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申请书(精选8篇)
1.国际仲裁申请书 篇一
【国际仲裁】英国主要国际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简介
2015-08-06长航国际海运
1.伦敦国际仲裁院历史及现状
伦敦国际仲裁院成立于 1892 年。它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从事商事仲裁和争端解决的国际机构。目前在世界上共设有三个国际办公室:LCIA India、LCIA-MIAC Arbitration Centre和DIFC-LCIA Arbitration Centre。
伦敦国际仲裁院的服务范围包括:仲裁、调解、审裁以及其他解决争议的替代方法。同时,伦敦国际仲裁院根据当事人或其他机构的要求,对临时仲裁提供指定仲裁员的“指定机构”(Appointing Authority)的服务。
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的2013年报告(2014年报告暂未发布),当年伦敦国际仲裁院受理了290宗仲裁案件处理请求,以及11宗调解及其他争端解决请求。
2.伦敦国际仲裁院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根据伦敦仲裁规则的规定,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主要职能为对仲裁案件进行管理。伦敦国际仲裁院主要由仲裁院(ArbitrationCourt)和和秘书处(Secretariat)组成,其机构职能分别为:
仲裁院由来自全球的36位委员组成,其中英国人不超过6位。这36位委员皆为资深的仲裁律师、仲裁员和学者。通常情况下仲裁院的职能是由主席、副主席或仲裁院的一个三人或五人小组行使(第3.1条);主要职能包括指定仲裁员(第5.7条)、就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异议、仲裁费用、对仲裁规则的解释做出裁定(第10.1条)。
秘书处由书记员(Registrar,可以理解为我们通常认为的秘书长)、副书记员和若干名工作人员(称为Legal Counsel)组成,由书记员领导。秘书处人员在加入伦敦国际仲裁院之前,通常都是从事仲裁和诉讼的执业律师。秘书处的主要职能为对仲裁案件进行日常管理、接收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负责当事人与仲裁庭之间的联络工作、对外宣传等。(第13.1-13.3条)。3.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的特点 – “Lighter Touch”(不干预主义)
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的最显著特点之一是,仲裁院除了在仲裁庭的组成、控制仲裁成本、保证仲裁程序迅速有效地进行以及其他关系到“正当程序”(Due Process)的问题之外,对仲裁庭的工作不进行干预。这一点和世界其他一些领先的国际仲裁机构相比,有一定区别。
4.现行仲裁规则
伦敦国际仲裁院于2014年发布了新仲裁规则并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生效。上一个版本的仲裁规则为1998年仲裁规则。
5.示范仲裁条款
争议尚未出现时:
“由于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对其是否存在、效力或终止的任何问题,均应按照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规则提交仲裁并最终通过仲裁解决,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规则应视为已经并入本条款之内。仲裁员人数应为[一/三]名。
仲裁地或法定仲裁地应为[国家及/或城市]。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应为[ ]。合同的准据法应为[ ]实体法。”
“Any dispute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this contract, including any question regarding its existence, validity ortermination, shall be referred to and finally resolved by arbitration under theLCIA Rules, which Rules are deemed to be incorporated by reference into thisclause.The number of arbitrators shall be [one/three].The seat, or legal place,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City and/or Country].The language to be used in the arbitral proceedings shall be [ ].The governing law of the contract shall be the substantive law of [ ].”
当争议已经发生时:
“当事双方之间就[ ]产生了争议,在此双方一致同意该争议应当按照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规则提交仲裁并通过仲裁予以最终解决。
仲裁员人数应为[一/三]名。
仲裁地或法定仲裁地应为[国家及/或城市]。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应为[ ]。合同的准据法为/应为[ ]实体法。”
“A dispute having arisen between the partiesconcerning [ ], the parties hereby agree that the dispute shall be referred toand finally resolved by arbitration under the LCIA Rules.The number of arbitrators shall be [one/three].The seat, or legal place, of arbitration shall be [City and/or Country].The language to be used in the arbitral proceedings shall be [ ].The governing law of the contract [is/shall be] the substantive law of [].”
6.如何启动仲裁?
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仲裁申请人在向伦敦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时,需要向书记员提交将仲裁申请副本送达给其他仲裁相关方的证明(连同其他文件)(第1.1条)。因此申请人需要负责向被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书,而不是由仲裁机构负责送达。
仲裁申请
申请人提起仲裁应当向书记员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第1.1条)。申请可以通过电子形式或纸质形式提交(第1.2条)。书记员收到申请之日为仲裁的“启动日”(第1.4条)。仲裁申请的主要内容(第1.1条):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全名、联系方式
·书面的仲裁条款或独立仲裁协议的副本,以及包含有仲裁条款或与请求有关的合同文件副本
·对争议事项的简要描述
·对仲裁员数量、仲裁员资格、仲裁语言等程序事项的意见 ·当仲裁协议约定需当事方任命仲裁员时,提出本方的仲裁员人选
·向仲裁院缴纳仲裁费用的证明(无此证明仲裁不启动)·将仲裁申请副本送达给其他仲裁相关方的证明 ·
被申请人对仲裁申请的答复
被申请人自启动日起的28日内,应当向书记员提交书面答复(第2.1条)。答复可以通过电子形式或纸质形式提交(第2.2条)。如果被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答复,则被申请人将被视为不可撤回地放弃了提名仲裁员权利;被申请人未递交仲裁申请的答复不影响其在之后的仲裁中否认申请人主张的任何请求或提出反请求的权利(第2.4条)。
答复的主要内容(第2.1条):
·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全名、联系方式 ·对申请人所提请求及相关仲裁协议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承认或拒绝
·当被申请人对请求未予以全部承认时,应当对争议事项进行简要描述
·是否提出反请求
·对仲裁员数量、仲裁员资格、仲裁语言等程序事项的意见 ·当仲裁协议约定需当事方任命仲裁员时,提出本方的仲裁员人选
·将答复副本送达给其他仲裁相关方的证明
7.仲裁庭如何组成
谁有权任命仲裁员
仲裁院独享任命仲裁员的权力(第5.7条),并且其任命仲裁员的权力不受当事人之间就申请、答复产生的争议的影响,即使申请、答复有瑕疵,仲裁院仍可以继续推动程序的进行(第5.1条)。
当事双方或任何第三方不享有任命仲裁员的权力,其只能提名仲裁员(第5.7条)。在大多数情况下,仲裁院会指定由各方所提名的仲裁员候选人,但是这并不是规则中规定的,如果仲裁院认为被提名的仲裁员候选人不适合时,其可以拒绝任命该仲裁员。
被提名的仲裁员
被提名的仲裁员应提供一份本人履历、同意按仲裁收费表费率收费的确认书,以及一份确认其被指定不会产生任何利益冲突并且尽职尽责的声明(第 5.4 条)。
完成任命的时间
一般情况中,仲裁院应当在书记员收到被申请人答复之后尽快完成仲裁员的任命;如被申请人未进行答复,应当在仲裁启动日后的35天之内做出任命(第5.6条)。
仲裁庭成员数量
仲裁庭的组成以独任仲裁员为一般原则,除非当事人书面约定或者仲裁院决定采用三人仲裁庭(第5.8条)。
仲裁涉及多方当事人时,仲裁员的提名
当仲裁涉及多方当事人并且约定各方有权提名仲裁员时,而各方当事人无法分成申请人、被申请人两方而提名两个仲裁员,则仲裁院可以不经过当事人提名而径自做出任命(第8.1条)。
快速组庭
快速组庭是伦敦仲裁规则的一大特点。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书记员发出书面申请(最好以电子形式,且须列明案情紧急的依据)并通知其他仲裁相关方,依据该申请仲裁院可以决定加快组庭进程(第9A条)。
紧急仲裁员(第9B条)
在情况紧急的时候,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书记员发出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其他仲裁相关方,依据该申请仲裁院可以决定是否在组成仲裁庭之前任命一个临时的独任仲裁员(紧急仲裁员)(第9.4条)。如果准许,仲裁院一般在收到申请3天内完成任命紧急仲裁员(第9.6条)。
紧急仲裁员主要对临时救济措施进行裁决,其既可以仅根据文件即做出裁决,也可以聆讯之后做出裁决(第9.7条)。该等裁决一般要求在完成紧急仲裁员任命的14天内做出(第9.8条)。
紧急仲裁员规则并不适用于:(1)仲裁协议签订于2014年10月1日之前,且协议中未明确约定适用紧急仲裁员规则;(2)仲裁协议签订方明确约定排除本规则的适用(第9.14条)。
快速任命替代仲裁员(第9C条)
当仲裁院认为需要重新任命仲裁员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通过向书记员提交快速任命的书面申请,仲裁院可以决定是否加快任命的进度。
8.对于仲裁员的国籍要求
当仲裁当事方为不同国籍时,那么独任仲裁员或三人仲裁庭中的首席仲裁员不应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国籍相同,除非各方另有书面协议(第 6条)。
9.对仲裁员的指定的异议
仲裁院可以自己主动,或者依据仲裁庭其他仲裁员的一致书面要求,或者依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撤销其做出的仲裁员任命。撤销任命的三种理由为:(1)仲裁员主动做出书面辞职申请;(2)仲裁员重病、拒绝或者不适合履行职责;(3)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第10.1条)
仲裁院认为仲裁员不适格的情形:(1)仲裁员故意违反仲裁协议;(2)未能公平公正的对待双方当事人;(3)未能合理尽职、勤勉的参与案件处理。(第10.2条)
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异议必须在组庭后的 14日内,或在提出异议的一方知悉或应当知悉存在上述撤销理由后的 14日内书面向仲裁院提出,并通知仲裁庭及其他仲裁当事人(第10.3条)。
如果其他当事人在收到异议后的14日内一致书面同意其异议,仲裁院应当无理由地撤销对相应仲裁员的任命(第10.5条)。
如果其他当事人未一致同意而被异议的仲裁员也未在14日之内辞职,仲裁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4日之内做出决定(第10.6条)。
10.仲裁庭可能采用的审理程序
仲裁庭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除非当事方书面同意以书面形式审理(第19.1条)。
如果当事人对应适用的仲裁程序没有做出约定,那么仲裁庭对适用何种仲裁程序拥有自由裁量权,包括决定如何处理证据问题。仲裁庭在不违背仲裁协议的前提下对庭审如何也享有很高的自由裁量权,包括决定开庭的时间、形式、内容、程序、地点等事项。开庭形式可以是视频、音频、现场或相结合的形式(第19.2条)。
在实践中,仲裁庭通常会在仲裁程序开始阶段就全部或部分仲裁程序确定一份程序时间表。仲裁庭可以在庭审之前要求仲裁各方提供其问题或事项的详细清单(第19.2条)。
11.仲裁地与开庭地点
当事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仲裁地(第16.1条)。没有书面协议的,约定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即被视为仲裁地为伦敦,除非仲裁院基于案件的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书面陈述,认为选择其他地点为仲裁地更为合适((第16.2条)。
仲裁庭可以在仲裁地之外的地点进行庭审,但是做出的仲裁裁决仍然看作是从仲裁地做出的(第16.3条)12.仲裁庭是否有权对其管辖权问题做出决定
仲裁庭有权就其管辖权做出决定。仲裁庭也有权对仲裁协议是否存在及其效力等问题做出决定(第 23.1 条)。仲裁庭对其管辖权并不享有最终的决定权,针对仲裁庭就其自身管辖权做出的决定,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第23.4条)。
向仲裁庭提起的管辖权异议必须在答辩书或对反请求的答辩书提交之前提出(第23.3条)。
13.仲裁的保密性
当事人必须对仲裁裁决以及为仲裁目的在仲裁过程中出示的一切不被公众知悉的材料保密(第30.1条)。
仲裁员需对仲裁庭的审议过程和内容保密(第30.2条)。除征得当事方和仲裁庭的书面同意外,仲裁院不会公开发表仲裁裁决(第30.3条)。
14.仲裁语言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程序的语言应与仲裁协议的语言一致(第17.1条)。如果仲裁协议以多种语言写就,仲裁院有权选择其中一种作为仲裁的语言(第17.2条)。
仲裁中的相关材料如果没有仲裁语言翻译版本的,仲裁庭(仲裁庭未组成之前由书记员)有权要求提供材料的一方提交翻译件(第17.5条)。
15.仲裁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有权力协议选择仲裁应当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未进行约定的时候,仲裁庭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法律(第22.3条)。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46条的规定,以伦敦为仲裁地的仲裁案件中,仲裁庭没有义务适用英国的冲突规范。
16.仲裁费用
根据 2014年 10 月生效的伦敦国际仲裁院现行的仲裁收费表,仲裁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管理费用
·登记费(固定金额): 1,750英镑 ·秘书处对仲裁进行管理的费用(按工作小时收费):
-书记员/副书记员:250英镑/小时案件管理员:175英镑/小时-案件会计人员:150英镑/小时
·伦敦国际仲裁院的一般开销费用:仲裁庭报酬(支出除外)的5%
·增值税
仲裁庭费用
仲裁庭按照实际工作小时收费,每个案件费用并不一致,费率由书记员在任命仲裁员时与仲裁当事方商定,一般不超过450英镑/小时,特殊情况下根据书记员的建议,并经仲裁各方明确同意以后,可以将仲裁庭的费率提高到450英镑/小时以上。
仲裁费用举例:(此处金额以美元计)
·争议金额1百万以下: 独任仲裁员: US$25,282;三人仲裁庭: US$62,146
·争议金额1百万-1千万之间: 独任仲裁员: US$68,976;三人仲裁庭: US$164,941 ·争议金额1千万-5千万之间: 独任仲裁员: US$86,261;三人仲裁庭: US$254,906
·争议金额5千万以上: 独任仲裁员: US$169,625;三人仲裁庭: US$575,068
17.预付款
仲裁院有权要求当事人缴纳预付款,用于支付仲裁庭与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费用(第24.1条);在书记员未确认收到预付款之前,仲裁庭不进行仲裁(第24.3条);提出请求或反请求的一方未支付预付款,其请求或反请求将被视为撤回(第24.6条)。
18.仲裁费用和法律费用的分配
仲裁庭在裁决中会对仲裁费用的承担进行分配(第28.2条)。
仲裁庭有权决定仲裁一方当事人法律费用的部分或全部是否由对方承担,判断的标准由仲裁庭自行掌控,不受任何国家法院标准的限制(第28.3条)。仲裁庭关于仲裁费和法律费用的裁决应当反映当事人胜诉和败诉的情况,但仲裁庭认为案件情况特殊,使用该方法裁决不妥当的情况除外,仲裁庭做出分配决定的时候会考虑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表现及配合程度(第28.4条)。
当事人可以事先达成费用分配协议,但是该协议需在仲裁“启动日”之后由其书面进行确认(第28.5条)。
19.仲裁院是否对裁决进行审阅
伦敦国际仲裁院不会对裁决草案进行核阅。但是,判决做出后的28日内,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书记员提出书面请求要求仲裁庭,或者由仲裁庭主动,对判决中的计算错误、排版错误、印刷错误、歧义或类似的错误进行改正(第27.1条)。
20.做出裁决的时限
伦敦仲裁规则中未对仲裁裁决的做出期限设定时间限制。
21.对仲裁裁决的异议 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67条及地68条的规定,在如下情形下法院可以撤销裁决:
1.仲裁庭对案件没有实体管辖权,包括: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庭的组成不适当,及按照仲裁协议该等事项不可以提交仲裁。
2.仲裁庭、仲裁程序或裁决存在严重不规范行为(例如:违反仲裁庭的一般义务、仲裁庭越权、仲裁庭未根据当事人约定的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庭漏裁、裁决的效力不确定、裁决因欺诈获取或违背公共秩序、裁决形式不符合要求等)。
22.裁决的上诉
根据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69条,针对仲裁进行的上诉理由仅限于法律问题。当法庭做出许可或者经当事各方一致同意时,才可以对仲裁裁决提起上诉。在上诉中,法庭可以针对仲裁裁决的部分或者全部选择维持、更改、发回仲裁庭重新考虑、撤销或者宣布无效。各方可协议约定排除对法律问题上诉的权利。在1996年英国仲裁法第82(1)条中,“法律问题”被定义为“对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而言,指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问题;对北爱尔兰法院而言,指北爱尔兰的法律问题”。因此,当仲裁裁决依据外国法律做出时,当事人不能享有上述第69条中规定的、就法律问题上诉的权力。
另外,依据伦敦国际仲裁院2014仲裁规则,当事人适用该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时,当事人不可撤回地放弃他们向任何国家的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提起任何形式的上诉权(第26.8条),除非这种放弃被任何适用法律所禁止。
因此,选择了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了英国仲裁法特有的就法律问题向英国法院上诉的权利。
2.国际仲裁申请书 篇二
二次仲裁是相对于国际上现在比较通用的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裁终局制度提出的。二次仲裁则是指当事人对已经经过临时仲裁庭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重新进行仲裁, 不执行一次仲裁的裁决结果, 最终执行二次仲裁的裁决。二次仲裁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的一裁终局制度, 使仲裁制度不再是一次仲裁就可以终局了。
虽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人们已经习惯了“一裁终局”制度, 但是随着国际商事的发展, 在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仲裁程序或规定中, 已经开始有了类似于“二次仲裁”的规定出现。在国际组织中, 公共资源中心 (CPR) 争议解决机构设立了仲裁裁决的二次仲裁程序, 而且CPR的“二次仲裁程序”的审查范围很广泛, 没有限制任何错误类型, 其二次仲裁程序既可以是当事人在原始仲裁协议中达成, 也可以是争议产生之后达成。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ICSID) 的仲裁撤销制度中, 因为其解决商事争议事件的特殊性, 也具有完善的“二次仲裁”制度。
二、实行二次仲裁的原因
(一) 效率和公正的冲突
在基本的国际商事争议中, 仲裁是追求效率和经济的商人们的最佳选择。但是在国际商事迅速发展、扩展的今天, 国际商事所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 贸易涉及的金额也越来越巨大。因此, 仲裁不仅仅要追求程序上的效率, 更应该保证其仲裁裁决的公正。
在以前的国际商事争议中, 所涉及的往往是比较简单的商事争议, 仲裁的过程也不是很复杂, 一般来说, 仲裁员们都还可以比较公正合理的进行仲裁。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国际商事涉及的范围的扩展, 涉及海事、保险、技术等许多方面, 很少有仲裁员能够保证自己的仲裁裁决是完全符合公平、公正、合理的。
(二) 补救制度无法充分保障公平性
在目前, 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是国际条约、国际示范法及各国立法的通常作法。然而事实表明, 司法审查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仲裁出现的问题。司法审查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司法审查不涉及事实审查。
在一般情况下, 司法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当事人是否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被申请人是否有得到充分的陈述权;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的规定是否相符;裁决的事项是否有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审查的范围不包括争议的事实问题, 所以如果仲裁裁决是由于仲裁员的错误, 发生了事实认定上的问题, 通过司法审查是没有办法对其进行修正的。
2、各国司法审查的冲突。
各国的法律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其差异性在各国司法审查的范围中也体现出来。由于各国司法审查的范围不同, 在一个国家被拒绝承认与执行的裁决, 在另一个国家却有可能被承认和执行。在国际商法中的经典案例——克罗马罗依案中, 其仲裁裁决结果在仲裁地国被埃及法院撤销, 但是又在美国和法国的法院得到执行。
三、二次仲裁应用的构想
对于如何解决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困境,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引入“二次仲裁”对一裁终局制度进行完善。
(一) 以一裁终局制度为主, 二次仲裁为辅
虽然一裁终局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 但是从总体来说它还是仲裁制度优越性和效率的集中体现, 不能否认其存在的必要性, 二次仲裁虽然具有一定的优势, 但是这种优势只存在于少数方面。如果用“二次仲裁”替代“一裁终局”, 反而会使仲裁本身的优势减少。所以笔者认为还是应该以“一裁终局”为基础, 即一般情况下还是应该执行一裁终局, 同时针对个别特殊情况执行二次仲裁以保证其公平性。特殊情况主要是指金额较大, 涉及的主体较为特殊, 涉及的争议内容较为特殊, 如直接投资等。
(二) 双方当事人要求执行二次仲裁的权利相等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 当事人双方处于权利和义务相等的情况, 就算存在贸易实力上的差异, 也不会对其享受的权利有明显的影响。同时, 因为仲裁还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主, 所以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双方任何一个当事人都有相同的权利要求是否执行二次仲裁。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在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中做出明确表示, 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再进行协商,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做出是否进行二次仲裁的表示, 则只执行一裁终局, 除上一条中提到的特殊情况以外。
(三) 更换所有仲裁人员
为了保证二次仲裁的公正性, 在第二次仲裁时, 必须更换在第一次仲裁中出现的所以仲裁人员。在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 也可以更换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或仲裁程序。最重要的是保证一次仲裁和二次仲裁之间除了争议本身的客观联系 (如证据) 外, 没有其他不必要的联系, 以达到二次仲裁的真正公正性和可信性, 其仲裁结果不受第一次仲裁裁决的影响。
(四) 二次仲裁不能申请撤销
在当事人决定进行二次仲裁的时候, 就必须放弃向法院申请对二次仲裁裁决结果的撤销权。这主要是为了维护仲裁的高效率和低费用的特点, 同时也是为了减少了司法对仲裁的干涉。因为二次仲裁已经基本上保证了其仲裁结果的公正, 即使再使用其他方式对争议进行解决, 一般也只会得到类似结果, 而且这种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仲裁的终局性。
小结:现存的一裁终局制度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一项基本原则, 应该得到承认和执行, 不能被二次仲裁所替代。但是由于仲裁制度中公正的缺失, 需要对一裁终局制度进行一定的完善, 在以一裁终局为主的情况下, 以二次仲裁为辅, 不能完全否认二次仲裁存在的需求。
摘要: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仲裁的效力一般被认为是终局性的, 也就是常说的一裁终局。但是, 随着国际商事交易规模的日益扩大, 学者们开始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一裁终局制度提出质疑。而且在一些国际争议解决机构中也设立了二次仲裁程序。本文从对二次仲裁的研究出发, 谈谈关于二次仲裁应用的一些具体构想。
关键词:二次仲裁,一裁终局,司法审查
参考文献
[1]、蔡四青.国际商法.第1版.科学出版社, 2005年
3.国际商事仲裁秘笈 篇三
香港甲公司和内地乙(某娱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后果然发生了欠款纠纷,在甲公司提交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时,乙公司提出,该合同中约定了甲公司卖给乙公司老虎机的条款内容,而赌博是中国内地所禁止的,故该合同是无效合同,仲裁条款也应因合同无效而无效,仲裁委无管辖权。仲裁委认为,根据《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无论本案合同是否有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都是有效的,其效力不受合同的影响。因此,仲裁委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仲裁程序应继续进行。
内地有几家涉外仲裁机构?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交流及经济活动日趋频繁,跨国纠纷也逐渐增多。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纠纷的有效手段之一,凭借它的高度意思自治性,法律适应的随机性,裁决执行的有效性,被广泛应用。
中国内地有两个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受理中外当事人之间、外国当事人之间的商事纠纷。自1999年以来,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每年受理案件200件以上,已成为主要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内地唯一受理涉外海事纠纷常设机构。另外,在香港设有香港仲裁中心,该中心受理国际商事争议和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
内地在1995年制定实施仲裁法。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届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决议,中国正式加入1958年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公约,同时作出两项保留,使中国国内仲裁制度和国际仲裁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香港仲裁中心受理国际商事争议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受理香港区内的争议案件适应自己的仲裁规则。另外,根据中国国务院办公厅1996年文件规定,各地组建的民商事仲裁委员会可以凭当事人协议受理国际商事争议案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曾经历了三次更名,分别是1954年的“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1980年的“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88年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除机构名称变更之外,其隶属关系一直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其性质、职能等均未减损。
本文所指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有关程序,是以中国《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为主要参照。对仲裁的范围、仲裁的类别和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和有效性、签订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等结合实例,进行简要介绍说明,以便相关外资公司企业在中国内地签订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掌握相关要点,立于不败之地。
仲裁类型知多少?
仲裁范围这里是指中国法律规定的可以通过仲裁审理的一切商事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事项。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范围可以理解为除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和刑事事件以外的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仲裁法》第77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约定”。可见,劳动争议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也不属于仲裁处理的范围。至于具体仲裁事项,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仲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各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就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一般包括在主合同中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即称为仲裁条款(arbitrationclause);另一种是各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称为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arbitrationagreement或submissionagreement)。我们这里主张在签订合同决定以仲裁解决纠纷时,就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以免当纠纷发生时,对方不同意提交仲裁解决,而不得不以时间长、效率低、变数多的诉讼形式来解决纠纷的情况。
仲裁协议的形式有两种:口头和书面。但是,解决国际经济贸易争议的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在中国,口头仲裁协议的效力已不被承认。中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为何无效?
有效的仲裁条款或者协议,除了约定的仲裁事项符合《仲裁法》有关规定外,仲裁机构的选择,也构成仲裁约定是否有效的基础。一般来说,选定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应与其现行名称相一致,但由于历史原因写成原仲裁委旧名称、或者虽由于笔误造成一定模糊但仍能辨别出具体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仲裁约定中选择了两个不同的仲裁机构的,以先受理仲裁的仲裁机构为准;以传真、信函方式确定仲裁机构或者一方的仲裁意思表示由对方以上述方式认可的,有效;选择仲裁委分支机构(如深圳、广东等分支机构仲裁的),有效;合同继承或转让后,仲裁条款对继承者或受让人有效。
无效的仲裁约定包括:既约定进行仲裁,又约定进行诉讼的,无效;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事后又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无效;显失公平的或者采用胁迫手段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
案例1:某国甲公司与中国徐州乙公司仲裁条款约定:“因本有关事项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取得协议时,且在被申请人国家根据被申请人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后因徐州乙公司一直拖欠合同货款,甲公司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提交仲裁,被申请人乙公司则反驳称:1、本合同争议发生的第一程序应是与我公司协商解决,而对方并未进入友好协商程序。2、根据约定的仲裁条款,并未具体约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全称,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不是中国境内唯一的仲裁机构,因此该仲裁协议约定不明,而且双方并未再达成补充的仲裁条款,故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委认为:1、争议发生后,某国甲公司多次找徐州乙公司催讨货款,而徐州乙公司则是对甲公司货物进行指责,并未就货款和货物进行任何协商,而且争议发生已超过半年,就国际惯例来讲,也超过了友好协商的期限,因此乙公司称甲公司未进入友好协商程序的说法不能成立。2、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的约定以及当事人争议的内容,有权受理本案的仲裁机构只能是本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被申请人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抗辩。
案例2:上海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在3份订作合同中都约定:“如有争端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争议。上海甲公司以日本乙公司为被告向上海某区法院提起诉讼,日本乙公司则以有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异议,上海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定该案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撤销上海某区法院裁定。上海甲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日本某公司又提出管辖异议,称双方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是“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委员会”,而双方签订合同时,该会已经不存在,该条款已无实际意义。故根据《仲裁法》第18条,在乙公司未与甲公司达成新的仲裁协议之前,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此案。
仲裁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双方原约定的“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委员会”即是现在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对本案有管辖权。
仲裁协议如何有效?
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是法院能否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前提条件,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和能力。
(2)仲裁协议的形式必须合法。
根据众多的国际法公约和国内法,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首先,提交仲裁的事项必须是依仲裁地或裁决执行地国法律能够提交仲裁的事项;
其次,协议的内容不得与仲裁地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该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4)仲裁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5)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上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
根据中国《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提请仲裁的事项应当是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乃至国家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有关身份的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的事项不在其内。(2)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以及准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由于此种情况下所作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在这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作出的协议应是无效的。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因欺诈而导致合同自始无效时,仲裁条款则仍然有效。
有效的仲裁协议,总体上有三方面的效力,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对当事人的效力表现为当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并且必须依仲裁协议中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对仲裁机构的效力指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对法院的效力是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并且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所作出的有效裁决,法院负有执行职责。这体现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
仲裁地点重要吗?
对于仲裁地点,应约定明确,避免出现约定竞争性的仲裁地点或对自己明显不利的仲裁地点。也应避免出现多个可选择的仲裁地点,在争议发生时让对方抢先在有利于自己的仲裁地点仲裁。
案例1: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在一份销售合同中约定了如下仲裁条款
1)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仲裁解决。
A、如果卖方为申请人,仲裁则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
B、如果买方为申请人,仲裁则在北京进行,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程序进行。
2)任何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对方通知后30日内指定仲裁员,再由双方各自指定的仲裁员共同指定一名瑞典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
3)该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了乙公司货款,乙公司为甲公司安装了机器,但该机器未按合同的约定运行,双方由此发生了争执并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向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提起仲裁,而甲公司也在北京向国际仲裁委提起仲裁。
在斯德哥尔摩仲裁庭向甲公司送达了乙公司的仲裁申请书和仲裁通知后,甲公司没做出任何答复和异议,也未指定仲裁员。而乙公司则要求仲裁委提供声明性的救济,即乙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并无任何实质性违约。在甲公司缺席的情况下斯德哥尔摩仲裁庭做出了上述裁决。
而甲公司向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提出的要求则是:1、退货。2、退货款。在审理过程中,美国乙公司到仲裁委参加了仲裁,并提交了斯德哥尔摩的仲裁裁定书,请求驳回甲公司的仲裁申请。
最后仲裁委据仲裁协议驳回了甲公司的仲裁申请。
案例2:美国甲公司与北京乙公司仲裁条款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当争议发生时,美国甲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起仲裁,中国甲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虽与深圳分会为一个整体,但北京的仲裁委决不等同于深圳分会,而且仲裁委的地址应首选北京。
4.国际仲裁申请书 篇四
(1)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履行、变更、解释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各类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5.仲裁申请书 篇五
1开庭准备。实行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经仲裁庭协商,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决定后,由秘书局于开庭前30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但必须在开庭前12天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局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如果仲裁庭对争议案件决定多次开庭的,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后的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30天的限制。
2开庭开始。在开庭开始阶段,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宣布开庭,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到庭的情况,再次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庭审调查。在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可以按照以下顺序对争议案件的事实与所涉及的证据资料进行调查;(1)双方当事人向仲裁庭进行陈述;(2)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3)出示相关的其他证据;(4)宣读鉴定结论;(5)宣读勘验笔录。
4庭审辩论。在仲裁庭对争议案件事实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围绕着双方争议的焦点事实与证据资料,按照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答辩、双方互相进行辩论的顺序展开辩论,这样既可以保障双方辩论权的实现,也有利于仲裁庭全面地查明争议案件事实。
5评议和裁决。仲裁庭对争议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进行评议并根据评议的结果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庭评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即仲裁庭应当依照全体仲裁员或者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作成记录附卷。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仲裁庭评议案件时无法形成多数人意见,仲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在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中,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裁决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以及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该仲裁裁决除非是依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或者独任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否则仲裁裁决应当由多数仲裁员署名。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仲裁裁决书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仲裁员在签署裁决前应当将裁决书草案提交仲裁委员会。在不影响仲裁员独立作出仲裁裁决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就裁决书形式问题提请仲裁员注意。裁决书应当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因此,作出裁决书的日期即为仲裁裁决产生约束力与强制执行力的日期。
首席仲裁:今天上海市黄浦区仲裁委员会在这是公开审理Disney公司与上海政府投资建成Disney乐园股权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本案由美方代表XX、,中方XX和X组成合议庭,XX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书记员XX担任庭审记录。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回避的规定),原告是否申请回避?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下面是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简要交待……原告、被告是否清楚?……下面开始法庭调查……
以上是民事案件的开场白。另外,在说以上开场白之前,要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宣布法庭纪律,这些由书记员做。
增加股权 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Crystal,女,1980年7月18日生,原系华特迪士尼公司副总经理,Disneyland ResortP.O.Box 3232Anaheim, CA 92803-3232,法定代表人:XX(818)560-1000
被申请人:Thinky,男,1980年6月15日生,原系 上海市人民政府XX职员,现住海市黄浦区人民大道200号,法定代表人:xx电话:(021)63212810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增加股权7%;
2、被申请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1 月与上海市政府就Disney落户上海一事签约,在土地、股权,资金、管理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贵方股权占43%,其中知识产权占45%,技术设备占35%,出资占20%,我方股权占57%,其中出资60%,土地占40%;高层管理人员我方占20%,贵方占80%。
经过这几年的发展,Disney乐园有了飞速的发展,游玩的人日益增多;每年以40%的收益递增,这一方面得益于我方Disney的品牌,二是受益于我方先进的设备及管理经验,三是从知识产权来看,我方在评估的时候价值评估少了,比如原来评估1000万的,现在他们认为这项资产值1500万,所以要求相应增加股权比例。因此,我方要求增加股权,由原来的43%增加到50%,与中方持平。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 《》、《》等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6.仲裁申请书 篇六
在一步步向前发展的社会中,需要使用申请的场合越来越多,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语言简洁、准确。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申请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仲裁申请书,欢迎大家分享。
仲裁申请书1申请人:xxx(女,身份证号:xxx)
地址:xxx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
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
联系电话:xxx
仲裁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给付经济赔偿金xxx元;
2、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给付拖欠的工资合计xxx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具体金额以拖欠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从xx年xx月xx日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3、裁令被申请人立即为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并赔偿申请人的工资损失,损失金额按照每月元的标准从xx年xx月xx日起算计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结离职手续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以来直至20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一直为被申请人工作,期间双方均签署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其中,20xx年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相应的补充协议,合同期自xx年xx月xx日始,该合同规定了申请人的工作时间、工资等事项。
一直以来,申请人严格履行上述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未出现严重违约的情形,而被申请人长期以来一直克扣申请人工资。
20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无正当合法的理由单方解除上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至今尚未为申请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离职手续,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承担应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赔偿金等法律责任。鉴于申请人已经累计为被申请人工作四年有余,市20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xxx元,则经济赔偿金的数额为xxx元;从年月起,被申请人累计克扣、拖欠申请人工资合计为xxx元,应一并给付;另外,被申请人还应赔偿因迟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离职手续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签字)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仲裁申请书2申请人:xx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职务:董事长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xx路xxx号,邮政编码:20xxxx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居鹏律师
联系电话:021-22817315
被申请人:中国xx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
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xx路x号,邮政编码:553000
联系电话:xxxxxx
仲裁请求:
1.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货款RMB 176,960.00元。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RMB5,308.8元。
3. 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自20xx年开始20xx年止,先后向申请人采购了总金额为240,960元的ADSL终端设备。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20日支付了64,000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176,960.00元(大写壹拾柒万陆千玖佰陆拾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依据销售合同第12.2条之约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3%计算,共计5,308.8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于申请人。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销售合同》第十四条之约定,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仲裁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
___年___月_日
仲裁申请书3申请人: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路17号。电话xxx
法定代表人:李四,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仲裁请求:
二、裁令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经建设工程招投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xx年6月2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承揽建设被申请人xx训练馆工程项目,合同就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于xx年8月完成施工。xx年3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结算时,被申请人提出工程中钢结构屋面按照含钢量进行结算,双方发生争议。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签订合同时、以及施工过程中,均约定钢结构屋面按800元/㎡(成活价)计算,并未进行变更。申请人完成1117.2㎡钢结构屋面工程,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钢结构屋面工程款893760元,被申请人按照钢结构屋面含钢量进行结算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定,特申请予以仲裁。
此致
xx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仲裁申请书4申请人:邓某,男,1967年9月生,籍贯:湖南,住址: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XXXX公司
地址:XXXXXXX,电话: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请求事项:
自20xx年1月29日依法解除,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80元(1740元×2月)。
二、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伤7级而产生的工伤待遇170xx2元。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其中工伤医疗补助金39886(14月×2849元)。
(二)伤残就业补助金38976(80元×21.75天×0.7×32月)。
(三)伤残补助金22620元(80元×21.75天×13月)。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期间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20880元(xx月×1740元)。
(五)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期间的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5750元。
其中护理费80元×50=4000元,伙食补助50元×0.7×50天=1750元、(六)交通费用20xx元。
(七)康复费用4000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2月10日开始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劳动岗位为XXXX新办公楼零杂工,用工时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按每天80元计,发放工资时间为每月月底,被申请人以现金给申请人发放工资。
发生争议的事实:
20xx年xx月4日15:00左右,申请人依照被申请人的工作安排与同事XXX共同操作一台机器,整理XXX新办公楼地面残渣,由于地面障碍物导致机器失控,将申请人右脚吸到机器内致残,被申请人事后给予了申请人相应的医疗,但否认申请人的受伤事故为工伤并拒绝相关赔偿。
申请人无奈之下根据相关法律,向省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省劳动仲裁委仲裁确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为劳动关系,目前判决已生效。
申请人依据判决向省社保局提出工伤申请,经审核,确认申请人20xx年xx月4日发生的受伤系工伤事故,并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7级伤残。由于被申请人未给申请购买社会保险,并拒绝支付工伤待遇。现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五)项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于20xx年1月29日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为20xx年2月10日至20xx年1月29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3480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三)、(七)项和XXX省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伤待遇170xx2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给予支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仲裁申请书5申请人:______省_______国际贸易公司
地址:________省_______市___路___号
法定代表人:扬______
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_______市______合成纤维厂
地址:_____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刘__________
职务:厂长
请求事项:
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______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之财产。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因设备购销合同发生纠纷,现已向你会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你会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付清剩余货款。本案已被受理。根据被申请人所在区工商,税务管理部门的有关信息,被申请人由于长期经营不善,严重亏损,现正准备与其他企业合并。为防止其借合并之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特向你会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仲裁裁决得以顺利执行,实现申请人合法权益。
如因申请采取仲裁保全措施不当,造成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申请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并承担采取保全措施的费用。
此致
敬礼!
______市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国际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仲裁申请书6申请人: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__ 职务:董事长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__路___号,邮政编码:20____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居鹏律师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中国__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__
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__路_号,邮政编码:553000
联系电话:______
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货款RMB 176,96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RMB5,308。8元。
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自20__年开始20__年止,先后向申请人采购了总金额为240,960元的ADSL终端设备。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于20__年11月20日支付了64,000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176,960。00元(大写壹拾柒万陆千玖佰陆拾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依据销售合同第12。2条之约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3%计算,共计5,308。8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于申请人。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销售合同》第十四条之约定,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仲裁委员会
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仲裁申请书7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厂长,电话: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经理。
案由:购销合同纠纷。
仲裁要求:
一、立即支付货款_______________元。
二、赔偿损失费_______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请人_______省_______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我厂在_______市签订销合同一份,采购我厂生产的钢窗_______副。合同对钢窗的质料、规格、数量和单价都作了明确约定,交货日期为_____年_____月份。我厂按期向被申请人交付了钢窗并经过合格验收,但对方却迟迟不支付货款,后又称有部分钢窗不符合合市场变化的影响,公司资金紧张,一时难于支付货款。由于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拒不支付货款,我厂几次到_______省_______市往返交涉,给我厂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由于上述情况,根据原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特申请_______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仲裁申请书8申请人:***,男,汉族,xxx年5月18日出生
住址:***
身份证号:***
代理人:郭XX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仲裁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xxx年8月25日作出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补发从xxx年8月25日起至裁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按3.5万元/月计算)和经济补偿金(按照工资的25%计算);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从xxx年1月至xxx年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计38.5万元(按3.5万元/月计算,共11个月工资)。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xxx年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但在建立劳动关系后直至xxx年2月6日,被申请人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平均工资为3.5万元,故被申请人应当为此另行支付38.5万元的二倍工资。
xxx 年8月25日,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申请人违反被申请人劳动人事手册第12.2.4.3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非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并从xxx年8月25日起,被申请人停止支付申请人的工资,根据相关法规,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并承担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责任。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申请劳动仲裁,依法支持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申请人(签字):***
日期:
仲裁申请书9申请人: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街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厂长,电话: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理。
案由:_________________购销合同纠纷。
仲裁要求:_________________
一、立即支付货款_______________元。
二、赔偿损失费_______________元。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申请人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我厂在__________市签订销合同一份,采购我厂生产的A4纸_____________箱。合同对A4纸的质料、规格、数量和单价都作了明确约定,交货日期为__________年______月份。我厂按期向被申请人交付了钢窗并经过合格验收,但对方却迟迟不支付货款,后又称有部分A4纸不符合合市场变化的影响,公司资金紧张,一时难于支付货款。由于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拒不支付货款,我厂几次到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往返交涉,给我厂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仲裁申请书10申请人:xxx,男,住xx号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xxxxxx有限公司
车身厂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xx
负责人:xxxx电话:822xxxxx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xxxxxx
申请仲裁事项:
1、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经济补偿金5xx0元。
2、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XX年年——20xx年社会保险金。
3、请求两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XX年年2月被十堰xxxx劳务公司派遣到xxxxxx车身厂工作,20xx年5月25日用工单位以“效益不好、40岁以上人员全部辞退”为由、将申请人违法辞退。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贵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此致
xxx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仲裁申请书11申诉人:x公司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xxx某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事项:
五、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仲裁费及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年4月19日申请人同被申请人签订《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同年8月17日双方又签订了《呼和浩特市房屋拆迁回迁安置住房合同》,该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在20xx年10月30日向申请人交付回民区昌盛家园6号楼2单元3层西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4.39㎡,产权归申请人所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义务,支付首次付款33910元。
20xx年10月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但办理入住手续的前提是申请人必须交回原合同,重新签合同后才能交付第二次付款和办理入住手续。经申请人对照发现被申请人要求重新签订的合同第二条同原合同约定不符,作为回迁户补交的差价比原合同多出近万元。经多次协商,被申请人不同意按期交付房屋。无奈,申请人将此事投诉到呼市市长信箱,后转到市房产局处理。xxx0年3月12日呼和浩特市房地产监察的大队针对被申请人的行为做出说明,确认申请人投诉情况属实,被申请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可以计算出申请人拆迁房屋价值83252元,申请人又支付现金33910元,相当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房屋价款117162元,依据《呼和浩特市房屋拆迁回迁安置住房合同》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一年的违约金即117162×5/10000×365=21382元。
房屋拆迁时间为XX年4月至今,已30个月,已逾期12个月,被申请人应支付过渡费8×30.05×12×2=5856元。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违约,应向申请人交付某家园6号楼2单元3楼西户房屋一套;裁决强制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1382元(从20xx年11月1日起算,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过渡费5856元(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交房之日);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及相关费用。
此致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仲裁申请书12申请人:_省_开发公司
地址:_省_市_街_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申请撤销事项:
_仲裁委员会(__)仲字第×号仲裁裁决不符合仲裁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事实与理由,此略。)
证据:申请人_年_月_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指定仲裁员函,指定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B为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此致
_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_开发公司_年_月_日附:1.本申请书副本×份;
2._仲裁委员会(__)仲字第×号仲裁裁决书;
3.申请人_年_月_日提交的指定仲裁员函副本。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申请撤销事项;
(2)事实和理由。
(3)证据。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撤销事项:
事实和理由:
证据: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仲裁申请书13一、什么是劳动仲裁申请书
劳动争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劳动仲裁机关,就劳动争议事项提出仲裁请求的法律文书,也是劳动仲裁机关立案的依据和凭证。
劳动争议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需要向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劳动仲裁机关予以维护时,就应提供劳动仲裁申请书。
二、分类
1、表格式
2、文章式
三、格式
1、要写明申请方、被申请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企业一方除写企业名称外,还要写法定代表人)、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单位地址、家庭地址、电话等。
2、写明申请事项。也就是你想主张的事项。比如,支付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3、写明事实和理由,应叙述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后果等,特别是要把引发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关键性事实客观地交代清楚。应叙述的全面而又简洁。
4、然后写结束语和呈文对象。“特向贵委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至此xxx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
5、最后落款,即申请人姓名和日期。
四、注意事项
为防止遗漏应主张的合法权益或表述不清楚影响胜诉,建议请专业人士代笔。
仲裁申请书14申请人________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区__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三,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区__路17号。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李四,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仲裁请求:
二、裁令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年,经建设工程招投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___年6月2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承揽建设被申请人__训练馆工程项目,合同就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期限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于___年8月完成施工。___年3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结算时,被申请人提出工程中钢结构屋面按照含钢量进行结算,双方发生争议。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签订合同时、以及施工过程中,均约定钢结构屋面按800元/㎡(成活价)计算,并未进行变更。申请人完成1117.2㎡钢结构屋面工程,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钢结构屋面工程款893760元,被申请人按照钢结构屋面含钢量进行结算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定,特申请予以仲裁。
此致
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
20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仲裁申请书15致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办事处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区____路____号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进出口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街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韩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事处,根据其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进出口公司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____号合同第____条仲裁条款的规定,就该合同项下关于钢管付款问题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现将仲裁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陈述如下:
一、仲裁请求
裁决被申请人立即支付下列费用:
1.偿付钢管贷款,计为____________美元;
2.偿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________美元;
3.其他损失总计________美元;
4.律师费________美元;
5.本案仲裁费。
二、本案案情
1.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编号为________钢管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申请人卖给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MM钢管____________________吨,单价每吨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合同总价_____美元,装运地韩国马山,卸货港中国烟台,装运期限为________年____月底和____月底,每月交货数量必须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装运;买方应于装运前____________________天,通过大连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该信用证即期汇票及其他单据在开证行付款,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向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
2.合同订立后,申请人积极履行合同。
3. ________及________号提单项下钢管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运抵中国烟台。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申请人以"正本提单未到,我方急于提货为由出具保函,并于同日用临时提货单将该提单项下全部货物提走。被申请人将合同项下全部货物提走后,一面承诺以______方式尽快付款,一面开始卖出货物,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派人调查,已卖出钢管______多吨,但对付款问题却一拖再拖,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虽几次提出付款计划,但每次均以不能兑现而告终。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经申请人多次努力,被申请人才向申请人支付了________美元货款,剩余货款至今未付。
三、争议及索赔理由
1.为了解决争议,申请人就付款问题多次与被申请人联系,并多次派人到被申请人单位催要货款,但被申请人虽表面同意付款,确认了此项债权债务关系,但却借种种原因,不予兑现,严重地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同时违反了国际贸易活动的基本准则,这种失去信誉、违反商业道德、违犯法律的行为已经给申诉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申请人不得不根据合同约定提出仲裁请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9条规定,并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第25条、第53条、第58条第1款、第62条、第78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第13条____款、第14条____款、第14条____款,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及有关部门费用: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14条3款和第24条的规定,申请人指定____为仲裁员,并委托北京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律师和________律师为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
仲裁申请人: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7.国际仲裁申请书 篇七
国际商事仲裁逐渐成为解决私人与私人之间跨国经济争议的最常用途径之一, 各国在国际性问题上立场益加宽松, 但是, 依然有很多国家在立法中严格区分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而分别规定。国内商事争端是否可以在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涉及到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 成为仲裁程序启动的基础, 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到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各个方面, 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我国仲裁法颁布之后, 原来壁垒分明的仲裁体系, 即涉外仲裁机构专门受理涉外案件的仲裁, 国内仲裁机构专门承担国内争议的仲裁的格局有了根本的改变。是否允许当事人将纯粹的国内争议, 提交给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审理, 就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二、区分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的原因分析
由于争端性质的原因, 很多国家的仲裁法严格区分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 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可仲裁性、仲裁适用的程序和裁决的司法审查等方面都做了不同的规定。相对于国内争端, 国际争端与国内联系较为松散, 国家对国际仲裁也就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 对之限制较少甚至取消限制。
(一) 在争议可仲裁事项上, 国际商事仲裁所受到的限制更少
争议性质的可仲裁性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前提。由于国内争议事项往往与一国的公共秩序密切相关, 与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一样, 对于国内争议能否允许国际商事机构进行仲裁, 体现着国家对法律救济制度的控制。
可仲裁事项的范围往往体现了仲裁与诉讼博弈的结果。在初期, 可仲裁事项范围非常狭窄, 随着经济的发展, 各国逐渐将传统上认为不能仲裁的争议, 如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争议、知识产权争议、破产争议、反垄断法争议等特殊争议事项都被赋予了可仲裁性的标签。各国在可仲裁事项不断扩大的过程中, 是在区分了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的基础上, 首先承认某一事项在国际仲裁上的可仲裁性, 然后在国内仲裁的可仲裁性。但是, 对应于国际商事仲裁中可仲裁事项范围的大幅度拓展, 可仲裁的国内争议事项并没有同比例地大幅度增加。
(二) 国际商事仲裁的审理过程具有广泛的自由
首先, 就审理程序而言, 国际商事仲裁越来越地表现出趋同化的特征, 但国内仲裁制度并没有同步地趋同化。在程序法问题上, 国内仲裁往往要严格遵守本国的程序法规定, 在仲裁进行过程中, 往往受到法院比较多的干预或监督等, 当事人的选择仲裁程序法的权利往往受到限制。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仲裁程序法和实体法相互独立。很多国家的法律甚至明确规定, 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仲裁适用的法律, 包括程序规则, 如法国民法典和《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等都运行当事人直接或者按照仲裁规则确定仲裁程序。
其次, 国际商事仲裁往往会涉及到实体法的适用, 各国在实践中也赋予国际商事仲裁更大的选择法律的自由。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比国内仲裁中得到更有力的支持。如法国最高法院在1930年的“马德勒案 (mardelēv muller) 中认为只要合同具有涉外因素, 当事人就可以选择外国法支配该合同。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甚至可以不仅不考虑任何的冲突法规则, 也不适用任何的国内法, 而是适用“非国内”性的规则。
最后, 在有关强制性规则对仲裁的影响上, 国际商事仲裁显然是更加具有独立性。限制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也不能违背强制性规则往往比较突出地表现了国家对仲裁的控制, 在国内仲裁中, 仲裁地的强制性规则, 无论是国内法上的还是国际私法上的强制性规则都应该得到尊重, 但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纯粹的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则往往不为仲裁庭所重视。
(三) 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审查更为宽松
在仲裁采取的审查方面, 对于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往往更严格。依照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对于国内仲裁中作出的裁决, 既可以就仲裁的程序问题提出异议, 也可以就裁决的实体问题提出异议, 并可以据此要求撤销裁决, 但是, 各国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审查标准往往限于程序性的。
三、仲裁的国际性标准日益宽松化趋势
在界定仲裁案件的国际性上, 有两种标准, 其一是实质性连接因素 (material connecting factors) 标准, 即考虑到包括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居所或公司德尔总部所在地、合同缔结地、履行地、财产所在地和损害发生地、争议实体选择适用的法律所属地等实质性连接因素是否具有国际性。
另外一个是争议性质标准, 即如果争议涉及国际商事利益, 则为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会是较早采用这一标准来确定仲裁的国际性的。以争议的国际性质作为认定仲裁国际性的标准逐步形成之后, 被广泛地运用于仲裁实践。
还有一些国家兼采这两种标准, 即从当事人的国籍、争议的标的、权利义务的确定和履行、仲裁地点等多方面因素, 判断仲裁协议是否具有“国际因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采用这一混合标准, 尽量扩大国际仲裁协议的范围。
在国际实践中, 对于国际性有扩大化的解释的趋势, 例如, 在香港高等法院1993年审理的案件中, 两间香港贸易公司在香港订立了买卖大豆渣的合同, 交货条件为FOB大连, 但派船和付款均在香港, 发生争议在香港仲裁。双方当事人对该仲裁应适用国际仲裁还是香港本地仲裁的法律发生争议。香港高等法院认为, 虽然合同的当事人均为香港本地公司, 合同签订地以及派船和付款义务的履行都在香港, 但交货地点在香港之外, 而交货义务构成了“商业关系义务的实质性部分”, 因而该仲裁应属国际商事仲裁。
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受理国内争议可行性分析
(一) 允许国际仲裁机构受理国内争议能够最大限度地彰显意思自治原则
仲裁是一种“类法律式”的冲突解决手段, 是当事人自愿将争端提交仲裁人进行审理, 受到仲裁人所作出的裁决的约束。和诉讼相比, 仲裁具有很强的自治性, 鲁贝林德维西提出国际商事仲裁自治性理论, 认为仲裁制度是一种独创的制度, 它摆脱了契约和司法权的观念, 具有自治性。而尊重当事人自由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对其争端予以解决是该理论的应有之意, 从这个角度来言, 限制国际仲裁机构受理国内争议似乎已无必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国际商事仲裁越来越体现了其自治性的特征。但是, 法律制度也从强调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 这必然会对无限制的契约自由原则进行约束, 在选择仲裁机构的时候, 这种约束也是存在的。因此, 无限制地允许当事人将没有任何国际因素的争端提交国际仲裁, 在短时间内还会遭遇很多难以逾越的障碍。
(二) 国内争议提交国际仲裁解决面临法律制度上的障碍
首先由于在处理具有涉外因素的纠纷时, 存在着冲突法问题, 仲裁程序往往适用仲裁地的程序法规则。因而, 如果允许国内争端可以在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这必然会首先产生纯粹的与一个国家有关的争端中出现了适用了外国法的情形, 这是阻碍国内纠纷到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性的最大障碍。
其次, 限制当事人将国内争议提交涉外仲裁, 一方面体现了仲裁制度与法院制度之间一种矛盾的张力, 体现了国家对仲裁的控制权力, 另一方面, 这种限制也与国家司法权威相联系, 在诉讼制度中, 纯粹的国内纠纷, 是不可能提交到国外法院进行审理的, 因此, 仲裁也必然应遵守这种对不具有涉外性的纠纷在解决方式上的限制。
此外, 随着国际经济竞争日益白热化, 各国在涉外经济领域也采取了有别于国内经济的宽松自由的政策, 这导致许多公共政策方面的规则仅仅适用于国内经济领域。如果允许纯粹的国内纠纷到国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 必然引起原应适用的公共政策被规避的情况。
(三) 对于不同类型的国内争议可适用国际商事仲裁应区别对待
应该指出, 要求取消对国内争议提交国际仲裁的动因, 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国内仲裁的实际操作中存在问题, 例如在公正性、独立性甚至专业性方面, 远远逊于国际仲裁。不可否认, 这些缺陷对国内仲裁机构的权威性造成了消极的影响。但是, 基于仲裁操作过程中本不应存在但却实际产生的各种缺陷为由, 而无视国内仲裁与国际仲裁间的本质区别, 要求取消对国内争议提交涉外仲裁的限制, 是缺乏理论基础的。
当前, 对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作出区分依然是普遍做法, 对国际仲裁裁决只作程序审查而不审查实体已经成为被普遍接受和遵守的原则, 而对国内仲裁的监督范围则更为宽泛, 全面地允许将国内争议提交国际仲裁并非现实, 但是全面地禁止也不符合仲裁趋同化的发展潮流。区分国内争议事项的性质, 将与国内利益联系密切的, 限制其在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例如, 有关反垄断法和破产的争议往往无法避免地与争议地的公共政策相关, 还涉及到市场竞争秩序, 与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息息相关, 与国家控制无法做出截然的分割事项, 如果允许国际仲裁机构进行审理, 势必使相关国家忧心于本国的相关公共政策被仲裁庭所忽视。纯粹私人自治领域的, 诸如合同争议, 往往与第三方的利益或者国家公法利益没有非常直接的关系, 可以考虑允许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例如, 美国在确定证券争议的可仲裁性时, 严格区分了国际证券争议和国内证券争议而予以不同的规定, 纯粹的国内证券争议, 是不能提交国际仲裁的。
当然, 目前, 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的区分有淡化的趋势, 可仲裁事项的逐渐扩大, 将来, 双轨制的区分必然会出现融合和趋同, 但是, 这一前景, 还需要脚踏实地地推进, 而逐渐地允许与国内公法利益联系较弱的争议事项提交国际仲裁, 是这个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参考文献
[1]Oliver E.Browne, London v Paris:Territorial competition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2004]1 Int.A.L.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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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翔,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非国内”规则的适用, 仲裁研究第21辑
[5]Fung Sang Trading Ltd v.Kai Sun Sea Products and Food Company Ltd, Supreme Court of Hong Kong, High Court, YCA 1992, at 289 et seq, also see Case Law on UNCITRAL Texts (CLOUT)
[6]屈广清, 国际仲裁制度的发展与趋同, 法商研究1995;4
[7]肖永平, 内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之我见, 中国社会科学, 1998;2
8.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成立运作 篇八
从今年4月14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至今,上海在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上海“两个中心”建设方面展开了一系列实质性“动作”。在日前召开的相关工作会议上,上海市领导明确指出,加强地方立法、完善法治保障是加强“两个中心”建设、确保政策落实的重要环节,并强调要大力支持海事仲裁机构的建设,形成争议解决的仲裁机制。
海事仲裁历来被世界各大航运中心视为其软实力之一,不仅是国际上广为接受的解决各种海商海事纠纷的途径;同时作为一种国际惯例,是被法律确定的争议解决机制。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作为海运贸易大国,贸易仲裁与海事仲裁获得了较大的发展,1986年,中国加入了《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并于1994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航运方面争议的特殊性和仲裁在解决争议中便捷、灵活、保密、费用低、专业等独特优势,决定了航运与仲裁的结合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趋势。
2008年初,上海仲裁委员会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就上海航运仲裁的现状与发展进行了大量的前期调研工作,为组建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做了积极的准备。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首次聘任的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上海海事大学校长於世成表示,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的成立标志着上海在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硬件提升的过程中,也进一步提高了软实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一发展阶段,将更加重视软环境的建设与完善,更加重视国际化与法治化。
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作为上海仲裁委员会特设的仲裁审理航运交通、物流运输、海事海商、港口建设等纠纷争议案件的专业分支机构,落户上海北外滩航运服务集聚区。目前在这一区域已经集聚了包括中海集团、中远集运、上海国际港务集团、上海航运交易所、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等众多航运企业及功能性机构。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将根据国内外当事人的约定,受理各类航运仲裁案件,提供更快捷、方便、高效的服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法制司司长卢云华在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成立仪式上表示,随着上海国际航运仲裁院的成立,希望上海在国际航运法治环境建设中走在全国的前列。有关航运企业人士认为,国际航运仲裁为中外当事人解决在国际航运领域里发生的各种民商事纠纷多了一个选择,将有力地促进航运争议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完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法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