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热点问题八

2024-09-25

营改增热点问题八(精选8篇)

1.营改增热点问题八 篇一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6.企业既有租赁收入,又有销售货物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应如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答:如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如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3%。

7.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8.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此处的“4月30日之前自建”应如何界定?

答:4月30日之前自建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税收优惠

1.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营业税优惠,营改增后是否可以继续适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征收管理

1.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营改增手续? 答:不适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人的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办理营改增手续。

2.兼有国地税业务的企业已经是一般纳税人,也有国税的发票,是否还要办理营改增手续? 答:目前,不需要办理营改增的手续。

3.纳税人提供业务管理服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按季收费,6月末收取二季度管理费时应如何开票?全额开具国税发票还是按比例划分后分别开具地税和国税票?

答:应全额开具国税发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4.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作为纯地税纳税人,原有的开票设备是否还能够使用?如不能使用应如何办理?

答:原有开票设备不能再继续使用,您需要重新到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发票,参加技术服务单位免费税控操作培训,购买新的开票设备。同时,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项目,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老项目,以开工、完工还是产权登记时间为准?

答:以开工日期为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6.连锁经营餐饮企业在北京不同区有分支机构,营改增后,是否可申请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答:可以,纳税人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汇总缴纳申请。

7.营改增三证合一的存量户在签三方协议时,银行一般以三证合一的信用代码为准,但存量户未在国税变更税务登记号,此时协议无法发送成功。企业该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先到国税机关办理三证合一手续,办完后再签订三方协议。

六、发票管理

1.网上办理发票审批中要求录入法人身份证号码而法人是外国人的,怎样录入身份证号?

答:录入法人的护照号码。

2.物业费及水电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租赁给其他个人的情况下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事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物业公司代自来水公司、供电局收取的水电费开具什么发票?公司代收后上交后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开具什么发票?

答: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费,应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给物业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已办理增值税票种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手中结存的地税营业税发票,是否本月可以继续开具?

答:在2016年5月1日之前,仍可以使用地税发票。

5.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还可以去地税代开发票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6.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7.营该增之后,旅游业开具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8.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营改增之前已经申报了营业税但是没有开具发票,营改增之后有什么处理办法?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全面营改增后,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热点问题(4月21日)发布日期: 2016-04-21

一、征税范围

营该增后为企业提供保安服务

答:应按商务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其中,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2.营改增热点问题八 篇二

一、纳税人资格选择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3]37号) 已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原来指导高校“营改增”工作的财税[2011]111号等文件废止。按照37号文的规定, 试点地区高校应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则规定非企业性质的高校不在一般纳税人认定之列。所以, 目前对高校的增值税纳税人资格认定, 各地国税部门做法存在差异。有的地方认为高校业务量巨大, 理所当然应成为一般纳税人, 值得注意的是, 一旦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资格, 除非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 否则不能逆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所以, 选择什么模式的增值税纳税人至关重要,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 实际税负

按照规定, 高校主要的涉税业务是横向科研项目, 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 可以进行成本项目进项税抵扣, 但可以抵扣的设备、办公用品等项目较少, 若作为一般纳税人, 税负明显高于小规模纳税人。

(二) 工作质量

一般纳税人的业务相对复杂, 要分别核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且国税部门对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要求比小规模严格, 不仅对日常申报、票据使用、合同管理等有较细致的规定、并且纳税评估、纳税稽查的次数也更多。这就需要高校有过硬的会计核算质量。目前的高校会计核算体系中, 涉税业务一直是非主流业务, 涉税收入的科目比较分散, 不能区分应税和免税收入, 涉税费用则通常作为项目支出管理, 没有明细的税种纳税信息, 也无法与应税收入核对, 存在漏税等风险。而在财务报告中亦不体现税收这一社会贡献指标, 让很多人误以为高校与税收无关。缺乏这些数据方便准确的核算支撑, 要保质保量完成税务部门对信息等工作的要求, 确有很大难度。

(三) 办公条件

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对取得的抵扣发票联, 需要网络实时验票, 必须增添与电算系统分离的外部网络设备、增加必要办公场所, 同时因为增加了审核程序, 会造成单笔审核业务时间增加, 需要增加审核人员。小规模纳税人虽然票据业务相对简单, 但需要到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 也需要增加人手和办票经费。

(四) 工作环境

虽然高校应税行为逐年增加, 但高校会计人员对税收的认识远没有企业人员敏感和深刻, 涉税业务熟练程度也有待加强, 而高校其他员工对增值税更是陌生, 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等概念基本处于模糊状态。高校人文气息浓, 思想言论自由度大, 新政执行往往需要更多的沟通, 一般纳税人业务复杂、程序冗长, 会给会计工作带来相当阻力, 加大“营改增”的难度。

综合考虑, 目前绝大多数试点高校都将小规模纳税人作为首选。但高校业务早已拓展到财政资金体系之外, 与各大企业的合作成为经常项目, 未来发展会导致增值税业务增加, 也可能抵扣项目足够降低实际税负, 若条件成熟, 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

二、会计核算与纳税调整

高校业务自成体系, 教学、科研、其他经营等业务共用同一资源平台, 业务具有交叉性和非量化性。界定教学和科研中的资源归属, 清晰地做到收入与费用的配比, 一直是教育财会领域的大难题, 致使在公众强烈要求下, 也未能出台准确的教育成本核算办法。这样的核算背景, 必定与“营改增”的要求发生冲突, 仅高校目前仍在运作的“收付实现制”, 就让收入的会计核算与税法要求存在很大差异。

(一) 收入确认时间差异

高校按实际到款时间确认收入, 而税法要求是按照纳税义务实际发生确定销售额, 而不管是否到款。在实务操作中, 以开具发票来确认收入成为各地国税部门核查应税收入的“底线”, 也就是说“开票收入”往往就是税务部门认定的最低应税收入, 但这个收入与高校的“会计收入”存在一个到款时间差, 需要区分“未开票销售额”、“开票已到款销售额”、“开票未到款销售额”、“开票免税销售额”。按照现行发票管理办法, 发票应该在纳税义务产生时开具。而高校很多项目已经结束了, 对方还不同意结算。如开出发票, 不仅要缴税, 还有可能收不到款, 致使很多项目逾期不开票。高校的科研合同通常由科研管理部门管理, 规范的合同条款中, 对开票事项没有硬性要求, 而会计部门目前也没有足够的技术条件来掌控成千上万个项目的合同进度, 难以保证每一个项目都在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开具发票, 只能将确定纳税义务的权限下放到项目负责人, 最普遍做法就是依申请而开票, 虽然能保证开票后足额缴税, 但离高质量的税务会计还有很大差距。

(二) 收入确认金额差异

按照高校会计制度, 科研等收入按照实际收取的业务价款全额核算收入, 而增值税的销售额实行价税分离, 比如小规模纳税人的某项目到款10万元, 会计收入为10万元, 但申报纳税的销售收入为97087.38元。对这两个差异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目前财政部和教育部都还没有权威的说法, 如果生搬硬套税法规定, 势必违背会计核算的一致性原则, 同时, 也影响各个级次的统计数据。

针对这些差异, 在没有规范的纳税调整方法可以参考之前, 认为当前高校会计核算应把握三点:首先要坚持会计制度, 不能以税法要求代替会计制度。科研等收入的确认在高校会计制度没有更改前, 依然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 按实际到账金额确认, 计缴的相关税金, 仍然作为支出核算。其次调整差异, 对照税法要求进行纳税调整, 以保证税款计算正确, 及时足额上缴。再次, 要满足学校内部管理的要求, 计税依然要到项目, 并且可随时查询报告。

三、涉税业务管理

“营改增”后, 学校涉税业务内容和要求发生改变, 高校会计基础工作至少要进行以下调整。

(一)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调整

一是岗位设置上要有专人负责增值税的管理, 包括核算和申报、缴纳, 目前, 江苏试点高校普遍安排了业务骨干担任办税员;二是对增值税发票的购买、保管、领用、填制等工作的责任、范围、程序等进行调整, 如小规模纳税人必须到税务部门代开专用发票, 这就属于高校票据管理中的新问题。因此, 不少高校更新了票据管理办法;三是记账凭证制作时, 明确对涉税票据的审核要求, 统一会计分录编制, 即根据什么原始凭证确认收入、计税、缴税, 如何填写会计摘要等;四是登记账簿要做到税务信息一一对应, 保证查询方便, 如有必要, 可增加备查账簿, 如增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簿;五是在财务报告中增加明细纳税信息, 按税种报告。在试点过程中, 遇到最棘手、最频繁, 也是最为重要关键的问题, 就是项目发票开具及其税费扣缴问题。由于高校普遍实行项目管理, 高校科研业务缴纳增值税, 最终都要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科研业务项目中, 相当于高校会计部门要承担成千上万项目增值税代扣代缴工作。高校科研项目到款按照公有资金纳入学校账户统一核算, 但由于项目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 学校资金又是按照预算实行开支, 不能为具体项目代垫税金, 因此大部分高校都在实行“开票扣税”。一些教师为了能顺利拿到项目款, 只能自己先垫付税金。这就造成资金上“收入归公, 支出自担”的不公平现象, 不利于教师开展科研业务。

(二) 纳税管理

一是学校的校内预算中确无代垫税金的安排;二是项目责任中也包含纳税责任;三是先扣除税金, 会让科研人员有一定的心理压力, 有利于积极回款。同时, 对于没有现金的项目, 也安排了一定的救济渠道, 如其他横向科研项目垫支, 或者办理“转账借款”。经过宣传和试行, 目前执行情况良好。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高校科研项目延续营业税优惠政策, 依然可以办理技术合同免税。“营改增”后, 一些合作单位特别强调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办理款项结算, 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销售免税货物或提供免税服务, 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某一个免税项目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就视同放弃免税权利, 将停办学校所有项目免税资格申请36个月。所以, 一定要协调好免税资格申请和发票开具时间节点问题, 提醒新办项目, 权衡利弊, 注意免税认定申请。同时, 要做好免税项目发票开具的登记工作, 详细记录免税项目的合同登记号、免税登记号、免税认定批准文号等信息, 同时保管好相关合同、批文, 以备核查。除此之外, 过渡期间发生的涉税事项, 往往繁琐且具体, 涉及政策理解、落实和沟通等方方面面的问题, 比如, 履约期在“营改增”之前的合同, 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没有收到款的地税发票, 如何退回, 换开增值税发票?隔月的发票如何办理红冲手续?……这不仅需要很清晰掌握政策、了解主管税务局的办事流程, 还需要具体办税人员有非常耐心细致负责的工作态度, 将每一个难题解决好。

四、“营改增”会计处理

涉税会计实务包括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两部分。前者依据财务制度, 审核经济行为的真实合法相关有效性, 计算相关税费, 后者则根据会计制度, 对审核无误的凭证, 进行会计分录编制、登记账簿等核算工作。在财务管理上, 将涉税项目按款项到达与否分成三部分:对已到款项目, 根据银行到款凭证和科研管理部门的通知单, 同时登记项目收入, 计算项目税金支出。对未到款而预开票的, 将收入、支出分开管理, 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票据申请单》, 填写开票资料和税金支付方式, 一式两份, 其中一份作为核算项目税金支出的原始凭证, 而发票的记账联与银行到款单证作为收入核算的原始凭证。这样, 每月计税的基数就是全部销售额, 与会计收入的差异, 即开票未到款数。对未到款也未开票的项目, 与科研管理部门合作, 单独管理, 督促合同执行。对增值税及其相关税费的扣缴以及会计核算, 视为项目支出, 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模式设计了两套核算方案。如下:

方案一:逐笔扣税, 计算增值税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例1]某横向科研项目到款十万元, 已开具增值税发票, 其中。5万元为免税收入, 已办理科技市场认定。

方案二:统一比例计算税, 增值税计算比例采用百分比,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各个项目税金合计与按销售额总数计算结果之间的微小差异单独反映, 冲抵学校行政管理支出。

[例2]某学院科研业务到款十万元, 已开具增值税发票, 同时, 该部门又提供了其他服务, 开具了地税发票5万。增值税及附加按3.27%计算, 营业税及附加按5.6%计算。

从试行情况看, 方案二税率清晰, 比较方便与被管理对象沟通, 执行起来更为顺利。需要说明的是, 按照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 “应交税金”为规定使用的一级科目, 学校可视情况设置二级科目。方案一按照单一税种设置, 获取纳税信息比较便捷。方案二按照主税及其附加来设置, 则便于管理, 如果要转换成单一税种信息, 则可设置同级科目, 在月末进行平行结转, 分录如下:

五、有待解决的问题

“营改增”是继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 又一次重大税改, 是高校发展的一个重大机遇, 对高校会计工作也会产生深远影响, 也可能引发出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除上述几个显见问题外, 还有几个期待将来解决的问题。

(1) 如果大多数高校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且保持多年不变, 那就没有做到将高校嵌入“增值税经济大链条”中, 不是完美的“营改增”。那么, 如何促使高校“长大”, 将是“营改增”后期必然考虑的问题。

(2) 对于高校, 如何抓住“营改增”的机遇, 开展更大范围的业务合作?如何更好地将税负减少转化为研发动力?如何以此为契机改善会计工作环境、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这些也都是很现实的课题。

(3) 随着“营改增”的扩大和深入, 涉税业务的独立性和重要性将会更加凸显, 高校科研等现代服务业是否会从高校事业体制中分离出来而走上企业化经营道路?习惯了事业模式的高校会计又该如何去应对这一切的变革?

(4) 在“营改增”的同时, 高校成为所得税纳税人也成趋势。该如何理解并构建高校所得税会计?如何将所得税指标分解到各个项目?如何做到项目收入和成本的纳税期间配比?

参考文献

[1]孙彩英、刘益:《营业税改增值税对高校的影响》, 第三届教学管理与课程建设学术会议论文集2012年8月。

[2]杨默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归属方案选择》, 《税务研究》2010年第5期。

[3]向小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若干问题探讨》, 《财会研究》2012年第9期。

3.“营改增”过程中问题与对策探析 篇三

[关键词]营业税;税改制度;增值税;问题;对策

[DOI] 10.13939/j.cnki.zgsc.2015.08.117

1 “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 不同类型企业“营改增”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中小型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被重复征税的问题,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征税负担,但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际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一方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中小企业所带来的税负减轻程度非常有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为企业进行税额抵扣,但这一点对于中小企业的税额抵扣值微乎其微,也就没有达到预期的减轻税负的效果。另一方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开具发票困难,使得税负抵扣难以实现。对于一些大型企业来说,开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较为容易,但是,这一点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是一大难题。中小企业很难在这一点上得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带来的益处。

第二,相关行业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相关行业,受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影响较大的行业也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几种行业存在问题:一是交通运输行业受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较大,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交通行业进行长久的健康发展,但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税收抵扣难以实现,交通运输行业的税收负担并未减轻,反而加重了。二是建筑行业受到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相对于原来的税收政策来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采取了一种贯穿始终的税收率。一些增值额较大的建筑企业的税负大幅度增加,影响了其进一步发展。三是物流行业受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影响。对于物流行业来说,其税率变动较大,打乱了物流企业原本的发展计划,影响了其发展轨迹。除此之外,租赁行业、金融行业等也都受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带来的不同程度的影响。

1.2 对于市场中物价变动的影响

从企业的长期发展来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带来的市场物价的变动的影响是正面的,也就是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施,将会使企业认识到,商品的价格越高,企业所要负担的税费就越高,那么,企业就会不断地降低商品的价格,并且通过其他降低成本的方式来保证经济收益。但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的实际过程中,国家的经济政策对于消费者的购买力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这时,通过降低价格来减轻企业税负的方案就不可行。然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施却造成了商品的滞销,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实际上是带来负面的影响。可见,从目前的状况来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降低市场中物价方面还难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合理的调整,才能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拉低市场物价,并保证企业的利益,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1.3 对于分税制的影响

第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收入分配的影响。在原有的分税制度之下,地方税种主要是营业税,而增值税则是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共同享有的税种,并且中央税收所占据的比例要远远大于地方税收。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首先施行的是将地方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收入依旧归于地方税收,虽然在短期内解决了问题,但这并不利于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长久实施。如何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所带来的冲突,是目前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

第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国税地税关系的影响。在原来的税收制度之下,中央税务机构所负责的是征收增值税以及消费税等各类税种,以及对这些税种进行管理。而地方税务机关所要负责的是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多种税种,并且对这些税种进行合理的管理。这也就意味着,增值税需要由中央税务机构来进行征收以及管理工作,营业税却是由地方税务机关来进行征收及管理工作,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开征收,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后,中央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之间的矛盾就随之而产生,两者之间的职能、权力、职责需要进行重新调整。从税种方面来说,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种,现在改为增值税后,就隶属于中央税种,那么,这部分税收应当由中央税务机构负责,还是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就成了如今税收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税务的征收相对于税务本身来说,成为了一个更为棘手的问题。

2 解决“营改增”实施过程中问题的对策

2.1 解决不同类型企业实施过程中问题的对策

第一,解决中小型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过程中问题的对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施为中小型企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并未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必须要寻找合适的策略,解决这一问题,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为中小型企业减轻税收负担,促进中小型企业的不断发展。首先,我国可以借助外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先进经验,将国外一些成功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案例引进来,并且根据我国中小型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帮助我国中小型企业减轻税收负担。具体的方案可以采取以低增值税的方式来辅助中小型企业发展。其次,可以通过优化增值税发票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实现。我国应当充分考虑到中小型企业发展水平有限、部门不完全等实际情况,通过制定一定的制度条例来设定合理的增值税发票制度,使中小型企业能够切实得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其所带来的利益,推动中小型企业的快速发展。

第二,解决相关行业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过程中问题的对策。对于大多数的行业来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带来的都是积极的作用,而对于那些受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带来不利影响的企业,则是要积极地寻找对策,解决这一问题。解决交通运输行业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主要是解决税收抵扣所带来的问题。国家可以通过为交通运输行业提供一定的财政资金方面的支持,在保证资金合理利用的同时,减轻交通运输行业的税收负担。解决建筑行业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则是要解决增值额度大而带来的税收负担加重的问题。可以通过合理的税收预算,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从而促进建筑行业的顺利发展。解决物流行业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则是要解决税率过高、税负抵扣少的问题。对于租赁行业、金融行业等相关行业,同样也可以根据问题的所在,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帮助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的行业摆脱税负过重的困境,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

2.2 在实施过程中合理控制市场物价的变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政策的实施,主要目的是消除对企业的重复征税,以此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对于控制市场物价的过快增长发挥一定的抑制作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顺利实施,能够为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发挥很大的作用,企业的成本降低,为了能够在市场中继续生存,就必然会降低商品的价格,从这一角度来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当能够达到控制物价上涨的目的。但由于影响市场中物价上涨的因素有很多,仅仅依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一定能够完全地控制住市场物价的快速增长。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推行,只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市场物价上涨的速度。我们在该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必须密切观察市场中物价变动的趋势,并且结合其他的方法策略,合理地控制市场物价的波动。使物价控制在消费者能够接受的范围之内,同时,也能够保证企业收取到应得的利益。从而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为企业的发展带来正面的推动作用。

2.3 在实施过程中合理调整分税制

第一,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过程中处理好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的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方法之一就是要在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地区,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税收收入依旧归为该地区的税收,在短期内解决中央税收与地方税收的矛盾,在保证短期内和谐发展的前提下,寻找长期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方案。方法之二则是要增加增值税在地方税收中所占据的比例,这一方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的状况,但并非是最佳方案。方法之三,则是要彻底改革我国的政府财政体制,建立起一套能够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税收制度。

第二,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过程中处理好国税地税之间的关系,推进国家税务系统的内部改革。一方面,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过程中,应当制定一系列相应的措施,解决中央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之间税费征收的矛盾问题,特殊时期,就应当以特殊的方案解决眼前的问题,再寻找合理的方案以求长期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为契机,对我国税收机构进行彻底的改革,从而使我国的税收机构能够发挥更为强大的职能,运用应有的权力,尽到应尽的职责,为减轻我国企业的税负发挥更大的作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为了减轻企业税负而实行的一项新型的税收制度,但是,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造成了企业税收中一系列的问题,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寻找相应的对策,探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合理可行的实施方案,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能够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我国政府、企业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之下,这一目标必然很快就能实现。

参考文献:

[1] 张宏,赵悦辰.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及推广过程中的问题研究[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2(3).

[2] 许春华.营业税改增值税若向全国推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建议[J].商场现代化,2012(22).

[3] 傅翠晓,庄珺,全利平.税改过渡期,喜忧参半——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效果专题调查[J].华东科技,2012(7).

[4] 张悦,蒋云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地方分享收入的影响[J].税务研究,2010(11).

4.营改增热点问题八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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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餐饮企业外卖业务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单独核算的外卖业务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营改增服务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营改增服务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如何计税?

答: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

4.建筑企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以建筑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答:建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以建筑项目为对象,需要分开核算。

5.外国代表处实际无收入,原营业税是按经费支出换算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如何确认增值税收入?

答:按代理业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换算增值税收入。

6.接上题,若比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该收入超过500万,是否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7.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的并已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开具发票的时候适用税率是多少?如何申报?

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不需要申报。

8.旅游服务等可以选择差额纳税的服务,文件没有一经选择多长时间不得变更的规定,则企业是否可以按照合同或者服务对象选择是否适用差额?

答:旅游服务可以按照项目选择差额纳税,单独核算。

9.小规模房地产企业已处于现售阶段,项目在异地的,是否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能否在项目所在地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在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3%预缴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后可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10.23号公告规定:“按 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普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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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是否是指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那么旅游服务选择差额计税的是否适用?

答:应征税收入开具专用发票,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旅游服务不适用差额开票功能。

11.房地产企业老项目采取简易计税方法,一笔销售合同预收款中既包含营业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结算后收入是否按两个期间分别确认?其中既涉及到营业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当结算汇总开具是金额如何确认?如果发生整体折让导致产生多缴税款的,如何办理退税手续,是退增值税还是退营业税?

答:①应全部确认为增值税收入;②利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③如果发生整体折让导致产生多缴税款的,应先退增值税。

12.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规定:租赁服务预收款应在收到当期一次性申报,但若分摊后低于月销售额3万,可以享受小微。问题是:收到租赁的预收款时既然应确定纳税义务,如何申报?如果纳税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一并开具,是否应缴纳税款?

答:分摊以后享受小微优惠政策;代开专用发票,全额征税;代开普通发票(仅限于个人),按照合同金额和期限判定是否享受免税政策。

13.0503市局明确问题中已规定:“对代理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代理人中的其他个人,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券、保险代理业、房地产中介业等纳税人要求我局提供政策依据,我局该如何答复?

答:参照《增值税发票代开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可以代开专用发票,其他个人除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外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14.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如果派遣的人员在用工单位提供的建筑服务,那么派遣公司适用劳务派遣政策还是建筑服务政策?

答:适用劳务派遣政策

15.适用差额计税的企业,如劳务派遣和旅行社,情况一:一并开具普通发票,是否可以选择差额开票功能?①如果可以选择差额开票功能,申报时在附表一按税率行填报,按票面销售额和税额填写,不用填12-14列?②如果不可以选择差额开票功能,发票有两种开具方法:

方法一:普通发票中管理费和工资保险等扣除项目都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在增值税附表一按税率或征收率行填报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在12-14列差额扣除。方法二:普通发票中管理费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工资保险等扣除项目按零税率开具,对于零税率的部分在增值税附表一按免税服务行填报销售额,在12-14列差额扣除?请问,按以上何种方法处普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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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情况二:要求开具专用发票方法一:差额开票功能,申报时在附表一按税率行填报,按票面销售额和税额填写,不用填12-14列?方法二:市局已明确,管理费部分开具专票,工资保险等扣除项目按普票零税率开具,对于零税率的部分在增值税附表一按免税服务行填报销售额,在12-14列差额扣除?

答:劳务派遣和旅游服务不能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税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税率应和专票税率一致。申报时,对应填写附表一,1、2、3、4、12、13、14列,通过12列实现差额扣除,同时填写附表三。

16.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方法

答:劳务派遣和旅游服务不能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税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税率应和专票税率一致。申报时,对应填写附表一,1、2、3、4、12、13、14列,通过12列实现差额扣除,同时填写附表三。

17.劳务派遣服务是否适用差额征税规定

答: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已明确。

18.财税字【2000】125号文中规定的税收优惠事项,具体规定为: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2)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在目前的营改增政策文件中,没有与之相关的增值税减免税优惠规定,企业能否继续享受之前的税收优惠。

答:比照公租房政策执行。

19.营改增之前,有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区在办理营业税项目时开具收据即可,但是营改增之后,这些部门都需要发票,是否可以代开发票

答: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

20.按照《营改增需要明确的若干问题(含总局政策组)》中的规定,对保险行业个人代理人代开发票进行了规定,请问证券行业个人代理人是否可以比照保险行业的个人代理人进行发票代开,近期有部分证券公司来我局进行咨询,希望可以延续地税局的做法,一次性为代理人申请代开发票。

答:可以

2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对于临时性业务收入可以代开发票,临时性业务如何进行界定,是否有次数和频率的规定。如其他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一年几次必须办理税务登记。普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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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无规定

22.有临时用工给单位提供劳务,如保洁、家政等,在用工单位给临时工支付报酬时,需要临时工提供发票,营改增之前,这部分发票都是在地税局代开,现营改增之后可否由国税局代开?这部分业务有的是偶然发生的,有的是经常性的,可否代开?如果可以代开,对于经常性的业务一年是否有次数的限制,比如一年几次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可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23.我局辖区有全日本空输株式会社大连支店等四家外国航空公司在大连的代表处,非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按照税收协定待遇享受免税政策。这类代表处日常收入为航空机票收入。特别是全日本空输株式会社大连支店,收入规模较大,每季度大于4000万元人民币。该收入是否应征收增值税?能否比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4中关于适用零税率的规定?

答:按照实际业务(交通运输业或代理业)确定税目征收增值税。

24.企业从境外取得贷款,向境外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吗?希望能够明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中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贷款服务是否包括境外贷款服务?

答:不可以抵扣。

25.对于代理进口企业,原来按照代垫货款和代理费全额开具发票,并注明合同编号和代理进口产品,且只就代理费部分缴纳税款。营改增后差额征税政策未包括该行业。

答:仅就代理费部分征税,并开具代理费发票。

26.我局大连沙河口学大教育培训学校和大连新东方培训学校等提供非学历教育的培训企业,在营业税模式下依文化体育业按3%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企业税目为生活服务中的教育医疗服务,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但该种行业企业,主要成本费用中,除房屋租赁和少量办公用品外,大部分为教师工资,无法取得进项抵扣,税负增加过多。

答:不能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27.财税[2016]47号中,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扣除政策,可以扣除的项目中,包括“福利”,但未明确说明福利包括的具体项目。

答:纳税人在福利项目下核算的费用均可扣除。

28.对于物业管理公司,2016年4月30日之前开发商将小区的管理交给物业公司,其中包括停车场经营,但对于物业公司来说,该停车场不属于文件中列举的“取得”的描述,是否可以享受简易计税。

答: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普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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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证券、期货经纪等行业的代理人代开发票问题,是否能够比照保险行业,集中代开发票。

答:可以

30.适用差额征税纳税人如何开票,需市局进一步明确

答: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税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税率应和专票税率一致。申报时,对应填写附表一,1、2、3、4、12、13、14列,通过12列实现差额扣除,同时填写附表三。

31.财税[2016]47号中,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扣除时可选择的扣除项目包括福利,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差额扣除时,未包含福利。

答: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32.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概念,如何理解?土石方工程、平整土地等各类其他建筑服务,施工方均属于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只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机械设备费用的建筑服务。请问,各类以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开展的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属于以清包工程方式开展建筑服务,并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属于清包工方式

33.代理人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是按月,还是按次?

答:按月或按季

34.大连城建开发集团房屋管修有限公司,在营业税期间根据财税【2000】125号,享受免营业税政策;营改增后,相关优惠政策是否继续顺延,是否属于《附件3》第一条第(十六)项的规定,继续享受免税。

答:符合《附件3》第一条第(十六)项规定的,继续享受免税。

35.房地产开发企业受到预售款如何开具发票,及如何解决申报时出现的发票与申报不符的问题,需市局进一步明确。

答:总局明确前,暂按市局已明确的开票方式:使用差额开票功能,扣除额=预收款*【1-(1+3%)/(1+5%)】=预收款*0.0190476(含税)„„申报时,请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引》填报

36.适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发票,应如何进行纳税申报。普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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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参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指引》填报。

37.哪些适用差额征税的项目可以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发票,请明确

答:销售、出租不动产,房地产预收和结算发票可以使用差额开票功能。

38.对于期货和证券经纪公司,比照已有的保险经纪统一为代理人集中办理代开发票,其中要求清单由代理人确认签字,但我局有关单位反映,由于业务需要,其代理人遍布全国多地,难以实现由所有代理人本人确认签字。

答:有协议即可。

39.企业为某建筑公司代发工资,收取管理费,劳务人员是从市场临时找的,只为劳务人员发放工资,不缴纳各类保险,对于该企业是否可以按照劳务派遣服务差额征税?

5.营改增热点问题八 篇五

1.纳税人将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是否可以享受差额征税?

答:将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是否可以差额征税,应区别对待。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可以执行差额征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和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都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应取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

2.差额征税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答:应纳增值税额=计税销售额×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 对应征税应税服务使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3.营改增后,大学生自主创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中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4.从事技术开发与咨询等服务的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研发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试点实施后可继续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四)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报送的附报资料为:

1.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及复印件;

2.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国际航运运输货物营改增之后是不是适用零税率?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规定,“第二条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是:

(一)国际运输服务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货物。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因此,符合文件规定的情况,适用零税率。

6.国际航空运输适用零税率需要有什么资格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因此,您需要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7.一般纳税人企业咨询既提供码头服务又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无法分别核算的应该如何计算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港口码头服务的适用税率为6%,货物运输服务的适用税率为11%。

因此,贵公司如果无法分别核算的,应该从高适用税率。

8.鉴证咨询服务具体指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规定:“(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9.检测服务是否是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规定:

„„

(六)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因此,检测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范围,属于营改增范围。

10.医疗鉴定行业是否属于营改增的应税服务范围?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规定:

„„

(六)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因此,医疗鉴定属于鉴证咨询服务范围,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

11.我公司经营范围为“机上服务(为飞机提供内部清洁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

(四)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

因此,贵公司提供的机上服务属于航空地面服务中的飞机清洗消毒服务,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12.企业从事室内装修,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因此,室内装修不属于上述应税服务的范围,不属于本次营改增试点范围。

13.代理招生服务收取佣金是营改增的范围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代理招生服务不属于上述范围内的服务,因此,不需要改征增值税。

14.保险中介属于营改增范围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因此,保险中介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15.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人员派遣,收取的劳务费属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因此,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人员派遣,收取的劳务费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16.公共交通运输公司申请简易征收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三十条的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公共交通运输公司申请简易征收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7.打表计价收费的货的和面包车,如果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能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中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货的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面包车是否适用,也要看其是否从事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若是,可以使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

18.长途客运服务公司一般纳税人,没有自己的车队,是按照交通运输业的税率,还是现代服务业的税率?

答: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一条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第二条(四)项规定:“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其中“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判断是否属于提供交通运输业标准是以自己的名义提供服务、签订合同、承担法律责任和开具交通运输服务发票。所以该长途客运站若以自己名义开具发票就属于交通运输业;若是收取票务代理费,则按照票务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

19.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的,可以领购定额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规定:“

一、关于试点地区发票使用问题

„„

(三)试点地区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因此,提供港口码头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定额普通发票。

20.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服务,有签订合同,八月份提供的服务,要等到十一月才收款开票,那么十一月是开国税还是地税的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因此,如果纳税人书面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为11月1日之前或者合同中没有收款日期的情况,应该按照原来营业税的规定在11月1日之前应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营业税发票,如果合同确定的收款日期在11月1日之后,则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6.营改增问题答案doc 篇六

从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纳税制度,你单位相关工作做得怎么样了?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为了方便学习,我们将大家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汇总,依据现行营改增管理办法进行了初步解读,仅供参考。

1、如何防止税改后税负有所上升?

答:对于建筑业的实际情况,营改增在方案设计、税率确定时给予了充分考虑。比如,采取过渡性措施,对老合同、老项目区别对待,对劳务用工方式的调整,甲方提供材料的处理等,政策上都给予照顾。这些细化的政策措施国家规定得很具体,各单位应对照细学,以确保建筑行业总体上税负只减不增。

2、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纳税地点在哪里?

答: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计税方法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哪些项目不征收增值税,有何政策规定?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明确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含: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4、4月30日前执行合同在“营改增”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的有哪些?

答:建筑企业、房地产 “营改增”过渡期间有三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是“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营改增”后新业务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的有哪些?

答:建筑企业、房地产“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

一是供应商开具发票摘要为“材料一批”的运输发票、办公用品等汇总清单的发票,但没有补充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二是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金(例如,工地上被小偷偷窃的钢材、水泥)。

四是建筑施工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建筑材料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是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产品,例如商铺、商场、写字楼由自己持有经营,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是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6、4月30日之前已经收款,但没交税和开票,如何纳税?

答:如果企业在4月30日之前已经收款,但没交税和开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需要照章纳税。当然各企业对纳税时点也需要充分考虑,避免遭受损失,2

其中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复杂,需划分几种具体情况:

一是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二是实行旬未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三是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四是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7、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可以在项目开发初期(即在他们取得收入之前)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是以公司为主体,不是以项目为主体。一般情况下,对于已经成立的公司,年销售收入(不含税)大于500万的公司会被税局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销售收入不足500万的公司,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税务资料的公司也可以向税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由税局审核通过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新成立没有营业收入的公司,如果能向税局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公司未来一年可以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收入和相关要求,也可以向税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由税局管理科室审核通过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资格,这样可以解决对于新公司新项目在公司成立初期发生的成本费用所产生进项的不能认证抵扣问题,这样等到公司实际产生销售收入,前期的累计进项将可以用来抵扣产生销售收入的当期销项。

8、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己开增值税普票和专票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己开增值税普票,如果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凭销售合同向当地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

9、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的计税方法有哪几种?分别适用什么项目类型?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有两种计税方法,对于符合“房地产老项目”定义的自建项目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一般征税方法或用简易征收方法,如果选择简易征收办法则按照5%征收率,如果选择一般计税的办法,企业可以按照抵减土地价款后的差额部分按11%征税,另外,在收到预收款时须先按3%预缴。

10、对于可以选择一般征税和简易征收过渡性政策的“房地产老项目”如何具体定义?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11、对于可以界定为老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如何选择适用征收办法对企业更有利?

答:对于集团型房地产企业来说,一方面,要考虑平稳过渡,如果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至少保证税负不增加,这是基本的一个底线;另一方面,需要对项目毛利率、土地成本占比以及进项收入比做一个综合测算,看哪种情况下税 4

负水平更低,针对一些特殊的项目,比如低毛利或者负毛利的项目,如果按简易计税去征收,则必须交5%的增值税,但按一般计税方法的话,可能不用交增值税,因此,需要作整体的测算。

12、对于4月30日前已收到预售款并已经缴纳了营业税,但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如何处理?

答:在营业税体制下,许多的预收款可能已经交税,但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明确:4月30日前收到的预收款,如已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营业税发票,后续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可开具专用发票。

13、土地出让金是按一次性扣减还是采取其他分摊办法?

答:按销售面积分摊到各期。《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14、营改增之前已经签订了商业地产出租合同,合同尚未到期,营改增之后如何征税?

答:4.30之前签订的出租合同,意味着这个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法,如果重签合同,税负是稍微有利的。

15、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如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能不能抵扣?

答:不能抵扣。

16、房地产企业购买贷款服务及贷款利息可否进项抵扣?

答:不可抵扣。

17、营改增后企业的招待费能做进项抵扣的吗?

答:不可抵扣。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这些不能抵扣,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所以不能抵扣。

18、关于房地产企业售后返租的问题,房地产企业面向终端客户租金收入是按11%征收吗?那小业主返租给房地产企业所开具的发票能抵吗?

答:售后返租其实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是个二房东角色,没有过渡期的优惠,业主可以用过渡政策,按5%简易征收,但由于二房东不是业主,所以没有办法使用这个过渡期政策,需要按照11%征收。

另外售后返租,由于小业主是个人,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小业主返租给房地产开具的发票无法抵扣。可能面临比较大的 6

税率增长,这个需要注意。但在实际执行中,各地政策有差异,比如深圳规定个人出租可以由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区别对待。

19、5月1日前房地产开发老项目所收取的乙方保证金,并已缴营业税,5月1日后是否可向税局申请退税?

7.“营改增”对企业的问题与对策 篇七

一、“营改增”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的积极意义

1. 减少了各环节的重复纳税

原营业税法规定“总包方所需缴纳的营业税是除去分包之后的款项余额”, 然而与实际业务进行对比, 我们发现在建筑施工行业, 沙土、钢筋等原材料是最主要的征收范围。实施营改增之前, 企业购买原材料的过程中是先包含了增值税, 但是这些原材料却不能够以进项税额的形式进行抵扣, 并且要在有关工程结束之后, 企业再次对这些原材料缴纳营业税, 由此造成了重复纳税。实施“营改增”之后, 建筑施工企业购买的原材料等均可以以进项税额的形式进行抵扣, 使重复纳税的问题得以解决, 促进了建筑施工行业的加快发展。

2. 提高企业利润率

利润率的计算公式为:利润率=利润÷成本×100%。营改增之前, 企业购买工程施工的原材料, 固定资产等的成本是含税价格, 使企业利润率较高。营改增之后, 企业的原材料, 固定资产的成本为不含税价格, 在减低企业营业成本之后, 使建筑施工企业的利润率提高。

二、“营改增”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的主要问题

1. 限制纳税地点及时间

“营改增”之前, 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地点为建筑施工劳务发生地, 采用这种方式纳税让企业一方面节省纳税的时间, 另一方面使工商局及时收到税款。“营改增”实施之后, 纳税地点变为机构所在地。由于工程的相关材料要在企业的内部机构进行核算控制, 因此无法做到在内部核算的同时, 在工程施工地进行进项税抵扣环节, 从而使财务和进项税的核算出现问题。另外, 在“营改增”之前, 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纳税时间有多种形式;“营改增”之后, 建筑施工企业纳税时间直接变成了取得工程项目票据的当天。

2. 造成企业流动资金趋紧

由于施工企业与被施工企业之间没有一个比较完善的管理机制, 常常出现施工方和投资方的资金与建设进度不一致的状态, 从而出现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不得不自己先行融资垫款施工的情况。“营改增”之后, 需要先行缴纳增值税, 造成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一定程度沉淀, 使得资金本就紧张的施工单位更加困难。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

1. 做好纳税筹划

“营改增”的实施给建筑施工企业单位带来了很多改变。但是由于税改实施不久, 很多企业还没有全面了解“营改增”, 也没有进行一个具体而有效的规划, 从而带给企业诸多不利影响。因此, 加强纳税筹划是企业非常重要的一项规划, 在营改增实施之后, 企业纳税筹划的范围大大扩大, 因此企业应多方面对员工进行培训, 了解增值税纳税的各项细节, 从而才能有所针对地做出筹划, 取得好的效果。

2. 健全发票管理机制

健全发票管理机制是企业面临“营改增”要突破的一道难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认真了解增值税税务的前提下, 加大对增值税发票管理, 加强税务实际操作能力, 避免因为个人的操作违法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

总而言之, 此次“营改增”是我国税收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 我们应当积极应对此次改革, 做好纳税筹划, 健全发票管理机制, 让企业更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冬云.浅谈“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影响及应对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 2013, (16) .

[2]胡锋, 梁俊.“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积极影响[J].财会月刊, 2013, 01, (31) ;95~96.

8.营改增热点问题八 篇八

【关键词】地质勘查业;“营改增”税制改革;问题研究

一、引言

在国家“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趋势面前,地质勘查业只有加深对“营改增”税制改革的了解,并根据“营改增”税制改革的需求及时调整纳税策略,才能保证地质勘查业在纳税过程中满足实际需要,达到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应深入分析地质勘查业“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实质,并根据“营改增”税制改革实际,认真探讨地质勘查业“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必要性,并探索地质勘查业如何适应“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变化,最终达到理解地质勘查业“营改增”税制改革影响的目的。

二、地质勘查业“营改增”的行业特殊性

地质勘查单位受行业特殊性和专业性影响,通常分布在各个城市、各个区域,在管理上层级多,在经营种类上类型多。地质勘查业既包含了地质勘查业本身,也涵盖了地质勘查的相关延伸业,加工制造业、宾馆或者旅游服务业等多种业务。无论是“营改增”的前期还是后期,都是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受“营改增”的制度影响,地质勘查企业可以从“营改增”中扩大行业需求,取得增值税发票,这样以来,增值税税负下降,地质勘查单位的税负有所降低。地质勘查企业在“营改增”的前提下,逐渐走上商业服务的道路,具有了专业服务的属性,成为现代服务业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地质勘查业的延伸工作主要就是建筑工程业,如果该行业纳入到“营改增”的范畴内,地质勘查行业的税务筹划将发生重要变化。“营改增”是一项综合性改革工作,是税收政策与行业的结合,对于地质勘查行业的整体税收风险有重要的影响,在生产经营方面,会计核算管理方面,纳税管理方面,都会对地质勘查行业的整体板块产生影响。“营改增”的主要优势就是会消除重复征税,能够促进地质勘查单位实现市场化管理和内部结构调整,协调企业税收制度对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干扰,

三、地质勘查业“营改增”税制改革的主要影响

1.“营改增”对地质勘查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政策,地质勘查业按照服务业的标准进行缴纳营业税,比例为5%,按照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业则需缴纳增值税为6%。而对于地质勘查业的延伸业将缴纳的营业税3%,改为按11%缴纳增值税。在这样缴纳标准下,地质勘查业延伸业的税率会发生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具体的税负额度,受收入的影响和抵扣进项税的额度影响。如果需要进行测算,就是需要以企业税负平衡为基本目标。要达到与改革之前税负相同,在成本支出中,需要通过扣除进项税的方法,把进项业务发生额所占比重至少达到50%以上,如果现实比例低于这样标,地勘单位的税收负担将会逐渐加重。地质勘查业的施工地点通常都是野外项目,在野外施工,就会增加多种费用,例如办公费、邮电费、交通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业务交往费、用地补偿费、材料费等,这项目都是费用支出中,占据费用使用量多的项目,而这些项目受使用性质的影响,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是地质勘查业特殊性带来的结果,这种情况会导致成本支出中进项占比较低,这样就会增加地勘单位税负。由此可见,地勘单位在日常经营中,内部管理尤为重要,在可控范围内一定要减少与营业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合作,最大限度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在地质勘查服务的情况中,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增加客户可抵扣进项税,对此类客户的开发和维护有利于地勘行业的发展。地勘单位的经营管理中,分包现象普遍存在,“营改增”后对增值部分征收增值税,对总包、分包各征一道营业税的重复征收问题,需要采用一定的管控措施进行协调,所有产业链条上的企业都要清晰经营行为。“营改增”的拓展范围有先有后,各地执行时间不同,暂时出现的问题,需要在逐渐拓展中解决。

2.“营改增”对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而营业税实际上是价内税,“营改增”产生的变化就是,在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基础上,对地勘单位的资产、收入、成本等科目核算,或者会计利润产生较大影响,财务体系和具体科目设置就会发生变化。例如资产负债表中存货成本和固定资产成本均会下降,进而减少资金占用,地勘单位在应对市场变化上就会有动力。再如利润表中部分税款从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中分离出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减少,从而有可能引起利润上升,进而吸引外部资金。增值税不会反映在利润表中,营业税的核算方式会对数据分析质量产生影响。会计核算要取得实际效果,需要设置各种明细科目,建立明细账,记录增值税发生的业务,无论在销售还是采购过程中,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税额。

3.“营改增”对纳税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是规范的税种,在多种具体项目中,都具有专业性,例如申报体系、发票体系、征管模式到管理要求,各方面管理都非常严格。地质勘查业或者延伸业的经营模式不同,税务人员对增值税纳税管理模式相对陌生,“营改增”后税务征管机关转移到国税,新业务对于税务人员的纳税申报、发票抵扣、税款缴纳等有较大影响。纳税人要实现具体业务的快速精通,只有通过对政策变化的关注和具体业务的学习,才能够适应新政策的实施与管理。

四、地质勘查单位对“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策

1.正确认知“营改增”的内涵特点和影响

“营改增”尚属于新生事物的实验阶段,正确认知“营改增”的特点和内涵,是财务部门和企业全体员工需要认识的问题,地勘单位业务繁多,各个方面都需要为适应“营改增”税制改革,以降低税负为目的。新事物的适应过程相对复杂,对于地勘单位而言,需要从决策层到普通员工,都要重视“营改增”带来的变化,对“营改增”的实施过程进行评估,从企业的组织架构、经营模式、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纳税管理等方面给予准确的判断。

2.从实际出发,做好纳税筹划

地勘单位受地域的影响,不同单位具有不同的经营情况,因此,在“营改增”的政策实施上,需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在任何措施前,要提前预判将发生的情况,做好应急准备。通过全面分析“营改增”的影响,就会发现本单位在实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机会,根据一定的政策差异,积极做好纳税筹划。增值税具有项目细化的特点,在执行过程中,单位业务流程不同,这就需要在税率中选择准确的切入点。例如对收入和成本结构的划分,就要找到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的不同,或者可抵扣项目和不可抵扣项目,通过分析各种经营条件,选择企业经营的项目处理方式。

3.强化内部控制,实施多流程管理

“营改增”改变了结算方式、价税分离方式、核算流程模式,完善财务管理就是要通过发票、申报、征收等具体流程实施纳税管理。内部管理是具体业务的承载体,强化内部控制,促进地勘行业与税收政策的平衡,是实现节税的目的的重要途径。

五、结语

对于地质勘查业而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出现,不仅仅是一种纳税理念的创新,同时也是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着力点。基于地质勘查业发展实际,做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落实,并认真分析“营改增”税制改革的特点,对地质勘查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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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志勇.大势所趋下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J].资本市场,2013年01期

[3] 巩志俊.探寻增值税扩围的价值与合理路径[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4年05期

[4] 邱峰.“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效应及其应对[J].柴达木开发研究,2014年05期

[5] 励旭东.解读”营改增”政策中若干疑难点问题及部分建议[J].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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