滑装置,无人扶梯子,人字梯无限制展开拉筋的。
(441)随意穿越警戒线。
(二)地面建筑施工凡出现下列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章(442)高空作业不佩戴安全带或安全带挂法不正确。(443)对首次进入工地作业的工人不进行安全培训的。(444)特殊作业未办理《安全作业证》、安全技术措施;特殊作业工种不持证上岗或操作证没有定期复查的。
(445)在特殊地点施工无专项安全措施的。(446)施工现场不设安全通道或不走安全通道的。(447)酒后进入工地作业的。
(448)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置安全员的。
(449)对“四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尚未安装栏杆的阳台周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周边,框架楼层周边,上下跑道及斜道的两侧边,卸料平台的侧边)不进行安全防护的。
(450)对深基坑无专项支护措施、不按措施支护的。(451)外脚手架施工层下方未设置平网保护的、脚手架与建筑物间缝隙未封闭的。
(452)井子架、龙门架超过20m不设置缆风绳的。(453)拆除作业时未安排警戒人拉警戒绳的;警戒人警戒不到位,擅离职守的;不服从警戒人员指挥,强行进入警戒区域的。
(454)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站在钢筋骨架或攀登骨架上下的。
(455)在坡度大于25度的屋面作业时无防滑措施的。(456)井筒或井筒附近作业时无防护致井筒坠物的。(457)起吊物品不用马镫不检查钢丝绳的。(458)水电工或机修工在设备维修、接电等行为中带电作业,无绝缘保护的。
(459)施工用电不设三级保护装置、一闸多用的。(460)乘坐龙门架上下的。
(461)塔式起重机、龙门架、施工升降机安全装置不全,传动装置不灵敏的情况下强行使用的。
(462)起重设备未使用移动对讲设备;操作人遇大雾、雷雨天气等视线不明仍然作业的。
(463)夜间作业照明不足,视线不清,仍施工作业的。(464)进行机床切削、砂轮机磨削刀具、磨光机打磨、高压水冲洗、带压堵漏等作业时不戴防护面罩或防护眼镜;使用钻床时带手套等。
(465)外来施工人员无临时安全作业证;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466)忽视治安管理,致使外来闲散人员进入建筑施工区域。
(467)湿手触摸电气开关和电气设备。
(468)作业前不进行安全交底、或未按交底要求进行交底。
(469)值班人员不明白自己的安全职责,交接班时交接内容不清。
八、其他作业
1.电气焊作业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470)气焊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够 5 米;氧气瓶与乙炔气瓶距动火点距离不够 10 米。
(471)焊接作业,焊工不带安全帽。
(472)氧气瓶、乙炔气瓶混载、混放;乙炔气瓶卧放。(473)氧气瓶、乙炔瓶防护帽、压力表等安全附件缺损或不完好。
(474)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气瓶在烈日下暴晒。(475)手持把线爬梯登高。(476)随意坐在氧气瓶上休息。
(477)乙炔瓶使用时无乙炔回火防止器,使用或存放时卧放。
(478)不关乙炔瓶、氧气瓶阀门就下班或离开工作岗位。
(479)冬季氧气表冻结时用火烤。
(480)焊接作业时,二次线搭接点距离焊点过远,未直接与焊件相连;利用管线或设备搭接二次线。
(481)电焊带接头铜线裸露不及时处理。
(482)将带电的电焊线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进行工作。(483)电焊工离开工作场所时,不将电源切断。(484)电、气焊作业时,不使用面罩或护目镜的。(485)工作前不检查焊机电源线、引出线及各接线点是否良好。
2.机加工作业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486)操作大型机床加工工件走刀过程中,操作人员离开机床。
(487)机床未停稳就对工件进行测量。(488)机床作业时有无关人员围观。(489)使用没有保护罩的角向磨光机。
(490)在剪床操作时两人同时在一部剪床上剪切两种材料。
(491)站在砂轮机正面作业。
3.钳工、管铆作业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
(492)使用大锤前不检查锤头是否松动、有无锤楔。(493)管道安装工作中,在其他管路上任意悬挂吊装重物。
(494)扳手当榔头使用,扳手反打,使用扳手和管钳时不注意开口大小就进行加力。
(495)锤把上有油污即使用。(496)螺丝刀当撬棍使用。
(497)不戴眼镜使用砂轮机/角向磨光机。(498)两人使用同一台立式砂轮机。
4.装卸作业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般违章(499)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时槽车不按规定连接静电导除设施。
(500)危化品装车前,不按照规定对车辆及司乘人员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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