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六大职能(9篇)
1.机关工作六大职能 篇一
运管所机关各职能股室工作职责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在运管所长领导下,协助管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股室工作关系,落实各项工作制度。
(二)、做好文件、信件、电报的收发、寄送、登记、传阅、催办工作、会议通知、上传下达及本所文件、材料的起草审核工作和大型会议的工作安排。
(三)、承办所有综合性文件,总结材料,有关报表填报及会议记录、综合、汇总工作。
(四)、做好全所固定资产、办公用具登记、建档及管理工作,管好办公用品、用具、严格发放手续,健全登记制度。
(五)、做好全员培训及实绩考核工作,配合交管站搞好全所业务工作,提高运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
(六)、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工作。
(七)、负责全所来人接待工作。
(八)、负责组织人民来信来访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查处结果。
(九)、负责收集、整理各种信息、资料,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十)、认真总结经验,开展调查研究,抓好运管工作交流和新闻报道工作。
财务股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会计法》遵守国家的法令、制度,宣传学习财经法规,维护财经法令。
(二)、负责运管所各项规费的汇集和解缴工作,保障各项规费及时足额上缴主管部门。
(三)、加强经费支出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经费的开支范围,及时编报收支报表,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资料。
(四)、负责全所各种票证的领取、保管、发放、核销工作。加强票证管理,保证各项征费票证的供给的工作。
(五)、负责运管所各项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工作,对增减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各种手续。
(六)、积极协调、配合各业务股室开展各项业务,保证合理的资金供应。
(七)、负责对交管站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完善基础管理。
(八)、考核、评价各项财务计划的落实情况。
(九)、完成所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
运管股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制订的运输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开展道路运输调查研究当好领导的助手和参谋。
(二)、审核道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业的开业、停业申请,核发经营许可证,审验经营车辆的经营行为,协助制定本地区的行业发展规划。
(三)、抓好全县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协调重点物资,大宗物资,重点港站集散物资运输工作,做好战备、救灾、抢险等物资的运输组织工作,维护合同运输,调解运输纠纷。
(四)、会同有关股室协调解决运输管理业务问题,对基层交管站实施业务指导,协调搞好源头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本地区道路运输行业的经营,主要生产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汇总上报,为上级制定运输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依据。
(六)、负责全县营运性车辆营运证,线路标志牌发放、审验工作,实施对客运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客运股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指定的运输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搞好客运市场管理,确保客运市场安全、高效、繁荣、有序。
(二)负责对全县旅客运输的管理。
安排布置县内客运线路,协助办理跨区以上客运企业或业户新增班线和核发新证及标贴工作。
(三)负责全县客运车辆营运路单、线路标志牌等单证的管理发放工作。
(四)负责全县客运车辆(含出租车)营运审批工作。
(五)负责审核客运票价执行情况和业户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的督察工作。
(六)负责征收辖区内客运车辆交通规费,并及时解缴。
负责完成局、所交办的临时任务。
维修管理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上级机动车维修机构制定的有关规章、规范、标准和细则。
(二)、负责辖区内一、二类维修企业、三类专项维修业户、摩托车维修业户的开(歇)业、年审登记工作,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核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证照,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辖区内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管理,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各种违章行为,调解维修纠纷。
(四)、负责机动车维修市场的源头管理,建立健全各种基础台帐,及时、准确的上报有关报表,组织维修市场调查、收集各种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制定本县维修行业发展计划。
(五)、依照有关规定,做好在册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及二级维护记录签章工作,建立营运车辆技术管理档案。
(六)、组织、落实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人员、营业性驾驶员的技术培训及机动车维修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非营业性驾驶员转营业性驾驶员的培训工作。
(八)、指导维修行业协会工作,协调解决行业不平等竞争问题,规范经营行为。
(九)、对辖区内驾校及其他各驾校报名点进行监督管理,维护驾培市场稳定。
(十)、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实施对辖区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征费稽查站工作职责
在运管部门的领导下,在公路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对车辆进行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货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和营运牌证、经营范围、经营行为、运价、票证的检查工作,完成政府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赋予的特殊检查任务,保证车辆各项交通规费应征不漏、应免不征,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健康发展。
稽查队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负责本辖区客货运市场的稽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纠正违章运输,监督检查运价执行情况。
(三)、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有关台帐和工作日志。
(四)、组织运输经营者片组活动,进行经常性的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
(五)、对各交管站管辖车辆的交通规费征收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对漏征规费的车辆进行补征。
(六)、调解当地公路运输业务、经济纠纷。
出租车管理所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公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负责本辖区内客运出租汽车市场的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纠正违章,监督检查运价执行情况。
(三)、负责征收辖区内出租车客运规费,并及时解缴。
(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有关台帐和工作日志。
(五)、组织运输经营者进行经常性的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
(六)、调解当地出租车客运业务及纠纷。
行政案件受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国家及交通行政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的规章和规定,依法按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查处分离,归口办理,加强监督;
二、负责受理交通违章案件一般程序的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案件的审核,及时报送所会审领导小组,建立完善的案件文书档案储备系统;
三、负责承办运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案件;
四、负责管理“运政在线”违章案件信息的记录、立卷、归档及定期上报反馈工作;
五、负责“96333”投诉案件的督办工作,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六、负责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微机房管理制度
(一)、爱护机房内设备,专人管理,登记建帐,设备资料,系统软件等物质要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外借。
(二)、定期做好硬件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三)、定期对运政档案、征费档案进行备份存档。
(四)、严格按网络操作程序操作网络设备。
(五)、严禁私拆、私借机房内设备;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借出(入)后,要做详细记录,并在收回时做严格检查。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泄露有关网络安全信息。对涉密信息有权拒绝上网。
(七)、严禁利用机房设备玩各种游戏、聊天、看电影和不利用网络安全的任何操作。
(八)、保证本单位网站的安全运行,定时进行网络安全检查,防止“黑客”和“病毒”的侵入。
(九)、保持机房内清洁卫生,严禁在机房内吸烟、吃带皮的食品。
2.机关工作六大职能 篇二
我国的检察权包括公诉权、批捕权、自侦案件侦查权、对各机关执行法律的监督权等不同性质的权力,但所有的这些权力均可概括为两种性质:公诉性质与法律监督性质。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对法院、监所执行刑罚合法性的监察督促,属于法律监督性质;而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自侦案件侦查权、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权(含批捕权),及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对法院违反程序的纠正权、抗诉权均属公诉性质。因此,检察机关的职能包括监督职能以及公诉职能。
1. 监督职能
目前通行的学术观点一—法律监督权说认为:检察权即法律监督权,是国家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的正确实施而赋予检察机关的一种特定的权力。①从内容上看,我国检察权包括公诉权、批捕权、自侦案件侦查权、对各机关执行法律的监督权。虽然检察权在内容上和运作方式上兼有一定的行政性质和司法性质,且司法性质比较突出。但无论是行政性还是司法性,都是检察权局部的、从属性的、次要方面的和非本质的特征。而我国检察权属性中处于主导的、决定性的本质特征,正是法律监督权。②即检察机关拥有法律监督职能。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8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负责对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及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而且有权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和刑事诉讼专门机关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之一,一般认为审判监督包括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做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两个方面。
第一,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法院进行任何审判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任何不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活动,检察机关都有权监督。
第二,对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的方式主要是提起抗诉。该抗诉分为两种,一是二审程序中的抗诉,二是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前者是针对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后者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做出的。
2. 公诉职能是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
检察机关的公诉权、自侦案件侦查权、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权(含批捕权),及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对法院违反程序的纠正权、抗诉权均属公诉性质,就内容而言,公诉权占据了检察权的绝大部分,检察机关履行公诉职能也是其基本角色定位。
首先,检察权的产生是基于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克服私人追诉的不力,实行国家追诉主义;二是避免控审不分对人权的侵犯,实现公诉权与审判权的分离。这两项要求都是围绕公诉权的有效行使而产生,检察权的生成史实际上就是公诉权的演变史,最终独立了的检察权便是发展了的公诉权。③检察机关从诞生之日起便是一种新型的代表国家追诉犯罪的专门机关,其设立的目的就是行使公诉权,代表着国家和社会利益追诉犯罪和控告犯罪,并将犯罪提交司法机关裁决。可以肯定地说,这是设置检察制度的首要目的。
其次,从现代各国司法制度的设计来看,检察机关基本上都是作为国家公诉机关而存在的,均以代表国家对犯罪提起公诉为首要任务。其职权大都围绕着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支持公诉等需要,以便能正常完成国家的公诉使命。在英国,检察机关的职能相对简单,基本上只是作为公诉机关出现;美国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起诉,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是美国检察官的主要职能。在日本,根据其检察厅法第4条和第6条的规定,检察机关的职能包括公诉权、侦查权和监督侦查、审判、监所执行刑罚权及以公益代表人身份所享有的其他权限,但最主要的职权还是提起公诉;在意大利,检察官领导侦查工作、承担公诉职能,同时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监督权,但基本上以控诉职能为主。
最后,从我国检察机关职能的法律规定和实际运行来看,对犯罪提起公诉正是我国检察机关最重要也是最为中心的职能。《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概括起来有公诉权、自侦权、批捕权,对公安、法院、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法律的监督权。在笔者看来,自侦权、批捕权及对公安侦查活动的其他监督权,都是由检察机关正当、合法地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决定并为其服务的,可视为公诉权的派生。其构成检察机关职能的主要内容。检察机关的工作重心在于追诉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人大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能够直观地反映出这一点。以今年曹建明检察长做的工作报告为例,无论是对2009年的工作回顾,还是对2010的工作安排,行使公诉权始终是检察机关工作内容中最主要的部分。
二、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程序中的职能
对于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程序中职能的定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四种:其一,法律监督职能说,认为出席二审的检察人员是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其已然超越一审中的公诉立场,不再以公诉人的身份履行控诉职能,这一观点在检察机关内部较为普遍;其二,公诉职能说,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中仍是公诉人身份,不是也不应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其三,认为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中既有公诉职能,又有法律监督职能;第四种观点认为,以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为根据参加诉讼的,其履行的是法律监督职能;在检察机关未抗诉,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履行的仍是控诉职能。
1. 刑事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
依据法律监督职能的观点,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未规定刑事二审中检察机关的职能,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60条的规定,检察人员出席法庭的任务是:(一)支持抗诉或者听取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对原审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二)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反驳无理上诉,建议法庭维持原判;(三)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四)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五)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在上述四项任务中,第一、第二项以原审判决的正确与否为中心;第三、第四项是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及对二审法庭的程序监督。具体到启动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检察机关抗诉引起的二审程序中,抗诉活动本身就是检察机关对一审法院实行审判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被告方上诉引起的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支持公诉的任务已经在一审阶段完成,二审程序也就没有支持公诉的任务。出席二审法庭的检察机关,目的在于帮助和监督二审法院,维护法律的正确而有效实施,其职责即为法律监督。虽然此观点在认定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无公诉职能方面有些失之偏颇,但还是明确了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具有监督职能。
现代检察官应当是法治国家的守护人,是国家法意的代表人,但并非政府的传声筒。检察机关的任务绝不仅仅是证实犯罪、揭露犯罪,维护法制统一和监督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是其重要任务。由于我国二审终审制的特点决定了二审法官具有较大的权力,故而在二审阶段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在我国,刑事二审的审查对象是一审的审理过程和判决,包括认定一审程序是否合法、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方面是否正确。检察机关在审查实体问题的同时,还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程序问题进行审查,并在出庭意见书或抗诉词中明确地表述出来。另外,监督法律实施还包括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机关以任何方式侵犯被害人、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并应成为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在刑事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一方面要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善于发现、纠正在前诉讼环节上的侵权行为,以保证刑诉法在各诉讼环节上的有效实施,真正履行宪法和刑诉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
2. 刑事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
公诉作为检察机关在刑事一审程序中的主要任务并无异议,但在二审程序中,由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以及控辩双方的对抗性远不如一审时明显,许多人便认为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无公诉职能,将检察机关的职能总结为“一审是公诉,二审是监督”。但本文前一部分论述过,我国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中包括了行使公诉职能,且公诉职能是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其外延既包括一审程序,也当然包括二审。在一审程序中检察机关以控诉为主,其在二审中的基本职能仍包括行使公诉权。
刑事二审与一审程序一样,仍是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诉讼结构。二审法官的职能是对上诉或抗诉依法审理并作出公正判决,其角色依然是具有中立和超然性的裁判方,而不应偏袒控辩任何一方;同时,在二审中控辩双方仍是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如被告方上诉而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方意在通过二审程序争取获得比一审判决更为有利的裁判,检察机关的目的则是使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判而不是做出有利于被告方的变更。若检察机关抗诉而被告方不上诉,则被告方参与二审的目的在于使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判,检察机关的目的则是使二审法院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裁判。假如检察机关抗诉且被告人也上诉,双方的对立则更明显。
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抗诉无论是“抗重”还是“抗轻”,都是为了实现其要求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地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初衷,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刑事追诉者的身份并没有改变。因此,在刑事二审程序中,控辩双方依然是平等对抗的诉讼当事人。当然,检察机关也就依旧履行公诉职责。
三、加强检察机关在刑事二审程序中的职能发挥
1. 提高检察机关监督意识,强化二审审判监督。
检察机关应当严格贯彻落实高检院提出的“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工作要求,不断提高对二审裁判的审判监督意识,高度重视抗诉工作。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牢固树立监督意识,坚持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并重的原则,坚决克服抗诉中的畏难情绪和不愿抗、不敢抗的执法态度,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都应当理直气壮地提请抗诉。检察机关还应当逐步增强对二审案件裁判监督的思维惯性,根据抗诉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加大抗诉工作的力度,使刑事诉讼的最后一道关口切实发挥防止错案的作用。
2. 明确检察机关二审出庭义务,切实履行公诉职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对二审的审理方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据此可知,我国刑事二审程序审理方式应以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书面审理为例外。但实践中却异化为以书面审理为主、开庭审理为辅。二审法院单方、书面的审查不仅无利于查清案件真实,也因其缺乏程序正当性致使被告方对裁决不服而大量申诉,不但未能提高诉讼效率,反而造成了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笔者建议,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二审出庭的义务,对于上诉人提出开庭要求的,必须开庭,检察机关必须派员出庭应诉。同时,应明确规定出庭检察人员的职责与职能,以免出现检察人员不进行庭前准备、在法庭上消极应答等现象,影响二审案件的有效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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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安机关主要职能 篇三
县公安局是县政府主管全县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领导、管理全县范围内的公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全县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刑事案件、经济案件以及毒品案件的侦察、预审工作。
(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五)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加强车辆及驾驶员的依法管理。
(六)指导、检查、监督全县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七)指导、监督、组织实施全县消防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体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指导、监督、实施全县公安机关对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指导、监督、实施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我县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分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特种待业的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十四)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十五)负责全县公安后勤保障。
(十六)制定全县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及公安宣传的方针和规划,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任用干部。
(十七)制定全县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现状,组织实施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查处全县公安队伍违法违纪案件。
4.国家机关部门及其职能简介(四) 篇四
海关总署
【代码】131
一、主要职责
(一)进出境监管
海关依照《海关法》规定,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管。
(二)征收关税和其他税
海关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工
具。根据法律规定,中国海关除担负征收关税任务外,还负责对进口货物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查缉走私
法律规定,海关是查缉走私的主管部门。中国海关为维护国民经济安全和对外贸易秩序,对走私犯罪行为给予坚决打击。我国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海关在公安、工商等其他执法部门的配合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缉私工作,对查获的走私案件统一处理。
(四)编制海关统计
根据《海关法》规定,编制海关统计是中国海关的一项重要业务。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负责对进出中国关境的货物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科学、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海关总署按月向社会发布我国对外贸易基本统计数据,定期向联合国统计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有关国际机构报送中国对外贸易的月度和统计数据,数据发布的及时性居世界领先地位。海关定期编辑出版《中国海关统计》月刊和年鉴,积极为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
【代码】1
32一、主要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为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国家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
(三)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农业税及国家指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编报税收长远规划和税收收入计划;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工商税收减免及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等具体事项。
(五)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六)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七)管理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管理省级国家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八)负责税务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管理直属院校。
(九)组织税收宣传和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设12个职能司(局、厅):
(一)办公厅
处理总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保密、保卫、调研、政务信息和新闻发布;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机关财务和房产等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司
负责税政调查研究;组织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和实施细则;研究提出税制改革建议;拟定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税收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办理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三)流转税管理司
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四)所得税管理司
负责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办理有关税收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五)地方税务司(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负责地方各税的税收业务管理,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负责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组织办理农业税特大灾歉减免中的具体事项。
(六)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5.企业与机关秘书管理职能比较 篇五
【摘要】秘书是管理层的人,随着有不同的行业,单位秘书工作的具体内容也有着诸多的不同,但是最主要的是管理。随着世界的发展,秘书的管理职能也日趋明显,企业与机关对秘书的管理素质要求也是越来越明显的。主要是因为社会进步的整体步伐加快,行业之间以及职业之间的交往日趋频繁,人际关系、业务关系日趋复杂,需要协调处理的方面也是越来越多,需要秘书不仅仅具备原有的职能,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管理职能,精通管理职能。
【关键词】企业秘书机关秘书管理职能比较
任何一个团体,不论它是企业团体、政府机构,教育部门或公商企业,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都要建立不同层次的领导和指挥关系。企业或机关,要完成其组织目标,就必须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1]管理职能必然要包括计划组织控制其全部资源,领导和指挥人们,去完成统一安排的生产目标。秘书是管理层中的人,更应该为企业或机关做好管理方面的事物。管理职能在企业秘书与机关(党委、市政等机构)秘书身上有体现出了共性与差别。
一、企业秘书与机关秘书的管理职能存在的共性
不管是晴天还是阴天,最终还是天气。企业秘书与机关秘书在管理职能上存在的共同性,秘书职能的一般要求是企业秘书,与机关秘书的管理职能在根本上是同源的,其出发点是相近的。企业秘书与机关秘书在管理职能上存在着以下的共同性:信息资料管理、公文写作管理、档案实物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会议事务管理、人际关管理、财务帐目管理、宣传传播管理等。在行使这几方面的工作时,企业与机关秘书都必须寻找一条路径,把管理原理的一般要求同各自的具体职能的特殊要求结合起来。
企业秘书与机关秘书不仅存在内容上的共同性,在管理对象上也是大体相同的:有对上级领导的管理,有对中层部门的管理,也有对下层职工的管理,还有面对外层社会的管理等。管理对象大体相同使他们可以增加秘书工作的实践经验,提高秘书的业务水平。
企业秘书与机关秘书管理职能的属性也是相同的,都是非自主性而属他主性的,他们的管理职能管理权限以及产生效用的形式是在辅助、协同、决策的特殊情况下拥有的某种权力,但是这种权力是暂时性的,通常不具有事物决断力,只能执行决策,而不能做出决策,这是秘书管理职能属性中具有决定性的。
(一)管理职能内容的共同性
信息资料管理包括对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反馈的过程。[2]秘书对国内外的以及上级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信息是领导决策的基础,秘书各种的重要任务是有效的获取信息,为领导提供全面、准确、适用的信息。领导决策后,跟踪了解事态的发展,不断获取反馈信息,作为领导补充。完善和调整政策的依据,也是办公室信息资料管理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无论是企业秘书人员还是机关秘书人员都要具有敏锐的认知新事物,发现新事物的眼光,捕捉事物关键问题的洞察力。只有这样才可以为领导尽到信息资料管理的能力。
公文写作管理是为领导书写公文以及为领导书写所需要的稿件的能力,除了按照领导的意见把所需要的意思表达清楚以外还要把文字功底把握好有时候一个字就可以导致发生很大的失物。需要把握好领导的写作意图以及工作效用。最重要的是把领导没有想到的地方按照所需文件的要求及时的补充反馈给领导。这就要求秘书人员具有全面的思考及对事件的观察和反馈能力。
档案事务管理是把领导使用完毕的文件,以及处理完毕上级的发文及时的整理归档并按照类别、时间、事件、处理情况等分类存放,以便以后在需要时可以及时查阅和使用。一些事物需要按照事物的重要程度来处理完成。要求秘书人员细致的处理问题能力,和及时收集整理的好习惯,要做到不遗漏不超时归档。把握好事物的重要程度来分别完成事物,不要一件事情还没处理完成就去做另外一件事情。
人力资源管理是秘书人员协助企业及机关领导进行的管理工作,而秘书人员只是在领导需要帮助的情况下才进行的工作,一般不会参与。[3]对下属的部门进行工作的分配活动组织的安排等工作,在工作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因为秘书人员可以为领导起到推荐以及安排的作用。这就要求秘书人员具有很强的判断能力,分析能力以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会议事物管理,领导除了参与自己各自稿件的编写外,在会议的准备阶段基本上是不参与的。而秘书人员就要全面的负责会议,从会议的筹备,会议的年进行到会后的反馈工作要求秘书人员要全面的监督及负责到会议最后阶段。会议前的准备,要求秘书人员拟订与会人员,到他们的位置排列,会场布置,到会议中的组织及安排以及会后的反馈和会议效果进行全面的总结,秘书要进行全方位的管理。要求秘书人员具有多方面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以及到会人员的安排以及对上下级的管理全面的负责。
人际关系管理,所谓的人际关系是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网络,在情绪的基础上形成的人与人的心理关系。[4]秘书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要把握好人际关系的管理,不仅仅是与领导的关系更重要的是处理好领导在社会交往中的人际关系,因为领导只有处理好了社会上的关系才可以有利于企业或机关的有序而正常的发展,要是处理的好的话就更加有利于企业或机关的发展。秘书人员就要把握好领导的人际管理的处理,领导做的不好的地方或着不当的,作为秘书人员要及时、适时的提出,这样才更有利于企业或机关的发展。这样就要求秘书人员要了解自身行为、真实准确的看待他人行为的方法,作出正确的判断作出适时的调整和及时、适时的提出领导人际交往中的不足。
财务帐目管理是对企业的资金进行规划和控制的一项管理活动。[5]秘书人员一般是一般不会参与帐目的管理的,而在领导分配的情况下才进行帐目的管理。要求秘书人员要做好每一笔帐目的合理使用和正常的流通,防止资金的不当使用,要求秘书人员要做到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而不能见钱眼开。更要为领导管理好他们的帐目,防止领导的贪污受贿。
传播是带有社会性、共同性的人类信息交流的行为和活动。[6]一个企业一定要有信息的流通和社会的交往,不然企业将故步自封,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所以企业一定要把自己的企业文化和生产产品作出一定的宣传和与外界进行一定的交往。这样产品才可以进行很好的流通使企业很好的进行发展。这样就决定了秘书要把握好社会上最新、最快的信息,这样就决定了秘书人员有敏锐的信息发现和洞察力。
(二)管理对象的共同性
管理职能的管理对象大体是相同的:对上级的管理,管理上级领导的日常工作时间安排,以及会晤工作和对各项工作的处理等;对中层部门的管理主要是要协调好各个部门之间协同工作的关系,使整个企业或机关工作有序而高效的运行;对下层职工的管理是对下层职工进行工作的安排以及工作的需要进行安排和分工以及协作来进行全面管理。
(三)管理职能的属性的共同性
管理职能的属性是非自主性而属他主性的,企业秘书与机关秘都是受到了某种上级的命令和支配而具有的暂时性的管理职能。秘书在进行一般工作时是不具备管理的职能而是在接到领导的具体工作时才具有的。
在实习期间,我受到了领导的命令去和其他同事一起去办一个晚会,这样我们就具有了这一特性,在其他的时候我们是不具备这种能力的。接到命令后然后开始主办这台晚会,晚会的舞台、灯光、音响、演员等这时候就受到了我们的管理,我们这时就可以调配所有的一切人员具备了这样的一种能力。
二、企业秘书与机关秘书的管理职能存在的特殊性
企业秘书与机关秘书不仅存在存在着共同性,也具有很多的差异性。企业与机关从生产方式上看,企业是直接从事生产的,而机关是间接从事生产的。从社会功能上看,企业从事提供商品的经济生产以及生产产品的流通,机关则是从事提供政策作为的监督管理。生产方式和
社会功能方面的差异,决定了企业秘书与机关秘书在管理职能上的特殊性。
(一)从生产方式上看存在的特殊性
企业是直接从事生产的,而机关则是间接从事生产的。这就决定了企业秘书与机关秘书管理职能的特殊性:企业秘书从企业的生存、发展的需要,对那种原自狭义上的经济层面上的信息、资料、情报等要比机关秘书更为敏感。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为协助企业的领导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
又根据企业的不同要求企业秘书又具有对不同企业的知识的了解和熟悉相关的知识。而机关秘书相对而言更注重信息资料所蕴涵的政治、政策成分与色彩,更看中信息和所得到资料的宏观作用。
同样是一条信息,企业秘书可能将其作为重要的信息来处理,看作是对企业的发展和经济价值有重大作用的信息,而机关秘书可能作为一般的信息来处理,对机关的政策和政治影响不大。
某市政建设单位有一则信息,将做出规划开发新城区,企业秘书则会很看中这样的信息,想到新城区的开发是否会用到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相关物品,是否对企业的客源受到影响等;而机关秘书则不会这样去看待这样的一则消息,他们大部分只会想到是否会影响该地区的人口耕地、住房、工作以及在该地区的企业占地等一些影响该地区的政治问题。
(二)从社会功能上看存在的特殊性
企业是从事商品的经济生产以及商品流通的,而机关是为从事提供政策作为的监督管理的。这就决定了企业秘书与机关秘书在管理职能上的特殊性:企业秘书要了解该企业所从事的是何种经济商品的经销以及怎样来进行商品的流通和怎样来生产该商品,以及与其他相关的可以进行经济往来的单位的关系的交往和经济的协调。这就要求企业秘书不仅要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还要对所在企业的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都要了解和熟悉,这样可以更好的进行秘书工作。机关是为企业的生产、货物的流通以及各个企业之间的往来制订政策法规来进行监督管理的,这就决定了机关秘书的工作,为企业内的生产,企业间的交往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以保证他们之间可以正常有序的进行生产和企业间的交往。机关秘书起到了企业与机关之间的纽带作用。要求机关秘书具有了解企业间的生产和交流以便协助领导来完成其工作,还要具有了解社会行政政策的敏锐观察力。
三、企业秘书与机关秘书在管理职能上分化与融合的可能性
现在世界的经济和政策逐渐趋于全球化,而作为秘书,除了要紧跟时代,适应时代对秘书管理职能提出新、高要求以外就别无选择了。
时代作为企业秘书与机关秘书设置了不同的职能背景,企业和机关又为秘书提出了各不相同的职能目标。那些原来在企业和机关秘书管理职能中共有的内容,会在今后产生分化,那些已经粗略分化的东西今后可能趋向细致分化。
以配备外语翻译为例,以前配备有外语翻译的企业极少,而一贯反而较多,今后的发展趋势是中国加入WTO,经济逐渐趋于全球一体化,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将普遍配备有书面和口头翻译水平俱佳的翻译人才,机关在这方面的要求将变化不明显。
两者在在管理职能上分化的目的之一是更为专业、更有效率,这是在突显秘书管理职能上的分化,是改变、转变形式内容的分化,而非改变或舍去秘书管理职能的分化。因此,每出现一点分化,都是以提升秘书管理职能水平为前提的。
企业秘书与机关秘书做的都是秘书性工作,因此,两者又有厚实的相互融合、容纳的基础。两类秘书通过客观的职业性交流、交往以及客观的相互学习,必将带来对秘书管理职能的新认识,在互相知晓职能差异性的同时也会清楚双方融合的切入点,使差异性成为自我提升和向对方学习的一种动力来源。企业秘书在企业环境中养成的那种特殊素质,在履行秘书管理职能上给人以精细、干练、条理性强的印象;机关秘书在机关环境中养成的基本素养,在旅
行管理职能中常常使人觉得其办事全面、周到、政策性强。企业秘书拥有的秘书管理经验,机关秘书并不是不能学习,反过来也是一样。实际上,企业秘书和机关秘书在以往的工作中经常有业务层面上的交流、融合,只是今后双方更需要从业务层面上找出那种属于管理性质的、管理在职能的、管理方式的内容进一步交流、融合。在层面上更向上、向深推进。参考文献:
[1]B.L.吉林 N.F.考劳斯《行政办公室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2]赵锁龙《管理秘书学初论》.秘书,2005(4)
[3]胡占友《办公室管理行动指南》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4] http:///px/down/glxlx3.ppt
[5]王庆成王化成《西方财务管理》1993年版
6.机关工作六大职能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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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央党群机关职能介绍
2013-12-27 来源:宁夏中公教育
中央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工厅,简称中央办公厅,是为党中央、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党组织服务的办事机关,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工作。设置始于建党初期,当时称中央秘书厅。
主要职能:为党中央、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党组织服务的办事机关,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工作。设置始于建党初期,当时称中央秘书厅。主要职能是:负责党中央文秘、会务工作,中央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中央指示、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的转达和催办落实;负责全国党政系统的密码通信和密码管理,负责中央文件和机要文电、信件的传递工作,承担全国有关商用密码的科研、生产、销售、使用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国密码保密工作;负责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安全警卫、医疗保健,担负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活动场所的警卫任务;围绕中央总体工作部署,收集信息、反映动态、综合调研,承担部分中央文件、文稿的起草、修改和中央文件的校核工作;负责为中央制定党内法规和领导国家立法的具体服务工作;负责中央档案资料的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研究,负责全国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归口管理党中央直属各部的后勤服务,联络、处理中央各部门共同性的社会事务工作;承担中央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中央档案馆
中国中央级综合性档案馆。1959年6月经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成立,同年10月正式开馆。直属中共中央、国务院,负责管理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与资料。包括中共中央及其直属机关的档案、中共中央派出机关的档案、中央国家机关的档案,还有中国中共领导的各个历史时期革命政权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会、妇联、青年团等中央机关)的档案。
中央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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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是党的中央工作机关之一。1922年7月党的二大后设立。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取消。1977年10月中央决定恢复成立。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和检查关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宣传和群众性的理论学习;组织新闻、广播、电视、文化、艺术、出版等单位,正确地、及时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对宣传情况进行检查,协助中央审查须经中央审批的重要社论、文章、消息(包括照片、纪录片)和文化、艺术作品等;了解和研究社会的思想动向,制定一个时期或某一重大事件的宣传意见、提纲和计划;组织和检查对群众的时事政策教育工作;组织和检查对党员的日常教育工作;组织和检查党的对外宣传工作;研究和提出中央各宣传、文化、出版单位的具体方针、政策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规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
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是中国中共中央委员会负责对外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对外工作的方针、政策,跟踪研究国际形势和重大国际问题的发展变化,向党中央提供有关情况和对策性建议;受党中央委托,负责中国中共同外国政党、政治组织的交往和联络工作;协调、归口管理中央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有关对外交往工作。
中央文献研究室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是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是编辑党和国家重要文献、研究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思想和生平的部门。
主要职能是:编辑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任弼时、邓小平、陈云等老一辈革命家及现任中央主要领导人的著作,编辑党和国家及军队重要的当代文献和历史文献;撰写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任弼时、邓小平、陈云等老一辈革命家和其他中央主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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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人的年谱、传记及传记性作品,研究他们的著作、生平和思想;研究和宣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收集国内外有关的研究动态,与国内外学术界进行必要的交流;审核或协助审核、审查准备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任弼时、邓小平、陈云和现任中央常委未发表过的历史文稿、有关音像制品,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重要图书、文章及音像制品等,以及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的电影和电视作品;负责联系中央指定由中央文献研究室联系的其他老一辈革命家和历任中央主要领导人著作的编辑和年谱、传记的撰写工作;承担党中央交办的其他任务和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的具体事物。
最高人民法院
职责权限(1)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2)核准死刑。杀人、****、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3)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4)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5)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在适用类推上,有核准权。(6)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解释。
工作原则(1)平等原则,这就是说,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司法上各民族一律平等,在适用法律上不允许有特权,不得有任何歧视。(2)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3)辩护原则。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他人或由自己,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材料证据进行辩解。(4)合议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1—3人以及人民陪审员2—4人组成合 2014宁夏国考交流群:15207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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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庭。审判上诉或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审判长,成员权利平等。(5)回避制度。如果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正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回避,由院长决定。另一方面,如果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报告院长决定。(6)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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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七)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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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民革中央
民革是具有政治联盟性质的、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事业的政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的参政党。本党现阶段的政治纲领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不断进步的精神,切实履行参政党职能;通过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实行民主监督;为推动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为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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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维护世界和平和共同发展的历史任务,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民进中央
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是以从事教育文化出版工作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具有政治联盟性质、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是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参政党。主要职能:坚持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认真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积极为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献计出力;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为《教师法》、《职业技术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提倡尊师重教,维护人民教师的合法权益,协助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对知识分子的政策;面向社会开辟为四化服务的新领域,在讲学办学、科技咨询服务、智力扶贫、海外联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了新的贡献。民进中央主办的《民主》杂志、开明出版社和开明文教音像出版社,在全会的思想建设和繁荣出版事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共青团中央
中国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中国青年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纲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团结全国各族青年,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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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团在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青年,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不断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努力为党输送新鲜血液,为国家培养青年建设人才,团结带领广大青年,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积极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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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机关工作六大职能 篇七
保障国企改制资产安全
十八站林区人民检察院
陈龙
国企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其关键在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目的是要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在国企改制过程,如何使改制行为规范化、合法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起高效率的国有资产运营机制就成为我们企业界、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共同关心、亟待解决的问题。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国有财产的神圣职责,促进国企改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我们检察机关一项重要任务。检察机关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坚决贯彻“打击、服务、保护”并举的方针,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改制顺利进行。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分析
国有资产是指全民享有所有权、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全部全民所有制财产,它具有重大的政治、经济、社会意义。在经济上,它是我国公民经济的主导和骨干;在政治上,它是捍卫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的主要经济支柱;在社会基础上,它维系着国计民生和社会安定团结的主要经济基础。当前,在国企改制中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途径非常多,主要有以下六种:
第一、借国企改革之机,贪污、贿赂,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违 法犯罪直接导致资产流失;
第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致使企业亏损、破产、被骗等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违法处理国有财产: 一是放弃、隐匿债权; 二是虚增债务、对末到期债务提前清偿、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三是隐匿财产; 四是非正常压价、低价处理财产。
第四、财产不评估或低价评估入股。把原来国家无偿拨给的土地不计入国家股,对专利、商标等极具有价值和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不作评估。或虽然进行资产评估,但背离所评估资产的价值低价折股,有的是低估实物资产,有的是国有资产末按重置价格折股,未计算其增值部分,只按帐面价值折股,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第五、吃喝玩乐,公款送礼大肆挥霍公款。
第六、无偿占用土地、房产、交通、通讯工具、机器设备。
二、克服四种错误思想,切实做好三项工作,促进国企改制的顺利进行
国企转换经营机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国企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对于巩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它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安定团结,是将企业推向市场,增强活力,提高效益的需要,也是我们加入世贸组织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举措。我们要明确思想,从政治的高度来对待国企改革,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确保国企改革顺利完成,推动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
我们要端正态度,克服四种错误思想的滋生。第一是要克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漠不关心的麻痹思想。国有经济是我国经济的主体和基础,国企改革不仅仅是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的职责,也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是关系到国家、民族命运前途的重大问题。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我们不仅要在思想上有一个深刻的认识,而且要在行动上积极响应参与; 第二是要克服畏头畏尾,缩手缩脚,不敢闯不敢拼,工作起来怕犯错误,明哲保身当好好先生的思想。由于我们的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这就需要我们放开手脚,大胆、探索,不怕失败的精神,在改革中要经受各种诱惑,洁身自好,要勇于同丑恶现象作斗争; 第三是要克服盲目硬闯,认为“改制无禁区”的思想。有些人把改革要敢闯敢冒错误地理解为敢于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制约,以致发生用土政策取代国家规定的错误作法,甚至我们—些部门不仅不加以制止,反而将其做为改革的经验,造成了负面影响;第四是要克服认为“改制是个人致富的好机会”、“机不可失、失不再来”和“趁机捞一把,不捞白不捞”的思想。诚然,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们的政治、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分配制度还不很合理,法律还不完善,这给了不法分子许多漏洞可钻,中西文化的碰撞容易滋生享乐主义、拜金思想。而且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们的执法机制还不十分科学完善,从而导致了许多“漏网之鱼” 至今仍逍遥法外,但千万不能因此而心存侥幸。
做好三项工作:第—、切实做好企业财产清查工作,企业的财产 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企业取得的财产,它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物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债权和债务。第二、要切实做好企业会计报表编制工作,企业会计报表反映了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企业进行财产、债权、债务清查的重要依据。首先是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附表等会计报表,核实债权债务,核证帐实是否相符;其次是要编制财产目录及债权债务明细表,对固定资产、存贷、贷出资金逐一清查,对所列债权债务如应收帐款票据,应付帐款末交税金逐一核实,以保证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表相符。编制各种财务报表要客观真实,不得做假;第三要切实做好资产评估工作,评估资产是国企改制中—个重要环节,也是国有资产能否安全的关键。因此必须规范资产评估行为,加强监督,杜绝暗箱操作,由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人员负责评估,严格执行评估办法程序,确保评估工作公开、公正、合理、合法,杜绝违法评估。
三、发挥检察职能,确保国企改制顺利完成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全方位保护国有财产安全。
第一、发挥预防职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开展多种形式的犯罪预防宣传,积极控制预防业务,加强调研工作,努力探索国有资产犯罪类型、特点、原因、手段,做好犯罪预测合对策研究。
第二、发挥举报宣传职能,制止国有资产流失。认真受理举报线索,区别对待投案自首,对于群众举报国企转制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分析研究,依法初查。该立案的立案,不该立 案的也要查清事实,及时反馈给群众,力争做到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为企业转制解决疑难问题。对于行为人主动到有关部门或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清楚自己的问题,要兑观政策,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发挥打击职能,遏制国有资产流失。依法惩治国企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挪用、私分国有资产以及清产核资中的妨害清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违法犯罪案件。打击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办案是检察机关对经济建设最直接最重要的服务。对于属检察机关管辖的将依法及时查处,对于属其它机关管辖,检察机关也将做到快捕快诉。
第四、发挥保护职能,确保国有资产正常运作。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秩序如果不健全、不完善,势必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也会阻碍国有资产正常动作—和保值增值。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我们要坚决保护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各项管理措施和生产经营活动,严格区分三个界限:(1)把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康或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经济损失与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区别开来;(2)把合理让利与相互勾结进行贪污贿赂区别开来;(3)把一般违法与犯罪区别开来。对于在国企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要自觉运用“三个有利于”原则来指导办理侵吞国有资产各种经济犯罪案件,凡是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就予以保护,凡是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就予以严惩。同时注意加强审判监督,对因地方 主义或司法腐败等原因导致判决、裁定不公,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经济案件,依法提起抗诉,保护国企合法权益。对于国有资产经营者、管理者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予以追究,并依法支持起诉挽回经济损失。
8.机关工作六大职能 篇八
摘要:2012年的3月24日,第十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规定新刑法于今天的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刑法的修订给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检察机关几乎涉及到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新时期的司法行政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检察机关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责任越来越大,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检察机关要认清形势,强化措施,更好的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本文就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更好的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展开论述,其中对文盲案的询问处理进行重点介绍。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文盲
一、前言
2012年的3月2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刑法修订案,修订后的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庭审要求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方面都进行了修订,融入了新思想与新规定,这给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对检察机关人员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一定要认清新形势下的新特点与新任务,强化措施,多策并举,更好的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推进检察工作的发展。
二、新刑法为检察机关带来的新挑战
修订后的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庭审要求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方面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这就为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加大了案件处理的难度。新刑法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的规定使得案件审查的难度加大、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将更加困难、对和解刑事案件的判定比较困难、简易程序出庭使得工作量加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增多,为对接增加了难度等等,为确保修改后的刑法能够切实落实到实处,检察机关应该积极探索应对措施。同时,对侦查活动中出现的不当行为一定要坚决纠正,提升侦查监督部门能力和水平。
三、检察机关更好的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几点措施
第一,采取措施,有效打击各类犯罪。检察机关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对那些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与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持高压态势,尤其是对那些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涉案金额巨大的犯罪和多发性侵财型犯罪,一定要依法适时介入、进行有效的监督侦查,对其进行及时严格的打击与制止,坚持快捕快诉,增强打击力度。
第二,探索新的公诉模式。针对出庭公诉案件大幅度增加的现状,检察机关应该加强与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建立集初步形成、分别审查、专职公诉人出庭和集中起诉与集中开庭的“四位一体”公诉模式。对于那些符合集中起诉条件的程序比较简易的案件,由公诉部门进行汇总,定期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选择一个时间集中开庭,然后检察机关再安排专门的公诉人进行支持,减少不必要的浪费,提高公诉案件的处理效率。
第三,落实好捕后羁押的必要性审查。首先要严把逮捕关,依法谨慎逮捕,对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坚决不予逮捕,控制逮捕的总量。其次增强监督的主动性,严格遵循 “必要羁押”的理念,对于那些确实没有羁押必要的,要及时纠正,及时释放。再次建立与公安机关的长效沟通机制,提高工作的效率。最后细化审查标准。对侦监、公诉各自的逮捕机制进行规范,探索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启动的程序,像对那些累积犯罪的、涉黑涉恶的、认罪态度差的人减少对其逮捕必要性的实质审查。
第四,积极构建证据合法性监督体系。一要树立牢固的对非法证据排除和审查的执法理念,并将其落实到案件的整个过程。二要落实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制度,对与犯罪案件有密切关系的证人、证供也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同时,将录音录像制度逐步扩展到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的全过程。三要建立公检法案件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公检法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加强对全过程合法性的侦查。四要制定对职务犯罪侦查证据的要求,特别是其合法性要素的要求。
第五,推出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实施意见。首先要建立家庭、学校、企业、律师、妇联与工会等单位的组织协作机制,联合起来加强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保护。其次加快探索建立关于未成年人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捕后未成年人及时对相关强制措施进行变更。再次尽可能的扩大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操作规定的适用范围,努力探寻最大化的立法效果。最后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管理等制度的执行力度,维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自尊心。同时,侦查监督工作人员要积极拓展各种渠道,开展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可以通过发放“青少年维权联系卡”、设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疏导中心、召开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研讨会、设立德育教育基地、开展送法进学校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增强青少年的法制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未成年犯罪案件。
第六,探索职务犯罪侦查的新制度。首先在进行犯罪侦查的时候一定要重点做好初查工作,检查把初查工作做的有效、扎实,尽可能的减少办案过程中对口供的依赖性。其次积极推行重要证人的口述、笔录的录音录像制度,强化言辞证据的合理、合法性审查。再次一定要加强与律师的交流,增进彼此间的了解与支持,促进律师的职业自律性以及检测机关侦查活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七,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检查工作人员要树立“办案是业绩,化解矛盾也是业绩”的理念,坚持做好“四到位”原则,即说理到位、释法到位、教育到位、帮助到位,努力帮群众化解矛盾,切实为人民服务。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要以调节为主,依法运用刑事和解、努力促进社会关系的修复。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交通肇事案件更要加大调节力度,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积极开展说理工作,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案件在和谐、合理的气氛下达成和解协议。
此外要通过组织开展岗位大练兵活动、主题教育与组织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素能培训班等提高侦查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干警侦查监督业务工作能力,夯实党风廉政建设基础,加强侦查监督队伍的能力建设,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全体侦查监督人员的防腐拒变的意识与能力,进而提高执行力,确保侦查监督队伍本身不出现任何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三、检察机关如何更好的处理询问文盲者案件
据统计,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扫盲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成人文盲率由10年前的22.23%下降到8.72%,尽管如此,我国的文盲的比例依然较高,文盲绝对数仍高达8507万,文盲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他们不识字,在刑事案件中阅读笔录、文书、辨认等都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更要注意对他们合法权益的维护。
在刑事司法诉讼活动中,证人与被告人的供词在证据中占据较大的比重,对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一份有效的证词需要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需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但是在现阶段实施过程中,对言词证据的获取,尤其是对文盲证词的获取方面存在严重的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证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这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我国当前刑事讯问在文盲者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司法工作者要加强重视,积极探索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
1、在讯问文盲者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刑事讯问文盲者过程是这样的:在侦查过程中,有一项必然的要求就是受讯者在接受讯问后需要在每一页的笔录上签名按手印,由于文盲不识字,所以侦查人员的一般做法就是讲笔录念给他们听,当他们说无异议之后,侦查人员就会在笔录末写上:问:以上笔录已经念给你听,与你说的有没有不一致的地方(或:与你说的有没有异议)?答:一致(或:
没有)。然后就问问他们的名字帮他们填上,再让他们在上面按个手印。就这样,一份事关当事人定罪量刑、生死攸关的笔录便产生了。
当我们了解了审讯的过程,拿到一份这样的审讯记录的时候,试问我们不会产生怀疑么?仔细想想,其中肯定有很多不对劲的地方。一个办公室,只有两名侦查人员在对一名不识字的人进行审讯,也没有其他鉴证人在场,获取笔录的真实情况存在以下多种可能性:第一,侦查人员引进了如实的记录,文盲在听了侦查人员的真实阅读后,按照审讯者的意思签名、按手印;第二,侦查人员过失或者故意的不去全面记录,以点带面、以偏概全,然后文盲在听了侦查人员编造出来的所谓真实的阅读后,按照审讯者的意思签名、按手印;第三,侦查人员过失或者故意的进行不如实记录,以假乱真、混淆是非,然后文盲在听了侦查人员编造出来的所谓真实的阅读后,按照审讯者的意思签名、按手印。
当然,一般情况下我们是相信侦查人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素质的,相信他们会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客观真实的进行记录。但是这样的审讯过程存在着漏洞却不言而喻,不乏一些人为了一己私利,篡改事实。这样就难以保证笔录的客观真实性,同时也难以杜绝在做笔录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不认识字的他们毫不知情,以为自己提供了客观真实的资料,如此,笔录的真实性便会大打折扣,与之相联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有损法律的权威性与公平性。
2、对规范讯问文盲者过程的几点建议
当前的司法过程中,在讯问文盲者过程中存在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司法工作者、立法者与法律理论研究者共同面对,联合起来规范审讯过程,还当事人一个真实的记录。
第一,侦查人员在讯问文盲者的时候,应当有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可信赖的人在场,尤其是要签字、按手印的时候,必须有文盲本人可信赖的第三人在场,并将侦查人员的记录再原原本本的给文盲本人再读一遍,然后以见证人的名义,在被审讯人的名字下面签字并按下手印。
第二,在没有文盲可信赖的人在场的情况下,要为文盲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寻找律师,出于职业的素养与要求,律师一般代表着正义,在律师的见证下进行签字、按手印。
第三,落实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制度,对与文盲的笔录尤其要注意录音录像制度的应用。
五、小结
新刑法的修订给检察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检察机关几乎涉及到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对新时期的司法行政工作更是提出的新要求,更加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更加强调法治建设与社会公平,“法治”贯穿于十八大报告的全文,法治精神体现在报告的方方面面。检察机关的工作就是做群众的工作,就是要廉洁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本文主要围绕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才能更好的履行其监督检察职能方面展开论述,其中对于文盲案的处理进行了详细的介绍,文盲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处理好他们的问题更能彰显出我国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与合理性,因此检察机关在进行侦查监督的时候,更应该注意对他们合法权益的维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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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机关工作六大职能 篇九
检察机关如何发挥职能作用
当前,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凸显期。这就要求检察工作不断适应变化的形势,在当地经济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检察工作必须自觉将自己融入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中,找准服务的切入点。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努力营造优质的区域法治环境,提升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实力,提升招商引资环境的软实力。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的作用不是去办企业,不是去实施项目,不是去招商引资,而应该是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来实现。办案是法律监督的主要形式。在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要一如既往地坚持检察工作方针和检察院工作思路,按照“多办案、办好案”的要求,切实抓好办案工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尤其是对各市场经济主体提供平等、优质、高效的法律保护,创造市场主体发展的良好环境。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良好的发展环境。良好发展环境的形成和维系,离不开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在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一方面要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确立运用检察职能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观念,并使这一观念成为自觉行动;另一方面,要紧扣经济社会发展主题,制定和落实服务的措施和办法,保障和维护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良好发展态势。当前,检察机关要努力在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透明高效的政务环境上提供好服务。
一、服务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检察工作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在继续强调打击敌人、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建设的同时,全面发挥维护国家安全、化解矛盾纠纷、打击预防犯罪、管理社会秩序、维护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的职能。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是全部工作的重要目标,是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当前,检察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挑战:一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一系列全新的阶段性特征,各种矛盾更加错综复杂,刑事发案居高不下。检察机关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战略机遇期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二是我国正处于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和社会深刻变革的时期,体制、机制和制度还不完善,诱发腐败的因素依然存在,智能化、隐蔽化程度和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在提高,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任务十分繁重;三是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社会生活的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意识不断增强,各种社会矛盾更多地以诉讼形式不断进入司法领域,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保证司法公正性的任务越来越艰巨;四是统筹兼顾解决各类社会矛盾,满足各方利益诉求的难度越来越大。
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之一的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意识,树立主动维护稳定的观念,加强调研分析,结合我市实际,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密切配合,以常态打击与专项斗争相结合,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以及“两抢一盗”犯罪,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执行从轻、减轻、不起诉、缓刑、社区矫正等规定,依法制裁民事经济活动中的欺诈行为,促进和睦的社会、社庭与人际关系;认真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切实解决有理的上访问题,态度鲜明地拒绝无理请求,并做好耐心的事理解释、心理疏导和法治引导工作。检察机关在履行批捕、起诉、控告申诉和法制宣讲等职能中,都要牢固树立打击为了服务、打击不忘服务的工作理念,都要为服务创建和谐赤水工作有所作为。
二、服务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公平、公正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公平的竞争环境也是衡量一个地方发展环境好坏的重要标志。检察机关服务创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服务和保障地方经济建设的重要内容。检察工作保障和服务经济建设,就是要依法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活动,主要抓好打击制假贩假、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集中查办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渎职犯罪活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是要积极参加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打击走私、金融诈骗、偷税漏税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积极支持参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依法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特别是赤水处于边际交汇处,市场环境优劣易于比较,这项工作尤显突出。
二是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检察机关既要通过履行法定职责打击这类违法犯罪现象,又要通过办理案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完善管理规定,健全工作机制,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最大化,真正感受到发展环境的宽松和安全。
三是完善与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协作机制,推动建立健全预防经济犯罪体系。依法查处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移民补偿、重点工程项目
建设,以及金融、信贷等领域出现的侵吞、截取、私分挪用国有资产犯罪案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护改革发展成果。让国家政策、措施承诺规范、有序地执行和兑现,树立地方较好较高的社会信用度,为争取更多更好的政策、更大更强的项目营造好环境。
三、服务创建透明高效的政务环境
良好的政治秩序是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根本保障。政务环境是一个地方政治秩序的重要表现形式,政务环境又往往体现为该地方公权力的运行状况。如果一个地方公权主体以权谋私,权力异化为牟取私利的工具,贪污受贿、徇私枉法,不仅侵害到国家与集体的利益,也直接侵害到个人利益,更成为影响这个地方政务环境的重要因素,这不仅是群众对政府不满意的一个重要原因,更进而威胁到社会稳定。腐败还会削弱公众对对执政党及其政权的权威性。预防腐败应主要从制度上对公权主体进行监督制约。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努力通过法律监督来预防制约公权主体的腐败问题。一个地方的政务环境如何,往往是体现这个地方发展环境是否宽松,是否留住地方资本生根,是否吸引外来资本进驻的重要因素。投资总是趋向社会稳定、政务廉洁、回报较高的地区和行业。不可否认,廉洁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是吸引投资的重要因素。政务环境的建设,实际上当然地涉及到职责履行,不可回避地涉及到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问题,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应该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即抓好查处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监督职责履行。
(一)从法律上查处职务犯罪。一是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努力营造公平、规范、有序、廉洁的政务环境。要进一步加大对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故意设置障碍向投资者索取贿赂、故意拖延时间向投资者暗示贿赂、在接受贿赂后搞权钱交易等行为的查处
力度,努力扫除干扰外来投资落户的障碍。二是加大对侵犯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外来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增强外来投资者的安全感。要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严厉打击侵犯外来投资者人身、财产权利,干扰其正常经营活动的各种犯罪行为,特别是对本地黑恶势力对外来投资者进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收取所谓的保护费、暴力垄断市场等犯罪行为要坚决严惩。三是加大对外来投资者涉讼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保障其合法权益。检察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其监督程序较复杂、漫长,而外来投资企业通常涉讼的领域多在工程承包纠纷、民工劳动合同纠纷、招标投标纠纷等方面。鉴于此,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必须由事后监督向事前预防转变,及时了解纠纷的起因和发展态势,通过检法两家的工作协调来及时化解矛盾,通过建议和协调工作来寻求争议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最大程度地减少进入司法救济程序的可能,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对已进入司法救济程序的民行案件依法进行检察监督,既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法院判决的司法权威。
(二)从法律上预防职务犯罪。检察机关专门成立有职务犯罪预防机构,从事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检察机关要把预防职务犯罪放到与查处职务犯罪同样的高度,不能重查处轻预防,仅把查处看成是成绩,预防有效应是更大的成绩。要做到招呼打在前,预防走在前,少让干部犯罪。组织上培养一名干部的代价是不小的,也是不容易的。他们正面发展了,对我们的事业是有利的,他们走向了反面,对我们事业的影响是巨大的,也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因此预防的工作更显重要和必要。当前,预防工作要积极推动建立有关单位参加,检察机关主导,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要着眼于保护干部和服务发展,着重探索和建立四个方面的制度机制:一是职
务犯罪风险评估制度,对那些职务犯罪易发高发领域和行业,对那些群众满意度不高、反映强烈的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要结合举报材料、工作效果等因素进行是否可能有职务犯罪的风险评估;二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作制度。建立检察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的线索移送与协查制度、信息交流与情况通报制度、预防宣传教育和监督制度、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整体合力;三是检察建议警示制度。对管理制度明显缺位、管理松散、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或有职务犯罪苗头的单位和职务犯罪频发的单位,检察机关向其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整改并回复,同时向主管部门或领导通报情况,以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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