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发展历程

2025-03-03

生育保险发展历程(8篇)

1.生育保险发展历程 篇一

中国医疗保险事业发展历程

建国以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制度,企业实行劳保医疗制度,基本上是国家和用人单位自行管理、据实报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其弊端逐步暴露出来:覆盖面窄,仅覆盖国有单位职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缺乏制度安排;经费没有稳定保障,普遍存在着企业欠费、机关挂账的现象;国家和单位对职工医疗费用包揽过多,浪费严重;缺乏社会共济,不同单位经济负担畸轻畸重,职工医疗待遇苦乐不均等。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陆续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疗保险实现了历史性跨越。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1994年,国务院决定在江苏镇江、江西九江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取代公费、劳保医疗制度;1996年,试点范围扩大到40多个城市;1998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普遍建立,基本完成了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转轨。同时,适应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就业格局转变、城镇化水平提高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逐步从国有集体单位扩大到了非公经济组织,从正规就业人员扩大到了灵活就业人员,在制度覆盖范围上打破了不同所有制、不同就业形式、不同身份劳动者之间的界限。2007年7月,国务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将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由从业人员扩大到学生、儿童、老人等城镇非从业人员。与此同时,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制度也从局部试点走向全面推开,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建立。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分别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农村人口和城乡困难人群。

二是基本医疗保险成效初步显现。

截至2008年9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98亿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7594万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8.15亿人。在覆盖面不断扩大的基础上,医疗保险的受益人群持续增加,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基本实现了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管理目标。在完善制度的同时,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不断加强,形成以“三个目录,两个定点,一个结算办法”为核心的管理体系,初步形成了对定点医药服务机构的监管和调控机制。从改革的实践看,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保障,医疗费用增长过快的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参保人员的疾病费用负担减轻,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效应明显。三是医疗保障责任逐步清晰,公共财政的作用不断加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医疗保险体系中政府、单位(雇主)、个人(家庭)等的责任逐步清晰,公共财政对医疗保障的投入不断加大。比如,为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等历史遗留问题,一些省市陆续出台政策,通过加大政府投入、企业尽责等办法,解决了相当部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为解决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就业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政府对参保的城乡居民,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的补助,大大提高了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保证了制度的稳定、可持续。此外,政府对医药卫生的投入不断增加,特别是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不断增加,方便了参保患者,降低了医疗服务成本。

四是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推进,各地普遍建立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充实了经办管理人员。多数统筹地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基本实现了医疗费用的实时联网结算。随着城镇居民医保试点工作启动,劳动保障社区平台建设不断加强,初步形成了“参保在社区,缴费在银行,就医结算在医院”的管理服务体系。

五是促进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筹资和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为医疗机构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优化内部管理流程,不断缩短结算周期,对参保人员在医疗机构发生的合理费用及时足额支付,改变了公费劳保医疗长期拖欠医疗机构医疗费问题,促进了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医疗保险通过建立定点管理制度,规范了医疗服务行为,提高了服务质量,控制了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促进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对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今后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实践证明,改革开放以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向是正确的,医疗保险在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也探索和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主要是:

始终坚持改善民生,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将医疗保险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措施,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问题入手研究完善政策。始终坚持基本保障,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充分考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经济承受能力,坚持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和保障水平。始终坚持统筹协调,在制度安排上,坚持中央定原则,地方定具体政策,既维护了政策框架的基本统一,也兼顾了地方实际;在工作推进上,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配合,注重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相关领域的配套衔接;在医疗服务管理上,不断加

强与定点机构的沟通协调,形成医、患、管三方相互理解、支持和配合的格局。始终坚持制度创新,认真研究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的深层次矛盾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使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断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始终坚持制度建设与能力建设并重,把能力建设摆在医疗保险工作的突出位置,努力提升医疗保险管理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不断加大信息建设的力度,将管理服务向街道社区延伸,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党的十七大提出,到2020年要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标志着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当前的工作重点,一是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工作,逐步覆盖全体城乡居民;二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保障水平,使城乡居民个人医药费用负担明显减轻,并逐步缩小城乡之间保障水平差距;三是不断提升管理服务能力,为参保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总结改革开放30年的基本经验,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以百倍热情,扎实工作,加快推进我国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为全国人民病有所医提供制度保障。

2.生育保险发展历程 篇二

对此理论界学者就农村养老保险的管理、制度创新、发展路径等问题展开了热烈探讨, 总体方向基本确立, 即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养老保险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因此研究其发展历程及改革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与现状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起步落后于城镇养老保险, 并且随着经济发展和政治制度的变化而不断变迁。建国以来,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主要历经三个阶段, 即以农民家庭保障为主体的传统性养老保障制度阶段;以集体保障为主体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阶段;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 国际予以政策支持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阶段。研究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变迁是研究农村养老保险问题的学术起点, 对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有基础性的意义。

至今, 农村养老保险已取得很大发展, 但全国各地发展情况不平衡、缺乏统一管理和立法保障、保值增值困难仍是农村养老保险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冯章龙认为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强制性和国家责任性, 随后从制度层面总结了保险制度的内在缺陷。有学者也指出了其他原因, 如刘子兰 (2003) 所讲, 政府主管部门及学术界建立中国农村养老社会保险计划时认识上的误区导致了它的发展停滞。

二、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未来趋势

通过已有研究结论可以看到, 中国传统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缺陷, 政策的不稳定性不仅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而且损害了制度的威信和吸引力, 而中国当前现状也凸显了改革的必要与紧迫性:一方面, 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体制不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 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无法承担农民养老的历史重任。随着老年农民老无所养问题越来越严重, 与发达国家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形成了强烈反差, 许多地区开始改革制度。

(一) 政府的作用

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作用至关重要, 大部分理论界学者赞同这个观点, 也曾将目前农村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归因于政府涉足不够, 但对政府深入程度则持不同看法。

李迎生指出, 政府担负着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 推动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建设, 以及创造适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外部环境等重要职责。阎安认为政府应承担全部转制成本和隐性债务, 应从部分积累制过渡到完全积累制, 在强制缴费的基础上鼓励个人多储蓄积累, 建立多功能个人养老账户。

(二) 路径的选择

大部分学者认为中国不具备全面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 难以建立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 这是由现实国情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既定路径决定的。何文炯等 (2001) 建议发达地区积极推进, 欠发达地区应暂缓推行, 然后逐步扩大其实施范围。王枝茂建议立法先行, 渐进式推进。

也有少数学者认为GDP的增长表明中国已具备一定经济条件, 且农民表现出强烈愿望和广泛的社会保障参与意识, 因此中国已初步具备全面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

(三) 目标的构建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的构建, 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经验。在养老金筹集模式上坚持国家和集体为主、个人为辅的原则, 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以社会保险为核心, 家庭养老和社区互助为辅助, 逐渐与城镇从业者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整合的社会养老模式。

但这种学习不能脱离既有的制度文化条件, 也不能以削弱中国既有制度文化优势为代价, 盲目照搬西方社会保障模式只会加大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难度和改革的制度成本。

三、总结和思考

综上可知,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 在取得一定成果的同时也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而传统养老保险制度所体现的效率低下问题使政府和学者们正积极探索一种新的制度模式。

在农村养老保险的改革中, 政府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责任。关于制度创新和路径选择, 目前普遍接受的是将农村地区分层分类, 推进与其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方向已基本确立, 即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而目标的制定可以参照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 但最终仍应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 不可盲目照搬。

此外, 已有的研究成果指出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就其变迁历程、管理模式、路径选择、政府作用等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讨, 也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但目前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的研究则相对较少, 未来可针对这一问题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谢冬水, 王松.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历史变迁与制度创新[J].中国集体经济, 2008 (10) .

[2]、冯章龙.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经济界, 2006 (4) .

[3]、王枝茂, 张璐琴.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的路径创新[J].经济师, 2006 (12) .

[4]、孙红民.中国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及其问题[J].人口与经济, 2009 (S1) .

[5]、李迎生.探索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整合之路[J].浙江学刊, 2001 (5) .

[6]、阎安.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J].科技创新导报, 2009 (12) .

3.第二讲中国职工养老保险发展历程 篇三

一、国家保险型养老模式阶段

在国家保险型养老模式阶段,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现收现付制、个人不缴费、就业/工资关联、企业与机关各成系统。这一阶段的政策法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

养老保险制度建立

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家政务院于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七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保险条例》) ,并于1953年1月2日进行了修订,这是一个包括养老、疾病、工伤、生育等多方面内容的综合性的社会保险行政规定。其中养老保险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初步建立。在《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和实施以后的10多年里,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实际又颁布一系列关于养老保险的“规定”和“办法”,其中主要的规定和办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1951年3月24日劳动部公布试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1958年2月9日公布)、1964年4月20日《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办法》和《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66)二轻劳邓字第11/59号〕等,奠定了中国计划经济时期养老保险基本框架结构。

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内容

覆盖范围:有职工100人以上的国有、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及其职工,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员工。

资金筹集:企业负责缴费,个人不缴费。企业按全部工人工资总额的3%,提缴保险费(3%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当时没有单独规定养老保险费率),其中70%留存本企业工会,30%上交全国总工会作为调剂金(1969年以后不再上交,全部留在企业)。

支付条件:第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人,男性60岁,女性50岁;干部(机关事业单位),男性60岁,女性55岁。特殊行业或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可以提前,高级官员和专家教授等退休年龄可以延长。第二,工龄满10年。

保险待遇:养老金与工龄和工资挂钩。一般情况下,企业工人连续工龄满20年,最高养老金工资替代率为75%;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龄满35年,最高养老金工资替代率为88%;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养老金工资替代率最高达90%。工龄35年以下,养老金工资替代率相应递减。

评价分析

这个阶段,中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单位保险”倾向明显,各单位对自己的职工负责,这种倾向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得到了巩固,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要求“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养老保险彻底变成了各企业内部的事情,丧失了其社会统筹调剂功能,这给日后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造成了巨大麻烦。

20世纪80年代初,从经济层面看,由中国农村起始经济改革蔓延至城市,经济转轨,政企分开,企业走向市场,现代企业制度普及开来,劳动力也开始流动起来,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新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从社会层面看,中国的老龄化时代急速到来,单位养老保险模式的弊病终于显现:首先,单位养老保险模式严重阻碍劳动力流动;其次,单位养老保险模式导致企业之间不公平竞争,老企业退休职工多,养老金成本高,新企业甚至没有养老金成本;再次,人口老龄化使得“体制内抚养比”(即覆盖范围内退休人数对在业人数之比)提高,国家保险型养老模式捉襟见肘,自顾不暇。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革命性变化的时代即将到来。

二、“统账结合”养老保险模式阶段(1986年至今)

“统账结合”模式酝酿

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城市铺开, 政府与企业的关系重新调整,企业脱离政府包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的保险费负担以及企业之间养老费用苦乐不均的问题显现出来。

1984年有广东东莞、江门进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试图突破单位保险的框架。1985年1月,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做好统筹退休基金与退休职工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发布,统筹养老金有了国家政策。

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国有企业新招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并要求企业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劳动合同制工人按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3%缴纳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统筹摆脱了“单位保险”束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在新中国历史上是第一次,未来“统账结合”模式就此埋下伏笔。

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要求“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从此,不仅是新合同制工人,而且所有企业职工个人都将缴纳养老保险费。正式宣告以《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为基础的“国家养老保险模式”时代结束。

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全国多地根据自己的情况分别试行。

建立和完善

年7月,通过总结各地试行经验,权衡各方利弊,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向全国推广“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这里所谓“统一”主要是指统一了资金来源,统一了企业和个人的保险费率,统一了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了保险水平(计发办法)等,因为在1997年以前的试行中各地各有做法。

在中国社会保障史上,《决定》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规,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以“齐心协力推进养老保险改革”为标题的人民日报社论(1997年7月30日)将此称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年12月,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发布,对1997年《决定》进行了若干重要修改,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施行)一起,成为我国现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

4.生育保险发展历程 篇四

精算工作,简而言之,就是将风险数量化。它依据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运用现代的各种科学、有效的技术方法,对各种经济活动中未来不确定的事件(风险)产生的影响,特别是对于财务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和管理。在国外,精算早已形成完整体系,而且在社会保障、金融保险、投资证券等领域广泛应用,成为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特别是人寿保险公司的经营基础也正是基于精算原理。

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走上了规范管理的道路。保监会成立后在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方面成就显著:保监会在19发布了《人寿保险精算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健康保险精算规定》等,制定《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和《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订了针对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

1999年下发的《精算规定》主要是针对当时传统寿险产品的定价、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法定责任准备金等计算基础进行统一规范,随着银行存款利率连续7次下调,大多数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下降,与当时高企的寿险保单预定利率形成倒挂,结果产生全行业性的利差损失。为了化解固定利率保险产品因银行利率下调所带来的风险,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经保监会批准,国内保险市场上逐渐开始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分红产品以及万能保险产品,保监会在20初及时制订下发了《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和《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定义、红利分配、投资核算、信息披露等等事项做了详细规定。到年底,投资连结保险等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在全国铺开。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的销售达到了一个高峰,尤其是分红保险,统计数字表明,20全国寿险分红产品保费收入1121.7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49.3%,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随着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在国内的兴起,保监会及时注意到应该尽快制订针对新型产品的精算规定,在总结我们开办新型产品以来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参考了各国的有关做法,广泛征求了行业内、尤其是海外精算咨询公司、各公司精算师队伍的意见后,决定从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精算规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对分红保险产品的准备金提取要求更加严格,并对投连、万能等保险产品的费用收取作出了明确规定,各保险公司必须从7月1日开始按照新规定开发产品,对不符合新规定的现有产品作出必要的修改。

5.我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历程 篇五

自1980年中国进行改革开放以来,短短20多年的时间,中国的保险业经历了从小到大、从封闭到开放的发展历程,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不断加快对外开放的步伐,形成了中、外保险公司良性互动、共同发展的双赢局面。2004年12月11日,按照入世协议,保险业的入世过渡期结束,中国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中国保险业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回顾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历程,总结中国保险业在对外开放中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有利于我们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做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工作,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做大做强。

一、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四个阶段

中国保险业的对外开放历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1980年至1992年,是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准备阶段。八十年代初,我国开始允许一些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代表处。外资保险代表处为增进中外保险业相互了解与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外资保险公司下一步进入中国市场奠定了基础。

(二)1992年至 2001年12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前),是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初步发展阶段。国务院选定上海作为第一个保险对外开放试点城市,标志着这一阶段的开始。1995年,保险对外开放的试点城市从上海扩大到广州。1992年9月,美国友邦公司作为第一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随后,有一批外国保险公司获准进入我国保险市场。截至入世前,共有来自12个国家和地区的29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营业性机构。其中,中外合资保险公司16家,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13家。2000年,中国保监会加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进一步加强了我国与国际保险界的联系与合作。

(三)加入世贸后的三年过渡期:从2001年12月加入世贸组织开始,我国保险业进入对外开放的新阶段。入世后,中国严格履行承诺,不断扩大保险业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市场主体不断增加:截至2004年9月9日,已有14个国家(地区)的39家(含4家筹建)外国(地区)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70个(含7家筹建)营业性机构。此外,还有124家保险机构在中国共设立了187个代表处;保险对外开放城市已由加入时的上海、广州、深圳、大连和佛山等五个城市,扩大到了北京、天津、苏州、成都、重庆、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福州等城市;外国非寿险公司可以设立独资子公司,并向外国和国内客户提供全部非寿险服务。

与此同时,中资保险公司的海外融资也取得重大进展。2003年至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分别在境外上市,三家公司共筹集资金折合人民币480亿元左右,改善了资本结构,提高了偿付能力,向建立现代保险企业的目标迈出了重要一步。

(四)过渡期之后的全面对外开放:2004年12月11日,按照入世协议,保险业的入世过渡期宣告结束,中国保险业实现全面对外开放。自该日起,允许外资寿险公司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业务,取消对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地域限制,设立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资股权比例可至51%。寿险除外资比例不超过50%及设立条件限制外,对外资没有其它限制;法定再保险比例将逐步取消。这意味着中国保险业将在更高领域和更深层次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与合作。2005年是我国保险业实行全面对外开放的第一年,我国保险业坚持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实现了对外开放的平稳过渡。

二、外资保险公司在国内市场的发展状况

(一)公司数量不断增加

2005年,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已从入世前的18家公司、44家总分支公司,增加到年末的41家公司、99家总分支公司。世界上主要跨国保险金融集团和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都已经进入我国。《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中的40多家外国保险公司已经有27家在我国设立了营业机构,19个国家和地区的128家外资保险机构在华设立了192个代表机构和办事处。在中国巨大市场潜力的吸引下,还有来自众多国家和地区的相当数量的外资保险公司在排队等候进入。

(二)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进一步扩大

从经营的业务范围来看,根据入世协议,从2003年12月11日起,在华的外资非寿险公司已经可以向国内客户提供除法定业务外的全部非寿险服务;合资寿险公司可以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而到2004年底,它们可以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服务,经营业务范围大大拓宽。

从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来看,根据入世协议,到2003年12月11日,外资保险公司已经可以在包括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的15个对外开放城市经营,而入世前在其他地区已开设营业机构的仍持续经营;到2004年底,地域限制已被全面取消。从实际开业的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地区来看,外资保险公司主要集中在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在作为保险业开放试点城市的上海,外资保险公司的数量已经超过中资公司数量。

此外,我国商业再保险业务向来重视在国际市场分散和转移风险,国际化程度一直较高。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时即已承诺,允许外国(再)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

(三)业务规模迅速扩大,市场份额稳步上升

2005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341.2亿元,市场份额占6.9%,同比提高4.7个百分点。其中,外资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16.8亿元,同比增长24.5%,市场份额为1.3%,同比上升0.1个百分点;外资人身险公司保费收入324.4亿元,同比增长近3倍(扣除中意人寿大单因素,实际增长约55%),市场份额为8.9%,同比上升

6.3个百分点。虽然从全国来看,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较低,但是在对外开放较早的上海、广州等地,市场份额已达到15%左右。

目前,外资进入中国保险业主要有分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和战略投资者参股三种形式。伴随外国资金进入中国的,还有大量能够有效提高资产质量的创造性资源,例如高管人才、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对客户需求的理解和挖掘能力等,这些对于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市场化程度,推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和经营理念的形成,都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三、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经验总结

(一)分阶段、有计划逐步开放

综合其它发展中国家对外开放的经验,我们明确了应树立阶段性开放的观念。一方面,我国保险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业务发展水平、承保能力、产品开发能力等各方面都同西方发达国家存在很大的差距,中资保险公司提高竞争力需要时间;另一方面,过快的地域和业务范围开放速度,也不利于外资公司的经营和整个保险市场的繁荣。分阶段、逐步地对外开放有利于国内保险公司在引进资金的同时,学习外资保险公司先进的经营理念、产品创新能力、营销方式等,有利于更稳定、快速地发展我国的保险业。

(二)有效地推动中外资保险公司的合作共赢

在保险业加入世贸组织和全面开放的严峻形势下,加快改革发展步伐,国内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都有了新的提高。中资保险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了市场份额的基本稳定,与此同时,支持和引导外资保险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持有中资保险公司股份,作为市场参与者积极拓展中国保险市场。鼓励外资保险公司与中资公司在客户、产品和渠道上进行差别竞争,建立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使外资保险公司在分享中国保险市场快速增长利益的同时,避免与中资保险公司的恶性竞争,实现中外保险公司的合作共赢。

(三)搞好对外开放和风险控制的统筹协调

我们贯彻落实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认真履行入世承诺,注意树立我国保险业信守承诺的良好国际形象。我们坚持安全可控的开放政策,充分考虑中国保险市场对国际化和国际竞争的承受程度,综合运用世贸组织有关条款、市场准入的国际惯例,循序渐进把握对外开放节奏,防止对国内保险市场造成大的冲击。我们高度重视国家金融保险安全,密切监控和防范对外开放可能产生的风险,坚持以公司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构筑了保险业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实现了对外开放的速度、广度和深度与风险可控程度的统筹协调,较好地防止了国际化和国际竞争的风险。

四、对保险业进一步全面开放的建议

总体上看,对外开放对保险业发展是有利的,只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采取合理的开放政策,就可以趋利避害,通过对外开放进一步促进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

(一)坚持“引进来”、“走出去”并重

一方面,主要跨国金融集团和保险业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已进入中国,外资保险公司的领域基本放开。有选择地引进优秀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或成立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可以引入国外资金、先进的管理制度和技术人才,有助于国内保险公司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业务发展和产品创新能力、提升承保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另一方面,要鼓励“走出去”。鼓励民族保险业走出国门,设立海外保险机构,大力拓展海外保险市场,开展国际保险和再保险业务。对于有条件的中资保险公司鼓励到国际资本市场上市,主动参与国际竞争。提高按国际规则办事的能力,在与国际化大公司的竞争中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尽快缩短同西方发达国家保险业的差距。

目前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平安集团保险公司通过在境外上市筹集资本,显著增强了公司的资本实力。中国人保股份和中国人寿股份通过海外上市还解决了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两家公司偿付能力分别达到监管标准的1.9倍和5.6倍。太平洋保险公司、新华保险公司、华泰保险公司、泰康保险公司等,都与国外战略投资者签订了合作协议,资本构成已经开始国际化。

(二)有效引导外资发展

随着外资保险主体的不断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开始呈现出区域和结构不平衡的局面。外资保险公司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先开放城市,中西部地区保险业发展缓慢;保险高端产品竞争激烈、中低端产品发展缓慢。因此对于资金实力和产品开发能力都具有很大优势的外资保险公司,我们应引导其积极参与我国保险业重点发展技术含量高、经营管理难度大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再保险和新险种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外资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发展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开展业务。鼓励和支持外资保险公司引进国际著名的金融保险集团作为战略投资者,充分发挥外资战略投资者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监管,防范对外开放风险

坚持扩大对外开放,实施“引进来”战略,就不可避免地面临强大跨国公司的竞争和国际市场动荡对金融稳定造成的冲击。因此,必须坚持安全可控政策,严密监控国际保险市场动向,防止外资保险公司传导国际金融保险风险,防范虚报注册资本、洗钱和资本外逃等行为,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

(四)加快中资保险公司建设,提高市场竞争力

6.发展历程 篇六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从制度上推动了中国期货市场的产生, 而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发展促进了中国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农产品尤其是原料性大宗农产品, 由于其生产和现货市场特性,使得农产品期货在中国与在其他期货市场发育较成熟的国家一样, 成为最早产生的期货品种, 并且到目前为止, 农产品期货仍是中国期货市场上最重要的品种。中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1 初创阶段(1990~1993 年)1990 年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成立以及1991年3月在该批发市场签订了第一份小麦远期交易合同等都在为中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发育奠定基础, 并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中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发育的可能性;1992 年下半年起适应期货市场发展要求的期货经纪公司开始成立;1993 年4 月中国颁布了第一个有关期货市场方面的法规———《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截止到1993 年底, 全国范围内建立的期货交易所达40 余家, 上市交易的农产品期货品种也不断增加, 在国家工商局登记的期货经纪公司达144 家[1]。总的来看, 这一阶段为中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奠定基础的同时, 不断产生的各种问题使得中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趋势明显。

1.2 清理整顿阶段(1994~1996年)这段时间里, 中国农产品期货交易快速增长,1995 年中国期货市场总成交量达63612 万手, 总成交额达10 万亿元, 其中农产品期货成交额占到一半左右。但是, 由于中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盲目发展和不规范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1993年11 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 并开始对期货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工作。即使这样, 由于在这段时间里农产品期货交易主要集中在一些小品种上, 尤其是绿豆、咖啡、红小豆等不具备较好的期货市场发育所需要的现货市场条件的品种交易活跃, 使得农产品期货交易中垄断和恶性炒作事件不断发生, 甚至威胁到中国期货市场的继续生存与发展[2]。

1.3 调整阶段(1997~2000年)经过前一阶段的整顿, 中国农产品期货市场开始进入相对平稳的试点发展时期。1997 和1998 年政府加大了对期货市场的调整, 进一步压缩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以及期货交易品种;1999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并相继实施了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相关管理办法等, 从而加强了对期货市场的法制监管, 使之逐渐向规范化发展。经过这段时间的调整, 中国期货市场的法规体系和制度框架已基本构建, 从而使中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规范化程度有了较大提高。在整个调整时期, 中国期货市场交易量持续下降, 农产品期货交易也在不断萎缩, 2000 年中国期货市场成交额不到1995 年的1/ 5, 农产品期货仍占中国期货市场成交额的绝大多数, 尤其从2000 年起中国农产品期货交易已经开始趋于向原料性大宗农产品集中(图1和表2)。

1.4 规范发展阶段(2001年以来)2001 年3 月,“十五”规划纲要首次提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 为中国期货市场多年的规范整顿划上了句号;2002 年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正确处理“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关系”, 不仅为期货市场进一步发展扫除了理论认识方面的障碍, 也预示着中国期货市场发展新阶段的到来。从2001 年开始,期货市场逐步趋于活跃, 出现恢复性增长, 并于2003 年超过之前的最高水平, 全年成交金额达到10.84 万亿元, 其中农产品期货占77.1%;2004 年农产品期货成交额稍有下降, 但近几年一直稳步上升,尤其是期货市场发育或功能发挥所需具备的现货市场条件比较好的原料性大宗农产品期货的交易越来越活跃(图1 和表3)。2007 年3 月起, 国务院和证监会陆续颁布了有关期货交易、期货交易所以及期货公司等的相关条例和办法, 为中国期货市场的进一步稳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宏观环境。

一、中国建立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初衷——回避现货交易风险

农产品作为日常生活食品的来源和工业原料,其流通状况涉及到农民利益、国民生活和工业发展,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无不重视农产品的流通环节。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商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实行了以市场调节为主,极大地促进了生产和流通。但同时也出现了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和农产品买难卖难的问题,使得农民和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业生产的正常发展。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不失时机地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引入期货市场机制,通过期货市场特有的价格发现和回避风险功能,使农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转移,从而起到缓解农产品价格波动、稳定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的作用。

一、农产品期货市场对农业发展的作用

首先,农产品期货交易市场成为农民种地卖粮的好指导。农产品的生产周期比较长,价格波动也非常剧烈,生产者承担着巨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随着国家对农业生产的大力扶持和农业保险的逐步实施,对农民来说,他们面对的最大风险不再是自然风险,而是价格风险。

其次,成为企业改善经营和保值避险有效工具。对于很多现货企业来说,期货市场的主要作用是套期保值。还有的现货企业,将期货市场作为调整经营策略和方向的指示器,在长期参与期货市场的过程中,摸索出了一套利用期货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经营的有效策略。

同时,期货市场价格信息反映市场预期,可以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科学的参考信号,增强宏观调控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并且期货市场价格信息传导效率高,对现货市场影响大,国家宏观调控信息通过期货价格信息传递,能够减少信息传导的时滞,提高政策实施的效率,增强调控效果。

中国从1988 年起开始研究期货市场。与美国等其它国家不同的是, 国外的期货市场是自然生成的, 是根据生产经营者的需要“自下而上”自发产生的, 中国的期货市场是由各级地方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自上而下”自觉建立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 价格体制、外贸体制及对商品交易的管理体制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 “三角债”、违约现象屡禁不止。期货市场可以有效回避或减少这些风险, 这成为中国当时建立农产品期货市场的重要原因。

1990 年6 月, 中国第一家以期货交易为目标的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建立。1993 年5 月该市场正式推出了小麦、大豆、绿豆等5 个期货交易品种。上海粮油交易所于1993 年6 月开始小麦、大豆、菜籽油等农产品的期货交易。除此之外, 海南中商交易所推出了天然橡胶、原糖期货交易。苏州商品交易所、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联合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等交易所也陆续推出了其它农产品品种的标准化合约。农产品期货交易的品种、数量在全国逐步扩大

3.1中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建立 3.1.1 中国农产品期货市场产生的背景

我国期货市场的产生起因于80年代的改革开放。经济转轨要求国家更多地依靠经济手段,依靠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调节经济。80年代的改革是沿着价格改革和企业改革这两条主线展开的。价格改革最早从农产品开始,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农业生产得到很大发展。国家实心价格双轨制,除计划订购外,可以议价购销,市场调节范围不断扩大。随之,出现了农产品价格大起大落,农业生产大升大降,买卖问题此消彼长,政府用于农产品补贴的财政负担日益加重等一系列问题。这其中,现货价格失真并且市场本身缺乏保值机制,一旦价格波动,政府必须出面,甚至承担全部价格风险。能不能建立一种机制,既可以提供指导未来生产经营活动的价格信号,又可以防范价格变动造成的危险呢? 80年代后期,一批学者提出了建立农产品期货市场的设想。1988年初,国务院作出重要指示,决定研究期货交易。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体改委、商业部等部门开始组织力量进行期货市场研究,并成立了期货研究小组,系统地研究了国外期货市场的现状和历史,组织人员到国外期货市场进行考察研究,积累了大量有关期货市场的知识。

3.1.2 中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经过一段时间的理论准备后,我国的期货市场开始进入了具体运作阶段。1990年12月,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以现货交易为基础,引入期货交易机制,作为我国第一个商品期货市场正式开业。到1993年,由于人们认识上的偏差,尤其是部门和地方利益驱动,在缺乏统一管理的情况下,各地各部门纷纷创办各种各样的期货交易所。到1993年下半年,全国各类期货交易多达50余家,期货经纪机构近千家,中国期货市场建设一哄而起,盲目发展。期货市场一度陷入了一种无序状态,如交易所过多、分布不平衡、品种重复设置、设计不合理、地下非法交易泛滥、盲目开展境外交易、大户联手操作、欺诈投资者等,多次造成期货市场风险,直接影响其市场功能的发挥。

在经过了长达7年的清理整顿之后,期货业的规范程度大大提高了,期货业的规范形象已初步树立起来。无论内部条件,还是外部环境,我国期货市场都已经具备了发展期货投资基金的基本条件。

①清理整顿任务基本完成,期市规范程度大大提高。从期货市场自身条件来看,经过清理整顿,期市规范化程度显著提高,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有了一套比较系统的法规体系。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证监会出台的四个管理办法已正式施行,为期货市场的长期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二是监管体系和市场结构逐步完整。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发生重大改变,初步建立了中国证监会垂直管理体系,监管思路符合市场规律,监管能力显著提高。期货交易所从14家撤并到3家,经纪公司从原来的300家压缩到170余家,期货经纪公司充实了资本金,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培训和考核获得了从业资格,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规范运作的自觉性显著提高。三是经过几次升级和改造,期货市场的交易和信息系统更加成熟,其容量、速度、安全等主要指标都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四是投资者操作R趋理性。经过十年磨练,投资者对期货市场的功能特征、运行规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操作手段日趋成熟和理性,法制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明显增强。总之,经过几年实践,期货市场己建成一套严密的交易、结算与风险控制制度,特别是经过一系列风险事件的洗礼,期货市场风险监控技术与能力得到大幅提高,目前己能有效遏制期货市场较大风险事件的发生。现有的市场基础和条件,非常有利于推出期货投资基金。

②实践造就了一批专业的期货管理与投资者队伍。目前,我国专业期货经纪公司有170余家,期货经纪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由原来的一千万元提高到三千万元,大大增强了经济实力,一些大型期货经纪公司脱颖而出。另一方面,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从事自营业务的规定,使经纪公司的风险大大降低,自有资金显得比较充足,这就为发起成立期货投资基金创造了条件。同时,期货经纪公司不从事自营业务,也可以避免关联交易的发生,打消投资者的顾虑,这从制度上保障了期货投资基金的公正性。此外,通过培训和长期实践,期货市场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提高,造就了一支既懂期货理论又有实践经验的期货管理人员、经纪人与投资者队伍,为期货投资基金的试点成功奠定了人才基础。

③期货市场达到一定的规模。在经过长期的低迷之后,目前我国期货市场恢复性增长势头良好。2003年中国期货市场在国内外大环境趋好的背景下,大连、上海和郑州国内三大期货市场全面活跃,交易规模已创历史最好水平。据统计,2003年,全年交易额累计达10.84万亿元,一举刷新了1995年创下的10.12万亿元的历史新纪录。这说明,我国期货市场经过几年规范整顿,正逐渐迎来新一轮发展空间,已经进入规范发展新阶段。权威部门预测,我国期货市场未来发展的环境继续看好,理由如下:第一,中国经济已经进入新一轮经济增长周期,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带来了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进而引起包括生产资料、农产品等一系列商品价格的剧烈波动,增加了生产、经营者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回避价格风险的需求;第二,中国经济增长的增量,成为国际市场供求变化的主要变数,在铜、铝、大豆等主要期货品种上,中国期货价格对国际期货市场价格的影响不断增大,中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第三,党的十六大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决定》中明确指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确定了期货市场的重要地位,为期货市场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因此,有理由相信,我国期货市场容量将继续扩大,交易规模将更加扩大。

7.生育保险发展历程 篇七

1 困难群体医疗保障政策的产生与演进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 以下简称44号文件) , 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文件, 是从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向新型基本医保制度转变的标志。就在这个文件中, 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就有明确的规定, 在第六条“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中提出,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为落实44号文件的规定, 当时的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办公厅于2002年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劳社厅发[2002]8号) , 进一步明确规定:“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 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 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办法,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保障其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单位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建立统筹基金的实际需要确定。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要通过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 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

“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 (包括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 , 要充分考虑这部分人员的医疗费用水平和年龄结构等因素, 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资金, 单独列帐管理, 专项用于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

“对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 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金。”

与此同时, 中央还对特殊地区特殊行业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作出了细化的政策规定。

1999年, 国务院关于《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国阅[1999]33号) 要求, 企业关闭破产后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 再折半核定, 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2000年6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 (中办发[2000]11号) , 明确提出对于中央所属的有色金属和核工业矿以及原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矿, 其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 按照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 再折半核定, 由中央财政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年后资金如有缺口, 再统筹研究解决。

为了进一步完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政策, 2003年1月,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2号) , 强调进一步完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对按照“国阅[1999]33号文件”和“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 中央财政在核定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时, 按照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进行核定, 不再折半。这里的“不再折半”表明缴费金额增加了一倍, 要求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给当地医疗保检经办机构, 同时,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上述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医疗保险体系统一管理。要求“各地政府在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的同时, 要尽快通过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 对暂时无力缴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 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两年后的2005年,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建立。

新医改的实施, 使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医保的力度空前加大。

2009年3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中发[2009]6号) 指出: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方面, “重点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 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在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方面, 强调“重视解决老人、残疾人和儿童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在医疗救助方面, 强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对困难人群参保及其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提供补助”。

同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2009-2011年) 的通知》 (国发[2009]12号) , 则明确提出了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其他困难人员参加基本医保的时间表:用两年左右时间, 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 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现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 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给予适当补助;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 政府对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给予补贴。

为贯彻落实中央新医改部署, 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时间要求。2009年5月, 人社部、财政部、国资委、监察部发出《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52号) , 提出“2009年年底前将未参保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 统筹解决包括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在内的其他各类城镇人员医疗保障问题, 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医疗需求。”这个文件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职工医保的时间由“两年左右”变为当年完成, 将纳入职工医保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由国有企业扩大至集体企业。

2007年7月, 城镇居民医保启动试点, 其困难群体和中西部地区成为政府关注的重点对象。《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7]20号) 作出了这样的安排:“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 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 其中, 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 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 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 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 其中,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 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 其中,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人均30元给予补助。”不难看出, 这里突出了对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补助, 财政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补助后, 还承担了这几类群体的家庭缴费部分。

同年10月, 民政部、财政部和原劳动保障部下发《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7]156号) , 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城市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补助资金。补助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的资金, 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城市医疗救助”项下, 并通过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及时划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账。

2010年10月颁布的社会保险法, 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 由政府给予补贴。”

由上可见, 伴随全民医保制度改革进程的推进, 困难群体参保一直是国家关注和关爱的重点对象。

2 政府对困难群体参加医保的财政补助及成效

既出政策又出钱, 是政府解决困难群体参加基本医保的一个突出特点, 而且出钱总是出到点子上, 表现为四个倾斜:

2.1 在城镇职工医保中, 向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倾斜

“十一五”以来, 各级政府不断加大解决社会保障历史遗留问题的力度, 改善被征地农民、低收入和特殊困难群体生活条件, 为工业化、城镇化和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良好环境。其中, 2008-2010年, 中央财政共安排专项补助资金509亿元 (河南35.2亿元) , 用于帮助各地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 全面解决了600多万 (河南47.16万)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 同时, 还解决了200万左右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医保问题, 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促进了社会和谐。截至2011年底, 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医疗保险的人数达到1031万, 同时还将312万 (河南17.98万)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2.2 在城乡各类参保人员中, 向城镇非就业人口和农村人口倾斜

中央财政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投入不断加大, 对新农合的补助金额由2005年的5.42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801.77亿元, 增长146.93倍。2009-2011年, 中央财政共拨付新农合补助资金1475亿元, 城镇居民医保补助资金257亿元;2012年, 中央财政共下拨新农合补助资金992亿元、城镇居民医保补助资金207亿元。2013年, 中央财政下达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资金预算指标1171.18亿元, 其中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补助资金预算指标200.38亿元, 新农合补助资金预算指标970.8亿元。城乡居民年人均参保补贴由2008年的80元, 增加到2010年的120元、2011年200元, 2012年的240元、2013年的280元。为此,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均达到70%左右, 有效减轻了群众的医疗负担。

2.3 在投入的地区上, 向欠发达的中西部倾斜

着力缩小区域间的社会保障差距。2005年以来,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医保投入所占比重保持在80%左右, 由2005年的547.57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3609.95亿元, 增长5.59倍。2012年, 中央财政对西部和中部地区分别按156元和132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分担比例分别从2011年的62%、54%提高到65%和55%。

2.4 医疗救助向资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基本医保倾斜

我国从2003年开始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早于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两年。城乡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提供参保资助和医后帮助, 保障水平不断提升。2009年至2011年, 中央财政共安排补助资金321亿元, 支持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和提高救助水平。2012年, 中央财政继续加大投入力度, 共下拨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130.8亿元。资助低保人员参保人数不断攀升, 由2005年的484.02万人, 增加到2011年的6649.35万人, 增长12.74倍, 占城乡低保对象7754万人的86%。此外, 直接医后救助人次也大幅增加, 由2005年的253.73万人次, 增加到2011年的2367.27万人次, 增长8.33倍。

政府投入不仅解决了困难群体参保难的问题, 实现了参保机会和权利的公平, 而且扩大了参保覆盖范围, 为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效应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极大地提升了总体保障水平。“十一五”以来, 医保资金规模迅速扩大, 为制度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截至2012年底, 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6884亿元, 比2005年的1287.86亿元增加5596.14亿元, 增长4倍以上。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实际报销比例分别由2005年的58.91%和45.00%, 提高到2011年的64.10%和52.28%, 分别增长8.81%和16.18%;新农合和城乡居民医保实际报销比例分别由2005年的24.80%和23.78%, 提高到2011年的49.20%和44.87%, 分别增长98.39%和88.69%。2012年, 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1%, 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4%。

数千万计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城乡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困难人员在政府的资助下纳入基本医保, 不仅从制度上保障了他们的病有所医, 提升了公平水准, 而且推动了全民医保的健康快速发展, 建成了举世公认的世界最大的医疗保障网。截至2012年底, 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53641万人。其中, 参加职工基本医保人数为26486万人, 比上年末增加1258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人数为27156万人, 比上年末增加5040万人。再加上参加新农合的8.3亿人, 全国参加三项基本医保的城乡居民超过13亿人, 参保率达95%。为2012年“十二五”开局之年由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 向“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总目标进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11年5月, 英国著名医学杂志《柳叶刀》在报道中称赞, 中国医改正以悄无声息的方式将医保网络与13亿居民连接起来, 这是地球上覆盖面最广的医保项目, 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能够在五六年里取得这种成就。

3 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体医疗保障的思考

为充分发挥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纾解社会矛盾、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功能, 从长远看, 应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安全与保值、近期与长远”的关系, 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 协同推进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与财税体制、收入分配、户籍管理、医疗体制和事业单位等领域的改革;以消除参保对象户籍界限、城乡界限、单位性质界限为重点, 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一体、覆盖全民、科学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 缩小不同群体的保障水平差距, 推动社会保障实现人群全覆盖, 使广大人民群众平等共享发展成果。联系医疗保障的现实状况, 笔者有几点思考:

3.1 继续将困难群体参保作为提升质量的重点

笔者在研究中发现, 尽管我国困难群体参保取得了可观的成效, 但仍有薄弱环节和诸多差距。一是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参保不尽如人意。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信息, 2012年, 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为16336万人, 而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仅占16.9%。按照中央新医改精神,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该参加职工医保, 2012年,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占外出农民工总数的40%以上, 这表明绝大多数应该参加职工医保的农民工而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究其原因, 也许他们在农村参加了新农合, 但这恰恰是问题的症结所在。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减轻负担, 要求农民工必须参加新农合, 否则不予招用, 而农民工长年在外工作, 很难回户籍所在地的农村报销医疗费, 导致医保待遇“两头”落空。即使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给予报销, 其保障水平与职工医保相比差距很大, 不符合待遇水平“就高不就低”的惯例和人性化要求。二是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不尽如人意。由于灵活就业人员高度分散、流动性大和收入不高、缴费偏高等原因, 经办机构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觉得参保难。至今, 有关部门也没有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统计数据, 这本身就说明灵活就业人员群体与其他群体参保相比, 存在很大落差。现在倡导精细化管理, 上述“两个不尽如人意”亟待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让应该参加职工医保的每一个农民工、每一个灵活就业人员都能如愿以偿。医保经办机构具有民本服务的优良作风, 相信能将“两个不尽如人意”变成“两个满意”。

3.2 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

目前, 医疗保障各项业务由多个部门分别管理, 由不同经办机构经办, 征收机构也不统一, 部门间工作衔接断档, 一定程度上影响政策执行的总体效果。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由多个部门分别管理, 相互间工作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加上部分地区社会救助基层服务能力不足, 管理比较薄弱, 工作手段比较落后等原因, 导致国家用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医疗保险的政策在一些地区未得到完全落实。截至2011年底, 有2514个县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累计结余126.39亿元, 相当于这些地区当年医疗救助资金财政投入的80.28%, 但这些地区低保人员中按政策得到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加医疗保险的仅占63.69%。这种情况说明, 医疗救助资金由于运行机制的不完善, 没有充分发挥使用效率。医疗救助本来就是一件雪中送炭的急事, 是困难群体的迫切需求, 而过多的结余让困难群体大失所望, 亟待从民本角度深刻反思和改进。

3.3 围绕公平提升管理水平

作为二次分配的基本医疗保险, 其核心要义是增强公平性, 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医疗保险政策的非歧视性原则, 不分人群、职业、城乡、贫富、年龄、性别等, 人人都可以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参加某一项基本医保;纵向公平是指不同群体的医疗负担或享受的待遇水平应与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 对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在确保横向公平的同时, 更应关注纵向公平。同为重特大疾病患者, 花费的医疗费用也大体相当, 但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报销水平就应该有差别。目前各地推行的“二次报销”变成了待遇水平“一刀切”, 真正困难的重病患者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导致基金使用效益黯然失色, 是一种粗放的管理, 实不可取。尽管按收入确定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比较费劲, 需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等基础性工作, 但为了达到雪中送炭之效, 急困难群众之急, 把基金用在“刀刃”上, 必须这么做。这是公平性的要求。

3.4 医保与医疗配套联动

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是否有力有效, 决定于筹资、支付、医疗服务等多个环节, 关系政府、困难群体、经办机构、医疗机构改革等多个方面。其中, 经办机构、医疗机构改革是关键环节。筹资再多, 但管不好、用不好, 过度医疗、欺诈骗保成风, 基金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 老百姓依然看病贵。要使有限的医保基金看好困难群体的重特大疾病, 医疗服务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因此, 加强医保与医疗配套联动势在必行。这是一个老话题, 也是一个难题。难在公立医院改革步履维艰, 仅靠经办机构推进支付制度改革和强化监管尚显力度不足。好在, 新医改历时五年, 全民医保体系已成为不可阻挡之势走向健全, 为一个个难题的破解积蓄了内在动力, 医疗保险的倒逼机制威力显现, 并逐渐强化。只要我们坚持基本规律、基本原则、基本方针, 把基本医保做强, “三医联动”格局就会尽早形成, 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将会变得更为有力有效, 因为基本医保任何时候都是困难群体化解疾病风险的可靠根基。

摘要:在由职工医保走向全民医保的进程中, 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一直备受政府的关注, 并为此出台了一系列资助其参保和医后救助政策, 使数千万计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城乡低保人员等如愿参加基本医保, 提升了制度的公平性, 促进了社会和谐。但也存在着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参保率不高, 医保统筹基金对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搞平均式的“二次报销”等问题, 医疗救助资金大量结余与低保群众无力参保的现象并存, 且比较普遍和严重, 亟待加强规范化管理, 提升效率。

关键词:困难群体,医疗保障,政策,效应,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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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东进.瞻前顾后统筹谋划分类实施切实解决好困难企业人员参加医保问题[J].中国医疗保险, 2009, 11 (8)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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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东进.研究透彻远离困惑[J].中国医疗保险, 2013, 60 (9) :5-8.

[7]陈仰东.医疗待遇水平不公平事出有因[J].中国医疗保险, 2010, 17 (2) :18-20.

8.我国扶贫攻坚发展历程 篇八

扶贫攻坚路,悠悠中国梦。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全国人民矢志不渝、接力奋斗,开创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扶贫模式,创造了人类减贫史上的中国奇迹,为加速世界减贫进程贡献中国力量。

扶贫开发工作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体制改革推动扶贫阶段(1978~1985年)

1978年,按我国政府确定的贫困标准统计,贫困人口为2.5亿人,占农村总人口的30.7%。导致这一时期大面积贫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农业经营体制不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造成农民生产积极性低下,因此制度的变革就成为缓解贫困的主要途径。土地经营制度的变革,即以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取代人民公社的集体经营制度,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劳动热情,从而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提高了土地产出率。

从1978年到1985年,农村人均粮食产量增长14%,棉花增长73.9%,油料增长176.4%,肉类增长87.8%,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了2.6倍,没有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从2.5亿减少到1.25亿,占农村人口的比例下降到14.8%,贫困人口平均每年减少1786万。

第二阶段:大规模开发式扶贫阶段(1986~1993年)

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农村绝大多数地区凭借自身的发展优势得到快速增长,但少数地区由于经济、社会、历史、自然、地理等方面的制约,发展相对滞后。

贫困地区与其他地区,特别是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差距逐步扩大,我国农村发展不平衡问题凸现出来,低收入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经济收入不能维持其生存的基本需要。

自1986年起,中央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成立专门扶贫工作机构,安排专项资金,制定专门的优惠政策,对传统的救济式扶贫进行彻底改革,确定了开发式扶贫方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有计划、有组织和大规模的开发式扶贫。

经过8年不懈努力,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986年的206元增加到1993年的483.7元;农村贫困人口由1.25亿减少到8000万,平均每年减少640万;贫困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比重从14.8%下降到8.7%。

第三阶段:“八七”扶贫攻坚阶段(1994~2000年)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发展和扶贫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贫困人口逐年减少,贫困特征也随之发生较大变化,贫困人口分布呈现明显的地缘性特征。

这一时期,贫困发生率向中西部倾斜,贫困人口集中分布在西南大石山区(缺土)、西北黄土高原区(严重缺水)、秦巴贫困山区(土地落差大、耕地少、交通状况恶劣、水土流失严重)以及青藏高寒区(积温严重不足)等几类地区,导致贫困的主要因素是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薄弱和社会发育落后等。

扶贫开发的政策保障

以1994年3月《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为标志,扶贫开发进入了攻坚阶段。国家明确提出,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力争用7年左右的时间,到2000年年底基本解决农村800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明确目标、明确对象、明确措施和明确期限的扶贫开发行动纲领。

在1997年至1999年这3年中,我国每年有800万贫困人口解决了温饱问题,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年度数量的最高水平。到2000年年底,“八七”扶贫攻坚目标基本实现,农村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减少到2000年的3000万,农村贫困发生率从30.7%下降到3%左右。

制定符合国情的贫困标准

我国贫困人口的标准,最初是1986年由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对6.7万户农村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的基础上计算得出的,即1985年农村人均纯收入206元。到1990年这一标准相当于300元,2000年为625元,2010年为2000元。

我国的贫困标准是一个能够维持基本生存的最低费用标准,可以确保农村贫困人口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是客观、符合我国实际的。

确定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

为了集中使用扶贫资金,有效地扶持贫困人口,我国政府制定了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的标准,确定了一批国家级和省级重点扶持贫困县。

1986年第一次确定了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标准:以县为单位,1985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50元的县。1994年,重新调整了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的标准:以县为单位,凡是199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400元的县全部纳入国家重点贫困县扶持范围;凡是1992年人均纯收入高于700元的原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一律退出国家扶持范围。

依据这个标准,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共有592个,分布在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涵盖了全国72%以上的农村贫困人口。

迄今,中央政府采取的一系列扶贫开发政策措施,主要是围绕解决重点扶持县贫困群众温饱而制定的,并通过集中有效扶持带动全国农村贫困问题的解决。

在扶贫资金方面,国家明确要求,中央的各项扶贫资金都用于这些贫困县,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了最低配套资金比例(30%~50%)。

扶贫重点向中西部贫困地区倾斜

向中西部地区重点倾斜是我国扶贫开发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

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的绝大多数集中在中西部,尤其是西部,并呈块状、片状分布在高原、山地、丘陵、沙漠等地区,1994年政府确定的592个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中,中西部地区占82%。

从1994年起,我国政府开始调整国家扶贫资金投放的地区结构:把用于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省的中央扶贫信贷资金调整出来,集中用于中西部贫困状况严重的省、自治区;中央新增的财政扶贫资金只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

为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国家在西部地区优先安排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并不断加大对西部地区的投入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从全局着眼,制定优惠政策,积极推动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横向联合和对口扶贫协作。

加大扶贫开发投入力度

政府专项扶贫资金主要包括两大类:财政扶贫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又包括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

随着国家财力的增强,我国政府安排的专项扶贫投入不断增加。2000年中央各项扶贫专项资金达到了248亿元,与1980年相比,增加了30倍。

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小型水利工程、解决人畜饮水困难、修建乡村道路、科技培训和推广农业实用技术等;扶贫信贷资金主要用于增加贫困户当年收入的种养业项目。

制定支持贫困地区、贫困农户发展的优惠政策

扶贫开发优惠政策包括帮助贫困户解决温饱和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开发两个方面。

帮助贫困农户发展的优惠政策有:对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户,免除粮食定购任务;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扶贫贷款的使用期限,放宽抵押和担保条件;按照农业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开发的优惠政策有:中央政府逐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二级转移支付制度,为贫困地区提供财力支持;对贫困县新办企业和发达地区到贫困地区兴办的企业,在3年内免征所得税;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适当提高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维护基金标准,专项用于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背景下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站在实现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把握全局、运筹帷幄,对扶贫开发事业做出了新的战略部署,不断推动扶贫事业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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