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三农问题

2024-06-09

浅谈我国三农问题(共7篇)(共7篇)

1.浅谈我国三农问题 篇一

《西方经济学》期末考查材料

题目:

浅谈我国失业问题及对策

名:郭坚

级:11级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2班号:2011110102026

2013年12月10日

摘要

失业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面临的难题。我国近年的失业问题日益严重,虽然每年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率,城镇下岗职工、登记失业人口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规模却不能有效地减少。探讨失业产生的原因并寻求解决的对策不仅仅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经济理论工作,更是一项迫切而棘手的现实任务。

关键词:经济体改革、完善市场经济、失业率

目 录

摘要----------------------2

一、失业与失业率----------4

二、造成我国当前失业现象的因素及失业原因-----------------5

(一)造成我国当前失业现象的因素----------------------5

1、体制、政策性因素----5

2、结构性因素----------5

3、劳动力供求矛盾------6

(二)失业的原因-------6 三.针对我国失业问题的对策 7

(一)运用税政策,支持下岗分流人员再就业。------------7

(二)减轻劳动供给,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力的就业能力7

(三)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7

(四)大力发展非公经济,增加就业岗位。----------------8

四、总结------------------8

一、失业与失业率

国际上通用的失业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失业工人人数与全部劳动力人数的比例,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可以参加劳动的人数中实际失业人数所占的比重。此数据一般由一个国家的相关统计部门进行统计,如美国的失业率由美国劳工部统计。我国在失业率的统计上并没有与国际接轨,没有一个同国际上定义的“失业率”相同或相似的指标来进行统计,当然也没有相对官方的数据来描述。我国目前使用的是“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是指在报告期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占期末城镇从业人员总数与期末实有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重。在此强调,在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中,不包括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港澳台及外方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16岁以上及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中国目前使用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概念,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同城镇从业人数与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例关系。

二、造成我国当前失业现象的因素及失业原因

(一)造成我国当前失业现象的因素

1、体制、政策性因素

随着市场机制主导地位的逐步建立,失业也开始表现为一种常态。即便是达到充分就业,也并不意味着人们都有工作,它只是表明社会就业水平达到失业人数与职位空缺相吻合的一种状态。这种在充分就业时存在的失业率在西方被称作“自然失业率”,它的高低受一国人口数量、经济发展状况、劳动力市场发展程度、劳动力的流动性和社会保障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一方面传统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不断加快,企业兼并破产和重组的力度逐渐加大,提供就业岗位的能力减弱;另一方面以减员增效为主要内容的国有企业改革正向纵深发展,职工下岗分流的势头不减,就业岗位的需求压力增加。其结果,就是进一步加剧了劳动力市场总量供大于求的矛盾。

2、结构性因素

我国现有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规模在1.5亿左右,而我国农村劳动力人口每年增长1000万左右。在城市化过程中,每年都有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地区寻找工作,加剧了初级劳动力市场的总量过剩,对城镇人员就业必然会产生挤出效应。

据国家统计局的报告,我国整体产业结构现已处于工业化中期。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比重不断上升,劳动密集型产业比重没有提高,导致原有的就业岗位不断减少,新的就业机会尚未出现,本应成为吸纳新增劳动力主渠道的第三产业,却因自身实力不强而“力不从心”。在高速工业化过程中,产业结构升级与劳动力素质提高不同步带来了中、高级劳动力市场的结构矛盾:第一产业的劳动力向第二产业转移,第二产业由于技术水平和资本密集程度提高,不能吸纳足够多的低素质、低技能劳动力就业,特别是表现在年龄偏大的普通劳动力身上。

3、劳动力供求矛盾

我国近些年来的一个状况是各类技术型人才缺失,高级技术工人短缺,而非技术性劳动力大量供应。在供求矛盾的情况下存在岗位空缺也存在失业人口,但是却无法实现岗位和劳动力的对接。失业也会因此不可避免。

(二)失业的原因

失业的原因也可分为几种类型。(1)摩擦性失业。由于求职的劳动的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间隔上的差异而导致的失业,如新生劳动力找不到工作,从想转换工作岗位出现的工作中断等。(2)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的失业。(3)技术性失业。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出现社会局部劳动力过剩而导致的失业。(4)结构性失业,由于经济产业结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规模的变化,促进劳动力结构相应调整而导致的失业。(5)周期性失业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经济的周期性萎缩而导致的失业。三.针对我国失业问题的对策

(一)运用税政策,支持下岗分流人员再就业。

1、在税收政策上要大力为促进下岗分流人人员再就业提供优惠政策。

2、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为社会等集必要的资金,为待业人员尤其是国企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3、全方位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的制度。

4、加强对财政确保下职工生活费和提高标准的支出管理,使财政支出落实到下岗职工手上,杜绝各种挪用、贪污等违法行为。

(二)减轻劳动供给,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力的就业能力

由于劳动供给量取决于劳动参与率和人口数量,因此在控制人口数量的同时,要降低劳动参与率,进而降低总人口中就业的劳动数量。

(三)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第三产业吸纳的劳动就业越来越多,并成为劳动力就业的主要部分。另外,要大力发展密集型产业。

(四)大力发展非公经济,增加就业岗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非公制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为我国劳动就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四、总结

解决失业问题,不是完全消除失业现象,而是通过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把失业人员的数量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同时通过实施失业保险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劳动者给予帮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提供再就业服务,把失业造成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因此,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对分担失业风险,解决失业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浅谈我国三农问题 篇二

摘 要:腐败是社会公共道德的沦丧及行为规范的衰退和堕落,它破坏了党和政府同劳动人民的关系,影响党和政府形象,腐蚀了人们的意志和社会趋向,具有限大的破坏力。腐败主要为政治腐败、社会腐败、权力腐败和行业腐败等。不同层次的腐败具有不同的特点,权力腐败是以权谋私、买官、卖宫、权钱交易、以权代法;行业腐败是以职业优势为非法谋私的手段,如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贪占公共财物等;社会腐败是消费行为的扭曲和人际关系的恶化,如黄、赌、毒等。这都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人们众说纷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果我们社会生活中的腐败现象不能得到有效的治理,就会积重难返,不仅会影响到我们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而且还会加深社会矛盾的积累, 威胁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久而久之,将逐步蚕食并摧毁人们心中的法律和道德长城,法律和道德长城一旦垮塌,就会在某一特定时期,在特定思潮的引导下突然释放,从而贻害于社会。因此,我们就这些问题进行一些理论上的探讨和分析。

关 键 词: 腐败 现状 原因 对策

一、中国腐败问题的现状

(一)腐败范围越来越广

当前腐败现象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一般经济管理部门扩展到党政领导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等要害部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都受到腐败现象的渗透和侵袭。文化、教育、卫生等领域,腐败现象也有了明显的增加,甚至纪检、宣传、反贪等部门,也发生了不少买官卖官、贪污贿赂现象。腐败分子利用手中的权力,肆无忌惮的谋取私利,或中饱私囊,或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利用职权欺压良善,甚至与黑恶势力相互勾结充当保护伞。

(二)腐败分子职位越来越高

如果把以前揪出来的腐败疯子比作是“小蛀虫”的话,那么现在已经揪出来了“大老虎”,许多省部级以上的高官受到了查处。据统计,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给类经济案件中,在2003年涉及百万元以上的案件为1780件,其中设计亿元以上的有21件。李真、程维高、杜世成,甚至连原中央政治局委员陈良宇也都有不同程度的腐败问题一并受到查处,腐败现象有向高层蔓延之势。

(三)窝案、串案明显增多

腐败有“集团化”的发展趋势。现在的腐败案件,不少都是左右勾结、上下串通、相互利用,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腐败同盟。有的大案涉及的人员少则十几人、几十人,多则上百人。如黑龙江省绥化市原市委书记马德一案,牵扯出260多名官员,一半以上的绥化县处级干部卷入其中;河北省原国税局原局长李真一案,牵扯到县处级以上干部67名,其中有40多人是“一把手”。

(四)“隐性”腐败现象普遍存在,勒索型腐败现象大量上升。

许多腐败现象通常是假借合法之形行腐败之实,在“合法”的名义下,公开的为本地区、本部门,甚至为个人谋取私利,通过一些所谓的“潜规则”来腐败,在行为认定上是很难认定为违法的。这类案件的存在,给案件的定性和查处带来了一定难度。在行贿受贿 的交易中,受贿者作为公共权力或资源的掌握者而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处于垄断地位,行贿者作为有求于人的不利地位,行贿者和受贿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当受贿者面临着众多的行贿者时,他往往会选择出价最高的行贿者,其他行贿者如果不想被淘汰,就只能被迫行贿。

二、论中国腐败问题的原因

(一)道德观念淡薄

人们的道德观念淡薄是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当前,在社会转型期,由于道德理想的迷失、道德观念的错位、道德准则的失范,引起道德行为的失序。这种失序反映在政治生活方面便是权力的腐败,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现象相当严重。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固然很多,但人们的道德观念淡薄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二)权力的监督机制存在漏洞

对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大是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有效的监督,就不会有对腐败现象的真正遏制。权力腐败的实质是滥用权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反映了对权力的失控失监。改革开放以来,消极腐败现象之所以能乘隙而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大,从而致使某些党员干部视党纪为“摆设”,视政令为“白条”,把中央的三令五申当成耳边风,你禁你的,他干他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未能形成一套系统的、有效的法律规范机制对腐败现象进行预防、抑制和惩治。此外,一般政策性规定所起的作用也有限。十几年来,各级党政机关、各行各业发布的反腐倡廉的文件、通知等数不胜数,腐败之风并无收敛之迹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不论说服教育还是道德约束,都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为后盾,一般政策性规定的强制力也十分有限。而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规范,它不仅有说服教育和道德规范(不少法律条例本身就是道德规范)的功能,也有内化的特性,可以使只顾个人需要而不顾法律的规范要求的行为受到惩处。但是,由于我们缺少执法守法的传统,致使法制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有效的法律规范机制对腐败现象进行预防、抑制和惩治。所以,一方面造成人们思想的极度混乱,对一些现象失去了辨别是与非、罪与非罪、违法与合法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使当前的反腐败斗争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手段。

(四)国家福利制度未能跟上经济发展

缺乏俸禄养廉的经济条件。俸禄养廉是一个有异议的话题,但这是回避不了的。许多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出现严重的政府腐败,重要根源之一就是那些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因为收入太低无法维持一般的生活水平而不得不利用其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从表面上看,低工资政策好像缩短了政府官员与人民之间的距离,达到了反对特权和实现公正的目的。其实则正好相反,它反而助长了特权思想和各种不公正行为。在大多数亚非拉发展中国家,政府官员滥用特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正好成为低工资的一种合理而不合法的补充。而反腐败比较成功的一些国家,如新加坡政府则坚决摒弃了许多发展中国家那种貌似反对特权,实际产生更多特权的低工资政策,对政府工作人员实行比较优惠的工资政策,让他们得到比私人部门稍高的收入。

三、中国腐败问题的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3年以来的历史,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也是一部反腐倡廉史,一部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同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作坚决斗争的历史。在63年的反腐倡廉中,党和政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自觉地同各种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作斗争,在实践中不断发展认识、深化认识,逐步探索出一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机制和体制。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正经历着经济社会和政治体制等一系列转型的发展中大国,其转型的复杂性远远超过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我们既要清醒地认识当前中国腐败的严重性和反腐败任务的艰巨性,也要客观地对待当前中国的腐败现象,不能因为无法迅速战胜腐败而丧失信心。事实表明,共产党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领导核心,党内是健康力量占主导地位,这是我们能够抑制、控制,并最终战胜腐败的根本保证。

(一)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从长远来看,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是反腐败的基础和根本,其着眼点在于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通过思想道德教育和纪律教育,督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经受住长期执政的考验。

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腐败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党员干部丢掉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成了剥削阶级思想的精神俘虏。因此,加强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的教育是铲除腐败赖以产生的思想根源的迫切需要。党员干部必须加强共产主义思想道德修养,真正做到思想入党,自觉抵制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培养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始终做到自重、自醒、自警、自励。

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党的优良传统,是党团结和带领人民群众实现国家富强的强大精神力量,对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具有重大意义。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实践中,正是依靠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从而战胜了强大的敌人。因此,必须不断发扬这一优良传统和作风,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更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大力弘扬延安精神和井冈山精神,继续保持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

(二)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如果思想防线不坚固,经不起诱惑,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想腐败轻而易举。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可以有效地预防腐败。

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提高行政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程度。制订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程序、规则,明确行政自由裁量的范围、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重大行政裁量行为必须经过咨询、听证、决定、审议、复核和监察等环节。同时,必须增加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建立健全行政公开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和规则、公开办事机构和人员、公开办事程序和方式、公开办事结果和依据。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加强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凡是设定审批权的事项,必须设定严格的审批条件、审批范围和审批程序。

(三)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腐败是制度漏洞的表现,反腐败本质上就是不断完善和创新制度的过程。医治腐败的根本途径和突破口就是构建国家廉政制度。

当前,中国廉政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完善党的内部运行机制、政府职能的转变。在滋生腐败的各个环节进行系统性的改革,以制度创新来根治腐败。首先,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是廉政制度建设的突破口,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结合中国廉政制度建设的实际需要,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群众路线、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实绩考核和经济审计、逐步推行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加强组织人事部门的自身建设等。其次,就政府职能转变而言,就是要逐步建立与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适应的制度与机制,从而在源头上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与温床。

(四)完备的法制

为反腐败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反腐败基本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其中包含着三个基本的要素,即严密立法、严格执法和严厉制裁。要真正做到“三严”,需要有相应的制度和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当前,中国反腐败的法制虽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法规、条例和规章,但是这些法规、条例大多散见于宪法、刑法等法律之中,迄今尚未形成一部完整的反腐败法律。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加强立法建设,为预防和惩治腐败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五)充分利用网路力量

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舆论工具,对社会上一切腐败案件进行曝光,以达到对其监控的目的。在信息化的今天,网路的广泛普及和网络在传播信息方面所具有的即时、互动、直接、廉价等特点,使得网络监督成为反腐败斗争的一个新武器。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拓宽和健全有效的监督渠道,应该把网络列为一种必须认真考虑的监督方法。同时,重视网络媒体在监督违纪和腐败方面的作用,也是“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一个表现,所以要建立便捷的民意反应机制、摒弃防范网络的惯性思维、改变过去拦、堵、截的做法、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建立健全网络举报制度,使其尽快成长为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方面的重要支撑力量。

参考文献:

1.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三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109;

2.王焕章.腐败和反腐败问题的几点思考.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5,(11);  3.吕鹤云.《国家廉政建设》,广西教育出版社,1992年3月第一版;

4.田锡富.《探讨腐败的历史根源,夺取反腐败的新胜利》(《社会科学动态》1997年第七期); 5.沉 吟.《腐败三绝论》(《人大复印资料.中国政治》1998年第一期,第88页); 6.陈杰人.破除职务消费腐败的关键[n].南方日报,2007.03.14;

3.浅谈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篇三

摘要: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如何改变资源配置的不平等,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完善金融融资渠道和体系建设是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急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当前中小企业的现状,找出原因,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银行;借贷;政策

有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民营企业吸纳90%以上劳动者就业,成为就业主渠道之一。其中大部分为中小型企业,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当前中国经济银根紧缩的情况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严重的制约了自身的发展,如何改变资源配置的不平等,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完善金融融资渠道和体系建设是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急需解决的问题。

首先,来看融资的定义。国内大部分人对融资的定义有两种 : 一是资金融通;二是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从融资主体角度,可将企业融资方式分为外源融资和内源融资。其中,内源融资又包括:资本金,折旧资金,存留利润,发行股票;外源融资又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其中间接融资又包括:发行债券、其他企业资金、民间资金(民间借贷和内部集资)、外商资金;直接融资包括:银行信贷资金、给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典当)、商业信用。另外,发行股票也是属于间接融资。

一、我国中小型企业融资现状

(一)首先,内源融资方面,自有资金不足,处于创业起步阶段资金积累少。

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小企业在人创业阶段基本上是靠内源融资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2005年中国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报告显示,在中小企业目前筹资的首选方式中,48.41%的企业选择利用企业积累的自有资金。这表明,相比于银行贷款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外源性融资来说,内源融资仍然是我国中小企业的首选融资方式。这是由于在创业阶段,企业的经营规模尚小,产品也不成熟,且市场风险较大,因此外源融资作为筹资不仅难度大且融资成本高,于是中小企业不得不把内源融资主要通过企业自筹和向关系人借贷两种形式,自筹通常表现为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企业向职工集资;向关系人借贷。然而,从总体上看,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自有资金不足的现象。以私营企业为例,目前平均每户注册资本才100 多万元。在内源融资方面,我国绝大部分中小企业陷于非常困难的境

地,内源融资的比例过低,只有企业融资总额的30%左右。如不能转向外源融资,别说是进行企业扩张,连维持生产经营都成问题。

(二)在外源融资方面,间接融资基本集中于银行贷款,但中小型企业或得银行贷款金额有限。

我国中小企业由于经营规模的限制以及我国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不成熟,其间接融资过分集中于银行贷款。但目前我国银行方面未能真正起到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过分的注重于敛财,强调风险,对还贷风险较高的中小型企业的贷款控制太严,我国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金额非常有限,从而陷入重重困难之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我国银行信贷投入量相对较少,且在投向上偏向国有企业;

2、我国信用担保制度不健全,在操作技术上存在许多漏洞;

3、我国中小企业由于其资产结构特点、金融机构在抵押物上的偏好及政府行为的不协调,使得抵押担保贷款不足、抵押担保难以落实;

4、为我国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不健全、势力弱、服务滞后;

5、我国中小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较大,并且缺乏信用观念。

(三)在外资融资的直接融资方面,证券市场准入门槛高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很不完善,大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难以通过直接融资渠道来获得资金,从股权融资来看,作为企业发行股票上市的唯一市场,沪深交易所设置了很高的门槛,绝非一般中小企业能问津。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要求,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 万元,并要求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且连续赢利。因此,平均每户注册资本100多万元的广大中小企业,根本没有资格争取到上市或发行企业债券的指标。从债券融资看,目前我国企业的债券市场的发展远落后与股票市场的发展,大企业都难以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资金,规模小,信誉等级相对差的中小城市企业就更不用说了。靠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来解决我国众多中小企业,尤其是非国有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不现实。

二、我国中小型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各国皆有,但对于我国中小型企业融资难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四方面原因。

(一)企业自身方面,许多中小企业尚未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不规范。

大多数中小企业是以家庭经营、合伙经营等方式发展起来的,由于经营者自身的问题,许多企业未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产权单一,企业规模小,科技含量低;经营行为短期化,负债多,积累少,投资规模与市场竞争力不足,抗风险能力低,容易遭到市场的淘汰;财务管理和经营化管理不规范。再加上一些中小企业存在逃避银行债务,多头抵押等情况,因而其资信等级不高。由于银行对其

缺乏足够的信心,为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银行不愿冒险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二)股票融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作用有限

证券交易所建立的中小企业版实际上只能解决部分的高风险、高回报的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问题。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等没有太大帮助的。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内资源禀赋结构的特点都将是资本相对稀缺、劳动力相对丰富,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很难象搞科技型企业那样成为高收益、高成长的企业。

(三)国有银行惜贷严重

国有银行惜贷的原因,可以从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的角度来分析。由于信息的不完全和不确定性,借款人拥有信息优势,贷款人很难收集到有关借款人的全部信息,或者收集、鉴定这些信息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中小企业大多处于初创期,不仅数量多,规模小、而且单个企业需要资金量少、财务管理透明度差,这就造成中小企业信用水平低。此外大多数中小企业处于竞争性领域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和淘汰率高,融资风险大,投资回报相对较低。因此,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将可能成为超过其自身承受能力的信贷,而中小企业也不愿按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财务信息。如此一来,银行的贷款成本和监督成本上升。银行由于缺乏有关中小企业客户风险的足够信息,不能做出适宜的风险评价。此外,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在经营透明度和抵押条件上的差别,以及银行追求规模效应等原因,大型金融企业通常更愿意为大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而不愿意为资金需求小的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

(一)加强中小企业公司的治理建设

我国很多的中小企业还具有明显的家族特色。用人方面任人唯亲,家庭成员占据重要的管理岗位,决策上独断专行。这种管理模式不利于中小企业引进优秀的管理人才,不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经营决策的科学性,加大了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降低了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导致银行和投资者不愿意向其贷款和投资。

鉴于此,中小企业应走产权主体多元化的道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公司改造,解决家庭制对其发展的束缚,进行所有权的结构调整,引入优秀的管理人才,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风险,这样才能提高信用水平,增强融资能力。

(二)转变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观念和经营方式,改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对于进入成熟期的广大中小企业来说,最为关注和期盼的莫过于能够及时获得银行贷款。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无论其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如何,银行信贷融资始终是中小企业的主要来源。国有商业银行应当承担起其服务实体经济的责任,调整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强化和健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机构。

另外,还需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大力发展互助性担保制度。再者,还有几种融资路径,如发展融资租赁业,推行资产证券化,设立专门的政府部门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帮助等。

总之,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已经越来越迫切。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借鉴国外现有的经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只有这样,我国中小企业才能获得长远的发展,我国经济才能日益强大

[参考文献]

[1]杨令芝,周艳.中小企业融资现状、问题与创新[J].特区经济,2007(4)

[2]周峰.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J].南方金融,2007(4).[3]黄东坡.我国中小企业内源融资问题探讨.财务与金融,2008(4)

4.浅谈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两个问题 篇四

[论文关键词]事实劳动关系 单方解除权 行政干预

[论文摘要]基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现实的不平等性,劳动法越来越多地表现出“私法公法化”的趋势。我国《劳动法》不仅要符合私法原理,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还带有行政法的色彩,呼唤更多的公权力的介入。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中,关于劳动合同关系建立的规定并不能保证劳动合同的要式主义,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也略显宽泛,所以应在完善劳动立法的基础上。加强行政执法,以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用工制度的基础,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但是我国《劳动法》远不健全,行政部门对于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我们结合我国劳动法司法实践,试图探析我国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不揣浅见,以抛砖引玉。

一、劳动合同制度中劳动关系建立之规定的缺憾

我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合同。”明确了劳动合同为要式合同,否则法律不予保护。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严格规定体现了法律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化的趋势,显然是进步的。在大量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劳动部的有关解释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企业和职工应尽快补办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劳动部《对浙江省关于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应承认事实劳动关系,而且前面问题的解释中也暗含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可,这是和《劳动法》第十六条相悖的。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和《劳动法》相比显然是下位法规,换言之。劳动部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劳动法冲突时应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固然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融合,但我们可以说,《劳动法》主要包含了实体性规范,具体的适用还要依靠行政规范中程序性的规定。但是。在劳动合同的订立上,相关行政规范和《劳动法》冲突就很难保证第十六条的实施。进一步说,实体性的规定如果缺乏程序的保障,往往趋近于空谈。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完美的立法期望在僵硬的现实面前变成了零。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甚至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的权益常无从保障。

通观《劳动法》的条文,我们很难找到用人单位不履行主动订立义务时,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虽然《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权利救济的途径,但是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便很难举证。劳动合同应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和记录,也是劳动法律关系本身的佐证。劳动合同制度在《劳动法》中占重要地位,但没有相应的“责任条款”便意味着第十六条成了实质上的任意性规范,是有悖于立法者的初衷和《劳动法》的法律精神的。从法理上讲,只规定第一义务而无第二义务即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残缺的。

这里,我们并未忽视《劳动法》第九十八条以及劳动行政部门相关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1995年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定合同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对这两项规定的理解中,有4个问题值得思考:首先,《劳动法》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主动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而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劳动纠纷中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第七十九条却忽视了这一事实,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劳动法》在这一点上是有缺憾的结论。其次,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现实中是不平等的,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不可能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掌握主动,很难在仲裁和诉讼中举证用人单位拖延的故意和自己的受损范围。仲裁机关和法院在对“拖延”衡量时亦缺乏标准。再次,作为弱势群体,在当今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前提下,劳动者为了得到一份工作,往往会屈从于这种“拖延”和单位的一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要求。《劳动法》实质上是私法,但从其发展的进程来看,各国的劳动法几乎无不彰显出劳动法公法化的趋势。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着现实的不对等性,在这一前提下,对用人单位规定更多的义务,是符合平等的内在要义和公平的法律价值的。《劳动法》需要公权力的合理干预。《劳动法》仅仅规定用人单位不履行订立合同的义务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显然是不够的。最后,“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还处于“拖延状态”,劳动者何以举证自己的受损范围?即便得到了赔偿,工作因此而失去,对劳动者来说无疑是更大的损失,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复杂性——姑且不谈其中的不合理的规定——更是让劳动者维权路漫漫。

在1924年英国“国王诉苏塞克斯案”中休厄斯大法官做了著名评论:“公平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平必须公开地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点至关重要。”立法者的美好初衷却因为没有“被人们能够看见的”程序性规定(在这里指的是期间的规定——笔者按)而难以实现。劳动行政部门不仅要充当调解员、指导者的角色。还要在必要的时候介入,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强制性规范,以平衡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对比。

二、劳动合同制度中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规定的不足

5.浅谈我国三农问题 篇五

摘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对收入分配制度进行了改革和调整,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在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同时,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也在日益扩大,这已经严重影响到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必须采取措施调整收入分配格局,使改革开放的成果为广大人民共享,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收入分配 差距 扩大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最早是在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其目的之一是为了打破“平均主义”造成的不公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在对所有制结构进行改革的同时,对分配制度也进行了改革与调整,主要是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这些分配制度的改革和调整,调动了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促进了劳动效率的提高。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也应该清醒认识到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收入分配制度已经相对滞后,社会成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一些行业收入水平过高,分配秩序比较混乱。有学者指出,无论以何种标准衡量,我国目前的收入差距都严重偏大,甚至已经接近或达到世界公认的风险水平。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同时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趋势还未根本扭转。”这句话就告诉我们,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确实是一个客观现实,而且呈现出扩大趋势。特别是近年来,民生问题和社会公平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因此,公平越来越重要,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如何解决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问题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一、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问题现状

基尼系数是测算居民收入差距大小的一个重要指标。按照国际标准,基尼系数小于0.2表示收入分配过于平均,介于0.2-0.3之间表示收入分配比较平均,介于0.3-0.4之间表示基本合理,0.4是国际警戒线,0.4以上表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超过0.5就表示出现两极分化。我国的基尼系数2000年是0.458,2001年是0.459,2002年是0.460,2004年已经超过了0.465,2005年逼近0.47,如今已达到0.473。这说明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从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动曲线来看,仍呈继续扩大的趋势,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基尼系数拉大主要与收入分配不公有关。衡量居民收入总体差距的另一个指标是实际收入。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在党的富民政策的引导下,走上了富裕道路;另一方面,到2004年底,按年人均收入低于668元的标准,年末中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2610万。按年人均收入269———924元的标准,年末农村低收入人口为4977万。城市依靠各种救济维持生活的也有2000多万人。我国现行的绝对贫困标准为恩格尔系数80%左右,而国际标准为60%。若按联合国规定的每天人均生活费1美元的标准计算,世界银行估计我国的贫困人口还有2.12亿。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已经成为困扰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它既不利于经济发展,也影响社会稳定、和谐。

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具体表现

㈠城乡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悬殊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历了一个由缩小到扩大的变化过程,近年来扩大频率加快。城乡居民的收入之比,1996年为2.51:1,1997年为2.47:1,1998年为2.51:1,1999年为2.65:1,2000年为2.79:1,2001年为2.90:1,2002年上升到3.11:1,2008年更是扩大到3.36:1.另有一项研究报告指出:近几年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实际增长一倍多,目前农村居民收入已不足城镇居民收入的三分之一。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收入分配组分别于1988年、1995年、2002年、2008年展开的四次全国范围住户调查表明,中国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从1994年开始,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出现了下降趋势,从1997年开始又逐步扩大,2001年城乡居民的人均收入几乎是农村居民的3倍,2008年已经达到了3.3倍。但这个结论还不能真实的反映城乡之间的实际收入的差别。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 没有涵盖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各种各样的实物性补贴。如果把城镇居民所享有的各种各样实物性补贴,如医疗、教育、养老金保障、失业保险、最低生活费救济等考虑进去,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可能要达到4-5倍,甚至是6倍。

㈡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扩大

我国地区间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主要反应在东部和中西部之间的差距扩大上。据国家统计局数字表明,2000年中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1990年扩大了5.39倍,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比1990年扩大了6.07倍,1999年东部地区人均GDP为10732元,西部地区为4302元;到2005年,东部地区人均GDP为22200元,西部地区为8970元。从分省的情况看2003年上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5000元的省份全部集中在东部地区,分别是上海市(7416元)、北京市(7040元)、浙江省(6945元)、广东省(6499元)和福建省(5257元)。另据2005年6月的统计数据,全国城镇人均月收入最高的上海市比收入最低的贵州省高出了2倍多。到了2006年底,我国上海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达到20667.91元,为全国最高,而最低的新疆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只有8871.27元。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增长的速度来看,中部地区达9.9%,超过了东部地区的9.4%,而西部地区只增长了6.1%,其增幅远远落后于全国9.0%的平均速度。从地区收入差距贡献率来看,目前我过地区间收入差距贡献率已从7.5%提升到8.7%,表明了地区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从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的相对贡献率来看,西部地区高达58.3%,东部地区为37%。

㈢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

收入因“行”而异本来是无可厚非的,但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从行业的平均工资倍数来讲,1978年我国行业的平均工资倍数最高和最低是2.1倍,2000年是2.6倍,2008年是4.77倍,差距急剧上升。特别是垄断行业也非垄断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一些垄断性行业以各种名目发放补贴和物资,更拉大了相互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一些民营企业里,工人每月收入仅400-600元左右,而且没有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同样八小时工作制,同工不同酬。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

㈣不同教育程度者之间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

教育收益率表明了劳动力市场对个人受教育程度的回报大小,教育收益率越高意味着不同文化程度人群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就越大,据调查统计,城镇个人教育收益率从1990年的2.4%上升到1995年的近5%,2002年又进一步上升到近8%,上升趋势非常明显。更需要指出的是,城镇个人教育收益率存在着明显的递增性,而且其递增幅度是不断上升的,也就是说,高等教育的收益率要明显高于中等教育和初等教育的收益率,而且其差别变得越来越大。而高等教育者即将从事的管理层与中低等教育者所处的员工层之间的收入分配也非常悬殊,管理者的年收入一般都在普通职工的15倍以上。据某人力资源薪酬绩效中心最新公布的一份调查显示,上海外企高层管理人员与操作工之间年薪差距2007年为15·2倍,进入2008年,差距增加到了16·3倍,并且仍有逐渐扩大的趋势。这些分析表明,教育在收入分配中的影响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三、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影响

㈠降低消费需求,妨碍经济增长

收入差距的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居民的购买力并在长期上影响经济增长的潜力。在我国,消费需求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正越来越显著。需求的构成包括最终消费、投资和出口。我国经济体的规模巨大,使得我国不能像东南亚的国家一样,依靠出口扩大来实现经济的腾飞。而在决定需求的另外两个因素中,投资的增长,或者说供给能力的增加,归根结底是来自出口和国内消费需求对供给能力的要求,在我国,主要是指国内消费需求对供给的消化。投资在很大程度上是形成最终消费品,满足消费需求的中间产品。因此经济界基本达成的共识:我国的长期的经济发展动力只能依靠我国的内需,而近年来内需增长达不到预期的水平,价格水平持续走低(当然价格走低与供求关系有关,并非完全不合理)。要保持需求的长期稳定适当的增长,必须有一个相当规模的中产阶级。比较合理的社会结构,应该是菱形的,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的比重小,中产收入的人群比重大,这样,才能形成稳定消费市场,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但是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占总人口60%的农村居民只消费不到30%的商品。农民购买力低导致了广大农村市场启而不动,农村消费需求无法扩大。就全社会不同收入阶层的消费状况而言,一般来说,高收入阶层大部分需求很容易得到满足,用于消费方面的支出会相对减少,他们的消费拉动作用已经十分微弱。而占绝大多数的中低收入阶层,由于受购买力的制约,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维持基本消费,从而导致有效需求不足,最终会制约经济增长。

㈡妨碍产业结构的调整

随着经济的发展,第一第二产业的比重会下降,第三产业会在经济结构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在发达国家,比重最大的是第三产业,即服务业,其次是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这是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但是我国经济要发展到这一阶段,还需要很长的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工业将在长期中占据经济的主导地位。因此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就要重视工业的发展和结构调整。从目前我国工业产品在世界的竞争力来看,我国的比较优势很大程度体现在传统的制造业部门,如造船、电视,冰箱,洗衣机等产品,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因此,在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同时,也有必要继续发挥制造业的竞争力优势,促进经济的发展。何况,第三产业从创立,到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竞争力的行业,也不是短时间能实现的。发挥制造业的竞争力优势,要求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持续发展的对该类产品的市场需求。但是,我国的制造业面临的一个重大困难是绝大部分产品面临过剩的危机,在很多行业都存在着过度竞争的状况,这一点,在电视,空调等产品上表现的特别明显,其负面效应有目共睹。但正如许多经济学家所指出的,这种“过剩”是相对的,这些产品,只是相对于大部分城镇居民是饱和的,而在广大的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很多产品没有,尤其是耐用消费品的普及率并不高,这类消费品在这些地区的潜在市场需求远远大于实际的市场需求。中西部的市场规模和其人口,国土面积及不相称。目前这些产品之所以没有达到应有的市场规模,是因为这些地区的居民的收入低,消费能力弱,所以未能转化成现实的市场需求。这就影响了制造业的继续发展,也会妨碍将来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㈢影响社会和谐

在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中,大部分人是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而致富的,他们的致富过程是逐步的,中低收入者是基本上认可和接受的。但是高收入人群中也有少部分人是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利用制度和法制体系的不完善,通过“权力寻租”、“垄断”、非法经营等手段攫取财富,成为暴富者。这部分暴富者不仅直接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机制,更使得低收入者产生不公平感,不仅低收入者强烈不满,高收入者中的合法经营者也极为不满。但是现实中人们很难把高收入者中的合法致富者与非法致富者区分开来,于是一部分社会成员对所有富人的财产的合法性都持怀疑态度。而且由于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很多情况下出现“富者更富,穷着更穷”的情况。一些低收入人群中的“仇富者”本来仇恨的是非法致富者,但是他们无法从高收入者中识别出非法致富者而导致对整个高收入人群的不满,如果他们的不满情绪和消极心态不断发展,就有可能采取过激行为,甚至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

四、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原因分析

㈠政策性与制度性因素

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经济不发达的国家。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的政策,导致农村发展明显落后于城市。后来随着城乡体制分割性的日益严重,对农村劳动力流动的限制,对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的歧视,公共财政资源和社会资源向城镇的过度倾斜,导致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这一点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表现尤为明显。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国家在发展战略的选择上实行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推进的倾斜政策。国家对东南沿海地区实行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投资的重点在东南沿海地区,同时在财政、税收、外贸、金融等各方面给予一系列的优惠待遇,给东部地区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遇,而中西部地区则只能作为支持东部地区发展的原材料基地。在西部大开发政策实施之前,包括政府投资在内的大量投资资金流入一些较为发达的地区,加上外资的涌入,导致了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在经济增长上的差异。而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过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务分配体制,由于受到地方利益格局的制约,并没有起到有效的再分配功能,以缩小地区之间可支配财力的差别的作用。再加上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政策,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的障碍,特别是劳动力就业的自由选择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这些因素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市场机制对地区之间收入差别的调节作用,使得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差距不仅没有出现缩小的迹象,反而变得越来越大。

㈡制度和法制体系不完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由于法制不建全,改革不彻底,导致行业垄断现象仍然存在。银行、电力、煤气、邮电通讯、房地产等垄断性行业凭借垄断地位,获得高额垄断利润,使其从业人员的收入远远高于社会平均的收入水平。此外,由于管理的疏漏和一些现行政策法规的不完善、不配套,给非法非正常收入提供了滋生的土壤。非法收入是指在现行法律规定条件下不合法,但利用制度不完善,如税制不健全或实施不利和管理漏洞,如监管手段落后等获取的收入,如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腐败问题,如偷税漏税、走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非正常收入是指表面合法但不合理的收入,如集团消费转化为个人消费、回扣等。非法非正常收入是社会总收入中为一部分人以非法非正常手段占有的部分。这些非法性因素的存在是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又一重要原因。

㈢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社会保障的功能在于它通过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方面的运作,缩小 居民间的收入差距,减少社会部稳定因素。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还很不健全,存在着保障水平比较低、覆盖面不广、法律不够健全、监察执法不严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来讲,主要有: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不力,对低收入阶层的保护不够有力,公共产品的分配也存在着向高收入人群倾斜的现象等。随着市场竞争和风险的增加,贫困人口增多,而相应的社会保障却没有配套建立起来。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外资企业中的中方员工很少甚至根本没有享受到社保福利。这种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不均等性,使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㈣教育的不公平

受教育水平的高低也是影响收入分配差距的一项重要因素。大量资料显示,由于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形成的不相等的知识水平和技能,会直接导致个人的就业机会不平等和收入高低不平等。个人受教育的程度越高,在其它条件相同时,就业与谋取收入的能力越强,而个人受教育的程度越低,就业与谋取收入的能力就越弱。教育机会的不同导致不同地区的劳动生产率有所不同,进而使不同地区居民的收入产生差距。我国目前教育投资明显不足,特别是农村地区、西部地区,由于本身收入水平不高,因此,用于教育方面的投资不多,而教育投资的不足又会进一步加剧城乡之间,以及东西部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五、解决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对策措施

㈠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缩小城乡收入分配差距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2/3,但消费支出还不到整体的1/3。要缩小城乡差距,就必须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是工业要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对农民多予少取放活,加快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二是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稳定、完善、强化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三是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办好“水、路、电、气”四件大事,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改善人居环境。四是大力发展教育、卫生、文化、金融、信息、技术等各项社会事业,加快农村城市化的进程。五是建立覆盖农村的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善贫困群体的生活条件和生存环境。六是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党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新农村建设。

㈡优化产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扩大中层收入者比重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缩小收入差距的基本途径。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发展吸纳就业较多的传统服务业和社区服务业;要加快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创造大量的就业机会;同时鼓励和扶持包括失业人员、各类中高等院校毕业生、企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和农民等自主创业;还要调整产业政策,放宽产业的准入门槛,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增加就业机会,使更多的失业人员逐步加入到中等收入阶层。中等收入者阶层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坚力量。因此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不仅有利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更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㈢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规范收入分配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无论是初始分配领域还是再分配领域,都要建立起与市场经济配套的调节收入分配的国家法律制度体系,以各种法律和经济的手段来规范收入分配渠道,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为此,一定要建立健全一系列与市场经济配套的法律制度,规范和完善市场经济秩序,改变市场的无序和紊乱状况。首先要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取缔非法收入;其次要打破行业垄断,整顿不合理的垄断收入,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最后要加大反腐力度,加快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廉政建设,减少“权钱交易”活动的空间。政法不仅要制定经济法规,更重要的是要有效实施这些法规,只有切实贯彻落实这些制度法规才能有效规范收入分配。

㈣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树立公平的分配观

公平不等于平等,更不等于平均。公平和平等都属于价值观的范畴,它们有一部分内涵是重合或者是交叉的,比如机会的平等、条件的平等都属于公平的范围。同时公平与平等又是不同的价值观。平等强调的是某种“同”,公平强调的是某种“异”,公平是以承认差异为前提的,所谓公平就是一种合理的差异。因此要按照“十七大”精神的要求,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长期以来,我们都强调初次分配讲效率,而忽略了初次分配也存在公平的问题。如果初次分配是不公平的,然后试图通过再分配来“调节”或“扭转”的话,结果只能是事倍功半,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当然再分配也要注意促进效率。如果把再分配调节力度搞得过大,出现奖懒罚勤效应,就会既损害初次分配的公平性,从而也会损害效率,反过来会影响再分配的调节能力和社会公平的功能。所以,只有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促进效率与公平有机结合,才能促进国民收入的合理分配,才能有效地确立公平的分配观。

㈤建立健全公平的教育机制和体制

“科教兴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但长期以来,政府在这方面的投入远远不够。因此,要增加国家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投入并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调整好国家教育资源的内部分配、城乡分配和区域分配,改变过去把有限的投入集中到大城市和重点学校的局面。要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农村的义务教育,为民众的“起点公平”奠定基础。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质,扶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只有实现教育公平,给低收入者提供更多的受教育机会,使他们提高生产能力,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分享到更多经济增长的成果,这样才真正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否则,教育上的不平等,势必进一步导致收入的不平等。

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党的“十六大”报告,尤其是十四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后,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成为专家学者们非常关注的话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健全、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保障体系,是经济体制改革同步配套的一项浩大工程。它关系到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是保障国家和政治安定,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稳定机制。因此,要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加快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医疗保险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级政府要调整支出结构,尽可能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同时,还要通过健全法制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力度,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行机制,提高保障基金的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水平,让更多的城乡居民分享到改革和发展的成果,逐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参考文献:

6.浅谈我国三农问题 篇六

浅谈我国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制度性分析

作者:马宏芳

论文关键词:基本生存权 社会保障水平社会保障税

论文摘要:对个人基本生存权的保障,以及社会成员之间相互救济,是社会保障所体现的基本理念,它是建立、发展和谐社会的首要前提。本文主要从养老保障制度方面来分析我国养老保障存在的三大基本问题,即“高交费率、高赤字及过窄的社会保障及盖面”.

对个人基本生存权的保障,以及社会成员之间相互救济,是社会保障所体现的基本理念。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完善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及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制度不仅是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然要求,更是构建、发展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说,发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发展和谐社会的首要前提。

一、我国社会保障存在的三大基本问题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取得了一定的经验,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仍存在一些不合理、不规范的问题,这些问题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及构建、发展和谐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高费率、高赤字及覆盖面过窄”.

1.缴费率过高,且主要集中于企业,负担沉重

无论社会保障制度的收人形式采用税,还是费的形式,其实质都是由人民负担的。从世界范围内看,我国的社会保险费的负担率属于高负担国家。目前,除北欧等少数高福利国家外,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税率大体为人员工资的12一16%,且个人和企业各分担一半。例如,美国的社会保障税率为工资的14%,雇主和雇员各承担7%,而英国的社会保障税率为工资的巧%,雇主、雇员各承担7.5%.这一负担水平下,虽然在执行中存在着种种困难,但由于企业通常能够承受,因而就总体而言,制度能维持稳定运行。而我国现行的制度采用收费方式,且由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收缴。因而负担水平因各地情况而异,但为了保证全国政策的大体统一,国务院规定,社会统筹部分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 %,个人账户部分不得超过8%.从目前的各地执行来看,大体上都是按28%来确定缴费率的。就是说,我国的社会保障负担率为工资总额的28%.

从分担方式看,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税采用的是个人与企业均衡负担费用的方式,即大体上个人与企业各承担税收的一半,而在我国,企业的负担水平达到20%以上,接近于西方国家的3倍。这种负担水平,在世界范围内绝无仅有,这对于企业来说就成了沉重包袱。

2.社会保障基金,尤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严重亏空

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在《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大量亏损问题的研究分析》一文中,已有较详细的论述,可参看《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第2期。

3.社会保障覆盖面过窄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不宽,在不同所有制之间、城乡之间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数量众多的农民基本上还处于社会保障覆盖面之外,而恰恰是他们更需要社会保障。他们大部分实行家庭养老的方式,享受国家救济的只是极少数“五保”老人。有资料表明,从社会保障费的支出看,占全国人口81%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只占总数的11%,而占人口20%的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却占总数的89 %;从覆盖面看,城镇已达91%,而农村只有2%;与国际比较,小康型国家享受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已达75 %,而我国只有30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改革,目前仍然还局限于城镇居民的保障问题,好像政府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为城市居民而建立的,即只对少数人的保障,这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这一问题已成为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又一大缺陷。

在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存在的三大基本问题中,前两个问题即“高费率、高赤字”是最关键性的,也是核心问题,因为后一个问题主要是由前两个问题导致的。首先,高费率使得农民对社会保障“望而却步”,交不起,也享受不起。其次,高赤字使得政府对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爱莫能助”,承担不起。因此,本文以下着重对前两个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

二、养老保障“高费率、高赤字”的制度性成因分析

应当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过高的.收缴费标准与严重亏损和“空账”是相互矛盾的现象,因为高的收缴费标准会产生结余,而不是亏空,而亏空严重,又说明收缴费标准过低。这两种现象同时存在,固然是因为我国社会保障存在诸如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顺,管理部门职责不清,影响社会保障运行效率;挪用社会保障基金时有发生,保值增值不够理想;由于退休年龄过低以及人口老年化等问题,参保人数增长速度慢于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数的增长速度,进而使得赡养率不断提高而引起的;由于费(税)基核定困难,使得缴费(税)工资总额往往小于统计工资总额及实际工资总额而导致的社会保障费(税)流失等一般性原因引起,但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已经陷人不可自拔的自我矛盾之中,为此,必须从制度上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在一个复杂的,存在着多个矛盾的事物中,总是存在着一种处于深层次的主要矛盾在起作用,正是由于它的存在和性质,就规定了事物的性质,也决定着事物的发展方向。我们的任务是揭示出这一主要矛盾,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果说,上面分析的是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高收缴费标准与严重亏损现象的一般性原因,那么,在这些原因的背后,必然还有一个更深刻的原因在起作用。这就是制度性原因。具体地说,这就是现行的养老保障制度设计的目标与市场经济要求的养老保障制度之间存在着矛盾。而上述的种种问题,只是这一矛盾的外在表现。这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1.过高的给付水平是产生“高缴费、高赤字”的基本成因

这里我们应该指出的是:政府介人社会保障的目的不应该是出于家长主义(因为政府行为在这方面不一定是最有效率的,我国社会保障的现状也正说明了这一点),而应该是基于对公平的关注,最终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运作的效率。现实社会中总存在诸如残疾、疾病、年老、失业、意外灾害等这样一些情况,再者,由于各人所拥有的体力、智力、天赋和资本不同,因此根据市场规则进行的分配必然会造成贫富差距。对处境艰难者的生活与生命的漠视反映了市场机制在分配领域所存在的缺陷,即市场分配的结果是不公平的,它可能会导致诸如贫困、社会冲突、低收人阶层得不到发展与改善自己处境的机会以及富裕阶层的浪费等一系列不良社会后果,即产生了社会发展的不和谐。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正是为了解决以上问题,达到维护社会基本稳定的目的,也是创造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最终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运作的效率。这一点可以从两个层面上来理解。第一,社会保障解决的是人们的基本生存问题,只有解决了对基本生存权的保障,才能维护社会的基本稳定,社会基本稳定得到保障了,市场经济才能有效的运作。第二,公平是有限度的。一定限度的公平才能促进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一定限度的公平可以催生更大的效率,过度的公平只会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导致市场运作的无效率,因此在各个向度和层面上应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社会保障领域也是如此。过高的社会保障给付水平不仅会导致财政负担过重,还会导致养懒人的现象,更会影响效率优先原则。因此,社会保障水平的确定应根据对基本生存权的保障而确定,即解决人们的基本生存问题,这也会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个人能动性与创造性,使人们为了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发挥个人的能动性与创造性,促进人们“各尽所能”,进而各得其所,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解决公民基本生存权,这是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应该且必须做的事情。至于一个人想在年老失去劳动能力后依然能够保持较高的生活水平,则他可以在年轻时参加商业保险、自己储蓄等多种途径。这也规定了今后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税率水平,在于用于维持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而不是满足一个人的所有需求。

按本意说,社会保障是建立一种“集众人之财,办众人之事”的互济事业。政府在这方面的作用,无非是建立一种机制,促进社会安定。因此,社会保障只能解决个人的最低需求问题。而不可能将个人的需求全部纳入保障。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随着计划经济而产生的,其基础是国有企业的离退休金制度。这就是企业以较低的工资让职工就业,在他们离退休时,可以逐月取得离退休费。离退休费由企业负担,冲减当年利润。即使企业发生亏损,也应当按时发放离退休费,这部分资金将由政府的亏损补贴中予以解决。

当时,建立离退休费制度的基础是假定企业是永存的,不会发生破产,当然,也不存在着企业发不出离退休金问题。然而进入市场经济时期,企业的破产、合并、改制等,使得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即企业不再是政府附属,而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但是,随着企业的身份转变,也产生了另一问题,这就是传统体制下企业承担的那些社会职能―包括离退休金、厂办学校和各种福利设施等必须由社会来承担。因为,一方面,企业如果再承担这些职能,而无人付费就会陷入困境,加上企业的改组、合并等原因,这样,传统的以企业为基础的离退休金制度就逐渐瓦解。另一方面,如果国有企业承担上述社会福利职能,而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业不承担,这也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因而对政府承担这些社会事务的呼声就越来越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80年代后期,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各级政府逐渐将社会保障接过来,成为一项基本职能。

政府承担这项职能无疑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但问题是如何承担。这里,有两种方案供选择。

第一种方案,按照规范的市场经济方式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即先建立一个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费、失业救济费等人民的基本需求,然后再考虑与传统的离退休制度的接轨问题。

这就是说,社会保障制度并非企业的离退休金制度的延续,而是一种新颖的保障制度。虽然两者有重合之处。但并不等于要将其全部承袭。至于在规范的制度建设后,与原来的制度不衔接之处,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方式来过渡。

根据这一方案,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和使用应当采用“低税收,低给付标准”的方式。因为,政府承担的只是基本养老费部分。“基本养老费”是指维持个人生存的基本费用,包括生活费、基本医疗费等。因而政府应当采取较低的给付标准。至于人们要获得追求幸福生活所需的更多资金,那么,应当由其他途径,如商业性保险、企业建立为职工储蓄制度等方式去解决。因而,按这一方案,未来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应当是多头的,而政府保障只是处于基础地位的最低层次保障问题。

第二种方案,将离退休金制度经过“包装”,改头换面地变成社会保障制度。这就是将企业保障制度看作遗产,由政府完全承袭下来。这样,传统退休制度下的离退休工资就成为现行制度的既定出发点。为了要保障原来的离退休工资,政府必然要提高给付水平,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提高企业的缴费率,这样才能将这部分承诺承担下来,就产生了“高税率(缴费率)、高给付率”的社会保障模式。

我国从一开始就选择了第二种模式。当时,制度设计面临的约束条件是:

(1)要维持这一庞大的离退休群体的经费和已经承诺的供给水平,就是说,保持原有的离退休人员的收入不下降,而且要逐年上升;

(2)虽然国有企业职工在过去给国家作出了贡献,但这些钱都已经用于国家经济建设,因而从财政状况看,政府也不可能拿出更多的钱来补贴社会保障,那么,就只能通过高收费率来转嫁矛盾。

为了满足这些约束条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就选择了高给付水平,“高税率(缴费率)、高给付率”的社会保障模式。然而,在市场经济下企业是“经济人”,“高给付”模式虽然缓解了当时的矛盾,却给今后留下各种隐患。

一是“高缴费”制度等于将原有的国家对国有企业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了所有企业。就是说,无论是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都要“支付”高昂社会保障“价格”.这就等于帮助政府“还账”.这对他们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二是高昂的代价限制了社会保障的面的扩展。目前,社会保障主要在城市,即使城市,也主要是那些原有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以及大部分合资、合作企业。由于代价过高,使得那些小企业,如个体、私营企业望而却步。然而,这些企业吸纳的人员是最多的,他们不能参与社会保障,将会带来无穷后患。

三是逃避缴纳社保费。目前,完全逃避缴费会引起工人反感,因而最常见的办法是给工人额外支付50 - 100元的社会保险费,由他们自己支配。这样,既堵住了工人的嘴,企业大约可以节费50 -60%.

四是少数人享用大多数人的缴费。由于给付标准过高,即使目前的高缴费标准下尚无法满足要求。例如,近年来退休的人员的给付标准都在 -2500元之间,而参加社会保障的人员的工资都低,因而,大体上每10个人缴纳的保障费,才能满足1个人的支付需求,而国外通常是5个人。这就是说,政府花如此庞大的代价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却只能满足少部分人的支付需求。这不仅是经济上效率低下,而且从政治意义上说,政府究竟是为广大的人民群众服务,还是为少数人服务的问题。

社会保障是“集众人之财,办众人之事”的制度,因而,它能够持续下去的基本前提是必须有广泛的参与者,而在给付上标准不高。这样,才能做到在每个人,或者企业的负担不高的情况下,政府却能够筹措足够的钱用于救助。而现在,从收人上看,这种高的缴费标准下,参与缴费者无法扩展到全社会,而在支出上却给付标准过高。这样,就必然陷人了“双高”,即一方面“企业不堪承受高负担率,另一方面又严重赤字”的泥潭而难以自拔。

必须指出,当前一方面中国的劳动生产力低下,另一方面我国又遇到了过早的人口老化问题。反映在社会保障制度上,前者的结果是政府的收人有限,而后者则体现为支出激增。这样,这种高缴费率、高给付标准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无法持续下去。

2.社保基金筹措方式失当是产生“高缴费、高赤字”的重要原因

社会保障税收制度没有建立,因而无法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社会保障资金的征收形式不合理,即收费。由于收费必然于受益联系起来,因而,复杂的社会保障,就形成了复杂的收费关系。因资金筹措方式不当而导致“高缴费,高赤字”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社会保障基金通过征费形式取得,由于收费种类多,方式各异,全国难以统一,因此,收费方式难以稳定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目前,我国既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障法,也没有各保险项目的单独立法,实际操作是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制定的地方性保障规章来执行的。

(2)由于收费的法律层次低,缺少权威性、强制性和威慑力,导致基金收缴困难,拖欠现象严重。据媒体报道,到6月底,全国企业累计欠缴社会保障费414亿元。欠费现象严重地影响了保障基金的筹集和发放,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障权利得不到保障,影响了参保职工的生活以及社会的安定。

(3)各地区征收比例不一,征收办法不同,不同地区职工负担费用轻重不一样,有的地区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4)由于现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分别归口社保、人事、民政、医疗卫生等部门管理,这种多头管理,导致政出多门,部门之间责权划分不清,部门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垄断资料,封锁信息,“画地为牢”,或互相扯皮,互相推读,另外各地社会保障费的征收机关不一,征收机关在操作中弹性大,随意性强,导致管理混乱,造成漏征漏管,影响了保障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增加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益。

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方式理所当然是开征社会保障税。首先,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收费方式是造成我国社会保障存在“高缴费率、高赤字”的重要原因。

其次,从管理成本看,开征社会保障税后,由税务机关负责税款征收,将有利于降低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成本。利用现有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征管,充分利用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机构系统方面的优势,可以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效率,降低筹集成本与管理成本。

7.浅谈我国三农问题 篇七

【摘 要】质量管理是企业生存的基础,是企业发展的助力,只有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才能保证持续地生产出能够满足顾客要求的产品。本文分析了我国企业质量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的策略。

【关键词】企业;质量管理;问题;对策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质量管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可以说,质量管理水平是衡量企业前景的重要因素。质量管理知识的全员普及,是企业为了取得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活动。全面质量管理、精益管理等新时代质量管理知识的学习,是企业提高竞争能力、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我国企业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以顾客为中心的理念不强

随着中国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认证的推行,尤其是以ISO9000标准为框架基础的认证体系广泛实施,一些企业已经开始根据市场的动态 及顾客的需求作为企业制定经营策略的依据,但大多数企业仍局限于追求产量及照搬同行的生产模式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和市场的开拓,从而导致企业难以保证生产出 的产品满足顾客的需要或者产品质量无法超越同行。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质量意识淡薄

随着国外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及理念的引入,以及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认证的运行,一些企业已经根据标准要求及企业内部情况,制定了系统的管理 制度,但仍有管理制度不健全现象,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没有一套健全的规范的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的质量管理是被动反应型的,即企业不是研究本企 业内部存在问题提出持续改进,而是为了认证、审核需要或者盲目效仿同行企业质量管理模式,从而导致质量管理成本高但效果不明显。另外,绝大多数企业员工对 质量的意识局限于本工序产品质量符合合同或工艺要求,没有延伸拓展到整个生产过程及顾客满意上,远远达不到全员参与的地步,企业领导及员工中存在重生产、轻质量现象。

(三)企业质量管理方法落后

企业的质量管理应用方面,依然停留在以国有企业或大型企业为主的状况,例如私有中小企业、外资企业很少有QC活动、质量月等;质量管理的研究 应用工具上,没有使用或者使用的依然是那些初步的定性的基本方法,如调查表、排列图、直方图等;质量管理的信息应用上,与信息化时代相去甚远,如我国大多 企业文件传递、审批以纸质为主,大大浪费了人力物力且效率低下。我国企业的现代化质量管理方法欠缺、质量监控手段薄弱等问题,最终导致企业竞争力不强。

(四)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效果不显著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通过实施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消除国际贸易壁垒,增强了国际间的合作,让企业获得更多机会,改进了企业的绩效、提高了 内部管理水平等等。但我国企业在质量体系认证推行过程中出现应付审核、只为发证现象,从而导致企业在推行质量管理体系时困难重重。其原因:一是大多企业为 了获得证书而推行体系认证,应付认证而没有认真学习落实质量管理方法,从而不能提高企业管理和绩效;二是咨询、认证机构为了本企业的效益或者是咨询师、审 核人员缺乏工作经验,从而在引导企业引用质量管理体系时,盲目的照搬认证标准条款,从而与企业实际情况脱节,不能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质量管 理体系;三是很多企业管理人员尤其是公司领导及质量管理人员缺乏工作经验及相关知识,不了解质量管理的理论和工具,不能带动全员参与全面质量管理。

二、提高我国企业质量管理的对策

(一)以顾客为导向

在现代企业管理理论中,突出强调顾客的地位,以顾客为中心的理念是企业管理层或企业所有者必须要了解的理论。企业通过了解客户现在和将来的需 求,并且灵活、快速的根据市场机会作出决策,才能提高企业利益和市场份额,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按照“现代管理之父”Peter F.Drucker的观点:企业的存在就是为了创造顾客。畅销的产品不仅为企业创造了直接的财富,还获得了最宝贵的顾客忠诚度。

(二)切实发挥领导作用,提高全员质量意识

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从全局高度充分认清质量的重要性,要有做好质量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以自身行为习惯引领全体员工理解组织的目标,应该创建并维持一个全体员工参与企业目标实现的企业环境,激励全员建立质量意识,最终实现组织目标。

质量管理工作最根本的使命在于始终并广泛地传递质量意识,引导企业文化建设,目的就是养成员工的惯习,最终升华为企业性格凝聚核心人员、影响 全体员工、纽系企业客户、促进企业长青。企业应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全员质量意识,只有全员参与才能更全面的推动和落实质量管理工 作。全员参与是质量管理的基础。

(三)利用信息化加强质量管理方法应用

企业利用信息化平台可以使企业领导快速共享信息从而作出决策,并且可以利用信息化建立数据库,从而可以有效使用新老七种工具、‘6σ’、‘精益管理’等质量管理手段。最终在运用质量管理方法过程中可以获得良好的效益。

(四)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以ISO9000族标准为基础的质量管理标准是迄今为止世界上最成熟的质量管理体系框架。它帮助各类企业通过客户满意度的改进、员工积极性的 提升以及持续改进来获得成功。企业要加强法规、标准及管理工具的学习,真正理解和掌握体系相关文件要求,要坚持贯彻企业制度落实,防止并克服有章不循、循 章不严的“两张皮”现象。要提高执行力,确保各项质量要求的落实,增强质量管理体系自我改进、纠偏和完善能力。

(五)重视质量管理的经济效益

质量经济效益分析的原理就是提高顾客满意度的同时,降低质量成本。其指导思想是有效的利用资源,以最小的资源消耗满足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合格 的产品决不仅限于产品按技术特征来设计,制造并达到要求,而应该在客户需要时,以合理的价格和最短的时间,能够提供给顾客真正需要的产品和服务。企业只有 将质量管理和经济效益进行有机的结合,质量管理在企业中才能更有效发挥其潜能,才能走得更远。

三、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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