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特岗计划”实施范围范文
1.扩大“特岗计划”实施范围范文 篇一
广州市扩大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范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我市从1999年起对一级重度贫困残疾人实施专项补助,2001年1月起扩大至二级重度贫困残疾人,2006年1月起扩大至四级以上贫困残疾人,给我市一至四级的贫困残疾人在治疗、康复,购置辅助用具和功能替代品等方面提供了资金支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覆盖面应不断扩大,生活在贫困线边沿的困难残疾人也应得到更加有效的扶助。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政保[2007]419号文的批复意见,现就我市扩大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范围,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扩大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范围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城镇、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一至四级残疾人;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农村中本人无经济收入的一级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无经济收入的一级重度残疾人)。
二、发放标准
(一)城镇、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一、二级残疾人专项补助金按每人每月60元标准发放;
三、四级残疾人专项补助金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发放。
(二)本人无经济收入的一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发放。贫困残疾人专项补助金不重复计发,亦不计入低保金中家庭收入的计算范围。
三、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和一级重度残疾人的认定标准和程序。
(一)认定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政府确定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基础上浮20%确定。
(二)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的确认程序为:申请人向所在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经办人入户调查核实后报镇民政部门,镇民政部门审查加具意见,报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发给《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三)一级重度残疾人的认定条件为: 视力残疾:一级盲(不含一级低视力); 听力语言残疾:一级聋(不含一级重听); 肢体残疾:一级肢体残疾;
智力残疾:一级智力残疾(极重度); 精神残疾:一级精神残疾(极重度)。
本人无收入的一级重度残疾人的认定由居(村)委专干核实,街、镇残联加具意见,区、县残联审批。
四、申请办法
(一)符合上述条件者,持《户口簿》、《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向户口所在街、镇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镇残疾人联合会核准后,报所在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二)无能力直接申请的残疾人,可由其户口所在街道居委会、村委会指定专人为其申请,按前款手续报送。
五、资金渠道及发放办法
扩大残疾人专项补助金发放范围所需资金由广州市级财政、与各区、县级市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各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发放工作,补助金每季度核发一次。
本方案从年月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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